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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加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1: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仓储加工合同 仓储加工合同

甲方: 签定地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定时间:

甲方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存放于乙方场地并委托加工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存放加工货物的品名:

二、存放加工地点:盛亿库

三、货物验收内容:数量、品种、规格、产地、牌号、包装、钢卷号。

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进行入库验收,重量按正常货物所附标签重量为准,如入库过磅核对发现重量偏差在国家标准0.3%以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对卷重进行协商处理。

2、如有需要,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码头或车站提货的,乙方须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凭证办理提货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入库清单在货物全部入库完成以后当日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加工销售。

四、货物出库手续:

乙方须凭甲方的提货单原件办理货物出库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调可凭甲方传真件出库,需电话确认),甲方应提供提货单样单。每次提完的单据乙方应及时返给甲方,以便甲方开票。乙方每月底应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盘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库存清单。

五、计费项目、标准和计算方式:

1、如甲方存放的货物以整卷方式发货的,则出库费用( 元/吨),板坯出库费用( 元/吨),出库费由提货方自理。

2、如甲方存放的货物须乙方加工的,则乙方按所附加工费明细向费用承担人收取费用,并开具加工费发票。

3、乙方加工好的材料重量与甲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重量一致。

六、违约规定:

1、甲方交付乙方保管,加工的货物灭失、短少或货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赔偿损失。货物在保管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2、由乙方负责加工的货物或提货人持提货单要求出库,不能按时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有效提单发货,若无甲方出具的有效单据,乙方私自发货,则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过失造成货物错发或丢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人仓储保管,也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货物。

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变更、解除的期限:

1、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应在三天内通知对

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八、码头/铁路接货:

甲方船只到达上海苏建码头和铁路桥码头/车皮到达上海宝山区杨行站,由乙方负责甲方钢卷、带钢从上海苏建码头或铁路桥码头/车皮到达上海宝山区杨行站短驳至乙方仓库,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变形或破损,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码头/铁路计费: 苏建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14元/吨) 罗泾港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4-16元/吨)注:5000吨以下船14元/吨;5000吨以上船16元/吨

铁路桥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4元/吨) 十四港区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8-20元/吨)注:大连新国贸船代18元/吨,其他船代20元/吨 十一港区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21 元/吨) 海保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21 元/吨) 杨行站卸车皮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5 元/吨) 乙方全权委托代理,每月结算一次。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 一律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定即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十

一、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管辖权法院管辖,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附费用清单一张,合计三页一式两份)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篇2:仓储加工合同格式范本模板 仓储加工合同 编号: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沥青,提供沥青供改性加工事宜达成合同约定如下。

一、保管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仓储费、加工费、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出货时间、

三、的技术标准:甲方交给乙方存储的沥青,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提供发货厂名、厂家合格检测证、槽车回空站名。入库时双方可取样备查,出库前质量由乙方负责,出库后由甲方负责,出库前甲方可对质量进行检验,未检验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入库前如双方对质量、数量有异议,现场共同检测。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可拒绝存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承担因不能卸车给乙方带来的铁路延时费等费用。

四、进库:甲方发货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作好准备,甲方如未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拒绝收货。造成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进库每批次5个车皮。

五、计量:甲方委托储存的货物,以甲方发货单位原称重单据及车牌号核对卸货为准,出库时乙方以甲方进仓重量为基数减去5‰比例合理损耗后计算出库重量(公式为:出库数=进仓重量—(进仓重量*5‰))。

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清全部仓储费。

2、甲方于户,收到定金后乙方按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再于 本期末或本期最后一批货物出库前 支付 尾款 到乙方指定账户结清款项。

3、付款方式约定为:

七、(加工条款)甲方提供的沥青必须是70#、90#、100#中的一种,改性沥青指标应符合: 软化点:大于65℃

针入度:55-75(0.1mm) 老化前延度:大于20cm(0.5℃)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损失的本金、利息。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壹式__贰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失效。本 篇3:仓储及加工订货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仓 储 合 同 ( 钢 材 )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北京市 区

存货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钢材在乙方仓库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标的物

甲方在乙方仓库储存的钢材(以下简称“仓储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技术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一(仓储钢材明细表)。

2、储存场所

2.1 仓储钢材的储存场所为:。

仓储钢材占用储存场所内的储存位置为 ,面积为: 。 2.2 乙方保证储存场所适宜储存仓储钢材,并承诺将在储存期间内使储存场所始终保持适宜储存仓储钢材的状态。

2.3 乙方应根据仓储钢材的特性、生产厂的计量方式(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按品种、规格、长度等分别进行存放。

2.4 乙方应仅在第2.1款规定的储存场所的指定储存位置储存仓储钢材。除本条

第5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 2.5 紧急情况下如不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将可能导致仓储钢材的重大损失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将仓储钢材转移至其他与本合同项下的储存场所同档次且适宜储存仓储钢材的地点或储存场所内与储存位置同等条件的其他储存位置,并毫不迟延的向甲方发出存在紧急情况的书面证明以及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的书面通知。乙方根据本款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后应与甲方就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的变更事宜另行达成协议,且就仓储钢材转移日起至双方达成协议前的仓储费按下述较低的标准计付:(1)变更后的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当时的通常的日仓储费;(2)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日仓储费。

3、验收和入库

3.1 乙方应于仓储钢材运至储存场所后且入库前,立即对仓储钢材进行验收。 3.2 乙方对仓储钢材的验收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储存钢材明细表核实仓储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并清点随仓储钢材提供的书面资料(如有)。

3.3 乙方在验收时发现仓储钢材任何数量差异或品质不符等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即视为乙方无异议。

3.4 乙方对仓储钢材验收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签发由乙方签字盖章的仓单,并应立即办理仓储钢材入库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5 仓单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3.5.1 乙方的名称、住所;

3.5.2 仓储钢材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5.3 仓储钢材的损耗标准; 3.5.4 储存场所; 3.5.5 储存期间; 3.5.6 仓储费;

3.5.7 仓储钢材保险情况;

3.5.8 仓单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及乙方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字。 3.6 验收完毕后,乙方迟延出具仓单或迟延办理入库手续,因此导致的仓储钢材的任何毁损、灭失等,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储存要求

4.1 乙方对仓储钢材的任何运输应遵守下述规定: 4.1.1 运输工具: 储存场所内部运输:; 储存场所外部运输:; 4.1.2运输包装: 4.1.3搬运要求: 4.1.4其他:

4.2 乙方应谨慎妥善保管仓储钢材。仓储钢材在仓储期间发生任何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3 乙方发现入库仓储钢材发生任何锈蚀、损坏、数量减少等异状,乙方应在发现仓储钢材异状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4.4 仓储钢材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仓储钢材,并按甲方指示(或甲方事先指定的凭证)及时足额收货、发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处分仓储钢材。

4.5 甲方有权随时对储存场所中仓储钢材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乙方应予以配合。

5、出库

5.1 乙方应严格凭仓单以及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或调拨凭证(客户存根、回单、仓库留存三联单必须齐全,涂改无效)在有效提货期内发货;乙方应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提货条件,如发生不符合提货条件的提货申请,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之前不予发货。

5.2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或调拨凭证的要求向甲方事先指定的收货人发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3 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当日,应向甲方发送仓储钢材出库书面报告。

6、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1 仓储钢材的损耗标准为: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6.2 在任何情况下,仓储钢材的实际损耗超出本条第1款所述的损耗标准,如在仓单签发前验收中发现存在该等损耗,则视为甲方对仓储钢材的数量的变更,如该损耗发生在仓单签发后且仓储钢材提取前,则该等损耗为储存中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仓储期间

7.1 本合同项下的仓储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7.2 乙方应在仓储期间届满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于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提取仓储钢材。 7.3 如甲方在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未提取仓储钢材,应按合同规定交付仓储保管费。

8、仓储保管费及其支付

8.1 仓储钢材的仓储保管费为每吨每日除仓储费外,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8.2 仓储费按月结算。

8.2.1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发出上月仓储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的付款请求书;

8.2.2仓储保管费针对当月出库的仓储钢材按该等仓储钢材自入库到出库的实际期间计收。对于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时直接向甲方指定收货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乙方应在付款请求书中扣除相应金额;

8.2.3在收到乙方付款请求书后10天内,甲方按照所确认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仓储费。 8.3 仓储保管费的支付方式应以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进行: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

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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