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原告开庭陈述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0 18:05: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开庭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

×劳人仲字[20]第号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地址:

二○年月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第号

一、被通知人:

二、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

三、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四、送达人: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五、接收人签章:受达时间:

六、附注:

《开庭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用于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的通知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泣意事项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

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推荐第2篇:开庭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第10条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第14条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5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9条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

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七证人退庭。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八节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推荐第3篇:开庭审判程序

开庭审判程序

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推荐第4篇:开庭通知书

篇1:开庭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第 号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 ]第 号

一、被通知人:

二、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三、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四、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五、接收人签章: 受达时间:

六、附注:

《开庭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用于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的通知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泣意事项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

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篇2:9-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

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 〕第 号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

开庭通知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 月 日

篇3:延期开庭通知书

淮北仲裁委员会 延期开庭通知书

(2006)淮仲字第001号

因 ,本委决定将 与至二年月日时分在 本 委 仲 裁 庭 开庭仲裁,请准时到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61-3112982 3112983 淮北仲裁委员会 延期开庭通知书(存根)

(2006)淮仲字第001号

因 ,本委决定将 与至二年月日时分在 本 委 仲 裁 庭 开庭仲裁,请准时到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61-3112982 3112983 篇4:刑事案件开庭用警通知书(法警大队留存) 饶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开庭用警通知书

(法警大队留存)

( )饶刑初字第 号

法警大队:

我庭审理的 一案定于 年 月 日开庭,现将派(用)警通知书送你队办理开庭用警事宜,请你于开庭一日前将值庭警力安排情况反馈我庭。 附:用警情况流程表。

刑事审判庭(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羁押地点有多个的,应当全部注明。

2、各签批、签收均应注明时间。

篇5:民事起诉申诉书

民事起诉申诉书(补充) 本申诉书乃“(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158号”案件原告的补充申诉。

一、被告一开始就清楚其违法行为及后果:

2011年11月8日,被告天益公司人事部经理苏雪琴(事后离职)跟本人说,根据副总柴卫红指示,要降我职位和薪水,并说如果不接受可以不用再去上班,企图变相解雇逼我走人。11月9日跟公司总经理金银玉勾通未果,本人表示公司未依法签订有效合同,需支付五个月的工资差额。公司即派出人事主管卜兴旺企图说服本人签订解雇合同以图逃避相关法律责任;随后,公司副总柴卫红闯进本人办公室企图威逼本人签订解雇合同,本人表示不同意并要控告公司,之后柴卫红即对本人进行殴打,致使本人‘轻伤’,柴卫红也因此而构成了刑事犯罪。

事情经过足于表明,被告天益公司非常清楚其在劳动合同上的违法行径,并想方设法不惜采用暴力手段力图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柴卫红身份:

柴卫红并非被告天益公司的普通员工,而是副总经理、天益公司的董事,独立并全权掌管我所在的天益plc部门,历来都被公司员工及其自己视为公司的第三号人物。在11月9日我曾向总经理金银玉投诉柴卫红的不齿行为时,金银玉表示:不管怎样,她和万文惠董事长都不会插手plc部门的任何事。

另外,柴卫红殴打本人而构成的刑事犯罪案件调解过程中,万文惠全程参与;而调解赔偿金¥128,000元,由柴卫红和被告天益公司各承担一半。

由此表明,本人在天益公司被殴打,完全不是被告声称的“普通员工斗殴事件”,而是被告天益公司有目的的“非法暴力解雇事件”!

三、被告证据主张前后矛盾:

被告天益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一直主张本人是自动离职,现又改称本人被公司开除,前后自相矛盾。

另,被告天益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劳动仲裁开庭前后并未提供本案支持其所谓‘开除’主张的两份证据:2011年11月9日的《员工辞退、开除申请表》及2011年11月10日的《开除通告》。 此事足于证明被告天益公司以及其代理律师伪造该两份证据,恳请法官追究被告及其律师作伪证及妨碍司法公正之罪,并吊销该律师

执照!

四、仲裁裁决书问题: 本人跟被告天益公司的劳动纠纷在2011年12月19日在深圳市仲裁院开庭审理,2012年1月4日下达裁决书。该裁决书存在如下许多问题:

1、执意混搅‘正在签订’和‘已经签订了’无论从意义上还是法律上的严格不同差别;

2、忽略了本人关于住房公积金、未提前通知解雇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方面的请求;

3、在事实上也有诸多有意无意的‘疏漏’,如:

a、被告天益公司非法暴力解雇本人的事实;

b、劳动合同上缺少本人签收的事实;

c、被告的签订日期倒签并未经本人认可的事实;

d、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多项伪证的事实。

等等。

五、仲裁员

负责本人跟被告天益公司的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冼武杰在审案前后有许多违规和偏袒被告之处:

1、该仲裁员冼武杰在本人受到开庭通知书当日(2011年12月5日)即致电本人,在被告还没提交答辩书和相关材料、对有关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他明白表示否决本人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开庭期间冼武杰又多次明白表示了他的否决态度。

2、仲裁员冼武杰数次劝本人不要上诉,还说“上诉到哪结果都一样”,似乎这世上没有人搞得清‘正在签订’和‘已经签订了’的差别!

3、开庭过程中,仲裁员冼武杰数次不让本人陈述自己的观点,说本人如有什么话就写个书面材料庭后交给他。结果本人写了材料交上去,也不清楚最终他有无收到或阅读过。

六、精神伤害:

本人在被告天益公司任职,被告在劳动合同上的做法表明其一开始就存在了欺诈之心,后又暴力解雇致使本人受到永久性伤害。在本人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时,天益公司又不惜伪造证据、诽谤诬蔑等各种非法手段企图侵吞本人的合法权益,给本人的名誉、心理、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本人对以后的职业生涯产生了某仲恐惧的心理。事发之后,至今本人都难于出去寻找新的工作。

推荐第5篇:开庭笔录

书:今天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将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 (2) 不准进入审判区,不要随意走动; (3) 不准发言和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4)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 庭审中请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对违反旁听纪律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视情节依法处罚。

报告审判员,准备工作就绪。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原告,请陈述你单位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审:被告,请陈述你的身份信息。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对各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法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是平等的,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等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起

1 反诉;经本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者自费复制。

双方当事人也有义务遵守诉讼程序,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者,对原告本庭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诉讼当事人发言或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者要负法律责任。

审:原告是否听清?

原代:听清。

审: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根据以上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及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请求回避?

被:不申请。

审: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如果对法官的指令和相对方的意见没有理解,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各方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和辩解,因此一方在发言的过程中,相对方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打断其陈述;要尊重相对方的人格,不得以攻击性的言辞侮辱他人。原告是否听清?

原代:听清。

审: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调解差距较大,调解告一段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需要提醒的是:在法庭调查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原代: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审:被告答辩。 被:

2 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提醒各方注意,举证时应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举证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证据应明确其名称、来源、证明对象,数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同一的,可以作为一组证据一并举证。下面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休庭!

(法槌)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名: 被告签名: 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判员:

书记员:

推荐第6篇:行政开庭

河职院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笔录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出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周华、原告代理人朱驰娜、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坪、被告代理人苏杨彬已全部到庭,被告提供的证人李方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周华不服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一案。

审判长: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44162197008136657,广东西源县,农民,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东环路12号。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驰娜,河源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请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联系电话:0762—3810115。法定代表人:杨坪,职务为: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苏杨彬,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到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诉讼代理权限,均已庭前在本院办理的手续一致,原被告对对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均无异议,上述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由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许水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小乐、审判员蓝珊珊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王燕媚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被告没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原被告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了。

被告:听清楚了。清楚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下面进行围绕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宣读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44162197008136657,籍贯广东西源县,农民,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12号。联系电话:0762—3810000。

委托代理人:朱驰娜,河职院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联系电话:0762—3810115。 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西源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7日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的“限2011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不合法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家禽鸡鸭400只、猪10头、羊30只伤亡损失共6.9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住宅房子损失13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4000元;

5、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一、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强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决定。

二、西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强拆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西源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7日作出对违章建筑拆除决定,限2011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拆除,西源县人民政府不但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仅仅给一天的时间自行拆除,一天是完成不了拆除任务的,这完全不合理不合法更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西源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引用法律法规,应予以撤销。

三、西源县人民政府在2011年4月8日上午的强拆行政行为导致我的房子大部分受损,受损程度严重,现在受损的房子已无法居住。西源县人民政府派人来强拆我的房子时,我只是阻拦一下前来强拆人员,他们反而几个人对我进行东拉西扯的,我再次上前阻拦他们,他们就对我进行拳打脚踢

3、5分钟之久,我痛得倒在地上,随后是村民叫救护车把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的,对我本人造成身体严重的伤害,我住院和医疗共花去了4000元。我的家禽牲畜也受到遭殃,伤亡惨重,现在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共19.9万元,我一家主要是靠家禽牲畜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的。现在家禽牲畜已经死掉了,也没有经济来源了,目前一家生活困苦。

终上所述,原告王周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相关规定,特向河职院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周华 代书人:朱驰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作应诉答辩。

被告代理: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答辩状

答辩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电话0762¬—3810115。 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联系方式13827881888 现住西源县前大街109号。 委托代理人:苏杨彬

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12号,联系方式:0762—3810000

因王周华诉我县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现在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我县人民政府批给原告的宅基地只有0.5亩,原告在国有土地上建起正房4间,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划》第五条之规定,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我县人民政府准备了被拆迁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也收到了拆迁许可证,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给予公告,我县人民政府多次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与被告协商,遭到原告的拒绝以及消极抵抗。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我县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属于夸大数目,趁火打劫,谋取私利的不合法请求。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鸡鸭400只,死了只有50只,存活还有350只;猪10头,3头轻伤,7头受惊无事;羊10只,5死5伤。并且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协商拆迁的过程中,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转移牲畜,并适当给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答辩人确实是造成被答辩人的牲畜伤亡,答辩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赔偿牲畜伤亡损失4000元。

三、被答辩人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宅基地的合法房子,推到的是一部分,有100平方米,可以补修,答辩人予以赔偿原告11万元。

四、被答辩人提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有争议,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原告所说不全是事实,答辩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主观上不存在伤害原告的念头;事实上强拆工作人员在强拆的过程中,遭到原告的恶性阻挠,并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经我县工作人员拉开才停止;被答辩人再次阻挠,不幸,危墙倒塌,压到原告的腿,由此答辩人不愿承担赔偿。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黄强与生产队队长李方在场,可以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的答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强拆行政行为和赔偿人身伤害医疗费4000元部分诉讼请求是不合理,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与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应适当予以减少。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答辩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坪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长:下面概括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政行为和程序否合法;

2、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原告所养的牲畜伤亡的数量;

3、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原告合法住宅损失的价值;

4、被告在拆迁时是否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因原、被告对上述本庭概括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均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争议焦点予以确认。

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是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质证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疑问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当事人举证质证按被告、原告的顺序进行,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一是违章建筑的图片与被拆迁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与拆迁许可证,拟证明我县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所提供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证据跟程序合法不合法无关,只能证明了我方当事人违章建筑了和房屋的倒塌损失程度,跟程序合不合法无关。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需要辩解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第二份证据勘查笔录,这份证据证明被答辩人牲畜损失与房屋损毁程度的真正的法律事实。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被告所出具的这份证据证明损毁我方当事人房屋与事实损毁程度不相符合,远远小于事实损毁程度,我手上这张图片就是我当事人叫评估机构评估房子损毁程度时现场所拍的照片拍摄。明显看出损毁程度十分严重,与被告出具的证据损毁程度不相符合。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要辩解的吗?

原告代理:我要看一下原告代理手中的那张图片。 原告代理:嗯,审判长我没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是证人李方的证言,证明答辩人在拆迁时是没有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原告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只是一个意外 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我方证人李方到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传证人李方到庭作证。 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

审判长:证人你说明一下你的身份信息。

证人:我叫李方,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家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东环路32号,任胜利村村委会主任。

审判长:证人李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有关规定,你有义务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并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拒绝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对此你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李方):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可以开始作证。

证人(李方):于2011年4月8号上午,得知西源县人民政府强拆王国华得违章建筑,这件事,我马上把手头的工作放下,前往看个究竟。就我去到,看到四间正房已经倒塌了两间了,为此,王国华冲上执法人员跟他们理论,王国华看理论不成就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最终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过来把他拉开才停止。看到王国华这般伤心,我也过去安慰了一下王国华。王国华又突然间走到工作人员前吵闹,也被工作人员拉开了,这样的吵闹相继发生了几次。当铲车把他的房屋都推到的时候,他就扑身过去,谁知,这时有一道墙倒下,王国华逃脱不及时,被墙压倒了大腿,见此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把王国华救出来并送往医院。审判长我的证言就这些。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问吗?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西源县胜利村村委会主任,是吗? 证人(李方):是的

原告代理人:那就是说西源县人民政府是你的上司或者说是上级了? 证人(李方):对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对于被告提供的证人李方有异议,证人李方是胜利村村委会主任,是西源县人民政府的下属,所以李方作为村委会主任是听命于政府的,是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因此李方作为证人所讲的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不能作为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一是一份西源县县委在2011年4月7日公布的(2009)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限2011年4月8日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西源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西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西源县人民政府对我当事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当事人在作出强拆的行政行为是没有经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拆迁人已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划》第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裁决了。

原告代理: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西源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所以西源县人民政府对我当事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不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所出具的第二份证据是房屋评估报告,这份证据证明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我方当事人的合法住宅损失的价值。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造成原告的宅基地合法房子的损毁,是100平方米,只是一小部分。可以修缮之后入住。

原告:谁说是一小部分,平的平,歪的歪,所有居住的房子都成了一片废墟,那房子的歪歪斜斜的,哪能住啊,要是你的房子被推得东倒西歪的你还敢住吗?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所出具的第三份证据是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医疗收费单,这份证据证明被告在拆迁时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拆迁当天确实是受伤了,但是那只是原告再次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拆迁时,不幸,危墙倒塌,压到原告的腿而受伤的,责任不在我方。

原告: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当天我是再次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有谁会愿意眼睁睁地看到自己的房子被被人拆除的啊?我再次阻扰他们是因为他们拆我的合法房子,没想到他们几个人既然对我进行拳打脚踢至我受伤的。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全部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后会对证据的效力进行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性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刚才在法庭审查阶段,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已经作了充分的陈述,那么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做一个简洁的陈述。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家原本可以安安稳稳地养些牲畜生活过日子的,现在因为西源县人民政府违法拆迁行政行为导致了我房屋受损无法居住,唯一的牲畜经济来源也现在也断了,使我的生活走进窘迫,恳请法主持公道,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地判处被告赔偿我的损失,以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原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职院东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周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我方在之前以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房屋强制拆迁程序不合法,且在拆迁过程中致使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房子损坏和家畜死伤,造成我方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合法的处罚决定。

2、赔偿因强拆造成家禽伤亡的损失。

3、赔偿因强拆造成住宅房子损失13万元;

4、赔偿因强拆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4000元。请合议庭对以上意见给予考虑,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没什么要讲的,我只请求法院能合理公正的判决。 被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华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西源县人民政府的代理人,接受代理任务之后,我认真查阅了、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四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1、我方坚持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2、我方已多次要求原告要转移牲畜,并适当给予补偿。拆迁的过程中确实是造成原告的牲畜伤亡,我方愿意承担部分赔偿,只赔偿牲畜伤亡损失4000元;

3、对于造成原告的合法房子的损毁赔偿适当予以减少,我方愿意承担赔偿11万;

4、对原告提出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我方认为主要责任不在于我方,所以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是不愿意进行赔偿的。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审判长: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被告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是否存在。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并已经记录在卷,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也没有。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法庭辩论终结,原告、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那部分诉讼请求。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敲法槌)

审判长:(敲锤子)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在法庭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和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的陈述或辩解以及被告的代理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已经适当的综合考虑了,但由于被告方提供的证人与被告是上下级关系,证人证言不利于原告,所以不予采纳。

审判长:现在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1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限期15天内改正;

2、确认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王周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房屋损失13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4、判令被告赔偿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原告的牲畜伤亡损失6万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医疗费1500元;

6、承担本案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职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许水喜,审审员李小乐、蓝珊珊,书记员王燕媚,2011年7月18日(敲锥) 审判长:请坐,原告王周华诉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强行拆迁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推荐第7篇: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团:

本人接受原告宋怡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解释。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方应承担本案当事人(宋怡)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2009年7月1日,被告因自家猎狗看管不牢吓坏路边的牛而撞伤了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随后立刻前往医院,并且在多次诊断中,我方当事人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肾盂铸型结石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在出院后,我方当事人在生活中仍然受到困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

很显然,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我方当事人承受了极大的身心理压力,给我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行为没有体现足够的人性关怀,也未尽到其应所尽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存在逃避现实的侥幸心理。

因此,被告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该承担我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我方手上提供八组证据,每一组证据的证明事项在证据清单上均有说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条文内容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害,作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 综上所述,在我方当事人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有着无可推卸的承担赔偿责任,弥补我方当事人身体和心里的双重伤害。

举证环节

关于我方主张的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与《江苏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我方计算: (3000÷365)×293=2408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经我方计算:10×137=1370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与《江苏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我方计算为230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鉴定费,第9组证据可证明,我方当事人到南京国敬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花费的800元发票。

关于我方主张的交通费,第

7、8组证据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经我方计算则为:192元。

共计5000元整。

推荐第8篇:原告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13)北安律字第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推荐第9篇:法院开庭程序

1 法院开庭程序

 从法院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

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院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起诉的要求

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

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将案件予以注销。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 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 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当庭对于案内事实的承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承认以及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的笔录,都要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当事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笔录的, 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充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 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并写出 附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案件经辩论终结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首先应当研究案情是否已经完全查清。如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进而研究纷纷应该如何解决,应该适用何项政策、法律、法令,证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并制定判决书。如果认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则应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均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阅览)。

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写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当事人栏内,写出“原告人某某某”并注明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在原告人次行写“代理人某某”;由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写“原告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接着写“被告人某某某”及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同前。如果当事人系机关、企业、团体,在机关、企业、团体名称的次行写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址等,例如“原告人(被告人)某某部”,次行写“代表人某某某、职务、住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参加人某某某”。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的,写“本案由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参加诉讼”。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判决书内写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原告人的请求及双方争执的事实和主张。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据。判决部分应当写明案件的如何处

理。在具体写法上,判决书的事实与理由两部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 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系助理审判员,可以说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的最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月、日;“书记员某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和写法,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内容一般比较简单。裁定书的署名,应当与判决书相同。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宣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当事人在外地的,还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关于宣判程序,如系立即宣判,由审判员宣读判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立即宣判的判决书一般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须宣读判决书全文,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拒收判决书的时候,应当对他讲明: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内不提起上诉,虽然拒收判决书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判决书也可以送其所属街道居民组织或工作单位代为收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作出判决。

推荐第10篇:延期开庭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沭阳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方金华诉我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我公司需要调取大量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延期开庭,举证期间为1个月。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沭阳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方金华诉我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不公开审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11篇:延期开庭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税务机关)是____________一案被告,收到贵院出庭应诉通知书,本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庭应诉,现因____________(理由)________(应诉人员)不能在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到贵院应诉,特申请法院准予延期开庭审理此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期开庭申请书表项说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到庭参加审理的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延长开庭期限,制作《延期开庭申请书》。

第12篇:延期开庭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延期审理法定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下面品才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延期开庭的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职务:

本机关作为一案的被告,收到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书,本应于年月日到庭应诉,现因xx原因,

应诉人员无法于年月日到贵院应诉,特申请贵院准予延期开庭审理此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诉人民法院,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岁,电话: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26日下午4时,申请人收到了贵院受理的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11月8日开庭的《传票》。不巧的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每周星期四上午召开研究室主任会议,而11月8日正好是星期四,另申请人由于不愿意与王××离婚以及正承担所在单位编书等繁重的任务,因此出庭应诉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30天的举证时间,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ZZ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岁,电话:xxxx.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xxx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XX年x月x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同一时间代理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第13篇:延期开庭申请书

延 期 开 庭 申 请 书

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 职务: 本机关作为 一案的被告,收到 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书,本应于 年 月 日到庭应诉,现因 , 应诉人员 无法于 年 月 日到贵院应诉,特申请贵院准予延期开庭审理此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诉人民法院,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351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作为被告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出庭应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时使用。

3、“申请人: ”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机关作为 一案的被告”填写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名称。

5、“现因 ,”填写无法按时出庭应诉的原因。

6、“应诉人员 ”填写应诉人员姓名。

7、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诉人民法院,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352

第14篇:延期开庭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明光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淳口镇农大居委会塘下组。

法定代表人杨渊源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

被申请人:柳强国,男,现年44岁,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永安镇丰裕社区上牌片清源组217号。

请求事项

请求延期开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本月十九日上午八点半开庭,由于申请人代理律师重庭(湖北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因,申请人特请求贵院延期开庭。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明光烟花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15篇:开庭部署方案

侯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开庭警力部署方案

根据我院领导指示,我院刑___庭将于____年__月__日在我院公开审理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对此,为了配合刑庭完成好此次任务,经大队队务研究,特拟定警力部署方案如下:

一、开庭地点:XX市法院法庭

二、被告人数:为____人,其中________所羁押____人。

三、开庭时间为_____年__月__日

四、配合刑庭开庭参加的人数与人员(____人) 其中一中队____人,二中队____人,三中队____人。

五、配合刑庭开庭时需携带的装备;

1、负责押解人犯的法警每对携带手铐、头套、脚镣各一副。

2、每带队中队长配电警棍一根。

3、负责安检的法警,主检配手持探测仪各一部、协助法警带橡胶警棍若干根。

4、负责旁听席安全的法警每人带警棍一根、警戒带一套。

5、从看守所到开庭地点往返需囚车一辆。

6、车辆、手铐、头套等各自管理。

六、任务及分工。

1、分工

担负途中押解及庭审押解由法警大队人员负责。 (1)、担负值庭传递证据任务由________负责。 (2)、担负羁押任务的由押解人员负责。

(3)、法庭安检任务由法警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

(4)、旁听席安全工作由法警__________________负责。 (5)、整个开庭部署由法警队大队长XXX指挥,其他人员极力配合。

2、途中押解及庭审时的具体任务。

(1)、人犯押解往返途中由____________负责,遇有情况要快速妥善处理,但要注意车速,防止发生车辆事故,以免影响集体行动。

(2)、负责押解人犯的法警,往返途中一定要控制好人犯,防止发生自杀自伤事故。

(3)、法庭安检由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其任务是:凭证件把好进入关,搞好所有进入人员的安全检查,控制好旁听人数,做好旁听有关事宜的解释工作,尤其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态度和蔼,防止发生纠纷引起骚乱,影响整体行动。

(4)、旁听席上的安全工作由____________负责,其任务是:设置好隔离带,指挥旁听人员按指定位置就座,

2 维护好法庭秩序,控制好旁听人员不得超过警戒区,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和事要有理有节的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在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及时带出法庭,在维护法庭秩序时一定要做到不慌不乱,文明礼貌,举止文雅,风格高尚,形象良好,不能因法警的不良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5)、大门值班人员要在本职工作上,配合协调开庭工作。

七、通信联络任务规定:

此次配合刑庭开庭配对讲机___部,对讲机统一频道为___频,呼号为:_________________各持机代号为:________________

八、应急措施

1、提押人犯途中如遇有囚车出现故障时,囚车上的法警不要下车,要控制好人犯,防止人犯趁机脱逃,前指挥车和后警戒车协助排除,如一时解决不了,要及时给总指挥汇报情况请求支援,同时一定要确保囚车的安全。

2、提押人犯行进途中如遇有拦截车队和袭击囚车时,前指挥车和后警戒车上的人员要及时制止和处理,事态严重无法行进时,

(1)、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支援;

(2)、每辆囚车上的中队干部要立即下车控制好车门不

3 得让任何人接近;

(3)、确有不法分子出现打、砸、抢行为制止无效时,由在场的最高指挥官下达打击命令,鸣枪警告无效时,采取坚决打击措施,先打击带头闹事歹徒(击其次要部位)要坚决确保人犯不被抢,我方人员不伤亡,车辆不受损坏。

3、人犯被押解至法院下车后,警戒人员要立刻到位,担负押解的法警要将人犯控制好,在警戒人员的配合下迅速将人犯押到羁押室,途中注意保护好人犯的安全,防止有人袭击或劫夺人犯,如在法院内出现骚乱问题时:

(1)、押解人犯的法警要迅速将人犯重新押回囚车内,各车上的中队干部要及时做好防护工作,其他岗位法警配合押解法警将人犯和囚车保护好。

(2)、在囚车到达法庭门口后要有秩序的将人犯提押到羁押室,并加以看管,防止发生人犯自伤、自杀和逃脱事故发生。

九、要求

1、此次配合刑庭开庭时间长,案情复杂,安全工作任务重。对此,要求所有大队干部高度重视,端正态度,明确职责和任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为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大胆管理部属,教育所属人员自觉遵守大队有关规定,严禁私自离队。

2、着装要整齐,警容要严整,举止要端正,精神要

4 饱满。在庭审期间严禁出现有损法警形象的人和事,一旦发生将严肃追究个人的责任。

3、所有人员做到对装备的“两个检查” ,要爱护自己装备,每次执行任务统一领取,要看管好使用的械具,防止丢失。

4、所有参战人员,要明确职责任务,忠于职守,严格把关,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关心爱护群众利益,不出口伤人、动手打人。要严格执行大队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不擅自行动影响大局工作。

此方案

(附各类勤务人员名单)

XX市人民法院

5 各类勤务人员名单

1、押解组:

组 长: 押解法警名单:

2、安检组:

组 长: 安检法警名单:

XX市人民法院6

_______ _______

第16篇:延期开庭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延期期限三个月)开庭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因被告提出与申请人进行和解,申请人依《民诉法》第145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第17篇:延期开庭申请

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xx置业有限公司(卢xx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之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延期开庭 申请理由:

1、卢xx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2018年10月9日开庭,由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在该日均有其它不能缺席的工作无法出庭。

2、该案为原告撤诉后增加被告和新证据后再次起诉的案件,案 情相对复杂,申请人需要增加时间搜集提供新证据。

故,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开庭。

此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具申请人:四川xx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第18篇: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个人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现以公诉案件中普通审判程序为例说明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

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19篇:延期开庭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中江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龚楠、黄聚业、张世林、李树志诉四川南充首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侵权纠纷一案,现我公司需要调取大量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延期开庭。

特此申请。

申请人:四川南充首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20篇:再审开庭程序

民事再审开庭程序

民事再审第一审程序开庭提要

一、预备(由书记员主持)

(一)开庭三日前,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检查是否已张贴开庭公告,未张贴的予以张贴。

(二)与案件主审人共同拟定参加本案诉讼人员详细清单。

(三)开庭当日提前通知值庭法警值庭。通知并指导各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分别准确入座。

(四)宣布法庭纪律(详见“附件一”)。

(五)查明各诉讼参加人(抗诉再审的包括出庭检察员)是否到庭及其身份,抗诉检察员如未到庭应及时报告审判长。{分别按[抗诉再审的]出庭检察人员姓名及职务,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审查,以下内容记入笔录,有关材料(原件)尚未提交的要求其提交并核对后收入卷宗}。

公民(自然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从业单位及身份、户籍地、常住地、联系电话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要求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明书)、联系电话号码。

法定代理人 [或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审查内容同公民当事人并问明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并将其证书号记入笔录或收取提供的复印件入卷。对其他代理人审查内容同法定代理人)。 【注意检查各方诉讼参加人是否全部审查完毕】。

(六)向各当事人收回开庭传票,检查并相应调整出庭人员不适当的座位。

(七)告知各诉讼参加人(并交由法警转递)交换查阅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资格证明与代理手续材料(审查后由法警负责收回入卷)。

(八)询问各当事人要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当事人法庭书面提供出庭证人名单,并注明证人所能证实问题的目录。

(九)通知所有证人退出法庭(到证人室)等候。

(十)起立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座。

(十一)(保持起立)宣布:全体坐下。请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开庭(以下至第八节及第十节均由审判长主持) 敲击法槌,并宣布:现在开庭。 ×××人民法院原审(××××)×民×初字第×××号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于20××年××月××日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以×检民行抗字[20××]第××号民事抗诉书,向××××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级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一

(二)监字第××号函指定(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根据原审××ׄ„的依法申请;根据本院复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再字第×号裁定立案再审本案。【本案再审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抗诉)××××(再审××××、原审×××)„„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追加××ׄ„为再审被告(追加××ׄ„为再审第三人)参加本案再审诉讼】。

本院审判监督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照第一审再审程序(第1次)开庭审理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等人××纠纷一案。

现在请各当事人自行申报本案依法是否具有应当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 否则法庭将依法实行公开审理(暂停等候)。

本案未发现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或本案因涉及„„(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 法庭决定实行公开(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

三、核对出庭诉讼有关人员

(抗诉再审的先核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姓名、职务) 现在核对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

(一)(点名式)检查各诉讼参加人本人到庭情况。(诉讼参加人回答内容逐一记入笔录。下同)。

(二)各委托代理人公开申明自己的代理权限。

(三)询问各诉讼参加人对自己以及对应当出庭与实际出庭的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对代理律师只审查律师职业证书与授权委托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与其参加诉讼的身份、法律地位以及委托手续等情况是否持有异议。【对其他有关情况出现异议的,当庭核实予以纠正。当庭不能核实,但不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法庭对该异议将以闭庭后核实的情况为准;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休庭,可以确定重新开庭日期的,宣布定于×月××日重新开庭,或当即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四)经当庭审查核对, 【抗诉检察人员×××、×××】、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被告„„【(××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未出庭,但已授予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享有对于本案争议的实体处分权,依法不属缺席】。 【抗诉机关未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缺席情况的处理详见“附件二”】

【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不到庭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评议结果的宣告详见“附件三”】

到庭检察人员,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与法律地位均合法, 必要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及代理手续)均已完备在卷,本案可以继续开庭。

【因依法缺席审判宣告恢复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 宣布继续开庭。】

四、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名单。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二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第5条)规定, 本案由×××人民法院×级( 级)法官(审判员)×××与×级( 级)法官(××××员)×××、×级( 级)法官(××××员)×××组成合议庭, 由×××担任审判长,×××担任书记员。【××××人民检察院指派(委托)„„×××、×××出庭抗诉。(此外, 本案由„„担任翻译人、„„担任鉴定人、„„担任勘验人)】。 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详见“附件四”)

【以下逐一询问本案所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注意回查有否被遗漏征询回避意见的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 【抗诉机关有否回避意见?】

【如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或者抗诉机关提出回避意见,审判长问明回避理由(指令记入笔录),宣布休庭××分钟,并敲击法槌。】 恢复开庭时,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成立决定回避的,宣布××ׄ„申请回避理由合法,本案依法延期审理。(宣告重新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当庭签发开庭传票。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不成立的, 宣布×××提出回避的申请,(因„„)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如果不服驳回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本案不停止审理】。 【抗诉再审的,宣布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法庭宣读本院再审裁定书。

以下分别按照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解阶段、宣告判决或者庭审小结阶段进行。

五、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本案裁定被中止执行的原审生效裁判文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进行再审调查。法庭再审调查着重查明(包括抗诉内容在内的)与本案争议有关以及(尚未被依法撤销的)原审裁判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庭审调查阶段各诉讼参加人无须发表评论性意见。当事人在再审程序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法律要求,依法应当属于新的证据,限于庭审举证阶段举证完毕。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非因证实当事人先前无法预见的有关争议,并经法庭指定或允许所提供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接纳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一)查明本案争点(由到庭当事人逐一发表诉讼主张)。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再审申请人宣读再审申请书,原审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答辩。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答辩。

4、再审追加的被告陈述,并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陈述, 并分别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再审追加的被告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发表诉辩主张的当事人。】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 并分别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

(二)当庭举证。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提供经对方当事人审查的证据,不重复提供、交换。

1、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令举证人出示、宣读证据原件, 并对提供的证据签名后交给法庭。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注明原件所在处, 再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与原件核对签名后入卷,原件灭失的,记明灭失原因及时间。)。

2、当事人(代理人)交换审查对方(及同一方其他)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证据。

(三)质证。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质证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就本案受理以后各方提供的全部书证材料,包括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及其所有疑点, 相互发问、解答。

(2)询问各方当庭是否还有新的书证材料提供(如再提供新的书证,要求举证人签名后仍按以上步骤质证)。

2、当事人申请的人证质证

询问各方是否申请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质证(有出庭质证申请的详见“附件五”)。

3、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

法庭出示依职权调取的书证、物证,宣读证词、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分别对法庭宣读的证据等书面材料简单表示是否认可。

4、各当事人、代理人对尚未明确的有关事实依次相互发问或补充陈述(提示对于辩论意见留待辩论阶段集中发表)。

5、法庭询问当事人(并向各方当事人核实!)本案必须进一步了解明确的有关事实(案件承办法官询问, 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询问)。

(四)调查结论。

1、归纳当事人共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指明经当庭质证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着重强调在辩论阶段需要辩明的案件有关问题。

2、宣布庭审调查结束。指令法警通知等候质证的证人等人员解除等候。

六、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进行辩论。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辩论阶段着重阐明再审提供的证据依法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各自阐明对本案存有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或者应当予以否定的理由,对无争议事实的性质区分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纠纷中是非过错的认定意见, 各自提出解决本案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名称与所适用规定的具体条、款、项、目, 各自具体提出本案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建议。以下由到庭当事人、代理人根据法庭提示逐一辩论发言。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4、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6、【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辩论发言的当事人、代理人】。

7、【归纳总结辩论焦点】法庭归纳总结各方辩论的焦点如下:

8、互相辩论。

针对以上需要相互明确的问题,现在各方当事人互相辩论(视情宣布每次发言时间为×分钟)。发言之前应报经审判长许可,并且不得重复发言内容。

9、【根据案件争议的实际需要, 确定是否增加互相辩论的轮次并重新提示辩论重点】。(视情宣布每次发言时间)。

10、辩论终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最后意见仅限于各当事人本人或者已由当事人授予享有本案实体权利处分权的代理人发表。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只须各自讲明本案应当作出的具体裁判结果,无须重复诉讼理由(按各方当事人逐一征询)。

七、法庭调解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 进行调解。调解就是法庭主持协商解决诉讼争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各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或者减少自己的民事权利, 可以自愿增加或者变通增加自己的民事义务。依法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当事人即时清结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出于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出于和解纠纷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在其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询问各方是否接受调解(若各方均表示接受调解,宣布当庭调解;若双方矛盾尖锐易激化,则宣布分别谈话调解)。

【调解中诚恳、具体、分别地指明各当事人在本案纠纷中是非责任的性质及其过错主次、程度轻重,依法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具体指明各当事人应综合考虑可以原谅对方当事人的事实及理由。提出解决本案纠纷最必要、最适宜、尽可能带有选择性的方案,征询各当事人意见或者交由当事人磋商决定。同时认真尊重、考虑当事人重新提出的合法意见与合理要求,对调解方案予以调整或修改。如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即签订调解协议】。

2、调解成立的,确定并宣布领取调解书或相关裁判文书日期。

3、调解不成立的,宣告不成立事实及其争执焦点。

4、对于原审涉及人身关系(离婚纠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应作特别告知(详见“附件六”)。

5、(问是否听清了?)

6、【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八、休庭合议(宣布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九、继续开庭【由审判长与书记员分别主持】

1、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

2、当庭宣判的,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宣告判决。

3、审判长宣告判决。

4、宣判完毕后敲击法槌,并宣布请全体人员坐下。

5、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于10日内(即×月×日)领取判决书,并告知判决详细内容以判决书为准。

6、【定期宣判的,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即简述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案件有关事实,阐明当事人争执焦点,讲评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法庭对证据认定意见。宣布本案定期宣判,告知定于×月×日宣判;或者告知宣判日期以传票传唤日期为准。需要延期审理的,宣告重新开庭的原因、时间、地点,各当事人在下次开庭前必须负责办理的手续、提供的证据,否则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宣告重新开庭日期(或者当即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

7、【对特定的人身关系案件告知本提要第七节第4项特别告知事项,并询问是否听清了?】。

8、审判长宣布当庭核对笔录、签名。

9、书记员当即宣读、核对开庭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首先交付具有依法被羁押而尚未解除羁押的当事人签名)。

10、告知未签名的诉讼参加人依法最迟应当于5日内阅对笔录并签名, 否则视为拒绝签名, 自负相应法律后果。

11、指令代理律师提交(或5日内提交)代理词。

12、合议庭成员当即对开庭笔录、合议庭笔录签名。

13、审判长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十、退庭(由书记员主持宣布)

1、【具有依法被羁押当事人的】执庭法警押解被羁押人退庭。

2、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3、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4、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5、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6、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7、其他人员退庭。(结束) 附件一 法庭纪律

现在宣布以下法庭纪律:

1、法庭内全体人员关闭所有无线电通讯工具中的声音开关,按照自己出庭的身份准确入座。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旁听的其他人不得旁听庭审。请有关人员指导、扶助上列人员立即退出法庭。

3、在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时, 或者在审判长宣告判决时, 法庭内除担任庭审的书记员和因身体情况不得起立者外, 均应当起立。

4、庭审开始后听从审判长指挥, 遵守法庭秩序。

5、旁听人员当庭不得主动插话或者发言、提问, 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被法庭问话时自动起立回答, 答完自动坐下。所有人员当庭不准喧哗、议论,不准吸烟、酗酒、吃零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鼓掌、呼口号,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6、在庭一切活动和诉讼用语应当合法、文明,话语音量适当。

7、法警及时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人,包括具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的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附件二

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缺席情况的处理

抗诉案件的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未到庭,或者当事人【含依法应当出庭诉讼的××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下同)】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的休庭评议

1、【非抗诉案件的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宣布:经当庭审查核对,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再审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或到庭后中途退庭】。现在休庭评议, 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2、抗诉案件的抗诉机关经本院依法提前通知而不派员出庭,或者申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或抗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或者申诉人擅自中途退庭)的,宣布:经本院依法通知,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申诉人×××(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申诉人×××(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现在休庭评议, 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3、申诉人未到庭或者当庭申请撤回抗诉,或者申诉人庭前申请撤回抗诉而抗诉机关尚未决定是否同意撤回抗诉的,询问:抗诉机关是否同意撤回抗诉?

抗诉机关不同意撤回抗诉的问明原因,抗诉机关要求临时休庭的,宣布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下转附件三】 附件三

当事人或者抗诉机关未到庭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 评议结果的宣告

恢复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 宣布继续开庭。

1、当事人有未到庭而依法应当缺席审判的,宣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简要说明传票送达情况和缺席审理的原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或者第130条】规定, 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在继续审理(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四节)。

2、决定按撤回抗诉处理的宣布终结再审裁定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经依法传唤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抗诉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经本院依法通知,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 且本院亦未发现原审判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6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四项第20目[第18目]的规定, 本案按撤回抗诉申请[撤回抗诉]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审[2003]1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第(×)项规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关于本院(××××)×民×初字第(×××)号„„一案的再审诉讼。

二、恢复本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敲击法槌)【当即送达裁定书。或者宣布:以上裁定,本院定于(10日内)×月××日依法送达裁定书】。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3、按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 (书记员宣布继续开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 再审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或者)未依法提出正当理由【或以„„(事由)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构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规定, 本院裁定如下:(参照上列终结抗诉再审裁定的裁定结果选定裁定内容)。 (敲击法槌)【当即送达裁定书。或者宣布:以上裁定,本院定于(10日内)×月××日依法送达裁定书】。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4、各种原因再审案件决定延期审理的,宣布本案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未到庭的原因不明, 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需要核实【或本案是否按撤回抗诉(撤回抗诉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处理需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 定于×月××日重新开庭(视情当即送达重新开庭传票)。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附件四

再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第一审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一)属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有保留或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权利;

2、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有坚持或者放弃、部分放弃再审或原审诉讼请求的权利;

3、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保留或者放弃原审已提起的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属于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第三人除外);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收集、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7、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进行辩论的权利;

9、请求调解的权利;

10、自行和解的权利;

11、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除外)。

(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第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第三、必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包括逾期举证导致举证失权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涉案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工作人员;

五、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当事人、代理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四节询问当事人回避事项之前) 附件五

民事诉讼再审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 当庭质证程序

1、宣布: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接受询问 【依次按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的提名申请以及法庭决定的传唤出庭接受质证人员名单顺序,个别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到庭】。

2、向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告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本院原审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一案,你因„„作为本案„„人,法庭依法传唤你到庭接受询问。 向法庭如实作证不被打击报复是公民受国家保护的法定权利;全部提供自己所知的本案真实情况或者相关专业知识、相关科学结论是作为案件知情公民的法定义务,故意作伪证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被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3、个别询问接受质证人员

(1)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2)其他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3)法庭询问。

(4)接受质证人员在庭审笔录(本人证言页)签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证人室继续等候作证)。

4、接受质证人员当庭对质

(1)法庭询问宣布: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与××人××ׄ„共同到庭接受询问。

(2)非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3)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4)接受对质人员在庭审笔录(本人证言页)签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证人室继续等候作证)。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五节第

(三)项第4目) 附件六

原审涉及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的特别告知

① 当事人夫妻关系已被原审裁判解除的,再审裁判依法不得直接予以恢复。 ② 当事人夫妻关系未被原审裁判解除的,在再审程序中未经依法取得人民法院确定准许双方离婚的调解书之前,或者未经人民法院送达准予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再审判决并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是重婚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开庭陈述范文
《原告开庭陈述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