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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7 09:08:4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 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

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推荐第2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宏昌,男,1971年1月1日生,39岁,农民,现住临渭区辛市镇贺田大队张东组,电话:15877643597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何平新,男,36岁,临渭区辛市镇贺田大队张东组村民,现关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请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3478.4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待伤残

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

事实及理由:

2010年10月17日下午4点,原告及其妻子请人用播种机在张东组北面自家地里播种小麦,当时,和原告土地相邻的被告也在自家地里旋耕土地。为原告播种小麦的司机告诉原告被告把两家土地的界梁旋了,原告随即去和被告沟通,让其别旋了,以免把梁子弄坏。被告听后停止了该行为。原告便回自己地里继续耕种,正在原告干活期间,被告走上前来说原告把两家的界梁伤了,两人遂为此争执起来。原告妻子听到争吵声跑去将二人拉开,但被告却不依不挠,边骂边拿起一把斧子就朝原告扑过来,原告当时毫无防备,因此被告第一下就砍到原告胳膊上,紧接着,又狠狠地在原告的

头上砍了一刀,原告立刻鲜血直流、晕倒在地。其晕倒时间约1个小时,直至原告手术时仍未清醒。

原告妻子见状,赶紧把村卫生所的人叫来检查,卫生所认为伤情严重,无法医治,让原告妻子赶快把人往大医院送。原告妻子和被告妻子立即将原告送到渭南市二院,市二院大夫简单查看后表示伤情严重,治疗不好的话可能会导致患者半身残废,听到此话,原告妻子等人又立刻将原告转到市地区医院,地区医院以脑挫裂伤急诊收治。后经详细诊断,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原告:

1、脑挫裂伤

2、左顶部硬膜外血肿

3、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

4、颅内积气

5、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

6、左前臂皮肤裂伤

7、右侧面肌痉挛。原告在地区医院住院46天,经过手术等治疗措施,医疗费共计84819.4元。病情相对稳定后,本应继续治疗,但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原告家属提出出院。原告出院后仍感不适,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也常感觉头痛,右手不能拿东西,不能参加劳动。事发当天,原告的弟弟张永红就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以伤害案件立案侦查。但因被告外逃,案件一直搁置。2011年1月14日临渭区公安局对原告的伤情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但直到2011年12月28日,被告才被抓捕(现关押于临渭区看守所)。事发至今,被告仅在起初支付了三千元,以后再没有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赔偿。原告为此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还蒙受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其家人为凑钱看病,向信用社及私人贷款,至今贷款利息已达一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因界梁之争,竟持斧伤害原告,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同时其犯罪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了医疗费等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并判决。

此致

附:赔偿清单一份

具状人:

2012年3月1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住院期间84819.4元,出院后复查费250元,

总计85069.4元。

2、住院伙补:住院46天,一天30元,总计1380元。

3、护理费:住院前15天是两人护理,一人一天80元,计

2400元。住院后31天,一人护理,计2480元,出院后,护理原告60天,一天80元,计4800元。总计9680元。

4、营养费:住院46天。每天20元,总计920元。

5、误工费:误工16个月,每月3000元,总计48000元。

6、交通费:计500元。

7、复印费:计129元。

8、伤情鉴定费:计800元。

9、贷款利息:计10000元。

10、伤残赔偿金尚未确定,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总计:156478.4元,被告前期已支付3千元,故赔偿数额为153478.4元。

推荐第3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

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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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大理)马培杰 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推荐第5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飞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人,住中馆驿镇陈大村十三组,务农。身份证号:

被告:陈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人,住中馆驿镇陈大村八组,务农。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启国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秉公惩处: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调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被告人陈启国承包本村十三组一片荒山从事林木种植。2012年10月突然改变产业项目,进行牛羊养殖,事前未征得发包方及当地村民的同意。此后被告人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任期一百多只山羊自由散放,多次啃吃当地村民所种树木、庄稼和蔬菜,村民多次找其交涉,均被蛮横对待,或遭威胁。更为恶劣的是,2013年6月30日,原告发现自家栗树和菜园被被告羊群啃吃、践踏一空,于当日21时许找被告讨说法,结果遭其辱骂一通,态度蛮横,拒不认错。值此之际,原告之妻程品红拉原告准备找村干部评理,转身时突遭被告以碗口粗的石头猛砸其腰部,程品红当场被砸至休克。随后被送往麻城医院,医院作出了诊断证明,并出具法医鉴定。

时近一个月,原告多次找相关单位解决此事,但调解无果。原告之妻至今卧床不起,本已贫困不堪的家庭更是蒙受莫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启国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陈启国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杨飞和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具状人:杨飞和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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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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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系死者XXX之XXX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以下费用:

1、医疗费元;

2、死亡赔偿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天×元/天=元;

4、护理费天×元/天×人=元;

5、住宿费元;

6、交通费元;

7、误工费元;

8、精神抚慰金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在XXXXXXX

原告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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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公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洪XX,男,1 9XX年1 0月2 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父亲)。身份证号XXXXXXXXX,电话: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余XX,女,1 9 XX年-1 0月1 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母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男,1 9 8 8年1 O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因故意杀人案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惩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XX;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6.00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000.00元;运尸费6 06.00元;;共计人民币XXX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七时三十分左右,晋宁县昆阳凤踪一村民发现一死尸在本村高井头废旧水井里,村民向村书记反映,村书记向县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县公安局刑侦队立即组织人员侦察、取证,查清了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抛尸一案。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将原告年仅十五岁的独生子洪XX杀害后抛尸于凤踪村废旧水井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手段十分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同时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和痛苦。因此,原告要求对被告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6.00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000.00元;运尸费6 06.00元;;共计人民币XXXXXX.XX元。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本状副本二份

2、运尸费单据一份

具状人:洪X

余XX

二0 0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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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女,35岁,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男,50岁,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月12日医疗费7843.5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235元、住宿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14243.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8日上午,原告骆**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与众原告相邻而居,恰逢当日被告的次儿子结婚,在家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被告认为骆在其儿子结婚当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对其不吉利,遂带其大儿子邓**等人将污水泼到骆身上,并将骆踢倒在地,后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骆**的儿子林**听到骆的呼叫声后赶来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砖头欧打,致使林**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后骆**家人林**、林**、李**、邓**等人见状后出来劝阻,也受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欧打,导致林**、林**、李**、邓**等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992099

7、NO992099

1、NO992099

2、NO9920994)。

事后,众原告均到***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林**、林**、李**三人伤势较重,当日被送至***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林**、李**住院治疗了10天(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NO00836

21、NO0043735),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伤势则比较严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截止2月12日,众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共7843.5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众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275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众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推荐第10篇: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⑴诉讼请求;⑵事实与理由;⑶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⑵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⑷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第11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曾锦辉)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男,身份证号码:

,住

三栋镇坝山口村委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 ,男,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永湖镇居委会8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

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拘留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

,女,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虎爪村委会淡坑围墩2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

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拘留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两名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2.请求两名被告人

连带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

民币14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

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两被告人凭伪 造《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和《购房收据》与原告人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书》。将

三栋路86号房屋以29万元价格卖给原告人。两被告人在实际收取了原告人支付的购房款14万元后,携款潜

1

逃,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告人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原告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尚应承担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民生责任,即两名被告人应连带偿还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4万元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的规定,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第12篇: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来源: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第13篇:刑事附带民事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

甲方:潘小丽

代理人:潘贻昆,潘小丽的父亲。

乙方:肖调亮

代理人:肖调亮的

因潘小丽(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

1、甲方自愿就潘小丽(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向乙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0,000),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一次性付清。

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赔偿金后,放弃其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权利,即放弃主张与潘小丽(被告人)故意伤害案有关的任何民事赔偿权利。

3、乙方在收取甲方上述经济损失的同时,自愿向瑞安市人民法院递交请求对潘小丽(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以此表明对被告人潘小丽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潘小丽的刑事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份,自双方或其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第14篇:刑事附带民事公函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 号

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 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联系方式: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第15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一) 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 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刑法第36第1款条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总结,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

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应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请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加以证明。

(三)范本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 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光,途中王光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光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光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 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长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 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 220元,营养费1 060元,误工费10 600元(含

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9 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4 154.4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 鉴定费单据2份;

4. 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月日

第16篇:刑事附带民事授权委托书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附带民事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1383943588

5、18939495989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第17篇: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乙男35岁汉族某某人农民家住贵州六盘山

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犯故意伤害罪, 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

答辩人:乙代书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2011年9月8日

第18篇:刑事附带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19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自诉人:赵女,女,28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初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自诉人:张某(系赵女之夫),男,3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吴某(系赵女之继母),女,5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被告人:赵男(系赵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吴某的亲生子),男,22岁,汉族,四川达州通川区人,高中文化,XX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某街某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吴某、赵男承担刑事责任

2、赔偿自诉人8700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有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赵女由外祖母养大,与吴某关系不和,来往稀少,吴某平时对赵女存有怀恨之心,经常到赵女家门口借故谩骂、挑衅。2006年底,赵父去世,赵女因此分得一笔遗产,吴某因此更加恨赵女。2007年2月26日上午,吴某见赵女没有去给赵父上坟,以赵女没有良心为由两次到赵女家闹事,撕毁春联,揪掉了赵女的头发,挖破赵女的脸皮,使赵女疼痛难忍。在呼救中,过路群众徐某赶去拉开。吴某扔不罢休。当晚十点左右,吴某又与其子赵男领着孙某、宋某等十多人,砸坏赵家房门插销,闯进屋内。用砖头和穿着大皮鞋的脚踢赵女和她的丈夫张某,直打得两人伤痕累累,当时在场的有胡某、李某作证。

经达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张某头部及腰部挫伤,赵女左臂及下肢六处挫伤、右耳处挫伤、皮下有淤血。造成夫妻两人二十多天不能上班,停发工资2200元人民币,并花去医疗费6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诉,被告人吴某、赵男,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带人殴打自诉人赵女、张某,造成赵女、张某受伤,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自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赵女张某2007年7月13日 附件: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三份;

2、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费用清单;

3、XX公司停发张某工资2200元人民币证明材料;

3、证人胡某、李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4、胡某、李某的证言。

第20篇: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签名)年 月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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