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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7 12:05:1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条件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银行推出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这款贷款产品,它是指面向银行特定优质存量客户群体发放的、以其多年积累的良好信用记录或稳定收入为依据而向其授予的小额信用贷款额度。那么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呢?淘钱宝为你整理如下:

1.年满20-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年收入为2万元以上;具备银行评定或认可的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3.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存量优质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客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正常还款二年以上,且在银行从未出现个人贷款拖欠记录和其他违约情形。

(2)当前贷款余额小于贷款所购住房合同金额的50%;贷款所抵押住房已落实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明。

(3)借款人当前住房贷款月支出与月收入比不高于50%。 5.存量优质公积金缴存客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公积金归集在银行,且该单位已经银行准入。 (2)在银行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期限二年(含)以上。 6.在银行从未出现个人贷款拖欠记录和其他违约情形。 7.存量优质代发工资单位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代发工资单位已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且已经银行准入。 (2)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满二年的正式员工。“正式员工”的界定,以与单位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按期发放工资且为在岗员工为基本原则。

(3)工资账户有充足、稳定的还款资金。工资账户的月均薪金收入,含个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根据不同单位员工薪酬支付政策具体界定。

凡是满足了以上这些条件的,都可以去银行申请个人小额贷款,如果你有这方面的打算,在了解了以上这些内容后,还要去银行问清楚再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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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月工资性收入须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额短期信用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按合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五、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或近3个月的房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收据);

(4)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代发工资存折等);

(5)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6)在工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

(7)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2.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3.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推荐第3篇:农村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基本概念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方面的小额信用贷款。

特点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贷款对象

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一般为1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贷款利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幅度由县级联社根据利率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农贷证→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资信等级评定→核定信用额度→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贷款发放→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推荐第4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基本概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根据农户的资产情况,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农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

(一)具有农业户口,且户口所在地在农信社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资信良好,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应在农信社开立结算帐户。

授信额度:对单一农户初次授信或调整后的授信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该农户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或家庭拥有的可变现财物之和,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

贷款利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政策,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并予以适当优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调查农牧户基本情况---评定资信等级和核定信用额度---帐务管理---贷款发放---贷款检查及回收。

推荐第5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流程化操作,推行柜台办贷,对全省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10年授信450亿元,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农村金融服务。

二、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的所有农户。

三、

资金筹措。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所有资金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通过信贷资金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工作流程。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并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柜台办贷、随用随贷。

(二)贷款投向及金额。对农户建房、婚嫁、医疗、上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种植养殖、运输流通、外出务工、小本创业等融资需求,给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15万元。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开通绿色通道,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工作进度。

(一)1月至3月,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办法,培训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二)4月至11月,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三)12月,检查验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协作单位:****

实施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有分支机构。

推荐第6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平利县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 《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制定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书》(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加盖“农户小额贷款证书”印章),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

1、本乡(镇)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

1、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农业产业项目贷款;

2、农产品加工、运输、劳务和农村商业零售等贷款;

3、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4、借记卡授信范围内业务。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授信限额

第八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和村两委会成员组成(不得低于5人)。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

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

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张榜公布,并核发《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

4、登记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台帐。

第十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

1、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5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

1、二年内在信用社的贷款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0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75分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

1、一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5万元以上。

3、基本不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74分以下(含)

第十一条 授信限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优秀”等级最高限额授信20万元,一般控制10至15万元以内,最高限额授信不得超过优秀户的20%;“较好”等级控制在5至10万元以内; “一般”等级控制在5万元以下。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一律以《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为准。在评级授信有效期内,可随时携带户主有效身份证件、《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贷款证》、印章,直接到信用社办理贷款限额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由农户提交借款申请,信用社经办人员审查其身份证、贷款期限、金额等无误后,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据,登记贷款证,双方签章后交会计审查资料并办理放款。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后发放贷款时,该农户原在信用社已有信用贷款的,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抵、质押贷款除外。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通过转帐方式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贷款证),不得直接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回实行按期收回,结息方式采用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包括基本资料和借款资料档案二部分。

(一)基本资料作为年度农户评级授信重要资料专夹保管,内容包括: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2、农户家庭人口基本状况证明书;

3、农户小额贷款档案管理卡

4、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记录。

(二)借款资料必须逐户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1、借款人书面申请书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农户小额贷款调查报告

3、信用社贷款责任合同书

3、信用社或联社贷款审批表

3、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4、贷后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经济收支和贷款使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的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条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催收借款人仍未归还本息,应降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辖内各行政村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贷款发放时的建议权、贷款发放后的协助检查权和贷款到期时的协助催收权。

第七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一般为1—3年。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适当优惠。

第八章 贷款证年度审验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定小组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于每年11月进行审验。对持证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信用社应及时变更其信用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

第二十五条 贷款证年度审验步骤:

1、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由各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协助负责收集、整理,统一报信用社。

2、信用社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各信用户当年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贷款是否逾期、是否存在欠息等),逐户进行评审,并在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上填写年度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贷款证的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其《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

1、连续3次贷款逾期,且现有逾期贷款已超过6个月尚未归还;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的

3、本人持证贷款转借他人使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审验情况降低信用等级

1、现有贷款已逾期,且长期结欠利息;

2、家庭经济状况下降,偿债能力降低。

第二十七条 贷款证审验后,及时返还农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推荐第7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学习心得

树立信合品牌

架起信用之帆

2015年6月9日联社组织的信贷培训班的学习,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学习,通过这次对全省新制定的关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信用乡镇、村组评定管理办法的学习,使我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并找到自己的不足,下面我就本次学习从以下方面谈谈自已的看法。

一、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的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没有抵押担保作为保障,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些原因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向农牧户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二)宣传不到位,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认识有偏差。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对风险的顾虑,淡化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政策性。一是农村信用社虽然定位服务于“三农”,要求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然而农村信用社又是金融企业,又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二是少数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社在信贷投向上重工商轻农业、重大额轻小额、重盈利轻服务,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三是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一样,有过分依赖抵押担保方式等第二还款来源防范信贷风险的趋势,对信用贷款认识不足,对农牧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调查了解少,因而注重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忽视信用贷款。四是信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存有偏见。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强化信贷风险约束的同时,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贷款管理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配套,信贷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二、纵深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建议。

(一)区别对待,灵活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信贷资金投放,对在农区经营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村经济组织及龙头企业,可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其资金需求,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1、在贷款额度上,应根据不同农户的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满足农业产业化条件下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2、在贷款期限上,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按照农户需要的时间发放贷款,适当时可发放中长期贷款,以有效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特别是对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收益相对较高的特色农业的农户贷款,适当增加中长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品种。

(二)建立农业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与农村信贷保险制度,为农村信用社建立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农户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国家支农信贷政策,具有较大的政策风险,对这一政策推广后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由谁来承担,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建立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与良性金融生态环境。农业的受自然条件与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决定了其脆弱性。因此,应建立保险制度,由农户、信用社、保险公司签订信贷保险契约,对农村信贷实施再保险,以防范农村信贷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贷的认识。

1、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信贷长期健康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宣传板报、发放小册子,向农户宣传贷款条件、贷款手续及贷款优点,使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农牧户及时了解国家的信贷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认识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国家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富民政策。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切实以服务“三农”为本,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农牧区谋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连接农民的一个纽带,也是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方面的优势,应积极建立有效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长效机制,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三是实现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与信贷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农信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信用等级差的坚决不予贷款支持。同时,在规范信贷行为,加强信贷管理和信贷约束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对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又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

2、提高农民信用观念,让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一是加强对企业及个人诚信教育的宣传工作,提高信用观念,为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氛围。二是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惩戒约束机制,为增加农业产业化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加强法律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四是广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让辖区每一个农民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希望通过我们各方的不懈努力,在农户心中树立信合品牌, 架起信用之帆!

推荐第8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

第二章 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

- 15.借款人惠农一卡通复印件及近一年流水账单; 6.借款人经营情况说明及借款用途说明;

7.借款人不能提供惠农卡的,要有一名代偿人提供惠农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年流水账单;

8.拟提供的担保人姓名和信誉情况说明;9.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发放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获得信用评级有信用评级授信相关资料;2.收到授信通知书;

3.放款时必须与惠农卡关联,并与借款人签订惠农卡担保协议(有授权扣款要约),并留有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4.不能提供惠农卡的,执行贷款担保流程,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惠农卡并签订保证合同和惠农卡扣款协议;

5.另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提供担保,要有担保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核实与授信申请一致,且符合授信通知要求);

6.现场签定借据、合同,并留有借款人、代偿人、担保人与配偶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用途

- 3二等、三等,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等标准:(1)信誉优良;(2)在信用社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10000元以上;

二等标准:(1)信誉较好;(2)基本能按期归还信用社的贷款本息;(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6000元以上;

三等标准:(1)能讲信用;(2)对拖欠的信用社贷款本息能确认并在逐步偿还;(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3000元以上。

第八条 农牧户评级授信额度的核定:

农牧户按其经营的品种、特点、规模等可分为:

(一)普通农牧户:从事传统种养业;

(二)经营性农牧户:主要经营如小卖部、小型修理部、磨房、运输业、屠宰、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小商户等;

各类农牧户均需根据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家庭拥有的资产和收入情况确定评级授信额度,不能划类平均,不能多头授信。

计算方法为:依据信用评级系数、申请人净资产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授信额度。

第九条 信用社实地调查信贷员,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额度核定后,由信用社负责人告知农牧户贷款客户以成为信用社预客户。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原则上小额农牧户贷款不得跨年度(不得超过一年)。

- 5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农牧户按期还本付息。检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写出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

(一)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三)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四)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延期),贷户应提前15天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信贷员和信用社负责人签批延期意见,报联社审批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方式为借款农牧户到信用社营业室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信贷员对农牧户信用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入柜保管。农牧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牧户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家庭年度收支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及主要支出情况等;

(三)农牧户贷款情况:农牧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评级情况,近三年借还款历史记录;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 7未满足本地社员需求,找异地贷款每一笔罚款300元。

(四)对信用社负责人包片信贷员及委派会计的处罚

信用社主任是贷款经营的组织者和决策人,要对本社贷款发放、管理、收回负全部责任。委派会计对客户资料、面签、信贷档案的审核负全部责任。信贷员对自己的放款负责,实行包放、包收、包赔偿、包效益,对收不回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和委派会计、责任信贷员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信用社主任承担50%的责任、委派会计承担20%的责任、责任信贷员承担30%。年底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不得违规发放贷款,对于未经主任审批,信贷员自主发放的违规贷款,会计、出纳不得接收入帐,对于已经发放的一经发现必须在限期3天内本利全部追回,并对信贷员及相关责任人,处本息金额10%的罚款,限期内不能全额追回及不交罚款的,离岗停职接受处理。对于虽经主任审批但已发放的违规贷款,一经发现分别对信贷员及主任按本息10%进行罚款,并在限定3天的期限内收回贷款本息,达不到要求的停薪停职离岗清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放新收旧掩盖贷款风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自批自贷或发放冒名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或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贷款逾期不及时催收或催收手续不齐全,造成诉讼时效丧失或保证单位(个人)保证责任丧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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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更好的服务卓资当地经济、发挥本行支农作用,特制定《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

辖区农户向本行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信贷员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 操作要点:

包村信贷员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本行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

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信贷员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农户基本信息。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 2.家庭成员信息。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 3.农户经济档案。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

4.农户资信档案。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

5.本行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包村信贷员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信贷员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 操作要点:

信贷员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信贷员在平时资信调查时,要做到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即与本行日常业务宣传、贷款核对、收贷收息、不良贷款清收、存款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评级授信,实行公示制度

本行要以村为单位,由本行主任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召开资信评定小组会议,先由包村信贷员对资信调查情况、信贷管理系统信用评分情况、拟授信额度等建议向参会人员反馈,再由参会人员对其调查情况进行讨论、补充和完善,并按照本行确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被调查农户进行逐户表决,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对表决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及时将评级授信信息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出《卓资蒙银村镇银行信用户评级授信公示表》进行公示。 操作要点:

(一)信用评级实行会议票决制

本行应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由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3-5人组成,本行行长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负责所在村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资信评定小组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小组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对农户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方可通过,其中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必须参加会议。否则,评级结论无效。本行要专设会议记录,对每次评级过程要有详细文字记载,且与会人员应在资信评级会议记录上签字,留档备查。

(二)严格等级评定范围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1)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2)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主观意愿长期拖欠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织、个人借款的; (3)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 (4)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5)服刑、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 (6)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

(三)信用评级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分为五个档次,具体等级及名称由各行社自主确定。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设置农户信用评定指标体系。 定性指标:包括农户道德品质、经营能力、合作状况; 定量指标:包括农户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

(四)实行信贷员负责制

包村信贷员作为贷款评级授信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维护的客户在评级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并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正当理由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未经评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用等级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

(五)因地制宜核定授信额度

我行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状况、社会风气、信用程度及本行经营规模,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实行差别授信,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额度必须统一。具体授信限额由各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自主确定。

(五)张榜公示

一般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在1000元-15万元。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本行对已评定的信用户及时按农户资信等级、授信额度在当地村委会张榜公示3-5天,接受群众监督。若有异议,由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会议进行复审和认定。

四、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由有权审批人在信贷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即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属信贷员权限范围内的直接审批;属信用社主任权限内的,系统会提示信用社主任审批;属逐级审批的,系统提示有权人提交逐级审批)。对经审批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贷款证核发登记簿》,并据此表登记核发贷款证。 操作要点:

(一)提交审批要求

各行社要对本行社评级授信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并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按权限管理,原则上下一级提交的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上级审批时不能提高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可下调等级或降低授信额度,对不同意评级授信可提出正当理由否决,在审批时要认真查看信贷管理系统各种应搜集信息是否齐全、真实等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异议发回重审。

(二)加强贷款证管理

各行社根据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情况,审查发放信用户贷款证。本行贷款证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农户资信状况变动情况,每次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等;核发贷款证行社复查盖章,发证经办信贷员盖章、签字,发证日期,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信用户贷款证上必须有申请人的照片、预留印鉴及签字。本行对贷款证的使用要及时告知持证人,实行“一户一证”管理,持证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提交有权人员审批后,信贷员应及时完善贷款证相关要素,确认无误后方可核发。信贷员对贷款证的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在核发过程中,应坚持“七不”原则,即贷款证信息与信贷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发证、信贷管理系统未开证的不发证、贷款证未预留户主印鉴的不发证、信用等级未经公示的不发证、领证手续不全的不发证、旧贷款证未收回的不发新证,未经登记的不发证。

五、柜台办贷,实行阳光操作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本行营业柜台应设立农户小额信贷专柜,审核、发放已评级授信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当农户需要贷款时,可持户口本或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到发证营业机构直接办理,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 操作要点:

(一)柜台受理农户贷款

农户向柜员出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柜员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农户信息和授信额度,核对借款人贷款证、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等,确保借款手续为户主本人办理,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填写制式借款申请书,柜员填制信用借款合同,会计在《农户小额信用借贷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上加注审查意见,在合同、借据上加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专用章及复审人员名章,提交专柜人员办理。柜员据此打印借款借据,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登记簿》,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填写信用户贷款证的有关内容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飞天卡),与借款人协商并签订《本行贷款委托转收利息授权书》,将借款人的存款(飞天卡)账户与其贷款帐户建立关联信息,按约定时间转收贷款利息。

(二)柜台办贷资料移交

营业终了,专柜人员根据借款凭证填写《本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柜员办贷登记簿》,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等资料移交专人归档管理,将贷款有关凭证于当日或次日交信贷员,作为贷后跟踪管理的依据。

(三)会计、柜员和信贷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对借款农户的身份证件、贷款证、预留印鉴真实性审查负责,对借款人身份及证件审查不严发放的信用贷款、向贷款证未按期审查的农户发放新的信用贷款或超过授信额度外发放的信用贷款,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专柜人员对借款合同及借据要素审查不严,贷款证登记不及时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信贷员对贷前调查失真和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

六、健全台账,加强贷后管理

信贷员对收到本辖区的柜台放贷凭证,按时记载信贷台帐,随时掌握农户信用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对已取得贷款的借款农户,正常小额农贷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半年检查一次。关注及不良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未按期检查的,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信贷员在检查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并填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经贷户签字确认,对调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信用社主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每位信贷员日常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或对其填写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进行审核,查看信贷员是否按期到户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进行纠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必须还清本息后重新办理借款,对逾期贷款,信贷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原因,并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保全清收。本行应按村定期张榜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督促农户主动还贷,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操作要点:

(一)贷后检查的内容要全面

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前景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借款人还款意愿方面的分析。

在检查中发现随意变更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下降等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信贷员应在《贷后检查表》中提出明确的意见,报本行批准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贷款风险。

(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要到位

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2.提前收回贷款;3.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4.收回信用户贷款证,取消贷款资格。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业务柜员在每季度结息日打印出结息清单,交由信贷员负责催收。

(四)信贷档案管理要规范

信贷员负责整理收集贷款发放时所形成电子信贷资料和纸质信贷档案,其中电子信贷档案按《甘肃省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维护,纸质信贷档案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一档一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纸质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的页面复印件; 3.贷款证复印件; 4.农户(个人)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6.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信贷员整理立卷后,在贷款发放后由本行主任监督移交给信贷档案管理员入档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员根据信贷员贷后检查所提供的信息,对信贷档案不断的进行补充和更新。

七、按年审查,调整资信等级

已评级授信的信用户,本行要根据其日常贷款使用、归还以及资信变化情况,进行资信等级审查,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年审表》,并根据年审情况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发生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事项的,要对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直止取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并在贷款证上进行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取消后,要及时收回贷款证,对收不回的,要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贷款证作废。在对资信等级进行审查时,要以农户近三年内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和日常贷后跟踪调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该户重新进行资信调查、评级授信、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并对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及时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证上及时记载。年审情况未在贷款证上记载的,柜台不得发放新贷款。

资信等级年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操作要点:

(一)资信等级年审内容要全面

1.年度内农户信用情况;2.家庭资产、负债、收入等变化情况;3.生产经营变化情况;4.影响资信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资信等级及限额调整程序要规范

1.信贷员签署意见;2.提交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会议研究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3.本行贷审小组签署意见;4.按照授信限额权限交有权人审批,并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限额调整表》。

(三)开展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要经常坚持

本行每年要对辖内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本行员工年度考核、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推荐第10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五条 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 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 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九条 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

第十一条 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 贷款条件与用途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小额农贷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二)加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经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

(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小额农贷的最高额度为3万元(含)(如联社需调整最高额度,由联社行文通知)。

第十五条 小额农贷核定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可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签订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借款额度,但任一时点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出最高核定额度,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单笔借款不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单笔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优先满足农户生产生活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小额农贷的结息方式一般采用按季结息,也可以采用按月结息、按半年结息、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不得采用利随本清方式。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并视情况核减信用额度或取消信用贷款资格。

第四章 客户经理制

第十八条 小额农贷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以下简称客户经理)主要是为农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专职客户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信贷产品的宣传、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年检、小额农贷的发放和收回等。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负责对农户和市场的调研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和资金需求情况,宣传农户小额农贷产品,为农户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村小额农贷市场的变化情况,从发展业务、控制风险的实际需要,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和提升信贷服务品牌建议,促进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产品及信贷品牌。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具备营销信贷产品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公关技巧,讲求营销艺术,注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融洽客户及农户、村组干部的关系;

(四)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实行资格管理制。客户经理须经信贷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由县联社发给客户经理聘书,即可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问题的,由县级联社取消客户经理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不得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制。依据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小额农贷本金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等量化指标,划分客户经理等级,按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对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动态考核”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特殊奖励;对工作能力差、工作业绩不佳的,取消任职资格及待遇,通过考核,降低效益工资,违章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将建立信贷管理人才库,加强信贷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增加岗位交流频率,适时组织优秀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交叉检查、调研、经验交流、产品研发、风险分析等信贷活动,不断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经理入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宣传动员→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贷证→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已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小额农贷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农贷证。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农村信用社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客户经理组成,各社负责人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二十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存款、股份、还款能力等内容。采用指标综合评定方式,资信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四个档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标准为:

一、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

(一) 农户资产(30分)

主要考评农户净资产:净资产3万元以内(含)20分;3-5万元24分;5-10万元27分;10万元以上30分。

(二) 农户收入(25分)

主要考评农户年收入:年收入1万元(含)以内15分;1-3万元18分;3-5万元20分;5-10万元22分;10万元以上25分。

(三) 农户信誉状况(35分)

1、农户家庭成员情况(15分) ①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5分); ②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5分); ③与信用社有信贷业务往来(5分)。

2、农户信用记录(20分)

①二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15分); ②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20分);

(四) 农户生产经营状况(10分) 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8分)

②从事加工、手工、运输、等个体经营的(10分)

二、根据上述计分标准测评、审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额度:

1、考评打分80-100分为优秀;

2、考评打分70-79分为较好;

3、考评打分60-69分为一般;

4、考评打分60分以下为次级。

5、核定信用总额:优秀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0元;较好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2000元;一般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15000元,次级不得核定贷款额度。

各社要结合手工考评打分和核定贷款额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三十条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核定小额农贷限额,核发农贷证,一户一证,造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农贷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抵押。 第三十二条 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审验)(一 般一年一检,不超过二年),并根据年检(审验)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农户资信等级年检情况应在农贷证上记载。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

(四)贷款人认为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应吊销其农贷证,停止发放新贷款:

(一)贷款本金累计逾期3次(含)以上;

(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贷款证;

(三)有吸毒、赌博、参与犯罪等违法行为;

(四)贷款转借他人使用;

(五)贷款人认为应该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统一对外授信、适时考核调整”的信用额度管理办法。

(一)分级限额管理。县联社辖属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县联社根据各经营社的经营水平、资金实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户年收入状况及诚信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

(二)统一对外授信。县联社各辖属机构在本机构的小额农贷最高限额内,在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统一对辖内农户授信,逐户确定信用额度,作为借款人在有效期内周转使用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人应及时将评定的农户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在村(组)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适时考核调整。县联社将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社的小额农贷信用管理权限或最高信用额度,并实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限额。

贷款人应根据对农户的资信等级定期审验情况及资信等级调整结果,适时调整单户的信用额度(含增加或取消信用额度),并在农贷证上记载或换发新证载明。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根据农户的类型、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等情况,逐户填制农贷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 农户持农贷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小额农贷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有授权委托书的除外),经办人员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农贷证记载内容,核对小额农贷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借名贷款。

第三十七条 小额农贷的发放以转账为主,贷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发放,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后方可支用。农贷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贷款人的贷款台帐一致。

第三十八条 小额农贷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对变更用途等可能造成较大贷款风险的,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培育信用环境的需要,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或补充协议明确的前提下,定期张榜公布小额农贷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动机制。贷款人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和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经常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沟通交流,寻求工作上联动,形成合力;贷款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小额农贷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贷款人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村组资信评定小组应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和研究小额农贷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经理至少每年对小额农贷逐笔逐户进行贷后检查。小额农贷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即将到期,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一年以内(含)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因外出务工等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贷款人要动员其家庭成员代为履行;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出具借款人书面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风险的发生或扩大等。

第四十四条 对逾期的小额农贷,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小额农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额农贷档案,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其内容应包括: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信用额度年检(调整)情况;

(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

(五)借款人品行资料;

(六)其他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额农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资料和整理建档,由各经营社会计负责保管。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额农贷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辖内小额农贷业务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八条 实行客户动态分类管理。贷款人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村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拓展小额农贷客户范围,优化小额农贷客户结构,按照农户的信贷需求规模和信誉度,对优质客户、普通客户、限制客户、潜在客户实行分类管理,优化和拓展各类客户群。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县联社将建立责任明确、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奖惩严明的小额农贷工作责任制。对成绩突出的经营机构给予奖励;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成绩突出的客户经理,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按等级管理的规定晋升相应的客户经理等级;对年度考核中小额农贷工作业绩较差的客户经理,要降低其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五十条 小额农贷本息的催收面原则上应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

第五十一条 客户经理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给予办理农贷证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或降低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证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小额农贷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被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未授信直接发放贷款的;

(十二)未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

(十三)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属机构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小额农贷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创新工作思路,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升小额农贷业务的实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联社经营班子办公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11篇: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

快易贷介绍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填写包括借款实际呢、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

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有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四、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五、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有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其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约定按其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约定用款的,也应偿还违约金。

八、贷款归还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第12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调查报告

平安银行小额信用贷款调查报告

面对小微企业信贷和小额贷款业务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作为创业之都,小微企业信贷和小额贷款业务的市场空间可谓是空前广大。如何迅速占领这一市场,也是我们交行转型发展一道刻不容缓的习题。目前,从**信贷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零售银行一直做得很好的平安银行凭借其推出的新一贷信用贷款产品,在这一领域已抢占了一些先机。而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的问题是学习其他银行的优秀做法,如何取其之长在占领市场的过程中后来居上。

这段时间,本人通过网点调查和资料收集了解了一些平安新一贷产品的优势与特点。新一贷产品是平安银行向拥有稳定连续性工资性收入人士以及经营收入的自雇人士发放的,并以认定的每月工资性或者经营性收入作为主要贷款金额判断依据,用于消费或经营用途无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其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特色

对于新一贷平安银行打出了‘新一贷’个人贷款0担保0抵押,最快1天放款,最高可贷50万,只需来银行1次。的广告语,十分吸引人。其产品特色主要为以下几点:

1、无需担保:无需任何房产抵押、无需他人担保,只凭客户信用进行贷款;

2、便捷申请:客户只需1 次到银行,填写一张申请表,签署一份合同;

3、快速反馈:半小时内反馈初审意见;

4、高时效承诺:自申请之日起,资金3 个工作日到账;最快1天放款;

5、适用范围广:受薪人士及自雇人士均可申请;

2、目标客户群

目标客户年龄25-55 (含)周岁;

具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必须领有第二代身份证;

工作关系所在地必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以市级行政区域为准);

满足月平均收入及现单位工作时间下限标准;

借款人性质

收入标准

现单位工作时间

标准受薪客户

≥6000元/月

≥6个月

优良职业客户

≥4000元/月

≥3个月

平安员工

≥4000元/月

≥3个月

平安代发工资客户

≥5000元/月

≥1个月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标准受薪客户需要有社保,有信用记录。

部分客户资质认定标准

? 优良职业

1、公务员,但现役军人、军警、武警等部队编制人员除外;

2、公益型事业单位人员;

3、社会公用事业单位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4、金融行业人员:包括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

5、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

6、国有独资垄断性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如烟草、石油等。

? 标准受薪客户

1、除上述和平安员工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其他受薪人士。

2、未持有公司股份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有效法律文件证明),及持有股份低于 10%(含)的股东(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有效法律文件证明)。

标准受薪客户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能受理申请。

1、女性。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能提供一年(含)以上连续工资流水的。一年前工作单位记录与申贷时工作单位相符。

4、具有本地户籍。

5、有信用记录且持有一年(含)以上,目前额度 1 万元(含)以上且仍有效的信用卡。或有缴款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记录。

3、所需基本申请资料

序号

客户提供资料

要求

二代身份证

必须是二代身份证

工作证明

近一个月内单位开立的工作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

房产证或最近30日内任何一份在现居住地的有借款人名字的单据,包括信用卡居住地的有借款人名字的单据,包括信用卡账单、电费单、水费单、燃气单、有线电视账单等(以上任意一种即可作为居住证明)

贷款用途证明

贷款用途仅能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车、购车位、装修、旅游、留学、婚庆、医疗、购高尔夫球会籍、其他耐用消费品等用途,贷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房地产项目开发、购房、出国留学。

4、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金额(月收入倍数)

借款人性质

本笔贷款倍数限制

单笔贷款金额区间

标准受薪客户

7倍

【3万、30万】

标准受薪客户(有房产)

10倍

【3万、50万】

优良职业客户

12倍

【3万、50万】

优良职业客户(有房产)

15倍

【3万、50万】

平安员工

15倍

【3万、50万】

代发工资客户(受薪)

12 【3万、50万】

(二)、期限及利率

1、

12、

18、

24、36个月四种期限。

2、利率

利率

平安员工

优良职业及平安代发工资

标准受薪

自雇人士

3万以下

固定月利率

1.39%

1.59%

1.79%

1.99%

1.99%

(三)、还款方式

借款人只能选择按月还本付息,且申请时默认为按月等额,申请人可通过网银自助修改为按月递减。

提前还款违约金根据提前还款额的5%收取,且只能提前结清,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

40%可用来提现,60%需要刷卡消费,单次贷款取现金额不超过8万。

五、平安新一贷产品优势

综上,平安银行的新一贷产品的确有它十分显著的优势,它以快速、简便、客户覆盖面广市场卖点,以特定渠道批量获客为主要获客方式,与同业无担保贷款产品进行着细分市场的差异化竞争。因其客户覆盖面相对广泛,因此相对贷款风险较大。相对贷款利率也相对较高,但并未了解到平安对风险控制和贷款不良率的数据。

2012年8月16日后,平安银行下调了新一贷费率和账户管理费。更提高了其市场竞争力。

第13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荐]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还将长期存在下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脱贫致富、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将日益强烈,而农户分布广、户数多且单个规模小的特点,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零星分散、额度小、总量大的金融服务与之相适应,而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是广大分散的农户,如何将有限的资金切实用于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如何在改进服务的同时又能够防范信贷风险的产生,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既能够贷得出,又能够收得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营的新的信贷方式。

一、小额信贷之利农户小额贷款是近几年在农信社广泛开展的一种信贷业务,但就我国现在的金融市场情况看,小额农贷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它可以拓展信用社业务,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帮助为数众多的个体经商户加速发展,并创造数倍于己的社会效益,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小限制了其发展。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本于农户的信誉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一般贷款金额较小,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户贷款需求量加大,而许多农信社却没有适时调整信用贷款额度,农户只能选择其他贷款金额较大的担保贷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

2、贷款期限不尽合理。许多农信社在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期限一般为一年,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短不一,如林果业生长周期长达二至三年;鱼类养殖分为淡旺季。贷款期限的单一化就加重了农户还款难度,没有体现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

3、投放积极性不高。部分信用社片面认为农户贷款额小、面广、工作量大、经营成本高,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收益有限,因此,在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上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现象,只是为完成任务而应付了事。

4、信用等级评定不够深入。一是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部分农信社的信贷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对农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来源等情况调查了解不深入,仅凭个人的主观印象或根据当地村干部推荐便予以评级授信,调查和授权授信偏离实际情况。部分农信社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不能真实、全面反映农户家庭的资产、负债、收支以及信誉状况,尤其是资产、负债更是流于形式,使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二是片面追求评定面和小额贷款的推广面,放松了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忽视了信用户的评定质量。

5、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由于小额信用贷款没有担保作为还款保障,主要依赖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个别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安全系数稳定性相对较差,而且有些信贷人员调查不够深入,还有存在部分农户逃债、赖债行为等现象,从而进一步恶化农村信用环境,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给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工作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6.对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目前,不少人仍然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

贷是扶贫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务。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信贷资金供给在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不积极,依然希望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扶贫拨款;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则是想办法多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扶贫,造成农户把小额农贷与赈灾款、扶贫款、救济款等混淆起来,有的农户认为小额农贷款是无偿的,看到别人贷,自己也要贷,产生“不贷白不贷”的攀比心理。

7.忽视质量,片面追求小额农贷的推广面和推广速度,存在盲目单纯完成任务的现象。在广大农村信用社全面推广小额信贷工作后,农村信用社从上至下把小额农贷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确定了两个百分之百的指标(即调查面100%,评级面100%),部分信用社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图虚名,忽视小额农贷的质量,极易形成新的不良贷款。

8.小额农贷“农转非”。因农村信用社部分工作人员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导致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出现一些“鱼目混珠”和“农转非”现象。表现之一是“张冠李戴”贷款,即非农业人员借用农户的身份证件,借用农户之名骗取小额农贷。其二是“化整为零”贷款,即非农人员冒用多人身份证件,套取小额农贷,或是同一农户多次在信用社立据贷款,形成支农资金“垒大户”。其三是“偷梁换柱”贷款,即非农人员联系一个或多个农户,获取小额农贷后,转移贷款用途,用于非农产业。上述现象在小额农贷到期收回时,极易产生用钱的人不还款,立据的人不认账,引发经济纠纷,悬空信用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二、建议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必须尽快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支持“三农”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因此,农村信用社在今后的小额农贷推广工作中,应做到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改进管理,努力防范风险,扎实有效推进。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虽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小、面广、工作量大,但也应看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农村信用环境的培育发挥相当大的作用,整个农村信用环境要是建设好,对以后信用社开展各项工作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应进行广泛宣传,将小额信用贷款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宣传到辖区的每一个农户,让其了解小额信用贷款,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推动小额信用贷款又好又快发展。

(二)及时总结,适时调整。要及时对农户小额信用开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就一些条件应针对各地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等,才能更好地进一步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三)因地制宜,分类开展。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对不同资信情况农户的贷款方式:对经济实力强、信誉高、从事生产项目效益好的农户,尽量对其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经济实力较差、有实干精神、从事生产经营效益一般的农户,也可小额度地发放信用贷款;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贷款;对于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的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的大额资金需求,要发放有担保的贷款,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四)积极沟通,协力配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经过调查摸底、评级授信、发证放贷和贷款回收、贷后检查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熟悉村情、民情有利条件,与农村信用社一道做好信贷资料的收集和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做到依靠但不依赖。同时在工作协调,规范操作程序,

强化后续管理等方面注重发挥其作用,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营运切实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五)做好管理,防范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本于农户的信誉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虽然简化了贷款手续,方便了农民办贷,但贷款风险系数较高,因此,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切实深入借款农户,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贷款的真实使用情况,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一旦发现信用贷款转借他人、移用等不正常情况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信用户资格、强制收回贷款等,以有效控制信用贷款风险。

(六)建立考核,奖罚分明。农户的信用是动态的,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必然会出现一些变动,因此,个别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产生风险是难以避免的。为防范和化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应参照本地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不良贷款平均比例确定一个适当的不良贷款比例及相应的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实行超指标比例赔偿、低于指标比例适当奖励的办法,以调动信贷员开展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发表日期:2009年5月31日出处:福建省联社泉州办事处作者:黄智星

(七)树立小额农贷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扬实事求是、不畏艰难、勇于创新的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把这件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好事、实事全面贯彻落实。

(八)加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给予政策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农业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越来越大,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贷资金的安全。因此,国家和有关部门应从“农业稳、国家稳”的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和支农积性。一是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国家财政应建立专门的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农贷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税务部门可减免,返还小额农贷营业税,小额农贷不能与其他贷款同等按贷款利息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通过减免,返还小额农贷营业税,促进农村信用社对农业的“多予”。二是扩大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自主权,及时核销小额农贷呆账,以利于及时处置小额农贷损失、减轻损失、减轻包袱。三是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以利于农村信用社运用杠杆作用,筹集更多支农资金。

(九)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正确引导农民开展农业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民将有限的小额农贷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将农村信用社揽存、收贷、支农等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任期责任考核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应将涉农资金统一集中在信用社开户,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化解村组集体贷款包袱。三是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引导农民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思想。四是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资信调查,小额农贷到期后,大力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收。

第14篇: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

甲方: 县(市) 乡(镇) 村

乙方: 县(市)

依照《木垒县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落实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力度,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力推动和发挥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经充分酝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统一认识

(一)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专门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一种额度较小的金融信贷服务,对这类群体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无偿救助,而需要通过生产技能培训、信贷扶持帮助其培养和建立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二)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专门为农村不具备贷款抵押担保条件,而需要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信用保障群体的金融信贷服务,以保障这个群体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三)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扶持低收入群体尽快增强自我创业能力的一种辅助性手段,更重要的是这个群体自身的努力奋斗,同时在政府的关怀下脱贫致富,并步入自立、健康的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市)联社‟正常的合作轨道。

(四)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作为社区银行业机构,为辖区特殊群体举办的特殊金融信贷服务,政府及政府机构必须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和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以此增强信用社的经营信心。

二、甲方职责

(一)建立专门协调、服务、办事机构。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指定村党支部书记与信用社合作,一村一人,受聘于信用社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协助信用社从事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并认真履行职责;若指定的人员达不到要求,必须由乡(镇)党政领导确定,及时更换。

(二)将政府及政府机构管控的涉农资金全部存放在信用社营业机构,乡、镇级财政资金及其它资金全部存放在信用社营业机构,县级财政资金也要存放在县联社营业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帮助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旧贷,壮大信用社资金实力,以满足农户的贷款需要,保证信用社有足够的信贷资金供给。

(三)建立必要的信用贷款安全保证金——“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以县(市)政府为单位,财政出资建立保证金,专户存放在信用社营业机构,专门用于代位偿还逾期后不能归还的信用贷款本息;“保证金”按照确定辖区发放信用贷款总额的1%筹集,另加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授信额度足额筹集,并足额缴存到位;“保证金”帐户资金为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保证金”必须保证向信用社支付村民逾期不能偿还的小额信用贷款本息,逾期60天后仍不能偿还,信用社有权直接从该专户中扣收村民所欠小额信用贷款本息;“保证金”额每年必须补足存款额,以加大保证力度。

(四)在辖区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和“公民道德”教育,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的创建活动;认真组织与信用社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村民经济档案”(含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和信用评级工作。

(五)积极动员村民入股,尽快获得信用社的社员资格;将农村小额信用贷

1 款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工作目标管理和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连创”考核制度内,并切实遵照执行。

(六)组织安排辖区内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进行生产技能、种养殖技术的培训,培养其自主创业能力,经培训后乙方给予贷款支持。

三、乙方职责

(一)认真组织和办理村民入股手续,并及时向入股村民颁发“股金证”;认真配合政府专门机构的工作,全力以赴开展和抓好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确定、发放、回收管理工作;确认和聘用政府指定的村党支部书记为一村一人的协管员,同时颁发给聘书,一年一聘,并给予全年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的补助,原则上县(市)联社应根据协管员发放、清收贷款的总额、质量经年度考核,确定按年发放;凡所聘协管员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欠佳者,要相应扣发补助,并给予解聘和收回聘书;凡所聘协管员尽职尽责、贷款本息无损失、经政府专门机构确认,继续聘用。

(二)认真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合作:作好前期的调查研究、区别分类和确认工作;按户建立“村民经济档案”(含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和按村建立“信用村”经济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吸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包括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科学确定每户的授信额度和其协管员的权限;及时向已确定授信额度的村民颁发“绿色贷款证”。

(三)在政府专门机构的组织下,认真负责建立信用评定机制和建立完备的资料档案库,并即时开展工作。

(四)允许信用社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主动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切实有别于其它种类的贷款而要优先发放村民小额信用贷款,做到“准确、便捷、及时、有效”,为村民提供优质服务。

(六)对未获得信用社颁发的“股金证”、“贷款证”者和“保证金”未足额到位的,有权拒绝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除外);积极主动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及时向县(市)党政领导汇报。

四、附

(一)《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遵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上述条款,签字加盖公章后,经双方一同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三)《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备案,司法公证部门执壹份备案。

(四)协议终止:须甲方负责完成辖区向信用社支付村民所欠全部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后,须乙方负责清收完毕辖区村民所欠全部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终止,并共同签署终止协议书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经原办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备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 年 月 日

第15篇: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专门开发的产品,是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产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业务办理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即一级户、二级户、三级户)。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巴彦琥硕信用社朱维扬2011年9月30日

第16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提升 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小组成员共 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特级”户评定标准:

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

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

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

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

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

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

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

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

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

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

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

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

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

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其具体授信标准如下:

1、评为“特级”户:可在5万元(含)以内授信;

2、评为“优秀”户:可在1.5万元(含)以内授信;

3、评为“较好”户:可在1万元(含)以内授信;

4、评为“一般”户:可在5000元(含)以内授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必须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户进行,其具体操作流程是:

1、搜集农户信息。

2、审查调查情况。

3、组织初评。

4、审查复评。

5、公示评级结果。

6、核发《农户贷款证》。

7、建立农户专档。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购置农机具、农业设施投入;

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贷款;

4、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严禁用贷款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赌博、高利贷、转借、炒股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变动周期以及可靠还款来源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本社管片信贷员为该笔贷款的包收责任人。管片信贷员要经常与各村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人员进行沟通汇报。对管片信贷员发放农户贷款实行严格按量计酬考核,将农户贷款的户数和增量、到期收回作为重要目标进行考核,对信贷员不履职,造成评级授信结果失误、管理农户到逾期贷款不降反升的扣发绩效工资,并实行相应处罚。

信用社 年 月 日

第17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 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1 / 6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 / 6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投保人对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三)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

3 / 6 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农户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和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投保人未按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最迟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催收建议,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包括:授权保险人协助催收欠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授权保险人协助收回欠款。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如因合同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涉及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农户借款合同正本;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催收文件副本;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4 / 6 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农户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5 / 6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退还保险费=总保险费-应付保险费-退保手续费(总保险费×15%)。

释义

【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保险中的农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

6 / 6

第18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申请书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申请书

湖南XXXXXX支行:

我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乡镇(街道)村组。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姓名,年收入元,家庭总资产元,家庭负债元。我们因(借款用途)需要,申请借款(大写)万元,借款期限个月,还款来源是。我们推选为代表办理借款手续。作为共同借款人,我们承诺对推选代表在你行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按申请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清偿借款本息。借款未还清前,不论我们关系发生任何变化,你行均可依据借款合同从我们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及利息,我们对此决不作抗辩。

借款申请人:

共同借款人:

年月日

第19篇:小额信用贷款申请的程序

小额信用贷款申请的条件及步骤

一、小额信用贷款申请的基本条件:

1.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二、小额信用贷款申请材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三、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的步骤: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

3.签定借款合同等;

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

5.银行放款。

四、银行个人小额贷款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用作购房、炒股,赌博等行为; 你只要符合银行个人小额贷款申请条件后,提供身份证、稳定的住址证明、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就可以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参考资料:合肥小额贷款网 http://

第20篇: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

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开办以来,有效地缓解了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在推动农牧业结构调整,解决农牧民生产、生活资金困难,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牧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农牧民的贷款需求增加等变化,现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有必要加以适度调整与创新。

一、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户小额信贷“额度小、期限短”,不适应农牧户的资金需求。

1、“额度小”抑制了农牧区经济多元化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对农牧户授信限额最大20000元,最小2000元,小额信贷只适合于家庭型传统小规模养殖业的生产经营,对已形成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牧户来说,小额贷款解决不了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牧业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牧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与畜产品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等,因此农牧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牧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度的现象。

2、“期限短”加重了农牧户还款难度。农牧户主要以传统养殖业为主,现今农牧区发展的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周期需2-3年,资金周转慢,而信用社的贷款期限最高为1年,导致贷款期限与农牧民需求的期限不相匹配,需求的贷款期限往往高于贷款期限,增加了农牧民还款难度,甚至造成贷款逾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

(二)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的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没有抵押担保作为保障,作为弱质产业的农牧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与其相配套的农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农牧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在现有体制下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这些原因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向农牧户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三)宣传不到位,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认识有偏差。

农户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国家信贷支农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边牧地区的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农牧户对此项政策的重大意义认识存在偏差。

1、有些地方政府、苏木、嘎查对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参与程度低,认为发放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的事,把农户小额信贷当作一般的信贷业务。少数苏木及嘎查份内的工作很多,让他们介入对牧户的信用评定工作认为是额外负担,还有的嘎查干部不愿意在有关栏目内签字,怕将来承担经济责任。

2、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对风险的顾虑,淡化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政策性。一是农村信用社虽然定位服务于“三农”,要求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然而农村信用社又是金融企业,又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由于农村信贷补偿机制不健全,信用社在支农过程中所产生的贷款风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加大信贷责任追究制后,部分信用社难免有惜贷思想,从而使部分急需贷款支持的弱势群体难获得贷款。二是有的信用社片面认为农户贷款额小、面广、工作量大、经营成本高,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收益有限,与其“广种薄收”,倒不如看准几个大户集中投放来得痛快,因此,少数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社在信贷投向上重工商轻农牧业、重大额轻小额、重盈利轻服务,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三是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一样,有过分依赖抵押担保方式等第二还款来源防范信贷风险的趋势,对信用贷款认识不足,对农牧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调查了解少,因而注重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忽视信用贷款。四是信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存有偏见。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发放贷款谁负责收回。在贷款种类中属担保贷款的如果出现风险,可以依法保全债权,而发放的信用贷款如果出现风险,就难以保全债权。为此,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信用贷款顾虑重重,宁可少放或不放,也不去“冒风险”。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强化信贷风险约束的同时,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贷款管理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配套,信贷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3、农牧民受文化水平、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限制,对国家政策了解不深入。

一是有些农牧民认为只要信用社给贷款,什么方式都行,目前,辖区农牧户贷款中 “五户联保”贷款逐渐在取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二是地方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诚信度不高,使一些农牧户受欠贷大户的影响,还贷时相互看齐的跟风心理也是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

二、几点建议

(一)区别对待,灵活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农牧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的信贷资金投放,对在农牧地区经营效益好的农牧业产业化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农村经济组织及龙头企业,可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其资金需求,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1、在贷款额度上,应根据不同农牧户的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满足农牧业产业化条件下农牧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如对从事简单和小规模养殖业的农牧户和外出务工、本地创业的农牧户,授信额度可确定在1-2万元以内;对农牧区规模生产经营大户和民营经济户,授信额度可确定在5万元以内。对超过授信标准的贷款,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

2、在贷款期限上,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按照农牧户需要的时间发放贷款,适当时可发放跨年度贷款,以有效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特别是对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收益相对较高的特色养殖业的农

户贷款,可放宽到2~5年,适当增加中长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品种。

(二)建立农牧业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与农村信贷保险制度,为农村信用社建立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农户小额信贷作为一项国家支农信贷政策,具有较大的政策风险,对这一政策推广后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由谁来承担,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建立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与良性金融生态环境。农牧业的受自然条件与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决定了其脆弱性。因此,应建立保险制度,由农牧户、信用社、保险公司签订信贷保险契约,对农村信贷实施再保险,以防范农村信贷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阶层对农户小额信贷的认识。

1、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户小额信贷较强的政策性,切实有效的把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到位。一是政府部门要拿出一定的担保资金,为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贷款提供担保,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二是地方政府应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贴息政策,提高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三是地方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便干预信用社的贷款发放,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立足当地实际,不能一轰而起,要根据农牧民的承受能力与市场前景,科学地规划项目和确定投资渠道。

2、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信贷长期健康发展。一是各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宣传板报、发放小册子,向农牧户宣传贷款条件、贷款手续及贷款优点,使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农牧户及时了解国家的信贷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认识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国家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富民政策。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切实以服务“三农”为本,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农牧区谋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连接农牧民的一个纽带,也是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方面的优势,应积极建立有效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长效机制,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三是实现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与信贷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农信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信用等级差的坚决不予贷款支持。同时,在规范信贷行为,加强信贷管理和信贷约束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对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既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又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

3、提高农牧民信用观念,让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一是加强对企业及个人诚信教育的宣传工作,提高信用观念,为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氛围。二是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惩戒约束机制,为增加农牧业产业化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加强法律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四是广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让辖区每一个农牧民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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