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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9: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

甲方: 县(市) 乡(镇) 村

乙方: 县(市)

依照《木垒县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落实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力度,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力推动和发挥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经充分酝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统一认识

(一)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专门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一种额度较小的金融信贷服务,对这类群体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无偿救助,而需要通过生产技能培训、信贷扶持帮助其培养和建立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二)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专门为农村不具备贷款抵押担保条件,而需要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信用保障群体的金融信贷服务,以保障这个群体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三)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扶持低收入群体尽快增强自我创业能力的一种辅助性手段,更重要的是这个群体自身的努力奋斗,同时在政府的关怀下脱贫致富,并步入自立、健康的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市)联社‟正常的合作轨道。

(四)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作为社区银行业机构,为辖区特殊群体举办的特殊金融信贷服务,政府及政府机构必须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和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以此增强信用社的经营信心。

二、甲方职责

(一)建立专门协调、服务、办事机构。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指定村党支部书记与信用社合作,一村一人,受聘于信用社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协助信用社从事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并认真履行职责;若指定的人员达不到要求,必须由乡(镇)党政领导确定,及时更换。

(二)将政府及政府机构管控的涉农资金全部存放在信用社营业机构,乡、镇级财政资金及其它资金全部存放在信用社营业机构,县级财政资金也要存放在县联社营业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帮助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旧贷,壮大信用社资金实力,以满足农户的贷款需要,保证信用社有足够的信贷资金供给。

(三)建立必要的信用贷款安全保证金——“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以县(市)政府为单位,财政出资建立保证金,专户存放在信用社营业机构,专门用于代位偿还逾期后不能归还的信用贷款本息;“保证金”按照确定辖区发放信用贷款总额的1%筹集,另加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授信额度足额筹集,并足额缴存到位;“保证金”帐户资金为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保证金”必须保证向信用社支付村民逾期不能偿还的小额信用贷款本息,逾期60天后仍不能偿还,信用社有权直接从该专户中扣收村民所欠小额信用贷款本息;“保证金”额每年必须补足存款额,以加大保证力度。

(四)在辖区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和“公民道德”教育,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的创建活动;认真组织与信用社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村民经济档案”(含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和信用评级工作。

(五)积极动员村民入股,尽快获得信用社的社员资格;将农村小额信用贷

1 款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工作目标管理和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连创”考核制度内,并切实遵照执行。

(六)组织安排辖区内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进行生产技能、种养殖技术的培训,培养其自主创业能力,经培训后乙方给予贷款支持。

三、乙方职责

(一)认真组织和办理村民入股手续,并及时向入股村民颁发“股金证”;认真配合政府专门机构的工作,全力以赴开展和抓好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确定、发放、回收管理工作;确认和聘用政府指定的村党支部书记为一村一人的协管员,同时颁发给聘书,一年一聘,并给予全年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的补助,原则上县(市)联社应根据协管员发放、清收贷款的总额、质量经年度考核,确定按年发放;凡所聘协管员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欠佳者,要相应扣发补助,并给予解聘和收回聘书;凡所聘协管员尽职尽责、贷款本息无损失、经政府专门机构确认,继续聘用。

(二)认真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合作:作好前期的调查研究、区别分类和确认工作;按户建立“村民经济档案”(含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和按村建立“信用村”经济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吸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包括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科学确定每户的授信额度和其协管员的权限;及时向已确定授信额度的村民颁发“绿色贷款证”。

(三)在政府专门机构的组织下,认真负责建立信用评定机制和建立完备的资料档案库,并即时开展工作。

(四)允许信用社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主动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切实有别于其它种类的贷款而要优先发放村民小额信用贷款,做到“准确、便捷、及时、有效”,为村民提供优质服务。

(六)对未获得信用社颁发的“股金证”、“贷款证”者和“保证金”未足额到位的,有权拒绝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除外);积极主动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及时向县(市)党政领导汇报。

四、附

(一)《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遵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上述条款,签字加盖公章后,经双方一同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三)《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备案,司法公证部门执壹份备案。

(四)协议终止:须甲方负责完成辖区向信用社支付村民所欠全部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后,须乙方负责清收完毕辖区村民所欠全部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终止,并共同签署终止协议书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经原办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备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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