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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裁定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5 18:00:2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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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紧急的情况下,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否则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那么,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怎么写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今天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找到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本,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本

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保字第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被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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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因______(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______(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______(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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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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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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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就“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本”的问题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在大家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交诉前财产全包裁定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如有疑问,欢迎到赢了网进行律师咨询。

来源:(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本http://s.yingle.com/) 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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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民事裁定书(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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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____)____民再____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审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____因与被申请人____/再审申请人____及原审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___年____月____日,本院/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民____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____再审请求,____(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____(概述案件事实,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____; ____。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阅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用。

2.对于依职权、依抗诉等再审案件适用本样式的,需要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部分等表述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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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生效后,原生效裁判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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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人民法院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确申字第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确字第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第1页共1页

推荐第4篇:行政裁定书

原告XX,经营地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行政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范文《行政裁定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推荐第5篇:裁定书(工商)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81)字第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50岁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40岁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

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

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

会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

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赵××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周××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推荐第6篇:吴++裁定书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立岱====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职务:区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

2、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

首先,上诉人在本案立案后,通过大量的照片及了解相关人员得知,灵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一并参与了强拆上诉人的房屋,与被上诉人是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应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在开庭向法庭提交了增加被告申请书并附上了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上诉人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增加被告的也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增加被告的申请作出决定,也未通知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本案诉讼,程序违法。

其次,为了使法院能够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通知宋国兴、娄三根到庭接受质询申请书。宋国兴、娄三根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且为部门负责人,在拆除现场参与了强拆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其二人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因此,其二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以便法院查清客观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二人到庭接受质询,也没有对上诉人通知证人申请作出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没有参与实施拆除行为,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首先,被上诉人主要领导宋国兴、娄三根等人在拆除现场,参与指挥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一审法院裁定对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也予以认定。

其次,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中可以充分证明,不仅仅是被上诉人的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还有数以百计的城管人员、控违办人员在现场,现场还有被上诉人大量的公务用车,这完全是被上诉人组织的浩浩荡荡的强拆大军!

第三,被上诉人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指挥实施了整个强拆过程,而非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监督”,其二人是职务行为,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参与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在强拆的过程中,上诉人本人亲自质问宋国兴,宋国兴明确表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对上诉人房屋必须拆除,也正是在宋国兴的命令下,相关人员强制将上诉人家人抬出房屋,瞬间上诉人的房屋变成了一片废墟!这就是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吗?这是名副其实的组织指挥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被上诉人虽在开庭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灵芝镇政府监督的申请,该申请是为了应付诉讼而制造的虚假证据,没有相应的执行方案、应急预案等何来监督?只有跑到现场才能监督吗?宋国兴、娄三根到现场监督什么?其二人到现场监督需要带数以百计的随从吗?是为二人保驾护航还是听从二人指挥实施强拆?非常明显,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仅仅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托词!

第四,退一万步讲,假使被上诉人所称的“监督”行为,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被上诉人的“监督”行为是事中监督,在整个拆除的现场,参与了整个强拆过程。从外部的表象来看是被上诉人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有大批的车队、数以百计人员、被上诉人的领导现场指挥),纵使存在“监督”行为,也是其内部行为,也仅仅是其联合强拆的不同分工罢了,并不影响被上诉强拆行为的认定,因而,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行政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7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范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推荐第8篇: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起诉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不同的行政裁定书,由于其所处的行政诉讼的阶段不同,在裁定书的尾部所告知的权利亦明显不同。如,对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而对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不服,既无规定上诉权,也无规定复议请求权;而第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则须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中的有些种类与民事裁定书中的部分类型相似,如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类似的行政裁定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行初字第2号

原告:胡××,男,50岁,住××市××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秦××,男,34岁,住××市××街××号。 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所副所长。

原告胡××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胡××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1月17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199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50元,由舒××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

有些司空见惯的现象,人们误以为对它了如指掌,甚至不屑一顾,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驳回起诉就是一例。在法院作出一个个裁定的时候,在原告接受一个个驳回起诉的同时,几乎无人设问:驳回起诉的概念应怎样表述?法律依据何在?它的适用条件如何?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应如何把握运用?等等这些,很少有论题涉及,更谈不上给予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究。纵观行政诉讼法实施七年多的历程,事实上,我国立法对驳回起诉的规定很不完善,学术界对驳回起诉的表述莫衷一是:从而行政审判中对驳回起诉的运用难免存在有恃无恐地随心所欲。不难看到,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弥补这一忽略已成当务之急。

一、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概述

1、驳回起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原告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见,驳回起诉作为行政裁定的一种形式,无论从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是从行政诉讼原告所享有的诉权来看,在行政诉讼的裁定方式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由我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所决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独立不久,尚未形成健全体系,因而与民事诉讼法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些诉讼制度、方式的适用两者仍是相通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14条作了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驳回起诉就属此例。因此无论从立法上和理论上论及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都不可避免地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一系列规定和观点,尽管两诉讼法性质不同,但对驳回起诉的适用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学者对驳回起诉的概念可以说没作定义性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但细加分析和归纳这些表述,仍可发现不少欠缺。笔者认为,这些表述可归为三类:第一类,倾向于列举式的表述,这类表述很容易犯列举不全的毛病。如“驳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原告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后经审查,起诉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丧失了原告起诉的根据,但原告仍未撤诉的,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注:于绍元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3页。)在此表述中, 列举了适用驳回起诉的二种情况:“一审法院立案后经审查”作出裁定为第一种情况:“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为第二种情况。但事实上并不能排除适用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况的存在。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它表明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也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类,倾向于抽象式的表述,这类表述有利于克服列举式容易列举疏漏的缺点,但由于没有正确把握驳回起诉的本质属性,往往模糊了驳回起诉的适用目的。如“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无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无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予以驳回。”(注: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0页。)在该表述中,把驳回起诉理解为适用于当事人无实体上的请求权,从而混淆了诉讼中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的根本区别。不难看到,原告无实体上的请求权只能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并非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类,倾向于阶段性的表述,它既有利于克服列举式的不全,又有利于弥补抽象式的笼统模糊,但此类表述往往把驳回起诉的适用阶段理解过于狭窄。如“驳回起诉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经过审查,发现原告没有程序上的诉权,而将其起诉驳回的裁定。这时,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未对原告有无实体权利表态,而是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以,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注:皮纯协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247页。)在此表述中,它把驳回起诉仅仅局限于“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显然是理解过窄了。一则法律依据不足,并无法条表明只能在这一诉讼阶段作出驳回起诉;二则结合审判实践,很难排除在开庭审理后依法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更何况第二审程序还存在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况,“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注:皮纯协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页。) 书面审理是指法院只对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那么用“开庭审理前”这一阶段来衡量书面审理所作出的驳回起诉是不恰当的。

综上,笔者尝试着对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概念作如下表述: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这一定义力图克服一些理论表述的不足,较完整地界定了驳回起诉的概念,阐明了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司法行为,从而明确了驳回起诉的内涵,为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实际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2、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

在把握驳回起诉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这可以从驳回起诉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阶段、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形式等方面考察。

(1)从适用的目的看,由裁定的性质决定, 驳回起诉并非解决原告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义务问题,可见,驳回起诉以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具体目的,以达到有利于维护诉讼主体诉权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

(2)从适用的主体看, 驳回起诉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行使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表明了判决、裁定权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表现,这种裁决权是人民法院特有的。

(3)从适用的对象看,《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可见,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享有起诉权,从而法律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充分得到司法救济。因此,驳回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原告,而不是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

(4)从适用的阶段看,驳回起诉适用于“行政诉讼中”, 即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终结诉讼(结案)前,依法随时可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处于动态中的案件,立案受理后,因情势变更,会产生新的法律事实,会发生各种变迁,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中及时运用裁定驳回的方式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表明了一审法院适用驳回起诉的阶段存在于“一审诉讼中”即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一审终结前。

(5)从适用的范围看,所谓适用范围,是解决什么样的起诉、哪些起诉才能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予裁定驳回。可见,起诉条件是把握驳回起诉范围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明了起诉的四项具体条件,为驳回起诉适用范围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6)从适用的形式看, 驳回起诉必须用书面形式-行政裁定书,在裁定书上必须由负责审查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才有效。另外,“依法论理是司法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显著文体特点之一,依法论理要求司法文书的在认定案件事实,论述裁判理由时必须具体、精确地适用法律规定。”(注:严惠仁:《行政判决、裁定应引用相关行政法条款》,《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51页。) 驳回起诉裁定书作为司法文书,必须符合这一要求,即引用法律要注意精确性和顺序,应精确地指出法律依据的名称,按条、款、项、目顺序载明。而不能含糊其辞地表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法相悖”等等书写方式。

行政诉讼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行政诉讼法正是根据这一目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以起诉权,赋予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审查权。而驳回起诉正是这种起诉权和司法审查权共同行使的产物。它不是对行政诉讼的否定,而恰恰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原则的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特征。

3、驳回起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对驳回起诉的认识,在理论上还需进一步横向分析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依法认为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从这一概念可知,无论从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范围等方面分析,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存在着许多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点不能忽视:第一,二者适用的阶段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而驳回起诉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结案前。第二,二者适用的强制程度不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体现着一定的国家强制性,这是由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二者所体现的法律强制程度有差异,这可以从诉讼费承担上得到说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31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2 款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可见,驳回起诉比不予受理对原告的强制程度重得多。驳回起诉的原告受到了相当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败诉方的制裁。

(2)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原告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不难理解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享有的诉权可区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原告提起诉讼、进行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对其依法驳回用裁定,如裁定驳回起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原告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即原告获得胜诉的权利,对其依法驳回用判决,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此,尽管原告丧失实体上的诉权,即其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因此针对其实体权利上诉讼请求,驳回只能用判决,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便构成了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之间的严格区别:第一,二者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为防止原告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为防止原告滥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第二,二者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采用行政裁定书的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是表现为行政判决书的形式。第三,二者法律依据不同,驳回起诉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依据行政法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或理由不足(往往表现为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或保护而作的判决。

(3)驳回起诉与准许撤诉的区别

准许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不违背立法精神、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司法行为。可见,驳回起诉与准许撤诉同是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作出,同样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从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阶段等方面有着许多相同点,但二者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第一,二者裁定的起源不同,自行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因此准许撤诉的起源是原告的申请;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裁定,其起源是人民法院的审查判断。第二,原告的意思表示不同,准许撤诉要求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而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时,并不考虑原告的意愿如何。第三,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准许撤诉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原告不得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也不能再起诉。而原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享有上诉权,上诉期间裁定并不生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2 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原告还享有再起诉权。第四,二者体现的内涵不同,一般说来裁定否定了适用对象程序上的诉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否定了其实体上的诉权。但在有的情况下准许撤诉对原告否定的只是司法保护的权利,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并未否定。例如,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满足原告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撤诉行为放弃的就只是诉讼法上的司法保护请求权,准许撤诉并未使其丧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而驳回起诉既是对原告请求法院司法保护权利的否定,也意味着其实体权利主张的丧失,二者是紧密相随的。第五,二者的强制程度不同,这点仍可以从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体现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撤诉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因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承担,可见驳回起诉的裁定其强制程度也较准许撤诉严厉。

二、驳回起诉的实践思考

1、驳回起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看到,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对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理解和实践是较成功的,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它既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组织的诉权,又适时地防止了诉权的滥用;既制约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社会效果是比较好的。但是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对行政诉讼的冲击不容疏忽,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例如,有些法院碰到三难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在极力“动员”原告撤诉未成时,(注:孙林生:《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34页。) 用驳回起诉作“挡剑牌”敷衍塞责,甚至有的法院迫于各种压力,有意规避法律,作出名不副实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笔者曾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

有一位老人,*时被错判为反革命罪,1977 年平反恢复工作,1984年因工龄不足10年老人被作退职处理,后老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某市劳动局信访室提出服刑期间连续计算工龄的申诉。最后某市劳动局于1997年7月书面答复老人,认为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为此老人不服,遂于1997年8月19日向某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8月21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接着老人在收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4 日下午开庭后又收到法院于11月2日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 裁定内容为: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事实,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法院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

(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1条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用驳回起诉的基本条件衡量,这份裁定书的错误是不难发现的。(1)就适用目的来看, 裁定书载明“不属法院管辖”的理由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事实,属历史遗留问题”,此说不能成立,该理由与“法院管辖权”不存在因果联系。前者(管辖)属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后者属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裁定书在此混淆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目的,从而混淆了本案究竟是程序不符,还是实体不符;究竟是以裁代判,还是以判代裁。(2)就适用的范围看, 驳回起诉是针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起诉条件而言的,那么本案的裁定是涉及第41条第

(四)项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的问题。

(四)项包括二个方面,一个是管辖问题,一个是主管问题。管辖是确定某一案件应归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告(市劳动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信访答复决定)所在地是明确而肯定的,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管辖权是无可厚非的事实。而主管是确定什么样的纠纷归人民法院处理,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对此学术界历来争议较大)(注:高家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辩析》,《山东法学》,1996年,第4期,第37—40页。)无庸讳言, 法院在此把“管辖”与“主管”混为一谈了。本案的关键是主管问题,而非管辖问题。(3)就适用的形式看,裁定书没有载明“属历史遗留问题, 不属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款:《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

(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1条第

(二)项根本表明不了本案不属法院管辖或主管问题,相反,从以上二个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恰恰找到了本案应属法院管辖、主管的法律依据。(对此另题探讨)最后,顺便谈一下本案的诉讼程序问题。本案1997年8 月21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11月23日原告才收到法院11月2 日作出的裁定书(挂号信为凭),而在其间原告还收到法院准备11月4 日开庭的通知(传票为凭),程序操作中出现如此咄咄怪事:法庭一方面作驳回起诉的裁定书(11月2日),一方面又作准备开庭的传票(11月4日);而且《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等待开庭的本案原告要到一审期满后才收到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书,此种轻率的操作、迟缓的效率显然是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令人可悲的是,对这样一份一审裁定,对这样一个一审法院滥用驳回起诉的案件,1998年2月25 日该市二审法院在不得不承认一审裁定“做法和理由均确有不当,应予指正”的前提下,在极力规劝原告撤诉未成的情况下,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的处理。目前此案正在申诉中。

2、实践中产生弊端的原因。

结合行政审判实践,造成上述驳回起诉弊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设立时间不长,人手和经验都不足, 实际承受力有限。在现实生活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多有求于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政府控制,难以放手大胆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结果往往是对行政违法行为有所偏袒,行政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具体而论,法院倾向于受理行政机关执行案,不愿受理当事人起诉案,即使受理也滥用驳回起诉草草结案。(2 )几千年的封建传统观念-官贵民贱、民不告官还深深根植于一些人的头脑中,有一个从“民不告官”到“民可告官”的观念更新和逐步适应问题。有些法官本身素质低,民主观念淡漠,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达不到司法要求,审判中往往不是以公正的第三者身份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与非,容易站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边,其裁判结果大多不利于原告,而导致民难告官,“官官相护”,民怕告官,行政诉讼减少的恶性循环。同时法院受到种种外来的压力也很大,使得法院力不从心。具体而言,尽管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审理案件,往往会受到党委、政府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巨大压力,可见在主动地规劝原告撤诉无效的情况下,被动地以驳回起诉摆脱困境也实属“万般无奈”。(3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驳回起诉的立法尚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在驳回起诉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如果一个案件法院本该在立案时裁定不予受理(从而原告不用承担诉讼费),但法院立案受理了,并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那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立法: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于是实际的做法是法院冠冕堂皇地依法裁定由原告承担,如原告上诉被驳回还得承担上诉费。换句话说,法院错误地受理了一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而且耽误了该案得到有关机关及时解决的时间,但这错误却由原告承担。不难看到立法这一“漏洞”为法院不严肃执法、随意滥用驳回起诉开了方便之窗,这与法律过错责任相违背,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悖

3、实践中防治弊端的方法

为了克服和解决上述种种弊端,(1)在思想上,要端正认识, 增强法律意识。应在加强《行政诉讼法》宣传的深度、广度、力度上狠下功夫,破除公民“好人不告状”以诉为耻的陈腐观念,树立起法律是“自由的圣经”的权利意识;破除行政机关“官贵民轻、官断民从”的特权思想,增强“公仆”意识,树立平等观念;破除人民法院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官官相护”的传统意识,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从而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法院之间的关系作符合宪法原则的理性认识。(2)在组织上,要注重执法队伍的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执行离不开执法人员,他们的素质是将书面的法律转化为现实法律的关键因素,所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当前,行政审判涉及的领域和法律、法规越来越多,难度不断加大,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行政审判人员要加强行政审判的业务指导,提高审判水平。在驳回起诉中,审判人员要摆正保护和维护的关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提高行政审判的威信,充分发挥驳回起诉在行政审判中的积极作用。(3)在立法上, 应完善驳回起诉的法律,建立起具有行政诉讼特色的、系统的驳回起诉制度,对于“非正常驳回起诉”案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立法予以抑制。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监督的立法。不被监督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纵观立法规定,无相应的保障措施,法律不配套、制度不健全、法律监督难以奏效。所以建立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确保检察监督的强制力,是防止人民法院滥用驳回起诉的有效保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注:《列宁全集》,第2卷,第253页。)的立法,应从法律上适时确立“错案追究”的具体制度,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严格的执法意识,使办案人员有“后顾之忧”。对违反法律枉法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有些地方已付诸行动,取得良好成效,例如1997年12月24日杭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注:《浙江省律师协会法规汇编》,1998年,第3期,第472页。)使这方面的立法有了良好的开端。

推荐第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214号

被告人成克杰,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路×号。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一案,于2000年7月31日以(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克杰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全面审查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二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第1128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香港居民,另案处理)于1993年底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婚,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备婚后使用。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等,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银业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向银兴公司低价出让该工程85亩用地;将广西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与自治区民委共同开发建设,并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多次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违规借给银兴公司;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银兴公司贿赂的人民币29211597元、港币804万元,将其中人民币115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贿赂款的港商张静海,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在此期间,成克杰还伙同李平收受周坤贿赂的人民币、港币、美元、黄金钻戒、金砖、工艺品黄金狮子、劳力士手表等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其中成克杰经手收受的款物合计人民币45.5万余元,均交由李平保管。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到贷款,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上述两家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发放贷款计人民币1600万元。贷款均由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使用。为此,李平经手2次收受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贿赂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1997年7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广西桂隆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联系承建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该工程,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移民办将该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该工程已通过招标确定承建单位后,又直接干预招标工作,违规改变招标结论,使本应承建标的较低的上游段工程的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刘新民贿赂的人民币18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甘维仁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由广西合浦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为此,李平经手4次收受甘维仁贿赂的人民币27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成克杰还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和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使李一洪晋升为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为此,成克杰收受周贻胜贿赂的美元3000元、李一洪贿赂的人民币1.8万元,收受的3000美元交给李平保管。

综上,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李平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克杰亦曾供述。以上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因此,成克杰的行为具备了共同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二人共同受贿犯罪的分工,这些款物未由成克杰经手收受和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克杰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家琛 审判员:任卫华 审判员:高贵君

二00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韩晋萍

推荐第10篇: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1

xx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x)x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xxxxx行

法定代表人:xxxx,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xxxx,男,汉族,xx,女、汉族,住xxx。 xxx,男,汉族,xxx,女、汉族,住xxx。

xx ,女,汉族,住xxx。

xxx行申请执行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本案到期后,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x)xx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书 记 员 xxx

xx年x月x日

第11篇:案件人异议裁定书

案件人异议裁定书

【最新文书样本】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执异字第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于 年月 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的执行。

[或:驳回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第12篇: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嘉廷,男,岁,原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嘉廷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年月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年上半年至年月,被告人李

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同儿子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万元、港币万元、美元万元、日元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元。公诉机关认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嘉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从未主动索要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绝大多数不属于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认为:李嘉廷在主观上对李勃与他人是否合伙做生意的认知程度需进一步查实;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李嘉廷为一些请托人谋利不明显;一些人向李嘉廷送钱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李嘉廷无索取财物行为,基本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李嘉廷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认为对李嘉廷应减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嘉廷于年月起先后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年至年月,李嘉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好范文版权所有益,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次收受人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月,李嘉廷出访美国前,收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美元。年初,李嘉廷应杨荣的请托,打电话让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何兆寿对杨荣出口香烟予以照顾,使杨荣获得巨额利润。在此期间,杨荣向李嘉廷提出,要为李嘉廷之子李勃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同年月,杨荣出资人民币万元,以“李博”的假名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告诉了李嘉廷。李嘉廷让杨荣对李勃在香港的生活和资金方面给予照顾后,杨荣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香港渣打银行分别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存入港币万元和万元,并将存折交给李勃。年,李嘉廷应杨荣请托,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司催办落实杨荣出口香烟指标一事,还打电话让何兆寿予以照顾。其间,李嘉廷再次要杨荣对李勃予以关照。同年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杨荣送李嘉廷港币万元。年月,杨荣在香港给李勃港币万元。年初,李嘉廷将杨荣介绍给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张修亮,促成其合资成立了云南华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杨荣任董事长。公司获利后,杨荣分别于年和年,在香港汇丰银行李勃的帐户两次各存入港币万元。李嘉廷知道后多次叮嘱李勃:钱是全家的共同财产,不要乱花。为限制李勃动用收受的钱款李嘉廷还于年让其妻王骁和李勃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了联名帐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李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杨荣在云南做生意时,李嘉廷帮了很多忙,为表示感谢,年月好范文版权所有,杨荣花万元在广东用“李博”的名字为他办理了赴港澳的单程通行证。同年月,杨荣在香港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用“李博”的名字开户,分别为他存入万元港币和万元港币。年初,杨荣给他一张万元港币支票,年下半年和年月,杨荣分两次给他万元港币支票。这些情况他都告诉了李嘉廷。为此,李嘉廷多次叮嘱:这钱是全家的钱,不许乱动。年,李嘉廷为控制他用钱,让他和母亲王骁一起到香港汇丰银行开立了联名帐户,把杨荣等人给的钱全部存入该帐户。

证人杨荣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他听说李嘉廷要出国考察,送给李嘉廷美元。年初,李勃即将大学毕业时,他向李嘉廷提出为李勃办赴香港定居的单程通行证。同年月,他花了万元用“李博”的名字办理了通行证。李嘉廷知道后,让他在香港的生活、资金方面照顾李勃。同年月,他为李勃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渣打银行开户,分别存入港币万元和万元。年,他为出口香烟两次找李嘉廷帮忙,李嘉廷都要求有关部门给予照顾。年月,李嘉廷途经香港时,他送给李嘉廷万元港币。年月,他在香港给了李勃万港币。年初,他准备在云南投资石油制品,李嘉廷将他介绍给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张修亮。经商谈合资成立了华丰公司,他获利多万元人民币。年下半年和年月,他分两次给李勃各万元港币。

证人何兆寿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初和年上半年,李嘉廷两次给他打电话,要求对杨荣出口香烟的品种搭配上给予照顾。

证人杨有珠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时,按照何兆寿的指示,通过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杨荣办理了香烟出口。

证人张修亮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月,经李嘉廷介绍,云南省石油总公司与杨荣合资成立了华丰公司,杨荣任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一年半后停业,杨荣分得多万元利润。

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证明材料、“李博”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明杨荣年月在茂明市公安局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李勃收到杨荣钱后,他多次告诉李勃,这钱是全家的钱,要在香港放好,不许乱动。他还让李勃

、王骁去香港银行开了一个联名帐户,把家里的钱和杨荣给李勃的钱都存在联名帐户里。

二、年,李勃想利用李嘉廷的权力和影响赚钱,李嘉廷表示同意并嘱咐李勃找人合作,有事由他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年⒋月,李嘉廷经李勃介绍,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董事长李俊及其父昆明明兴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董事长李黎明的请托,为使二人承揽到昆明市五华区螺狮湾市场改造工程,打电话让五华区区长廖晓珊帮助协调。后五华区政府未经招标,即与明兴公司签订了开发螺狮湾市场工程的协议,明兴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余万元,李俊承诺日后将分给李勃人民币万元。年初,经李勃同意,其兄李群从李俊处提取人民币万元。后李勃又向李俊索要万元,并提出再借一笔钱用于炒股。同年月,李俊以汇票方式向李勃提供人民币万元,其中万元为借款。年月,李嘉廷通过李勃接受李俊的请托,为使俊发公司获得昆明市园林住宅小区的开发权,将昆明市官渡区政府有关请示批转云南省政府副省长邵填伟、副秘书长崔质涛,要求其抓紧协调。年底,官渡区政府与俊发公司签订了开发园林住宅小区的协议。为此,李俊免除了李勃万元借款。年月,俊发公司想压低园林住宅小区项目地价,李俊请李嘉廷帮助,李嘉廷又指示他人对此进行协调。李勃将收受李俊上述钱款的情况均告诉了李嘉廷,李嘉廷叮嘱李勃,把钱在香港存起来,这是家庭财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李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上半年,他想利用李嘉廷的权力和影响做生意赚钱,并让李俊寻找项目,进行合作。李嘉廷知道后表示:“你和李俊合伙挣钱可以,但不要抛头露面,有事让李俊直接到家找我,我可以给有关部门打招呼。”年初,李俊提出昆明五华区螺狮湾市场要改造,李嘉廷让李俊、李黎明到家中面谈,并帮李俊、李黎明承揽到螺蛳湾工程,李俊、李黎明因此赚了万元,答应要分他万元。年初,经他同意,李群向李俊要了万元。他向李俊要剩下的万元时,提出因炒股还需向其借钱。李俊后来给了一张万元的现金汇票,其中万元为借款。年下半年,李俊看中官渡区一块地,让他找李嘉廷办批文,李嘉廷知道后将李俊叫到家中面谈,并帮李俊拿到了亩的指标用地。李俊后来说,他借的万元不用还了。

证人李俊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⒊月份,李勃对他说,想通过他做生意赚钱。他发现螺蛳湾老市场要改造,就让李勃找李嘉廷帮忙。明兴公司拿到开发权后,盈利多万元。年春节,李群经李勃同意向他要了万元;同年月中旬,他又交给李勃一张万元的汇票,其中万元算螺蛳湾项目的钱,剩下的万元为借款。年月,他听说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世博会用地指标,向市里写了报告。为了帮助跑下指标,取得优先开发权,他让李勃请李嘉廷帮忙。报告批下来了后,李勃对他说,这事是李嘉廷冒风险办的,还说炒股亏了,无法还借款。螺狮湾工程和园林小区指标用地,如果李嘉廷不出面很难拿到。他给李勃这么多钱,实际上是为了感谢李嘉廷。

证人李黎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为承建螺狮湾市场改造工程及获得园林住宅小区开发权,通过李勃找李嘉廷帮忙。年初,他从别人处借了万元现金给李俊,作为因螺狮湾工程给李勃的钱。

证人廖晓珊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区政府计划对螺狮湾市场进行改造,想参加建设的几家单位竞争激烈。一天晚上,李嘉廷给他打电话,介绍了李黎明父子。他又将其介绍给副区长高劲松等人。后来,螺蛳湾市场改造工程未招标,直接交给了李黎明承建。

证人高劲松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按照廖晓珊的意图,将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交给了明兴公司承建。

证人崔质涛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按照李嘉廷的批示,就园林住宅小区项目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工程及压低该项目地价问题召开过两次协调会。

证人张忠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月他任官渡区区长时,向上报送了《关于开发建设世博会配套工程园林住宅小区的请示》。李黎明找李嘉廷帮忙后,省政府批准了报告,官渡区政府优先给了李黎明父子亩指标用地。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世博会配套工程园林住宅小区的请示》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琪伟、质涛同志,这是国际惯例(奥运会、博览会均如此),我省如何处理?望抓紧协调,提出意见,以免延误工期”。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年,李勃想做生意赚钱,他表示同意并嘱咐李勃不要出头露面,可以找人合作,由他向有关部门打招呼。李勃在螺蛳湾市场和园林住宅小区项目中只起与李黎明、李俊父子联络的作用。李俊送钱给李勃,主要是他出面帮了忙。李勃每次收钱后,都对他讲了。他对李勃说,这些钱来的不容易,是全家的,让李勃把钱在香港存好。

三、年月,李嘉廷出访美国期间,云南省驻京办副主任葛建辉为使个人发展能得到李嘉廷的帮助,让在美国定居的弟弟葛景辉送给李嘉廷美元。此后,葛建辉陪同李嘉廷在北京看望回国的葛景辉时,葛景辉又送给李嘉廷万美元,并请李嘉廷对葛建辉的工作给予支持、帮助。年月,经李嘉廷提议,葛建辉调任云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葛建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月,李嘉廷去美国时,他打电话让在美国的弟弟葛景辉好好接待李嘉廷,为自己的发展做些铺垫。事后葛景辉说送给李嘉廷美元。后葛景辉回国,又送给李嘉廷万美元。

证人葛景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按葛建辉的安排,两次送给李嘉廷万美元,请其对葛建辉的工作给予照顾。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先后两次共收受葛景辉万美元,并提议调动葛建辉的工作。

四、年春节前,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昆明建华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建华集团)董事长舒建万美元。同年月,舒建随李嘉廷到泰国参加投资交易会时,又送给李嘉廷美元。同年⒍月,舒建多次找李嘉廷帮助解决贷款,李嘉廷分别让云南省人民银行副行长黎维彬、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行长郑孝仁帮助协调。后建华集团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共计贷款人民币万元。为表示对李嘉廷的感谢,年和年春节,舒建分别送给李嘉廷万美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舒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元月,他送给李嘉廷万美元。年月,他随李嘉廷到泰国参加投资洽谈时送给李嘉廷美元。同年⒍月,他请李嘉廷帮助解决贷款。李嘉廷请黎维彬帮助协调,使建华集团从交通银行贷款万元,从城市信用联社贷款万元。为感谢李嘉廷,年春节他送李嘉廷万美元,年春节又送了万美元。

证人黎维彬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夏天,李嘉廷让他为舒建协调贷款。按照李嘉廷的要求,他分别与胡钢、郑孝仁打了招呼。

证人郑孝仁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李嘉廷让他对建华集团贷款给予支持,后为建华集团贷款万元。

证人胡钢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任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主任时,黎维彬让他对建华集团贷款的事给予支持,后信用社向建华集团贷款万元。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次共收受舒建万美元并为其协调贷款。

五、年春节前,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昆明伟事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事达公司)总经理王伟人民币万元。同年月,伟事达公司投资参与了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联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的金碧路拓宽改造拆迁安置房工程。工程完工后,因柏联公司未付土地出让金,工程指挥部拒绝付款。年月,王伟与柏联公司董事长刘湘云请李嘉廷帮助解决此事。李嘉廷在《情况反映》上批示昆明市副市长冯志成等人后,工程指挥部支付了柏联公司人民币万元,王伟从中分得万元。王伟为感谢李嘉廷,于年春节前送李嘉廷人民币万元、美元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王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春节前,他准备了万元人民币到李嘉廷家,当着李嘉廷的面把钱交给其妻子。年月,他参与投资的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完工,工程指挥部迟迟不付款,他和刘湘云到李嘉廷家请其帮助协调,后将一份《情况反映》送给李嘉廷的秘书。工程指挥部很快支付了一部分款,他从柏联公司共拿了万元。为感谢李嘉廷,他于年月到李嘉廷家,送给李嘉廷万美元和万元人民币。

证人刘湘云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市政公司拒不付款。年⒎月,王伟和他到李嘉廷家汇报了有关情况,李嘉廷表示帮助协调解决。李嘉廷后来在《情况反映》上作了批示。对方很快付了款,柏联公司付给王伟万元。

柏联公司《情况反映》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转昆明市健强、成寅、志成同志阅处。合作双方都应信守合同特别是政府部门更应以诚取信,以信招商,否则将会影响昆明市投资环境,影响对外开放程度和水平。”

证人冯志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⒏月份,根据李嘉廷的批示,他指示有关人员与柏联公司协商解决了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的纠纷问题。

证人李秉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任昆明市金碧路改造指挥部指挥长时,与柏联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冯志成副市长让协商处理好这件事后,他们向柏联公司支付万元建房款。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两次共收受王伟给的万美元、万人民币,将王伟提供的《情况反映》批给了昆明市的有关负责人。

六、年初,云南人和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和集团)总裁和丽伟因该集团所属的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参与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的资产重组时,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未获批准。和丽伟请李嘉廷协调后,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很快办理了有关变更手续。事后,和丽伟送给李嘉廷人民币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和丽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初,因云南省卫生总公司办理药品经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请李嘉廷出面协调。李嘉廷做了批示后,问题很快解决了。事后他看望在中央党校学习的李嘉廷时,送给李嘉廷万元人民币。

云南省卫生总公司给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关于变更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药品经营合格证的报告》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陈志祥、李树吉同志:公司的重组、变更是正常的事,且通过重组建公司办得更好,对繁荣云南医药市场很有好处,请给予支持、关照。”

证人陈志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人和集团当时不符合条件,李嘉廷批示后,有关部门只能照办。

证人李树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月,人和集团与省卫生总公司合作,并申报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当时省内医药批发企业过多,未同意变更。后来听陈志祥说李嘉廷批示要求给予支持,就尽快给办了变更手续。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收受和丽伟万元人民币,将有关报告批给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年底,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董事长吴新元因该公司向云南省人民银行申请黄金批发、加工业务未获批准,请李嘉廷帮忙。李嘉廷让云南省人民银行副行长倪光祖给予支持。后百货公司获得了黄金批发、加工权。年月,吴新元为表示感谢,送给李嘉廷人民币万元。年下半年,百货公司欲将新建的大厦与原大楼连接,申请建造过街天桥未获批准,吴新元请李嘉廷帮助,李嘉廷指示昆明市副市长冯志成给予支持,使百货公司获准建造过街天桥。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吴新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前后,百货公司申请黄金批发、加工权一直未获批准。他找到李嘉廷后,事情办成了。年月,他送给李嘉廷万元现金。年,百货公司想在老楼和新楼之间修建过街天桥未获批准,他请李嘉廷协调后,得到了市里的同意。

证人倪光祖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初,李嘉廷让他支持百货公司申请黄金制品加工、批发项目后,他让吴新元将申请材料上报人总行。

证人冯志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⒏月份,百货公司提出修建过街天桥,李嘉廷要求市政府给予支持,市政府就同意了。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收受吴新元的万元人民币,分别要求倪光祖、冯志成对百货公司给予支持。

八、年月,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总经理邹丽佳为尽快与红塔集团签订合建佳华广场座的协议,请李嘉廷关照。李嘉廷批示红塔集团有关负责人给予支持、配合,红塔集团根据批示与佳达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书。同年月,邹丽佳送给李嘉廷美元、万元港币。年初,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将佳华广场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以便向银行贷款。李嘉廷将邹丽佳的材料批转主管副省长,使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年月,美国沃尔玛中国公司欲与邹丽佳任董事长的佳华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合作成立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有关部门不同意,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忙。李嘉廷让主管副省长协调,并作了批示。事后,邹丽佳到李嘉廷家,当着李嘉廷的面送给其妻王骁人民币万元。年月,佳达公司因佳华广场座的工期、付款等问题与红塔集团发生纠纷。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省政府根据李嘉廷的批示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主持双方谈判达成了协议。年月,邹丽佳送给李嘉廷美元、万元港币。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邹丽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她送给李嘉廷美元、万港币。年红塔集团有意购买佳华广场座,她找到李嘉廷请求关照。同年月,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签订了购买佳华广场座的合同。后双方发生矛盾,她打电话找李嘉廷帮助解决。李嘉廷作了批示,使矛盾得以解决。她为将佳华广场项目列入“世博会”的配套工程及向建行贷款,给李嘉廷送过两份报告。李嘉廷批示后,佳华广场被列入“世博会”配套工程。年准备将沃尔玛公司引入昆明时,她请李嘉廷帮忙做工作,后来事情办成了。年冬,她在李嘉廷家当着李嘉廷的面,把万元交给王骁。年月李嘉廷出访时,她送给李嘉廷万港币;后又单独送给李嘉廷美元、万港币。

李嘉廷在邹丽佳信件上的批示。内容为:“请红塔集团诸时健、字国瑞、黄跃奇同志阅处,建议董事会研究一下,如可行,可给予支持、配合,实际上也支持昆明市政建设,支持了世界园艺博览会的工作。”

证人字国瑞的证言。主要内容是:由于有李嘉廷的批示,年月红塔集团与邹丽佳签订了购买佳华广场的协议。在工程建设中,邹丽佳与红塔集团因楼的价款、工期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李嘉廷派人出面协调。红塔集团共付给佳达公司亿余元工程款。

佳达公司《关于与云南红塔集团在合作建设佳华广场过程中矛盾由来的说明及解决方案的请示报告》的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请开坦同志率建设厅、市建委等部门领导,在分头听取两方意见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处理好,总的原则依法依约(原双方签的合作协议)处理,按惯例处理,一次性裁决处理。”

证人杜开坦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根据李嘉廷的批示,两次调解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在合建佳华广场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佳达公司《关于请求将昆明佳华广场列为世博会接待单位的报告》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刘京、景泰同志:佳华广场是昆明市已建成和在建中唯一五星级宾馆,列为世博会接待单位确属需要,望将此项目列入世博会配套项目。”

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给建总行《关于上报昆明佳华广场项目审查意见的报告》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映营同志:佳华广场是昆明市已建和在建的唯一一座五星级宾馆,是明年世博会主要接待(特别是外宾)设施,省市政府已决定列入迎世博会配套项目,请你与省建行帅行长商量,如何争取总行支持。如必要,你到北京时,可与省建行领导一起到总行汇报争取。全国人代会期间,我准备找总行领导说一说。”

《关于沃尔玛在昆设立企业的论证意见的报告》批示件。李嘉廷的批示为:“同意协调会意见,请棋伟同志做好昆明市工作(包括高新区),尽快抓紧落实。”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次共收受邹丽佳给的万人民币,万美元,万港币;并接受邹丽佳请托,在合建佳华广场、将佳华广场列入“世博会”配套工程、申请贷款及合作成立“沃尔玛”公司等方面为其提供了帮助。

九、年月,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选任行长,李嘉廷接受该行副行长李忠平的请托,在省委书记办公会上及组织部门向其征求意见时,均表示同意提任李忠平为行长。同年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正式任命李忠平为该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李忠平当晚送给李嘉廷万美元。年月至年月,李忠平还分次送给李嘉廷共计人民币万元、美元元、日元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李忠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月,他找李嘉廷谈想当行长,请其关照。李嘉廷说到时候会为他说话。同年月,总行正式任命他为云南分行行长。为感谢李嘉廷,他请李嘉廷吃饭,并送了万美元。年,他得知李嘉廷要出国,送给李嘉廷美元。后来,他还先后送给李嘉廷万元人民币,万日元。他送的钱都是公款。

证人李素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下半年,他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处长时,对李忠平进行过考察。在征求李嘉廷的意见时,李嘉廷表示同意。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接受李忠平的请托,在省委书记办公会上及组织部门向其征求意见时,均表示同意李忠平提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他次共收受李忠平给予的美元万元、人民币万元、日元万元。

十、年初,香港金时利集团有限公司欲与云南省烟草公司、柬埔寨徐氏集团有限公司在柬埔寨合作开办卷烟厂,该公司董事长李镇桂请李嘉廷帮助。同年月,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李镇桂所送万美元后,与云南省烟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打了招呼,促成三方签订了合办烟厂的意向书。年月,李嘉廷又收了李镇桂送的美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李镇桂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年,他想参与云南省烟草公司在柬埔寨合办烟厂,请李嘉廷帮忙。年,他在李嘉廷家送给李嘉廷万美元。年,他和有关方面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年,他又送给李嘉廷美元。

证人张水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任云南省烟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时,李嘉廷就李镇桂想在柬埔寨合办烟厂之事给他打过招呼,要他促成此事。

李嘉廷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共收受李镇桂万美元,为其在柬埔寨合办烟厂提供帮助。

综上,被告人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万元、港币万元、美元万元、日元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并扣压人民币元、港币元、美元元、日元元、价值人民币元的块手表及价值元的件首饰在案。

对于需要查明李勃与李俊是否合伙做生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嘉廷本人供认,李勃在螺狮湾市场和园林住宅两个项目中只是起与李黎明、李俊父子之间的联络作用;李俊送钱给李勃,主要是因他利用省长权力为李黎明父子办了签报告、打电话等事情。李勃证,在螺狮湾市场改造和园林住宅小区项目上,他没有投过资,也没做过任何事情,只是李嘉廷利用权力和影响帮助李俊;李黎明父子为了感谢李嘉廷,才给他万元。据此,认定李嘉廷明知李勃和李俊不是合伙做生意,而是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李俊谋取利益,由李勃收受李俊钱款的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李嘉廷为舒建、李忠平谋利不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接受请托后要有关银行负责人为舒建贷款事宜进行协调,帮助其获得万元贷款;接受请托后在有关部门考核提任李忠平时,明确表示同意提任李忠平。李嘉廷为上述二人谋利的行为明显。

对于葛建辉的请托事项不明确,认定李嘉廷为其谋利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葛建辉希望李嘉廷对其工作给予支持、关照,请托事项明确;根据李嘉廷的供述和葛建辉、葛景辉的证言,李嘉廷是接受了请托,并提议调动其工作,为葛建辉谋利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对于吴新元虽就昆明百货大楼修过街天桥一事请李嘉廷帮忙,但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同年月日的《会议纪要》已原则同意修建该过街天桥,认定上述请托事项的证据存在矛盾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会议纪要》中没有原则同意修建该过街大桥的内容。

对于王伟送李嘉廷万元人民币、李镇桂送李嘉廷美元及李忠平后来四次给李嘉廷送钱均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这部分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三人均有具体请托事项,李嘉廷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三人谋取了利益,至于收受钱款是在谋利之前还是在谋利之后,都不影响对李嘉廷受贿性质的认定。

对于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具体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对李勃收受李俊的钱款,事先有预谋;李勃收受杨荣的钱款后明确告知了李嘉廷;在李勃收受李俊、杨荣钱款后,李嘉廷对李勃明确表示,所收钱款都是家庭共同财产。由于李嘉廷未经手收受这些钱款,因此不掌握收受的准确数额是正常的,但不影响对李嘉廷行为受贿性质的认定,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李嘉廷未主动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办事绝大多数不属于其直接分管的职权范围,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并未认定李嘉廷索要财物,也没有认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未区分为他人谋利是否利用其直接分管的职权范围。李嘉廷为他人所谋利益中确有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谋取正当利益,不能成为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

对于李嘉廷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检察机关证实,李嘉廷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侦查机关侦破相关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已构成立功,可作为量刑情节酌予考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嘉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决:

一、被告人李嘉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

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诉。李嘉廷上诉理由是:他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构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备再从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李嘉廷的辩护人认为:李嘉廷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的法定条件,应对其减轻处罚。李嘉廷只是受贿犯罪,没有涉嫌其他犯罪;行贿人请托的大多属于合法事项;李嘉廷为他人办事大多是利用职务影响而非职权;没有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李嘉廷没有索贿情节;赃款大多已追缴,且积极认罪悔罪;故在量刑上应充分予以考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李嘉廷及其辩护人上诉时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上诉人李嘉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提供线索,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属于法定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再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故李嘉廷及其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嘉廷提出的其立功具有特殊性,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具有积极认罪悔罪,赃款大多已追缴,未造成重大损失,在量刑上应充分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律并未有特殊性立功的规定,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积极认罪悔罪等情节,量刑适当。

对于上诉人李嘉廷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李嘉廷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的辩护意见,由于所列情节均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均不予采纳。

综上,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嘉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嘉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李嘉廷有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侦破相关案件起了重要作用,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的情节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于××年月日裁定:

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第13篇:复旦投毒案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林森浩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志坚,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威,代理检察员安宁、刘大庆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黄某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叶萍,上诉人林森浩及其辩护人斯伟江、唐志坚,鉴定人陈忆九及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某均系XX大学XX医学院XXXX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某等同学同住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以下简称XXX室)。2011年8月,黄某调入该XXX室,与林森浩、葛某某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某。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XX大学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XX号楼X楼影像医学实验室XXX室(以下简称XXX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XXX室,趁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某从XXX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某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XX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某再次至XX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某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某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证明被害人黄某发病、死亡原因的证据:查获的饮水杯等物证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中”N-二甲基亚硝胺”名称的说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三份《检验报告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书中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品名的说明》,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发票,黄某的病历资料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人葛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王某、于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某、钟某、黄某某、马某、顾某某、向某、杨某某的证言。

第二、证明涉案毒物来源和被告人林森浩取毒、投毒、丢弃犯罪工具等的证据:查获的饮水机和饮水桶等物证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XX大学保卫处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监控视频,XX大学XX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某、林森浩宿舍入住情况说明》,相关销售记录、客户信息,证人张某某、吕某某、吕某、盛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第三,证明被告人林森浩投毒动机及主观故意等的证据: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函》,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其附件光盘部分内容的打印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复函》,林森浩硕士毕业论文《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和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葛某某、付某某、盛某、吴某某、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

此外,证人王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案发情况及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上诉辩称,其系为作弄被害人黄某而投毒,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黄某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第二组,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其系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 第三组,化学工业出版社《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有关内容的复印件;相关《公证书》及部分中文翻译件;《饮用水含氮消毒副产品NDMA的形成与去除研究进展》;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制作、包装等特性的材料;有关人员与二甲基亚硝胺生产商之间的电子邮件及中文翻译件等;林森浩发表的相关论文及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件等。

第四组,《XX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XX大学实验动物科学部《动物实验注意事项》。

此外,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就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相关内容向法庭作了说明,并就相关鉴定意见提出了意见。

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辩护人斯伟江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二审法院对林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辩护人唐志坚认为,林森浩基于开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某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辩护人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检察员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申请鉴定人陈忆九出庭作证,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人王某2014年5月19日证言:其与黄某等人于2013年3月31日晚在上海市徐家汇附近唱歌后至饭店聚餐,在唱歌过程中无人饮酒;证人孙某某2014年5月19日证言:2013年3月31日晚,其没有参加黄某等人唱歌,但与黄某等人至饭店聚餐过程中,相关人员中均未饮酒。

第二组,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物鉴(检)化字(2014)第0910号《检验报告》,内容为:送检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楼盥洗室的自来水中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3年4月16日,案件侦办民警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调取了部分涉案证据,后在将上述物证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将其中”编号

1、名称饮用水、数量0.5毫升”的物证写成”饮水机里的水样0.5毫升”。

第三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上海市司法局可以组织本市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专家委员会的运作平台。 此外,鉴定人陈忆九当庭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XXX室饮水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证实被害人黄某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原判认定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原判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检察员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二审法庭均进行了当庭质证。原判确认的证据及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举证的证人孙某某证言,检察员举证的证人王某、孙某某的证言和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检察机关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涉案毒物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经查:

1、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供销科业务员,于2011年3月向XX大学吕某某销售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证人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的证言均证实,林森浩、吕某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

2、林森浩案发前从XXX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XXX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两次到XXX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证人盛某的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41分至47分持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与盛某返回宿舍楼;林森浩供称,其从XXX实验室取出二甲基亚硝胺试剂瓶等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回宿舍楼。

3、林森浩向XXX室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孙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钟某、黄某某、马某、顾某某、向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因怀疑黄某中毒,他们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将黄某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以及黄某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检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饮用水、XXX室的饮水机和相关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称,其将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XXX室的饮水机内,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录像、照片的印证。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林森浩将其与他人进行动物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XXX室饮水机的事实。辩护人关于认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害人黄某的死亡原因 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经查:

1、黄某饮用XXX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某的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实,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进行医生规范化培训体检时身体健康;证人孙某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黄某在案发前晚未饮酒;黄某病历资料及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某、钟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黄某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XXX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6日死亡;林森浩亦供称,黄某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饮水机内被其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

2、黄某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黄某血液、尿液、饮用水、饮水杯、刷牙杯中未检出常见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证人葛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某根据黄某系急性肝损伤,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肝纤维化实验等情,提示孙某某针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鉴定;证人王某、刘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王某、刘某至杨某某所在的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得二甲基亚硝胺比对物后再次送检测;证人向某证言证实,在前述送检的饮用水样本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后向某将相关检测样本交给了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黄某尿液和黄某使用过的饮水杯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3、黄某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陈忆九当庭证言证实,黄某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够相互印证,均应予采信。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黄某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发表的”黄某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信;申请对黄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三)关于林森浩的主观故意及本案定性

林森浩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证人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的证言和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中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据此,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森浩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林森浩居住地系XX大学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本案,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 孟 猛 审判员 左学静 审判员 罗 靖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艳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14篇: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起诉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不同的行政裁定书,由于其所处的行政诉讼的阶段不同,在裁定书的尾部所告知的权利亦明显不同。如,对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而对停止执

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不服,既无规定上诉权,也无规定复议请求权;而第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则须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中的有些种类与民事裁定书中的部分类型相似,如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类似的行政裁定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行初字第2号

原告:胡××,男,50岁,住××市××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秦××,男,34岁,住××市××街××号。

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所副所长。

原告胡××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胡××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1月17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199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50元,由舒××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15篇:网页保全

由于(网页)电子讯息内容有不稳定,易删除的特点,提取这类证据比较困难,而网页证据保全是解决保全证据难题的重要途径。

申办保全网页证据公证是指对可能灭失的网页信息进行下载打印等保全行为操作,以免网页信息被删除从而造成信息难以恢复或者难以举证相关网页信息内容。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申请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的身份证明 ;

(2)需要保全网页的网页站点地址和与保全内容相关的站点链接地址;

(3)需要保全的网页内容(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或其的组合);

(4)当事人与所保全的网页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自然人或者单位法定不能来亲自办理的,须通过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6)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我处网站下载,表格名称为保全证据申请表,在表上加盖公司公章 ;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员介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网络传播速度加快,各种渠道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相关权益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越来越严重。当事人在维权的时候却苦于举证这一难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实践中,由于有些证据客观上存在随时灭失的可能,同时由于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主动去调查收集证据,而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又往往不被人民法院采证。为确保收集证据的时效性、有效性,当事人自然会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保全证据的要求。

关于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赋予公证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及时通过申请公证机构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提取、固定,已逐步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和非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当事人维权,化解纠纷、预防诉讼,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保全证据公证已经成为了当事人维权的一把利器。公证处保全证据的类型有: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现在受理的比较多的具体保全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对本地区市场上的侵权产品购买的过程进行保证据公证;对购买互联网上电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即时通信软件通信记录等的保

全证据公证;对于对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取证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于关于信函、文书的现场送达和邮寄送达(一般用于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等的保全公证等等。

由于互联网上网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极易因技术手段等客观原因遭到更改、灭失,导致以后难以取得该项证据。而通过公证手段,则能将所需要的网页加以固定,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法律上又属于证据效力较高的,这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不久之前的一天上午,刚开始一天窗口接待的静安区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满脸焦急的中年男士,经过公证员仔细耐心地询问得知,原来该位男士是受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委托前来向公证处寻求帮助的。事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该开发商注册在静安区,在沪上共开发了几处大型楼盘,其中一个小区已交房给了业主们,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还没有办出房地产权证(俗称“小产证”),但开发商承诺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出“小产证”的。由于整个楼市扑朔迷离,以及国家接二连三颁布房地产“新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机炒房者的成本,有效地遏制了沪上房价的非正常飙升。同时,没有“小产证”,从目前房产交易的政策角度来说根本没有可能进行房屋转让,所以遭到了一些业主的抱怨,其中有极少部分别有用心者更是捏造事实,恶意攻击开发商,煽动了一些不明真相者对开发商进行言语攻击,目前已演变成在一沪上著名房产网络的论坛中进行恶意诽谤,严重侵害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声誉。事已至此,该开发商打算拿起法律的武器,用铁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涉。

听了该中年男士的叙述,公证员一方面肯定了该开发商法律意识之强,另一方面安慰他表示公证业务中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申请人“锁”住欲保全的网页,起到较强的证据效力。

看到该中年男士仍略显困惑的眼神,公证员解释说由于互联网上网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极易因技术手段等客观原因遭到更改、灭失,导致以后难以取得该项证据。而通过公证手段,则能将所需要的网页加以固定,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法律上又属于证据效力较高的,这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公证员告诉该男士对于这个公证,该开发商作为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同时需要自行将欲公证保全的网页打印件递交给公证处予以预先审核,结合其它相关材料,倘若的确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公证处会派公证员监督申请人的相关人员在计算机上操作,详细记录上网、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相关内容的整个过程,如有必要可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这样,即使之后该网页发生更改、灭失也不怕了,公证处会依据当时现场证据保全的结果出具公证书。

听了公证员的全面解释,该男士感激地连声道谢。兵贵神速,当天下午,公证处就受理了该开发商的公证申请,并对网页证据保全作了公证。没过多久,公证员得到开发商反馈,对方作了道歉,双方重新又和解了。

2012年8月27日,宜宾县孔滩镇人民政府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孔滩镇2009年及2010年乡镇批次用地征地还房安置抽签会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对此项公证申请公证处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业务骨干制定公证方案,公证员认真审查抽签规则及相关办法之后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做到万无一失。

在孔滩镇计生办会议室里,26户安置户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都希望能够抽个好签,抽个好的序号。当抽签会开始时安置户还抱着种种疑问,在抽签规则宣布之后及全程透明的操作之后,他们渐渐打消疑虑。有位安置户表示:有公证的介入,我们就放心了,虽然自己抽到的位置靠后,但自己觉得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抽签会场严肃认真,安置户对选举的公正性完全信服。

通过县公证处公证的介入保证了征地还房安置抽签会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次现场抽签公证获得了圆满成功,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群众的高度肯定,公证人员表现出的工作效率和良好服务意识得到了一致好评。抽签现场一位大爷竖起大拇指,高兴地说:“这是我见过拆迁房屋现场抽签中,最公开、最透明、最公平的,虽然我抽的签不是很满意,但我心服口服,没得怪头,我给顺庆公证处的这次现场抽签公证工作打一百分。

公证介入房屋拆迁和价值评估的全过程,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发挥了公证工作证明、监督、服务、沟通的职能作用,充分体现了顺庆公证处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顺庆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和谐的外围环境,为顺庆区清泉坝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第16篇:保全案例

用公证的“眼睛”破解执行法官的难题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案例背景:西方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生效裁决书只是纸面的法律,能否最终落到实处,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实现。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体现司法权威,关系法律尊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征得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破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难题,解除了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后顾之忧,避免了矛盾冲突,化解了执行风险,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

分析与办证:

一、一起由疯狂痴迷引发的挪用公款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接到了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修凯法官焦急的咨询电话,询问一起特殊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能否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本来公证负责诉前保全,法院负责诉讼保全,两者职权明确,泾渭分明。法官要求公证处介入保全刑事案件物证,接待公证员顿时感到大惑不解。通过交流,公证员逐步了解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赵某疯狂痴迷于近些年兴起的所谓“傻子买,傻子卖,还有一帮傻子在期待”古董淘宝热潮。明末清初文学家张岱的《陶庵梦忆》卷四说:“人无癖不可与交,以其无深情也。人无疵不可与交,以其无真气也。”但赵某玩物成痴之癖,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以来利用担任公司驻聊城办事处业务员,负责公司区域货款结算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五十余万元,在波谲云诡的古董市场购买了大量古玩、书法,据办案公安人员统计:赵某挪用公款共计购买古董八十八件,书法九幅。

事发后,赵某无力偿还巨额欠款,于二〇一一年八月被岱岳区人民法院判除有期徒刑刑五年,涉案部分物品(书法作品)被公安机关查封移送法院,大部分古玩因鉴定、识别、保管存在巨大潜在风险,公安部门并没有查封,而是对涉案物品清点数量,整体拍照取证后,继续存放在犯罪分子家中。案件终结后,受害方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原审法院——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追缴公款。罪犯赵某表示已无法偿还巨额公款,受害方要求执行变卖涉案物品。

二、借助公证的“眼睛”监督司法执行。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法官是一位从事执行工作十三年的资深执行员,他风趣而又认真地说:“在执行岗位上咱也算老资格了,咱执行过钱,执行过车;执行过林地和土地;还执行过房产和家具,却从来没有执行过大批量的古玩和书法。执行工作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古董珍玩的损坏、丢失,甚至被利害关系人指责成徇私掉包、偷梁换柱。”为此,他向院领导汇报要求公证介入,监督法院执行。为防止涉案物品被偷换、损坏、转移,并鉴于泰安当地无正规资质的古董评估鉴定机构,岱岳区法院研究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执行,交受害单位暂时保管,待赵某出狱后协商处理。为避免执行风险,同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用公证的“眼睛”监督司法执行。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群众意见大,社会关注度高。得不到执行的裁判被戏称为法院的“法律白条”,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度。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最高法院

认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指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破解执行难问题已上升到“讲政治”、“ 讲党性”的高度。公证的“眼睛”是否准确、明亮,关系着司法的严肃、社会的和谐。

三、关于公证“眼睛”的争议。公证介入司法执行工作,是人民司法接受社会监督的表现,这本身不是什么雷人的新闻。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多年来先后办理过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章建筑拆迁公证,泰山区人民法院收回租赁饭店执行公证及岱岳区人民法院以房顶债执行公证,但公证介入司法机关刑事案件涉案古董珍玩执行,全国还是首例。对于这件复杂稀奇的执行公证申请,公证处立刻召开疑难业务分析会。研讨会上关于公证“眼睛”能否介入这起特殊的司法执行案件以及如何介入执行的问题引发了不同的争议。

首先,对公证能否介入司法执行案件存在争议。个别公证员认为:虽然全国乃至我处都曾办理过执行证据保全,但公证介入司法执行,办理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不足,法理根据不充分。《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公证业务是“保全证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的《公证法释义》一书对“保全证据”的业务范围解释不明确,加之公证权监督司法权无法理依据,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证机构可能会陷于被动局面。多数公证员认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保全证据”公证无论是《公证法》还是《公证法释义》均未区分成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对民事诉讼证据,公证保全无法律上的障碍。另外,“一切权力皆需监督”是法理基本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法院执行权从理论上讲,并不是司法审判权,而是司法行政权。公证监督司法行政执行,法理上无理论限制。

其次,关于公证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否适格存在争议。部分公证员提出:公证员只是法律技术专家,并不是古董鉴赏行家。古玩物品雾里看花,真假难辨,办理古董证据保全存在专业技术障碍。多数公证员的主流意见是: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对古玩数量、外表特征的保全,不是对古董真伪及价值的技术鉴定。公证员只要掌握基本古董常识,在保全时能对古玩的名称、数量、外在特征进行写实性描述即可预防纠纷。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执行官不得拒绝执行都是基本法理,同样公证员也不得以是行业首例业务就拒绝办理。

最后,关于该项公证申请人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法院。因为本公证事项是法院执行局提出的,法院是公证当事人。另外一种相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法院。《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的《公证法释义》指出:利害关系“在公证法中,则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实质是利益关系。”虽然本公证咨询电话是岱岳区人民法院拨打的,但本案涉及保全的古玩与法院无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关系,古董的存毁、偷换、转 2

移与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故公证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分析论证,统一了认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决定采取以下公证措施妥善办理这起公证事项:

1、指定两名资深公证员办理业务。要求在公证前,根据岱岳区法院卷宗中公安经侦机构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分析古玩证据保全可能涉及的古董种类,公证员要了解掌握瓷器、陶器、青铜器等古董常识。

2、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录像,对单个古董物品进行全方位摄像取证。

3、为防止古玩在运输途中破损,要求申请人准备充足的胶带、纸箱及泡沫包装纸。

四、第三只眼睛看执行——权衡各方利益的和谐执行。本案司法执行主体是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涉及受害单位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罪犯赵某及赵某家属等多方关系人利益。为保证执行顺利,公证员与孙法官协商,决定先由法院出面与在监狱服刑的赵某沟通,告知法院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执行的裁定内容及申请公证监督执行的工作方案;其次,将与赵某沟通的结果告知其妻子华某,争取华某配合执行;最后,由公证处提供先进的3D立体摄像机对现场物品进行录像摄像保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三路人员按照协商分工,分头行动。一路是岱岳区法院的两位执行法官,他们携带工作证件来到泰安市监狱,向赵某宣读了执行裁定,为打消赵某的顾虑,告知将由利害关系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执行过程进行公证监督。另一路是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守候在赵某家楼下,发现赵某妻子的行踪及时与法官沟通。最后一路是公证人员,两位资深公证员办理完公证受理手续后,携带高清摄像设备在工作单位等待出发会合的消息。

虽然已是严冬,但执行的那天上午,阳光却明媚灿烂。十点二十分一个好消息传来,法官已做通了赵某的思想工作。赵某在聆听了执行法官的细心解释后,毫无疑义地在司法告知笔录上签了名,同意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方案;十点三十分另一个好消息接踵而至,申请人已查明赵某妻子华某的生活规律,每天中午十二点二十分准时回家为孩子做饭。三路人员按照约定时间,十一点三十分在泰安市温泉东路的赵某家楼下集合。

在众人的期待中,十二点二十分到了,但赵某妻子没有按往常的规律现身,大家兴奋的心情开始降温。继续等待二十分钟,仍然没有发现华某的踪迹。人们开始紧张起来。经过法院与各方沟通,紧急分析,认为:

一、因参加执行的人员与赵某妻子均不认识,走漏风声的可能性不大。

二、既然不认识华某,那她并不知当日执行的情况,故意躲避,对抗执行的可能性也不大。

三、华某只是一个百货超市的普通员工,无论是赵某还是华某,他们的家庭背景简单,没有抗拒司法执行的能量。结论是:华某可能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时间回家。

上午晴朗的天气也开始了变化,凛冽料峭的北风渐渐刮起,顺着五岳至尊泰山的高大山体呼啸而下。工作人员焦急地在路边徘徊等待。执行经验丰富的孙法官果断地决定找华某工作单位的负责人了解情况。在某百货超市经理的办公室,关于华某的行踪得到了答案。原来超市的会计请假,华某被超市经理临时安排去外地送货收款,下午三点才能回来。大家紧张的心情开始放松下来。

三点到了,并没有华某的身影出现,三点半过了,仍然不见华某。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失,大家的心情开始重新紧张起来。赶紧去华某工作的超市询问,超市经理与华某联系后答 3

复:“唉!她(华某)不熟悉结算业务,货款结算出了点问题,可能晚两三个小时回来。”于是大家继续在原地耐心地等待,坚持,在瑟瑟的寒风中守候者期望的结果。天色慢慢暗淡下来,泰山雄伟的山体笼罩上夜色的幕纱,山风沉呤依旧,山城灯火阑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晚六时,赵某的妻子才匆匆地赶回家中。当看到聚集在其家门楼下的七八个工作人员时,华某表情诧异,听清法官的来意后,她的情绪马上激动起来。“他(赵某)不管家,不顾家。挪用公司的钱,乱买杂七杂八的玩意,自作自受。他的事我不管。”沉着老练的孙法官立刻开始对华某进行耐心仔细的解释说明:“首先,配合法院司法执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抗拒执行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再者,本次执行标的仅限于罪犯赵某的涉案物品,执行裁定内容及工作方案告知了赵某,本人已表示同意配合执行。而且赵某的案件,新闻媒体先前进行了大量报道,涉案物品如果继续存放在家中,会引起贪婪者的觊觎,对家庭容易引发安全隐患。”

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历经了半个小时,华某表示同意配合执行,但她向孙法官提出了两个涉及个人尊严及家庭安宁的特殊要求:

一、要尊重照顾她及家人的面子,司法执行不得身着制服,引人注目,也不得大张旗鼓,惊动四邻。

二、因家中有重病的老人及年幼的孩子,执行不得惊吓着老人和孩子。另外,法院必须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涉案物品。执行法官与公证员进行了协商,为了实现人性化执行,对华某的合理要求全部同意。法官和公证员有的更换便服,有的迅速将身上的标识徽章摘除,警车立刻启动撤离执行现场,工作人员进出安静有序。

按照事先协商的工作分工,法院负责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封存,公证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核对、摄像。公证员首先对赵某家中涉案古董进行整体摄影、录像,然后进入法院执行登记程序。面对博古架上花花绿绿,琳琅满目的坛坛罐罐,执行法官眉头紧锁,愁楚不语。原来对眼前稀奇怪诞的古董珍玩,无人能准确说出名称;另外,法院使用的是制式封条,封条是白纸,黑色宋体加粗字文字,竖排书写,封条尺寸规格长三十八厘米、宽十一厘米 ;而面前的古董玩物,高的花瓶近一米,小的酒杯高不足十厘米,统一规格的法院制式封条无法适用;再者,斑驳陆离、布满尘土的瓶瓶罐罐有的口沿有残缺疵口,有的瓶身有缝隙裂痕,如何完整无损的保全装箱也成了一个大难题。

“这是玉琮,那是三足鬲(注:商周时的一种炊具);这个是彩陶罐,那个是粉彩瓷瓶。”眼前的古董珍玩公证员多数能一一道出,孙法官对公证员的解说惊异不解,现场的公证员却平静地说:“事先处里要求强化学习古董基本常识,所以有了大概了解。”法官高兴地紧握住公证员的手,“太好了,登记的问题基本解决了;证据的固定、运输能否帮忙想想办法?”孙法官急切地询问道。“那好办。首先,先由法院对能说出名称的古玩按实登记,对不知名称的古董进行写实性描述登记,事后由公证处根据影像资料,进行核准、校正、记录。其次,因为现场的物品大小规格不一,具体个件的固定、封粘,可使用公证处的封条编号确定。公证封条无规格限制,长短不等,自由裁量,可以量体裁衣。最后,对古董编号固定后,使用胶带将封条编号与古玩缠裹,外包泡沫塑料防止破损。执行物品装箱后,法院在包装箱外体粘贴封条保全。”公证员娓娓道来,“证据保全还是公证处专业啊!”法官由衷地称赞说。

协商完毕,既分工又配合的执行工作开始了。首先,由公证员小心翼翼地将博古架上的古玩依次取下,执行法官对物品进行逐个登记,公证员进行仔细核对帮助确认名称。每一件 4

瓷器、紫砂物品都要查明有无款识,对青铜器物则查看有无铭文。第一件取下的是青花白地囍字缠枝纹饰罐,接下来的是青花白地缠枝纹饰壶、粉彩仕女杯、白地粉彩牡丹瓶‥‥‥。对于暂时不知名称的古董奇物,则描述特征,准备事后核实。例如,对一件青铜器物,公证员与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法官记录的是浞炉(夜壶),公证员则认为是三足鼎,由于时间紧迫,搁置争议,事后再由公证员查阅资料具体核实。其次,公证员使用3D立体摄像机对所有古玩器物正面、反面及底部进行全方位摄像取证。最后,根据物品的大小用不同规格的公证处封签标号封存,使用泡沫纸包装,缠粘胶带固定,谨慎装箱封存。整个过程历时二个半小时,八十余件古玩器物无一破损。九点钟后,身上沾满尘土的法官与公证员静悄悄地走出华某的家,虽然室外寒风刺骨,但大家都感到了成功的喜悦。法院与公证机构首次合作对古董物品的司法执行证据保全,过程是一波三折,结果却是平稳顺利。

俗话说:“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本次证据保全虽告一段落,但故事仍然没有结束,公证员的工作才刚刚拉开序幕。公证员与法官将保全的古玩器物安全护送到暂时保管地——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时,时间已到深夜十点。临分手时,孙法官紧握公证员的手说:“今天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公证处的协助下,已顺利完成。但赵某还有一批书法墨宝被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封存转交到法院,刑庭的同志已敦促多次,要求执行移交,请一并公证保全后转交申请人保管。此外,执行工作要想追求圆满,执行卷宗中必须收录公证书。拜托公证员同志辛苦一下,希望能尽快见到《公证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公证员来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公安局封存转交到法院的赵某案件证据--书法(九幅)进行了现场拍照、编号、封存。

承载着法官的期望,公证员开始了紧张地首例古董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制作工作。首先第一步,刻录光盘,冲洗照片。将公证员现场拍摄的3D录像刻录成光盘三张;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赵某家中古董现场照片筛选冲印出三套,每套一百四十四张;对十二月二十日在岱岳区人民法院拍摄的涉案书法照片冲洗遴选出三套,每套三十三张。其次第二步,对照片区分粘连。将照片按照保全登记编号顺序粘连到A4纸张上,共计三份,每份六十六页。第三步,根据现场三D录像及照片,查阅相关资料,核查确认名称。公证员对岱岳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共计五页)中的物品名称进行了细致核对,对其中原物有残损的古玩进行记录注明,对登记不正确的古玩名称进行了纠正,例如法官记录是“浞炉”(夜壶)的一件物品,公证员查询资料确定正确名称是“三足鸟兽盉” (注:商周时的一种酒具),核对后制作《物品登记核对清单》一份共计八页。

经过公证统计核对,本次保全的赵某涉案古玩物品共计如下:

1、瓷器、陶器类物品。包括:青花白地囍字缠枝纹饰罐、青花白地缠枝纹饰壶、青花白地纹饰瓶、带款识粉彩仕女杯、青花白地缠枝纹饰缸、有款识绿地法郎磁碗及瓷壶、带款识荷花粉彩瓷瓶、荷花鼻烟壶、粉彩瓷盒、有款白地粉彩牡丹瓷瓶、白地粉彩仕女瓷瓶、青花白地缠枝纹饰磁盘、青花白地蝴蝶花卉纹饰瓷瓶、青花白地人物瓷瓶、青花白地景物瓷瓶、童子戏莲瓷罐、陶制人马俑、仕女陶俑、挂釉褐色陶罐、原始彩绘陶罐等,共计七十八件。

2、青铜器类物品。包括:三足鬲、三足鸟兽盉,共计二件。

3、书画类物品。包括欧阳中石书法等,共计九件。

4、玉器杂项类物品。包括:玉琮、双狮戏球摆件、狮子摆件、褐色寿星人物摆件、砚台、竹筒、兽牙等,共计八件。公证员制作完成的整套公证书一共八十二页,完整地记录保全了一起由疯 5

狂痴迷古董淘宝引发的刑事案件物证证据。

社会效果:法院执行工作中引进公证监督的做法,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较多,公证保全介入刑事执行案件则较为罕见。公证无论是办理诉讼证据保全还是执行证据保全均存在着不同争议。《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章鸣林、徐文杰的《执行可否邀公证人员到场公证》一文说:“在公证执行中,公证机关不是对具有裁判性的执行决定进行公证,而是对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进行公证。这种具体执行行为属于一种实施权,不具有司法权的特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色彩。因此,这种做法并未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的法理特征相悖。”“由公证机关在场见证法院的执行行为,并以公证机关的名义对执行过程出具公证文书,是对执行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一种监督,体现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性;而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起到一个证明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事后以财物缺损为由责难法院,阻碍执行。事实上,这种公证执行的做法在实践中已进行了尝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有力地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中国法院网的一篇《引入公证机构+人性化操作 法院巧解执行难》的文章称:“长期以来在执行工作中始终有一个难题困扰着执行法官。在有些执行财产较多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相关的财产不提异议,甚至也在财产清单上签了字,但事后却又对财产的数量、品质提出异议,并以此作为向执行法官发难的理由。”“借助第三方力量(公证保全)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公正。”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办理的这起全国首例司法执行古董证据保全,公证员既大量运用法理知识、公证职业技巧,又灵活借助古玩专业技能,并且通过公证的“眼睛”见证了一起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人性化、和谐执行的全过程。事实证明,公证行业经过三十余年的经验积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已形成了成熟的经验。司法执行实务引入公证保全,能借助“第三方的眼睛”对司法执行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证明。本案公证办结后,当看到一摞厚厚的公证书时,孙法官高兴地说:“公证介入司法执行真是一件好事情啊!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既证明力强又方法灵活,措施多样。化解了矛盾,预防了纠纷。申请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三方都满意,帮助法院实现了和谐执行。”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

附件:

一、《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1)泰岱宗证民字第 1016号 申请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11595。

法定代表人:贾同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启赋,男,一九七六年七月五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宋家庄村22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607051677。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因原职工赵X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需向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赵强挪用公款所购买的古董、字画。为预防纠纷,特委托代理人孙启赋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来到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得到了岱岳区人民法院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姚继明与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孙修凯、杨德敏、申请人的代理人孙启斌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晚来到泰山区温泉路东区X号楼1单元102室赵X家。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孙修凯向赵X妻子华X宣读了《执行裁定书》,并说明本次执行已征求被执行人赵X同意,执行标的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现场拍照证据为准。华X同意协助执行。公证员与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对赵X家中,赵X妻子华X指认的与本案有关的古董进行了现场拍照、编号、封存。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对封存物品进行了登记,书记员杨德敏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共计五页(内容见附件1)。公证员对登记名单进行了核对,并制作《物品登记核对清单》一份共计八页(内容见附件2)。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对封存物品包装箱进行了密封。保全物品存放于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公证人员姚继明现场拍摄照片一百四十四张(内容见附件3),对保全现场进行了录像,刻制光盘三张。其中的两张公证处进行密封后交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姚继明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孙启斌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来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孙修凯向公证员出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封存转交法院的证据为准。公证人员在岱岳区人民法院刑庭对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封存转交法院的证据-- 7

书法(九幅)进行了现场拍照、编号、封存。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对封存物品包装箱进行了密封、登记,书记员杨德敏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一份一页(内容见附件4)。公证员对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封存转交法院的证据进行了核对。保全物品存放于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公证人员姚继明现场拍摄照片三十三张(内容见附件5)。

公证人员姚继明对本保全公证两次工作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两份各一页(内容见附件6),申请人孙启赋签名予以确认。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复印件、《物品登记核对清单》的复印件及《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均相符。原件上在场人的签名均属实。

附件:

1、《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复印件一份计五页。

2、《物品登记核对清单》复印件一份计八页。

3、照片共计一百四十四张。

4、《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复印件一份计一页。

5、照片共计三十三张。

6、《工作记录》复印件二件各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公证员 肖 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17篇:保全担保书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李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桥头xx栋xx号,联系电话:xxxx。

担保人李x诉李x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诉讼中,担保人依法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用个人名下的房产,为向你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以其享有所有权的长沙市雨花区官塘冲巷xx号桂竹苑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xxxxx 号)作为担保。

二、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担保人:

二0一二年十二月 日

附:

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篇2:诉讼保全担保书(范文) 担保保证书

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____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一案,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向你院提出______保全申请,我自愿以我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如因________给对方造成损失,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我具有所有权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财产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担保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担保保证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_一案,__ __ 于_年 月 日向你院提出 _申请,我自愿以我所有的______________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如因______给对方造成损失,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我具有所有权的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担保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年月日篇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

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市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18篇:保全实务

一、保全服务申请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的申请人规定

1.生存金、满期金和各种年金给付作业的申请资格人为各类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

2.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申请受益人变更。

3.要约确认的资格人为原签名资格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

4.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资格人一般为投保人,对于养老金类险种,进入领取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5.对于团体业务(不含年金领取),可按保险合同中载明或经授权的联系人作为经办人,申请书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6.其他保全项目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申请人均为投保人。

特殊情况下保全申请人规定

1.投保人死亡时:保全申请人一般为投保人合法继承人;含有投保人死亡责任并已享有保费豁免责任的保险合同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合法继承人为一人以上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办理,委托手续见委托代办规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入狱:申请资格人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服刑监狱出具保全申请书为服刑人员本人签字的证明。

3.投保人、被保险人病危:

(1)投保人、被保险人病危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成为植物人或意识不清的可由监护人(须提供监护证明)作为申请人办理。

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后死亡,满期保险金未领取时,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

应备资料

相关申请书。免填单模式申请可不提供申请书。

相关人员法定身份证明:

法定身份证明是指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官证、离退休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需由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为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带编号的军事院校的学员证。

户口簿:带照片的户口簿适用于所有人,不带照片的户口簿仅适用于十八周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人员。

监护关系证明:

对于未成年人,若未指定监护人,则其父母为其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12条、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法通则》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亲缘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法院判决

(若资格人与其监护人户籍在同一户口簿内,且该户口簿显示双方监护关系可提供户口簿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则须提供特定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现役军人可提供部队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或法院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书。) 若系统中已记录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死亡证明材料:

投保人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办理投保人变更、退保、犹豫期撤单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投保人死亡:

1.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2.投保人为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投保人户籍死亡注销证明;

4.死亡医学证明书;

5.尸检报告;

6.火化证明;

7.丧葬证明;

8.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部门对外正式发布的身故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申请书填写

申请“保单借款”、“复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保额增加权益”、“新增附加险”、“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等项目,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以示同意或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团体业务需要在申请书加盖印章时,需与投保单上的印章一致。投保时加盖投保人单位公章的在保全申请时如确实无法提供单位公章的,允许加盖经投保单位书面授权的部门章(如投保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章、办公室章、财务部门章等);若投保人为法人团体单位中的特殊团体,需加盖该特殊团体的签章,或由该团体负责人签字;若投保人为其他非法人团体的(如家庭),只需由该团体负责人签字即可。

委托代办业务一般要求

以下情形不接受委托代办业务

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借款、要约确认、特别约定内容变更、权益转换、减额交清、保单挂失、首次年金领取、签名变更、银行自动转账领款授权

确因客户出国、入狱、重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应提交省级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审批

委托代办应备的文件资料

允许委托代办的保全项目,可由保全申请资格人,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受托人应提交经委托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人亲办情况下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受托人代办保全手续应提供委托人的联系电话,涉及给付类业务必须提供手机号。

失效保单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

新增附加险、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合同借款、权益转换、给付方式变更、自动垫交选择权变更、投资转换、满期给付、保单转移保单自动垫交、借款期间不可受理或处理的保全项目

生存金/年金/红利给付、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关系转移、减少保额、权

益转换、投保人变更

保全期间计算规则

复效利息计算期间

复效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时点:宽限期间内不计收利息;超过宽限期间,应补收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失效日期(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开始算起,至公司受理投保人复效申请之日止。欠交的第二期及以后保险费(含月交方式),利息计算时间从应交费日开始。

借款利息计算期间

借款利息计算时点:从借款实付日起至本公司受理还款申请或退保金、保险金清算之日止。保单永久失效日起不再计算借款利息。

垫交利息计算期间

垫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时点:从垫交日期(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本公司受理垫交还款申请或退保金、保险金清算之日止。垫交的第二期及以后保险费(含月交方式),利息计算时间从应交费日开始。

法定节假日顺延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①附则关于期间的规定,宽限期、撤单期最后一天如遇双休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的次日作为宽限期、撤单期的最后一天。保单不进行失效、垫交处理,允许进行犹豫期撤单。

需核保项目

个人业务

新增附加险、增加保额、复效、投保人变更(具有投保人保险责任险种)、补充告知、失效件减额交清(失效四个月以上不含宽限期且风险保额10万元以上)、连续投保(上年度发生理赔)。

团体业务

增加被保险人、增加险种、补充告知、分期交费保险合同复效、属组信息变更。

第19篇:财产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诉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第20篇:保全服务

保全服务

变更:

1、地址、电话变更:

不需要任何证件,只需要填写保单变更申请书即可变更。

2、变更投保人:

新、老投保人(必须本人来)身份证原件,保单原件,最近一次交费凭证,保单变更申请书,。

3、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保单原件,最近一次交费凭证,受益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书,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来办。

4、变更身份证号码:

新的身份证件,及能证明新、老号是一个人的有效证明,保单原件,最近一次交费凭证,保单变更申请书,委托书。

5、变更帐号:

新的帐号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书,委托书。

6、办理复效:

带投保人身份证原件,保单原件,银行存折原件,委托书。 领生存金:

1、委托别人办理:保单原件,最近一次交费凭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且户口本原件,被保险人开户的银行存折(工商银行),申请书,委托书。(只能转账)

2、本人办理:如果被保险人本人来办理,带身份证原件,保单原件,银行存折或卡原件,3000元以上的只受理转账。

退保:

只要带投保人身份证原件,保单原件,最近一次交费凭证,投保人开户的银行存折原件,申请书,委托书。

理赔报销:

带保单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最近一次交费凭证,理赔申请书,从见到医生到彻底出医院的所有单证(诊断书、花费清单、住院病例、出院小结,不能是复印件,必须是加盖原章的。)委托书。

身故理赔: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单原件、申请人开户的银行帐号。

保全裁定书范文
《保全裁定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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