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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样本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9: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仓库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仓库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仓库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出租仓内面积平方米,带雨蓬过道作业区厄运及公摊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消防类别丙类(防火)货物存放,以及该等用途可能附带的其它合法用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该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满,如果乙方届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违约情形,甲乙双方有续租意向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但乙方需在本合同期满前 2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商定续租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在本合同期满前 2 个月内,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就该房屋的续租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甲方可在事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时间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甲方可就该房屋的待售或待租作广告。

第四条 租金及费用

1.甲乙双方订明在租赁期内,装卸费随仓租费一同结算,仓库租金及费用计算如下(以下不含税):

1) 合同期内的仓库租金为元/平方米·月;仓库带雨蓬过道作业区租金为元/平方米·月。

2) 合同期内的物流服务管理费按承租面积计算,元/平方米·月

3) 带托盘装卸叉车费:元/托(单边)。

4) 短途运输费元/车·次(单边)。

2.以上费用未含税,税费乙方承担:所发生费用全部开具运输发票税率为7%;

3.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第一个期房租,以后每月房屋租金及管理费于上月25号之前付清;搬运费及短途运输费于次月3号之前相互核对完毕,于次月10日前付清。

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现金/□支票/□汇票/■电汇/□其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收款帐户名,开户行,账号。

5.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租金和其它款项的义务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义务。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并经甲方同意外,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撤销、扣减或抵消本合同项下到期应支付的任何租金。

6.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承担并缴纳因使用该房屋及公共设施所发生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园区管理费、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安装及使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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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加班作业(每周6天8小时制),甲方需派人员协助乙方进行加加班作业,加班作业人员费用由乙方支付。支付标准为:100元/人·次。

第五条 房屋产权

甲方保证已经了解了仓库的实际情况并已经如实将所了解的告知乙方。且甲方保证其对于该仓库的合法所有权,今后如有关于房屋产权等方面引起的一切问题,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仓库的交付与接受

1.在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后,甲方在租赁期开始日以该房屋现有状况交付该房屋给乙方使用。

2.在收到甲方房屋准入通知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对该房屋的任何占有或使用应遵守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租赁期开始日双方未完成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甲方以该房屋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对该房屋是否适合乙方开展业务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乙方如因业务需要需对该房屋增加管理上的要求及增加设备设施或需对该房屋进行改变的,均须符合法律或政府部门的要求并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实施,且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仓库的使用和管理

1. 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管理费中包含如下服务项目:

1) 保安,对出入库及库存货物进行安全防护,防火防水防盗

2) 验货,对入库货物进行货物验收,防范因包装问题导致的货物潜在存储风险

3) 仓管,对出入库的货物进行出入货物清点,每月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4) 建帐,对出入库及库存货物用《仓储管理系统》进行帐目管理,保证能随时向乙方提供实时出入存数据。

5) 理货,对于在库货物进行合理的仓位整理,以保证仓库的有效库容率

2.该房屋之仓库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储存类别丙类物品之用途,是货物高度集中地。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相关的安全防火制度,存放的货物不得超越国家消防法规的限制,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鲜活及污染环境的物品,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入仓货物进行认定。但如因乙方存放的货物违规造成火灾事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3.仓库货物堆放甲方要按规定留足通道、支道、墙距、灯距、柱距、顶距等;仓库的地面荷载为 3.0吨/平方米,乙方存放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荷载。

4.仓库供电、供水容量按甲方原设计标准使用,乙方不得随意要求增加容量,不准未经甲方同意乱拉、乱接水电线路。乙方如需增容或增设水电线路,须获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的货物和人员进出该房屋及其物业管理区域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以谨慎、安全和恰当的方式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其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能从事使该房屋结构改变的活动,且不能从事任何会损害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对该房屋及土地的使用价值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活动。

7.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约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8.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场地和公共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公共部位、场地添加任何建筑或设施。

9.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的要求,不得产生任何有毒有害、刺激性等影响环境的气味、烟、尘、气体、噪音、物质或振动,不得有对其他用户或附近的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干扰的行为。

10.甲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内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仓库内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货物进出的管理工作。甲方对乙方货物贮存的物品质量不负任何责任。

11.甲方应承担其在该租赁期间因租赁仓库硬件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政府收费和法律责任;乙方则应承担其在该租赁期间因入仓货物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政府收费和法律责任,甲方自始至终不承担因入仓货物所产生的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12.甲方经事前通知乙方后可在合理时间进入该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物业检查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可由甲方进入该房屋进行的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该房屋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限期整改。

13.甲方应确保其仓库内消防、环保、职业卫生设施到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因其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承担完全的责任。

第八条 交接流程

1、入库管理:

1) 每天下午17:00前乙方通过邮件形式下达次日的物料入库明细

2) 甲方依入库计划理货,整理仓位

3) 乙方开具加盖公章的入库单据,会同货物同步转交甲方仓管员

4) 甲方按入库单据清点入库货物,并验查货物包装情况

5) 甲方按库位规划,进行入库作业,放入指定库位

6) 乙方录入仓储管理系统

2、出库管理:

1) 每天下午17:00前乙方通过邮件形式下达次日的物料出库明细(包括配送

货品、计量、顺序)

2) 甲方依出库计划备货,整理仓位

3) 甲方按出库清单进行出库作业

4) 甲方调派车辆,装送送达指定点

5) 乙方开具加盖公章节的收货单据,交由甲方送货人员

6) 甲方仓管员进行单据回收

7) 乙方录入仓储管理系统

第九条 物业管理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统一管理,遵守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税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按政府的相关规定交纳因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税费,缴纳条款参见第四条。

第十一条 保险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自费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并维持其在租期内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房屋的修缮

在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甲方负责保持建筑物的房顶、基础、结构的牢固以及维护良好,对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及保养。但甲方不对该房屋内设施因乙方造成的物业损坏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的装修改良

1.乙方如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良或在该房屋内设立货架、机械及设施应由其自行负责所有费用,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保证所有的装修改良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府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按已批准的装修计划方案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在该房屋设置任何种类的留置权或产生债务纠纷。

2.乙方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的装修改良物,在乙方返还该房屋时,除非甲方要求乙方自负费用将该等装修改良物拆除并把该房屋恢复原状或双方另作书面约定外,应作为甲方的财产,原样保留在该房屋中,不得拆除,在此情况下,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折价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的转让和转租

1.租赁期内,甲方如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须提前 2 月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相应后续权利和义务改由该第三方享有和承担。且该等转让不得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2.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出售、抵押、质押或转租、分租及借给他人。若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或分租该房屋,乙方须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条款须经甲方同意并要与本合同条款相符,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接受转租方须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且乙方应始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的返还

1.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将该房屋内的乙方物品按协定清空。并于终止日后10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费用,否则按逾期交付房屋租金违约条款执行。同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在租赁期限终止时尚未完全履行的义务或责任仍存续。

2.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 5 日内搬迁乙方放置在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并把该房屋打扫干净,如逾期有未搬迁的物品和装修改良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并可由甲方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3.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逾期不搬出该房屋,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终止日当月租金标准折算之日租金的 3 倍作为继续占用该房屋的租金,所有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乙方应当继续支付,在该继续占用期间仍适用本合同的所有规定,而且乙方还应当对因该等继续占有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随时终止乙方对该房屋的继续占有,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租赁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甲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免除乙方合同终止前最后 1 个月的租金;乙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由乙方按月租金额向甲方额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依法征用。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4)该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损毁、灭失或完全无法使用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给乙方使用超过 30 日的。

(2)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致使乙方不能使用房屋的。

(3)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房屋修缮义务,致使乙方确实无法使用该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不予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超过 10 日;或乙方拖欠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自本合同以及乙方签订的该房屋物业管理协议书中限定的支付时间超过 20 日。

(2)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变动或明显损坏。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4)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装修变动改良的施工,经甲方书面通知劝改,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完全纠正并修复。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或将该房屋用于出售、抵押、质押或转租、分租、借给他人。

(6)除本条款规定的上述情形外,乙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以及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使用该房屋,并且在甲方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完全纠正。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给乙方使用的,甲方应按未使用期扣减当月租金。

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修缮责任,确实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房屋的,在经甲方确认后,甲方相应减免乙方受影响期间应支付的租金。

3.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或甲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未提前 1 个月通知乙方的,甲方应按本合同最高月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房屋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付款项,每逾期一天,应按拖欠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 30 天的,甲方有权采取扣押在仓货物及停止提供乙方水、电、暖等相关公共、市政设施服务等措施直至乙方履行完相关的付款义务。

5.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未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的,乙方按本合同最高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使用该房屋时因此受到的的所有影响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装修变动改良的施工,乙方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以及有关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9.任何根据本合同规定需由乙方保有的保险未按本合同要求被保有、或被取消、终止、期满但未续约、或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乙方必须对前述违约事件持续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无论该等保险事故是由任何责任方和任何原因所导致的。

第十八条 其他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文件往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方给另一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或以专人送至本合同所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2.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向该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或租赁登记备案后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履行在办理相关手续中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并相互提供支持配合。

3.应乙方要求,甲方保证乙方货物在仓库内存放时,货物堆场四周留有作业空间,同时应保证乙方的货物安全,如有盗失损坏则按价赔偿。

4.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5.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在争议期间,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暂停或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 份,甲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签约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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