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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1 21:05:0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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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1 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1.1.1.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2.3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1.1.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3.2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1.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 1.1.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1.1.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3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1.1.3.1“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

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3“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1.1.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5“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

1.1.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1.1.3.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1.1.3.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1.1.3.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如有)。

1.1.3.1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1“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约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1.3.1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l.1.4 款项与支付

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试运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的全部价款。1.1.4.2“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设计和施工的进度款。

1.1.4.7“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的一定数量的合同价格。1.1.5 工程、资料和设备

1.1.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2“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5.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5.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5.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1.1.6 其他定义

1.1.6.1“方案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和设计监理人对该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2“初步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3“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4“履约担保”指承包人在开工前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的担保。1.1.6.5“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6.6“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改变。1.1.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6.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1.1.6.9“不能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6.11“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发包人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

1.1.6.12“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1.2 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2.1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条、节、款、项和附件。

1.2.2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1.2.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1.2.5“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3 通信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

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1.10款【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1.4 权益转让

除非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5 许可和批准

1.5.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方获得上述的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5.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批文及许可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1.6 标准和规范

1.6.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6.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6.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7 补充和修改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遵守法律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适用法律。 1.9 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放弃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

1.10 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1.11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应遵守本合同第19条【保密】的规定。 1.12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这些单位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3)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

2 发包人

2.1 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且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 2.2 资金安排 发包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向承包人说明工程的资金安排情况,并确认该项资金安排可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如果发包人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的情节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按第15.3款【进度付款】的约定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3 发包人代表

如有发包人代表,应遵守本款之规定。

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2.4 指示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的指示。 2.5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现场或合同专用条款所指定的地点。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 协调

3 承包人 3.1 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试、缺陷修补等工作。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试验,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

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竣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竣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该类已竣工作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3.2 承包人人员 3.2.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第2.4款【指示】约定的指示。 3.2.2 人员雇用

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规定;或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3.2.3 生活和办公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的居住场所。 3.2.4 人员和设备记录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3.2.5 治安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的治安管理,并负责处理其人员在工程现场范围内外所发生的治安事件。 3.3 转包、转让、分包 3.3.1 转包、转让

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转包予他人。 承包人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转让给他人。

3.3.2 分包商的选择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但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服务对外分包。承包人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

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的分包商均应取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但承包人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工程、工程劳务分包、材料采购分包除外。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商(以下简称“主要分包商”)的资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商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应在分包商开始履行分包合同10天前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包人:

(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3.3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人反对雇用指定的分包商,则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上详细的依据资料,对于承包人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分包商,承包人不应有任何雇佣义务。 3.3.4 分包商的行为 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商、和(或)其代理人、和(或)雇员的违约行为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违约行为,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3.3.5 对分包商的管理 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发包人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分包商的任何有缺陷的工作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发包人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4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照专用条款所附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包人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款中的规定。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承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42天内,将其同意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或

(3)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7.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情形。

发包人应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 履约担保的金额可随单项工程的接收按比例减少。在最后一批/项单项工程接收后,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全部退还承包人。 3.5 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坏、伤害或损失:

(1)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 (2)承包人或分包商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工程现场之内还是之外);及

(3)其它位于工程现场或邻近工程现场的财产。

若发包人合理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现场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在工程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3.6 工程现场

3.6.1 现场检查

承包人应被视为己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并对所查明的结果感到满意:

(1)工程现场(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 (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

(3)所有进入工程现场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及 (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格的与工程现场有关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应对所取得现场资料的解释负责,并无权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竣工期限。 3.6.2 现场进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现场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能够检查、检验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合同的情况。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

3.6.3 现场清理

3.6.3.1 工作过程中的工程现场清理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现场,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或)其他瓦砾在工程现场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 3.6.3.2 接管后的工程现场清理

除非发包人同意,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从工程现场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现场处于整齐、洁净及可用的状态。

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修责任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现场上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现场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现场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现场上释放或从工程现场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发包人。 3.7 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现场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现场将它们运走。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在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时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3.8 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对某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对该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相应的自接收证书颁发之日的下一日移交给发包人。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 3.9 协调与配合

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人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

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为被雇用的在工程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现场的安排等):

(1)发包人人员;

(2)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 (3)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

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发包人的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发包人须按照承包人文件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人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此类文件。 3.10 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承包人应对除本合同第2.5款【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包括进口税(如该设备、材料或装置或其他物品为进口物品)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 3.11 毗邻的第三人设施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设施和其他第三人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人设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务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更换。

3.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顺利完成工程将面对的困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如果承包人确是遇到了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预见到的困难,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否则,工期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承包人未预见到的困难或费用而予以调整。 3.13 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3.14 文物、古迹

承包人对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和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防止其受损或被非法转移。

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人代表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人由于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示而引起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 工程监理 4.1 工程监理人

发包人可聘请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执行本合同中指明应由工程监理人履行的职责并签发各种决定、证明文件及指示,并可表示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但工程监理人表示的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虑工程的客观情况,可分别聘请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可为同一法人。 4.2 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

工程监理人依约应为本工程指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为总监工程师。该总监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在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人选,工程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5日前或工程监理人开始履行职责5日前(取二者中时间早者),将总监工程师的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开工前5日将总监工程师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交承包人。

若因发包人没有依约定时间向承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如果发包人拟替换总监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拟替换日期7天前通知承包人,告知拟替换的总监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该人选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发包人考查属实,可以不用该人替换总监工程师。

总监工程师应常驻现场。若需离开现场,总监工程师可向其他监理人员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利,也可撤销此类指派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可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验人员。此类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其他监理人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任务和行使此项权利。

4.3 工程监理人的任务和权力

工程监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监理人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此类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除得到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承诺不对工程监理人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每当工程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1)每当工程监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认为代表发包人执行;

(2)工程监理人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工程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 4.4 委托权力的执行和异议

依第4.2款【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的约定已被指派任务或委托权利的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示。由委任权力的其他监理人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总监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

(1)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总监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委托权力的其他监理人员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事项提交总监工程师,总监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5 设计 5.1 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等要求,在其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应安排专业设计人员完成工程各设计阶段的所有工作。

承包人如发现雇主需求有错误或矛盾或与工程现场有不符之处,应书面通知工程监理人,工程监理人应及时处理,并报发包人代表。本合同中各类图纸、设计文件,无论承包人完成和(或)发包人提供,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及承包人人员均不得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泄露相关信息。

承包人的设计应确保工程可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被使用,并使其各项功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 5.2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相关设计阶段文件和图纸安排本工程的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设计承包范围,依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其他设计文件和资料(如有),最终设计完成供施工阶段所用的施工图纸和编制完成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图纸和文件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工程监理人应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审查意见形式回复,此书面审查通知书应清楚地表明工程监理人的同意或不同意。尚在审查阶段的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一切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图纸和设计文件。工程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检查其设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审查后对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地应及时退回。承包人应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改,并重新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核,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如需修改其已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查且尚处于审查之中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附于申请之后提交工程监理人要求更换。

5.3 承包人保证

承包人应保证其依合同完成的所有的设计成果、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工作,包括一切修改及变更,均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技术标准、规范 承包人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要求时,应遵守专用条款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提到的上述标准或规范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或规范生效,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可提交遵守新标准或规范的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或规范将导致承包人服务的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5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专用条款中约定份数的竣工文件给发包人。

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业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实施完毕后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第20.1.2款的规定提交发包人审核。在承包人收到依专用条款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6 发包人建议

发包人有权依第5.7款【设计阶段审查】的结果对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承包人应合理考虑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或意见。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发包人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为便于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承包人在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项或一部分设计工作后,应在随后的10日内将有关设计的依据、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还应提供有关设计的计算书。 5.7 设计阶段审查

5.7.1 设计阶段审查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需审查的设计阶段和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审查会议费用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如有)及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有)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7.2 承包人根据5.6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阶段审查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要求。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7.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7.2款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7.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6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和(或)发包人组织审查会议支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7.5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8 操作和维修手册(如有)

竣工试验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雇主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发包人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发包人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试和修理。在此类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发包人代表之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9 设计错误

因承包人原因,即使工程监理人对该设计文件审查后并表示同意,但对于设计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应自费修正。若此错误使设计进度延误和(或)工程出现问题,承包人仍需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和(或)修补工程。

6 设备和材料 6.1 采购与管理

6.1.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构成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 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受困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前1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6.1.3 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

6.1.4 承包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现场外的设备和材料应:

(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及 (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

6.1.5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

6.1.6 承包人应负责接卸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如有),并会同发包人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发包人应立即进行补救。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双方检查合格后,视为已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此类该设备和材料进行照管和维护。承包人的检查、照管和维护义务,不应解除发包人对在检查中难以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6.2 监造和工厂检验

6.2.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6.2.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6.2.3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6.3 现场检验 承包人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现场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承包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检验,发包人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 6.4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设备或材科进行现场试验。在进行现场试验前5天,承包人应将试验项目、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试验计划。如果发包人未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发包人应对试验的结果表示认可。

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发包人确认。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拒收该设备或材料或对其缺陷进行修复。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通知后应重新采购设备或材料或对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重新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该试验应按与前一次试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因重复试验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 所有权

6.5.1 所有用于本合同项下服务并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发包人所有,并且该类所有权不应附带任何第三人的留置权、索赔、债权或任何其他担保物权或类似的权利要求:

(l)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现场时;

(2)当根据本条件第15.8款【提前终止时的付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

6.5.2 尽管有前述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

6.5.3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承包人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承包人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7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若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应自行组织并将相应费用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4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现场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承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现场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9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进入工程现场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应在专用条款明确。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工程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按第3.2.4款【人员和设备记录】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且其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投入足够人力和施工设备,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人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人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人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人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第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工程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工程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工程监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指示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6)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6)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8 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第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对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第5.8款【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第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第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第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3.5 按第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第8.1.2款【发包人的义务】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第16.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第23条【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

9 工程接收

9.1 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

9.1.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 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第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第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第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第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10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第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发包人代表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代表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 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第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第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第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第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第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第10.3款、第10.4款、第10.5.1款、第10.5.2款及第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第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1 工程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1.1 工程符合第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第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第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第8.1.1款(1)、(2)、(3)项、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第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1.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1.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第11.1.1款及第11.1.2款的约定办理。 11.2 竣工验收

11.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第11.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1.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第11.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第14.12.1至第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第11.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1.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第11.1.3款、第11.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12 开工、延误和中止 12.1 开工日期

工程监理人应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42天内。

承包人应自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快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按本合同确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工程建设。 12.2 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

12.2.1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2)根据第20.l款确定的审核期限;

(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4)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①承包人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 ②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承包人人员和各类型施工设备的大概数量。

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0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其分包商的进度表。

进度计划应根据服务的进展情况加以更新,并应酌情写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

12.2.2 承包人应保持并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上月21日(“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有关工程建设的最新月进度表(包括关键路径进度表)(简称“工程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简称“月进度报告”)。

月进度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l)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均己付清;

(2)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3)详细叙述在月进度报告截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

(4)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

(5)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6)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7)所有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及 (8)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12.2.3 任何时候,如果实际工程进度表明工程将不能在竣工日期内竣工,或该进度包(或将)落后于根据第12.2款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则除由于第12.4款中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根据第12.2款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人为加快进度使工程在竣工日期内竣工,建议采取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实施上述修订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增加的费用。如果修订方法的实施招致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提出索赔。 12.3 竣工日期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达到第12条所述的竣工条件。 12.4 竣工日期的延长 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变更(已根据第14.3款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日期的除外);

(2)由发包人、发包人人员或其他承包人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或 (3)根据本条件,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其他原因。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据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在发包人进行调查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克服或缩短实际或预期的延迟时间而应采取的步骤(如有)。承包人应努力执行双方同意的合理步骤,以克服或缩短所述的延期。

在考虑按本合同第14条进行任何范围变更后,发包人应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以合理理由确定对竣工日期应予以延长的期间(如有),以及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修订(如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5 政府部门造成的延误

如果因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发生延误,则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此类延误将视为本条件第12.4款(2)项所述的延误原因,承包人有权因此要求延长竣工日期:

(1)承包人己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制订的制度和程序; (2)该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承包人的工作受到延误;

(3)本款(2)项所述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12.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竣工日期内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达到竣工条件,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逾期竣工违约金应为承包人就其逾期竣工行为所需支付的唯一款项。 12.6 中止

发包人可在任何情况下在提前10日发出通知后指示承包人中止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止期间,承包人应承担中止部分工程的保护和保管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指示后应立即中止相应部分工程的施工,但应继续完成未予中止的服务。 12.8 中止后果

12.8.1 如果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在上述第6.6款发出的指示,及执行下述第16.10款所述的复工,而遭受工期延误或额外费用支出,承包人有权依本合同第16.4款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并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因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12.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和(或)支付额外费用的通知后,应就此类事项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12.8.3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发包人的中止指示是由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做出的,则承包人无权根据本合同提出延长竣工日期和支付额外费用的要求。

12.8.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承包人未能在收到中止通知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其希望索赔的通知,则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中止费用的支付。 12.9 中止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末运到工程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 (l)设备的生产或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30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上述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12.10 复工

12.10.1 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接管中止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护、储存、看管工作,如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由发包人接管,则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毁风险应转移至发包人。

12.10.2 在收到发包人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双方应共同对受中止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对可能已在中止期间发生的工程和(或)其任何部分的磨损、缺陷或损失进行补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中止引起的适当费用,经发包人合理批准后应加入合同价格内。

12.10.3 若发包人依照本款接管了中止工程的风险和责任,该风险和责任应在承包人收到该部分工程的复工许可或命令后转归承包人承担。 12.11 中止导致提前终止 如果第12.6款所述的中止持续达60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复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30天内,发包人没有发出复工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中止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4条规定的删减工程。若整个工程中止持续达120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根据第17.1款的规定通知发包人提前终止本合同。

13 责任限额 13.1 违约金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负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专用条款所述的限额(以下简称 “违约金限额”)。本款不得被解释用来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3.2 间接赔偿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或其为工程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的承包人(或分包商)或其代理人都不对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商)或代理人以合同、侵权行为、保证形式或其它形式引起的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意外的损失或损害(以下简称“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每一方特此免除对方及对方的承包人(或分包商)和代理人承任何此类责任。但本款规定不免除承包人的下述义务:

(1)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性能保证违约金的义务;

(2)修理或更换机组的任何部分以达到最低性能指标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第18条下的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13.3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服务而对发包人承担的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无论是以合同、保证或其它形式引起的累计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做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

14 变更和调整 14.1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可自行或根据承包人的建议通过发布指示的方式,提出变更。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人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应得到补偿。

14.2 承包人建议

如果承包人认为需采取涉及变更的措施,且该措施采取后: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性能指标等级;或 (4)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人可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此类建议一旦经发包人同意或确认,即构成本合 同项下的变更。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人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4.3.1款所列内容。 14.3 变更程序

14.3.1 当发包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依据14.3.3款提出他无法照办的理由,或提交一份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第12.2款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

(4)该方案对工程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14.3.2 承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含足够的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确定:

(1)有必要进行此类变更的因素; (2)变更对合同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

(3)变更对进度安排和竣工日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4)发包人就该变更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 14.3.3 如果发包人决定进行前述第14.3.l款或第14.3.2款所述的变更,则应向承包人签发一项要求其进行任何此类变更的指示。

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每项变更指示,除非其即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应附详细根据):

(1)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 (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 (3)将对工程的性能指标产生不利的影响。

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做出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4.4 工期和价格变化 14.4.1 进度变化 对于因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

14.4.2 合同价格变化

因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变更的内容和数量,根据下述方法确定,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款。 14.5 因法律变更的调整

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而必须进行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本条项下的调整。

适用法律如有改变(包括实施新的法律,废除和修改现有法律),或此类法律的司法解释有新的变动,对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并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由于法律的改变,使承包人已(或将)遭受工期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4.6 承包人错误

不论本条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在改正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示,也不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或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任何调整。 14.7 证明文件

承包人因本条项下的变更而要求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进度表、工程进度表、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就该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这类证明文件包括分包商提供的发票和承包人对该变更所作的预算及预算的依据。 14.8 争议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 根据本条进行的变更以及根据该变更所作的修改应于变更指示签发之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发相应的变更指示后及时履行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合同价格或其它因素做出初步调整(如必要时)以反映发包人承认的增减量,争议解决后双方应根据争议解决结果对上述因素做出最终的调整。

15 合同价格和付款 15.1 合同价格

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合同价格为承包人依合同履行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价款;

(2)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依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3)承包人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4.5款【因法律变更的调整】说明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税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5.2 预付款

发包人应按本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作为承包人用于动员和设计的无息贷款。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取得预付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扣回的起始点及每次扣回的比例由合同专用条款加以规定。如发包人某次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少于其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时,差额部分可在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扣回。

承包人应确保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全部扣回前一直有效,但其总额可根据发包人扣回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预付款保函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被全部扣回,承包人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被全部扣回为止。 15.3 进度付款

15.3.1 进度付款的计算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对其每月所应得到的进度付款进行计算,并在每月末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月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上月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人文件的价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2)至(6)项所列工程)

(2)按照第14.5款的规定,由于法律变更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3)发包人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4)发包人有权扣回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本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6)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

月付款申请单应随附工程月进度报表和有关的计算资料。 15.3.2 进度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的进度付款金额,有疑问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复核。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进行审核后如无异议,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付款,但有权扣除以下款项:

(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设备、材料和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根据合同修正和更换完成前,发包人可以扣发该修正或更换所需的费用;和(或)

(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发包人可以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如果发包人经核后确认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经其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

15.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发包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以往月进度付款的错误、遗漏和重复进行修正和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和更改的建议。经双方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予以支付或扣除。 15.4 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按照第15.3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率向发包人收取逾期利息。 15.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款:

(1)该设备和材料己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是发包人的财产;或

(2)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设备和材料已投保的证据和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签发的、数额与该项付款相同的银行保函。

承包人可将上述设备和材料的价款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发包人连同月进度付款一并支付。

15.6 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 发包人在支付进度付款时,将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比例扣取该期应付款额的一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保金。

发包人应在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将质保金的前一半付给承包人,并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将剩余质保金付给承包人。

但如果根据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尚有任何未完成工作,发包人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从质保金中扣留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15.7 竣工报表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20天内,应按照第15.3款的要求,向发包人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竣工报表中应详细列出:

(1)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表后如无异议,应向总承包支付竣工报表中所列的款项。

15.8 提前终止时的付款

15.8.l 除非本合同因第17.2款所述的原因而提前终止,否则,一旦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提前终止时,承包人应有权获得下列款项(以下简称“提前终止付款”);

(l) 经一家由发包人选定且承包人合理接受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认定的、到提前终止日止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履行服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发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和

(2) 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需物品,而又未从发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发包人确认,且其所有权及相应的转让文件应在工程现场一起交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签署并向发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发包人能获得承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发包人支付提前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 15.8.2 提前终止付款的核实 承包人应在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后的9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发票和其它证明文件,该类文件应足以使发包人能够核实服务提供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承包人费用,并确定按上款应支付的提前终止付款。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提前终止付款不应包括

推荐第2篇:GF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试行)》宣贯材料

明确权利义务 规范市场行为 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

发展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 陈重

(2011年10月27日)

同志们: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11]139号)。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宣贯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正确理解和使用《示范文本》,并以《示范文本》的出台为契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促进我国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下面,我介绍几点情况,供同志们参考。

一、编制背景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有很多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之一。自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提出在全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下,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取得了快速发展,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行业已从早期启动的化工、石化等少数几个行业推广到涉及冶金、电力、机械、建材、石油天然气、纺织、电子、兵器、轻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全国大部分领域。据统计,2010年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承包收入5634亿,已占勘察设计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9%。实践证明,这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推进,不仅有利于调整企业的经营机构,增强综合实力,而且有利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缩短工期,节省投资,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

但是,开展工程总承包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可参照执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造成一些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不完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快速发展,并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

在《示范文本》编制过程中,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组织来自化工、石化、电力、纺织等各行业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编写组,经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历时六年,数易其稿,为文本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代表建筑市场监管司向总承包分会以及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示范文本》的出台,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大力支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领导、专家多次参加编写组会议和审查会议,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我也对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的领导和同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编制原则

我们希望通过出台这个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引导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防止由于某一方带来利益失衡,维护合同公平、减少合同纠纷有所指导和帮助。总体上来说,示范文本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示范文本》严格遵循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要求,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协调一致。

二是适宜性原则。《示范文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工程总承包的实际特点,实事求是地约定了合同条款及内容。

三是公平性原则。《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统一性原则。《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包括建筑、市政在内的所有行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五是灵活性原则。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以提高《示范文本》的使用面。

三、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是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是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核心条款8条,保障条款4条,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3条,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和补充条款各1条。

三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程总承包有众多的实施方式,如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为此,我们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同时,《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示范文本》中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内涵,文本的主要起草人还要做专门的宣讲,我就不再赘述。

四、几点要求

各地要以本次宣贯为契机,积极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为做好下一步示范文本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我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强化对示范文本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贯彻活动,以保证示范文本得到正确理解和使用。在宣贯过程中,要注意保证宣贯的覆盖面,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各方主体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都应该覆盖到,尤其是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遗漏,以保证示范文本的正确理解和使用。我们希望通过分层次、分类型的宣贯工作,使大家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文本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从而更好地发挥示范文本的指导作用。

二是稳妥推动工程总承包发展。结合《示范文本》的发布,希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推广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模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应用,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并努力为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探索适合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模式。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模式的招投标管理规定,针对这个问题,我司已经组织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希望各地在推广使用《示范文本》的过程中,积极研究探索适合于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方式,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随时与我们沟通联系。

四是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示范文本》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国际工程项目的先进经验,对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比较详尽的约定。希望各地继续加强对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指导,以出台《示范文本》为契机,帮助企业加强对外承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增强其国外工程总承包的能力,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

同志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发布,对于引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创造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再接再厉,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一定能够为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3篇:《装卸劳务承包合同》示本

装卸劳务承包合同

乙方:

鉴于甲方在粮食出入库工作中需要乙方提供一定的装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承包甲方小麦、玉米、稻谷等粮食的出库、入库装卸劳务作业。

第二条 服务地点 甲方:中央储备粮济宁市中心库济宁市第一粮库

中央储备粮济宁市中心库济宁市第一粮库。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四条 服务标准

1、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全天候装卸服务,根据甲方生产计划、调度安排,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出入库装卸工作任务。

2、乙方应做到装卸整齐、整洁,保证粮食出入库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3、其他标准:(1)乙方在入仓结束后及时布设测温线、平整粮面、清扫卫生、铺设走道板,达到甲方精细化管理要求。(2)乙方在出仓结束后及时将各种器材、机械设备归放到位,仓房整理干净。

1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向乙方下达任务,并监督乙方人员工作。

2、甲方提供装卸任务所必需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并提供技术性指导。

3、乙方提供的装卸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返工;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4、甲方对乙方所完成的粮食装卸数量进行核对,对装卸质量进行评价后,开具《装卸作业单》,按商定的标准和时间,支付乙方装卸报酬。

5、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作业前安全事项告知。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出具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工商、税务机关年检(审)),并将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留存甲方。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装卸作业任务,包括地角粮整理归仓、作业场地的清扫,物资器材整理归仓等。

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保证不损害甲方、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派到甲方处作业的人员应能满足作业量需要,能胜任装卸工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乙方必须为所有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报甲方备案。

5、乙方对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人身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及一切费用。

6、乙方应爱护粮食、机械、电气设备等财产,由于各种不正常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机械、机电设备损坏、粮食损失等,须照价赔偿。

7、乙方必须对所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育,保证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工作,做到文明装卸,保证装卸质量。严禁违规使用操作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切断电源后移动机械设备;严禁拉扯电源线;严禁利用机械进行登高作业;严禁在运转的设备下停留或通行;严禁机械载人移动;严禁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作业;严禁在库区随意大小便;严禁在库区和仓内动用烟火。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每违反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反多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乙方在装卸作业前要及时备好各种机械、工具,并妥善保管,作业结束后及时归还,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入仓结束后及时进行仓内整理,达到甲方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10、作业中遇到机械和电器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安全巡查人员或值带班人员,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在装卸作业中,如遇下雨等可能危及粮食安全的情 3 况时,乙方必须提前清理场地并做好防范工作,如遇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参与粮食抢救,确保粮食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乙方有按合同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和时间规定,取得装卸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人员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出现延误装卸,或作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延误甲方粮食出入库正常进行,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装卸队作业,所产生一切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甲方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装卸费用的,每延误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其它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

推荐第5篇: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篇1: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5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账 号: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篇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 xxx公司

epcxxx公司 xxx工程

二零零x年x月 工程总承包合同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主要技术来源 ...................................................................................................................1

三、主要日期 ..........................................................................................................................1

四、工程质量标准 ...................................................................................................................1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1.1条定义与解释相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合同生效 ...........................................................................................................................2 第二部分 正文 ...........................................................................................................................4 第1条 一般规定 .......................................................................................................................4 1.1 定义与解释 .......................................................................................................................4 1.2 合同文件 ...........................................................................................................................6 1.3 语言文字 ...........................................................................................................................7 1.4 适用法律 ...........................................................................................................................7 1.5 标准、规范 .......................................................................................................................7 1.6 遵守法律 ...........................................................................................................................7 1.7 保密事项 ...........................................................................................................................7 1.8 权益的转让 .......................................................................................................................8 第2条 发包人...........................................................................................................................8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8 2.2 发包人代表 .......................................................................................................................8 2.3 监理人...............................................................................................................................8 2.4 安全保证 ...........................................................................................................................9 2.5 保安责任 ...........................................................................................................................9 第3条 承包人...........................................................................................................................9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9 3.2 项目经理 .........................................................................................................................10 3.3 工程质量保证 .................................................................................................................11 3.4 安全保证 .........................................................................................................................11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11 3.6 进度保证 .........................................................................................................................11 3.7 现场保安 .........................................................................................................................12 3.8 分包.................................................................................................................................12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12 4.1 工程进度计划 .................................................................................................................12 4.2 设计进度计划 .................................................................................................................13 4.3 采购进度计划 .................................................................................................................14 4.4 施工进度计划 .................................................................................................................14 4.5 误期赔偿 .........................................................................................................................15 4.6 暂停.................................................................................................................................15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16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165.3 设计阶段审查 .................................................................................................................17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18 5.5 知识产权 .........................................................................................................................18 第6条 工程物资 .....................................................................................................................18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18 6.2 检验.................................................................................................................................19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20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21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21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21 第7条 施工.............................................................................................................................21 7.1 发包人的义务 .................................................................................................................21 7.2 承包人的义务 .................................................................................................................22 7.3 施工技术方法 .................................................................................................................24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24 7.5 质量与检验 .....................................................................................................................25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6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26 7.8 健康、安全、环境 .........................................................................................................27 第8条 交工验收及接收 .........................................................................................................29 8.1 交工验收 .........................................................................................................................30 8.2 工程接收 .........................................................................................................................31 8.3 接收证书 .........................................................................................................................31 8.4 接收工程的责任 .............................................................................................................32 8.5 未能接收工程 .................................................................................................................32 第9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 9.1 质量保修责任书 .............................................................................................................32 9.2 质量保修金额 .................................................................................................................33 第10条 工程竣工验收 .............................................................................................................33 10.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33 10.2 竣工验收 .........................................................................................................................33 第11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34 11.1 变更权.............................................................................................................................34 11.2 变更范围 .........................................................................................................................34 11.3 变更程序 .........................................................................................................................35 11.4 紧急性变更程序 .............................................................................................................36 11.5 变更所导致费用的确定 .................................................................................................37 11.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37 11.7 合同价格调整 .................................................................................................................37 11.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37 11.9 便民设施变更 .................................................................................................................37 第12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38 12.1 合同总价和付款 .............................................................................................................3812.3 预付款.............................................................................................................................38 12.4 工程进度款 .....................................................................................................................39 12.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39 12.6 按付款计划付款 .............................................................................................................39 12.7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40 12.8 付款时间延误 .................................................................................................................41 12.9 税务与关税 .....................................................................................................................41 12.10 索赔款项的支付 .............................................................................................................41 12.11 竣工决算 .........................................................................................................................41 第13条 保险.............................................................................................................................42 13.1 承包人的投保 .................................................................................................................43 13.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43 13.3 保险的其他规定 .............................................................................................................44 第14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44 14.1 违约责任 .........................................................................................................................44 14.2 索 赔.............................................................................................................................44 14.3 争议和裁决 .....................................................................................................................46 第15条 不可抗力 .....................................................................................................................46 15.1 不可抗力的类型 .............................................................................................................46 15.2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46 15.3 不可抗力的后果 .............................................................................................................47 第16条 合同解除 .....................................................................................................................47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47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49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50 第1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51 第18条 补充条款 .....................................................................................................................5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公司(暂定名) 承包人(全称 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工程总承包事宜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收)

工程路段:

二、主要技术来源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复意见、国家、交通部和当地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主要日期

合同工期:设计工期: xxx个月 施工工期: xxx个月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承包范围: xxx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 工程质量标准: 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除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臵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

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除施工图设计费用以外部 分),建设期贷款利息费用,预留费以外的项目概算下浮%。付款货币为 人民币。篇3: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样 本

_______工程epc总承包工合同(甲种本)

(隶书体部分为填写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监印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略)

具体参见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银皮书中文版)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发包方:

承包方: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 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承包方式: 概算下浮(包含调整概算) 1.2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1.3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亿元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 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33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年×月×日 4.2 图纸提供套数:8套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填写有保密要求或“不采用”第5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姓名: × × ×职务: × × ×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 ×职务: × × ×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 并具备施工条件

7.2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7.3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内容根据双方 约定填写)

7.4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7.5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乙方接到施工图纸七日内。 7.6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根据提供的设施内容填写。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及下月计划报表各一份(小型工程双方商定)

8.3 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 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 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日提供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第10条 延期开工

收到后15日

推荐第6篇: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严格履行。

一、甲方将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车间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商品房、食堂、招待所(宾馆)、车库、广场、道路、围墙、各类管网、给排水、绿化等,原则上全部发包给乙方承包建设。30层以上高层建筑由乙方负责联系承包商与甲方签订合同承包建设。

二、甲方有权要求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量的三分之二由甲方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建设,或经乙方同意后由甲方与其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建设。乙方不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付款义务;经乙方同意后由甲方与其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乙方更不承担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付款义务。

三、甲方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无论是否由乙方承包,均由乙方协助相关手续和协调服务,甲方确保承包商(分包商)按工程决算金额支付1%服务费给乙方;甲方确保现有土地上的所有土建工程的物资供应除钢材外全部由乙方负责供应,价格随行就市进行结算。前述条款甲方应纳入与承包商(分包商)的合同之中,或由承包商(分包商)向乙方书面承诺。

四、工程造价原则上按照《2008年湖北省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2008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期《钟祥市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确定,各单项工程下浮比例由双方具体协商。施工期限内商混、钢材、水泥等主材价格涨跌10%时,工程造价结算相应调整。

五、工程期限

各单项工程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工期执行。

六、乙方负责协调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项目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按甲方要求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备案。

七、结算办法

1、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办法:按单项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2、乙方承包后按甲方意见分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办法:由甲方与分包商直接办理工程款结算。

3、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供应材料货款结算办法:乙方有权凭分包商、承包商的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货款。

4、乙方协助工程服务费由分包商(承包商)按预算造价金额的1%在单项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决算造价金额有增减的,服务费多退少补,均由乙方凭分包商(承包商)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

八、本合同中约定各方给付乙方的各类款项甲方均承担给付责任和连带给付责任,甲方保证本合同中约定各方给付乙方的各类款项及时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七向乙方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和实现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具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关协议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20年月日签订时间:20年月日

工程服务合同

甲方: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严格履行。

一、甲方推荐介绍乙方在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上从事相关土建工程,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服务费。

二、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与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款项的付款义务。

三、乙方在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上从事相关土建工程按工程决算金额1%支付服务费给甲方。

四、乙方确保在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上从事相关土建工程的物资供应除钢材外全部由甲方负责供应,价格随行就市,具体要求以供应合同为准,乙方未按具体合同约定结清物资供应款时不得向第三方采购。

五、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项目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按发包方要求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备案。

六、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收取服务费,甲方可凭乙方的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名盖章视为授权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从工程进度款中代扣。

七、乙方在工程承包中有关法律责任牵涉到甲方或连带到甲方或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保证及时向甲方给付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七向乙方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和实现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八、本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乙方请(公民身份号码)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全部款项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

保证人:

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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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X工程管理奖惩办法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及管理行为,提高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XXXX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分包单位。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工程管理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对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

1、奖励基金由XXXX房地产公司部出资设立,出资额度如下: (1)XXXX房地产公司,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奖励基金。 (2)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金额的1%交纳奖励基金。

(3)总包各栋主体按承包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基金。 (4)分包及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系统、消防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单位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奖励基金。

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罚款也纳入奖励基金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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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奖励基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取,分配按总额的50%用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50%用于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奖励基金账户由XXXX房地产公司财务资产部管理,并专款专用。由公司XXXX项目工程管理部使用,所用经费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的奖惩规定

第六条 对公司XXXX项目部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项目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

2、检查中发现,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项目部奖励500-1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对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公司争得荣誉的项目部奖励2000元/次。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项目部一次奖励2000-5000元。

(二)处罚规定

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将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第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监理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

2、检查中发现,监理部负责监理的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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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监理部奖励500-1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监理部奖励1000元。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监理部一次奖励2000元。

5、对于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连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在上级部门的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所辖项目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监理招标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和优先考虑。

(二)处罚规定

1、监理单位未按省、市有关文件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和配置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2、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标备案文件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3、进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按省、市规定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未履行变更、兼任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4、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

5、若检查中发现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与投标备案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

6、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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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

8、未按建设部有关旁站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

9、若发生其他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3次整改不到位的,将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相应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的,对监理部罚款500-1000元,连续三次通报批评的额外罚款1000-2000元。

11、

12、元/次。

13、不论是否奖惩,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到发生质量事故罚款1000元/次。

在省、市质监站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监理部5000-10000位,否则,取消奖励或加倍进行处罚。

14、监理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监理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或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可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和程序填报不良记录登记表,报质量监督站备案,并建议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施工单位1000-1500元。

2、连续三次在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中标主体,除按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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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外,另外嘉奖10000元。

3、总承包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通报表扬超过50%(含50%)奖励总包5000元。

4、对于在检查中,各单体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奖励该施工单位1000-1500元。

5、对于现场施工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备满足要求,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且经核定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工程质量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对该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

6、在日常巡检中,若施工单位在某一项工作中开展的非常优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7、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奖励该施工单位5000元。

8、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承建的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

9、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10%以下且能够及时报修的奖励5000元;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业主投诉率仍控制在5%以内的,除正常返还质保金外,还给予10000元奖励。

10、对于连续三次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或所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施工招标中可以给予加分或优先录用。

(二)处罚规定

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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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按要求配置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等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3、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

4、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化验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处罚。

6、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无配合比牌、不按规定计量、无计量器具或计量设备不好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7、工程物资未履行进场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罚款2000元。

8、隐蔽工程不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同意,私自进行隐蔽的,罚款10000元,且必须返工重新隐蔽。

(1)工程砌体墙柱位移或倾斜,错台,灰缝不饱满及墙体平整,垂直度严重超标。直接罚总包项目部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2)钢筋位移严重,钢筋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少筋、漏绑、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及弯钩不符合要求,直接罚项目部500-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3)砼未按规定工艺要求灌注施工,多处发生漏震,过震,孔洞,漏浆,蜂窝,麻面,烂根等现象,直接罚项目部5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4)无模板设计,模板支设不牢,造成大面积跑模,严重影响结构尺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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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宏观质量,直接罚项目部5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5) 对基础,主体工程项目未组织人员进行自检,待监理业主验收时,发现重大质量缺陷的,直接罚项目部每处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9、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10、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施工队伍,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5000-50000元的罚款。

11、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2000-20000元罚款。

12、在施工期间或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元/次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公司补偿。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还需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13、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除整改外,还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4、所有房屋在分户验收均应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质监站复查时发现一户有弄虚作假,罚款500元/户,若多于总抽查户的1/5有作假现象,罚款1000元/户。

15、工程交工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30%以上者,除按合同履行保修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00-3000元罚款,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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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业主对同一事件投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2次以上者,除继续履行保修外,视情节罚款1000-3000元,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双倍赔偿。

17、由于回访保修处置不当,给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10000-30000元的罚款。

18、凡是由于施工方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给业主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施工单位5000-10000元;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超过50%(含50%)罚总包单位5000-10000元。

20、对于在检查中,土建、水、暖、电等单项通报批评的,罚款1000-5000元。

21、在省、市、区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

22、施工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超过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中标主体连续三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在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23、实行工程质量否决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全部合格标准的,对负责承建的施工单位缓拨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工程不予结算。

第九条 对物资供应单位的奖惩

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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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物资供应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检查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质量监督中心或项目部有权要求该物资供应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整改处理,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同一物资供应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供货方)在公司项目中发现3次所供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在省、市、区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外,质量监督中心或项目部可对该物资供应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建议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得使用该物资供应单位。

5、物资供应单位在供货质量方面获得上级部门检查通报表扬的;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连续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表扬的;分公司(项目部)书面推荐和表扬事实清楚的,建议下一年度物资供应时优先选用。

6、对物资供应单位进行的罚款将在购货款中扣除。第十条 对工程检测单位的奖惩

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检测单位在省、市、区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越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检测任务的,或出具假报告,或出具报告不及时的,或不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合格检测项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视情节给予5000-10000罚款。严重的应将其行为上报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并在2年内不得进入我公司开发的项目承揽检测任务。

第四章 工程进度的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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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单体工程进度按控制进度计划完成的,基础部分奖励1000元/单体,主体部分奖励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奖励1000元/单体,单体工程按计划完工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10%的,责令其采取措施,并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超过10%的,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如下额度罚款:基础部分1000元/单体,主体部分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1000元/单体,单体工程2000元。

第十三条 因设计或物资供应方导致工程未按控制进度计划进行的,视情节采取警告、责令改正,进行不良记录,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奖罚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保证项目总分达到满分60分的,除正常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还给予奖励1000元/次;否则,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外,还给予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依据《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联合检查中若一般项目总分达到满分,奖励1000元/次;若低于30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外,还给予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日常巡检中发现保证项目或保证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延缓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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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章 其他奖罚规定

第十七条 各参建主体无故不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每次罚款5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物资供应单位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向住户移交的,建设单位将延缓拨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奖罚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提的奖罚主要依据工程联合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检抽查情况来执行的,以签发奖罚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责任方。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依据日常巡检和参建方的日常工作表现提出的奖罚,须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方面)或质量监督中心(负责质量方面)核准后方能执行。工程管理部、质量监督中心可直接签发5000元以下的奖罚,5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奖罚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

第二十二条 奖励通知单或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执行单位、财务资产部和受奖罚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罚款的收取和奖金的发放均由财务办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责任单位收取现金。受奖罚单位执相应通知单到公司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凭据复印件返给下达通知的单位,相关单位要每月和财务核对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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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账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扣款的由财务部门依据罚款通知单在当月拨付款中扣除,并提供扣款凭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2017-2-20 本细则由XXX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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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河上镇凤坞村经济联合社承包人(全称):浙江华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河上镇凤坞村文化娱乐中心工程总承包事宜在原合同、协议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2012年11月8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协议内容

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原有建筑物上增加一层,相关工程造价参照原合同造价,无相关条款双方协商确定。增加工程量暂定价为635037元,(大写:陆拾叁万伍仟零叁拾柒元整)。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付款货币和付款方式

付款货币和付款方式按主合同执行。

六、本补充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原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补充协议有冲突之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七、补充协议生效

补充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补充协议订立地点:河上镇凤坞村

本补充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发包人一份,承包人贰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推荐第9篇: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审计下的定义是:“风险管理,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根据这一定义,凡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项,就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或消除企业管理、经营之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地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本人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

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

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①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②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

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影响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在取得上述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存在或潜在的不同阶段或合同履行过程,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管理者(部门)出示风险监控和预警建议报告,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综上所述,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且有的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或者有的因融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总承包工程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注点。本文所探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之内容,可根据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采用,也可选用。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能力。

推荐第10篇:某某工程总承包合同意向书

施工总承包合同意向书

发包方(全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发包方在**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的“****”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签订如下承包意向书(代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市经济开发区**大道

工程规模:“****”项目主体工程为:

高层*幢,为18层(地上)住宅(部分公寓式酒店)建筑面积约35000m2。

多层*幢,其中:*幢*层商住楼,3幢*层住宅楼,1幢5层商业综合楼,建

筑面积约22000m2。

地下车库,负一层,建筑面积约13000m2.

高层部分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多层部分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

积约700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有效施工图为准)。工程总造价约10000万元(最终以施工图预算为准)。

资金来源:自筹

质量要求: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玻璃幕墙部分、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及空调工程甲方另 共6页第1页

行发包,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约定收取总包服务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

四、工期:

1、一期工程(高层部分)

开工日期:2011年月 1日。(实际以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2012年月 1 日主体结构封顶,2013年月 1日通过竣工验收。总工期18个月(含春节)。

2013年月30日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

2、二期工程(多层部分):另行约定。

五、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

1、结算原则:本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干加签证调整的方式进行结算。

2、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工程开工前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复核确认后作为合同承包价(分期施工的可分期编制)。

工程预算编制依据为:

①执行定额:本工程执行2000年《**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综合估价表》、1999年《**省装饰工程综合预算定额》。

②取费标准:本工程依据《**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经双方协商约定:高层部分土建取综合费率%(含税金),装饰按类取费;多层部分土建取综合费率%(含税金),装饰按四类取费。

③人工工资标准执行**省相关文件。

④材料价格:本工程所用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是由甲方认可的国家合格产品;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地区同期信息价(编制预算的当期),商品混凝土按当地市场价按实计算;材料差价进入工程直接费。

⑤该工程的装饰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及规格,价格按实签证。

⑥基础施工时,发生的基坑支护、基坑排水、土方外运或回填等费用,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核算,实行一次性包干。

⑦本工程的室外附属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包施工,取费标准按主体工程多层部分的上述取费标准的80%计取。

3、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下列情况允许在决算时调整工程价款(如调整价款超过合同价款的10%及以上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在结构封顶后给予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

①设计变更,因甲方变更设计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②主材市场价浮动

钢材、商品砼、施工用木材的单价调整:按开工当月起至主体结构当月止,所占月份的**工程建材信息价取平均值与本承包条件中的该月份信息价之差进行调整;

水泥、砂石、砌块的单价调整:按开工当月起至竣工验收当月止,所占各月按**工程建材信息价取平均值与本承包条件中采用的信息价之差进行调整。

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按实际施工期间各月按**工程建材信息价取平均值与本承包条件中采用的信息价之差进行调整。

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市场价按实签证。

4、分包工程的管理和总包服务费的结算

①分包工程(上述第二条所指分包内容)按实际工程决算价款提取5%的总包服务费,决算时结算。

②总承包人收取总包服务费后,不再计取施工水电供应、垂直运输、外墙脚手架使用和任何形式工程配合费,总包方参与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技术资料负责。

六、联系单及图纸设计变更

本工程凡因图纸修改、变更设计、技术洽商中涉及到工程量的增加都必须有甲方表示同意的书面文字,并及时办理签证;甲方在收到乙方签证联系单后,无特殊情况须在7日内给予答复,对签证内容有异议的双方应及时商议解决。

七、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时间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工程中,甲方原则按照已完工程价款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节点为:

(1)、乙方在施工至正负零时(其中一期工程指地下室结构全部封顶),甲方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为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2)、乙方正负零以上主体施工按每3层支付一次进度款,付款比例为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在结构封顶验收后一个月内补齐正负零以下的进度款差额**%。

(3)、工程装饰施工阶段,甲方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进度款。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以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为准),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并提交竣工决(结)算书,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决(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审核完毕(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时间,如逾期不确认视为同意),审核完毕之日起15天内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85%(扣除已支付的进度款)支付给乙方;3个月内支付总总造价的95%。留总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3、质量保修金的退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乙方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准)起满一年(乙方须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无息退还3%,余下2%满三年全部无息退还。

八、履约保证金

1、保证金:为充分体现双方良好的合作意愿,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定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定金后天内完成工程招标等相关开工手续,保证乙方按时进场施工。乙方应在领取工程投标文件前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余款***万元;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或乙方自动放弃投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定金不退。在乙方按时进场施工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万元定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天内无条件退还保证金;如由于甲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1%计取。

2、保证金的返还

(1)、乙方在基础(一期地下室)施工阶段,甲方分五次退还乙方****万履约保证金。即按地下室的全部工程量,每完成1/4,甲方退还一次,退还的数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乙方施工至9层结构及主体封顶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分别返回***万元。

(2)、如因乙方不能履行施工合同,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致使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九、本合同意向书作为备案《施工合同》的附件,如有与备案《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不符部分,以本合同意向书为准。

十、本合同意向书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时作出约定。

十一、本合同意向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住所:**市经济开发区**路*号住 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建行支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2010年月日

签约地点:安徽省**市

第11篇:工程竣工发言稿示本建设单位

重庆市城口县大东门隧道BT

项目现场管理情况说明

各位领导: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到此参加城口县大东门隧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在此,我代表重庆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大东门隧道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县城东部,隧道全长560米,单洞双向两车道,宽10.5米,高5米,项目总投资四千多万元。 2011年6月15日正式开工, 2012年2月18日全线贯通,历时8个月。在城口县政府、县建委高度的重视和帮助下,大东门隧道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任务,这与各相关单位在技术和管理两方面的紧密合作是分不开的,我司具体管理如下:

一、责任制度:我司要求施工现场办公室工作指示牌明确指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生产经理、安全部长、工程部长、质检员、技术员、预算员、资料员、以及后勤保卫、急救医疗、消防卫生等相关人员岗位责任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二、工程质量控制:(1)我司对所有施工进场的水泥、工字钢、钢筋、碎石、沙、防水材料、防火涂料等原材料必须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协同项目业主、监理公司对规格、型号、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收后方可进场,并按原材料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进行抽样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对钢筋焊接、砼试压块采取施工现场随机取样,同条件养护后送

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每一项工艺施工前,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应逐级向施工作业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隐蔽工程以及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全权把关,形成相关的存档资料,并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三、工程进度控制:我司积极配合项目业主进行前期工作洽商、现场拆迁,大大缩短了项目的开工时间,并要求施工单位结合工程自身有利条件、周边环境等编制可行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横道图,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审核,审核合格各方签字后,并按各工程节点时间要求,分解为年度、季度、月度、旬期和周进度计划,一一落实、对比,及时找出不利于工期进展的因数,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四、工程投资控制:我司依据法律法规、标底标书、设计图、施工总承包合同等分析合同价构成,明确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进行工程风险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主动积极配合承包单位搞好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及其它外部工作,避免造成对方索赔的条件。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用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经三方(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对无误签后方可有效。对每一笔工程款支付,必须在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核对无误签字后在合同约定期内及时支付,确保工程投资控制。

五、合同管理:我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拟定相关工程合同,确保合同有效性,全面贯彻合同精神,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合同中的变更、工程款支付、工期、不可抗力、索赔、索赔计算、预结算以及工程保修等作出了特别强调和详细说明,确保合同公平、公正性。

六、信息管理:我司坚持以“规范、标准、共享、复用”的信息化方针,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确保大东门隧道施工的高效运作。

七、安全管理:我司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人口处、隧道口、基坑边沿、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全面要求持证上岗,一证一岗,不定期的对新老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和“安全三宝”。全面以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为思想,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编制科学、有效、可行的安全管理细则,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八、全面的组织协调:我司积极配合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拆迁、进场道路、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等相关工作进行洽商协调。

建设一个项目,造福一方百姓,在此我代表建设单位对大东

门隧道工程的竣工向项目业主(城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在施工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和汗水的项目业主、质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表示由衷的感谢!

谢谢大家!!!

重庆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0日

第12篇: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本(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关于修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

(穗客管〔2006〕206号)

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切实保护出租客运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处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进行了修改,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客运企业与司机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时,可使用《示范文本》直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也可以根据《示范文本》对原使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在约定乙方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时,不得涉及收费项目或变相涉及收费项目,且应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我处备案。

二、《示范文本》条款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通用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一般性条款进行修改引用,但不得删除或改动通用条款。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我处咨询。

四、各出租客运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示范文本》供本企业使用。我处将加强对企业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企业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对在签订合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关于推行使用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穗客管〔200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

(加*为通用条款,其余为一般性条款)

合同编号:[(企业编号)-(顺序号)]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就出租汽车内部承包营运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包方式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具备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按照双方约定交纳承包费和其他费用,超收自留、欠收自补,承包期满将车辆及其附件返还给甲方。

车辆由(1/2)名司机承包。乙方必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营运服务资格。

第二条 承包车辆

名称:[(出租汽车)] 数量:[(一辆)]

用途:[(出租客运)] 经营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粤A.)]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 行驶证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随车证照: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_本。

车辆技术性能情况以及附件明细等另行说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承包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有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承包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使用权和使用车辆所得的合法收益按本合同约定缴纳有关费用后余下部分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承包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 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第四条* 承包期限和工作时间

承包期共______年_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保持一致)。此期限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出租汽车报废期限的,超过的期限无效。如政府部门对出租汽车的报废期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本承包经营合同中乙方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承包费、费用和交纳期限

(一)甲方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市上年度出租汽车平均每小时营业收入测算标准核定承包费。双方约定每月承包费按如下约定缴付(已减扣工资):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内,如遇政府部门调整租价、出租汽车平均每小时营业收入测算标准或其它税、费标准的,承包费亦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税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2。

对于附件

1、附件2中未列举的其他税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承担:车辆设施部分的配置由甲方承担,车辆配置材料的消耗由乙方承担。

(四) 乙方缴交承包费和其它税费的时间为______,如遇节假日顺延。甲方收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 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

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价[2003]189号)执行。

(一)*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交合同保证金______元。

(二)签订本合同时,乙方自愿向甲方一次性缴交安全互助金______元。安全互助金是备作处理乙方交通事故时临时借支的周转资金,由甲方负责保管,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借支金额以保险公司法定理赔金额为限。

(三)*乙方如约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的,甲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日内如数退回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均为免息)。

(四)甲方应制定安全互助金管理规定。乙方对于安全互助金的使用具有知情权。

第七条 承包车辆交付和验收

甲方提供承包车辆,双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合同成立______天内将承包车辆一次性交付乙方, 自交付时乙方取得承包车辆使用权。

(二)承包车辆交付时,乙方应现场验收承包车辆有关证照和服务设施,验收确认无异议后,将验收凭证交给甲方。如需进一步检测车辆部件和技术综合性能,乙方应在______天内完成检测并将有关凭证交给甲方。

(三)乙方______天内未按前项规定交付验收凭证,视为对车辆部件以及技术综合性能无异议,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承包车辆交付时,经检测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甲方负责更换、修理。若承包车辆存在不影响正常营运的质量缺陷, 甲方也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明确告知乙方。

(五)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车辆未到报废期,乙方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

天内将承包车辆(包括附件明细所列之附件)移交甲方验收。车容车貌、技术状况须符合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如不符合,由乙方负责修理至合格为止。因修理造成甲方的营业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合同转让

1.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转让合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处理。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管理(转让),但甲方、乙方和受让方必须履行原合同签订的权利义务,保证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应提前______天告知乙方委托(转让)情况。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乙方严格遵守。但甲方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得单方变更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不得损害乙方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要求乙方维护好车容车貌和做好车辆维修、车辆审验等工作,对乙方的营运调度、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容车貌、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3.组织乙方参加各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服务规范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学习。

4.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和其它费用。

5.甲方有权利用承包车辆为载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广告。

(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制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营运服务等管理制度,对乙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教育、监督和检查。

2.按照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向乙方交付承包车辆供其经营。

3.办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

4.安排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和车辆、营运证照审验。

5.处理交通事故、服务违章、车辆失窃、被劫等营运问题。

6.向乙方公布有关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

7.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定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8.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车费发票。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使用承包车辆,并获得收益。

2.要求甲方办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代缴各项税费。

3.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服务违章、车辆失窃、被劫等营运问题。

4.要求甲方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办事程序。

5.乙方参加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违章培训和学习除外),视为上岗时间,甲方应减免培训期间相应的承包费。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积极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疏运任务。

3.不得将承包车辆用于出租客运以外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4.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承包车辆,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状况,在甲方指定的具备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承包车辆进行拆除、改装或增加设备。

5.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承包二辆或二辆以上出租车。不得将承包车辆交给第三人使用或转包与第三人。

6.自负盈亏,及时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7.确保行车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形象。

8.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但甲方已知的除外:

(1)承包车辆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有修理、防止损害之必要;

(2)第三人就承包车辆主张权利;

(3)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

9.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须统一增设、改装和拆除承包车辆服务设施,以及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乙方应积极配合。

10.承包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返还承包车辆。

11.乙方在营运中遗失营运证件和票据时应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司机承包本合同车辆的,司机应分别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二)由于单方过失导致车辆无法营运,或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营运、报停等手续,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过失方要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若乙方因遭遇意外致使死亡的,或经_______级_______等以上医院证明伤残或患病导致不能继续驾驶,解除合同,不予追究违约责任。上述情形也可经甲方同意转让合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

(四)*车辆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涉及车辆的事故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事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修复车辆,办理索赔等有关手续。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事故损失(包括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的分担

(1)合同期间,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乙方有责任的,乙方按责任(次责30%、同责50%、主责70%、全责100%)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保险公司、第三人部分赔付后的剩余损失。

(2)发生车辆被劫的,甲方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部分赔付后的损失。但如车辆被劫是由于相关营运设备故障但乙方未及时报修或乙方违反法律、本合同规定或甲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发生车辆被盗时,乙方应当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甲方报告。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损失部分或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的损失,如在甲方指定停放的地点被盗,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其他地方被盗的,因乙方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对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出省境及其他严重违章营运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停产期间承包费的处理

(1)因交通事故导致停产的,乙方对事故负全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100%交纳;负主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70%交纳;负同责的,停产期间承包定额按50交纳;负次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30%交纳;无责任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定额。

因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停产的,依法应由第三人赔偿的停产损失,由甲方负责向第三人追偿,乙方应予以配合。

(2)车辆被劫、被盗经公安部门出具认定证明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费。但乙方有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驶出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停产的,停产期间乙方应按100%交纳承包费。

(五)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要求继续与甲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须提前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同等条件甲方可予以优先考虑。

(六)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所获收益_______%归甲方,_______%归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车辆,按违约期限每日向乙方交付违约金_______元。

(二)乙方无故不按时缴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违约期限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万分之_______的逾期利息。

(三)合同期内,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四)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返还承包车辆的,应按合同期最后一月的承包费标准交付逾期部分承包费,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逾期___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除收回承包车辆,要求乙方偿付足额承包费和违约金外,不予退回合同保证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承包车辆:

1.乙方拖欠应付款项累计达_______元以上。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

3.发生恶性服务违章,被客运主管部门吊销《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4.乙方触犯刑法或被处以劳动教养。

5.乙方一年内发生_______次以上全责交通事故或_______次以上服务违章的。

6.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或参与出租行业不稳定事件的。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

其中乙方违反本项第1.2.3.4.5.点的,甲方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

1.超过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_______个月,甲方仍未交付承包车辆。

2.承包车辆交付时经综合性能检测不合格,经甲方修理仍不合格的。

3.甲方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造成乙方车辆停止营运_______天。

(七)行使解除权时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过错方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对方损失。

(八)若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方或双方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本合同自然终止,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天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涉及内容仅限于书面。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或签订其它补充协议改变本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向乙方移交符合营运资格的车辆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店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日 本人已清楚阅读和理解本合同和附件所有条款,并全部同意。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1

甲方承担税费明细表

┌─────────┬────┬────┬──────────┬─────┬─────┐│

│ 金额 │

│ 金额

││

费用项目

│甲方确认│

费用项目

│ 甲方确认││

│(元/月)│

│ (元/月)│

│├─────────┼────┼────┼──────────┼─────┼─────┤│

一、流转税

五、企业收费

│├─────────┼────┼────┼──────────┼─────┼─────┤│

│ (一)例保、二级维 │

││ (一)营业税

││

│ 护费

│├─────────┼────┼────┼──────────┼─────┼─────┤│ (二)城建费、教育│

│ (二)停车场使用费 │

││ 附加费

│├─────────┼────┼────┼──────────┼─────┼─────┤│ (三)车船使用税 │

│ (三)综合服务费

│├─────────┼────┼────┼──────────┼─────┼─────┤│

六、车辆营运所需其│

││

二、行政事业收费│

││

│ 它费用

│├─────────┼────┼────┼──────────┼─────┼─────┤│

│ (一)门字、价目表、│

││ (一)堤围防护费 │

│ 乘客告示等车内外标│

││

│ 志设施费

│├─────────┼────┼────┼──────────┼─────┼─────┤│ (二)公路养路费 │

│ (二)顶灯

│├─────────┼────┼────┼──────────┼─────┼─────┤│ (三)年票费

│ (三)车辆座椅套

│├─────────┼────┼────┼──────────┼─────┼─────┤│

│ (四)工作服费(

││ (四)计价器强检费│

││

│ %)

│├─────────┼────┼────┼──────────┼─────┼─────┤│(五)机动车安全检 │

│(五)税控计价器、

││

│GPS、LPG等营运设

││验费

│备初装费

│├─────────┼────┼────┼──────────┼─────┼─────┤│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其它费用

│├─────────┼────┼────┼──────────┼─────┼─────┤│(一)车辆安全性能 │

││检测费

│├─────────┼────┼────┼──────────┼─────┼─────┤│(二)车辆综合性能 │

││检测费

│├─────────┼────┼────┼──────────┼─────┼─────┤│

四、车辆保险费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名)

│└──────────────────────────────────────────┘

合同附件2

乙方承担税费明细表

┌───────────────┬────────┬──────┐│

费用项目

金额(元/月)│

乙方确认│├───────────────┼────────┼──────┤│

一、个人所得税

│├───────────────┼────────┼──────┤│

二、车辆燃料费

│├───────────────┼────────┼──────┤│

三、发票、打印色带费用

│├───────────────┼────────┼──────┤│

四、维修费

│├───────────────┼────────┼──────┤│

五、轮胎费

│├───────────────┼────────┼──────┤│

六、过桥、过路、保管费

│├───────────────┼────────┼──────┤│

七、车内消毒、清洁费

│├───────────────┼────────┼──────┤│

八、工作服费( %)

│├───────────────┼────────┼──────┤│

九、按规定乙方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

十、其它税费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名)

│└───────────────────────────────┘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13篇:举报信示本

举报信

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门了解的ΧΧ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证据:

(写明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举报人:

年 月 日

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1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第二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年 月 日

.

第14篇:申请书示本

申请书示范文本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

批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手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

审批流程图

第15篇:合同示本

孝昌县工商局积极广示范文本 挑战“霸王条款”

孝昌县工商局联合基层工商所展开了多次“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同时也推广了多个合同示范文本。

所谓的合同示范文本,就是由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撰的某行业、某种交易的合同文本,条款详细并合乎法律规定,最大程度杜绝了合同条款偏向某一方的情况。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设立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16篇:示本:承诺书

承诺书1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中国储能大厦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其他条件符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拆迁工程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申请项目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依据《关于下放城中村改造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2005]6号),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区建设局报建。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对“城中村”定义: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申请人承诺该项目不属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四、关于同一项目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中国储能大厦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监理合同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

(三)地下管线查询结果

(四)项目立项文件

五、关于工程施工和监理依法可选择直接发包方式

(一)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工程属于下列第 3种情形,工程施工依法可选择直接发包方式:

1、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下的;

2、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4、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5、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二)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工程属于下列第 2种情形,工程监理依法可选择直接发包方式:

1、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下的;

2、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3、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4、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六、关于申请复工登记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复工登记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本工程申领施工许可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七、关于补齐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保证通过节能审查

本次申请工程属于绿色通道工程,根据建筑节能设计抽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申请办理除建筑节能审查外的其它手续。申请人承诺在本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保证通过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节能审查。

八、关于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申请施工

申请人承诺本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本次申请工程的施工图纸已设计完成,并已依法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

九、关于土石方外运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含土石方外运事宜。

十、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如上述承诺内容不属实或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施工依法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月日

第17篇:电力线路工程总承包合同(推荐)

电力线路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按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4、承包方法:。

5、材料及工艺补充说明(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

1、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天(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算起);

2、因承包人的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算至验收合格之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供给(或确认)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3.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

3.3、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供给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4、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3.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影响;

3.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4、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依照《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

四、合同价款

总计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

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1、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

2、线路施工中期,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进度款;

3、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

六、施工准备

1、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后日内完成图纸的设计和细化,完成后由发包人提交给设计单位,承包人协同参与技术交底以便图纸通过。

2、发包人在施工前应负责做好道路畅通工作,提供基准测量点;

3、发包人应办理完备项目报建、图样签章手续,调节好周边及有关部门关系;

4、承包人于接到审查合格图纸日内完成主构件的加工并运抵工地现场

5、承包人严格依照施工图纸中的材料进行采购和加工,提供主材的质量保证书;

七、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3、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八、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

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日内,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届时验收,如发包人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承包人,并与承包人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发包人必须承认承包人的竣工时间;发包人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其他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验收通知未提出异议,但到期又不按期组织验收或发包人提前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3、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办理工程移交,从验收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按期接管,致使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九、现场代表

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现场代表,双方代表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约定,解决工程中所遇问题的协商、及决策意见的签证、处理。

十、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时,除前面条款另有约定外,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十

一、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进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含:

1、本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共页

发包人:

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承包人:代表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

第18篇:水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1

水电安装工程总承包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合 同 书年日月

水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

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按时竣工,双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部《建筑安装总分包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则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陕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并严肃履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

四、承包范围:

1、电气工程

1.1 强电部分:电气动力、照明工程均在本次承包范围(包括配管穿线,电缆敷设、配电箱、桥架、开关面板、灯具、防雷接地系统及配电装置系统调试)。

1.2 弱电部分:弱电箱预埋;消防及消防联动、电视电话、网络、楼宇可视对讲、监控系统等只计予埋管盒及箱洞口。

2、管道工程:

2.1 给水部分:包括给水、采暖管道安装、阀门安装、管道冲洗及严密性试验等。

2.2 排水部分:包括室内排污管道、雨水管道、空调冷凝水管道、空调洞预留 。

2.3 采暖部分:包括室内管道及散热器安装。

2.4 消防部分:只预留洞口。

2.5 临电部分:包括施工现场、生活区、临时房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及日常维护。(三级箱后开关由班组负责)

3、资料:施工组织的技术资料、保证资料管理资料由乙方按照质检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编、移交。综上所诉图纸以内工作范围,图纸以外工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工程质量及工期:

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质量应达到和符合各级部门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2.所有水电安装应通过监理、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如达不到要求应无条件立即组织返工,返工不另计返工费,且损失的材料应由乙方承担。

3.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对各道工序严格把关,按相关施工规范及强制条文有关规定施工。如图纸需变更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不得擅自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在结构施工阶段,乙方必须跟随土建方的结构施工进度将应预埋的管、线、铁件同步安装到位;装饰阶段乙方应将本工程施工顺序与土建方的装饰程序密切配合,平面协调、立体交叉施工,不拖其他工序后腿,不影响土建方整体施工进度计划。如乙方不能在土建方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安装工序, 造成土建方其他后续工序不能如期完成, 拖延项目完工期,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外,造成土建方延误工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材料

1.材料由乙方提供。不包括乙方所用的材料,应提供有关质保等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甲方设计要求水电安装材料供货。

2.乙方按图进料,负责保管进场后的材料,按图及按甲方要求、按进度要求进行施工。(主材所用品牌规格应提前2周上报甲方,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采购;辅材应提前1周上报甲方。)

4.材料进场后,乙方应对材料进退场及时装卸、整齐归堆。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提供施工图纸,制定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进度计划。

1.2及时提供施工中各种所需材料并运抵现场。

1.3协助乙方办理各种相关证件。

1.5监督乙方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1.6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具备付款条件的承包费。

1.7本工程甲方施工代表,负责日常的施工管理协调工作.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2.乙方责任

2.1按图及按甲方要求、按进度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甲方负责人管理。

2.2及时提供施工中各种所需材料并运抵现场。

2.3未经甲方现场施工员同意不得擅自停工, 擅自停工每日处罚按实情处以罚金100~5000元不等。

2.4 进场人数和技术等级应满足甲方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应自始自终完成本项工程,如中途退场则工

程款按已完成工程量70%给付,余30%做为违约金和下一班组的补偿金。

2.5 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与所属成员签订用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交甲方备案。

2.6 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规定。

2.7 必须执行对所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设立兼职安全、质量、综治员,坚持工前交底、工中

监督和工后验收。做好当日记录。并在工前对施工现场所有的安全设施,机具电器进行先查看,后使用,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在安全没有保障情况下,不准施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机械带病运转。凡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及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2.8制止所属人员乱拉乱接电源在集体宿舍内用电炊器具煮饭、烧菜、烧水和取暖, 一旦发现,甲方

除没收器具外,另向乙方按项目部规定处以罚款;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2.9 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机具,如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2.10 乙方及所属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凡发生聚众闹事、行凶斗殴、赌博、偷窃 或其它违法乱纪,

扰乱治安的,甲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2.11做好施工现场的工后落手清,及时清理现场、杜绝材料浪费,可利用的下脚料应及时回收利用。

每天打扫宿舍内外环境,保持现场整洁文明和生活区干净卫生。

2.12乙方及所属成员不得将非本工地人员带入甲方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域,如经发现,甲方将按有关规

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如由此发生意外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2.13本工程施工中,甲方除向乙方提供下列机具外,其余操作工、器具均由乙方自备,甲方提供的机

具有。

2.14 乙方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六、工程造价:

1.根据施工实际工程量,依据《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版)计算人工工、材料,人工按每个工日单价元,材料按工程施工当月西安市建设工程市场信息价和实际采购价计算,并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计算下浮结算。

2.现场变更实际工作量另外按签证结算。签证部分依据《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版)计算人工工、材料,人工按每个工日单价元,材料按工程施工当月西安市建设工程市场信息价和实际采购价计算,并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计算下浮结算。

七、付款方式:

每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给付。并由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上报审核后报甲方。其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乙方将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交付甲方,甲方在30天内支付结算

款的95%,剩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按国家规定保修满之日起14天内甲方付清乙方剩余保修金。

八、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均属乙方违约:

1.1 乙方承包人常擅离工作岗位,或施工人员严重不足,屡次不能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而影响土建方总

体施工进度的;

1.2 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并经一再催促无效的;

1.3 乙方施工质量低劣,造成甲方进度滞后和信誉损害的;

1.4 乙方中途放弃承包或将工程转包给第三者;

1.5 乙方聚众闹事、哄抬工价、缠索工费,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赔偿损失、没收保证金和中止合同等处罚。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甲方向乙方补偿损失:

2.1 由于甲方施工指导错误或因设计变更,要求乙方对已完工程进行返工重做的;由甲方补偿乙方因

返工而引起的实际损失费用,由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停工一星期以上的。

2.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乙方工程款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由甲方按同期银行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期

工费的利息。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十一、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工程完工

结算付款完毕,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19篇: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示本)

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

协议双方: 〔总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甲方与(以下称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总包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联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范围:

5.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总日历天数天。

6.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7.合同价款:元 ¥元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三、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实施对工程的监督管理。

2.协助协调乙方与发包人、监理的关系,实行业务对口管理,若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资料、表格,若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形象策划等方面,负有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

5.甲方负责办理进入工程所在地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严格履行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内容、责任、义务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内容、责任、义务。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责任、义务时,若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冲突时,执行本协议的约定;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有关的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施工生产活动,严格执行甲方、监理、发包人的指令,确保协议(合同)顺利履行。

3.乙方自行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

4.乙方进场的管理(须持证)人员和主要工种(须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乙方自行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已包含实施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各项费用(含交缴管理费等)。甲方可对上

第1页,共5页 1

述工作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负责,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各项罚款。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发包人对工程施工中工期、质量的检查、监督、管理,按要求返工、修改,按规定及时处理发生的质量事故,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各项罚款。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发包人、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规定及时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甲方企业形象的各项规范要求实施并承担费用,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理、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保证施工场地整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企业形象的各项规范要求实施现场管理,在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完善,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现场达到 级文明工地标准。

9.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害,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专业人员与甲方的专业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对口(或共同与监理、发包人进行专业对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直接与监理、发包人发生工作联系,与监理、发包人之间的一切技术、经济文件,所有往来函件必须经甲方登记、记录并保管。

13.每月(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时提交其它有关报表。

14.乙方负责为甲方(若有约定时应包括监理、发包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15.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因甲方(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正常支付工程款发生拖欠,若发生拖欠,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16.乙方必须为自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需交纳的其他费用(保险合同及交费票据甲方确认后保留复印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7.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的垫资及其拖欠工程款的催要,若发生垫资或变相垫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且不影响甲方利益。

18.乙方自行承担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材料、设备、支付工程款项及其它原因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包括工程停建、缓建)造成乙方自身及其甲方的损失。

19.乙方只能以自身名义负责本工程项目发生的一切债务,甲方不负连带责任。乙方不得因拖欠他人款项向甲方提出索赔、诉讼。若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雇佣劳务、采购物资、租赁设备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0.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盈亏责任。

21.因经济等纠纷产生的或诉讼案件所发生的赔偿性经济支出和其它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

22、承担本工程发生的应由甲方对发包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本工程保修及保修结束后可能产生的施工质量而导致的甲方责任。

六、工程价款确认和支付、管理费用和其它

1.本工程乙方向甲方上缴管理费(不含应缴税费)为工程造价的应缴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应缴税费包括本工程所须缴纳的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工程招投标期间的费用、以甲方名义交付的进驻工程所在地必须发生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规定以外的各项收费和摊派费用。

3.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策划及其实施的费用、临时设施(包括甲方、监理、发包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顺利实施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其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招待)费由乙方承担。

5.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含“五险一金”每人每月元,包括享受节假日探亲期间)、享受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乙方承担,因工程出差(包括甲方另派其他人员和财务人员收支工程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完工后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仍需滞留现场配合乙方参与结算、整理竣工资料时,其工资仍由乙方承担(标准同上),因工程出差(包括甲方另派其他人员和财务人员收支工程款)所发生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五险一金”由乙方承担(每人每月且随甲方交缴额度的变化调整)。

7.管理费及其税费的交缴:甲方收到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应缴税、费、经营(招待)费用、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以及其它应扣、缴(交)的费用后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完工时收取完全部管理费,竣工结算一经确定,甲方即按结算价款一次调整结清收取完全部管理费。

8.(也可明确)工程价款的支付:何时、何额度及其总额控制。(或按总包合同约定)

9.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由主管施工员(工长)签署完工(竣工)验收单并经相关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确认或由甲方派驻工地代表直接签署完工(竣工)验收单,经甲方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批准后方能(生效)支付。

10.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票据,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督下合理使用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以确保工程施工需要。

11.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其额度不超过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发包人支付)的%(其中预留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地保证金各%),当工程竣工后或确认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工期、质量及达到 级文明工地时,且未发生安全事故,分别支付预留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款(保证金)。

12.甲方只有在收到发包人相应的工程款(保修金)后才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非甲方原因不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保修金)时,乙方不能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催收且须保证连续施工。

七、乙方采购材料

1.本工程的材料(发包人供应的除外)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必须按照发包人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2.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竣工验收及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 天之内,乙方向甲方(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套,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自身资料不合格或不及时提供所造成的损失。

2.甲方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按实与乙方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九、质量保修

1.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为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修期。

2.保修金额为工程价款的满后返还乙方。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派人无偿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由乙方承担保修结束后可能产生的施工质量而导致的甲方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严格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内容、甲方的责任、义务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内容、责任、义务,在施工中无法保证其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有效管理和顺利实施,损害甲方形象,甲方有权收回工程,终止协议,另行组织他人施工,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对不服从甲方(监理、发包人)管理的乙方施工人员,甲方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直至将其清出现场。

3.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

一、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停止施工;

(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或者不列争议,在其它内列:本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十二、其它

1.本工程需向发包人交缴工程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维修保函)、发生垫资或变相垫资需求、以抵顶房产方式进行结算付款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风险责任及其经济损失。工程竣工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款项清收、房产抵顶手续。

2.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以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为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发包人)支付完工程价款(不含保修金)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5.本协议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XXXXXX

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20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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