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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5 09:08:5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请假审批表

主要领导签字:

分管机关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请假审批表:,

需请假天(月日至月日),请领导批准。

请假人:

年月日

分管机关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请假审批表:,

需请假天(月日至月日),请领导批准。

请假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教职工请假制度

五烈镇广山中学

教职工请假制度

1、病假。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养者给病假。请病假应由本人具报告,附镇以上公费医疗机构证明。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个月以上须报局备案。三个月以上者,须附市人民医院病假证明,报市局批准。需往外地检查治疗,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这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原工资发放。全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生育假。正常产假(产前产后)给假90天。晚育者增加女方产假30天,给男方护理假7天。

3、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假3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车船费自理。晚婚夫妇(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7天。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死亡,给假3天。家在异地,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车船费自理。

5、事假。除病、婚、生(节)育、丧假外,统作事假。事假要严格控制。各镇中小学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镇批准。教职工请事假1个月以上须报市局批准。事假期间按各学校、各单位教职工考勤制度扣发工资。市直学校、各镇中心校主要负责人离校3天以上须报市局批准。

上述假期除事假外,其余假期如遇有星期日、寒暑假均计算在内。

凡请假者,除特别紧急情况可委托他人或事后补办手续外,其余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者需安排好工作、课务(含早晚辅导、行政值日工作、班主任工作)经教导处、总务处审核,校长室批准后方能离开单位。(审批结束交吴志勇存档)给假期满,须按时返回工作单位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无故超假者,均作旷职论处。旷职一节课即按旷课一天扣发工资,旷职达到两天,扣发当月30%津贴。有旷职行为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2011.9

推荐第3篇: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增强全校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规范学校日常行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如下: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

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超过七天。职工父母、配偶、子女生病住院需要照顾的,在一周内若不影响工作,不计做事假。

2、产假、计生假:女教职工本人生育,可请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婚的(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产假15天,属于晚育的(即男26周岁,女24周岁),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丧假: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或配偶或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本地给假3天,外地丧假期限七天。如假期已满必须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4、探亲假: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规定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未婚一年一次,已婚五年一次)。

5、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正常婚假为7天,如夫妻双方均属于晚婚的(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为15天。(一般结婚安排在假期)

6、病假:职工本人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须离岗医疗一天或一天以上者,必须持指定公费医疗医院的(急诊除外)诊断证明,按照教职工请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批假权限

1、校长请假必须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副校级和学校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

2、教职工请假:半天(含)以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含)以上由校长审批。(累计两个半天按一天计假)

3、教职工请假均需办理请假手续,写书面请假条(交年级组长),病假、计划生育假要有医院证明。

(三)请假手续

1、请假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连同有关证明,报告给教务处及其主管领导,经批准方为有效,安排工作交接手续。批假后假条须交校办保存,记入考勤。

2、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的,应委托他人或电话代替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事后须书面补办请假手续。

3、须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原请假期限届满前向学校申请续假。

4、假期满后须按时到批假领导及校办销假上班,恢复或接受工作安排。

5、连续请病假者,应交验医院再次检查的诊断证明。

6、学校根据举报或需要可查阅请假人的有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已批准的假外,一律算旷工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作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二、考勤办法

(一)考勤部门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精神,实行“校级、处室主任、组长”三级管理体制,各处室由学校领导考核,组长、教研员由各处室负责人考核,专任教师由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双重考核,行政职员、工勤人员由所属处室主任考核。考勤情况每学期末汇总,交校办存档。

(二)考勤情况

1、考勤计有公假、事假、病假、迟到、早退、旷缺等情况。

2、迟到: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岗位,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均为迟到。

3、早退:凡未经批准而提前离开教学、工作岗位或教师提前下课者,均属早退。

4、旷工:凡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或请假、续假未准而不上班,或享受病休待遇,但又在外从事其它劳动获取报酬或弄虚作假者,均为旷工。

(三)出勤考核

1、全年出勤考核5分。学校例会每无故缺席一次扣0.2分;升旗无故缺席、一次扣0.2分;全校统一活动一次不参加扣0.2分,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年级组、教研组会议和活动一次不参加扣0.2分,由年级组、教研组考核。部门会议和活动一次不参加扣0.2分,由各部门负责考核。

2、教学人员上课迟到一次0.1;早退一次扣0.1分;旷课一节扣0.5分。事假每天扣0.1分;病假每天扣0.05分,由教务处负责考核。

3、教师实行坐班制。早自习、课间操不到位,每有一次扣0.1分,由教务处负责考核。 上述考核内容,各部门在每月30日前交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汇总,作为考核的依据。 说明:①公假一般不影响工作,由本人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如有影响,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定,一天以上由校长决定。②假期计算:事假、婚假、丧假、病假、产假,则包括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假期天数。若病、事假跨越寒暑假前后的,亦一并计算在内。

三、奖惩办法

1、全月出满勤,发给绩效工资180元。

2、公假不扣津贴,除公假以外的各种假。

3、日工资计算法:月工资应发数/每月21.75天

病假:扣除请假日工资的50%、及本日精神文明等各种奖项以此类推

事假:扣除请假日工资的100%、及本日精神文明等各种奖项以此类推

旷工:扣除日工资的100%、本月精神文明等各种奖项以此类推、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追究其责任。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报请上级行政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为教师不准擅自调课,如需临时调动应征得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的双方按10元/ 节扣发。因病假、事假除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外,承担组长及其以上干部还将按照请假按比例岗位津贴。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考核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

4、一学期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7天或有旷工达五课时现象者不能参加当年度任何评优晋级,不参与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一学年请病假学期累计三个月以上,除按文件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还扣除半年精神文明奖,年度考核“基本称职”;长病假、长产假超过6个月后来校上班,岗位视学校工作需要而定,扣发全年津贴、全年精神文明奖,按照上级规定年终不考核。

5、因学校工作需要,来校加班的,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可酌情发放加班补贴。

说明:①孕前检查、婚检等特殊请假,在不影响课务情况下经教务处批准,在半天以内不作请假处理。空课时间外出办事,就医或去寝室等只准在1小时以内,且必须给组长打招呼,不做请假处理。女教师怀孕后要及时与校长取得联系,以便学校能在不影响学生学业情况下及时调整课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要生育指标等。②影响学校工作的各种假,除上课、班主任工作由教务处、德育处安排外,其他工作(如值周等)由自己安排,一般可请本教研组或年级组老师负责代其工作。请假者应尽快交出备课、教材、教参等,供代课教师参考。如由请假者引起的工作没有安排或安排不妥,均视作失责,学校视情况处理。若由此引发不良后果,请假者除承担责任外,学校还将另作严肃处理。③教工的考勤情况视作学校岗位任用、工作安排、职称评定、评优等的参考依据。

四、附则

1、本考勤制度试行方案与学校其他方案同步进行。

2、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成员负责解释

3、特殊情况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再予以修订。

推荐第4篇: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必须请假。

二、请假手续的履行程序和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临时性请假,当事人向本处室或年级主任口头请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请假必须写假条,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

2、2——3天的请假。由处室

或年级主任签字后分管副校长审批。

3、4天以上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职工大会或学校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必须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作好相应考勤记载。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课(上班),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而未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及发放全勤奖的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5篇: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请_______假_________(时间)。请批准。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请假人签名:____________

二O年月日

教育局审批意见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学校审核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假时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 校长签名__________

年月日 审批人签名_________年月日

教职工准予请假通知单

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经研究,同意你校教职工____________请_________假______________。请假时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请学校按时销假。请假期间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教育局

二O年月日

推荐第6篇:教职工请假规定

乡宁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学校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教职工请假规定。

一、请假程序

凡请假教职工均须在本校填写《乡宁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条》,进行严格登记并逐级审批。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二、请假批准权限及规定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请假,但要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旷工。

2、农村中小学教师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本校审批;4-7天的由中心校(中学)审批;7天以上者,小学校长(教导处主任)签字盖章,中心校(中学)校长签注意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县直各学校(园)教师请假在5天以内的由学校(园)审批,5天以上的教导处主任签字盖章,校(园)长签注意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中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请假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教师请假批准后要进行登记,其中县教育行政 1

部门准假的在人事主管部门登记,假条及相关材料返回学校存档,假期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6、需续假者要依请假批准权限及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类别与期限

1、事假:教职工有事确需请假要严格按照请假程序及权限办理手续,并安排好自己的工作。

2、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或出差办事,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4、婚假:教职工达到法定婚龄,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15天。

5、产假:女教职工临产前可向学校请产假120天,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请假时间。

6、丧假:教职工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可以请丧假5天,由本单位审批。若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7、计划生育假:女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

3周;男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2周(超生绝育者不给假);上环休假3天,引产休假3周。

8、建房假:教职工自己修建房屋最多可准假20天。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依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及《乡宁县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1、各中小学应认真执行请销假规定,学期中与学期末应如实上报教职工请假情况,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者,经查实按擅自离岗论处,通报全县,并追究校长责任。

2、无正当请假理由或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3、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4、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5、对旷工教职工的处罚,可根据乡教发(2007)25号文件第二款第四条执行。

6、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福利、绩效工资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一个月内返回的,经批评教育、适当处分后,安排回岗位工作;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者即按自

动离职处理。

7、擅自离岗的教师和私自雇用代教必须认真清理,坚决予以辞退。弄虚作假,继续允许私雇代教顶岗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

8、对未经县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到外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停发其工资。

五、旷工及请假期限年度考核的规定

1、连续旷工10天(含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教职工因病全年不上班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有以上情形的教职工,当年不能享受工资调级、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

乡宁县教育科技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推荐第7篇: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凡因病或其它原因在县人民医院和以上医院住院的教师以及无辜被殴打的教师,住院期间不扣分,按贵州省人事厅[1995]0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请人代课。

二、教师无辜被他人殴打致伤按公假处理。

三、教师因无理被他人殴打而不能上课,按病假处理(以公安机关出据为证)。

四、教师产假时间三个月(晚婚晚育按相关计生政策及政府批假为准,必须持准生证才算),产假期间不扣分,由学校安排该教师的工作。

五、住院一个月以上和产假教师在请假期间的工作成绩,不计入请假教师工作成绩,但是在本年度内不参加评优,可以参加评奖。

六、不论请任何假(公假除外),教师必须先交假条,才能批准,教师请事假必须交假条,自行调好课后才能批假。教师请病假(特殊情况除外)必须先交假条批假,各种情况的假按下面的规定办理:

1.下列情况的病假要扣分,并要自行调整好课,否则,按缺课处理。如:在私人医院治疗开出的输液条子;在乡镇卫生院治疗没有输液、没有动医疗手术、没有住院治疗、人流引产。

2.下列情况的病假不扣分,但要自行调好课,否则,按缺课处理。教师本人的四大父母、配偶、子女在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教师本人调好课,并有住院证明及住院部的药据发票为证,不扣分。否则,以事假处理。

3、男教师有7天的护理假不扣分,但必须自己调整好课,请人代课。

4、.属下列情况的假不扣分,由学校安排代课:

(1)婚、丧、公、计划内生育产假。

(2)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但必须交住院部出据的住院证明和住院部开出的医药发票。

七、教师的四大父母去世按丧假处理,准假七天。(如遇无合适下葬时间,葬后第三天必须到校上课)

八、有下列情况在“勤”的考核中扣分。

1.不论请任何假,假前无假条按每节0.2分计算扣分(特殊情况除外)。学科课旷课一节扣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事假每节扣0.2分,病假每节扣0.2分。请假教师未调好课,课堂上无人上课时,考勤记入请假教师的身上,按缺课处理,每节次扣2分。

2.预铃响后至上课铃响前,有课的教师未到教室门口等待上课或学生队列前(体育课)组织,按迟到处理,每节扣1分。如体育教师因借器材,保管员不在,分扣在保管员身上。

3.每学期开学前教师集中时的考勤记入该学期第一周,教师集中、开会、升降国旗、课间操、眼保健操(眼保健操时上一节课的教师负责)的考勤按上课考勤记分。

4.对学校,各组(室)、少先大队安排的工作,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分别扣1分,事假一次扣0.2分,病假一次扣0.2分(业务检查除外)。

5.在教研活动中,(上级、学校、教研组组织开展)听课缺席一节扣2分,迟到一节扣1分,事假一节扣0.2分,病假一次扣0.2分(婚、丧、公假除外)。

6.教研组组织学习、讨论、经验交流,教研课外活动的考勤按听课的各项扣分对照执行。

7.各种大型活动,教师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事假一次扣0.2分,病假一次扣0.2分(含校会在内)。

九、学校批假权限,事假不超过7天,病假不超过7天,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每学期累计事假超过两周,超过部分按缺课处理。每期累计病假越过30节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特殊病假除外)。旷课、缺席、早退满五节,学校警告处理,超过五节(不含第五节)的,超一节扣5分。

十一、上课或学习时,上铃停后五分钟之前到为迟到,五分钟之后到视为缺旷。

十二、为实事求事请假,参与弄虚作假者扣1分。(给未写请假条向学校请假者代课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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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绩效工资的实施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校教职工享有规定的假期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全校教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

(一)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星期

六、星期天)、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端午、国庆、中秋节等。

(二)寒暑假。

(三)产假(男同志护理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性职工生产或流产,可休产假,具体产假时间由校计生办根据职工个人情况和医院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

妻子属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休15 天护理假。

(四)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经学校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实行十二个月为周期的累计计算办法,即:每个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来确定一年中病假的天数。病假期间存在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等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五)事假:教职工确因正当理由,可以请事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教职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事假时间的计算办法与病假相同。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

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特别说明: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婚假。

三、病事假请假程序

全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均应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请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四)请假超过一个月,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人事处协商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四、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在住院期间,享受同类职务在岗职工待遇。

2、教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业绩绩效工资的发放各部门自行决定。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业绩绩效工资不再发放。来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岗位绩效工资按5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岗位绩效工资按6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岗位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绩效工资停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5、教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6、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我校其它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

教职工事假在7天以内,每天按岗位绩效工资10%扣发;7天以上15天以内,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扣发全年业绩绩效工资。

五、违纪处罚规定

(一)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7天内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或经请假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又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20%,旷工两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50%,旷工两天以上者当月绩效工资停发,并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它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

(二)新聘用的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和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三)教职工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教职工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五)经批准的请假教职工,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

(六)教职工外出创收、或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否则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对教职工病、事假情况,各部门必须按程序如实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该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八)教职工休完病假后能坚持正常工作三个月,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三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推荐第9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XXXX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如需离开学校的,不论因公、因私、长假、短假、钟点假,一律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假期2天及以内者,由教学副校长准假;假期超过2天者,由校长准假。未经同意的请假,一律视为旷工。在病假、事假期间,遇到节假日时,应包含节假日于其间。如遇到寒暑假,则不包含在其中。

第二条:因公外出,除校长室、教研处通知以外,其它活动需凭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因私外出的需提前出具书面请假条,向教学副校长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因突发原因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需电话告知教学副校长,并于假满第一天补交书面请假条或医院证明。

第三条:病事假请假者经教学副校长同意后,将请假条交由教导处登记,并做好考勤。

第四条:教职工每月自行调课,经学校审批的每人每月允许半天病(事)假和100分钟(可折分成1~2次)的钟点假,记入当月考勤,不扣考勤奖(学校重大活动除外)。超过100分钟的因私请假,4小时以内的按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五条:因天气或交通等突发原因造成迟到,每月不超过2次,不作处理。迟到时间的界定为比规定时间晚5分钟以内。超过部分计入钟点假。

第六条:为塑造学校良好的集体形象,保证学校重要工作的布置落实,下列工作时间,无突发原因不予准假:晨会、校本研修、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学校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秋游、重大集会或检查等)。因私确需请假的,按每缺席一次折算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七条:设立教师月全勤奖,奖励30元/月(当月无请假、迟到、早退记录)。每月考勤统计表次月5日~7日(节假日顺延)公示在教导处办公室。

第八条: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产假假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计发。

第九条:本校教师在病假、事假期间,女教师在妊娠、哺乳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学校制度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私事或身体原因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提前请假者,可委托他人电话或转述请假,返校上班后必须补写请假单。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听课、开会、出差等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需提前告知教导处,并妥善安排好两天内课务及相关工作。

三、严格控制事假,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请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即为事假。因病请假者还需出具医院或区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以及同一医院日期相符的医药费凭据。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决议进行相应处罚。

五、请假两天以内者(含两天),必须书写请假条,向分管领导请假。

六、请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必须书写请假条,向校长室请假。

七、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后,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八、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计生假等法定假期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各种假期间所牵涉的教职工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决议办理。

九、不执行学校请假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经查实后,一律以旷工论处。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

1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二周(十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除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三月以上(含三个月)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女教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可增加15天。晚婚晚育(男25周岁又10个月,女23周岁又10个月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即:父母光荣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到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延长到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复印交学校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

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双职工的,分娩时可给男方七天照顾假。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书写请假条,到学校办理工作移交及妥善安排好所带课程及一切工作,,方可正式予以准假。特殊情况因来不及事前办理 2 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请公假: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二周以内(含二周),由分管校长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公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公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事假:教职工凡需请事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事假三个月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病假:教职工凡需请病假两周(十个工作日)以内 (含两周),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病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送局人事股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病假半年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产假:教职工凡需请产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以及难产证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婚假、照顾假、丧假:教职工凡需请婚假、照顾假、丧假,由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校级领导请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规定。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公假:

3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按旷工旷职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2.事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岗位、职务津贴按70%发给;超过15天者,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同时停发岗位、职务津贴;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3.病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30%津贴,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当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职务津贴。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4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4.婚假、产假、照顾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5.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30%津贴,省,市岗位补贴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6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表样附后,单位自行翻印)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所在单位在一周内向区教育局人事股销假。

1、事假

(1)凡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两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校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研究审批,是学校主要领导的同时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一般事假一学期累计满五天扣发一个月奖金;累计满十五天扣发半年奖金;累计超过三十天扣发全年奖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半年的年度作不考核处理。

(3)事假代课金一律由本人自理。

(4)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无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的,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单位。

如本人坚持不回的,按旷职论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两天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学校中层干部以上送区教育局审批,主要领导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同时报告镇政府分管领导。凡属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列为编外人员。编外人员每三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一次,一律送区教育局审批。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年度作不考核处理。

(2)病假工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工、教龄。

3、结婚假、分娩假、探亲假、丧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违反计生政策的,其婚、产假按事假论处。

附:请假制度补充意见

1、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1-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2日。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假。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并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已婚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24周岁以上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二个月以内,产假20天;怀孕2至3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3至7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包括往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2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2)病假待遇: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以给原工资的100%;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④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⑤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正常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4)丧假及奔丧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3、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活津贴、

补贴、10%和52元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均报镇中心小学或区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后追送单位一份。

第12篇: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重大校[2000]294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请假时限和审批权限

1.病假:住院病人以出院证明为依据请假,其余因病请假者(含转校外就医)一律以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校医院工作人员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校医院在审批诊断证明(含校外就医证明的复审)时,必须凭病人出具的病历记录、检验单(必要时)、处方及药发票方能加盖公章。其中三天(含续假三天)以上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可按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病休时间给假。但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上者,须报人事处备案。

2.事假:对有特殊原因必需请事假者应从严掌握。请假7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7天则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人事处由校主管领导审批。

3.探亲假:根据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负责审查探亲费的报销。

4.产假:女同志生产前后,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满24周岁生育)并保证不再生育的新产妇,可增加晚育假20天(一方再婚者,不享受晚育假)。难产者凭公立医院证明,在原规定基础上再加15天。双胞胎再另加产假15天。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5.育儿假:凡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并已保证不再生育的女同志,若本人志愿,工作上可以离开,从产假期满后之次日起可享受育儿假。产假和育儿假之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育儿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6.哺育假:女同志在哺乳期间(指小孩未满一周岁者),所在单位每天可安排其1小时的哺乳时间。

7.男女双方均达到晚育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我校男教职工可在女方生产期间享受10天晚育奖励假。此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8.带环人流或接受节育手术(以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为准)的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9.婚假:婚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晚婚假10天。再婚假5天。夫妻双方之一方为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增加的晚婚假待遇。婚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10.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为5天。家住市外的适当给予路途时间。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二、各种假期的有关待遇

1.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下同)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病、事假期间的校内有关津贴,机关及校直属业务单位工作人员按缺勤一天减发一天的原则执行;其他单位可自行决定其减发办法。

3.婚假、丧假、产假、哺育假、晚育奖励假、带环人流和节育手术等假期间工资不变,校内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4.经组织批准享受育儿假者,育儿假期间只发给本人工资的75%,同时停发校内各种津贴和教护龄津贴。

5.特殊情况在寒暑假以外请探亲假并经组织批准同意者,其探亲假期间工资不变,校内有关津贴参照事假规定办理。

三、请假纪律

1.凡请假者,须递交请假条并按上述审批权限获准同意方为有效。假期满后应按时到职、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仍按请假手续办理,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2.对不假离岗和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清理并书面报告人事处,按《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否则,学校将追究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对请病、事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同时比照不假离岗进行处理。

四、附则

1.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考勤制度,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对教职工学年度考核以及发放校内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2.本规定由学校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重 庆 大 学

二ООО年十一月三日

第13篇: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事假

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方可请假。一年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十五天以内。

3.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五至七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7.工伤假

(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 (2)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病假

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区、学校自行规定;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2.请事假

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区、学校自行规定;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连续请事假十五天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3.请产假

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4.请婚假、丧假

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5.其他

区直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乡镇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站长,乡镇中学校长请假,须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教育局和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上列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连续请假五天以内的,由站(校)长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乡镇学校须经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改发病假工资。

4.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并经查实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教职工出现旷职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同时上报区教育局。接到学校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且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其他假超过规定期限者,本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优秀;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三个月以上者,本年不得评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参加单位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四、纪律要求

1.各学区、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

2.各学区、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学校《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请假凡经区教育局审批的,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

4.各学区、学校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上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统一扣发。

5.建立请假人员定期通报公示制,各学校每月须将请假人员请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本学校教职工公示。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凉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14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县教体局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中心完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1天以内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请主持工作的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中心完小校长批准。 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性和基础性两部分),病假从第二月起还将扣工资的20%。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每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病事假请假者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每节5元支付给顶课者,工伤假、产假、丧假代课经费由学校支出,仍然按每节5元。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七、关于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和上课接打手机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 (6)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 (7)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少签到一次扣10元,迟到一次扣20元,代签者和迟到同等对待。

2、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10元,上课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一次扣10元。

3、教职工旷课一节扣30元,一个月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部。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4、上课接打手机者一次扣10元,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5、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旷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篇2:小学教师请假制度新版

元 茂 隆 小 学

教 师 请 假 制 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设定分值: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1日之内由主任批准,2--3日之内由校长批准,3日以上由中心校批准。 2.教师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4、出全勤设定的分值为100分。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分;从病假10天以上起每请一天病假扣1分。 2..教师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应到岗上班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计算.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事假4天内,不扣分;从事假4天以上起每请一天事假扣1分, 2.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计算。

3.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计算。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不扣分;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教师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女教师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超出规定日期按事假计算. 3.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5天。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2、其他亲属亡故允许请假1天,1天以外按事假处理。

3、丧假期间,不扣分。

七、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

《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八、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6次以上时,累计4次即为旷工半天.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九、关于旷工的相关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 注:扣分具体说明: 1、本学期事假4天之外,每增加一天扣一分,扣到零分为止。

2、每旷工一天扣4分,扣到零分为止。

3、本学期迟到、早退累计6次不扣分,在此基础上每累计2次扣1分,每累计4次扣2分,以此类推进行扣分。篇3: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xxxx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如需离开学校的,不论因公、因私、长假、短假、钟点假,一律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假期2天及以内者,由教学副校长准假;假期超过2天者,由校长准假。未经同意的请假,一律视为旷工。在病假、事假期间,遇到节假日时,应包含节假日于其间。如遇到寒暑假,则不包含在其中。

第二条:因公外出,除校长室、教研处通知以外,其它活动需凭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因私外出的需提前出具书面请假条,向教学副校长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因突发原因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需电话告知教学副校长,并于假满第一天补交书面请假条或医院证明。

第三条:病事假请假者经教学副校长同意后,将请假条交由教导处登记,并做好考勤。

第四条:教职工每月自行调课,经学校审批的每人每月允许半天病(事)假和100分钟(可折分成1~2次)的钟点假,记入当月考勤,不扣考勤奖(学校重大活动除外)。超过100分钟的因私请假,4小时以内的按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五条:因天气或交通等突发原因造成迟到,每月不超过2次,不作处理。迟到时间的界定为比规定时间晚5分钟以内。超过部分计入钟点假。

第六条:为塑造学校良好的集体形象,保证学校重要工作的布置落实,下列工作时间,无突发原因不予准假:晨会、校本研修、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学校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秋游、重大集会或检查等)。因私确需请假的,按每缺席一次折算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七条:设立教师月全勤奖,奖励30元/月(当月无请假、迟到、早退记录)。每月考勤统计表次月5日~7日(节假日顺延)公示在教导处办公室。

第八条: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产假假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计发。

第九条:本校教师在病假、事假期间,女教师在妊娠、哺乳期间,基础性绩

效工资待遇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15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2018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事不能到校上岗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校,未经批准或用电话请假以及口头托人讲一声就离岗者,学校将不予批假,而作旷课处理(意外事故,公差假出外)。

2、特殊假:特殊假不扣工资,但不能享受满勤等相关福利。(1)教师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执行。 (2)丧假:教师的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配偶过世,从死亡之日起至上山次日止执行,教师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过世准假3天(开堂及前后一天)作特假处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3)特殊事假:送子女上大学就读的准假3天;教师本人家中办酒(属自己家的事),并且由教师自己主办的,可请假3天,从正酒前一日起至正酒次日止。(学校批准)。

(4)特殊病假:指有乡镇及以上国家正规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结帐单,并经校行政、校工会了解属实的请假时间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执行。

(5)教职工参加学历提高学习,学习时间自行安排。考试之日,在本县的当天作特假,在县外的考试当天及前后各准假半天(前下午后上午),考试日程以准考证为准。

(6)女教师产前可请1个月的休息假(连续一个月以上需由上级部门批准)。

(7)教师手术、车祸、意外事故或其他疾病住院治疗15天以上者,从出院之日起(过期不算)可请7天休息假。

3、公假:学校教职工参加上级或学校安排的各种会议,急需处理的学校事务、短期培训等作公假处理,不扣工资,也不扣考核分,不影响满勤及福利等。

4、每月每位教师可调课6节(开学集中、期末散学典礼、期末统测、教研活动等学校统一开展的活动均不能调),不能还课。调课前先报教务处批准并自己上报调课当天行政值日,私自调课作旷课处理。

5、一般事假每节课扣款20元,代课费20元/节。

6、缺旷:每节扣款50元。

7、迟到:预备课铃前5分钟(08:15分)或者学校加班、活动在规定时间后校打卡签到的为迟到,20分钟以后进教室上课为旷课,迟到一次扣款20元,公事不算为迟到。

8、早退:放学30分钟后(16:20分)才能打卡签到,如提前签到的视为早退;开会或活动提前离校的为早退;下午最后一节课的教师,所任课班级学生未完成卫生任务就离校者,视为早退;每次扣款20元(班级提前完成卫生任务的须经值日教师、行政值日检查合格后方可离校)。

9、学校各种会议,缺旷会议一次扣款100元、请一次会假扣款50元,并列入考勤(特假、公假除外),开会当天已请假的,就按请假计算,不在另行计算会假。紧急通知除外。

10、上课时间无故离开教室或在走廊上聊天,被行政值日或者上级领导发现记为早退,每次扣款20元。

11、值日迟到、请假均按一般课时计算;如值日当天已经请假的则按请假计算,不再另行计算值日假;代值日上、下午各按1节课时算,全天共计2节。

12、无论什么假,假期结束需续请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缺旷处理,影响重大的报上级处理。

13、被扣款教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14、周末或节假日需加班并已提前通知到而未到者按旷课处理,请假者按请假处理。

15、本制度经学校全体教师讨论修改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未提出修订可沿用)。

注:迟到、早退请人代理的不扣款.

第16篇: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市xx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

1、每位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半天以内(无课老师)向年级组长请假;一至三天要持请假条向主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上要持请假条向校长请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满返校要及时到校长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有课的老师要安排好自己请假时间段内的课(原则上:一天以内自己调课,一天以上代课先由备课组解决,如解决有困难,再报年级组,教务处,主管校长)。所有调课和代课都必须报教务处存档(班主任同时报教育处存档),否则视为旷工。

请假程序:先到年级组或行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条,分别由年级组长、处室负责人、校领导签字,再将假条交回办公室备查。

2、学校实行坐班制。每位教职员工应当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早上:所有行政人员、年级主任、班主任、上早自习的老师8:10到校,其他人员8:50前到校。下午:4:30离校。中途考勤由相关部门抽查)。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或中途离校者,须及时向年级组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3、病假。一般病假要提前请假,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电话告知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最好能把课安排好,如有困难应及时通知年级主任和教务处),待病愈后补上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生诊断书或医院证明。

4、产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孕妇按规定做产前检查(须提供产前检查证明)。女教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单胎顺产,享受产假为九十天;多胎的,每多一胎增加十五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原则上产前休假不超过十五天(计入产假)。产假期满需续假的,按事假对待。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5、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并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告知相关领导,事后补上请假手续。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特殊情况可请特殊事假,特殊事假满期需续假的,延长的假期按一般事假对待。

以下情况可请特殊事假 :

①婚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作为特假。

②因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的父母去世请假,计5天特假(不含法定假日)。(本市以外的另计路途时间)

③女教师流产,凭医院证明休息,计15天特假(不含法定假日)。超出15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按病假对待。

④教职工因子女或父母生病请假,计2天特假。

⑤教职工子女在外省服兵役回来探亲时请假,计1天特假。

⑥教职工请假参加子女学校的家长会,每学期计两次特假。

6、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二、考勤。

1、教职工申请调动,在未办理调动手续前,应在校坚持工作,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

2、教职工出差,需告知有关处室,并安排好教学工作;行政人员出差,需告知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并安排好教学工作。

3、教职工出勤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和年级主任负责。办公室主任每月将教师出勤情况向行政会通报一次,经行政会审定后向全体教师公示。

三、奖惩办法

(一)、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超出3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

(二)、一般事假4天以内(含4天),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一周以上除不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外,同时超出4天的部分(扣除法定假日)按每天30元扣发月考核奖。特殊事假享受相应的课时津贴,不扣月考核奖。

(三)、上课迟到、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早下课,发现一次扣10元。

(四)、开会、升旗,迟到一次扣10元,缺勤一次扣20元。

(五)、根据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坚持出满勤的教职工,学校给予全勤奖100元/期(公假和特假算全勤);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① 教师代课的,计发相应的课时津贴(高于超课时津贴)。

②学校安排加班(自己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或节假日工作)的人员,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③ 对于旷课的每节扣40元;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150元/天。

④ 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有2次以上旷工或旷课现象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⑤一学期累计旷工15天以上,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处理。

[注]: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该请事假的请病假,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特殊情况提交行政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17篇:富县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富县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7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包括产前要求请假休息的天数在内),属晚婚晚育的可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意见可给予产假20-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可按一般产假给假。

2.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天的护理假。

凡计划外请假的,原则上按一般事假对待。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丧假7天。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县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有关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提供医院出具的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

4、教职工脱产培训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脱产培训的专业、课程内容原则上要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可申报培训其他专业),脱产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进修院校及专业。教龄在三年以上,教学工作认真,有培养潜力;同等条件下,在乡镇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支教者,骨干教师、优质课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者,可优先安排脱产培训。申请第二次脱产学历进修者,距第一次进修毕业时间间隔须在三年以上。市级(含)以上优秀骨干教师,可以不受进修年限及次数限制。属脱产进修者必须提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5.属“三查”对象,连续请假在10天以上,还应填写《“三查”对象请假审批表》,报计生部门、主管县长审批后,所在学校才能予以准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1.校长(园长、专干)请假三天以内由县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2.教职工请假由学校(单位)审批,请假在一个月及其以上者,由学校(单位)上报县教育局备案;因学历提高脱产进修者,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资待遇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列计发的工资项目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教护龄津贴、保留津贴、艰苦地区补贴、10%工资。

(一)病假工资待遇

一般病假按事假对待;住院期间的假(以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出院结算单为据)当月累计在15天及其以上者,扣除本人当月的工作津贴,其他规定项目工资照发;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须持有省级以上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参照“医保”32项重大疾病规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工资待遇

1.每学期事假累计在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30%;10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40%;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50%;30天以上每天扣发本人日平均工资的60%(日工资=月规定项目工资÷30天)。所扣工资必须及时上交本单位帐户,可用于教职工全勤奖励、超工作量补助等。

3.公假,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照发;经审批同意的脱产进修者暂扣除本人绩效工资,学习期满按时返校上岗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三)女职工生育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间,规定项目工资照发,规定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各校(单位)以学期为单位,原则上要设立全勤奖,鼓励教职工少请假或不请假;连续请假5天以上,将连续计假(元旦、国庆节等法定节日除外)。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1天及以上的,扣除日平均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单位)要及时用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学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用人学校(单位)主

要领导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批假,造成人员短缺,私自雇人的;因把关不严,引发矛盾,造成上访等不稳定事件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六、有关说明

本规定解释权属县教育局;县直属教育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本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富县教职工请假及脱产进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富县教职工请(销)假条》样本

附件

2、《富县教职工脱产培训申请表》样本

附件

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样本

附件

4、《“三查”对象请假审批表》样本

第18篇: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试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公、事假两周以内或病假两个月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自行作出规定。请公、事假二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等)到教育局人事处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级《准假通知书》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5、教职工病、事假工资发放,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教师调课制度

1、符合请假制度的教师,时间在两天以内(含两天),教导处不安排调课,有相关教师互相帮助解决。但课程安排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导处。

2、请假时间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教导处鼓励教师之间互相调配,实

在无法解决的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3、教师请假一月以上应按规定由学校请代课教师

1.请假流程:请假前可事先咨询有关政策,写好假条,写明请假原由和请假天数,假条上交办公室,并主动与教务处和政教处联系,落实请假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把落实情况向办公室说明。

2.婚假规定:国家规定1-3天,晚婚(双方)则可享受14天。

3.丧假规定:请假人直系亲属死亡有1-3天丧假。

4.产假规定:顺产3个半月,剖腹产4个月。

5.35周岁以下教师坐班,坐班时间为8:00-11:00,13:00-16:00。请假半天以内的请向备课组长说明情况,如有调课或代课要求须向教务处汇报,请假一天以上的要与办公室联系。

6.升旗与大会出勤如有特殊情况要与办公室联系,不参加的写假条,迟到或早退要说明情况。

7.办公室将及时把出勤情况在网上公布,如有差错请谅解并与办公室联系。

每学期结束前要进行考勤统计,全勤者将予以一定奖励,凡请假1天以上者将不予考虑,凡事出有因的迟到或早退,只能给予一半

第19篇:教职工请假制度(推荐)

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体教职工更加明确岗位责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

度,加强全校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

率,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

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我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全校教职工均有

遵守本规定的义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若发现有违反规

定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将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主要假期

第四条病假。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根据乡

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可申请病假。病假期满,

应及时到医院复查,经复查身体已恢复正常,需持诊断书回单位请假

上班,如身体尚未恢复正常需继续治疗,应按规定持诊断书办理续假

手续。

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造成伤、病、残,不可视为病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

准予5天丧假,旁系亲属3天丧假。上述外地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

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延长。

第六条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申请休结婚假5天,按有关规定,实行晚婚者(男22岁后女20岁后结婚者规定为晚婚),每晚一年增加婚假1天,最多不超过15天。在寒暑假结婚者,不在另给结婚假。

第七条产假。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为三个月。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优待假15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申请7天休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流产的,申请30天休假。接受绝育手术的妇女,可享受30天的假期。

第八条护理假。晚育的男方可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最多15天护理假。

第九条哺乳假。有母乳喂养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请哺乳假至小孩一周岁。每天给予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最多不超过1小时。

第十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另外时间探亲,因此,我校教职工一般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一条事假。工作人员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请事假要严格掌握。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20天。事假者必须妥善安排好事假期间的本职工作后,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无法办理请假手续,可以口头请假或拖人请假,上班后务必要补办请假手续。其

他情况下严禁口头或拖人请假。事假以部门和领导批准时间为准,教职工每月的事假为1天。

第十二条出国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学校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含校内人员流动)。

第三章假期待遇

第十四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住院治疗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住院治疗超过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未满十年的,工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资年限2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给。

3、住院治疗超过四个月,送第五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5%计发;工资年限20年以上的,工资按90%计发。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自治区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自治区政府授予的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5、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第十五条病假在家休息治疗的男教职工不满45岁,女教职工不满40岁,每月病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病假在家休息治疗的男教职工45岁以上,女教职工40岁以上,每月病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果超过此标准每天扣除工资30元,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和医疗收据,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每月不超过1天的(含1天),工资全额发给。

2、每月超过1天的,每超过1天扣发50元。(特殊情况除外)

3、工作人员一年内事假超过三个月的,当年工龄不计。

第十七条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工资全额发给。

第十八条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工资全额发给。

第四章 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批权限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校长和书记请假三天以上县教育局批准。副校长及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一天以内,由值班领导和教务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值班领导和教务处负责记载教学人员的请假事项和天数。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值班领导和总务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值班领导和总务主任负责记载教学人员的请假事项和天数。

第二十条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需由个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把请假条交值班领导,口头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病假需乡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婚假需结婚证明及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晚育证明;产假需医院证明及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护理假需配偶休产假证明、独生子女优待证;教职工必须在假期结束上班第一天到所属部门销假,如不及时销假,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

备注:本规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第20篇: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石板镇中心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镇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学校各项请假、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人社厅发[2009]2号《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

[1995]08号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镇中小学教职员工。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婚假: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可以请晚婚假15天(节假日不剔除)。

4、丧假: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的奔丧假为7天,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的奔丧假为3天.。

5、产假:已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6个月产假(凭准生证、可请产假3个月,凭独生子女证可续请产假3个月)。

6、公假:教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外出、参加提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及考试时间为公假。

二、各类假期的待遇

1、事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每天扣当日日工资,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在职人员病假5天内,每天扣绩效工资20元;如重症患者出院后需在家休息康复的,应提供出院证明书或复查结果。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停发奖励性绩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2)在职人员每学期连续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学期累计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时间计算累计扣。

(3)为体现人文管理,重特大病(癌症、麻风、精神病、双目失明等,由中心学校研究确定),除县、镇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其余全发;传染性疾病(肺结核、肝炎等),按请假时间计算,只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扣完为极限。

3、产假期间待遇

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县、镇、校统筹外的全额发放。

4、公、丧、婚假在规定假期内,按出勤计;超期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三、请假程序

1、各类请假均需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按相关审批权限批准后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完假后2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2、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2天(含2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7天(含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批。

3、病假:教职工患病,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3天(含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校长

审批;7天(含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批。

4、产假:请产假者须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的复印件及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的手续,报中心学校审查,手续办齐后报教科局审批。

四、请假相关规定及纪律要求

1、请病假超过5天的需提交住院通知单、住院缴款收据、用药清单,并在请假申请中注明医院的名称、科室、床号等,如癌症等重症患者出院后需在家休息康复的,应提供出院证明书或复查结果。教职工所在单位学校对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在住院期间要派人看望,并作好记录,要求看望人签字备案,如发现无病假冒住院治疗、休息康复的,前面的休假视为旷工。已婚49周岁以下的女职工请假,同时还要出示妇检证,请假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签计生承诺书。

2、公假必须在校务日志上注明公假事由,接受监督。

(1)学校校长因公外出2天以内,必须口头向中心学校校长报告。3天以上需书面向中心学校请假。

(2)教职工因公外出,3天以上由所在学校校长写出书面报告交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备案(由中心学校安排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除外)。

(3)参加提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及考试,必须提供培训单位的有效证明及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确认为公假。

3、教职工请假,超出批准机关准假时限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均以旷工论处;开具各种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办理请假手续的,一经查实,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的,扣日工资的2倍;旷工三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一学期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解聘处理。

5、全学期事假累计3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旷工一天的取消本学期、本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和岗位晋级资格。

6、校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把关,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各学校必须建立好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各学校建立月公示和月报制度。

五、各学校接此规定后,必须及时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如有举报,经核查属实,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六、本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石板镇中心学校

2012年12月17日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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