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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送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0 06:07:2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走转送总结

临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一批次“走转送、排抓促”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基层工作,临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响应县委活动号召,扎实开展“走基层、转作风、送温暖、排隐患、抓发展、促和谐”活动( “走转送、排转促”活动),收到较好效果。现将第一批次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县委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建章立制,保障活动开展。接县委通知后,园区管委会迅速召开党委会议,传达县委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由申海峰主任任组长、孙志瑞任副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对园区企业进行筛查摸排,确定了规模较大、历史较长、群众工作基础薄弱的琪珑面业、三元特钢等三批次共9家驻点企业;迅速组建了三批次驻企工作组,每批次均有1名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管委会副主任带队。在驻企工作人员挑选中,坚持既保证数量,更注重人员素质,以基层经验丰富者为骨干,同时注重新参加工作大学生的锻炼培养。制订了严格的驻企工作制度,所有驻点干部脱离原单位工作,吃住在企业项目,全力做好派驻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待真情、重互动,摸实情,解难题,认真开展第一批次驻企活动。我单位第一批次驻企单位是三元特钢、琪珑面业和天美彩印三个企业。按照全县安排,1月20日开始驻

企,带队组长为管委会副主任曹泽亮,队员两人。驻企期间,正赶上农历新年,工作队员放弃休息,吃住在企业,先后开展如下活动:1是与企业业主和职工代表座谈,摸准企业底数,宣讲县委政府发展园区经济,坚决实现临漳在邯郸东部率先振兴的坚定信心和良好形势。动员企业业主振奋精神,再鼓干劲,坚决克服小进则满的小农意识,企业扩规模、产品和管理上档次,坚定不移地把企业做大做强。2是进行了安全生产和信访隐患排查。共排查出天美彩印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三元特钢取暖锅炉超期服役等安全隐患4起,其中两项进行了现场整改,其他两项分别由企业业主制订了整改计划。3是受管委会领导班委托,慰问困难职工9户,分别为其送去了米、面、油等过年物资。受慰问职工深受感动,纷纷表示要克服家庭困难,与所在企业休戚与共,服从园区管委会管理,相应县委政府号召,为所在企业、园区和全县经济的发展尽职尽力。4是开展春节联谊,为企业捕捉商机。春节期间,驻企工作队员直接或间接利用个人人脉,联系产品供需意向两项,分别为琪珑面业为我县在外建筑工地年供面粉170吨和天美彩印为湖南省娄底市文教系统印制教案本、作业本等。为三元特钢联系数控机床操作人员2人,CAD平面制图技术人员2人。5是进行管委会日常工作延伸两项:天美彩印二期工程迟迟未建,通过驻企做工作,业主表示开春后进行建设;三元特钢投建的磁性衬板项目,因占地纠纷不能开建,经做工作,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共识,有望于春节后开始建设。

三、驻企活动的开展,锻炼了队伍,密切了政企关系,促进了园区工作。短短几天的驻企工作,在为企业做了大量帮扶工作的同时,也收获了大量政治工作之外的成果。首先是工作队员大多是新参加工作不久的新同志,平时与企业打交道畏首畏脚,尤其是面对企业老板,总有一种“对方是功成名就的大老板,我是一文不名的小职员”,说话、管理底气不足的现象,日常工作中密切接触的机会又不多,通过驻企工作,逐步拉近距离,敞开心扉说话,驻企干部言传身教中做工作的本领大为增强。2是在宣讲政策、形势的同时,倾听了大量基层企业的呼声,拉家常中密切了政企关系。驻企工作中汇总了一批企业的心里话,发人深省。如;企业普遍反映,绝大多数企业都对近几年来县委政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出尽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成果深表赞同,但有些细节还需完善。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前期引进、轻后期帮扶,重项目建设,轻企业发展现象。如,企业融资难很难解决,如琪珑面业反映的外地客户拉货车辆在临漳罚款严重等,虽多次呼吁解决,但效果不理想。企业也反映,近几年园区建设进步较快,但细节还不完善,如垃圾箱配置,十字路口减速带,园区提示标牌,公共厕所等建设还不到位。这些都给我们以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推荐第2篇: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

()工商复字〔〕号

:对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局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3.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年月日

推荐第3篇: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

()工商复字〔〕号

:对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局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局将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3.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4.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主要理由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年月日

推荐第4篇: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接受转送机关):

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______________(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推荐第5篇: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接受转送机关):

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______________(不合法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

推荐第6篇:急诊科转送患者工作流程

急诊科转送患者工作流程

一.送人抢救室,急救车或流水转入抢救室时,分诊护士或流水医师应电话通知抢救室医护人员,没有急救中心的医师时,流水医师或分诊护士应将患者送至抢救室;若从输液室转入抢救室,治疗护士应将药物及央企单等送至抢救室,与抢救护士交接。

二、转出抢救室

1.转到病房由副班医师或接诊室工作人员护送患者到病房,收入重症监护室的重患者,病房二线或者接受病房的医师护送患者到病房,抢救室当班护士应将画着各种哦个费用及时结清,并催促病房将抢救床、氧气瓶(或氧气袋)、微量泵等抢救室物品及时送还。

2.转到留观室电话通知急诊科观察室医师及护士,由医师或护士将患者及药物送至急诊科观察室,结清各种费用,并将各种治疗、病情与急诊科观察室医师护士交接班。

三、抢救室、监护室转病房;由抢救室或监护室医师、护士或护理员送、并带好必要的检查单据和必要的仪器设备与接收病房认真交接班。

四、输液室转病房;治疗室护士应将患者各种费用结清,将药物交给接诊室护士,并负责督促接诊室护士或家属将输液床等急诊物品及时送回。

五、病房转急诊科观察室,急诊科观察室的当班护士按规定接患者,医护人员详细了解病情及各种治疗,护士应积极宣教,向患者讲清楚急诊科观察室与病房的不同之处,使之能很快适应环境。

推荐第7篇:高转送股票操作技巧

高转送股票操作技巧

“高送转”指送红股或者转增股票的比例很大。参照历史经验,每年年报或者中报公布前后,一些推出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得到市场的追捧,其股价也会得到反复的炒作。在最终送股除权前,股价一般会有一个大幅的拉升过程,甚至一些强势个股除权之后还会有走出填权的强势上涨。下面以信立泰(002294)为讲解案例。操作技巧:

一、如何选择具备高送转预期的个股:

的上市公司;

2、有过增发行为,为了兑

现增发时的承诺;

3、股东持股比例较高,

或有大小非面临解禁压力,为例方便股

东减持推出高送转方案引起市场关注;

4、财务上“三高”特征明显,即高每股公积金、每股净资产、每股未分配利润。

高每股公积金意味着转股的潜力较大,

高每股未分配利润意味着送股的潜力较

大。同时财务上最好当年业绩增长,盈利状况良好,这样的股票更容易得到市场的追捧;

5、股本规模适中,中小板、创业板中的一些次新股高送转的概率更大。因为新股发行的时候,溢价发行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较高的资本公积金和股本规模袖珍为后期高送转创造了条件。高送转个股大多数都为中小盘股,平均股本在4亿股以内才具有剧烈的股本扩张潜力,当前平均股价高于40元,每股资本公积金和每股未分配利润超过1元,且年报业绩有望增长40%以上的中小板股票最具有高送转的潜力。

从历史时间数据上看,高送转行情爆发的时间通常在猜谜期和明朗期。猜谜期一般从每年的11月底到12月初。以2008年的中兵光电为例,其披露10转10分配预案的时间是2009年1月15日,但对该股的炒作基本上是之前的两个月。三安光电是2010年2月8日披露10转10分配方案,而股价开始向上启动拉升是2009年12月初。

上市公司在公布高送转方案前,市场对于其有较强的预期,一般会推升股价连续上涨,出现抢权行情。一部分强势个股,在送转股份除权之后,甚至还会走出向上的填权行情。这两个阶段是参与高送转股票的最好时机。从寻找路径上来说,一般是借鉴

一、三季报数据或到中小盘股,如中小板、创业板中去筛选。提早布局高送转潜力股,成为今后投资者热议的话题。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将是高送转行情的黄金时期。

二、具体操作:抢权行情在股票成交量明显放大、市场对于其高送转预期较强、资金大幅流入的第一时间介入,等到送转预案公布时获利出局。一些预案公布前股价涨幅不大的个股,在预案公布后还有一波拉升的过程。一般情况下预案到除权日有3--4个月时间。此阶段需要重点留意上市公司公告。分配方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因此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天)可以获利出来。而填权行情一般参与性不大,除非一些前期极为强势的个股,主力在高位无法顺利出货,一般除权后会利用股价较低的因素进行拉升出货。操作上应该快进快出,短线操作。

推荐第8篇: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接受转送机关):

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______________(不合法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范文《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推荐第9篇: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接受转送机关):

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______________(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范文《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推荐第10篇:“走转送、排促抓”活动汇报

关于开展“走转送、排抓促”活动的情况汇报

根据市委《关于开展“走基层、转作风、送温暖、排隐患、抓发展、促和谐”活动的安排意见》要求,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部署落实,主动对接,选派人员,展开了各项工作。截止目前,三批32名驻村干部已经选定,第一批11名驻村干部已经全部下到对县各个村,活动全面启动展开。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局认真落实市委通知要求,就抓好这项活动专题召开局党组会研究谋划,并在局例会上传达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级干部迅速行动起来,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克服年底任务重、时间紧的实际,把“走转送、排促抓”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按照市委要求,选派得力人员深入对口村,做好驻派中的各项工作。局迅速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的“走转送、排抓促”活动领导小组,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组成的专抓机构。2月2日,全市“走转送、排促抓”动员会后,我局再次召开了党组会进行动员部署,局长就抓好这项活动进行了深入的动员,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强调了工作纪律。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围绕此次活动作了表态发言,表示坚决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市委的要求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上,圆满完成任务。

二、迅速行动,严密部署。为确保活动顺利推进,取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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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2月3日下午,副局长、副书记分别带队,组织第一批11名驻村干部,下到11个村,把每个派驻干部送到村,并就做好派驻工作与村支书交换意见,给每名派驻干部提出了要求,强调了纪律,要求所有派驻干部驻村帮扶,帮忙不添乱,落实“六保证、六不准”要求,全力配合好村两委工作。目前,第一批11人已全部下到各个村,各项派驻工作已全面展开。

四、加强督导,确保实效。认真落实市委要求,局成立“走转送、排促抓”活动督导组,由人事处、监察室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派驻工作的督导协调。加强派驻工作的督导推进,要求分包村的县级干部每周下村督导落实工作,局督导组不定时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派驻工作取得实效。下步,将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活动后续工作,督导第一批派驻干部尽快熟悉情况,展开各项工作,收集整理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情况,同时做好第二批、第三批派驻干部进村工作。

201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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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走转送、排抓促”活动个人工作总结

“走转送、排抓促”活动个人工作总结

12月21日,受县委组织部委派,我到胜营镇南高曲村驻村工作,主要是宣传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摸清该村基本情况,掌握该村存在问题,完成“走转送、排抓促”活动的各项任务。一个月来,在胜营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村两委一班人,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一、开发办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开展“走转送、排抓促”活动后,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开发办主任蒿卫国亲自安排部署。要求驻村干部要认真落实县委“走转送、排抓促”活动各项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不给乡村增加负担,最大努力为所驻村解决困难和问题。并亲自送驻村干部到县,与乡领导见面对接。元月16日,农开办领导亲自到所驻村“献爱心、送温暖”,为村里的老干部、贫困户送去了大米、食用油等。同时,就所驻村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县里进行研究协商,认真研究制定帮扶规划。

二、积极参加所驻村的各项活动。12月29日,我参加了该村的人大代表选举,主要是监督选举过程是否规范。选举中,在镇政府负责人高宏佳等3名同志的指导下,选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圆满完成了选举工作。

三、努力为所驻村办实事、办好事。驻村工作后,我坚持深入党员、种植户和困难群众进行走访和座谈,了解社情

1 民意,摸清了该村基本情况。该村当前没有村办企业,村两委人员主要靠县乡发工资,村里多数壮劳力都到市里打工,体弱多病、妇女儿童及孤寡老人在家种田务农。结合我的工作优势,农业局联系,提供冬季小麦先进管理技术、配方施肥技术等信息。

开发办

翟希望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12篇:“走转送、排抓促”活动教育改革调研报告

“走转送、排抓促”活动教育改革调研报告

根据《县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走基层、转作风、送温暖、排隐患、抓发展、促和谐”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入兴善中心小学教学点现场访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学校校长队伍、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涉及教育和学校正常发展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状况

我们走访的兴善中心小学教学点处于偏远农村地区。近年来,学校乘国家“危房改造”“民生工程”实施之东风,新建了学生公寓、教师宿舍楼,办起了寄宿制,整合中小学资源,于2010年10月改制成九年一贯寄宿制学校。学校现有中小学生1090人,其中住宿生700多人。中小学实际在校教师37人,职工 1 人,保安1人,学历合格,小学高级职称15人,小学一级职称 22人。

二、亮点特色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学校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与科学管理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教育品牌和活动特色,亮点颇多。

(一)抓教研提质量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多年来,三所学校坚持“课题研究为导向,教学研讨为平台”的原则积极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一是不断推进教学改革优化常规管理。三所学校致力于“全员进步、共同发展”的远期目标不懈努力,着眼于“纵向深入、横向突破”的近期目标积极工作,先后与县内外多所兄弟学校开展教学联谊活动。

二是始终贯穿养成教育的主题。三所学校多方位组织了有利于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综合素质的主题活动,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发展空间,给学生进行自我锻炼提供了舞台。充分发挥少先队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一周之星”、“班队流动红旗”评选活动。开展好德育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教育。结合传统节日“端午”、“清明”等开展好班队主题活动;开展“家乡半日游”活动。开展好家长学校活动,开好家长会,适时组织教师登门家访,努力构建家、校、社等多方位育人网络。积极参与建党九十周年庆祝活动。开展以“经典诵读”为主题的爱国主义读书活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利用法定传统节日,营造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氛围,注重仪式渲染,增强文化认同。开展了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少先队员干部及先进少先队集体活动。加强了德育与信息资源的整合,每周组织一次学生收看了思品、卫生、法制、安全、环保等节目。

(三)抓特色增活力

没有特色也就没有品牌,为了进一步凸显学校品牌,在强力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不断开展学校特色教育的实践与创新,创造了自己的特色。

如学校在2011年成功创办了磁县唯一的乡村少年宫,为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一个大平台。活动室配备了图书、电脑、乐器、乒乓球等设备,安排了责任心强、爱心重、感情细腻的优秀教师担当“爱心妈妈”,定期与聊天、谈心,为学生开展心理辅导,让家长在外放心。学校积极提倡自主管理,坚持以“养良好习惯,走成功之路”为主题,强化学生“学习自主,行为自律,生活自理”,提倡“作息有时,生活有序,超越自我,赶超先进”,进一步落实“每天坚持一次跑步、唱一首歌曲、写一篇日记”的三个一活动,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共处、学会创造”,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该校还注重安全细节管理,加强楼梯管理,和放学路队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四)抓队伍强素质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了更好地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

实施,三所学校认真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力保每一位教师都能较好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学校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年轻教师提供平台,给任务、压担子,不断锻造年轻教师,有序推进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搭建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知识互补、肯吃苦、乐奉献的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领导层。

学校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对照要求自查自纠,逐步规范办学行为。组织骨干教师到磁县阜才中学,邯郸市复兴路小学等先进单位观摩、学习;抓住全县中老年农远应用大赛的契机,以村小为单位模拟县赛模式,开展好农远应用交流活动,实行一帮一结对辅导,多次举行集体备课,相互促进,务实研讨氛围。

三、主要问题

1.教师队伍“名超(编)实缺(教师)”矛盾突出

人口密度低,交通不便,但学校规模大,班额多,需占用大量的教师编制,师资需求总量相应增加。另农村学校撤并后,寄宿制学校住校生增加,需配备专职生活教师进行管理。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初中还是小学,农村学校因办学规模相对集中直接导致了实际需要的教职工数远远超出现行编制数。

2.教师队伍不稳定,呈现青黄不接趋势

农村教师队伍不稳、流失严重已成为当前农村中小学十分突出的问题。一方面部分教师通过招聘流向城区的队伍中,另一方面同期录用大专以上毕业生人数远远低于离开人员人数。整个教师队伍日渐老化,尤其是小学教师的年龄老化现象更为严重。

3.知识老化、教科研能力弱,骨干教师相对不足

部分农村教师,特别是50周岁以上的农村教师,由于原始学历偏低,教育思想观念陈旧,知识老化,教学方法落后,教科研能力弱,难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这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已充分暴露出来。虽然实行新课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部分教师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仍然是穿新鞋走老路,在题海战术中求质量,罚抄罚写情况时有发生,加重了学生的负担。

4.师资不配套,专业不对口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农村初中英语、信息技术学科教师紧缺,所以不得不由其他学科教师来改带。音、体、美学科绝大部分也是由其他学科教师兼任。师资不配套,专业不对口现象较为突出,隔行教学、非专业任教严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这势必影响相关课程的开设,影响相关学科教学质量,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深入推进。

四、主要对策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疑心聚力谋发展。

立足学校实际,要完善机制,优化师资,创先争优强素质;要强抓机遇,乘势而上,与时俱进增活力;要强化管理,实现突破,科学发展促和谐。

2.积极建立和完善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及时按需补充配置教师

要出台教师补充的相关政策,确保教师能进得来,留得住。首先应以编制核定工作为基础,要确保教师编制满足教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其次针对农村中小学超编的现状,各区、县应参照当地机关人员的分流政策,由区、县政府出台教师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的规定,让一部分年龄偏大且工作能力较差的教职工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以把编制空出来用于公开招聘农村中小学教师;同时可采取“待编”的办法缓解我市农村中小学师资结构性短缺和年龄老化的问题,即按照教师补充工作制度规定,逐年安排一定的计划用于公开招聘农村中小学教师,所招聘的教师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除编制外其他一切待遇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由财政予以保障供给,一旦学校有了空编则立即办理入编手续。

3.扎实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

要提高农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改革培训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校本培训、校本教研;要总结和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校本培训模式;要有效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增强教师学习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要加大教师继续教育宣传力度,引导教师进一步转变观念,最终让学习成为教师的需要,成为学校的制度,从而大幅度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4.广泛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和支教工作,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

积极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对口支教和教师锻炼、学习制度,以推动中小学教师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要充分利用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带动农村教育的发展。对口支援、对口支教、城乡互动是解决农村学校师资短缺、素质不高和加快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及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5.积极努力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确保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

要制定科学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和实施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切实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以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并引导农村教师不断创造新业绩。

6.加强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督导考核,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要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县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检验党委、政府教育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考核指标,以有力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第13篇:土地

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

在报批过程中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计划报批报建手续,土地交易手续;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及市政报批手续,办理项目开工审批;负责办理一级开发征地、规划等手续;办理二级土地、规划前期等手续;建立、维系与国土、规划、建设、计划与发展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熟练运用当地政策申报各项征地手续是报批的关键。

一、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基本路线图:

勘测定界→调整用地规划→用地预审→立项→制作报件上报→用地招拍挂工作→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共七个程序。

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 勘测定界(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

用地单位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勘测定界,确定用地范围及面积。

(二)调整规划(到县国土局办理)

对于已确定用地范围的用地项目由国土局进行用地规划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用地项目按要求进行用地规划的调整。

(三)用地预审(到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办理)

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用地规划调整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

8、法人委托书。

(四)立项(到省、市发改委或县计划局办理)

用地项目属于省级立项项目到省发改委立项、市级立项项目到市发改委立项、县级立项项目到县计划局立项。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用地单位出具环评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保方案、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城建、旅游、交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的审核文件。

(五)、制作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到县国土局、市国土局办

理)

土地统征中心对已完成勘测定界、调整规划以及立项工作的用地项目进行审核,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召开被征地集体村民听证会,做好征地工作;国土部门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用地报批批次,协助用地单位制作用地报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局将报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六)、获得批准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工作(到县国土局统征中心办理)

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单位须向省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然后由县国土局统征中心按程序对获批用地进行招拍挂工作。

(七)、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摘牌的用地单位在缴纳完相关税费后,携用地批复、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县国土局地籍股办理用地手续,正式供地。

第14篇:土地

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

在报批过程中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计划报批报建手续,土地交易手续;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及市政报批手续,办理项目开工审批;负责办理一级开发征地、规划等手续;办理二级土地、规划前期等手续;建立、维系与国土、规划、建设、计划与发展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熟练运用当地政策申报各项征地手续是报批的关键。

一、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基本路线图:

勘测定界→调整用地规划→用地预审→立项→制作报件上报→用地招拍挂工作→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共七个程序。

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 勘测定界(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

用地单位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勘测定界,确定用地范围及面积。

(二)调整规划(到县国土局办理)

对于已确定用地范围的用地项目由国土局进行用地规划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用地项目按要求进行用地规划的调整。

(三)用地预审(到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办理)

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用地规划调整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

8、法人委托书。

(四)立项(到省、市发改委或县计划局办理)

用地项目属于省级立项项目到省发改委立项、市级立项项目到市发改委立项、县级立项项目到县计划局立项。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用地单位出具环评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保方案、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城建、旅游、交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的审核文件。

(五)、制作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到县国土局、市国土局办

理)

土地统征中心对已完成勘测定界、调整规划以及立项工作的用地项目进行审核,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召开被征地集体村民听证会,做好征地工作;国土部门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用地报批批次,协助用地单位制作用地报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局将报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六)、获得批准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工作(到县国土局统征中心办理)

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单位须向省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然后由县国土局统征中心按程序对获批用地进行招拍挂工作。

(七)、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摘牌的用地单位在缴纳完相关税费后,携用地批复、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县国土局地籍股办理用地手续,正式供地。

第15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07-01 【生效日期】200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一日

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对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申请人选择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接收并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复议申请的集中接收转送工作。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做好接受、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集中接收转送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其他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案件。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对行政复议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本条第

(三)项规定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申请转办通知书。

第七条第七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期限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之内。

第八条第八条 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明确要求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

(二)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相关行政复议文书;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受理和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

(五)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案件办理结束后30日内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该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其上一级机关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对于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

(四)项的规定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和本市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申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的需要,指派工作人员到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从事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统一制作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推广以电子邮件形式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总结和通报全市集中接收转送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情况,督促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未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及时报送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6篇:土地预审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5、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6、线性工程提供1:50000-1:100000路线图;其他用地提供1:2000或1:10000地形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7、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国土房管局第0

36、037号窗口领取该事项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daodoc.com直接下载);

2、行政许可中心窗口登记后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职能进行审批;

4、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17篇:土地证明

证明

兹证明朱朝荣同志在姚李镇大顾店村姚叶路,有房地产

一宗,房屋建筑面积380.69m2,层数为三层,占地面积

257.72m2。权属来源合法,符合姚李镇城镇建设及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系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兹证明高恩群同志在洪集镇洪集街道(村)洪安路北侧有房 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____m2,层数___层,占地面积_____m2。权 属来源合法,符合_____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性质属集体(国有)。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兹证明高恩群同志在洪集镇洪集街道(村)洪安路北侧有房屋一

处,房屋建筑面积____m2,占地面积_____m2。,符合洪集镇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土地性质属集体(国有)土地。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第18篇:土地整治

1.土地整治:土地整治系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

包含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给出了相关的定义: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 2.土地分类:土地分类(Land claification)是土地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基础和前期性工作。土地分类是土地类型的划分,其理论是建立在类型学基础上。其分类单位是从区域土地个体单位所具有的相似属性中归纳出来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单位级别愈低,分类标志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则愈多,级别愈高则共同性愈少。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土地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状况,指出改良与利用的方向及途径,而且有助于扩大土地科学理论的应用范围,使其理论体系更趋完善。 土地分类的分歧

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土地分类问题还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在分类系统的建立上,由于应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类系统。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类:一类是基于理论研究而建立的分类系统,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如土地类型分类,我们称之为基础理论分类系统或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它包括两种,一是从景观学理论角度出发,所建立的多序列分类系统;二是单系列的分类系统。另一类是基于应用而建立起来的分类系统,称之为应用性分类系统。

土地类型较多强调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它与土地利用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1985 年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国1∶100 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该系统是典型的系统分类,是对中国土地分类研究的一次总结,具有开创意义。它把土地类型分为3 个级别:土地纲—土地类—土地型。这一分类系统符合中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土地类型多样的基本国情,便于在生产实践中掌握和应用,方法简便易行,易于操作,代表了一种讲究实用的研究方向。由于此种分类不是本文重点,所以不再叙述。

土地应用性分类系统与理论性分类系统相对应,它是从实际出发反映同特定目的关系密切的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和一定的自然属性。这种分类系统主要有三种:以土地资源类型为划分对象的土地资源类型系统;以土地利用方式为目的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以城镇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城镇土地分类系统等。

3.土地投资强度: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开发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其中前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4.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按照现行的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经营性项目一般指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

5.多用途地籍:以土地产权登记、课税、科学管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等多种用途为目的建立的地籍。它记载有关宗地的全部属性。

6.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分析

对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最早来源于对农地的集约利用研究,李嘉图认为,农业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积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高额产量和收入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农地集约利用的内涵是指在区域农地资源科学配置和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在有限的农地面积上合理增加相关生产要素投入,充分发掘农地的利用潜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农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是从农地集约利用借鉴而来的,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1-5]。由于城市土地利用自身的特殊性,中外学者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和内涵解释。笔者认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内涵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最本质的内涵是加强土地投入以及土地的深度利用与精细利用,即充分挖掘城市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潜力,使城市土地投入产出比和土地利用率最佳。,②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前提是城市土地布局合理和用地结构优化,即城市土地利用方式之间应高效协作,使城市健康高效发展。③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追求的目标是土地利用效益的综合化,即城市土地利用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体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④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城市土地利用最佳集约度的内涵不同。⑤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观。⑥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因土地的空间尺度和类型不同而不同,即土地集约利用具有层次性,在宏观层次上强调城市的综合效益;中观层次则强调用地功能和结构的合理性;微观层次侧重于单块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⑦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衡量具有区域差异性,即不同的区域条件下,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模式也不同。 土地稀缺理论是土地集约利用的现实基础 土地的稀

缺性是土地集约利用的现实基础,可以分为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马尔萨斯的绝对稀缺理论认为,人口增长呈指数型的加速增长,而自然资源的增长不具有指数型的加速特征,从长远看,人口的数量将超过自然土地资源的承受水平。李嘉图提出的相对稀缺理论认为,自然土地资源不存在均质性。由于土壤肥力存在级差,人们总是先利用肥力高的土地,再利用肥力次之的土地。随着需求的增加,总会有较低肥力的土地得到开发利用,不存在绝对的稀缺。李嘉图还强调,通过技术的进步,可以改良土壤,提高土地生产力。

从土地的供给上看,马尔萨斯的绝对稀缺实质上是指土地自然供给的绝对无弹性;李嘉图的相对稀缺是指土地经济供给的相对弹性。土地供给的绝对稀缺性决定了必须对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土地的相对稀缺性则提出了土地集约利用的可行性,通过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经济供给能力,来解决土地资源的短缺问题。 2.地租地价理论与区位理论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内在机制 (1).地租地价理论。地租和地价理论揭示了土地集约利 用的内在机制。马克思在其地租地价理论中提出级差地租的概念,并指出级差地租II是由于对土地的集约经营而产生的。阿朗素在其城市地租理论中建立了土地集约利用和土地价格之间的简单一致性模型,并指出竞价过程是将土地分配给多个竞争者的一个比较现实的方法。 土地集约利用实质就是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力求获得最大的地租收入,而市场机制则是土地资源配置的根本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地价是土地市场运行的指示器,能够

反映土地供求状态,收益水平的高低以及土地是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就是借助价格标杆的强力调控,来引导土地资源在各部门、各区域间的最有效分配,从而实现整体最优。

(2).区位理论。区位理论是研究特定区域内关于人类经 济活动与社会、自然等其他事物和要素间的相互内在联系和空间分布规律的理论。杜能在其区位论研究中,最先将区位与土地利用方式和集约程度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农业土地利用的合理集约度应按土地区位地租的高低即距离市场远近进行配置。此原理为后来的工业区位论、城市区位论、市场区位论等研究区位土地集约利用的分布规律打下了基础。区位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就是为土地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即宏观政府调控机制,依据区位理论中区位土地集约利用的分布规律,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可以对城市各种产业结构和用地类型进行合理地空间配置,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以达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目标。 3.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可确定土地合理集约度

最直接研究土地合理集约度的经典理论是土地报酬递减理论。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对单位土地连续追加投入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追加的投入越多,获得的报酬就会随着增加,当追加的投入量超过一定的界限时,追加投入部分所获得的增加报酬就会逐步减少,从而使得土地总报酬的增加也会呈现递减的趋势。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所阐述的就是土地的合理投入问题,研究的是土地的合理集约度。 土地集约利用就是指在土地上增加投入,以获得土地上的最高报酬。由于土地利用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是有限的。理论上,当对土地连续投入资本和劳动力达到经济上的报酬递减点,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产出时,经营者将不会追加投入,这一临界点就是土地利用的集约边界。因而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可以依据“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通过科学手段测定最佳的投入点,即土地利用的合理集约度。 4.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土地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和研究目

标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内涵包括:①可持续发展思想强调以发展为中心,没有发展就不存在可持续发展。②可持续发展要求“协调”。通过协调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各种要素都维持良好的状态,以达到最佳的综合效益。③可持续发展要受到自然界物质基础的限制。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④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公平性发展,关键问题在于资源的分配,资源的分配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应体现出一种公平关系和合理性。

根据我国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特点,土地可持续利用就是科学合理地利用、开发、整治和保护,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不断满足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土地集约利用即研究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其目的就是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挖潜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相对供给能力,保持土地价值的耐久性和其自然利用性,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7.土地管理中区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四、制度创新

1.地方政府转变发展观念。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主导优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制度创新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而地方政府树立长远的、综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则更有利

于促进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实际上自1984年我国农村完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在某些地区的制度创新中已经发挥了有效的主导 作用,例如,先后实行的“两田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股份合作制”,尤其是后两种制度创新更是收到了明显的制度创新绩效。因此,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转变其发展观念将成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关注长远目标和社会综合效益的发展观念才更适合时代的要求。

2.搞好地区协调工作,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调控能力中央政府在逐步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同时,应在宏观角度加大统一调控力度,主要包括:淤中央政府需加强统一领导和适度下放权力;于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包括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宏观与微观、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效率;盂各级地方政府在促进协调发展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地区间资源禀赋和社会人文等差异,综合权衡,从地区差异的角度考虑协调发展的问题。

3.建立政府官员考核制度与公众参与机制。一是建立相应的政府官员考核制度。政府应转变发展观念,为规范土地市场,建立相应的政府官员考核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改变过去 单纯以经济增长的数量指标为主的考评办法,采用综合的指标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经济可持续发展、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保障等,以突出对地方经济发展质量方面的考评;同时应建立短期和长期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以避免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的短视行为。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有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组织架构、不断提高公众的话语权、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使其有足够能力与政府进行谈判,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4.建立外在的第三方约束机构。在土地市场或征地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银行、房地产商,还是社会公众和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而产生不利于社会整体发展的行为偏差。因此,建立外在的第三方约束机构,使之与土地参与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能够保持公平公正性和监督约束有效性。 8.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2014年6月底,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从住房信息联网上升到不动产登记

住房信息联网一直阻力重重,住建部从2010年开始推进。但在住建部2012年6月如期完成了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目标之后,联网的扩围工作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 住房信息联网的技术难度其实已经不大,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意主动配合完成联网工作,是主要的阻力。事实上,在联网工作扩围之初,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就曾公开表示,扩围系统有相当的难度。拥有住房私有财产的业主,都不希望过分将这一财产进行暴露。而地方政府,或出于利益考虑,或是行政上的惰性原因,都以不情愿的态度来应对住房信息联网的任务。 房屋是一种比较复杂的资产,从住建部层面,已经难以推进住房信息联网,所以必须以一种新的思路来推进这一工作,而新的思路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房产登记,将土地、房屋、园林等统一纳入考虑,并由一个部门全盘指挥,有利于破解各自为政下的无力推进局面。 国务院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多个部门已经强势表态要推过不动产登记

产权登记三中全会的一系列决定里,对房地产部分着墨不多,政府层面对楼市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朗,中央更希望依靠市场机制来促进楼市健康发展。但推进房产税是这一思路下的一个比较明确的表态。而推进房产税,前提是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发表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一文。徐绍史表示,要加快推进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国联网。推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从一系列的表态来看,推进房产税已经是不容质疑的决定,而且推进速度也将加快。 从短期看,房产税试点扩围可能成为楼市调控政策切入点。当前多个城市已制定并上报房产税试点方案。房产税试点可能最快在岁末年初扩围。由房产税试点带动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拉开房地产领域各项改革的序幕。 能否平抑房价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许多人从这一制度上读出了\"反腐\"\"控房价\"等效果。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微博中表示:\"这是好政策,如果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统一可参考的信息,正是实行一系列楼市调控的基础,只有当各地部门间实现信息共同可参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才能有效地依据业主的房产数量开征税收,也就是说,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房产税,其执行的前提是拥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

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思路已经开始显现,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另外,国务院提出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房婶、房叔类新闻层出不穷,官员拥有多套房产的消息刺激公众的神经,只有推进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才能有效抑制一些群体利用不正当方式获取多套房的行为。

如此一来,房产税的加速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腐败行为的抑制,有效缓解房价的不正常上涨。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作用或许不仅有利于平抑房价,它更有利财产税的推进,依据高净值人士不动产数量,开征一定的财产税,既平抑贫富差距,同时还能为财政增加收入。 9.什么是土地总登记,土地总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的全部登记。

土地总登记有以下特点:

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

二是区域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全面登记。 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有组织统一进行的。 四是社会公开性。土地总登记要实行通告和公告。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总登记是一种针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在一个确定的时点进行的一种普遍性的登记。 总登记的特点是不动产权利人在拥有或使用不动产期间,无论是否发生过变更,都必须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确定的时点,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在统一的簿册上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总登记:需要进行土地总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地区;二是原有登记需要全面更新。

土地总登记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告结束。第二,区域性。土地总登记作业区一般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第三,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总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登记准备、登记通告、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权利公告、注册登记与颁发书状。

土地总登记

土地总登记的程序有三个特殊性:一是增加了准备工作。这是因为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一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集中、普遍的总的登记,工作量大、时间集中,准备工作显得特别重要,故在土地总登记中,把准备工作作为一项突出的重要内容,列为土地总登记工作程序的第一步。二是增加了通告。土地总登记的申请事先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三是增加了公告。权属审核的结果要进行公告。因此,总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登记准备、登记通告、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权利公告、注册登记与颁发书状。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1、登记准备工作

织准备。土地登记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公安、司法、财税、农林、民政等)领导组成。

行政准备。①研究制定土地总登记工作计划。②划分土地登记区。③落实土地总登记工作经费。④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⑤准备土地总登记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宣传材料、通告、表、书、单、卡、册、簿、公告、土地证书等。

技术准备。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规定和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②收集资料。③宣传培训。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2、登记通告

通告是政府让社会知晓进行土地登记的一种行政措施。它的作用在于让登记义务人知道在何时、何地向哪一个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履行何种义务,包括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等。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土地登记区的划分;②土地登记期限;③土地登记收件地点;④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⑤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通告发布方式有:①张贴。把土地登记通告广泛张贴在整个土地登记区内,并重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张贴。②直接送达申请人。把土地登记通告以通知单的形式直接送达土地总登记申请人。通知单除包括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外,还可以设置回执栏,通过回执,土地登记机关可以了解通知单的发送情况。③通过宣传媒介发布。为了保证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家喻户晓,土地登记通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并重的方法。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按通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予以登记的行为。

1、土地总登记申请人

个人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记申请人一是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农村居民,由其房屋产权人或房主申请土地登记;二是使用四荒拍卖土地的农村居民,由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人申请土地登记。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单位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记申请人分别为:①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凡是以企业法人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企业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②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以法人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登记。以上法人单位中,有法人资格,但不是以本法人单位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政府机关、妇联、科协等单位,以政府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③联营单位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联营单位以单位法人及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联营单位联营合同中规定土地作为入股或明确土地使用权不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登记申请人。④私营单位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并已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私营单位代理人申请。私营单位属合作性质且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合作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确定土地登记申请人。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分别为:

①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申请土地登记。 ②村集体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如过去的生产队,目前仍独立存在的,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表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由村集体代办。

③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乡(镇)集体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根据我国目前农村乡集体的组织形式,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乡集体组织范围、章程及组织方式,严格地讲没有反映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事实上确实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面行使着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凡属于这种情况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暂不进行土地登记。随着有关法律的健全,再统一解决。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2、土地总登记申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各个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②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③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由于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二是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3、初步审查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四方面内容:①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名称、单位法人代表姓名、住所、上级主管单位等。②申请登记的土地状况:土地坐落、土地产权性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和价格等。③宗地范围界线草图(注明相邻单位名称)。④产权来源及产权证明材料。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4、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由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定界、成图等措施,查清土地的位置、产权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情况,以便进行土地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产权来源、认定土地产权界线、设立土地产权界标等内容。调查前,登记机关应根据登记区的划分,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并对各宗地预编地籍号。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查实土地产权的发生和演变过程及产权性质。确认产权界线时,应由被调查宗地产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相邻宗地产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定产权界线后,需在界线的拐点等处设置界标。权属调查结束后,应绘制宗地草图,标明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线、界址边长、相关距离等。 地籍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两大部分。地籍平面控制测量是为了保证地籍测量成果具有统一的数学基础和测量精度,在细部测量之前,在整个调查登记区,由高级到低级,逐级建立控制网。地籍细部测量包括对土地产权界址及其他地籍要素的测量及绘制地籍图,量测宗地面积等。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公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登记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审查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产权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1、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的依据有两个方面: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书证依据指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地上物产权证明、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等。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权属审核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4)审核两个阶段

审核分为初审、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即审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申请登记的项目,参照各种权属证明、调查结果逐项审核,填写审批表。

复审,即复审人员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2、权属审核结果公告 (1)公告的内容

公告,是指登记机关将经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的行为。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或他物权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用途、坐落、地号,以及对公告提出异议方式、地点、期限和要求复查办法等。

公告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第二,在规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第三,对登记机关在作业中的不足,施予救济,追求登记效力的公平性;第四,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2)权属异议处理

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3、登记审批

公告期满后,登记部门应对公告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应按规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主要对较大问题进行把关,一般的问题不再逐项审查,依据登记部门的审核意见,签署政府的批准意见,如准予登记或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是土地登记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土地的注册登记就是把经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的土地产权及其有关内容,正式填写在土地登记卡(簿)上,使之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同时填写土地归户卡(册)和土地证书。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物权的法律依据。它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其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宗地的基本状况,如地号、图号、座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以及便于查找的有关图、表、册的编号;二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或他物权者名称、通讯地址、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是登记的其他内容,如他物权、变更事项、登记依据等。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注销、或他物权设定及注销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主卡。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注册登记是一件极为严肃的行为,一经填写,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土地归户卡依照土地登记卡填写,所谓归户,就是把产权人作为主项,把由其拥有或使用的土地都归到一起逐宗予以排列。填写归户卡是便于产权产籍管理。

土地权利证书也是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的。土地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分为三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他物权,登记在其所附属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卡和土地证上,同时向他物权人颁发《土地他物权证明书》。

10.为什么土地利用具有经济性,简述土地利用经济性对土地布局的影响。11.地籍管理的概念与内容。 (1)土地调查(Land Inventory)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进行的调查。根据土地调查的内容侧重面不同,可分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三种。 (2)土地评价分等定级

(3)土地登记(Land Registration) 土地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依法实行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的一项法律措施。目前,我国依照土地法律的规定,主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土地登记。 (4)土地统计(Statistics of Land Record)

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统计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

(5)地籍档案管理(Cadastral Archives Management) 地籍档案管理是以地籍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文件、图册为对象所进行的收集、整理、鉴定、报告、统计、提供利用和编研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第19篇:土地证明

土地证明

学校新建项目,位于学校院内,学校座落在村,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东西长(宽)米,南北宽(长)米。土地属于(集体、国有),学校使用。系建设用地,土地确权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20篇:土地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土壤污染防治法

目前,大气、水、土壤三大领域中唯独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据悉,《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经环资委25次全体会议,现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近日举办的第五届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付莎就如何理解立法相关内容做了介绍。

《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

付莎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就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预防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规定。其中,“在管控和修复中分为两章,根据不同管理方式和特点,分设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经济措施这一章也是立法中比较有特色的章节。”

不重复规定,主要做补充规定

“几乎所有的物质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理论上说,土壤污染防治应该是废水、废气、废物诸多污染源控制,但是鉴于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征求意见稿对这方面主要做补充性和衔接性的协议。”付莎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应该做重复规定,但是对一些衔接性的规定应该制定相关标准,比如环评中加入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等。

“目前,土壤有害物质没有专门法律对此进行规定。因此我们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当中专门规定这么一个制度,也作为立法中重要的内容,希望从源头上管控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付莎介绍,作为补充性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土壤有害物质及优先控制名录。在优先控制名录中,规定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制定如年度汇报、定期监测等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控制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开展农业技术指导,鼓励土壤改良措施,预防农业生产造成的土壤污染。

付莎表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规定未污染土壤优先保护,优先保护林地、园地、生态用地等。

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

“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同,征求意见稿划分了两章内容。这也是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吸收的结构性主要意见。也是根据‘土十条’中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同管理制度的政策要求。”付莎表示。

对于农用地,征求意见稿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范,对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的地块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于建设用地,设计了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对照名录制度。“在名录中,需要风险管控的地块,规定了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针对需要修复的土地,意见稿中规定了实施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她表示,建设用地修复在目前实践中已比较成熟,但仍希望通过立法能够有法可依,对修复流程加以规范。

专设经济措施,建立基金制度

修复资金的来源问题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付莎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置了经济措施章节。

“我们立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筹集问题,首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财政投入。另外,我们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规定了基金来源与使用。”付莎强调,这两个制度是相对的,因此针对比如政府组织的调查,包括制订标准、科研等常规性工作,希望能够通过财政资金的渠道解决。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没有办法找到污染责任人的土壤污染场地和地块,可以通过基金的方式解决。

“基金的资金有专门的管理流程,除法案当中对主要使用范围有专门规定外,还将授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

付莎透露,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法案将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措施上给予支持,同时鼓励有关企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没有做硬性要求。

——链接 ——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从一定程度上也借鉴了国外立法初衷、治理路径、修复原则等的经验。

美国——危机事件后颁布超级基金法

早在1980年,美国就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名《超级基金法》)。该法是受到“拉夫运河填埋场污染”事件的直接推动而出台的。该法实施后,被列入《国家优先名录》中67%的污染地块得到了治理修复,130万英亩的土地恢复了生产功能,多数污染地块在修复后达到了商业交易的目的。

此后,美国国会为缓解该法严厉的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影响,通过以下法案进行4次修订完善: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1996年的《财产保存、贷方责任及抵押保险保护法》,2000年的《超级基金回收平衡法》和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减免和综合地块振兴法》。

值得说明的是,包括国际评价以及美国自身对《超级基金法》的弊端都有说辞,但不能否认,该法对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美国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问题,的确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日本——农村城市差别化立法

二战后,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也伴随着资源能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和污染物的高排放,以及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尤其是土壤重金属污染十分严重,也曾引发水俣病等严重的公害事件。

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针对农用地保护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随后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而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特点的城市型土壤污染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弥补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

德国——预防为主,注重土壤功能修复

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留下了许多污染场地。德国很重视土壤保护的法律框架建设,联邦与各州政府都有关于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治理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为解决土壤保护以及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自1999年以来,德国制定了土壤保护法、土壤保护和工业废地处理条例等法律。

这些法律对土地使用者预防风险的措施及强制性义务、施加于土地上的各种材料的性质及其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土壤监测以及土壤保护的具体要求、风险的评估等作了规定。各州政府则依据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在土壤修复方面,德国的理念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对不同功能的土地,区别对待。根据这一理念,德国现有30万块土地需要治理,但真正需要采用技术改造的只占10%左右。

丹麦——执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北欧国家丹麦是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的先锋,民众普遍环保意识强,土壤保护也是丹麦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1971年,丹麦政府设立世界上第一个环境部,从那时起,丹麦一直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已建立了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为土壤保驾护航,并努力运用先进的科技,治理并修复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

上世纪80年代,丹麦开始陆续制定相关污染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法律。2000年,丹麦出台《土壤污染法》,并于2007年修订后继续实施至今。

在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方面,丹麦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全部费用。这一方面能够为治理污染带来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能对污染者产生威慑作用。而对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污染土地,土地所有者可向政府申请补贴,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费用。

2015年03月07日,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说,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行动计划。

重点做好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和体系;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监管,切断污染源头遏制扩大趋势;对污染土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自己的技术体系,逐步推动风险管控等四个方面工作。[

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介绍,目前正委托环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稿,初步拟订在今年内环资委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纳入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上形势严峻、不容乐观,部分地方污染严重。

袁驷表示,土壤污染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在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时,袁驷强调,将重点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按照此前规划,《土壤污染防治法》会在2017年出台,目前尚在起草之中,各方面的意见不太一致,公布征求意见稿可能还有待时日。

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制定难度大

2013年,市场发现含镉毒大米,引起关注。近年来,关系食品安全的土壤污染问题从未离开过公众的视线。然而,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中,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较快,相关立法中唯独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

有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相关责任认定、资金来源、商业模式等难题,其立法和政策制定难度相对较大。

但是,正如袁驷所说,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后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急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

袁驷介绍,环保部最近对外宣布撤销了两个司,专门设立了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司。另外,环保部已经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即将出台实施“土十条”,这些都是围绕治污的三大战场、三大战役来排兵布阵的。

在土壤污染状况摸底方面,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

袁驷表示,土壤污染的防治事关老百姓(44.700, -0.15, -0.33%)舌尖上的安全,直接或间接地会影响到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

“土壤污染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其成因更为复杂,大气的沉降、水污染、工业污染、建筑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矿山开采污染、垃圾污染等,可以说任何污染都可能最终影响到土壤,所以土壤污染的治理难度也更大,对其有效防治也更为迫切。”袁驷说。

明年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天我特意上百度查了一下土壤污染的词条,这个词条是这么说的,可以说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上的法律是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甚至可以说这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所以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就是要填补这片空白,这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袁驷说。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已明确的68件立法项目中,《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袁驷介绍,实际上环资委从2013年本届环资委成立之初,就已经着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工作了。到目前为止,环资委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已经开展调研15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25次,听取专题讲座8次,修改草案10稿,完成各种发言、简报、会议纪要、论证材料70余篇、7万余字。

袁驷说:“目前我们委托环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稿,初步拟订在今年内环资委内部进行两次初审,2017年提交给常委会,纳入到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针对当前的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将解决哪些问题呢?

袁驷称,要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标准体系;明确经济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重点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和内容等。

王树义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意见不太一致,近期全国人大环资委还会召开相应的专家研讨会。“我个人建议是把名字改为《土壤环境保护法》,名称不一样设计的内容重点也就不相同,如果改成《土壤环境保护法》,其重点就是如何保护干净的土壤,使其不被污染。”王树义说到。

“前段时间我拿到了一个《土壤污染防治法》草稿,看过之后还有一些个人不同的意见,土壤污染涉及到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怎么分类布局还在起草研究当中。”王树义说。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为了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5月28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国务院印发,自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

背景:在此之前,环保部制定已经发布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术语》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旨在为各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为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日前曾表示,环保部正在抓紧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而环保部副部长周建则表示,该土壤治污计划有望年内出台。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土壤治污相关技术标准和行动计划陆续发布实施,土壤治理领域的巨大市场有望开启。

中国是全球土壤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早在2006年,据不完全调查,中国受污染的耕地就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

然而与早已展开的空气和水污染治理相比,土壤治污却还在起步阶段。“我们的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已经走了将近40年的历程,但是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几乎还没有动。”环保部生态司司长庄国泰曾坦言。

环保部人士表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几乎还没有开启,基于这一出发点,一旦土壤修复市场空间打开会非常大,远远超过大气和水的治理。

解读: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行动计划》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行动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三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四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五是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六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七是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八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九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十是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要战略部署,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至此,与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起,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问题,三个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届政府已经全部制定发布实施。[1]

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被称为“土十条”,从十个方面提出了达到上述目标的“硬任务”: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并建立每10年开展一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等行业。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划为三个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2]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5月28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3]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浅析我国土地污染的立法问题

随着房地产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壤污染情况不断恶化,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所以我国“十一五”计划将其列为重要议程,成为环保任务明确五大主攻方向之一。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土壤污染防治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些有用的法律建议。

一、我国土壤污染及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土壤污染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土壤污染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土壤污染形势的不断恶化已成为影响我国工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严峻地挑战。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程度不清,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1]。另外,工矿区、城市等也普遍存在着土壤污染的问题。所以,我国目前土壤污染现状较为严重,土壤污染防治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困难的法律原因

土壤污染是指各种污染物通过不同方式进入土地并在土壤中积累,当积累量超过土壤自净能力时,给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土壤污染不但直接导致土壤生产力的下降,而且使某些微量和超微量的有害污染物在农产品中富集,从而降低品质,危害人畜健康。土壤中污染物还会在水力和风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大气和水体,恶化人类的生存环境[2]。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安全已成为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要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之前,我们应当先分析土壤污染问题的法律上原因: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空白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还有《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农药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的颁行对土壤环境的保护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污染仍有继续加重的趋势。所以,现行法存在着其应有的一定局限性,不能有效防治土壤污染问题。这些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的规定。如现行《农业法》在应对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和污染土壤的改良等问题上未能未进一步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范。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仅限于该法第35条原则性地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较为具体,有利于土壤污染的防治。但自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土壤污染的严重趋势依然在继续。可以说,我国没有专门性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致使许多土壤污染问题在法律管理上缺乏具体的依据,出现了许多法律制度上的“空白”。而法律的“真空”状态则会进一步滋长土地资源的滥用现象,加剧土壤污染问题。因此,我国在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备的,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混乱

在我国,对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是实行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管理主体林立,权力和责任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而且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主要是在农业、林业、水利、土管、环保等10多个部门之间进行协调、监督。但是,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之间如何监督协调没有具体规定,并且在实际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中地方情况差异较大,出现的许多污染问题无法很好的得到解决,从而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争权推责。可以说,这种多头管理体制,不仅严重影响了治污的效率,也浪费了诸多的行政管理资源。另外,个别地方领导为了在位的经济政绩,严重干预环境行政执法,攀比或注重经济发展政绩,而不顾损害环境利益;环境行政处罚的金额幅度过大,处罚尺度难以掌握;环境行政执法投资不足,执法队伍薄弱;环境违法处罚难。因此,我国在对土壤污染管理及执法上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三)、民众保护土壤的环境意识非常地缺乏

人们往往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可以反复开发利用,但是人们在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时,却都未意识到应当对自然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导致对自然资源的不断破坏,甚至彻底毁灭。可以说,人们普遍对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局面认识不足。并且公众环境意识明显呈“政府依赖型”特征,对于自身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该做的和能够做的环保工作没有清晰地认识。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不能做到相协调发展,往往是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国家行政人员存在错误的经济政绩等观念,这对我国土地资源保护都是非常不利的。另外,企业法人素质低下,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往往是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造成许多污染的情况。所以,我国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是非常地缺乏的。

三、国外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经验

在国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保护的立法经验很多。美国于1985年和1990年修订的《农业法》希望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同时保护资源与环境,实现“持续农业”的发展。另外,1990年在联邦政府实施了“保护计划”管理。1987年为了控制农业水源水质而制定了《水质法》。欧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土壤保护政策,但现有许多欧盟立法都与土壤保护有关。如《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86/278/EEC指令》对农用污泥作出了规定;《关于废物的75/442/EEC指令》要求废物在处置时不能污染土壤;2004年底前,提出《关于堆肥和生物废弃物指令》,其目的是为了控制潜在的污染,并鼓励使用被批准的混合肥料,等等。日本已经建立了由预防对策和治理对策构成的土壤环境保全体系。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1970)、《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1986)、《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1)、《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等等。《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使得污染治理由被动向主动转化,以前无法计算的环保社会效益可体现为可以计算的经济效益,此种趋势表明日本的土壤环境保护已经呈现出新的阶段特点[3]。这些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解决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所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

(一)、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为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应在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细化、扩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和管理。从法律上,对污染灌溉、工矿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化肥农药等土壤污染物及污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应当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土壤污染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制定相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制度,确立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相关的制度。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把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在该法中予以明确,理顺各种相关的制度和具体操作性规定,并可以适当的借鉴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有关污染防治经济化的相关内容。使土壤污染防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

(二)、加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及执法的力度

要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执法的力度,就应当实行管理权与处罚权分离,强化对各个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基层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执法管理机制,同时要确立起相对集中环境行政执法处罚权。从而解决环境行政管理中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所以改革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管理上,要加强组织协调,职责明确、左右配合、齐抓共管、运作有序的高效工作机制。对于基层行政管理,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建立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与监测等相关制度。在执法上,要明确执法主体,集中执法职能,合理配置政府职能,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更迅速、简洁,执法效率更高。我们都知道,土壤污染防治,已经成为我国“十一五”计划的重要议程,成为环保任务明确五大主攻方向之一。由此可知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关注程度。如近期国家预算投入10亿元,由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共同承担起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4]。陕西省于2007年4月18日全面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江苏于2006年4月13日正式启动全省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现状调查;2007年03月22日,安徽斥资3100万元、历时近两年的全省土壤污染调查正在各地陆续展开。从这些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看,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环境行政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执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增强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

尽管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但是目前公众对土壤污染还没有像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那样重视。人们对土壤污染重视不够,对土壤污染危害性认识不足。我们应当依靠全社会、各行各业来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进行全民动员,通过各种形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活动,作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从而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特别是各地各行政部门及其广大干部的环保意识的提高,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为他们在行政管理系统中处于支配地位,他们的环境意识最具有实践影响力,容易在现实社会中体现出来,所以这个群体的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对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应当尽量改变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环保工作模式。建议在今后,多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培育自下而上的环保活动,逐步将环保工作的“政府主导型”转变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模式[5]。只有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得到提高,才能使防治土壤污染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减轻生态环境的压力。

总之,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现状有向严重恶化的趋势发展。本文通过采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和增强公众环境守法意识三个方面的法律措施,从而改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现状,以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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