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电大法学论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4 12:09:3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电大法学论文

浅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及现状

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因为生活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都可能与发生借贷关系,借款关系在法律上就属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较,民间借贷更为灵活、主体更为广泛,并且二者随着银根紧缩与宽松而此消彼长。民间借贷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本文拟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法理论与合同法中的债权理论同样也适用。但民间借贷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现行法中搜索,就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

民间借贷案件真实性的确定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当事人之间往往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条或者欠条、收条等来代替,或者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诉至法院。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出借人作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实提供证据,借款人如果否认借款事实,同样也需要对其陈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已足以解决纠纷。

2、在原告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且当事人双方均对债务无异议。法院是否应对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而这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理解和日常经验法则的运用。

一般认为,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更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和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强调“以证据认定的事实”,通常只有当事人才能够将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

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将不利于双方的事实通过自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诉讼的公法性质,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协调和平衡,因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

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一般情况下,有借据且对方无异议时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进行调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正因如此,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宽对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标准,使得案件的事实基础更为可信,且更能有效的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时效期间是法律对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期限。在此限期内,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即可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不能再依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互助性的生活方面的借贷有其特殊性,不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依附亲情体系,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在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在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为了帮助朋友、亲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难时也不愿意向朋友、亲人讨回借款或者基于双方合作信任关系,对于彼此之间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张权利的现象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见到,这不能说明这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一种互助和诚信精神。在当今这个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仅需要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其行使权利,同样也需要将我们的优良传统和民间善良风俗传承下去,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当适当延长,不应当适用过短的两年时效,具体时效的确定需要调查考量社会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习惯等来予以确定。

当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时效中断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这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重大的知道作用。但是针对民间借贷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们有必要专门指定一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

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仅此一句,该条出现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第二节“债权”部分。乍一看,这句话没有太大的毛病,也符合千百年来中国人“权利王赐”而不是“天赋人权”的思维逻辑,意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稍一推敲,不难发现这句话也经受不起法律上的较真:其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整节单说借贷关系呢?其二,什么是“受保护”?“受保护”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三,非法的借贷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是,则不符合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处理规则,债权人仍享有一定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仍可向债务人主张。

关于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担保的问题

作为主要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当然能为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债权提供担保,并有权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但是,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3月8日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并紧锣密鼓地开展对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过审核验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许可文件的,才能成为合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究竟是指哪些债权人?该语句的意思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还是“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呢?如果是前者,债权人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也在限制之列;如果是后者,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债权人只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是否为融资性担保,就完全取决于上述对债权人的两种不同理解。

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

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些规定都较为具体的确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公正地评价了民间借贷的社会效应,其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作为有利于贷款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对于这些障碍因素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规范,以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推荐第2篇:电大 电大法学论文选题要求

电大 电大法学论文选题要求

一、忌题目过大,如:论依法治国;试论宪法;论刑法基本原则等。

二、由于很多人写论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问题的论文,抄袭严重,故不要写这方面的论文。

三、法学论文答辩每年两次,为每学期的期末,每年6月和12月中下旬。

四、每学期初集中学员开题,即选题,讲解格式,指导等。

五、省电大要求论文要经过四次以上指导方可定稿。论文周期为四个月。

六、学员要与指导老师密切配合,按时到校接受指导才能保证论文质量,按时毕业。

蒙城电大法学本专科论文格式要求

一、首页:封面在我校首页下载;

二、第一页:提纲一页仿宋四号字体(当页“提纲”两字加粗);

三、第二页:内容摘要一页楷体小四号字体(当页“内容摘要”加粗);

四、第三页及以后:论文题目为黑体三号字体;正文。行距为多倍行距一点二。

五、一级标题为黑体四号字体;二级标题和正文为宋体五号字体。

六、把注释(三个以上,法学专科不要求)和参考文献(五个以上)作为一页放于最后(当页“注释”和“参考文献”加粗)。

七、注释格式: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必须写清)。

举例: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八、参考文献格式: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参考文献不要注明页数。期刊则注明,作者:《文章名》,选自《期刊名》,某年月,某期。

九、网上资料注明: 作者:《文章名》,网址,日期。

十、法学专科毕业论文3000字以上;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全文5000字以上;

蒙城电大法学论文答辩规则

一、持学生证等证件答辩,禁止替答辩,如发现替答辩则该生三年内不准答辩。

二、答辩期间手机调至震动,每五人为一小组,学员记下题目后在答辩教室内准备,其余学员在答辩休息室等候。

三、经开放教育处同意成立答辩小组,由三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并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教师组成。

四、设答辩秘书一人,负责答辩准备(笔,草稿纸,论文顺序,茶水,会场布置)点名,分组,记录提问问题和回答情况。

五、对每位学员一般提三个问题,回答时老师可以追加问题,问题一般与论文和专业基础知识有关。

六、毕业论文通过经过两个步骤:答辩通过,终审通过。

七、答辩通过由答辩小组负责,依据是学员答辩中回答问题是否合格。

八、终审通过由安徽电大文法学院法学论文指导委员会负责,主要是上网检索论文,检查是否为抄袭,以及对论文做终审性评价。

九、答辩目的是检验论文的真实性,学术性和学员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

十、法学专科毕业生为抽样答辩,由我校自行组织;法学本科毕业生为全部答辩,由安徽电大派遣教师来我校主持答辩。

推荐第3篇:论正当防卫行为 电大法学论文

论文提纲

一、正当防卫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各国立法比较„„„„„„„„„„„„„„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二、无限防卫权„„„„„„„„„„„„„„„„„„„„„

(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形式无限防卫权„„„„„„

(二)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三、假想防卫„„„„„„„„„„„„„„„„„„„„„„

四、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是否应扩大„„„„„„„„„„„„„

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在各国都予以承认,但对防卫过当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防卫过当者不罚,有的国家则认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我过也认为防卫过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有着时间、起因、对象、主观、限度等条件,只有符合这五个条件,正当防卫行为才能成立。由于我国立法行为对正当防卫行为加以保护,致使人们肆意利用自己手重的防卫权,导致了无限防卫权的出现。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在特定情形下才能使用。由于无限防卫权的出现,引发出了两个问题既我们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和在相互斗殴中又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对其行使无限防卫。对于相互斗殴,因其行为本身就有违法性,所以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定性不是十分明确,以致许多人还并不真正了解正当防卫,于是又出现了假象防卫。对于假象防卫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视情况而定。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行为成立的时间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人针对时间条件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更多人认为应当扩大正当防卫的行使时间,以便能更好的打击不法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当我们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就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无限防卫权 假象防卫

论正当防卫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各国立法比较及正当防卫的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以及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的也规定了一些正当行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既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下面就对正当防卫行为及与其相关的问题做出论述。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饿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特别是那些负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用使命的人,正当防卫还是他们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在应当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而不进行正当防卫,就要负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各国立法比较

首先,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各国立法比较。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

(一)、正当防卫不违法。

(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这者,不负刑事责任。”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之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之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之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照自由裁量原则减轻其刑,因过于激愤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奥地利刑法典中也规定了正当防卫不为罪。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

1、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之行为者;

2、对盗窃或暴力抢劫进行自我防卫者。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

(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处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

(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比较上述各国立法我们可以知道: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士以及我国的刑法均规定正当防卫不为罪,而日本的刑法却规定正当防卫不处罚。且我国刑法明

确规定防卫的范围包括国家利益,而其余几国没有强调这一点。还有,德奥瑞等几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有着相似之处。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各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各有特点,主要原因之一是刑法理论的不同。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有着其特殊的要件,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如果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上限制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与立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总之不符。但是否能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能实行正当防卫呢?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并分析,只能对一部分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对有些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挑拨事端与别人闹事。有些犯罪如言行侮辱、诽谤、玩忽职守、投机倒把等都很难设想进行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接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侵害人的安全。例如:一个人正举着枪对着某甲,既表明某甲之人身安全已经受到威胁,某甲则可以对举枪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我们可以用一个案例来阐明。

案情:赵某某和欧某某远为恋爱对象,经过一段时间交往,欧某某发现赵某某性情粗暴,不堪忍受,遂中断交往。赵某仍去强求,并企图强奸欧某某。欧某某不从,赵某某施以暴力手段。当时,适逢欧某某之妹欧某花回家,见状就用木棒将 4

赵某某打昏,欧某某得以脱险。但欧某某不放心,惟恐赵某某苏醒后进行报复,于是又去一棒,致赵某某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欧某花将赵某某击昏是正当防卫,但欧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昏迷,不法侵害已经过去的情况下,因害怕赵某某以后报复,一棒将其打死,显然是事后加害,其行为不得以正当防卫论。从其动机来看,因该是一种恐惧心理,而非防卫心理。欧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行为。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当然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

客观上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从侵害人本身分析,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比如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否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呢?从原则上讲,对无责任能力的行为是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因为无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同时,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应加以一定的限制。

对于动物的侵害。如果属于自然侵害而将其打死打伤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是作为犯罪工具受人驱使,将动物打死、打伤与其说是对动物的防卫不如说是对人的防卫。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既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以上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对两种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论:

(1)“防卫挑拨”:行为人故意的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也是正当防卫,其实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某甲知道某乙爱吵嘴打架。有一天甲就故意辱骂乙,激怒乙,然后借口实行正当防卫,把乙打的半死,这就是所谓防卫挑拨。由此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互相斗殴”:双方行为人都有向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的意图和行为。例如:有一流氓青年,身上带一把弹簧刀,到事先约定的地点准备参加两次的流氓打架斗殴,因去迟了,未参加上,在返回途中遇到对方一伙中的一个人,双方便互相谩骂并打了起来,各自刺了对方一刀,一个刺中肝脏,一个刺中膀胱。在本例中双方都有不法侵害对方的故意,此时就不能拘束于谁先动手谁后动手了。后动手的未必就是正当防卫,只要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现如今很多人提出了无限防卫权。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好的,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了所谓“无限防卫权”的倾向。如果无视这种暴力程度上的区分,都可以实行无限防卫权的话,则会走向令一个极端,会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

二、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我国学者们发了很多观点,如黄明儒的观点(1),姜伟的观点(2),陈兴良的观点(3)等。结合他人的看法,我认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设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无限防卫权,虽用无限加以修饰,但其实质仍然是正当防卫权。因此,无限防卫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需要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我认为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除此之外的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财产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用非暴力的方法侵犯一般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等,一己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犯罪,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2、当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

3、行使无限防卫全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

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不正当性,则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当然,所谓的无限防卫权并非说明防卫权的绝对无限性,其实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如果不对无限防卫权加以限制,会过分扩张防卫人权利,过分忽略对侵害人利益的保护,将造成更多的司法错误。如果防卫权被滥用,就会蜕变成私刑权,私刑权行使的结果只能是坏人打好人,好人打坏人,由此形成恶意循环,如此的话,就会出现违背立法者设立无限防卫权制度初衷的局面,不仅社会稳定不可得,反而会造成社会混乱。

所以,我认为只有加强对“不法侵害”的司法解释并增加有条件的逆防卫的规定。只有这样,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具有其相应的法律价值。

以上虽明确了无限防卫权的一些理论知识,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注意。

(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形式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方分析对待。从客观上来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定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二)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就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了,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及无限防卫权可言了。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非法,后动手的为合法;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以不存在正当防卫,更

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在对正当防卫的论述分析中提到正当防卫的行使是因有不法侵害的发生。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不作为犯罪。我认为主要看其能否形成紧迫危害。例如,某火车扳道工拒不施行扳道义务,这时,火车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以正当防卫的名义用暴力迫使其扳道。所以,我认为对于不作为犯罪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三、假想防卫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个与其相似的概念既假想防卫。下面以一个案例来阐述:

1983年6月某日晚,赖小光见其弟遭受赵强、李忠的围打,便上前职责两青年。赵强随后来打赖小光,赖小光被迫还手。这时身穿便衣的民警鲁田上前抓住赖小光的肩膀,赖小光以为是赵强等人的同伙,摆弄拔出牛角刀刺伤鲁的左臂,鲁左臂受轻伤。事后赖小光被逮捕。“在这个案例中”,赖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但因他当时无法遇见鲁是民警,不属于过失行为,所以不构成过失犯罪。所以我认为不应当追究赖的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时间是否应扩大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的时间要件中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但是我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大致是在一个极偶然的情况下,张某获知李某正在组织策划一起抢劫行动,并准备召集其他同伙,张某认为如果先报警可能会耽误时间,便迫使李某改变了集合的时间、地点,然后报警将其一网打尽。在此我想要说的是,我们该如何为张某的行为定性?是见义勇为?还是学雷锋?我们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一个名正言顺的名字,那就是正当防卫呢?我们不能将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不法侵害就要给我们造成危害结果时才可行使,或者说只有将不法侵害人打倒或是击毙才是正当防卫,我的理解是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或消除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某种威胁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所以我认为适当扩大正当防卫的行使时间能更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对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中已论述了正当防卫可以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存在一个我们大家都不可否认的事实,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生的人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享受着父母的溺爱,学校和社会的保护。学校和家庭都是这样教育他们的:“出门在外不要多管闲事!凡事要忍者!”为什

么呢?难道是真的在怕“闲事”吗?不是,是怕我们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义时,缺乏必要的,有效的保护措施。有先驱者站出来过,可结果是他们并非伤在歹徒的刀棍下,而倒在旁观者的冷眼中!所以造成了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当有不法行为时,旁观者都抱着与自己无关的态度也不想去“惹事”而不向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我想要说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就真的没有雷锋了吗?还是立法上的缺陷没有对那些见义勇为者做出法律上的保护?或是世人的那种传统观点“打架就不是好孩子了”。但是我相信过不了多久这种维护正义、见义勇为的行为会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体现。会有更多的人拿起正当防卫这项权利作为保护自己或是他人的法律武器。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为中国公民的我们,应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这一武器积极勇敢的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明儒、吕宗慧《我国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刑事法学》1998年第8期

(2)姜伟、《新刑法确定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1998年第3期 (3)陈兴良《正当防卫论》1987年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

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定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指导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4篇:电大法学自我鉴定

篇一:电大法学自我鉴定

光阴似箭,两年的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工作,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学习经验,并能即使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我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而且在阶段,我踏踏实实的工作,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今后,我将再接再厉,不断地完善自我,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工作者,做一个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成为本人人生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本人将继续保持并发扬严谨治学的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两年的锻炼,给我仅是初步的经验积累,对于面对未来,迈向社会的我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面对过去,我无怨无悔,来到这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篇二:电大毕业自我鉴定

电大学习已经结束,虽然我们都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不能像全日制学生那样全天候在校学习生活。但这种工作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学习模式,使我收获匪浅,受益终身。回顾三年的学习历程,感受颇多。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在这几年的工作中,使我充分认识到之前在高中阶段所学的知识及工作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今后的工作需要,急需补充相关的理论和专业技能知识。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保证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各门课程,我就提前把要学习期间的事情安排好,确保能够全身心的参加上课阶段的学习。

二,认真学习,严守纪律

由于不同于全日制的授课方式,除了面授之外,可以说大部分时间要靠我们自学去完成。为了提高自己,我特别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把学习当作完善自身的需求,把学习当成促进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之余,我认真阅读教学材料,仔细领会每门课程所讲述的内容,做到课前预习了解,把不明白的内容带到课堂,向教授请教,课后复习巩固。电大老师是一些十分优秀的老师,他们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吸引着我,增加了我学习的信心和决心。对老师的辅导我总能倾心的聆听,认真的圈划重点,按类别认真做好笔记,既兼顾基础知识,又突出重点内容,回家后舍得花时间,根据复习提纲认真地读书,认真地背诵记忆,做到在理解基础上背记,在背记基础上理解。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老师请教。能够严守学校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老师和同学。经过三年的电大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年的电大学习生涯和实践活动,是我不断挑战自我,充实自己的一段光辉历程。

三,珍惜机会,受益匪浅

诚然,在校学习期间,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留下探索的苦恼与挫折,在这里,老师的博学,讲课的场景,使我终身难忘。同学之间的真诚,那份纯洁真挚仿佛让我一下子回到从前的学生时代。经过三年的学习,使我在短时间内更新了理论知识,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掌握了多门理论基础知识,学会了基本操作技能等等。

电大学习的三年时光结束了,回首往事,我觉得我所学的还很有限,我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篇三:电大毕业自我鉴定

电大学习已经结束,虽然我们都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不能像全日制学生那样全天候在校学习生活。但这种工作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学习模式,使我收获匪浅,受益终身。回顾三年的学习历程,感受颇多。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在这几年的工作中,使我充分认识到之前在高中阶段所学的知识及工作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今后的工作需要,急需补充相关的理论和专业技能知识。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保证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各门课程,我就提前把要学习期间的事情安排好,确保能够全身心的参加上课阶段的学习。

二,认真学习,严守纪律

由于不同于全日制的授课方式,除了面授之外,可以说大部分时间要靠我们自学去完成。为了提高自己,我特别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把学习当作完善自身的需求,把学习当成促进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之余,我认真阅读教学材料,仔细领会每门课程所讲述的内容,做到课前预习了解,把不明白的内容带到课堂,向教授请教,课后复习巩固。电大老师是一些十分优秀的老师,他们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吸引着我,增加了我学习的信心和决心。对老师的辅导我总能倾心的聆听,认真的圈划重点,按类别认真做好笔记,既兼顾基础知识,又突出重点内容,回家后舍得花时间,根据复习提纲认真地读书,认真地背诵记忆,做到在理解基础上背记,在背记基础上理解。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老师请教。能够严守学校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老师和同学。经过三年的电大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年的电大学习生涯和实践活动,是我不断挑战自我,充实自己的一段光辉历程。[莲 山课件 ]

三,珍惜机会,受益匪浅

诚然,在校学习期间,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留下探索的苦恼与挫折,在这里,老师的博学,讲课的场景,使我终身难忘。同学之间的真诚,那份纯洁真挚仿佛让我一下子回到从前的学生时代。经过三年的学习,使我在短时间内更新了理论知识,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掌握了多门理论基础知识,学会了基本操作技能等等。

电大学习的三年时光结束了,回首往事,我觉得我所学的还很有限,我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篇四:电大学习自我鉴定

三年年的电大生活即将结束,使我收获匪浅,受益终生。回顾这二年的学习历程,感受颇多。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在十几年的工作中,使我充分认识到之前在校所学的知识及工作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今后的工作需要,急需补充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知识。

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就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为了保证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各门课程,我就提前把要参加学习期间的事务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能够全身心参加上课阶段的学习。

二、认真学习,严守纪律

由于不同于全日制的授课方式,除了面授的机会外,可以说大部分时间要靠我们自学去完成。为了提高自已,我特别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我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把学习当作完善自身的需求,把学习当成促进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之余,我认真阅读教学材料,仔细领会每门课程所讲述的内容,做到课前预习了解,把不明白的内容带到课堂,向教师请教;课后复习巩固。这次函授的教师,是一些从事教学活动几十年的优秀教师,他们的丰富理论知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工作经验吸引了我,增加了我学习的信心和决心。对老师的辅导总能倾心、安心、静心地聆听,认真地圈划重点,按类别认真做好笔记,既兼顾基础知识,又突出重点内容;回家后舍得化时间,根据复习提纲认真地读书,认真地背诵记忆,做到在理解基础上背记,在背记基础上理解。

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教师请教;能够严守学院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教师和同学。 经过二年的电大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年的电大学习生涯和社会实践活动,是我不断挑战自我、充实自己的一段光辉历程。

三、珍惜机会,受益匪浅

诚然,在校学习其间,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留下探索的苦恼与挫折。在这里,老师的博学,讲课的场景,使我终身难忘;同学之间的真诚,那份纯洁,真挚仿佛让我一下子回到了从前的学生时代。

经过二年的学习,使我在短期内更新了理论知识,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掌握了多门理论基础知识,学会了基本操作技能等等。

电大学习的三年时光马上就要结束,以上则是我的毕业生个人鉴定。回首往事,我觉得我的所学还很有限,我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了良好基础。

篇五: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

本人于xx年9月参加电大小教专科学习,在三年的学习中,我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面授,保质保量完成了各科作业,期末考试严肃认真,独立完成答卷,论文准备充分,答辩自如,以优异的成绩顺利地完成了三年来的学业。

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参加面授,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成功的保证。在三年的电大学习中,我坚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面授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上课时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细心地做好学习笔记,及时写出心得体会。在课下,我能及时复习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认真完成课任老师布置的作业,作业做到认真、工整、正确。另外我还充分利用中央电大庞大完善的远程教育网络,参与在线学习,解决学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坚持专业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做到教学相长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我坚持将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教学实践中,指导教学工作,获得了显著的教育教学成果。例如在学习了《小学儿童教育心理学》之后,我了解到小学儿童在心理发展过程中,既呈现出了发展的共同规律,又存在着明显的群体差异和个体差异,这就为我们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工作和对学生的因材施教提供了理论的指导思想。通过对所任年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分析、研究和总结,我撰写并成功地发表了教学论文《浅议如何转化后进生》。通过对《现代教育思想》的学习,我彻底地转变了旧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领会到新课程改革下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针对性的专业课程设置给我们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极为平稳的成长平台。在三年的学习中,我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合格、素质过硬的人民教师。

三、深入调查,精心设计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对我们三年来所学专业知识学习效果的综合考查。在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的同时,我加强了专业理论知识与教学实践的结合性研究,针对新课改理念下小学语文教学,撰写了《浅谈小学语文如何实施素质教育》一文,受到了指导老师的好评。在论文答辩时,我结合平时的教学实践,沉着应对,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论文观点和理论依据,顺利地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凭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我轻松地跨过了专科学业考查的最后一道门槛。

三年来的电大生活使我深深懂得了学习的重要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坚持学习已成为我们每个人都应慎重思考的问题,而电大灵活的在职学习方式、学业考查方式给我们的专业学习提供了极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让我们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在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也提升了自身的专业文化素质。

电大,我要感谢你!我们继续成长的专业知识的加油站,是你给了我们源源不断的前进动力!是你让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2011届电大专科自我鉴定范文的延伸阅读毕业自我鉴定的写作方法

1.要认真听取老师和同学们的意见。老师看问题比较透彻,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同学之间朝夕相处四年,情同手足,互相之间比较了解,临别之际,也能讲肺腑之言。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写好自我鉴定无疑会有帮助。

2.自我鉴定必须写实。使人看了鉴定如见其人,依据鉴定判断你的品质、能力、性格等,以便组织对你有所了解和合理使用。

3.态度要端正,字迹要工整。有些同学对自我鉴定不太重视,常常是条理不清,文笔不畅,字迹 草,口号连篇,马马虎虎,敖衍了事。这种鉴定给人留下的印象抑或缺乏责任心,抑或玩世不恭,抑或水平不高,让人怀疑你的能力。实际上自我鉴定就是你的自我推销广告,可千万要注意广告效果哦!

4、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如受过处分应主动说明原因,着重讲讲认识态度和改正决心,切不可隐瞒,主动讲明说明你态度诚恳,能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和信任,不会影响就业。反之,通过档案了解到后,用人单位会认为你不老实。

推荐第5篇:电大法学自我鉴定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推荐第6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一些看法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给人认为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还有一方面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9年上半年,某市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转,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的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安排专人从事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

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和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

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个人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

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同时,我个人认为还应该联系缓刑犯所在地的村居等基层组织做好缓刑犯的安置工作,预防缓刑犯因为无所事事再次产生犯罪的念头。这样既能做到掌握缓刑犯的实时动态,又能做到防止缓刑犯再次犯罪。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份子适用缓刑的原因明显存在瑕疵,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2、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

3、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一版;

4、王作富:《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

5、万选才、李海荣:《不断更新缓刑观念,依法扩大适用范围》,《法庭》2004年第1期;

6、赖达军:《适用缓刑须防误区》,《法庭》2003年第8期;

7、阮方民:《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法学》2000年第10期;

8、冉容著:《设立我国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构想》,《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

9、赵小丽:《浅论缓刑的执行》,《江门审判》2004年第10期;

10、郑占杰:《对缓刑人员管理的调查与思考,》《江门审判》2006年第5期。

推荐第7篇:电大法学文书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 第×号

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一、案由和案件来源

5月11日,××市公安局以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5)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犯罪事实和依据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三、法律依据

综上,刘××已构成【刑法罪名规定】新刑法第232条所规定故意杀人罪,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推荐第8篇:电大法学自我鉴定

文章《电大法学自我鉴定》正文开始>>从踏入学校的大门起,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自参加法学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来,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

一、注重政治思想文化地学习

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就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为了保证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各门课程,我就提前把要参加学习期间的事务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能够全身心参加上课阶段的学习。个人发展观心得体会

二、认真学习,严守纪律

由于不同于全日制的授课方式,除了面授的机会外,可以说大部分时间要靠我们自学去完成。为了提高自已,我特别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我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把学习当作完善自身的需求,把学习当成促进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之余,我认真阅读教学材料,仔细领会每门课程所讲述的内容,做到课前预习了解,把不明白的内容带到课堂,向教师请教;课后复习巩固。这次函授的教师,是一些从事教学活动几十年的优秀教师,他们的丰富理论知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工作经验吸引了我,增加了我学习的信心和决心。对老师的辅导总能倾心、安心、静心地聆听,认真地圈划重点,按类别认真做好笔记,既兼顾基础知识,又突出重点内容;回家后舍得化时间,根据复习提纲认真地读书,认真地背诵记忆,做到在理解基础上背记,在背记基础上理解。

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教师请教;能够严守学院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教师和同学。 经过二年的电大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年的电大学习生涯和社会实践活动,是我不断挑战自我、充实自己的一段光辉历程。

三、珍惜机会,受益匪浅

诚然,在校学习其间,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留下探索的苦恼与挫折。在这里,老师的博学,讲课的场景,使我终身难忘;同学之间的真诚,那份纯洁,真挚仿佛让我一下子回到了从前的学生时代。

经过二年的学习,使我在短期内更新了理论知识,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掌握了多门理论基础知识,学会了基本操作技能等等。

电大学习的三年时光马上就要结束,以上则是我的毕业生个人鉴定。回首往事,我觉得我的所学还很有限,我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了良好基础。

本人陈晓智,男,法学院***级2班的学生。***年9月至11月参加了中山大学党校学习。这份鉴定主要是总结本人大学以来各种方面的情况,以便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也是这次选举预备党员的材料。 政治方面:

共产主义是我的信仰。 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种可以终生奉行的信仰的话,也就失去了自己的方向,在很多事情上会很胡涂,不知道怎么处理,日子也过得漫无目的,浪费时光。有信仰才能有动力,才有原则,才会让自己觉得很充实,才可以分辨是非。我进入大学以后,这个感觉越来越强烈,同时通过对实事和我党政策的了解,更加坚定了我的共产主义的信仰。因为我觉得它是最科学,最先进的,揭示了历史的发展趋势,未来的世界也将是这样的,自己理应为真实的未来而努力。

***年的9月,我和班里的其他3个同学一起进党校学习,虽然学习在11月份就结束的,而且一个星期只有一次课,但收益却颇大。老师的讲课都是比较精辟的,他们的真心话语和精彩的分析让我在原有认知的基础上对党有了更深入和真实的认识。其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共勉的作用吧。看着这么多同学和我一起奋斗,更看到了我党坚实的群众基础。看到了党员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尽心尽力的赤子之心。对自己心里的触动很大,也感觉到自己的基础知识有所不足,党校学习结束后,本人并没有停止学习,而是更加努力地学习党的三个代表,更加深入的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的中大作用,用它武装自己。并且经常本宿舍和旁边宿舍的党员的交流。不过学无止境,我以后也会抱着严谨的态度继续学习党的知识,关心实事和党的政策;同时平时做事从小事做起,尽量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学习方面:

本人认为自己无论是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不可以只是空有一腔热忱而没有相应的能力,要有相应的知识才可以把自己的热情化为行动,才可以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所以我注意学习方面的各种问题。上课努力听讲,尽量消化自己学过的知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注意注意自己其他非专业知识的学习,尽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例如电脑方面的学习,我自己自学了很多,同时学会了制作网页,制作flash等。同时把学到的知识用到自己的工作上,发挥了自己的长处。

工作方面:

党员是平凡的,也是不平凡的。党员的平凡体现在从身边事情做起,以身作则,为人民服务。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一个向党组织靠拢的人,工作方面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人大一和大二都担任的法学院学生会的网络部长,在珠海校区负责制作了法学院珠海校区的主页,同时当时还是法学院论坛的版主,为同学们及时了解信息和校外的同学了解法学院珠海校区提供了一个平台。在“百歌颂中华”和法学院迎新晚会中负责了舞台,灯光的联系各种事项,为演出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幕后工作;参加了系刊的工作;成功开展了“广珠一网通――网上法律咨询活动”,为同学们学习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运用我学到的专业知识,参加了3次法律咨询活动,代理了一宗民事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还在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和英国文化处的项目中,负责网页的制作,做成了妇女打工者权益保护的网站,为妇女打工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一个途径;大三第一学期担任了法学二班的班长,尽自己的能力为同学们服务。

无论以前做的怎么样,本人都应该总结经验,眼光向前看,用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继续努力,争取加入中国共产党! 北京招聘会信息网收集 www.daodoc.com

全 球 500 强 企 业 最 新 招 聘 岗 位

推荐第9篇:论正当防卫行为 电大法学论文0514

浅析正当防卫行为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在各国都予以承认,但对防卫过当有着不同的看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有着时间、起因、对象、主观、限度等条件。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在特定情形下才能使用。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定性不是十分明确,于是又出现了假象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文分析了正当防卫的要件,无限防卫权的条件,假想防卫以及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是否扩大,阐明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无限防卫权 假象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以及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的也规定了一些正当行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既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下面就对正当防卫行为及与其相关的问题做出论述。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饿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特别是那些负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用使命的人,正当防卫还是他们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在应当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而不进行正当防卫,就要负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各国立法比较

首先,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各国立法比较。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

1、正当防卫不违法。

2、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这者,不负刑事责任。”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之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之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之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照自由裁量原则减轻其刑,因过于激愤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奥地利刑法典中也规定了正当防卫不为罪。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

1、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之行为者;

2、对盗窃或暴力抢劫进行自我防卫者。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

1、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处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

2、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比较上述各国立法我们可以知道: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士以及我国的刑法均规定正当防卫不为罪,而日本的刑法却规定正当防卫不处罚。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防卫的范围包括国家利益,而其余几国没有强调这一点。还有,德奥瑞等几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有着相似之处。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各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各

有特点,主要原因之一是刑法理论的不同。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有着其特殊的要件,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

(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不法侵害的范围

如果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上限制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与立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总之不符。但是否能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能实行正当防卫呢?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并分析,只能对一部分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对有些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挑拨事端与别人闹事。有些犯罪如言行侮辱、诽谤、玩忽职守、投机倒把等都很难设想进行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接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侵害人的安全。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当然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客观上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从侵害人本身分析,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比如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否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呢?从原则上讲,对无责任能力的行为是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因为无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同时,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应加以一定的限制。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既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以上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现如今很多人提出了无限防卫权。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否则会走向令一个极端,会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

三、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设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

任的一项权利。无限防卫权,虽用无限加以修饰,但其实质仍然是正当防卫权。因此,无限防卫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需要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我认为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当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三是行使无限防卫全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

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不正当性,则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所以,我认为只有加强对“不法侵害”的司法解释并增加有条件的逆防卫的规定。只有这样,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具有其相应的法律价值。

(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形式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方分析对待。从客观上来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

定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二)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就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了,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及无限防卫权可言了。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非法,后动手的为合法;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以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在对正当防卫的论述分析中提到正当防卫的行使是因有不法侵害的发生。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不作为犯罪。我认为主要看其能否形成紧迫危害。例如,某火车扳道工拒不施行扳道义务,这时,火车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以正当防卫的名义用暴力迫使其扳道。所以,我认为对于不作为犯罪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四、假想防卫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个与其相似的概念既假想防卫。下面以一个案例来阐述:

1983年6月某日晚,赖小光见其弟遭受赵强、李忠的围打,便上前职责两青年。赵强随后来打赖小光,赖小光被迫还手。这时身穿便衣的民警鲁田上前抓住赖小光的肩膀,赖小光以为是赵强等人的同

伙,摆弄拔出牛角刀刺伤鲁的左臂,鲁左臂受轻伤。事后赖小光被逮捕。“在这个案例中”,赖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但因他当时无法遇见鲁是民警,不属于过失行为,所以不构成过失犯罪。所以我认为不应当追究赖的刑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时间是否应扩大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的时间要件中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但是我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大致是在一个极偶然的情况下,张某获知李某正在组织策划一起抢劫行动,并准备召集其他同伙,张某认为如果先报警可能会耽误时间,便迫使李某改变了集合的时间、地点,然后报警将其一网打尽。在此我想要说的是,我们该如何为张某的行为定性?是见义勇为?还是学雷锋?我们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一个名正言顺的名字,那就是正当防卫呢?我们不能将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不法侵害就要给我们造成危害结果时才可行使,或者说只有将不法侵害人打倒或是击毙才是正当防卫,我的理解是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或消除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某种威胁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所以我认为适当扩大正当防卫的行使时间能更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对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中已论述了正当防卫可以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实施的行为。我们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义时,缺乏必要的,有效的保护措施。有先驱者站出来过,可结果是他们并非伤在歹徒的刀棍下,而倒在旁观者的冷眼中!所以造成了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当有不法行为时,旁观者都抱着与自己无关的态度也不想去“惹

事”而不向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我想要说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就真的没有雷锋了吗?还是立法上的缺陷没有对那些见义勇为者做出法律上的保护?我相信这种维护正义、见义勇为的行为会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体现。会有更多的人拿起正当防卫这项权利作为保护自己或是他人的法律武器。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为中国公民的我们,应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这一武器积极勇敢的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10篇:电大法学本科期中劳动法小论文

期中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

期 中 论 文

题 目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学 校 XXXX 专 业 XXXXXXXXXXX 学 号 XXXXXXXXXXX 学生姓名 XXX

二0一一年X月

-1- 期中论文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的概述 二、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

三、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建议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3.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 4.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

7.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

-2- 期中论文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二、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劳动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

-3- 期中论文

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

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三、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建议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

-4- 期中论文

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 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

3. 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

劳动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其他不得(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定违约金。这会引起实践操作上有很大的社会矛盾。最普遍的是用人单位原先因分配给职工住房而约定的服务期,如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变得无效,势必引起一批跳槽风,这对用人单位也是相当不公平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的价值应该比诸如专项培训费不知要高出多少倍,既然双方就培训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为何双方不能就住房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呢?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4.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三款和第82条分别规定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对劳动者的确是一种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却有明显的不公。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义务,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如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最高院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作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是保存好用人单位招聘时的职位要求以证明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劳动者对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

-5- 期中论文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以了特别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酬,难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能按小时计酬计酬吗?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合同的劳动者大都是民工,但两种不同的规定却给了用人单位有可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两种用工的区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同时作废,同时之前大量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如何适用,本法也没有加以阐述,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

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请计算:

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

张某每月工资56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 小时,则每天280元,每小时35元。(4分)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因此,每天延长2小时,一周5天应拿加班工资35×150%×5=262.5元。(4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周

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280×200%×2=1120元。(4分)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280×300%×3=2520元。(4分)

因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5600+262.5+1120+2520=9502.5元。(4分)

-6-

第11篇:电大法学专科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3年2月。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13年春节期间,对灵璧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灵璧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 1 -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调查建议: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

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七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灵璧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

第12篇:电大法学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基层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2010春法学本科

前言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知识,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一.背景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举行,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是总体的情况,目前城市和农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的情况差距还是很大,在城市尤其是发达的大城市,市民法律意识很强,融入很深,读法懂法,善于运用,基层农村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受教育的程度及环境不同,法律意识及运用有所不及,但较实施法治建设前有着长足的进步,比如我所居住的镇,镇政府经常组织群众开展法律讲座,积极贯彻实施党中央建设法治社会的方针。

二. 现状

1.法律意识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在我印象中,以前邻居或者村民之间有摩擦或者纠纷,大多喜欢通过争吵甚至暴力来解决,既伤感情又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自从实施法治建设后,现在遇到了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都习惯性的想到通过打官司告状的方式来解决,由法律公正判决。

2.对法律认识不够,知晓不足

邻居们忙碌完喜欢聚在一起聊天,讨论国家大事,通过与他们的聊天,发现他们对法律懂的很少,大多是通过电视或者别人口中了解的,也有人对于法律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只维护那些有权势的人的权益,这种看法对于法治建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虽然法律意思增强了,但是实际运用还很少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逐渐了解,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会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很少,比如打架或者交通肇事,多数都是赔偿私了,的确,私了解决起来很迅速,但是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赔偿金额多,具有敲诈嫌疑,赔偿过少,又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尽管如此,多数还是不愿司法机关介入干涉。

4.农民诉讼案件少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农民很少,这也说明,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5.农民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有顾虑

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心里还是存在顾虑的,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得罪人,招致打击报复,因为农民总体属于弱势群体,感觉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不被重视,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打赢官司。

三. 解决方案

1.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我们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从事基层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他们的服务水准更高,能够更好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可以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

3.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出。

4.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

四.总结

虽然我国开展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但是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意识及实际运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共同不懈的努力。

第13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

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单位具有如下特征:

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2、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2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注释⑤﹚

3、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

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

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无疑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人授权现有独立经营权或者决策权,并能够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从形式上看,不是独立的,但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独立决策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的非法人组织或职能部门。这些单位不仅形式上没有独立性,而且实质上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对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从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当它们被刑法调整时,以所有权的性质作为标准同样缺乏法律根据。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涉及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所有概念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这里,没有特别限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多人合股、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犯罪已超出了自然人犯罪的范畴,按单位犯罪处理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尽管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因为机关代表国家,是为国家谋利益的,那么国家会犯罪吗?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中,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刑法应否和如何处理机关犯罪问题聚讼最多。

我们认为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一般认为应有所限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①﹚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②﹚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注释③﹚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综合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注释④﹚ 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

因此,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以下理论依据。首先,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主持、实施、保障、参与国家事务,但国家机关同样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应模范守法,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应得到遵守,其次,机关犯罪客观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真实支持。机关代行国家职权,如无恰当规定,权利极易异化,而权利异化的后果便是机关大量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三,国家对国家机关的刑事惩罚不是自我惩罚,国家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包含非集合因素即构成要素,国家机关即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机关的惩处不能认为是对国家自身的惩处。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根据其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性的职能部门,如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公司的营业部、公关部等,它们是不是具有独立资格的内设机构其决策权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最高决策机关。另一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如公司的一些分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学的分院等。

对于上述第一类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由上级单位负责,其本身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在涉及到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犯罪的主体问题上,在高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个人犯罪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这一类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注释:

①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

②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4页。

③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第252页。

④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2页。 ⑤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第339 — 340页。

参考文献:

① 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98年。

②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③ 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④ 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98年。 ⑤ 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

⑥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 ⑦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⑧ 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⑨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年7月 第1版 。 ⑩ http:///xingfa/zongze/11/lfm11008.htm中国刑法律师网。

第14篇: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自我鉴定

自我鉴定

我是xx电大200*届法律班的学生,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参加了电大学习,现已修完全部课程,就要毕业了。三年电大学习,使我获益良多。学校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良好的校风,为我们营造了优良的学习氛围。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学习,遵守校规,依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经过电大学习,使我增长了知识,增强了工作能力,提高了思想文化素质。

三年来,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自参加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之余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系统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修完学分。此外,在学习之余,本人也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2007年6月23日,本人已成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本科三年,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的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篇2:法学专科电大专业毕业自我鉴定 注:

毕业生自我鉴定的撰写,简言之,就是毕业生对自己在电大学习期间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专业学习、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总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以肯定成绩、实践能力为主,并提出今后的努力和发展方向,以便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希望本范文模板能给电大毕业生提供帮助。 电大法学专科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

光阴似箭,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从二0xx年进入xx大学法学专科专业就读以来,经过老师的精心指导和自己的刻苦努力,本人各方面都有较大提高,顺利完成了学业。回首四年,对我来说是不平凡的四年,是收获的四年,是不断汲取养分的四年,是成长的四年,是值得怀念的四年。在毕业之际,总结了这四年来的点点滴滴,我成长了不少,同时也深刻的认识到:学无止境,需要加紧步伐去完善自己,提高技能,实现人生价值。

法学专科专业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在老师的教诲下我系统全面地学习了法学专科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牢固的掌握了法学专科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把所学的法学专科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活动中,把所学知识转化为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和创造能力,力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同时,还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培养自己其他方面的能力,广泛的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方面的等级考试已达标,除了在法学专科专业知识方面精益求精外,还利用课余时间专修计算机专业知识,使我能够熟练的操作各种篇3:2013年最新电大毕业自我鉴定范文 范文一:

本人就读于电视大学**年春季法学专业。在电大两年多的学习中,我注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经常运用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三年的电大学习,使我获益良多。学校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良好的校风,为我们营造了优良的学习氛围。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学习,积极参加辅导,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与老师交流,获取知识。顺利通过了全部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修完学分。经过电大学习,使我增长了知识,增强了工作能力,提高了思想文化素质。 毕业后,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把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去;同时,争取创造更多的条件,继续参与更高层次的学习深造。 范文二:

在电大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工作,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转载于: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自我鉴定)作风。工作上,我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本人将继续保持并发扬严谨治学的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范文三:

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老师请教。能够严守学校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老师和同学。经过三年的电大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年的电大学习生涯和实践活动,是我不断挑战自我,充实自己的一段光辉历程。经过三年的学习,使我在短时间内更新了理论知识,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掌握了多门理论基础知识,学会了基本操作技能等等。

通过两年多的学习,我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15篇: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

即将到来的毕业季,大家都准备好了吗?那么你们的自我鉴定完成的怎么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1】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2】

**年的秋天,那是一个丰收的季节,我怀着美好的向往,带着我的梦,走进了我向往已久的校园--XX广播电视大学。从那时起,我就暗自发誓,一定要虚心向老师求教,向班上的各位同学学习,不断积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并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做一个既能动脑又能动手的德才兼备的学生。转眼之间,我踏进校园已经一年有余。在刚过去的这段时光里,在学校各位领导和老师的关心和帮助下,我从政治思想上、道德修养上和专业知识上,都有了一个全新的变化,以至于对我的人生观、价值观,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积极影响。我憧憬着,在我毕业以后的某一天,我要用各位老师教给我的知识,来编织一张能捕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知识大网。在政治思想上,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

邓-小-平理论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振兴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精神支柱。邓-小-平理论以对当代中国和世界的深刻分析,而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支柱。邓-小-平同志不仅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而且也是一位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他曾对美籍华人李政道教授讲过:\"我从青年时就有了这样的理想,一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二是爱国主义,振兴中华民族,把我们民族发展起来,具体地讲就是把社会主义现代化搞好。\"正因为邓-小-平理论是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统一,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又是\"中国化\"的,所以它既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正因为此,所以我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我自己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支柱,进一步提高我的爱国热情。就如美国的一位民族英雄说的那样:\"我今生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第二次生命献给我的祖国。\"有先辈作为我的楷模和精神激励,所以我爱我的祖国。只是加强政治思想的学习,还不能算是真正的爱国,还要学习我国几千年来留下的宝贵的优良的道德情操。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不断学习思想道德方面的知识。

孟子曰:\"尧、舜。性者也。汤、武,反之也。动容周旋中礼者,盛德之至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尧、舜,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做事。汤、武,是反省自己让自己恢复到本性。人的一举一动都符合礼制的规定,是道德很高的表现。作为当代青年的我,更应该多学习前人的优秀道德观念,并用它来修正我的政治思想。我宁可自己攀上悬崖去摘一朵野花,也不会到别人的花园里去偷一束玫瑰。这便是我做人的准则。仅仅有一腔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就想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好,这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丰富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行。满腔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促使我们将建设祖国的意识付诸行动,但建设祖国的效果却取决于我们是否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对于我们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学生来说,在建设祖国的过程中,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制社会,这就要求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首先要掌握足够的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将来跨出大学校门,进入社会以后,才有可能跟其他的法律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建立真正的法制社会国家。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在过去的一年多里,我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税法原理、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学等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真听老师的面授辅导,在课余时间自己充分发挥开放教育的特点:一是自学;二是对自己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通过电话、Email、BBS网上讨论等方式向老师请教。

在已经学习过的这些法律课程中,我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各科成绩在班上基本上都是位居前列。在去年十一月份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我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一件刑事案件的审理旁听。对于如何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工作中去有了比较深切的体会。法律专业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总之,在过去的一年多里,通过老师的教导,同学们的帮助和我个人的努力,无论在政治思想方面、道德意识方面,还是法律专业知识方面,我都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绩。成功的人不但有惊人的毅力,而且也曾经付出过超人的辛劳。我相信,只要我坚持下去,要不了多久,我一定能用老师教给我的技能,编织一张捕获成功的知识之网。当然,在过去的时间里,有些地方我还做得不够,偶尔会因工作而耽误了学习,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尽力协调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冲突,做一名合格的,不,是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3】

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一般是由毕业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专业能力以及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这五大部分组成,下面我们就分别来看看这些方面要怎么写:

1、思想道德素质:这一部分是不论什么专业的自我鉴定都必不可少的一项。主要介绍自己对国家政策方针的理解和认识,以及自己在学校期间是否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等内容。

2、专业素质:这一部分就显得比较重要了,主要是介绍自己大学期间对自己所学专业的掌握,要对这几年自己的学习状况做一个介绍,比如对学习专业知识的态度、掌握了哪些专业技能、所学专业的成绩等都要写进去。

3、身心素质:这一项也是比较重要的,主要介绍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现在很多大学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总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生理问题或者心理问题,因此在这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可以帮助很多人更加清晰的认识自己,以便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注意。

4、专业能力:专业能力这是一个毕业生自我鉴定的必写项目,这要求毕业生对这几年所学的专业技能做一个全面的评估,同时在这部分也要写出自己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和特长,以便以后找工作。

5、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存在缺点是非常正常的,因此这部分就是让毕业生对自己的缺点有一个认识,这样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才能加以改正,同时也要说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16篇:电大法学调查报告[版]

建筑农民工法律法规意识调查报告

徐元博

调查时间:2016年10月28日

调查地点:铜川市新区铜煤小区施工现场 调查对象:外来、当地打工的农民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前言:农民工,即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是我国城市用工人员中的一个特色主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雇主拖欠民工工资、民工超负荷劳动、民工遭遇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应有赔偿等情形是农民工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农民工往往面对此种代写毕业论文种情形而倍感无能为力,大多数农民工是“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少数农民工一时想不开甚至想到了自杀,或者对雇主实施暴力以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赔偿,也有农民工想到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农民工毕竟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多数人的能力、知识水平不足以使他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针对这一问题,我在 2016 年10月28日,在铜煤小区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中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该项调查涉及100人。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报刊、杂志、手机、微信这些传统媒体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 70.32%(75人);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 3%(3人);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55%(55人)。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问题上,有28%(28人)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 48%(48)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而大部分农民工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这也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 84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 85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 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这应该是今后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目前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的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工作比较薄弱。

二、利用法律援助机制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是在法律实施层面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十分有效的途径。

其好处如下:首先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不懂法的问题。农民工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更无基本的法律常识,很多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其次,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因为无钱而无法维权的窘境。农民工一般生活贫困,到城市务工就是要解决生计问题,但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和赔偿,而请人和雇主打官司又付不起律师费,如果法律援助免费,农民工就不用为代理费发愁;再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我们现在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而在法制国家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农民工不懂法、生活贫困而被法律所摈弃,农民工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一样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合法权益纠纷和案件得到及时解决,可以稳定农民工的人心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与力量。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

虽然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利用法律援助维护其权益的情形还占少数,其原因如下:

首先,农民工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想到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的不多,而想到申请法律援助的则更少。在大多数农民工的心里,打官司就是要花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高额律师费,更让农民工不敢踏进律师机构的大门,他们很少想到还有所谓的无偿法律援助。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力。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偏少,使得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在哪里能找到愿意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足,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正是由于经费保障不足,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就会怠于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对律师机构来说,法律援助是将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减免,而减免的费用最终要落实到办理法律援助的机构来承担。因此,律师机构不想有太多的法律援助,甚至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任务观点严重,投入的精力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对农民工来说,个别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案件不尽心尽责,甚至对受助人态度傲慢。在庭审中一言不发、怠于援助的表现,也使农民工对法律援助感到心寒,认为法律援助对其并无作用。

再次,法律援助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目前,虽然大多法律援助机构都与劳动仲裁、法院等在缓、减、免当事人案件受理费、方便律师阅卷等方面达成共识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建立一定的工作联系,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仍缺乏协作机制,存在条块分割、条规优先、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导致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有的部门在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问题上不积极,对需要他们协调参与的问题拖延搪塞对他们掌握的一些证据材料不提供,影响律师调查取证。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首先,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关心、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事情,要充分利用媒体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既树立了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意识和自信心,也强化了农民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

其次,加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应当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把法律援助机构设到基层,使农民工在其住处、工作地可很方便地找到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专设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应该增加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外,还可向社会各界吸收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组建法律援助志愿团,缓解援助需求的压力,政府还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志愿者,给予足够的补贴,让他们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再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农民工维权涉及到的部门很多,政府应当统一部署;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各部门可专门设立农民工维权职能机构,或者派专人负责农民工涉法纠纷问题,避免各部门互相推诿,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工会、妇联、信访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第17篇:电大法学毕业自我鉴定

本人就读XX广播电视大学2008年春法学专业。工作至今,使我充分认识到之前在校所学的知识及工作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今后的工作需要,急需补充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知识。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参加了电大学习,现已修完全部课程,即将毕业。虽然我们都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不能像全日制学生那样全天候的在校学习、生活,但这种工作→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学习模式,使我收获匪浅,受益终生。回顾这二年多的学习历程,感受颇多。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就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为了保证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各门课程,我就提前把要参加学习期间的事务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能够全身心参加上课阶段的学习。

二、认真学习,严守纪律

自参加法学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三、珍惜机会,受益匪浅

诚然,在校学习其间,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留下探索的苦恼与挫折。经过二年多的学习,使我在短期内更新了理论知识,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掌握了多门理论基础知识,学会了基本操作技能等等。

电大学习的时光马上就要结束,回首往事,我觉得我的所学还很有限,我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了良好基础。毕业后,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把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去;同时,争取创造更多的条件,继续参与更高层次的学习深造。

第18篇: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在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的实践报告

对于法律尺度的把握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11年11月20我进入了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司法局单位,开始了我第一次走上工作岗位的体验。

在实习期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前来咨询和办理案件的群众。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不断努力学习和工作来提高自已的能力,以适应竞争激烈的社会需要!让我学习到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

一、实习过程中的认识与所得

(一)市民法律意识显著提高

实习的第一天,司法局的当事人来来往往,忙了一整天。每天从早上进司法局到下午下班,一直都不断会有当事人到办公室来,他们咨询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在实习期间,有关工伤、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因家庭暴力而诉讼离婚等等案件一直有发生。其中,在这些案件的原告当中不乏有年过半百的老年人、在世人眼中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善的农民。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知识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我市市民的法律意识都正在不断提高。

当然,在我国社会各方面还不发达的今天,我市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德治\",号召全国人民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仅仅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而只有通过法律手段,通过比社会舆论手段更为强制的手段,迫使公民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并能够强化这种履行义务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方可实现。

我们知道,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需要知法、懂法、维法、护法的现代公民。遵守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愿望和利益的。广大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公众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老百姓的事情,自然要依靠老百姓,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相信我市市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我市乃至全国的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刻的长远的良好影响。

(二)有关工伤、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件多

在实习期间所接触的案件中,类似于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占多数。“天有不测风云”,务工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难免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即所谓的“工伤”。工伤得不到赔偿,与老板发生纠纷等事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民工在私人承接的工地上工作,在无任何保护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各种伤害因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期间,我所知

道的类似案件就有:一中年妇女杨某在其务工的工地上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左手四手指被截断,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工地负责人赔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费等等。

这类案件发生之多,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是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发生如此之大的人身伤害对于自己的家庭环境而言,显然是不能够承受的。但是,越是如此,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这些工程的负责人很多的却都是一味的推卸责任,使这些受害人不得不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些受尽岁月洗礼的农民,为自己本应得到的赔偿、保护而奔走的时候,会觉得我们社会对于他们的社会保障还是很不完善的,他们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全社会的更大重视。他们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与农村繁荣和文明进步密不可分。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全社会上下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协调好他们与各阶层的关系,进一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结合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考虑到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立法部门在完善《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等法律法规贯彻的同时,应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由于城乡结构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知识、法律素质的局限性,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因此,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每当看到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到来时,心里都会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在我国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对于他们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显然国家还需做很多的努力。

(三)、遇事要注重问题本身的解决

在实习的过程中,不管对于自己将来的继续学习,还是进入社会,从司法局律师们身上看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对自己是很受益的。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在前几次进到办公室时都习惯于把自己的案件从头到尾一味的讲述,特别是会反驳对方提出的各种说法。每当这个时候,接待律师都会的耐心告诉他们:现在事情已经出来了,对方肯定会找各种借口来为自己开脱反驳,最重要的不是这些,而是我们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当时听着他们讲这样的话,确实很实际。我们要的不是事实的再现,而是怎样很好的解决案件,最大限度的寻求自身的利益。

当然,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这些。对于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和不同身份的人交流,如何提高自己说话处事的技巧,自己将来的专业学习还需怎样来提高等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受益。在这里要感谢司法局律师们对我的帮助,相信通过实习,更加坚定了自己学习法律的信心,增强了对法律的兴趣,对以后的学习中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实习过程中的看法与思考

(一)、加快我市律师办公的现代化步伐

短暂的实习期间很快就结束了,在实习期间除了让自己对各种法律常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外,自己对于我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环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我市是一个还需不断发展的中小城市,但是,我觉得就我所实习的律师所而言,他们的办公环境还应进一步改善。现在生活和工作的快节奏,要求我们提高工作效率,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对比我实习的律师的工作,我觉得他们应该实现案卷、资料的电子化,以方便以后的查阅。计算机不应流于一种摆设,而应切实服务于自己的工作。在和律师提到这点的时候,他们也谈到自己这方面知识的缺乏,以后要不断学习。相信在不久后的几年里,不仅我市律师业的办公会实现现代化,其他行业的发展也会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当然,要实现律师办公更加现代化的要求,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需要上至国家各机关组领导,下至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以科技提高工作质量、以科技提高审判效率、以科技增强综合实力的环境。因此也真正为办理好自己的案件服务。

(二)、律师应真正做到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

另一方面,让自己引起思考的是: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法律工作者要成为为民伸张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的使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国家关于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取审问的制度还不完善,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的协助,因而当案件涉及到他们的利益的时候,极少数律师就感到很为难了。在这期间,我也悉心观察了我实习司法局律师的工作,总的来说觉得他们在原则立场上对事的看法观点还是很值得学习的。但是,记得在关于一个何姓青年起诉自己曾工作的市检查院的案件中,在何某咨询律师时,律师说他不想因为这个案子而和检查院的人特别是领导有过多的接触,他还想继续从事他的律师工作。当时听到律师对当事人讲这些话的时候,让自己产生了很大的震撼。难道就连律师这个为民伸张正义的职业,也不能有最后一点的坚守吗?律师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算完事的,他们看似在来往于天堂和地狱之间,但最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个人认为在这点上,广大律师从业者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而不是象某些拜金主义者一样,处处朝钱看齐。我相信大多数律师在思想上都还是保持着绝对的先进性的,我也希望广大的律师都能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公正有效实行。相信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我国才能更快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三、实习对自身的影响

俗话说得好:经一事长一智。通过这短短的实习,耳濡目染律师办案的环境,让自己懂得和学到了更多的东西。首先,我从之前的一名在校学生转变成为一名实习的工作人员,这是在角色上发生了转变。在现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所扮演的角色不是一层不变

的,而是在不断变化中。我们需要在这种不断转换自己角色的过程中,努力适应这种环境的改变,并扮演好不同的角色,从而学到更多的不同的东西。其次,深感国家实现我国法制化社会目标的艰难。虽然最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

第19篇:电大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今年下半年,我有幸到***律师所实习,开始了我的社会实践。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让我学习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

实习期间,律师所安排了某律师为我的指导律师,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期间还跟随律师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从中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还能观摩律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全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将理论用于实践,这样能很好地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每天上门法律咨询的客户很多,民事方面的法律咨询相对较多,不外乎是离婚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借款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等等。社会上的弱者总是老弱病残、老人、妇孺,当中就有一位老人家来寻求法律帮助,据说这位老人家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来到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最后律师建议老人家先去当地居委会、民政局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还是不行的再走法律途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还有较多的是妇女上门来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居多的是单纯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的个案也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了,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涉及财产、子女的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期间我有幸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虽然只是负责庭审记录,可真切地让我见识了庭审标准的司法程序,认真观摩律师们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相关法律的适

用范围,这是最直接、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庄严的国徽下,原来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而律师的答辩均是按法庭纪律有序地发言,庭上律师精湛的答辩技巧让我受益匪浅。

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查询拜访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青少年犯罪是我此次实习中感触比较深的一个话题。在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是九十年代以后出生的。我们律师会见的被告人是涉及到抢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两个被告人均是九七年出生的。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据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自我分析了一下,我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1、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2、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

3、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4、法制道德教育滞后。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很大,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

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在我国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不够深入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对于学校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因而,这部分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另外一主要原因是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我认为国家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近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

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律最终是面向群众,服务大众,健全社会法治,为我国的“依法治国”政策服务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我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实践所学

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第20篇:电大法学开考

电大的老师,这是全部答案,你在里面找就是了。全部都在,

1、《开放教育学习指南》是开放教育学生的(A)

A.公共基础课B.实践课C.专业基础课

2、1978年,邓小平批准创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首次开学的时间是(B)

A、1978年2月6日B、1979年2月6日C、1980年2月6日

3、IP课件播放时,通常会将计算机屏幕分成三个区域,这三个区域不包括( C) A.老师授课的录像画面B.课程内容提要C.学生信息

4、SQ3R阅读技巧指的是(A)

A.概览、提问、阅读、复述、复习B.概览、提问、阅读3遍

C.概览、提问、阅读、作业、练习

5、按现行开放教育免修免考管理规定,下列各教育类型可替代开放教育课程总学分比例正确的是(B)

A.电大课程(含注册生)可替代必修总学分的比例90%

B.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可替代必修总学分比例的40%

C.普通高等学校课程可替代必修总学分的比例100%

6、采用图像、声音、图表、视频资料等为主要教学手段的是(A)

A、录像教材B、录音教材C、文字教材

7、倡导并批准创办广播电视大学的是(B)

A.毛泽东B.邓小平C.江泽民

8、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课程论坛的主要功能是( B)

A.资源存储B.学习交流C.上传、下载

9、关于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的登录方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使用学号(或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登录B.使用邮箱及密码进行登录 C.使用手机号码及密码进行登录

10、关于个人学习空间,下列说法不妥当的是(C)

A.要尽量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舒心的、安静的学习空间

B.如果你的住所离教学点比较近,可以选择去教学点上自习

C.上班时间在单位学习

11、关于开放教育学生的毕业及毕业证书,正确的说法是(B)

A.学生只要累积的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数要求就可以毕业

B.毕业证书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颁发并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C.毕业证书由省级广播电视大学颁发并报当地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12、关于勤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安排好业余时间,每天都要有进步B.多听、多看、多记

C.在考试前一次性完成全部作业

13、关于学习计划,下列说法不妥当的是(B)

A.开放教育的学生需要制订好个人学习计划

B.同班同学的学习计划是一样的

C.个人要根据自己的主客观条件制定学习计划

14、记笔记时应该注意避免( B)

A.自己重新组织语言B.直接抄录教材原文C.随时记录

15、教育部批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开放教育试点的时间是(B)

A.1978年B.1999年C.2007年

16、截至2009年,分布在全国电大系统的县级电大教学点的数量是( B)

A.1000多个B.2000多个C.3000多个

17、开放教育的“校园”是由人网、天网、地网组成的一个教学网络及学习环境,这个“校园”不包括:(C)

18、开放教育的具体教学实施单位是(C)

A.中央广播电视大学B.省级广播电视大学C.教学点

19、开放教育的学习方式主要是( A)

A.自主学习B、听老师讲授C、全日制学习

20、开放教育的学习准备不包括( A)

A.生活积累B.知识准备C.心理准备习

21、开放教育二年制专科专业的最短学习年限不低于(B)

A.一年半B.二年半C.三年半

22、开放教育课程学习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A)

A.学导结合B.开卷考试C.不用写平时作业

23、开放教育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五统一”的内容包括( A)。

A.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课程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试 和统一评分标准

B.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课程标准、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过程和统一考试

C.统一课程标准、统一教学过程、统一教材、统一学籍管理和统一考试

24、

25、开放教育这种教育形式属于(A)

A.现代远程教育B.普通全日制教育C.函授教育

26、可以对zip或rar格式的压缩文件进行解压缩的软件是(C)

A.Adobe Reader B.FlashGet C.WinRAR

27、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提出教育的四大“支柱”:是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生存和(C)。

A.学会看书B.学会写作C.学会学习

28、论坛是大家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系统,也叫(C

A.BLOGB.MSNC.BBS

29、目前,下列电视频道中播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课程的是(A)。

A.中国教育电视台1套B.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C.CCTV-10

30、全国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的数量是( C)

A、28所B、31所C、44所

31、通常情况下,学习支持服务分为( A)。

A.学术性支持服务与非学术性支持服务B.情感服务与非情感服务 C.技术服务与非技术服务

32、通过中央电视台给全国电大学生讲授第一节课的教授是(A

A.华罗庚B.钱学森C.陈省身

33、统一开设开放教育专业和主干课程的单位是(A)

A.中央广播电视大学B.省级广播电视大学C.教学点

34、网络带宽的计算单位为( A) A.bit/sB.m/sC.kb/m

35、下列不符合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论坛发帖规则的行为是(C)

A.交流学习心得B.提出学习中的问题C.发送无实际内容的帖子

36、下列不属于互联网上常用的交流工具的是(A)

A.WinRARB.BBSC.E-mail

37、下列不属于开放教育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是(C)

A.在学校学习的资格,如上课、考试、上网学习等

B.受学校规章制度、纪律的约束和管理,如按时缴纳学费、参加学习和考试等C.要求学校保证颁发毕业证书

38、下列关于补修课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C)

A、补修课程全部合格,是获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B、补修课程的学习方式有自学和参加面授辅导

C、补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39、下列关于教育部全国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的说法,正确是(C)

A、所有参加考试学生的考试科目相同,以便比较学生达到的水平

B、属于一次性考试,学生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C、是开放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学生获取毕业证书的条件之一

40、下列关于开放教育教师和学生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A.教师是学生“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

B.教师是简单的知识传授者与灌输者

C.学生是对新知识进行“加工”并与已有知识建立联系的主体

41、下列关于考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A、开卷考试允许互相讨论B、闭卷考试不允许带任何学习资料进入考场

C、参加考试时必须要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

42、下列关于形成性考核说法正确的是(A)

A.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与考试B.是平时作业,学生自愿完成

C.是一种考试,学生需要集中在考场完成

43、下列关于学生获得学习支持服务途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联系所属教学点(学习点)有关老师

B.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或地方电大远程教学平台咨询

C.只能面对面地向老师请教

44、下列情况中,不符合开放教育转学与转专业规定的是(C)

A.学生转学后,先前已经获得的符合要求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

B.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然从原来入学注册时开始计算

C.学生入学注册后就可以提出转学。

45、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开放教育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内容的是(C)

A.学生的基本信息,学期、课程和考试注册情况与考试成绩

B.学习过程的奖惩情况C.学生网上学习记录

46、下列选项不属于网页浏览器的软件是(C)

A.Internet Explorer B.Maxthon C.Foxmail

47、下列选项开放教育学生特点的是( C)

A、学习目标不明确B可全日制脱产学习C具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和生活积累

48、下列选项属于开放教育网上资源的是( A)

A、IP(Internet Protocol)课件B、新闻网站C、CAI课件

49、下列有关“艾宾浩斯遗忘曲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遗忘是有规律的B.遗忘的进程是不均衡的C.遗忘的发展规律是“先慢后快”

50、下列有关成人学习优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学习时间充裕B.学习目标明确C.具有一定的生活积累

51、下列有关对待学习困难的做法,正确的是( A)

A、向老师和同学请教B、放一放,暂时休学C、请人代替完成学习任务

52、下列有关解决学习过程中兴趣减退的办法,不妥的是(B)

A.坚持学习一段,没准过一段时间后就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B.退学

C.找老师或同学聊聊学习中遇到的苦闷

5下列有关开放教育录像教材使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通常以光盘形式直接发送到学生手中

B.学生可以到教学点的视听教室集中听讲

C.学生不可以在家里通过电视收看

54、下列有关开放教育阅读的说法,错误的是( C)

A.在网上通过关键字或关键词可快速寻找课程的重要资料和信息

B.文字教材便于携带,可随时随地阅读C.阅读的材料只包括文字教材

55、下列有关开放教育综合实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在教师的指导下确定好选题B.充分做好各方面准备 C.综合实践环节可以免修

56、下列有关考前复习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A.要制定一个清晰的复习计划B.要根据考核重点做好小抄

C.要利用以往的考试试卷进行模拟演练

57、下列有关考试准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考试前把需要带的东西列一个清单,以免忘记携带

B.提前到达到考场以免找不到准确位置耽误时间

C.只准备好学生证、准考证即可

58、下列有关提高个人自学效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培养积极的学习情绪B.尽可能在最清醒、精力最充沛的时候学习

C.疲倦了也要坚持学习

59、下列有关提高听讲效率的说法,不妥当的是( C)

A.提前做好预习工作,带着问题听讲B.听讲时摘录老师讲课要点简洁快速记录C.无法跟上教师讲授的进度时就先不用记笔记

60、下列有关提高小组学习效果的方法不包括(C)

A.明确角色分工B.明确小组活动主题C.少安排活动次数

61、下列有关小组学习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教学点会为小组学习提供必要的场地 B.小组学习可以有效消除孤独感

C.小组学习必须通过面对面开展

62、下列有关学习的说法,不妥当的是(B)

A、学习何时都不晚B、学习是一种负担

C、学会学习是现代人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技能

63、下列载体形式中属于录像教材的是(B)

A、IP课件B、DVDC、VOD

64、下列属于教育部全国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科目的是(B

A.《基础写作》B.《计算机应用基础》C.《政治经济学》

65、相对于传统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而言,下列描述符合远程教育特征的是(A )

A.学习期间师生准永久性地分离B.教师和学生之间没有任何交流

C.学生完全依靠自己学习

66、修读开放教育专科或本科(专科起点)的学生需要学习的课程总门数大约有(C) A.10门B.15门C.20门

67、学生了解课程学习资源的种类和相关信息的渠道不包括( C)

A.到教学点查阅“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使用计划”B.登录电大

68、在线查阅“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使用计划”C.到新华书店了解与课程名称相同相近的书籍

69、学生使用课程教学资源时,为了提高学习效率,一般应该( B)

A.选择该课程全部教学资源,逐一学习

B.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习习惯选择资源,综合运用

C.没有必要看学校提供的任何资源

70、学生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办理转专业,须在学期开学后(B)

A.一个月后提出申请B.三周内提出申请C.第二学期提出申请

71、学生注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习前需要参加(A

A、入学水平测试B、全国成人高考C、全国普通高考

72、学术性支持服务主要是指由教学人员提供的(C)

A.与选课注册相关的服务 B.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服务C.与学习课程相关的服务

73、一般认为,现代远程教育的技术支撑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卫星数字通讯技术和(B)

A.计算机芯片技术B.多媒体技术C.出版印刷技术

74、用于发送电子邮件的软件是(A

A.OutlookB.Word C.Excel

75、有助于提升记笔记的效率和效果的方法,不包括( C)

A.用图表、关键词等形式表达B.与已有的知识、经验、经历建立联系

C.老师的话要一字不漏地记下

76、与传统的普通高等教育相比,下列描述不符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特征的是(A)

A.学籍注册开放B.学习过程开放C.学习资源开放

77、域名是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等机构或个人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站名称,那么表示“中国”的域名是(B

A.chinaB.cnC.com

78、在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上参加网上实时双向视频教学活动,与老师、同学进行音视频交流所需要的设备

79、在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上参加文本教学活动时,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的方式是( C)

A、视频 B、音频C、发贴

80、在开放教育中,我们把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学生学习的活动叫做( B)

A.学习辅导B.学习支持服务C.学习监控

8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通过教育部总结性评估的时间是( B)

A.2004年B.2007年C.2008年

82、综合实践是各专业学生的必修环节,一般安排在( A)

A、最后一个学期集中进行B、第一个学期集中进行C、第三个学期集中进行

83、组织补修课考试的是(B)

A.中央广播电视大学B.省级广播电视大学C.教学点

电大法学论文范文
《电大法学论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