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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6 12:00:2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案情

票号为0010000320223456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三、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议

1、我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通过逐级向上追索,实质上最终的责任方为票据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为减少追索过程的繁琐、防止追索权时效经过,建议我司与佛山力雄协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据以及拒绝承兑理由书向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票据追索权,由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若粮食储备库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另根据兴业银行拒绝承兑书可得知,拒绝承兑的原因是粮食储备库的账户上没有款项可供支付,粮食储备库明知对外开具票据应在账户上预留相应款项,但实际上账户内却无款支付,存在票据诈骗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后,粮食储备库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以粮食储备库存在票据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名博

2017年4月16日

推荐第2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1: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2: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3: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推荐第3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

(一)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案件分析报告

(二)

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三)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

(三)、

(四)、

(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推荐第4篇:重婚案件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被告人宋某2015年3月14日按当地风俗与两名女性李某和黄某举行婚礼,在酒席上,宋某说“今天我结婚,娶两个老婆”宋某构成重婚么? 经查,被告宋某在婚宴上同时与两名女性按当地风俗确立夫妻关系,并有婚宴的喜帖和三人的结婚照片,以及大量宾客证实宋某当日迎娶两名配偶的证言相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以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是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对于本案中宋某与李某和黄某同时结婚的行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分析如下:1.宋某未与李某和黄某进行法定婚姻登记,婚前未与李某和黄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宋某在婚宴上声称娶两个老婆,主观上具有欲与两名配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故意,具有建立婚姻的目的,已突破了非法同居的界限,具有重婚罪的直接故意。2.从婚宴喜帖、照片及宾客证言印证,证实宋某同时与两名女性举行婚礼,公开表示将与李某、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亲戚朋友面前再无避嫌,参加宾客也认为三人是夫妻关系,具有公开性。3.被告宋某在同一日娶两名配偶的行为在当地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和讨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然挑衅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损害国家婚姻制度,社会危害严重。综上所述,宋某与李某和黄某未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1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仅限于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在内的重婚行为,此处应做同类解释,与登记法定婚相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目的在于虽未登记结婚但是通过长期稳定的同居行为,使社会公众认定两人的夫妻关系,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社会公开性及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而“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对于是否具有社会公开性的认定标准之一。被告宋某采用婚礼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宣示非法的婚姻缔结行为,具有社会公开性,且主观上具有同时与两名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直接故意。形式公开,影响恶劣,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而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应弘扬尊重配偶维护婚姻的良好风气。包括事实婚姻在内的重婚行为,使得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各种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对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造成强烈冲击,损害国家婚姻制度,应予严惩。

推荐第5篇:未成年人案件分析报告(推荐)

歙县人民检察院2010-2012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市院侦查监督处:

现将我院2010-2012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至2012年,我院共办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件31人,占审查逮捕案件总人数的8.9%。其中盗窃6件10人,抢劫3件6人,寻衅滋事4件4人;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件43人,占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的8.2%。其中盗窃9件17人,抢劫7件9人,寻衅滋事5件6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成下降趋势。首先,近几年来,我县在县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通过团县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共同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是我县未成年人犯罪下降的主要原因。其次,文化部门加大了对网吧的监管力度,使得未成年人因沉溺网吧而引发的抢劫、抢夺、盗窃案件大幅减少。第三,通过配备法制辅导员及在城区学校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增强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取得了实效。随着我县“严打整治”工作的深入,城区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未成年人投帮人派、滋事生非现象大幅减少,受社会不良青年唆使而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下降明显,持刀公然在街上砍人伤人销声匿迹。

2、侵财案件多发,以抢劫、盗窃居多。未成年人尚处于人生的初级阶段,身心尚未成熟,比较贪玩,特别喜欢打电子游戏、上网、赌博,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就产生了抢劫、盗窃邪念,以致走向犯罪道路。

3、寻衅滋事多为社会不良青年唆使。由于受电视、游戏影响,崇拜暴力和“哥们”义气,形成歪曲人生观和“小帮派”,意识只要为了“哥们”,愿意两肋插刀,以身试法。

4、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未成年人由于分辨是非能力不强、性格易冲动,在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唆使下,为了实现私欲、逞强斗勇,往往纠集在一起,结伙作案。

5、作案偶然性强。未成年人平时喜欢三个一群、五个一帮在一起玩,由于认识能力低,是非判断能力相对缺乏,自控能力差,往往是一个人提出做某件事,大家就附合。个别也有事先预谋,但从动机产生到行为发生,时间极短。

6、从文化程度、职业、年龄结构分析,以中、小学毕业和无业者居多,16-18岁未成年人占80%以上。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尚不成熟、法制意识淡薄。由于未成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弱,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冲动,往往因一些小事口出狂言,大打出手,导致一些伤害案件的发生。

2、家庭方面缺乏管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状况较差,孩子过早辍学,父母为了家庭生计,疲于应付,忽视了对孩子的管教,使孩子在外处于失控状态,为犯罪埋下祸根;有的虽经济条件好,但过于纵容、溺爱孩子;有的家庭父母离异,缺少家庭温暖,家长与孩子缺少必要的感情交流,对孩子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了解不多,对其不良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制止措施,使他们从小养成了不肯学习、追求享受、游手好闲的恶习,以致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深渊。

3、学校教育存在缺陷。现行的中小学应试教育的观念根深蒂固,考分和升学率是衡量学校和老师教育水平的唯一标准,学校偏重考分,注重培养少数孩子成为人才,而忽视对大多数孩子的培养,使成绩不好的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和自尊心,加之社会对这些孩子持基本否定的评价,致使他们放任自己。未成年人犯罪中,相当多数是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家长不疼,教师不爱,先自暴自弃,后走上犯罪道路的。

4、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的色情、暴力内容的毒害以及报刊、影视作品的负面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了对网吧的治理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个别地方,一些人仍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打击,仍在经营着黄色网吧,给一部分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提供了消遣的场所。一些电子游戏内容充斥暴力,未成年人在玩乐中潜移默化地感染了争强斗狠的习性,从而诱发一些暴力犯罪。一些电视、书刊中有不少色情内容,特别是一些地方自办台、地摊书刊、录像,更是充斥着稀奇古怪的色情内容,成为性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诱因。

5、社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如一些人利用职权或金钱为子女入学、就业创造了良好机遇,而父母无权无钱的未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失去入好学校或就业的机会;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挥霍浪费,生活奢侈,而下岗待业人员却面临生计问题,容易使一些未成年人将自己的失落归罪于社会不公,加之缺乏正确引导和自控力不强,认为自己家庭无权无钱,只能靠抢、骗、偷,从而陷入犯罪泥潭。

四、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

1、打击和预防工作力度不够,在打击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权措施重视不足,落实不到位,如个别单位对未成年人具体落实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上,保证措施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未成年嫌疑人没能真正受到限制,其在社会上仍以自由人身份我行我素。预防方面主要问题是有些预防措施落实不力,针对性不强,重视不够,工作机制有待创新。

2、社会对失足未成年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岐视态度,导致帮教措施不到位,一些部门对失足未成年人就业采取了漠视和推诿的态度,将他们推向社会,因易结交不法分子再次走向犯罪。

3、相关部门清理文化市场力度不够,一些低级趣味的文化娱乐场所仍以公开或半公开形式经营,影响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严重腐蚀他们的身心。

4、社会不良风气仍然得不到有力遏制,不利于正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5、法制宣传存在死角,须进一步加大力度。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体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校、家庭、社会应站在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齐心协力,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工作。学校对学生要做到“四知”,即知存在问题,知现实表现,知社会联系,知家庭状况;家庭对孩子要有“四心”,即与孩子沟通有诚心,帮助孩子有热心,说服教育有耐心,解决问题有恒心;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和其他社会相关部门要做到“四帮”,即帮学习,帮工作,帮思想,帮生活。学校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教书育人结合起来,把培训人、造就人作为办学第一要旨,倡导有序竞争,合理竞争和综合能力竞争,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是仅仅把考分作为他们的人生导向。学校还应切实加强法制教育,除进行书本法律常识教育外,还应聘请专门从事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到学校以案释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家庭应切实负起责任,家长要重视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改进教育方法。家长和学校定期联系,互通情况,不能脱节,尽量减少失学、辍学人数,双方都应以德育为重,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街道、居民小区的条块管理,丰富充实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的业余生活,对未成年人犯实施“爱心扶助”工程,改善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的冷漠、歧视态度,建立完善劳务市场体系,强化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劳动就业面。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力措施,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尤其是学校周边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要强行关闭学校附近的电子游戏机房,对其他地方的游戏机房也要严格管理,应规定玩游戏的人必须亮身份证入室,对允许未成年人入室的业主要严厉惩处。加强对网吧经营的管理,凡黄色网吧尤其是向未成年人提供黄色网络服务的,予以重罚直至关闭取缔。要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对影视作品和有关书籍要进行年龄分级,便于家长指导未成年人观看。

3、政法机关要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寓教于审,感教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各个环节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障制度,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罪又救人的目的。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做好挽救教育工作。

六、我院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做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我院制定了《歙县院关于在审查起诉中试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办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执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规定》,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成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组织。在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分别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组,由4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女检察官负责办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是主犯的情况下,一律分案办理,同时告其监护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进展情况。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实行亲情会见制度,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如王国兵、李永安、程高峰、刘海涛、岳灵志、聂会开设赌场案,未成年人刘海涛是庐江人,自幼习武,在其表舅李永安的唆使下,随其一起到赌场上放高利货,充当打手。案发后,刘海涛身陷囹圄,但因青春期逆反心理作崇,态度转化效果不明显。2008年11月12日承办人通知其母亲到县看守所会见,其母辛酸的泪水、怜惜的眼神、沧桑的皱纹终于打动了刘海涛,使其彻底认罪服法,流下悔恨的泪水。

2、立足教育,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捕前、诉前的讯问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我院始终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切实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捕前、诉前讯问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在工作方法上,一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性格特点,有的放矢地做好教育引导;二是通过其父母、亲属进行规劝教育;如洪某、程某盗窃案,公诉科办案人员提审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一起参与,协助作好帮教工作,同时考虑到洪某的盗窃数额属“较大”,又系偶犯并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遂决定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继续跟踪帮教,从而有效地促成了程某思想的转变,减少了刑罚对未成年人适用产生的消极影响。三是请求学校领导、班主任协助进行教育;四是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举例,进行对比教育。通过形式不同的教育、引导,促使未成年人改掉主观恶性,重新做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利于今后发展成为有用之人的角度出发,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坚持融情于法,具体做到“三个查清”:即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查清未成年涉嫌的基本犯罪事实,查清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确保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依法公正处理。通过“三查清”,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时避免了教育的盲目性,增加了挽救的针对性。如钱伟勇故意伤害一案,经我院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钱伟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钱伟勇犯罪时年仅14周岁,又系在校生,属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侦监科干警在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基础上,详细听取被害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深入案发地,与学校领导、学生家长、乡村有关人员座谈沟通,积极促成侵害方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化解矛盾,减轻本案给双方带来的不良影响。由于钱某在作案时已满14周岁,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钱某某系在校学生,具有较好的监管条件,我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科“未检组”根据被害人家长要求,促使犯罪嫌疑人钱伟勇兑现了剩余的赔偿款,并帮助钱伟勇联系就学问题。提起公诉后,建议法庭从轻处理。后钱伟勇被从轻判处缓刑。之后,他们又对此案进行认真跟踪,不失时机的对其进行情感、法制教育。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教育,使钱某非常感动,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他的父母则由衷的说:“多亏了检察官,要不我儿子的一生都毁了,是你们救了我儿子。”

3、注重挽救,把好决定批捕起诉关。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增长知识的关键时期,在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更应采取慎重态度。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我院没有简单地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而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社会环境、悔罪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对那些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经教育悔改的一般不捕不诉;对那些情节轻微的,则坚决不捕不诉;对不是非逮捕、起诉不可的,往往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轻易剥夺未成年的人身自由。如上丰中学鲍成阳抢劫案,鲍成阳系上丰中校学生,暑假期间到学校周边一小店行窃,被店主发现后,当即行凶,用刀将店主捅伤。案发后,考虑到鲍成阳作案手段较残忍,我院及时批准逮捕,使鲍成阳接受强制劳动改造。审查起诉阶段,经本院召集鲍成阳的父母与被害人住持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时经走访学校了解到鲍成阳在校表现尚好,提起公诉后,建议从轻判处缓刑。

4、明确对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罪轻不诉的程序:(1)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并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的成长过程,家庭情况、生活、学习、社会活动情况等,了解是否具备有效帮教条件;(2)进行再犯风险评估;(3)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4)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做好被害人的息诉工作,防止因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上访而造成负面影响。(5)对于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前,征求侦查机关、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意见。

5、开展走访考察,加强工作延伸。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两级院摒弃就案办案,一办了之的单纯业务观点,加强了挽救教育工作的延伸,及时开展走访活动。一是适时走访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认真做好失足未成年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二是适时走访未成年人犯所在的学校、单位,协同学校老师、单位领导,帮助未成年人犯重新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三是适时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社会群体,说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消除社会对未成年人犯存在的偏见和岐视。此外,对于狱所羁押的未成年人犯,我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建议看守所对他们实行分号关押,避免在押成年犯的不良习气对未成年人犯产生影响。同时对未成年人犯开展“三必谈”教育,即入所必谈、情绪不稳必谈、离所必谈,使他们物下思想包袱,好好改造,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出狱,也收到了良好成效。如潘某、姚某抢劫案,承办人提审时了解到姚某是孤儿,靠自己打零工谋生,后在村民的资助下到县城学厨师,因受到社会不良青年的唆使参与抢劫。被羁押后,姚某倍感生活无望,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承办人即从姚某在看守所生活中存在缺少日常生活用品入手,给姚某买来换洗衣物,同时阐明其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感化了姚某,使其认罪服法,重树回归正常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6、完善帮教措施。在作出不予批捕和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跟踪帮教。一是与家长、学校、城区达城帮教共识,制定有效的帮教、回访、考评方案,建立帮教档案。二是定期进行个别谈心,鼓励犯罪人积极悔过自新,督促社区、学校、家长、老师履行好监护、帮教义务。三是不定期回访,随时掌握家长、学校监护帮教情况和未成年的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四是要求未成年每季度写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汇报,由监护人、老师进行鉴定。五是帮教期满后进行考评,并实施二年的不定期跟踪监督,确保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不良心理,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王某(职业高中在校生)盗窃一案,经过法院判决,王某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我院将其确定为固定帮教对象,每季度对其考察一次,并长期与其所在辖区的派出所保持联系,了解其最新动态,勉励他积极改造,真诚生活。同时,该案王某的弟弟(霞坑中学学生)也参与共同作案(初二学生),盗窃价值达3万余元。案发后,其父母欲不给王某弟弟继续上学,承办人及时与学校老师、王某父母、亲戚座谈,一方面指出王某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疏漏,另一方也指出王某父母不给王某弟弟读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也不利于其子女的成长。在我院的关心和帮助下,王某及其弟弟的生活、学习习近平稳,其父亲也感激地对我们说:“全靠你们,这个孩子现在懂事多了”。

7、积极实践,建立青少年维权岗。根据高检院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规则,结合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具体经验,我院建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并与青少年的家庭和所在基层组织建立青少年帮教组织,预防青少年犯罪。由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出色,我院公诉科多次被授予“黄山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8、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10年以来,我院切实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共在县级以上媒体开展普法宣传100余次,刊播稿件500余篇,营造了良好的法制舆论氛围。在法制教育方面,我院与歙县中小学校加强联系,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共上法制课30余场,受教育学生达1万余人(次),有效增强了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为了增强预防效果,克服青少年法制教育僵化的模式,我院党组决定对现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剖析、总结,从中找出犯罪的根源及预防的方法,2010年10月我院编撰了《呵护花季、关爱未来——未成年及在校生犯罪案例透析》教材,列举了十例我县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成因和预防措施,配发给了新安学校、长青中学、桂林中学、行知中学等学校,深受学校及学生家长好评。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发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如我院办理的吴琦儿盗窃案和王某盗窃案,吴琦儿犯罪成因是因上网成瘾,反映我县网吧吸纳未成年人上网问题客观存在,县文化局查处违规网吧不到位。据此,我院建议县文化局对网吧的违规经营开展治理整顿,县文化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始组织检查,对违规经营网吧进行了严肃查处。王某盗窃成因是因住校期间参与赌博,欠下巨资赌资被迫走向犯罪道路,说明学校在对住校生的管理教育不到位,我院及时向该学校和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希望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和法治教育。后县教育局及学校均采纳了我院的建议,作了很大的改进和加强,从而有效防止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推荐第6篇: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1-8-1

1睢县土地违法案件

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睢县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及睢县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并能够按照市局要求,严格各项纪律,结合自身业务的需要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身的素质,避免了盲目执法,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的同时,建立和完

善了《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依法行政水平,认真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责任的党政纪处分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占地、毁坏耕地等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有效的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今年共立案查处26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查处率95%以上,结案率100%,准确率100%,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毁耕取土行为。多次联合纪检监察、公安、规划、交通等部门组成查处打击毁耕取土、卖土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办案组,深入村庄田间地块,县城各街道、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普遍严查,全面打击毁坏耕地及基本农田范围内非法取土卖土、破坏土地资源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了非法取土、卖土者的嚣张气焰。确保了全县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保持耕地面积始终稳定,巩固农业农村发展之基础,保护农民生产生活之根本。

总之,在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仍然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现象。耕地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招商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但决不能以非法占用耕地为代价招商引资谋取发展。现实中,招商引资项

目未批先占现象时有发生,国土执法监察部门难以制止查处,这有悖于正确的科学发展观,有碍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二是农村居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面大量广。一方面是村庄规划滞后,缺乏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住宅建设失控。规划滞后,规划的引导作用与控制力度不够,不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从而导致部分村民向村外扩张占用耕地建房。另一方面由于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大多数人在思想上依然认为宅基地是上一辈留下来的,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人少的户在村内有多处宅基闲置,人多的户反而无宅基建房,形成“有宅无人,有人无宅”的现象,造成“有人无宅”者不能使用村内废闲地和闲置宅基建房,而迫不得已外迁占用耕地。三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村民在沿路建厂、建房做小生意以增加家庭收入,这也是造成耕地被占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四是查处难。违法大案多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国土部门有时很无奈。一般违法案件,违法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制止和查处不予理睬,投机躲避,拒收处罚文件等情况司空见惯,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土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五是执行难。从进入执法程序到最后执行,法定时限最少在三个月以上,等执行期到,违法建设已成事实,况且法院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往往感到很棘手,即使受理了,也很

难执行到位。六是联合协调办案查处力度不够。从以上移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违法案件数据及落实责任追究数据可以看出,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者的嚣张气焰。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二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继续面向政府和领导宣传。让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动态情况和法规政策,引起领导重视,提高领导认识,转变领导思想观念,在招商引资用地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依法用地观,实现由主导违法用地满足盲目扩张的发展冲动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向用地单位和群众搞好法律宣传。采取送法规、讲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用地户以法律和政策为准则、以违法安全为镜鉴,自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合理用地。三是向群众搞好宣传。以墙标、广播电视、村喇叭、宣传彩页、宣传车等为载体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法规政策,让他们意识到违法用地的严重后果,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土地执法是国土资源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经济健康发

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用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毁坏耕地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执法办案原则,积极与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通过强力执法,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深入调查,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创一个新局面。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再迈一个新台阶。

睢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7篇:法律案件分析报告资料

一分公司法律案件分析汇编

前言:近年来,我分公司部分工程项目部陆续发生了一些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工程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不严谨,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认真,不细心研究合同条款,合同签订不严谨,资料手续不完备,项目部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为了有效地预防相关案件的发生,分公司将这些案件进行了汇总,并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逐一进行了分析,形成了法律案件分析报告。现将此分析报告发给各工程项目部和固定施工生产单位,希望各基层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以此为鉴,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严格工作流程,确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一、陈天华工伤案件

陈天华,男,54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士,2010年4月1日成为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护班组的一名工人,未与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事实劳动关系。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负责A6合同段东花园隧道工程施工。

2010年6月22日陈天华在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东花园隧道进口洞内

施工作业时,拱顶碎石坠落,砸到手部,立即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手大拇指骨折,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出院疗养。住院期间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一切费用。陈天华出院后一直情绪不稳定,稍有好转就向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导提出个人索赔问题,并提出辞职和一次性补偿条件。承德华宝建筑公司鉴于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1、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回家养病期间补偿4000元;

3、一次性补偿本人10000元。

但是本人提出条件较苛刻,承德华宝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2010年9月路桥集团公司企发部接到《福建宁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提供举证材料通知书》,要求路桥集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有关证据材料。路桥集团企发部随后通知一分公司办公室核实此事,办公室将此案件资料发送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调查此事,但是当时项目部并不知情。张建军通过询问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知道此劳务作业队系挂靠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通过向集团法律顾问咨询回复是:如果10日内拿不出证明陈天华与路桥集团无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此人与路桥集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承当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分公司要求项目部协调此劳务作业队尽快自行解决此事,和陈天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让陈天华放弃工伤认定申请。通过项目部对劳务作业队不断地协调工作,此劳务作业队以承德华宝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名义与陈天华于2010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次性支付陈天华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共计41790元;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陈天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再无任何主张;此事项双方再无纠葛。

此协议签订后,劳务作业队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陈天华放弃申请工伤鉴定的权利,最后此案完结。

本案小结: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陈天华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劳务分包队伍挂靠的性质和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路桥集团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带来困难。

二、魏定强工伤案件

魏定强,男 ,42岁,福建省柘荣县人士。于2010年9月18日未经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建双维公司)同意,由施工班组陈全金私下雇工到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工程做模板工作,未参加过福建双维公司组织的安全作业上岗培训,与福建双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8日在A6标段工程YK70+710涵洞进行浇灌砼作业时,由于陈全金班组未按福建双维公司要求加固模板发生爆模事故,造成魏定强的左手食指末节部分缺陷,随后被福建双维公司送往周宁县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共7860元,事后补偿魏定强23000元,但是魏定强没有接受,双方商谈失败。

2011年1月,集团公司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提供举证材料通知》并转发给分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又发至福建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通知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处理此事,通过对劳务作业队了解情况才知:由于时值春节,劳务作业队都放假了,魏定强已经回老家。项目部一再要求劳务作业队在赔偿金额上让步,促使魏定强放弃申请工伤鉴定,但是魏定强态度强硬,要求赔偿10万元,距离劳务作业队接受的数额悬殊,项目部也很无奈。虽然分公司办公室始终跟进此案,希望得到《陈天华工伤案》较圆满的处理结果,但是过了春节假期魏定强仍然不让步,导致举证过期。3月8日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收到《认定书》后分公司办公室咨询集团法律顾问后准备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证据收集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该包工队属于挂靠福建双维公司,福建双维公司拒绝证明魏定强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作业队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寥寥无几,工资发放表没有公章且不规范,证据力较弱,也无法证明劳务作业队队长张漳建受聘于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而路桥集团与福建双维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实属工程分包合同内容,无法出示做为证据,至此本案陷入僵局。

通过分公司办公室不断要求项目部协调劳务作业队,并向此劳务作业队提出:魏定强索赔数额以及所有以后续支出以及路桥集团遭受的隐性的损失均由此劳务作业队承担,要求劳务作业队迅速和魏定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解除与魏定强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魏定强已经辞职,劳务作业队派

人与魏定强家属联系并且要求和解。2011年5月5日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以本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协议载明: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除了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外,还向魏定强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误工费、住院护费、食宿费、交通费共计30000元,魏定强不得以该事故任何理由向项目部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并且劳务作业队张漳建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证明:魏定强的费用由作业队支付,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应分公司办公室要求写一份本案处理报告,本案完结。

本案小结:本案焦点与《陈天华工伤认定案》类似,都是集中在路桥集团和劳务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但是在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时,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以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造成行政复议失去意义,事实上证明了路桥集团与魏定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包工队以福建双维公司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并且说明与路桥集团无关,但是《工伤处理协议》的存在使申请行政复议成为不可能。这是值得各项目部引以为戒的地方。

三、侯佃民劳动争议案件

侯佃民,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草沟堡乡曹庄子村130号。

1991年在北京市公路局上班,公路局在2002年改为国企北京市路桥公司,2008年更名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人原为北京市

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第一工程队勤杂工(劳动合同自2005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4日),二处改制后候佃民在原二分公司曹爱民项目部做勤杂工,2009年被刘国良项目部辞退。侯佃民申请仲裁在1991年至2009年期间与路桥集团的劳动关系,为其补缴1993年至2009年的社会保险。本案委托路桥集团法律顾问代理,最后经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侯佃民经济补偿金8500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本案小结: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各项目部应加强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性,可以采用劳动派遣制度解决项目部需要的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贾春利的劳动争议

贾春利,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马头村。贾春利于1971年参加工作,当时的工作单位名称为北京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贾春利于1987年3月5日因无视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曾多次矿工,违纪,被公司除名。2008年5月28日向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北京路政局做出的除名处理决定,但是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主体不合适,超出了仲裁的时效期,驳回贾春利请求。贾春利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12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春利于2009年11月起诉了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要求:

1、撤销公路桥

梁公司和路政局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

2、公路桥梁公司和路政局为其补缴除名之日起至今的劳动保险及社会保险;

3、公路桥梁公司和路政局支付被除名后待业期间的最低工资175200元。

经查实:贾春利1987年除名,档案于1994年被转出到宣武区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按当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贾春利的起诉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路政局称贾春利劳动争议案件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贾春利于2010年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申请。

2011年5月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分公司委托田埃成律师代理此案。高院最终判决如下:

贾春利自2006年得知自己已被除名,档案已转出,直至2008年5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驳回贾春利的再审申请。

五、机场东路南环立交工程项目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大成永信劳务分包公司与北京公路桥梁建设集团签订了分包合同,2009年10月19日北京大成永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包东波以北京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机场东路南环立交新建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为:起租日2009年10月19日,租赁的品种,数量以实际出、入库单为结账依据,租金的交纳方式为承租人自起租时起,每个月月底前按月支付租赁费用,如不能按时结清,承租方按应交租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在机场东路南环立交新建工程中,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建筑设备,可大成永信劳务分包公司却未按约定结算资金,2011年3月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把北京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告上了法庭,集团公司企发部收到了开庭日期为2011年5月19日上午9点30分法院传票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企发部将此案转给分公司办公室核实处理,分公司办公室通过将此案转发该项目部经理肖小清。经肖经理核实:该项目部对于大成永信签订的租赁合同完全不知情,至于大成永信如何取得项目部公章签下合同也不知情。分公司经与集团企发部协商将此案由集团法律顾问于春国律师代理、项目经理肖小清协助承办,在5月19日开庭当天,于律师要求延迟开庭补充证据,法院同意。随后应于律师的建议和分公司办公室的要求,该项目部经理前去和大成永信协商,要求大成永信尽快支付租赁款,但是大成永信公司称无力支付,要求项目部代为支付后,在项目部与大成永信结算的分包款里扣除,但是拒绝签订协议。经过多次做工作, 2011年6月26日机场东路南环立交桥项目部与大成永信劳务分包公司另行签订了协议书并载明:

由机场东路南环立交桥项目部支付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租赁款143604.94元,大成永信劳务分包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先由机场东路项目部先垫付租赁费用,日后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11年7月14日北京华联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在收到项目部支付的租赁款后撤诉,本案告一段落。

本案小结:通过本案中可以看出该项目部用章管理上的疏忽,劳务分包队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项目部本身不知情,给项目部结算带来被动,这是其他项目部应该引以为戒的地方。

六、机场东路南环立交工程项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陈卫宾,系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业主。卫宾石料厂长期给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砂石料,新奥混凝土搅拌站为北京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南环立交项目部提供混凝土。

在机场东路南环立交工程中,新奥混凝土搅拌站为北京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机场东路南环立交项目部提供混凝土累计金额3889125元,我单位已支付2798618元,现应再付1090507元,新奥混凝土搅拌站拖欠卫宾石料厂材料款1101207元,与转让债权数额不符。2011年4月30日收到北京新奥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对机场东路南环立交项目部债权1101207元转让给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2011年6月1日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将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6月16日追加路桥集团为第二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于2011年7月6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出对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和路桥集团价值人民112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2011年7月7日得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批准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011年7月11日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同时集团财务帐户被封。分公司办公室得到消息后迅速报告分公司领导,并且交由该项目部经理肖小清承办此案并核实,并向分公司办公室报告本案经过,项目部提交的报告称:项目部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债务

属实,但是金额不符,已和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协商确认此款项,重新确认数额。期间,分公司多次要求肖经理与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协调此事并提出由其先行垫付、或者让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撤诉,但是均未成功。眼看临近8月4日开庭,无奈之下2011年8月3日肖小清代表项目部与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签订《调解说明》如下: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1090507元转让给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日一次性将转让的债权款1090507元支付给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债权转让纠纷完结;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于2011年8月3日撤销对公路桥梁建设集团的起诉;诉讼费及其他一切额外费用均由三河市黄土庄镇卫宾石料厂承担,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本案完结。

本案小结:本案属于供应商债权转让诉讼,虽然造成集团帐户被封的情况,但是也为我方如何诉讼回收应收账款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七、吉林大广高速公路SL02项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罗明柱,男,身份证号:220702195712124218,汉族,松原市人,住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屯,系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明柱机砖厂业主。

在吉林大广高速公路松原至双辽段SL02项目中,松原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签订的是“松原至双辽高速公路松原市境内征地拆迁承包合同”,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将此项目承包给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要经过砖厂必经的巡河路上架桥。2010年6月罗明柱以“桥下的净空不够,致使砖厂拉砖运

料车辆不能通行,2010年砖厂停产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路桥集团追加为第三被告。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传票,砖厂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委托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价格鉴定,因此2011年6月25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由我公司承担罗明柱683280元经济损失,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承担连带责任。

我公司不服判决,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单位从吉林省高等公路建设局承包了此项目,此项目业主是高等公路建设局,我单位作为施工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施工,对于高速公路的修建路线、位置和跨路高架桥的高度等施工方案无选择权和修改权。公路建设局作为业主负有保证高速公路的存在不得妨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法定义务。通过项目部和代理律师多方补充证据,并且找院长和厅长做工作,2011年11月8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赔偿罗明柱经济损失683280元,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已接到申诉开庭通知,此案未结。

本案小结: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外埠工程经营风险日益复杂的趋势,这对外埠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发生此案后,项目部对此案重视不足,应该及时处理和采取措施、上报并配合律师收集证据,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八、吉林大广高速公路SL02项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08年8月8日北京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大广高速公路松辽段SL02项目经理部(甲方)与松原金山公司(乙方)签订道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为施工的劳务及辅助材料工程造价500万元(暂定),甲方提取20﹪,其余80﹪作为乙方施工费。其实际施工方是乾安澔泰公司,北京路桥拨付和抵顶(柴油款和沙砾款)给松原金山公司合计2020954.9元,还欠1633848.1元。其中1059629.9元存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对方诉至法院索要。此案发生后分公司委托集团法律顾问于律师代理,通过于律师的调查发现:对方起诉的标的额中其中1059629.9元是存在争议的焦点,起因于乾安澔泰公司在项目部要求下负责报业主内业资料,内业资料里包括了1059629.9元虚报实际未实施的工程量,并且有项目部人员的确认签字,因此乾安澔泰要求:将业主给付项目部的1059629.9元虚报工程款支付给乾安澔泰公司,理由是内业资料是由乾安澔泰公司完成的,是证明乾安澔泰公司是实际实施工程的最好证据,所以项目部支付此款是理所当然的。2011年5月,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传唤SL02项目经理部于2011年6月13日9时前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我方代理律师以SL02项目经理部是为了完成SL02合同段施工任务组建的临时机构,不具备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既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为由拖延开庭时间,以便我方搜集证据应诉。所以法院追加了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2011年6

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又传唤了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9时到前郭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应诉,由于松原市金山道路工程公司将此工程转包给乾安澔泰公司实施,所以乾安澔泰公司与吉林大广SL02项目部未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但大量的内业资料、被告出具的确认单等都能证明乾安澔泰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法否认。至此我方处于不利局面,本打算通过私下和解的渠道,但均无结果,因此2011年10月17日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1)前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如下:

北京公路桥梁集团给付乾安澔泰公司工程款1654803.45元。本公司不服判决,目前已递交上诉状,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进行了上诉案的开庭审理。庭审的焦点是乾安澔泰公司主张的3万方土方工程量是由谁完成的。对此焦点,路桥集团坚持应该按照举证规则来处理,即“谁主张谁举证”。乾安澔泰公司主张要求工程款,就应该由乾安澔泰公司对其完成了3万方土的工程量来举证,路桥集团没有对乾安澔泰没有完成土方施工进行举证的义务。通过集团法律顾问、分公司领导、项目部人员与法院深入沟通,2011年12月29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1)松民一终字第1334号),判决如下:

1、变更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乾安县澔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654803.45元,并从2009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执行终结止。”为“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乾安县澔泰综

合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15173.55元,并从2009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执行终结止。”

2、驳回被上诉人乾安县澔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最后虽然以胜诉告终,但为了路桥公司以后在吉林地区顺利开展工作,继续与当地合作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故经过分公司请示集团公司决定:由吉林大广高速公路松辽段SL02项目经理部与松原市金山道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乾安县澔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吉林大广高速公路松辽段SL02项目经理部支付乾安县澔泰公司75万元工程款,多支付234826.45元。此案从2009年10月到2011年12月历时一年之多,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案件关系人沟通费等共计耗费约20万元之巨,不管是集团公司、分公司还是项目部,投入较大人力、财力和精力处理此案,也给集团公司和分公司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此案给我们的警示:

1、项目部经营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导致在工程竣工后出现诉讼纠纷,造成公司为处理工程竣工后遗留纠纷而额外投入人力、财力。

2、项目部不顾实际情况及潜在风险(在未完成工程的情况下,从业主处取得工程款,应该是非常机密的事情,项目部大张旗鼓出具通知要求分包队伍完成内业资料,对业主及集团自身都是不定时炸弹),莽撞出具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给经营带来风险,并最终造成诉讼案件的产生,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名誉、经济的双重损失。

3、项目部工程结算不规范,项目部不能及时、清楚地与分包单位进行

结算,分包队伍没有完成的工程,项目部先行制作结算单进行计量,造成法律上已完工的事实,把公司推向举证不能的困境,给诉讼设下无力跨越的障碍。

通过以上案件的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和教训,根据判决结果我们还可以找出我们在签订分包合同的时候存在的风险因素,为了吸取教训和控制风险,我们应在2012年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首先要保证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公章使用的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根据招标合同,结合本企业的规定,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保证业主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还要制定劳务分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协议。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其次要加强合同签订前的逐级审查并签字确认制度。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控制,重点审查。重大合同的签订应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重视外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应重点要加强劳务分包,工程质量,资金结算和工程材料的管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端正工作态度,增强大家对风险的意识,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减少管理中的漏洞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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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_第2周

一. 案件来源地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6组 二. 时间

2014年 三. 当事人

朱凤臣

四. 争议标的

土地 五. 诉求

1.审查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2.要求发放补充征部分的地土地补偿款;

3.被征土地长期闲置,要求宝山区人民政府予以合理解释。六. 接收文件(按时间顺序)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内政土发[2009]569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内政土发[2011]688号) 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元政土字[2012]25号)

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元政土字[2013]14号)

5.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 地上附着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赤元价鉴字[2013]128号)

6.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关于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元国土资发[2013]87号)

7.向阳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2013.7.31)

8.地上附着物作价、补偿通知书(元宝山区人民政府3013.10.12)

9.征收土地协议书(甲方:元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民委员会2013.10.14)

10.平庄西城区旱河以西、向阳村住宅以南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甲方: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2013.10.10)

11.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 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元国土资发[2013]147号)

12.提存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宝山公证处 2013.11.07) 13.催告书(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2014.03.01)

1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元行政非诉字第25号) 15.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传票 16.答辩理由、上访信若干

七. 案情概要

1.2009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将向阳村集体建设用地11.2072公顷征收为国有,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09年度第

一、

二、

三、四批次)

2.2011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将向阳村集体农用地24.7423公顷征收为国有,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1年度第一批次) 3.2013年8月1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对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出公告; 4.2013年8月29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国土资源局关于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2013年11月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应付给当事人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金提存;

6.2013年11月15日,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7.2014年3月1日,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8.2014年5月20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元国土资发(2013)14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九. 意见

1.《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本案争议土地的征收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此,首先应明确本案争议土地的性质,是否为基本农田。

2.根据2013年8月1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对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出的公告,应对所征收的向阳村耕地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和管理,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者。又,赤峰市元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已于2013年11月7日将应付给当事人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金提存。因此,对当事人要求发放剩余土地补偿款的要求,应根据向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解决。

十. 疑问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征收土地协议书》《平庄西城区旱河以西、向阳村住宅以南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中无乙方签字,当事人是否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达成如上协议?

2.当事人要求发放补充征部分的地土地补偿款,“补充征地部分”是指哪一批文中核准征收的土地?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当事人称被征土地长期闲置,是否属实?

接待人员:田梦驰、赵晨月

一、时间:2001年4月22日

二、地点:河北石家庄

三、人物:段征伟

四、诉求:恢复名誉,进行赔偿

五、案情:

段征伟于2001年4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一十字路口打电话时和一山西货车贴身而过,双方争执不下,段征伟叫来同属出租车队其他五人,后货车司机赔款100元医疗检查费。 同日下午,警察在一家饭馆抓到正在吃饭的段征伟等六人,后以抢劫罪提请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未能批准,案卷退回公安局。之后,公安局到石家庄市劳教委报批劳动教养(罪名:抢劫),未能批准,退回罚款处理(200元)。人民法院决定进行罚款不进行劳动教养。然后,行唐县公安局又一次提请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又被退回后,第二次到石家庄市劳教委报批劳动教养(罪名:敲诈),劳教所批准。

2002年4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劳教决定。

2003年3月4日石家庄市劳教委重新作出批捕劳教的决定(劳教一年)。 劳教期满后,段征伟一家表示不符,不断向当地公安局、市级检察院、中央巡视组等“讨回说法”,要求定性为为冤假错案。恢复名誉,请求赔偿。 焦点:在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不进行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石家庄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是否合法;有关机关再后来口头承认是冤假错案的是否能直接恢复名誉、请求赔偿,不能应该怎么办?

六、证据:两次法院判决书

七、意见:

1、石家庄市公安局有权直接决定进行劳动教养

2、仅是某位领导口头承认冤假错案并无法律效力。

在咨询人坚定认为当年案件是属于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疑问:

在和当事人的父亲谈论过程中,其拒绝向我们揭示许多细节问题——比如说其子是否真的和货车相擦而过,然我们难以了解事情真相,从而难以判断当年判定劳教是否合理。

受理人:唐明钰、戴旻、肖贤

推荐第9篇:法律案件_证据分析报告[1]

证 据 分 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1、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2、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3、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4、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5、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6、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

(三)、

(四)、

(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推荐第10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2011年我分局执法监察工作始终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了宝贵的土地、矿产资源。现将我分局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期、不定期国土资源动态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我分局2011年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共98起(其中农村宅基地67起,项目用地31起),涉及土地面积4.537公顷,其中耕地2.412公顷。

二、国土资源违法法违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从违法类型分析,未批先建、未报即用问题比较突出。未经批准占地行为所占比重最大;

(二)从违法主体上看,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违法用地、农村违法用地等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量仍然较大, 且有向乡、村转移的趋势。个人违法虽高,占发现违法总数的70%以上,但涉地面积较小,此类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不能仅归责于基层政府,更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变革土地审批制度和加强与相关部委协调等多层面多途径予以规范。综合上述,我分局上半年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呈上升趋势,尤其涉地面积上升幅度较大,同时查处违法压力加大。其主要原因:

一是城市建设、工业项目用地量较大。另外扩内需促发展政策,对建设项目投资力度继续加大。随着大量投资项目陆续开工,借机圈地、搭车用地、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二是地方党委、政府主导、默许的违规违法用地仍占多数。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突出的表现是未报即用,无视法律和政策规定。如利用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用地,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最大化,大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就往往成为重点工程等违规违法用地的借口。因此,违规违法用地难以避免。三是随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耕地流转、宅基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和挂钩试点等,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建设、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等变相搞开发,都有不规范的地方,如果政策引导不到位、监管不及时,将形成大规模的违规违法用地。四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较大、囤地和炒地等问题,以及小产权房违规违法用地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土地执法监管提出了新任务。五是用地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不到位,受用地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占补平衡无法落实等制约,不能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建设单位无视法定审批程序,往往边报边用,甚至不报就用,造成违规违法用地。六是对违规违法用地的处理不到位,违法成本低,驱动一些地方违规违法用地。八是用地需求强劲,供需矛盾加大,与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矛盾所至。

三、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共同责任体系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府主导的依法用地管地和制止查处违法机制的形成,全力开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新局面。严格落实问责制,建立问责体系,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确保每个案件查处落实到位。遏制违规违法用地。

(二)不断完善制度,自觉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规违法用地的发生。在法律层面上,推进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在制度层面上,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在工作层面上,改进土地管理的方式方法。梳理一些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联合纪检监察、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威。

(三)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全员参与意识,做到执法监察全程监管,在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实施“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尤其在农村土地执法上,充分发挥市、区、乡、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体系作用,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早报告。强化对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违法用地多发领域的监管,将涉农土地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大资源保护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执法工作,为耕地保护及土地调控有关政策的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深入普法宣传教育,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过去出现乱占滥用土地和非法采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广大城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把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一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地域、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以城带乡,以点带面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随着宣传的深入,依法用地已形成共识,人们对各类违法用地及时举报、反映,使我们执法监察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二是继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15号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的意识,使全县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严格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自觉性。

五、落实动态巡查检查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根据违法占地具有隐蔽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切实促进土地管理的秩序。对全市重点乡镇、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检查,要求基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在严格按照执法巡查方案规定的巡查频次认真实施本辖区的

一、

二、三级的巡查工作,切实提高动态巡查工作质量,发现违法用地及时制止,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六、今后执法的工作打算

一是思想上要更加重视,措施上要继续跟进,工作上要强化落实,确保规定动作不能少,自选动作有创新。既要选择一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查处,起到震慑作用,又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未报即用等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组合拳”作用,确保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到位率“双达标”。二是严格落实问责制,强化领导层对土地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宣传和规范各级政府的管地用地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力争国土资源执法“零问责”。三是强化土地违法预防体系建设,尤其在农村土地执法上,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土地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执法队和村级信息员的作用,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违法用地多发领域的监管,将涉农土地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国土教育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执法,为耕地保护及土地调控有关政策的落实,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

第11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分析报告

XX县纪委监察局2011年查办

案件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信访初核情况

2011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121件(次),其中:来信78件,来访6次,来电6次,其他方式31次;检举控告类118件(次),业务范围外3件;上级交办28件(次),署名举报22件(次)。

受理初核线索94件。从违纪的主体来看:涉及党员81人,监察对象40人,其中乡科级干部16件,一般干部24件,其他人员54件。从违纪的情况来看: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1件、涉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4件,贪污贿赂行为21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11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5件、失职渎职行为12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1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37件。

经初核,转立案65件,了结29件,其中失实8件,适当处理21件。

(二)立案情况

2011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立案65件,涉及党员61件,监察对象18件;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4件,占立案总数的6.2%,

一般干部18件,占立案总数的27.7%,其他人员43件,占立案总数的66.2%。共处分6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4人,占6.2%,一般干部13人,占20%,其他人员48人,占73.8%。

从违纪的情况来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2人,占3%;贪污贿赂行为9人,占13.8%,其中贿赂6人,占9.2%,挪用公款3人,占4.6%;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6人,占9.2%,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人,占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1人,占1.5%;失职渎职行为9人,占13.8%,其中行政机关失职渎职2人,占3%;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1人,占1.5%,其中侵犯人身权利1人,占1.5%;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1人,占1.5%,其中通奸重婚包养情人1人,占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36人,占55.4%,赌博2人,占3%,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30人,占46.2%。

二、查办案件情况分析

1、发生在基层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所占比重较大。全县今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立案件36件,占立案数的55.4%,而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党员参与赌博及农村党员、村干部乱砍滥伐,无证贩运木材等,其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尤为突出。

2、失职渎职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的立案件有18件,占了不小比重,考虑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线索来源问题,失职渎职违纪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的线索实际上应该说是目前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热点,这说明群众对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在维护自身权益上越来越敢说话。但也说明的近年一些部门和组织以及部分党员干部在履行自身职责和自律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

3、第四季度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尤其十一月、十二月份增幅明显。这说明基层纪检组织在年终突击上报案件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也是一个老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应付考核,平时有案件线索不及时查办,因此造成全年各季度案件数量不均衡。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党员的思想教育。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群众的经济意识越来越强,农村干部、党员作为基层先进人物的代表,要在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勤劳致富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农村党员干部要不断改造思想,更新观念,坚决不参与赌博、乱砍滥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在农村普遍存在的行为,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永褒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要加强规范,尤其是前几年未按规定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必须做好善后工作,有些

乡镇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交易行为,采取召集双方协商,适当提高成交价格的做法可以借鉴。同时要加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相关规定宣传,使农村干部和群众知道正确的程序,有利于减少有关违纪行为的发生。

3、县纪委各室要加强对所挂点的乡镇、县直纪检组织业务的指导,平常加强案件的督查与催办,尽量避免在年底突击结案和大量报送案件,以保持全年各季度办案工作进度的平衡。

4、要注重案件线索的外延,不能孤立的就案办案,要从违纪行为是否有普遍性、经常性及关联性上着手去扩展线索。象今年在医药购销纠风检查中发现部分卫生院在医药购销存在索贿受贿现象,县纪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对整个卫生系统医药购销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多起基层卫生院院长利用医药购销之际从中索贿受贿的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这种办案经验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推广。

中共 县纪委纪检室 2011年12月22日

第12篇: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2009年度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今年以来,我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省、市、县纪委全会和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反腐方针,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增强突破大案要案能力,拓宽办案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较好地完成了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09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案件查办情况

1、信访情况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77件次,比上年减少5%,其中:来信68件,来电5次,来访4件。

2、初核部分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64件,比上年同期减少4%,涉及党员47人,涉及监察对象54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2件,一般干部22件,其他人员20件。

按违纪行为分类,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1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5件,贪污贿赂行为13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3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11件,失职渎职行为9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1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5件,其他违纪行为16件。 按办理机关划分,委机关办理22件,乡镇纪委办理32件,县市区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办理17件。

累计初核线索64件。经初核,转立案1件,了结63件,其中失实37件,适当处理26件,组织处理33人。

3、立案部分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件,结案3件,主要违纪行为涉及贪污贿赂行为1件,其他违纪行为1件。违纪人员涉及,一般干部1人,其他人员1人。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3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1人。

4、复查复议部分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申诉案件2件,其中党纪申诉2件;涉及乡科级干部1件,一般干部1件;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结2件,其中维持2件。

二、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通过办案,从严惩处了一批违纪违法者,较好地发挥了案件检查的惩处职能和威慑作用,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按照省、市纪委要求,坚持查办案件工作重点,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一是查处了一批农村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2009年,全县初核案件64件,其中涉及基层干部违纪案件35件,占初核案件总数的55%;立案3件,涉及基层干部违纪案件1件,占总立案案件的33%。针对基层干部违纪案件有上升趋势,我们先后立案查处了柞水县乾佑镇石镇村村委会委员张远锋贪污案;查处了柞水县扶贫局干部赖光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案;柞水县河务管理站站长胡增锋失职渎职案。共处分干部3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1人。这些违纪案件的查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党群关系和群众利益,遏制了腐败在基层漫延的势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调查处理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妨碍社会经济秩序违纪案件。按照省、市纪委要求,坚持查办案件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2009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查办贪污贿赂行为9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3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8件,失职渎职行为5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5件,其他违纪行为6件。其中:初核查处了柞水县红岩寺土管所所长郭晓峰失职渎职案;柞水县柞水县小岭镇党委书记刘家桢违反财经纪律案;柞水县营盘中学校长童和山违反财经纪律案;柞水县扶贫局局长党文科违反廉洁自律案;柞水县红岩寺镇计生办主任王春生贪污案等30多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违纪行为明显、情节较重,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我们一律速查速办,从严处理,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违纪行为较轻,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信访案件,我们充分运用“三项制度”教育挽救了一些干部,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极大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围绕年度目标,年初印制了案件线索排查登记表,每季度定期到公安、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摸排案件线索,共摸排案件线索8件,成案1件,待立案2件。

四是案件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今年以来,我室案件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案件管理3.0系统要求统计上报各种数据,做到数据按时上报,统计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差错,为相关单位和本委相关室提供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为了解反腐倡廉成果、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年初,针对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在案件管理及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我们下发了《关于案件报表报送办法的通知》,编写了报表填制说明,较好的规范了各乡镇纪委、各部门纪检组案件统计上报工作。

(二)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根本体现。围绕查办案件,今年三季度,针对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我们具体提出了五条措施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案件查办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拓宽案源线索,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三是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办案力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四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确保查办案件质量;五是狠抓办案治本,增强办案效果。各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认真落实县纪委强化案件查办工作措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细致排查案件线索,内添措施,外加压力,使案件查办工作保持了良好地发展势头,查办案件数量较去年基本持平。

(三)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充分发挥了“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在案件查办中的教育挽救作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查办工作与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将查办案件作为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落实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反腐方针,充分发挥“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的预防作用,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通过查处案件,是否有效遏制了某一领域的腐败现象,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是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县纪委在案件查办前对每一个线索都要认真研究,集体分析,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列出调查提纲;在调查中,各纪委、纪检组都能积极拓展监督职能,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帮助被查对像认识错误,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改进工作;调查结束后,坚持“一案双报告”制度,帮助被查单位分析查找出现问题的根结所在,并充分运用“三项制度”对不够处分的被查对像进行教育提醒,使他们悬崖勒马,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2009年共计实施警示提醒62人,诫勉督导14人,责令纠错3人。

(四)注重在实践中学习锻炼,整体办案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建设一支业务精通的纪检干部队伍,是办好案件的保证。为了建设一支好的队伍,纪委、监察局利用周一学习日,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业务骨干轮流讲课的方式组织干部学习探讨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知识。通过学习,全室职工掌握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巧,熟悉了与案件检查联系紧密的政策法规,弥补了新进干部在纪检监察知识方面的欠缺,为快速进入工作角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案件管理和查办案件工作水平。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完成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纪检室干部能够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相关室搞好其他工作。参与了移动公司于凤凰镇纠纷调解工作、森林防火专项检查、09年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编制专项检查、平安创建半年考核、“三项检查”、村支书公选、乡镇半年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在配合其他科室工作的同时我们不忘案件查办工作,主动将两者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面考虑。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在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政治、业务学习抓的不够紧,学习讨论的不够深入,对一些理论的研究还不够透彻,对重大案件还缺乏较系统的总结和剖析;

二是立案数量较去年有所减少,有些信访案件查办时间较长;

三是个别乡镇领导、部门领导对当前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重视不够,自觉性不强,因而导致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案件查办数量出现下降;四是相当一部分举报件反映问题线索模糊,事实不清,甚至有个别举报人凭想象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给立案调查造成难度,同时也造成年度新立案件数量下降;

五是由于年度信访举报数量下降,并且反映件中举报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违纪行为较多,而举报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反映件较少,为顺利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增加了难度。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来年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搞好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 一是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进一步理顺各执纪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三是积极检查指导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案件 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及时综合分析党员干部违纪的倾向性问题,及时为党纪党风教育、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五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完成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3篇:案件诉理分析报告(0251)

案件诉理分析报告

A、0251号

一、案情简述

2006年12月31日武汉市大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与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精工)订立合同并签署《技术协议》,由贵司委托无锡华联科技集团(以下简称华联科技)为武昌造船厂设计、制造平面拼板焊接装臵OSW-1型设备一台,合同金额217万元; 2008年1月23日,贵公司再度与华联精工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并签署《技术协议》,由贵司委托华联科技为武昌造船厂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数控(干式)等离子/火焰切割机一台,合同金额135.2万元; 2013年12月30日华联精工向无锡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司支付设备加工款24.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涉及两个合同,是否能够融于一个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二)华联精工诉请中24.2万元的性质;贵司拒绝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应合并审理。

1、《民事诉讼法》对合并审理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并不符合法定合并审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明确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此外,《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即共同诉讼案件也可以合并审理。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中再无关于“合并审理”的相关明文规定。综观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合并审理于法无据。

2、本案两份合同无论在诉讼标的、价款支付、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相互间并无关联。合并审理易产生事实上的混淆,不利于厘清合同关系和适用法律,对于纠纷的解决并无实际意义。

(二)华联精工诉称贵司欠付余款24.2万元在性质上为质保金,若贵司有证据证明华联精工承揽加工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且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贵司拒绝支付该笔货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涉案两份合同中均作出如下约定:“余款5%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华联精工将该条款理解为附期限付款约定,认为一年质保期满即满足付款条件,据此提出清偿诉请。本所律师认为原告的前述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原因在于:

1、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相关规定:“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资金”“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据此,若华联精工交付使用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贵司是可扣除该部分5%质保金用于设备维修的,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扣除的合理性:

(1)若主张该质保金用于维修,则既需要证明质保期内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又需要证明确实发生维修(费用);

(2)若主张违约扣除质保金,则需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因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故无法主张扣除);

2、该条款不仅为附支付期限条款,同时也是附支付条件的条款,只有在质保期不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能够妥善得到解决时,方才支付质保金。

综上,在满足前述证明条件的基础上,贵司拒绝支付质保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本案存在超越诉讼时效可能。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诉讼时效原则上均应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结算,而质保期又自设备验收合格后计算,鉴于涉案合同存在差异,具体而言:

1、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关于设备验收合格有两种认定标准:

(1)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终验收完毕;

(2)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当合同金额217万支付到95%时视为验收合格。

相对应的,该合同时效期截至日期分别为:(1)2010年7月;(2)付款至95%时当日往后推3年(质保期1年,时效2年);若时效期已过,则华联精工的诉请便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合同关于设备验收无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相关规定:“买受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符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无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即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合理期限未通知,视为默认验收合格。即自收到设备之日起计算,往后倒推三年为时效截止期。(大约至2011年5月,已过时效)

(2)合理期限内通知,即表明未验收,则目前尚处质保期,尚未达到支付质保金的成就条件。

四、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合并审理的风险。

虽然本案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但鉴于本案由无锡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仍然存在合并审理的可能。若出现该情况,本所律师拟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1、庭审中明确指出涉案两个合同的独立性,把控两份合同中关于时

效、价款支付条件等有重大差异之处,针对两份合同分别予以举证、质证,引导法官分别查明事实予以审理,使合并审理徒有其形;

2、若法院执意合并审理,且审理结果明显对贵司不利,亦可采取上诉方式维权。

(二)因举证不能导致贵司抗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风险。

1、若贵司主张扣留质保金系合法行为,则贵司需举证证明华联精工承揽加工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用户开出证明),且贵司有书面要求其维修的函件以及对方拒不履行的相关证明;若贵司主张自行维修,需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还需提供相应维修报销票据。

2、若贵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则贵司需确保,截至原告起诉前倒推两年(即至2011年12月19日前),贵司并未因涉案合同项目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账款。

(三)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贵司返还保证金,贵司未做明确答复,经原告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有被法院认定为同意返还保证金的风险。(规定详情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五、针对本案的若干意见

(一)贵司需查明因涉案两份合同共计支付原告价款总额并提供相应付款凭证,以明确本案诉请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二)鉴于本案系在无锡审理,且贵司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利证据,审判结果可能对贵司不利,建议先采取庭下调解方式沟通协调。

本分析报告系根据贵司提供给本所的现有证据分析、论证得出,并不能完全还原本案客观真实;仅供贵公司参考,不得用作他途。

第14篇:云浮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云府法报[2007]1号

云浮市2006年度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78件,受理65件,占申请总数的83%;不予受理13件,占16.7%。案件主要涉及林权、土地权属、公安、工伤、交通、计生、劳动保障、信访、环保等十多个类别。以林权、土地权属、公安、劳动保障所占比例最大,分别占总数的30.8%、16.7%、16.7%、14%。在申请人类别中,申请人为公民的61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17件,分别占申请总数的78.2%、21.8%。被申请人为县级政府的37件,占47.4%,县级政府部门32件,占41%。在受理的案件中,已审结5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4%,其中维持38件,占审结总数的76%,撤销8件,占16%。与2005年度相比,案件数量增加,由65件增加到78件,同比增加20%;撤销率下降,由原来的29%下降为16%。

2、全市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9件,其中县级政府应诉19件,占总数的48.7%。复议后应诉27件,占69%。已审结31

1 件,维持18件,占58%,撤销4件,占12.9%。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0件,增加34%。

二、承办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1、复议应诉案件数量及类别增多,案情复杂。新增信访、安监、人事任命、供电、规划许可等复议案件及新增税务、工商、供电等诉讼案件。全年以山林权属、土地权属、公安行政处罚、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比例居高。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在化解群众纠纷,防止争议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今后,应进一步加强研究办案方式及提高案件质量。

2、土地登记发证案件,涉及发证程序、复议期限等问题,案情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劳动保障复议案件有增多趋势,被申请人主要为县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

3、群众对复议法的认识不够。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仍然不了解申请的条件,如申请人不携带身份证明、受托人没有委托书、超过申请期限等,畅通复议渠道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第15篇:案件诉理分析报告(0251)

案件诉理分析报告

A、0251号

一、案情简述

2006年12月31日武汉市大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与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精工)订立合同并签署《技术协议》,由贵司委托无锡华联科技集团(以下简称华联科技)为武昌造船厂设计、制造平面拼板焊接装臵OSW-1型设备一台,合同金额217万元;

2008年1月23日,贵公司再度与华联精工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并签署《技术协议》,由贵司委托华联科技为武昌造船厂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数控(干式)等离子/火焰切割机一台,合同金额135.2万元;

2013年12月30日华联精工向无锡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司支付设备加工款24.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涉及两个合同,是否能够融于一个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二)华联精工诉请中24.2万元的性质;贵司拒绝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应合并审理。

1、《民事诉讼法》对合并审理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并不符合法定合并审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明确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此外,《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即共同诉讼案件也可以合并审理。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中再无关于“合并审理”的相关明文规定。综观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合并审理于法无据。

2、本案两份合同无论在诉讼标的、价款支付、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相互间并无关联。合并审理易产生事实上的混淆,不利于厘清合同关系和适用法律,对于纠纷的解决并无实际意义。

(二)华联精工诉称贵司欠付余款24.2万元在性质上为质保金,若贵司有证据证明华联精工承揽加工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且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贵司拒绝支付该笔货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涉案两份合同中均作出如下约定:“余款5%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华联精工将该条款理解为附期限付款约定,认为一年质保期满即满足付款条件,据此提出清偿诉请。本所律师认为原告的前述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原因在于:

1、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相关规定:“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资金”“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据此,若华联精工交付使用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贵司是可扣除该部分5%质保金用于设备维修的,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扣除的合理性:

(1)若主张该质保金用于维修,则既需要证明质保期内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又需要证明确实发生维修(费用);

(2)若主张违约扣除质保金,则需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因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故无法主张扣除);

2、该条款不仅为附支付期限条款,同时也是附支付条件的条款,只有在质保期不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能够妥善得到解决时,方才支付质保金。

综上,在满足前述证明条件的基础上,贵司拒绝支付质保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本案存在超越诉讼时效可能。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诉讼时效原则上均应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结算,而质保期又自设备验收合格后计算,鉴于涉案合同存在差异,具体而言:

1、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关于设备验收合格有两种认定标准: (1)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终验收完毕;

(2)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当合同金额217万支付到95%时视为验收合格。

相对应的,该合同时效期截至日期分别为:(1)2010年7月;(2)付款至95%时当日往后推3年(质保期1年,时效2年);若时效期已过,则华联精工的诉请便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合同关于设备验收无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相关规定:“买受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符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无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即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合理期限未通知,视为默认验收合格。即自收到设备之日起计算,往后倒推三年为时效截止期。(大约至2011年5月,已过时效)

(2)合理期限内通知,即表明未验收,则目前尚处质保期,尚未达到支付质保金的成就条件。

四、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合并审理的风险。

虽然本案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但鉴于本案由无锡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仍然存在合并审理的可能。若出现该情况,本所律师拟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1、庭审中明确指出涉案两个合同的独立性,把控两份合同中关于时效、价款支付条件等有重大差异之处,针对两份合同分别予以举证、质证,引导法官分别查明事实予以审理,使合并审理徒有其形;

2、若法院执意合并审理,且审理结果明显对贵司不利,亦可采取上诉方式维权。

(二)因举证不能导致贵司抗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风险。

1、若贵司主张扣留质保金系合法行为,则贵司需举证证明华联精工承揽加工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用户开出证明),且贵司有书面要求其维修的函件以及对方拒不履行的相关证明;若贵司主张自行维修,需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还需提供相应维修报销票据。

2、若贵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则贵司需确保,截至原告起诉前倒推两年(即至2011年12月19日前),贵司并未因涉案合同项目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账款。

(三)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贵司返还保证金,贵司未做明确答复,经原告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有被法院认定为同意返还保证金的风险。(规定详情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五、针对本案的若干意见

(一)贵司需查明因涉案两份合同共计支付原告价款总额并提供相应付款凭证,以明确本案诉请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二)鉴于本案系在无锡审理,且贵司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利证据,审判结果可能对贵司不利,建议先采取庭下调解方式沟通协调。

本分析报告系根据贵司提供给本所的现有证据分析、论证得出,并不能完全还原本案客观真实;仅供贵公司参考,不得用作他途。

第16篇:银行案件分析

银行自产生以来,风险就与之形影不离、相伴相生。风险即是一种挑战,也蕴藏着机会。银行因为有效管控风险而生存和繁荣,也因为风险管控不力而衰败和消亡。因此,风险管理是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也是现代银行科学管理的核心内容。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见险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能否正确认识见险,能否有效管控风险,将决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近几十年,随着金融风险和金融案件的频繁暴发,人们对银行风险的认识和重识程度逐渐加深,如何有效识别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别是防范案件,已成为银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们从几个案例看下银行业案件频发的成因:

1、柜员挪用现金案件(2006)

建行德州平原支行一名年仅23岁的营业室综合柜员,绕开银行内部各监管环节,于2006年8月23日至10月10日短短49天时间,盗用银行资金2180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并中得彩票奖金500万元。如果不是建行山东德州分行对所辖的德州市平原县支行进行突击检查,营业室综合柜员刁娜挪用、盗用银行资金逾2000万元一案,也许根本无人知晓。

案情剖析:刁娜的手法有二:一为空存现金,二为直接盗取现金。所谓“空存现金”,即在没有资金进入银行的情况下,通过更改账户信息,虚增存款。由于存单本身是真实的,所以尽管事实上并没有资金入账,但还是可以将虚增的“存款”提取或者转账出来,成为自己可以支配的资金。

为了获取资金购买彩票,刁娜向李顺刚(刁娜男友李顺峰之兄)、周会玲(德州卫校体彩投注站业主)、冯丽丽(德州保龙仓体彩投注站业主)三人开立的四个账户虚存资金52笔,共计2126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刁娜将其中的1954万元分54次转入体彩中心账户,提现的172万元也均用于购买彩票。相对而言,直接盗取银行现金更为困难。因为银行每天下班前都要轧账。但由于管理漏洞重重,刁娜得意轻易得手。调查表明,刁娜在作案期间,多次直接拿出现金,或在中午闲暇时直接交给柜台外的男友李顺峰,或下班后自行夹带现金离开,或将现金交其他柜员存入李顺刚账户。如此这般,盗取现金总计54万元。

2006年9月17日,在刁娜购买彩票中得500万资金时,她选择以“空取现金”(与空存现金相反)的方式归还了部分库款,但最终留给建行1680万元的现金空库;扣除公安部门追缴冻结的资金74万元之后,建行涉案风险资金为1606万元。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建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和营业室相关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职甚至严重失职,使得刁娜轻松越过授权、查库、事后监督、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控制和安全管理等“五道关口”和至少十二个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闸门,从容作案。例如,营业室副主任尹光辉在刁娜作案期间查库六次,但每次都不实际盘查库款,只是登记《现金单证核查登记簿》,结论是“账实相符”。同样是刁娜作案期间的9月12日,德州分行会计业务检查组对平原支行营业室进行检查,刁娜仅以生病为由就逃避了库存的检查。刁娜案件的现金库存近两个月超出正常水平近8倍,但建行目前的数据集中系统未实现预警,只能通过事后的稽核系统才能发现问题。

银行应构建“人控”与“机控”双重防线,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加强异常业务预警,强化业务的即时监控,使违规行为无处可藏。

2、柜员盗用现金案件(2009年)

基本案情:2009年9月13日18:00,该支行报告上级行,称其一名综合柜员武某于当日15:25分离岗,到结账时未归,该支行随即展开对武某的调查。经核查,武某在9月13日通过直接盗取库款,盗用客户借记卡空存现金等方式共盗取现金156余万元。

作案手段:

1、直接盗取库款100万元。9月13日,武某利用中午吃饭时间,将其他工作人员支开,从现金库盗取资金100万元并分两次从柜台递交给作案同伙。

2、盗用客户借记卡空存现金56余万元后取现。武某通过盗用客户“张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借记卡,自9月13日上午9时开始,武某通过个人终端分6笔在“张某”、“王某”两个账户内空存现金56万余元。9月13日上午武某通过值班保安在该支行另一柜台提取现金3.5万元,下午武某及作案同伙通过某行商户POS机提取现金23万元,剩余资金因该POS商户当天无足够现金未能取现。

发案原因分析:本案件作案手段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武某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空存、盗取现金的全过程,充分暴露了该支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经初步排查,案发原因突出体现在:

1、案件防控意识淡薄。该案件充分暴露出该支行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不强,未能认真执行岗位职责,人情大于制度、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极为突出。

2、未执行“双人临柜”制度。经初步调查,案发当时为星期天,犯罪嫌疑人武某

以午饭时间、客户较少等借口支走其他柜员及四级授权经理,违规单人临柜,为作案铺平了道路。

3、未执行现金管库员离岗报告制度,按照该行内控制度要求,对现金管库员离岗

30分钟未归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武某自9月13日15:25分离岗后至日终结账时,支行才上报武某未归信息,错过案件最佳侦破时机。

4、内控制度及操作系统对“空存”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目前该行现行的操作系统

及业务流程对柜员授权金额以内的“空存”行为缺乏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的环节,只能在事后监督环节发现漏洞,对柜员“空存”行为监督力度不足。

第17篇:行政管理案件分析

1:[单选题]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制度安排的前提为( )D:效益最大化

2:[单选题]在分析不同的组织或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分析维度为( )

D:不确定性、交易重复出现的频率和资产专用性

3:[判断题]广义电子化政府的定义指政府对于任何信息和通讯技术(ICT)的采用

参考答案:正确

4:[判断题]在审查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时,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不是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错误

5:[判断题]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浸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考答案:正确

6:[单选题]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给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称为( )A:外部性

7:[单选题]我国规定公务员考核的核心内容为( )D:绩

8:[单选题]员工绩效管理的技术基础为( )C:薪酬激励

9:[单选题]公务员的诚信考核属于( )A:德

10:[单选题]我国对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 )C:年度考核

1:[单选题]我国机构改革的主流理念为( )C:小政府、大社会

2:[单选题]我国政务公开的目标为( )D:实现公平和效率

3:[单选题]我国现阶段政府行政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为( )D:发展生产力

4:[单选题]我国政务公开的原则为( )A:信息公开、民主监督、追求效率

5:[单选题]与传统行政相比较,当代公共管理更注重( )D:投入和产出

6:[单选题]我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为( )A:政府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有关组织

7:[单选题]我国政务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 )C:保障民主权利,维护群众利益

8:[单选题]国际上解决环境和生态问题的传统方法为( )A:命令控制方式

9:[单选题]实行政务公开是为了使人民享有( )D: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0:[论述题]实行政务公开,是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潮流和基本趋势。1988年,河北省藁城市在全国首创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河北省海兴县在学习藁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步趋向规范化。中央纪委专门就藁城市、海兴县的经验发了通报,进行推广,一些省区市纷纷在本地加以推广。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推行政务公开提上了议事日程。1996年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1997年中央纪委再次提出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此后,政务公开逐步进入推广阶段。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对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五大报告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央纪委先后多次在全会上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部署,并在2000年7月召开的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对县(市)政务公开提出要求。目前,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呈现出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乡镇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各地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公开形式。有的地方还推行了\"点题公开”\"一站式办公”等公开形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充分肯定。市(地)、县(市)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推行。绝大多数市(地)、县(市)制定了推行政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把公开的重点放在与事权、财权、人事权有关的事项上,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省(部)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逐步展开。截至2004年底,

31个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已经推行政务公开,绝大多数建立了领导机构,制发了规范性文件,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全国大中小学校普遍实行了校务公开,很多地方的医院积极推行院务公开,水、气、电、公交等部门和行业普遍推行了办事公开制度。 问题:

1、我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为?

2、我国政务公开的目标为?

参考答案:

1、我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为政府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有关组织

2、我国政务公开的目标为实现公平和效率

1:[单选题]建立电子化政府的前提为()A:信息收集

2:[单选题]电子化政府可以大大提升信息收信和处理的()B:全面性、时效性和可靠性 3:[单选题]政府可资利用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有()D:供应、补贴、生产、管制 4:[单选题]在政府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中,行政审批属于()D:管制工具

5:[单选题]在组织的绩效管理中,其核心环节为C:绩效评估

6:[单选题]在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下,科层制公共组织的绩效评价关注的是C:过程

7:[单选题]行政审批要解决的是C:市场准入问题

8:[单选题]在现代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收集者

9:[单选题]在我国,实行政府雇员制目前应定位于引入A: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急需的高端人才 10:[单选题]政府信息的最终归属权应属于()D:公民

11:[单选题]行政审批要解决的是()C:市场准入问题

12:[单选题]政府雇员的工资采用D:协议工资制

13:[单选题]行政审批所面对的相对人主要是D:市场主体

14:[单选题]政府雇员制的用人模式为C:聘任制

15:[单选题]我国各地纷纷推行政府雇员的核心原因在于C:引入一种新的竞争机制

16:[单选题]政府可资利用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有D:供应、补贴、生产、管制

17:[单选题]政府信息的最终归属权应属于D:公民

18:[单选题]电子化政府最基本的功能是()D:利用网络的信息传媒与资源共享的功能

1:[判断题]在组织的绩效管理中,其核心环节为绩效反馈错误

2:[判断题]解制型政府模式认为,官僚体制下政府对公共管理人员的规制必须得到完全的废除错误 3:[判断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不将私人方法运用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中,比如,不能采取签约外包方式提高效率错误

4:[判断题]组织的规模越大,高层管理人员更可能把决策权授予下级管理人员:正确

5:[判断题]政府信息的最终归属权应属于工会错误

6:[判断题]电子化政府最基本的功能是推动机构改革的功能错误

7:[判断题]弹性化政府强调政府的应变和回应能力正确

8:[判断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中的官员和市场中的人其有同样的行为动机正确

9:[判断题]数字化鸿沟是不存在的错误

10:[判断题]“政务超市”不利于建立服务型政府错误

11:[判断题]交易成本理论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会设法寻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正确

12:[判断题]我国各地纷纷推行政府雇员的核心原因在于进一步扩大公务员队伍:错误

13:[判断题]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正确

14:[判断题]“政务超市”是实现“善治”的重要尝试正确

15:[判断题]根据政府雇员制,政府雇员与政府之间完全是一种雇用关系、契约关系:正确1:[论述题]论述:1.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

2.交易成本理论的主要内容?

3.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1)公共选择是指非市场的集体选择,亦即政府选择。公共选择理沦是经济学方法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其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的人类行为与政治制度中的人类行为纳人同一分析轨道,以\"理性经济人”的模式分析政治人的行为。

(2)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中的官员和市场中的人其有同样的行为动机。政府并非是按照公众要求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机器,而是由自利人选出并由白利人组成的群体.政府产出的非市场性特征使得政府行为低效甚至无效。官僚追求预算最大化,从而导致政府规模扩张,并进一步引起政府行为扩张,造成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

(3)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要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就必须杜绝任何形式的\"公共垄断”现象,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打破政府机构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以及生产成本信息的垄断;要重构公共部门的激励结构,激励官僚采取最小化成本策略,而非预算最大化策略,以效率逻辑取代扩张逻辑;将私人方法运用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中,采取签约外包方式提高效率。

(4)公共选择理论还提倡分权化,力求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的公共组织,给予公民\"用脚投票”的机会。个人通过在生产公共物品的不同\"俱乐部”之间作出选择来促进公共部门之间的竞争,激励他们提高公共物品的生产效率。

(1)交易成本理论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会设法寻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双方能否达到目标则取决于一系列的结构条件和环境因索,包括不确定程度,信息失衡状况,是否存在有限理性制约,在某一领域是否存在少数人议价的情况(即潜在的买方或卖方很少,造成讨价还价时缺乏竞争)。

(2)一些西方学者以交易成本理论来探讨政府管制、官僚体系与预算、公共服务、私营部门与政府公营部门的选择,分析和解释现代政府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关键制度特征,以此提示改革者,哪些公共服务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而哪些领域的公共服务由传统的、等级制的官僚机构生产更好。

(3)具体来说,当提供服务者行为的不确定性低、所需物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易于平衡、潜在的供应商数量多时,将公共服务承包出去最好,如垃圾回收、卫生清扫之类的事务;而若条件相反,特别是当保持所供物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别重要时,由政府内部机构承担会更好,如国防、外交、治安等领域的事务。

(1)委托代理理论发端于法学,在法律上,当 A 授权 B 代表 A 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人都是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事的。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信息不完备和非对称现象大量存在,两者之间的利益往往容易产生冲突。代理人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导致双方欺诈行为的发生。而委托人预期效用的实现,依赖丁代理人的行动,同时也取决于委托人在契约中的制度供给,以及彼此之间的承诺、互相信任、激励与监督机制的安排。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代理人的选择,以及代理人的激励与监控问题。

(2) 一些学者把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公共行政领域,把更宽泛意义上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理解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委托代理行为,以此解释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领域,选民和政治家、政治家和官僚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公共生产的非市场性质、利润激励的缺乏和官僚机构的实际垄断地位,政府机构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官僚的信息优势导致其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加大,以及政治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成本提高。在立法机关和政府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体系具有明显的自主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个体存在利用信息优势为自身谋利益的趋势。

论述:1.解制型政府模式的主要内容?

2.什么是弹性化政府?

3.\"政务超市”的特点是什么?\"政务超市”的创新意义何在?

参考答案:解制型政府模式认为,传统公共行政下的官僚体系过分强调层级节制,过度依赖非人格化的规章制度,造成公共管理者缺乏足够的自由空间以有效地开展工作。解制刑政府模式强调所谓的\"规制缓和”,就是通过解除公共部门过多的束缚公共管理者开展工作以及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规章制度,改变官僚体制下官员严格按章办事、循规蹈矩、因循守旧、机械呆板的传统工作方式,相信并依靠公务员的责任心和能力来从事创造性的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扩大社会的产出效益。解制将有助于废除内部人事控制的许多机制,发挥管理者的创造能力。

弹性化政府模式认为,公共行政是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它所面临的环境的、治理的问题,以及所要达到的月标都处在弹性变化之中。弹性化政府强调政府的应变和回应能力,即政府机构和人员有能力根据行政环境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政策,而不是以固定的方式回应新的挑战。

(l)公开性。办公方式、办公程序对外开放,是当前政务公开的最佳选择。

(2)可选择性。把政务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交给服务对象,类似商品超级市场。将来还要打破区域界限,把对\"政务超市”甚至工作人员的选择权都交给服务对象。

(3)便民性。由于实行了\"前厅后室”式的办公模式,简化了工作流程,服务对象办事更加方便了。 ( 4)丰富性。以政务服务为主,也提供党务、人大、政协等方面工作的服务。基层\"政务超市”甚至提供一切与服务对象有关的无偿服务和部分家政服务。

首先,\"政务超市”是实现\"善治”的重要尝试。\"善治”要求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以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政务超市”实行\"一门式”办公方式,集中在一个大厅以服务,大大方便了群众,同时以此为契机,全面贯彻\"以民为本”的思想,遵循\"立即办、限时办、联合办、转报办、解答办、劝慰办”的服务原则。这些措施无疑都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了民众对政府的支持和理解,扩大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政务超市”有利于建立服务型政府,有利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促进控制导向的政府管理向服务导向的政府管理转变。

3:[论述题]论述:1.在法理上,如何判断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

2.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3.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在法理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第一,事务管辖权。第二,层级管辖权。第三,地域管辖权。

第一,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第二,行政处罚是否超越权限。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与适当。

第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该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即是否合理

4:[论述题]李某是 N 市某机关干部, 1998 年 7 月 20 日李某的侄儿7岁的李小占从乡下来 N 市李某家玩。当日晚 8 点钟左右,李某带着女儿李小燕( 8 岁)、侄儿李小吉到超市购物。李某带着小燕、小吉在超市里转了一圈,选购了牛奶、饼干、巧克力和汗衫等物,付完款向外走。一营业员走上前来,指出李小吉手中拿的一盒精装巧克力没有付钱。李某一看,小吉手中果然有一盒巧克力。原来,李某买了两盒巧克力,跟两个孩子讲好,付款后一人一盒,谁知小吉就拿了一盒在手中,以致没有付款。李某见状,连声道歉,回到收银台准备付款,但营业员叫来保安人员处理。保安人员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按每盒巧克力 25 元计算,要求李某交 250 元罚款。李某辩解自己没有管好孩子有责任,但自己并无利用孩子偷东西的故意和行为,孩子小不懂事,请求谅解。保安人员坚持要交 250 元罚款,双方激烈争吵,引起两孩子恐惧而大哭。为避免孩子受刺激,李某无奈付了 250 元,保安人员出具本店印制的罚款单据。

问题:

1.超市\"偷一罚十”的处罚规则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

2.超市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吗?哪些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1.答:没有,《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超市作为企业,根本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偷一罚十”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无效的。

2.答:没有,根据 《 行政处罚法》 第三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l)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本案中,超市作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此,超市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1:[论述题]论述:1.什么是解制型政府?2.电子化政府的定义是什么,它主要包括哪几个发展阶段?

3.你认为应该如何努力才能提高政府绩效管理的水平?

参考答案:解制型政府模式认为,传统公共行政下的官僚体系过分强调层级节制,过度依赖非人格化的规章制度,造成公共管理者缺乏足够的自由空间以有效地开展工作。解制刑政府模式强调所谓的\"规制缓和”,就是通过解除公共部门过多的束缚公共管理者开展工作以及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规章制度,改变官僚体制下官员严格按章办事、循规蹈矩、因循守旧、机械呆板的传统工作方式,相信并依靠公务员的责任心和能力来从事创造性的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扩大社会的产出效益。解制将有助于废除内部人事控制的许多机制,发挥管理者的创造能力。

电子化政府(e-government),作为一个术语,可以指运用信息技术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以更方便的、顾客导向的和成本效益更佳的全新方式传递公共服务。广义的定义指政府对于任何信息和通讯技术(ICT)的采用。这些技术包括电视会议系统、按键式数字输入、光盘驱动器、私有局域网,和其他的技术如交互式电视、移动电话上网和个人数字助手。

它的主要发展阶段包括:信息――这是第一阶段,也是大部分政府在2002年以前所发展到的最高阶段。互动――这个阶段的网站成了双向交流的工具。但是,这种方式的反馈信息是有限的。处理――在这个阶段,发生了正式的可以计量的价值交换,尽管还需要一些离线渠道才能完成以前那些任务,这个层次

还是可以把它们变成一种基于网络的自助服务。交易――这个阶段,人们可以通过一种通道享受一系列的政府服务。

一是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就是导向,科学的指标能引导各级政府将工作的重点和注意力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反之,如果指标设计失当,就会造成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政绩,出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二是要有科学的评估方式。二套指标体系不会自动的发生效力,而是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来考评,从目前来看,要特别重视改变过去单纯的自上而下的、封闭式的评估模式,引人外部评估机制,让入民群众充分参与绩效评估体系。

2:[论述题]论述:1.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的时代背景。

2.推进政府雇员制的关键何在?

3.推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4.授权对组织发展的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 1 )加大政府雇员制宣传,更新公众观念;( 2 )加强政府雇员制立法,完善制度环境;

(3)因地制宜,量力支出;( 4 )科学审核监督,完善雇用程序;( 5 )雇用期内权责一致,改善雇员工作环境。

推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因素。首先是经济的不断发展,二战结束,各国都把主要精力放到发展经济上,各国的经济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这样各国就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为民间组织的发展莫定了经济基础。

其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上世纪中叶以后,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职能发生了变化。政府把一些不该管或不需要管的事,转移给社会,落实到民间组织身上。这样,民间组织有了业务和职能,自然就有了发展。假如政府包揽一切.民间组织就很难有发展空间。

最后是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随着人类文明向前推进,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如贫困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等等。人类必须不断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第18篇: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县2013年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13年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3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二、信访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原因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三是开展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妇女之家”和“农家书屋”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第19篇: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

姓名:徐哲 班级:司法1001班 学号:10050601

54(一)案件事实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1)涉案人员

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

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去,邓贵大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大臂。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法医检验,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

(1)邓玉娇被提起刑事诉讼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

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问,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人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 “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掮击。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说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作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网友热评

1.我只想说:我们老百姓很可怜!命比草贱。我们正被忽悠。。。我们正被蹂躏!

2.巾帼女豪杰 我能明白你 也能理解你

3.在这里,我们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绝望,在您们眼里,那都是无知、可笑、无用的表现,我们只有期待,用我们的双手,送您们去那一个世界,因为我们坚信,不管是上帝、如来、玉皇大帝还是观世音,他们再也不会把我们和您们放在同一个世界,您们去天堂,我们愿意

去地狱,只要离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4.你们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们没得说。

5.有钱就是了不起。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买!

6.邓玉娇进了看守所呀?也许又会糊里糊涂的死了。躲猫猫,做恶梦!!!!!!!!!!!!!!!!三个土皇帝想去搞个异性服务,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是临幸,土皇帝土是土了点,大小也是皇帝啊。 ,还真让人说中了,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倒了沙发上,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三个人变成了两个人,要求性服务变成了要求异性服务,还多出了两个服务员。下一步这两个服务员就是指认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人。这样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足了...我只想提醒大家,邓玉娇有事,全国有事!

7.与邓贵大一同去“休闲”的招商办工作人员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邓玉娇拒绝,双方遂发生争执。\"这帮人渣可能是第一次到这种地方,不了解情况。从总体的报道来说,我不想为谁辩护,我只感觉到警方一直在努力为邓大先生在辩护,找个一些有利的证据,我只希望有好心的律师能帮帮这个可怜的姑娘

(三)综合评述

我认为,邓玉娇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或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合适。 在此列举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黄、邓的行为对邓玉娇构成不法侵害。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为,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同意最后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实害或危险都成立不法侵害。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对邓玉娇的拉扯、辱骂、拿钱煽击、拉回、推倒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应属于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是急迫的。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我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综合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只要侵害尚未结束,就允许采取防卫行为。我认为,所谓“急迫”的侵害或“现实的危险”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的拉扯、推倒等行为对邓玉娇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现实的侵害,使其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应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第三,邓玉娇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免受黄、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面对黄、邓的强行陪浴要求及辱骂,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时,邓玉娇紧迫之中挥刀行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意图。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邓玉娇当时是出于一种紧急状况:黄、邓是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邓玉娇与他们在力量上强弱悬殊;而且这两人之前还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观上对其有性侵害的意图;他们在遭邓玉娇拒绝后又跟踪骚扰、暴力煽钱侮辱,把她数次推到沙发上,这样的反复撕扯已足以使孤弱无助陷入绝望之中的邓玉娇感受到将要被强奸的紧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21 岁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静的掌握反抗的限度。此时要求邓玉娇明确其防卫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防卫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邓玉娇被两个男人几次逼倒在沙发上,人身权利受到紧迫威胁,而当时手

边又无其他防卫工具,旁观者对其也无实施任何救助措施,在这种没有办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卫限度超过侵害强度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20篇:上半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2011年上半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时间:2011-8-7 9:28:47 | 来源:山丹县国土资源局 | 点击数:267 |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2011年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指导下,我局执法监察工作始终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依托执法巡查网络,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了宝贵的土地、矿产资源。按照张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及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1年上半年我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期、不定期国土资源动态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过对全县重点乡镇、公路、铁路沿线实施动态执法巡查,我县1-6月份,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3起,涉及土地面积0.15公顷,其中耕地0.05公顷;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3起,涉及土地面积3.218公顷,其中耕地 0.5223公顷,执行罚款 54.458万元;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14起,集中整治煤矿17家;集中整治采砂场23家,从矿产违法性质看,无证件开采、越界采矿仍是主要方面;违法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个人。

二、国土资源违法法违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从违法类型分析,未批先建、未报即用问题比较突出。未经批准占地行为所占比重最大;其次,破坏耕地行为;还有非法批地行为。

(二)从违法主体上看,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违法用地、农村违法用地等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量仍然较大, 且有向乡、村转移的趋势。个人违法虽高,占发现违法总数的50%以上,但涉地面积较小,此类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不能仅归责于基层政府,更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变革土地审批制度和加强与相关部委协调等多层面多途径予以规范。综合上述,我县上半年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呈上升趋势,尤其涉地面积上升幅度较大,同时查处违法压力加大。其主要原因:

一是城市建设、工业项目用地量较大。另外扩内需促发展政策,对建设项目投资力度继续加大。随着大量投资项目陆续开工,借机圈地、搭车用地、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二是地方党委、政府主导、默许的违规违法用地仍占多数。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突出的表现是未报即用,无视法律和政策规定。如利用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用地,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最大化,大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就往往成为重点工程等违规违法用地的借口。因此,违规违法用地难以避免。三是随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耕地流转、宅基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和挂钩试点等,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建设、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等变相搞开发,都有不规范的地方,如果政策引导不到位、监管不及时,将形成大规模的违规违法用地。四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较大、囤地和炒地等问题,以及小产权房违规违法用地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土地执法监管提出了新任务。五是违规违法批地、用地方式出现新变化,执法监管将面临新挑战。六是用地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不到位,受用地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占补平衡无法落实等制约,不能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建设单位无视法定审批程序,往往边报边用,甚至不报就用,造成违规违法用地。七是对违规违法用地的处理不到位,违法成本低,驱动一些地方违规违法用地。八是用地需求强劲,供需矛盾加大,与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矛盾所至。

三、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共同责任体系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府主导的依法用地管地和制止查处违法机制的形成,全力开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新局面。严格落实问责制,建立问责体系,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确保每个案件查处落实到位。遏制违规违法用地。

(二)不断完善制度,自觉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规违法用地的发生。在法律层面上,推进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在制度层面上,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在工作层面上,改进土地管理的方式方法。梳理一些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联合纪检监察、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威。

(三)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全员参与意识,做到执法监察全程监管,在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实施“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尤其在农村土地执法上,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体系作用,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早报告。强化对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违法用地多发领域的监管,将涉农土地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特别是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大资源保护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执法工作,为耕地保护及土地调控有关政策的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深入普法宣传教育,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过去出现乱占滥用土地和非法采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广大城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把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一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地域、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以城带乡,以点带面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随着宣传的深入,依法用地已形成共识,人们对各类违法用地及时举报、反映,使我们执法监察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二是继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15号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的意识,使全县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严格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自觉性。

五、落实动态巡查检查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根据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具有隐蔽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切实促进土地管理和矿业秩序。对全县重点乡镇、重点矿区进行巡回检查,要求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严格按照执法巡查方案规定的巡查频次认真实施本辖区的

一、

二、三级的巡查工作,切实提高动态巡查工作质量,发现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及时制止,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

为了强化预防机制,杜绝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县、乡、村、组四级国土资源监察信息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认真落实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对照岗位职责、工作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谁的权力谁行使,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追究谁”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县、乡两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责任心,及时、快捷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三是继续推进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多角度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加大案件查处执行力度,强化了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罚,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较往年相比明显减少。

七、今后执法的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以构建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核心,进一步促进政府主导的依法用地管地和制止查处违法机制的形成,加强执法监察基础建设,强化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处理和落实到位,全力开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新局面。二是思想上要更加重视,措施上要继续跟进,工作上要强化落实,确保规定动作不能少,自选动作有创新。既要选择一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查处,起到震慑作用,又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未报即用等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组合拳”作用,确保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到位率“双达标”。三是加快推进“一张图”管地,严格落实问责制,强化领导层对土地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宣传和规范各级政府的管地用地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力争全县国土资源执法“零问责”。四是强化土地违法预防体系建设,尤其在农村土地执法上,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土地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中队和村级信息员的作用,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违法用地多发领域的监管,将涉农土地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特别是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五是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国土教育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执法,为耕地保护及土地调控有关政策的落实,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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