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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地法学课程论文

1 前言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对某区域以后的土地利用提前的计划、安排,是依据该地区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特性所进行的土地资源合理分配的综合措施。依据我国土地规划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有对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进行完善,主要有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法律体系完善,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法制程序,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 2 案例分析

原曲江县(现曲江区)政府违法违规征收占用土地建设曲江工业城案 2004年土地治理整顿期间,曲江县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未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批准使用原国有农用地进行园区建设,造成978亩国有农用地被占用。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批准曲江县补办征地手续14宗,造成实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474亩,构成了非法批准征地行为。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曲江区委书记谭章明、区长阙定胜、原县长练建秋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曲江区主管副市长朱福昭行政记大过处分;原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德军行政警告处分;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国富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此案例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土地规划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现状

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批准、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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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编制规划等。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是我国的人口数量众多,人地关系紧张,土地利用和管理还面临一些严重问题:优质耕地少、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土地资源利用浪费严重。优质耕地的迅速减少,工业用地增长过快,建设用地浪费较为严重,局部地区土地退化和破坏突出,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层出不穷。

4 土地规划制度主要问题 4.1立法

1.立法覆盖问题不全面,法律效力欠缺。目前,我国的土地规划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立法的覆盖面不全,相关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体系不完整。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条文,多以非法律形式等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表现,只有部分是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存在,各地方政府有关土地规划的规定数量很大,各规范之间有着数不胜数的冲突与矛盾。

2.规范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与冲突情况。由于立法理念、水平、目的和背景的各异,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难以避免在不同立法主体之间出现,这也不利于实现公民权。

3.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在规划立法阶段欠缺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的力量,对规划相关人的意见不主动采纳,使得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缺乏实践性和合理性,给以后实施的过程造成巨大的困难。这种不合理难以避免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 4.2编制角度

1.程序性规定缺乏,公众参与性不足。规划编制,报上级部门审批、公布、实施等是目前规划制定的主要程序,而规划的制定过程往往是内部行政部门封闭操作,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规划利害相关人则完全没有参与意思表示的机会。

2.规划主体自由裁量权太大。主管土地规划的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专业法规和监督实施的人才不足;二是土地规划法律法规明确强制性条文的缺失。由于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土地规划管理很多时候因此存在有法难依的问题,而且受影响的还有规划部门手中的裁量权,这也是产生权钱交易式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可以说,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土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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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合理规划利用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进而极大的损害了社会利益。

3.某些规划迟滞、落后,实用性不大。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规划严重缺乏前瞻性。预见性和灵活性不足,规划的稳定性欠缺,经常随意调整。违法用地现象随处可见。 4.3实施角度

我国土地规划工作往往是规划的制定与规划的实施脱节,完备的规划在实施中也会遇到各种现实问题,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按照规划执行,规划的灵活性过于强大,土地规划的作用显然很难完全发挥。土地规划效力不足,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缺乏配套的监督和评价体系,很难保障规划实施程序的规范。没有形成严格的责任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冲突问题严重没能有效保护耕地。

5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 5.1完善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法律体系

依据我国法的效力渊源的划分, 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要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完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在调整土地关系的相关法律中享有相当于宪法的地位,是最基本的法律,是相关的土地法律中的最高指导原则。目前,各个用地部门的执法权不分明,与相关部门在土地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前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土地管理法作为调整土地关系的基本法应能建立相关的制度,弥补法律漏洞,填补相关空白。

2.《城乡规划法》。我国现有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法规结构混乱,层次不甚分明,应以《土地管理法》为标准,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法规的结构层次进行重新整合,重新规范规划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规划实施的监督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以《城乡规划法》为原则,从技术上,对规划的各项内容进行指导和细化。

4.技术规范。为了保证规划更科学的实施,需要建成一个技术规范体系,制定对不同层次的规划、开发利用相应的技术规范,比如城镇用地规划、农业用地规划等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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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法规。

5.2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法制程序

1.要科学配置规划权力。要科学配置规划权利,主要有三方面需要完善。首先,各规划主体权限不清。在土地规划编制管理过程中,众多部门参与其中,在规划的确定程序中各司其职,缺乏统筹协调。并且各机构经常滥用权力,使得规划管理混乱不堪。其次,要制约规划主体规划裁量权力。目前,各规划主体的规划裁量权急剧加大。主要原因是规划与其他相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政策导向性,使得规划的主体相对于其他的专业性不强的法律法规等等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虽然会对其目标,根据等进行相关的限制,但是其效果依然有待考证。再次,要完善土地规划编制的整体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要将权力制衡引入规划编制过程中,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严格区分,保证规划各个阶段主体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2.加强对土地规划的监管,严格法律责任。首先,建立配套的土地规划监督机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也就是专项的检查与全面的检查相结合,定期的检查与经常性的抽查相结合,对规划的整个行为阶段进行监督,扩大监督的范围,并且对于不合格的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严重违反规划的行为,可以予以定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5.3改善公众参与制度

1.土地规划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参与其中。首先,公众参与制度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可通过会议、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情况,对规划有所认识,然后在认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政府要更多的听取民众的意见。在这方面应该加强力度深入了解当地情况,征询公众的建议。其次,公众参与制度的编制阶段。这个阶段,应该引导公众更好的认识了解草案,提出自己的意愿和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积极的为公众解答各种疑问,并和专家学者一起对规划方案做出选择,公众可通过听证会对方案进行听证并做出选择。再次,公众参与制度的评审阶段。在公众参与制度的评审阶段,主要是通过听证会来参与,提出自己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阶段。在公众参与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公民监督是其中主要的监督方式。公民监督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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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题,可以向规划机关提出问题,规划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不完善的地方,应加以改善。在此阶段,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是对规划方案实施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公众可担任规划实施的监管员。

2.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机制。规划实施反馈机制主要是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执行部门来接受主要的收集信息,并将不同的信息内容向相关的部门机构进行信息的反馈。普通公众可通过各种网络电视方法来表达自己的心声。主要有可通过公众代表来接受和收集公众的建议,然后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另外,也可直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反映信息,再由当地土地部门向上反映到相关部门。当然也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反馈各种信息到相关部门。

3.构建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代表制度。首先,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以及现阶段人口知识素质以及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加之土地利用规划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难于操作性的特点,在我国实行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代表是很有必要的。方便公众更好的更专业的表达他们的意思,更能表达他们的心声。从而更好的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其次是由于我国的土地的国情,土地利用规划涉及的面较广,代表制可以提高的规划的效率。再次是基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借鉴人大代表制度,选择公众代表、专家代表、各种组织,来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代表参与的方式主要有群众自荐,政府邀请,随机选择等方式方法。

6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源自于环境影响以评价制度,它和此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标是为了对土地资源合理的配置,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角度出发,考虑选择规划方案,最终合理利用土地。要考虑整体环境条件状况,使各政府部门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所以,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着其重要作用。我们可以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土地规划的前期准备阶段。该准备阶段,尽管不是真正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阶段,但该阶段对此后的规划的编制评价阶段、规划实施检测评价制度以及规划实施后的修补、改编阶段极为重要。此阶段的任务大致为两类:一是收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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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二是分析资料。通过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初步分析,从而确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目标体系,了解规划的基本信息,周围环境,初步作出实施方案,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作出预期性假设。 2.土地规划编制评价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之前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评价研究环境状况。分析环境影响情况,分析、预测、评价收集信息的结果,规划的分析,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的各种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对规划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析,对可能实施的方案进行从中选择,调整和征求各方意见,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行预测分析。

3.规划实施监测评价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跟踪监测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检验成果,将得到的评价结果与结论反映到规划执行部门。目前,随着规划制度的不断完善,各个规划主体对环境影响评价做出的工作质量迅速上升,并逐渐成为规划主体的法定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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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葛孝明.关于完善城市规划行政决策体制的思考.现代城市研究.2007(1). 2张治芳.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思考.山东城市规划.2007(2). 3张友安,陈莹.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中国土地科学.2005(5). 4夏南凯,田宝江.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5邓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法治论丛.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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