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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板镇中心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镇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学校各项请假、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人社厅发[2009]2号《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

[1995]08号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镇中小学教职员工。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婚假: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可以请晚婚假15天(节假日不剔除)。

4、丧假: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的奔丧假为7天,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的奔丧假为3天.。

5、产假:已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6个月产假(凭准生证、可请产假3个月,凭独生子女证可续请产假3个月)。

6、公假:教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外出、参加提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及考试时间为公假。

二、各类假期的待遇

1、事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每天扣当日日工资,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在职人员病假5天内,每天扣绩效工资20元;如重症患者出院后需在家休息康复的,应提供出院证明书或复查结果。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停发奖励性绩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2)在职人员每学期连续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学期累计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时间计算累计扣。

(3)为体现人文管理,重特大病(癌症、麻风、精神病、双目失明等,由中心学校研究确定),除县、镇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其余全发;传染性疾病(肺结核、肝炎等),按请假时间计算,只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扣完为极限。

3、产假期间待遇

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县、镇、校统筹外的全额发放。

4、公、丧、婚假在规定假期内,按出勤计;超期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三、请假程序

1、各类请假均需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按相关审批权限批准后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完假后2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2、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2天(含2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7天(含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批。

3、病假:教职工患病,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3天(含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校长

审批;7天(含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批。

4、产假:请产假者须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的复印件及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的手续,报中心学校审查,手续办齐后报教科局审批。

四、请假相关规定及纪律要求

1、请病假超过5天的需提交住院通知单、住院缴款收据、用药清单,并在请假申请中注明医院的名称、科室、床号等,如癌症等重症患者出院后需在家休息康复的,应提供出院证明书或复查结果。教职工所在单位学校对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在住院期间要派人看望,并作好记录,要求看望人签字备案,如发现无病假冒住院治疗、休息康复的,前面的休假视为旷工。已婚49周岁以下的女职工请假,同时还要出示妇检证,请假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签计生承诺书。

2、公假必须在校务日志上注明公假事由,接受监督。

(1)学校校长因公外出2天以内,必须口头向中心学校校长报告。3天以上需书面向中心学校请假。

(2)教职工因公外出,3天以上由所在学校校长写出书面报告交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备案(由中心学校安排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除外)。

(3)参加提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及考试,必须提供培训单位的有效证明及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确认为公假。

3、教职工请假,超出批准机关准假时限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均以旷工论处;开具各种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办理请假手续的,一经查实,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的,扣日工资的2倍;旷工三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一学期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解聘处理。

5、全学期事假累计3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旷工一天的取消本学期、本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和岗位晋级资格。

6、校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把关,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各学校必须建立好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各学校建立月公示和月报制度。

五、各学校接此规定后,必须及时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如有举报,经核查属实,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六、本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石板镇中心学校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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