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服务申请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的申请人规定
1.生存金、满期金和各种年金给付作业的申请资格人为各类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
2.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申请受益人变更。
3.要约确认的资格人为原签名资格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
4.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资格人一般为投保人,对于养老金类险种,进入领取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5.对于团体业务(不含年金领取),可按保险合同中载明或经授权的联系人作为经办人,申请书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6.其他保全项目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申请人均为投保人。
特殊情况下保全申请人规定
1.投保人死亡时:保全申请人一般为投保人合法继承人;含有投保人死亡责任并已享有保费豁免责任的保险合同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合法继承人为一人以上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办理,委托手续见委托代办规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入狱:申请资格人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服刑监狱出具保全申请书为服刑人员本人签字的证明。
3.投保人、被保险人病危:
(1)投保人、被保险人病危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成为植物人或意识不清的可由监护人(须提供监护证明)作为申请人办理。
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后死亡,满期保险金未领取时,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
应备资料
相关申请书。免填单模式申请可不提供申请书。
相关人员法定身份证明:
法定身份证明是指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官证、离退休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需由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为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带编号的军事院校的学员证。
户口簿:带照片的户口簿适用于所有人,不带照片的户口簿仅适用于十八周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人员。
监护关系证明:
对于未成年人,若未指定监护人,则其父母为其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12条、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法通则》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亲缘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法院判决
(若资格人与其监护人户籍在同一户口簿内,且该户口簿显示双方监护关系可提供户口簿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则须提供特定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现役军人可提供部队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或法院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书。) 若系统中已记录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死亡证明材料:
投保人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办理投保人变更、退保、犹豫期撤单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投保人死亡:
1.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2.投保人为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投保人户籍死亡注销证明;
4.死亡医学证明书;
5.尸检报告;
6.火化证明;
7.丧葬证明;
8.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部门对外正式发布的身故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申请书填写
申请“保单借款”、“复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保额增加权益”、“新增附加险”、“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等项目,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以示同意或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团体业务需要在申请书加盖印章时,需与投保单上的印章一致。投保时加盖投保人单位公章的在保全申请时如确实无法提供单位公章的,允许加盖经投保单位书面授权的部门章(如投保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章、办公室章、财务部门章等);若投保人为法人团体单位中的特殊团体,需加盖该特殊团体的签章,或由该团体负责人签字;若投保人为其他非法人团体的(如家庭),只需由该团体负责人签字即可。
委托代办业务一般要求
以下情形不接受委托代办业务
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借款、要约确认、特别约定内容变更、权益转换、减额交清、保单挂失、首次年金领取、签名变更、银行自动转账领款授权
确因客户出国、入狱、重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应提交省级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审批
委托代办应备的文件资料
允许委托代办的保全项目,可由保全申请资格人,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受托人应提交经委托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人亲办情况下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受托人代办保全手续应提供委托人的联系电话,涉及给付类业务必须提供手机号。
失效保单不可受理的保全项目
新增附加险、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合同借款、权益转换、给付方式变更、自动垫交选择权变更、投资转换、满期给付、保单转移保单自动垫交、借款期间不可受理或处理的保全项目
生存金/年金/红利给付、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关系转移、减少保额、权
益转换、投保人变更
保全期间计算规则
复效利息计算期间
复效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时点:宽限期间内不计收利息;超过宽限期间,应补收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失效日期(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开始算起,至公司受理投保人复效申请之日止。欠交的第二期及以后保险费(含月交方式),利息计算时间从应交费日开始。
借款利息计算期间
借款利息计算时点:从借款实付日起至本公司受理还款申请或退保金、保险金清算之日止。保单永久失效日起不再计算借款利息。
垫交利息计算期间
垫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时点:从垫交日期(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本公司受理垫交还款申请或退保金、保险金清算之日止。垫交的第二期及以后保险费(含月交方式),利息计算时间从应交费日开始。
法定节假日顺延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①附则关于期间的规定,宽限期、撤单期最后一天如遇双休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的次日作为宽限期、撤单期的最后一天。保单不进行失效、垫交处理,允许进行犹豫期撤单。
需核保项目
个人业务
新增附加险、增加保额、复效、投保人变更(具有投保人保险责任险种)、补充告知、失效件减额交清(失效四个月以上不含宽限期且风险保额10万元以上)、连续投保(上年度发生理赔)。
团体业务
增加被保险人、增加险种、补充告知、分期交费保险合同复效、属组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