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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论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9 09:01: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学(专科)(推荐)

法学(专科)专业介绍

一、培养目标

1、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初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2、业务培养要求: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具有一定的自学能力。

二、就业前景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生能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资企业和国内大中型公司等单位从事法律实务、行政执法和管理等工作,是目前紧缺的专业人才,有较多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三、专业特色

本专业由中央电大进行专业支持,采用多种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文字教材、音像教材、IP课件、CAI课件等为主要教学媒体,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通过面授辅导、网络教学、电子信箱、电话答疑、BBS、VBI、双向视频系统、电视直播教学等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全方位解决学生在学习时间、空间上的矛盾,满足学生业余学习的特殊需要。

四、主干课程

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港澳基本法、担保法、婚姻家庭法、法律文书等。

五、修业年限与毕业

实行学分制,学生注册后8年内取得的学分均为有效。中央电大按三年业余学习安排教学计划。

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为76学分。学生通过学习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六、教师配备

本专业现有专职教师9人,其中副教授5人,讲师4人,硕士6人,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兼职教师均为来自中级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政府机关等资深人士,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推荐第2篇:法学专科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姓名:宋超 学号:1241001450859 专业:12年秋法专

调查时间:2014年2月。

调查地点:鲁山县部分乡(镇)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过程: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14年春节期间,对鲁山县磙子营乡、马楼乡、赵村乡、张官营镇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鲁山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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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

- 3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

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推荐第3篇:关于级春法学专科论文指导

关于2010级春法学专业(专科)集中实践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班主任:唐文奕:13850392030 班长:赵晓勇13860379100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集中实践环节分为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和毕业论文环节。

(敬请各位指导老师务必按照规范严格要求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写作,要求学生所写论文一定要符合专业要求,论文格式一定要规范。)

2011年9月13日星期二 晚上7:00点集中演播厅论文面授指导

一、指导教师和学生

第一组

指导老师 :陈从平老师 15159309909

学生: 组长 :

陈羽星

黄镇涛

黄芳

(以上三人模拟法庭已做)

姜无非

林建光

翁昌平

黄菲(以上七人燕霞老师班)

黄巧蓉

雷员铭

第二组

指导老师 :史玲芝老师 13859668699 学生:组长:林步康13459360535范铃英

兰晓莉

冯凤

刘赛琼

陈群

高洁

关延赞

刘永滨

第三组

指导老师 :江容眉老师 13599819737

学生: 组长:林朝亮 13635219276 黄洲伟

王建杰

陈燕芳

林久材

练林春

龚聪

( 陈孔华15159303225

黄静静

燕霞老师班)

第四组

指导老师 :薛功驹老师 13123265619 学生:组长:陈国琴 13860391460 陈煌

陈春凌

王彬彬

余根传

林卉

司超

肖鸣山

池宇海

第五组

指导老师 :、李乾宝老师 13860331933 学生:组长:刘幼雪13799908871 王翰元

蔡良菊

黄孟秋

黄霞

蔡金标 蒋新松

姜凌梅

颜建忠

第六组

指导老师 :、刘贺忠老师 15059364635

学生:组长:颜宁全13959397036 王书元

周先强

蔡妹英

陆妹妹

赵晓勇

陈惠铃

马良锞

魏定银

二、基本要求:

(一)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

1、法律实践应强调学生的亲身体验,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教学案例由省校统一编制,也可由教学班自选案例。每一个教学案例应保证十名左右的学生同庭实践,各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可由教学班统一指定或抽签决定。

2、参加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学生应独立完成模拟法庭实践相关文书,并填写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考核表。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报告内容包括:模拟法庭实践案例、案由、实践角色、法律文书和心得体会、时间等。文字材料不少于2000字。社会实践考核表使用省电大设计的模板,由省电大教材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3、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的成绩评定标准:(1)书面报告要求资料真实、可靠,与专业结合比较紧密;(2)书面报告要求中心思想明确,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字数不少于2000字;(3)书面报告要求草稿手写,定稿统一用A4规格纸打印,并附上相应的法律文书与法律实践考核表共同装订。

4、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成绩由指导教师依据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活动的庭上具体表现和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的水平。以百分制给出初评成绩。

5、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未参加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活动、未提交反映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或听庭))的文字材料、抄袭造假者,按不及格处理。

(二)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所学专业范围之内。

2、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字数应当不少于5000字。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或者单纯的案例分析不能视为毕业论文。

3、学生应在广泛搜集资料、认真思考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文字通顺、形式规范。

4、毕业论文应按统一格式制作电子文档。

5、毕业论文应包括:论文提纲、正文、引用参考文献资料目录。对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论文中必须注明所引用著作的书名或论文名、作者、出版单位(或期刊名)及出版时间,引用网络作品也应注明网址。

具体要求还可以依据福建电大相应专业集中实践环节实施细则(05秋新版),请到福建电大在线或宁德电大—教学科研—教学信息(www.daodoc.com)网页上下载相关内容。

三、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2)指导学生正确选题,对学生毕业论文全过程进行指导。

(3)指导学生制订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学生写作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 (4)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分阶段指导且不少于4次,总计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次指导需进行较详细记录。

(5)检查学生独立完成写作工作情况,鉴别并制止抄袭、剽窃等造假行为。 (6)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全过程表现及论文质量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毕业论文评审表一式二份,使用省电大设计的模板,由省电大教材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四、时间安排

模拟法庭或听庭于2011年9月下旬进行,9月30日前完成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报告的撰写。10月上旬上报实践报告材料,10月中下旬完成社会实践的审核工作。2011年9月初集中学生与指导教师见面,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辅导;9月上旬确定毕业论文选题;9月中、下旬收集资料,草拟提纲;10月中旬,第一稿交指导教师;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修改初稿、

二、三稿。并于2011年11月16日前定稿打印交教学处。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完成毕业论文的审核工作;12月下旬完成成绩入录并上报省电大。

五、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格式要求

依据《福建电大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行款格式要求》请到宁德电大—教学科研—教学信息(www.daodoc.com)网页上下载。

宁德分校教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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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电大法学专科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3年2月。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13年春节期间,对灵璧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灵璧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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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调查建议: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

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七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灵璧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

推荐第5篇:法学专科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在2011年3月1日,我去到了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开始了我的社会实践。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让我学习也感受到了很多之前所没有想像到的东西,让自己对法律工作的性质和环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相信这些见识对于将来无论是否会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来说,都是受益匪浅的。

实习期间,律师所安排了朱春苗律师为我的指导律师,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期间还跟随律师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从中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还能观摩律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全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将理论用于实践,这样能很好地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每天上门法律咨询的客户很多,民事方面的法律咨询相对较多,不外乎是离婚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借款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等等。社会上的弱者总是老弱病残、老人、妇孺,当中就有

一位老人家来寻求法律帮助,据说这位老人家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来到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最后律师建议老人家先去当地居委会、民政局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还是不行的再走法律途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还有较多的是妇女上门来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居多的是单纯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的个案也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了,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涉及财产、子女的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期间我有幸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虽然只是负责庭审记录,可真切地让我见识了庭审标准的司法程序,认真观摩律师们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这是最直接、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庄严的国徽下,原来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而律师的答辩均是按法庭纪律有序地发言,庭上律师精湛的答辩技巧让我受益匪浅。

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查询拜访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青少年犯罪是我此次实习中感触比较深的一个话题。在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是九十年代以后出生的。我们律师会见的被告人是涉及到抢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两个被告人均是九七年出生的。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据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自我分析了一下,我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1、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2、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

3、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4、法制道德教育滞后。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很大,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在我国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不够深入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对于学校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因而,这部分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另外一主要原因是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

所,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我认为国家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近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律最终是面向群众,服务大众,健全社会法治,为我国的“依法治国”政策服务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我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

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实践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推荐第6篇:法学专科自我鉴定 (整理)

法学专科自我鉴定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法学专科自我鉴定。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自我鉴定《法学专科自我鉴定》。 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三、能力培养方面。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2007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推荐第7篇:法学概论(上)(专科)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V

1.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划分为( C )

A.实体法和程序法 B.国际法和国内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满分:2 分

2.甲欲毒死乙,于是在乙的饭盒中放了毒药,但甲明知乙在吃饭时会喂乙的三岁儿子吃饭,甲抱着“毒死乙最好不过,毒死乙的儿子也罢”的念头,结果乙和乙的儿子均被毒死。甲对毒死乙的儿子的心理态度属于( C )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满分:2 分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下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D )

A.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C.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受害人已告诉的犯罪

满分:2 分

4.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 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十九信条》 C.《钦定宪法大纲》 D.《中华民国宪法》

满分:2 分

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 ) A.国务院副总理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满分:2 分

6.某手扶拖拉机厂电工张某,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闸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使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4万余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D

A.失火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玩忽职守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满分:2 分

7.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 )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满分:2 分

8.某甲意图杀害某乙,事先了解了某乙的行踪,准备好一把刀,在某乙下班必经之路守侯,因其神色慌张被巡警盘问抓获。某甲的行为属于(C )

A.犯意表示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满分:2 分

9.无业游民常某冒充某武装警察部队上尉军官在火车上结识一名女大学生并开始交往,一次两

人在校园露天过夜时被学校保安人员发现,经查,揭穿常某的伪装,常某的行为已构成( B )A.招摇撞骗罪

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C.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

满分:2 分

10.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享有者是( A )

A.劳动者 B.公民 C.法人 D.非法人组织

满分:2 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是( B )

A.年满16周岁 B.年满18周岁 C.年满20周岁 D.年满22周岁

满分:2 分

12.甲男、乙女两青年,星期天在公园里公开发生性关系,结果导致周围的游客极大愤慨。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D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流氓罪 D.无罪

满分:2 分

13.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C )

A.道德 B.宗教 C.习惯 D.法律

满分:2 分 14.赵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C )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释放

满分:2 分

15.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被追诉者是( C )

A.被害人 B.鉴定人 C.犯罪嫌疑人 D.辩护人

满分:2 分

16.郑某在甲地使用暴力方法绑架一名16岁的少女准备卖往乙地,在绑架过程中,由于少女极力反抗,郑某便用石块猛击其头部,造成其严重脑损伤,在贩卖过程中由于得不到医治,产生了

脑外伤后遗症,郑某归案后,经法医鉴定,该16岁少女已构成重伤,对郑某的行为应定性为(C )A.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绑架罪,应实行并罚,重伤后果作为绑架罪中的从重处罚条件 B.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应实行并罚,绑架手段不宜单独定罪,绑架只是为达到拐卖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

C.只构成拐卖妇女罪,绑架的手段和重伤的后果只是拐卖妇女罪中从重处罚的条件 D.因其拐卖目的尚未达到,郑某只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应当对此二罪实行数罪并罚

满分:2 分

17.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满分:2 分 18.某甲犯抢劫罪后返回家中,其父母在得知甲的犯罪事实后,将甲作案所用的匕首和血衣隐藏于家中,当公安人员进行搜查时,某甲的父母竭力进行隐瞒掩盖,其行为已构成( B )

A.窝藏赃物罪 B.包庇罪 C.伪证罪

D.知情不举的错误行为

满分:2 分

19.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B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满分:2 分

20.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 B )

A.一审终审制 B.二审终审制 C.三审终审制 D.无限制

满分:2 分

二、多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V

1.以下哪几项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ACD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刑法定原则

满分:2 分

2.下面哪几种精神病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ABCD ) A.尚未完全丧失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的时候犯罪的 C.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D.曾患精神病,治愈后现仍在家中休息的

满分:2 分

3.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伤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ABD )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满分:2 分

4.铁路道口看守员某甲,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接到列车将至道口的信号后,不及时放下栏杆管制道口交通,致使列车与一辆正在通过道口的卡车相撞,死亡2人,中断铁路运行40分钟,某甲的行为( BC )

A.构成玩忽职守罪 B.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C.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满分:2 分

5.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法院包括(ACDE )

A.基层人民法院 B.初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高级人民法院 E.最高人民法院

满分:2 分

6.关于“未经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正确的理解是(ABCD ) A.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B.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嫌疑人做出的有罪确认是程序上的,不具有终局性。 C.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D.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满分:2 分

7.李某几年来共盗窃自行车5辆,案发后某日,李某在横穿公路时突被一辆卡车撞死。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李某的盗窃行为可以作出的正确决定有(ABC )。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满分:2 分

8.下列行为方式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有(AD

A.甲某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 B.乙某借用张某的信用卡购买高档家用电器 C.丙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透支使用 D.丁某拾得钱某的信用卡并以钱某的名义使用

满分:2 分

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D )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满分:2 分

10.下列犯罪中属于继续犯的有(ABC

A.非法拘禁罪 B.重婚罪 C.遗弃罪 D.故意杀人罪 满分:2 分

三、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V

1.只要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成立犯罪中止

A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2.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3.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4.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选举制度 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6.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该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8.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A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9.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0.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务院 A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V

1.简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答: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满分:10 分

2.简述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原告人。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5日和10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满分:10 分

推荐第8篇: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

即将到来的毕业季,大家都准备好了吗?那么你们的自我鉴定完成的怎么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1】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2】

**年的秋天,那是一个丰收的季节,我怀着美好的向往,带着我的梦,走进了我向往已久的校园--XX广播电视大学。从那时起,我就暗自发誓,一定要虚心向老师求教,向班上的各位同学学习,不断积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并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做一个既能动脑又能动手的德才兼备的学生。转眼之间,我踏进校园已经一年有余。在刚过去的这段时光里,在学校各位领导和老师的关心和帮助下,我从政治思想上、道德修养上和专业知识上,都有了一个全新的变化,以至于对我的人生观、价值观,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积极影响。我憧憬着,在我毕业以后的某一天,我要用各位老师教给我的知识,来编织一张能捕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知识大网。在政治思想上,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

邓-小-平理论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振兴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精神支柱。邓-小-平理论以对当代中国和世界的深刻分析,而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支柱。邓-小-平同志不仅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而且也是一位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他曾对美籍华人李政道教授讲过:\"我从青年时就有了这样的理想,一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二是爱国主义,振兴中华民族,把我们民族发展起来,具体地讲就是把社会主义现代化搞好。\"正因为邓-小-平理论是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统一,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又是\"中国化\"的,所以它既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正因为此,所以我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我自己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支柱,进一步提高我的爱国热情。就如美国的一位民族英雄说的那样:\"我今生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第二次生命献给我的祖国。\"有先辈作为我的楷模和精神激励,所以我爱我的祖国。只是加强政治思想的学习,还不能算是真正的爱国,还要学习我国几千年来留下的宝贵的优良的道德情操。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不断学习思想道德方面的知识。

孟子曰:\"尧、舜。性者也。汤、武,反之也。动容周旋中礼者,盛德之至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尧、舜,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做事。汤、武,是反省自己让自己恢复到本性。人的一举一动都符合礼制的规定,是道德很高的表现。作为当代青年的我,更应该多学习前人的优秀道德观念,并用它来修正我的政治思想。我宁可自己攀上悬崖去摘一朵野花,也不会到别人的花园里去偷一束玫瑰。这便是我做人的准则。仅仅有一腔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就想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好,这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丰富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行。满腔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促使我们将建设祖国的意识付诸行动,但建设祖国的效果却取决于我们是否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对于我们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学生来说,在建设祖国的过程中,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制社会,这就要求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首先要掌握足够的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将来跨出大学校门,进入社会以后,才有可能跟其他的法律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建立真正的法制社会国家。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在过去的一年多里,我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税法原理、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学等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真听老师的面授辅导,在课余时间自己充分发挥开放教育的特点:一是自学;二是对自己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通过电话、Email、BBS网上讨论等方式向老师请教。

在已经学习过的这些法律课程中,我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各科成绩在班上基本上都是位居前列。在去年十一月份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我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一件刑事案件的审理旁听。对于如何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工作中去有了比较深切的体会。法律专业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总之,在过去的一年多里,通过老师的教导,同学们的帮助和我个人的努力,无论在政治思想方面、道德意识方面,还是法律专业知识方面,我都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绩。成功的人不但有惊人的毅力,而且也曾经付出过超人的辛劳。我相信,只要我坚持下去,要不了多久,我一定能用老师教给我的技能,编织一张捕获成功的知识之网。当然,在过去的时间里,有些地方我还做得不够,偶尔会因工作而耽误了学习,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尽力协调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冲突,做一名合格的,不,是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电大法学专科自我鉴定【3】

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一般是由毕业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专业能力以及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这五大部分组成,下面我们就分别来看看这些方面要怎么写:

1、思想道德素质:这一部分是不论什么专业的自我鉴定都必不可少的一项。主要介绍自己对国家政策方针的理解和认识,以及自己在学校期间是否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等内容。

2、专业素质:这一部分就显得比较重要了,主要是介绍自己大学期间对自己所学专业的掌握,要对这几年自己的学习状况做一个介绍,比如对学习专业知识的态度、掌握了哪些专业技能、所学专业的成绩等都要写进去。

3、身心素质:这一项也是比较重要的,主要介绍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现在很多大学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总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生理问题或者心理问题,因此在这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可以帮助很多人更加清晰的认识自己,以便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注意。

4、专业能力:专业能力这是一个毕业生自我鉴定的必写项目,这要求毕业生对这几年所学的专业技能做一个全面的评估,同时在这部分也要写出自己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和特长,以便以后找工作。

5、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存在缺点是非常正常的,因此这部分就是让毕业生对自己的缺点有一个认识,这样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才能加以改正,同时也要说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推荐第9篇: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具体要求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具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为5学分。

2、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课程内容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毕业论文应当具备学术论文的一般特征。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或单纯的案例分析不能作为毕业论文。字数应当不少于5000字,不超过8000字。

指导教师可以结合学生实际指导学生选题。但必须遵循这样以下原则:(1)必须限定在法学专业范围;(2)必须反映专科水准;(3)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社会现实。

3、毕业论文的写作应安排在修完法学专业80%的主干专业课程之后开始进行,由学生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修完全部课程后完成答辩考核工作。

(二)毕业论文具体要求

1、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充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包括:目录、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网络作品也应注明网址。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3、毕业论文要统一格式,统一封面,统一使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及装订,一式三份。

4、毕业论文完成后一律制成电子文本(用WORD格式),并要求排版,录入

3.5软盘(要写上所在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班、专业、姓名,论文题目);

论文正稿的字体、字号、打印、装订程序的使用执行省电大的统一要求,具体如下:

学生同时应当将毕业论文制作成WORD电子文档(含初稿和正稿)。

(1)、论文标题、目录、内容提要、正稿及参考文献正稿用A4纸打印。打印字号为:毕业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加粗,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字,正文为五号宋体字。

(2)、按照封面、标题、目录、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封底的先后顺序进行装订成册(一律左侧装订)。

(3)、论文资料袋应包括通过答辩的论文一份、经指导教师审定过的论文写作提纲、初稿、正稿、答辩材料及论文磁盘等内容,必须能够反映论文写作的真实过程。

推荐第10篇:2099专科民事诉讼法学

试卷代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学

试题 2015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C)。

A.拘传

B.训诫

C.缺席判决

D.延期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的人员是(B)。

A.陪审员

B.审判员

C.法院院长

D.法庭庭长 3.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B)。

A.30天

B.60天

C.半年

D.一年

4.调整仲裁当事人和仲裁组织及其人员仲裁活动的法律是(A)。

A.仲裁法

B.公证法

C.诉讼法

D.调解法

5.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有(D)。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6.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A)。

A.指定管辖

B.协议管辖

C.共同管辖

D.移送管辖

7.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C)。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8.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B)。

A.节假日前一天

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当天

D.重新计算 9.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D)。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B.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C.离婚案件

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0.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包括(ABSD)。

A.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B.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C.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D.相互辩论

12.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实行的制度有(ABC)。

A.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两审终审制度

13.关于证据和证明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书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D.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义务出庭作证 14.委托代理人可以是(ABCD)。

A.律师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D.对当事人负有保护责任的社会团体

15.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C.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D.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6.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1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19.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20.简述上诉提起的条件有哪些? 答:上诉的提起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的对象。(3分)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分)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2分) (4)必须提交上诉状。(2分) 21.简述诉的种类。

答:根据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4分)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2分)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2分) (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2分) 22.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答: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2分)这些效力有以下几点:

(1)形式上的约束力。(2分) (2)实质上的确定力。(2分) (3)形成力。(2分) (4)执行力。(2分) 2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分) (2)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2分)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分) (4)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2分) (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2分)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4.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问: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4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分)《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分)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5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5分)

第11篇:512 法学概论专科

平时作业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总分: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3 道试题,共 26 分。每题2分,共26分)

1.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非认可的

B.法是由国家认可的、而非制定的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

A. B. C. D. 2.

法是调整(

)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

D.自然关系之间

A. B. C. D. 3.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以(

)为内容的。

A.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

B.权利和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法律条文

A. B. C. D. 4.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

A.行政法规

B.特别行政区的法

C.经国家批准承认参加的国际条约

D.共产党的政策

A. B. C. D. 5.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

)。

A.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B.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C.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D.法律关系三要素

A. B. C. D. 6.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14周岁B.16周岁

C.18周岁D.20周岁

A. B. C. D. 7.

在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

)。

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B.各级国家审判机关

C.各级国家检察机关

D.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A. B. C. D. 8.

下列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是(

)。 A.平等

B.人身自由 C.人格尊严

D.劳动

A. B. C. D. 9.

按照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 A.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B.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C.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A. B. C. D. 10.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某 更多试题及答案+扣二九七九一三九六八四得税 B.某县地税局向某文具用品商店订购办公用品 C.某县工商局给个体工商户李某颁发营业执照 D.某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个体户李某的营业执照

A. B. C. D. 11.

按照部门法的划分原则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以下哪部法律属于民法?()

A.《国籍法》B.《食品卫生法》

C.《合同法》D.《民事诉讼法》

A. B. C. D. 12.

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当事人,双方不得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是民法(

)原则的体现。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A. B. C. D. 13.

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共 9 道试题,共 36 分。每题4分,共36分)

1.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非认可的 B.法是由国家认可的、而非制定的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

A. B. C. D.正确答案:ABD 满分:4 得分:4 2.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权利义务

B.主体 C.客体

D.内容

A. B. C. D.正确答案:BCD 满分:4 得分:4 3.

通常,我们把法系分为(

)。

A.大陆法系

B.罗马法系 C.判例法系

D.英美法系

A. B. C. D.正确答案:AD 满分:4 得分:4 4.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人民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权力制约原则

A. B. C. D.正确答案:ABCD 满分:4 得分:4 5.

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A.宗教信仰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出版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A. B. C. D.正确答案:BCD 满分:4 得分:4 6.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A. B. C. D.正确答案:CD 满分:4 得分:4 7.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是(

线

题 A.行政管理权

B.立法权

C.独立的司法权

D.独立的终审权 A. B. C. D.正确答案:ABCD 满分:4 得分:4 8.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

)。 A.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

B.执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C.公民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完全相同 D.公民应平等第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A. B. C. D.正确答案:ABD 满分:4 得分:4 9.

自然人可以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著作权

D.姓名权

A. B. C. D.正确答案:BCD 满分:4 得分:4

平时作业2 试卷总分:100

测试总分: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3 道试题,共 26 分。每题2分,共26分)

1.

王某今年17周岁,为某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B. C. D. 2.

张某于2004年5月离家到某地进货,从此杳无音讯。张妻多番查找,均无结果。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张妻可以在张某下落不明满(

)年后,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张某死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A. B. C. D. 3.

关于法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

B.法人是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负责人

C.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

D.一般而言,法人就是指国营单位,而不包括非国有企业

A. B. C. D. 4.

法人的有形载体是(

)。 A.名称

B.组织机构

C.章程

D.财产

A. B. C. D. 5.

收养行为属于(

)。

A.诺成性民事行为

B.财产民事行为 C.双务民事行为

D.从民事行为

A. B. C. D. 6.

王某的单位今年又盖了一批新房,王某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房屋面积自行购买了一些价值不菲的纯毛地毯,准备将来搬进新居时铺上。但结果王某未能分到房子。那么王某购买地毯的行为(

)。

A.是无效行为。因为王某的行为动机有问题,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是可撤销的行为。因为王某对于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是有效行为。因为在法律上,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是重大的

D.是有效行为。因为在法律上,对行为动机的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所以该行为是有效的

A. B. C. D. 7.

假设你的同事未经你同意,以你的名义向商店订购了一台你正急需的跑步健身器。某日,商店送货上门,并要求你支付货款。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你同事的这一行为未经你的授权,是无权代理,所以这个订购行为当然无效 B.因为该健身器正是你急需的,你的同事是在好心帮你,所以,当然是有效的 C.这一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你的追认或拒绝

D.如果你对此一直未予以明确表态,则意味着你表示追认和接受

A. B. C. D. 8.

某乙现年25岁,工厂工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可根据(

)的规定,请他父亲以他(乙)的名义买一幅名画。

A 委托代理

B 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A. B. C. D. 9.

丙有电视机要卖,乙自作主张向丙声称:“我要,我可以代甲赊销。”丙不放心,托人将这事告诉了甲,但甲一直未作明确表态。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后,乙很快售完了电视机,人却不知去向,而甲此时又以丙系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丙的损失应由( )。

A.甲向丙负责

B.丙自己负责

C.乙向丙负责

D.甲、乙分别向丙负责

A. B. C. D. 10.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A. B. C. D. 11.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A. B. C. D. 12.

甲将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2年。半年后,甲父母老家的房屋拆迁,欲前往北京与甲共同生活,甲以此为由与乙商量,提前终止了租房协议。不久甲接到父母的电话,说先去广州其姐家呆上3个月再到北京,甲于是把该房屋以更高的租金租给了两位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甲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A.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他事实上隐瞒了真相 B.甲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为他并无欺诈的故意

C.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关于房屋的租凭与其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并且造成乙的损失

D.甲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的构成以行为当时为决定标准

A. B. C. D. 13.

甲厂向乙厂发一电报称:“尚有250克玻璃瓶装的菠萝罐头2吨,每吨2500元,需否?”乙厂回电:“需250克听装午餐罐头2吨,以市场价结算。”乙的回电是(

)。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共 9 道试题,共 36 分。每题4分,共36分)

1.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

)。

A.简易程序

B.普通程序 C.一般程序

D.听证程序

A. B. C. D.正确答案:ACD 满分:4 得分:4 2.

以下(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A.赔偿损失

B.罚金

C.责令停产停业

D.罚款

A. B. C. D.正确答案:AB 满分:4 得分:4 3.

中华人民共和回国务院是我国(

)。

A.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D.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A. B. C. D.正确答案:CD 满分:4 得分:4 4.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

)。

A.对行政处罚不服

B.对行政强制不服 C.对行政不作为不服

D.对行政侵权行为不服

A. B. C. D.正确答案:ABCD 满分:4 得分:4 5.

以下哪些人属于我国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

)

A,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刚满10周岁的小学生

C.又聋又哑的成年残疾人,但智力正常

D.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卡车司机,高位截瘫,长年卧床,但智力正常

A. B. C. D.正确答案:AB 满分:4 得分:4 6.

李某未经甲同意,以甲的名义向商店订购了一批电脑。三天后,商店送货上门,并要求甲支付货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这一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甲的追认或拒绝

B.因为电脑是甲急需的,李某也是一片好心,所以,行为当然是有效的

C.李某的这一行为未经甲的授权,是无权代理,所以这个采购行为肯定无效 D.如果甲对此一直未予以明确表态,则意味着甲表示拒绝,这一采购行为无效

A. B. C. D.正确答案:AD 满分:4 得分:4 7.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除了占有,还包括(

)。

A.优先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A. B. C. D.正确答案:BCD 满分:4 得分:4 8.

张某临终前(神志清醒),将自己指间的一枚钻戒取下,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放在日夜陪伴自己的保姆小王的手中,并说是给她留作纪念的,感谢她对其无微不至、亲人般的关怀和照料。小王含泪收下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小王之间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B.张某和小王之间的行为应适用继承法关于财产遗赠的法律规定

C.如果张某在其先前的遗嘱中已将这枚钻戒留给自己唯一的女儿,那么,小王是不能合法取得这枚钻戒的

D.即使小王才17周岁,也不影响她合法取得这枚钻戒

A. B. C. D.正确答案:AD 满分:4 得分:4 9.

某甲今年15周岁,他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将自己价值一万余元的钢琴卖给某乙。因某甲身高体健,某乙并不知道某甲尚未成年。该协议(

A.因主体资格欠缺而效力待定

B.属重大误解

C.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D.某乙在某甲的父母表态前(经催告后的一个月内),可以撤销该协议

A. B. C. D.正确答案:AD 满分:4 得分:4 平时作业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总分: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3 道试题,共 26 分。每题2分,共26分)

1.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旦有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而违约,其罚则效力即予体现。这种担保方式指的是()。

A.预付款

B.违约金

C.订金

D.定金

A. B. C. D. 2.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纪念表为金表;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A. B. C. D. 3.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A. B. C. D. 4.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A. B. C. D. 5.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将要约交给董事长,而后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A. B. C. D. 6.

乙欠甲1万元到期未还,甲多次催要,乙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甲得知丙欠乙1万元钱,要求乙向丙催要,乙对此毫无反应。甲可以行使(

)。

A、不安抗辩权

B、撤销权

C、要求乙转让债权

D、代位权

A. B. C. D. 7.

自提存之日起(

)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A.1年

B.2年

C.4年

D.5年

A. B. C. D. 8.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 调解

B. 宣布婚姻无效 C. 离婚

D. 撤销结婚登记

A. B. C. D. 9.

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 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 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 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A. B. C. D. 10.

下面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哪一种是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B.当事人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C.当事人可委托亲属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办登记 D.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办登记

A. B. C. D. 1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A. B. C. D. 12.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A. B. C. D. 13.

)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A.安全权 B.知情权 C.损害求偿权 D.自主选择权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共 9 道试题,共 36 分。每题4分,共36分)

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有(

A.叔叔、舅舅

B.兄弟姐妹 C.孙子孙女

D.外公外婆

A. B. C. D.正确答案:BD 满分:4 得分:4 2.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A. B. C. D.正确答案:ABC 满分:4 得分:4 3.

甲有一批货要卖出,他找到乙,向乙言明这批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方式等事项,并给乙3天时间考虑。乙在2天后回复甲,表示其他都可以接受,但价格须下浮1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是要约,乙的行为是承诺

B.甲的行为是要约,乙的行为不是承诺

C.乙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要么完全同意,要么拒绝

D.乙有权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乙的回复是一个新的要约

A. B. C. D.正确答案:BD 满分:4 得分:4 4.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A. B. C. D.正确答案:AD 满分:4 得分:4 5.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A. B. C. D.正确答案:ABD 满分:4 得分:4 6.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姻亲的种类有( )

A.配偶

B.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A. B. C. D.正确答案:BCD 满分:4 得分:4 7.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哪几种途径解决? A.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A. B. C. D.正确答案:ABCD 满分:4 得分:4 8.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负下列何种责任? A. 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 消除影响

D. 赔礼道歉

A. B. C. D.正确答案:ABCD 满分:4 得分:4 9.

下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终止

C.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D.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A. B. C. D.正确答案:ACD 满分:4 得分:4

平时作业4 试卷总分:100

测试总分: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3 道试题,共 26 分。每题2分,共26分)

1.

消费者是指( )。

A.为了满足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 B.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C.为满足生产的需要而进行消费的人

D.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

A. B. C. D. 2.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5

B.8

C.10

D.15 A. B. C. D. 3.

假设张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张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实际上是高中毕业。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B.张某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该合同无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A. B. C. D. 4.

假设以下各项中的行为人都智力状况正常,那么下列哪一项行为应被认为是犯罪(

)。

A.甲是成年人,在公共场合打了李某一记耳光,但尚不足以造成对李某身体的伤害

B.乙今年22周岁,盗窃了价值200元的财物

C.丙今年15周岁,深夜对马路上的行人实施抢劫,劫得财物价值500

D.丁今年45周岁,因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失2万余元

A. B. C. D. 5.

小王将邻居家的10000元现金偷回家中,经家人规劝,小王后悔,在邻居未发现时,又偷偷将该10000元现金放回原处。小王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A. B. C. D. 6.

以下哪一项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

)

A.罚款

B.剥夺政治权利

C.取保候审

D.拘留

A. B. C. D. 7.

下列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是(

)

A.剥夺政治权利

B.管制

C.没收财产

D.罚金

A. B. C. D. 8.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A. B. C. D. 9.

甲对乙的手机心仪已久。某日,甲在与乙喝酒时,甲故意将乙灌醉,然后将乙的手机拿走。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A. B. C. D. 10.

.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A. B. C. D. 1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可引起(

)。 A.第二审程序

B.复核程序 C.审判监督程序 D.执行程序

A. B. C. D. 12.

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行为,被称之为(

).

A.申诉

B.上诉

C.公诉

D.抗诉

A. B. C. D. 13.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

)行使。

A.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B.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行使

C.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局共同行使

D.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行使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共 9 道试题,共 36 分。每题4分,共36分)

1.

在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张某怀孕的 B.张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行政处罚的

C.张某在产期内,但其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D.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的

A. B. C. D.正确答案:AD 满分:4 得分:4 2.

张某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A行为,并造成了一定后果,社会影响较坏。但这一行为在我国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B罪的规定与A行为最为接近。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对张某不得定罪,因为必须遵循“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B.对张某应该定罪,即定为B罪,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类推

C.对张某应该定罪,只要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就应该严厉处罚 D.对张某不得定罪,因为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

A. B. C. D.正确答案:AD 满分:4 得分:4 3. 以下哪些情况行为人是肯定须负刑事责任的( )。

A.15周岁的人实施的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B.酗酒的人犯罪的(成年且精神正常)

C.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成年且精神正常)

D.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行为时正值发病期间) A. B. C. D.正确答案:BC 满分:4 得分:4 4.

对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A.死刑

B.无期徒刑 C.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管制

A. B. C. D.正确答案:AB 满分:4 得分:4 5.

张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乘张某昏迷之际,王某拣起张某的三角刮刀朝张某的左胸猛刺数刀,致张某死亡。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照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B.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不再是防卫过当 D.王某必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A. B. C. D.正确答案:BD 满分:4 得分:4 6.

公开审判是保障审判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但是,审判公开是有—定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的案件有(

)。

A.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C.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D.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A. B. C. D.正确答案:ABCD 满分:4 得分:4 7.

关于两审终审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

A.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

B.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C.任何案件必须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能终结

D.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判决即使经过二审也还未生效,还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

A. B. C. D.正确答案:ABD 满分:4 得分:4 8.

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以下哪些是正确的?(

)

A.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B.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C.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D.在事实难以查清或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相当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A. B. C. D.正确答案:ABCD 满分:4 得分:4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

A.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8.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

c 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D.未经依法判决,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A. B. C. D.正确答案:ACD 满分:4 得分:4

第12篇: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教 学 点:砀山电大

班 级:2014年秋法律专科 学 号:1434001466000 姓 名;许方方 写作时间:2016年6月29日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我以砀山县砀城镇镇、官庄镇、西南门镇为调查范围,通过走访调查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熟悉,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非凡性,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调查25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162人,36—55岁之间的102人,55岁以上19人,其余14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的34%,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数25%,初中文化占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10%.;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9%,个体私营业者9%,无业人员占37%,公司职员占9%,其他职业占25%。

(二)调查对象对\"家庭暴力\"的熟悉情况

在调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性虐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人.

(三)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多样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欺侮,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22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对方去达到自身目的的有113人;不答应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对方的家人或朋友的11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2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5人.

二、问题探究

(一)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是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中,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1.封建思想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2.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6.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1.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2.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扫除各类色情服务。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3.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然而对于此类家庭暴力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难度是比较大的,一旦设计到行政处罚上来,受害人由于保护家庭的观念经常翻供,处罚实施难以落实。并且,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第13篇:2099专科民事诉讼法学

试卷代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

试题

2015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

A.拘传

B.训诫

C.缺席判决

D.延期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的人员是(

)。

A.陪审员

B.审判员

C.法院院长

D.法庭庭长 3.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

A.30天

B.60天

C.半年

D.一年

4.调整仲裁当事人和仲裁组织及其人员仲裁活动的法律是(

)。

A.仲裁法

B.公证法

C.诉讼法

D.调解法

5.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有(

)。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6.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

A.指定管辖

B.协议管辖

C.共同管辖

D.移送管辖

7.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

)。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8.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

)。

A.节假日前一天

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当天

D.重新计算 9.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

)。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B.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C.离婚案件

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0.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包括(

)。

A.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B.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C.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D.相互辩论 12.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实行的制度有(

)。

A.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两审终审制度

13.关于证据和证明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书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D.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义务出庭作证 14.委托代理人可以是(

)。

A.律师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D.对当事人负有保护责任的社会团体 15.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

A.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C.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D.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6.民事诉讼法 17.默认管辖

1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9.证明责任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20.简述上诉提起的条件有哪些? 21.简述诉的种类。

22.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2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4.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问: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试卷代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15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C

2.B

3.B

4.A

5.D

6.A

7.C

8.B

9.D

1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ABCD

12.ABC

13.ABC

14.ABCD

15.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6.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1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19.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20.简述上诉提起的条件有哪些?

上诉的提起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的对象。(3分)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分)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2分)

(4)必须提交上诉状。(2分)

21.简述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4分)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2分)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2分)

(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2分)

22.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2分)这些效力有以下几点:

(1)形式上的约束力。(2分)

(2)实质上的确定力。(2分)

(3)形成力。(2分)

(4)执行力。(2分)

2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分)

(2)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2分)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分)

(4)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2分)

(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2分)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回答时,不要求完全、准确地引述民事诉讼法条文,回答与条文内容大致相同即可)

24.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4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分)

25.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5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5分)

第14篇:电大法学专科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推荐)

新 疆 电 大 开 放 教 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 名兰梦珑学 号1065001410281

专 业 法学学 校新疆电大

课程论文题目醉驾入刑之我见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醉驾入刑之我见

摘要: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报道,5月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

1、“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2、“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3、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让这种冲突降低,最终让民众从狂热的打击醉驾浪潮中走向理性的回归。

今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甚至有些司机心存侥幸心理。

一、“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本人认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的。虽说“酒驾新政”产生了很好的道路交通治理效果,但也随着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许多机动车司机为了应对交管部门的测试,便到药店抢购解酒液随时准备服用。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强调的

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也十分重要,如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感等等,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的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惟有两者相结合,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根本之策。

二、“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本人认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的。虽说“酒驾新政”产生了很好的道路交通治理效果,但也随着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许多机动车司机为了应对交管部门的测试,便到药店抢购解酒液随时准备服用。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强调的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也十分重要,如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感等等,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的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惟有两者相结合,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根本之策。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而后,出现了网民在网上极力非议张军副院长的论述。从醉驾入刑到确定罪名,到最高法领导人对醉驾入刑的论述,再到网民的热议,一种狂热的打击醉驾的公众情绪陡然升温,从最初的醉驾入刑到最高法领导人对醉驾入刑的相关论述进行了一场近乎全民的大讨论。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更是在全国各地掀起了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笔者认为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对于刑法修正案

(八)的理解上的误区。许多人认为,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所以只要是醉酒驾驶的一律应当科以刑罚。其实,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我们知道,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所以,刑法的处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是最严厉的。但是刑罚的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表明对于一种行为的处罚必须慎用刑法。即就是犯罪分子,其处罚必须与其罪刑相适应不能无限扩大。这表明,作为我国处罚最严厉的刑法在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时也是非常谨慎的。就危险驾驶罪而言,亦属于刑法分则的一个罪名,那么总则中规定的比如:不认为是犯罪、从轻的、减轻的、免除处罚的当然可以在该罪名中使用。如果醉驾严重的话,可能就要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这些罪名的处罚都很严格。单就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来看,属于轻罪,不属于严重的犯罪。所以最高法领导人的表述是对醉驾的一种法律上的理性回归。 另外作为处罚犯罪的刑法中对犯罪的特征也予以说明,即只有某一行为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

性才认为是犯罪。所以,并非只要是醉驾就一律应当科以刑罚。

2、部分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时“被审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际审判事务中,不免会受到诸如高晓松醉驾等相关报道的影响。从审判角度考虑法官对于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要严格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结合具体案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作为媒体,关注焦点、热点,这是职责,更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决要处理好自身审判工作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另外作为网民在网上表示自己的意思,发表自己的看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享受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干预司法独立,更不能搞“报纸审讯”和“网络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针对狂热的民众情绪,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时候面临了理性的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相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更是摆在了各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让这种冲突降低,最终让民众从狂热的打击醉驾浪潮中走向理性的回归,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依法”,否则就是空中楼阁。在执法过程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或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的。在两者相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取其法律效果而舍其社会效果。因为只有法律效果才可以是长期的、永恒的应然效果,而社会效果却是短期的、暂时的实然效果。

2、规范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公众。公众对于诉讼过程是否公正的判断,在今天主要依赖于传媒的导向作用。公众独立的判断力是相当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传媒提供的有选择性的信息特别是传媒对于诉讼公正性的评价,对于公众起着巨大的引导作用。传媒的观点往往变成公众的观点,传媒暗含的观点,也会诱导公众作出某种与此相同的判断。公众对于传媒不自觉的信任,极易被传媒所利用甚至误导,从而形成一种对诉讼公正性的不正确评价。我们应当鼓励媒体积极参与对诉讼的评价和监督,但是,也应当看到,新闻舆论工具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本身也还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工作。对于传媒宣传行为的规范,对于传媒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在诉讼过程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冲突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传媒应当帮助公众理性地看待诉讼,而不是“参与审判”。“当诉讼案件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的一方产生偏见。

3、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并积极全面地履行释明权。判决说理的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因此,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

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正如古人所说:“法乎于情。”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则法律就会寸步难行。但要使两者有机结合,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非凡的洞察力。而且人民群众尤其是落后地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具体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就需要承办法官针对当事人和媒体的异议和疑问,就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进行解释、说明,就相关、类似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将判决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大化的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说教是否得当。

4、视情况判决,慎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在综合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寻找利益平衡点并依此作出公正判决。法律之所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是希望法官根据情势所需,充分地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智慧,在某一种法律状况下从多种合法的选择中取优弃劣,然后作出最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实体处理结果,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直接的体现。但是由于过多使用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不良后果,必将会对法律的威严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尽可能少用自由裁量权。

5、审判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了解产生理解,理解产生支持。要增强透明度,阳光操作,做到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征询旁听公民意见建议活动,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感和信赖感,增强司法的人民性和广泛性。要通盘考虑,提高效率,判决时考虑执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及时实现,彰显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参考文献:

1.《刑法修正案

(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2.作者:西南政法大学,邵栋豪《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卫星《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4.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第15篇:法学论文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贾平

【摘要】: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在公平市场秩序、垄断行为规制、豁免制度等方面丰富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欧盟、意大利、日本等国在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沿,借鉴其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

吴克云

【摘要】:在市场体系中,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对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不仅如此,在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中小企业的作用也是大企业不可替代的。正是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了政府需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全面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但是,市场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生产要素,面临着垄断行为的压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加之政府对大企业的偏好,使得中小企业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克服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需要借助政府的扶助,尤其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对此,本文立足于扩大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自由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如何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 这部分首先探讨了中小企业的含义和标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行业,导致了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以整齐划一。正因为中小企业极具相对性,使学界对中小企业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研究的领域也主要集中在量的衡定上。我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本文还对中小企业本质属性作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小企业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独立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一性,认为中小企业是由极少数投资者甚至单一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同一且企业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这些特点决定法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中小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效率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据此,对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法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 随后,通过对各国中小企业发展历史的简述,分析了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政府都需要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来实现社会经济职能。但是,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又存在资金、资源、【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容提要3-7 Abstract7-16 引言16-21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问题的提出16-18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18-19 3.本文的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19-21 一 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21-53 1.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的确定21-31 1.1 科学界定中小企业的含义22-26 1.2 确立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因素26-29

1.3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修改建议29-31 2.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溯源31-43 2.1 各国中小企业发展轨迹简述32-35

2.2 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5-39 2.3 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需要政府支持39-43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43-53

3.1 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路径比较44-47 3.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调整范围47-50 3.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原则50-53 二 市场准入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53-82 1.政府对企业管制与中小企业市场准入53-62 1.1 政府管制企业的出发点——维护公共利益54-57

1.2 政府强化企业管制的结果之一——减少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会57-59 1.3 政府适度放宽对企业管制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59-62 2.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及其法定成本62-72 2.1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63-67 2.2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法定成本的经济分析67-72 3.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2-82 3.1 放宽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2-75 3.2 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5-77 3.3 放宽合伙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7-82

三 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82-118 1.市场竞争秩序与中小企业发展82-91

1.1 市场竞争与中小企业的相互依存关系83-86 1.2 竞争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价值86-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从中小企业发展看竞争法的理论基础及构架88-91 2.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1-103 2.1 反垄断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91-94

2.2 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4-97 2.3 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7-99 2.4 规制企业合并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9-101 2.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01-103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3-118 3.1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对中小企业的危害104-107 3.2 规制假冒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7-110 3.3 规制低价销售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0-112 3.4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2-114 3.5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4-118 四 政府的政策规制法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8-156 1.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及其特征和价值目标119-126 1.1 政策规制法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119-122 1.2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主要特征122-125 1.3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价值取向125-126 2.中小企业基本政策规制法126-134

2.1 各国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诞生127-129 2.2 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主要内容129-132

2.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思考和建议132-134 3.中小企业基础政策规制法134-144 3.1 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制法134-139 3.2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规制法139-144 4.中小企业辅助政策规制法144-156

4.1 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规制法144-147 4.2 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攻策规制法147-150 4.3 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政策规制法150-153 4.4 中小企业人才保障政策规制法153-156 五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法律规制156-178

1.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保障156-164 1.1 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影响政府的活动157-160 1.2 中小企业需要形成权益组织影响政府160-162 1.3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功能162-164 2.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其法定化164-171 2.1 各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164-167 2.2 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现状167-168         2.3 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法定化的构架168-171 3.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171-178 3.1 各国法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71-173 3.2 我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73-175 3.3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175-178 简要结论178-180 文献资料180-186 致谢186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

袁文全

【摘要】: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拉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而且在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促成经济发展活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取代的作用,进而成为政府实现经济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依靠力量。这决定了政府自身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囿于自身经济力量薄弱、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助促进自身的发展。本文立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定背景与现实状况,着眼于对中小企业作为弱质经济的保护与促进,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政策目标以及制度现状进行深入剖析,试着从制度上探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法律支持,以及如何建构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文采用的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中小企业概述”。首先从探讨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入手,在考察国外有关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情况及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沿革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界定我国中小企业应遵循的原则与中小企业的法律定义,并对此检视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界定中小企业的不足,揭示出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形态。然后,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其中,包括其经历的发展阶段、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处的市场弱势及其成因分析。揭示出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助,政府基于实现经济职能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从政策上提供制度支持,更需要从法律上提供制度保障,以及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 第三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基于第二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及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支持的揭示,在分析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小企业法的公平、安全、发展三大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分析论证,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具有产业政策法属性。继而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应当融入中小企业法的三大价值理念,形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新的制度价值取向。从而揭示出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性。 第四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基于对政策本身具有法律属性,获得具有法规规范的约束力,进而使其政策目标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以及政策和法律能够相融一体的分析,结合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价值目标取向的论述,阐释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作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法律化,应当优先确立的政策目标是: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政策目标进行了详细分解。 第五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鉴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内含政策目标,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的沿革、企业立法的演进的基础上,评述了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及在市场准入规制、融资担保制度、产权制度、立法本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第六部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对国外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从立法模式上进行了考察,并在对其制度评析的基础上,从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规制、信用担保制度、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系统地提出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七部分“结论”。简要概括本文通过研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形成的一些基本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法 法律制度 法律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摘要3-5 ABSTRACT5-12 1 绪 论12-18 1.1 问题的提出12-14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不足14-16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16-18 2 中小企业概述18-48 2.1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19-32 2.1.1 国外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考察19-23 2.1.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评析23-29 2.1.3 中小企业的法律属性29-30 2.1.4 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30-32 2.2 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状况32-42 2.2.1 我国中小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33-35 2.2.2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35-39 2.2.3 我国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与弱势39-42 2.3 我国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42-48 2.3.1 中小企业问题法律解决的特殊性43-44 2.3.2 中小企业自由竞争维护的特殊性44-45 2.3.3 中小企业发展综合协调的特殊性45 2.3.4 中小企业主体地位类型的特殊性45-48 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48-64 3.1 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48-52 3.1.1 企业法的生成与演进49-50 3.1.2 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50-52 3.2 中小企业法的法律价值52-56 3.2.1 中小企业法的公平价值52-54 3.2.2 中小企业法的安全价值54-55 3.2.3 中小企业法的发展价值55-56 3.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56-64 3.3.1 我国中小企业法的性质定位57-59 3.3.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59-64 4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64-76 4.1 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经济行为64-72 4.1.1 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定位65-66 4.1.2 政府应确立的中小企业认识理念66-67 4.1.3 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67-72 4.2 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72-74 4.2.1 保护中小企业生存72-73 4.2.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73-74 4.3 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74-76 4.3.1 推进经济发展民主化74 4.3.2 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74 4.3.3 推动产业结构性创新74-76 5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76-96 5.1 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沿革76-80 5.1.1 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轨迹77-78 5.1.2 企业立法的演进过程78-80 5.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80-96 5.2.1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分析80-85 5.2.2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不足85-96 6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96-144 6.1 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96-100 6.1.1 立法模式考察96-99 6.1.2 法律制度评析99-100 6.2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体系100-115 6.2.1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立法101-107 6.2.2 完善竞争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7-115 6.3 完善市场准入规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5-122 6.3.1 促进中小企业法律形态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115-119 6.3.2 促进政府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119-122 6.4 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22-133 6.4.1 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122-123 6.4.2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状123-129 6.4.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对策129-133 6.5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33-136 6.5.1 明晰中小企业终极所有权133-134 6.5.2 建立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134-136 6.6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136-144 6.6.1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136-138 6.6.2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138-140 6.6.3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140-144 7 结论144-146 致谢146-148 参考文献148-154 附录154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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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研究

范静思 【摘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随着中小企业在当今世界各国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断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保护和扶持。为了解决政府的各项扶持措施如何落实的问题,各国都注意到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从服务体系的建构到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虽然在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具体来看,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服务主体发育不成熟、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服务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缺乏法律依据等。因此,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在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内容。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含义等内容。第二章分析和研究了美国、日本、韩国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政策和立法状况,分别对各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立法进行了评析。第三章探讨了当前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全文论述的重点,主要从明确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方向和原则以及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内容两方面对如何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提出建议。本论文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主要是因为法律制度建设是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对于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利用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更有效地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并保障它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国 【关键词】:中小企业 服务体系 法律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           摘要2-4 ABSTRACT4-7 目录7-9

第一章 中小企业及其服务体系的涵义9-17 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9-12

一、国外中小企业界定标准9-10

二、中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10-12 第二节 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2-14

一、中小企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2-13

二、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3-14 第三节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含义14-17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15-16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16-17 第二章 国外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17-29 第一节 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17-20

一、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17-18

二、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18-20

三、对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0 第二节 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20-24

一、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21-22

二、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22-23

三、对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3-24 第三节 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24-29

一、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25-26

二、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26-28

三、对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8-29 第三章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29-38 第一节 中国当前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29-33

一、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政策和立法状况29-30

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发展状况30-31

三、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31-33 第二节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33-38

一、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33-34

二、资源提供类中介机构的竞争格局尚未形成34

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缺乏规范化管理34-35

四、企业合作自律组织发育不成熟35-36

五、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36

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缺乏法律依据36-38 第四章 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38-48 第一节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方向和原则38-41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涵盖的内容必须全面38-39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要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39-40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要立足实际、体现制度的时效性40-41 第二节 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41-48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主体的法律制度41-43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运作的法律制度43-48 参考文献48-52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2-53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53-54  致谢54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中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张朝孝

蒲勇健

【摘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数量、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及利税比重都趋于下降。从中小企业产业组织、宏观经济状况、经济政策、法制环境、融资渠道、社会负担、社会观念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八大方面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生存环境 经济政策

【基金】:加拿大大学──产学联盟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CUIPP-NSFC)

【分类号】:F276.3 【正文快照】:

中小企业在解决城巾下岗职工就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导农业人口iJ非农业人口转化,加速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增K,促进巾场有效竞争,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战略意义。中小企业已经由国民经济的补充转变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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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分析及政策建议

宋井源

【摘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 ,中小企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成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是比较多的 ,这不仅需要完善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 ,还需要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 ,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境因素 ,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为此 ,建议政府加快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包括政府管理、法制条件、财税扶持、信用担保以及社会化的综合服务等。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学院财金系

【关键词】: 环境因素 国民待遇 信用担保体系 社会服务体系

【分类号】:F276.3 【正文快照】:

一、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因素(一 )社会环境 :宏观管理体制建设滞后 ,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执行法律和政策 ,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而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与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企业不断出现,其经济实力的巨大性导致了交易中特殊权益的滋生,打破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状态。国家必然通过特殊的救济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才能从法律层面的不对等,实现经济交易状态下的平等。在发达国家,一般会通过竞争法及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立法对此加以规制,确保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立法目的:......(本文共计5页)

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权益的保护

2011-11-23 11:5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 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提升的态势充分证明: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强大,不仅要有能走向世界的大企业,而且也

要有成功的中小企业。

【关键词】中小企业 立法现状 制度完善

中小企业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股力量。仅从数量而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均占各国企业总数的绝大多数,在产值、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很高的比重。目前,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应当通过立法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逐步形成

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一 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立法现状

引导中小企业,主要应体现在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及法律化,积极鼓励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在某些领域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其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来保护和推动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中小企业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法律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仍然存在滞后性,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融资困难、竞争力较弱、缺乏实现规模效益经济的能力、人民币升值、利润空间受挤压等问题。所以,加快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 完善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法律措施

研究中小企业的法律权益保护是因为中小企业能够有效地促进市场的竞争,并且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加强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通畅的融资渠道,是对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资产额低、融资成本高、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贷款抵押担保难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断层。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1)升华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2)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运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问题,可以实行类似于美国政府于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管理法》,通过设置中小企业管理局以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及担保贷款等方式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这个管理局下设置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股票、债券的方式弥补创办企业的资金不足,这就是所谓的“债券担保计划”。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之处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调整方案:加快健全融资市场,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加强贷款担保,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来源。另外,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政府建立的小企业管理机构向商业银行提供总担保额的75%,剩下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这种政府提供担保的机制能保障中小企业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为此,政府每年都要提供中小企业信贷保障的预算拨款以弥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2.强化现有法律的实施,健全中小企业立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我国已颁布的法律中与中小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此外,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使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有了法律依据;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强化现有法律的实施,完善其配套措施,从而保障和促进中小企

业的发展。

另外,贯彻《公司法》,推进完善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程。中小企业在其管理经营中,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使公司的经营者在其权限范围内利

用其独特的经营才能将企业打理得更好。

最后,应当遵守《会计法》,严格财经制度。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资金状况是反映企业运营状况的晴雨表。

3.修改税法,利用税收杠杆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保护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税收针对中小企业优惠措施较为单一,主要是降低税率和税收减免两种优惠措施。各国普遍适用的提高税收起征点、投资抵免、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等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采用。我国应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对于中小企业的创办、发展与科技开发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有效果的税收优惠措施。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起着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毕竟是“中小”企业,其经济实力与市场竞争力都处于弱势地位,以及在经济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融资难等,中小企业要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鼎力支持,所以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从各方面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4.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是遏制行政垄断,反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对经济生活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它会使某些市场主体获得行政权力的不当支持或片面保护,从而造成市场竞争的非公平、低效率,在此过程中政府腐败也就在所难免。当前,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有几种表现:在纵向的行业内,它们表现为行业垄断,如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挂靠中央直属机关的企业;在横向的行政区域内,它们表现为地区垄断,或称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还表现为企业合并中的“拉郎配”,即政府强迫企业加入某个企业集团,或者强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某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中的“弱者”中小企业不会成为行政垄断的宠儿,大量诚信的中小企业无力通过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发展自己,甚至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行政垄断已成为遏制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行政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不仅波及中小企业,而且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都具有极大的威胁,应当将对其规制列入立法议程。

三 结束语

中小企业的自身属性及国内外的经济大气候是导致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困局、效益困局、发展空间困局三大困境的主要原因。化解当前中小企业生存危机的路径是拓展融资渠道、实行结构性降税和产业升级。国家应通过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等宏观调控手段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缩小不同经济体实力差距,保障总体经济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国强。立法助长中小企业[J]。法制与经济,2009(3):11~13

[2]刘永盛。经济法视野下中小企业的保护[J]。经济与法,2009(2):278~279

[3]贾陈亮。论中小企业竞争[J]。法制与经济,2007(4):29~32

第16篇:法学论文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 当事人 再审程序

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

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

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

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

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

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

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

(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

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

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

三、结语

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

第17篇:法学论文

西安科技大学 题 目:学生姓名:学 号:专业班级: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日 期:毕业论文

(2010届)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毛佳明 0613020220 法学0602班 杨曙 人文学院 2010年05月

论文题目:从国际法角度浅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专 业:法学

生:毛佳明

签名: 指导老师:杨曙 签名:

摘 要

众所周知,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钓鱼岛在经济、资源利用与军事国防安全方面对中日双方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阐述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以及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特殊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归属,其中主要在国际法中的先占问题与国际条约方面重点分析,进一步证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关键词】 钓鱼岛 国际法 主权 先占 国际条约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1

Title: The analysis of the iue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Diaoyu Islan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Major: Jurisprudence Name: Zhu Xintao Signature: Supervisor: Yangshu Signature:

ABSTRACT

As we all know, the Diaoyu Islands is inalienable part of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Diaoyu Islands in the economic, national security and military use of resources in terms of both China and Japan have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osition.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iue, China and Japan there is a big controversy.This paper explain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geographic location and the Diaoyu Islands, and the Diaoyu Islan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special legal status and sovereignty,mainly accounted for in the first iu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alyzed,further evidence of the Diaoyu Islands are China's inherent territory.

【Key words】 Diaoyu Islands International law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treaties

Preemptive 【Type of Thesis】 Theory

目 录

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

1.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4 1.2 钓鱼岛的历史背景„„„„„„„„„„„„„„„ 4 1.2.1 古代时期的钓鱼岛„„„„„„„„„„„„„„4 1.2.2近代时期的钓鱼岛„„„„„„„„„„„„„„4 1.2.3 现代时期的钓鱼岛„„„„„„„„„„„„„„5 2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2.1 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6 2.2 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6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 6 2.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6 3 钓鱼岛主权问题

3.1 地理学依据: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 7 3.2 历史学依据:中国发现钓鱼岛比日本早四百多年„„8 3.3 国际法依据„„„„„„„„„„„„„„„„„ 8 3.3.1 从先占上分析„„„„„„„„„„„„„„„„8 3.3.2 从地质归属上分析„„„„„„„„„„„„„„11 3.3.3 从国际条约上分析„„„„„„„„„„„„„„ 12

4 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前景

结语„„„„„„„„„„„„„„„„„„„„„„„„ 14

引文与注释„„„„„„„„„„„„„„„„„„„„„ 15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3 正文

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

1.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钓鱼台群岛、钓鱼台列岛,日本则称之为尖阁群岛。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最大的一个岛只有3.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东经 123°-124°34' 北纬 25°40'-26°。

相对位置: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闽之正东,台之东北。距基隆约100海里,距那霸约225海里。

地质特征: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1574亿桶。

地理特征:处在东海大陆架上,附属于台湾岛,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

1.2 钓鱼岛的历史背景 1.2.1 古代时期的钓鱼岛

自明朝初年起,钓鱼岛列岛就属于中国版图。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王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就有关于钓鱼岛列岛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明朝以后中国许多历史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

在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日本现代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曾经明确指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1.2.2 近代时期的钓鱼岛

1894年冬,日本在甲午战争即将取胜的形势下,认为占据钓鱼岛的时机已到,便于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管辖,并改名为“尖阁群岛”。

中日甲午战争后,于1895年4月,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

4 约》,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这以后在日本才有了“尖阁群岛”(即钓鱼岛列岛)之说,而在此之前,日本的地图一直用中国的名称标定为“钓鱼岛列岛”。 1.2.3 现代时期的钓鱼岛

1951年,美国与日本背着战胜国中国,非法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该和约第二条虽然载明日本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与要求,但第三条错误地把日本所窃取的钓鱼岛等岛屿归在美国托管的琉球管辖区内。

当时,周恩来总理当时严正声明,中国政府坚决不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中国政府1958年在发表的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

在1996年7月至9月期间,中日两国间的“争议”领土钓鱼岛又起烽火。由于日本右翼团体4次登上钓鱼岛,非法修建灯塔设施和标记,并且正式向日本国政府申请,要求政府追认其在钓鱼岛上所建航标灯塔为日本国公权利下的灯塔。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中国领土权,中国外交部及驻日本国大使均通过外交途径多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强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的领土”,要求日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和消极影响。而日本方面的回答是:日本对尖阁群岛(日本对钓鱼岛的译名)拥有主权,该岛系日本的固有领土。

面对日本政府的顽固与纵容的立场,全中国的人民和世界各地的华人用不同的形式自发地掀起了保钓运动。同时,在同年9月中旬,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为检验登岛作战能力,举行了联合岛屿防御和登陆作战的演习。保钓斗争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种压力下,日本政府似乎“被迫”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同年10月3日,日本兵库县警察方面以暴力团之嫌疑抄查了在钓鱼岛上设置灯塔、制造事端的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总部以及其它另外3个有关场所,并逮捕了该会社顾问长谷川正男。

尽管如此,事实上钓鱼岛之争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

5 2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2.1 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岛屿与其他陆地一样在其周围可以确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控制,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拥有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及沿海航行及贸易的专属权以及属地管辖优越权等。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如:放置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沿海国主权的延伸,是沿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法律秩序需要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

所以,钓鱼岛拥有自己的领海和毗连区。

2.2 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

《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超过二百海里的最长不应超过350海里。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日本冲绳西南,距离台湾约100海里,距离冲绳首府大约225海里,距离中国大陆约200海里,从地质构造看位于中国大陆架边缘,其东西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隔着深达6500米的琉球海沟。

因此,钓鱼岛本身处于大陆架边缘,而且位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交界之处,实际上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点,根据《公约》规定的自然延伸规则,钓鱼岛与中国大陆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之上。再加上钓鱼岛自古是中国领土,日本近年来的实际控制行为并不影响钓鱼岛的大陆架地位,因为《公约》还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决定于有效或象征性地占领或任何明文之公告,这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所以,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上。

2.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

《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②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中的岛屿要么无人居住,要么是岩礁不适合人类居住,所以不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正如没有大陆架一样,钓鱼岛也没有专属经济区。因为沿海国一旦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则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存在只有专属经济区没有大陆架或只有大陆架没有专属经济区的情况。

尽管钓鱼岛是弹丸之地,但如果被用作划界的基点,则可以为主权者带来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经济发展前景可观,军事价值显著。它处于近海远海渔业资源的交汇处,海产资源丰富,渔业可捕量达15万吨,岛上还有珍贵的药材,在钓鱼岛海域还发现石油储量极其丰富,估计可达737至1574亿桶,有人甚至断言钓鱼岛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除石油之外,钓鱼岛海域附近还探明有深海多金属结核和天然气水合物等重要矿物质。因此在经济方面它是走向海洋的桥头堡、通向内陆的岛桥。在军事方面,钓鱼岛虽然不适合驻军,但适合建造电子跟踪设备及其他军事设施,所以它又被称为“不沉没的航空母舰”。

3 钓鱼岛主权问题

中日两国都声称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以下便从地理学、历史学和国际法方面阐述两国各自的依据。

3.1 地理学依据: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中国: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

日本:钓鱼岛列屿是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而琉球属于日本。

而事实上,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里的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况且,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流至

7 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

所以,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不是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3.2 历史学依据:中国发现钓鱼岛比日本早四百多年

中国:钓鱼岛的发现最早可追溯至隋朝时期。那时中国的台湾与钓鱼岛临近另一个国家——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者朱宽召其归顺,后来又派陈棱、周镇州等率兵攻打琉球时途经钓鱼岛。1402年(明永乐元年)《顺风相送》航海图发现钓鱼岛并命名。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晨四郎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1562年时任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1654年,清朝康熙帝册封尚质为琉球王,要求琉球两年一进贡,称中国为父国,使用大清年号,加强对台湾、钓鱼岛的管理。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图,“三国通览舆地路程全图”所标明的颜色,则清楚显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1893年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列屿赏予盛宣怀之诏书,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1949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采摘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他并于1970年9月9日在台北市大华晚报发表《钓鱼岛列屿药记》。

日本: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日本才将钓鱼岛列入为日本领土,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证明:钓鱼岛,中国比日本早发现四百多年。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中国所属,不属日本,也不属琉球,日本窃取钓鱼岛主权。

3.3 国际法依据 3.3.1 从先占上分析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为国家,其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钓鱼岛是中国的先占领土,是由我国最早发现和有效占领的,日本不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历史发展证明,中国首先发现了钓鱼岛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符合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原则。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

8 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

(1)据史料记载,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钓鱼岛,经考察该岛系无人居住的荒岛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立大明界大碑,开始了对此岛和管辖。从1415年到清朝末约500年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派使20余次进行巡察管辖。中国的台湾渔民长期以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久而久之,钓鱼列岛和该海域成了我国台湾附属岛和东海的一渔场。自明朝起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管辖区域内,而不属于当时的琉球藩国所有,事实上当时的琉球藩王一直向清朝纳贡,承认中国王朝的管辖。十

五、六世纪的明朝政府为了防止倭寇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御区域,在论述防御倭寇策略的《筹海图编》中明确地标明了其位置和其所管辖区,确立了明朝对钓鱼列岛的统治权。明朝、清朝政府一直都重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561年的《筹海图篇》和1863年清朝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等众多历史文献中,都明确记载了钓鱼岛的归属以及行政管理问题。这些历史资料显示我国对钓鱼岛的占领完全符合国际法上先占的国家领土取得方式。清朝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留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部尚书盛宣怀。

(2)日本在甲午战争时期占领钓鱼岛时,该钓鱼岛是“有主物”,既然是“有主物”当然不符合先占的成立条件。从另一角度看,当初签订《马关条约》时,在条约上明确写明了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而“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也就是说割让的土地一定是被割让国的领土。那么钓鱼岛被割让给了日本,即说明当时是中国将钓鱼岛的主权转移给了日本,从侧面证明了当时的日本是承认中国对钓鱼岛享有合法主权的 。

(3)不仅如此,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3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使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岛及其以西为非琉球领土。

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客观地指出“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论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查不到。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属1785年仙台人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

⑤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仙台人林子平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言录》为依据,该图也是采取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对该岛屿和中国福建、浙江以同一浅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井上清教授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1817年,日本国掠夺了琉球王国将其编入了鹿儿岛,1879年废琉球而建冲绳县。(100多年后的今天,在冲绳县境内尚能看到有不少深受中国影响的民俗习惯和极具中国风格的建筑物和牌坊。在此之前,琉球人民是一个独立的不同于大和民族的一个民族。)日本政府声称日本于1885年对该钓鱼岛进行过现地调查判定该岛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所有。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决定钓鱼岛与久场诸岛、黄尾屿为冲绳县所管辖。事实上日本政府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使是在明治29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诸岛”。

总之,在当时数个世纪中,在中国人、琉球人和日本人的有关琉球和钓鱼岛列岛的文献中,一致表明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领土。

(4)国际社会第三国的承认或默认不是作为权力的根源,但它是作为支持实际显示这种国家的权力的可贵证据。在美国、前苏联、法国包括日本等10多个国家近200种地图上都明确标绘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领土。例如,1948年美国权威地图《HAMOND‘S NEW WORLD ATLAS》(GARDEN CITY《新世界地图》)书中包括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进攻日本时占据的地区,地图中详列了日本管辖的全部岛屿,而钓鱼岛没有被包括在地图内,它显示了当年美国并没有视钓鱼岛为日本的一部份。

2)日本不断地制造事实,试图由实际控制变成实际取得,从而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时效在现代国际法中找不到存在的根据,并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只是国际法院判例承认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即使如此,日本的时效行为也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众所周知,由于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国内爆发内战,国民党败退台湾,想凭借台湾海峡与大陆对峙,伺机反攻,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实际上丧失了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权。又由于

10 ⑥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势力甚嚣尘上,台湾当局为了谋求台湾独立,不惜出卖国家主权,暗示日本如果其能帮助台湾独立,台湾可以满足日本对钓鱼岛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日美将台湾纳入日美安全保障体系,而台湾则默许日本加强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的巡逻,在岛上兴建、维护直升机场、灯塔等设施。日本还重金向日本民间租借钓鱼岛,宣布接管灯塔等,旨在强化实际控制的同时,增加国际社会对其钓鱼岛主权诉求的同情和认可,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这种抗议可以构成日本依时效取得领土的障碍。因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台湾当局的默许行为不是国家主权行为,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其次,现代国际法中规定时效取得必须是以和平、无争议、持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为前提,我国政府的抗议行为表明钓鱼岛的主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使得日本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中时效取得的规定。

3)日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其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占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UPATION)条件,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1970年8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父亲首先发现之说,只承认他父亲曾去过,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过。

通过上述分析,从国际法“先占”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享有钓鱼岛的主权是无可非议的。 3.3.2 从地质归属上分析

地质归属:钓鱼岛附属台湾,不属琉球

在日本的国际法学界中有一部份的国际法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钓鱼岛是过去琉球国的附属岛,过去中国是琉球的保护国,所以中国对钓鱼岛主张领土主权。例如,日本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田烟茂二郎与石本泰雄合编的《国际法》一书中称:“在历史上中华大陆的帝国,与琉球国有着一定的朝贡关系,琉球是在1372年起向明朝朝贡的,这一关系一直持续到清朝。1880年前后,琉球向中国的航海因朝贡而繁多,中国方面在琉球王交替之际派遣了册封使。这些大量的文献记载均存在于中国方面。根据这些记载,中国主张琉球范围的”尖阁诸岛“数百年前就是中国的。”这是一种混淆视听的错误观点。

中国政府历史上就把钓鱼列岛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而决不是因为自己

11 的琉球国的保护国而因此主张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事实上日本政府也十分清楚当时的琉球国的管辖范围不包括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列岛,其最好的证明是日本政府自身的“行为”。

1)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早在1817年日本政府掠夺、霸占琉球王国将其编入鹿儿岛之际对于钓鱼列岛不属于琉球列岛是明知的。事实上,日本占领琉球后,钓鱼列岛仍属于台湾,在清廷的管辖之下。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钓鱼列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

2)1941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和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3)1895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1942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4)按照国际法中,1958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

(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从地质归属上而言,钓鱼岛附属台湾,不属琉球。 3.3.3 从国际条约上分析

1)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中方战败,双方签订了《马关条约》,条约中规定了“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该割地赔款的条约虽然是我们的民族耻辱,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945年《开罗宣言》剥夺了日本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其中还特别明确“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从该条约中,很明确的指出了钓鱼岛的主权归还问题——钓鱼岛是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被割让出去的,当然应该与台湾、澎湖一起归还。而且后来的《波茨坦公告》也重申了《开罗宣言》中的这一规定。

因此,在日本同意并有义务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全部条约开始时,日本已经完全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而且更加明确的了一点——钓鱼

12 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享有完全主权。

2)而日本一直以来认为其享有主权的原因是其与美国于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美国将北纬29°以北的岛屿划归日本(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岛)。日本声称该条约是合法的国际条约,所以其享有钓鱼岛的合法主权。

然而根据国际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上来看,原则上,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国。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第35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可以看出日本和美国是缔约国,和约只对他们两国之间发生效力,而对作为第三国的中国不具约束力,因此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合法权益。而且钓鱼岛是我们国家的领土,若《旧金山和约》要发生效力,那么应该得到作为被创设了义务方的第三国的也就是中国的书面明示同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1951年8月15日就发表声明,中国政府不承认此和约的效力。从“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上看,日美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损害了我国的合法利益,因此该和约是非法的,自始无效。

《旧金山和约》关于钓鱼岛的处置违反了《波茨坦公告》,也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因为任何国家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领土, 而美国偏偏置国际法于不顾,于1971年再次和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强行将本来属于中国的钓鱼岛的行政权一并交给日本,为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便利,也为中日钓鱼岛权属之争埋下隐患。

3)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告》、1982年《公约》的规定,钓鱼岛下属大陆架属于中国所有。如前所述,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之上,根据自然延伸原则,中国大陆架可以长达200海里,钓鱼岛正好位于这个范围之内。

4)国际法还规定,对有争议的领土,单方面宣布主权,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果。所以,日本想依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没有国际法上的根据。

4 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前景

钓鱼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日双方的一个敏感话题。尽管前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曾表示应由更具智慧的两国下一代人去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现实中钓鱼岛问题不断地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争执点,两国政府都在主权问题上采取了强硬立场,宣称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不可质疑的,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掀起的一波波的“保钓”运动又使钓鱼岛争端一再牵动着两国民

13 众敏感的民族尊严的神经。

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必须遵循和平原则。两国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 条第3 款的规定,即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中日两国在1972 年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和1978 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都已郑重确认要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这些规定实际上为两国政府处理钓鱼岛纠纷指明了方向,并对双方政府都有约束力。

从目前的态势来看,要想使两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作出退让与妥协是几乎不可能的。现在所能作的就是不使争端升级,扩大。双方要保持克制,包括在言语上和行动上,避免互相刺激,尤其是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日本用武装力量威吓、驱赶中国的“保钓”人士。至于通过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途径,短期内均很难看到。

钓鱼岛所牵涉到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倒是可以成为双方解决争端的一个突破口。在有争议海域相关国家的合作开发利用资源的模式均已被两国所认同,并且之前两国均有相关实践。为了不妨碍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中国政府提出“在尚未彻底解决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之前,建立有效地合作机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积极务实的做法”,我们也希望日本政府端正态度,勇于接受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这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不要再在钓鱼岛上制造事端妄想企图通过“时效取得”得到钓鱼岛的主权。

在钓鱼岛主权因双方争执而未定的情况下,能否考虑撇开主权归属问题,先就海域划界问题进行谈判,从而取得在局部海域的划界的一致认同,进而缓解了双方的对立冲突,又能尽快利用海洋资源,这也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

结语

钓鱼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可是至今为止,该岛仍然在日本国的实际控制之下。尽管日本依现有的条件暂时无法取得钓鱼岛的主权,但是日本政府的行为足以提醒我们,如果再不采取行动,那么很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会永远失去钓鱼岛。我们必须捍卫国家的每一寸土地。我们只有用实力和决心,告诉世界和日本,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同时也要加强对岛屿的管理,无论是钓鱼岛还是东海、南海的岛屿,防止其他国家借时效原则窃取我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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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与注释】 ①摘自百度知道

②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以法律的形式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③马呈元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3页

④杨晓陆著《中国在钓鱼岛之争中的态度及对策》,Http//www.daodoc.com(2005年3月10日) ⑤赵建文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58页 ⑥马呈元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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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吴辉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 年3 月,第76-78页

[14] 朱凤岚《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当代亚太,2007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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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毕业论文,也许是我大学生涯交上的最后一个作业了。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四年以来给我帮助的所有老师、同学,你们的友谊是我人生的财富,是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本人的撰写过程中,从选题、编写提纲、资料收集、撰写、修改、最后定稿,指导老师杨曙都给予了具体的悉心指导,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各位授课老师也给予了许多启示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大学生活即将匆匆忙忙地过去,面临本科毕业,即将进入社会阶段深造,这是我人生历程的又一个起点,在这里祝福大学里跟我风雨同舟的朋友们,一路走好,未来总会是绚烂缤纷!

第18篇:法学论文

毕 业 论 文

毕业生姓名 : 专学

业 :

号 :指导教师

所属系(部) :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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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一开始从复仇的防卫中萌芽,后来逐渐发展成私刑,直至它能成为更完善的制度被刑法确定下来。而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正当防卫目的正当性表明它不是违法侵害,也不是主要用来惩罚侵害人,而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力回击。然而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它不足之处的背后是立法在某些领域的欠缺。本文就完善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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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 .......................................1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1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3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4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4 1.防卫认识 .............................................................4 2.防卫目的 .............................................................5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5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6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6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

三、关于防卫过当 .......................................................7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7

(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 ...........................................8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 .................................9

(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10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 ....................................10

(三) 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11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 ......................................................................11 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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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 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意义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

不法侵害

Abstract

Justifiable defence is the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t is legal to citizens struggle with illegal behavior is a kind of important means and rights.Its purpose is to encourage citizens and the ongoing struggle, unlawful infringement to safeguard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awful rights of citizens from ongoing infrinnged upon.Based on the concep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purpose and legal iues, such as undue defence, and combined with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bout justifiable defence conten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perfect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Keywords: self-defense; defend intention;undue defence;defence to limit;infrinnged upon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欧洲,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前的古代法律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大致轮廓。例如在古罗马非常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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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杀死他(被)认为是合法的。”①在我国,与它类似的制度也出现得比较早。例如,在《唐律》中已有这样的的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己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 ②这段话的含义是说,如果在夜里无缘无故地闯入别人家里,要打四十大板。主人当场杀死闯入者,不以犯罪论。主人明知他人不是有意侵犯而将其杀伤,以斗杀、伤之罪减轻处罚;闯入者已就缚后主人将其杀或伤,则各以斗杀、伤之罪论刑。其中不仅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甚至还规定了防卫过当。通过唐律的这段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单从形式上进行比较,古代的正当防卫与今天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行为的前提(是否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的对象(是否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行为的时间(是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及行为的限度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已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具备了现代正当防卫的大致轮廓。当然,从实质上看,古代的防卫制度比之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条件限制上要宽松得多,它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奴隶主或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和利益,因而实质上是统治阶级为自己设立的一种私刑权,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且即便从形式上看,当时的制度的完备性也远不能同今天相提并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严格的法律概念而被提出来,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从反对封建主义的立场出发,法国自然主义法学派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首先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权利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之一。其后,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家拉吉舍夫,结合俄国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况,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学派的正当防卫理论。③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是资产阶级刑法中最早规定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它标志着近现代意义上正当防卫在制度上开始建立,并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可以说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完全是在以前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与经验,对1979年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且新规定了特殊防卫权(有时也叫无限防卫权)。这对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 引自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3页。

引自蒲坚《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98页。 ③ 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03—108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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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它使每个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实行反击,有权给侵害者以必要的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因此,正当防卫的实质,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的防卫权。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以说它又是一种道德义务。在我国,爱护集体,关心他人,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我们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如果有人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视而不见,听任犯罪分子胡作非为,那么他就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对负有某些特定职责的公民如人民警察,正当防卫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正当防卫的涵义可知,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国家不仅允许而且希望和要求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鼓励和支持公民履行这项社会义务。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履行正当防卫义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之所以在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之外解决正当防卫问题,是因为,犯罪构成由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备了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具有犯罪属性成立犯罪,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即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把正当防卫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根本不具备犯罪构成条件。即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没有恶性,不存在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相反,其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正当防卫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它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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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①。

1.防卫认识

当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每一个在场的人对不法侵害都应有相应的认识,无论正当防卫反映的内容、形式以及性质有多大差别,都是基于认识所产生的。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进行防卫的首要条件,没有防卫认识,就不可能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防卫人在防卫时的认识内容有些是必须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可或缺;有些则是选择性的,即使防卫人有时认识不到,也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②

(1)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防卫人只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才能产生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仍然实施了加害行为,那他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或者说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则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①②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4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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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不法侵害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不需要防卫人作出明确的判断。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具有客观上的危害就可以了,而不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具有罪过的必要。

(2)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刑法要求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应随不法侵害的产生与终止而实施和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如果是一般的不法侵害,应当是不法侵害进行到了一定程度,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对某种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部分损害或即将带来严重的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于特殊防卫中的暴力犯罪行为,应以着手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

(3)防卫人必须认清不法侵害人

防卫人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人,才能明确反击的具体对象。如果防卫人明知某人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而仍对他实施了加害行为,他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2.防卫目的

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宗旨和核心,没有目的,人的行动便失去了目标,防卫意图便失去了方向。如果防卫认识是告诉行为人可以防卫,防卫目的则是促使人们决定防卫意图以及怎样防卫。缺少了防卫目的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意图。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①

从内容上看,正当防卫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刑法“为公”的立法特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刑法制度中的体现。从保护合法权益的种类来看,既可以是人身权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权利”,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保护的对象没有限制,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有其质的特征和量的特征。就质而言,具有社会的危害性,即指某一行为直 ①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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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不法的性质。就量而言,侵害具有紧迫性,即指那些带有暴力、暴力性和破坏性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质和量的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社会危害性质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而也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而侵害紧迫性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①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在时间条件上,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方面是指这种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非防卫人主观想象的、推测的。在不法侵害并不存在的情况下,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这叫“假想防卫”。另一方面是指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要求。因此既不允许事先防卫,也不允许事后防卫,无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都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它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同时不法侵害人的财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例如,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等。如果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又不具备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其有无罪过来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③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条件上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说明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给不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页 ③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39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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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失去了防卫的适当性,从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志。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基本相适①应说”。该说以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即防卫行为从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基本相适应。二是“必要说”。②该说主张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其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即使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都不应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三是“折衷说”。该说认为,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基本相适应说”没有看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必要说”虽着眼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对于必要限度的设定太宽松,从而导致可能滥用防卫权。“折衷说”首先保证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同时又要防止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上述三种观点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合理。

三、关于防卫过当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的。只是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 ③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117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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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相当激烈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人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结果存在罪过。

从实践上看,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不同的,有的比较慌张、惊恐,有的比较从容、镇定。在防卫人处于慌张、惊恐的状态下,行为人一般不可能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产生认识,也不应该要求防卫人履行预见义务从而避免过当结果的出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在防卫人在处于从容、镇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完全有可能认识,有时候认识的甚至比较清楚。在有能力认识而没有认识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或必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防卫行为,在逻辑上就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存在的余地。如果防卫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由于某种条件的存在而轻信不会过当,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心切而对过当结果是否出现放任不顾,就属于间接故意;也有防卫人出于激愤等情绪,而故意使防卫行为造成过当的结果,这时当然其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

总之,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两类:一是非罪过的心理态度,强调这种情况,有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一出现防卫过当的结果就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的不当的做法。二是罪过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理论界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讨论看,学者们对防卫过当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形式没有分歧,而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意见。就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内容来考察,一是为了防卫,对此,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目的,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动机;二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目的从实质上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这样将对不法侵害或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视为防卫行为的目的更为恰当。在此,学者们是赞同的。而且此两者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也完全可以在同一个防卫行为中兼容。那么,能否将后者理解为是以防卫行为能够阻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最低点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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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包括“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内的防卫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完全可以。因为这样无论如何都是有利于防卫目的或动机的实现的,两者仍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法律也并没有对防卫人在实行防卫时关于对不法侵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主观认识限制在没有“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限度内。只是规定,在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根据防卫人行为时对该客观情况的罪过的心理态度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不论认定防卫人的主观上对过当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这样理解对于将疏忽大意的过失包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中是没有问题的,但能否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一并包容呢?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从整体上讲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前提条件和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它既不可能由故意构成,也不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行为的,为了追求或者因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是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由故意引起,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之初,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果然如此,那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因为犯罪目的与防卫过当目的的正当性是不能并存的。但以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来否认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于防卫过当之中理由并不妥当。因为,其一,即便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甚至故意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不能否认其在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具有实行防卫的权利,不能否认其根据该权利实行防卫的正当性。其二,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并不排斥防卫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目的的存在。其三,如果否认防卫人对过当结果的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势必对防卫人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那么不仅剥夺了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对其处罚也是过于苛刻的。其四,在不少时候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过当存在着不确定认识,如果一旦过当就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在现实生活中会挫伤广大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与设立正当防卫的精神相悖。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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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是应受完全的表彰,其中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还当歌颂;这样法律将正当防卫单纯从消极方面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会隐藏正当防卫在社会上的好的效果。正当防卫只有质疑是否成立,而没有将它的良好影响向社会公开,以立法的方式得到表彰,这样不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地行使正当防卫,尤其是为了国家为了他人的利益时宁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愿去及时阻止不法行为,人们会担心自己的善举不但没能得到法律及社会的表彰,弄不好落个防卫过当或是别的责任反而会将自己拖入苦海。当今的社会治安虽好但各种暴行的出现总是很突然,看似平静的社会秩序或许其中已潜含了不法行为的酝酿发展。社会在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策略也在提高,他们作案的行径、线索也不是个个都能击破,再加上被抓住时狡辩的优异口才,所以栽赃陷害好人是有可能的,所以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卫重大利益作殊死斗争的人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误以为故意行凶被论罪。即使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他们的功德于社会,不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效果,这样会抑制、削弱、伤害公民的正当防卫积极性。对此本文的建议是立法上应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严格地说,行凶含义十分广泛,作为法条上的文字让执法者、守法者都很难界定。例如有一类脾爆性粗的人,在社会上对一点鸡毛小事动粗,形如恶煞毫不讲理,但不见得这类人能造成多大的客观人身或财产伤害,他顶多就是给人以精神压力,要是让受恐吓者借“行凶”为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重伤与死亡是很不值的,所以本文认为“行凶”一词有一定的缺陷。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建议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特殊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它实行特殊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暴力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抢劫和强奸是特殊防卫的对象,那么,是不是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呢?本文认为,不是。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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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暴力、强奸、抢劫,显然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但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实行特殊防卫,本文认为不能。至于绑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特殊防卫。总之,在认定特殊防卫的对象的时候,应当以暴力犯罪来严格界定与限制现行刑法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

(三) 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有可能自己身负重伤,也有可能因防卫而损坏了自己的财产。即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防卫时有可能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两者都有。正当防卫除了被依法确定合法有效之外,对于防卫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没有明文规定。本文认为正当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卫过当的义务,其行为合法,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合法性,防卫人在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所以建议立法中增加关于不法侵害人除赔偿其不法行为给正当防卫人造成的损失的同时,还要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有的人可能利用特殊防卫的权利而达到杀害别人的目的,所以,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就涉及到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没有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特殊防卫就不能成立。

11

结 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行为是极具正义性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惩恶的传统美德,它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不怕违法犯罪分子的威风,敢于挺身自卫,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畏惧法律,畏怕好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尽管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有许多缺点暴露出来,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它会继续发展并将深入每个守法公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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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泽宪,《形势法治求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周少华,《罪行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刘家琛,《当代刑法价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张智,《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5]张明楷,《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 [6]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7]贾宇,《罪与弄的思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8]梁根林,《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9]赵秉志,《刑法基础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0]刘湘廉,《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1]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 [12]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3]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 [14]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5]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6]蒲坚,《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7]孔小燕,《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正当防卫》,《法学评论》2008年第9期; [18]郭泽强,《防为正当罪过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2期; [19]胡车飞,《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20]李川,《期待司能性理论完善刑法合理性的新契机》,《东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9期; [21]云剑,《浅议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黄中权案探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 [22]文世,《许霆案量刑轻重之我见》,《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 [23]张承先,《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6期; [24]党丽敏,《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关于防卫过当的标准问题》,《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7期;

第19篇:法学论文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论文

论文题目:有关刑事诉讼证据问题

学生姓名: 郭秋云 指导教师: 张亦驰 学科专业: 法学

号: 13035222508003 学习中心: 重庆市云阳县奥鹏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 年10月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郭秋云

期: 2016

论述有关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分析法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依据与规则、困惑与建议、意在为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时多提供一份参考意见,以减少办案过程中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主观因素,揭开刑事司法的神密面纱,加强刑事司法的透明度,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引 言

刑事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极其复杂的问题,围绕证据问题的讨论,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人各施所长,对其中很多疑难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建立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势在必行,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价值取向。刑事诉讼以其对被告人的严厉惩罚使得犯罪的方法更加诡密,其证据的表现远比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隐蔽得多,对比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工作更为复杂艰巨,证据关系着罪与非罪,关系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刑事证据展开的证据问题是法院审判的关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普遍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依据, 即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已

1 知的事实是证据,未知的事实是证明对象。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证据也是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但又有它自身的特性,特别是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有着很大差别。刑事证据证明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民事证据证明的是当事人财物侵权事实,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不同,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行政证据收集、审查、与判段都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据此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之轻重的一切客观事。2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为了保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效地收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一编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证据问题外,还在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专门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在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和第三编“审判”各章中规定了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各项规定,同时也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1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臆想的产物。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由于各种事物都是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因此,如果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留下某些痕迹和产生映象等;即使犯罪分子制造假象,伪造现场或假证、或者犯罪后毁灭罪证、破坏现场,必然又会出现新的痕迹和映象;反之,如果没有发生犯罪行为,客观外界就不会有犯罪的痕迹和映象,也必然会存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这一事实相联系的事实,这些事实可用作证据以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以证据是独立于犯罪分子和司法人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3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据此司法人员只能正确地认识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明作用,而不能用猜测和推论来代替证据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替换证据材料。即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同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事实。反之,同案件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所以,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无论有罪的证据或无罪的证据 ,都必须是与案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2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必须同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与犯罪事实没有联系的材料,不能作为有罪证据。4但是如果对证明无罪有意义时,可作为无罪证据。

3、法律性。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证据必须是用合法的方式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 。即证据只能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所有证据,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必须是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种证据表现形式:1 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 ;3 被害 人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结论;6 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所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以这七种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事实才具有证据的资格。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正确的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刑事证据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材料,它表明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方面这些事实材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你认识它,它是证据,你不认识它,它作为证据的本质不变。5另一方面对这些事实材料的利用又存在着相对主观性。因为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 ,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一去不复返,不可能原原本本地再现,而办案人员并没有参与事件的过程和亲眼目睹发生的事实,人们也不可能预知未来将要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恢复事情发生的真实过

6程,这就可能使证据是支离破碎的。这些事实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知和认知, 即只有在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事实材料并加以收集运用后,其方能成为诉讼证据; 同时,尽管证据的本质是客观的,但反映在某一具体刑事案件中认定案情的材料则必须经过办案人员作出判断取舍,这必然增加证据的主观色彩。 由此可见, 刑事诉讼证据就其本质而言是客观的,但不可否认 在收集运用证据过程中带有主观因素,具有相对主观性。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证据的相对主观性,对于全面认识证据 ,正确运用证据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定证据具有相对主观性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七种证据无疑都是人们听到看到后在头脑中反映,或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听到看到的原始证据基础上对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做出的确定性判断,都是感知证据和认知证据,都是人类主观意识的产物。7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都是人类意志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反映,特别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由于“强烈的利己动机使案件当事人自觉地用虚假陈述或供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8毫无疑问具有主观性;书证是以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以符号图像等方式表达人思想的客观存在,对案件事实的记载或对主观意愿的表达都要经过大脑的加工,因而带有很强的个人意志,所以书证也有较强的主观性;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它不能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独立的证明案件事实,而只有司法人员认识到该物品、痕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加以固定后,该物品痕迹才能成为证据,当人类的认识水平尚认识不到其作用时,即使该物品痕迹确实存在也无法成为诉讼证据,因此物证也具有一定主观性;勘查、检验笔录、鉴定结论是人们利用技术手段依靠经验、学识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再叙述,再叙述过程受人的知识、经验、人格、设备的影响,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意志的反映过程。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和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由于视听资料技术含量高,在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方面大大优于其他证据,但正是由于其高技术性使其易受人为操纵的影响,造假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因而视听资料也具有主观色彩。

(二) 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案件发生时遗留下来的客观事物是独立于人们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在没有发现之前并不能说这些客观事实不存在,但这些遗留的客观材料在未被司法人员发现、收集以前,案件就不能侦破。然而证据的收集、发现,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觉、认识、判断,并受工作责任心、知识、经验的影响,收集证据往往会带有主观因素。同样一个证据,有些办案人员就能及时地发现和掌握并加以固定 使案件得以及时地侦破,有些办案人员则不能。究其原因就是收集证据时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起作用。

由于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尽量避免其消极性。尽管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不管他怎样狡猾,怎样伪装,也不可能将真象隐蔽的十分彻底,总会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犯罪活动的证据。只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感,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依靠群众,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就能及时收集到客观全面的证据,从而做到及时破案。准确认定犯罪反之如果在证据收集时受主观性的负面影响,往往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三) 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反映到案件中的事实材料可能有真有假,证明的作用可能有大小。办案人员的分析判断是定案的决定因素。“内容相悖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对冲突事实主体主张的认可与否定,都决定于司法者尤其是法官的认识和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裁判所描绘的冲突事实,实际上总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再现冲突事实的真实程度,决定于法官这种感觉与证据基础的偏异与贴正”9,如实物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能单独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而只有把实物证据与其他言词证据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证实全部犯罪事实。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有机结合过程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它离不开办案人员运用证据之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是受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左右 受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准、工作经验、敬业精神、思想观念的限制。表现在运用证据的实践活动中,同样一个实物证据有些办案人员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因此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高低和敬业精神、道德水准对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起重要作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实事求是作为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以充分的,符合实际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的结论必须是客观案情的本来面目。但这只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所要达到的最高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特殊性,使司法人员很难做到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全部一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案件真象的探求。

结 论

综上所述,之所以要分析刑事证据的问题,就是要帮助从事刑事诉讼证据研究和从事刑事审判的同志进一步认清,事务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相对论在具体办案中的价值是怎样的,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共同的最终的价值取向上我们选择哪一种标准作为办案指南。一个证据能否使用,能否被采信,关键并不在于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原始形态,而是在于证据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采信的客观标准。它不仅需要我们全体从事刑事法律研究与审判工作的同志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实现司法公正作出我们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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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6 页 3.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7 页 4.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210 页 5.陈兴良主编《刑诉法评论》第 5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6.王利明著《司法改革与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62 62 页 7.朱云著《刑事诉讼证据》法律出版社全年 8 月第 1 版第 111 页

8.《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0 页 9.《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1 页

第20篇:法学专科社会调查写作要求

法学本、专科通用社会调查报告写作要求

一、选题

一定行政区域内,就社会上某个问题进行调查,专业不限。

二、写作要求

要求有调查时间、地点、调查方式,调查的目的、调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对该问题的分析认识等。字数2000—3000。

社会调查报告装订顺序:社会实践考核表第

一、二页,社会调查正文、社会实践考核表第三页。

社会调查报告统一使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及装订(侧面装订),页面上下边距各2 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 CM。标题为小二号黑体字,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正文为小四号宋体字,行距为1.5倍行距。各级标题序号为“一”、“

(一)”、“1”、“(1)”、“①”。定稿时要求有印刷稿和电子文稿。

三、提交时间

要求2013年3月10日前交初稿,自留底稿。定稿时要求有印刷稿和电子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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