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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7 18:00:1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第一条 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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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品种 │ 性质 │ 数量 │ 质量 │ 包装 │件数 │标记 ┃

┃│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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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_________。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_________。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_;保险人名称:_________。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保管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银行帐户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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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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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 办 人:鉴(公)证机关(章)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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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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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仓储合同

仓储和同

简介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合同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1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1.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

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目前,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11.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2.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13.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采集者退散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推荐第3篇:仓储合同

学校 班级 姓名 学号

2014年11月14日

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人: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保管人: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乙方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仓库所有权的前提下,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仓储物资在乙方仓库储存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各种钢材。

二、数量:仓储物资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由甲方提供。

三、仓储物资的交付、验收方式及期限:

1、甲方的仓储物资在交付给乙方仓库保管前,应事先将有关仓储物资的到货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安排货位和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2、甲方的铁路、水路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 收货人: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整车到站:杨浦车站;整船到站:复兴岛木材码头

3、为了方便联系,乙方应配备基本的通讯设备:长途电话机、传真机。乙方根据甲方验收单的内容及时组织入库验收并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完毕后将验收结果填写在验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经办人章(或签字)后转给甲方,以作为甲方的入库验收凭证,乙方对甲方发到仓库的仓储物资要建立单独的收、发、存台帐。

4、对甲方入库的存储物资,乙方必须一车一位存放、集中摆放整齐、设置标识,专人管理,并按国家同类物资存放的标准存放,以确保钢材在存放期间的质量。

四、仓储费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1)货物出库费15元/吨,如需装船每吨加收装船费10元/吨。

(2)货物到达乙方仓库全部费用由乙方实行包干,①、铁路运输卸车费780元/车皮,短驳运输费320元/车皮;②、船进起驳费10元/吨;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结清上月所发生费用。

2、结算方式:转账

五、数量及质量异议提出期限:

1、乙方在接受乙方交付的仓储物资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验收中出现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验收单不符现象,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

2、验收中出现盈亏,残损及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仓储物资到库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按标准允许的交货公差除外),并提供盈亏磅码单或残损单等由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负责处理异议时的复磅及进库物资的商检等工作。

3、仓库物资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完毕后,在以后的储存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重量等数量、质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六、仓库物资出库的手续:

1、甲方在乙方处留存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物资出库单的票样(见附件1)。

2、乙方凭甲方出据的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物资出库单(原始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库,并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物资出库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经办人签字,出库单发生涂改或印件不全的为无效出库单,乙方不得擅自出库或则拖延出库时间,由于乙方业务差错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铁路运输、汽车、及水路运输工作,其运输费用由货物买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1、甲方对交付给乙方存储的仓储物资拥有所有权。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扣留、质押、留置甲方的仓储物资。

2、乙方对甲方的仓储物资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无论货物位于室内还是室外,都负有防止仓储物资污染、变质的责任。

3、乙方在仓储物资存储期间,不得擅自将仓储物资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的仓库经营权及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权属、人员方面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以变动为由变更或解除仓储合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对甲方在乙方仓库内仓储物资,双方应按月核对库存。并提供月收、发、存报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接受仓储物资入库或者违反货物出库规定的,必须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那部分货物的实际损失及由此造成的其它费用。

2、乙方提供的货位不符合要求、或者在仓储物资存储期间因保管不善、以及非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物资损毁、灭失、短少、变质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按甲方进货金赔偿。

3、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包头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本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2月11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均无书面材料要求终止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可顺延壹年。

甲方: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法定代表人:薛钦栋 地址:上海市周家嘴路628号10楼C座地址:上海市共青路 330弄1号 邮政编码:200082 邮政编码:200434 电话:021-65456622 电话:021-65683509 传真:021-6559027 传真:021-55530336

签订日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同介绍

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方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2.仓储合同所保管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且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3.仓储合同中货物的交付与归还以仓单作为凭证。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6.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7.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变种。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推荐第4篇:仓储合同

第二讲 仓储合同

本课讲解仓储合同的特点、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储物的验收、仓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存货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例: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储煤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负责山林公司煤车到站后的装卸、清场,山林公司按每吨10元支付费用,煤到货场后10天内运完,超期则按每吨煤30元/月收费,大地公司保证煤的安全。合同签订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将3000吨煤运至大地公司的货场,双方办理了交货手续。同日,山林公司委派单位职工王五到大地公司的货场24小时常驻,负责发货及清场工作。之后,王五依照山林公司开据的提货单发货,大地公司未参与煤炭的发货。2002年5月,山林公司以其开据的提货单吨位数与交付货场3000吨煤相差500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问:大地公司是否应赔偿500吨煤的损失?

不应,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但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实际发生了变更就可以,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仓储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若是在履行仓储合同,则其操作程序应当是存货人山林公司凭仓单到仓储保管人大地公司的货场提煤,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山林公司所购的3000吨煤一到货场,即派其职工王五到货场照看货物,并由王五在货场按照山林公司开据的发货单负责发货,而不是凭大地公司出具的仓单发货。显然王五的行为是在履行山林公司安排的职责,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而不是协助大地公司发货,大地公司也未参与任何发货事宜。可见,山林公司存放煤的占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仍为山林公司占有,发货权也由山林公司控制。且发货数量全由山林公司掌握,大地公司一无所知。这与在仓储合同关系中,货物的占有权应属仓管人拥有,发货权亦应由保管人享有的性质形成天壤之别。从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分析,大地公司仅提供了场地,山林公司租赁该场地,自行保管存放的货物。双方自开始履行合同的第一天起,已将原先签订《储煤协议》由仓储合同性质变更为租赁合同性质,且这种变更是由山林公司自行提出并实施的,在此情形下仍然要求大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二、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问: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三、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还可以约定:货物的品名或品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A、紧急处置的权利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注意:

1、紧急处置指: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紧急处置权的目的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

2、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如果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产生的处置费用应该由存货人承担;如果变质或损坏是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产生的处置费用应该由保管人承担。

B、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

C、催告提取、提存的权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仓储物提存,是指存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提货或其下落不明,致使保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保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存货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在我国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通过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来办理提存。

D、留置权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须注意:

1、当事人如约定保管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则保管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2、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例: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自己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2.义务

A、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

所谓“妥善保管”,应从四方面理解:

1、应当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例:甲公司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公司,乙公司则为电冰箱制造商。双方经协商,于3月5日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甲为乙保管木底纸箱等包装材料,保管期限没有约定,保管费也没有署明,仅说明保管一天,交费人民币50元。合同成立后,乙公司于3月10日送来大批纸箱,同时还送来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生产用纸板。甲公司当天接收该物时没有表示异议。三个月后,乙公司提出续签合同两个月,甲公司表示不同意。一个月后,甲公司接到另一项要约,保管费比乙公司出价高,遂以库房另有安排为由,把生产用纸板全部挪到库外。后来,因天降大雨,乙公司那些生产用纸板全部被淋透,以至无法使用,造成损失2万多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赔偿,甲公司则称合同中没有规定保管纸板的义务,因而对纸板的损失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

现问:(1)甲公司是否负有保管生产用纸板的义务?有义务。因为甲公司接收时未持异议,视为同意保管。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提走仓储物?有权。因为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乙公司有权随时要求甲公司提走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乙公司2万元损失应由谁负担?应由甲公司负责。因为甲公司保管不善,违反了仓储合同义务,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B、具备保管条件的义务。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C、验收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

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

我着重讲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

1.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

2.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农科所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所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货物入库后合同生效。协议签定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同时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410元。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高笋进行销售。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农科所称,农科所的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2℃的库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高笋变质的是因不合理的包装所致。

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是双方互负义务的有偿实践性合同,双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对应的正是对方应该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法院在查明高笋腐败变质的原因后,按照《合同法》第383条第一款“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第394条第二款“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驳回原告蔬菜公司的诉讼请求。

D、给付保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E、仓单上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记载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问:仓单为什么要记载这么清楚呢?

主要因为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可以转让或出质的,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应注意的问题: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

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

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F、及时通知的义务

1、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及时通知的义务包括两种情况:

1、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已经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仓储物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包括第三人认为该保管物是属于他所有而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强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这是法律规定保管人的通知义务。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存货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存货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存货人之间的争议。

G、催告的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注意: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才可以通过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催告后,不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存货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A、转让的权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存货人转让或出质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发生效力。

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

B、检查、提取样品的权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向保管人提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要求,保管人应当同意。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仓单持有人:指仓单合法的受让人或质权人。

C、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

2、义务

A、说明、提供资料的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注意三个问题:

1、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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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仓储费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或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储存期间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____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对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存货人(章):保管人(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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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存货方:签订时间: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仓储物

品名 品种 含量 数量 质量包装 件数标识

第二条 储存场所、位置:

第三条 货物保管的条件和保管要求:明确是库内还是露天。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要严格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及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处理。

第六条 保管费(含倒运、上垛、破损)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的,造成

货物灭失,短件,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

和支付违约金元。

(3)保管方不得将所存货物抵债、挪用,一经发现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

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保管方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

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

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义务

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第八条 仓储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出证明文件由事故发生的政府出具。按合同履行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存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存货方两份,保管方一份。

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存货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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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储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储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附件所列物品寄托与甲方仓库储藏及保管,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观察,保持该仓储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 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天元人民币。保管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天元人民币。如果在此期间的经历供暖期,供暖费用为:

仓储的期限为:自起至停止。

第四条 前条仓储费用、保管费用、供暖费用支付时间约定每月15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险费等或凡属维持原状或者因为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限定乙方在5日内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变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变卖权,就寄托物变卖其所得金,扣去因变卖所生的费用及仓储费用、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附件:仓储及保管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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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双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仓库供乙方存储化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仓库位置:

二、乙方在甲方仓库储存 品牌化肥,每月最低按照 吨计仓储费,存货不足 吨,按 吨计算,超过 吨按实际存货数量计算。

三、货物的保管要求

1、甲方保证其仓库条件须防雨、防盗,保证乙方储存化肥的安全。

2、仓库储存货物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可不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

四、货物进出库(收发)手续

1、乙方化肥到库后,由甲方负责验收入库,并以实收的化肥品名、规格、数量等内容如实填写入库单给乙方,若出现实际化肥与货票记录不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驻点工作人员到场查看。

2、乙方提货时需向甲方出具出货凭证,甲方凭此凭证方可发货。

五、保管责任

1、化肥在仓储阶段,若货物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包装质量及产品质量本身出现的自然风化、损耗、结块等,甲方不负责赔偿。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按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赔偿。

3、甲方每月 号前,将上月的月末库存传给甲方。

六、费用结算及标准

1、装车费: 元/吨,由乙方指定提货人直接向装卸工支付。

2、火车到站:装卸及短盘费用 元/吨,甲方工作人员先行垫付,代开发票后交予乙方,乙方直接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发票代开税费由乙方承担。

以上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若有变动双方协商。

3、仓储费: 元/吨/天(甲方提供正规发票),以实际入库数量计算,每月月初甲方出具库存台账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支付。

若乙方延迟支付上述各项费用超过 个工作日,乙方承担因延迟支付费用期间款项金额5%的违约责任金。

七、其他有关事宜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货物未入库,此合同作废。

2、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推荐第9篇: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方): 合同编号:

住所:

邮编:

乙方(保管方):

住所:

邮编: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相关仓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 存货方(甲方):存货方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并依约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一方。

1.3 保管方(乙方):保管方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仓储物保管义务的合同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须是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并经过仓储营业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

1.4 仓储物:仓储物是指存货人依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的须由保管方加以保管的合同标的物。

1.5 仓储费:仓储费是指本协议第9条规定的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费用。

1.6 仓储期限:仓储期限是指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乙方负责仓储保管货物的具体期限。

1.7 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1 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物包装

3.1 存货方负责仓储物的包装,仓储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仓储物包装的方式由合同双方议定。

3.2 仓储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存货方承担该部分的损失。

4.保管方法

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对本合同规定之仓储物采取如下保管方法:

4.1 保管方选用的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雨、防潮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4.2 保管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存盘和日常检查。

4.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仓储期限

本协议规定之仓储物的保管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6.1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在协议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向存货方提出异议,视为存货方交付的仓储物符合本协议之规定。

6.3 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4 验收期限为________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7.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7.1 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入库时应向乙方提供《送货单》,乙方严格按照甲方《送货单》规定的仓储物的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放入约定仓库(仓库地址:________________),如货物存放地址需要变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变动。

7.2 保管方收货后,填制《入库单》,《入库单》应当写明入库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仓储物的相关信息。仓储物如有异常情况,乙方在《仓储单》应注明货物验收情况及异常情况,并及时将收货信息反馈给存货方。

7.3 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存货方要求货物出库,必须给保管方下达有效的出库指令,出库指令单必须具备存货方指定的专用章、签名,存货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保管方不受理出库。

7.4 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8.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8.1 除原有包装、经存货方批准运输等损坏外,所有保管责任所引起的损坏,产品短缺由保管方负责。

8.2 在包装箱完好无损、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存货方查明原因。

8.3 应由保管方承担的货物损失,按照存货方出厂价格计算。

9.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9.1 乙方为甲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仓储,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________元作为仓储费或每月按仓储货物价值的_____%收取仓储费(按甲方的销售价格为依据)。

9.2 甲方须在每月的第____个工作日内将条款9.1项下的费用依约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9.3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___%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仓储费用之日为止。

9.4 乙方所有应付的租金和费用以人民币为基准货币计量单位。

10.运输条款

10.1 双方一致同意,由________方负责将仓储物运送至条款7.1规定的仓储地点。

10.2 双方一致同意,在仓储物办理完出库手续时由______方负责仓储物的发运事宜。

11.违约责任

11.1 保管方的责任

11.1.1 存货方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的,保管方应当向存货方出具本协议项下仓储物的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盖章。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①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④储存场所、储存期间;⑤仓储费;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⑦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11.1.2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器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保管方不负赔偿责任。

11.1.3 保管方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4 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5 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方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6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仓储物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11.2 存货方的责任

11.2.1 若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2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11.2.3 若存货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11.2.4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11.3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1.3.1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1.3.2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合同的效力与期限

12.1 本合同自存货方和保管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存货方和保管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_______,签订日期为___________。

12.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不可抗力条款

13.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3.3 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4.纠纷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双方可向____________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第10篇:仓储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甲方):

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乙方): 东方储运公司

签订时间:2012 年 6 月

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品名

品种规格

性质

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小麦____________________60万公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货物保管地

保管方法:根据▁▁▁▁▁规定进行保管,或者▁▁▁▁▁(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待误索赔期或者发生物种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手续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保管费用和结算办法

保管费率为▁▁元/天·t,不足12h按半天计算;总保管费用为50000元。费用在货物交存保管的天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到期前交付。结算办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向保管方支付违约金▁▁元。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元/t·天。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正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挂: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心得

经过这一次编制的合同,我们知道了许多合同的细节内容,通过网上搜索仓储合同的模式,制作本案例的仓储合同来发现具体问题,也加强了我们的实践动手能力。此次编制合同使我们对仓储这门课程有了全新的认识,掌握了一些比较实际的问题,加深了我们对仓储作业流程的理解,同时我们也知道了自己以后往哪方面发展,在校生应该要掌握哪些知识,才更有利于我们的就业。

仓储管理是一门重要的学科,我们也开了一个学期的课程来学习仓储管理,通过一个学期的仓储管理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每个公司都会有一定量的货物储存,都有一定的仓库,在这中间,我们特别注重第三方物流业中仓储业务的发展,通过第三方物流中的仓储业务,能够为许多工业企业节省物流的开支,也更好地集中力量去专门生产,而把物流实行外包。通过第三方的仓库来实现本企业的零库存。 我们也深深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使我们具备较强的处理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的真正目的。

此外,让我懂得了物流过程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为我以后的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积累了许多仓储管理的经验。此外我也认识到就目前来说我还有很大的不足,不只是一点不足而是很是大的不足。

要想学好一门课,要真正的去参与进去,真正的去实践。这样才能熟悉它。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去应用,去接近工作。现在的学习是在为以后打基础,争取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真正的物流者。

第11篇:仓储合同诉讼时效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

1、合同一般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4、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12篇:北京市仓储合同

北京市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签订地点:

存货人:签订时间:

第一条仓储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 │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性质│ 数量 │质量│包装│件数│标记│ 仓储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条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存货人违约责任:。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存 货 人│保 管 人│

│存货人(章):住所:│保管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税号:邮政编码: │

└────────────────────┴────────────────────┘

第13篇:仓储合同(3)

仓储合同(3)

兹有______(甲方)委托______(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

______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

┃存货人│品名、规格│单价│数价│交货日期│储存仓库┃

──────┼──────┼─────┼────┼────┼────┨

┃│││││┃

┠──────┼──────┼─────┼────┼────┼────┨

┃│││││┃

┠──────┼──────┼─────┼────┼────┼────┨

┃│││││┃

┗━━━━━━┷━━━━━━┷━━━━━┷━━━━┷━━━━┷━━━━┛

协议条款:

1.仓储物验收及仓单

2.储存场所及方法

3.仓储物保险

4.仓储物的提取

5.仓储费

6.违约责任

存货方:______仓管方:______

住所: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14篇:十二、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仓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一种专门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行业。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之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鉴于

二者存在诸多不同,新的合同法将二者分开,作为两种合同予以表述。

2.仓储合同的特点

(1)保管人必须有特定资格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2)标的物须为动产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必须能够移动,可以存放到保管人的仓库之中,所以只能是动产。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多数是种类物,但一经建立仓储保管关系,该种类物就特定化了,因此,保管方不能擅自调换和动用保管物,在合同终结时,保管方返还给存货方的应该是原交付保管的物品。

(3)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存货人对标的物始终拥有所有权,保管人对标的物在储存期间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合同期满时保管人必须将储存保管物完好无损地交还给存货人。所以,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性的合同。

(4)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诺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双务,就是合同生效后双方都负有义务;所谓有偿,就是存货人要按约定付给保管人报酬或其他费用。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书面形式的仓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这是仓储合同的标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货物的品名、品类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数量以法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质量应依照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执行国家有关专业包装标准或由当事人约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和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状况等。验收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由当事人协商约定。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验收日期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至。

4.保管要求

有些货物要求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这些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双方应当详细约定货物进出库的具体办法和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

6.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有些货物会产生一定的损耗,或者有一定范围内的破损和计量误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如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当然要执行这些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双方可协商确定。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等

计费标准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等。要写明由哪方承担费用,并标明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和地点等。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双方约定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违约,明确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等。由于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不同,违约责任要将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分开撰写。

9.合同的有效期限及变更解除

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及货物的储存期限,如果需要,还可以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11.双方认定的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如有上述条款不能表述的内容,可约定其他条款。

【 范 本 】

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

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⑴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⑵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⑶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⑷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⑸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⑴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⑵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⑶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⑷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⑸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⑹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⑺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15篇: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货场代存代管甲方的钢材,并指定乙方负责运输,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费用结算及标准

1、仓储吊装费

2、运费 结算价格:

3、结算方式:

4、付款方式:现金或支票。

二、存放条件和要求

1、存放地点:

2、存放期限:

3、存放条件:

三、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货物到达前三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仓储准备。遇特殊情况对货物不能按时到达或取消货物入库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货物出库时,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将出库通知单(含材质、规格、数量、炉批号及指定的车辆号码)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凭盖有甲方备案印章的出库通知单(甲方印章及出货通知单统一样式,在乙方备案)并严格按照出库单的要求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3、甲方因故变更货主时或送货地点的,应及时向乙方递交盖有公章的变更通知书,乙方接到通知书后,原甲方的提货单或出库单终止执行。

4、货物到达后,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收费标准按时支付仓储费及运费,每逾期一个月交纳,则按所有费用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货物进行留置。

5、乙方不涉及甲方的经济纠纷。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产品的入库运输,并保证甲方运输计划的兑现率在95%以上(指生产合格并可以发运的货物)。

2、乙方负责对甲方货物的出入库及在库管理,并为甲方建立完整。规范的出入库台帐,甲方要求对帐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甲方对特殊需要的产品要求乙方给予特殊防护的,应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后,应尽快通知甲方货物所到的规格。品种数量等到货信息,最长不超过12小时,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详细资料及时验收入库。乙方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核查和追索,货物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无异议后,签字认可,货物方可入库。

4、乙方为甲方提供及时装卸服务,不得影响甲方的业务开展,并帮助协调甲方货物出库运输道路的通畅(指当地居民的干扰)。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年度认证工作,为甲方提供所需的乙方资质材料。

6、乙方不涉及甲方的经济纠纷。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甲方货物损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承担赔偿,赔偿费用从结算费用中扣减。

2、甲、乙双方或单方遇特殊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需终止合同的,双方另行商议。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六、承包期限

七、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时间:年

第16篇:仓储保管合同

XXXXXX物流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合 同 编 号:201213311201 合同签订地 :

存货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保管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1 货物品名: 1.2 品种规格: 1.3 数量: 1.4 质量: 1.5 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2.1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2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乙方货物送到甲方后,甲方应及时做好货物的接收,装卸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商品特殊性进行保管,对乙方货物完整、安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XXXXXX物流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第四条、交接时间和地点:

交接时间确定为仓储物的入库时间,保管人须在此准备好货位并确保能够进行交接。交接地点表明了运送货物入库的责任承担人,但还需要明确卸车搬运的责任人。

第五条、保管期限:

日至

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进行洽商,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执行中任何一方因业务变动需终止合同的,请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该情况下双方不产生任何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6.1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3 验收期限为 5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七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九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XXXXXX物流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9.1 收费方式:

(一)按面积收费:

(二)计件收费:

(三)其他服务收费

(四)月收费合计=面积收费+价值收费+其他服务收费

说明:面积收费、计件及价值收费均包含仓储配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配送、装卸、打印入库送检单、包装条码、拆包装信息服务费用,须提供其他服务的在其他服务收费中体现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计件收费依据为:甲方为乙方提供有效出库单据(生产使用、配件销售、乙方自提、废品清退、等通过甲方运作出库单据),按单据合计数量计算收取金额。如乙方需要其它服务与甲方协商,以其他服务项目体现,另行收费

9.2 结算方式:

1)、其它:□支票、□电子汇兑、□汇票式、□现金乙方依据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按时支付甲方。经协商,双方选择银行电汇(T/T)的方式进行付款。

2)甲方开具服务票并提供给乙方作为付款依据。

9.3 付款时间:

1)面积收费:合同签订日起按季度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2)计件收费:次月15日内甲乙双方依据出库单核对出库数量,依据XXXXX公司结算单核对价值,双方签字确认,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3)其他服务收费: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4)乙方应于开票后30天内支付甲方费用。乙方未按约定给甲方付款,延期需以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确认,违反合同支付时间的,甲方有权停止配送物资或扣留乙方收料单据,直至乙方付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仓储物的保险约定: XXXXXX物流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物必须进行保险,若存货人已对仓储物进行了保险,必须告知保管人所投保的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未保险的可以委托保管人进行投保,但仍然由存货人承担保险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保管方的责任

(一)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四)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其它约定责任。(甲乙双方自行商议) 12.2 存货方的责任

(一)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20%(或 15%)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二)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四)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XXXXXX物流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五)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10000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六)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七)其它约定责任。第十二条、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0.1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10.2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0.3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10.4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续订

13.1 租赁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之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修改协议。

13.2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13.3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将该房屋交于乙方,经乙方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或严重影响; XXXXXX物流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将物业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有损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13.4遇有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合同之履行已完全没有可能,本合同解除。

13.5本合同解除及终止之后20 日内,乙方有责任将该房屋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包括乙方的装修物不计费随同该房屋一并交还给甲方。

13.6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1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甲方同意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产生的任何纠纷,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5.1 由于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抗力事故(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致 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具体事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15.2 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赔付贰万元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15.3 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红章。

15.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在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 协商解决,所形成的约定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

XXXXXX物流公司

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址:XXXXXX

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

委托代理人

:XXXXXX

委托代理人

:XXXXXX

话:XXXXXX

话:XXXXXX

挂:XXXXXX

挂:XXXXXX

开 户 银

行:XXXXXX

开 户 银

行:XXXXXX

号:XXXXXX

号:XXXXXX

邮 政 编

码:XXXXXX

邮 政 编

码:XXXXXX --------------------------- |鉴(公)证意见:

| |

| |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

有效期限: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日 月

第17篇: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货物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储存货物的货物包装:

2.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1 3.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货物按________的方式进行保管

第四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货物保管的条件:____________ 货物保管的要求: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期限

货物保管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_______ 第七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计费项目:____________ 计费标准:按______标准计费 结算方式:按_______方式结算

第八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2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__天,国外到货不超过__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九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方式、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发运手续及费用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入库方式:由___方送货入库 出库方式:由___方提取货物

2.货物入库的时间:__年__月__日

货物出库的时间:__年__月__日 3.货物入库的地点:__________

货物出库的地点:__________ 4.货物入库和出库的运输方式:__运输 5.发运手续:发运手续由___方代送、代办

3 5.货物入库的相关费用由__方承担

货物出库的相关费用由__方承担

第十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损耗标准按照____标准办理,损耗处理按照____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3)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4)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元。

(5)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6)其它约定责任

4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或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 5 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本合同受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货物的保险

6 本合同中的货物由____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经费保险费____元(人民币),由____方承担,保险期间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保险人名称是____。

第十六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__份(正本__份,副本__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__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__份。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鉴(公)证意见:

| |

| |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年

日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有效期限:

月 日 至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8

第18篇:仓储物流合同

****贸易有限公司仓储保管配送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满足本公司正常均衡供货需要,保证商品按区及时准确配送到贸易客户,甲方将仓库及仓储商品,委托乙方进行仓储、保管、配送、货架器具回收,以及信息反馈等仓储物流服务,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货物验收:

1、乙方负责厂家供货时的商品验收工作,包装外观、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如发现订货与到货不符或日期等质量问题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单据上签字注明。

2、乙方不得将未复核验收的商品蒙混进仓。不可以事后验收为借口,推卸出现差错、损失的责任。

3、自商品验收入库之后,商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对每件商品指定保管责任人,并对商品的丢失、被盗、损伤、脏污、霉变、过期等负有直接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仓储保管:

1、商品及货架进仓后,乙方应及时做好商品的接收、装卸工作,装卸搬运商品需轻拿轻放,

严禁乱丢乱扔、野蛮装卸。

2、乙方储存商品时按商品类别合理排放。堆码商品不超高、不超重、不倒塌、不压垮。

3、乙方必须定期检查商品,每天做好防霉、防虫、防损伤、防过期、防脏污以及防火防盗

工作,确保商品安全。仓储时商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并严格按先进先出原则。

4、仓储保管细则参看《仓库管理规定》。

三、配送服务:

1、乙方负责每天中午前到甲方办公室收取送货单,并根据甲方送货单及时准确将商品送到

贸易客户仓库。

2、乙方负责每天按送货地点远近安排司机送货路线,确保公平公正并及时与司机沟通。

四、票据管理和信息反馈:

1、乙方负责将核对条码并验收后的商品录入电脑,保持数据准确。

2、乙方保持每天流转送货、配送、赠送、退货、调拨等等的数据准确,单据按公司要求登

记留底备份。

3、送货单仓库需划单的,乙方必须及时在电脑系统更改,重新打单后方可送货。

4、乙方对存货不足、保质期临近商品、畅供断货品、来货未销或滞销品要及时以书面记录

形式通知反馈。

五、责任及义务:

1、

2、乙方须向甲方缴交押金万元,合同期满时予以退还。商品在仓储、配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过期的,乙方须承担

责任。鼠咬及人为损坏的,合同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各承担商品金额的50%,以后由

乙方100%承担;库存商品丢失及过期的,乙方负责按出货价100%赔偿。

3、成本仓及半成品仓旧日期商品未及时书面上报甲方处理的,或超过二个月未处理旧

货商品未书面上报的,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责购买。

4、

5、

6、乙方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送甲方商品。并且每周必须清理仓库散货。 甲乙双方每月5日、15日、25日进行一次账务核对并双方签字、确认 甲乙双方每月第一个周六盘点仓库并双方核对数据,乙方应保证甲方商品安全及数

据准确。盘点时库存缺少的,缺少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工资每月在核对盘点差异后发放。

六、补充事项:.....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2012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如有补充或变更,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出现争议无法解决时可通过国家司法途径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在本合同到期前90天进行洽商,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2012 年月日日期:2012 年月日

第19篇:仓储服务合同

仓储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一致同意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仓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库房结构及设施要求

1.该仓库建筑符合中国有关的建筑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供乙方作为仓库。

2.库房需安装雨篷、采光板,保证库房外有足够的作业场地、装卸货场地、停车位等。

3.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消防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装警示牌等。保证拥有符合国家消防规定的建筑物和设施配备,管理检修更换消防器材和设施,对乙方使用的库区的消防安全负责,确保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

二、甲方承渃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天24小时收发货的服务承诺,并保证当天所有收发货车辆全部装卸完毕。

2.甲方保证仓库的内部环境适合存放普通货品。

3.甲方必须每日执行日清日洁工作,保证库房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4.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仓库所在区域不是交通管制区域,保证乙方车辆的进出。

三、仓库概况及约定

1、甲方的仓库位于:市,仓库名称:。

2、乙方按实际使用的面积支付仓储费。

四、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费用结算

1.费用标准

仓储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装卸费:______

入库费:______

出库费:______

操作费用: ______

2.费用结算

所有费用每月(按日历月)结算一次。甲方需于每月日前开具上月费用的正规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时间内,将所有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号。如因乙方原因拖欠费用,甲方有权每日按拖欠费用的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3.押金: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押金元,于合同签订后天内一次性缴纳。期满后,如双方无争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押金。

六、库房管理、商品保管及相应的要求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库房均由甲方人员进行管理,甲方应根据储存商品的属性及乙方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重新划分仓间,保证库房内库位划分合理、标识清晰,并根据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仓位,保证产品的“先进先出”原则;甲方应搞好库房卫生和商品物流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商品型号、数量正确,质量完好。

1.乙方有权对甲方仓储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仓储要求的行为进行考核并要求甲

方进行相应整改。

2.甲方保管员必须每日盘点对账,日清日结,保证账卡、账账、账物相符。

3.产品入库后若出现产品批次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提供的批号确定对应的产品,并将其单

独存放等待处理。

4.仓库必须门窗封闭,有通风设施,仓库每日保持通风干燥,库房和产品包装箱的灰尘要及时打扫,

避免有灰尘。

5.产品码放实行定置管理,不同产品,不同型号、不同规格必须分开存储并设置标识牌,产品严禁侧

放倒置,码放时必须按指示箭头朝上,码放整齐;产品码高层数必须按乙方提供标准进行码放。库存产品需分类分区域按货位摆放,按乙方要求标准留出墙距、货位间距及盘点通道,以备盘库清点;零散或不可发产品(包装箱破损、受潮、发霉、机损等)需设立暂存区域,设置单独的标示牌。

6.甲方仓库应当配备满足货物装卸的工具(如叉车、夹板车、液压叉车、小推车、托盘等)。所使用

的工具应保持完好状态,对机器无损伤。

七、商品入库

对于商品入库必须依照:及时码放、及时验收、及时返单的原则:

1.乙方负责提供货物入库票据、样本和印模,甲方凭乙方规定的正式入库凭证办理入库业务。

2.商品入库前,乙方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仓库应做好记录,安排入库计划。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

书面的,准确的,可操作的有关乙方货物之验收标准与方法,若入库货品与验收标准不符或破损包装等问题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货物入库。

3.甲方不对包装箱内在货品质量问题负责,但乙方须提供相关的全面的书面的保管方式和码放标准之

资料,以便甲方确立正确的货品码放和保管方式。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给甲方相关资料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而货物短缺、损坏或货物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腐蚀、易变质等特殊物

品,乙方必须事先如实向甲方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由甲方决定是否接收。乙方不得在货物中夹带前述危险物品或特殊物品。否则,甲方有权随时根据情况采取销毁、使之不能危害等紧急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商品出库

1.仓库中所有产品出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保证产品数量、型号、品牌准确的原则。

2.商品出库,提货人必须凭正式提货凭证(提货单、领用单)提货,提货凭证必须是乙方向甲方仓库备

案的提货凭证,同时单据上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印鉴和签名,同时不论是自提还是直送货,提货单上必须同时有提货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否则甲方可拒绝发货。

3.甲方必须按乙方单据指定的项目号、品名、数量、库位、批号发货,不得擅自改动;仓库必须按照

发运提单所规定的内容检查产品的装车数量。

4.装货时必须检查产品状态,避免破损产品装车;如果仓库库存与发货数量相同,破损产品又无可替

代产品,甲方必须通知乙方,等待进一步指示 。

5.甲方仓管员必须及时把提货凭证方留存的联次返给乙方,以便乙方在其物流系统出库。

6.对于当天已出过货的产品应及时盘点,同时应及时与乙方系统数据进行核对,以便有效的避免货差

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九、货物盘点

1.甲方应定期(不低于每月一次)进行大范围实物盘点,同时提供由保管员、复核人员签名和单位盖章

的盘点报告,并交乙方备案(盘点表格形式由乙方提供),

2.甲方应每天对当天出货的产品进行盘点,将每天的仓库动态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给

乙方。

十、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1.仓库由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商品负保管责任,即从乙方货品进入甲方仓库保存至出库,不包括从

乙方处运至甲方仓库。

2.货物交换手续: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章确认的年月日库存盘点表中所列各型号数量

对应货物为准,乙方将该批货物仓储保管权一次性交接给甲方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仓储商品,乙方商品进出货的有关单据及流程由乙方设计提供;甲方保管人员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操作。

3.甲方严格凭甲乙双方确认的单据发货,如发现提货单不符,字迹不清、手续不全(相关主管人员的

签字、发货印章、提货人的签字和身份证号),错开或冒开票,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4.乙方有权对仓库货物进行不定时盘点,如发生错误或短少,甲方应进行赔偿。

5.甲方应无偿提供在雨季装车时所需的保护装置,以便保证乙方的正常进出货。

6.甲方按乙方要求管理仓库,根据储存产品的属性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养措施,确保货物的完好

无损,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收发业务,若在高峰期,库容超出原定协议的地方,甲方有义务代为储存,费用照实际使用面积及天数计算向乙方收取。

7.经甲乙双方确定仓库的地址方位后,甲方不得随意调整乙方所使用仓库的地址和方位,经双方协商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除外。

8.在仓储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协议,提前收回该仓库,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仓储费的违

约金。

9.在仓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仓储费的违约金。

一、合同期满时的约定

1、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希望延长本合同期限,双方应随即就延期进行谈判,乙方具有优先权,并沿

用本合同条款。

2、本合同到期尚未签订新合同前,但双方仍在合作当中,则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3、此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仓库,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间仍

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及费率执行,按甲方实际使用面积及天数结算仓储费。

4、如果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需要乙方迁移仓库,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搬舱。

5、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仓库,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安排新的仓储资源。

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2、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发现库房有严重的结构问题,经双方认可的房屋检测机关鉴定后,以书面形

式证明不合适继续做仓库使用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3、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仓库如遇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依政

府规定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4、合同在有效期内如一方确有实际困难或不可抗力的外来因素,不能使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书面

陈述情况提出要求,提前中止合同,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5、在租赁期间,如因乙方业务发生变化需提前中止合同,则乙方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

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6、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合作时,经甲乙双方确认无帐物差异,甲方与乙方核对合同期内所有

未结算的费用明细,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的80%汇至甲方账户(凭银行汇款证明),乙方方可开展移(撤)库工作;剩余20%费用乙方将在移(撤)库结束当日前汇至甲方账户(凭银行汇款证明)。

十三、其他规定

1.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20篇:仓储服务合同

仓储服务合同

本仓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6年 11 月10 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

存货委托人,熊彩全 公司 ,一家在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

仓储保管人,大邑工厂,一家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

鉴于:

(1) 仓储保管人拥有合法经营石化产品储存的营业资格并拥有将其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油罐提供给存货委托人的充分权利;

(2) 仓储保管人愿意向存货委托人提供其位于工厂内的库区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存放燃料油等产品的相关服务,存货委托人接受仓储保管人提供的上述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89》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油品仓储和服务

1. 仓储保管人将利用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油罐及相关设施,负责对存货委托人存储的油品提供仓储服务,具体包括:存货委托人油品的入库、出库等作业和油品汽车发运的灌装、计量等作业。

2. 仓储保管人保证为存货委托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油罐及相关设施已被授予进行油品的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所必须的所有法定许可证、行政批准和证照,包括消防安全、仓储资质等。存货委托人必须提供有效的 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经营,并承担违反国家法规、法律的责任。

3. 仓储保管人应做好为存货委托人代储油品的准备,在合同期限内可用储罐容量为300立方米(现有卧式罐4个、新建2个,其建造费用由存货委托人负责,合作期满后产权归仓储保管人)。存货委托人如需对仓储保管人的罐区进行改造,需要得到仓储保管人书面授权。

4. 仓储服务时间为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 2021年 10月18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外签订协议或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延长仓储服务期。

5、仓储保管人租赁给存货委托人卧式储罐6个,用作燃料油的储存。

第二条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服务

1.仓储保管人应当以本合同第一条的目的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前述的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及其他相关服务。

2.对在仓储保管人油库存储和发运的油品,存货委托人应在油品抵达数量及批次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之仓储保管人,仓储保管人应根据存货委托人通知,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做好油品接卸及出入库准备。如因存货委托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油品无法及时接卸及出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仓储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3.存货委托人人员进入仓储保管人油库,应严格遵守仓储保管人安全管理制度。4.如因仓储保管人装卸设施原因造成汽车滞期,产生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承担。仓储保管人负责存货委托人汽车的发运工作,车到后应及时安排装车作业。

5、仓储保管人为存货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配套专用输油管线、油泵应定期检修,

保证存货委托人收、发油过程中使用正常,如因仓储保管人原因造成存货委托人延迟发货而遭受损失的,由仓储保管人赔偿存货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6、仓储保管人应保证仓储设施的完好,确保存货委托人货物入库、出库的畅通。

7、仓储保管人应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得泄漏存货委托人客户信息、库存信息等相关商业机密;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卸货和发货;不得怠慢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不得对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收任何费用(如加班费、灌装费等)。

第三条油品入库及发货管理约定

1、每批货物入库时,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就油品的数量和质量书面予以确认。仓储保管人就确认的入库数量向存货委托人出具《油品入库单》。双方对入库数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现场验收,委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所有油品发货或出库,仓储保管人必须凭加盖存货委托人发货专用印鉴的书面《提货通知单》为依据,该《提货通知单》样式为本合同的附件,如通知单样式发生变更,存货委托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仓储保管人。《提货通知单》可以传真形式发送,在此情况下,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指定电话核实后方可发货。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

3、存货委托人客户可凭《提货通知单》传真件到仓储保管人油库提货。凭传真件提货时按以下程序操作:

① 正常情况下,接收提货单传真时间:周一至周六(08:30~11:30;13:00~18:30)及周六上午(08:00~12:00)

② 仓储保管人收到存货委托人的提货单传真后,根据存货委托人所提供的样单(存货委托人样单及各要素﹑注意事项附后)对各项要素,包括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提货人、车号、数量、提单签发人等进行复核后发油,传真件不得有任何更改。仓储保管人收到传真件后即与存货委托人指定人员( :)电话联系,确认发货事项后方可发货,传真件当日有效。仓储保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下,对提货单传真件的真伪不负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存货委托人自行负责。

③提货传真件到达仓储保管人后,存货委托人因客户要求更改车号﹑吨位,作废传真件必须传真说明或其他调整单据等。不能在原提货传真件上作任何更改。否则,仓储保管人会将视此传真件为无效传真件,不予发货。

4、特例情况(周六下午,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发货必须凭存货委托人()手机短信和电话才能发货,仓储保管人现场操作人员按仓储保管人电话指令执行。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双方可验证信息,仓储保管人应保留至获得正式提单之时,在此特例情况下,存货委托人每天发货数量不超过150吨。 第四条费用与结算

1、仓储服务费

仓储费收取的费用为万 元/年,主要包括装车费、卸车费、储罐使用费,人工水电费等。采取按6个月征收的方式。

2、仓储服务费结算

仓储费以现金的方法由存货委托人汇入仓储保管人指定账户。

3、仓储保管人指定的账户为: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仓储保管人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计量、质量交接约定

1、计量交接范围、储存地点及计量账务

计量交接标的物仅限于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代收代储的燃料油,储存地点为工厂厂区油库,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储存过程中的油品数量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存货委托人指派相关人员协调仓储保管人对油品数量的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装卸车数量以仓储保管人磅秤为准,仓储保管人提供磅秤检验合格证,存货委托人也可聘请仓储保管人认可权威机构对磅秤进行校检。

2、计量交接点和交接量的确认 (1)入库交接

入库油品,均以每车实际卸货数量作为计量交接,交接量以存货委托人、仓储保管人双方共同监测数据为准,如有异议,可复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交。入库交接必须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按照本条第7款关于油品进库的相关程序进行。

(2)出库交接:汽车槽车发油以仓储保管人磅秤作为发运数量依据。

3、储存损耗和发货损耗

燃料油的定额储存损耗量为1‰。

4、出货量

⑴、出货量=《油品入库单》交接量—定额储存损耗量。

⑵、经仓储保管人同意,存货委托人可定期对仓储油品数量进行核对。

5、数质量纠纷处理

(1)出、入库的油品出现卸、装车超耗时,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共同查找原因,超耗由责任方承担。出现计量、质量纠纷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赔偿依据为异议提出当日中油品同等型号当地价格。 (2)如发生仓储保管人擅自处理存货委托人油品的违约行为,仓储保管人除按该种油品当期最高市场价格及时赔偿存货委托人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质量要求 (1)进库

① 存货委托人向仓储保管人提供随货同行的 分析质量检验报告书和货物运单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② 卸车完成后,第三方检验机构或船方(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人员共同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油罐取样,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同时封样留存。

③ 存货委托人和仓储保管人最终的入库油品的数量由双方书面予以确认。 (2)取样、留样

① 取样执行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所有油样经交接双方签字,由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负责保存,油样保存有效期90天。 (3)出库

①存货委托人销售油品后,用户在仓储保管人油库提油,如果因计量、质量出现争议,应在油库现场内提出异议,仓储保管人有义务积极处理,因仓储保管人责任,造成的后果由仓储保管人承担。仓储保管人使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在有效检定周期范围内。 第六条健康、安全与环保

1.仓储保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存货委托人可以对仓储保管人的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仓储保管人应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如因仓储保管人在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存货委托人财产和人员损失,应由仓储保管人承担法定责任。

3.存货委托人保证其指定到仓储保管人的设施提取、装运产品的车辆符合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和部委规章的规定。这些车辆在设施内的活动必须符合存货委托人关于健康、安全和环保的合理要求,否则仓储保管人有权拒绝装卸油品。 第七条保证

1.仓储保管人应保证仓储的油品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库标准。

2.仓储保管人应确保仓储油品的安全,如有异常,仓储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委托人,同时尽力进行调查处理。

3.仓储保管人应确保其储存罐及油泵等设施于装车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装车。如由于仓储保管人储存罐或油泵原因致使存货委托人装油船只延误,而使存货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仓储保管人应赔偿存货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所有权、责任、赔偿、保障、风险与保险 1.本合同项下的油品一切时候都属于存货委托人所有。

2.油品在进入油罐或仓储保管人的公用设施后,交付给存货委托人指定的提货人之前,油品的毁损、灭失法定风险由仓储保管人承担。

3.仓储保管人保证其与油品的储存、装卸、中转有关的操作人员全部持有合法合格的上岗证,并应持续接受严格的岗位培训。4.双方保证一切方面均应遵守与油品有关的法律、法规。

5.若提货人向存货委托人提起关于在提货区域提货时间造成伤害、损失或损害的赔偿、控告或诉讼,而上述伤害、损失或损害是由于仓储保管人或其雇员或其承包商的疏忽、渎职、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仓储保管人应赔偿存货委托人的由此引起的法定损失。上述赔偿责任应包括支付存货委托人在应对任何前述控告或索偿的辩护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若前述伤害、损失或损害是由于前述提货人违反仓储保管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仓储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在租期内和任何延续租期内,仓储保管人应向一家保险公司投购和维持火险及扩大财产责任保险,并保证货物足额保险。仓储保管人还应购买和保有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用由仓储保管人承担。存货委托人应为购买和保有上述保险提供需要的相关文件等协助。上述保险均以仓储保管人为受益人,费用由仓储保管人支付。在签订本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应及时向存货委托人提供上述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到期前提供新的保险凭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仓储保管人过错造成存货委托人的油品损失,仓储保管人应按油品实际损失(当月存货委托人该品号油品销售单价×油品实际损失数量)向存货委托人做出赔偿。

2.存货委托人若未按时向仓储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存货委托人应在限期内补齐外,同时,还应每逾期一天按拖欠费用的万分之一向仓储保管人支付滞纳金。在超过规定时间七天仍不付仓储费,则仓储保管人有权扣押与存货委托人所欠仓储费同等价值的油品,直至存货委托人付清仓储费和滞纳金为止。但因仓储保管人原因造成的上述情况除外。

3.仓储保管人没有按照本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存货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就本合同目的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下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天灾、地震、雷击、风暴、台风、龙卷风、飓风、山崩、严重干旱、冲毁或瘟疫;

(2) 战争、暴动、内战、封锁、禁运、叛乱、故意破坏、公敌行为、内乱。 任何政府、民事或军事部门的命令、判决、裁决、决定或其它行为或不采取行动不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及其对履行本合同的障碍或影响通知另一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及时恢复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活动及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且在此类事件或情况结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3.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的合同履行的延误、中止或不能完全履行,不视为合同违约,由此造成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4.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导致受影响方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且延迟持续时间超过六 (6) 个月,则另一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终止本合同。 任何此类通知不可撤回,并且通知中应指定合同终止的生效日期,此日期应在此通知发出后的 [十四 (14)] 日之后。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其有效性、适用、解释与执行以及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偿的是非曲直)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因本合同而导致的、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效力、履行、终止和违约的争议,应通过本合同缔约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当地法院解决争议。

3.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与争议事项合理相关的任何事项之外,缔约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通知

1.缔约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需要发送给另外一方的一切通知及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传或传真发出,书面通知可以通过人工交付,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方式送达下列指定地址,或缔约双方此后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它地址。 存货委托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仓储保管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2、如果通过人工交付或快递发送,通知将被视为在签收之日送抵收件人地址。如 果通过传真发送,通知在发送之日经确认后将被视为送达收件人处。如果于任何营业日下午五时三十分之后(收件人地址所在地的当地时间)或者于周六12:00以后、周日或国家法定假期的任何时间通过传真发送任何通知,该通知将被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点送达。

第十三条其他

1.对本合同的中止、变更、终止及解除应当进行约定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做出。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存货委托人: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人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成都

帐号: 时间:

仓储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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