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存货方: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清浦区
保管方:东方储运公司住所:淮安市楚州区
签订时间:2010年3月29日
签订地点: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小麦
2.品种规格:白小麦
3.数量:60万公斤
4.质量:优
5.货物包装:袋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和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运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由保管方负责运货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
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4)其他违约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按保管费的30%向保管方支付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缴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10万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品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管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碎石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比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货物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远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 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2010年3月29日至2011年3月29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2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淮安市清浦区地址:淮安市楚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欢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晓婷委托代理人:
电话:13236263771电话:1323626377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62 22801290231046394 账号:6222801290231064782 邮政编码:223000 邮政编码:223200
有效期限:2010年3月29日至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