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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6 06:05:4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自诉状

如何写诉状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推荐第2篇: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人:(同上)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ΧΧΧ的ΧΧ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ΧΧ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刑事自诉状

如何写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刑事自诉状,范文《刑事自诉状》。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推荐第4篇:四、刑事自诉状

(一)刑事自诉状的含义和作用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时所提交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状可以用来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刑事自诉状的结构

1.首部

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必要时可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如果自诉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2.正文

正文是刑事自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诉讼请求

具体写明被告人侵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

(2)事实与理由

着重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并援引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论证,说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合法性。

(3)证据部分

逐个写清证据、证人名单及其住所,以便法院查证核实。

3.尾部

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自诉人的姓名、自诉时间、附项。

(三)刑事诉状的范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自诉人系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如被告人系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推荐第5篇:01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明其年龄)。

案由: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份。

自诉人:(签名)____年__月__日

推荐第6篇:22、刑事自诉状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

被告人

诉 讼 请 求

1.2.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

(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自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自诉人2007年月日

推荐第7篇:婚姻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苏××,女,32岁,汉族,天津市××县××乡××村农民,婚姻刑事自诉状。

被告人:刘××,男,35岁,汉族,天津市××县××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由:虐待家庭成员。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19××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19××年被告人与女徒工×××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 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得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19××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想置自诉人于死地,范文《婚姻刑事自诉状》。 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可证明)。

19×× 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王××均可证明)。19××年3月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7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住送× ×精神病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年×月×日

附:

一、证人戴××,女,本村农民

李××,男,本村赤脚医生。

王××,女,本村农民。

二、天津市××××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

推荐第8篇:刑事自诉状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人:(同上)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χχχ的χχ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

年月日

推荐第9篇:律师事务中刑事自诉状及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律师事务中刑事自诉状及范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出现这类情况后,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自诉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如果自诉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正文

是刑事自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几项内容:

1.诉讼请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

2.事实与理由,着重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以及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并援引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论证,说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合法性;

3.证据部分,对证据、证人名单以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三)尾部

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姓名、起诉时间及附项内容。

【 范 式 】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 范 文 】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苏××,女,32岁,汉族,天津市××县××乡××村农民,范文《律师事务中刑事自诉状及范例》。

被告人:刘××,男,35岁,汉族,天津市××县××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由:虐待家庭成员。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19××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19××年被告人与女徒工×××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 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 激 ,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得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结婚的 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19××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 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想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 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可证明)。

19×× 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 ,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 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王××均可证明)。19××年3月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7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住送××精神病疗养院, 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 ,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年×月×日

附:

一、证人戴××,女,本村农民

李××,男,本村赤脚医生。

王××,女,本村农民。

二、天津市××××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

推荐第10篇: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贩贩(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贩贩(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 证据来源:

贩贩(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反诉人:

年 月 日

第11篇:刑事反诉状

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 m莲山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基本情况反诉请求:贩贩(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贩贩(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证据来源:贩贩(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此致

ΧΧ人民法院附:本反诉状副本

反诉人:

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 m莲山

第12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周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农场XX渔场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宋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决宋XX履行XX县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号民XXX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XXXXX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X元;

3、依法判令宋XX赔偿自诉人因其向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宋XX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润桃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XX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再次立案后,宋XX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说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面对被告人,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废纸,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似乎已无任何制约性,其肆意践踏的不仅仅是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面对贵院的执行通知,宋XX有钱也不履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由此给自诉人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7年4月6日

第13篇:自诉状[材料]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作欣,女,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博士,上海音乐学院外聘教授,现持美国公民护照。

诉讼代理人周天平、叶枫,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淑静,女,l975年1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会东县,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东部新村43号,现涉嫌犯罪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夏淑静将我的巨额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侵占我的存款计人民币l,623,824.25元,拒不交还。

2002年5月22日至同年6月l2日期间,被告人以调用2万元美金为由,取得我的定期存折;又在我不设防的情况下,取得我的活期存折,并从这2本存折中提取各币种资金折合人民币1,623,824.25元。被告人在占有该款后,同时对外称:其已获取20万美金的佣金。被告人将该款视为己有、占为已有,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将该款作了处分。当自诉人于同年7月l3日发现该存款被夏淑静提走,对夏淑静追问时,夏淑静以谎言隐瞒去向,回避不见。自诉人只得报案控告。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核查报告》,25张取款凭条

及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王升的证言证词,市公安局的报案记录和技侦记录。

二、被告人侵占我的卖房款计人民币643,252元,拒不交还。

2002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淑静以能将我订购的本市两套“明园”商品房溢价20万出售;能将我的壹套“步高苑”商品房以2l0万元价格出售的谎言,骗取我的信任,将我订购的两套“明园”商品房按原价退房,于2002年1月29日取得“明苑”退房款计人民币450,764元,直接存入其自己的帐户;又将我的“步高苑”商品房以l 90万元价格出售,于2002年4月25和30日取得“步高苑”卖房款计人民币1,474,374元也直接存入其自己的帐户。此后,夏淑静于2002年4月27日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提现人民币3.1万交还给我(其中人民币249,000元属于还我3万美金借款,只有人民币382,000元属卖房款);于5月8日将人民币l2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5月9日,将人民币5l9,l56元同沈振雄兑换成美元 62,700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5月l8日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2001年l2月,给我一张吾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万元支票,2002年3月初给我一张中国农垦上海公司的人民币l 0万元支票,共计人民币l2万元以赞助款为由给我;于2002年6月l 9日代我向石鼓公司支付会务费入民币40,730元。其余款共计人民币643,252元(卖房所得款l,

925,l 38元减去卖房交还款l,28l,886元)均被夏淑静非法占有,至今拒不交还。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明园公司销售员杨杰敏证言,信义中介公司司继磊证言,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夏淑静从他人银行存折提取资金的查核报告》,夏淑静所写的计算房款的纸条,夏淑静写给林占峰的传真,自诉人的陈述笔录;吾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倪丹宁证言,中国农垦上海公司冯岳寅证言。

同时,自诉人的陈述和周琳的证词印证:夏淑静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25,600元的上海大剧院中剧场场租费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华讯的证词印证:夏淑静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35,300元的冷餐会费用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徐伟光的证词印证:夏淑静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50,730元的乐团演出费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夏淑静所写的计算房款的纸条印证:夏淑静于02年3月l 8日和同年4月9日将人民币4万元、美金10,300元存入自诉人的定期存折不属于卖房款的返还,而是夏淑静对自诉人其它借款的返还。

三、被告人侵占我托其炒股票的投资款计美元4万余元,拒不交还。

2001年l0月,夏淑静以帮我炒股赚钱为由,从我处取走美金45,800元。其得款后实际并未投资炒股,但夏淑静却以投资赢利款名义,交还给我5千余元美金后,将其余款4万余美金占

为已有,拒不返还。该节事实由夏淑静给自诉人的信件、传真、夏淑静的供述、自诉人的陈述、自诉人的原始帐目笔记相互印证为据。

鉴于被告人非法占有我的巨额财产,拒不交还的事实铁证如山,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又有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情节。本受害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向贵院自诉被告人犯侵占罪,请求贵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从重处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作欣

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

周天平律师、叶枫律师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1、刑事自诉状副本壹份;

2、《提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壹份;

3、证据5份共9页(夏淑静写给王作欣传真2份共2页,信件2份共3页,王作欣帐目笔记1份共4页)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陈兰霞,女,1974年2月17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县××乡××村,农民。电话:××××××××。

被告人胡定发,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本市大港区××公司工人。电话:××××××××。

案由:重婚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定发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自幼相识,1994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6年春登记结婚,1998年2月生一女孩。

1998年6月,被告人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隐瞒已有妻女的事实,与本单位女职工王××恋爱。其为了达到与王结婚的目的,多次给自诉人来信编造与自诉人离婚后可以在本单位分配到职工住房,待分配到住房后再复婚的谎言,欺骗自诉人离婚。当自诉人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即拒绝了被告人的要求,之后被告人经常无故打骂自诉人。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开始不再回家,也不给孩子抚养费用。2000年3月,被告人骗取单位介绍信,与王××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由各种书证和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陈兰霞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

被告人信件4封及结婚登记材料2份 证人张××,地址:×××××× 证人周××,地址:××××××

第14篇: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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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是

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但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些是自身案件,此时就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了。这就需要写刑事自诉状,那么,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是怎样的呢?刑事自诉状是怎么写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

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直接是当事人的姓名。

二、刑事自诉状范文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XX,女,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博士,上海XX学院外聘教授,现持美国公民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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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周XX、叶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XX,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会东县,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东部新村XX号,现涉嫌犯罪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夏XX将我的巨额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侵占我的存款计人民予1,623,824,25元,拒不交还

2002年5月22日至同年6月1 2日期间,被告人以调用2万美金为由,取得我的定期存折;又在我不设防的情况下,取得我的活期存折,并从这2本存折中提取各币种资金,折合人民币1,623,824,25元

被告人在占有该款后,同时对外称:其已获取20万美金的佣金,被告人将该款视为己有、占为己有,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将该款做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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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诉人于同年7月13日发现该存款被夏XX提走而对夏XX追问时,夏XX以谎言隐瞒去向,回避不见。自诉人只得报案控告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核查报告》,25张取款凭条及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王升

的证言证词,市公安局的报案记录和技侦记录

二、被告人侵占我的卖房款计人民币643,252元,拒不交还

2002 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XX以能将我订购的本市两套\"明园\"商品房溢价20万出售和能将我的壹套\"步高苑\"商品房以210万元价格出售的谎言,骗取我的信任,将我订购的两套“明园”商品房按原价退房,于2002年1月29日取得“明苑”退房款计人民币450,764元,直接存入其自己的帐户

又将我的“步高苑”商品房以1 90万元价格出售,于2002年4月25和30日取得“步高苑”卖房款计人民币1,474,374元也直接存入其自己的帐户。此后,夏XX于2002年4 月27日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提现人民币3.1万交还给我(其中人民币249,000元属于还我3万美金借款,只有人民币382,000元属卖房款),于5月8日将人民币1 2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5月9日,将人民币51 9,1 56元同沈XX兑换成美元62,700元存入我的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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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于5月1 8日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2001年1 2月,给我一张吾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万元支票,2002年3月初给我一张中国农垦上海公司的人民币1 0万元支票,共计人民币12万元以赞助款为由给我于2002年6月1 9日代我向XX公司支付会务费入民币40,730元。其余款共计人民币643,252元(卖房所得款1,925,1 38元减去卖房交还款1,281,886元)均被夏XX非法占有,至今拒不交还.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明园公司销售员杨XX证言,信义中介公司司XX磊证言,上海XXXX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夏XX从他人银行存折提取资金的查核报告》,夏XX所写的计算房款的纸条,夏XX写给林XX的传真,自诉人的陈述笔录;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倪XX证言,中国农垦上海公司冯XX证言.

同时,自诉人的陈述和周X的证词印证:夏XX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25,600元的上海大剧院中剧场场租费系不符事实的谎言; 自诉人的陈述和华讯的证词印证:夏XX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35,300元的冷餐会费用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徐伟光的证词印证:夏XX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50,730元的乐团演出费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夏XX所写的计算房款的纸条印证:夏XX于2002年3月1 8日和同年4月9日将人民币4万元、美金10,300元存入自诉人的定期存折不属于卖房款的返还,而是夏XX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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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其它借款的返还

三、被告人侵占我托其炒股票的投资款计美元4万余元,拒不交还

2001 年1 0月,夏XX以帮我炒股赚钱为由,从我处取走美金45,800元。其得款后实际并未投资炒股,但夏XX却以投资赢利款名义,交还给我5千余元美金后,将其余款4万余美金占为己有,拒不返还该节事实由夏XX给自诉人的信件、传真、夏XX的供述、自诉人的陈述、自诉人的原始帐目笔记相互印证为据

鉴于被告人非法占有我的巨额财产,拒不交还的事实铁证如山,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又有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情节本受害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向贵院自诉被告人犯侵占罪,请求贵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从重处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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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X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1、刑事自诉状副本壹份

2、《提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壹份

3、证据5份共9页(夏XX写给王XX传真2份共2页,信件2份共3页,王XX帐目笔记1份共4页)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自诉状的范本的所有内容。同时小编还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为大家提供了一份刑事自诉状范文。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赢了网进行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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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范文《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第16篇: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17篇:侵占罪

侵占罪 百科名片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 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历史沿革

从历史沿革来看,侵占罪源于公元前1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相当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含于盗窃罪之中,视为盗窃。虽然具有侵占罪罪状及其特征的行为并加以治罪的立法,在中国战国时期就早已存在,但将侵占罪作为明确独立的罪名并规定有独立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之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刑律也都有侵占罪的规定。

中国古代刑法形成最早,刑法制度最为发达,刑法观念最为丰富,故而刑事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最为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独立罪名体系发展过程中,早期的罪名体系是《法经》所确立的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这种罪名体系在后来的秦律及汉律中一直被沿用下来。

《法经》中关于贼盗律的规定,其“拾遗”是指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

侵占罪

的行为,也就是当时的侵占行为。秦朝的侵占是指占有他人财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行为。然而,唐朝却明确将遗失物、埋藏物作为侵占罪犯罪对象加以规定,将“持有对他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称为侵占行为。当时,有侵占遗失物、埋藏物、代管物的相关规定。清末的《大清新刑律》中,其分则第34章中将侵占罪作为类罪加以明确,并在第34章中的第370条、第371条、第372条中将“侵占”二字明确作为罪名用语予以规定。并把侵占罪定义为:“侵占他人依共有权、质权、及其他物权或公署之命令而善意所管有之自己共有物或所有物的行为”。由上可知,在中国古代虽然很早就有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但要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是十分困难的。

从侵占行为加以表述,中国古代界定侵占罪的范围有如下几种:

①非法拾得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②占有他人代管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行为;

③持有对他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 ④盗窃行为、职务侵占行为等。

可见,古代对侵占罪的规定是非常广泛的。以上几种情形,都可纳入中国古代侵占罪的范围。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特点

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侵占罪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六、标准

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第18篇:侵占罪

侵占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19篇:抗诉状

抗 诉 状

抗诉人(原审原告)彭林钟,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69#楼3-6-3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上级领导机关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法人代表:藏涛(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19号

法人代表:刘贵时,系该公司经理

抗诉人因不服(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又因二审(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不服,又因本案在庭审内外被告上述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系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下属单位庭审期间出庭作证,解读权力机构都由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在操作,所以抗诉人彭林钟要求被告抗诉人原审原告提升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当否,请审批。

抗 诉 请 求

一、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12)沈和民四初至第97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依法改判。

二、被上诉人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改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三、庭审所用一切费用由被抗诉人单位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判决书中有句话“另查明2009年7月以后的统筹养老金原告当庭认可,被告以全额发放”与事实不符。就在2012年10月16日第三次开庭的前五天,我去法院在三楼八室与刘佳章审判长讲述了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给退休工人连续在2012年

4、

5、

6、

9、10五个月补发工资的事实,普通工人的工资从1200元涨到2600元以上,工资翻了近一倍多,能说明房产局不欠退休工人的工资吗?刘佳章在第三次开庭前通知我,说11月21日开庭,房产局准备了许多文件,能证明09年以后房产局不欠潘永芹工资了,让我也准备准备,我说谢谢,开庭时被告一人出庭、法院审判长一人出庭、我一人出庭,被告拿出09年7月房产局给潘永芹做的退休工资表格,用一张A4纸做一个月的工资表,09年7月到12年5月每月一张,其中还差几个月被告说没找着,审判长问我:工资表格中的钱数对不对?是不是按表格中的实数发放的?问了我好几回,我都说是,其实这个表格只是房产局违反常规骗我做的表格,不是什么文件,不可能每人每个月用一张A4纸的表格给退休工人做一个月的退休工资。当庭我讲述了房产局补涨工资一事,被告说我不讲理,人都死了,2012年6月份以后的补长工资你不能再要了,还说让我把房产局给告上法庭,原因是建筑公司没有权力说了不算,我当庭与被告争执了好一会。审判长对我说:被告没听懂他听懂了,如果没有其它举证

休庭。当时有一审判官也在法庭三楼20号室内,还有一伙准备用这此庭开庭,审判长说行就去办理庭审记录打字去了。这是另一案子在室内开庭,由于法庭内互相争执,我和被告出去了,在走廊里等候审判长,审判长回来后让被告签字,被告就签了,由于我没有认真的看庭审记录,在走廊的墙上也签了字。没想到审判长做出我当庭认可,潘永芹09年7月以后的养老统筹工资已全额发放。我真不理解,判决书所介入的09年7月以后工资发放不是事实我不承认,就现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高诚建筑公司退休的50多名工人也不会承认不欠工人工资。

另房产局从94年1月至2012年9月在给潘永芹的工资表格里看到,94年6月到11月连续六个月给潘永芹好象多发了工资,其实潘永芹在班级工作中是贪黑起早的工作,所得的工资是当时的奖励工资,拖欠的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报工时有劳资员、队长、经理,最后是局领导审批,不可能连续六个月给工人多开工资,局里以下属的高诚建筑公司另有一张企业资质为由,是自收自支,那么94年起房产局领导对在职职工、退休工人工资向基层单位下发了控制开资的条文,延续到了2012年,由原房产局做出的在职职工津贴补贴诉查表,给退休工人津贴补贴明细表中,通过上述两个表格可以看出90年到2012年期间,房产局应给工人这些补贴。

另在判决书中法院引用了:房产局拖欠工人工资达1-2个亿,市里领导都知道这事,又说退休工人的工资2007年以后市里发

放的文件工资可涨可不涨,这是第一次开庭时房产局领导在法庭上做出的解答,我要求他拿出红头文件来,就在第二次开庭期间,房产局领导又说单位不够级别,拿不到红头文件。那么房产局根据什么苛扣工人的工资呢?与自收自支没什么关系吧,退休工人都是事业编制的在编工人,理应拿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统筹养老保险工资,那么房产局拖欠的1至2亿元工资这个数额太大了,空间也太大了,判决书中不应该含糊不清的说事。第二次开庭局领导又派出了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同志,在庭上说房产局如何困难,拿不出钱来给我,我问高诚建筑公司的人这个女同志是干什么的?他说她是房产局的法律顾问,我对那个女的说:你不懂,这个案子与你没有关系,你别乱说了,被我当场拒绝。上述事实房产局在庭审期间都做了些什么?合理吗?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应适应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责任,两年期内由用人单位举证,以前由举证者举证。我认为房产局是官,是公家,我个人是民,就工资这个问题讲,个人谁也拿不出实实在在的数据来,这是真实的理由,房产局连续给工人涨了那么多的工资,能说明不欠潘永芹的退休工资吗?应该从07年至2012年,潘永芹就应该挣到2600元以上的工资。我所举证的就是补涨工资这一事实就足够理由了。

另外,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2013年3月14日开庭,审判员黄琳对一审也做了了解,当庭与被告讲了可是否调节,被

告说回去和房产局领导汇报,他说了不算。补涨工资一事法院也一直没有提到,就在3月18日法庭做调解,审判员黄琳对我说:工资保留两年的问题,我说你拿文件来让我看看,黄琳说她没带在身上,这次调节我又提到工资补涨一事和津贴补助一事,均没得到答复。4月1日二审法庭通知我去取民事判决书,黄琳她很同情我,但是没有办法。这时我才想到由于一审审判长一句话给了我这个案子盖棺的定论,那就是:“另查明2009年7月以后的统筹养老金,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全额发放。”

一审的错误判决、二审的草率两次,所以我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帮我这个弱智群体当中的小老头,要回房产局拖欠潘永芹工资一事,十八年的汗水和泪水的工资应当还给我。

抗诉人:彭林钟

2013年9月16日

第20篇:撤诉状

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用)

2014-01-21 14:21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说明撤诉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 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4.“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附:

撤诉是指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可以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也可以是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状,而且撤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言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也可以申请撤诉;②必须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动员申请人撤诉;③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目的意在结束诉讼程序,不再要求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宣判,撤诉就失去实际意义,所以,撤诉应在宣判之前提出;④撤诉的后果必须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规避法律。

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驳回申请,诉讼继续进行。对于撤诉申请处理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准许撤诉的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撤诉状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

2014-01-21 14:20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年度) 字第________号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于______月_____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核准。

原告提起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 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职务。

4.“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加盖公章。

附:

撤诉是指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可以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也可以是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状,而且撤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言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也可以申请撤诉;②必须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动员申请人撤诉;③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目的意在结束诉讼程序,不再要求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宣判,撤诉就失去实际意义,所以,撤诉应在宣判之前提出;④撤诉的后果必须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规避法律。

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驳回申请,诉讼继续进行。对于撤诉申请处理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准许撤诉的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撤诉状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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