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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1 15:5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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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的经济体制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转变,并最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改革开放,党和国家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冲破思想栓桔,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实现了经济和社会的井喷式发展,人民福社空前提升。然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它提倡适度自由竞争、有效竞争和实质公平竞争,但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滞后性和信息的不充分性,不仅导致了竞争的无序和低效,也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一、中国的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8月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要求其必须有完善的市场立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立法宗旨的反垄断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发展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应对之,具体措施诸如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持“三农”、社会保障、完善公交等公用事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给等,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来解决问题;而且,国家的各种必要的调控和监管,也要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倒回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任意的行政手段上去。正是契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这种要求,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国家立足于自由、公平的竞争而维护市场经济。

二、中国现行的反垄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依据是完善的立法

完善立法是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环节,完善立法的精髓应在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和随着时代发展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主要是规定垄断行为的概念,具体的垄断行为的就是要有完善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立法,这是保障反垄断法发挥其最大功效的基础。各市场经济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时,无论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和执法模式,都会尽可能做到内容的具体明确。我国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现在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企业规模、对外贸易等经济状况与经济发达国家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共性,借鉴别国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尽可能完善的反垄断法,以保障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为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

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主体,依法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适用除外,以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为基本依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从需求角度和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二)、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体制保障是合适的执法体制模式

完善的立法要靠合适的、完善的执法体制来保障其实施,反垄断法亦如此。在反垄断法中,直接规定反垄断执法体制,包括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地位、人员构成、职权和保障等组织制度是许多国家的共同性做法,但各国有关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许多具体如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有的则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法机构,如美国设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英国设立公平贸易办公室、垄断和合并事务委员会,而德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体系则包括联邦经济部长、卡特尔局和垄断委员会。

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反垄断法在中国的有效实施

完善的反垄断立法和合适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而垄断得到有效实施则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和其功效的最终验证。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垄断的有效实施应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法律维护正义,为人类提供公平的社会环境。竞争主体之间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竞争,竞争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如何进行交易,若按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他们之间不应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即使这些主体间出现了有失公平的情况,也只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目标,它所追求的不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公平,而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毫无疑问,反垄断法也应该体现这样的规则要求。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虽然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会产生市场垄断,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市场主体为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垄断组织会凭借自己的经济

实力限制自由竞争。无限制的自由竞争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反过来又限制了竞争自由,形成对自由竞争的扼杀,这样的循环靠市场机制是无法消除的。而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而实现竞争的公平和自由竞争。

2、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行政性垄断限制了其他企业参与自由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竞争也就意味着垄断企业在市场上鲜有实质上的竞争对手,无实质上的竞争对手,企业的经营效率就得不到提高,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当民众看到垄断企业的高收入,会得到有关竞争和择业的暗示,加之非市场因素介入,社会资源将流向较无效率的企业。而我们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面临着更恶劣的垄断,不得不面对经济领域的“大腕”们,并接受这一路径与市场化的利益分配体系嫁接在一起形成的恶果。因此,在我们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要适时制定反垄断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更重要地是还要有一套完善的执法机制,保障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使之参与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其经营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3、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期望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那么它们就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一个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他的企业就会跟着效仿,这就使市场竞争得以充分实现。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地限制竞争。在我联合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销售市场。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当市场机制不能克服自身缺陷的时候,国家就应该伸出其“有形之手”进行调控,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法并对其进行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竞争的正当性和有序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

制定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建立健全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唯有此方能达到有效实施垄断的效果。反垄断法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国民对此尚未形成充分的认识,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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