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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笔记(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30 18:02:3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法笔记

学法笔记

篇1:学 法 笔 记

学法笔记

----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今天上午,街道司法所黄所长,邀请到市司法局领导和律师事务所郑大律师,来我社区开展“律师进社区”座谈活动,宣传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通过社区开展系列的学法和普法工作,充分提高了我们社区干部的法律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我更加认识到要真正做到学好法用好法,体会到: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其次,本职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社区干部,要充分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第三,自身建设的要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败,关系到社区形象。四是广大群众的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社区干部,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的事情,而是非学好不可。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

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

四、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篇2:普法学习笔记

普法学习笔记(摘抄)

第一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一、定义

【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一) 它具有人民性。

(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 具有法律性。

(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二)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三】本质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四】必须做到:

1.依法治国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为指导,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它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化,包括对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先进的、科学的法治思想和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研究了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指出法律是以现实物质生活为基础的,即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这一根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认为,法律并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深刻地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甚至被中断的过程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日益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物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

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实践,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启示,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实践表明,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在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之下,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从总体上看,我国古代法制是为巩固历代帝王的王权统治服务的,人治的色彩相当浑厚;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有其阶级性和虚伪性的一面。但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包括了不少民主性的内涵,是可以合理继承的。如法家提出的以法治治国,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援法断罪,罪刑法定;治法治吏,相辅相成等。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遗产中的有益成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源泉。西方资产阶级在几百年的反对封建主义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也积累了不少法治实践经验,有的较为成熟,已经制度化。他们在法治理念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思想资料,如公平正义的思想、尊重人权的思想、规范和监督公权力的思想、尊崇法律权威的思想等。这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源泉。我们可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制度的特点出发,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进行甄别、吸收,为我所用,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指导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

验,批判继承和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思想体系,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是会注意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第二讲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

篇3:教师法学习笔记

政治学习笔记

主持人:李延敏学习者: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习时间:3月19日

交笔记时间:3月19日

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评价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③、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2)品德。(3)学历。 (4)业务。(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推荐第2篇:第二季度学法笔记

荥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第二季度学法笔记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学习时间:120分钟(5月28日) 学习地点:四楼会议室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主讲人:刘国贤

参加人员: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一、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

2、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

3、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的规定

1、陈述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3、要求行政赔 1 偿权。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七、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第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八、行政机关所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以下三种:

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或者虽然提出了申请但未获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加处原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而又无任何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将拍卖款抵缴罚款,或者依法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 荥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第二季度学法测试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姓名:

科室: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 。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

3.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4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9.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 )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10.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11.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 ) A.警告与罚金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 A.撤职 B.扣押C.责令停产停业D.开除

14.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

A.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B.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后有设定权C.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D.没有设定权

15.我国《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此项措施属于什么处罚?( ) A.财产罚 B.声誉罚C.行为罚 D.人身罚

6 16.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行政规章,规定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除处罚单位以外,还要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设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章是否违法?( )

A.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行政处罚B.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C.违法。因为本规章超出了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D.不违法

17.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一组织。根据这一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 )

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18.某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5000元;(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4)要求赔礼道歉。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责令限期治理B.罚款5000元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D.要求赔礼道歉

19.郑某携带港币9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郑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万元港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 )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8.1万元港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7 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0.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 A.县技术监督局B.农业技术推广站C.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

二、判断题(每题1分)

1.行政处罚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举行的听证会均应当公开进行。( )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4.某市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一商贩抵制,便依法将其带回执法大队讯问。( )

5.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8.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9.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10.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所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

1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 8 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1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14.某县药材公司因不服该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在县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县药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受到行政处罚,于是主动向县法院申请撤诉,县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

1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

16.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17.听证主持人可就听证内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8.工商所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19.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须查明事实。( )

20.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

三、论述题(20分)

1、某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解决机动车超载的执法检查活动中,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让运煤的车主先交一个月的超载罚款,理由是,免得天天停车检查,交罚款费事,当地群众称之为"罚款买月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

四、案例分析(20分)

2000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这一事实,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下月10日李某尚未筹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问:(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10 (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11 行政处罚法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

2、B;

3、C;

4、C;

5、A;

6、C;

7、A;

8、D;

9、C;

10、C;

11、B;

12、D;

13、C;

14、D;

15、C;

16、C;

17、B;

18、B;

19、D;20、A;

二、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对;

9、对;

10、错;

11、对;

12、对;

13、错;

14、对;

15、对;

16、对;

17、错;

18、对;

19、错;20、对;

三、论述题

答:答: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纠正,预防行政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交了罚款,可以"买到违法权",就背离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

四、案例分析

答:问:(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答: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盲目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答: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答: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不予理。因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捍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复议期内。 (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12 答: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错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列入本机关的行政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推荐第3篇:领导班子学法笔记

领导班子学法笔记

时 间:2009年1月10日(17:00—18:30) 地 点:局机关三楼会议室 人 员: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内 容:学习《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领学人:王冬

一、2008年我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所定“保二争一”工作目标任务,不断创新管理思路,狠抓措施落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在全体城管人员的团结拼搏、扎实苦干下,城市管理水平、环卫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容市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我区经济的发展,环境的优化,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今年我局在强化作风整顿的同时,要加强领导班子的业务学习,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紧抓业务学习不放松,每季度要集中班子成员一起学习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促使每位领导干部都能将市容环卫条例熟记于心。除集中学习外,班子成员还要加强自学,同时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集体和个人互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使全局上下的学习氛围不断高涨。

三、今天我们集中学习《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实施办法》相比,具有新的特点:

1、使我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管理依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者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进一步强调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3、增加了对“市容环卫责任”、“环境卫生设施”及“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4、加大了对“城市牛皮癣”这一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

5、增加了对媒体义务的规定,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舆论保障,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管理环境。

时 间:2009年3月17日(17:00—18:00) 地 点:局机关三楼会议室 人 员: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内 容:学习《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1 领学人:杜庆华

一、学习《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的通知》(苏依法办[2008]12号),各单位要结合新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市、区局将在执法检查、年度考核中对《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作为对基层执法单位评先创优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的内容

《规范》分五章,共第七十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共5条。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共10条。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七节),共45条。

1、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2、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3、第三节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4、第四节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5、第五节

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6、第六节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7、第七节

执法车辆使用规范

第四章:执法人员仪容规范,共12条。 第五章:附则,共2条。

时 间:2009年5月31日(17:00—18:30) 地 点:局机关三楼会议室 人 员: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内 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领学人:高兆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未经公开的规范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对于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主体不能只强调制裁,而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自觉守法,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5、保障权利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时 间:2009年7月12日(17:00—18:00) 地 点:局机关三楼会议室 人 员: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内 容:学习《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领学人:杨芬

一、为统一和规范我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各单位要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需要注意的几点:

1、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

3

2、《参照标准》中所称“重要地区”是指城市主要道路、城市出入口、新城区、开发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学校、广场、车站、党政机关、大型宾馆等附近地区。“一般地区”是指上述以外的地区。

3、《参照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至”,除处罚初始起点数额外,含上限数,不含下限数。 如《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4处罚标准“第二次违法处罚幅度50-100”,含100,不含50。

时 间:2009年10月11日(17:00—18:30) 地 点:局机关三楼会议室 人 员: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内 容:学习《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及条文说明 领学人:张庆龙

一、制定《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目的、意义。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

三、《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的内容(共分11章)

本规范是一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9号公告批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同时废止。

1、第一章:总则,共5条。

2、第二章:术语,共5条。

3、第三章:建(构)筑物,共9条。

4、第四章:城市道路,共9条。

5、第五章:园林绿化,共9条。

6、第六章:公共设施,共8条。

7、第七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共15条。

8、第八章:城市照明,共8条。

9、第九章:公共场所,共5条。

10、第十章:城市水域,共8条。

11、第十一章:居住区,共8条。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推荐第4篇:公务员依法行政学法笔记

《依法行政》培训讲稿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一)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二)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四)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五)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六)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严格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

(四)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一)合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任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权力时,都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合理行政核心内容是行政活动必须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符合比例。

(三)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等规则进行。

行政决定的作出者应当是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的,不能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私下接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有权要求参加行政决定的过程,有权参与和监督行政决定。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一是公正,二是效率。

高校便民的具体制度包括:时限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此外还有紧急处置制度、委托制度、联合决定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

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

(五)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政府机关的道德准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

政府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这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六)权责一致。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特别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最终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行使权力必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许可法

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法第1条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矩宪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禁止随意转让原则。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和实施权的分配

行政法规只能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个,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尚未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才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限制包括:

1、前提限制。

2、

期限限制。

3、内容限制。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体: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通过为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功能是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五、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一)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

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三)法定原则

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

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六、影响质监队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因素

从内部因素看:一是思想认识片面。二是队伍整体执法素质不高。三是运行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从外部因素看:一是社会群众行为不正当。二是被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三是政府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所造成的执法环境不良。

七、质监队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方式

(一)强化行政许可观念,杜绝行政许可的随意性。

(二)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健全民主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效果。

(四)加强内外协调,扩大依法行政影响。

八、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行政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二)依法行政也是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推荐第5篇:公务员学法笔记4

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学法专题讲座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培训讲稿

讲座时间、地点:2007年11月22日上午、12楼会议室 主 讲 人:孙标(市质监局法规科科长)

参加人员:市局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对象是各种行政诉讼行为和各种行政诉讼关系,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具体包括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案件审判独立、合议庭审判独立和审判人员独立等内容。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被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执行力,即行政主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可以照旧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也有些例外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将这些例外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被告基于正当的考虑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并经法院裁定宣告停止执行的;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主体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客体和对象,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范围。

(五)合议审理原则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

(六)不适用调解原则 。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诉讼中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该原则也有例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七)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能确认其合法与否,宣告其无效或撤销,但不能直接代替行政主体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加以改变。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以判决形式加以变更。

(八)复议选择原则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说明我国的行政诉讼以“复议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

(九)两审终审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对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另

2 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它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它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程度,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在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还必须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协调,不能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孤立起来。这就需要注意区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定受案范围”两个概念,后者大于前者,具体表现在公民合法权利、规范性文件、事实行为、内部行为、法定最终裁决行为等。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和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以,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原告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不必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规则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1、移送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41条和《行诉法解释》的第12条规定,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原告,就涉及到一个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原告的确认问题,根据《行诉法解释》的第13-18条的规定,原告的确认包括九类: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人身权和财产权)。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

9、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在以下两种情况发生转移:第一,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

5 原告资格转移给其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原告资格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原被告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说,只要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涉及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关系,都可以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都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在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和加害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基础,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

6 关系。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则由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可以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

2、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复杂,一般认为,指定代理人如属于法定代理人,则其权限就是原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如属于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法院在指定时应予以明确。指定代理人权限消灭的情形是:案件终结;当事人产生或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等。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就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的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开始必经的两个环节,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受理则是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起诉的认可和接受,二者共同作用构成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在某些情况下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7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从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起诉如果基本符合立案条件,只是某些条件还有欠缺,应当限期令起诉人更正或补充,人民法院应在起诉人更正或补充后之日起7日内立案。

(二)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诉讼前的准备之后,应当指定日期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包括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读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四种类型的判决,即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和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上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原因。上诉一经受理, 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两种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

8 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裁判、调解书生效2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必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五)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推荐第6篇:公务员学法笔记6

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学法专题讲座

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讲座时间、地点:2008年11月11日下午、11楼会议室 主 讲 人:乔新宇(市质监局监察室)

参加人员:市局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

一、为什么要讲这一课?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这些权力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损失。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首先将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与反贪局同级,从组织上、人员上、装备上给予了保障;其次,组织了保障人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危害资源渎职犯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大了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再次,重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从法律角度界定了查处的标准和范围。

二、正确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特点

(一)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的分则共规定了十种类型的犯罪,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之所以刑法对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是因为每一种犯罪都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也是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叫做犯罪的客体。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就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了侵害,侵犯财产的犯罪使国家的、公民的财产遭受了损失。那么渎职犯罪就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了侵害,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受到了损害。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所谓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所以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学说,国家赋予你一定的权力,就要求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你的职责,如果你滥用你的权力,该使用权力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你的权力,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不同的构成条件。这就是刑法上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来判断,像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渎职侵权犯罪做为一个类型犯罪,也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也就是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有的表现为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而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的表现为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有的表现为故意不履行职责,即故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职务行为;有的表现为失职行为,即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总之,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很多,用一句概括就是干工作没干明白,根据自己的职责,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并不是工作没干明白就是犯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前面我所介绍的那些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要不然,只要失职就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责任,就没有人去干工作了,至于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后面介绍具体罪名时再详细说。

2、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公务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安监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在我们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你是不是公务员,只要你代表安全监察机关行使了监察职责,有了渎职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说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渎职犯罪中,有的是故意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就是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就是过失犯罪,那么如何区分故

3 意和过失呢?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是积极的追求,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漠不关心,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如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又抛下不管,致使被害人死亡就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犯罪很少有人是抱着积极的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去滥用职权的,绝大部分都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出于本身的职责,明知自己无权决定、处理事务,也知道违反职责行为如果出了事应承担责任,可是他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是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的,所以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那么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避免。故意犯罪是明知道,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玩忽职守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4、几种主要渎职犯罪的构成

渎职罪只是一种类型犯罪的总称,它包含了42种具体的罪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违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今天只就一些主要的罪名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这样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就是说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

4 不正确行使职权与超越职权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力是否属于其依法所应有的权力,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就是不正确履行职权,不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则属于超越职权。

直接经济损失的问题。“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我们在计算损失时一般都是对死亡人员赔偿多少就算多少直接经济损失,但有关物品或其他的损失可能没有计算在内。这在将来我们对事故调查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下。“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这部份我们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计算,由谁计算,怎么计算,值得研究。

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表现:一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二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必须兼备,缺一不可。那么怎么理解玩忽职守行为呢?是指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根据职责要求,应该作而不作,或者放弃职守,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是指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从事,敷衍了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等。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是本罪的主体。

客观表现: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对于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此法律、行政法规

5 有明确规定,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些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导致犯罪。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

6 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都要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行法律、法规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

三要坚持制度监督。教育不是万能的,每个单位、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要针对本单位或本行业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监督机制,并抓好落实。

四要坚持执法公开。执法标准、程序要公开化。每个单位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执法权力运作的封闭性使人民群众很难监督。无数事实证明:发生职务犯罪最重的原因就是对权力约束不力,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权力失去制约越大,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及失职。

五要坚持联系制度。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请司法部门给予授课,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使工作人员知道该什么不该做什么,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建立联系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才能增强执法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减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动因,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才能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胜利进行。

推荐第7篇:公务员学法笔记授课内容

授课内容:

一、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在与行政征收行为相类似的有行政征用、行政征购,应当区分。 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

与行政征收不同:首先,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其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第三,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的使用,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支付安置补助费,而征收则是无偿的。行政征购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费的征收;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

(4)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的征收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警告、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实施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授课内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

行政许可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例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它的特点就是行政给付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其主要形式又包括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革命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治疗费等。

(二)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与烈军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临时补助费,因公伤残补助费等。

(三)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如复员军人建房补助费。

(四)救济 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难的地区的灾民等

(五)优待 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对于上述优待对象,行政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其学费,或者提供其他的优待措施。

(六)社会福利。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社会福利事业一般由政府采取资金扶助及政策优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机构、社会残疾人团体、福利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如假肢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等。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4、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授课内容:行政合同

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作用

行政合同虽有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但又保留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优先权为其条件;它是对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形式,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管理形式。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2、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推荐第8篇:学法内容

皇李小学教职工学法内容 二月份: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专业法律法规。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

三月份:

《教育法》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月份:

《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五月份:

《教师法》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六月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七月份:

做好本学期的发依法治校工作总结

推荐第9篇:学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学校开展了学法知法活动。我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教师法》等重要理论,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在学习了学校下发的法制教育读本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学法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在《教师法》中,这两点是教师的为师之本。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推荐第10篇:学法总结

汨罗市三星中学学法用法总结

近年来,我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素质教育和学生全面发展为主线,以依法执教、依法治校为重点,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为目的。结合学校实际和普法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全校师生法律素质,培养其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觉守法意识,为营造和谐校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合格的公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组织领导及保障机制有力。

1.健全和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各方监督机制和各类奖惩激励机制。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法制领导小组,实实在在地将法制工作落到实处,组长统筹领导、协调学校 “法制校园”建设,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2.认真制定依法治教和“法制校园”建设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将法制教育落实在平时教育教学中,并纳入学校校本培训课程中。通过集体学习,提高对依法治教和“法制校园”建设的认识。采用责任承包制原则,责任落实到个人。

3.加强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将法制安全教育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班级考核,将遵纪守法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对违法乱纪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并设立普法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4.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责人员的职责。

5.建立健全法制宣传员和联络员队伍,让他们真正发挥组织普法学习的骨干作用。

二、工作部署周密而扎实。

在加强法制宣传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培训,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法制宣传

1.认真贯彻 “六五”普法要求,组织师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有学习记录,并撰写一定心得体会,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年末进行检查和开展教职工读书心得体会评比活动。

2.开展活动,丰富学生法律知识。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完善和规范法制教育内容,充分发挥思想品德等课程在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利用校园网、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橱窗、法制小报,通过外出参观、专题讲座、观看录像、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3.通过法制课,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实现宣传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邀请法制副校长及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来学校进行法制宣传,面向社会开展让学生从理论上、行为上参与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学习,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进机关、进学校活动,达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新境界。

(二)、法制教育

我校将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法律法规搜集整理出来,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有选择有重点地学习,学校管理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学校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广大教师依法施教;学校普法工作者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三)、依法管理

1.学校领导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牢固的法制意识,围绕“平安校园”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工作,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不违规办班、入学、考试。

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建设,使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教职工充分了解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3.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加大学校门卫监管力度,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健全校园110报警体系,先后加强与双河口、高峰派出所的联系。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地保障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三、成效显著

1、全校师生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每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合格率100%。

2、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水平明显提高。

3、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明显改善

总之,六年来,我校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上级倾心关注下,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取得了明显成效,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通过上级对我们的领导督查,必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我们将不断总结,不断探索,放眼未来,开拓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再立新功。

第11篇: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心得体会 赵俊艳

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去年,新的《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已经实施了,新的《小学生守则》共有十条,这十条,作为小学生要人人会牢记,并且所有同学都要按照《守则》的要求去做,新的《规范》共有二十条,同样要学,并且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争做讲文明、讲礼貌,各方面素质都得到发展的好学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粘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很多,比如去年在我们学校就有为了帮助朋友恶性打架斗殴的案件,造成对方同学轻伤,构成了刑事犯罪。最后用去家里上万元不说,还被公安机关拘役。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2012年4月

第12篇: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心得体会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学习,推进依法行政

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培训。通过参加严格的培训、考试,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三、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体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工作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到规范服务。

学法体会

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工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学法用法之责任:

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这是多么的无知啊!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家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当今社会人们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着不得不是我们呼唤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先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捍卫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第13篇: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心得体会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国土资源管理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国土资源管理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

一、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学习,推进依法行政

从四五普法以来,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了土地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培训。通过参加严格的培训,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坚持依法行政

《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探索出的一系列做法,同样需要以法律形式总结确定下来。因此,有必要对原《土地管理法》中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发展现状及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监督制度。《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对于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全面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表明了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已步入了新的阶段。我们要把《土地管理法》学深学透,能全面掌握应用。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胆履职、敢于碰碰硬,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资源管理质量控制,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

第14篇: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厂“五五”普法活动的全面开展,处在一线的检修团队也掀起了“学法、懂法、用法”新风。作为一名普通的检修者我也接触学习到了多部法律法规,像《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物权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特别是近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极大的提高了我的法制观念,强化了我的依法习惯。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的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纳入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如破坏选举、强讨恶要、短信骚扰、破坏计算机系统等,可以说为公民的权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其中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有着周密的流程程序,包括受理登记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处理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结束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把“公开、公正”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我想“五五”普法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是为了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五五“普法活动的开展,更能够建立健全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水平,为构建和谐企业,实现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生产一线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党委的引导下,通过对多部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个人觉得收获良多。我们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只有学好法律法规,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并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在各级上级领导下,我结合海洋与渔业本职工作,以“五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围绕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开展各项工作,为构建“阳光、活力、和谐、美好”的海洋与渔业事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认真开展系列的学法和普法工作,充分提高了法律观念、认识和依法

遵法干事的能力和劲头,在实际工作中,我更加认识到要真正做到学好法用好法,体会到: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其次,本职工作的需要。我们本职工作涉及多部法律法规,为规范各项工作,以人为本、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是时代的最新要求,作为一名国家干部,要充分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第五,自身建设的要求。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行业形象。五是广大群众的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干部,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的事情,而是非学好不可。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

五、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通过参加我县法律培训班学习,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基层的一把手、大当家,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置。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这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当人大代表要学好《代表法》;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抓生产要学好《农业法》、《土地法》;植树造林要学好《森

林法》;项目引进要学好《环保法》;优生优育要学好《计生法》;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要学好《民法》和《刑法》,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提升

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我认为:

一是思想上绷紧“一根弦”。计划办什么事,首先要在思想上打问号,符合法律的就去预谋、策划;计划说什么话,先想想群众愿不愿听,听了是什么反映,会有什么效果和后果,用换位思路反复去想,自己先和自己过不去,直到说出来公平、公正、依法为止。

二是工作中穿好“二根线”。作为书记、镇长一肩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从群众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以发自内心的真情与群众沟通交流。在今年“七一”煤矿60万吨甲醇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上,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我就坚持“换位思考”,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外,多次走田间、进农户、坐坑头,讲《土地法》,讲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一次讲不通多次讲,口头讲不清用书本,一条条打印出来,发到群众手中,经过反复宣传、讲解,群众解除了疑虑,最终达成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占地补偿协议。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感到自己有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让群众有法律意识。群众和国家这二根线,针眼再小也得穿过去,并成一根线。

三是决策上把好“三道关”。我始终认为为民办事、办民谋利,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决策。面对虒亭“地大、物稀、财薄、民困”的现状,也曾想放“三把火”烧个通红,砍“三板斧”来个痛快,强建基础,调产增收,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一步到位。想法是好的,但做起来不易。在不断的强化法律意识上,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只要是依法决策,再硬的石头也去啃。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大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即:

——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

——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近年来,国家补偿政策多,农民实惠大,但要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违法事件发生,把各项补偿政策、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保一方稳定。

——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作为领导、班子,必须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务员结合本职工作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农业农村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呈急剧上升态势,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以上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

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本文章来自:『科大学子之家』『http://www.daodoc.com』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农业农村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本文章来自:『科大学子之家』『http://www.daodoc.com』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呈急剧上升态势,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以上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学法是基础 关键在用法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把法制教育融入公务员工作的全过程,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和效果作为检验公务员法制教育成效的标准,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进行。”公务员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力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不切实抓好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也就谈不上建设法治政府。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规划,公务员都是学法用法重点对象,成了法制教育的重要群体。但是在真正落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过程中,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如何把学法与用法结合起来,把法制教育融入公务员工作的全过程,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和效果作为检验公务员法制教育成效的„„

第15篇:学法心得体会

小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心得体会

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去年,新的《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已经实施了,新的《小学生守则》共有十条,这十条,作为小学生要人人会牢记,并且所有同学都要按照《守则》的要求去做,新的《规范》共有二十条,同样要学,并且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争做讲文明、讲礼貌,各方面素质都得到发展的好学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粘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很多,比如去年在我们学校就有为了帮助朋友恶性打架斗殴的案件,造成对方同学轻伤,构成了刑事犯罪。最后用去家里上万元不说,还被公安机关拘役。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小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

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关键是要认识到“五个有”: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都需要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党和国家有号召。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四五”普法规划时,都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江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中央从1994年以来连续举办了十四次法制讲座,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领导干部必须响应中央号召,抓住有利契机,以极大地热情投入到带头学法中去。三是改革开放有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作为领导干部要掌握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管理以及与国际经济交往涉及的惯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前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更需要通过学法来更新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四是自身建设有要求。领导干部分别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带头人,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主管的一大片部门能不能依法办事的问题,领导带了头,学在前,用在前,还能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五是人民群众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公民既积极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民告官”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小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

近几年来,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不断增多。据有关方面统计,交通事故给学生、家庭乃之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极其惨重的。目前,我国仍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绝对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交通事故死亡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当高,交通事故仍呈上升趋势。

孩子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育人不仅要进行智力教育,还要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1、学校工作,安全为天。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维系学校的平安、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要上升到“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创建省级交通安全示范校工作。

2、明确抓“交通安全教育”、争创交通安全示范校工作的现实意义,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校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3、放在深化素质教育、德育工作的大背景下来考虑交通安全教育。我们目前应当搞的教育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德育,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素质教育和德育工作不是口号,而是行动。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学到了交通安全的常识,形成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技能,规范了自己,影响了他人,提高了素质,从而促进了学校的其他工作。

4、与平安校园建设、文明校园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

5、注重学生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在学校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达到 “小手拉大手”,“多一分防范,少一分危险,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村庄”的目的。

第16篇: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心得体会

巴扎中心学校

李吉云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制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17篇: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心得体会

王正厅

说实话,最初,从内心来讲,对学法我是很反感的,也是觉得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仅我这么想,几乎大部分人都是这么认同的。大家都会觉得,我不去做犯法的事,只要埋头工作就行了。至于法律条款,知道不知道又有什么要紧的。特别在百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来做这种事,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

但那只是当初,后来我就觉得这种想法是多么地无知和错误的了!

自从我着手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学习跟我们教师息息相关的《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每天坚持做读书笔记后,我更是痛斥当初的那种无知的想法。

在未学习《教师法》之前,我一天只知道上课、教学、工作,除此之外,很多东西都是懵懵懂懂或者说一知半解。根本不知道很多东西,比如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怎么去维护,而自己又有哪些应得或应尽的权利义务;教育部门为什么要对教师进行各种培训;工资待遇如何增长;对学生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应该如何教育和培养学生;教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教师对社会应该承担些什么等等。

学习《义务教育法》之后,我明白了,为什么国家要让每一个适龄儿童上学,为什么要保证每一个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辍学。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免费供给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科书,免费供他们吃饭,这就是要保证每一个孩子能更好的上学,这些孩子走入社会之后,才会减少给社会造成的负担,也才能更好的建设未来的社会。知道了这些,我们在教育教学中就能全身心的去教育他们,教育他们成长的方向。即使他们犯错,或是学习困难,我们也会很有激情的去教导他们,让这些孩子长大后能更好的适应和改造社会。

前段时间在网络上进行了在线培训,系统地学习了《宪法》和各种基本法律法规条例,了解到之前不知道的很多法律知识,如边境治安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扶贫条例等很多跟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东西。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在线学习,通过一次法律考试,再写了大篇幅的读书笔记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更系统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应该努力去做,哪些东西要坚决反对,哪些东西要大力支持。

像破坏国家和人民安全的邪教这种东西,我们就要以宁死不屈的气节和责任坚决反对,让它没有生存的土壤,没有可行的空间,最终消失殆尽。

法律禁止的我们宁死不去做,法律鼓励的我们再难也要去努力践行。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大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尽心尽力地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时时刻刻关注国家大事,随时随地想着为社会奉献自己。

只要人人都学法、守法、听法,那么,我们的国家就会变得越来越富强,社会就会变得越来越和谐,我们的生活,也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学法,从我做起;守法,从我做起。

来吧!每一个中国人!

2017年11月3日

第18篇:学法心得

学法总结

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首先第一点,简单说一下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点,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点说说我的心得体会。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

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

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

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第19篇:学法制度

雄县雄州镇第二中学全体教师集体学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文件精神,使我校全体教师的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形式

学校全体教师集体学习法律知识,主要采取邀请法制校长进行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学习体会等形式进行。为使我校学法制度得到落实,利用每次校务会集中开会时间,安排10分钟左右的法制教育专题学习。

二、参加学习法律知识的对象

法律知识集中学习由学校法制宣传员韩中民主持。参加人员是:校长、教导主任、会计、教务员、政教员及其他全体教师。

四、学习内容

学习法律知识的重点是:

(一)宪法和法律基础理论。

全面掌握宪法原则,增强宪法观念,提高法治理论水平。

(二)规范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

(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四)在确定学习内容时,要把学法内容与学校的阶段性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学习的针对性;

五、集体学习的组织。由学校普法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学习内容的筛选,并做好集体学习的有关准备工作。

六、学法计划的确定。学校全体教师每次集体学习一般选择一个专题进行学习。具体学习计划由学校普法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七、学校全体教师在认真参加学校各种集中学习法律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扎实开展自学活动。

第20篇:学法计划

昌江县工商局开展“每周一法、每月一考”全员学法实施方案

机关各股室,各基层工商所:

为了打造法治工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全县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年度学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五个更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县工商系统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学习内容(详见附件)

1、国家基本法律及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相关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基本法律、法规、规章;

3、工商行政管理基本业务技能。主要包括: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消费者投诉、主持行政调解、作出行政答复、举行听证会、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答辩工作、各类新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等。1

三、学习时间、方法

学习时间:按照《学法计划安排》要求,采取每周一法的学习制度,规定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时间。

学习方法: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中学习、组织专题讲座、典型案例评析和个人自学等形式,做到重点突出,学以致用。集中学习:机关由股室负责人召集本股室人员学习并主讲;工商所由各所所长负责召集本所全体人员学习并主讲,所长有困难的,指定业务骨干主讲。专题讲座、典型案例评析由县局法制股召集并主讲。

四、考核方法

考试方式分为集中考试(终考)和分片考试(月考)。集中考试(终考)是指针对全年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采取闭卷考试;分片考试(月考)是指针对本月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开卷考试。

考试地点:集中考试在昌中少年宫;分片考试分为六个片区,即局机关、石南工商所、石碌工商所、石北工商所(含十月田所)、叉河工商所(含七叉所)、乌烈工商所(含昌化所、海尾所)。

五、具体要求

1、领导带头。各单位负责人要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行政执法的第一要务来抓,切实做到“三带头”:一要带头学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素质;二要带头讲法,努力营造学法、用法浓厚氛围;三要带头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

2、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学习计划和内容认真组织学习辅导,不走过场;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扎实学习,学懂弄懂,建立学习笔记,认真做好学习心得。

3、加强督导。县局法制股和监察股每季度抽查一次。日常学法情况及组织考试、阅卷由法制股负责。监察股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

4、严格奖惩。把学法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对组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考试不合格人员按县局年度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做到奖罚分明,确保学习效果。

附件:《2011年县工商局全员“每周一法、每月一考”学法计划安排》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学法笔记
《学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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