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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8 06:00:4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意见书

健康第一 服务师生

——关于改进食谱、提高早中餐质量的意见书

尊敬的家长: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任何时候,吃饭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是身体健康的保障。

一日三餐,餐餐重要。尤其是早中餐,每一餐的成败都会影响一个人半天乃至一天的工作学习状态。古语说:“早吃好午吃饱晚吃少。” 早中餐必须吃饱吃好。

怎样才算吃饱吃好呢?这里面大有学问。吃饱吃好,并不是要餐餐鱼肉,顿顿山珍,而是要荤素搭配,粗细均衡,红黄绿白黑协调,干湿相宜。

通常情况下,我们三餐最重要的两餐基本都在学校,也就是说,大多数师生的健康都交给了学校后勤处,我们的后勤工作责任重大。

反思我们的后勤工作,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由于学校条件有限,老校区的旧食堂根本无法供应几千人的早中餐,有些食品只好买半成品或直接在外面订购,增加了就餐成本;二是有些食品应当是做了就要马上吃,结果因为设备不够,早早就做熟了,孩子们只好吃凉的;三是没有精心研究食谱,学生饭菜乱倒,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四是我们服务意识不浓,对孩子们吃饭督促力度不够,爱惜粮食的教育也做得不够,导致有些孩子早中餐根本没有吃饱,许多家长不得不在风雨中为孩子们送饭。这些问题一直是我们十分揪心的问题。

鉴于此,学校后勤处下定决心在新学期里改进工作。一是投资二十多万元定购天然气、购蒸饭车、蒸馍车等先进设备在新校区建新食堂,让低年级学生与中高年级学生分开就餐,让绝大多数学生就近用餐,避免远程送饭吃冷饭冷菜;二是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服务师生”的后勤工作理念,精心设计食谱。无论是早餐还是中餐,营养均衡是前提。每周五天,天天不相同,食谱面向全社会公布,虚心采纳家长、老师、学生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监督,随着季节的变换定期更新食谱;三是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全力为学生服务。新校区率先为低年级学生提供专用消毒碗筷、消毒专柜,聘专职生活老师免费为低年级学生提供洗碗、消毒等优质服务。

现将学校春季学期第一个月早中餐食谱和明春作息时间提前告知并虚心听取您的意见。

新学期食堂进餐标准如下:早餐每月80元,全学期360元;中餐每月100元,全学期450元,自愿订餐。

为方便管理,学校不再供应零餐,中途放假不退餐费,放假期间餐费纳入食堂统筹安排。

家长朋友,新的一年,我们一定建好新老校区两个放心食堂,服务师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衷心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值此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向家长朋友们拜个早年,恭祝各位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蕲春县实验小学后勤处

二0一三年腊月十八日

推荐第2篇:意见书

意见书

首先在我们前期筹备当中我们应该把所有员工招聘到位然后经过培训准备迎接上岗。茶餐厅厨师方面可以招聘一些酒店的厨师团队过来负责,然后可以把厨房的一些设施设备交给他们列出清单,交给专业人员购买。足疗这一块要以技师的手法和服务的态度一定要给客人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然后服务员的招聘可以按照星级标准来定,因为我们会所是比较高档的一个消费场所,所以对服务这一个方面的要求也要比一般的要严格,让客人感觉我们养生会所和别的场所不一样的感觉。在保洁员方面劲量选择年轻和形象好点的,岁数不超过50岁比较好,这样一来不管是在工作上还是在对事情的处理上都有比较好的结果。保安上以退伍军人和有安保经历的人优先,迎宾要以有气质和素质的年轻女孩为主。收银员和财务也要招聘一些有经历的人,做事认真负责的人来工作。

何胜2011.8.29

推荐第3篇:意见书

1、某某同志学习刻苦,勤奋上进,关心集体,爱护同志,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较强,思想觉悟较高,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生活艰苦,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她的工作态度,比较负责也比较积极,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做人方面,都有好多值得学习的地方,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2、某某同志思想积极进取,生活朴素,品行端正,为人随和,做事严格要求自己,做事稳重,积极参加班级各项工作,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学习努力认真,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4、某某同志在学习中认真踏实,勤于思考,成绩优异,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关心时事,有较高的觉悟,在担任班长期间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在生活中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5、某某同志诚实老实,待人忠厚,学习踏实,能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参与班级各类活动,生活中热情诚恳,有理想,有抱负,积极向上,努力进取,学习上认真刻苦,脚踏实地,思想觉悟高,乐于助人,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

6、某某同学为人热情大方,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富有创新精神。在工作、生活以及学习上都发挥了积极模范的作用。该同学一直以来严格律己,爱恨分明。学习成绩优异,团结同学,尊老爱幼,是非分明。长久以来,她就有成为中共党员的理想抱负,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往这个方向靠拢。如今,我认为,她已经具备了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的条件,我愿意支持她!

7、某某同学在政治上一直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觉悟较高,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反省和开展自我批评。在学习上,认真刻苦,学习能力强。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在生活中,乐意为同学服务,为班级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所以,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8、某某同学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生活朴素,乐于助人,为人踏实,有责任心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思想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关心时事,具有良好的觉悟和素质,生活中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经综合考虑,我认为某某同学表现非常优秀,完全符合入党条件,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9、某某同学在学校表现很好,受到师长和同学的喜欢。她为人正直,真诚,待人坦率,热情。人际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品学兼优,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关心时事,具有良好的觉悟和素质。思想先进,生活中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她各个方面的表现已经赢得大家的好评,我建议党组织接收其入党转正。

10、某某同学品学兼优,为人随和,待人诚恳,生活简朴,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她作风正派,思想上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向党靠拢。理论水平较高,实践能力出众,在许多方面都起到了表率作用。我认为,她具备了入党的条件,也做好了入党的准备,具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和持之以恒的决心。我推荐她入党转正。

推荐第4篇:合同意见书

租赁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连民初××字 致:××××

合同名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年××月××日

一、合同基本情况:

合同的基本条款有所约定,如:

1、当事人的姓名

2、标的

3、租赁期限、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及取暖费

4、租金

5、双方义务

6、违约责任

7、合同生效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没有约定

2、有些条款约定明确

3、有些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主要的法律依据: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具体法律依据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四、审查修改意见及理由:

1、合同的首部:“出租房:承租方:”。应当详细填写当事人双方的情况,比如:住址等。还有就是合同应当有合同编号。

理由: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2、合同标的:房屋没有标明产权权属。

理由:承租人应当要求出租人明示房屋产权权属,应当了解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这样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3、合同第一条中房屋没有标明房屋装修及设施状况,在合同中,仅说明了该建筑总面积为合计439.45平方米,并未说明租赁的实际使用面积。

理由: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4、合同第二条未规定水电费由谁承担。

理由:第二条中对于取暖费,物业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水电费没有规定,这里应当明确水电费归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第8款的有关规定。

5、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于“甲方负责物业费及采暖费,其他任何费用均不承担。”这项不合理,甲方还应该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

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0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及第221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对于甲公司在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甲方负责物业费及采暖费,其他任何费用均不承担”的免责事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应当认为该内容无效;

6、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中应当标明乙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应当按期缴纳租金。理由:根据《合同法》第2

26、22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合同第五条中对于乙方可以终止的合同没有做出规定,存在显失公平,对甲方违约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全面,没有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理由: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对于甲乙的权利义务明显规定不公平,存在显失公平。

8、合同中缺少关于所租房屋必要消防设施保障方面的事宜。

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及租赁房屋消防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所认为该合同中缺少关于所租房屋必要消防设施保障方面的事宜。以免日后该未经消防验收的租赁房屋发生纠纷。

9、合同中缺少必要的免责条款。

理由:我认为可加入“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等或者顺延租期”的免责事由。

10、我所建议该租赁合同应当登记备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声明与保留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律师事务所××

2011年11月1日

推荐第5篇:用户意见书

SC200×200多功能施工升降机用户意见书

我公司承接三津蓟县盘山电厂二期工程246m高烟囱施工工程,因施工需要,于2000年2月份从廊坊新技术开发公司购得一台SC200×200斜直两用多功能无级调速高速施工升降机,并于2000年3月份正式投入使用,截止现在已连续工作5400小时,基本上每天工作20小时以上。该机架设高度随烟囱高页升高。我们认为该机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升降机外观质量、整机性能良好稳定,运行可靠,操作方便。

二、采用无级变频调速,起制动平稳无冲击,运行速度度大大提高,施工效率明显提高。

三、设计提升混凝土,钢筋的运载设备能够满足施工需要,使用比较方便。

四、变频调速系统较过去传统的接触器控制方式,更加可靠,故障率较低,保证了施工进度。

五、电缆滑车系统、大跨度附着系统等设计合理、安装方便,整机稳性好。

六、标准节互换性好,对接误差小。

通过使用,我们也发现该机有以小下几点不足:

一、电缆滑车轮上方应加一防罩,以防混凝土洒落,致使电缆磨破或卡阻。

二、混凝土料斗出料门应改进设计,更方便施工需要。

三、电气箱应更加密封一些,以防雨水进入。

总之,廊坊凯博公司生产SC200×200多功能施工升降机设计合理、性能先进、使用方便,尤其是公司的售后服务及时周到,我们永远和这样的公司合作,使产品更上一层楼。

天津盘山电厂工程建设公司

SCD200×200多功能施工升降机用户使用意见书

我公司99年从廊坊凯博新技术开发公司购进一台可同时运送施工人员、钢筋及混凝土的“三合一”多功能施工升降机,先在我公司天津盘山电厂240m²双曲线冷却塔中使用,用来完成混凝土及人员的运送。这种使用方式在全国当时尚属首例,安装时只需将其与一个脚手架网系相连即可,非常方便。通过已竣工的1#水塔使用来看,电梯的运行不会对整个脚手架网系及水塔筒壁造成任何影响,在而且这种附着方式安装拆卸电梯非常便利,比正常与建筑物直接附着还要省事。我们安装廊坊凯博新技术开发公司这台电梯主要用来输送混凝土及施工人员和其它物料,操作简单,安全可靠,使用它后施工速度较过去依靠折臂塔吊上料方式效率提高了许多。通过实践证明,这种新型设备用对全国电建施工工艺又是一个很大原改进,它投资少、管理简单。在一些较少的水塔上只需一个三用电梯和一个曲梯便可顺利完成水塔的施工,节省设备开资。脚手架网系的搭设也较为简单,它对筒壁也没什么不利影响,只要能满足电梯附着及平台出料功能即可。我们建议以后在生产同型设备时应进一步大砼的斗容量以满足要求。

注:凯博已经及时根据上述建议,为该用户进行了特殊改型,满足了客户需求。

推荐第6篇: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鉴定结论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即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那些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但是,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常然而,由于法官在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异,其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判定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受到了挑战。因此,笔者就如何审查鉴定结论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对鉴定结论形式要件的审查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和医疗费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同时,鉴定人必须是成年的公民,即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只有成年人智力才健全,才能承担鉴定任务;二是成年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结果,这一认识结果是建立在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基础之上的。通常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是否接受过专门训练,取得某种资格;二是在某一领域的理论和学术成就如何;三是是否有从事某种行业的经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具体考虑的因素有专业教育、执业的年限、职业技术职称、科研成果、鉴定经验、执业证书年检等。

3.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诉讼参加人,因而其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即其必须是控辩双方以外的保持科学立场的中立人,否则,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应视为无效结论,不予采纳。具体来说,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4.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诚实、客观、公正的品格。实践表明,凡是需要鉴定的事项一般是比较复杂的,也是比较关键的。鉴定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言九鼎、举足轻重。这就要求鉴定人应当具备其职业需要的品格,而诚实、客观、公正是鉴定人所必须的品格。所谓诚实是指要敢于讲老实话,讲经过科学鉴别所得出的结论;所谓客观是指鉴定过程中一切均要从鉴定材料出发,不搀杂使假,按照原始的材料遵循严格的程序,本着科学的精神,作出正确的结论;所谓公正是指鉴定人站在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的立场上进行鉴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二)对鉴定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内容是否属于鉴定机关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为无效的鉴定结论。

2.审查鉴定客体与案件之间有无关联性。只有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所需要的,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客体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可以在诉讼中使用。如对一把作为凶器的水果刀进行鉴定,鉴定要求是判明刀上遗留的血型和指纹,那么鉴定结论中关于遗留血型和指纹的部分可运用于诉讼,而证明其他无关内容的部分就不应该在诉讼中被采用。

3.审查鉴定内容是否具有专门性。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专门性问题鉴定制度。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可分以下几类:一是内容涉及法律专业以外的学科、专业或领域的问题;二是需要运用专门知识、理论、经验来判断和认识的问题;三是需要专门技术、手段、方法检验或处理的问题。如果鉴定内容不具有专门性,其结论就不应该在诉讼中被采用。

4.审查鉴定人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采取的方法是否正确。具体包括审查鉴定人运用仪器设备的条件是否先进;技术检验手段是否完善;检验步骤、方法是否正确;其所获得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等。在鉴定中,往往只要在某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检测不到位,都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可信度。当然,进行该项审查时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性技术问题,可能为办案人员所不能理解,出现这种情况,可通过向专家咨询予以解决。

5.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具体要审查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鉴定材料的发现、提娶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运送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鉴定材料有无变形、伪装;鉴定材料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如果鉴定材料在来源真实、数量充足、具有可比性这三个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我们都可以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

6.审查鉴定时间是否恰当。由于某些检材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不同的时间对同一检材进行鉴定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对水泥的安全性检测,对检测的期限要求就相当高,如果不在有效的期限内对水泥样本作出检测,其结论往往是不真实的。

推荐第7篇:质证意见书

思睿

2010-5-20

质证意见书

一,对证据8—11,即员工离职单、2009年11月6日人员移动单、2009年12月1日人事异动通知单、2009年12月22日人事命令:

申请人认为:

一、这些辞职、异动行为与本案被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无关;

二、辞职是因为安排给申请人的工作繁重且工资较低,申请人当时管理PM组、IE组、印刷组、研发组等四组。辞职与调动无关,申请辞职当时并未批准。离职申请单的日期原本是09年11月1日,但现被篡改成09年12月1日,篡改的目的无非想将离职行为与调动行为联系起来。

三、辞职未获批准,部门经理(老板女儿)见申请人反映工作繁重故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工作能力很好,计划协调能力强,适合做PM,问申请人有没有兴趣调职,故而同意调职。但当时并无说降薪,后来却擅自给申请人降了700元。该些证据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同意调职即同意降薪,除非有同意降薪的书面证据。该些证据反而证明被申请人违法降薪克的扣工资行为。

二,对证据12—14,即2009年6月、12月稽核统计、稽核统计月报,2009年质量-环境内部稽核奖罚申请,2010010号公告:

申请人认为:

一、该些证据未经申请人确认,属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二、退一万步讲,即便真实,不能证明申请人管理不善,也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负有直接责任,更不能证明申请人应当被罚款或者应当被调离课长一职。被申请人的证明内空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如前所述,调职属双方协商的结果且只是未

1 思睿

2010-5-20 提及降薪。此外,证据9中的“异动原因”讲“由于目前当事人的工作型态跟工作表现,比较符合小PM的工作范围跟职责,所以将其调派到小PM组里”,根本未提及申请人什么管理不善或者什么不能胜任等。可见,被申请人该项证明内容明显前后矛盾,首尾不顾。

四、即便该些证据真实,然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和克扣工资行为并无关联性。

三、对证据15—18,即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0)、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1)、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2)、电子邮件:

申请人认为:

一、除第

16、17号证据第一页有申请人签名外,其它《新品试做记录表》均无申请人签名,如表格右下角上PM签名栏目均是空白的,该些表格,均为被申请人事后单方制作。而对于申请人签名的两页也明显有篡改痕迹,其中在产品数据上的篡改已有多处,且每一份在试作次数上也做了篡改,中间将试做良率高的、试做成功的次数也去除,数据严重失实。因此,对证据

15、

16、17的真实性不能确认;

二、被申请人每个新品开发专案有大PM、小PM、技术单位、品保单位人员组成,大PM是台湾人,是开发案的总负责人,小PM是日程跟催人员(即大PM秘书),技术由技术单位负责。退一万步讲,即便证据15-17全部是真实的,然所显示试做不成功的均是技术上的问题,与作为小PM的申请人无关。因此,该述证据不能证据损害与申请人有关;

三、18号证据邮件上1-3页许翠玲要申请人做的事情,申请人均已完成。第4页上写明,经过改变工艺良率已

2 思睿

2010-5-20 由有效改善,只是又出现新技术问题,要求技术单位分析改善,品保 收集数据,与申请人小PM无关。第6-8页显示此新品已顺利进入量式生产阶段,是由于被申请人本身设备不足,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客户而被客户转单,急需内部生产单位提升产能,与申请人这个新品开发的小PM无关。

四、退一万步讲,即便与申请人有关,然既然试做,产品成败在所难免,况且申请人非技术人员或直接负责人。此外,被申请人不能证明直接损害多少,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严重到足以开除申请人。开除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开除条件的事实、证据。

如上,被申请人的该述证据根本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四、对证据19—20,即2010016号公告、10年1月19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理单:

申请人认为:

一、2010010号公告属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真实实不予确认;

二、1月19日提请处理的理由是讲申请人在任务紧张时期未按要求加班。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标准工作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加班须经劳动者同意。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擅自加班要求,申请人当然有权拒绝,且事先已有培训方面课程安排。

三、是否提报处理,人事方面当时是持反对意见的,所以在“人事意见”栏处并未签名(与证据24不同)。

四、“单位处罚意见”中的员工奖惩规定无经全体员工民主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其中的全大部分条款更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用之处罚申请人更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思睿

2010-5-20

五、对证据

21、22,即2010年1月14日人事异动申请、2010年1月20日人事异动通知单:

申请人认为:

一、该证据全系申请人单方制作,无申请人签名(如证据10的人事异动单有申请人签名),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即便真实,然申请人仅为小PM,新品开发专案有大PM、小PM、技术单位、品保单位人员组成,不能证明责任即属申请人。况且,此专案已进入批量生产阶段,被客户削减订单是因为华品公司设备生产能力不足,要求一个做跟催时间的小PM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对证据

23、24,即2010033号公告、2010年1月26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理单:

申请人认为:

一、23号证据2010年1月26日因当时工作繁忙,且当时颜志柏与许翠玲已经在排挤申请人,突然无缘无故要将申请人降职降薪,为的就是年终奖少发给申请人,及逼申请人自动辞职,在处处受打击的情况下,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的问他们为何降申请人职,他们始终没有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理由,因此申请人降通知单撕毁;

二、撕毁人事异动单就给予罚款等处分,缺乏合法性,且与违法解除行为无关。

七、对证据25至28,即2010076号公告、2010年3月3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罚单、颜志柏的证言、个人时间管控检查表:

申请人认为:

一、证据

25、26系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3月3日的提报处理单只讲不服从上级的工作调派任命,对却未详具体原因,申请人对其中内容未签字确认。事实上,当日上午十一

4 思睿

2010-5-20 点左右,颜志柏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时间控检表,说中午加班也要立刻完成。该项工作华品公司在一周前就已通知颜志柏做,只是他迟了一周才上班,所以才急冲冲要求申请人立即加班完成。当日中午恰巧申请人有事,所以未写完就临时出去了,下午回办公室时才知表格被颜志柏拿走并告知人事说要处罚申请人。

三、27号证据更不具真实性:一方面,颜志柏是老板许翠玲的男朋友,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可能如实陈述事实;另一方面,当日交待任务属临时通知,即便中午加班也不可能完成,况且申请人在休息时间临时有事也并非拒绝不写。而对于申请人不会写报告、不会写中文之说更属捏造,申请人进华品公司6年,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写各种报告,在举行的几次干部级人员考核中,申请人成绩都是名列前茅,申请人怎么可能说不会写报告。说申请人不会写中文,更是无稽之谈,申请人大学本科毕业,怎么可能连中文都不会写。

八、对证据29,即颜志柏的台胞证:

真实性确认,但认为是被申请人老板女儿的男朋友,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不可能具有真实性,证明力弱。

九、对证据30、31,即2010年3月3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罚单、2010078号公告:

申请人认为:

一、该述证据全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二、开除行为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反而证明其违法性;

三、证30当日并未撕毁,而是作为本案申请人证据;

四、申请人自2004年进厂至被违法开除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5 思睿

2010-5-20 各部门主管对申请人的工作能力及态度都是肯定的态度。

十、对证据

32、33,即新进员工检查表、员工奖惩规定(2003年10月1日实施):

申请人认为:

一、《新进员工检查表》属申请人当时所填,但并未涉及厂规;

二、被申请人在新员工进厂时都会要求抄写一份厂规,但证据33却并非申请人所抄写。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申请人所抄写,然该厂规并非依法制定,申请人勿需无条件遵循,况且其中大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退一万步讲,即便该厂规是申请人抄写,且制定程序及内容全部合法,然根据其中内容是连续记大过三次才可以被开除,然证据23是警告,证据

25、30才是记大过。所以即便申请人存在应被记大过的全部情形,亦不符合开除条件。

十一、对证据34至43,即关于“佛山华品精密元件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联络、职工代表签到表、2月23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意见表决书、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关于《员工奖惩规定》的修改说明、《员工奖惩规定》、网页打印内容、照片、陈秀红员工档案、新进员工检查表、王慧娟员工档案、新进员工检查表: 申请人认为:

一、该些证据,申请人此前从未见到,也从未听说,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值得怀疑;

二、关于参会代表是谁,是如何选出的,申请人诉前从未得知。如果所谓的代表未经申请人推举,怎能代表申请人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

三、关于陈秀红、王慧娟的新进员工检查表等,未见该些员工签名或抄写厂规,同样,证据32所附的手写厂规亦非申请人所为,不应为申请人所遵守;

四、陈秀红等

6 思睿

2010-5-20 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缺乏。

综上全部证据,被申请人不能证实开除及克扣工资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全部违法责任。

申请人:

日期:2010年5月20日

作者:思睿

推荐第8篇: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二、核发机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四、申办程序编辑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编辑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推荐第9篇:整改意见书

整改通知

城南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市食药委、市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2年9月5日对蒲城县泽晟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现就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反馈如下:

1、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口未设置消毒池。

2、刺杀放血处刀具清洗设施未使用。

3、无肉品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其他有害物质等项目检测必须的检验设备。

4、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SD/10571-2010)要求。

5、生猪静养、消毒工作不到位,台账记录不全。

6、肉品品质检验未做到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7、未建立肉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8、未按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请你所监督企业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做好跟踪监管工作。并将企业整改情况于12月20日前上报县局,县局将按时向市食药委进行报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推荐第10篇:整改意见书

整 改 意 见 书

5月12日上午经中居房地产公司、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天朗监理公司、劳务公司在2#楼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质量、安全问题。

1、砖墙砌体砂浆饱满度达不到80%要求,局部只达到50﹪。

2、门边、窗边两侧砼空心砖墙孔洞未灌满砂浆,造成门框、窗框安装难以加固。

3、后砌砖墙不按规范要求预留斜槎或者预留阳槎,现场只预留阴槎不符合规范要求。

4、砖墙砌砖随意性较大,都是以框架梁侧吊线砌砖,没有按轴线先摆定位砖再砌砖墙,这样会造成房间的长度、宽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5、各楼层未弹出50线,窗台、门、窗过梁水平高度如何控制。

6、砖墙砌好后应有7天自然收浆时间,7天后才开始砌顶砖,局部砖墙达不到收浆时间就急于砌顶砖。

7、砖墙顶砖砂浆不饱满,局部预留顶砖高度不到200㎜,造成顶砖质量达不到要求。

8、井架、外架安全网局部乱拆。

9、现场施工材料未按类型分类、长、短及时归堆。

针对上面检查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作出如下整改意见:

1、对抽查的砌体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返工。

2、外架、井架安全网破损的现象,要求劳务队今天下午5点前整改结束,若不整改罚款壹仟元。

3、现场施工材料未按类型分类、长、短归堆的,要求劳务队今天下午5点前整改结束,若不整改罚款壹仟元。

整改责任人:

2012年5月12日

第11篇:整改意见书

编号:整 改 意 见 书(存根)

马田镇农村环境整治办于年月日午时到你村(居、单位)检查环境卫生工作,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请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年月日之前申请验收,我办将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如限期整改不到位,将按永办[2012]121号文件精神上报镇党委启动问责程序。

一、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要求

单位领取人(签字):检查人(签字):领取人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

整 改 意 见 书

马田镇农村环境整治办于年月日午时到你村(居、单位)检查环境卫生工作,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请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年月日之前申请验收,我办将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如限期整改不到位,将按永办[2012]121号文件精神上报镇党委启动问责程序。

一、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要求

单位领取人(签字):检查人(签字):领取人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第12篇:规划意见书

●什么是规划意见书: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按现行的建设审批流程,绝大部分项目的手续办理,是从规划手续开始,而规划手续要办的第一个审批,就是办理“规划意见书”。

“规划意见书”是规划部门对某项建设工程从城市规划角度的一个基本认可,这个文件太重要了,一个项目若能拿到规划意见书,从理论上来说,今后的建设、包括其他部门的审批,应该不会有原则上的大问题,可以放心开始后续工作。

●规划意见书的内容: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规划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对拟建项目各项建设指标的约定,或叫限定更贴切,明确限定了所有主要规划指标:如项目性质、用地范围、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化率、停车位、四周退线距离、出入口位置等等。若不按规划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设计,则下一步审批无法进行。

●规划意见书审批标准: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一项建设工程规划上是否能得到通过,规划委是否给下发规划意见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拟建项目的各项申请指标是否与对应地块的控规指标相符;2,拟建项目是否与国家大的建设政策相违背,是否属于限建或禁建范畴;3,申报程序及建设主体资格是否正确;4,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规划意见书准备材料: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建设项目在申报规划意见书时,分为好几种情况,常见的有:单位自有用地项目、单位新征占地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项目)、乡村建设项目、城镇居民建房项目、外装修项目、改扩建加层项目等等,不同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不一样。

以单位自有用地项目为例,提交申报材料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证;2,1/500或1/2000地形图;3,申报表;4,建设申请;5,设计方案;6,经办人委托书;

●规划意见书办理周期: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根据规定,规划意见书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13篇:答复意见书

答复意见书

关于XX(信访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XX(来信人):

您好!您于XX年XX月XX日来信反映XXXXX(来信人反映问题概述)。

经调查,XXXXXX(以下内容为对来信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承办单位部门印章) XX年XX月XX日

第14篇:商业保险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一、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要为员工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商业保险,则需要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二、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一旦员工发生 工伤,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从性质来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基础性的社会保障;商业保险是自愿性、补充性的保障,两者性质不同的可同时存在,两者的保险待遇也不发生重叠或抵消,工伤职工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的待遇。

三、用人单位不享有商业保险金的请求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必须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作为受益人。所以就商业保险而言,虽然单位是投保人,保险费也由单位替员工缴纳,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只有单位员工或员工近亲属才可以领取保险金,单位无权领取。

综上: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企业必须参加,否则即便是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之后,企业仍要按照保险待遇给付,如果被员工举报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企业的风险会更大。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只能当做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而不能替代社会保险,更不能作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式之一。

第15篇:代理意见书

代 理 意 见 书

审判长、审判员:

现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工程款是否结清、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 原告与被告xxx等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合同,合同价款当时约定为xxx,000.00元,此后又增加4基路灯(xx元/基×4基=xxx万元,安装费xxx元/基×x基=xxxx元),合同总价款为xx,xxx元。合同的格式为《灯具销售合同》,但按照合同第二条内容为:“路灯工程施工安装合同”。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当于货到付款xx万元(但4次实际给付xx万元,详见第一组证据),完工后付总价的xx%(即xxxx元,但截止现在实际支付仅为xx万元),余款在一年内付清。被告自合同开始履行时即开始违约,截止xx年xx月x日共支付工程款项为xxxx元,余款xxx元至今不予支付。庭审时,被告xx承认:该宗合同是由她和张xxx等联系后,她的父亲李xxx出面由原告与张xx等签订的合同。此后,以原告名义委托进行催款也是李xx的意见,原告当时鉴于合同由李x帮助联系,并且与被告张xx等认识,每次催要工程款项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等诸多原因考虑后,同意了李xx的要求。 xx年xx月x日原告委托李x要款时,被告提出要明确的委托书,此后,原告于2005年11月11日再次出具了委托李x向张xx、xx管委会催要工程款的委托书。每次李x催要工程款时,被告要求 1

李x出具原告工厂的收款收据,原告待李x交回工程款后,原告工厂便做记账处理,因此,原告收到工程款的数额与被告强调的已经给付xxxxxx元,加上李x收取的代理费xxxx元,合计xxxxxx元,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吻合。

xxxx年x月x日截止李x汇出xxxxx元后,原告继续找张xx等催要工程款时,张xx开始采用躲避不见的方式回避此事,当原告欲感到被告可能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原告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拖欠工程款情况,在追要无果后提起了诉讼。通过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张xxx等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被告xx管委会承认路灯款项已经支付192万元给张张xxx、张xx、云xx等人,但出具的发票与xx管委会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不符,尽管在张xx等代理人的干预下,xx管委会的代理人修正了xxx万元路灯款项的事实,但根本的事实不容篡改。原告将路灯销售并安装的工程款包括两项内容:即路灯款和施工安装款,原告按照合同价款xx元/基×xx基,通过的现场照片即可清晰计算。每基价格含路灯价格、安装工程人工费、运费、材料费等,被告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与自己的实际付款数额明显矛盾。如果按照被告强调的理由:xx基×xx元/基,价款应当为xxxx元,现在强调已付xxxx元,按照辩解的理由已经超出支付xxxxx元,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一款第

一、三项之规定,原告工厂的工人xx%为残疾人,施工工程为绩效工资,庭审调查时,工厂的合同经办人李xx对催要工程款的方

式、方法,催要工程款的次数、金额、工程的验收、使用、施工方式等进行回忆性的出庭作证后,被告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原告从合同履行之初就欲恶意占有该笔工程款项,履行过程中是不可能超出支付工程款的,被告代理人以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按照质检报告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那么,还有签订合同的必要吗?否认工程款的数额,但不知为何还以合同的约定进行时效抗辩。原告在该案件发回重审以前,被告从未向本院提供过李志国虚假公证工程款已经结清的书面证据,二审审理阶段,李xx辞去聘用关系后,本人已经患重病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被告为达到恶意占有工程款的目的,让李xx做了一份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公证书’。此后,该虚假的‘公证书’被撤销。之所以说是违背李xx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与李xx2010年1月21日的书面证明相悖(该证明出具的时间是第一次开庭的当日,公证书是李xx辞职并在死亡之前所做,其真实性第一次是未受到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所为,其效力远远高于所谓的公证书)。其次,合同签订的开始即以原告名义签订和履行,催要工程款时被告还要提供原告出具的委托书,但协商xxxx元结算时,却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便将xxxxxx元的工人绩效工资予以放弃。这一辩解理由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所以,该合同价款数额、被告拒不支付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二、原告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问题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xxx年xx月x日被告李x通过邮政储蓄

汇款凭证xxx元的事实说明:原告截止xxx年xx月x日共收取工程款xxxx元,被告强调截止xxxx年xx月x日共支付工程款xx元(其中:有xx元为李x收取的代理费)。如果被告强调时效已过,那么原告的工程款项收取与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项为何惊人的完全吻合。被告在发回重审以前的xx年x月xx日,由合同的当时经办人李xxx亲笔书面证明分5此从被告处收取工程款xxxxx元,该书面证明的事实与原告实际收取的款项也完全吻合。因此,被告利用原告这一特殊群体的不规范经营方式,意欲占有工程款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该工程款没有超出诉讼时效的理由也确实充分。被告在第一次审理时,仅提出了时效抗辩。当认为时效抗辩唯恐不能成立时,此次又增加了款项已经结清的抗辩理由,被告的狡辩代替不了案件的本源面貌,原告的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不可能将只有xx元的工程款放弃xxx元。所以,被告抗辩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与陈述的事实明显矛盾,故该时效的抗辩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三、xxx管委会是否是适格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问题

原告将全部路灯工程安装完毕以后,xx管委会组织进行了工程验收,明知被告张xxx等没有施工资质,也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在原告未提供结算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便将工程款交付给被告张xx等人,被告张xx、张xx、云xx等人与被告李x通过虚假的公证书方式欲将工程款恶意占有的行为,从案件的性质上已经由违约行

为演变为侵害原告债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将原告工程款恶意占有的行为通过被告xx管委会强调已经给付xxx万元的这一陈述便可以证明。xx管委会对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出具发票相一致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但却以合同以外的单位发票进行工程款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直接支付。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第3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投标法办法》第5条规定。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但xxx管委会采用现金直接支付个人的方式进行结算,导致真正的财产所有人无法收到工程款项。如果本院认为该行为存在违法问题,请求本院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的途径进行处理。xx管委会对造成工程款向实际工程施工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行为,应当承担实际施工人不能收取工程款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被告工程款侵权纠纷事实确实充分,原告提供了确有理由的证据支持。被告辩解和狡辩的理由与事实和自认的证据事实明显矛盾。原告承认收取工程款截止xxx年x月x日共计xxxxx元,被告承认截止xxxxx年xx月x日共计支付工程款xx元,加上被告李x收取的xx元代理费,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与原告收取的工程款完全吻合。xx管委会将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清偿的后果,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管委会将工程款清偿给实际施工人以外的第三人后,又与被告张xx、张xx、云xx等强调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与诉讼证据证明的问题明显矛盾。因此,原告请求本院根据庭审查明

的事实,以及双方诉争的工程款数额问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春林

2011年5月18日

第16篇: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郝俊改科长并李少军 检察长: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方宏进的辩护人,为维护方宏进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的规定,针对《隆尧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隆公刑诉字()号,没标明字号和时间,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和本案证据材料,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建议贵院对本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追究隆尧县公安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所谓“犯罪事实”毫无根据、完全失实,简析如下:

1、《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3月29日,澳卫公司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华龙公司签订了《侯机大厅》(暂定名)剧情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

事实是,方宏进当时所在的 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澳卫公司”)是于2006年3月9日依法成立的一家有资质的广告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代理、发布广告”(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案卷材料里的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澳卫公司完全有资格也有能力与客户签订各种类型的广告发布合同,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故,《起诉意见书》的上述指控纯系罔顾事实!

2、《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4月17日,澳卫公司收到了华龙公司给付的100万元广告预付款,至2006年5月31日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温东明在方宏进的指使下将该100万元全部转账或支取现金,款项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事实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澳卫公司将华龙公司先行支付的100万元广告款全部投入到《候机大厅》的拍摄中:包括支付摄影棚租金、办公室租金和预付剧本创作费等。这可从温东明、方宏进供述及赵焱、滕洪亮的证言、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得到佐证(详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就连《起诉意见书》也确认“2006年9月15日,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线天地公司,公司总经理赵焱)和澳卫公司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了拍摄场地,„进行了《候机大厅》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工作,共制作了未进行剪辑和后期制作的约40多集的电视剧,母带至今在赵焱手中”的事实。故《起诉意见书》所谓将100万元广告预付款 “非法占为己有”的指控纯属捏造事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澳卫公司前后对该剧集的总投入近400万元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总共投资了3961152.77元。这里有我垫资约20万元,其余款都是方宏进投的资”(赵焱2009年11月8日、2009年11月10日证言、另见赵焱2009年11月8日向隆尧县公安局提供的共计15页的前40集“拍摄成本支出表”)。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400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

3、《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6月30日后,因《候机大厅》节目没有播出,华龙公司便找方、温等人要求退款,其谎称节目将要播出,拒不退款”

事实是,澳卫公司就《候机大厅》剧拍摄延期事一直在与华龙公司沟通,2006年9月该剧开机前后,华龙公司方面还派专人就剧中植入广告的剧情和场景中“今麦郎面馆”的修改等频繁提出意见,2009年11月1日俞先豪证言:“在2006年10月份,我派齐雯察看拍摄现场时,当时主要一个原因是温东明连备播带也提供不出,而我公司在此之前根据与温东明洽谈的设计构想,有一部分我公司需作一些修改,而温东明称前40集已拍摄完毕,场景不能再作修改,若要修改,在拍摄后40集时进行„”(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2007年初该剧前40集拍好后,澳卫公司和红线天地公司还把样片送给华龙公司负责此项目的俞先豪审看并得到其认可“截至07年3月31日,《候机大厅》已拍摄40集剧情,完成合同中承诺1/2数量。目前前40集剧情在中央台审编室审查之中。后40集在筹划中。(后续仍再支付200万元尾款)”(见俞先豪提供的《候机大厅》工作说明复印件)。因此,澳卫公司虽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播出该剧,但是一直在积极推进该剧的拍摄,对此华龙公司当时是清楚并表示认可的。故《起诉意见书》上述指控与事实完全不符。

4、《起诉意见书》指控“因《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该《候机大厅》不能够在中央电视台立项和播出,此事实亦证明澳卫公司自始至终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首先,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六)之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就已取消了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故,根据广电总局之规定,情景剧《候机大厅》是不需要事先向广电总局立项的。

其次,《候机大厅》是中央电视台下属的中视经济影视中心(为央视2套“欢乐家庭”栏目的制片机构)与红线天地公司协商约定摄制的是“栏目自制自播剧”,而非全国发行的商业电视剧。所以该剧能否摄制、红线天地公司是否具备资格,决定权在中视经济影视中心,澳卫公司仅为该剧集的植入广告代理商(见附件一)。退一步讲,即便《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存在问题,也应由中视经济影视中心和红线天地公司承担,而与澳卫公司和方宏进无关。

第三,《候机大厅》之所以未能按时播出是由于审片的原因客观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中视经济影视中心总经理任达清2009年11月4日证言:“我当时提了些问题(具体剧情中的事情记不清了)就让赵焱拿走片子;该片因未拍摄完成我也就不能拿到中央电视台去审”、“这个剧有可能播出,但结果是这个剧没有拍完,所以我也不能将该剧拿到央视去立项审查”(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因此,《起诉意见书》“《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指控纯属主观臆断,不懂影视。

5、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能够尽量减少华龙公司的损失,经华龙公司同意并由其提供广告带(见附件二),澳卫公司于20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其出资550万元买断的央视2套《欢乐家庭》栏目(为原约定《候机大厅》的播出栏目)贴片广告时段中为华龙公司的产品“今麦郎辣煌尚”和“今麦郎弹面”播出了共计50分钟的广告,按照央视2套的公开报价,该组广告价格为252万元(详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案卷材料里的青海昌荣优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31日中央2套的播出证明及相关报价)。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方宏进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有无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是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乃至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关重要的因素。

① 如前所述,相关证据已经证实澳卫公司不仅有履约能力而且有履约行为(在此不再赘述)。

②澳卫公司在与华龙公司签订、履行植入广告发布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电视剧拍了,广告也制作了),因而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③澳卫公司为履行合同作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高达4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虽由于审片的原因客观上导致《候机大厅》不能按约播出,但为了减少华龙公司的损失,澳卫公司主动为华龙公司的产品播出了共计50分钟价值为252万元的广告。综上,足以证明方宏进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广告预付款之目的,客观上方宏进也从未实施“非法占有”之行为。

故,《起诉意见书》认定方宏进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2、本案系普通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如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标的、迟延履行等),使合同另一方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合同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方宏进为了合同的履行,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巨额成本,虽最终因审片未通过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播出《候机大厅》,那也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确定民事责任,而绝非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同样是与澳卫公司签订了《候机大厅》(暂定名)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也交了50万元广告预付款,因为同样的原因无法如期播出,双方最后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纠纷,现判决已履行完毕——见附件三)。

三、关于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

辩护人认为,隆尧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的程序严重违法,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替企业追债的违法行为,理由是:

1、隆尧县公安局明知此案是合同纠纷却违法立案

按照《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来我局报案”,事实上早在2007年底,隆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李广策就公开以公安人员的身份,陪同华龙公司的法律顾问黄中华来澳卫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点,索要广告预付款。

直到2008年3月6日,澳卫公司当时的法律顾问“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吴以刚律师还向华龙公司发律师函,与华龙公司总裁范现国先生商讨分期还款的可能性(见附件四)。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也一直与华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俞先豪先生保持联系,商量善后事宜(见附件五)。根本不存在澳卫公司拒绝商谈、人员逃匿等情况,简言之,隆尧县公安局对此案系合同纠纷是明知的,但仍然于2008年6月11日违法立案,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隆尧县公安局已涉嫌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

2、隆尧县公安局在此案的侦查过程中,违法抓人,代华龙公司追款

2008年6月18日,隆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派人到北京刑事拘留了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向澳卫公司提出必须交出120万元(100万元广告预付款、20万利息)才能放人。为此澳卫公司被迫筹款120万元,于2008年7月18日交到隆尧县公安局,隆尧县公安局在其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备注栏里写明“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代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河北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广告预付款(赃款)100万元及赔付利息款20万元”,同时释放了被关押了30天的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据了解,隆尧县公安局已将此款给了华龙公司,并从中得到了提成奖励!

辩护人认为:隆尧县公安局的上述行为,首先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1995)13号)、《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89)公(治)字30号)(见附件六)的规定,是典型的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替企业追债的违法行为。

其次,隆尧县公安局擅自处置“赃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隆尧县公安局只能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隆尧县公安局擅自将“赃款”交给华龙公司是一种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是普通的合同纠纷,隆尧县公安局是违法将其立案侦查并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的,我们请求贵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隆尧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莫少平律师

肖文彬 律师

2010-11-18

(转载自金牙大状律师网)

第17篇:审计意见书

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意 见 书

**审字第号

关于**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单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我们审计组对你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延伸审计了**、**等各所属单位。审计过程中得到了你们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作进展顺利。根据《******》(法律法规)第**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一、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经审计,你单位年末实际资产总额为XX元,净调减XX元,其中存货净调减XX元,… …;年末实际负债为XX元,净调增XX元,其中应付帐款净调增XX元,… …;年末实际所有者权益为XX元,净调增XX元,其中盈余公积净调增XX元,… …。年度实际利润为XX元,净调增XX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净调增XX元,成本和费用净调减XX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责令纠正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改进建议

… …… …

附:审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审计部(盖章)年月日

第18篇:技术鉴定意见书

技术鉴定意见书

单位鉴定意见

XX同志于2007年12月正式到XXXX,技术鉴定意见书。主要负责××××工作。工作期间,他的突出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

XXX同志政治坚定,觉悟较高。他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响应党的号召,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践行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体现出了正确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他主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领导、同事的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他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我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他比较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将大学所学的知识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虚心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该通知在工作中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领导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同志待人诚恳,作风朴实。模范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和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总之,×××同志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

××××××

××年×月×日

支队政治处:

xx同志自XX年年7月调至我科任防火参谋以来能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刻苦学习,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得到提高,参谋业务、防火监督等方面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工作经验进一步丰富,个人综合素质得以提高,现就xx同志一年来工作情况鉴定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一年来,xx同志能认真学习“二十公”会议精神,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加强身理论修养,并始终把学习当作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始终付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进行自我剖析,查摆解决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学习,自身克服困难,解决矛盾的实际能力进一步提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党的性质、宗旨有了一个再认识、再提高,能更好地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而提高了自身遵纪守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了自己的社会主义信念和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的决心。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去年年底,我科争创全省先进消防科,在科室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xx同志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在新婚其间,经常加班到深夜,为我科在去年的年终评比工作中能迈进全省先进消防科的行列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年以来,在工作中,他牢记职责,不违事业,干工作不遗余力,遇到工作忙时,经常放弃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加点,没有使任何一项工作因人员缺、时间不足而拉下,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三、努力实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能够尽快 适应和胜任消防科的工作,xx同志注重实践和积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虚心向他人请教,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培养自己的监督能力、协调能力、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防火参谋的助手作用能以更好地发挥。他深知自己业务不熟、实际经验缺乏,为加强自身素质,使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加全面、完善,他能自觉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防火监督、建筑审核、火灾调查和消防法律法规等方面书籍资料,认真撰写文书笔记和调研文章,同时报名参加武警廊坊学院函授大专班的考试,力求知识更全一些、本领更强一些。一年来,在消防科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和锻炼,自身的知识面进一步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得以提高,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学习任务的同时也锻炼了自己,自身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四、遵章守纪,从严要求自己。纪律与部队建设密不可分,是保证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在消防科工作,课余时间较多,但他能充分认识到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五条禁令”和“八条决定”,处处以条令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和准则,强化纪律观念,发挥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平时,注重点滴养成,从穿衣戴帽、礼节礼貌等细节问题做起,强化自己遵章守纪的意识,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努力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有人检查与无人检查一个样,单独行动和集体执行任务一个样,到外单位执行监督检查和在科里工作一个样,节假日和平时一个样。总之,在消防科工作期间,xx能够严格执行部队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官兵行为准则》规定,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无任何违纪或违章制度现象的发生。

第19篇:公诉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德明 案由: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号:京朝检刑诉[2003]130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德明用拳头故意伤害何明的事实,被害人何明当庭进行了陈述,现场目击证人陶光明、陈福均当庭提供了证言予以佐证,事实接诊何明的医生牛智慧、金涛的证言也证明何明的右眼患处系外力作用所致,被告人李德明对此亦供认不讳,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二、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李德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德明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德明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失足成千古恨”。希望被告人今后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应从轻处罚。

公诉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当庭发表

第20篇:群众意见书

群众意见调查材料

林夏同学近年来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并用实际行动积极争取早日实现自己的愿望。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有上进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关心国事,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都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乐于奉献,受到班上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工作中,作为班长的他能够认真地完成工作,积极做好每堂课的上课日志和考勤工作,并在平日里积极协助辅导员管理好班级。他坚持服务于同学们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去帮助在学习和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

他还勤俭节约,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其经常参加社区的活动,积极让自己融入社会。他乐观向上,有爱心,有责任心,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学习方面认真刻苦,获得了励志奖学金,是一名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

但是该同学还是存在缺点的,性格好动。做事不能专心致志,如果能够静下心来就更好了。

该同学还一直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热爱学习,勤奋工作,与同学和睦相处,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学习成绩优良,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经班级讨论,同意推荐林夏同学为党的发展对象,请上级组织审查。

班级代表签字:

班级:1401122 2015年10月11日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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