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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立论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8 15:05:5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作文写作指导:立论与驳论

作文写作指导: 立论与驳论

议论文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组成。说理议论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阐述正确论点为主,“立”为主体,叫做“立论”;另一种是对反面论点的驳斥,“破”为主体,叫做“驳论” 。两者常常结合起来使用。

1.学习立论的有关技巧。

2.熟悉运用反驳的一些基本方法。

3.立论与驳论的综合运用。

题目: 有人说“机遇出人才”,有人说“逆境出人才”,也有人说“顺境出人才”,你的看法呢?请你针对上述观点写一篇驳论文章。

人才靠努力,机遇不可盼

有人认为“机遇出人才”,而且振振有辞地“摆事实”——假如没有刘备三顾茅庐的机遇,诸葛亮可能会终生无为而老死乡村。假如在强磁铁靠近电线的实验中,不是线圈儿出人意料地转动了一下,法拉第也许无法想出用线圈儿切割磁力线以得到瞬间电流的实验方案,必将无法因发现“电磁感应现象”而轰动世界。

假如巴斯德不偶尔发现挤牛奶的姑娘从不患天花病,又怎么会想出“种牛痘”这种独辟蹊径的“天花免疫法”,攻克天花这一医学难题呢?这种说法,乍听起来似乎不无道理,但细细一想,问题就出来了。这里,我们不妨也作这样一番假说:假设诸葛亮仅是一个目不识丁的凡夫俗子,假设法拉第平素连电线都不认识,假设巴斯德对医学根本外行,那么,即使有更多的“机遇”来到他们身边,“成功”和“扬名”又岂能和他们有缘?

其实,我们翻开历史,就不难发现,许多被称为“人才”的名人,在未成名之前,都曾经历过一段默默无闻的成材“积累”时期,有时还相当漫长。

正是在这段时期,他们认真学习,刻苦磨炼,为最后成为“人才”打下了基础;而当自身具备了相当水平的才能之后,他们才有可能把握住以后的每一次“机遇”,充分表现自己,树立形象,而一跃为众所敬仰的“人才”。可见,“人才”与“机遇”的关系,“人才”自身的成长是主要的,“机遇”的出现是第二位的。没有“人才”的“积累”时期,任何“机遇”也会失去意义。如果我们不是仅看表象而忽视实质,不是仅注意结果而忽视发展过程,用发展的辩证眼光看问题,就不难看到“机遇出人才”的错误。中国有个典故叫做“毛遂自荐”,说的是这样一个故事:战国时有个叫毛遂的人,主动向平原君自我推荐,陪同平原君出国与楚王签订“合纵之盟”,果然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有人说毛遂就是这样一个善于把握和利用“机遇”的典型“人才”。这固然不错,但更重要的是,同毛遂一样遇上赵楚订盟这一“机遇”的,还有另外19个被平原君重用的门客,可是为什么这一“机遇”只垂青于毛遂呢?从他那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策略和纯熟的斗争艺术来看,他平时就是一位潜心研究国事、苦心攻读文韬武略的“人才”,并非庸庸碌碌之辈,这是他远远较之那19个碌碌之辈更胜一筹的地方。也正是得益于平时成材的“积累”,他才能“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一番话成就了“赵楚之盟”。与毛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国时期的蜀后主阿斗。阿斗当时继父为帝,与魏、吴鼎足而立,基业赫赫,不可谓无“机遇”;有神机妙算的诸葛亮为他出谋划策,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更不可谓无“机遇”。

但最终为魏所虏,被后世嘲为“扶不起的阿斗”。为什么一个拥有重重“机遇”的人,不能成就一番事业,反而家国不保呢?历史回答我们:阿斗先天“性驽”,以后才疏学浅,当然任何“机遇”也无法促他成材,被历史淘汰是必然的。可见,离开平素成材的努力而奢谈“机遇”,是多么荒唐!

当然,“机遇”作为一种好的境遇和机会,我们并不一概加以否定,它能给“人才”提供全方位显示才能的机会,能促使“人才”在短时间内为社会所公认。像上面毛遂、诸葛亮、法拉第、巴斯德这样的“人才”,正是把握了“机遇”,而在世上显名的。

但是,假如我们不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成材的磨炼上,而是一个劲儿地企盼“机遇”的到来,那么“机遇”即使来了,我们也只能眼巴巴望着它们一个个溜走,或“相见不相识”而失之交臂。这样的事,世上多得数不胜数。因此,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锐意进取,在成材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材的“机遇”就会纷至沓来,促使我们进入世所公认的“人才”之列。

文章伊始,树立靶子,然后先驳论据,后驳论点。驳论据时,针锋相对,旨在揭露错误论据的片面性。驳论点时,破立结合,先论述自身努力和“机遇”两者的辩证关系,指

出“机遇出人才”是违反唯物辩证法的;然后用历史上正反两方面实例,分析“机遇出人才”这一论点的谬误;最后肯定“机遇”的作用,反复阐述“人才靠努力,机遇不可盼”的道理,使论述更周密。

立论与驳论的要求

立论本身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就观点来说,第一要科学,经得起推敲;第二要有现实意义,对人们的现实问题进行剖析;第三要有新意,让人读了有所启发。就论据来讲,既要确凿,又要典型、恰当。从论证的角度,则须运用多种论证方法,摆事实,讲道理,以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驳论首先要摆好敌论。摆敌论,不能忘记自己的思想感情,反对什么,赞成什么,要旗帜鲜明,不能不偏不倚;同时,摆敌论时,要适当揭示背景,引用敌方的原文要精练、扼要。反驳时,是驳论点、论据还是论证,一定要选准突破口。 写作训练:

近墨者黑与近墨者未必黑

开卷有益与开卷未必有益 网络使人们更近与网络使人们更疏远

顺境更有利于人的成长与逆境更有利于人的成长

一叶落而知天下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以下角度视为切合题意:

⑴以“一叶落知天下秋”作观点,即可以从个别的、细微的变化或个别的、细微的现象或个别的、细微的事情中预测、预知事物发展趋向或结果;

⑵以“一叶落未必知天下秋”作观点,如果那“叶”不具有“秋”的特征(事物的“代表性”),就不一定可以从这细微的现象或个别的事情中预测、预知事物发展趋向或结果;

⑶以“一叶落是否知天下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为观点,作辩证分析,能自圆其说即可。 切合题意的立意举例: ⑴见微知著; ⑵以小见大;

⑶窥一斑而知全豹; ⑷不能以偏概全;

⑸不能以个别代替一般; ⑹不能只看现象不看本质。

一叶落知天下秋?

一叶落知天下秋?

面对这个疑问,曾有人给出否定的回答。理由很简单:人无完人,叶无完叶,只因一个小小的细节或过失,是不足以轻易判定这个对象的本质的。从一个细微之处作出的宏大结论,未免显得有点武断和仓促了。

然而,除去这片叶子因局部营养不良或是昆虫侵蚀等意外状况凋落的原因,从一片树叶的飘落而得到的秋已降临的结论仍旧是亘古未变的真理。就如同“见微知著”“细谨之处定成败”的喃喃古语传授给我们的智慧之者所说的一样,从一个小小细节,即可以看透一个事物的本质。

想来几千年前姜子牙在得知商纣王用象牙雕造的筷子进食之时,曾叹息道:“商之倾覆不远矣”的故事,不正恰恰说明了这个道理吗?持掌天下的君王,只沉溺于炫耀财富奢靡之时,不仅提示了这种执政者对天下兴衰、人民疾苦的漠不关心,也预示着一个王朝的覆灭与倾颓。从象牙之箸得出王朝且灭的结论,是姜太公的智慧,同时也是人们自古以来以一叶落判定秋已至的智慧。

同样是统领一个国家的执政者,周恩来总理曾以一句“我貌虽瘠,天下肥矣”感动了天下。从这短短八个字当中,不难看出这位领导者心怀天下的赤子之心。一个微小细节,昭示着说话者对天下人民的责任感和与天下共甘苦的决心。人们为这句话感慨总理的无私之时,也更增强了对国家的信心,因为他们从执政者的一句话中,看到了一个国家的崛起,看到了一个国家的希望,正如同一片落叶,捎来了整个秋天的信息。

然而一个细节,不仅可以昭示国家的兴盛,亦能显示一个人的品格和本性。一个拔脚而

跑的动作,使我们看到了“范跑跑”身上缺失的师德;一个面对死去的妻儿淡定自若的神情,使我们看到了大将军乐羊身上沦失的道德人性。相反,蔺相如的一句宽容之语,段太尉的一双援助他人的手,让我们看到了一种谦谦君子之怀和区区君子之心。细节,昭示着一个人的品格高低。正因如此,我们作为社会中普通公众的一员,也应注重自己最细微之处的道德,修养和品行操守。虽说“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但是“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的寓言也正时时刻刻提醒我们,不要让自己的人格和成功的希望败在小小的细节之下,毕竟,一叶落知天下秋。

一叶落知天下秋?答案毋须质疑是肯定的。一片落叶预示着秋之女神的到来,一个细微之处也论定了我们的人生和世界。 的确,一叶落知天下秋。 【点评】

本文属议论类文章,切合题意。文章开头先驳后立,以驳“一叶落未必知秋”而立“一叶知秋”“见微知著”。阐述了从一个细节可以推知人、事的全貌、本质的观点。作者举用了姜子牙通过商纣王用象牙筷子的细节推知“商之倾覆不远矣”的例子和通过周总理的一句话推知他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的例子来论证观点。又用“范跑跑”、乐羊的事例和蔺相如、段太尉的事例进行对比论证,进一步论证观点。文章内容较丰富,论证充分。表达流畅,议论有一定的思辨性,能较有力地证明了观点。

一叶落知天下秋?

“一叶落而知天下秋”,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俗语。可是,一片树叶的飘落,果真是预示着秋天的来临了吗?恐怕未必。透过表象而窥其本质,固然是我们探求真理的一种方法,但是表象表现的“本质”,却不一定是真实,因为表象也许会蒙蔽我们的眼睛。

看到表面的现象,也许只是事情的局部,事物的一面,倘若我们只从这局限的部分入手,可能会与真理背道而驰。“盲人摸象”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那个认为大象像柱的人,仅仅是抱住了象那确实圆宽如柱的大腿,而那认为大象像扇子的人,也不过是摸到了象那阔大如扇的耳朵。也许我们会嘲笑我们的愚昧无知,但在我们的身后,大自然又何尝不是揶揄着像盲子一般的我们?亚里士多德看到铁球比树叶落得快,便认定重物在下跌的速度比轻物快,殊不知伽利略的斜塔实验完全推翻了他的结果;牛顿构造的力学体系相当完善,似乎无懈可击,时人认为已找着运动的真理了,结果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横空出世,推倒了支持旧物理的精神支柱。可见,在探求真理的路上,决不能以一概全,局限于表面的认识。

历史上,妄断专横,不顾全局的悲剧如恒河星数,不计其数。乾隆皇帝可算是清皇朝一位杰出的君主,看到天朝盛世,不禁沾沾自喜,竟自以为中国已强大无比,无须与外国商贸往来,昔日的蛮夷终有一日驾着坚船利炮轰开我国的大门。可惜了乾隆帝聪明一世,也被表象蒙蔽,为日后大清江山的崩塌埋下隐患。更为悲壮的一位英雄,四楚霸王项羽,虽武功盖世,有勇有谋,却无高瞻的眼力,专横跋扈,气走韩信,赶走范增,自以为天下一统已归他所有,最后被困核下,自刎乌江,也只好怪他自己不能看清本质,被一时的局势所迷惑。

前车之鉴,警惕世人,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世间一切,光怪陆离,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综合分析,把握全局,才能紧紧抓住时代的命脉,让一切发展都掌控于心中。陶潜能看到社会的黑暗,归隐种菊;范螽明白兔死狗烹的道理,离开越王。真正成大事者,不着眼于一叶,而着眼于天下四方。

一叶落,不一定是秋,可能是树的枯萎,也可能是虫的啮咬。叶落知天下秋乎?非也,非也。

得分:57 【点评】

本文的观点是表象不代表本质,符合《辞源》的解释,切合题意。开头在辩证分析中引出观点,第二段例证恰当而充分,议论简洁而透彻,较有力地证明了观点。第三段递进一层,以历史的教训说明被表象迷惑,看不清本质,将导致失败,第四段以“前车之鉴,警惕世人”过渡到现实,突出了文章的现实意义。首尾照应,语言较生动。

推荐第2篇:驳论稿

雷锋精神依然具有现代意义

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一辩的言辞不可谓不精彩。但是对方辩友所提的立论却是漏洞百出。对方在论据中说到,雷锋生活的时代和如今不同,所以雷锋精神就不具有时代意义。首先,我们说,这个前提就是错误的。先不说雷锋是生活在当代的人物。且说过去的东西,对方辩友完全是在否决一切过去的事物,中国那么多优秀的历史文化底蕴,就在对方辩友的只言片语中被抹去,实在令人痛心。再说国家法纪法规,那是过去定的,是不是对现代社会也无法制约了呢?显然不是的,因为法律不断地完善。但我们知道雷锋有一个重要精神就是与时俱进。但我们不得不说对方辩友华丽地忽视了这一点。

其次,我们说说对方辩友提到的论点,对方辩友说雷锋精神中的“无限忠诚,无偿奉献” 是不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方辩友对雷锋的部分精神剖析地相当正确。我方今天从没否认雷锋精神有其思维和行为的局限性,和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相悖。但是雷锋精神何其广泛,对方辩友只取之一二,便侃侃而谈。却忽略了热爱祖国,爱岗敬业等精神依然具有现代意义。

然后,对方辩友又说到我们现在是道德社会和法制社会,法律没有规定人要“无私奉献”和“无限忠诚”。好了,那么对方辩友,法律有规定我们要学到老活到老吗? 法律有规定我们要均衡饮食吗? 法律有规定我们要勤俭节约吗?

最后,对方辩友还给雷锋精神扣上了与现代经济社会相悖的大批帽。难道对方辩友认为中国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期间,讲文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雷锋品质,都是不需要了吗?

相信,如果对方辩友肯摘下他们的有色眼镜好好看看这个美丽世界的话,会发现,雷锋精神依然在你我身边,依然具有现代意义。

推荐第3篇:断驳整改措施

关于1159款、111款的改进方案

一、合门襟止口:驳角纵、横2cm挂面吃量0.2cm-0.3cm,扣位以上10cm内挂面吃量0.5cm,其余驳头上端部分挂面有0.2cm的反吃量。

二、划领串口:按操作小样板,领头、领上口与样板比齐,领面放平划线,左右对称。留1cm缝位修净。

三、修挂面上口:将挂面及大身放平,按大身的领口修剪。

四、绱领:领角1cm内挂面不能有吃量,绱领时为保证串口与驳口平齐,挂面应多绱进0.5mm,1cm缝位大小一致。

五.烫开领串口,粘领呢:烫领串口时应将大身、领子放平、放顺后开缝,粘领呢时,同样把大身、领子放平顺,不能扭,领口处大身应向上捋平后盖上领呢烫平,夹入双面胶,将领呢向下拉0.2cm内外匀的量粘合。

111款(枪驳头)注意:领角与驳角有0.3cm的重叠量,领角与驳角重叠时不可用熨斗一起压烫,应将领角与驳角分别烫平烫顺。

质检部

工艺部

2011-9-3 关于封袖洞线头、漏洞的整改措施

各车间主管、工艺主管:

因1051款封袖洞的线头未修净,且有漏洞而流入后道,该产品严重影响我公司形象,为确保以后无类似问题出现,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封完袖洞后,安排专人剪线头。

二修剪过线头的产品和未剪线头的产品分区域放置。

二.成品检验员对封口部位进行全检。

三.管理人员对产品进行查验,并作查验记录,确认合格后流入平整车间,查验记录每天交质检部。 四.巡检对平整车间的产品进行复查监督。并作巡查记录报办公室。

质检部

2011-9-7

关于1161款衣服污染的整改措施

据国外客户反映及提供的图片资料,我公司生产的1161款产品存在铁锈污染,据查为周转用龙门架挂衣杆因长期使用磨损,已没有镀锌层,所以容易生锈,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由设备部派人检查,将生锈的龙门架从各生产部门撤出。

二.将生锈的挂杠更换成热镀锌杠。 三.对立柱和底架进行喷塑。

生产部

2011-9-7

通知

各车间成品检验员:

为执行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考核方法》,从即日起各部门应将各生产线的以下数据在每天19:00之前报质管部制作统计表格,不得延误, 1.生产单号、日产量 2.查货数量、返修量 3.返修质量问题及数量 4.返修完成数量

质管部 2011-9-13

推荐第4篇:驳坎施工

9.3驳坎施工工序及措施

9.3.1打松木桩

驳坎挡墙基础采用松木桩加固处理。

桩基施工采用柴油打桩机机械打桩。搭设打桩平台,循序渐进,采用流水作业,即边搭设打桩平台,边打桩。施工流程:整平基槽→桩机定位→松木桩沉入→机具移位。

桩的施工次序一般是由里向外或一边推向另一边,有利于挤走部分软土。松木桩打插完成后有人工挖平清底,再铺片块石垫层,夯打密实。基槽挖土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应用砂、碎石填补夯实。

9.3.2浇筑毛石混凝土

底板采用一般采用毛石砼结构。施工时先均匀铺设50cm厚砼,然后埋入乱石,石块不能太大,不能碰到侧面模板,最后按设计厚度浇注砼,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密实,保证埋石砼的强度达到要求。

9.3.3墙身砌筑

本工程挡土墙采用砌石结构,面层用M10浆砌块石,里层用乱块石干砌。在砼基础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的70%厚,开始砌筑挡土墙。当墙高超过4m须设置两排泄水孔,泄水孔采用ф10PVC管,两排孔孔间距为2米,上下孔位置错开布置。

9.3.4压顶

压顶采用砼结构,施工时应据所提供砼配合比进行级配,控制好水灰比,逐段(15m为一段)进行施工。砼浇注时用平板振捣器振捣密实。

2、桥台后驳坎

河道上下游各施工10m驳坎。驳坎施工时注意与桥台台身的顺接。 (1)打松木桩

驳坎挡墙基础采用Φ14松木桩加固处理,桩长6米,纵向间距60cm。 桩基施工采用柴油打桩机机械打桩。搭设打桩平台,循序渐进,采用流水作业,即边搭设打桩平台,边打桩。施工流程:整平基槽→桩机定位→松木桩沉入→机具移位。

桩的施工次序一般是由里向外或一边推向另一边,有利于挤走部分软土。松木桩打插完成后有人工挖平清底,再铺30cm厚片块石垫层,夯打密实。基槽挖土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应用砂、碎石填补夯实。

(2)浇筑毛石混凝土

底板采用C15毛石砼结构。施工时先均匀铺设50cm厚砼,然后埋入乱石,石块不能太大,不能碰到侧面模板,最后按设计厚度浇注砼,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密实,保证埋石砼的强度达到要求。

(3)墙身砌筑

本工程挡土墙采用砌石结构,面层用M10浆砌块石,里层用乱块石干砌。在砼基础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的70%厚,开始砌筑挡土墙。当墙高超过4m须设置两排泄水孔,泄水孔采用ф10PVC管,两排孔孔间距为2米,上下孔位置错开布置。

(4)压顶

压顶采用20cm厚C20砼结构,宽40cm,每隔5m分缝,并且每隔2m预留栏杆柱孔,尺寸为20×20cm。施工时应据所提供砼配合比进行级配,控制好水灰比,逐段(15m为一段)进行施工。砼浇注时用平板振捣器振捣密实。

推荐第5篇:猜测立论

猜测立论

----反方: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

旅游1101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很荣幸能够代表我方对对方立论进行冒昧揣测,对方辩友可能会从一下几个方面论证其观点。

一、对方辩友可能曲解“需要”的含义,否定《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需要”一词的的解释:需要即必须有,而仅仅把需要理解成“应该有”,理解为是一种极具价值的选择;

二、对方辩友可能把今天的辩题引入利弊之争,通过论证考试的利大于弊来提倡考试的价值从而论证对方“需要考试”的观点,而没有注意到今天的辩题应该是一个事实判断命题。

三、对方辩友可能将今天我们双方所讨论的“考试”的范围无限扩大,使它不仅包括人一生中所经历的一切考试,而且把一切考核考察等都说成是考试,给大家营造一种人生无处不考试的氛围,并且完全抛开今天双方讨论的前提是“发掘人才”,要求我方来论证考试存在的不合理性。

关于对方还有什么新思路,让我们在接下来的理论环节中拭目以待吧。 谢谢。

推荐第6篇:辩论赛立论

尊敬的各位老师,评委,及各位到场嘉宾,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聪明的人更快乐 首先,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愚笨:愚蠢,笨拙,迟钝不机灵,俗称,慢半拍。

聪明:指天资高、记忆、理解力、洞察力以及判断力强,对自身能力有清楚的认知,并会做出合理的人生规划。

快乐:是指人感到幸福和满足时,心理和生理上表现出的一种反应,快乐是以自身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生活态度,一个人活着是实现自我价值,并从中获得到愉悦的过程。快乐的多少来自于有趣事物的多少,来自于满足自己愿望需求的多少。满足的越多,你的快乐的次数就越多。

我方之所以说聪明的人更快乐是基于聪明人和愚笨的人在学业,事业和人际关系三方面的不同得出,下面我将从这三个方面一一论述。

1、学业上,聪明的人由于天资高,理解力强,根据自己的能力,会制定合理的整体规划,并能采用正确的学习方法制定阶段性目标,每实现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就会带来一次快乐,完成所有目标的过程是快乐的积累过程。而愚笨的人,往往缺乏合理性规划,没有合理性的目标和正确的学习方法,从而愚笨的人需要付出比聪明的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在学习上愚笨的人常常会感到苦闷还有可能产生厌学等不良情绪;聪明的人学习效率无疑是高于愚笨的人,因此更容易取得更高的成就。虽然学业上的成就并不只由智力决定,但是要想与聪明的人取得相同的成就,反观聪明人,他们的学习过程相对轻松愉悦,更容易得到满足感,因此会更快乐。

2.事业上,在人才为核心竞争力的当代社会,聪明人的优势在于: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

这样不仅可以让他们在面试过程中脱颖而出,并且由于其优秀的学习能力,可以快速掌握一门新技能,为企业节约培训员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企业更愿意招募这样聪明的员工,其次,上司更愿意领导聪明的下属,聪明人有逻辑性更强,会独立思考,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往往有其独到的见解并且可以策划出好的解决方案,而愚笨的人,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不是自己先想解决方案,而是询问别人。相比之下,聪明人的工作能力更强,工作中会得到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的空间。在工作上,聪明人往往是整个团队的核心,他们的协调事物能力强,懂得分轻重缓急安排执行,会以更积极主动的方式带动团队处理和解决问题,让整个团队更加积极和高效率,人们当然会倾向于跟聪明人谈合作,因此聪明人的团队更有竞争力。

从以上论述中,得出,聪明人比愚笨的人在更容得事业上得到发展机会,自我价值被充分肯定,从而获得了更多的满足感和快乐。

3、在人际关系方面,

面对不同场合和不同身份的人,愚笨的人经常分不清该说什么,在人际交往方面表现的相对吃力。而聪明人在人际交往中变现的游刃有余,这得益于他们的良好的洞察力和敏锐的判断力,分得清楚哪些话该说,哪些不该说,会照顾别人的感受,既可以做话题的掌控者,也不会只是夸夸其谈,由于其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聪明人经常会被人称赞,因此会从人际交往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快乐。

推荐第7篇:流动人口立论

首先要明白城市发展的目的 城市的发展不在于高楼大厦越来越多 马路越来越宽阔 商品越来越琳琅满目 而在于 能否给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更多的幸福感 即城市的发展 要让生活更美好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 其中包括中国现阶段从农村析出的剩余劳动力。

流动人口由于其户籍制度的固有局限 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 也没有获得与其对城市的贡献相匹配的回报 所以流动人口的存在和增加 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 社会保障问题 就业问题 子女入学问题 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婚恋 犯罪 歧视„„

而我们的城市要进一步发展 要真正使城市 让生活更美好 就必须消除流动人口这个概念 使他们享受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的生活待遇

接下来从实际的角度 来谈 流动人口问题怎么解决

我们分为长期和短期两个层面

从长期的层面看 最终要淡化甚至取消户籍制度 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这个概念 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切与之相关的 阻碍城市发展的相关问题

从短期的层面看 一是要通过新农村建设、二线城市发展、乡镇企业发展 使流动人口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也能安居乐业 二是将城市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 给予他们与市民平等的社会公共福利

钱从哪里来呢 主要从GDP降低的过程中 省出来的财政收入当中支出

我国在之前的几十年间 GDP每年都以8%-10%的速度增长 而要保证GDP这样的高增长 依赖的是财政收入中的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 而不是用于国民的福利改善

现在十二五规划 要求降低GDP发展目标 讲更多的财政收入用于改善民生 就是这个意思 正方主流的立论告诉我们

流动人口为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流动人口丰富了城市文化 促进文化交流

流动人口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

为什么看待今天的问题 需要从我们这个视角

也就是说

当我们看待城市的发展的时候

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视角

一个是像对方那样 选择城市为视角

从这个视角看到的 是城市规模 经济总量 文化种类 犯罪率„„

另一个视角是我方选择的 以城市中的人为视角

从这个视角看到的 是人在城市中的社会福利 就业机会 发展空间 婚恋生活 柴米油盐„„ 我方今天是要告诉大家这样一个价值 时至今日 前一个视角来看城市发展 不能满足我们需要 我们已经意识到 人的发展 是一座城市发展的核心目的

因此 我们必须着眼于城市中生活的各个群体 观察他们在城市中的生活状态

而当我们将视线投射到“流动人口”这个城市中的边缘角色 弱势群体时

我们发现 这类特定人群在“流动人口”这样一个特定称谓下 发展严重受限

生活非常不幸福

因此 这就是我们城市发展的一个瓶颈

“流动人口”这样一种社会角色的存在 及其人群数量的增加 不利于城市的发展而我们要做的 就是消除“流动人口”这样一种社会角色

给予他们公平的发展机会和幸福的生活

推荐第8篇:立论 扶不起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们要辩论的是解决扶不起问题通过道德途径还是法律途径,何者更有效。当今社会,扶不起事件的频发一次次的拷问着社会,“为何路人摔倒扶不起”。重庆一老人摔得头破血流,数十围观者中无人将其扶到医院救治;浙江金华八旬老人倒在地上五六分钟,市民不敢去扶,却围成一圈等警察。这样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这也充分反应了如今法律的漏洞以及道德的缺失。

我方认为,解决扶不起问题,通过道德途径更能达到目的。评判标准是,通过道德途径可以使得扶不起事件不再发生,从而解决扶不起问题。

其理由有三:

第一,对于被扶者中讹诈他人的那一部分人,也就是讹人者,他们觉得可以通过假摔,碰瓷儿,诬陷等方法,以最小的代价讹诈巨额利益,殊不知自己对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一切都源自于内心的道德观念,所谓道德问题道德解决,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教育他们,让他们能与主动帮助自己的人换位思考,反思悔改自己的可耻行为,这样才能使跌倒讹人事件不再发生。

第二,对于扶人者,法律的强制性的确会使部分倒地路人被扶起,但是,强制最多只能使人被迫遵守而不是内心确信,道德水平会直接决定法律强制性的发挥程度,企图从对道德的不直接服从,转向对法律的服从是不现实的,所以法律无法改变一个习惯性不扶者的内心,也就是说,习惯性不扶者无论在有没有监控的情况下都会不扶,因为他们已经习惯性冷漠了,也就是说强制的法律不能更有效解决地扶不起问题。

第三,对于旁观者,他们在一次次的扶路人事件中,当扶人者需要目击者澄清自己时,法官需要证据时,却一次又次的退缩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疑显示出了他们浅薄的社会公共意识,缺乏对正义的挺身而出,法律却对此无能为力,道德再次弥补了不健全时所留下的空白,弥补了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内心的道德,社会的道德能提高围观路人的社会公共意识,能让他们在正义面前挺身而出,还扶人者一个清白,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会去主动扶起跌倒的路人。

综上所述,道德途径更能使扶不起事件不再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解决扶不起问题通过道德更有效

推荐第9篇:竞争合作驳论

1.对方辩友强调竞争包括不合理、不择手段的竞争

我方认为是合理的、良性的竞争更有利于个人发展,所以不存在对方辩友所说的问题。况且难道就不存在恶性合作吗?难道对方辩友认为恶性合作也有利于个人发展吗? 2.合作能取长补短,使个人得到发展

我方认为,竞争更能使人意识到自己的短处,从而弥补自己的不足。主动学习毕竟不如碰壁教训更深刻。试问是在没有比较的情况下进步的快呢,还是在竞争中发现自己的差距更能使人发愤图强呢?而且,弥补自己的短处,不就是为了更好地和别人竞争吗? 3.合作能使个人的长处得到发挥,实现自我价值

合作只能发挥一个人已知的长处,而竞争却既可以使一个人最大化地发挥长处,也可以激发未知的潜能。这不是更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吗?

4.合作能增强一个人的团队意识,而当今社会正需要有团队意识的人才

团队意识只是个人能力的一部分,而竞争却可以带给人进取心、更高的专业技术、良好的心态等等。显然,竞争对个人的益处更大啊。试问哪一个企业喜欢一个只知道团结他人,却不懂得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人呢? 5.竞争会使人受挫,一蹶不振

倘若出现了这种状况,我方有理由认为是社会关怀不够。让我们畅想一下,倘若人人都能献出一点爱,怎么会有那么多忧郁自杀的人?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竞争,正会磨练一个人的意志和心态,使他更好地发展。 6.竞争会使朋友反目成仇

对方辩友的说法是不科学的。竞争怎么会是朋友变成仇人呢?遥想爱因斯坦当年,和波尔争论不休,有成为仇人吗?反而,竞争促使他们成为了极好的朋友。顺便请问对方辩友,一会儿辩论结束之后,我们是要成为好朋友呢,还是出去打一架呢? 7.当初你爸你妈是竞争生的你还是合作生的你

我的一半基因是通过与亿万竞争者竞争才生出了我 8.最核心的是竞争还是合作呢

当然是竞争更有利于我的发展了啊。正是因为竞争,才使我有了这么优秀的基因,成就了这么优秀的我。若没有竞争,我就很有可能是21三体综合征患者了。

推荐第10篇:周恩来智驳胡宗南

周恩来智驳胡宗南

1943年,周恩来率中共代表团由重庆返回延安。途经西安时,国民党西安最高军事首领——第八战区副司令胡宗南设宴为周恩来洗尘。

这是“西安”与“延安”的一场政治较量。胡宗南的阴谋是:灌醉周恩来,让他丢丑,在政治气势上压倒“延安”。在胡部工作的共产党员熊向晖,事先把胡宗南的阴谋悄悄告诉了周恩来。一场酒席上的较量就这样不动声色地开始了。宴会开始时,胡宗南宣称:“今天,各位痛快喝酒,不谈政治!”他的政治部主任王超凡主持宴会,在祝酒词中说:“在座的黄埔同志先敬周先生三杯酒,欢迎周先生的光临!请周先生和我们一起,为领导全国抗战的蒋委员长的身体健康,先干头一杯!”

周恩来举起酒杯,微笑着说:“王主任提到了全国抗战,我很欣赏。全国抗战的基础是国共两党的合作。为了表示对国共合作抗日的诚意,我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愿意为蒋委员长的健康干杯;各位都是国民党员,也请各位为毛泽东主席的健康干杯!”

胡宗南闻听此言愣住了,王超凡和其他作陪者也都不知所措。周恩来举目四顾,继续微笑着说:“看来各位有为难之处,我不强人所难,这杯酒就免了吧!”胡宗南趁机下台,说:“对,对!这杯酒免了。”国民党众将官随声附和,此番敬酒便作罢了。

〔点评〕第一回合:顺借对方话题,针锋相对。

周恩来敏捷地从对方的话语里听出“为蒋委员长的身体健康干杯”的政治阴谋,在当时国共合作的形势下,他不便于 直接拒绝,于是来个针锋相对,“也请各位为毛泽东主席的健康干杯!”这句话把在座的国民党将领都难倒了,潜台词很明显:你们不喝,我也不喝!周恩来表面上 推卸了喝酒,实际是争得了国共两党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周恩来挥洒自如,拒酒旗开得胜!隔了一会儿,十多位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夫人举杯走向周恩来。其中一位说:“我们虽没进过黄埔军校,但都知道周先生在黄埔军校倡导‘黄埔精神’。为了发扬黄埔精神,我们每人向周先生敬一杯。”周恩来微微一笑,风趣地说:“各位夫人很漂亮,这位夫人的讲话更漂亮。我想问:我倡导的黄埔精神是什么?谁答得对,我就同谁干杯。”此言一出,众夫人张口结舌,都说不出来。胡宗南尴尬地笑了笑,出来打圆场:“说不出来的,自饮一杯。”众夫人只好喝干杯中酒退下。

〔点评〕第二回合:巧借对方话题,反客为主。

胡宗南第一个阴谋被周恩来粉碎了,他又耍弄“夫人战术”,抬出花枝招展的女性来发起“敬酒”攻势。她们“敬 酒”的借口居然是“为了发扬黄埔精神”,这既有几分滑稽,更有几分愚蠢!周恩来来个“欲擒先纵”,他先称赞敬酒的夫人长得“漂亮”而“讲话更漂亮”,表现 出“尊重女士”的文明风度,在夫人们洋洋得意之时,突然反客为主,来个借题发问:“我倡导的黄埔精神是什么?”这出其不意的提问,使这几个无知的夫人张口 结舌,狼狈不堪!这场“夫人把戏”真是弄巧成拙,丑态百出!周恩来游刃有余,再次拒酒胜利。

稍后,十几位将军排成一行向周恩来走来,领头的说:“当年我们都是黄埔学生,您是我们的政治部主任,同我们有师生之谊。作为弟子,我们每人敬老师一杯!”周恩来从容应对,笑着说:“刚才,胡副司令长官讲,今天不谈政治,我十分赞成。这位将军刚才提到我当黄埔军校政治部主任,这件事本身就是政治,而且政治部 主任不能不谈政治吧?胡副司令长官,您的部将公然违反您的命令,请问,这杯酒该不该喝?”胡宗南尴尬极了,笑笑说:“他们是军人,没有政治头脑,酒让他们 喝,算是罚酒!”众将只好认罚。

〔点评〕第三个回合:利用对方话题,反将一军。

十几位将军向周恩来走来,而他们找到的“敬酒”理由却是“您是我们的政治部主任,同我们有师生之谊”。而周 恩来早有成竹在胸,他冷不防来个反借对方的话题“胡副司令长官讲,今天不谈政治”,反将胡宗南一军:“政治部主任不能不谈政治”“您的部将公然违反您的命 令”,指出其自相矛盾后,再问“胡副司令长官,请问这杯酒该不该喝?”逼得胡宗南来只好来个借坡下驴,不谈政治,以罚酒为自己的将士下台,这真是搬起石头 砸自己的脚了!

不久,又一批夫人走来。有一位看着讲稿说:“我们久仰周夫人,想不到她因身体不适没能光临。我们各敬周夫人一杯酒,表示对她的敬意,祝她健康,并祝她顺利回到延安。我请周先生代周夫人分别和我们干一杯。周先生一向尊重妇女,一定会尊重我们的请求。”周恩来严肃地说:“这位夫人提到延安,我要顺便说几句,这几年,延安军民连小米都吃不上。什么原因?西安离延安不远,诸位心知肚明,就不必多说了。延安军 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比过去好一些,但仍然很艰难!如果让邓大姐喝这样的好酒,她会于心不安的。我尊重妇女,也尊重邓颖超同志的心 情。请各位喝酒,我代她喝茶,我们彼此都尊重,好吗?”周恩来举起茶杯,很礼貌地同夫人们一一碰杯,然后一饮而尽。胡宗南和众将面面相觑,如坐针毡。

就这样,周恩来折冲樽俎,纵横捭阖,笑谈间把胡宗南的阴谋击得粉碎。

〔点评〕第四回合:引申对方话题,反守为攻。

胡宗南再次用“夫人进攻”了。这次她们找的敬酒话题更加的“奇妙”,居然想以邓颖超为劝酒的话题了,并且是 “看着讲稿说”的,可见这是胡宗南挖空心思想出来的“妙计”。眼光敏锐的周恩来更是看透了他们的诡计,巧妙地引申了她们的“敬周夫人一杯酒”“祝她顺利回 到延安”的话题,用“顺手牵羊”法,来个借题发挥。周恩来从眼前的美酒佳肴,联想到延安军民“连小米都吃不上”,接着用“绵里藏针”法,讲了一番意味深长 的话——“什么原因?西安离延安很近,诸位心知肚明,就不必多说了。”言下之意十分明确:国民党顽固派消极抗日,积极反共,以“西安”封锁“延安”,造成 延安军民“连小米都吃不上”的艰难局面。他严正指出,此时此刻,邓颖超喝此酒“于心不安”,因此,他只能“以茶代酒”。周恩来借题发挥的大反击,侃侃而 谈、酣畅淋漓,既一针见血地痛斥了顽固派,又襟怀坦荡地表达了自己与抗日军民同甘共苦的心志。周恩来在敌众我寡的形势下,借题发挥、后发制人,变被动为主动,终于赢得了这场舌战的完全胜利。

第11篇:驳员工请假一天

员工:

领导:

员工:

领导:领导今天我想请一天假 你想请一天假?你还向单位要求什么? 一年里有365天,52个星期。你已经每星期休息2天,共104天,还剩下261天工作是吧 员工:

领导:

员工:

领导:

员工:

领导:

吧 员工:

领导:

员工:

领导:

员工:

领导:

员工:

领导:

员工:

你每天有16小时不在工作,去掉174天,还剩下87天是吧每天你至少花30分钟时间上网,加起来每年23天,剩下64天是吧 ..........剩下64天;每天午饭时间你花掉1小时,又用掉46天,还有18天是通常你每年请2天病假,这样你的工作时间只有16天 无语 每年有5个节假日单位休息不上班,你只干11天 ……………… 每年单位还慷慨地给你10天假期,算下来你就工作1天而你居然还要请这一天假 我错了

第12篇:驳复仇议教案

驳《复仇议》 柳宗元

【学习要点提示】

1.明确作者所持的观点及反驳的论点。

2.分析本文的层次。

3.掌握本文反驳的逻辑思路。

4.掌握本文论说的艺术特色。

5.体会驳论文的写作方法。

【作品背景介绍】

《新唐书·孝友传》中记载,唐玄宗时张琇之父为嶲州都督陈纂仁所构陷,监察御史杨江不便真伪,杀之。后张琇与兄为报父仇,杀死杨江。唐太宗时,即墨人王君操杀人案,高宗时的赵师举杀人案亦是如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判理,常常使执法者陷于两难境地,审理的结果也是或杀或赦,前后不一。武则天时,下邽人徐元庆杀人案亦属此类。徐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徐元庆隐姓埋名,伺机手刃仇人,杀死赵师韫,为父报仇,然后“自囚诣官”。因其“杀身成仁”:“以死全义”,武则天欲赦其罪,但是,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对此却另有异议。他认为“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元庆宜伏辜。” 然“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因此,陈子昂认为对徐元庆应“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而时任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对此颇为不满,随作文对陈子昂的建议进行驳斥,是以成《驳复仇议》一文。

【层次结构分析】

第一部分,从“臣伏见天后时”至“臣窃独过之”。列出陈子昂对徐元庆案主张“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

第二部分,从“臣闻礼之大本”至“明矣”。逐一驳斥陈氏的主张。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从“臣闻礼之大本”至“统于一而已矣”。指出“礼”与“刑”的根本功能是一致的,不能相背而行,以此反驳陈氏“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第二层,从“向使刺谳其诚伪”至“而又何旌焉”。对徐元庆案的两种情形进行假设、分析、推理,指出陈氏“诛之而旌其闾”观点的自相矛盾;第三层,从“窃其议曰”至“明矣”。引经据典,指出陈氏对“礼”的模糊认识,驳斥其“编制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

第三部分,从“请下臣议附于令”至“谨议”。再次申明观点,建议“断斯狱者”应抛弃陈氏所议。

【思想内容概括】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驳论文,全力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主张对徐元庆复仇案采取“诛之而旌其闾”并将之“编制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

首先, 作者从“礼”与“刑”都是“防乱”的根本功能出发,指出“旌与诛莫得而并焉”,否则不仅会导致刑法的滥用,而且败坏了礼治秩序,直至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与行为规范的混乱。因而得出“礼”与“刑”是“统于一而已矣”,从而驳斥了陈氏的“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其次,作者推究元庆之父案的曲直端始,指出假如元庆父并非因触犯国家的刑法获罪,而是赵师韫为了私怨而错判,那么远庆之复仇是“守礼而行义”,又何罪之有?否则,元庆父死于法而非吏,杀之,乃正邦典,又何而旌之?作者以此深入判断、推理,剖析陈氏所论的内在悖论。最后作者对陈氏的“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他这种认识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对“礼”的本质的糊涂理解,然后引经据典,进行辩解,进而得出元庆复仇是“服孝死义”,是“达理而闻道者”所为,因而“诛之而旌其闾”的做法也就不能“编制于令,永为国典”。

本文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封建社会的法律本质,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封建社会吏治的黑暗腐败、冤狱难申的现实。

【艺术特色举要】

1.逻辑谨严,驳论有力。

文章开门见山,表明态度。首先,作者阐述了“礼”、“刑”的根本一致性,指出两者不可分而自治,背道而驰,从而解除了对方“诛之而旌其闾”的理论基础,使之立而无地,存而无据。然后推究元庆之父案的曲直端始,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反驳。无论元庆父是因触犯国家的刑法获罪,还是因赵师韫为了私怨而被冤,对于元庆复仇案的现实判理都应做到“礼”、“刑”统一,但是不管是正还是反,陈氏的“诛而旌之”的做法都无法达到“礼”、“刑”合一。从而在现实的层面上使陈氏的观点失去了成立的事实依据。最后作者引经据典,借不可辩驳的圣贤之说进行反驳,完成最后一击。全文一气呵成,使对手无喘息的余地,可谓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2.观点鲜明,说理透彻。

文章开门见山,一开始就直接引出对方的观点,紧接着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立论鲜明,简洁有力。然后层层推进,推究事实,引经据典,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进行反驳,说理透彻。

【译文】

我了解到在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邦县有徐元庆这样一个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终能够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捆缚自身,投案自首。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而后在他的家乡加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典则”。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是为了防乱。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作儿子的,杀了不应当作为仇人的人,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也是为了防乱。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作官的,不按刑法杀了不该杀的人,也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它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采取的手段则不同。因此,表彰与诛杀是不能够同时并行的。杀掉应当表彰的人,这叫作乱杀,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杀掉的人,这叫作过失,把礼破坏得太严重了。果真拿这些示范天下,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迷失方向,躲避祸害的人就会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典则行吗?大凡圣人的原则,是深究事理来规定赏罚,推原事实来确定裹贬,无非是把礼和刑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初假使能调查、审定这个案情的真伪,研究、确定它的是非,推究案子的发端,进而追查原因,那么,这个案子对刑和礼的运用就露出了明确的区别。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那么赵师韫杀人,就只是由于他个人的怨仇,发挥他作官的蛮横气焰,对无罪者施加暴虐,州上的长官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上下下都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听而不闻。然而徐元庆却能够把杀父之仇视作奇耻大辱,而把时刻不忘复仇看作是合乎礼,处心积虑,伺机戳穿仇人的胸膛,坚定不移地以礼约束自己,虽死无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的表现。执政的长官对此本应当感到惭愧,去道歉都怕来不及,又有什么理由要将他处死呢?

或者是徐元庆的父亲真的犯了死罪,

赵师韫杀死他,并不触犯法律。这就不是死于官吏的私怨,而是由于犯法而死。法律难道是可以被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令,而且杀害执法的官员,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抓起来处死他,以此来严肃国法,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在奏议中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如果各爱其亲人,为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靠谁来制止呢?”这是对礼的意义太不理解了。礼所说的“仇”指的是由于蒙冤受屈,悲痛难忍,而且哭诉无门啊;并不是指触犯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判死刑这种情况。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要把他杀掉。这只是不论是非曲直,威胁欺负弱者罢了。这种做法违反经典,背离圣人,岂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说:“调人负责调解众人的怨仇。凡合乎义的杀人,规定不许报仇,报仇者要判处死刑。如果有反过来杀人的,全国都把他作为仇敌。”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各人由于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现象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当被处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复仇是可以的。父亲应当处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复仇,这就会变成一来一往的仇杀。这种复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杀下去的祸害。”如果现在以此来判定徐元庆和赵师韫双方的互相杀人,那就会合乎礼了。而且,不忘记父仇,这是孝,不吝惜生命,这是义。徐元庆能够不越出礼的范围,遵从孝的做法,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一位通晓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晓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王法作为仇视的对象吗?可是,上秦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义的意见,不可以作为典则是清楚的了。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后面颁发下去,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当再按照从前的意见处理。谨对此发表以上意见。

【作家作品汇评】

作为驳论,它(指《驳》)主要是抓住论敌的观点进行驳斥,道德在阐述封建的礼(情)与刑(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原则上,指责论敌的观点自相矛盾、黩刑坏礼,在理论原则上不能成立;

接着对本案所涉及的双方进行公平的具体的分析,辨明是非曲直,证明诛杀和表彰二者不能并行,指责论敌的论点违情背理,经不起事实的检验;最后引经据典,指责论敌的观点违背了经典和圣人所定的制度。这样,文章就从理论原则、事件分析、遵循典制三个方面驳倒了论敌的论点。作为奏议,是写给皇帝看的,因而它在开头、论事析理、结尾都必须要表示臣子对主上的恭敬态度,如“臣伏见天后时”、“臣闻礼之大本”、“请下臣议附于令”等。(陈建森、陈一本编注《中国古代散文选》)

【思考练习题答案】

一、作者写作此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参见【作品背景介绍】 。

二、本文主要采用了哪种驳论方法?

反驳论点。

三、文中反驳的对方论点是什么?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反驳的?

参见【思想内容概括】 。

四、作者对礼与法的关系是怎样看待的?谈谈你的看法。

作者认为,“礼”与“刑”、礼与法应该是统一的,而不应将其对立起来。具体参见【思想内容概括】 。

五、翻译句子:

1.同州下邦县有徐元庆这样一个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终能够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捆缚自身,投案自首。

2.它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采取的手段则不同。因此,表彰与诛杀是不能够同时并行的。

3.当初假使能调查、审定这个案情的真伪,研究、确定它的是非,推究案子的发端,进而追查原因,那么,这个案子对刑和礼的运用就露出了明确的区别。

4.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如果各爱其亲人,为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靠谁来制止呢?

六、回答问题。

1.在这段文字中,作者反驳了什么观点?提出了什么论点?

反驳的观点:“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提出的观点:符合礼的复仇是孝与义的表现,表彰这种行为不会引起“亲亲相仇”的现象。

2.这段文字运用了什么论据?

引经据典,使用经典言论作为论据。

3.这段文字属什么论证类型?其反驳的着眼点是什么?

驳论;反驳论点。

驳复仇议

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既名为“驳”,就需要在了解对方论点的基础上,逐一加以辩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要求极高。陈子昂的议论,情理兼顾,颇得人心,在此情况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可谓辩驳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发生矛盾时,陈子昂的建议不能不说是两全之策,时人都表示赞赏,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臣窃独过之。”其论据为:首先,礼与刑的基本作用都是为了“防乱”,两者在根本上其实并不矛盾,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发生的两种可能性:要么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则师韫之诛,必然违法,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要么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韫之诛,完全合法,元庆报仇,是悖骜凌上,当诛。两种情况,非此即彼。如此,陈子昂的两全之策,便暴露出逻辑上的不合理处。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认为礼对于“仇”的规定,已决定了其冤屈无告的性质,因而“彼杀之,我乃杀之”的行为,既不合于“礼”,当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经据典,指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取决于元庆之父是否确实犯罪,以及执法者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事,为前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观点提出佐证,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合法,当旌不当诛。文章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

文章除了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极具特色。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说圣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十二字,言简意赅,语句铿锵。文中假设元庆之冤情,语语相递,饱含激情,令人读之血脉贲张;假设师韫之合法,则言语舒张,以理相示,又使人气缓心平,可谓情理相济,辞短意长。

【译文】

臣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时候,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然后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提出建议:主张将他处以死刑,而后在他家乡予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载入律令,永远列为国家法典。臣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按照“礼”来说不许残害虐杀,凡是做儿子的不应复仇而复仇的,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根本作用,也是用以防止“*”,按照“刑”的规定不许残害虐杀。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礼”与“刑”的本质相同,而具体运用的对象和方法却不一样,表彰和惩处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件事情上的。惩办应当表彰的,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尊严啊;表彰那应该惩处的,这就叫错赏,是严重破坏礼仪的规范啊!如果以这种做法来宣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弄不清前进方向了,避免祸患的人就不知怎么处世了,用这个建议来做为国家的法典,行吗?

圣人的原则是彻底弄清事理以决定赏罚,根据情由来正确地加以赞扬或贬斥,统一于一个标准而已。假使调查审理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研究了事情的发生而探求它的起因,那么“刑”与“礼”的运用,就能明确地加以区别了。为什么呢?假如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师韫对他的诛戮,只是因为个人之间的怨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加以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刑部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都蒙骗包庇。冤屈的呼叫充耳不闻,而元庆能够认为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为耻辱,以为身带武器时刻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想方设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正直坚强,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啊。执政的官员应该惭愧,向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去处死他呢?或许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师韫对他的诛戮,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于国法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令,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是骄顽凶横、犯上作乱啊。逮捕他并处以死刑,正是用以明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议状中说:“人必定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双亲,因为爱自己的双亲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状态谁来解救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礼”所说的仇,是怀着冤屈悲痛而无处申诉啊,不是指的犯罪违法,陷于死刑之中。若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去评断是非,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违反经典、背离圣人的教诲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的职务就是负责处理人们之间的怨仇的。”“凡是杀人而符合义的,便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假如报仇使处死。”“有为报复而杀人的,全国的人都仇视他!”又怎么会发生因爱自己的父母而互相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罪不当诛而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罪合该死;儿子报仇,这是会引起不断地互相仇杀的行为,虽然报了仇但却消除不了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原则来审断双方的相杀。就符合礼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不惜一死.是义。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尽了孝道并为义而赴死,这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礼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看做仇敌吗?陈子昂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了刑法,败坏了礼义,它不能列为国家法典,是十分清楚的。

请求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当按照以前陈子昂的意见去做。谨对此提出上述建议。

第13篇: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院:理学院

班级:应用化学

(二)班 姓名:周勇

学号:201040205207 课程论文题目: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

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学生:周勇

(理学院应用化学二班,学号:201040205207)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不和谐思想。“共产主义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共产主义是渺茫的幻想”等。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那种认为„共产主义是渺茫的幻想‟、„共产主义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它在理论上的错误,就在于否认了共产主义的真理性、现实性和历史必然性共产主义作为先进的思想体系具有真理性“在共产主义作为理论的时候,那么它就是无产阶级立场在这个斗争中的理论表现,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理论概括。”它来源于实践,是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它的真理性,在它创立的过程和以后在它指导下的共产主义运动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关键词:共产主义制度

马克思主义

真理性

社会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

马克思宣言 有人说,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非常漫长的过程,马克思对共产主义只是画了一张图画,将来的事情如何发展,应该由未来的实践来回答,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述,这是几十代人以后的事。这种悲观失望的渺茫论,是毫无革命志气,毫无客观根据的。它既违背了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又不符合现实奋斗道路和丰硕成果,必须进行彻底批判。

一、正确认识共产主义。

根据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原理》关于共产主义的解释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学说。\"因此,共产主义的主体是无产阶级。 共产主义是通过消灭私有产权,去消除社会隔阂和阶级,以把全人类从压迫和贫困中解放的思想,并建立没有阶级制度、没有私有产权、没有政府,以及集体生产的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科学技术极为发达,人们认识及改造自然的能力会超过已往任何时代。各个物质生产部门广泛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并实现电气化、自动化,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正在世界兴起的电子计算机与信息产业为中心的新的技术革命,将为共产主义准备物质技术条件。由于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提高,自然资源可以得到充分的合理的利用,生态环境会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人类将成为真正的自然界主任。共产主义应当是什么样的社会呢?应当是一个生活富裕的社会,应当是一个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而不用担心成天这涨价、那涨价,成天担心丢掉饭碗和下岗。共产主义社会不是一个花天酒地的社会。不是一个人歧视人的社会,是消灭了剥削阶级和一切不和谐分子的社会。这些不和谐分子,就是现在鼓吹个人奋斗,个人的价值比社会价值重要的人。共产主义社会也绝不是一个不要奋斗,不要进步,不要思想价值的社会。不是一个幻想的社会。

二、论“两个必然性”兼评共产主义的胜利是历史的必然性。

1、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中,最使资产阶级及其理论家们感到恐惧和烦恼的,是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理论。因为关于“两个必然性”的理论,以铁的历史规律为依据向全世界宣告:资本主义灭亡和社会主义胜利是不可避免的。尽管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把马克思之比为上帝,把“两个必然性”讽刺为宗教中的“末日审判”,但规律终究是骂不倒的。当然,历史不是纯粹必然性组成的黯淡画面,而是曲折多变,风云变幻。当前国际形势中出现的暂时的局部的逆转,只是使“两个必然性”的实现更为曲折和复杂,而不可能根本改变历史的走向。我们应该深入探讨“两个必然性”的客观依据,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反对和批评曲解“两个必然性”理论基础的错误理论。

2、马克思主义关于“两个必然性”的理论,把社会生产力看成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并不把生产力的绝对水平看成是否应该革命的标志。马克思主义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考察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的。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即使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但只要生产关系还有容纳生产力发展的余地,只要它的上层建筑特别是国家政权还能正常地发挥它的调控机能,它就不会立即灭亡。相反,一个国家即使生产力水平不太高,但腐朽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僵死腐败的政权窒息了社会最后一点活力,不推翻这个政权,不改变这种生产关系,整个民族和社会在这种窒息中毁灭。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对旧中国的这种状况进行了科学的剖析。由上可见,把中国放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考察,中国革命完全符合“两个必然性”的规律。只是由于中国的具体情况,使这个必然性的实现带有中国的特点。

3、美国社会学家非常卖劲鼓吹关于工人与资本主义制度一体化、工人阶级已同资本家同化,工人阶级以分享资本主义制度的成果,米尔斯就是其中的之一。他说“在先进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工资劳务者变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事例是不多见的,他们并没有成为任何时代性革命变化的动因。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已经已经同民族资本主义合为一体了,政治上,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如此。在这样合并后,他们便在资本主义内部形成了一个依赖性的而不是独立的变因”在米尔斯看来,“两个必然性”是一种虚构,马克思设想的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度不可能发生。他说:“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以及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序列,是马克思的理论和预言的巨大历史框架。但我们现在却必须对他加以修正:从先进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并没有产生出任何一种可以被认为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我们并不否认近几十年来资本主制度的某些变化,例如劳动条件的变化和就业工人生活状况的改善,等等。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两个必然性”的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矛盾为依据的,而不是单纯建立在工人的生活状况上。

4、有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利用社会主义在实践中的挫折和困难,宣扬共产主义的“大失败”,期待“不战而胜”,以此来证明马克思主义关于“两个必然性”理论的失效也是徒劳的。马克思主义关于“两个必然性”理论揭示的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他并不排斥发展过程中的曲折性和反复性,也不排斥偶然性,相反以其作为自己实现的形式和补充。社会主义社会这种人类历史的根本转折,不可能没有倒退、没有漩涡、没有挫折、没有反复。处在比较强大的、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环境中,落后国家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遇到的困难将是可想而知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需要扩大和完善社会主义明主;需要坚持、宣传和贯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在理论领域中我们同样应该有反潮流的精神。资本主义社会的相对肯定和社会主义遭受挫折,使得一些人对“两个必然性”的理论发生怀疑和动摇,但历史规律终究的不依人民的意志转移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三、共产主义是世界的救星,也是中国的救星。

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这种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别的思想体系和任何别的社会制度的,是自有人类历史来,最完全最进步最革命最合理的。封建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是进了历史博物馆的东西了。资本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已有一部分进了博物馆(在苏联);其余部分,也已“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人命危浅,朝不虑夕”,快进博物馆了。唯独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正以排山倒海之势,雷霆万钧之力,磅礴于全世界,而葆其美妙之青春。中国自有科学的共产主义以来,人民的眼界是提高了。中国革命也改变了面目。中国的明主革命,没有共产主义去指导是决不能成功的,更不必说革命的后一阶段了。现在的世界,依靠共产主义做救星;现在的中国,也正是这样。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四、共产主义渺茫论必将不攻自破。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逐条逐句地、淋漓尽致地批驳了这些资产阶级的偏见,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一再驳斥了这些论调和行径,指出:这些人是“以‘人类’目的为幌子,为‘资产阶级’利益冲锋陷阵”的“诚实正直而胸襟开阔的幻想家”。这些人“不代表真实的要求,而代表真理的要求,不代表无产者的利益,而代表人的本质的利益,即一般人的利益,这种人不属于任何阶级,根本不存在于现实界,而只存在于云雾弥漫的哲学幻想的太空”。这些人是“以美文学的词句代替了科学的认识,主张靠爱来实现人类的解放,而不主张用经济上改革生产的办法来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一句话,它沉溺在令人厌恶的美文学和泛爱的空谈中”。恩格斯直到自己逝世前两年,还批判了那种把科学共产主义解释为不是单纯的工人阶级党派性的学说,而是最终目的在于把连同资本家在内的整个社会从现存关系的狭小范围中解放出来的理论。他说:“这在抽象的意义上是正确的,然而在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仅是无益的,甚至还要更坏。”恩格斯甚至把用“全人类的解放”代替阶级的解放的说法斥责为一句会“在革命斗争的火焰中烟消云散”的“自作多情的空话”。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科学共产主义同历史上一个最伟大最有前途的阶级联系在一起,将科学共产主义的命运寄托在无产阶级这个最无私最革命的阶级身上,这正是科学共产主义绝不渺茫、绝对可以成为现实的主要根据之一。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离我们还很远,但绝非虚无飘渺,我们正是为实现这一美好的社会制度而奋斗。但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它就在我们身边。无产阶级思想体系,就是马克思主义。一个人只要真正学习马克思主义,一心一意实践马克思主义,他就会成为一个共产主义者。至于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它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必然结果和最终的归宿。运动和制度总是具有某种不可分割的联系。运动的成果要通过新制度的建立来巩固、来体现。共产主义运动在破坏旧制度的同时,总是要建立某种与运动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制度。列宁说:“科学社会主义是以资本主义使生产社会化这一事实为依据的。“共产主义运动、学说与制度的统一,既表现为这种运动总是以共产主义制度的完全实现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而且在运动的每一发展中,总是为共产主义的最终实现开辟着道路和创造、增添、积累着物质的与精神的因素。作为这么一种并不是最终定则或规律,而是伴随人类文明进步而不断发展进步的理论体系,共产主义的传承延续性决定了它必将是活跃在人类发展各个阶段的最先进最科学的理论体系,这也是它注定成为人类社会制度的最终归宿的又一重要根据。

五、小结。

作为即将成为共产主义中流砥柱的我们,更应该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识破任何同渺茫论一样的不轨言论,对于敌对共产主义的攻击和诽谤,要勇敢和理智地去战斗,不断地成长和进步,心怀共产主义必将到来的坚定信念,发奋图强,拼搏到底,用毕生经历去验证“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目标!我们坚信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必然走向共产主义这一基本原理。共产主义只有在社会主义充分发展和高度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将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邓小平:《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1985年3月7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列宁全集》,2版,第25卷,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4][美]米尔斯:《马克思主义者》,128页。

第14篇: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涌出很多不和谐的思想,例如“共产主义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共产主义是渺茫的幻想”等。他们极力否认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质,抽掉科学共产主义的阶级内容和阶级概念,把科学共产主义说成为不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学说,而是所谓“人的解放”的学说,是“人的幸福和解放”的学说。并且认为,如果不是这样认识问题,那么,不仅完全的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也是实现不了的。他们否认以往国际无产阶级的斗争和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共产主义的实践,认为它们都不是对于科学共产主义的检验。他们完全否认我国解放以来所建立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而诬蔑其为“空想社会主义”、“农业社会主义”、“老牛破车的社会主义”、“刀耕火种的社会主义”等。他们认为,我国“还没有取得社会主义的资格”;至于完全的共产主义,那就更是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虚无缥渺的东西了。这就是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共产主义渺茫论”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渺茫论社会主义社会

导入语: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进程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未来的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但并不能成为“渺茫论”的理由。共产主义社会是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能够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们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求,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这样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若干个发展的阶段和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坚持不懈的奋斗,所以,共产主义又是一种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长久性、漫长性,表明了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更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共产主义运动是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是漫长的历史过程,同时具备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所必需的条件也是漫长的历史过程,这就决定了实现共产主义必然是漫长的历史过程。承认实现共产主义的漫长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然性。

一、共产主义理想

(一):共产主义的本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事实上,在以前人们出于对共产主义的一种错误理解,导致了典型的大锅饭,干好干坏一样吃饭的错误理念。认为似乎只要人的需求足够小,则物质生产就成为极大丰富,无论什么饭菜,只要求能填饱肚子;只要求有地方睡觉;吃多少饭,随便盛,就是各取所需;由于是共产主义,劳动成果是大家的,所以大锅饭就是共产主义。但是,这种限制个人发展的方式不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应该是每个人高度自由的。

共产主义包含三方面含义:一是科学的思想体系;二是指最理想的最合理的社会制度;三是指运动,即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实践。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应该用共产主义理论武装自己,树立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投身于共产主义的伟大实践

共产主义是推动建立一个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无阶级、无国家的社会经济体系的学说。它主要有三层意思:

1、它是一种理论体系,主要由马克思恩格斯创建。这种理论有真理也有错误或荒谬。需要系统研究,全面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批判性的继承和吸收。

2、共产主义是一个目标。是人类追求理想社会制度的终极目标。中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新勾画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任务,“三

步走”战略目标正在实施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将长期共存,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最终走向融合的大同社会----共产主义。

3、共产主义是实践活动。它是自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之后广泛兴起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的一个分支。

(二):共产主义的基本特征

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1、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消费资料按需分配

2、社会关系高度和谐,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

二、渺茫论的无科据

散布“渺茫论”的人认为共产主义不可能的理由是垄断资本主义并不像列宁所说是腐朽的、垂死的,相反还是有生机,还在发展,社会主义在一些国家都不知何时实现,共产主义岂不更渺茫?但这也帮不了他们什么忙。诚然,资本主义借助新科技革命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推行经济全球化搞资本输出,从世界市场获取大量利润,同时对经济运行和管理作了不少调节和改良,甚至借鉴了社会主义的一些做法,从而使生产力有了新的发展。但是,这一切并没有使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基本矛盾有本质的改变,阶级关系的实质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依旧。相反,这一切促使了资本更加集中垄断,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发展,带来“食利资本主义”的膨胀,同时又导致了贫困、失业和无家可归者的增长;垄断资本与权力相结合,使政治上的腐败层出不穷;国际资本主义的扩张、掠夺和穷奢极欲,不仅严重破坏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是发展中国家的灾难,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两极分化。这样,就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全球化了。当代世界历史的进程表明,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没有也绝不能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得以解决,经济全球化将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张达到极限,也使它缓解基本矛盾的余地达到极限,面临的矛盾和危机也越来越多,延长寿命的手段将越来越少,最终必然走向灭亡的深渊。。邓小平同志在谈及国际社

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问题时指出:“社会主义经历一个长过程发展后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因此,以资本主义经济有新发展就得出它不会为社会主义所代替,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错误认识,“渺茫论”者从中是捞不到一根稻草的。

总之,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看,还是从资本主义发展、灭亡的规律和社会主义兴起、发展的实践看,“渺茫论”都是站不住脚,是错误的,有害的。持“渺茫论”观点的人,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则是蓄意歪曲、低毁共产主义,妄图把人们引向邪路。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忘记远大理想而只顾眼前就会迷失方向,离开现实工作而空谈远大理想就会脱离实际。”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去做,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不懈努力,有力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断地准备条件。一句话,要把一切从实际出发与实现远大目标结合起来,坚持党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有机统一。只要这样,就是对共产主义“渺茫论”的有力回击,就是坚持延安精神的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在新阶段对延安精神的最好继承和弘扬。

三、共产主义理想实现的必然性

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离我们还很远,但绝非虚无飘渺,我们正是为实现这一美好的社会制度而奋斗。但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它就在我们身边。无产阶级思想体系,就是马克思主义。一个人只要真正学习马克思主义,一心一意实践马克思主义,他就会成为一个共产主义者。至于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它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必然结果和最终的归宿。运动和制度总是具有某种不可分割的联系。运动的成果要通过新制度的建立来巩固、来体现。共产主义运动在破坏旧制度的同时,总是要建立某种与运动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制度。共产主义运动、学说与制度的统一,既表现为这种运动总是以共产主义制度的完全实现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而且在运动的每一发展中,总是为共产主义的最终实现开

辟着道路和创造、增添、积累着物质的与精神的因素。恩格斯曾经在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提问时说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时,我们就会心满意足了„„”作为这么一种并不是最终定则或规律,而是伴随人类文明进步而不断发展进步的理论体系,共产主义的传承延续性决定了它必将是活跃在人类发展各个阶段的最先进最科学的理论体系,这也是它注定成为人类社会制度的最终归宿的又一重要根据。

结束语:

共产主义一定要实现,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但必须明确,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一个很长的甚至是充满曲折的历史过程。

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并不期望在一个早晨突然进入理想境界,而是把实现最终理想看作一个有着不同历史阶段的过程。在每一个阶段上都有相应的目标,这些阶段性目标彼此联结,通向共产主义。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过程就像万里长征,应该从第一步走起,踏踏实实地向着未来迈进。我们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当前的最低纲领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是统一的。当前,我们要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结合起来,积极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

共产主义就在我们的身边。我们要宣传共产主义的理想,更要宣传闪耀着共产主义光辉的先进典型,让共产主义精神在我们的时代得到更大的发扬,给共产主义渺茫论以有力地回击。

共产主义是一种美好理想,我们要为这种理想而努力奋斗;共产主义是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要脚踏实地地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贡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共产主义是一种美好的社会制度,我们要为建立这种社会制度努力添砖加瓦;共产主义是人类的理想目标,我们要为这种目标的实现,前赴后继,一往无前,英勇奋斗!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

第15篇:驳朱苏力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

博主按:这是一篇法学理论方面的论文,是我的书稿《竞争性趋同——一种关于不同国家法制演进趋向的理论》的一部分。在这篇文章中,我期望能通过一种较为严谨的论证向大家表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炙手可热的本土资源理论,实际上可以说是漏洞百出。

需要说明的是,朱苏力先生本土资源概念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来源,是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兹与法律有关的“地方性知识”理论。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指出这一理论本身的谬误。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 ——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

[内容摘要] 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曾在国内法学界产生过很大影响,但由于在论述上存在诸多重大的逻辑缺陷,该学说并不具有多少理论上的合理性。苏力认为变法式的法制建设模式会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但他显然混淆了法律稳定性与法律确定性的区别。苏力引以为据的哈耶克的有限知识理论,并不能被用于支持其对变法模式的反对立场。苏力关于“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生活而非法学家所创造”的论断,一开始就包含在他个人对法律的定义之中,他所设定的法律移植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完全排除了任何成功移植的可能性,因此他围绕这些问题所进行的论证只不过是毫无必要的同义反复。苏力高超的修辞手法可能掩盖了他对法律移植模棱两可的态度,但这种修辞上的优势却是通过牺牲论证的严密性和论题的一致性而得到的,因而难以弥补法治本土资源学说在理论上的贫乏。 [关键词] 本土资源 变法 法律确定性 有限知识 法律移植

苏力曾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①]中探讨“中国的法治之路”问题,并提出在中国法学界颇有影响的“本土资源”概念。后来,苏力通过一系列的论著发展和完善了这一概念,并使之成为一种具有丰富的学术与政策涵义的学说。本土资源学说的核心命题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②] 这一命题本身并不新鲜,“曾以各种形式为人们所重复”,但很少有人像苏力那样试图构建一种理论体系,以论证这一命题的合理性。

可以说,苏力是中国法学界较为少见的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待理论,理解理论的作用,并具有较强的理论构建自觉性的学者。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他首先考察了一些法律移植的历史案例,并在论证之前归纳出了文章的结论。但他紧接着强调,“仅仅有历史的例证并不具结论性和确定性。…恒常性(regularity)如果没有理论阐述的支撑,就不能使人获得确定的预期;而人们需要理论,是因为他可以据此说服别人,更重要的说服自己”。因此,中国的法学界和法律界不仅要指出依据和利用本土资源建立法治的范例,而且要“从理论上说明为什么要借助本土资源”。[③] 苏力对理论的上述看法无疑是正确的。在学术论述中,结论并无多少重要性。对于任何专门领域的任何问题,外行通过猜测得出的最终答案,都有可能和专家提供的答案相差无几。但人们不能因此便否认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一个专家在回答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时,除了像猜测者那样提供最终答案外,往往还需要将他的论证过程告诉人们。这种论证过程包含着一种 1

分析和推论的逻辑框架,它不但可以用于当前的特定问题,而且还可以用于在其他地方或在今后可能出现的同类问题。理论的主要意义,便在于提供这种用于分析和解释特定领域的现象的逻辑推论框架。

学术论述的重要之处不在于结论,而在于论证过程。因此,我在评析本土资源学说时,将着重讨论其论证过程是否严密。“本土资源”是苏力通过多部论著构建的一种学说,但这一学说的主要理论基础和论证思路,却集中体现在他的“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在这篇论文中,苏力还讨论了“变法”、法律移植以及传统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等问题。因此,我将以这篇文章为主要对象,并结合苏力的其他论著,来分析本土资源学说作为一种理论所存在的缺陷。

一、变法与法律确定性

苏力将许多中国学者主张的“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制建设模式称为“变法模式”,并试图论证变法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苏力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为人们提供确定的预期,变法式的法制建设模式将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从而让人们无所适从。

但是,苏力似乎未能对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的规则性[④]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行必要的区分。这两个概念都关乎法律是否能为人们提供确定的预期,但它们的含义却完全不同。在富勒所列举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八项要求”[⑤]中,法律的稳定性是其中之一,它要求法律不应被频繁改动。如果法律频繁地发生变化,朝令夕改,即使法律公正合理,规定细致严密,执法和司法机构健全,法律工作人员素质无可挑剔,法律也无法起到提供确定预期的功用。苏力所援引的阿奎那的观点,说的即是这个问题:“即使是有利于一般社会福利的法律变革,由于法律发生改革这一事实本身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有害于公共福利,因此应当谨慎。”[⑥] 但法律的稳定性只是指“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⑦],它并不涉及对法律内容及其运行过程的内在特性的评价。法律的规则性则与法律本身的内在特性密切相关,它同时涉及富勒所列举的法律内在道德的多项要求,包括法律的一般性[⑧]、法律的公开性、法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清晰性、法律不自相矛盾以及官方行动与公开规则的一致性等。法律的规则性是指法律能够提供一种机制或凭据,据此人们可以大致可靠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方面的后果。这既涉及法律的内容,也涉及法律的运行。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不是就各种行为的后果及各种争议的裁决,事先确立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而是将它们委诸特定个人或机构的自由裁量;或者法律的用语过于含糊和抽象;或者即使确立了明确且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但执法和司法过程却难以保障这些规则的平等、公正、可预见的适用,那么即使法律本身很稳定,人们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形成可靠的预期。韦伯的“资本主义生产和发展要求法律可以理性地计算”;卢曼的“法律的功用就是协调人们的预期,以排除偶然性”;霍姆斯的“法律就是对法官如何行为的成功预测”;以及卡多佐的“法律是确立的行为原则或规则,以合乎情理的确定性证实一种预见”的观点,均是从法律的规则性角度来谈论法律的确定性。[⑨] 尽管法律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均与法律的确定性有关,但只有对这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加以区分后,才可能合理地评价一项变法措施是否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毫无疑问,任何社会采取的任何变法行动——不管是废除旧法、制定新法,还是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也不管变法将给法律带来的内容上的何种变化——都将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并在这一意义上进而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原本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变法措施不但会因为损害法律的稳定性而降低法律的确定性,而且还可能因为损害法律的规则性(如果新法的规则性不如旧法的话)而降低法律的确定性。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原本缺乏规则性,而变法措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是法律更具规则性,那么通过临时牺牲法律的稳定性而获得法律 2

规则性的变法模式,则并不会像苏力所认为的那样不可取。也就是说,变法措施有可能在总体上促进一个社会的法律确定性。举例来说,如果关于盗窃犯罪的原有法律规定是:“盗窃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一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要求对其进行修订,并根据盗窃财物的价额、被盗窃单位的性质进一步细化不同盗窃行为的量刑标准。在改变了原有法律规定的意义上,这种法律修订无疑损害法律的稳定性,但它显然也将因为增加法律的明晰性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判断一个社会的变法措施是提高还是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不能仅仅考虑该措施对法律稳定性的影响,也要进一步考察它对法律规则性的影响。苏力在批评他人借用马克思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的观点时曾表示,“这只是指出了一个理解、研究问题的方向,而不能替代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否则,这种辩证法的观点就可能成为一种可以任意玩弄的口实,可以用来在任何时候为任何一种主张服务”。我也想强调一下,我的以上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个评价变法与法律确定性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只有进一步考察一个社会的原有法律是否具有规则性,以及变法措施是否会促进这种规则性,人们才能从法律确定性的角度出发,恰当地评价这个社会的变法模式是否可取。

中国是否应该采取变法式的法制建设模式,从法律确定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恰当的回答,仅仅依靠上述关于变法与法律确定性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显然是不够的。对这一问题的恰当回答,还有赖于对中国法律现实的分析与考察。中国原先或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具有较强的规则性,这是一个涉及对具体事实进行判断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因而对变法模式的可取性持不同的观点。但过去20年由法学专家参与推动的较大规模的立法及修法进程,很多情况下就是为了赋予中国法律更强的规则性,这一点似乎是人们难以否认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显然是一个通过“变法”以提高法律确定性的例证。

在刑法修订之前,已经有不少学者主张在新刑法中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他们的主要理由就是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减少罪刑擅断现象(罪刑擅断显然会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刑法后果难以形成确定的预期)。为了提高刑法的规则性,除了要求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他们还提出废除类推制度、取消从新原则、增强刑法条文的明晰性、确立刑事程序法的重要地位、强化司法活动中的制约机制以及限制司法机关越权解释法律等主张。[⑩] 刑法修订后,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刑法的确定性和“科学性”。[11] 实际上,1997年刑法修订中提高法律确定性的努力,除了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外,至少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废除了曾经具有合法地位并适用了17 年之久的司法类推, 宣告了在刑法明文规定以外(哪怕是受到严格控制、实际数量极为有限) 也可以对某些行为定罪处刑制度的彻底终结。第二, 否定了在第一轮“严打”期间曾明文允许的“重法”溯及既往规定, 重新肯定并全面确立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作为依据, 只有“轻法”才能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 避免出现屡见不鲜的“风头官司”。第三, 消除了一些易生歧义的模糊用语, 使刑事责任的范围更为确定。[12] 第四, 分解了个别涵盖面过广的犯罪, 并设置多种情节, 对司法裁量权加以严格限制。[13] 此外, 还有关于根据法定情节以外情况予以减轻处罚的核准限制, 以及关于减刑、假释适用的程序性规定等等。[14] 详细考察中国的法律现实,并恰当地评价变法模式是否提高了中国法律的确定性,并不是我在这里要做的事情。但像中国这样一个经历过*——在此期间原有传统和法律都受到极大冲击——再走向法治的国家,一段时期内较大规模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似乎难以避免。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限制权力的任意性,并使保障公民权利和生活预期的确定性司法成为可能。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几乎总是伴随着一种法典化的运动过程。因为,通过法典获得改善的法律确定性,可使法官的行为变得更可预测,当事人 3

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的法院司法。在一般可获得的法典中,人们可查阅到那些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更重要的是,获得改善的法律确定性还意味着,司法行为的正确性必须存在于与法律规则的一致性之中,因而更可能被精确地加以审查。[15] 不管怎样,我仍乐意承认,变法提高法律确定性的具体例子举得再多,也不足以确立“变法必然提高法律确定性”的命题。但同样明显的是,只要能举出一个这样的例子,就完全可以证伪“变法必然会降低法律确定性”的命题。实际上,变法措施是否降低或提高了法律的确定性,其否定或肯定的答案都仅仅是历史性的,答案的给出都必须与特定的具体情况联系起来。在这里,我只是要指出苏力的论证过程所存在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重大缺陷。第一,他把法律的确定性等同于法律的稳定性,忽略了确定性包含的其他更为重要和丰富的内涵。这一错误必然会导致一个不可靠的结论:任何变法措施都将损害法律的确定性。第二,苏力在未对中国的法律现状进行细致考察和交待的情况下,只是基于关于法律提供确定预期功能的一般原则,便否定中国的变法式法制建设模式的可取性。这正是苏力多次提醒他人不要犯的错误,即用一般性的原则替代对具体问题的分析。

实际上,提出一项政策性结论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比这还要多得多。正如苏力所正确地理解的那样,理论总是基于所精心选择的事实,对特定的有限范围内问题的有针对性的阐述。[16] 而对于一项政策的影响,人们往往难以完全预见其范围。政策往往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但两者仍有巨大的区别。任何理论都有其特定的阐述范围,一项理论上的结论要建立在诸多假设性前提之上,而实行一项政策的实践性环境则永远也无法假设,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理论假设从而也是不确定的。就理论和政策的关系,我们完全可以说,理论的合理性并不能保证政策的科学性,政策的失败也不一定能推翻理论的合理性。

政策的制定往往要借助多种不同的理论,因此,在制定政策时所考量的因素,可能会超过了其中任何一项理论所考量的因素。中国是否需要“变法”,这不但要考量法律的确定性,还要考量确定的法律造成的后果是否可取。例如,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土地权益流转的限制甚至禁止一直都是非常确定的,但如果人们对这种确定的状态感到不满意,则可能愿意改变相关的法律。对某种被认为是更可取的法律状态的追求,可能使人们愿意暂时放弃法律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富勒才会认为,“在构成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那些原则中,要求法律不应当频繁改动的原则似乎最不适合于正式表述为一项宪法上的限制”。[17] 人们也很难想象一项宪法规定或惯例会不明智地要求法律一旦颁布后至少要等多长时间才能修改。

富勒还将法律的变动与溯及既往型立法加以比较:溯及既往型立法之所以会造成恶果,是因为人们可能已经根据以前的法律状态做出了某种行为,而对这种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回溯性改变,可能会使当事人的愿望落空或给他们增添无法预料的负担;但是,在法律变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事先提醒人们注意将要发生的法律变动,而且这种变动本身不会如此之快地生效,以便为人们适应新的法律状态留下充分的时间。[18] 实际上,通过规定法律从公布到实施之间的过渡期(这正是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因法律变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为了论证变法模式难以取得成效,苏力列举了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例子,并对两者进行了比较。苏力认为,“激烈的法国大革命尽管提出了《人权宣言》,提出了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但革命所取得的成就远较革命者最初想象的要小。而“一切革命中最温和的”英国光荣革命,却是最成功的。但是,即使苏力所指出的都是确凿无疑的事实,这种比较仍无法支持他对变法模式的否定立场。这两个例子最多使人们得到一种初步的启示:温和的革命可能比激烈的革命更有成效。这种启示有可能被证明是关于革命的激烈程度与革命成效之间关系的规律,但它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评价革命是否可行的准则。[19] 苏力显然把与程度有关的规则错误地视为与定性有关的规则。[20] 不过,即使是从变革激烈程度的角度而言,通过上述比较所归纳出的结论也难以成为反对中国变法模式的理由,因为苏力所引述的许多 4

中国学者的变法主张,无论如何都不会比英国的光荣革命更激烈。

二、变法与“有限理性”

哈耶克的“有限理性”学说是苏力反对变法模式的重要论据之一。基于这一学说,苏力认为,“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的全部信息或知识,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居的现象作出有效的反应”,因为一个“有效运作的法律制度需要大量不断变化的具体的知识”。哈耶克的有限理性学说是否能够对苏力反对变法模式的立场起到支撑作用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哈耶克有限理性学说的基本内容,以便弄清该学说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之间具有何种相关性,以及该学说在中国语境下可能具有的政策涵义。

有限理性和扩展秩序是哈耶克思想中最重要的概念。哈耶克认为,每一个个人都因为自己独特的经历和所处的独特环境,而拥有一些他人所没有的独特的、具体的信息或知识。这种知识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和易变性,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没有能力全部收集和处理它们。在哈耶克看来,“每一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人们对于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大多数特定事实所处于的上述那种必然无知的状态,乃是我们认识社会秩序这个核心问题的根源”。[21] “不知道的也是不能计划的。”[22] 如果计划者不能获取关于社会生活的全部信息和知识,当然无法制定有效的、全面的整体性社会计划。由于无法获得完全的知识,人们只能依靠分散在个人手中的有限知识。在经济方面,为了让这种个人知识服务于社会,人们只能依靠市场这一超越个人的信息收集机制。在这种非人格化的市场机制中,每一个个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有限知识,来制定自己的个人计划,或通过与他人的自愿合作制定一些局部性的共同计划。人们在利用各自有限的独特知识制定和实施个人计划的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善自身的处境,也促进的整个社会的繁荣。[23] 从有限理性这一概念出发,哈耶克进一步阐述了扩展秩序的作用。哈耶克认为,对文明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扩展秩序,是人们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的遵守行为模式的“知识”和进化选择相互作用的产物。人们在不断交往中养成某些得到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而这种模式又为一个群体带来范围不断扩大的有益影响,它可以使完全素不相识的人为了各自的目标而相互合作。这种扩展秩序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有限的独特知识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并使人们通过相互合作来弥补自己的无知。在这种秩序下,人类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展,使“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扩展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目标,而是仅仅提供一个社会结构,使每个成员都可以将各自有限的独特知识用于制定和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24] 从哈耶克的上述论证中,人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结论:一是人们应该看到人类理性的限度,并避免就社会生活制定全面的、详尽的整体性计划;二是应该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不应该用于为整个社会制定统一的目标,并将社会财富集中起来去实现这一目标,而应将自己的作用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财产权等普遍规则的实施上。第二个结论可以被认为是哈耶克对政治哲学的一项重要贡献。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人们不再需要借助人性恶的假设,来论证限制权力的必要性。根据哈耶克的看法,一旦有人掌握了为全社会确定统一目标和制定全面计划的权力,即使行使权力的人动机高尚纯正,由于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知识,他也无法为不同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一个公认的尺度,也无法为这些目标的实现制定可行的方案。所以,即使权力掌握在品德崇高的人手中,其范围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果人们像苏力那样接受哈耶克的有限知识学说,从逻辑上就等于认同了两个与立法有关的准则:(1)法律不应是关于每一个个人具体需要做什么的规定的集合(这一准则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可取性);(2)法律不应将独断性的权力赋予任何个人或机构,并由他们来 5

决定其他每个人具体需要做什么(这一准则要求尽可能缩小政府权力,特别是缩小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范围)。这两个准则中的任何一个被违反,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只能根据他人的决定和指示而行动,这就在制度上限制了人们对自己和(通过的自愿合作)对他人有限的独特知识的利用,并使扩展秩序难以生成和演化。

从哈耶克的思想与法制建设的这种相关性出发,来评价苏力所批评的变法主张,人们至少需要进一步考察这些主张的内容,以及这些主张被提出时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背景。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判断中国的变法过程到底是缩小还是扩大了人们利用自身有限的独特知识的制度空间。苏力的“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发表于1995年,当时也是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25],法学界确实有“大量论文论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苏力认为这一命题“缺乏学术意义,但具有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其意义就在于强调国家要运用法律来规制市场经济”。[26] 如果“学术意义”指的是科学研究上的理论意义,那么像“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样的直言命题,不管其本身是真是假,都不可能具有学术意义。在讨论理论的含义时,我们已经指出,对任何理论而言,最重要的是其所蕴含的一种由一系列假说组成的逻辑推论结构。任何一个直言命题都不可能容纳得下这种复杂的逻辑结构。每一个标准式直言命题都只包含量项、主项、联项和谓项等四个部分[27],并且只能表述一个单纯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它可能是一推论过程的前提的一组成部分,也可能是一推论过程的结论,但它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一个用于分析和推论的逻辑结构。因此,若要追问是否具有学术意义,所追问的对象不该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样的命题,而是据以推导出这一命题的理论。这一点对于苏力自己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的命题(以及其他任何类似命题)也同样适用。

我无法肯定,那些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的学者,是否为该命题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支撑,但苏力对这一命题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的解读,似乎有失偏颇。退一步来讲,即使如苏力所言,那些学者“强调国家要运用法律来规制市场经济”,他们的主张也不一定会与哈耶克的有限理性学说相抵触。如果他们主张中的“法律”指的是一套规定每个人具体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巨细无遗的指令体系,并使人们丧失利用自身独特知识的选择空间,那么这种主张当然背离了有限理性学说所隐含的准则。但如果这些学者主张的是用一般性的法律取代原有的指令体系,或抑制这种指令的任意性并限制其发布权限和适用范围,那么这些主张则恰恰可以得到有限理性学说的支持。为了弄清有限理性学说与这些主张的关系,必须要考察这些主张的实际内容以及这些主张被提出时的历史背景,否则,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所拥护或反对的到底是人和事的本来面目,而是我们为其所作的漫画。[28]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在较长时期里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并不是用事先确立的、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而是通过各种各样指向具体目标的行政命令来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体制下,人们并没有利用有限知识来实行个人目标的自由和空间,甚至是被哈耶克视为自由社会基石的私有财产权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可以说,变法之前的中国法律现实,恰恰背离了哈耶克有限理性学说所包含的准则。一旦中国决定摆脱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变法主张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不进行法律的变革,人们怎么可能革除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呢?而在进行这种体制革命时,什么做法会比立法或修法更温和呢?

其实,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之下,很多学者的立法主张并不是国家应该对市场进行全面的干预,而是为市场运行提供明确、可预见的规则[29],即以明确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来限制政府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从而为市场的自我运作,以及为市场参与者利用各自的独特知识进行自愿交易留下必要的空间。他们显然是把“法治经济”作为“人治经济”、“特权经济”及“长官意志经济”的替代选择而提出来的。[30] 他们认为,在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下,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受到了过多的限制,并经常要面对不可预测的政府指令,缺乏自主安排经 6

济活动所必要的自由和空间。这些学者所主张的,一方面是解除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面临的过多的限制乃至禁锢,另一方面是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用一般性法律取代反复无常的具体命令。[31]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哈耶克反对各种对社会进程进行具体的有意识的控制或刻意指导的诉求,但他并不否定立法的必要性。哈耶克的法律理论特别强调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中,包含这两种不同的要素:一是业已确立的规则或规范系统;二是无数参与者在遵循和调适规则的过程中形成的互动网络的秩序(或称为行动结构)。与个人行为有关的规则系统和个人依据该规制系统行事而产生的行动秩序,并不是同一回事。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个人在遵循某些规则对特定情势进行应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整体秩序。那些被遵循的规则具有一种属性,即一旦被个人在行动中所遵循就能产生不受某个个人或机构控制的整体秩序。由此可见,扩展秩序不能被等同于明确的行为规则系统,并且也不是任何行为规则都有助于扩展秩序的形成。因此,包括法学理论在内的社会理论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那些只要得到遵循就会导向自发秩序的规则及其赖以存续的条件的常规性。立法的主要内容应该是那些能够给人带来“确获保障的私域”一般性法律,而不是政府为了具体的特定目的而发布的命令。

哈耶克认为,认识到每个人必然具有的无从救治的无知,对于理解经济市场的运行极为重要,并曾引用熊彼特的话说:“一个非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乃是由各个企业和家庭之间许许多多交易或流通关系构成的。我们可以就这些交易或流通关系确立某些原则,却永远也不可能观察到所有的交易或流通关系。”[32] 这些交易或流通都是每一个单个的市场参与者,根据自己对他人可能无从知晓的特定事实的认识,并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进行的。市场参与者享有基于自己的事实判断和利益追求而进行交易的权利和自由,是任何市场得以运行的前提。市场上的大量交易是通过交易者缔结契约的方式进行的,这就决定了合同立法与经济市场的密切关系。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合同立法,应该主要着眼于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合同的执行,而不是详细规定当事人应与何人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合同或合同应包含何种内容。

我们不妨对中国的合同立法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变迁进行简要考察,看看这方面的法律变化是扩大还是缩小了人们自由交易的空间。在现行《合同法》出台以前,中国的合同立法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定义及违约责任的简略规定。这些立法“在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上较多地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如强调国家指令性计划[33],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限制太多,行政干预[34]太强”。[35] 在市场中的订约自由是人们充分利用各自独特的、具体的知识的前提,但当时的合同立法却严重压缩了人们的订约自由。例如,企业仍以所有制划分,权利受到所有制性质和级别的决定或影响,订约行为被身份所束缚,合同对象及合同内容受到很多限制,公民个人[36]在许多情况下甚至被排除在市场交易之外。[37] 相比而言,1999年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则更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干涉。例如,合同权利人可以更自由地转让合同权利;[38] 一些有瑕疵的合同不再直接规定为无效合同,而是由相关当事人决定其最终效力;[39] 合同的效力不再受不可胜数的地方性法规的影响;[40] 经营者的订约能力一般不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41] 也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等等。

苏力正确地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尊崇人民的创造力”,因为“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些别人所没有的或无法拥有的、具体的知识。…就是这些个人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42] 但是,“人民的创造力”得以发挥的前提,是个人享有以一般性法律为基础的个人自由,即哈耶克所说的“法律下的自由”。因此,要评价中国的一些变法措施是否会束缚人 7

民的创造力,首先要考察变法前的法制状况给人留下了多大的自由,其次再看变法会扩大还是缩小这种自由。

对各种变法主张的详细考察已经超出了本文的写作范围,为这些变法主张辩护也不是本文的写作目的。这里只想表明,如果不进行这种考察或者至少提供一种假定的结论,那就缺少从这一角度对变法主张进行评价所必不可少的事实前提(类似于三段论中的小前提)。需要指出的是,能够提供有保障的私人领域或法律下的自由的一般性法律,并不一定是体系简陋、条文稀少或用语含糊的法律。此处的“一般性”指向的不是法律文件的篇幅,而是法律的规则性等内在特性。一般性的法律主要是指事先确定、普遍适用且当事人可据以形成确定预期的法律。个人自由多少主要不是取决于立法的数量,而是取决于立法的内容到底是为了限制个人的生活选择,还是为了使个人的选择免于政府权力的干预。其实,法律越是简陋的社会,个人的自由空间往往越少。纵向地从人类历史来看,一个社会个人自由空间的扩大,总是伴随着书面和公开的法律的增多。横向地从不同社会的情况来看,那些个人自由空间较大、扩展秩序容易生成的社会,也是书面和公开的法律更多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越是周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就越明确,个人自由空间的界限也越清晰。相反,法律规定稀疏的社会,个人自由往往难以得到明确的界定,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43] 显然,有限理性学说——像法律确定性要求一样——并不能成为否定一切变法主张的根据,因为有些变法主张可能恰恰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多自由行动的空间,并使社会秩序更容易演变成为哈耶克所称的扩展秩序。任何变法主张在这方面的作用如何,都是有待考察和分析的具体事实。不同的人对这些事实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人们不能省略这一事实考察的过程,而用一般性的论证来反对或支持一种具体的变法主张。任何直接利用有限知识学说对所有变革主张加以否定的做法,在论证上显然存在严重的逻辑断裂。[44]

三、法学知识及法学家的作用

由于苏力的论证中存在严重的逻辑断裂,他的“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民众的创造力和注重利用本土资源”的主张,并没有成为一个依靠严密论证而被确立的命题。这种基于直觉的主张可能具有朴素的合理性,但一如苏力对他人的批评,这种主张确实“缺乏学术意义”。不过,苏力提出了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1)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专门的法学知识和民间智慧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2)本土资源是否必然优于外来资源,法律移植是否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即专业知识与常识孰优孰劣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与专业的法学研究者在一个社会的法制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有关。

从人类历史来看,早在各种分门别类的专业知识出现之前,人们就已经获得了大量关于其所处环境的各种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既涉及自然现象,也涉及人类社会的运行。实际上,每一个人都会出于各种目的而寻求技能和信息,尽管他既没有受过科学训练,也没有刻意使用“科学”方法。但是,科学一词最核心的含义,是指一种许多人不断从事的研究事业及其知识产物。这些知识产物被称为科学知识,是否意味着它们具有不同于其他东西(特别是常识知识)的特征?许多科学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门学科,发源于对日常生活的实际问题的关注与解决。例如,几何学源于土地的测量与勘定;天文学源于航海业与农业的需要;经济学源于家政和政治管理,等等。科学知识与常识知识的这种密切联系,使一些人认为科学不过是经过整理而系统化的常识。但这种看法忽视了这样一种现实,即那些从事专业研究的科学家——他们与生活实践的联系并不一定比其他人更紧密——并不是被视为常识的记录者,而是经常被视为知识的创新者。[45] 在日常经验中获得的大量信息有一个显著特点,即虽然这种信息在一定的限制内足够精确[46],但它很难含有那种对事实为什么是其所是的说明。[47] 正是对系统的、可由事实证据支持的说明的渴求,以及根据说明性原则对知识进行组织和分类,才是科学与众不同的目 8

标。科学试图发现并以一般的概念及术语系统表述各种各样的事件发生的条件,而对这些起决定作用的条件进行阐述,就是对相应事件的说明。只有通过区分和隔离研究素材的某些特性,以及通过确定这些特性相互之间那种可以重复发现的依赖模式,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某种研究的成功,意味着某些原本毫不相干的命题,由于它们在说明体系中的位置而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通过这种研究,人们可以发现渗透于各种事实范围中的关系模式,并且只要借助于少量说明性原理,就能表明关于这些事实的无穷多的命题构成了一个逻辑上统一的知识体系。并非一切科学都能像物理学那样呈现出高度统一的系统说明形式,但即使在各种社会科学中,也同样存在为事实寻找说明的需要。系统地揭示看似杂乱无章的各种研究素材之间的联系,以及确立表面上无关命题之间的相关性并对之进行说明,是科学研究的独特标志。[48] 常识往往是关于可观察到的事物的直接后果和性质的知识,因而只是和熟知的事物及人们碰巧所关注的素材有关。事物之间恒定的相互联系,由于不依赖于人们偶然和特殊的关注,因此没有得到系统的探究。因此,尽管常识包含着大量相互冲突的判断,人们仍心安理得。判断之间经常出现的冲突以及对这种冲突的不满意,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刺激因素。通过引入对事实的系统说明,通过确定事件的前因后果,通过揭示命题之间的逻辑联系,科学致力于发现这些冲突的根源,并逐步消除这些冲突。在追求统一的说明体系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的科学,显然不会容忍明显的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却经常包含在常识信念之中。[49] 有趣的是,与许多科学理论的短暂生命相比,常识信念往往更具持久性和稳定性,常识信念也因此更被人们所偏爱。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常识作为知识比科学理论更优越,而是因为常识没有致力于系统地说明它所注意到的事实。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即常识知识的有效范围实际上极其狭窄。常识知识能够幸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表述和传达常识知识的语言在两个方面具有严重的不确定性。首先,日常词汇的含义相当模糊,一个词语所指示的事物类,并没有与不被该词语所指示的事物类鲜明准确地区分开来。因此,采用这种词语的陈述的有效范围就没有确定的界限。其次,日常语言可能缺乏恰当程度的专门性,它们只能对事物进行宽泛的区分,因而不足以表征在对事物之间做更精细区分时所揭示出的重要差异。包含日常词语的陈述,无法以一种精确的方式系统表述现象之间的依赖关系。常识信念进行检验往往不容易进行,因为常识用语的含糊性使人们难以区分关于这些信念的确认证据和矛盾证据。

相反,在对系统说明的探求中,科学必须通过重新塑造日常语言,以减缓它显示出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所陈述的判断更加精密。[50] 提高精密度的一个明显而重要的结果,是使那些判断能够经受经验的更彻底的批判性检验。前科学信念之所以往往不能付诸一定的经验检验,只是因为那些信念可能会模棱两可地与某一类不确定的未经分析的事实相符合。对于科学陈述,人们则要求它们与严格指定的观察资料相一致,因此科学陈述必须面临更大的被否决的风险。但科学陈述与常识信念相比仍有无比重要的优越之处。科学陈述有更强的能力结合成为那种得到清晰表达的综合性的说明体系,当这种体系得到实验资料的适当证实时,在多种类型不同但可以在经验上辨别的事实之间,它们就能整理出那些往往是无可置疑的依赖关系。[51] 在对科学或理论知识与常识知识加以比较之后,我们也许可以更好地看清专门的法学知识以及法学家在一个社会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苏力曾经表示:“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52] 人们很难说这句话有何不当,但它的确算不上经过严密学术论证所得出具有理论意义的结论。在苏力看来,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制度,“法律是实践的,任何法律实践都同实践者紧密联系”。[53] 显然,苏力关于谁创造法制的结论已经包含在他对法制的定义之中:法制不是那些规范性文件中的书面规定,而是人们对这些规定所作出的反应以及因此形成的社会秩序。从法制这一定义出发, 9

人们不需要任何论证就可直接得出上述结论,苏力围绕这一结论所作的论证只不过是毫无必要的同义反复。根据苏力对法律制度的定义,法学家最多只是作为一个民族的一份子,和其他人一起通过参与“一个民族的生活”来创造法制。

但这样一来,法学家在创造法制的过程中是否还能发挥一些独特的作用呢?如果不能,那么法学家们作为一个从事专门研究工作的群体,其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和必要呢?应当承认,被一个民族实践着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制度。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制度对实践中的法律并不是毫无影响。诚如苏力所言,一个社会的民众(作为法律适用之对象)“并不是木头,消极接受法律,接受法律的打磨;他们永远都会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来修改、规避因此也是在重新塑造法律,进而改变法律运行的环境”。[54] 然而,那些可能要在实践中被人们重新塑造的法律(法律条文规定的制度),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接受、修改、规避和塑造法律的意愿和方式。只要人们不是以一种立法虚无主义的态度,完全否定制定法在形成现实的社会法律秩序中的作用,法学家就能找到在法制建设中发挥自身独特作用的空间。

每一个人都可能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境况,决定以何种方式接受、修改、规避和塑造法律。在这方面法学家并无特别的长处。作为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法学家的作用不在于告诉具体某个人,在何种情况下该如何行动才能获得最大的法律利益。这毋宁说是律师更擅长的工作。法学家的独特作用在于揭示给定的条件下,某一类型的立法手段与某一类型的社会目标之间的恒常关系。法学家关注的不是某个特定的个人应该如何行动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是关注一项立法在给定的社会条件下,经由众多法律适用对象出于各自不同的需要和目的而作出的应对行为,将导致何种社会秩序。为了发现立法手段和社会目标(一定的社会秩序)的相关性,法学家必须从总体上考虑法律实施者和一般民众(法律适用对象)对某项立法的可能反应。法学家以外的其他人关注的只是特定法律制度下的个体利益或个案处理,而不是法律制度的总体性社会后果。后者恰恰是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所关注的重点。例如,斯密并不一定比他所观察的大头针工厂的企业主更有能力从事大头针的生产与经营,但他却比那个企业主更敏锐地洞察到劳动分工总体性的社会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严密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体系,从而影响着许多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正如苏力所言,“恒常性如果没有理论阐述的支撑,就不能使人获得确定的预期”。正是依靠各种经受过验证的法学理论,人们才能对一些立法政策可能的社会后果作出更可靠的预测。法学家尽管不能创造一个民族的法制,但通过创造关于法制的理论——这些理论可能被用于指导立法——法学家在一个民族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仍能发挥难以取代的独特作用。

承认法学家能够掌握关于一种手段(建立某项法律制度)与目的(社会立法目标)之间关系的更可靠的知识,并不等于承认应该由法学家来为大家制定法律。不能这样做的理由在于:(1)在社会目标的选择上,法学家并无高于其他人的特权;(2)法学家并不一定拥有关于社会条件怎么样(即是否具备确保某种立法手段达成某种社会效果的初始条件)的更可靠的知识;(3)即使是关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法学家也有出错的时候,不同的法学家也可能看法不一。法学家不应为他人制定法律。这其实并不是值得过分强调的命题,因为那些被苏力所批判的法学家们从来就没有举起自己的论文说:“你们听着,这就是法律”。他们也只是和苏力一样,在论著中表达自己的理论和看法,并希望以此参与中国的法制建设。

实际上,关于专业知识和常识知识,重要的不是两者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不同类型的知识的特性问题。因此,要否认法学家因其所掌握的知识的特性而在法制建设中所起的独特作用,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一个社会只要有专门的立法机构的存在,就必然需要被用于指导立法的专门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体系。因此,任何法学家都可以举着他的立法建议来到立法机构门前说:“你们考虑一下我的方案吧,它真的不错”。他们并无必要因此有任何心亏之感。在任何国家,几乎都有一帮人(人大代表或国会议员),他们有权制定适用范围超出他们自 10

己以外而及于其他人的法律。他们在社会目标取舍、对社会现实条件以及手段与目的关系的了解,并不会比法学家更可靠,但人们对这些人的做法并不存在根本性的质疑。[55] 问题的关键显然不在于专业知识与民间智慧孰优孰劣(它们因各自的特点而各有不同方面的优势),而在于对专业人员的政治控制。这种政治控制途径的存在,使一个社会既可以尽量利用专业知识,又不必忍受专业人员的专制。

苏力曾经表示,法学家乃至法律人作为一个群体,所提出的各种关于立法或法律实施的建议或主张,总是掺杂着他们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追求。[56] 但这显然不能成为一种充分的理由,以排斥法学家以专业知识为基础所提出的各种的立法建议。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由于理论研究者可能持有特定的价值取向,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之一的法学是否还具有严格的科学性。毕竟,研究社会现象的学者所珍视的社会价值不仅会渗透进他们的研究内容,而且还会影响他们对与结论有关的经验证据的评价。实际上,社会科学家关于什么是重要的社会价值是的看法,甚至往往会决定他们所选择的研究对象。

韦伯是“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社会科学家必须意识到在他们讨论的社会行动或制度中涉及到的价值,但作为客观的科学家,赞同或非难那些价值或那些行动和制度,则不是他们的任务。但韦伯同样认为,社会科学家完全是致力于那些由于与其文化价值的相关性而被他认为是重要的问题。人类行动以及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人类文化成就,是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之持某种价值态度的价值体系。因此科学研究者对它们的兴趣,直接取决于它们是否与科学家本人的价值观相关,或者直接取决于它们是否与那些科学家本人的价值观一致或相左,因而对于该科学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价值相关性”就是对于各种社会科学的经验材料进行选择和加以组织的原则。在经验所提供的诸成分中,选取了一定数量从价值相关性角度看来有重要意义的成分,这一过程导致一个经过构建的具体现象,韦伯称之为历史的个体。研究材料的取舍取决于其与人们价值的相关性,不同的人则可能拥有不同的价值,价值相关性和价值相对性的结合,就给社会科学带来了一个相对性的成分。这样一来,社会科学就面临是否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客观性的问题。

韦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把价值相关性所决定的科学兴趣与价值判断仔细区别开来。价值判断并不具有科学的客观性,因而科学必须不受价值判断的影响。即便在科学素材的取舍中渗入了价值成分,素材一经确定,也可以对中特定现象的因果联系出客观上正确的断定,而不受价值判断的影响。首先,事实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表述与事实在价值方面的意义,是能够很清楚地区分开来的两个问题。价值相关性所带来的相对性只涉及后一问题,而不涉及前一问题。其次,知道了对于一个现象的描述,要确定其因果关系、确知其前因后果,必须明确地或暗含地使用一种形式化的验证图式,这种图式不受科学真理价值以外的任何价值体系的影响。这种形式化的图式是所有经验科学的基础,断言已经把握了因果关系的科学判断,只有与这种图式相符,才可能是正确的。

尽管如此,韦伯仍认为由于价值体系的多样性,从同样一些素材中就不止产生出一种历史的个体。一般概念则是在分析个体和将它与别的个体加以比较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这样一来,在相同素材的基础上,有多少种价值观点,就有多少种一般的概念体系。因此,在社会科学中,不可能有一个普遍正确的一般理论体系。相反,在对自然现象的兴趣中,最主要的是出于对自然的控制,这是一种无论何时何地都能有共同目标的兴趣。除了这种对于控制的兴趣外,自然现象作为科学的对象,与人的价值是不相干的。人们对自然现象在科学上的兴趣,是集中于它们的抽象的一般性的方面,而不是在具体的个性方面。因此,自然科学的目的就是系统阐述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律体系。对于自然科学来说,一般性概念本身就是目的,对于社会科学则不是这样。人们对于人类和人类文化现象感兴趣的,不是其抽象的一般性,而是其个体的独特性。

韦伯似乎把社会科学家与自然科学家的研究兴趣的主观趋向,过分牵强地区分开来。在 11

自然现象方面,进行控制的动机无疑是很重要的。但是,控制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自然科学领域里使人感兴趣的唯一动机和主要动机,控制是否在社会科学中就不重要,这两点都是成问题的。实际上,贯穿于韦伯的研究工作之中的一项主要观点就是,人类事务方面可以科学验证的知识对于指导理性行动有着重要作用。而且,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他特别强调需要一般的理论知识。如果从这一点上考虑社会科学的话,在认识的层次上,进行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建立一个或更多正确的一般理论体系,并且这些体系要能够适用于可能出现的任何具体情况。另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将研究者与他人不同的价值取向,完全从自然科学领域中排除出去。如果把价值相关性当作科学理论体系中相对主义的根源,那么可以说,在自然科学领域中,这种相对主义要比韦伯所认为的要大得多。只要对价值体系迥异的不同文明关于自然的各种解释加以比较,就会大致显示出,这种相对性的存在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57] 准此而言,在纯粹的逻辑方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即使承认在发现普遍性规律和构建一般性理论方面,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为困难,这种困难也绝不是完全不能克服的。

如果说韦伯在社会科学产生一般性理论体系方面过于悲观的话,他在社会科学家摆脱自身价值影响的自觉性和有效性方面,又似乎是过于乐观了。社会科学家如果能充分阐明其价值取向,并努力阻隔它们对事实判断的影响,这当然有助于产生更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但是,即使人们能够做的绝对的诚恳[58],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也不能完全意识到已经掺入其分析中价值先见。无论如何,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由无意识的偏见和不言而喻的价值取向所产生的困难,很难通过那种排除偏见的诚恳态度就能被克服。[59] 只有通过作为一个社会事业的科学的那种自我校正机制才能逐渐克服这些困难。正是因为现代科学鼓励思想观念的创新和交流,鼓励自由但负责任的批评;鼓励独立的研究者之间在知识上的竞争,甚至当他们的理智导向不同时也是如此;通过只保留那些在其研究中提出的、经受了一个无限大的学者(不论他们的价值取向或自身利益诉求是什么)团体的严峻考验的结论,现代科学才得以不断削弱偏见的影响。

应当承认,在社会研究中,对科学理论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和筛选的制度化机制,并不能像在自然科学中一样行之有效,但人们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因为社会研究中往往存在价值导向,所以不可能得到关于人类事务的可靠知识。另外,如果在某一特定的社会研究中存在价值评价与事实判断相混淆的情况,或者研究者出于价值偏见而对事实进行扭曲,人们当然可以对其加以批评。但像苏力所做的那样,仅仅因为社会研究者可能存在价值取向或利益诉求,便先入为主地否认他人学术主张的合理性,这显然不是十分恰当的做法。因为,苏力的这种做法,完全有可能被别人用在他自己身上。

尽管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苏力在其论证过程中出现的逻辑缺陷及其相应结论的武断性,人们仍不能否认,法学家们提出的立法方案可能存在客观上的不合理性(即他们关于某一立法手段与相应立法目的之间相关性的判断出现了错误),或者掺杂了他们的主观价值偏见及个人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确应该像苏力一再提醒的那样,要努力防止法学家们“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进行剥夺和强迫”。[60] 不过,尽管这种担心是完全有必要的,它仍不足以构成排斥法学家在立法中的独特作用的理由。实际上,如前文所述,防止法学家们(也许还包括其他任何人)剥夺民众选择自由的最佳途径,并不是否定或嘲讽法学家们各种各样的立法建议,而是让民众可以对立法者、立法过程及立法内容加以必要的政治控制。

四、本土资源与法律移植

对于法律移植,人们关注的主要是外来制度与本土资源对继受社会而言孰优孰劣,以及外来制度与本土资源的适应性问题。这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移植是否必要以及移植如何可能的 12

问题。苏力显然认为法律移植是不可能的[61],但他并非简单地无视人类历史上和当今中国大量存在的法律移植现象,而是要指出生活方式变化是决定性力量,而这不是法律移植所能做到的。如果法律移植不能与现实生活相匹配,则徒流空洞的法律条文而已。因此,要在中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力并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是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62] 在苏力看来,西方国家中的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形成的,例如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票据法、银行法等。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动力而不知不觉地被改造或废除了。特别是在英美法国家,由于遵循前例的根本原则和法院的作用,其法律和制度的变化也基本是演进式的。而在中国,自清末以来,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数都是“变法”,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样的法律制度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被人们所接受,中国近代以来法律现代化的努力也因此不很成功。[63] 在传统的基础上逐渐演进的制度比移植的外来制度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和遵从,这只是一个无需太多洞察力即可明了的常识。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某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经过长时间的演变而成,并且与其他社会的法律制度相比更为成功,人们是否就有理由认为其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它的逐渐演变过程。一种制度成功的主要原因究竟是它长期演变的过程,还是它所包含的内容,这并不是一个可以轻易找到答案的问题。人们到底有什么理由认为,对于法律制度的成功,制度的内容(初始内容以及演进过程中的内容变化)肯定不如制度自然演进的时间长短那么重要呢?英美法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相对而言是成功的,而恰好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变化又是逐渐演进的,这是否就意味的法制的成功与法制的自然演进过程之间,必然存在某种重要的相关性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人们难免要问,在几百年的清王朝期间甚至连光荣革命那样温和的革命都没有发生过,为什么却没有演进出像英国那样成功的法律制度。印地安人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在美洲一直平静地生活了至少好几个世纪,为什么不能演进出成功的制度,反而在欧洲人的进攻面前显得不堪一击呢?

当一个社会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由于可以免于其他社会的冲击以及缺乏据以比较的标准,人们最多只能看到社会制度在细节上的弊端和缺失,而难以在总体上评价社会制度的成败得失。只有在不同社会的对话与碰撞中,人们才能判断各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孰优孰劣。在这里,优劣判断并带有任何道德色彩,而是仅考虑这些制度是否有利于相关社会在相互竞争中确保自身的生存。在欧洲人的舰艇首次抵达中国的海岸线之前,清王朝上上下下一直都认为自己是远胜于各方蛮夷的天朝。直到他人的坚船利炮兵临城下,中国人才开始对自身社会的文化和制度进行全面而痛苦的反思。

当一个国家面对更为强大的国家的威胁时,它除了寻求与别国结盟之外,还可能会努力使自身强大起来。在事关生存时,一个国家并不总是有足够的时间等待其本土的传统制度演进得更为完善,而是往往有强烈的动机去发掘别国之所以强大的制度因素,并对它认为成功的制度加以效仿。一种法律制度与国家强弱之间的相关性,必然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人们如果不经过专门的科学训练和科学研究,只是凭借原有的社会常识,很难洞察法律制度与国家强弱之间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果联系。因为就常识而言,虽然它所断言的知识可能是精确的,但它很难意识到在什么极限内其信念才有效,其实践才会成功。依凭常识的人,他们的技能往往只是习惯和传统的产物,他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其成功的理由。一旦其日常生活的连续性被打断,他们便茫然失措。

常识知识最适合用于某些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形,但由于认识不到这种合用性取决于诸因素的恒定,甚至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恰当因素的真正存在,常识往往具有严重的不完备性。系统的科学研究的目的正是要消除这种不完备性,尽管这个目的并不一定总是能够实现。通过 13

揭示日常素材之间原本隐而不现的联系,科学研究可以在广泛的经验领域中发现和阐述有关各项事实之间关系的原理。这些原理不仅使人们习以为常的惯例得到阐明,而且也为人们改变习惯的行为方式提供了指引线索。科学知识既能使人们在熟悉的环境中更有效的运用传统与惯例,也能使他们懂得如何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环境。实际上,自鸦片战争以来,在满清朝廷统治下的中国人,大多数人都不明白一个偌大的帝国为何如此不堪一击。只有那些具备相当社会科学知识的人,才会想到从社会制度中去寻找原因,并期望从他国的成功经验中找到救国的制度良方。近代以来,在中国主张法律移植的人主要是相关专业领域的学者,这种在苏力看来难以接受的事实[64]其实是再自然不过的。如果不考虑到一个社会或国家希望至少能和其他社会或国家做得同样成功——这往往事关国家的存亡——人们将很难解释,法律移植现象为何会如此经常地出现。而一旦有人提出法律移植的主张和方案,这些人若不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的学者,那倒真正会让人感到不解了。

实际上,法律移植的成效并不总是像苏力所认为的那样悲观。在评价一项法律移植工作的成败之前,首先要做的便是确立一种评判的标准。如果成功的标准是所移植的制度一开始便得到人们的完全接受,或是完全达到制度移植的原初的目标,那么人们可以绝对肯定地说,没有任何法律移植可以被认为是成功的。若不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人们显然不可能完全适应一项全新的制度。另外,由于没有人可以做到全知全能,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也不可能完全不会出现立法者在立法时未曾意料到的问题。但如果评判的标准是所移植的制度是否至少基本解决了原有的社会问题或实现了最初的立法目的,则人们只能说,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移植都取得了成功,也不是所有的法律移植都是失败的。

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的实施状况以及几部电影中的并不完全真实的情节,是苏力用以证明法律移植失败最常用的事例。但仅仅根据几个具体的例子,就想归纳出法律移植难以成功的普遍性结论,这显然是徒劳的。因为那些赞成法律移植的也可能举出几个移植较为成功的例子,来证明完全相反的观点。实际上,可能是因为对部门法的相关知识不太熟悉,苏力对这些事例的解读还常常会出现偏差[65],这也进一步削弱了其结论的可靠性。苏力曾认为,破产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无需分别处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案件,从而节省交易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分配)。[66] 他以一个具体的破产案件为例,说明为完成一个破产的“交易,法院、政府、银行、工厂、职工都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最后并未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规模经济”效用。但实际上,将众多债务关系在同一案件一并处理以降低交易成本,显然不是破产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否则,人们就很难理解,当一个公司未出现破产情形但面临多个诉讼时,为什么法院不将它们合并审理。

在破产案件中的各种债务关系,不但另一方当事人各不相同,而且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法院或其指定的清算组仍必须对不同的债务一一分别加以认定,因此并不能节约多少交易成本。对破产法立法目的的解读,必须联系到破产企业(主要是公司)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来进行。一个公司一旦陷入破产境地,必然意味着该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入破产程序,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完全听凭该公司在清偿顺序上的意愿。破产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在于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以及根据各种政策考量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予以区别对待。将各个债务关系放在同一个司法程序中加以处理,是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必要制度安排。如果将众多债务关系一并处理可以降低交易费用,那也只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附带结果,而不是其主要目的。在对立法目的的理解出现偏差时,即使依据的事例真实可靠,也不可能得出关于立法是否成功的合理结论。

改革开发之初,计划体制的失败使中国的经济濒临崩溃,中国开始尝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可以无视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与相关法制积累的成就和经验,安心等待一两百年的时间,让适合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定从本土资源中“自然”的演进出来。另一方面,中国也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从国外引进公司法、票据法、银行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 14

制度。显然,中国采取的是后一种方式。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在制定这些立法时,并不像苏力所担心的那样完全照搬西方的观念和法律制度,或是对法律适用对象形成强迫性的暴虐。[67] 实际上,中国立法者所制定的许多与市场经济有关的立法,并不是为了强制人们放弃原来的行为模式或接受新的行为模式,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例如,公司法的制定,并没有强迫任何人去成立公司,而只是为那些想要从事经营的人提高了一种新的经营组织模式,并使他们获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其他没有设立公司的人,也不会有任何义务一定要和公司进行交易。如果有人想和公司进行交易却又怀疑公司的资信状况,在进行交易之前,也可要求公司的股东提供其他的担保,以免蒙受不利。同样,商业银行在中国的普遍出现,从来也不意味着人们必须把多余的钱存进银行。但相对于没有商业银行的情况,这至少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新的存贷渠道。

中国当代的公司立法显然移植了不少并非来自中国本土资源的制度元素,而这些立法为中国人提供了一条利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的途径,进而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没有人会认为中国的公司法制的制订和实施没有任何缺陷,或是公司立法的全部目的均已达到。但人们也很难说,如果中国不去借鉴别国的公司立法而是等待本土制度的自然生成,中国一定能取得更大的经济发展成就。尽管我不认同苏力论证破产法失败的理由,但我确实认为破产法的实施很不如人意。不过,在存在公司立法从而公司投资者只须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破产法的制订确有必要,因为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并不会因为不存在破产法,就肯定不会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局面。如果这种局面的出现不可避免,一部并不完全合理的破产法总是聊胜于无。苏力曾经强调,“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68] 这句话也许很适合用在中国的破产立法上。破产法实施之初,一方面由于司法经验和资源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背负的各种历史包袱,法律实施效果必然是强差人意。但随着司法资源的积累,立法的完善以及在真正市场环境下新成立公司的增多,破产法的实施也必然会日趋顺利。最初的破产立法至少可以提供一种粗略的框架,以便于更为精细合理的法律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进出来。如果没有这种粗略的框架,这种制度是否能够出现都将是一个疑问。

即使是从“失败”的破产法身上,人们也可以看出,中国人移植他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出于心血来潮的冲动,而是由于现实需要的压力。一个国家若要解决某个社会问题或者某种社会目标,而别国在这方面又有成功的经验,对别国现成的制度手段进行借鉴显然不是一个必须排斥的选择。一种成熟制度的产生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社会劳动,移植其他社会的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时间和劳动。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社会部分采用和接受了古罗马的《民法大全》。从因果关系上说,不能把这一现象解释为人们幸运地发现了几本古书,并且天真地相信这几本书包含的法律条文仍然有效。当时经济过程正在塑造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要求制定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订立契约方面,而古罗马法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假如没有发现古罗马的法典,中世纪法学家们自己最终也可能会制定类似的法律。罗马法之所以被采用,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件现成的东西,假如没有这件东西,就得花费力气来制作它。人们之所以接受罗马法,是因为这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节约劳动和时间的途径。[69]可能有人会说,罗马法是欧洲人的传统的一部分,这种继受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一个国家从另一个国家移植法律,则是完全不同的一回事。但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它未能指出移植和不能移植的界限何在:如果中世纪欧洲社会与古罗马社会之间的差别不是法律移植的障碍,现在的某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差别为何一定会构成这种不可克服的障碍呢?

当然,通过法律移植而节约时间和劳动所带来的益处,是否值得人们为了适应一种新的制度而经受一定的不便,这不是一个具有统一答案的问题。这实际上表明,一般地反对法律移植并不可取,而将法律移植的赞成者视为专横的意识形态狂热分子则更没有道理。其实,在中国并没有那个学者严肃地认为,中国应该不问现实情况或不加鉴别地移植别国的法律制 15

度。如果苏力真像他所说的那样,认为“法律移植的方向正确”[70],法律移植不可避免,只是不能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进行法律移植[71],那么他通过大量的论文所竭力批评的,也许只是他自己扎好的一个稻草人而已。[72] 苏力之所以低估法律移植成功的可能性,显然是因为他为移植成功设置了一个几乎不可能达到的标准。比如,他在否认日本或其他亚洲国家是法律移植的成功典范时就指出,“尽管日本的司法组织架构是西方化的,但日本的法律的社会运作却是根植于其本土”。[73] 如果按照苏力的标准,法律移植的成功必须使法律继受者的法律运作脱离其本土环境,人们怎么可能找到移植成功的例子呢?若是放弃这种极端的标准,日本的情况恰恰可以证明成功的法律移植是可能的,因为它至少表明外来的司法组织框架可以融入本土的法律运作。一个国家进行法律移植可能只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而并不一定是为了对社会或文化进行彻底的改造。如果日本人必须首先变成西方人才能引进一些西方的法律制度,这倒反而说明跨文化的法律移植是不可能的。确实有不少人通过研究发现,日本并没有因为引入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从一个义务本位的社会完全转变为权利本位的社会,日本人对待自己的权利仍不像西方人那样敏感。但一个人在权利得到确当保护时的谦恭,和权利不被承认或保护时的屈从,毕竟不是完全相同的事情。日本人也许还像以前那样喜欢通过协商而不是诉讼来解决纠纷,但对诉讼过程或结果的不同认知(如裁判结果是否有可预测性等),不可能不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结果产生影响。

成功的法律移植并非不可能,外来制度也并非必然不如本土资源。法律移植必要性和可能性,既取决于所移植制度的性质,也取决于所欲实现的社会目标以及现实的社会情况。因此,一般地断言法律移植是否必要和可能,并没有太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影响法律移植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因素很多,各种不同因素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详细讨论这些因素并不是本文的任务,但这里不妨从两个方面对法律移植能否成功的问题进行简短的讨论。

首先,如果所移植的法律制度伦理色彩太浓并与社会的固有伦理相冲突,则法律移植成功的难度就很大。反之,如果所移植的制度主要是技术性的,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例如,中国的票据法律制度并非根植于本土,但这些制度出台时并没有引起太大争议,在实施过程中也不会遇到太多的阻力。在婚姻家庭等伦理色彩较浓的领域,外来制度的引进就容易引发争议,实施起来也更容易遭到人们的抵触或规避。比如,尽管中国同性恋群体的人数并不少,但要建立同性婚姻制度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类似的问题包括有限的赌场合法化和有偿性服务的合法化等。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大量引介外来制度的恰恰是经济和商业领域的立法,而在婚姻家庭方面则不曾出现大规模的立法与修法动作。实际上,苏力用来佐证其法律移植难以成功的案例,则大都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其次,如果法律移植的后果并不会强制改变人们原有的行为模式,而只是在原有模式之外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则移植就更容易进行,效果也会更理想。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都是较好的例子。这些立法并不在于强制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以前不存在的交易手段、经营模式和规避风险的渠道。如果此类“选择提供型”的立法同时有主要是技术性的,则移植外来制度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即使是在伦理色彩较浓的立法领域,选择提供型的法律移植也可能较容易进行。例如,如果一个社会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原来只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但通过借鉴其他社会的经验,在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上也承认约定财产制的效力,这显然不会带来太多的法律实施障碍。

苏力通过激进地否认法律移植成功的可能性,将其本土资源学说介绍给人们。在成功吸引足够多人的注意力之后,他又试图退回到更为温和的位置,并表示他实际上不完全反对法律移植,而只是反对盲目武断的法律移植。他的第一种说法难以让人信服,第二种做法又平淡无奇。但这种一进一退的论述策略所产生的效果却不应被低估。

这种策略具有极大的修辞学上的优势。在两种主张之间的摇摆——一种主张能引起人们 16

的兴趣但难以令人相信,另一种合乎常理却平淡无奇——赋予了本土资源学说以巨大的弹性和空间。通过不断地将重心从一只脚移到另一只脚,苏力的本土资源学说既可被称为富有创见,又可被称为清醒沉稳。不管读者是谁,都能从这一学说中找到自己能够接受的东西。天真的轻信者被许予一些非同寻常的新东西,而老练的怀疑者也能从中得到抚慰。但这种修辞上的优势并非毫无代价,它实际上是通过牺牲论证的严密性和论题的一致性而得到的。

这种修辞上的手段,很好地展示了苏力在论述中的一种倾向,即仅仅基于模糊的直觉,便对重要的社会科学议题进行引人注目的、投机性的普遍化处理。实际上,苏力很喜欢在其论述中运用隐喻的修辞手法,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题记的采用。如果论证过程本身具有严密的逻辑性,适用恰当的隐喻可以较为传神地告诉人们一种学说的基本理论涵义,并加深人们对该学说的印象。但如果论证过程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甚至基本的论题都缺乏起码的一致性,隐喻的运用则只能起到掩饰性的作用。对于一个学者来说,重要的是向人们坦承自己的思想,而不是对其加以掩饰。苏力的本土资源学说提供给人们的,与其说是经由认真的事实分析和严密的理论论证所得出的结论,不如说只是一系列夹杂着隐喻和暗示的富有诗意的警句。

不同的社会或国家往往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语言和习俗,并处于不同的地理和气候环境,这些不同的因素当然会对法律特性的形成有所影响。这些因素之间的区别,不但经常被视为形成不同的法律特性的原因,而且还被认为是使法律移植难以成功的障碍。孟德斯鸠曾认为法律与气候的性质、土壤的性质以及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密切相关,并试图阐明法律与这些因素之间的相关性。[74] 但是,孟德斯鸠在这方面显然并未取得太大的理论成就。孟德斯鸠确实敏锐地观察到了由各种因素所构成的不同环境下的法律之间的差别,但他关于这些因素与相应的法律特性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断言,却是非常武断的。实际上,孟德斯鸠并没有对他所断言的因果关系进行必要的理论解释。

一个社会所处的地理、文化或经济状况等因素,可以说明它的法律的某些一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因此就得到了详细而可靠的解释。仅仅依靠一般的地理、文化或经济状况等因素的描述和一些过于一般化的断言,并不能推论出这个社会的法律各种详情的可靠解释。要鉴定一个给出的解释的可靠性,需要尽可能完整地重构这个解释所包含的推论框架。尤其重要的是阐明解释所运用的假说是什么以及它们的经验基础和适用范围。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做法可以揭露一种常见的错误做法,即仅仅因为某些因素共同出现在一个或少量的事例中,就武断地认为这些因素之间存在恒常的规律性。另一个常见的错误是,从包含在初始条件中的几组重要因素中挑选出其中的一组,然后便声称所考察的现象是被这一组因素“决定”的,并且能够根据这一组因素而得到解释。

与经验科学的其他任何领域一样,在法学研究中,对一个现象的解释在于把现象纳入普遍的经验规律之下,解释可靠性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诉诸于人们的常识,不在于它是根据有启发性的隐喻或类比而提出来的,也不在于使它显得符合事实与常情的修辞方法——这一切在假的解释中同样可以存在——而唯一在于它是否依赖于包含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并被经验事实所确证的假说。那种认为地理、气候、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经济状况或任何其他因素“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法律发展和演变,并且跨社会的法律移植难以成功的概括化论断,仅仅在它能为明确的规律所支持的范围内才具有解释价值,这种规律能够表明法律的哪些发展或演变,是有规律地伴随这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发生的。

苏力在其本土资源学说中关于变法模式与法律移植的论述,并不是把所研究的现象纳入科学的解释框架之中,而是试图把它们纳入某种经不起经验检验或者根本无法通过经验加以检验的一般性观念。这种论述显然相当于一个假解释,它可能具有感情上的感染力并因此得到人们的同情,但它不会推进我们对所研究的现象的理论认识。在没有明确地阐明潜在的规律的情况下,断言某些因素之间的依赖或决定关系,这至多不过是认为它们是由一些不明的 17

经验规律联结起来的。而这在理论上是一个非常贫乏的论断。只有确立了明确的规律,才能赋予这种概括性论断以科学的内涵,才能使它们接受经验检验,才能赋予它们以科学解释的作用。尽可能更精确地阐述这样的规律,显然是科学解释和理论发展必须遵循的方向。[75]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本文系书稿《竞争性趋同:一种关于不同国家法制演进趋向的理论》的一部分。 [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美国阐释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学说,是法治本土资源学说的重要知识论基础之一。对于充满神秘主义色彩的法律地方性知识学说,笔者已另行撰文予以批评。 [②]同上注,苏力书,第6页。 [③]同上注,苏力书,第6页。

[④] 许多学者在与“法律的确定性”相同的含义上使用“法律的规则性”一语,因而后者涵盖了法律的稳定性。为了便于分析,在本文中,法律的规则性和稳定性将作为并列于法律确定性之下的两个不同概念而使用。请参见[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4页。 [⑤]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邓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111页。 [⑥]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论著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5页。 [⑦] 同上注5,富勒书,第94页。

[⑧] 在富勒看来,法律的一般性是一套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它要求必须存在某种类型的规则,不管这些规则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缺乏一般性的法律系统的最极端情况,是每一人的每一个行为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完全取决于某些个人或机构的任意裁断。参见同上注5,富勒书,55页。

[⑨]苏力在其论证中引用了这些人的观点(参见同上注1,苏力书,第7页),但他显然未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可预见性加以区分,因此不可能对变法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恰当的分析和评价。

[⑩] 刑法修订前具有代表性的此类主张,可参见田文昌、陈平:“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赵秉志:《略论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价值》,《法学》1995年第3期;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陈泽宪:《刑法修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赵秉志、肖中华:《论刑法修改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胡云腾:《废除类推及刑法科学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11] 参见游伟、孙万怀:《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立法化设计》,《法学》1998年第4期;李国如、张文:《刑法实施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杨春洗:《罪刑法定的法典化——新刑法的一个重大发展》,《政法论坛》1997年第2期;张英忠:《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重大进展》,《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王作富、谢玉童:《罪刑法定与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曾月英:《罪刑法定原则确立、贯彻的基本评价及调整取向》,《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袁继红、卢建平:《论罪刑法定与刑事立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12] 诸如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 如今就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立法取消 18

了“惯窃罪”, 并废除了原刑法中内涵不清、有可能被任意解释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开放型规定。

[13] 譬如将“流氓罪”予以分解, 分别设立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 明确了只有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 才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盗窃罪情节也作了明文规定, 即仅限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融机构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盗窃珍贵文物行为两种情况。 [14] 游伟:《论“罪刑法定”与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法学》1997年第5期。 [15]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6]同上注1,苏力书,第269页。 [17]同上注5,富勒书,第94页。 [18]同上注5,富勒书,第95页。

[19] 也许苏力只是要举例说明革命或变法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但即使这一点能够得到证明(这实际上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也无法对苏力的论文主题提供论证上的支持。因为,在人类历史上,一个社会因拒绝变革而遭受可怕后果(包括灭亡)的例子同样比比皆是。 [20] 这种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断裂和跳跃在苏力的文章中并不少见。例如,苏力曾引用弗里德曼在“有害的法令”一文中对“物价限制措施造成有价无市现象”的论述,来证明变法效果的不理想。但他似乎没有注意到,变法既可能是制定这种限制物价的法令,也可能是废除这种有害的法令。 [21][德]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2] [德]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23] 这样,哈耶克就从知识论的角度出发,印证了亚当·斯密对市场所取到的作用的看法:人们出于追求私利而参与市场交易,但却并非出于本意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3—16页)。斯密显然受到了其好友休谟的思想影响。在谈到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时,休谟认为,“确定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那些规则,…对于维护公益和支持文明社会都有一种直接而明显的趋向。…但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而一个人的利己心和其他人的利己心既然是自然相反的,所以这些各自的计较利害的情感就不得不调整得符合于某种行为体系。因此,这个包含着各个人利益的体系,对公众自然是有利的;虽然原来的发明人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9页。

[24] 哈耶克的“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概念,显然源于休谟论及财产权规则时所用的“一般规则”概念。休谟认为,“所有物必须稳定的那个一般规则,不是根据特殊的判断而被应用的,而是根据必须扩展到整个社会的、不能由于好恶而有改变的以下一般规则而被应用的。…人类的贪心和偏私如果不受一种一般的、不变的规则所约束,就会立刻使世界混乱起来”。参见同上注,休谟书,第

543、573页。

[25] 1993年3月举行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7条,将宪法第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6] 同上注1,苏力书,第3页。

[27] 如命题“所有的正方形均是四边形”,其量项是“所有的”,主项是“正方形”,联项是“均是”,谓项是“四边形”。关于直言命题的详细介绍,请参见欧文·M·柯匹、卡尔·库恩:《逻辑性导论》(第11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 在社会科学论辩中,先将他人的观点“漫画化”,然后在加以攻击,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熊彼特曾对经济学发展历史上的此类争论手法作过精彩点评。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46页。

[29] 从这一意义上说,除非人们无视那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的法制现实,否则就必须承认,市场经济几乎是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但是,这种“法律规制”并一定不是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可能是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的限制,或者是确保交易当事人契约的可靠性。 [30] 文正邦:《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31]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张正德、李成芬:《市场经济与法治的深层联系》,《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王家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治》,《求是》1994年第5期;李敏娥:《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万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变迁》,《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曹继明:《论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32] 同上注21,哈耶克书,第10页。

[33] 参见原《经济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

[34] 例如,原《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这样的规范在现行《合同法》中不再存在。 [35] 梁慧星:《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的合同法》,《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36] 参见原《经济合同法》第2条及《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37] 杨鹏飞:《市场经济与合同法的发展》,《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38] 请比较《民法通知》第91条与《合同法》第78至86条的不同规定。 [39] 请比较《民法通知》第58条、原《经济合同法》第7条、《涉外合同法》第10条及《技术合同法》第21条与《合同法》第47至52条的不同规定。 [4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4条。[4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

[42] 苏力在这里所用“规章制度”一语,在含义上应该更接近哈耶克所称的自生秩序。 [43]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就是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

[44] 假如这种论证方式在逻辑上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即使是英国的光荣革命也不应被称为“成功的革命”,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出现成功的革命或变革。 [45] 欧内斯特·内格尔:《科学的结构》,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46] 例如,早在经济学最初的雏形出现之前,人们就已经知道丰收将导致谷贱,分工则能够提高生产效率。

[47] 例如,能够熟练运用轮子以节约体力的人,可能对摩擦力一无所知,对于放在有轮子的交通工具上的货物为什么更易于运送,也一无所知。另外,许多人能够了解对农田施肥的必要性,但却只有少数人会去关心这其中的道理。参见同上注45,欧内斯特·内格尔书,第5页。

[48] 熊彼特认为,“一门学问被称作科学并不意味着抬高它或相反”,一门科学是“任何一种知识,它发展了寻找事实和解释或者推理(分析)的专门技巧”。参见同上注28,约瑟夫·熊彼特书,第24页。

[49] 同上注45,欧内斯特·内格尔书,第8页。

[50] 在任何一批同行的工作人员之中,都可能会发展出一种专业化的语言,愈来愈不为普通的外行人所了解。科学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采用不便于分析的日常概念将使人难以忍受。这也可以说明在法律研究乃至法律运行过程中,“法言法语”的运用为何难以避免。 [51]同上注45,欧内斯特·内格尔书,第10页。 [52]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53] 同上注,苏力书,第76页。 [54] 同上注,苏力书,第76页。

[55] 苏力说,“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起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定的认可,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这一陈述是否准确反应了当今西方国家的实际立法情况,显然是大有疑问。但利用对某些重要事实问题的武断认定,提前阻止可能遭到的质疑,是苏力常用的一种论述手法。

[56] 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186页“社会科学与人文底蕴”一章。另外,苏力也曾多次讲座中发表这一看法。

[57] 牛顿曾以纯科学的工作来表述他的基督教信仰;莱布尼茨从理论物理和数学方面轻易地走到了神学方面;詹姆斯-P-焦耳曾经争辩说,没有热与运动之间的等量关系,有些东西(能量)将会在物质宇宙中消失,这样一来就违法了上帝的尊严。但是,这三个人的科学工作并没有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而偏离方向,他们的科学工作甚至可以和任何信仰立场相容。如果用他们的信仰来分析和评价他们的研究方法和成果,那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只是“把自己的科学工作放在神学的外衣之内。但就这种工作的内容而言,这件外衣是可以脱掉的”。同样,即使是那些持有明确哲学观点的社会科学家,如洛克、休谟、奈奎,特别是马克思,在他们从事分析工作时其实并没有受到这些哲学观点的影响。参见同上注28,约瑟夫·熊彼特书,第58页。

[58] 实际上,这一点并不容易做到。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甚至会出现基于价值取向而篡改事实结论的“特殊辩护者”。

[59] 但必须说明的是,一项研究的科学特性,与进行这种分析的动机的确毫不相干。例如,如果经济学家或法学家采取适合于他那个时代和环境的科学标准的方法,来研究证券交易投机的各种手法,则研究结果将会形成经济或法学科学知识的一部分,不管这些知识他是用来提供管制法规的建议,或是用来保护投机者抵制这种法规,或者仅仅是为了满足他的求知欲。不过进行这种清醒的区分并不总是很容易,特别是当研究者将其成果用于政治目的时更是如此。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十九世纪的经济理论与政治自由主义的联合。这种联合有时足以使政治自由主义的失败变成了经济理论的失败。因此,如果一个学者不能放弃爱管政治闲事的癖好,为了避免使他们的理论研究成果受到牵连,他最好把政治秘方中的理论分析和价值推广都交代清楚。

[60]同上注52,苏力书,第78页。苏力似乎特别担心的是那些支持法律变革和法律移植的人,但他却没有解释,为什么那些反对法律变革和法律移植的人就一定不是代表某种价值或利益立场。

[61] 同上注52,苏力书,第68-81页。 [62] 同上注1,苏力书,第23-27页。 [63] 同上注1,苏力书,第11-14页。 [64] 同上注1,苏力书,第35页。

[65] 例如,在对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情节进行解读时,苏力所说的逮捕实际上只是拘留,而这两者的差别在苏力的论述中并非毫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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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同上注1,苏力书,第98页。 [67] 同上注1,苏力书,第29页。 [68] 同上注1,苏力书,第23页。 [69] 同上注28,约瑟夫·熊彼特书,第143页。 [70] 同上注52,苏力书,第79页。 [71] 同上注1,苏力书,第36页。

[72] 实际上,在苏力一系列论辩色彩极强的文章中,他几乎从不注明或引述他所反对的观点的具体出处。因此,在一场场没有对手的辩论中,苏力总是赢得非常漂亮。苏力文章的说服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巧妙的修辞和雄辩的文风。不过,如果只是为了严肃的科学研究(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而不是出于包装一项政策或推销一种价值观,修辞技巧完全没有重要性。如果一部科学著作包括真的和重要的命题,它作为一个科学作品的价值不会由于它们的粗俗表达而降低。同样,一种理论或学说如果在逻辑上是残缺的,则不会因为表述方式的巧妙而变得科学合理。灵巧或雄辩的语言确实更容易使人接受它所表述的理论,但如果理论本身存在缺陷,这种语言只会对科学知识的积累起到负面作用,因为它常常使人难以看清理论所包含的缺陷。 [73] 同上注1,苏力书,第5页。 [7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7-320页。

[75] [美]卡尔·亨普尔:《普遍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黄爱华译,载张文杰编《历史的话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325页。 分享 7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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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驳坎修复工艺

6.8驳坎(挡土墙)施工 6.8.1、围堰施工及排水

1、方法

本工程采用纵向围堰施工方法。纵向围堰迎水坡采用竹排篱围挡,每隔3米用3米毛竹桩固定,每隔6米用3米毛竹支撑,背水坡采用草袋装土围坡,中间填土。

围堰草袋装土围坡高度超过正常水位30CM,毛竹装固定高出正常水位90CM,草袋装土围坡坡度1:0.1,围堰高度2米。

2、注意事项

堰顶高度:应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50-70cm;

围堰外形:应考虑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而引起水流围堰、河床 的集中冲刷及影响通航、导流等因素;

围堰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防止滑动、倾覆)的要求; 嵌入: 围堰底部必须嵌入基底;

清底: 筑堰前应将堰底的河床上的树跟、石块、杂物等清除,尤其嵌 入部分必须清除,以防漏水;

错缝:草袋码放平整,要错缝,纵横向压茬1/3。

在围堰过程中,必须围堰的实际厚度和深度的控制,及其稳定性,草袋夹层,填土夯实,防止漏水。在施工期间,潜水泵要不间断抽水,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在围堰拆除过程中,应将河道清理干净,并要求达到市内河道标准。 6.8.2、土方开挖及打松木桩(深沉搅拌桩的已另述

1、土方开挖

基槽开挖前,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勘查,清除安全隐患。

基槽开挖采用放坡机械大开挖的方法进行,放坡系数为1:0.5。采用反铲式挖掘机开挖,人工配合,在个别老堤脚块石配合人工拆除。要求开挖深度预留10cm土层,等松土桩完成后整平砌浇筑底板。开挖过程中,在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方,必须采取加固处理。

2、打松木桩

本工程基础采用松木桩加固处理,桩长及间距按设计要求,桩顶伸入底板10cm。

桩基施工采用柴油打桩机机械打桩。搭设打桩平台,循序渐进,采用流水作业,即边搭设打桩平台,边打桩。施工流程:整平基槽→桩机定位→松木桩沉入→机具移位。 桩的施工次序一般是由里向外或一边推向另一边,有利于挤走部分软土。松木桩打插完成后有人工挖平清底,再铺30cm厚片乱石垫层,夯打密实。基槽挖土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应用砂、碎石填补夯实。 6.8.3驳坎承台施工

底板采用C20埋石砼结构,埋石率20%,每隔15m设置沥青中板沉降缝,缝宽2cm。施工时先均匀铺设20cm厚砼,然后埋入乱石,石块不能太大,不能碰到侧面模板,最后按设计厚度浇注砼,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密实,保证埋石砼的强度达到要求。

1、先抽排基坑内积水,再进行模板支设。先校正基础轴线,然后定出基础边线,支设模板,模板支设牢固,拼缝紧密,保证不跑模。模板再浇注前,应检查模板表面是否平整,接缝是否严密不漏浆,模内无杂物,表面浇水充分湿润。

2、浇筑砼。砼浇筑前先做好材料检测和配合比试验,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配报告后根据报告配制砼,采用强制搅拌机进行拌和,运输采用机动翻斗车进行,砼从搅拌机出料后运到铺筑地点浇筑完成的时间,不超过砼初凝的时间,同时防止运输过程中有漏浆现象并防止离析,出料及铺筑时间的卸料高度不超过1.5m,当卸料超过1.5m时,应采用滑槽等措施,保证砼搅拌料的质量。最后按设计厚度浇注砼,用插入式振动器振捣,快插慢拨,插点均匀,不漏点,保证振捣密实,无蜂窝,孔洞等质量问题。 6.8.4挡土墙砌筑

1、本工程挡土墙采用砌石结构,面层用毛条石一丁一顺干砌,要求毛条石长度大于60cm,在2.7m高程以上勾凸缝,凸1cm,宽3cm。里层用乱块石干砌。

2、在砼基础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的70%厚,开始砌筑挡土墙。砌筑前,应在基础面上放出墙身中线及边线,立皮数杆,拉准线。砌筑基础第一层砌块时,应先将其表面加以清洗再座浆砌筑,当有渗透水时,应及时排除,以防基础再砂浆初凝前遭水浸泡。

3、砌体应分段砌筑,每隔15m需设置一条缝宽为2cm的沥青中板沉降缝。砌体分层砌筑时,每层大致找平,砌筑上层石块时避免振动下层石块。

4、砂浆勾缝。勾缝前应清除墙身粘结的砂浆、杂物等,并洒水湿润。砂浆配比采用80#砂浆,勾凸缝,缝宽3cm,凸1cm。勾凸缝时要求灰缝整齐,拐弯圆润,宽度一致,不出毛刺,光洁密实,勾好后需洒水养护,不得出现空鼓脱落。 6.8.5挡土墙墙背回填墙背用矿渣回填。回填分三层填筑,每层厚度不超过0.5m,夯实采用蛙式打夯机,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要求,夯至设计的密实度, 中间层每次填筑厚度在25cm左右,夯实前需用人工整平,再用蛙式打夯机夯实至设计要求。填筑时需注意观测墙身稳定,严禁一次填筑,同时雨天不得施工。 6.8.6压顶

压顶采用20cm厚C20砼结构,宽40cm,每隔5m分缝,并且每隔2m预留栏杆柱孔,尺寸为20×20cm。施工时应据所提供砼配合比进行级配,控制好水灰比,逐段(15m为一段)进行施工。砼浇注时用平板振捣器振捣密实。

第17篇: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 院: 科学技术师范学院 班 级:10级应用心理学二班 姓 名: 贺郁舒 学 号:201040968203 课程论文题目: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驳共产主义渺茫论

学 生:贺郁舒

(科学技术师范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二班,学号201040968203)

摘 要:马克思曾经为我们描绘了共产主义的美好蓝图——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每个人都能够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一个令人向往的美好社会。但近几年来,我国涌出很多不和谐的思想,例如,“共产主义是渺茫的幻想” “共产主义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等。他们极力否认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质,抽掉科学共产主义的阶级内容和阶级概念,把科学共产主义说成为不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学说,而是所谓“人的解放”的学说,是“人的幸福和解放”的空想学说。共产主义是个空想,还是一个可以实现和实行的理想社会制度?本论文是从几个方面反驳共产主义渺茫论,证实共产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马克思 共产主义 渺茫论 历史发展必然趋势

马克思曾经为我们描绘了共产主义的美好蓝图——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每个人都能够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一个令人向往的美好社会。其实,关于人们对美好社会的向往与追求,由来已久。从古代人们所设想的大同社会,到近代为“平等、自由”而战的资产阶级,再到社会主义的空想时期,最后马克思把共产主义放到了科学的基础之上,这一过程中都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的向往与追求。这也是人们的需要,需要是理想变成现实的必要条件。

由于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发展水平在一个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有些人产生了“共产主义渺茫”的思想,认为共产主义没有实际根据,其实现是空虚无望的。“渺茫论”者,由于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其沦点许多,表现形式各异,但提其要者,无非二字:一为“远”、二为“空”。所谓“远”,就是认为共产主义不过是一种离现实遥远的、可望而不可即的美好理想;所谓“空”,就是认为共产主义是一种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虚无缥缈的空想。共产主义果真如此吗?

答案肯定是否。共产主义既不是“渺茫”的,也不是“空想”的,而是现实的。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也曾指出:“共产主义的思想和共产主义的实践早已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那种认为‘共产主义是渺茫的幻想’、‘共产主义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以下我将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共产主义可行性来驳实现共产主义之“空”;从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共产主义实现的时间问题等驳实现共产主义之“远”。

一、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一切的事物都在运动,在发展变化。在运动、

发展变化中有一个规律:任何事物面临了出生(长出、产生、开始),就一定会走向灭亡(死亡、消失、解决、结束),只是时间有长短罢了。另一规律是,事物在面临出生又走向灭亡过程中,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趋势(指一类事物)。 恩格斯说:“……生物在每一个瞬间是它自身,但却又是别的什么。”(选自《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矛盾论》第305页)。拿我们成年人来说,在每一瞬间是你自身,同时又不完全是。因为在每一瞬间,你都在运动,在发展变化,只不过这每一瞬间的变化,极其细微,不容易察觉罢了。我们知道,大家天天见面,互相看不出变化,几个月不见,也难看出来,但分别几年就一定会发现有变化的。单从外观上就会发现变老些了。这种“变老些了”,是怎么来的呢?不是突然一下变来的,而是每一瞬间的细微变化的长期积累的结果。没有每一瞬间的微变,就没有几年不见的较大变化。当然,人的从降生到成熟和将近死亡时运动、发展变化的速度则较快,较容易发现的。人是这样,别的如河流、山川、土地、地球、月球、太阳等,也都在运动,在发展变化。只是它们发展变化得更慢,我们更不易察觉罢了。

事物在运动、发展变化中,又都将面临由出生到走向灭亡的过程。一切的事物在面临出生又都最后走向灭亡的运动、发展变化过程中,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又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趋势。从中,我们都可以看出与人类有关的一切活动都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趋势,那么与人类活动紧密联系的社会制度是否也有这种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趋势呢?回答是肯定的。你看,原始社会灭亡了,产生了奴隶社会;奴隶社会灭亡了,产生了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灭亡了,产生了资本主义社会。这后来出现的社会,都比原来的社会提高一步,前进一步,(为什么说是提高呢?后文论及)。由此推论下去,资本主义社会也一定要灭亡的,它灭亡后代替它的社会,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灭亡后,代替它的就应该是共产主义社会。

所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世界是物质的,事物都有在活动,在发展变化,都有面临出生和必然走向灭 亡的规律,又都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趋势,由此,我们有理由推论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的到来,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共产主义可行性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才能实现。共产主义也是这样。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在人们的活动中形成的,是人们社会活动的规律,它的实现和发挥作用离不开人们的社会活动,特别是离不开人们自觉创造历史的活动。可以说,在共产主义实现的历史必然性中就包含着无产阶级和先进人类对共产主义理想的追求。共产主义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虽然说,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共产主义渺茫”论则是错误的。

共产主义理想是能够实现的理想,它与一切空想和幻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共产主义理想是一种社会理想,这个理想虽然远大,但它是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设立的社会发展目标。共产主义理想并不神秘。我们虽然对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的细节不能进行详尽的描绘,但完全可以根据我们对社会结构的认识,从生产力状况、生产关系状况、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等方面去考察;完全可以根据历史规律和历史趋势对其轮廓和基本特征不断加深认识。而且,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不靠什么神秘的力量或奇迹,而是靠社会的发展,靠人的实践。

三、社会主义是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

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最终实现是以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作为根

据的。持共产主义“渺茫”论的人割裂了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联系,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共产主义运动不仅在全世界,在中国早已存在,而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在中国和世界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并取得重大发展,从而使共产主义运动发生了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作为人类的最高理想,不可能在某一天早晨突然实现,而是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建设和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共产主义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过渡,从不成熟阶段到成熟阶段的过渡。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仅使人民从被压迫和被剥削的旧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社会道德水准和文化教育科学事业向前推进。我们能够争取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也就一定能够争取到共产主义制度的实现。

四、从社会制度的发展看共产主义的实现

我尝试将社会制度的发展用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来比喻:在进行产品研发阶段就相当于人治社会,发挥个人的想象力才能发明出好的样品;但要转入正式生产就应该用法制,因为需要制定原材料标准,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等规范,通过具体祥细的制度来保证产品的推广生产和使用;当产品已经普及,材料供应稳定,工人生产熟练,人民也能正确有效的使用时,自然就算是礼制社会了。

但是,社会仍然要发展,生产力也需要进步,这就要开发出新的产品来满足人民对生活不断提高的要求,再次进入人治管理,虽然创新也可以有一些的规定要求,但给予充分的个人自由,才最有创造能力,限制条件越多则创新越少,科学进步的幅度越小;而新产品研究成功,在推广应用初期,大众不清楚、不了解、不习惯,应用法制,制定标准,强制执行也在所难免,即使用大量广告来推广也是一种骚扰和精神压迫,同时浪费大量社会资源并不环保;相比之下,当然是礼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最环保,大家统一思想,自觉行动,相互关爱,自然和谐。

创造新的产品就要面对大量困难和挫折,失败乃成功之母,想要获得成功也要付出代价,如果说产品创新的成本是金钱和物质的话,只要你负担得起也就可以进行,但社会制度的直接主体是人,要发展进步的方式可能就是革命和战争,付出的成本既有物质的损失也有血的代价,的确非常痛苦和残酷,却是难以避免的;产品如果研究成功,法制社会的主要责任应该就是推广,面对一些思想保守、不思进取的旧势力,要用尽各种办法去推翻它们,最快的方法大慨就是暴力了;但是,虽然可以通过一些强制力让民众放弃保守,尝试新产品、接受新制度,如果中间出了些问题,人民不能形成长期自觉自愿的习惯,总还是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话,最终的结果也就不一定能进入理想的礼制社会。

比如产品的实质创新不够,还没进入市场就落后了,当然不会被人们接受,或者产品的硬件科技很先进,但制定配套的软件不好,而导致产品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行,结果还没进入礼制社会,就又要回到人治环境下重新花成本再进行研究和实验了。

在过去了的两千多年,中华民族可以说是比较幸运,文明程度比较高,生产力水平很高,人民的生活也算安定幸福,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初期,就有我们的孔老二同志(称其为同志,是因为大家都有共产主义的礼制理想)制定了一套相当完美的封建礼制思想,为其后漫长的封建社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所以说,孔子真是很伟大!而在推翻了满清王朝这个最后的封建社会的统治后,到现在还不过一百年,期间的改革、改良、革命和战争是接连不断,包括„五四运动‟和所谓“打倒孔家店”等事件也属历史的必然和必要。孔子思想作为典型的封建礼制的确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现在还将其当做需要实际执行的社会制度当然不行,应该被打倒,但从历史和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孔子之伟大,在这个领域无疑是空前绝后的!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发展生产力就是硬道理,是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而社会制度则算是其配套软件,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也有相当的影响力,中华文明的经验也为共产主义的实现提供了历史的事实证据,说明它并不是空想,而现代文明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确实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具备了进入共产主义的一些基本条件,只差一部现代版的《论语》---一套高瞻远瞩,符合现代生产力水平,切实可行,能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共产主义礼制道德标准而已。

当然,也不知道会是谁?能在什么时候写出一部怎么样的现代版《论语》,这一定是非常复杂和高难度的;就算写出了,要世界各国的人民都接受也不容易,推行过程肯定非常麻烦和漫长,也许要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的时间,而孔子的思想就是这样经历过来的,可以相信有一天,它确实是可以完成的。

五、结束语

我们要正确对待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曲折和困难。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上升,而是在曲折中前进的。社会主义事业也是如此,它有成功,也有失误,有前进,也有暂时的困难。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事业,人们才能看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希望。只要把社会主义建设好,就为将来的共产主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勇往直前,坚信共产主义必胜的信心。

有以上得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渺茫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 [2]: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3]:毛泽东选集,矛盾论(第1卷)

[4]: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

第18篇:驳大学教育无用论

驳 “大学教育无用”论

现在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来严峻,也正是在这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有很多大学生从事着一些很低级的工作,从事着一些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可以从事的工作,甚至有研究生去应聘“卖猪肉”的职位。同样也有一些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还没有那些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做得好。(大学扩招,生源质量越来越差)就社会上出现的这种情况下,有很多人都发表感叹,现在上大学已经没什么用,只是在大学里混个文凭,压根没有学到真才实学,大学文凭的含金量越来越低,大学教育越来越不实用。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大学教育还是很实用。

在大学里,大学教育锻炼人的思维能力。对于一些现象:在某些工作岗位上,大学生没有其他那些没有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熟练。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经验不够。中国有句古话叫“熟能生巧”,事情做多了,自然就熟练了。如果仅仅凭这种表面现象来认为大学教育没有什么实用价值,实在是太片面了。大学教育要求大学生全面、自主的学习。在大学生的学习中,不仅要学习本专业的知识,还要学习其他学科知识,更重要的是还要自主学习,我们大学生不能完完全全肯定:自己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都会有用。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学习其他知识时,我们都会认真弄懂,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学那些知识干嘛呢?在学习其他知识的过程中,我们锻炼我们的思维能力,这种思维能力能用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大学教育能培养人的交际能力。大学里,来自各个地方的同学住在一起,每个人都会有自己不同的生活习惯。大学里,自由活动的时间越来越多,大家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多,当然出现的问题无疑多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毕竟要长时间的相处,那就要求我们学会如何更好的处理人际关系,这有无疑要求大学生思考的更多。学会如何适应别人,如何理解别人,如何和别人融洽相处。所以,我们大学教育的模式能锻炼大学生的交际能力。

大学教育锻炼了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口才,胆量。在大学的课堂上,老师通常会要求同学们分好小组,然后共同完成一个任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大学生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作为大学生,每个大学生都应该有自己的思想,在课堂上,基本上每个大学老师都会给学生在讲台上讲话的机会,这样,大学生们就锻炼了自己的口才、胆量。

综上所述,大学教育是很有使用价值的。

第19篇:立论陈词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下午好

婚前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到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不只是对双方婚前财产数量的认定,还包括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赠送以及共有。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到了21世纪,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拥有数额不菲的私产,“夫妻明算账”才有了产生的条件和存在的土壤。其次,中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结婚率却下滑,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9件,到2010年上升到137,4126件,案件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利大于弊,原因有以下3点:

1、从感情方面,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姻爱情没有冲突,如果两个人因为相爱而结婚,公证一下也无妨;如果是贪图某一方的财产而结婚,那婚前财产公证就很有必要,有企图的婚姻 不会牢固,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就彰显它的重要性。既然相互信任,那么财产公证就不会破坏双方的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就产生感情破裂的话,那所谓的信任、相爱也只是浮云。情深情真的,公证挡不了结合;情浅情虚的,不公证也拦不住破裂。

2、从理性方面,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有必要,现代社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不断变化的社会,谁也难以对自己的未来作出准确的预测,包括婚姻的前景。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可能出现的婚姻风险最好防范措施。不管对方辩友愿不愿意承认,人生的风险总是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婚前财产公证使婚姻变得更加纯粹,防止功利性婚姻的产生。婚前财产公证诠释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关系,女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两性关系的平等,夫妻双方的信任,婚姻财产的妥善处理,将成为婚姻和谐稳定的基石。

3、从法律方面,公证是指“法院或被授予权利的机关对于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证明”。多简明,哪儿有那么多隐含意思呀,咱大家都是公民,都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要担负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前财产公证无外乎是执行了一个小小的法律程序,怎么就成了斩断恩爱的无情剑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被引进婚姻家庭关系当中,能够从根本上调整和解决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代人对婚姻的高度理性的体现,也是有效地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手段,更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利大于弊。

第20篇:面对现实辩论赛立论

立论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希望我们的辩论能带给大家一次精神上的盛宴。我方坚持的观点是:面对现实。

什么是现实?《辞海》中这样定义:现实,就是当前存在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客观事物,即客观实在。我们吃饭要花钱,我们出门要穿衣,我们作为学生要学习,我们生活的环境,善恶美丑等等等等„„这些,就是现实!而现实总带着那么一点悲伤,总是和充满纯真的幻想不同。睁开双眼,在你的面前,不是天堂,也不是地狱,全是现实。不面对现实,生活从何谈起?你是打算带着你的纯真,赤裸裸的站在现实中忙碌的人们面前,还是你打算用你的纯真,将这个社会净化?至于客观实在,当代诗人、学者张修林在其哲学专著《现实、存在和价值》中这样说过:“所谓纯粹的客观实在,是指与人类的认识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天然性的实在,它与人类的任何判断、认识和想象无关。”不要想象你的纯真会改变这个社会所存在的因衣食住行、功名利禄而有的勾心斗角与黑暗,也不要认为,是你坚持的纯真,让这个社会存在美好。客观实在的就是现实存在的,他是不会因为你的认知而改变的,一旦改变,他就再也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了!

要想生活,就得面对现实。我们要满足衣食住行的需要,就得迎合这个社会。不要觉得这个社会丑陋不堪,不要空想你的梦想会一尘不染的实现,要想在这个社会努力的生活下去,你就得面对现实,接受现实。鲁迅在《坟·文化偏至论》说到:“处现实之世,而有勇猛奋斗之才,虽屡踣屡僵,终得现其理想。”实现理想是要在现实之世奋斗的,保有纯真而不面对现实,你永远都不会知道自己要奋斗的方向。

别再沉迷于自己天真的幻想,好好用眼睛看看现在的社会吧,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好。靠父母的权利、金钱吃饭的时代已然过去,没有一个会是铁饭碗,只有靠自己的努力学习来开创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对于现在的社会,我们唯有面对现实,纯真、那只是孩童时期的天真而已。社会是残酷的,社会也是无情的,我们并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所以,面对现实是我们当下必须要做到的,不能一味的活在孩童时期。因此,我方完全反对坚守纯真,因为那样在如今的社会上,会有吃不尽的亏。现实就是如此,社会亦是如此,我们是要适应社会,而不是要反对社会,就算要反对,凭我们微博的力量还是反抗不了的。综上所述,我方观点是: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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