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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0 06:03:1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国内外处置办法

核心提示: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并购重组,这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 托管经营,这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

扶持发展,这是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的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

破产退出,目前对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一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二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跑路”逃废债务;四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1.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对并购主体来说,通过低成本的并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对僵尸企业来说,通过并入并购主体成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解决原来的经营困难问题。

2015年前三季度,306家上市央企及其旗下子公司中出现亏损的达67家,占比约为21%。在国企改革大背景下,并购重组已成为助力国企摆脱亏损困境的一剂良方。针对煤炭行业的整体性困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指出,要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总结和推广一些地区行业有效的经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对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以推动解决煤炭行业僵尸企业问题。

调研中发现,通过并购重组手段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在各地都有广泛运用,而且地方政府也在推动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僵尸企业方面采取了诸多配套举措,以降低并购重组的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推动并购主体加快并购重组进程。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组是通过并购重组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不但有效盘活了原经营困难企业的设备与土

1 地等资产,解决了原企业职工就业问题,而且帮助上市公司扩大了产能与市场,实现了并购重组双方与地方政府的共赢。

2.托管经营

所谓托管,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也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受托方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托管经营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托管经营适用于一些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比如一些产品、技术、设备、人员老化,鲜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企业,一些经过多次和多方式整顿而无效的企业等。也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或者是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托管办法。此时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或者是当买方主体一时说不准购买目标企业的未来前景,亦或本不想购买目标企业原始产权时,可通过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项投资的风险。

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托管经营,曾经作为国有企业脱困的手段广泛采用。托管脱困的关键在于,要为僵尸企业找到一个具有较好资金投入能力和优秀管理能力的托管方。但在实践中,找到一个合适的托管方可能并不容易。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曾经先后托管处置了大量中小特困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根据国资委的批复,国资委将部分中央企业或其整体上市后的非上市资产、非主业资产、不良资产及所属经营不善的企业等,通过托管、无偿划转、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移交给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持股经营或清理处置。截至2004年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累计处置资产管理类项目近500个,回收资金40亿元。

2005年以来,按国资委部署,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又先后托管了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经营困难企业。经过多年努力,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圆满完成了对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高新集团的托管任务,成功化解高新张铜危机。2010年2月,中国包装总公司并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2010年12月,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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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发现,虽然托管确实在特定时期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也存在大量僵尸企业长期托管经营却既难以扭转经营困境也难以有效退出的问题。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托管的几十家省属特困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税与职工安置等问题,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3.扶持发展

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对这类具备自我发展脱困的企业来说,所需要的就是为他们止血和输血。

从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扶持国有企业脱困发展的经验看,所谓止血,也就是要想方设法减少僵尸企业的经营压力;包括临时性、适当减免僵尸企业税收,暂缓征缴或适当减免僵尸企业五险一金费用,减免僵尸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僵尸企业各类费用征收;同时,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暂时冻结与企业相关的诉讼与执行,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所谓输血,就是根据企业持续发展需要,继续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抽贷压贷;或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采取债转股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与还本付息压力过大等问题;或者是帮助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渠道筹措发展所需资金;或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研发等提供必要支持,以帮助僵尸企业顺利渡过难关;或者推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深入进行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拖经济改革后腿的状况变得日益明显,11000家国企中有63%的企业亏损。采取措施扶持国有企业发展成为当时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正因为如此,三年脱困的国有企业改革顺应而生。在三年脱困时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国有企业持续发展自我脱困的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新世纪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1994年开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2473家国有企业,到1999年底,已有2016家按《公司

3 法》改为公司制企业,中央管理的94家国有企业有38家进行了改制,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中有257家上市或部分上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普遍加快了步伐,内部的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债转股、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直接促进了企业扭亏脱困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同时,政府积极整顿市场秩序,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改善了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经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1999年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出现了转折性变化,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实现利润达到967亿元,比1998年增长84.2%,创五年来最高水平。1997年底的6599户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到1999年7月末,有3648户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通过自我发展实现了脱困。

4.破产退出

目前看,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第一种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但前提条件是企业股东必须作出企业无债务的承诺。第二种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种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企业经营者“跑路”逃废债务。第四种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自此以来,破产退出成为解决僵尸企业的重要路径之一。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针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问题国家还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破产退出做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具体政策要求。1996年8月,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就国有企业破产退出过程中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了规定。为此,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退出,国务院成立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进行了规范与推进。

4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除了兼并重组之外,确实也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淘汰了一批小企业。自1994年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退出以来,截至2000年底,北京共实施国有企业破产项目122个,涉及企业资产总额约54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约78亿元,职工总数约6.8万人。财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僵尸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全面停止以来,与非公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走上了市场化破产退出道路;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部分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实现了依法破产退出。

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来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通过司法渠道依法退出,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事实上,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实施了破产退出。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每年经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超过300万家,而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仅几千件;近10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一直在下降,2003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以超过12%的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只有1998件,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

在依法破产退出渠道选择上,国有企业稍好于非公企业;在申请破产企业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绝大多数,2003年到2012年全国审结的40483起破产案中,国有企业占55.75%,集体企业占25.67%。

企业退出市场为何不走正规的破产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企业主看来,破产不但“丢面子”,同时还有一种更大的担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会暴露并被追究责任,一些人因此宁可选择“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

另一方面,债权人也不愿接受破产的事实,他们普遍认为,企业如申请破产,资产就会拍卖,所有债权人一哄而上,利益就会受损。而且,破产程序复杂,处理起来时间较长,影响了债权人和企业申请破产退出的积极性。

我国各级政府帮扶解决僵尸企业的主要经验

5 1. 财税止血措施在僵尸企业解困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帮扶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财税优惠措施:如降低困难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暂缓或减免困难企业五险一金费用,暂停或减免困难企业需缴纳的其他税费,允许困难企业扩大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对困难企业员工分流培训给予补贴,将政府投资转变企业资本金。这些减免税费的举措,以及债转股的举措,有利于减少困难企业的资金支出,缓解企业运行资金压力,增强困难企业自我发展脱困能力。

2.职工稳妥安置是政府帮扶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目标

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经济发展,都需要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解决僵尸企业脱困问题,也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以稳定为目标。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僵尸企业脱困过程中,尤其是大型僵尸企业破产退出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

为稳妥安置国有企业脱困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中央层面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地方政府层面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或者是在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退出工作中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

3.银行积极参与是僵尸企业脱困的活力来源

僵尸企业脱困,需要银行提供强力支持。在实践工作中,大量僵尸企业的脱困,其实都是在银行的支持下完成的。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时期,银行对特困国有企业的免息停息以及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对推动优势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特困国有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降低了兼并重组成本,激发了兼并重组动力。

对那些一时遇到困难但发展前景仍好的僵尸企业来说,更是离不开银行的支持。政策层面,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银行不得对虽遇困难但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抽贷压贷;在信贷实践中,不少银行都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自觉或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继续保持了对困难企业的信贷支持。

6 4.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对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必不可少

地方政府在僵尸企业脱困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为僵尸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财税、费用减免支持,而且在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退出的过程中,发挥了必不可少的沟通协调作用。

为推动僵尸企业脱困,实现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成立了困难企业帮扶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僵尸企业脱困工作。他们的工作服务范围不仅涉及为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退出寻找合适的购买方,也包括帮助企业就融资问题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就资产过户、证照办理等手续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

5.应严格认定僵尸企业并加强恶意逃废债行为惩处

首先,必须对困难企业进行严格认定,明确哪些企业可以纳入到政府帮扶的范围。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数量众多,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经营困难的企业都进行帮扶。作为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的前提,就是提出明确标准,对拟列入帮扶范围的困难企业进行认定。在这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各自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其次,必须加强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当前有一些不诚信的民营企业主,在企业陷入资不抵债困境时,选择了“跑路”逃废债务的恶劣做法;也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恶意转移企业资产,做亏企业,然后以依法破产方式,逃废债务。与直接“跑路”相比,后一种方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显得较为隐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美日两国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

1.美国的成功经验

美国经济也遭遇过僵尸企业带来的麻烦。20世纪80年代,美国东方航空公司在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仍获准继续飞行,从而拖垮了美国航空业。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将美国企业再次拖入严重亏损的泥潭。不仅花旗集团、通用汽车公司和美国国际集团等大企业亏损累累的,钢铁业、航空业、零售业大量企业也演变

7 成为僵尸企业。布什政府划拨了巨款拯救岌岌可危的银行和汽车制造企业,奥巴马政府也被迫继续采取拯救措施支撑陷入危机的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挽救就业机会。

但在对陷入经营困境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上,美国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对那些确实扭亏无望的企业,放任其通过破产渠道退出市场,或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再生;而对那些核心业务仍在健康发展,只是融资来源暂时枯竭的僵尸企业实施政府救助。

美国政府及金融部门认为,如果不加区分地支持所有企业,只会使危机进一步加剧,并且降低增长率。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前董事长威廉·伊萨克指出:“如果企业管理不当,缺乏解决问题的合理计划,他们就应该痛下狠手,让它倒闭。”

对那些有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美国政府继续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帮助,或者通过国有化直接提供财政资金予以帮助,同时帮助其进行破产重组。通用汽车是美国政府成功救助的典型案例。

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前,通用汽车就已经连续三年亏损,金融危机更是让通用汽车雪上加霜。为避免整个汽车产业的崩溃,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开始向通用、克莱斯勒和包括美国国际集团在内的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注资。其中,美国政府以495亿美元援助贷款获得通用汽车公司9.12亿股,持股比例相当于60.8%。救助方案原本争议不断,被认为是拿纳税人的钱冒险。但事实证明,这次救助相当成功。2010年,通用汽车公司净利润为47亿美元,实现扭亏为盈;2011年,公司净利润进一步增长到76亿美元。由于政府的救助,美国汽车行业的复苏速度很快,且在金融危机之后,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

美国救助汽车行业之所以成功,得益于严苛的流程,以及企业“造血”功能的重新运转。政府救助企业有先决条件,即这个企业可以救。“可不可以救”判断完全基于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能不能再次激活。通用汽车公司基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提出破产重组,之后企业提交了重组计划,经过专家审核认可后进行了重组,然后才从政府那里拿到了救助资金。

此外,还有一个硬性规定是,一旦企业重组失败面临破产清算,必须偿还政府贷款本息。这就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保证政府在“输血”救助时不会承担过大风险,同时还能再次激活企业“造血”潜力,实现企业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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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的失败教训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股市和楼市暴跌导致银行不良债权激增,日本政府并未及时处理这一问题。银行努力通过追加贷款暂时缓解不良债权问题,使欠债公司免于被迫裁员,帮助企业苟延残喘,但结果是本应退出市场的大量僵尸企业存活下来。

数据显示,至2005年左右,将近30%的基建、房地产、零售、制造业和服务业相关企业都属于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生产效率得不到提高,成为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使日本陷入“失去的二十年”。

当时日本政府并未关闭这些银行、企业或对它们进行资本重组,而是通过提供公开或不公开的担保,以及零星的政府纾困,让这些银行保持着最低限度的运转。日本政府自1993年至2002年的公共投资近90%投入至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毫无进一步发展空间的领域。2002年,日本政府决定设立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机构,救助濒危企业加速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置。

通过建立产业再生机构,日本政府希望可以达到两个政策目标:一是在企业经营恶化的早期帮助其进行重组,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加速恶化,可以强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二是遏制新增银行不良资产,及时处理金融企业的不良债权,减少银行不良资产的累积,有助于恢复金融中介的正常作用。

为规范产业再生机构运行,2003年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产业再生机构法》。政府虽然出动了巨额财政,成立专门处置机构,但并未带来经济的发展。这些“僵尸银行”和“僵尸企业”既无活力,也未倒闭,不但不可能对经济增长形成支持,还不断地占用着社会资源,极大地阻碍了经济增长。

为何银行明知这是个无底洞,还要出手纾困呢?

首先,从政治方面来说,这些僵尸企业带来了大量就业,一旦破产,将导致大量人口失业,这是日本政府不愿看到的,因此对银行施加压力对这些企业进行救助。

9 其次,从银行方面来说,一旦中断救助,这些企业无疑将面临倒闭风险,这将使银行之前的贷款无法收回。这不但影响银行的利润,还将令银行的坏账准备金面临巨大压力。

此外,这还将导致这些企业的其他贷款方纷纷效仿,增加整个经济的下行风险。因此,银行不得不走一步看一步,持续输血这些僵尸企业。

由于日本在“僵尸企业”上犹豫不决,使大量富有活力的企业丧失机会,并最终吞下苦果。因此,如何遏制“僵尸经济”拖累经济增长,防止类似日本十年衰退悲剧重演,成为中国当局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原标题:对“僵尸企业”国内外有哪些处置办法)

权威人士谈处置僵尸企业

七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权威访谈)

——权威人士谈当前经济怎么看怎么干

本报记者 龚 雯 许志峰 王 珂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十三五”开局之年的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如何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正确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做好新一年经济工作?近日,权威人士接受本报独家专访,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了解读和阐释。

一问

如何正确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含义?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有明确的理念,也有清晰的思路,还有具体的任务。要坚定地干、大胆地干、扎实地干、精准地干、决不回头地干

不是实行需求紧缩,供给和需求两手都得抓,但主次要分明,当前要把改善供给结构作为主攻方向

不是搞新的“计划经济”,而是为了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

权威人士: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在有各种解读。从国情出发,我们不妨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一个公式来理解,即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有明确的理念,也有清晰的思路,还有具体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坚定地干、大胆地干、扎实地干、精准地干、决不回头地干。

正确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消除两种误解:

一种误解是,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实行需求紧缩。供给和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互为条件,相互转化,两手都得抓,但主次要分明。当前经济周期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并存,但主要矛盾已转化成结构性问题。因此,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和调整需求结构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改善供给结构作为我们的主攻方向,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当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需要营造稳定的宏观环境,在需求政策上,既不能搞强刺激,也要防止出现顺周期紧缩。

还有一种误解是,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搞新的“计划经济”。恰恰相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矫正以前过多依靠行政配置资源带来的要素配置扭曲。为此,要调整各类扭曲的政策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形势下的完善和深化,决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过去正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不够,政府干预过多,导致市场不能及时出清,引发各种结构性矛盾。比如,一些没效益的“僵尸企业”,有些地方非要硬撑着给贷款、给补贴。

当然,下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盘大棋,也要更好发挥政府这只手的作用。当前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在行政干预上多做“减法”,把“放手”当作最大的“抓手”。同时,“放手”不是“甩手”,政府也要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等基本职责。扩大开放是改革的题中之义,我们要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现在,美欧等发达国家都在吸引我国的投资,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我国的外资多了!

二问

当前为什么要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从“三期叠加”到“新常态”,再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深化认识的过程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后选择的经济治理药方。不论主观上怎么想,都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不抓紧转变,总有一天会走进死胡同

“四降一升”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结构性的。在当前形势下,国民经济不可能通过短期刺激实现V型反弹,可能会经历一个L型增长阶段。解决中长期经济问题,传统的凯恩斯主义药方有局限性,根本之道在于结构性改革

权威人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综合分析世界经济长周期和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智慧,从理论到实践不断探索的结晶。

从“三期叠加”到“新常态”,再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深化认识的过程。2013年,中央认为我国经济进入“三期叠加”阶段,明确了我们对经济形势应该“怎么看”。2014年,中央提出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此作了系统性理论论述,既进一步深化了“怎么看”,又为“怎么干”指明了方向。2015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深化了“怎么看”和“怎么干”的认识,又进一步明确了主攻方向、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理论思考到具体实践,都做了全面阐述,从顶层设计、政策措施直至重点任务,都做出了全链条部署。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大势所趋、形势使然。这是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后,选择的经济治理药方。我国经济正从粗放向集约、从简单分工向复杂分工的高级形态演进,这是客观要求。我们不论主观上怎么想,都不能违背客观规律。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曾经在我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现在再按照过去那种粗放型发展方式来做,不仅国内条件不支持,国际条件也不支持,是不可持续的。不抓紧转变,总有一天会走进死胡同。这一点,一定要认识到位。要发挥我国经济巨大潜能和强大优势,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培育形成新的增长动力。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发展、更高水平发展,这是中等收入国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经的阶段。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问题倒逼、必经关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但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必须破除长期积累的一些结构性、体制性、素质性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近期主要表现为“四降一升”,即经济增速下降、工业品价格下降、实体企业盈利下降、财政收入增幅下降、经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这些问题主要不是周期性的,而是结构性的。比如,如果产能过剩这个结构性矛盾得不到解决,工业品价格就会持续下降,企业效益就不可能提升,经济增长也就难以持续。目前,我国相当多的产能是在世界经济增长黄金期面向外需以及国内高速增长阶段形成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一些产能又有所扩大,在国际市场增长放缓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刺激国内需求难以解决产能过剩问题,这就相当于准备了两桌饭,就来了一桌客人,使劲吃也吃不完。这个问题不仅我们遇到了,其他国家也遇到了。认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说到底,就是要看到在当前全球经济和国内经济形势下,国民经济不可能通过短期刺激实现V型反弹,可能会经历一个L型增长阶段。致力于解决中长期经济问题,传统

12 的凯恩斯主义药方有局限性,根本解决之道在于结构性改革,这是我们不得不采取的重大举措。

三问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各项工作重点应该怎样转变?

以“十个更加注重”为标尺,对不上的事不能再干,对得上的事要加把劲干、创造性地干。化大震为小震,积小胜为大胜

权威人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努力实现十个方面工作重点的转变。这就是:推动经济发展,要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稳定经济增长,要更加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宏观调控,要更加注重引导市场行为和社会心理预期;调整产业结构,要更加注重加减乘除并举;推进城镇化,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核心;促进区域发展,要更加注重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空间均衡;保护生态环境,要更加注重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保障改善民生,要更加注重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精准帮扶;进行资源配置,要更加注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扩大对外开放,要更加注重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

在工作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以“十个更加注重”为标尺,对不上的事不能再干,对得上的事要加把劲干。比如,放水漫灌强刺激、盲目扩建新城区以及强化行政对资源配置的干预等事情不能再干了,投资没回报、产品没市场、环境没改善等项目不能再上了。相反,有利于引导社会心理、化解产能过剩、提升技术水平、加快人口城镇化、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扶贫精准度等事情要使劲地干,创造性地干,拙劲加巧劲地干,努力化大震为小震,积小胜为大胜。

四问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正确把握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思路?

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五大政策支柱”整体融合、有机结合、相互配合,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权威人士:前面说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五大政策支柱”,即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这“五大政策支柱”的具体内容已经公布并得到各方面广泛认可,但如何更加准确地加以把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五大政策支柱”整体融合、有机结合、相互配合,旨在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宏观政策要稳,就是要为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要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但重点和力度有所调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对企业实行减税,并用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的办法弥补收支缺口。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主要体现在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

13 境,降低融资成本,既要防止顺周期紧缩,也绝不要随便放水,而是针对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社会融资总量适度增长。

产业政策要准,就是要按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通过功能性的产业政策加以引导,而不是政府去确定具体项目,或选择把钱投向哪一家企业,具体的投资机会还要由企业家来摸索和把握。实践证明,市场的选择是最有效益的。现在成功的民营企业有哪一家是政府扶持的?都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闯出来的。正所谓“有心栽花花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

微观政策要活,就是要把企业真正当作经济发展的主体,“放水养鱼”,让企业去创造有效供给和开拓消费市场。

改革政策要实,就是要一项一项出台、一项一项督导,让各项具体改革举措落地,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的落实。

社会政策要托底,就是要从思想、资金、物资等方面有充分准备,切实守住民生底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完成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既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也要有立说力行、立竿见影的狠劲

做好“加减乘除”。长期看各项任务都有利于增强发展动力,短期看不同任务之间有“对冲”作用,必须全面推进,并把握好“度”。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让“僵尸”入土为安

病根都是体制问题,都要依靠改革创新来化解

权威人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上我们要着眼于打好持久战,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我们要抓住关键点,致力于打好歼灭战,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完成这“五大重点任务”,既需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也需要有立说力行、立竿见影的狠劲,确保2016年过剩产能和房地产库存减少,企业成本上涨和工业品价格下跌势头得到遏制,有效供给能力有所提高,财政金融风险有所释放。

完成好“五大重点任务”要做好“加减乘除”。“五大重点任务”是一个系统设计,要着力在“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上下功夫。从长期看,各项任务都有利于增强发展动力;从短期看,不同任务之间又具有“对冲”作用。比如,化解房地产库存对增长是明显的“加法”,可以减缓去产能带来的“减法”效应。而去产能又会调整供求关系,防止出现宏观经济通缩效应。因此,“五大重点任务”必须全面推进。当然,落实到一个地区,又会有所侧重,关键在于把握好“度”。当前,做“加法”相对容易理解,做“减法”困难会大一些,但必须做下去。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让

14 “僵尸”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僵尸企业”本来已“死”在那里,就不要再维持了。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这是事物新陈代谢的客观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性原则的要求,要敢于和善于进行这种“创造性创新”。

完成好“五大重点任务”要全面深化改革。“五大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非常多,但病根都是体制问题。无论是处置“僵尸企业”、降低企业成本、化解房地产库存、提升有效供给还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解决的根本办法都得依靠改革创新。比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资金成本,必须减少行政审批,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扩大有效投资补短板,必须改革财税、金融、投融资体制,才能解决“钱从哪里来,投到哪里去”的问题。同时要看到,完成这些重点任务,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创新实践,只有进行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不失时机地进行技术创新,才可能有效推动这次重大的结构性改革。

六问

有人担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冲击,社会能否承受?

阵痛不可避免,但也是值得的。适当的后退是为了更好地前进。只有退够,才能向前

只要处理得当,阵痛不会很大,可以承受。但对于推进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击,切不可大意,具体政策要有序配套、稳妥实施

窗口期不是无休止的,问题不会等我们,机遇更不会等我们。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拖不得、等不起,否则“病情”会越来越严重

权威人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必然会带来一些冲击,而且这些冲击很可能会从经济领域延伸到社会领域。对此,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把握:

阵痛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是值得的。我国处在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地区、行业、企业发展出现明显分化,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不可能皆大欢喜,产业会此消彼长,企业会优胜劣汰,就业会转岗换岗。特别是眼下一些发愁的企业可能会更愁,甚至关门倒闭,引发职工下岗失业、收入降低等。但这种阵痛是一朝分娩的阵痛,是新的生命诞生和充满希望的阵痛,是新陈代谢、是凤凰涅槃,这是值得的!适当的后退是为了更好地前进。只有退够,才能向前。正如老子所言:“明道若昧,进道若退。”拿“僵尸企业”来说,是等着这类企业把行业中的优质企业拖垮,最后一起死,还是快刀斩乱麻,处置这类企业从而腾出必要的市场资源和空间?显然,必须尽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阵痛是可以承受的,但切不可大意。相比上世纪90年代,现在我国的实力相当雄厚,经济发展基本面好,新动力正在强化,新业态不断出现,前景是光明的,经济不会出现断崖式下跌。社会就业形势、财力规模、保障制度有了很大进步,抗风险能力强,只要处理得当,虽有阵痛,但不会很大,不会出现大规

15 模的下岗失业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我们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效益是理解的、支持的,对我们改善发展质量、产品质量、空气质量是充满期待的,这是我们最大的底气。同时,对于推进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击,切不可大意。具体推进的政策要有序配套、稳妥实施。比如,处置“僵尸企业”,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对破产企业尽量实行“安乐死”。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防范引发社会风险。更加细致地做好社会托底工作,比如,个别产能过剩严重的地区会出现职工集中下岗和财政支出困难,要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实施配套措施,认真拿出因应之策。

需要强调的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一个窗口期,但窗口期不是无休止的,问题不会等我们,机遇更不会等我们。今天不以“壮士断腕”的改革促发展,明天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痛苦。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不得不迈过的坎,是不得不闯过的关,这项改革拖不得、等不起,必须加快步伐、加紧推进,避免“病情”越来越严重。

七问

如何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目前对于新常态的认识有三种情况,大家都要照照镜子,认识不到位的要尽快抓提高,思想不适应的要尽快换脑筋

当断不断,必受其乱。要勇于做得罪人的事,否则过得了初一过不了十五,把包袱留给后面,将来会得罪天下老百姓

排除干扰,心无旁骛,学好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牢牢把握几个重大原则,形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合力

权威人士:毫无疑问,这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更要避免投机取巧。我们只有深化认识、下定决心,硬碰硬地干下去,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从目前情况看,对这个大逻辑的认识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认识逐步深入,适应更加主动,引领已经开始。这种情况在不断增加,这是好的。

第二种是认识还不到位,一知半解,适应不太主动,引领基本无为,流于口号化。这种情况还比较普遍。

第三种是很不适应,没有摆脱“速度情结”“换挡焦虑”的思维定势,结果行动上自觉不自觉逆向而行。

大家都要照照镜子,往第一种靠拢,认识不到位的要尽快抓提高,思想不适应的要尽快换脑筋。提高认识后,还要靠扎实的工作和顽强的毅力来完成这个历史责任。当断不断,必受其乱。在推进过程中,要勇于做得罪人的事,否则过得了初一过不了十五,结果延误了窗口期,把包袱留给后面,将来会得罪天下

16 老百姓。1998年我们也面临外需低迷、内需不足、产能过剩的困境,当时顶住压力,纺织业实行大规模限产压锭,才有了后来经济的强劲增长,才有了今天综合国力的持续增强。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排除干扰,心无旁骛,牢牢把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几个重大原则:

一是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任何束缚和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言行都背离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必须坚决反对。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主动研究发展规律,不断推进科学发展,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生产力能否解放好、发展好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对于政府作用,强调“更好发挥”,不是“更多发挥”,要集中精力抓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

三是坚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必须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经验。当前,要注重调动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企业家营造宽松环境,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给他们吃定心丸。要为创新人才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其积极性。对各级干部,要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坚持党纪国法的“高压线”,也要重视正面激励,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那些呕心沥血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总之,我们要学好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形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合力。

国资委:2016年要积极处置“僵尸企业”

1月15日至16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京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5年和“十二五”工作,研究提出“十三五”工作思路,部署2016年工作。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张毅作工作报告,国资委领导张喜武、黄丹华、徐福顺、孟建民、强卫東、王文斌、刘强、阎晓峰等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15年中央企业和各级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努力应对困难和挑战,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开展稳增长工作,利润下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多数企业效益稳定,运行质量稳中有升,对国民经济稳增长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中央企业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2%,上缴国家财政收入同比增长4.7%;二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改革,“1+N”文件体系基本制定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重要改革工作深入推进;三是大力 17 调整布局结构,努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四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针对性有效性;五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积极成效,进一步发挥了党组织政治优势。

会议提出,“十三五”时期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结构性改革为重点,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目标,着力做好创新驱动、结构调整、开放合作、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加强党建六篇大文章,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会议强调,“十三五”时期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和要求:一是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二是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三是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四是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实现“十三五”时期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目标,必须做好六篇大文章,即:通过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动力,通过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通过开放合作扩大发展空间,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发展活力,通过提质增效提升发展水平,通过加强党建为发展提供保障。

会议要求,2016年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努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向做好增量、盘活存量、管理提升要效益。二是积极处置“僵尸企业”,要以攻坚克难、动真碰硬的精神积极推进,做到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挂牌督导、强化问责。三是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加快推进国资委自身改革,加快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加快完善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和历史遗留问题。四是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双创”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机制建设。五是持续推进国际化经营,积极有序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扩大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优化海外市场布局,加强走出去风险防控。六是强化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监督协同性,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七是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在加大,面临的困难和压力前所未有,国有企业正处在爬坡过坎的重要关口,要渡过难关、战胜困难,更需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动员千军万马同心干,特别是要注重调动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为企业家营造宽松环境,用透明的法制环境稳定预期,给他们以定心丸。对创新人才,要调动其积极性,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各级干部,要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坚持党纪国法的“高压线”,也要重视正面激励,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那些呕心沥血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会议强调,做好今年和“十三五”的工作,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五大发展理念”,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要求要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懂弄通,真正领会精神实质,坚决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积极带领广大干部职工齐心戮力,奋力进取,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国家队和主力军的作用。会议还对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资委巡视组组长、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国资委各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18 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原标题: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僵尸企业占用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侵蚀有限的市场空间,是阻碍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病毒。僵尸企业的形成有其复杂原因,僵尸企业的处置自然也不会轻松。激浊扬清,去腐立新,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畏首畏尾,要直面问题,辩证施治,运用多种手段,剥离病变部位,为企业营运输入氧气,为经济增长增添新鲜血液。

——亚夫

■目前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刘兴国

目前我国煤炭、钢铁、有色、矿业、石化等行业僵尸企业数量众多,那些高度资源依赖的地区僵尸企业问题尤为突出。

作为我国优秀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也不在少数;据统计,2012年以来沪深两市有多达266家上市公司扣除非正常损益后连续三年亏损,完全依赖政府补助或出售资产粉饰报表,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左右。这些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僵尸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19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与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就僵尸企业处置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和讨论制定相关政策举措,预计将会尽快出台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并为顺利推进僵尸企业处置设立专项基金。

2016年,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将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之一。事实上,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一直都在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但从实际处置效果看并不理想,在处置进程中常常遭遇重重阻力。深入分析与把握前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新时期顺利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

当前阶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推进优势企业或相对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

首先,僵尸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非常差,对兼并主体来说,兼并难以给企业带来有价值的新资产;尤其是那些本身不占有特定资源的僵尸企业来说,并购的价值更低,更加难以满足兼并主体的并购要求。

其次,作为并购主体,必然希望并购至少能够在某一方面能够给企业创造新价值;如果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不能带来新的有价值的资产或资源,至少希望并购能够在税收筹划方面为企业提供新的空间,能够借助报表合并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或者是能够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但在当前征税制度下,兼并主体力图通过兼并僵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十分有限。

再次,对僵尸企业的兼并相对容易,但后期的整合重组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僵尸企业人员的整合,更是令所有并购主体头疼的难题;长期经营困难的僵尸企业,其人员往往都已经形成了诸多不符合现代生产运营要求的习惯,而且由于长期不能正常上班,积极的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这些老员工可能难以顺利融入并购主体,相反会对并购主体的管理产生负面影响,迫使并购主体管理层不得不耗费更多精力来处理被并购僵尸企业遗留问题,从而降低并购主体的总体管理效果。

最后,正因为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在现实中,并购主体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往往以失败告终,大量并购失败案例的存在,显然进一步削弱了并购主体的并购动力。

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

20 在关注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来自僵尸企业自身的反并购阻力问题。在长期以来的企业调研中,我们均发现,不少僵尸企业自身存在明显的反并购倾向。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总体上看,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僵尸企业管理层的反并购倾向最为明显,绝大多数僵尸企业的反并购阻力主要是来自管理层;在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企业普遍都不愿意被他人兼并,宁肯自己惨淡经营,也不愿意成为别人的子公司;在具有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中,这一来自管理层的反并购阻力更为明显,独立经营意味着具有完整的经营决策权和特定的行政级别,而一旦被并购,不仅会丧失经营自主权,而且会失去长期以来享有的特定行政级别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特定待遇;尤其是那些临近退休的特困国企负责人,其维持独立运营、反对兼并重组的动力最为明显。

其次,一些僵尸企业会遭遇来自员工层面的反并购阻力;对国有僵尸企业来说,员工主要担心的是随着并购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员工身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未来工作的稳定性和待遇的可预期性,正是出于对身份改变的担忧,特困央企员工不愿意被地方国企或民企兼并重组,而特困地方国企员工则不愿被民企兼并;如果是央企兼并地方国企、地方国企兼并民企,来自员工的反兼并阻力要小得多,甚至可能根本就不会遭遇反兼并阻力;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担心并购后企业搬迁从而影响到自己工作的便利性,特困民企的员工也会表现出明显的反并购倾向。

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

国外处置僵尸企业,尤其是那些长期严重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经营困难企业,更多是借助司法机制,帮助僵尸企业依法破产退出。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众舆论,似乎仍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企业真正通过破产退出的数量十分有限。导致我国僵尸企业难以借助破产实现顺利退出的原因,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阻碍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渠道实现退出;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企业破产法》,但在企业破产流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没有真正全面解决,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企业破产后,原有企业人员如何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这无疑构成了企业破产退出的严重羁绊。

第二,以银行为代表的僵尸企业债权方,并不愿意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银行往往是那些僵尸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尤其是对那些大型僵尸企业来说,其负债基本上都是来自银行,这些僵尸企业一旦破产退出,银行负债将彻底失去回收的可能性,出于维持哪怕是一丝渺茫的负债回收希望,以及避免不良贷款问题在自己任内暴露的需要,债权银行并不希望僵

21 尸企业通过破产进行退出,为了维持僵尸企业的继续生存,部分债权银行甚至不惜继续为原本已经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继续提供融资,以临时性解决其持续运行问题。

第三,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是阻止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最直接干预者,是企业能否破产退出的决定性力量;对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可能根本就不希望看到企业破产退出现象的发生,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地区生产总值的减少、财政收入的下降、区域产业结构的改变、就业压力的上升、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维持僵尸企业的持续经营,而不是推动企业破产退出,甚至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与信贷,以避免因为司法与信贷行为导致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第四,依法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繁琐冗长。据调查,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破产程度,通常需要两三年时间。这一漫长的审理与执行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债权人通过司法渠道申请僵尸企业破产的动机。司法程序的漫长,主要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本身情况往往非常复杂,法院申请难度大,审理结束后执行起来也不容易,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其难度更大。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中发现有三难:一是资产状况混乱,许多企业的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无法证明账上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破产债权较多,追收难;多数破产国有企业的对外债权均占全部资产的70%以上,数额巨大,少则百万,多则达千万元之多,而且均为不良债权,很难追收。三是职工安置标准不明,资金来源少,保障难。

职工安置是破产审判中的一大难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多数是停产多年或是经过转制后留下的老企业,有关职工安置的标准尚不明确,存在不少争议。此外,破产企业的抵触情绪与不配合,人为拖延了司法审判的进行。实践中常有破产企业人员恶意转移隐瞒资产、不如实申报债权债务的行为,以及存在不按时向法院提供财务账簿等行为。

第五,由于存在“僵而不死”的寻租空间,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退出尤为困难。在当前IPO制度及并购重组炒作热潮的推动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壳价值,一些具有较好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的企业由于短期内难以自己通过直接IPO上市,往往转向寻求借助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来完成上市;这时候,那些长期亏损却又能够借助现行退市制度不健全而占据上市资源的企业,也就成了那些急于上市企业的并购首选目标:付出相对较低的并购成本,就能够快速实现上市。

正是基于特困上市公司这一特殊的壳资源价值,其退出变得尤为困难。一方面企业自身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退市,不断寻找并购重组机会,并借助并购重组进行股价炒作;另一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形象价值,以及壳资源价值,地方政府更加不愿意推动特困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出。实践中甚至存在滥用破产重整制度安排的现象,为帮助特困上市公司保壳资源,

22 某些地方政府往往联手法院强迫债权人同意特困上市公司进行性破产重整,以债务豁免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从而恢复上市,进而寻求并购重组机会,把原本根本不值钱的壳卖一个好价钱。

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

从企业自身角度说,自救脱困应该是僵尸企业的首选策略;但事实上,我国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往往难以自救脱困。总体上看,我国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可能有两种不同路径:其一是由于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陷入经营困境,其二是由于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快速陷入经营困境。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陷入经营困境,企业都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自救脱困。

首先,僵尸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能力差。对那些因为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逐步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主动调整产品结构是实现脱困的唯一选择。但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产品之所以缺乏竞争力,往往都是因为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期望僵尸企业自身通过创新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并不现实;受资金匮乏影响,僵尸企业也难以借助技术引进来实现产品结构调整。而且,调整产品结构往往需要同时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对缺乏资金的僵尸企业来说,如何筹措生产线改造资金显然是一个大难题。

其次,僵尸企业通过整体或部分变卖资产进行自救的方式也不一定可行。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不少企业都会考虑通过整体或部分出售资产的方式来摆脱困境,但在实践操作中,除了前述阻碍性因素外,还有一些因素也会影响到企业资产的变现。即使是买者愿买、卖者愿卖,而且资产质量也不错,僵尸企业也不见得就能够顺利实现资产的出售。尤其是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独立处置企业资产的权限,程序繁琐的资产评估与审批,可能往往会导致僵尸企业丧失资产变现的最佳时间点,甚至可能会变相劝退并购重组意向方。这种因国资转让审核时间过长而导致重组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再次,对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自救同样十分困难。因融资过度导致资金链突然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其资产基本上都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只要有其中某一家银行启动诉讼保全程序,其他银行也会马上跟进,企业必将全面陷入困境。这一时期的企业,应该是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融资的能力,指望通过新融资来缓解经营困境几无可能。当然,如果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也许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从而实现自救脱困,但在宏观经济整体都不景气、企业之间应收账款普遍严重拖欠的情况下,这一操作空间可能也比较有限。

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

僵尸企业脱困问题应该说已经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并且在如何帮助僵尸企业脱困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部分举措确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23 帮扶僵尸企业的成效无疑值得肯定,但也不应忽视当前僵尸企业帮扶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想要帮扶僵尸企业的愿望肯定都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正确结果。

当前政府及金融机构的部分帮扶措施的着力点存在偏差,一些救助举措往往都是致力于临时性地解决某一特定问题。如当前政府出台的一些稳岗补贴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企业经营压力,减少了困难企业的人员裁减规模,短期内实现了社会就业的稳定;但从长期看并不利于困难企业降低成本压力、提高劳动产出效率。稳岗措施如果不与其他举措相配合,他只会延缓企业裁员或破产退出时间,而不会对重新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产生积极影响。不加区别地为困难企业办理转贷续贷甚至增加新贷款,可以在短时间内继续维持无活力、无前景企业的生产运营,但在吞噬完大量金融资源后,一旦信贷支持无以为继,这些僵尸企业依然会走上破产倒闭的归宿。

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

调查中发现,目前在各地仍存在部分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无法依法注销,被迫在名义上继续存续。这类企业往往都是因陷入经营困境而被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托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如广物控股所长期托管的一些严重亏损但长期无任何经营活动的中小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本来应该依法破产,然后进行注销。但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欠税问题,以及难以厘清的债权债务问题,尽管托管方一直努力采取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处理,但往往难以满足公司注销的法律要求,无法完整提供公司注销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导致被迫勉强继续维持这些被长期托管、无实质性存在价值与意义的僵尸企业继续在名义上存活运行。

这些被托管的僵尸企业往往在被托管之前已经欠缴巨额应纳税款,再加上长期累积下来的欠税滞纳金,及时变现了被托管企业的全部资产、土地,往往也无法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这导致托管方也不愿意去主动清缴这些长期托管企业的历史欠税问题,从而采取放任这些企业继续存续。工商注销所要求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申明,对托管方来说也是一个不愿去碰触的难题,因为基于历史原因,托管方可能确实难以厘清这些被托管企业的历史债权债务;而一旦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的申明,在被托管企业依法注销后,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托管方需要承担合法债权的偿还责任,这对托管方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对托管方来说,在无法厘清被托管企业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不去主动推动这些毫无存续价值的被托管企业的依法注销,可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重点,一直都是针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民营经济所占比重小,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程度也远不如现在;那一时期的

24 僵尸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帮扶政策,无一例外都是指向国有企业脱困,国家所出台的企业脱困政策文件,都明确指明是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数量,已经占了全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近2000万户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不足15万户。

从数量上看,目前陷入经营困境的民营企业数量,要远远大于国有企业;政府帮扶僵尸企业的工作重点,不应该继续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所确立的国有企业身上。

总体上看,造成当前政府僵尸企业帮扶工作重点继续停留在国有企业身上,并且在事实上形成僵尸企业帮扶工作在所有制之间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意识形态上我们仍然高度强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与脊梁,因而导致各级政府更多关注国有经济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民营经济在发展中所遭遇问题的关注与解决。

二是出于对民营经济产生于市场经济并应该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的简单化认知,导致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下意识地忽略了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府适当进行帮扶的必要性。

三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职工身份属性的差异,导致国有企业职工更倾向于依赖政府帮助进行妥善安置,而民营企业职工更多倾向自谋出路,从而决定了地方政府被迫选择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特困国有企业的帮扶以妥善处置其职工安置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企业联合会)

夏平:“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

2015年末,为了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要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僵尸企业”退出,促进企业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回升。要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但目前国际和国内对僵尸企业并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僵尸企业的退出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 25 处理不好将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根据长期金融工作实践,我们对僵尸企业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僵尸企业退出的利弊,进而提出差别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对策和政策建议。

一、僵尸企业的衡量标准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就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冯飞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僵尸企业给出的量化指标是: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3年为负数。

结合金融实践经验,为便于僵尸企业的识别和界定,我们认为:僵尸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业:(1)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2)生产经营活动已基本处于停顿或停止状态,且恢复生产经营无望的企业。(3)实际资产负债率高于100%,已资不抵债的企业;(4)虽勉强维持经营,但现金流枯竭,无法全额偿付到期债务本息。

二、处置僵尸企业的利弊分析

在“新常态”下中国“三期叠加(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过程中,随着中国经济增速将至25年来最低,尤其是产能过剩行业的债务压力进一步加大,许多企业利润和现金流持续下滑,逐步进入“旁氏融资”,即企业的收益不仅不能覆盖债务本金,甚至不能覆盖债务利息。是选择让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阵痛”,还是选择“僵而不死”的“长痛”,不仅是经济学难题,也是社会学难题。

(一)救助僵尸企业的“利”——短期内维护地方稳定

一是僵尸企业通常为制造业,吸纳当地就业较多,一旦倒闭可能使当地失业率上升,产生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僵尸企业通常存在大量关联关系、互保关系、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一旦倒闭对地方经济、金融环境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三是僵尸企业过去是地方纳 26 税大户,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地方政府出于对企业家的感激和道义而救助僵尸企业。

(二)救助僵尸企业的“弊”——长期看加重资源错配

一是僵尸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资源,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门和企业流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错配,影响社会总供给。二是对僵尸企业的救助会导致企业信用意识降低,并使原本讲诚信的企业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破坏了金融诚信体系。三是僵尸企业的大量积聚,将加大中国经济的债务泡沫,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并使中国经济抵达“明斯基时刻”(指在信贷周期或者商业周期中,资产价格的大幅下跌)。

我们认为:权衡利弊,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不利于“市场出清”,不仅阻碍了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风险。通过差别化方式坚决、积极地处置僵尸企业,尽最大努力减少“阵痛”,既是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也是实现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核心。

三、差别化处置僵尸企业的策略选择

(一)对于短期面临流动性危机、但长期有望扭亏的企业,可通过适当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和长期资金供给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度过难关

一是地方政府可通过设立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用于帮助发展基础好、主营业务稳定,因履行对外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或因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行业及龙头企业生产影响较大的企业,帮助其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避免因转贷导致资金链断裂,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二是支持企业引入发债、保险、租赁等中长期债权资金,或通过风投、创投等风险投资机构和各类产业基金等增加股权资金投入,有条件的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对银行“间接融资”的依赖,解决企业 27 发展面临的资金瓶颈。三是地方政府介入,帮助清理企业间应收账款(俗称“三角债”),或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帮助企业压缩库存,盘活存量资金。

(二)对于企业虽扭亏无望,但有形或无形资产仍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一是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破产重整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地方政府积极配合企业协调解决跨地区兼并遇到的地区间分配问题,减少因地区间经济竞争而导致的兼并重组障碍,如:在财税分配方面,可以尝试企业兼并重组后仍维持原纳税渠道不变;探索建立跨地区并购的税收分成、产值分开统计制度,从而弱化地方政府阻碍跨地区兼并重组的动机。二是重视企业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鼓励企业实施“减量重组”。抓住兼并重组机遇加快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从而真正达到压缩过剩产能的目标。三是地方政府减少行政干预,避免出现以税收优惠、低价土地或提供政府担保等方式促成企业兼并重组的非理性行为,否则所谓“兼并重组”很可能导致新一轮非理性产能扩张。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审计与监督,防止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四是银行在财税及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设计、主导或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全过程,自主决定“借新还旧”、“延期偿还”、“降低利率”和“并购重组”贷款政策,积极盘活存量信贷资金,全力提升新增信贷资金运用效率。

(三)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关闭破产方式予以“出清”

通过破产实现优胜劣汰,将实施破产保护视为宽容市场竞争失败者以推动创新的重要手段,并加快坏账认定与核销,将稀缺的各类资源要素从僵尸企业中释放出来,用于市场再配置。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对中央政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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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退出补偿机制。在我国当前各项社会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僵尸企业退出势必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应建立退出补偿基金或救助基金。建议可以采取两个模式:一是自上而下式,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也可以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也即由政府来承担一部分企业退出后的社会责任;二是自下而上式,借鉴日本产业发展经验,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以行业为单位设立“企业退出补偿基金”或“救助基金”,由协会内企业共同出资对退出企业进行退出补偿。补偿资金应严格用于失业人员的拖欠工资支付、社会统筹支付、失业救济、买断工龄、再就业指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等方面。

2.推进要素市场改革。一是加强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一套包括产权界定、产权流转、产权保护的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对国资委掌握的企业资产、银证保部门掌握的国有金融资产以及国土部门掌握的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进行现代产权改革,还应将改革范围扩大至生态环境领域,这对于有效治理污染型僵尸企业意义重大。二是推动要素价格改革。逐渐放开政府对资源性要素的价格管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竞争取得资源,使资源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加强对地方政府低价甚至免费转让生产要素行为的监控管理,并对已存在的生产要素价格扭曲行为进行纠正,如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水、电费差价等。三是推进金融市场改革。重点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银行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作用,逐步让市场来进行金融资源配置。

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议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和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大财政投入与转移支付的力度,并积极拓展社保基金、福利彩票等其他筹资渠道,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供给。三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变社会保障体系重城市轻农村的局面,扩大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确保惠及农民工等农村弱势群体。

(二)对地方政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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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统一协调的企业兼并重组机制和服务体系。打造企业产权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让各类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向各类社会资本公开转让股权或引进增量投资,通过完善资产交易模式,支持企业将不良资产与优质资产打包重组和转让,构建良好的市场流通机制及平台,以及资产重组企业的股权转让和价值发现平台。

2.提高地方政府产业定位、产业选择能力。科学制定符合当地资源禀赋、比较优势和产业基础,同时顺应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地方各类资源和政策的配套支持。

3.建立企业退出的地方社会托底政策。完善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转岗职工技能培训,给予下岗职工必要的创业支持,使得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再就业或创业。

(三)对司法、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建议

1.完善相关环境保护立法,并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尽快明晰公民的公共环境权益,借鉴国际经验立法设定有关碳排放权、排污权的法律权益,并制定支持公民就健康、经济损失等向污染责任企业追索赔偿的法律条款,落实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部分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监管以保护污染型僵尸企业的行为。

2.继续完善《破产法》,将破产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一是要增强法院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确保企业破产程序在法制框架下进行。二是要确认行政权在企业破产中的界限,将政府行政干预也纳入法制监管范围,从而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三是积极探索和扩大现有破产法律的适用性,既要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破产的“普通程序”,又要有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简易程序”,还要有适用于极少数情况下的“特别程序”。四是为保障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还应加快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五是借鉴成熟市 30 场经济国家经验,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破产民营企业家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跑路”极端情形,给予企业家再次创业的机会。

3.规范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程序。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的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处置时给予优先办理,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电力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征收欠缴的税款和电费,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往往使法院破产审理和资产重整重组困难重重。

4.促进休眠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340.73万户,但约三成未实际营业。除了新登记的企业,以往的企业中也存在着未实际营业的大量僵尸企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预防和制止失信行为,不但要实行“三证合一”的“快入”,还要引导僵尸企业有序“快出”。依托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更新企业名录信息,依法吊销注销休眠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要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对银行的建议

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防止信贷资源错配。根据不同类型企业,银行信贷政策应该区别对待:对于仍然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能够进行产业整合的企业,采取包括定向开展并购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于落后产能、违规产能企业及高污染型企业,要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差别化信贷政策顺利实施的首要条件是提高银行的信息收集能力和识别能力,银行应该借助大数据手段,在对企业所属行业的现状、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后,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营销渠道、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全方位的考察),对企业信贷申请作出科学决策。(作者系江苏银行董事长夏平)

原标题:“僵尸企业”如何处置成难题

31近年,一些地方出现占据厂房、土地却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僵尸企业”。专家认为,应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多措并举,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名为企业实为“僵尸”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340.73万户,但约三成未实际营业。

不只是新登记企业,随着经济增速进入调整期,在一些产能过剩行业中,高负债、低效率企业处境越来越艰难,多地出现陷入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

目前,各方对“僵尸企业”还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却不能产生效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认为,“僵尸企业”的存在,闲置了要素资源,扭曲了市场信号,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设。

“僵尸企业”出现有多方面原因。一些原有的所谓传统优势行业长期在“低小散”徘徊,升级遇到“天花板”,导致僵尸企业所占比重较大。与此同时,市场需求、企业决策、相关政策、发展环境等也是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比如,由于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企业调整升级跟不上市场变化陷入僵局,企业决策不够科学、投资失误,导致资不抵债。

处置面临多重困难

“僵尸企业”制约产业发展升级,影响区域经济稳定增长。然而,当下处置“僵尸企业”存在多方困难。

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对那些永远也无法恢复的“僵尸企业”,用输血的办法来维持,徒然耗费了国家的财富,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政府手里的资源应该放到那些有回报的企业,然后用其回报来解决“僵尸企业”倒闭带来的问题。

从法院司法实践看,当前企业破产、“僵尸企业”处置有“三难”:

一是破产启动难。“有些老板,在企业遇到困难后,不知道、不愿意走破产程序,而是铤而走险„跑路‟。”齐奇说。更为重要的是,不少地方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有损地方形象,对一些“僵尸企业”给予保护措施。

32 二是破产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利益协调等,需要协调的事情较多,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成立了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协调事项不到位,影响了政府和司法各自职能的发挥。

三是审理难。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的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处置时给予优先办理,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电力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征收欠缴的税款和电费,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往往使法院的破产审理和资产的重整重组困难重重。

多措并举促其有序退出

专家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重点通过司法程序盘活存量资产,政府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盘活资源,引导经济转型升级。

专家建议,各地应构建统一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特别要从现行的企业税费政策、银行不良资产核销政策、融资政策、工商登记政策、信用记录政策上,就如何有利于司法程序中对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的帮扶,有利于对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资产加快处置,进行协同研究调整,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市场变化、负债过高、资金紧缺、产能落后等方面是主要问题。要针对不同的“僵尸企业”梳理出各自的主要问题,抓住重点、分类化解。应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并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引导地方产业升级结合起来,防止风险递延,以优胜劣汰引导经济健康发展。

五大路径解决“僵尸企业”清退难题

上周,国务院层面首度就亏损企业问题提出定性、定量、定标准、定时的措施,特别是到2017年末的时间表确定,具有重大意义。

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同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确定的2016年改革工作总体思路指出,要“突出问题导向,突出精准发力,突出完善制度,突出督察落实,把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点改革任务抓在手上,主动出击,贴身紧逼”。解决国有亏损企业“去产能”问题,便

33 是这样“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点改革任务”。这是供给侧改革思路在国企领域的重大部署。

前不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把“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作为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四大关键点之首,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提法。这不仅为化解过剩产能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下一步攻克这一难题提供了方向。最近要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必然对2016年的“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进行新的部署。

形势明确告诉我们,供给侧改革突破口是要对“僵尸”企业实行清退。时间紧、任务重,必须主动出击,贴身紧逼。这中间有几个问题要弄明白:

“去产能”的标准有六条。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是四条。第五条长期亏损的,明确是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的产能过剩企业,最后一条是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

结合三个重要会议精神,去产能、清退“僵尸企业”可以总结为五大路径:一是从解决“僵尸企业”入手,关停并转,用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方式加快清理退出;二是剥离出来,重组合并,重新配置资源;三是用“腾笼换鸟”的思路去换产品、换技术,换新的运营方式,提供有效供给;四是扩大出口,开辟新的市场,从需求端加快去产能;五是加快产能输出,在供给端消化产能。

行业企业该如何实行这五大路径?首先要做到的是明确思路,下定决心。过剩产能必须消化,需求侧管理认为市场无法出清,因此需要采用政策刺激的方式来恢复需求,以需求扩张去迎合现有产能;而供给侧管理则认为市场可以通过价格调整等方式来自动出清,通过价格、产能整合、淘汰等方式来清理过剩产能,而“过剩”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显然,“面多了和水,水多了加面”的做法应该终结了。过去那些低端附加值以及能源消耗的企业会加速退出市场,特别是一些没有核心竞争力和先进技术的“僵尸企业”,过去靠政策扶持和银行贷款存活,在新的条件下不会获得政策支持,必须退出市场,这是不能有任何犹豫的。国企改革长期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固化存量、优化增量”,使得将劣质资产长期留在存续企业内。如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还以“固化存量、优化增量”思路继续下去,就可能使会“僵尸企业”长期“死而不僵”。

其次,是明确目标。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对供给侧改革的表述看,企业盈利水平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核心指标。提升企业效率,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恢复产业活力,是化解过剩产能、产业优化重组的重要目标。钢铁、煤炭、铁矿石、有色金属、水泥、玻璃、石油、石化,约有80%的亏损企业都集中在这些行业,改革任务很重。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 34 常务会议提出另一个目标,是促进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我们也不能忽视。

再次是讲究方法。供给侧改革要善于抓两头,一头抓创新发展,在增量上下功夫,加快形成新动能;一头是清理退出,在存量上下功夫,加快增进旧动能。产能过剩企业面太大了,不要轻言淘汰,更不能刮“破产风”,正确的做法是改造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为什么要加上一条“腾笼换鸟”?我们说处理“僵尸企业”,并不是说把“僵尸企业”都消灭,重要的是消灭品种,有了新品种,不排除“借尸还魂”的可能。目前消费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态势,轻工业利润在上升,重工业利润在下降。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轻工业领域,国企多集中在资源产业,集中在重化工业,国企的思想观念要转变,要从“避轻就重”回到“避重就轻”。

再之,是增强信心。当前,多个行业、多个地区的产能过剩正引起各方的担忧,它可能引发通缩、失业、经济动力不足等一系列风险。一些决策者对去产能闻之色变,认为去产能就是简单的“破”,因此等待观望状态非常严重。我们要明白,去产能也可以是“立”,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有效缓解去产能的阵痛,同时重塑企业活力。当然, 2016年、2017年是一个阵痛期,短期内宏观经济指标和就业数据下行,地方税费收入下降,但后三年经济增长就会稳定些,可望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还要强调的是,要将国企改革与供给侧改革结合起来。国有企业是供给侧改革的主体。供给侧结构调整的四个层次恰恰也是国企改革中“三个一批”的任务,即“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两项改革,并行不悖,相互促进。实际上,国企改革主要还是解决产权问题,国企改革指导文件很清楚的表述,未来要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放开,放松管制等。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内部要把增强企业活力放在突出位置,外部要着力营造扶商、安商、惠商的良好市场环境,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因此,国企改革总体上就是制度供给的问题,制度调整是结构调整的根本动力。

调供给结构,谁来调?最后,要说的是组织实施问题。当前,要特别重视完成三个转化,一是理论动力如何转化为实践动力,二是上层动力如何转化为中层动力,三是政府动力如何转化为企业动力。

要做到三个转化,首先需要提供制度供给,需要政府放权。上层动力如何转化为中层动力,使得中央意图转变为政府部门、中央企业的行动,需要压力转换机制。有些政府官员和企业口头上是一套,行动上却千方百计为旧产业和“僵尸企业”跑关系、立项目、找资金。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挤占了本可用于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的稀缺资源,这必然危害供给改革的健康持续发展。

35 (作者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原标题:人民财评:五大路径解决“僵尸企业”清退难题)

原标题:人民财评:五大路径解决“僵尸企业”清退难题

上周,国务院层面首度就亏损企业问题提出定性、定量、定标准、定时的措施,特别是到2017年末的时间表确定,具有重大意义。

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同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确定的2016年改革工作总体思路指出,要“突出问题导向,突出精准发力,突出完善制度,突出督察落实,把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点改革任务抓在手上,主动出击,贴身紧逼”。解决国有亏损企业“去产能”问题,便是这样“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点改革任务”。这是供给侧改革思路在国企领域的重大部署。

前不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把“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作为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四大关键点之首,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提法。这不仅为化解过剩产能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下一步攻克这一难题提供了方向。最近要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必然对2016年的“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进行新的部署。

形势明确告诉我们,供给侧改革突破口是要对“僵尸”企业实行清退。时间紧、任务重,必须主动出击,贴身紧逼。这中间有几个问题要弄明白: “去产能”的标准有六条。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是四条。第五条长期亏损的,明确是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的产能过剩企业,最后一条是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

结合三个重要会议精神,去产能、清退“僵尸企业”可以总结为五大路径:一是从解决“僵尸企业”入手,关停并转,用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方式加快清理退出;二是剥离出来,重组合并,重新配置资源;三是用“腾笼换鸟”的思路去换产品、换技术,换新的运营方式,提供有效供给;四是扩大出口,开辟新的市场,从需求端加快去产能;五是加快产能输出,在供给端消化产能。

36 行业企业该如何实行这五大路径?首先要做到的是明确思路,下定决心。过剩产能必须消化,需求侧管理认为市场无法出清,因此需要采用政策刺激的方式来恢复需求,以需求扩张去迎合现有产能;而供给侧管理则认为市场可以通过价格调整等方式来自动出清,通过价格、产能整合、淘汰等方式来清理过剩产能,而“过剩”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显然,“面多了和水,水多了加面”的做法应该终结了。过去那些低端附加值以及能源消耗的企业会加速退出市场,特别是一些没有核心竞争力和先进技术的“僵尸企业”,过去靠政策扶持和银行贷款存活,在新的条件下不会获得政策支持,必须退出市场,这是不能有任何犹豫的。国企改革长期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固化存量、优化增量”,使得将劣质资产长期留在存续企业内。如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还以“固化存量、优化增量”思路继续下去,就可能使会“僵尸企业”长期“死而不僵”。

其次,是明确目标。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对供给侧改革的表述看,企业盈利水平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核心指标。提升企业效率,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恢复产业活力,是化解过剩产能、产业优化重组的重要目标。钢铁、煤炭、铁矿石、有色金属、水泥、玻璃、石油、石化,约有80%的亏损企业都集中在这些行业,改革任务很重。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另一个目标,是促进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我们也不能忽视。

再次是讲究方法。供给侧改革要善于抓两头,一头抓创新发展,在增量上下功夫,加快形成新动能;一头是清理退出,在存量上下功夫,加快增进旧动能。产能过剩企业面太大了,不要轻言淘汰,更不能刮“破产风”,正确的做法是改造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为什么要加上一条“腾笼换鸟”?我们说处理“僵尸企业”,并不是说把“僵尸企业”都消灭,重要的是消灭品种,有了新品种,不排除“借尸还魂”的可能。目前消费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态势,轻工业利润在上升,重工业利润在下降。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轻工业领域,国企多集中在资源产业,集中在重化工业,国企的思想观念要转变,要从“避轻就重”回到“避重就轻”。

再之,是增强信心。当前,多个行业、多个地区的产能过剩正引起各方的担忧,它可能引发通缩、失业、经济动力不足等一系列风险。一些决策者对去产能闻之色变,认为去产能就是简单的“破”,因此等待观望状态非常严重。我们要明白,去产能也可以是“立”,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有效缓解去产能的阵痛,同时重塑企业活力。当然, 2016年、2017年是一个阵痛期,短期内宏观经济指标和就业数据下行,地方税费收入下降,但后三年经济增长就会稳定些,可望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还要强调的是,要将国企改革与供给侧改革结合起来。国有企业是供给侧改革的主体。供给侧结构调整的四个层次恰恰也是国企改革中“三个一批”的任务,即“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两项改革,并行不悖,相互促进。实际上,国企改革主要还是解决产权问题,国企改革指导文件很清楚的表述,未来要实现政企分开、政资

37 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放开,放松管制等。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内部要把增强企业活力放在突出位置,外部要着力营造扶商、安商、惠商的良好市场环境,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因此,国企改革总体上就是制度供给的问题,制度调整是结构调整的根本动力。

僵尸企业的成因以及该怎样处置

太阳底下无新事。对于中国目前正在热议的 “淘汰僵尸企业”问题而言,这句话再确切不过。

2015年下半年以来,“淘汰僵尸企业”的说法一再被包括最高层在内的各级政府官员提及。

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时提出,要“抓紧处置‘僵尸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宏观经济运行改善。

10月8日至10日,中央财办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在广东考察时也提出,目前化解过剩产能的一项重要途径就是“加快淘汰‘僵尸’企业”。

对于中国而言,这一幕并不陌生。十几年前,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债台高筑,却依旧吸附在体制上恋恋不去。“照此发展下去,国有经济将全面溃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回忆说。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动出击,打响了国企三年脱困之战,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困难国企退出。结果是,5000多家扭亏无望的国企退出,上千万职工安置。

自此,国有企业得以轻装上阵,并迎来了长达10年的黄金发展周期。

与十几年前相比,中国目前的“僵尸企业”的数量要少得多。但是,其危害依旧不容小视。经济学者马光远认为,“僵尸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系统性风险的雷区和集中引爆点。

然而,尽管决策层几次表态,但从企业观察报记者多方了解到的情况表明,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对此的态度并不积极。无论所有制成分如何,对于那些依靠政府、银行输血而勉强续命的“僵尸企业”而言,退出似乎是他们最不愿意面对的出路。

“都在熬。”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明知扭亏无望,这些企业还在等待,等待下一任接棒,等待周期变化,等待对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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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企业的长期存在,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肿瘤。而“僵尸国企”则为国有经济的做大做强带来了实质性的压力。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企利润连续几个月下滑,与“僵尸国企”有直接关联。

现在,站在新的历史关口的中国,呼唤一场新的“僵尸企业”淘汰战。多位专家表示,对于由行政干预导致的“僵尸企业”问题,不排除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解决的可能。

“僵尸企业”是人为制造的怪胎国企是重灾区

所谓“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冯飞的说法,“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

对于上市企业,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给出了更加具体的指标,“那些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3年为负数的上市公司可以称为标准的僵尸企业。”有媒体报道称,照此标准,沪深两市的“僵尸企业”多达266家,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10%。

“僵尸企业”的产生,有着诸多客观因素。冯飞认为,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部分企业难以适应新形势;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经营压力巨大都是重要因素。

但更重要的是,一些市场之外的人为因素导致了“僵尸企业”的大量出现。最主要的就是部分地方政府出于保就业、保稳定的考虑,干扰企业正常破产退出。

以重庆钢铁为例,其2012年至2014年分别获得各项补贴为20亿元、400万元、9.23亿元,同期利润分别为9900万元、-24.99亿元、0.51亿元。按照重庆钢铁发布的公告,其2015年前三季度亏损为32亿元,原因包括价格低迷、债务成本,以及未获得财政补贴。

这并不是孤例。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前述266家上市公司共获得政府补助达356亿元。此外,他们还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高达2500亿元。

然而,这些输血手段并未能给企业带来强大的竞争力。

以云天化为例,其2013年增发募资137.48亿元,而2014年就亏损25.83亿元。

李锦分析说,在“僵尸企业”中,国企的数量并不多,但却占据了亏损总额的70%左右,“因为国企的体量都比较大。”同时,“僵尸企业”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水泥、石油石化等过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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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评价说,一些地方政府有一部分钱,在淘汰过剩产能时投入资金,支持企业改造、维持、疏解过剩产能,培植了不少该死没死的“僵尸企业”,同时加剧了产能过剩的局面。

浙江法院调研发现,当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部分地方领导认为,本地企业破产有损形象,往往会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问题和包袱留给了下一任领导。

政府主动扶植的同时,企业自身的意愿也是“僵尸企业”大量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专家分析说,部分企业抓住政府追求GDP、稳定、就业的心理,同时强调企业是城市名片、历史贡献较大,对地方政府进行道德绑架。这种心态在老国企中尤为突出。

李锦也认为,“熬”是目前当事企业的普遍态度,“有的希望熬到下一任,有的希望熬到下一个周期,还有的希望对手先倒下去。几乎没有一家愿意主动退出的。”

银行也是加剧这一局面的重要因素。

公司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然而,企业观察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银行明知一些企业资不抵债,仍然愿意继续发放贷款,而寄望于其出资人甚至国资委偿还贷款。

这种心态把银行也捆绑在了“僵尸企业”的战车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1863亿元,不良贷款率1.59%,连续15个季度持续上升。

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当事企业、银行,造成“僵尸企业”大量出现并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市场意识、法律意识的缺乏。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方晋表示,“至今还有不少人躺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旧梦中不愿醒来。”

“僵尸企业”危害大 淘汰战将成供给侧改革突破口

“僵尸企业”的存在,曾经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上世纪末,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彼时国企的亏损面高达40%,不少企业无法发放工资、退休金,群体性事件频发。因此才有了后来的国企三年脱困。

目前,“僵尸企业”的数量和影响远不如当年,然而,其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危害已不容小觑。

工信部副部长冯飞说,“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阻碍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风险。他表示,“僵尸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本、能源、劳动力等资源,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门流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可以说,“僵尸企业”不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就不能根本化解,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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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大量资金被“僵尸企业”占据,一些银行为降低风险,全面收紧了贷款。一些真正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企业观察报记在福建多地调研发现,因为“僵尸企业”众多,部分银行的坏账接近80%。冯飞认为,任此局面发展,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僵尸企业”的另一危害在于,其为国企的形象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经过多年发展,不少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然而,由于“僵尸国企”的长期存在,导致了国内外对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质疑。也有人据此得出了国企效率低下等结论。

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10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利润大幅下降,导致1-10月国企利润降幅从1-9月的-8.2%迅速扩大至-9.8%。其中,石化、石油和建材等行业实现利润同比降幅较大;钢铁、煤炭和有色行业继续亏损。与“僵尸国企”的行业分布基本吻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国企改革要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最终成效要体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显然,“僵尸国企”无力实现这样的目标。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认为,在这一轮改革中,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能否按照市场化的方式退出,能否依法破产,或清算,或重整,不再由政府托底、买单,关乎国企改革的成败。

李锦建议,无论是热议多时的国企改革,还是中央刚刚布局的供给侧改革,都应该把解决“僵尸国企”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可以说,这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经济学者马光远也认为,“僵尸企业”所在的行业大多是产能过剩行业,基本属于比较低端的制造业领域。“就此而言,下决心清理‘僵尸企业’,既是中国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中国经济‘供给端’的真正升级”。

作为世界工厂,中国制造业产值连续5年世界第一,不少产品产量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在高端装备领域、精密仪器领域,中国距离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还很大。

以机器人产业为例,中国机器人产业联盟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市场共销售工业机器人5.7万台,较上年增长55%,约占全球销量的四分之一,连续两年成为全球第一大工业机器人市场。然而,芯片、网络、光电核心零部件等70%以上要依赖进口,国内很多机器人企业做的是机壳、风扇、键盘,以及组装。

李锦表示,新的产业发展需要时间,更需要资源和公平。只有把这些闲置多年的资源盘活,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加快社会创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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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不等于消灭 关键在于调动执行层积极性

尽管“僵尸企业”存在的危害不难预测。但是,实际上这几年“僵尸企业”的数量有增无减。究其原因,李锦认为,关键在于上边的动力和一线的压力,都没有很好地传递到执行层。“风险大、动力小,当然没有人愿意做。”

“僵尸企业”如何退出,中国人在上世纪末已经探索出了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解以及兼并重组等。同时积累了一系列经验教训。比如邵宁就总结称,企业关闭破产时应该“无情破产、有情操作”,要统筹各方面利益,需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

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李锦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腾笼换鸟,即原有的员工、企业不大动,但要进入全新的产业领域,实现转型升级。“这是最理想的,也是最难的。”

周放生则认为,依法破产,也不失为一条好的解决手段。他举例说,地处西北戈壁的“中核钛白”作为一家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两年ST之后,通过企业改制,实现了股权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为企业赢得了再生机会。

工信部副部长冯飞提出,处置“僵尸企业”要多重组、少破产,并确保社会稳定。但李锦对此表示,如果没有好的政策,大多数“僵尸企业”并不具备吸引其他企业重组的优势。

尽管办法不少,但是,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当事企业,对于淘汰“僵尸企业”还存在不少顾虑。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影响地方就业、稳定和GDP方面,以及地方财力不足。

在总结国企三年脱困改革经验时,邵宁表示,改革都是逼出来的。“当不改革的风险大于改革风险的时候,改革就是必然的选择”。

“实质还是紧迫感不够,没有被逼到墙角。”李锦表示,上世纪末的改革中,各项风险要比现在大,各项条件要比现在差,但是中央有了明确要求,任务还是如期完成了,尽管还存在不少问题。他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吸取历史经验,定下明确时间表,制定路线图。“问题越拖越大,应该下定决心,斩断一些人的幻想。”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最高层的支持。仍以三年脱困为例,邵宁曾提出,最高层的重视,使得国企改革从部门工作上升到一把手工程,为改革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很多便利。

对于之前淘汰国企过程中行政手段介入过多的评价,邵宁认为,行政力量导致的问题用行政力量解决是一副对症的良药。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方晋也认为,如果问题是由政府行政干预造成的,那么解决也要靠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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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样的工作已经开始。

11月12日,工信部发布通报,对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等14家车企暂停车辆生产资质,并启动“退市”机制。这些企业因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连续两年销量为零或极少,被业内称为“僵尸车企”。

另有专家建议,在政绩考核时应该更加人性化,充分考虑到淘汰僵尸企业因素,不让官员因清退、重组僵尸企业而造成的短期GDP下滑、失业人数增加而失分。

中国当务之急是处置僵尸企业

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让“僵尸”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僵尸企业”本来已“死”在那里,就不要再维持了。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性原则的要求。

中国当务之急是处置僵尸企业

产能过剩,僵尸企业,房地产库存……列出当前在中国凸显的经济问题的话,过去几年发生了投资泡沫是毫无疑问的。它在整个中国的资产负债表上积累了巨额的没有效率且名不副实的“资产”,如果对此认真地做“减损评估”,就需列入巨大的亏损。而且为投资举债,但无法以其收益偿付的“负债”也就是“潜在性不良债务”了。整个中国的资产负债表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一旦发生这个问题,国家经济的反应哪里都一样,就是有望能活下的企业们为了修复受损的资产负债表,拼命地压缩投资和负债(去杠杆),并且无望的僵尸企业们被宣布“资不抵债”之前只能企图“借新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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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来讲,一旦发生这个问题,用债券收益量的“长期利息率”呈现“山”型涨跌(看图标)。

此图标暗示的坏消息是什么?“去杠杆”和其所带来的经济低增长将至少持续5到10年。这里越能忍住低成长所带来的痛苦,摆脱痛苦的时期就会来得越快。但反过来,格外重视“维稳”的中国应该不太拿手忍住大痛。中国长期利息率在2014年1月份达到了高峰,虽然已经过了2年,但前面还应该有5年以上的“低增长之路”得走。

那么有没有好消息呢?虽然前段时间干了投资泡沫,悔之晚矣,但之后中国的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思路较明晰并正确,比如,“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等。

当前最关键的课题是不让资产负债表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所谓“资产负债表危机(balance-sheetcrisis)”。从这个角度来评估,中央自首次提倡“新常态”的2014年第二季度起,避免”强刺激“,容忍经济成长减速的态度很明确。它在2016年1月4日人民 44 日报的“权威访谈”中更加明晰了“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坚定地干、大胆地干、扎实地干、精准地干、决不回头地干。”

就“供给侧改革”而言,有“几家欢乐几家愁”的状况。就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课题上,中国已经表现得很好,尤其在移动通信有关的服务业已领先于日本。但就国企改革,整顿过剩产业,处置僵尸企业等课题而言,虽然中央的思路很正确,它在上述“权威访谈”里也这样提及。

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让“僵尸”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僵尸企业”本来已“死”在那里,就不要再维持了。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这是事物新陈代谢的客观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性原则的要求,要敢于和善于进行这种“创造性创新。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多重组、少破产的做法的真假仍需看其行。

中国朋友们!后泡沫期的低成长是蛮痛苦的,尤其与前段时期的高成长相比,有好大的“落差”感。并且最近有几个全球经济动荡,在中国也有股市暴跌,汇市不稳定等事件,有时你们过于悲观,但你们政府的思路从全球标准来判断也是对的,只要朝着这个方向奋斗下去,天不会塌下来。

(本文作者介绍:日本著名经济评论家,曾任职日本经济产业省20余年,原日本驻华大使馆经济参赞、东亚CAPITAL总裁、中日架桥基金创建人。)

45 处置僵尸企业更要发挥市场力量

不论是基于国资改革,还是立足于清退僵尸企业,应构建一套开放式市场逻辑秩序,让已无市场再生能力的僵尸企业真正退出经济舞台,让只是暂时休克的企业,通过真正市场化并购重组。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处置僵尸企业将坚持分类处置,积极地推动兼并重组一批、强化管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及技术改造提升一批。

这是李克强总理一个多月前三次表态要加大清退僵尸企业力度后,国资委等就清退僵尸企业开出的实施药方,为此,国企优化重组势将成为供给侧改革的一项艰巨而关键的环节。

当前要清退僵尸企业,首先需明确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鉴于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业界将其界定为僵尸企业的不成文标准。若如此标准定义僵尸企业,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可能只有破产处理这一选项了,因为持续三年亏损和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不论是国企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都将既无市场生存能力,又是政策约束的落后产能,何况这样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持续亏损三年不一定就是劣质资产,结构调整方向在技术大变迁时代不是一个很好认定的范围。

其实,在国企改革已转向以国有资本监管为主的理念下,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应该交付给市场。以国有资本监管为主,并准备设立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平台等改革新思路,实际已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了开放式视角,如转向国有资本监管将不再焦虑于具体国企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是通过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资源配置,让市场去识别和并购重组国有资产。

为此,不论是基于国资改革,还是立足于清退僵尸企业,应在坚持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开放式市场逻辑秩序,让已无市场再生能力的僵尸企业退出经济舞台,让暂时休克的企业,通过市场化并购重组,焕发活力,尽量避免依据相关部门的主观认定来评判。

构建开放式市场逻辑秩序,就需政府提供并完善透明性担保和防护型保障等公共服务和产品,为国资改革,尤其是僵尸企业的清退工作清扫路障。毕竟,对僵尸企业的清退会导致人、财、物的重新配置,必将会引发职工失业风险,容易给“除僵工程”增压,影响其进程。

然而,若因担心职工失业风险而放慢“除僵工程”进度和力度,不仅影响经济转型升级进程,而且对职工也将是不利的。因为若对僵尸企业的关停并转主要是为规避职工的失业

46 风险,那么这样只是将职工的失业风险虚置起来,而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并不利于劳动力的市场化再配置。

职工失业风险的担忧,恰源自当前政府理应提供的透明性担保和防护型保障等公共服务不到位。因此,推动“除僵工程”的必要条件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这方面可借鉴1997年政府在处理轻化工业产能过剩的经验,即在重拳清退落后产能的同时,推进了社保、住房等相关领域改革,有力地护航了当时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僵尸企业如同一台吞钱的机器,抑或为经济体系中的败血细胞,唯有基于开放式市场逻辑秩序进行破产清算,才能为经济转型扫清路障,防范僵尸企业与正在兴起的“双创”争夺经济金融资源

僵尸企业

一、僵尸企业的概念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僵尸企业已经没有盈利,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按照市场规律,本应退出市场,但由于获得政府和放贷者的“输血”而“僵而不死”。

二、僵尸企业的提出历程

2015年3月20日 国家工商总局考察期间 李克强总理指出不仅要降低创业门槛,让企业生出来,还要避免形成“僵尸企业”,要扶持它们,他们活下来、活的更好。 2015年9月14日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吹风会 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表示,要清退一批国有企业,对“僵尸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要加大处置力度。 2015年9月18日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国企改革要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抓紧处置“僵尸”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015年10月8-10日 广东调研期间 中央财办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要加大淘汰僵尸企业力度,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2015年11月4日和1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克强提出“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大力挖潜增效。” 2015年12月3日 经济工作专家座谈会 李克强重申,要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僵尸企业”退出,促进企业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回升。要更大力度加快传统行 业改造升级,选择部分重点行业,用好技术、安全、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政府引导和金融支持,尊重市场规律,推动兼并重组,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僵尸企业”退出,促进企业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回升。 2015年12月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克强主持召开的提出,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 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

47 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2015年12月11日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指出,未来两年将通过加快资源优化 配置,推动央企集团层面和行业板块兼并重组,减少重复投资。逐步退出低效领域,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等措施促进中央企业提质增效。

2015年12月24日 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强调2016年要重点做好八方面 工作,其中包括分业施策调整存量,抓紧制定实施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方案,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引导“僵尸企业”平稳退出,积极推进破局性、战略性兼并重组。 2016年1月12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 2016年相关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将围绕深化改革、提 质增效、处置“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国资监管、强化监督、推进“双创”等七个方面全面部署。其中,处置“僵尸企业”是重中之重。

三、僵尸企业与落后产能的关系

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都将资源配置在低效部门,应该退出市场。落后产能的突出特点是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质量低下、安全生产无保障。“僵尸企业”的突出特点是竞争力低下,既有工艺技术设备落后的原因,也有管理落后、债务沉重、社会包袱重等原因。 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属于落后的产能,要坚决予以淘汰,或者通过国家给予相应的引导政策,逐步退出市场;不属于落后产能的,或者通过剥离、改进管理、债务重组、减轻包袱等措施提升效率,获得“重生”。

四、僵尸企业的成因

僵尸企业的成因可分为两段,一段令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另一段助其继续幸存的原因。 4.1 令僵尸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 1 计划经济和战备经济的遗留问题 在计划经济、战备经济时期兴建的许多企业,并非按市场经济要求配置资源,潜藏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沦为僵尸企业的基因。在后来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这些企业一部分成功转型,一部分被市场淘汰,但仍有一部分企业或因经济过热,市场需求旺盛;或因政府优惠和救助;或因市场经济初期容易寻租,便于野蛮生长等原因得以幸存。而目前经济下行、市场环境变化,这些企业各种问题陆续暴露,最后陷入困境。

2 经济过热催生的产能过剩 目前僵尸企业多属产能过剩行业,而产能过剩的原因,一是政府片面追求高速增长、过度依赖投资的发展模式。高投资刺激部分产业盲目扩张,最终导致严重产能过剩;二是在GDP至上和土地财政推动下,房地产业的畸形增长,拉动了相关产业的产能扩张。三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不是以效益而是以规模作为发展目标,在“做大”的冲动下盲目扩张。四是各级政府以政治压力、行政指令和政策鼓励推动治下的企业投资建厂、大干快上。加上狂热的招商引资,不但导致传统行业产能过剩,一些所谓“新兴产业”产能也恶性膨胀。

48 3 经营环境剧烈变化近年中国企业饱受经营环境大起大落的冲击,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出口需求难有起色;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跌,对国内相关产业竞争力冲击严重;劳动力、土地、环保、汇率、物流等各种要素成本显著上升,或由过去的被人为压低逐步市场化,以上外部条件变化多方位推高了企业成本;许多企业由于扩张过快,经营管理没跟上,在经济下行条件下,最终陷入困境。

4 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速度太快,泡沫严重。许多企业盲目跟风,投机炒作,希望牟取暴利。随着泡沫破裂,一些企业投机失败,将企业拖入困境。

4.2 助僵死企业继续幸存的原因

陷入困境、失去生存能力的企业,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退出市场,但政府、银行、集团“老大哥”、资本市场基于各种考虑,继续对其“输血”,导致僵尸企业累积,堰塞成患。 1 政府 各级政府为了就业和社会稳定、为了地方经济和财政、为了当期政绩和责任,从局部和短期利益出发,以补贴避免企业破产。导致市场恶性竞争,行业经营环境恶化,政府“包袱”也越来越重。 2 银行 银行被“僵尸企业”绑架,对明知难以偿债的企业,只能通过技术手段让其借新还旧、维持经营,也不能让其破产、导致不良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坏账。 3 资本市场 许多上市的僵尸企业,借助甚至制造所谓“重组”题材,在股市上圈钱维持自身资金链不致断裂。部分僵尸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占用旗下上市公司资金,维持自身生存。还有部分僵尸企业,通过“卖壳”,获取大量收益。

对“僵尸企业”国内外有哪些处置办法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并购重组,这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

托管经营,这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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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发展,这是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的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

破产退出,目前对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一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二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跑路”逃废债务;四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措施

1.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对并购主体来说,通过低成本的并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对僵尸企业来说,通过并入并购主体成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解决原来的经营困难问题。

2015年前三季度,306家上市央企及其旗下子公司中出现亏损的达67家,占比约为21%。在国企改革大背景下,并购重组已成为助力国企摆脱亏损困境的一剂良方。针对煤炭行业的整体性困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指出,要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总结和推广一些地区行业有效的经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对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以推动解决煤炭行业僵尸企业问题。

调研中发现,通过并购重组手段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在各地都有广泛运用,而且地方政府也在推动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僵尸企业方面采取了诸多配套举措,以降低并购重组的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推动并购主体加快并购重组进程。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组是通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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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是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来源之一 钢铁、煤炭、平板玻璃、水泥、电解铝、船舶、石化、光伏、风电等基础性行业 并不是没有用的企业

有大量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能保有大量的工作机会,稳定市场 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往往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因此,这些企业只能以半死不活的状态维持下去,造成资金大量滞留,市场不良竞争,经济失活,及各种资源的浪费

主要问题在于产能过剩,需求不足

在保证市场稳定的情况下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 从金融的角度来说

一是允许银行将有关贷款一次性剥离给“坏账银行”,集中债权和债务方便重组或破产清算。二是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并购重组,让市场机制在企业定价与并购重组机会上发挥决定作用,用流动资金代替僵化资金

三是赋予银行适当经营灵活性,制定专门适用于“借新还旧”和“并购重组”的贷款政策,积极盘活存量信贷资金

推荐第3篇: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一)

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央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07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二)

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任主报告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任点评和发言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研究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倩,以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研究机构的学者共同参与研讨。

何帆教授研究团队的主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研究僵尸企业,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以及解决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如让各省拿出一个去僵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

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僵尸企业,认为讨论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须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僵尸企业的制定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该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式。

都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僵尸企业的治理。都教授认为如果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判断成很严重,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进。应采取保护工人,不保护岗位的原则来解决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业,可能还是要把目光放的更宽一点。对员工的安置问题,他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分享经济可能是下一个淘宝式的就业发动机;二是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高波总经理建议由国家部委牵头成立高级别巡视组,摸清现有僵尸企业和即将成为僵尸企业的数量及产能,立即停止求助、补贴及银行贷款,对各类钢铁企业压缩产能的奖补一视同仁,优先解决从业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

陶然教授认为去产能的过程中有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真正的国退民进,而现在的很多做法是国进民退,包括压产能,把民营压掉,保国企。

樊轶侠研究员提出去产能的目标,不能全国性的划一个杠杆,总体的思路是央企一套指标,地方按照自己的大致标准,给一定的自主权。政府要提供间接的去产能补助。除了直接的补贴,还有融资支持,在税收优惠方面更能体现间接的支持。

推荐第4篇: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概括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了《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的智库报告。本文系国发院反腐败与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年度报告。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经济改革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战略和主要抓手。供给侧改革的关键,就是加快淘汰僵尸企业。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僵尸企业课题组使用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1998-2015年上市公司数据库,对中国僵尸企业进行了全面研究。

首先,人大国发院报告提出了新的识别僵尸企业的方法。如果一个企业在当年和前一年都被FN-CHK方法识别为僵尸企业(即企业获得的贷款利息率低于正常的市场最低利息率),那么该企业在当年就是僵尸企业。相对于官方标准和学界流行的CHK标准,这一方法能够较好地减少僵尸企业识别过程中的“漏网之鱼”,又可以减少“误伤”。

其次,本报告描述了中国工业部门僵尸企业的全貌。(1)分年份来看,2000-2013年,中国工业部门的僵尸企业比例最高时(2000年)大约30%,此后呈下降趋势,并在2004年之后保持稳定。2005-2013年的工业部门僵尸企业比例大约为7.51%。这说明中国僵尸企业的问题是在逐渐缓解的。(2)分行业来看,利用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我们发现: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是:钢铁(51.43%)、房地产(44.53%)、建筑装饰(31.76%)、商业贸易(28.89%)和综合类(21.95%);僵尸企业比例最低的五个行业是:银行(0.00%)、传媒(4.12%)、非银金融(4.65%)、计算机(5.23%)和休闲服务(5.88%)。(3)分地区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南部地区僵尸企业比例比较低,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僵尸企业比例较高。(4)分所有制来看,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民营企业和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相近,且远低于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5)分规模来看,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僵尸企业比例最高,但由于基数比较小,大部分僵尸企业还是小型企业。(6)分年龄来看,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僵尸企业的比例越来越高。成立1-5年的企业中,只有约3%的企业是僵尸企业;而在成立超过三十年的“老”企业中,约有23%的企业都是僵尸企业。

再次,我们梳理了导致僵尸企业的五个主要原因。(1)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政企合谋。为了政绩和维稳,地方政府不断给濒临破产的僵尸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输血”,或者给非僵尸企业施加就业压力和产量扩张压力,然后再通过补贴和贷款来维持其局面。这使得本来不是僵尸的企业变成了“僵尸”、已经是“僵尸”的企业更加难以清理。我们发现,如果一个企业获得了更多补贴、或者冗员更多、或者是国企,那么成为僵尸企业的概率就更高。(2)地方政府之间和国企之间的恶性竞争。一旦国家将某个行业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地方政府就一拥而上支持这个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在该行业出现大量僵尸企业之后,地方政府又纷纷提供优惠政策和补贴来支持当地企业,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扶持”来“挤垮”其他地区的企业。许多政府部门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兼并、“以大吃小”,甚至在行业救助时直接规定只救助一定数量的大企业,这直接造成了企业间“竞相做大”的囚徒困境。(3)大规模刺激的后遗症。2008年11月,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压力,中国政府推出了投资总量约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然而,四万亿投资计划在一些行业引起了过度投资、盲目扩张,埋下了产生僵尸企业的隐患。(4)外部需求冲击。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需求减少,使得出口依赖型行业和企业在短时间内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订单不足、商品滞销、资金周转困难、投资方撤资,许多原本发展良好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甚至沦为僵尸企业。(5)银行的信贷歧视。2008年以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利润率在波动中下降,但负债率却逐年增高;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利润率一直比较稳定,但负债率却有所下降。虽然国有和集体企业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但却更容易获得贷款;虽然民营企业盈利能力非常稳定,但却更难获得贷款。

最后,我们提出了减少僵尸企业的五条政策建议。第一,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尤其是慎用产业政策。地方政府要减少对企业运行的干预,不要利用行政力量去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不要给辖区内企业施加超出其负担能力的就业压力和财税压力,不要给缺乏效率、生存无望的僵尸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或迫使银行发放贷款。第二,完善国资委对国企的考核指标,全面理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要警惕最后的结果是国企光是“做大”而没有真正“做强”和“做优”。如果国企一味做大,必然陷入产能扩张的囚徒困境,必然导致更多产能过剩,从而产生更多僵尸企业。第三,强化银行的预算硬化。一是要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管,二是要减少地方政府对辖区内银行的行政干预,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银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第四,多渠道化解过剩产能,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分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网。可以考虑将过剩的钢铁、水泥、玻璃等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中央政府或者帮扶的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代为支付。第五,加快国企改革步伐,关键是明确国企定位。进一步对国企进行分类改革,明确哪类国企要承担政治和社会功能,哪类国企是纯粹的市场化企业。对于前者,限制数量,当做特殊企业来对待;对于后者,加强市场化考核,鼓励做强做优。

推荐第5篇:国资委摸底僵尸企业(推荐)

国资委摸底僵尸企业:总数超2000家 资产3万亿

2016年11月20日00:25 经济观察报

日前,经济观察报获悉,国资委已经全面梳理出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

刚刚进行了兼并重组的一家资源性央企,已经向国资委上报了22家待处理僵尸企业。与该企业进行了兼并重组的相关央企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对于两家企业兼并重组前就存在的僵尸企业,目前正在共同商议处置措施。

在上述央企人士看来,目前乃至明年处置僵尸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有三点: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资产瓶颈。

资金瓶颈欲解

涉及的3万亿资产,真正处置起来并不容易。

一家矿产央企人士表示,以自己所在企业为例,在资本金上,自己所在企业是转型而来,资本金非常少。今年以来,在供给侧改革中需要去产能的企业,需要清理的僵尸企业,大多数经营极度困难,面临债务问题、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困难等多重现实难题,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需要更加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更加到位的资金支持。

另外一家煤炭央企的打算是,推进子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改革,从而推进困难企业减亏脱困,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下一步将认真研究总部定位、部门设置,拟定方案,择机推进集团总部、子分公司“瘦身”,严格控制煤矿、电厂、车间等用工人数。

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除了“人”的问题,另一个挑战便是债务问题。

前述矿产央企人士透露,集团内部在处置僵尸企业前达成的共识是,自己所在的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强周期行业,但绝不是夕阳产业,现在处置僵尸企业,剥离相关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是为了更好地轻装上阵,等待下一个可期待周期的到来。未来几年,考虑到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行业产能出清周期较长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预计集团会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进入最为艰难的时刻。该人士还表示,自己所在企业正在完善相关的债务重组方案,但是目前来看,还需要更加具体的政策支持,希望上层能给企业提供更多可参考的细项操作建议。

这家矿产性央企的着力点之一便是破产企业的后续处理上,这家央企希望能让僵尸企业顺利进入正规的破产渠道。不过,推进也不容易。该央企内部人士表示,集团下属的一家地方僵尸企业,便不愿意进入司法渠道,剥离起来困难重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袁东明认为,解决此类企业的问题需要远近结合。近期,建议各地尽快摸排统计本地区内停产超过1年且复产无望的企业数量,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地方国土、劳动、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同配合,集中处理一批停产企业破产。远期,应逐步完善土地、债务、职工安置、企业破产等方面的制度,提升行政能力,提高市场效率。

去产能初见成效

被率先纳入供给侧改革中的钢铁和煤炭行业,去产能已初见成效。经济观察报从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已经化解钢铁过剩产能483万吨,完成率达到67.2%,分流安置职工2.5万人,完成率达到91%;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642万吨,完成率达到83%,分流安置职工2.6万人,完成率达到69.9%。

其实,一些央企能够较好完成去产能及人员分流安置的目标,原因之一在于早有规划。前述煤炭央企下属子公司从2013年起,就开始为减员增效做铺垫,该煤炭央企内部统计显示,集团的用工总量已经由2013年初的4万多人减少到了目前的3万人左右,累计减员超万人。

为了核减现有用工,上述煤炭央企“彻底清理了管理和技术岗位劳务工”。目前,这项工作还在逐步推进中,截至目前,这家煤炭央企已经通过清理管理和技术岗位劳务工实现减员314人。同时,这家央企还在绩效考核层面发力。比如试用期考核的标准更加严苛,按照企业自己的说法,“不合格人员予以辞退,不胜任工作岗位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或辞退”。

另据了解,目前,各地和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按照验收办法开展去产能完成情况的验收工作,有的地区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结合各地验收工作进展,国家层面的抽查工作已经陆续展开。

在国家发改委看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企业效益明显好转,行业发展状况改善,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市场供需总体平衡。

推荐第6篇:加速“僵尸企业”改革调研报告

加速“僵尸企业”改革调研报告

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质量第

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解决深层次矛盾、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国资布局、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等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系列任务,必须集中精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着力解决好四个问题,加速改革破题。

打造一池活水,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根据2017年9月出台的《湖南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僵尸企业”具体标准为:一是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二是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持续亏损、资金匮乏是“僵尸企业”的共性,“僵尸企业”本身无法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要解开这个“死结”,建议省级层面打造一个改革专项资金池,从全省省属国企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进入资金池,从国有资本金预算收入、财政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进资金池,所有进出资金在资金池内滚动,可化解僵尸企业处置和改革遗留问题处理中短期资金供给不足和后期资产处置延滞的矛盾。

畅通一个通道,解决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是处置“僵尸企业”的首要任务,也是评价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职工安置应畅通多个分流渠道,可以考虑股权转让人随业走吸纳消化一批,转业转岗分流安置一批,内部退养一批,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一批。这四种渠道,影响面最大的是第四种,最难确定的是国有身份正式工补偿金标准。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代表大会难以通过,综合考虑补偿公平性与平衡性问题,可以综合考量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等合理确定基准。同时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构建“保底线、可流动、再就业”于一体的企业退出保障体系,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会稳定底线;加快社保制度改革,解决事业社保与企业社保转换补差等问题,免除职工后顾之忧;提供更多就业培训,创造更多再就业机会。

构建一套机制,解决遗留问题怎么办的问题。“僵尸企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产物,身上背负的旧账斩不断、理还乱。对不良债务问题,应以市场办法处置为主,加强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沟通协调,通过同一银行不同分(子)公司债务打包、统一谈判、集中处置等多种形式实现债务重组,防范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有效减轻债务负担,为改革脱困创造有利条件。对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核实的拖欠职工集资款、工资、社保等,纳入改革改制成本费用由财政统筹解决。对无效、低效资产处置问题,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允许系统内企业土地按原划拨地性质归集,并设置“绿色”通道,在上缴部分土地出让金后一并完成办理变性手续,给予有关财税减免优惠政策,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解剖一只“麻雀”,解决试点怎么抓的问题。“僵尸企业”处置牵涉职工安置、社保统筹、离退休待遇、国有资产处置等多个复杂问题,这些实际上都是国企深化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首先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问题,选出1至2家“僵尸企业”进行处置试点,认真解剖“麻雀”,搞明白到底是一些什么问题需要解决,并集中资金、集中政策,边解剖边完善政策和机制,把试点企业处置到位。“麻雀”解剖后,制定全省“僵尸企业”清理退出1+N政策体系,整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全省全面铺开这项工作。然后再解决个案问题,“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制定处置方案,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数量等信息建立全省“僵尸企业”数据库。鼓励非国有企业资本通过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有“僵尸企业”的重组。

推荐第7篇: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探索

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探索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僵尸企业”本身已不符合市场需求,虽身已死,但遇“血”则动,如继续输血供氧,必拖累银行、拖垮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社会稳定的“绊脚石”。2015年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了“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淘汰一批“旧动能”,对“僵尸企业”狠下刀子。然而现实中,一批“僵尸企业”毫无效益,却占用大量土地、能源、资本、劳动力等资源,甚至扰乱市场秩序;一些基层政府还在以扶持当地产业、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无端消耗着本应支持新兴产业和创业创新企业的政策和要素资源。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结构改革的需要、政策调整的机遇,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可谓时不我待,势在必行。

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

目前,江都区已初步形成以机械电子、汽车及零部件、船舶特钢等产业为主导的工业体系,但空间布局不合理、产能过剩严重、发展同质化等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建设用地指标紧缺与土地利用粗放、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与耕地保护压力之间的矛盾并存,项目建设“增量不足”与“存量不优”的问题亟待解决。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虽转型艰难,但已在路上。

严峻的形势倒逼转型。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一部分企业失去正常的造血功能,经营乏力,举步维艰,或半死不活,度日如年,或苟延残喘,病入膏肓,形成了事实上的“僵尸企业”。比较典型的,如:丁伙镇的扬州中材,400亩宝贵的土地抛荒多年,12万平方米的厂房白白浪费;宜陵镇的碧波环保,100亩土地、4万平方米厂房闲置;仙女镇的希林光源占地50多亩,停产已2年;江都开发区的同昌电子,占地150亩,已资不抵债。还有一批小型船企,占着长江、内河岸线等稀缺资源,却长期“僵而不死”。另一方面,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面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机遇充满发展信心和创业热情,但受用地制约而力不从心。如中环塑业有在手订单3亿元,由于发展空间受限,被迫放弃部分订单;麦香人家总部2012年落户江都后,在扬州市布点20多家直营店,年销售近亿元,解决就业500多人,但受制于规划、用地,产能无法释放,近期被迫放弃4000多万元的订单。僵死的存量不出清盘活,优质的增量难焕发活力。在江都区十二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江都区提出了把盘活闲置资源作为2016年度重点工作的思路,标志着妥处“僵尸企业”,腾出并盘活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已在全区上下达成共识。

积极的行动盘活存量。近年来,针对出现的“僵尸企业”,以及撤乡并镇、农民进城、单位合并后而产生的“睡眠土地”,江都区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2012年以来,江都区已两度获评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2015年,江都区对全区工业集中区1168宗工业企业用地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盘活存量土地1200亩。同时,试点工业用地20年的弹性出让制度,重点解决土地出让年限与企业生命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当年,新华社、人民网等8家中央、省级媒体集中报道了江都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做法,也表明江都区节地增效、内涵发展的土地利用方式已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有益的尝试初现成效。江都区始终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处置“僵尸企业”。近年来,先后引进了江淮汽车、中海工业、中船防务等战略投资者,重组盘活了女神汽车、江都造船、科进船业等一批“僵尸企业”,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应。近期,“僵尸”多年的企业扬州中材进入破产程序,为通过司法途径处置“僵尸企业”开辟了新的路径。这些举措对于缓解企业压力,盘活存量资源,力促转型升级,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更为江都区在更大范围内处置“僵尸企业”积累了宝贵经验。

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

目前,县域层面的“僵尸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资不抵债,主要标志是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二是生产停顿,主要标志是企业申请暂停用电容量;三是经营停滞,主要标志是半年以上未交增值税。在这些“僵尸企业”中,有的发展方向不明,市场定位不准,上马之时,往往已濒临倒闭之日;有的也曾独领风骚、风光一时,甚至一度是所在地财税支柱和就业的“蓄水池”,但时过境迁,由于无法与市场同频共振,于是乎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大起大落。明道若昧,进道若退,是等着“僵尸企业”尸位素餐,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还是快刀斩乱麻,腾出必要的市场资源和空间,显而易见。但在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认清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难点所在:

一是启动难。目前,“僵尸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还很少,一些企业主更愿“跑路”,而很少依靠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加上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上的偏颇,认为企业破产不光彩,有损政府形象,甚至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僵尸企业”问题和包袱留给下任领导。

二是协调难。“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很多。有的基层政府虽有心撮合,但由于职责不明,协调事项不到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公信力。有的基层领导还存在“怕”“等”“拖”的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亟待改观。

三是甄别难。中央层面虽提出了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僵尸企业”进行清理的要求,但没有对“僵尸企业”差异化处置的甄别机制,容易错杀一些陷入周期性困难的优势产能或地方特色产能。

四是审理难。《企业破产法》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执行中,存在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慢等问题。比如,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税收、电力等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分配的时候给予优先办理。但实践中,税务、电力等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大大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另外,属地责任和司法程序对接机制的缺失,也导致基层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往往忽视《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留下了后遗症,不仅增加了后续司法程序推进的难度,而且容易使法院的破产审理和资产重组陷入困境。

妥处僵尸企业的建议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比的是胆识,拼的是决心。一方面,要尊重市场规律,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推进“僵尸企业”重组;另一方面,要杜绝上级下了淘汰令、打了退出牌,而实际中变换花样,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

明确思路,下定决心。“十三五”期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意味着过去那种“面多了和水,水多了加面”的做法即将终结。建议依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按照“一业一策”、“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原则,拟出一个处置“僵尸企业”的路线图、退出机制以及权威认定标准,用好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要素保障、金融税收、价格杠杆等“组合拳谱”,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全局性风险的高度,对“僵尸企业”或重组,或改进,或淘汰。

多措并举,抓好“两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围绕供给侧改革,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建议抓好两头。一头抓新动能发展生成。抢抓“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长江经济带”、“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的政策机遇,延长传统产业链、拓宽产业宽度、增加产品种类,着力推动新兴产业、新型业态的生成和发展。一头抓旧动能退出改造。加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缺能力”问题研究,出台“僵尸企业”处置指导性意见,注重分类指导,注重因业、因地、因企制宜,加快“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着力“消化一批、整合一批、转移一批、淘汰一批”,着力推进“腾笼换鸟”,着力发掘新品种,消灭旧品种,不断提升传统产业优胜劣汰、创新提升和自我修复功能。2016年,特别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以处置“僵尸企业”为契机,加快淘汰一批沿江地区的“两高一剩”企业。

调查摸底,谋定后动。建议企业方面:重点排查涉及产能过剩、盲目扩张、负债率高或企业主户籍、资金移居国(境)外的企业,全面摸清欠薪、欠税、欠费企业风险状况,做到家底清、权属清、债务清。对确无帮扶价值的企业,要下决心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置。要重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搁置争议,共利共赢。建议用地方面:鼓励挖潜,由基层政府组织专班专人,对各类低效用地、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排查、分类登记、逐块分析,深入推进“僵尸企业”、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同时,对可整合利用、挖潜增效的地块,及时收储,营造起“严管地”“盘死地”“处闲地”、“整旧地”“促调地”“抓收地”的良好氛围。

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妥处僵尸企业,政府责无旁贷,政府要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一是宏观把握。成立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建立政府与司法部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机制,各层级组建起善于把握产业政策,懂法律、金融、财税、环保、安全、规划、土管等专业的工作班子,定期会商“僵尸企业”兼并重组、退出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政策兜底。完善社会托底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转岗职工技能培训,给予下岗职工必要的创业支持,使得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再就业。三是考核监督。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把闲置资源利用和处置“僵尸企业”成效与社会稳定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对各级党政正职考核重点,推动基层政府当好“中间人”。要强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监督问效。县、乡级政府要发挥对“僵尸企业”历史沿革、经营现状、风险防控等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承担处置“僵尸企业”主体责任。省、市行业主管和行政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处置“僵尸企业”的监督责任,加大对“僵尸企业”处置的业务指导和行政问责力度,着力解决各级干部“不作为”、“不会为”和“不敢为”的问题。

(储胜金:江苏省委研究室;张旭、张锋:扬州市江都区发改委)

责任编辑:钱国华

推荐第8篇: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解析

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解析

作者 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郑应江、刘其鑫律师

诗经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目前我国公司就处于这样的现状,依法设立公司容易,但依法退出市场的公司却很少。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直接不再进行管理,产生大量的僵尸企业;有的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公司没有“善终”,是市场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的体现,既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破坏市场稳定发展,称不上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一般而言,公司的“善终”,一是要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资产以及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二是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公司的“善终”程序,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但是总有公司逃避清算,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衡。此时,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为重要,本文以此为中心,着重探讨债权人如何通过清算义务人的制度设计,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关于清算义务人

(一)清算义务人内涵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在对应的规定中:“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范围

1.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相关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生活中产生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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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常常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等营利法人,但是,若非营利法人不经清算,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争议

对于清算义务人范围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是否应当及于所有股东,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都作为清算义务人不合理,可能会使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或者其他无辜主体承担与自身权利并不对等的义务与责任,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

强调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不应为全体股东的人认为,“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的多少,决定了不同的股东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大股东因此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强于小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小股东往往在投资之后即与公司被动“失联”。况且合作伊始的相互信任,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态的变迁所逐渐淡化,其资合性开始强于人合性,更加接近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属性。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界限日趋混同的趋势下,仍然以公司外部形态差异而区别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似更为不公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全体股东。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在五十人以下,这远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提并论;第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作为抗辩理由,一是举证难度较大,二是以此理由免除股东的清算义务,可能帮助某些股东逃避清算责任,影响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第三,将中小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也并不必然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可通过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来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从而免除责任的承担。第四,在目前僵尸企业众多的背景之下,当务之急是督促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都作为清算义务人,无疑更有价值。同时,相关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在法律实务中,应当遵照执行。

相关解释中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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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相关人员不履行清算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符合清算义务人的基本特点,应认定为清算义务人。但有观点认为,其中也有部分规定并不能直接说明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与前述两款规定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同,因此实际控制人不能等同于清算义务人;另外,市场是复杂的,要确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将实际控制人列为清算义务人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可能会增加大量的司法成本。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如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清算义务,表明其倾向于将实际控制人列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之一。对于上述观点所言承担责任范围的不同,后文有详细论述,本处暂不讨论。考虑到法院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难度,在实践中,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身份,对于其请求实际控制人对不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法人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其执行机构以及决策机构的成员。

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有利于判断清算的履行情况,确定清算义务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具体义务主要有二:其一是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其二是妥善保管法人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所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了三种责任的形式: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在行为形态上,同样是清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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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为何承担责任的方式却有所区分?我国的民事法律重“补偿”而轻“惩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有多种。有的情形能够通过相关证据计算出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因此清算义务人就只在损害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有的情形清算义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无法计算,则清算义务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应满足下列要件: 第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即未及时清算;(行为) 第二,公司财产发生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结果)

第三,未及时清算的造成公司财产发生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原因。(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应当在公司财产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满足下列要件:

第一,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怠于履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怠于履行义务的表现之一,常见的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还包括长时间未清算完毕。企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清算,超过合理期限甚至数年未清算完毕,如果股东不能证明有合理原因,应视为怠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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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无法清算的表现形式。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无法清算债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应责任并非难以确定的责任,根据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应责任也是可以确定范围的。此处的相应责任,应做两种理解,对于能够确定损害范围的,相应责任则等同于在损害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不能确定损害范围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此时的相应责任就是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权人能否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是否能够径直起诉清算义务人,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利,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股东),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相关法律对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也都未直接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

行政法领域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自然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义务人,但也没有法律禁止这一行为,或者将强制清算作为起诉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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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的前置条件。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债权人能够径直起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推定

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存在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既然已经无法进行清算,那就没有申请强制清算的必要性了,债权人就应当能够依法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同理,相关法律中没有直接表明无法进行清算,但就立法原意而言,第一款与第二款应当是一致的,因此可推论,就算清算义务人的行为没有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也能够径直起诉其承担责任。

(三)可以减少诉累

如果要求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之前,必须先申请强制清算,这样可能不合理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债权人的负担。对于债权人已经有明显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其诉讼请求;对于债权人如若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已无法清算的,法院更加应当直接受理,减少诉累。司法也是一种资源,如果债权人直接起诉利于减少诉累,则应提倡。

四、小结

正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样,企业也应当有生有死,有成立有终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没有依法清算并注销,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可推卸。司法实践中,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案例较少,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相信相关法律对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逐渐会得到广泛应用,必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均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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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僵尸新娘

《僵尸新娘》的观后感

王月媛

新闻102班

《僵尸新娘》主要描绘的是19世纪欧洲的某个小镇,单身青年维克多气质忧郁、笨拙,颇有钢琴天赋,父母想安排他娶身为破落贵族后裔的维多利亚为妻,以摆脱平凡的社会地位,可是维克多却阴差阳错地和僵尸艾蜜莉结了婚。在僵尸新娘的引领下维克多来到了“死人之地”,这里虽然是僵尸的地盘,但他们却跟阳间的活人一样潇洒地享受着生活,维克多发觉生与死的概念居然变得如此模糊,他开始喜欢上善良的艾蜜莉,也喜欢上了这个充满欢乐、真诚的地下世界。 《僵尸新娘》和蒂姆·波顿12年前的停格动画影片《圣诞前夜的噩梦》一样,仍然是古怪的环境、诡异的气氛和细脚伶仃的主角,还是在表达着他自己的那些超出常规的古怪想象和恐怖而又搞笑的想法,而在这些诡异的背后,却是不变的忧郁。蒂姆·波顿评价自己说:“你度过你整个人生,人人都喊你怪物,你经受了这些,忽然发现,你的发现才是对任何人来说最古怪的事情。这是一场不可思议的体验。”在波顿的电影里,“正常”与“非正常”往往难以明辨,《僵尸新娘》中的人间和地下世界是颠倒的——本应是光明的人间,成了灰暗冷寂的世界,人物呆板沉滞而又唯利是图、奸诈冷漠;本该是恐怖荒凉的地下世界却是充满活力和温情的地方,那些地狱里的居民,虽没有所谓正常的人形,却拥有着幽默善良的品质。波顿不仅将自己的种种古怪的想法发扬光大,甚至将一直保留的外在与内在的矛盾发展到了极致——只要看看那些地下居民都有着多么让人恐惧恶心的外表就可以知道了。尽管如此,这部影片仍然被认为是最具童真的幻想之一,因为影片犹如一个孩子的眼睛,通过它,人们才得以透过无数变换的皮囊看到真与美的本质。

新娘出场了,月光在上,请忽略她只剩骨骼的手臂长腿及额头那永不能消却的疤痕,一袭白纱甚是动人,她欣喜终于等到了爱人,尽管那时她是那么单纯,以为只有爱没有生死。这世界有那么的贪婪与欺诈,虚伪和龌龊,可是还有爱情——这动人的情感,维多利亚没有怀疑,虽然是父母的安排但维克多也是上天送给她的大礼物,为了爱人,她宁愿雨夜出逃去救心上人。骨奈利的造型甚是爱看,肯定是个书呆型的老枯骨,下巴上的灰嘟噜全当成了山羊胡,没有皮肉,一看知道是个心眼好使的老头。你是我那杯永不干涸的泉源,我已了解,可是终于明白生死相隔,不可强求,爱米莉含泪成全人间的有情人,尽管是必不可少的煸情情节,可还是会对那声“我爱你”而微笑着落泪。风吹白纱,月光下的新娘会失落会黯然,但没有了遗憾,活着或者死去都能拥有美好的灵魂才是最重要的。《僵尸新娘》这部影片结构的完整,画面的特色,故事的出彩,主题的选择,人物的刻画,包括音乐和色彩都成为吸引人的地方。

色彩设计在动画片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动画影片《僵尸新娘》中,角色、场景的色彩设计随着剧情的发展变化而交替形成强烈的色彩连续对比,增强影片的视觉效果,从而更有效地表达出了故事内容的主旨意义及导演的艺术内涵。颜色可以说是影片的最大特色之一。暗调和幽蓝是这部电影的主色调,这也是蒂姆·波顿风格在形式上的一种体现。这部影片给人的感觉鲜明不浑浊,每一个角色都线条分明,看起来清透无比。

《僵尸新娘》这部影片的戏剧冲突性设计的很到位。蒂姆·伯顿总是带着一种坏笑,调侃着每一个角色,不愠不火的向你讲故事。纵观全片,无论是人物之间的冲突,还是剧情的发展,都是丝丝相扣。影片对两个女主角和一个男主角之

间的三角关系处理的很到位。僵尸新娘是一个积极向上有很生动的角色,虽然死了但她有生命力。相比较下,维多利亚是个典型的维多利亚女性,她戏份不多,无法和性格积极华丽的僵尸新娘取得平衡,但是由于她的坚强而且充满智慧,才使得维克多能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故事情节不俗套,并让人很容易接受,而且根据故事的发展,完美的体现出主题,它关于爱,关于人性,关于无私。不只是看电影,而且能使人们想到很多东西,能够耐人回味,仔细思考,还能教会大家怎么做人。这样的故事是吸引人的,不乏味。

电影里的配乐给人印象深刻,维克多先前一段的钢琴曲让维多利亚一听倾心,到后来因为对爱米莉的愧疚之心的那段曲子幽默中又有深情,很是增色。喜欢看这重重的黑暗下还有这一种希望与善良在闪光,护卫着美丽的新娘,像是护卫着这天上地下惟一的美好,这是真正美好的情感,蛆虫再多嘴也会封口落泪。什么鬼门关,闯过去就是了,只要不吵到上帝。爱人与亲人,只要是我们曾经爱过的人,无论变成怎么可憎的样貌,只要是重逢就只有欢乐它是主要体现在四处地方。第一段音乐的出现,就是维克多去维多利亚家里,第一次见到维多利亚,那时她弹了钢琴曲,这也是维克多从不愿结婚,到喜欢上维多利亚的一个过程。然后在地下酒吧里骷髅在唱歌的那段音乐,再配上可爱的骷髅们的舞蹈,使观众忘记了死亡的恐惧而且感觉到他们的积极,热情。人间的对比就显得更加的凄凉。我觉得音乐在影片的运用要看剧情的情节和发展,音乐配合剧情可以产生情感效果。音乐是起到烘托和渲染画面的作用的,音乐的对位让音乐与画面的不同侧面,角度,以及层次的表情,使节奏、速度、情绪和意境都表现的不同。在维克多知道了艾米丽的身世,并为她难过去找她时,上演了四手连弹的经典片段,他发现似乎用言语是无法抚平艾米丽的难过之心,于是在无意间拨动钢琴键的时候发现似乎用音乐可以传递心灵的交谈。那首叫《the piano duet》的钢琴曲,是由丹尼叶夫曼担任配乐创作。这首曲子在这个片段中运用真是恰到好处。最后是维克多和艾米丽准备到上面结婚时,整个鬼界的欢愉。

其实《僵尸新娘》这部影片的故事来源于东欧,当时不少反犹太人士喜欢在犹太人结婚的时候下手,杀了可以为犹太人传宗接代的犹太新娘,所以当时有不少新娘是穿着婚礼的礼服而葬身的,并且死的是不明不白的。但这种恐怖的传说只是提供了一个素材,加了宗教的色彩,所以就有了影片中男主角遇到僵尸新娘的故事。可是影片中没有添加传说中的恐怖阴森,而是运用了导演自己的个人印记,带有温馨可爱的色彩,也因此区别于以往的风格。传说喜欢蒂姆·伯顿的人都是孤独的人,但我却觉得导演虽然一生追求诡异黑暗的境界,就像是影片中男主角维克多从没有过笑容,可是与骷髅世界的欢声笑语的反差对比,也说明因孤独而疯狂!

尽管开始时画面色调音乐以及诡异的气氛让人有了不确定的猜测,到最后,你终于明白这其实也是个套路简单的电影,邪不压正,爱与善良战胜一切。可因为导演的一路铺陈,你忘了去猜测与怀疑,只是跟着情节起伏而一路走来,然后皆大欢喜的结局第一次让人觉得不乏味。爱,爱人,懂爱即是懂了生命存在或曾经存在的意义,才是大自由,才能解脱。我最喜欢的是最后的片段,维克多真心的接受了僵尸新娘,他们打算结婚。整个鬼界都因为自己的新娘要出嫁了感到无比的欢快,很感动。我觉得,本片的主题不仅体现在人鬼殊途、爱没有疆界、邪不压正、爱与善良可以战胜一切上面,更体现在它对死亡的调侃上:死吧,死吧我们迟早会死,别皱眉其实没什么。这种将死视为玩笑绝对不是一种消极的态度,恰恰相反它是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没什么大不了的,就连死亡就连艾米丽那样

悲惨的遭遇都可以变得没什么,那么又有什么是可怕的呢?伤心过后、悲叹过后还要循环、继续这种浪费感情的东西吗?不,一切都没什么,即便是骷髅即便被爱人所伤、被爱人背叛、被爱人所杀又怎么样呢?这种不幸从来都没有留给艾米丽阴影,她依然是一位好姑娘,即便骨头经常断即便寄生虫到处爬来爬去他也还是充满希望她也还是相信真爱,善良美丽依然。当恐怖与原本丑恶的东西通过幽默展现出其可爱、美丽的本质时,本片的主题就自然得到了升华。

哥特式的童话,鬼魅般的木偶,阴郁的脸庞,加上德普略带沙哑,略带调侃的声音,一部光怪陆离却充满浪漫色彩的成人的童话。虽然影片一直在强调地狱的新娘更可爱,心地又善良但是最后男主人公还是选择了在阳间的新娘。对于艾米丽来说,也许是一辈子难忘的记忆,为爱而死,为爱羽化。也许,这是最好的结局。

推荐第10篇:僵尸新娘

《僵尸新娘》的影评

老实说,我不喜欢这部电影。当然这跟个人的因素有关,我不敢看恐怖片,一看到这个影名,我有点失望,但是它不是恐怖片,却也无法带给我真真正正心灵上的那些东西。

《僵尸新娘》的剧情很一般,但是这部影片有一定的主色调,暗色与幽蓝,在我们学习的视听语言中,讲到这两种色调是冷色调,蓝色代表着忧郁、悲伤、冷漠、忍耐,暗调代表阴暗、悲哀、孤寂、不洁、沉默。影片中以暗调为背景,呈现出一种孤寂、阴暗的气氛。对于这点我认为,虽然要表达的是宗教色彩中带来人类的伤害但是,如果一部影片从头到尾都是同一种色调,而且是给人以阴暗的感觉,虽能强烈地表达出影片所要的效果,但是却无法带给我们视觉上的冲击 。我个人认为在影片中应该在色彩方面可以改变一下,比如影片中出现的阴间与阳间,可以在色调的搭配上进行分配,不一定都是要以暗色为背景,虽说作者所处的世界颜色是黑色的,但是现实世界的颜色是色彩的。像在阳间 上的色调,以暗调贯穿全部的影片,但是,它是一部神话,应该要有色彩的,而不应该只是以单一的主色调,这会造成视觉疲劳。而在阴间,我觉得在色调这一方面运用得很好,也因为这个阴间的色彩,让我不得不佩服拍摄者的用心。阴间是与阳间的一种对比,阴间的色彩比起阳间的更为缤纷,如果这样说的话,那么就是拍摄者的匠心独运,把阴间与阳间的色彩对调,以讽刺在阳间的生活如此,不如到阴间。但是,我仍然觉得,既然是动画片,

就应该要有动画片的味道,色彩的话,不希望是单一的。

我认为这部影片的剧情一般,在色彩方面也有不同的感受,还有就是在构图方面也有不同的感受,在影片中,我认为导演肯定是在这方面话了相当大的一部分的时间,我们在影片中看到在构图上有能准确地传达形象特征、形式感、美感。特别是,另我感触最深的是下面这么一个画面,我觉得动画能制作到这种效果,已经达到了制作的顶峰了。这个僵尸新娘给人的感觉就是这样的,就是我们看到的这样,阴间的东西出现在阳间的可怕。充分地展示出来了。

像在影片中的正面人物形象与反面形象就表达地很清晰。

其次,影片中还能很好地突出主体的形象,在处理主体与陪体,主体与环境上的搭配,很明确地突出主体的形象。

再者,影片也在隐喻则方面上做的很好,比如说在僵尸新娘了解了维克特并不喜欢她的时候,她一个人在自怜自艾,影片从多个角度入手进行拍摄,从边缘进行拍摄显得僵尸新娘的渺小与无力。

总之,我觉得《僵尸新娘》是一部看过一遍就不会想再看的电影,原因很简单,剧情老套,色彩单调。但是,它也有它的优点所在,比如除了在构图上觉得不错外,拍摄的角度上也觉得不错的。

媒体一班39号

刘小妹

第11篇:僵尸世界大战

僵尸世界大战

一、剧情简介:

本部影片根据迈克斯·布鲁克斯的同名畅销小说《僵尸世界大战》改编。故事背景设定在当年那场波及整个世界、差点毁掉了人类的对抗僵尸的战争的十年后,当年是人类赢得了胜利。布拉德·皮特在本片中饰演一位联合国工作人员,负责对僵尸大战后的所有幸存者进行调查。米瑞·伊诺丝出演的角色是布拉德·皮特的妻子,同时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二、影视看点:

1.近两年,僵尸题材的电影数不胜数,甚至是包括喜剧、爱情等各种类型的僵尸影片。本部《僵尸世界大战》既不能单纯的归类为一部末日题材的科幻片,更不仅仅是恐怖丧尸电影。如果说近期热播的美剧《行尸走肉》

(The Walking Dead)从一小队幸存者的角度反映了末日背景下人类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变,那《僵尸世界大战》则是站在了另外一个高度之上,对当今人类社会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也对这个社会的未来进行警示。这部电影很有可能是有史以来最有深度也最有特色的一部僵尸影片。这是这部电影最大的看点之一。

2.本部电影中的丧尸与以往的僵尸完全不同,近乎都是处于疯狂的状态,冲、跑、撞、跳,什么都会,速度敏捷,很明显,这些特征将会使本部影片的打斗部分非常有看头。

3.影片中,灾难袭来的时候,人类没能同舟共济、而是为了争取有限的生存机会而彼此屠杀。最终拯救了人类的是一个看似丧失人性的“丢卒保车”的计划“南非方案”,——集中兵力建立根据地,只允许少数人获得生存机会。从另一个角度反应了人性阴暗面的博弈。(摘自桑榆影院)

第12篇: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

“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

作者:黄群慧 李晓华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3日 15版)

市场机制不完善是“僵尸企业”的主要成因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zombie firm)一词最早出现于对20世纪90年代早期日本资产价格崩盘后漫长经济衰退的研究中,意指接受信贷补贴的企业或没有利润的借贷企业。结合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僵尸企业”是指不具有自生能力,主要依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或借债而勉强维持运营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僵尸企业”大多分布在产能过剩行业,既存在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绝对过剩行业,也存在于光伏、风电等相对产能过剩行业。对于前者,由于行业的需求高峰已经过去,其中的“僵尸企业”很难重生;对于后者,由于市场前景长期看好,如果能熬过凛冬,随着技术成熟、产品完善和市场启动,“僵尸企业”还有重新焕发活力的可能。另外,有相当部分“僵尸企业”是处于衰退产业(如服装产业)中的企业,主要是由于国内产业竞争力下降或已进入产业生命周期的衰退期,产业已不能容纳原有数量的企业,在部分企业通过转型升级而存续下去的同时,其他企业将不得不转型或退出。当然,从所有制结构看,“僵尸企业”大多属于国有企业,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规模大、员工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但同时社会包袱重、人员下岗分流难度大,于是成为“僵尸企业”的主体。

从“僵尸企业”的生存状态看有三类:一是死亡企业,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无法抵消可变成本,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或者企业已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但企业的债权债务尚未得到清理。二是显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 1 尚能经营,但营业收入已不足以支付包括工资、管理费用、原材料费用、贷款利息、税金等在内的全部成本,企业连年亏损,处于高负债率状态。三是隐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从表面看似健康,但需要来自外部(主要是政府)的持续救助维持经营,或者仅能偿还债务利息但不能削减债务负担。

“僵尸企业”的成因较为复杂,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所占所处生命周期、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是重要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当前“僵尸企业”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过度保护、产业政策选择性过强,使得市场无法快速出清而造成的。

第一,选择性产业政策和地方保护是“僵尸企业”的制度性成因。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选择性产业政策,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创新的不确定性,在事前很难选择出未来市场竞争中胜出的企业和技术路线,选择优胜者的产业政策往往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并造成市场扭曲。地方政府出于增加GDP和税收的考虑,普遍采取给予土地、税收优惠和放宽环保、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监管的方式招商引资,不但造成过度投资从而催生大量过剩产能,也使得一些低效率的企业能够依靠补贴或减少成本支出而生存下去。

第二,资本市场发育滞后为上市“僵尸企业”维持生存提供了条件。股票市场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但我国股票发行实行审批制与核准制,退出机制又不健全,“壳资源”稀缺,上市身份本身就具有巨大价值。20多年来,A股真正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四十多家。凭借上市身份,许多“僵尸企业”采取增发募集资金、出售名下资产和股权、将政府补贴直接转化为利润等方式避免退市,甚至能够通过资产重组、并购将“壳资源”卖出好价钱。

第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制约“僵尸企业”按市场规律退出。“僵尸企业”退出的最大阻力是人员和资金问题。一方面,企业破产后会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如果不能给这些下岗职工提供失业后的生活保障、妥善安置他们再就业,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只要企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利息,银行就能维持好看的“报表”,企业破产则会导致银行坏账问题暴露。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银行,都尽可能对“僵尸企业”提供各种支持,使他们能够维持运营。

全面评估、精准施策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当务之急

“僵尸企业”的存在加大了金融风险,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僵尸企业”都是靠“输血”生存,需要汲取各种资源来维持生存却不产生经济效益,如果这些资源被用于健康企业或成长性领域则能够获得更好的收益。国际金融危机后,尽管我国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但仍有一些有市场、有活力的企业遭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信贷资源被低效企业占用。二是恶化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为效率低下的“僵尸企业”提供补贴和低成本信贷,这本身就导致了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大量“僵尸企业”的存在加剧了产能过剩,使整个产业陷入低价竞争的泥潭,产业盈利状况恶化,企业无力进行创新投入和转型升级。三是加剧金融风险。“僵尸企业”背负大量债务却又缺乏偿债能力,而且往往涉及“三角债”或担保等关联责任,随着时间的延续,其经济效益不能好转、债务问题不断加剧,金融系统的风险也将随之不断增加。一旦一批“僵尸企业”违约,银行的不良贷款会大幅度增加,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一系列企业的破产倒闭,放大金融风险。

虽然“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会引起上述风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僵尸企业”都应被淘汰。事实上,一部分“僵尸企业”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企业转型的成功也能够重新焕发活力。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1世纪早期日本“僵尸企

3 业”中的大部分并没有破产或退市,大部分存活下来的“僵尸企业”的绩效在近年还有了显著提高。因此,“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置办法,而应抓住重点、分类化解、精准施策,协调推进。

全面评估。对资产负债率高企、无法准时偿还银行到期利息、纳税额明显减少、用电量明显降低、拖欠职工工资等特征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对于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提出退出市场方案,对于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编制有助于企业成长的发展规划。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促进银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贷款客户进行准确评估,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面分析“僵尸企业”的现状。

精准处置。根据“僵尸企业”的不同情况,清理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绝对产能过剩产业和衰退产业中长期亏损和停产的企业要加快清理退出,并对土地进行腾退,给优势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腾出空间。对因管理水平落后、暂时性产能过剩而出现亏损,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产业发展前景长期看好的企业,重在兼并重组,一方面通过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加快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避免优势企业扩张时重建新项目造成产能进一步扩张。由于我国企业在整体上与发达国家在装备、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不退出的“僵尸企业”都要进行改造提升,一方面政府在技术改造投资、产业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方面给予一定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要主动加强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开发出市场有需求、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供有效供给。

协调推进。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推进。一是从组织上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总体的协调职能;二是推进金融体系改革与处置“僵尸企业”相结合,重视借助政策性融资和资本市场灵活利用金融工具,充分发挥金融在处置困难企业中的服务作用,增强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三是社会政策与“僵尸企业”破产政策相协调,建议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对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加强转岗、创业培训和支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僵尸企业”的治本之策

处置“僵尸企业”,应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其破产、重组还是存续,以及存续企业转型、改革的方向。但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作用的发力点在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淘汰“僵尸企业”。

健全法律制度。使“僵尸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有法可依,也让企业形成稳定预期,打消侥幸心理。

转变产业政策。纠正不恰当的财政补贴等市场扭曲行为,实现从选择性产业政策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功能性产业政策转变,重在完善市场机制和企业发展的软硬件环境。

完善金融体系。一方面,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通过市场化的多种融资手段支持“僵尸企业”在市场出清。另一方面,稳步推进上市公司注册制改革,改变“僵尸企业”凭借上市身份获得补贴、贷款维持生存的局面,扩大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

深化国企改革。国有“僵尸企业”在全部“僵尸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因其国有性质也更便于采取产业政策进行处置。通过国有资本预算和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快国有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和无效资产剥离;为技术水平领先、行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补充资本金,使其恢复造血功能;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整合平台,推动“僵尸企业”中的优质资产进行兼并重组;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第13篇: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等(王绛)

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等(特别报道·结构性改革怎么改③)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去产能,处置好僵尸企业是关键一环。“僵尸企业不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就不能根本化解,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就难以实现,只有退够,才能前进。”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冯飞说。

僵尸企业“三宗罪”

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扰乱市场秩序,易引发金融风险

尽管,去产能就必须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已是各方共识,可究竟僵尸企业的边界该如何划定,各界却看法不一。有“纳税说”,即纳税额为零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有“停产说”,即常年停产又亏损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也有“跑路说”,即在债务纠纷中找不到负责人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

在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看来,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生存的企业。冯飞则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

“僵尸企业就像电影里的僵尸,本身已经没有生命力了,但还可以靠着输血时不时出来蹦跶,而且它蹦跶起来还挺吓人,危害不小。”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绛给僵尸企业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尽管在定义细节上存在分歧,但各方都认同僵尸企业至少具备三大特点:一是自身丧失盈利能力,长期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输血”生存;二是尽管生产经营活动几乎停滞,但产能仍在,有参与行业竞争的可能;三是企业不具备市场功能,存在缺乏战略意义。

僵尸企业并非新生事物,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其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其“三宗罪”严重影响行业正常运行,加大宏观经济潜在风险。

——“无功受禄”,无经济效益却占用大量资源,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尽管僵尸企业无效益,却依然占有大量的土地、资本、能源、劳动力等资源,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门流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2014年浙江省金华市摸底发现,三年无所得税入库企业共1542家,却在寸土寸金的浙中占地2.57万亩。

——“寻衅滋事”,无竞争实力却扰乱市场秩序,还以稳定为借口占据社会资金。例如前些年,钢铁价格飘红,一些僵尸企业就“死灰复燃”,导致行业产能过剩加重、利润下降加速、研发投入不足,阻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的培育成长。冯飞说:“一些方面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为了维持僵尸企业存在,持续为僵尸企业输血,导致不公平竞争,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蚁穴溃堤”,无偿债能力却吸纳大量企业拆借与银行贷款,易引发金融风险。王绛介绍,僵尸企业往往背负大量负债,而且有时涉及民间借贷,关系到当地众多企业的资金链安全。而且,一些银行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呆账变坏账,也不得不一次次续贷。僵尸企业处置不及时、不合理,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

处置遭遇“几大难”

一些企业和地方打“小算盘”,患上“拖延症”

既然僵尸企业“罪不可恕”,为何一直难以退出市场?

退出难,并非缺乏制度设计。冯飞介绍,在我国,僵尸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兼并重组和依法破产两条途径进行处置,依法破产又分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具体形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尚未形成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难,难在人员安置。据介绍,目前一部分僵尸企业是上世纪90年代末国企改革中难啃的“硬骨头”。这些企业或体量过大,或产权与债务纠纷过于复杂,始终“僵而不死”,遗留至今。

以东北规模最大的煤炭企业——龙煤集团为例。2012年净亏8亿元,2013年亏损23亿元,2014年亏损接近60亿元,处于过剩产业又严重亏损的龙煤,产能只是同行翘楚神华集团的1/10,却有与其规模相当的约20万职工。无论要减员增效,还是退出市场,都绕不开约20万职工的安置。这不仅包括补缴长期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各种社保费用,还要创造相应的就业岗位。20万人,几乎相当于一个小型城市或中等县城的人口规模,再就业谈何容易?完全推向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

“僵尸企业没有盈利,哪儿有钱来补偿?”王绛说,人员安置难,在三线城市尤为突出。这些企业本就建在资源禀赋较差的地方,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来兼并重组,而当地吸纳就业能力本就有限,老员工又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再就业能力有限。“一些地方政府担心职工安置不好会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就要求银行为企业‘输血’,为其‘续命’。”

退出难,更难在资金匮乏。大部分僵尸企业资产质量不高,债务负担沉重又复杂,资产抵押、质押限制难以解除,还存在欠税欠费的情况,依靠企业自身改制,资金缺口过大;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又很难吸引资本收购重组。

退出难,也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冯飞介绍,《破产法》有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慢等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债务关系复杂,在清算、注销时,许多债权、债务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处置周期过长,导致企业难以注销。

企业、地方打“小算盘”,也造成清退僵尸企业缺乏动力。企业要想完成注销,至少要补齐欠税以及员工工资和社保,如果还需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债务问题,就还要承担一大笔诉讼费和律师费。

“算大账,僵尸企业对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危害很大,但是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打自己小算盘,拖延处置比让其退市更划算、更省事,于是宁可患上‘拖延症’。”王绛介绍,一家央企曾打算通过破产清算一家“僵尸子公司”,结果被告知要一次性支付员工十年的退休费。企业和地方政府一琢磨,不如“保持现状”,这样既不因拿出利润偿债而影响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又不会产生人员安置等纠纷。

清理善用“两只手”

政府不可“拉郎配”,但可扮演“介绍人”

尽管清理僵尸企业挑战重重,但并非没有出路。

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托管经营,曾是上世纪末的国企改革中企业脱困的“温和手段”,被认为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矛盾最小。然而,中国企业联合会于2015年做的特困企业调研显示,虽然托管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也存在被托管经营的企业不仅难以扭转经营困境,也难以有效退出的问题。例如,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托管的几十家省属特困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税与职工安置等问题,多数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一是上一轮国企改革后,一些劣质资产依然存续;二是受产业政策调整影响,在产能扩大后遭遇环保等约束,企业陷入困境却无力改制或破产。这些都提醒我们,新一轮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防止僵尸企业尾大不掉,在出台产业政策时也要更为慎重,以防形成新的僵尸企业。”王绛说。

改革要善于用“两只手”,动静相宜。专家建议,对于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可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让其退出市场;对核心业务仍在健康发展,只是融资来源暂时枯竭的僵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而在兼并重组中,鉴于僵尸企业的吸引力较差,政府虽然不可“拉郎配”,但仍可扮演“介绍人”。

厦门合兴与越州纸品的兼并重组值得借鉴。浙江越州纸品本是浙江绍兴上虞区的百强企业,但从2013年起因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担保链影响,负债严重,难以为继。在“输血”与“止血”间,上虞区政府主动与企业多次沟通,不仅就资产处置、职工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还引来托盘企业厦门合兴进行谈判。最终,厦门合兴通过司法拍卖拍得越州纸品,有效盘活土地96.87亩、厂房6.4万平方米,也解决了原企业100余名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僵尸企业退出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政府主要是在人员安置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不是救企业。”冯飞表示,清退过程要谨防“拆东墙补西墙”现象,此前有地方强行将一家僵尸企业划给某家央企,由于该僵尸企业债务关系复杂,迟迟不能退出,地方止了血,央企却多了“出血点”。

化解矛盾,不能只让人看到苦头,还得给点甜头,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上世纪末的国企改革之所以效果明显,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实施功不可没。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介绍,1994年至2007年底,在优惠政策的激励下,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有近2/3实施了关闭破产。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这也是清退僵尸企业的重大利好。”王绛说,“这就相当于国家送了条领带,地方配套西装的积极性就高了。这也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经验。”

此外,清理僵尸企业还要防止“误伤”。“要谨慎划定僵尸企业,避免把一些陷入周期性困难的优势产能或必要的产能储备,也当成僵尸企业错杀,影响国民经济的根基。”王绛补充说。

第14篇: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等(王绛)

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等(特别报道·结构性改革怎么改③)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去产能,处置好僵尸企业是关键一环。“僵尸企业不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就不能根本化解,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就难以实现,只有退够,才能前进。”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冯飞说。

僵尸企业“三宗罪”

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扰乱市场秩序,易引发金融风险

尽管,去产能就必须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已是各方共识,可究竟僵尸企业的边界该如何划定,各界却看法不一。有“纳税说”,即纳税额为零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有“停产说”,即常年停产又亏损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也有“跑路说”,即在债务纠纷中找不到负责人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

在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看来,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生存的企业。冯飞则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

“僵尸企业就像电影里的僵尸,本身已经没有生命力了,但还可以靠着输血时不时出来蹦跶,而且它蹦跶起来还挺吓人,危害不小。”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绛给僵尸企业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尽管在定义细节上存在分歧,但各方都认同僵尸企业至少具备三大特点:一是自身丧失盈利能力,长期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输血”生存;二是尽管生产经营活动几乎停滞,但产能仍在,有参与行业竞争的可能;三是企业不具备市场功能,存在缺乏战略意义。

僵尸企业并非新生事物,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其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其“三宗罪”严重影响行业正常运行,加大宏观经济潜在风险。

——“无功受禄”,无经济效益却占用大量资源,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尽管僵尸企业无效益,却依然占有大量的土地、资本、能源、劳动力等资源,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门流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2014年浙江省金华市摸底发现,三年无所得税入库企业共1542家,却在寸土寸金的浙中占地2.57万亩。

——“寻衅滋事”,无竞争实力却扰乱市场秩序,还以稳定为借口占据社会资金。例如前些年,钢铁价格飘红,一些僵尸企业就“死灰复燃”,导致行业产能过剩加重、利润下降加速、研发投入不足,阻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的培育成长。冯飞说:“一些方面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为了维持僵尸企业存在,持续为僵尸企业输血,导致不公平竞争,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蚁穴溃堤”,无偿债能力却吸纳大量企业拆借与银行贷款,易引发金融风险。王绛介绍,僵尸企业往往背负大量负债,而且有时涉及民间借贷,关系到当地众多企业的资金链安全。而且,一些银行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呆账变坏账,也不得不一次次续贷。僵尸企业处置不及时、不合理,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

处置遭遇“几大难”

一些企业和地方打“小算盘”,患上“拖延症”

既然僵尸企业“罪不可恕”,为何一直难以退出市场?

退出难,并非缺乏制度设计。冯飞介绍,在我国,僵尸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兼并重组和依法破产两条途径进行处置,依法破产又分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具体形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尚未形成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难,难在人员安置。据介绍,目前一部分僵尸企业是上世纪90年代末国企改革中难啃的“硬骨头”。这些企业或体量过大,或产权与债务纠纷过于复杂,始终“僵而不死”,遗留至今。

以东北规模最大的煤炭企业——龙煤集团为例。2012年净亏8亿元,2013年亏损23亿元,2014年亏损接近60亿元,处于过剩产业又严重亏损的龙煤,产能只是同行翘楚神华集团的1/10,却有与其规模相当的约20万职工。无论要减员增效,还是退出市场,都绕不开约20万职工的安置。这不仅包括补缴长期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各种社保费用,还要创造相应的就业岗位。20万人,几乎相当于一个小型城市或中等县城的人口规模,再就业谈何容易?完全推向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

“僵尸企业没有盈利,哪儿有钱来补偿?”王绛说,人员安置难,在三线城市尤为突出。这些企业本就建在资源禀赋较差的地方,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来兼并重组,而当地吸纳就业能力本就有限,老员工又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再就业能力有限。“一些地方政府担心职工安置不好会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就要求银行为企业‘输血’,为其‘续命’。”

退出难,更难在资金匮乏。大部分僵尸企业资产质量不高,债务负担沉重又复杂,资产抵押、质押限制难以解除,还存在欠税欠费的情况,依靠企业自身改制,资金缺口过大;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又很难吸引资本收购重组。

退出难,也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冯飞介绍,《破产法》有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慢等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债务关系复杂,在清算、注销时,许多债权、债务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处置周期过长,导致企业难以注销。

企业、地方打“小算盘”,也造成清退僵尸企业缺乏动力。企业要想完成注销,至少要补齐欠税以及员工工资和社保,如果还需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债务问题,就还要承担一大笔诉讼费和律师费。

“算大账,僵尸企业对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危害很大,但是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打自己小算盘,拖延处置比让其退市更划算、更省事,于是宁可患上‘拖延症’。”王绛介绍,一家央企曾打算通过破产清算一家“僵尸子公司”,结果被告知要一次性支付员工十年的退休费。企业和地方政府一琢磨,不如“保持现状”,这样既不因拿出利润偿债而影响负责人当期绩效考核,又不会产生人员安置等纠纷。

清理善用“两只手”

政府不可“拉郎配”,但可扮演“介绍人”

尽管清理僵尸企业挑战重重,但并非没有出路。

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托管经营,曾是上世纪末的国企改革中企业脱困的“温和手段”,被认为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矛盾最小。然而,中国企业联合会于2015年做的特困企业调研显示,虽然托管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也存在被托管经营的企业不仅难以扭转经营困境,也难以有效退出的问题。例如,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托管的几十家省属特困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税与职工安置等问题,多数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一是上一轮国企改革后,一些劣质资产依然存续;二是受产业政策调整影响,在产能扩大后遭遇环保等约束,企业陷入困境却无力改制或破产。这些都提醒我们,新一轮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防止僵尸企业尾大不掉,在出台产业政策时也要更为慎重,以防形成新的僵尸企业。”王绛说。

改革要善于用“两只手”,动静相宜。专家建议,对于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可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让其退出市场;对核心业务仍在健康发展,只是融资来源暂时枯竭的僵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而在兼并重组中,鉴于僵尸企业的吸引力较差,政府虽然不可“拉郎配”,但仍可扮演“介绍人”。

厦门合兴与越州纸品的兼并重组值得借鉴。浙江越州纸品本是浙江绍兴上虞区的百强企业,但从2013年起因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担保链影响,负债严重,难以为继。在“输血”与“止血”间,上虞区政府主动与企业多次沟通,不仅就资产处置、职工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还引来托盘企业厦门合兴进行谈判。最终,厦门合兴通过司法拍卖拍得越州纸品,有效盘活土地96.87亩、厂房6.4万平方米,也解决了原企业100余名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僵尸企业退出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政府主要是在人员安置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不是救企业。”冯飞表示,清退过程要谨防“拆东墙补西墙”现象,此前有地方强行将一家僵尸企业划给某家央企,由于该僵尸企业债务关系复杂,迟迟不能退出,地方止了血,央企却多了“出血点”。

化解矛盾,不能只让人看到苦头,还得给点甜头,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上世纪末的国企改革之所以效果明显,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实施功不可没。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介绍,1994年至2007年底,在优惠政策的激励下,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有近2/3实施了关闭破产。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这也是清退僵尸企业的重大利好。”王绛说,“这就相当于国家送了条领带,地方配套西装的积极性就高了。这也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经验。”

此外,清理僵尸企业还要防止“误伤”。“要谨慎划定僵尸企业,避免把一些陷入周期性困难的优势产能或必要的产能储备,也当成僵尸企业错杀,影响国民经济的根基。”王绛补充说。

第15篇:如何清理僵尸企业与去产能

当前存在的影响经济循环流转的主要经济污染是债务病和利润病,需要通过调整来解决。本文主要讨论如何通过调整的方法,治理利润病。由于利润病的主要原因在于产能严重过剩和僵尸企业大量存在,治理利润病的主攻方向在于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

僵尸企业是对日本资产泡沫破灭后出现的大量资不抵债但银行仍继续给予融资支持的企业的形象称呼。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正是日本经济长期低迷的重要原因。

我们将僵尸企业界定为持续亏损,只有依靠金融机构的持续资金支持或政府救助才能基本维持运转的企业。所谓需要金融机构持续资金支持是指该企业除向金融机构再融资之外的现金流不足以还本付息,甚至不足以支付利息,属于投机型融资,甚至庞氏型融资。政府救助与政府补贴具有显著差异。

如果企业承担的具有一定公益性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现金流较少,需要一定的政府补贴才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此时的政府补贴是企业正常经营收益的组成部分。而政府救助类的政府补贴则不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所得。 分析“僵尸企业”

与“去产能”的新框架

“循环流转―经济发展”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框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熊彼特,1991)是这一框架的理论源头。熊彼特区分了经济运行的两种状态:“循环流转”和“经济发展”。

“循环流转”是一种稳态或均衡,所描述的状态是,“这种生活年复一年地基本上同样地在渠道中流动着――就像血液在生物有机体中循环一样。”在当前语境下,可以将“循环流转”理解为没有增长或全要素生产率几乎没有贡献的增长。

“经济发展”则是循环流转状态的中断,是由企业家的创新――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或引入生产手段的新组合――所驱动下的一种状态。在当前语境下,可以把熊彼特意义上的“经济发展”直接理解为创新发展状态或全要素生产率较高的经济发展状态。

在提倡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循环流转”与创新发展这两种状态通常会被对立起来,厚此薄彼,褒扬和追求创新发展,贬低和避免“循环流转”。即便在熊彼特的理论体系中,两者也是对立的。

在经济增速持续下行的背景下,不应将“循环流转”和创新发展对立起来。实际上,“循环流转”和创新发展并不能覆盖经济运行状态的全部。除“循环流转”和创新发展外,经济衰退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种状态。虽然“循环流转”并不能带来创新发展,但却是创新发展的前提或必要条件。一个经济体,只有先达到了“循环流转”状态,才可能实现创新发展。若处于经济衰退甚至大萧条状态,经济连基本的“循环流转”都不能实现,创新发展是无从谈起的。

基于“循环流转―经济发展”框架,面对当前经济的持续下行且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我们的确需要追求创新发展状态,但更优先或更基本的是确保经济可以“循环流转”,而非陷入经济衰退状态。目前,产能过剩、僵尸企业等经济污染问题对经济的“循环流转”已造成了很大障碍。若经济“循环流转”受到严重影响,创新发展无从谈起。因此,打好持久战,首先需要治理阻滞“循环流转”的严重经济污染,需要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等。 清理僵尸企业:标本兼治、系统施策

与日本的僵尸企业相比,中国的僵尸企业存在三个重要差别。首先,从所有制类别看,中国的僵尸企业主要是国有类僵尸企业。除国有类僵尸企业外,只存在少部分对于地方政府及地方金融机构而言的大而难倒的大型民营企业。

其次,从产业类别看,除产业类企业或产业类国有企业外,中国的僵尸企业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资产规模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已构成了地方国有企业的主体(周健奇、项安波,2015)。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我们以地方国企作为替代,发现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盈利能力低。一是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差。二是利润高度依赖于非经营性收益。三是僵尸企业的形成机理存在差异。

上世纪90年代日本僵尸企业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资产泡沫期的债务大扩张和随后资产价格泡沫的破灭。中国国有类僵尸企业形成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具体而言,主要有两类政策性负担。一是就业缓冲器的政策性负担,这与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以及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属性相关。一些产业类国企因此难以及时解决冗员问题,造成亏损或难以扭亏为盈。二是“稳增长”的政策性负担。这一政策性负担与地方政府对gdp的追求的叠加,催生了大量政企不分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并大量投资低收益率的项目。

日本的教训表明,僵尸企业清理越迟缓,所付出的代价越大。清理僵尸企业的产生和持续存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而不在于市场。解铃还须系铃人。清理僵尸企业,关键在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要坚持阶段论,降低短期增速目标,去除或减少“稳增长”的政策性负担。只有坚持阶段论,才能避免为清理僵尸企业,避免新的僵尸企业产生,抑制现有僵尸企业继续做大创造适宜的宏观环境。

其次,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转变择业观念,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快解决员工安置问题。员工安置是清理僵尸企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全面理解国有类僵尸企业员工安置问题,明确其解决思路,不妨将其与近年来农民工再就业和上世纪末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相比较。全球金融危机后,由于劳动力、土地等成本的上涨以及订单的流失,珠三角地区大量相对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倒闭或向海外及国内其他地区转移,这意味着大量的农民工丧失了原有就业岗位。但是,他们不是等待政府的安置,而是通过在当地重新寻找工作或向其他地区转移实现再就业。

与农民工的比较告诉我们,对于僵尸企业员工安置,关键还是在于改变职工择业观念,在于重塑吃苦耐劳、自力更生的正确观念。此外,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城镇国企职工人数分别净减少1957万人、473万人和458万人。无论如何衡量,现阶段清理僵尸企业所带来的员工安置任务都要远远低于1998年。经过上一轮经济高速成长期后,居民的财富存量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对于短期失业冲击的承受力远远强于上世纪末。与上世纪末的国企下岗职工安置相比,职工安置问题不应成为现阶段难清理僵尸企业的借口。 再次,强化金融监管和杜绝政府干预,避免因监管容忍和政府干预带来的金融机构持续向僵尸企业注入资金的行为。为什么金融机构仍向僵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个原因是避免风险的暴露或损失当期化。尽管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的确认有相应标准,但是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在经济下行和风险暴露期,由于当期业绩考核压力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金融机构倾向于放宽不良贷款确认标准,只要仍在偿付利息,即便已经丧失还本的能力,很可能仍不会纳入不良贷款。但是,一旦清理僵尸企业,则不得不计入不良贷款。

另一个原因则是政府的干预,特别是对当地法人金融机构的干预,使得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也不能压贷、断贷。目前,断贷、压贷成为舆论及政府口中的贬义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这种干预及干预的舆论基础。实际上,对于僵尸企业就应该及时压贷、断贷,这正是发挥经济手段或市场作用的体现。

最后,加大对清理僵尸企业的财政支持或为地方政府清理僵尸企业提供融资机制。从经济角度讲,即便是拿钱直接养人,也比拿钱维持僵尸企业来养人合算,但为什么僵尸企业仍持续存在呢?除了金融机构方面的因素外,从政府方面看,主要原因在于清理僵尸企业需要一次性或在短期内支付大量的员工安置成本,可能超过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而维持僵尸企业则可以在相对较长一段时间内分摊成本,甚至可以把财政问题金融化,让金融机构承担成本。因此,要有效清理僵尸企业,除了加强金融监管标准,避免政府干预金融机构外,还需要加大对清理僵尸企业的财政支持。

考虑到僵尸企业主要是国有类僵尸企业,且清理国有类僵尸企业难度高于非国有类僵尸企业,需要将清理僵尸企业与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就是加快推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解脱国有资本和特定企业的捆绑关系(陈清泰,2016),既去除所有制标签,避免金融机构因国有企业享有“隐性担保”而持续支持僵尸类国有企业,又可以消除员工的国有企业员工身份问题,降低员工安置难度。

清理僵尸企业,要打歼灭战和速决战。歼灭战意味着需要集中力量,从财政、舆论、社会维稳、司法处置、再就业培训、金融监管等方面全方位集中支持僵尸企业清理所涉及的员工安置和债务处置问题。速决战是指在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保障下,不拖延,在全社会就业创造能力仍然较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仍然较高之前,尽快清理僵尸企业。 去产能:化解实体经济领域的泡沫

如何判断产能真的过剩了呢?一种观点对此持怀疑态度。其论据是,即便是从现在各方都认为产能过剩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钢铁行业来看,并不是什么新的判断。早在2010年前的近20年里,相关部门一直认为钢铁产能过剩,但与此同时钢铁需求却一直在大幅增长,钢铁行业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如果我们假设企业都是理性的话,为什么会出现一边是产能过剩,一边是加速发展的情况呢?也有观点认为,由于产能存在虚报和瞒报现象,以产能利用率作为标准判断产能过剩不一定反映了真实情况,而未来发展对钢铁需求量到底是多少也并不清楚(李若谷,2016)。

无论如何,我们总体上认为,产能的确过剩。这里所指的“过剩”并不简单是有关的“周期性过剩”、“结构性过剩”和“绝对过剩”的争论,换言之,周期性和结构性过剩肯定是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仅仅是周期性和结构性过剩,需要中央政府如此高度的重视吗?很显然,钢铁行业目前的产能过剩恐怕是多种情况都存在。一方面,随着重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及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钢铁需求已经达到或接近历史峰值,未来的需求扩张空间有限(许伟,2016)。另一方面,即便未来仍有一定甚至较大的需求增长空间,目前的供过于求仅仅是暂时的周期性或结构性过剩,只要它对经济循环流转有严重的阻滞,就是实质上的产能过剩。

其实,除了钢铁行业之外,中国绝大多数的工业部门特别是重化工业近年来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问题。所以,总理才会提出,要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来化解过剩产能。

为什么要化解产能过剩?从根本上讲,当然不是仅仅为了提高企业的产能利用率,主要是为了避免价格水平的持续下降,维持必要的行业利润水平。在杠杆率高企的情况下,维持价格水平的稳定至关重要,否则企业会因债务积压而举步维艰。目前,中国面临通货紧缩的风险,即便在并不偏紧的货币政策下,生产者价格指数(ppi)延续52个月下降,gdp平减指数在2015年甚至为负值。其原因并不在于流动性不足或货币政策偏紧,而在于严重的产能过剩(刘世锦,2016;余永定,2016)。为此,需要通过化解产能过剩来防治通缩或货币病,维护价格水平稳定。价格水平的稳定有利于避免陷入债务―通缩循环,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为转型升级提供一个基本前提。此外,化解产能过剩的另一个政策目标是通过去产能来去杠杆,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潜在的风险累积。产能过剩本质上就是实体经济的泡沫,这种泡沫形成的基本原因是企业对于未来市场过于乐观的预期、“羊群效应”或者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原因提供的资金支持,使得这些企业美好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很容易发现,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平均负债率要远高于其他行业。

化解产能过剩的关键在于去产能。除此之外,化解产能过剩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转移一批”,“消化一批”等,不过考虑到产能的巨大规模以及产能过剩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方式的局限性,它们只能起辅助作用。

截至2016年上半年,去产能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李伟,2016)。这实际上并不奇怪。去产能也是危机驱动型,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以纺织业去产能为例,1992年,国务院也曾提出压锭目标,但到1997年目标也未完成,纺织业产能过剩反而更加严重。不过,1998年2月国务院确定到压锭减员任务后,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取得了显著成效。

去产能需要合理发挥行政手段的有效作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应尽量避免使用行政手段,要更多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这种观点可以是正确的,也可以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不同的人对什么是行政手段,什么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如果把行政手段视为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质量低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采取行政关闭的话,那么行政手段应该用且要多用。否则,“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它们是不会自动退出市场的。这种行政手段本质上是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技术、质量、环境、安全等标准,以淘汰落后产能。

如果把行政手段的理解局限为长官意志式的分去产能指标,则应尽量避免。同样的道理,如果把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理解为在政府作用更好发挥的同时,运用市场机制或者经济手段,毫无疑问是合理的;如果不考虑政府作用的发挥,希望只依靠价格机制去产能,则根本无济于事,因为此时市场机制恰恰是失灵的,甚至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和“监管套利”的现象。

由于当前去产能中市场作用未能更好发挥的重要原因甚至主要原因是政府作用发挥得不够好,缺位或越位,缺位者如监管不力甚至“选择性”监管、“相机监管”,越位者如政府直接或通过投融资平台对产能过剩企业的“锦上添花”或者“雪中送炭”,所以,去产能首先应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是去产能需要解决好的两个关键问题。关于职工安置,与清理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类似。若是通过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那么去产能的债务处置与清理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相同。若企业存续,仅仅是产能的降低,则相对复杂,原因是去产能的具体项目与债务可能并不是一一对应。

比如,煤炭行业去产能通常意味着关闭某个具体煤矿,但债务的举借主体却是集团公司,虽然去了产能,但债务却留下了。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强制禁止银行对于亏损严重,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格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停止贷款。从目前情况看,去产能的债务处置一定要有相应的政策性安排,包括财政和政策性金融的手段,但政府绝不能大包大揽。

去产能在操作上,是否需要物理上消灭产能?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理由是可以通过限产来解决,或者市场机制会使一些企业自动退出市场,从而达到去产能的效果。我们认为需要从物理形态上消灭产能。对于限产而言,在产业集中度不高的情况下,由于难以协调和监督,限产很难起到作用。对于以市场机制使一些企业自动退出市场或使企业自动削减产量,其遭遇的挑战是一旦价格有所回升,淘汰的或未利用的产能又会死灰复燃。2016年上半年钢价的些许回升就带来了开工率和产量的回升。在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来抑制已淘汰产能的死灰复燃的情况下,物理形态的去产能是一个必然选择。上世纪末纺织业的压锭就是物理形态去产能的一个成功案例。

去产能需要严格控制增量。对此,一个流行的质疑是严格控制增量意味着限制准入,不利于竞争;此外,中国的产能过剩是中低端产能,高精尖产能反而不足,严格控制增量不利于高精尖产能的建设和投产。这种质疑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一方面,不宜形式化地看待竞争。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竞争通常是恶性竞争,并不利于行业和行业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总体而言,产能过剩行业的技术进步归根结蒂还是要靠行业利润的正常化。从实际情况看,不少项目在申报时声称是高精尖产能,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往往并非如此。

去产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一些地方的gdp增速。尽管中央一再强调“不唯gdp论英雄”,但gdp增速仍然是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去产能中需要坚持阶段论,降低调整期以及调整任务重的地区的经济增速目标,为地方政府实质性地推动去产能创造空间。同时,也能避免地方政府姑息甚至纵容违规项目的上马。

第16篇: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2016年01月27日03:53 上海证券报 3分享添加喜爱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文眼

僵尸企业占用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侵蚀有限的市场空间,是阻碍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病毒。僵尸企业的形成有其复杂原因,僵尸企业的处置自然也不会轻松。激浊扬清,去腐立新,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畏首畏尾,要直面问题,辩证施治,运用多种手段,剥离病变部位,为企业营运输入氧气,为经济增长增添新鲜血液。

——亚夫

■目前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刘兴国

目前我国煤炭、钢铁、有色、矿业、石化等行业僵尸企业数量众多,那些高度资源依赖的地区僵尸企业问题尤为突出。

作为我国优秀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也不在少数;据统计,2012年以来沪深两市有多达266家上市公司扣除非正常损益后连续三年亏损,完全依赖政府补助或出售资产粉饰报表,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左右。这些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僵尸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与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就僵尸企业处置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和讨论制定相关政策举措,预计将会尽快出台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并为顺利推进僵尸企业处置设立专项基金。

2016年,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将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之一。事实上,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一直都在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但从实际处置效果看并不理想,在处置进程中常常遭遇重重阻力。深入分析与把握前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新时期顺利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

当前阶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推进优势企业或相对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

首先,僵尸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非常差,对兼并主体来说,兼并难以给企业带来有价值的新资产;尤其是那些本身不占有特定资源的僵尸企业来说,并购的价值更低,更加难以满足兼并主体的并购要求。

其次,作为并购主体,必然希望并购至少能够在某一方面能够给企业创造新价值;如果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不能带来新的有价值的资产或资源,至少希望并购能够在税收筹划方面为企业提供新的空间,能够借助报表合并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或者是能够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但在当前征税制度下,兼并主体力图通过兼并僵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十分有限。

再次,对僵尸企业的兼并相对容易,但后期的整合重组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僵尸企业人员的整合,更是令所有并购主体头疼的难题;长期经营困难的僵尸企业,其人员往往都已经形成了诸多不符合现代生产运营要求的习惯,而且由于长期不能正常上班,积极的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这些老员工可能难以顺利融入并购主体,相反会对并购主体的管理产生负面影响,迫使并购主体管理层不得不耗费更多精力来处理被并购僵尸企业遗留问题,从而降低并购主体的总体管理效果。

最后,正因为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在现实中,并购主体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往往以失败告终,大量并购失败案例的存在,显然进一步削弱了并购主体的并购动力。

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

在关注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来自僵尸企业自身的反并购阻力问题。在长期以来的企业调研中,我们均发现,不少僵尸企业自身存在明显的反并购倾向。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总体上看,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僵尸企业管理层的反并购倾向最为明显,绝大多数僵尸企业的反并购阻力主要是来自管理层;在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企业普遍都不愿意被他人兼并,宁肯自己惨淡经营,也不愿意成为别人的子公司;在具有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中,这一来自管理层的反并购阻力更为明显,独立经营意味着具有完整的经营决策权和特定的行政级别,而一旦被并购,不仅会丧失经营自主权,而且会失去长期以来享有的特定行政级别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特定待遇;尤其是那些临近退休的特困国企负责人,其维持独立运营、反对兼并重组的动力最为明显。

其次,一些僵尸企业会遭遇来自员工层面的反并购阻力;对国有僵尸企业来说,员工主要担心的是随着并购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员工身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未来工作的稳定性和待遇的可预期性,正是出于对身份改变的担忧,特困央企员工不愿意被地方国企或民企兼并重组,而特困地方国企员工则不愿被民企兼并;如果是央企兼并地方国企、地方国企兼并民企,来自员工的反兼并阻力要小得多,甚至可能根本就不会遭遇反兼并阻力;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担心并购后企业搬迁从而影响到自己工作的便利性,特困民企的员工也会表现出明显的反并购倾向。

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

国外处置僵尸企业,尤其是那些长期严重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经营困难企业,更多是借助司法机制,帮助僵尸企业依法破产退出。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众舆论,似乎仍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企业真正通过破产退出的数量十分有限。导致我国僵尸企业难以借助破产实现顺利退出的原因,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阻碍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渠道实现退出;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企业破产法》,但在企业破产流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没有真正全面解决,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企业破产后,原有企业人员如何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这无疑构成了企业破产退出的严重羁绊。

第二,以银行为代表的僵尸企业债权方,并不愿意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银行往往是那些僵尸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尤其是对那些大型僵尸企业来说,其负债基本上都是来自银行,这些僵尸企业一旦破产退出,银行负债将彻底失去回收的可能性,出于维持哪怕是一丝渺茫的负债回收希望,以及避免不良贷款问题在自己任内暴露的需要,债权银行并不希望僵尸企业通过破产进行退出,为了维持僵尸企业的继续生存,部分债权银行甚至不惜继续为原本已经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继续提供融资,以临时性解决其持续运行问题。

第三,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是阻止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最直接干预者,是企业能否破产退出的决定性力量;对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可能根本就不希望看到企业破产退出现象的发生,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地区生产总值的减少、财政收入的下降、区域产业结构的改变、就业压力的上升、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维持僵尸企业的持续经营,而不是推动企业破产退出,甚至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与信贷,以避免因为司法与信贷行为导致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第四,依法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繁琐冗长。据调查,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破产程度,通常需要两三年时间。这一漫长的审理与执行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债权人通过司法渠道申请僵尸企业破产的动机。司法程序的漫长,主要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本身情况往往非常复杂,法院申请难度大,审理结束后执行起来也不容易,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其难度更大。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中发现有三难:一是资产状况混乱,许多企业的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无法证明账上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破产债权较多,追收难;多数破产国有企业的对外债权均占全部资产的70%以上,数额巨大,少则百万,多则达千万元之多,而且均为不良债权,很难追收。三是职工安置标准不明,资金来源少,保障难。

职工安置是破产审判中的一大难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多数是停产多年或是经过转制后留下的老企业,有关职工安置的标准尚不明确,存在不少争议。此外,破产企业的抵触情绪与不配合,人为拖延了司法审判的进行。实践中常有破产企业人员恶意转移隐瞒资产、不如实申报债权债务的行为,以及存在不按时向法院提供财务账簿等行为。

第五,由于存在“僵而不死”的寻租空间,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退出尤为困难。在当前IPO制度及并购重组炒作热潮的推动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壳价值,一些具有较好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的企业由于短期内难以自己通过直接IPO上市,往往转向寻求借助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来完成上市;这时候,那些长期亏损却又能够借助现行退市制度不健全而占据上市资源的企业,也就成了那些急于上市企业的并购首选目标:付出相对较低的并购成本,就能够快速实现上市。

正是基于特困上市公司这一特殊的壳资源价值,其退出变得尤为困难。一方面企业自身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退市,不断寻找并购重组机会,并借助并购重组进行股价炒作;另一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形象价值,以及壳资源价值,地方政府更加不愿意推动特困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出。实践中甚至存在滥用破产重整制度安排的现象,为帮助特困上市公司保壳资源,某些地方政府往往联手法院强迫债权人同意特困上市公司进行性破产重整,以债务豁免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从而恢复上市,进而寻求并购重组机会,把原本根本不值钱的壳卖一个好价钱。

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

从企业自身角度说,自救脱困应该是僵尸企业的首选策略;但事实上,我国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往往难以自救脱困。总体上看,我国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可能有两种不同路径:其一是由于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陷入经营困境,其二是由于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快速陷入经营困境。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陷入经营困境,企业都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自救脱困。

首先,僵尸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能力差。对那些因为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逐步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主动调整产品结构是实现脱困的唯一选择。但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产品之所以缺乏竞争力,往往都是因为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期望僵尸企业自身通过创新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并不现实;受资金匮乏影响,僵尸企业也难以借助技术引进来实现产品结构调整。而且,调整产品结构往往需要同时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对缺乏资金的僵尸企业来说,如何筹措生产线改造资金显然是一个大难题。

其次,僵尸企业通过整体或部分变卖资产进行自救的方式也不一定可行。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不少企业都会考虑通过整体或部分出售资产的方式来摆脱困境,但在实践操作中,除了前述阻碍性因素外,还有一些因素也会影响到企业资产的变现。即使是买者愿买、卖者愿卖,而且资产质量也不错,僵尸企业也不见得就能够顺利实现资产的出售。尤其是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独立处置企业资产的权限,程序繁琐的资产评估与审批,可能往往会导致僵尸企业丧失资产变现的最佳时间点,甚至可能会变相劝退并购重组意向方。这种因国资转让审核时间过长而导致重组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再次,对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自救同样十分困难。因融资过度导致资金链突然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其资产基本上都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只要有其中某一家银行启动诉讼保全程序,其他银行也会马上跟进,企业必将全面陷入困境。这一时期的企业,应该是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融资的能力,指望通过新融资来缓解经营困境几无可能。当然,如果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也许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从而实现自救脱困,但在宏观经济整体都不景气、企业之间应收账款普遍严重拖欠的情况下,这一操作空间可能也比较有限。

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

僵尸企业脱困问题应该说已经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并且在如何帮助僵尸企业脱困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部分举措确实取得了较好成效。帮扶僵尸企业的成效无疑值得肯定,但也不应忽视当前僵尸企业帮扶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想要帮扶僵尸企业的愿望肯定都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正确结果。

当前政府及金融机构的部分帮扶措施的着力点存在偏差,一些救助举措往往都是致力于临时性地解决某一特定问题。如当前政府出台的一些稳岗补贴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企业经营压力,减少了困难企业的人员裁减规模,短期内实现了社会就业的稳定;但从长期看并不利于困难企业降低成本压力、提高劳动产出效率。稳岗措施如果不与其他举措相配合,他只会延缓企业裁员或破产退出时间,而不会对重新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产生积极影响。不加区别地为困难企业办理转贷续贷甚至增加新贷款,可以在短时间内继续维持无活力、无前景企业的生产运营,但在吞噬完大量金融资源后,一旦信贷支持无以为继,这些僵尸企业依然会走上破产倒闭的归宿。

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

调查中发现,目前在各地仍存在部分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无法依法注销,被迫在名义上继续存续。这类企业往往都是因陷入经营困境而被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托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如广物控股所长期托管的一些严重亏损但长期无任何经营活动的中小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本来应该依法破产,然后进行注销。但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欠税问题,以及难以厘清的债权债务问题,尽管托管方一直努力采取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处理,但往往难以满足公司注销的法律要求,无法完整提供公司注销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导致被迫勉强继续维持这些被长期托管、无实质性存在价值与意义的僵尸企业继续在名义上存活运行。

这些被托管的僵尸企业往往在被托管之前已经欠缴巨额应纳税款,再加上长期累积下来的欠税滞纳金,及时变现了被托管企业的全部资产、土地,往往也无法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这导致托管方也不愿意去主动清缴这些长期托管企业的历史欠税问题,从而采取放任这些企业继续存续。工商注销所要求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申明,对托管方来说也是一个不愿去碰触的难题,因为基于历史原因,托管方可能确实难以厘清这些被托管企业的历史债权债务;而一旦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的申明,在被托管企业依法注销后,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托管方需要承担合法债权的偿还责任,这对托管方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对托管方来说,在无法厘清被托管企业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不去主动推动这些毫无存续价值的被托管企业的依法注销,可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重点,一直都是针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民营经济所占比重小,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程度也远不如现在;那一时期的僵尸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帮扶政策,无一例外都是指向国有企业脱困,国家所出台的企业脱困政策文件,都明确指明是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数量,已经占了全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近2000万户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不足15万户。

从数量上看,目前陷入经营困境的民营企业数量,要远远大于国有企业;政府帮扶僵尸企业的工作重点,不应该继续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所确立的国有企业身上。

总体上看,造成当前政府僵尸企业帮扶工作重点继续停留在国有企业身上,并且在事实上形成僵尸企业帮扶工作在所有制之间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意识形态上我们仍然高度强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与脊梁,因而导致各级政府更多关注国有经济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民营经济在发展中所遭遇问题的关注与解决。

二是出于对民营经济产生于市场经济并应该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的简单化认知,导致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下意识地忽略了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府适当进行帮扶的必要性。

三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职工身份属性的差异,导致国有企业职工更倾向于依赖政府帮助进行妥善安置,而民营企业职工更多倾向自谋出路,从而决定了地方政府被迫选择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特困国有企业的帮扶以妥善处置其职工安置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企业联合会)

第17篇:僵尸车通知书

篇1:告知书(僵尸车) 告 知 书

尊敬的车主:

您好!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商场停泊的机动车辆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您的车辆长时间停放且无人维护会造成安全隐患,不仅挤占商场公共资源、而且车身覆盖的广告也影响商场整体形象。为了更好配合交管部门,管理好停车场机动车正常停放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

自本告知书通知3日之内,请您撤除车辆广告并及时维护,逾期不进行处理继续停放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特此通知!

21世纪建材家居中心

2015年4月21日

区政府督查室:

铁西交警大队 2015年1月7日 篇3:关注民生——整治僵尸车

整治“僵尸车”还路于民。有些车辆因为长期无人使用维护,落满灰尘,形似僵尸,因此有人形象地称为“僵尸车”。这些“僵尸车”让居民烦恼,令小区管理者头痛。僵尸车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对于原本就紧张的停车位来说,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市民一:小区里超市对面停着一辆废弃的大客车,临着垃圾堆,居民都把垃圾扔在车上面,严重影响环境。市民二:这些车都是业主的私人财产,我们去找物业,物业也不敢随便动,由于交警、城管等存在执法范围局限,停在泊位、小区内的僵尸车处于真空管理地带。市民三:小区的停车位本来就紧张,有的车主把僵尸车常年停在小区内一停就是两年,如果没有这台车,能多停

4、5台车辆,周围本来就停车难,让他一挡,里面就没有敢进去停的了。建议:一是居民家附近搭建二手平台,将用不着的东西换回用得着的东西通过这些平台交易、交换方便物品交换流通,达到“变废为宝”的效果。二是让处理僵尸车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可明确规定对道路上停满一定年限的僵尸车,在通知业主无果的情况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三是严格落实奖惩结合的办法,如果车主名下存在报废车辆,在未完成报废手续前,其名下的其他车辆不予颁发新牌证。另外,车主申请报废车辆,可得相应的补贴资金。 篇4:关于治理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问题的建议(定稿) 关于治理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商业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拥有的汽车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汽车消费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具有崭新活力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硬件设施不完善,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城市“乱停车”的问题也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凸现,而城市交通状况关系着每一位市民的出行,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体现。

近年来,房县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截止2013年底,城区注册机动车辆保有量 辆,2014年又以每月 辆的数量增加,加上没有登记上户的车辆、电动摩托、各类两轮车、三轮车等,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日益突出,尤其在城区主要街道两旁,有些车辆随意停放,挤占路口,堵塞非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停车,极大地影响行人、电动车和自行车骑行,迫使其进入机动车道,引起交通拥堵。既影响道路安全畅通,也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乱停乱放现象不仅在主次街道出现严重,在背街巷道、主要公共场所也普遍发生,给房县城市文明建设带来极大影响,也成为“五城联创”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短板。

城市车辆乱停乱放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 城市管理秩序混乱,二是埋下交通事故隐患,三是影响环境卫生质量和卫生打扫,四是造成交通拥堵,五是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乱停乱放原因很多,主要原因还是人为因素,驾驶员守法意识淡薄,随意停车,不顾他人,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环境秩序、安全秩序。

一、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主要表现

1、商场、超市、车站、医院、银行、行政机关门口、宾馆饭店、广场公园、沿河道路、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于缺乏固定的停车场所或停车场所规模有限,哪里停车最方使,就停在哪里,致使交通秩序混乱,给原本就紧张的城市交通增加压力。尤其是部分驾驶员将机动车停放在路口等,其他通行的车辆无法通过,造成交通拥堵。有的车辆停放的位置刚好处于消防通道或挡住消防设施,在险情发生的时候,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到达险情现场,无法进行及时的扑救,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风凰山路、车站门前、一中旁边、南街银行门前的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就十分严重。

2、学生上下学时间,由于幼儿园、中小学门前道路两侧的场地限制,许多接送学生的车辆随意停放在道路和人行道上,造成交通的拥堵。加之学生行走随意性大的特点,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给学生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尤其是县幼儿园、县一小、东城小学等学校,在放学时间,接送学生的家 长一拥而上,各类车辆更是见缝插针,导致交通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险象环生。

3、由于现有停车位不足,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由于近几年房县机动车辆急剧增长,原有的城市规划已经满足不了急剧增长的机动车辆的停放,导致机动车与行人“抢道”现象严重,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各类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只能穿梭于滚滚车流,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由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本来就不是为停放机动车辆进行设计的,部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结构层相对单薄,且地下管道和管线密集,机动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不仅严重破坏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出行,严重的会导致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各类管线等损坏,影响社会生活,威胁公共安全。

4、出租车、电瓶公交车、麻木车揽客“招手停”,进一步造成车辆拥堵。随着房县经济发展,为适应居民生活和出行的要求,政府在县域内投放了电瓶公交车和出租车。但随着电瓶公交车、出租车的增多,电瓶车、出租车在路口随意停车或招揽客人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时候为招揽客人就直接将车辆停在路口,造成身后大量车辆拥堵,导致道路通行能力下降。而在路口停车后客人下车的时候,由于视线或其他原因,刚下车的乘客极易被周边车辆剐蹭等,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和堵车。

5、“僵尸车”长期占用道路边及公共场所。部分货车司机为招揽生意,会将货车聚集在一起长期停放。停放的货车不仅占用了道路,降低道路通行能力,在交通紧张的时候还会造成交通堵塞。尤其在沿河道路两侧经常有长期停放的货车。个别货车在停放的时候侵占绿地,给城市绿化带来影响。

由此可见,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危害严重,不仅影响道路通行、交通安全,其而且对市容环境、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二、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产生的原因

1、城市停车难。停车位缺口大,停车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汽车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各种社会车辆和私家车数量增速加快,停车位的供给量远远小于需求量,停车泊位的不足与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形成极大反差。停车场(位)这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是导致乱停车现象的重要原因。而市民长期以来始终把停车场所视为公共设施,习惯免费或接近于免费停车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人们往往不愿意为半小时的停车支付一元钱,“铤而走险”乱停车。

2、认识不够、守法意识淡薄。部分驾驶人员文明意识不够,守法意识不强是导致车辆被乱停乱放的直接原因。部分驾驶人员乱停车是图自己方便,开车外出办事、购物时随意乱停车,此举是文明意识不够的表现;另一部分驾驶人员混淆了“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两个概念,随意停车; 另外有些驾驶人员虽有此认识,却“心存侥幸”乱停车。驾驶人员的认识、意识不够和法律观念淡薄直接导致了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

3、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城市占道停车多头执法、管理混乱。在现有的停车管理体制中,交通、公安、市政、城管、环保、交警等部门都对停车场有管理职责,管理部门过多,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也没有统一的执法队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管理效率低。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管理,使得新停车场建设缓慢。

三、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以上问题,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建议从政策、规划、管理、收费、市场调节等方面入手,形成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格局。建议如下:

1、建立健全地方规章制度建设。在城市停车管理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大致规定外,具体管理过程中并没有更详细的、专门性的规定作为依据。目前,治理城市停车乱象最根本的途径是建立完善、严谨的规章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关于对停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粗放的情况下,应该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停车地方法规和更加具体、详细的管理办法,从规章上明确机动车停靠的管理措施,制定统一的机动车停放规则,规范人们的停车行为,从根本上解决

篇5:工厂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版 次:a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2015年 月 日发布 2015年 月 日生效

1、目的

明确安全保卫职责,规范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声誉的安全。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厂区内安全保卫的管理,包括通行出入控制、防盗管理、特发事件处置等。

3、定义

4、职责

4.1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负责该程序的编制、修订和监督执行。

4.2 保安人员具体实施该程序,并确保实施的有效性。

4.3 其他部门依据该程序要求,配合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5、程序

5.1 保安基本行为准则

5.1.1 保安代表公司形象。要以礼貌热情、友好合作的精神风貌

执行任务。

5.1.2 外来闲杂人员,非当班人员等不得滞留于保安室。禁止在保安室内吸烟、睡觉、聊天、耍手机、打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当班保安须始终保持保安室的卫生清洁,物品须有序摆放。 5.1.3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的保安制服,着装干净整齐。保持良好站立姿势和精神状态,工作认真负责,接人待物彬彬有礼。

5.1.4当班期间保卫人员不得喝酒、吵闹、聊天,不得私自离岗,离岗必须内领导请假,吃饭时应有1-2人守班,不准在门口堆放有碍公司形象的物品。 5.1.6 人员进出厂门,保安须在保安室门口立岗做好迎送工作,检查所有人员是否佩带出入证。

5.1.7 注意检查厂、库区外围墙、铁丝网,报警器、监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变化情况,发现破坏及时报告。如发现紧急嫌疑,应采取应急防范和制止措施,并及时汇报。

5.1.8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巡逻制度,坚守值班岗位。

5.1.9对重点要害部门进行重点巡逻检查,切实起到防止盗窃、破坏和处理突出事件的作用。

5.1.10必须按公司规定关门,负责公司门口卫生。

5.1.11 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要求,坚持原则,严禁徇私舞弊,杜绝玩忽职守。

5.2 交接班制度

5.2.1 保安应按时上、下班。

5.2.2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必须作到详细明确,否则按违章处理。

5.2.3 交接班范围:尚未离开公司的访客、车辆;借出但尚未归还的公司物品及数量;巡逻期间发现的异常情况如管网闸阀损坏漏水,可疑事件、人物等;其他所有当班时发生的需要交接给下一班的事件或物品。

5.2.4 接班人员必须认真查看交接班记录,并与交班人员现场确认,如有疑问,当场询问交班人员,得到接班人员的书面签字确认后,交班人员方可下班。

5.3 人员出入管理 5.3.1 员工管理: 5.3.1.1 员工出入工厂必须佩戴“员工身份识别卡”,保安人员应监督验证员工卡与本人的符合性;必要时,对于陌生人员要进行盘问查验。

5.3.1.2 如果员工忘记带“员工身份识别卡”,必须在门卫办理有效期一天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公司,离开公司时将“临时出入证”交还保安室。

5.3.1.3 严禁员工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毒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进出公司;未经许可,严禁将公司财物带离公司。

5.3.1.4 员工工作期间严禁私自外出,经查实,交由人事行政部

进行处理。周末或节假日时,需要有公司值班人员。

5.3.1.5 中夜班人员外出,保安须确认后才能放行。

5.3.1.6 对于辞职、辞退的离职人员,在其再次进入公司时,应作为外来人员进行控制。

5.3.1.7 非工作时间进入公司,须出示《出入证》,如不能提供,需与有关部门主管电话确认。

5.3.2 访客管理: 5.3.2.1 非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厂区。外来人员到公司参观学习、检查工作、联系业务等,须经公司被访人员确认并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5.3.2.2 接待外来人员时,要有礼貌,言行举止要规范,对不配合者,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确认事由并查验有效身份(查验附有照片的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后,填写《会客单》,发放“访客证”后放行;在发放“访客证”时,要求访客将“访客证”佩戴于显眼处,同时填写访客登记表,访客登记时应记录“访客证”的编号。

5.3.2.3 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应发放《访客安全须知》。

5.3.2.4 承包商的访客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经理确认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被访承包商须到公司门口接访客。 5.3.2.5 生产现场参观必须填写“进入生产区域申请单”,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并经公司总经理或生产副总批准,进入生产现场访客必要时,由接待部门负责要求参观人员签订“保密承诺”。

第18篇:《僵尸经济学》读后感

《僵尸经济学》读后感

僵尸经济学在现阶段来说是一种较为新颖的经济学说,在我看来,这种学说更偏向于防范性,可以说是针对经济理论已大体成形的现今的一支预防针。

作者在说中写道:“错误的经济观点就像僵尸。它们很危险,但无法消灭。即使金融危机把它们埋葬,它们依旧存在于我们的思想里,并且会从意识形态的墓地中不请自来地复活重生。”

僵尸经济学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经济学术,但它却是防止主流学术犯错的必要理论。文中前后提出了许多理论,包括凯恩斯主义、涓滴经济学、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等,这些理论对于现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非常大的意义,但同时自身有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这里,我想着重讲一讲书中对于凯恩斯主义局限性的评论,以及我以中国发展为例对于这个观点的看法。毫无疑问凯恩斯主义是后现代经济学术当中的经典。没有它也许西方国家还要在1929~1933年那次经济大萧条中挣扎更久。凯恩斯主义主要是强调政府调控的重要性,由于市场在发展的时候存在着盲目性,所以政府需要进行一定的市场调控,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在我国,凯恩斯主义可以说是运用到了极致,众所周知,我国政府在经济方面的干预过大。在这一点可以从现在的房价说起,大家知道房市火说明流动资金在房市中存在较多;那么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毫无疑问大部分是民间资本。可为什么是民间资本呢,民间资本不应该投入到实业当中去吗,怎么会进入这个炒作市场呢?原来民间

留给企业家的好的实业投资机会并不多,原因是政府出面进行的投资太多。就比如08年金融危机,政府四万亿救市,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进行了基建投资,而这些投资机会本身是可以留给企业家的。

另一方面,在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房价是有一个明显的回落的,这本是一次很好的房市泡沫自我挤压的机会,但是政府又出手了,大量的救市资金流入房市,房价又一次冲向高点。

在我国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国有企业成为了经济市场上的一大部分。要知道在国外,国有企业往往涉及一些民营企业不愿涉及的领域,换句话说,国有企业更像是市场的一种补充,是为市场服务而存在的,但在我国国有企业却成了垄断的代表,它占取了大部分的国有资产,挤压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它的收益性远远大于其服务性职能。但是要知道,一个真正健康的市场是要让我们广大的民营资本强大起来,国有资本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是极其危险的。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经济市场过分干预了,真正合格的政府是以服务职能为先的,而不是化身为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抢利润。

以上是我对凯恩斯主义在我国实施的一些看法,而书中也明确提出了一种超越凯恩斯主义。作者排除了“简单回归传统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福利国家政治”。他写道:“避免简单依赖于1973年石油危机等借口开脱是很重要的,应该面对事实,承认滞涨的出现反映了凯恩斯宏观理论主导地位的严重失败。”

这本书不局限于经济学理论经典,它教会了我们对于事物要灵活

的吸收,继承其好的一方面,也不能过分依赖于它,而是要根据不同的经济现状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

第19篇:僵尸经济学读后感

僵尸经济学读后感

僵尸经济指在一系列僵化而谬误的经济学思想指导下的经济状态。在诸如魔鬼经济学、怪诞经济学满天飞的今天,其实在不足为奇。然而就内容而言,却是名副其实,作者将最近的金融危机归因于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中兴起的“新自由主义” 或者用作者的话说,“市场自由主义”。 这种政治理念所倡导的一系列政策,比如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降低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公共事业私有化等,使得金融行业盲目扩大,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增加了低收入者所面临的风险,并最终造成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恶果。而“僵尸”,则指在背后支持这一系列政策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们虽然已经被以往事实,但又因为一系列的原因“死而复生”,成为了漫步人间的僵尸。作者从看不见的手”理论——有效市场假说——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涓滴经济学等僵尸理念一一加以论证,最后提出了将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最优越的方面与政府干预的明智使用相结合,以解决严峻的社会需并建议实行一种公私并行的“混合经济”。

正如书中说道的那样“不合时宜的经济学思想就像僵尸,它们成群结队地出没,势不可挡;它们不甘寂寞,并不时地从泥土中爬将出来;它们是一股本该埋葬却依旧活跃的顽固力量。”,而更为要命的是人们一直以来都受着这种错误的思想的影响,即使金融危机的到来把它们埋葬,它们依旧存在于我们的思想里,并且会从意识形态的墓地中不请自来地复活重生。在过去资本主义经济已陷入“僵尸经济”的泥沼之中,而现在这些根藏于意识形态之中的顽固“毒瘤”大有卷土重来的迹象。

僵尸来袭,我们本应该义无反顾的尝试去消灭,但人们相反地一直试图与它妥协,僵尸经济的诞生究其本源其实是新自由主义下的产物。 “新自由主义”,其实质上就是撇开人们的社会属性和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不谈,脱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制造一种抽象的“理想市场”作为理论前提。新自由主义产生于二战后的西欧和北美。它对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国家政策展开了猛烈地抨击。正如书中提到的那样,这一时期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实施属英国最为最先开始。撒切尔夫人领导的各届政府压缩货币总量,提高利率,大幅度减轻高收入者的所得税,取消对领域流动的控制,大幅度提高失业率,压制罢工,执行反工会法和削减社会开支。最后,实行广泛的私有化计划。在世界的其它地方,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人们以蛮横的态度实施新自由主义的方案。然而,失败也是明显的。最大的问题是,在70-80年代期间,一直到90年代初,这些国家的平均增长率没有大的改变。当资本主义进入到新的极大衰退时,人们可以观察到一个带有嘲讽意味的现象:包括英国和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公共债务达到令人吃惊的高度,尤其是企业和家庭的私人债务打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历史记录,失业率更达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最高水平。

不仅如此,这种僵尸理念还在延续,最新化身就是美联储伯南克大肆宣传的大稳健,而其直接导致的就是过去一轮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通过新自由主义,通过斯密所谓看不见的手实现社会繁荣与富裕其实只是一个乌托邦。根据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全美国最富有的2% 的人净资产从1984年到2005年翻了一番,但是最穷的1/4的人2005年的净资产——如果使用恒等美元计算的话——相对于1984年是减少的。而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单单只是在美国出

现。近20年来全球化的结果是全球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2007年10月3日的《华尔街日报》就已经指出世界财富增长了7% ,达到了97.9兆美元,其中0.7%的人却占有了近33.2兆的财富,而这些人大多数都生活在西欧和北美。世界银行2004年4月19日的报告指出,必须要采取行动修正全球贫富不均衡的情况:“全球有60亿人口,其中10亿人掌握着全球GDP的80% ,而其他50亿人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世界已经失去了平衡。那么造成这种贫富差距的经济政策的关键在哪里呢?2007年4月的世界银行一份报告道出一个惊人的事实,美国的经济赤字是所有其他的经济发展合作组织国家赤字总和的3.5倍。美国政府大肆发行国债,增加赤字,美国金融市场也在不停地生产各种各样的债券,而全球资本源源不断地购买美国国债和各种债券,“正因为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入,美国人纵情地享受比他们收入高出6% 的消费,美国是全球化的‘最大的受益国’”。30年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最终给这个世界增加了两亿穷人!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我们看到,无论是上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风靡,还是如今大肆宣扬的大稳健,其所带来的结果都只是破坏而非进步。在如今看来奎金所提出的将僵尸永远埋葬的提议颇具现实意义。而在从新自由主义的经验中得出的教训以后,我们则面临着更大的突破和挑战,就是如何超越新自由主义。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论,但至少奎金给我们指引了方向。一是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将平等原则作为衡量一切真正自由的社会的中心准则是基础,就今天而言指每个男女公民都有现实的可能按自己选择的模式,在没有由别人的特权造成的匮乏和劣势地位的影响下生活。不言而喻,这种平等要从平等地获得保健、教育、居住和劳动的机会开始。二则是所有制,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历史壮举无疑是国有工业和服务业的私有化。全面私有化的灭亡并不是暗示着去接受完全的对立面去赞同全面的公有化,否则私有化从来不会被证明合法化。而奎金提出的公私并行的混合经济就是要使私有部门和公有部门产生有效的关联。相互关系的平衡会随着时间变化,有时需要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有时需要公共部门通过国有化和新国有企业的产生来扩大。

当然,对于新自由主义的超越或许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但作为21世纪的地球人,我们还是应该以史为鉴,从思想上、意识上摒弃那些早已应该被埋葬的僵尸经济思想,在突破后寻求新的希望。

第20篇:僵尸世界大战经典台词

We don’t know what we’re walking into.So we do what they say.Okay.

If they move,we move.If they stop,we stop.If things were to get crazy ,just focus on their boots ,focus on their voices ,and we’ll be all right .

These guys are hammers.

And to hammers ,everything looks like nails .

You were meant to .

So ,you see something that’s important ,you call it out and we’ll make it happen .

You think we’re gonna find anything ?

Mother Nature is a serial killer .No one’s better .More creative .But like all serial killers ,she can’t help the urge to want to get caught .What good are all those brilliant crimes if no one takes the credit ?

So she leaves crumbs .

Now ,the hard part ,why you spend a decade in school is seeling the crumbs for the clues they are .

Sometimes the thing you thought was the most brutal aspect of the virus ,turns tout to be the chink in its armor .And she loves disguising her weaknees as strengt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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