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法律小故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9 06:03:5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小故事

民事案例分析

1、16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

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精神病人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只要是合意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代理人损害自己的权益怎么办?

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

 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责任承担

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 请问:(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

要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6、特殊侵权的责任承担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条链接: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8、人身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 2002 年 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 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在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在此情况下, 2004 年 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 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甲多次找医院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 年期间从 2004 年 4 月 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9、重大误解的合同可否撤销

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0、债权的实现与保全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推荐第2篇:法律小故事

活丑,抢劫手机后逃跑掉河中被抓

犯罪嫌疑人马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6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马明自小游手好闲,初中就谈起了女朋友了,根本不想学习,成天跟一帮社会闲散人员鬼混,初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读书,2006年7月头一天,犯罪嫌疑人马明因生活琐事在家跟父母大吵一架,觉得老在家给父母盯着也不是办法,决定离家出走,他到了浦口玩了几天,由于整天上网又没有亲戚朋友,不知不觉从家里带出来的钱用完了,看到路上有骑人力三轮车的,就想抢骑人力三轮车人的手机换点钱。

2006年7月7日凌晨,马明盯上了一辆三轮车,他想坐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抢点钱花花,于是在路口上车,要求送到白马湖山庄前面的没有路灯的那条路上。骑车人就把马明带那个比较远的、黑的、没有人的地方。这时,马明拿出水果刀,叫骑三轮车的人把手机交出来。骑三轮车的人见其拿刀,就告诉他讲手机放在车前的罐子里,然后弃车就跑了。马明抢到手机后很慌,就骑着三轮车拼命跑,没多远,其跳下车,往旁边山上跑,由于路线不熟悉翻墙后掉到旁边的河里了,被人抓住了。

浦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的手段,强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近日,犯罪嫌疑人马明被浦口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 胡昌麟 小偷入室盗窃 失主反进班房

“法盲”失主痛打小偷致重伤被逮捕

目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浦口检察院检察官到浦口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陈某时,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依然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自己是惩治犯罪,是替天行道,不是犯罪,还质问检察官为什么要把他这样的“好市民”关起来?

面对如此法盲的犯罪嫌疑人,办案的检察官面面相觑:进入21世纪的法制社会,这样的法盲还是一大把,中国的法制化社会的道路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普法任务依然艰巨……

小偷朱经过多次踩点,多次流窜进浦口区某建筑工地生活区工人宿舍内进行盗窃。工人宿舍被盗发生多次后,工友们提高了警惕,开始设陷阱逮小偷。2006年12月30日,小偷朱某再次来到该工地进行盗窃,不小心掉如了工人们早已布置好的陷阱里面,被守侯在一旁的工人陈某发现,当场被其拿下。当工人们逮住了在工地上屡屡犯案的朱某时,工人们一起提议报警让警察来带走朱某,但陈某并没有同意报警,并且把朱某拉到了工地上存放建筑材料的空地上,将其反绑并进行殴打,称让朱某张张记性,把朱某打得鼻青脸肿才停了下来,朱某称陈某在旁边点烟时撒腿往外跑并大叫“救命”,陈某心想是小偷还贼喊捉贼,一怒之下拿起地上一块砖头向朱某砸去……

因为陈某飞过去的这块砖头,导致小偷颅内出血,直接掼倒在地,其他工友看到血流不止的朱某,赶紧把其抬去了附近的医院,朱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现仍处于昏迷状态。而犯罪嫌疑人陈某也于当晚被浦口公安分局抓获归案。但在公安局里的陈某一直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过失行为,认为自己所做的是完全正确的,公安抓他这样的“良好市民”是错误的,还一直声称自己要告当地公安局。后来在检察官的教导下才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错误的严重性。

浦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小偷入室行窃确是违法行为,失主生气情有可原,但是抓获后应交由警方处理,而不应对其进行肆意殴打。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已被浦口区检察院依法批捕(文中人物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 胡昌麟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盗窃出来又抢劫

犯罪嫌疑人小江,35岁,外地来宁务工,文盲, 2004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6年5月18日,小江刑满释放,就在六合一面粉场打工,在这期间,小江在一理发店理发时认识了一个“老大哥”老刘,7月的一天晚上,小江和老刘在热电厂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喝酒,酒过三旬,菜过五味,老刘提出来“兄弟,今晚咱们去做点事!”小江问“做什么事啊?”老刘说“你会不会到别人家去偷东西。”小江一听,很是害怕,“我以前就是因为这事坐牢的”,“没事,你跟着我就是了。”听老刘这么一说,小江答应下来。

当天晚上11点多,小江和老刘就坐了一辆马自达来到盘城的小巷子里转,转了几个小时,没有发现好的目标。突然,眼前一幢漂亮小楼引起两人注意,估计是有钱人家,决定就偷这家。两人从院门旁边翻墙而入,老刘用手将大门锁扭断,进去将大门打开,小江顺利进入。两人在一楼没发现什么,在房间架子上发现一瓶XO,一瓶五酿液、一瓶茅台,两人把三瓶酒拿到了门外。两人觉得东西太少,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又悄悄地上了二楼,先在一个没人的房间搜寻一天,没有发现什么东西。这时两人来到旁边一个房间,见床上睡着母女二人,母女二人被手电筒光亮照醒,大喊“什么人!”小江看到主人已醒,便对二人喝到“你们不要闹,否则别怪我们不客气,我们只要钱”母女二人看到小江两人都拿着刀,边不敢做声,“你们把钱拿出来”,母女二人便告诉小江钱放在床头柜里,老刘把刀交给小江,在床头柜里翻出1000多元现金,觉得太少,小江又让母女二人把身上的两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等首饰交出来,随后两人威胁母女不许报警,在离开二楼的过道上看到两部正在充电的手机,小江和老刘也把它拿走了。

隔了三四天,小江把手机拿到南京中华门外卖了300元,然后把首饰卖了500元钱,三瓶酒小江自己喝了。

母女二人第二天报警,2008年2月14日宁波市将潜逃到此的小江抓获。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小江和老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犯罪。近日,被浦口检方提起公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 胡昌麟

推荐第3篇:法律小故事

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我们生活的学校那么美丽而且井然有序,那是因为学校有规章制度,我们师生都能很好的遵守和爱护;我们生活的社会那么安定和谐,那是因为社会有法律法规的约束,高素质的人们都能严格的遵守和维护。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法律,我认为就是交通法了。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要酒后驾车、驾车不要超速,行人不要乱穿马路等,正因为有了这些很简单交通法规,人们的出行才有了安全的保障。可是,这么简单容易的制度总是有人破坏,给自己给他人带来无尽的苦痛。

记得那是一天放学的时候,当我和同学快要走到叉路口时,身旁突然闪过一辆自行车,骑车的是个年轻人。我感到他骑得太快,就跟同学说:‚这么快,太危险。‛话音刚落,就传来了‘咣铛’、‘啊’的声音,还夹着一个女人的尖叫声。我俩赶紧走过去一看,原来那个年青人撞在了一辆刚要转弯的卡车上。那辆自行车坏了,车旁跌坐着一位老年妇女,青年人摔在地上,头顶血流如注,生命垂危„„

看到这一幕,我联想到一次次从电视上看到的那一则则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还有那一声声失去亲人的痛不欲生、撕心裂肺的哭声,我的心也像裂开似地疼痛起来。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亲人,为了别人,更为了自己,我们每个人都要好好珍惜生命!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我们每天能够快乐的上学、幸福的生活是因为在我们生活的世界有一把标尺,它规范着我们的行为,告诉我们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能做,它像一把张开的大伞时刻保护在我们的身边。

每天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幼儿园的第一天,阿姨就教会我们唱儿歌“大马路,宽又宽,警察叔叔站中间,红灯亮了停一停,绿灯亮了向前进。”我们就懂得了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能酒后驾车、行人不要乱穿马路。我们的出行才有了安全的保障。可是总有一些人不能很好的遵守这些简单的规则,造成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今年暑假的时候,我和爸爸妈妈一起在新华路上遛弯,就看见以为25岁左右的叔叔从9路公交车上一下车就像马路对面跑,这时一辆出租车飞奔而来,将横过马路的叔叔撞飞出去好几米,当时那位叔叔流了好多血,昏迷不醒,被120送到医院。如果那位叔叔过马路时能最受交通规则,按照信号灯指示行走,出租车司机能慢行,这场事故就不会发生。妈妈说:过马路,一定要最尊受交通规则,因为生命无比珍贵,家中有爱我们的妈妈、爸爸、爷爷、奶奶„„

我想,遵守交通规则很简单,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人人都做,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惨剧,每一个家庭就不会再上演这样的悲剧。

防拐卖小故事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小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防拐卖小故事

现在,中国科技发展,经济发达。但是,却有许多绑架小孩的案件,让一些父母好伤心。有一些坏蛋并不是见一个钱多的小孩就趁机绑架,而是先拿一些饼干、汽水、棒棒糖、油炸虾条、直通车等零食来引那些容易上当的小孩。所以,我们在外出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坏人给骗。

前不久,有一名男子抓走了一个小孩。先杀害了小孩,然后打电话向父母要钱;一位年轻男子在一个上午抓走了一个比较大一点儿的小孩。因为这个小孩对坏人很熟悉,所以坏人马上杀害了这个小孩„„这些都是绑架小孩的案件。我想:为了出门时不让坏人来绑架,应该做到这几点:

一、在人流多的地方行走。

二、一定要父母带着才能出门。

三、坏人和你答话,你千万不要理,而是快跑起来,不让坏蛋绑架你。

四、每次走到大街上,不时往后瞧瞧,以防万一。

五、不要到人烟少的地方行走,那里很可能有坏蛋。

绑架小孩的事件越来越多,我们一定要想办法处理它。为了提前做好准备,就要做到以上几点。我想:只要能做到出门提高警惕,绑架小孩的事件就越来越少!

防拐卖小故事歌谣

1、小白兔,上学校, 见生人,有礼貌。不说话,笑一笑, 蹦蹦跳跳快走掉。

2、我家有个小花狗, 生人接它它不走。摇摇头呀摆摆手, 见了妈妈我才走。

3、一个人,上学校, 问我什么不知道。低下头,快点走, 前面追上小朋友。

推荐第4篇:法律小故事

律师说什么 故事:

法庭准备正式开庭审判杀人犯吉米,可是他的律师因故没有来。 法官:”吉米,你的律师没有来,你要等他吗?” 吉米:”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是在作案现场被抓住的!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你等他有什么用,他还能说什么呢?”

吉米:”我也很奇怪,所以特别想听听他到底会说点什么。” 短评:

谁说律师收费后就必须要改变法律的最终结果呢?!让当事人体面的、有尊严的受刑也是收费的内容之一。 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故事:

(一)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短评:

个案正义的缺失是对“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有罪推定模式的矫正,律师要解开自己的心结,在职责范围内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8.右手犯罪 请律师出庭 故事:

两个冤家路窄的人在大吵大闹。一个说:”我要到法院去告你!”另一个说:”奉陪!”“我要把你告到最高法院!”“奉陪,”“我到地狱都要告你!”“这个……到时我会请律师出庭的!” 短评:

律师也不容易,要能上天入地! 可怜的愿望 故事:

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短评: 诉讼请求要 咨询收费 故事:

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是的,先生。”医生答道。”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短评: 律师风采展示! 证物 故事:

年轻的律师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个厨房,常要与楼内其他人员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飞。有一次,他订了一只烧鸡,这只烧鸡本应该下星期一才送来的,结果在星期五便送来了。他为防万一,放烧鸡进冰箱时附带了一张条子。星期一打开冰箱时,烧鸡果然还在。那条子上写的是:”请勿触摸!谋杀案证物。” 短评:

用兵之道,以奇制胜啊。

法治小故事之法律事业共同体

自动退出一位法官刚判完一件离婚案下班回家,看见自己的妻子与一位律师亲热地谈情说爱,一时怒不可遏,冲上去要和律师决斗。律师说:“你我都不想死,要不这样好了,我们双方都朝天花板开枪,然后同时倒地装死,看你妻子跑向哪个,另一个就得自动退出。”法官一想也好,就同意了律师的建议。枪声响后,只听见法官的妻子跑向衣柜,说:“亲爱的,快出来吧,他们两个都死了。”

短评:法律事业共同体的建设中总会有这样的贱人…

关于律师的三个小故事

一、一个很老套的故事,一群小朋友在铁轨上嬉戏,那个地方有两根铁轨,一条废弃的,一条还在使用的,所有的小朋友都在新的铁轨上玩耍,因为旧的铁轨锈迹斑斑,很是难看,所以小朋友们都不喜欢的那条旧铁轨。只有一个残疾的小孩选择了在旧的铁轨上玩,因为他妈妈告诉他,旧的那条铁轨不再有火车经过了,是安全的。一部火车正从远处开来,司机拉响了汽笛,但是孩子们玩得起劲,谁也没有注意到火车,请问:司机该怎么处理?

90%的人会选择把火车开到旧铁轨上,这样死了一个残疾的孩子,就可以救下另外的孩子。只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比较大小的问题。在实际所作的调查中,许多家长都表示接受第一种做法,但是问道,假如那一格在旧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是你的孩子,你也这样选择吗的时候,大部分家长不再说话了。

后来有这么一个答案:司机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闭上眼睛,让上帝决定。因为无论司机作出什么样的选择都是不妥的。这个答案受到大多数的网友的支持,直到现在,其“种子选手”的地位也没有被取消,被广泛的引用着。

一个律师在问题的后面这样写道:选择开到旧铁轨上也就是说必须牺牲那个在废弃的铁轨上玩的孩子,但那小孩是作出了正确的选择的。——无论那边多么好玩,还是脱离他的朋友,在一个安全的正确的地方玩,而他的那些朋友则无知的在不该玩得地方玩,试问“把火车开向废弃的铁轨合理吗?”为什么作出了正确选择的人要为大多数人的无知而牺牲呢?

至于闭上眼睛的做法,觉得想出这个答案的一定是个哲学家,也有可能是一个散文家,这个答案太过天真,人命关天地事交给虚无缥缈的上帝去解决,对于那个在废弃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无疑也是不公正的。这里律师的化身是正义。

二、在1949年美国戏剧《侦探故事》中,侦探麦克里痛打某犯人,并差点将他打死。刑事辩护律师塞姆斯反对侦探痛打其当事人,并警告侦探麦克里,他没有被指控谋杀就算他走运。侦探十分恼怒。侦探:我可以让你为我辩护。律师:也许我会的。那是我的工作,我的私人感受是另一码事。侦探:只要给钱你就会干。律师:可是我已经免费为别人辩护过很多次了。每个人都有请律师的权利,无论他对你我而言显得如何的十恶不赦。每个人都有权不接受专制的判决,政府部门的人尤其没有权利决定别人的命运。你没有这权利 ,我也没有这权利,甚至连美国总统都没有这权利。侦探:他是有罪的,这点你和我都一样清楚。律师:我不清楚。我从不允许自己去推测当事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推测的时候我是在裁决——而这不是我的本份。我的工作是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对他作出裁决。审判是法庭的事儿。这个故事里给人的感觉律师的安守本分和明事理。

三、一个毛毛虫怎样过大江的故事,成年人回答是爬过去。刚出校门的女生嘻嘻一笑回答让它游过去,一个做编辑的小姐提议让它搭船过去,经商的先生说道躲在别人身上过去,最后律师回答的更绝从地图上过去。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律师是狡诈的。

每一个人的回答都不经意间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为人处世之道,而律师则在所有的回答中被认为是最无赖的,因为前面的回答至少都真正的过了大江。

经常有人问我律师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职业,也许上面的三个小故事,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了解律师这个职业。

推荐第5篇:法律小故事

《法律》生活中的小帮手

一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推荐第6篇:法律小故事

法律小故事-1

校 园 窃 贼

连续假期,碰上阴雨连绵,偌大的校园里,空荡荡的格外冷清.

「老贝,学校新修了雨棚采光罩,要不要去爬爬看?」毕业才一年的林廷威 , 对另一个同届校友贝伟铭说道.

「爬上去干什么呢?」

「你笨啦!教室门窗一拨开就开,运气好嘛!找点小钱 ; 不好嘛!至少弄点录像机什么的」

「天啊!那么多间教室从何找起?听说学校都有保全系统,你去搜括,行吗?」 伟铭谨慎地提出问题

「安啦!只有小班教学的班级,才有录像机这些设备,我弟清楚很,我早就过他了,像他隔壁的九班就是啰 ! 」廷威顿了又顿说 : 「至于保全嘛!你别傻了,只有办公室才设保全,哪有每间教室都保全的.你再仔细回想一下,以前我们周六留校自习,离开教室时,不是一走了之吗?」廷威和老贝这么一研究,计划就出来了.

两人又找了一个搭档,三人佯装打球,光明正大地进入校园,在暮色低垂的时刻,轻易爬上二楼,打开几间教室大肆搜括,可惜所得钱财不多,倒是录像机搬走两台.「录像机不值钱拿一台算了!」廷威等人只翻得几十块零钱,一边从采光罩翻下来,一边大叹倒霉.

假期结束后,学校结合小区力量开始追查,廷威销售贼货走漏消息,被逮个正着.

法律小故事-2

只是借用可以吗?

自从小孟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机车代替走路.

这天天空下着大雨,小孟心想今天不能骑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着雨伞,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孟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而且今天是最后一天,如果没交就没分数了!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孟习惯性地走到自己常停机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孟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小孟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实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 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临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孟拿出行照与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机车行照的小孟,向警察先生解释,他祇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法律概念

窃盗罪

窃盗罪是以窃取手段 , 侵害个人财产法益之犯罪.其类型分为 :

1.普通窃盗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而窃取他人之

动产及不动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加重窃盗罪---犯窃盗罪有下列情形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2)毁越门扇强桓或其它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3)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4)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5)乘水灾.火灾或其它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6)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3.常业窃盗罪---以犯窃盗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窃水罪---窃水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共犯者

共犯者,原由一人实施之犯罪行为,由两人以上协力加工,以实现犯罪构

成要件之行为

下面是一些法律的小故事,为了让人知道更多的法律小常识,我从一些地方摘录了一些故事,希望大家能够互相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身边的法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

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几次接受审讯都坦然承认是他干的,为了说服警察相信他,阿龙带着警察找到小文的尸体。

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四

丽丽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丽丽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丽丽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丽丽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丽丽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丽丽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丽丽为“压寨夫人”。

丽丽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丽丽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丽丽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丽丽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丽丽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丽丽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丽丽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着轻微,法院没有追究丽丽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丽丽重新回学校读书。

以上故事均摘自网络,只是为了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要盲目的凭借主管意见或者一时冲动做出后悔一生的事。

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多提供一些法律小故事,从这些小故事中学到一些法律常识,从这些小故事中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去教育更多的青少年,让他们远离违法犯罪,让我们共同构筑起坚实的青春防线!

97人权法治教育评量学习单

号 姓名

(

) 1.看到别人的东西自己很想要时 , 应该要如何处理 ?

(1)把它带走

(2)自行拿来玩

(3)向主人借用

(

) 2.发现有人偷窃 , 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

(1)假装没看见

(2)赶快跑开

(3)向师长或警察报告

(

) 3.「窃盗罪」会被判处几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1)一年

(2)三年

(3)五年

(

) 4.有人偷窃 , 守在外面把风的人 , 有没有犯罪 ?

(1)没有 (2)窃盗罪

(3)有分赃就犯罪 , 没分赃不犯罪

(

) 5.到超市购买食品 , 擅自把货架上的食品吃掉 , 算是

什么行为 ?

[是非题]

(

) 1.没有经过别的许可 , 随便取走别人的东西 , 就是窃

盗的行为.

(

) 2.小学生偷取别人的东西 , 因为年纪小 , 所以不构成

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

(

) 3.老师抽屉里的贴纸很漂亮 , 我可以偷偷把他拿去送

给自己的好朋友.

(

) 4.小华偷了一辆脚踏车卖给我 , 他有犯罪 , 我没犯罪 .

(

) 5.扒手扒取别人东西的行为 , 是属于窃盗罪 .

[问题讨论]

1.当你向同学借用橡皮擦或铅笔时,是不是应该先向同学询问可否?

2.当你要触碰同学身体(拍.打)时,是否曾先询问而经过允许?

答客问

1.廷威等人并未窃取金钱,可否因此减轻刑责?

答 : 不论窃取金钱或财物,同样触犯窃盗罪,不影响刑责.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窃盗罪,仅规定窃取他人动产者,为窃盗罪,并没有区分所窃之物为金钱或其它物品,所以没有窃取金钱,不影响窃盗罪的成立,也不会因此而减轻刑责.不过,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科刑应注意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以决定刑罚之轻重.所以,所窃取之财物价值较低者,所科的刑罚也可能较低.另外,廷威等人若为未满18岁之限制责任能力人,依同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得减轻其刑.

不过,廷威等人结伙三人以上而犯窃盗,已经构成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加重窃盗罪,依法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学校假期遭窃,保全公司是否须负赔偿之责?

答 : 保全公司与学校所订立之契约属于私法上之契约,其权利义务应依契约之约定,故放假期间学校遭窃,保全公司是否应付赔偿责任,应就个别的契约内容来论断.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学校请保全公司设定保全系统,就是希望防止窃盗事件,尤其是下班后或放假期间,所以在契约里通常会约定失窃风险应由保全公司负担,亦即学校可向保全公司请求赔偿.

不过,若是因为学校的特殊政策或某些要求(如开放部份教室不设保全),造成保全系统的漏洞或没有保全系统,因而发生偷窃时,保全公司通常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请问小孟的行为算是偷窃吗?

答 : 根据刑法第三二O条第一项的规定 :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但上述的小孟并没有不法的意图,只是想借用一下,之后再还给所有人.所以如果小孟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只有借用的意思,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窃盗罪,因为我国刑法没有处罚\"使用窃盗\"的规定.但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 \"未经他人许可,释放他人之动物.船筏或其它物品,或擅使他人之车船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一下罚锾\".因此,即使小孟的行为不会构成刑法上的窃盗罪,但他仍须受到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范,最高会被处新台币三千元的罚锾.如果小孟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窃盗罪,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顾,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资料来源 : 国语日报

叮咛:

只要是偷来的东西,不论大小或多少,都会构成窃盗罪 ; 而购买偷来的东西,可能会构成赃物罪。小朋友要注意物的所有权,东西不是你的,若未经许可,千万不要自行取用,否则就会惹祸上身.

推荐第7篇:法律小故事

焚烧国旗案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象征性言论”,那么只要不属于淫秽或挑衅等“非保护”类型,它就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这体现在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辛普森杀妻案

13年前,一桩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的“世纪大审判”中的男主角O·J·辛普森,凭借着一个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团”的倾力相助,成功地从法庭上全身而退。 13年后,这位昔日的风云人物再次“卷土重来”,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而这一回,等待他的很可能将是伴其一生的“深牢大狱”。

2012年10月3日,美国拉斯维加斯地区法院宣布,前橄榄球明星、13年前那桩轰动全美的谋杀案中的头号嫌疑人O·J·辛普森,在又一起诉讼中所受到的包括抢掠和行窃在内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不日将对其作出审判。

根据当地法律,如果数罪并罚,现年61岁的辛普森将获终身监禁,在牢狱中度过余生。 美国一家法庭的陪审团3日作出裁决,认定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所受12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13年前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在一场获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捕鼠要有打猎许可证

美国的加昨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捕鼠要获得政府的打猎许可证,即使是在家里,也不例外。

与之相反的是埃及,捕杀一只鼠,奖励5埃磅;墨西哥城规定:每人在定的时间内,要完成捕杀两只鼠的任务;菲律宾规定:捕鼠后,将鼠尾上交,这和我国1958年的做法一样。不过,在菲律宾,上交鼠尾最多的妇女由省或区的政府授予“美女王后”的称号,并奖励一台农业机械。而在印度尼西亚,法律明确规定,男性公民必须先捕够25只鼠,并交政府验证后,才可以结婚。

判刑384912年

1969年之前,世界上判刑最长的案件是伊朗对两个骗子所判的7109年。1981年11月份,美国一个年轻人因抢劫强奸81起,被判2528年。但1982年,西班牙的法庭打破了这一纪录。一个叫格兰多斯的邮递员被判处384912年。因为法律规定,丢失一封信件要判9年刑,这个格兰多斯丢失了42768封信件。

761年才结案 这是1205年印度的一个案件。索拉物是个神职人员,他就自己主持公共仪式的权力和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件到了1966年4月做出了最后判决,索拉特的后人胜诉了。

打了23 年的一根头发官司

加赫堡市有一风俗,在任何买卖活动中,买主必须拨下自己的一根头发交给卖主,作为信用的凭证。23 年前,布萨诺为买房子与卖主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他从自己头上拔下一根头发交给了卖主。但是,卖主变卦了,不想卖房子了。于是,双方解除了合同。布萨诺要求卖主把那根头发还给自己,因卖主不承认收了布萨诺的头发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于是打了23 年的官司。

不要偷肥皂

美国亚利桑那州有一条法律,现在还有效。规定:偷肥皂者,罚他用所偷肥皂洗澡,直到把所偷的肥皂用完。

残忍的笑刑

17 世纪“欧洲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这种刑罚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这种变相肉刑的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行手段,似乎能给施刑者带来某种杀人的乐趣而已。 罚美女戴骷髅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罗莎拉·蒙塔波尼。每当她出现在古城佛罗伦萨街头时,必然引起一阵求婚的狂热。青年们为了向她求爱而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罗莎拉的爱情而自杀。这些青年的父母,把儿子的死归罪于罗莎拉,于是纷纷向法庭控告罗莎拉。对此,法官判她面部受刑,即用烧红的烙铁在她脸上留下烙印。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没有一个执刑人肯下此毒手。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长期戴一骷髅面具。于是,可怜的她一直戴了40 年的骷髅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为止。

推荐第8篇:法律小故事二

5.关键岗位要有自己人

幽默:三男子去女方提亲,家长:说说各自情况。A:我有1000万;B:我有一栋豪宅,价值2000万;女方家长很满意,就问C,你家有什么?C答:我什么都没有,只有一个孩子。现在孩子在你女儿的肚子里。A、B无语,走了。

短评:这个案例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核心竞争力不是钱和房子,是在关键的岗位上,要有自己的人

6.律师说什么

幽默:法庭准备正式开庭审判杀人犯吉米,可是他的律师因故没有来。

法官:“吉米,你的律师没有来,你要等他吗?” 吉米:“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是在作案现场被抓住的!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你等他有什么用,他还能说什么呢?” 吉米:“我也很奇怪,所以特别想听听他到底会说点什么。”

短评:谁说律师收费后就必须要改变法律的最终结果呢?!让当事人体面的、有尊严的受刑也是收费的内容之一。

7.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幽默:

(一)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二)两个久未见面的老朋友在街上碰到了,其中一个拄着拐杖。“你怎么了?” 另一个关切地问。 “我六个月前遇到了车祸。” “这么严重,现在还用拐杖!”

“医生认为可以丢掉了,但我的律师认为还不行。”

短评:个案正义的缺失是法治得以顺利运行的成本,中国律师要解开自己的心结,从职业职责要求出发在规范内寻求自己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无可厚非。

8.右 手 犯 罪

幽默:这是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说:“被告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东西而已。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

法官最后判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的右手一年徒刑。被告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

律师飞快地帮被告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扬长而去。

短评:好猎手未能斗过狡猾的狐狸! 9.请律师出庭

幽默:两个冤家路窄的人在大吵大闹。一个说:“我要到法院去告你!”另一个说:“奉陪!”“我要把你告到最高法院!”“奉陪,”“我到地狱都要告你!”“这个„„到时我会请律师出庭的!”

短评:律师也不容易,要能上天入地! 10.可怜的愿望

幽默: 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 “ 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 “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

“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短评:这个男人的确够可怜的,包括思想。 11.什么话

幽默:女律师刚回到家里,丈夫立即质问:“你真可恶!不和我商量一句,就把头发剪了,像什么话?”

女律师:“你也不和我商量一句,就把头顶秃了,这又像什么话?”

短评:律师挣点钱,容易吗! 12.自动退出

幽默:一位法官刚判 完一件离婚案下班回家,看见自己的妻子与一位律师亲热地谈情说爱,一时怒不可遏,冲上去要和律师决斗。

律师说:“你我都不想死,要不这样好了,我们双方都朝天花板开枪,然后同时倒地装死,看你妻子跑向哪个,另一个就得自动退出。” 法官一想也好,就同意了律师的建议。

枪声响后,只听见法官的妻子跑向衣柜,说:“亲爱的,快出来吧,他们两个都死了。”

短评:作为法律人怎么能选择“决斗”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呢,生命多可贵!但结果还是很意外„„

13.(一)咨询收费

幽默:一个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想去找的律师。他问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东西,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 律师回答:“那是当然的了。” 肉店老板:“你讲话算数吗?”

“当然!我是专门从事诉讼的律师,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请你付给我十块钱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

律师笑道:“好,我同意。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向我咨询每次收费二十块钱,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二十块钱,扣除我赔偿你的十块钱之后,你还应付给我十块钱。”

(二)休想付款

幽默: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

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 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 。

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

“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 “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 “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

“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 “是的,先生。”医生答道。 “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短评:律师风采展示! 14.寻根问底

幽默:律师询问证人:“你的年龄?”

女证人:“二十三岁零几个月。” 律师追问:“究竟零几个月?”

女证人无可奈何回答:“一百二十九个月。”

短评:一百二十九个月,那就是10.75年啊!! 15.律师过剩

幽默:一位俄国人、一位古巴人、一位美国商人和一位美国律师在火车上相遇。俄国人拿出一瓶伏特加酒给大家各倒一杯,然后把剩下的半瓶酒扔出车窗。 “你干嘛扔掉?”美国商人问。

“我们国家有的是伏特加,怎么喝也喝不完。”俄国人答。 过了一会儿,古巴人请大家抽雪茄烟,他吸了两口便把烟掷出窗外。 “我想古巴的经济很困难,”美国商人说,“可你却把好端端的烟丢掉。” “烟嘛„„”古巴人说,“在古巴多得很,我们多得不知如何处理才好。” 美国人默默地坐了片刻。然后站起身来抓住律师,把他抛出窗外。

评论:中国的律师市场潜力还很大!

推荐第9篇:法律小故事演讲稿

法律小故事演讲稿

乌镇中学 ZHY 舞勺,多么美丽的一个字眼。然而在犯罪分子中,他们却狼狈地占了70%。在这样如烟花般璀璨的年纪,谁愿今后的人生将被囚禁在黑色的监牢?谁愿这婀娜多姿的花期还未开始便已结束?谁不愿与家人同住快乐地成长?谁不愿自己的生命能绽放妖娆?

偶然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安徽省里的一有个名叫成成的少年。他的父亲生性好酒,醉酒后经常打骂他,还好成成有母亲和爷爷疼爱。然而,自从母亲给他生了个妹妹玲玲后,对他不再像从前那样疼爱。今年初,成成的爷爷生病去世,世上最疼他的人离开了他,这让他的性格变得更加孤僻、古怪,整日闷闷不乐。

不久,成成遇到了活泼大方的娟娟,成成真心喜欢比自己小一岁的娟娟,他天真地认为,只要认娟娟做干妹妹,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和她经常在一起畅聊心扉,排遣寂寞。可他几次和母亲商量,要认娟娟做干妹妹,都遭到母亲坚决反对。

4月24日晚8时许,成成想让母亲到学校接娟娟,因为娟娟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只有认识的成年人才能接出学生。母亲没有同意,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面对母亲的呵斥,气急败坏的成成甩出狠话:“你不让我认干妹妹,你也不要玲玲了”。

成成随后骑着电瓶车回家,从姑姑手中将玲玲骗走,用电瓶车将玲玲带到淮河岸边,扔进了淮河里。成成回到家,将电瓶车钥匙扔给母亲时,轻描淡写的说了一句“我去公安局了”,之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听到这里,你们或许会觉得之所以成成会做出违法的事来是他自身因素,亦或是你们会觉得这是家庭原因才导致他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啊,作为未成年的他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思想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法律意识还过于浅薄。

如今的我们是温室里的花朵,从小被宠着长大,以至于一点点的斥责就有可能导致我们的偏激行为,而同样成成父亲对他简单粗暴的方式,母亲对它渐渐的冷淡更是使他的心灵过于扭曲,以至于他在背离社会规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导致犯罪。

我们每个人都会犯错,然而有些错误我们可以更改,而有些错误我们终其一生也不能触碰,一旦触犯,那就是一生的烙印,是伴随我们一生洗不掉的污点!

就像年轻的成成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的责难,残忍的刑罚将年仅14岁的他紧紧禁锢在14岁的那个深夜,自此他的烟火已经冥灭。时光雕刻着属于他的心碎。捺拨着光阴的余韵,繁华已消散。而岁月的脚步更是惊扰了悠远的一江碧水,只可惜了昨日的欢歌,已经不再被夜夜弹唱。他终是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

在那往后暗无天日的七年里,他或许会想起,他也曾有过那么一些美好的回忆。然而影儿淡却,年华碎成灰烬,碎成片片花朵,碎成颗颗星辰,碎成一个个纸鸢,在阴霾的天空上,飘来飘去。在他往后的七年光阴,面对泥砖砌成的墙壁,他只能默默地伫立,然后一直深深地凝望,凝望,直到把这黑色的牢笼望成眼眸中盛开的光芒。

如果时间是世人惦念的悔,却仍难成实在化成的灰。在我说话的此时,或许在世界的某个角落,又在上演着这样的事故,所以请不要让你让我让他的生命成为一场华丽的葬礼,让我们呼吁更多的人来弘扬法律,让悲剧不再一幕幕地再次上演。

青春不过一朝花期,开过却再没有第二个春天。我们可以怎么妖娆怎么绽放,却不能怎么肆意怎么放纵。

健康快乐的成长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不只是我们自己还有我们的父母,老师,甚至是整个社会都可能成为导致孩子犯罪的因素。增强法律意识,已经迫在眉睫!就让法律深入每个人的内心吧!

推荐第10篇: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塘厦第一小学 五(2)班 洪旭丽

第一个故事写了一个年岁已高的老爷爷骑单车不小心压了别人的狗,牵狗的人却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爷赔偿。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张女士看到了就给牵狗人讲了法律道理。牵狗人也自己觉得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第二小故事写了王先生的父亲和二叔由于不和,二人打架。王先生知道了立刻用法律来解决,读后感《法律小故事读后感》。从此父亲和二叔就和好了。后来父亲对法律越来越有兴趣。村子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第三个故事写了小翼老师考上汽车驾照后,每天以车代步。有一天,小翼老师没开车。这天下午小翼老师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放在家里了。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小翼老师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来自己今天没开车来学校。这时小翼老师发现一台汽车的钥匙交给学校的保安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心想借车一用,就开起车走了。开到半路就碰上了警察检查。警察要求检查驾照。没有驾照的小翼老师,向警察解释。可是警察不相信。并把小翼老师送上法庭上。法官判了小翼老师普通盗窃罪。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以免惹祸上身却不知。

这些小故事都有个共同点就是要守法和知法。

第11篇:校园法律案例小故事

学生法制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旨在使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其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下面是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案例:

北京某高校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5人受伤,其中有一名实验室负责老师、两名学生和两名设备调试工程师。爆炸原因初步认定为,学校新购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

据了解,该实验室为微生物实验室。受伤的同学称,事发当天下午1点20分左右,厂家的两位工程师正在调试学校新购买的厌氧操作台,他在一旁跟着学习操作,另一位同学站在他们身后。实验室的负责老师当时也在做实验。然而,随着一声巨响,该同学被一股强力推倒 仪器爆炸了。实验室里的玻璃器皿被炸得粉碎,飞向了屋内的5个人。学生公寓、实验室安全无小事,也许就在我们不经意的那一刻,已经种下了安全因患的祸根,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上述发生在大学的火灾爆炸案例,旨在提醒同学们一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警钟长鸣。公安消防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对高校火灾事故的历年通报显示,近几年全国高校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数量、经济损失对教学科研的破坏程度及给师生员工造成的生活负担是逐年上升的。因此搞好消防安全是保证高校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福建省学校内“敲诈勒索学生”案件频频发生。在福州地区“敲诈勒索”甚至有了本地的顺口溜,美其名约“搓垢”,可见其校园暴力的严重性。“敲诈勒索学生”案件可分为两类:校内和校外。福建省内个别学校安保制度的不健全,造成很大部分“敲诈勒索学生”案件发生在校外的。

在上网成隐或其他急需钱用,家里又不给或不好向家里伸手而又没有钱的情况下,就开始敲诈勒索弱小同学的钱物而违法乱纪。最常见的情况,被和自己同一个学校,有的是因为有点小小的摩擦或者说小小的过节,而被敲诈。也有的是没有半点原因,而无端的被敲诈的。

逃避真实的交流

大学生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2月18日凌晨零点三十六分,某校音乐系14届学生孙某、李某酗酒后到学校门口的农行ATM机持卡取款,因该时间段为银行统一扎帐时间,所以未能如愿取款。两人遂用手、脚、打火机等攻击防爆显示屏,导致ATM机损坏。事后,接受罚款,并分别受记过、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恶意破坏金融设施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鉴于该校与银行良好合作关系方面的原因,对方才没有起诉,否则上述两位学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两位同学没有遵守校规,按时返校就寝;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法制意识淡漠终酿此大错,给家庭造成损失,给学校和社会均带来不利影响。

高校应如何采取措施

(1)开展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道德是以舆论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培养青年大学生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必须在社会活动和集体生活中进行。

(2)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将处处碰壁。大学生要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就必须知法、守法。因而,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制教育,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3)开展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大学生处在青年中晚期,容易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因而需大力开展心理咨询与教育活动,疏导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疾患。

(4)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大学一般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过程,社会阅历较浅,加上是同时代青年中的佼佼者,优越感强烈,往往难以承受挫折的打击。所以,很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 要使他们认识到人生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要有从失败中重新站起来的勇气与力量,要用自信去迎接人生中的坎坷。

(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作为从学校教育环境中生长起来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它是以校园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群体文化, 具有教育、导向、感化、激励等方面的功能。

(6)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12篇:有关法律的小故事

有关法律的小故事

孙园: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王伟华:身患重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张琪: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 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几次接受审讯都坦然承认是他干的,为了说服警察相信他,阿龙带着警察找到小文的尸体。

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陈聪:丽丽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丽丽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丽丽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丽丽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

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丽丽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丽丽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丽丽为“压寨夫人”。

丽丽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丽丽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丽丽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丽丽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丽丽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丽丽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丽丽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没有追究丽丽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丽丽重新回学校读书。

第13篇:法律案例分析的小故事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第14篇:法律在我身边小故事

法律在我身边小故事

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在生活中,也有些虽然没被制裁,但其实已被法律盯上的事件.比如说,群抠,吸毒,抢劫,偷窃,迷恋网吧等.有一次,老师无意中发现班上有同学竟偷父母的钱,一开始以为只是偷小数目的,后来事情一点一点地被揭开了:不止是一元,两元的,而是几百几百地偷.老师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刻找那个同学谈心,后来还知道他把几百元存在小店里……老师为此语重心长地教育了他,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小时偷针,大时偷金”有时或许只是一时迷惑,却会让自己的命运出现另一个大转折点,让自己的“画纸”沾上抹不去的黑点.

某一学校的一位女同学在学校看见一位男士正在抽烟,便对那位男士说:“叔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内吸烟。”男士听了连忙把烟灭掉,丢进了垃圾桶。

从这两件事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是多么的重要,我们要合理的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第15篇: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我们生活的学校那么美丽而且井然有序,那是因为学校有规章制度,我们师生都能很好的遵守和爱护;我们生活的社会那么安定和谐,那是因为社会有法律法规的约束,高素质的人们都能严格的遵守和维护。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法律,我认为就是交通法了。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要酒后驾车、驾车不要超速,行人不要乱穿马路等,正因为有了这些很简单交通法规,人们的出行才有了安全的保障。可是,这么简单容易的制度总是有人破坏,给自己给他人带来无尽的苦痛。

记得那是一天放学的时候,当我和同学快要走到叉路口时,身旁突然闪过一辆自行车,骑车的是个年轻人。我感到他骑得太快,就跟同学说:‚这么快,太危险。‛话音刚落,就传来了‘咣铛’、‘啊’的声音,还夹着一个女人的尖叫声。我俩赶紧走过去一看,原来那个年青人撞在了一辆刚要转弯的卡车上。那辆自行车坏了,车旁跌坐着一位老年妇女,青年人摔在地上,头顶血流如注,生命垂危……

看到这一幕,我联想到一次次从电视上看到的那一则则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还有那一声声失去亲人的痛不欲生、撕心裂肺的哭声,我的心也像裂开似地疼痛起来。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亲人,为了别人,更为了自己,我们每个人都要好好珍惜生命!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第16篇:法律小故事(保护妇女)[免费]

法律在身边,幸福进我家

在我家的楼道里,有一户人家很奇特的,平常走的不是很近,因为他们夫妻平日里总是不见人影,但说到底还是邻居,大体还是知道一点。

小两口结婚没多久,两个人还没有孩子,户主是女方,姓田,男方姓吴,倒是长的挺英俊的,看开的车就知道工作还不错,两个人也挺恩爱,反正每次遇见他们都是手挽着手的,后来我才知道,女方怀孕了,现在还看不出来罢了,过了没几个月,女方在家里安心养胎了,我作为邻居,毕竟是过来人,也想给她提点建议,便抽了个周六的空去看了她。

一进门,她见我倒是很惊讶,连声叫着大姐,我便答应了,坐下来后发现家里打扫的很干净,已经有很多婴儿用品了,看得出来很用心,我便夸她勤快,她说这都是老吴的功劳,我便开始说明来意:“小田,你看你这是第一胎,没有多少经验,父母也不在身边,以后你有事就招呼我们一家,邻里邻居,我们多少还是有些照应的。”她很高兴:“大姐,真是谢谢了!说实话我一个人在家也是很无聊的,你这么一说我就放心了,还怕以后去你家会打扰你呢。”我又问起了孩子是男是女,她说:“大姐,你不知道,现在是绝对不让查孩子性别的,就怕有人重男轻女,不要女孩!”我点头:“是啊,现在虽说男女平等,可是还是有更多的人不喜欢女孩啊!”她坚定地说:“不论男孩还是女孩,都是宝,婆婆重男轻女,我也有办法!”我好奇:“什么办法?”她笑着说:“大姐,你们家孩子随谁姓?”我纳闷的说:“当然是孩子

新泰市上庄小学

吴学兰

他爸了,这还用问?老祖宗留下的规矩了。”她摇摇头说:“大姐,你错了,孩子随谁都行的。”我大惊:“这怎么可能!孩子随父姓不是理所应当的吗!”她说:“大姐你真糊涂啊,现在的政策是什么?男女平等啊,自然家里的地位也是一样了,以前的大男人主义都是老封建了,什么男人至上,三从四德啊,害了多少女人!孩子是男女双方的,是两个人的,孩子如果只能随父亲姓,那还不是父权社会吗!”我还是惊讶不已:“这么说法律允许随母姓?”她笑着继续说:“对啊,早就可以了。婆婆说什么都要我去查孩子性别,说“如果是女儿就不要”,什么“这是老吴家一根独苗,不能让老吴家断了香火”之类的,真是不可理喻,和她说什么也不听,我就和我老公商量,他说这是我十月怀胎冒着生命危险生下来的孩子,听我的,所以我就决定第一个孩子不论是男是女,都随我姓!让婆婆自己自责去吧!”我们又聊了一些其他的,然后我就告辞了。

回到家,我细细一想,和她说的这一番话,真是让我长了不少见识!女人就是要靠自己,不能和旧社会一样为了老公。为了婆婆活着,自己的命运是自己的,家庭也是自己的,孩子更是自己的,不能因为婆婆的只言片语,无后不孝的愚蠢言论而使自己做错事,陷入痛苦之中!

女人们,站起来吧!让自己理智的活着!为自己活着!

新泰市上庄小学

吴学兰

第17篇:关于青少年法律的小故事

关于青少年法律的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

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几次接受审讯都坦然承认是他干的,为了说服警察相信他,阿龙带着警察找到小文的尸体。

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四

丽丽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丽丽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丽丽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丽丽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

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丽丽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丽丽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丽丽为“压寨夫人”。

丽丽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丽丽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丽丽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丽丽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丽丽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丽丽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丽丽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没有追究丽丽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丽丽重新回学校读书。

第18篇:1法律宣导小故事贪污篇

1.法律宣導小故事—貪污篇

老馬在台鐵工作已經超過25年,目前是擔任列車車長的職務,對於這份工作一向謹守本分,從不曾遲到早退,最近已經在準備退休,打算後領了退休金後含飴弄孫去。某天,老馬執行一班由高雄開往基隆的車班勤務、正在查票的時候,看見一名男性乘客神色慌張,老馬憑著多年的經驗心想:這名男子肯定沒有買票上車,於是便上前盤查,果不其然,該名男子確實是無票上車,老馬告訴該名男性乘客,按規定該名男子除了需補起迄站的票款外,尚必須支付相當成數的賠償金。就在老馬準備向該男子開罰之際,該名男子突然嚷嚷:「你不是馬屁精嗎?我是大毛呀!」原來,該名男子是老馬的國小同學,小時候的感情好得有如親兄弟的兩人,已經有數十年沒見過面了,氣氛一下子回到50年前,兩人天南地北的聊著,聊到激動之處兩人像兩個老頑童似的手舞足蹈,實在是太開心,也就顧不得一旁旅客的側目了。大毛稱讚著老馬當了台鐵的列車長,捧著公務員的鐵飯碗好不威風!反觀自己生意失敗落魄不已,正準備去台北投靠女兒女婿,也不知道人家要不要賞自己一口飯吃…。老馬此時才回過神來,想起自己正在執行公務,依規定應對大毛收取票款及一定成數的罰金,但看著自己多年不見的老友如此潦倒,一股想為朋友兩肋插刀的義氣油然而生,他告訴大毛說:我等會兒找機會拿張票給你出站,你別跟別人說

我這樣幫過你喔!而後老馬沿著車箱順序一路查票,果然碰到一名女性外勞跟老馬表示要補票,該名女子用很生澀的國語說她的票是從台南到中壢的,她要補中壢到板橋的票。原本按規定,老馬必須把原來台南到中壢的票及後來中壢到板橋的補票一併交給該名女子,老馬心想:大毛不正是要從中壢出站嗎?於是便利用該女子不懂中文的機會,收取了該名女子原來的車票及差額票款,還沒來得及補票給該名女子,就把該名女子的車票拿去給大毛,讓大毛順利出站。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台鐵的政風人員正好也在車上巡邏,而該名女性外勞又誤以為政風人員是老馬而向該政風人員詢問補票之事,該政風人員追查之下,才讓這整件事情曝了光…。

老馬沒有想到,自己的這個「義氣」之舉,已經觸犯了公務員圖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項的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代民主政治,人民乃國家之主人,由全國人民選出的代表來處理國事,我國尚以文官考試之方式充實國家機關的內部成員。國家大政得以推動,即仰賴於人民對政府之信任,而公務員既代表國家執行職務,因此,公務員個人品性操守及執行職務公正無私之要求便遠高於一般人民。因而,為使人民信賴政府,莫不致力於端正公務員清廉形象,而對於公務員貪污的犯罪行為祭出重罰。或許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台南到板橋的票不過是曲曲數百元之譜,給自己的朋友一點小慧乃人之常情,何必過於苛責,而科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或許在本案中有情輕法重的狀況(實際上,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令人詬病之處,法院在處理類此情形時亦會透過各種減刑規定使量刑達到合理)然請試想,公務員掌握著公權力,其權力何其大?利用自己的權力行貪贓枉法之事,受害的除了可能是納稅人民的血汗錢,更有可能是無辜人民寶貴的生命!身為公務員一定要謹守依法行政的原則,因為公務員貪污乃動搖國本之事,不可不慎!

第19篇:法律故事演讲稿

莫让生命的花朵过早凋零

各位尊敬的评委老师:

您好! 首先感谢老师的信任和支持,给了我这次演讲的机会。我演讲的主题是《莫让生命的花朵过早凋零》。我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小王与小朱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朱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朱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朱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一点颜色看看,由于小王家没人,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了一阵后离开。第二天,小王知道后,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小朱放学刚走出校门,小魏上去对准小朱就是一刀。小朱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小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小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砍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小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小朱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小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朱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庭,让三朵本该绚丽绽放的花朵过早凋零。 同学们: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对我们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许多案例表明,校园犯罪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气候,越是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学生纪律差的学校,发生的事件越多。学校犯罪事件又是一种见不得人的、偷偷摸摸的勾当,因此它只能在黑暗中进行。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么,参与犯罪者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坚信,正气的阳光普照下的花朵,必会开出属于自己的精彩!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第20篇:法律故事演讲稿

中学生演讲稿 :

法律在我心中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们今天所演讲的话题是《法律在我心中》。不瞒大家说,法律对我来说,只是一个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我只是一名初中七年级的学生,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吗?带着这个疑问,我请教我最信任的人:

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的保护使我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原来法律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不曾离开,当有人走路不靠右侧通行,随意破坏交通规则时;当有人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座椅,打碎路灯时;当有人破坏草坪、花卉,随意污染环境时;当有人携带易燃易爆品乘车坐船时;当有人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强取豪夺或偷窃时······这些不都是我们身边

的违法行为吗?这其中有你吗?有你的同学或家人吗?

年仅15岁的杨某从小父母离异,杨某跟随父亲生活,后父亲去世,他居无定所,而生母对他漠不关心、置之不理 ,他便以居委会为家,每天在居委会领取6元的生活费。居委会下班后,空虚、寂寞的他望着街上打闹游玩和他一般大的少年,不由自主地融入他们之中。很快,他认识了一名与他有相似经历、年龄相仿的少年高某,没有亲人关爱的他们,很快成为形影不离的朋友,面对色彩斑澜的世界,他们既兴奋又困惑,杨某每天领的6元生活费显然不够他们的花销,于是他们打起了同龄人的主意。今年3月6日,杨某、高某在一巷子里遇到了学生韩某,杨某在露出腰间携带的匕首后,逼迫韩某交出现金10元及价值700元的小灵通,两人在变卖小灵通后将所得现金挥霍一空,第一次作案顺利得手后,高兴之余他们又在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6天后的夜晚,正在吃夜宵的杨某、高某见到3名学生携带手机经过,杨某便将3人带到如安街,高某将手中的啤酒瓶摔碎并手持半截瓶子威胁,受到惊吓的3学生交出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和2元钱。当晚两人将手机卖出,将所得钱用来饮酒作乐,当两人感叹挣钱容易时,警方得到群众举报将两人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两人作案时均未满18岁,且被抢手机已追回发还了被害人,以及两人的特殊的家庭环境,对他们减轻处罚,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在浙江余杭东塘镇16岁少年肖军偷了家里钱,因怕被发现竟对父母下毒;

上海市医药学校中职二年级一群女生围殴一名女生同学; 四川某校一名女生因制止隔壁宿舍女生吵闹,遭到该宿舍女生拳脚相加;

山东某校一名男生用砖头敲死同学······

这一个个令人发指的案例,让人既为这些少男少女的行为感到震惊,更为他们的无知感到痛心。有关方面的调查表明,当前青少年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而对法律的无知乃至漠视是造成他们懵懵懂懂犯罪的重要原因。

邓小平爷爷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将永远是一句空话!古人说的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千万不要因小错而酿成终生大错,成为社会的罪人啊!只要我们心中有法,你就会明白:什么事情可做,什么事情不可做,什么样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此刻,我想大家已经清楚了,法律是一柄双刃剑,他既惩治坏人,也约束自己,他既赋予你权利,也让你肩负责任,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身边,它就在我们心中。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2015年11月11日

中学生演讲稿 :

做一名守法的中学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所谈论的话题是《做一名守法的中学生》。不瞒大家说,法律对我来说,是一个神圣却又模糊的名词。我只是一名初中七年级的学生,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吗?带着这个疑问,我请教我最信任的人:

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原来法律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不曾离开。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就在上个月14日晚自习,我校九年级学生王某因放学后,在打乒乓球时和八年级学生李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事后王某越想越生气,于是请同学从校外买进一斤白酒。他一气之下喝了许多。上晚自习时,他总是趴在课桌上。上晚自习的刘老师发现后,关切的问:“王同学,你不舒服吗?”哪知这么一问,王某“啪”一拍桌子站了起来说:“不要管我,我很烦。”当时全班同学一下子被怔住了。随即同学们向他投去异样的目光。王某环顾教室的同学,情绪忽然失控,随即从身上抽出一把刀。“谁想死”他用凶狠狠的语气说。手里的刀不时比划着。见此情景,刘老师微笑着连忙安慰说:“心烦就稍稍休息一下。”同时老师也示意同学们不要有任何举动。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五分钟后,王某拿着刀的手逐渐放低了。他做回到座位上,掏出一支烟抽了起来。神情是那么的“屌”。又过了几分钟,他

拿着刀摇摇晃晃的走到刘老师的面前。“我想喝水”他恶狠狠的说。刘老师趁机一边安慰一边带他走出了教室到办公室里。刘老师并趁机示意同学赶快去找学校保安。通过保安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的努力,王某被制服了。直到被公安工作人员带走时,醉意朦胧的王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触犯到国家法律。也许并没有当有人走路不靠右侧通行,随意破坏交通规则时;当有人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座椅,打碎路灯时;当有人破坏草坪、花卉,随意污染环境时;当有人携带易燃易爆品乘车坐船时;当有人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强取豪夺或偷窃时······这些不都是我们身边的违法行为吗?这其中有你吗?有你的同学或家人吗?

年仅15岁的杨某从小父母离异,杨某跟随父亲生活,后父亲去世,他居无定所,而生母对他漠不关心、置之不理 ,他便以居委会为家,每天在居委会领取6元的生活费。居委会下班后,空虚、寂寞的他望着街上打闹游玩和他一般大的少年,不由自主地融入他们之中。很快,他认识了一名与他有相似经历、年龄相仿的少年高某,没有亲人关爱的他们,很快成为形影不离的朋友,面对色彩斑澜的世界,他们既兴奋又困惑,杨某每天领的6元生活费显然不够他们的花销,于是他们打起了同龄人的主意。今年3月6日,杨某、高某在一巷子里遇到了学生韩某,杨某在露出腰间携带的匕首后,逼迫韩某交出现金10元及价值700元的小灵通,两人在变卖小灵通后将所得现金挥霍一空,第一次作案顺利得手后,高兴之余他们又在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6天后的夜晚,正在吃夜宵的杨某、高某见到3名学生携带手

机经过,杨某便将3人带到如安街,高某将手中的啤酒瓶摔碎并手持半截瓶子威胁,受到惊吓的3学生交出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和2元钱。当晚两人将手机卖出,将所得钱用来饮酒作乐,当两人感叹挣钱容易时,警方得到群众举报将两人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两人作案时均未满18岁,且被抢手机已追回发还了被害人,以及两人的特殊的家庭环境,对他们减轻处罚,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在浙江余杭东塘镇16岁少年肖军偷了家里钱,因怕被发现竟对父母下毒;

上海市医药学校中职二年级一群女生围殴一名女生同学; 四川某校一名女生因制止隔壁宿舍女生吵闹,遭到该宿舍女生拳脚相加;

山东某校一名男生用砖头敲死同学······

这一个个令人发指的案例,让人既为这些少男少女的行为感到震惊,更为他们的无知感到痛心。有关方面的调查表明,当前青少年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而对法律的无知乃至漠视是造成他们懵懵懂懂犯罪的重要原因。

邓小平爷爷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将永远是一句空话!古人说的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千万不要因小错而酿成终生大错,成为社会的罪人啊!只要我们心中有

法,你就会明白:什么事情可做,什么事情不可做,什么样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此刻,我想大家已经清楚了,法律是一柄双刃剑,他既惩治坏人,也约束自己,他既赋予你权利,也让你肩负责任,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身边,它就在我们心中。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2015年11月11日

法律小故事
《法律小故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