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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言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0 18:08:4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有证明作用吗

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有证明作用吗?

【案情简介】

1980年葛某与倪某经自由恋爱于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琴瑟和谐,先后生育三女一儿。1990年葛某为了赚钱养家孤身到外地打工,妻子倪某则负责留家务农,照顾老幼。双方聚少离多。倪某因肩负家庭重担,性格日渐暴躁,在家中稍有不顺便打骂子女,对老人恶语相向,2002年2月16日其在饭菜中投毒,令葛某与老母亲食用饭菜后全身无力,头痛呕吐,言行极其恶劣。长期分隔两地感情淡漠终致二人于2004年起正式分居,葛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同时为保护家中老幼,于2005年5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四名子女也表态支持父亲,共同证实母亲行径恶劣。倪某则辩称双方结婚25年来自己照顾子女老人付出甚多,葛某在外打工回家时还会与她亲热一番,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葛某欲离婚是因有婚外情,不同意离婚。

【法庭审理】

一审经法庭审理后认为,首先原被告共同生活25年,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分歧产生矛盾二人均有过错,但却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当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其次庭审中子女提供之证人证言,因与原被告具有利害关系,其中一子只有十岁,该证言证明力不足。且原告除子女证人证言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己方观点。故依据案件事实证据考量后,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予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案件中,与原被告具有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可否作为证据被采信呢?深圳知名婚姻家庭金牌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在婚姻案件中,证据的提供若涉及到证人证言,大多会是一方的亲属或者朋友,由于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其立场倾向难以保持客观公正,出具的证言证明力也相对较小。证言是否会被采信需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等加以评判。

第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本案中当事人之子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之证明力相对较小。且证人中有一子年仅十岁,智力发育的不完全、生活经验的不足对其准确表达意志及反映客观事实有一定阻碍,所出具之证言不能达到法庭采信的程度。再者,原被告分居后子女多随父亲生活,子女的思想、言行均受原告影响,证言证明力度降低。且原告未曾出示除证言以外之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原告葛某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接受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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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我叫×××,男,汉族,××××年×月×日生,管道工人,现居住××区××街××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7********。现就张××受伤经过证明如下:

××××年×月×日,我与张××同班入井工作,当天上午10点左右,.........。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请用右手食指在签名上按手印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A4纸大小)。

说明:证人证言原则上由证人本人书写,特殊情况可以代笔或打印。

推荐第3篇:证人证言

证言

我叫,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为提供以下证明:

证人:(签字,指印)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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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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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证人:王宇,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生,籍贯为XX市,未来电脑公司的员工,住XX市晋安区桂圆小区6号楼302号,身份证号:359831198203211345,联系方式:1395508****

证言内容:

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文旦、段奇瑞来我们店里,自称是安文自动测试中心的员工并为公司采购电子计算机一台,经一番挑选之后,二人选中一台型号为天逸F41A-PT的计算机,并以安文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来支付价款。我公司一般为来本公司采购的单位进行送货上门的服务,但是二原告竟然予以拒绝,所以我对当天的情况记忆比较深刻。故特此证明。

证人:王宇

2008年9月4日

附:王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证言

证人:李晓,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生,籍贯为XX市,是省工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住省工业技术学院北区宿舍6#302号,身份证号:358931199006018653,联系方式:1335508****

证言内容:

2008年8月26日,我在58同城网登了一份求购的帖子,求购一台二手的计算机。第二日,被告段奇瑞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给另一被告文旦买了一部型号为天逸F41A-PT的计算机,但是文旦已经另托他人买了,为防止该计算机闲置,愿意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于是当天下午三点半我们约在五四路口的永辉超市见面,由于他的电脑很新,并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所以我们很快达成一致意见,我将4000元打入他的建行卡中。故特此证明。

证人:李晓

2008年9月4日 附:李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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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 证 言

王方金:男,57岁,工作单位: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业:驾长,小学文化,身份证号为:5221311 ,住赤水市康佳市场,电话:13984536990。

本人与赵汝成关系为同事。

本人与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系为受雇佣关系。

本人是2000年10月入职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就赵汝成与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我所了解的情况证明如下:

赵汝成为本人同事,赵汝成自2005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一直在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一、我与赵汝成工作性质一样,都再船上跑船,船上的工作人员都没有休假时间,一年365天都再船上,除了吃饭、睡觉都在船上工作,公司也不安排任何休假日,周末、法定假日都不休息。公司也没有支付我们任何加班费。

二、我公司请假一直都为口头请假。

三、我们船上的人员都没有见过、被组织学习过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2011年8月9号,我知道公司派人接受了赵汝成的工作。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说明:证人证言原则上由证人本人书写,特殊情况可以代笔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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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证言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工种或职务联系电话(手机或座机)家庭详细住址

特别提示:证人所作出的证言内容或事实经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与询问。

证明的内容或事实经过如下:

证言人签字(须按拇指手印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0年月日

推荐第8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问:你在天阳百货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答:我是会计!

问:你们平时的工作量大吗?

答:工作量挺大的!

问:你们公司现金支票提现业务由谁负责?

答:2012年4月之前一直由我们公司出纳负责。

问:那之后由谁负责?

答:由我们总经理秘书负责。

问:具体是什么时间段内负责?

答:在交接现金支票提现业务,记忆中,她出去的总经理授权委托书上所记为从2012年4月6日离职为止!

问:你确定吗?

答:可以去公司财务部门处查看原件,就可确定。

问:你的工作是什么?

答:主管公司的所有记账业务以及出纳现金账的记录,编制企业财务报表! 问:你们公司一般什么时候进行全面的账实核对审查?

答:一般为半年一次年终时所有都要做年终会计报表,以全面审查一年内单位经营情况!

证人签字:王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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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言

我叫,男(女),联系方式:

在上班,与受害人为同事关

系,现为提供如下证明:

事故时间:地点:

事故经过(当事人看到的结果):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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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证人证言 事故发生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的起因和经过: 以上我所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信息, 愿承担诈骗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法律责任,特此证明。 证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11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我叫XXX,男,XX民族,XXXX年X月X日生,是***公司职工,现居住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现就XXX受伤经过证明如下:

XXXX年X月X日,我与XXX同班工作,当天上午(下午)XX点XX分左右,…… (详细描述受伤经过和送医过程。受伤经过一定要写详细,过程中要写出在场证人的名字) 。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第12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我叫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xxxxxxxxxx工作。xxxx年x月xx日xx时左右,我正在芯板线处检查质量工作时,突然听到啊的一声,我回头一看,xxx同志的左手食指鲜血直流,应该是在用芯板截头锯截木条的时候,芯板头飞出将他的左手食指碰伤,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09年3月24日

关于***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样本)

劳资科:

***同志于****年**月到我单位,在****(部门)从事****(工种)工作,身份证号:**********。

****年**月**日**时,***同志在工作时*******(详细说明什么原因导致受伤情况),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

我单位同意为***同志申请工伤认定。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部门领导签字:

(签字并表明是否申请工伤认定)

****部门

****年**月**日

关于王丽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劳资科:

王丽同志于2006年9月18日到我车间工作,从事表板拼接工作,身份证号:220102197907085024。

2009年2月11日15时,王丽同志在拼139板时,有一块板端头翘起,王丽同志用手去 压板,机盖落下,手没有及时抽出来,把右手食指指盖砸伤。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部门领导签字:

地板车间

2009年3月12日

关于李志明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劳资科:

李志明同志于2010年1月到我单位,在地板车间从事四面刨剖层学习工作,身份证号:220182198801202719。

2010年1月25日8:45时,李志明同志在被调到芯板线从事抬莲子工作,在机器调试待料的时候不慎将右手无名指绞到了机器的链条里,伤后立即送往延安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无名指挤压伤。

责任认定:本次事故时由于李志明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意外造成伤害。

部门领导签字:

地板车间

2010年1月26日

证人证言

我叫冯淑杰,身份证号:222304730429152,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抬芯板链子的工作2010年1月25日上午8:45时,我和李志明同志在芯板线从事抬莲子工作,当时前面两个工人在调试设备,我和李志明在等待的时候他的手被绞到了链子里。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0年1月26日

证人证言

我叫杨永强,身份证号:220105197608122015,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芯板组合机操作工作。2010年1月25上午8:45,我在调试设备,当时机器没有正常生产,突然听到啊的一声,看到李志明的右手被绞到了链子里,应该是他在待机的时候手被链子绞了进去,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0年1月26日

第13篇:民事案件证人证言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国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证人证言作用十分有限,证人出庭出庭率低,证言反复,前后矛盾的情况突出。《证据规定》第53条—第62条对证人资格、证人的提出、证人出庭的费用、对证人的询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证人资格。只要证人具备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即具有作证的资格。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的提出。《民事诉讼法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单 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有两重含义,一是作证是证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二是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认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于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申请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在案件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主动传唤证人,有关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对于证人年迈或者行动不便,或在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者路途特别遥远且交通不便,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供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对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具有言词性特点。为保障庭审中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证言,也不得对事实发表意见。

4、对证人的询问。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应当保证证人的陈述不受干扰。《证据规定》明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的审理,不得旁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其他证人的询问,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也应当排除其他证人在场,隔离进行。当事人询问证人,应当经过法官的准许,不能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法官在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让双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进行对质,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相互询问、辩驳,以此查明案件事实。

六、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法院在民事诉讼的活动而言,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无疑是其中的重心。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确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证据规定》就证明要求、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

1、证明要求。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原来的审判实践中,为保证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审判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了审判资源。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反映在审判实践中,是对证据充分的不切实际的追求。事实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这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活动应当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的目标。但就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诉讼的目的是公正、及时地解决民事争议,这决定了法院只能以证明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的依据,诉讼证明活动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是法律真实。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即在程序公开、公正的条件下,以通过依法审核认定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据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对法官自身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一原则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符合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律,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明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审判人员感到困惑。《证据规定》确立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解决了这个问题。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要的性质。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即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相反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合法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尺度,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对于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民事实体法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今后的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应为严肃、审慎地探索总结,对发展的合理和科学的结论,应依法定程序上升为统一的判断标准,以使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更加合理科学,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协调平衡。

第14篇:证言式广告

广告的基本作用是介绍产品用途和优点,所谓代言就是代替不会说话的产品表达产品信息,聘请名人做广告代言人是利用名人的影响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并加强他们的信任度。在广告里代言人是服从整个作品需要的演员,代言人通过自己的演技和魅力获得应得的报酬,这不过是一个正常的“卖艺”行为。而有些广告主出于急功近利的心理,却让代言人用自己的人格和身份来证明产品的功效,这样的广告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代言广告,而成为了证言广告。证言广告一般来说是不需要什么奇妙创意的,但是其广告效果往往比较有保证,奥妙在于广告过度透支名人的影响力。证言广告往往让名人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成员、工作背景作为广告内容的主要卖点,达到虚拟真实的效果,让受众在有意无意中受到暗示而产生购买冲动。

然而在证言式广告中,名人更是一个荐证者。当他以自己本人的意见、看法、结论或亲身经历来推荐或证明广告产品时,他就已经不再是仅仅“代为”传达广告主对于产品、服务的意见和看法,更反映了名人独立于广告主的信息陈述。[3]最后,名人也是一个广告发布者。这时,名人之法律地位就如同广告媒体一样。在面对广大不特定消费者利益时,其有义务审查广告主交由其代为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

由于名人身兼多重角色,因此名人与广告主之间的所签订的代言合同,其法律性质亦具有多元性。其中,当名人仅仅充当一个表演者时,其与广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委托合同关系。即“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一旦因此合同涉嫌虚伪不实并产生法律责任时,应由其委托人承担,而非名人。其次,当名人作为一个广告发布者时,其与广告主间应为广告发布合同。由于广告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理应责令名人于签订代言广告之前,负有不低于广告媒体的审查义务。如违反该审查义务,或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代言产品存在虚假信息时,则名人应对其代言行为与广告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笔者认为,当名人充当荐证者时,基于其在证言式广告中的独立性意见陈述,使其足以和广告受众之间直接形成一种新的信赖利益关系。而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关系,最终决定了名人必须为其不实证言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将在下文予以重点讨论。

当诚实信用原则由最初的债务履行原则,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于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甚至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原则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一般条款”即成为学者公认。与之相应,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也不再拘束于维持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扩展到当事人与整个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具有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之平衡的目的。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从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定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

如何设定名人不实证言广告的违法性要件,究其实质,是一个平衡名人与消费者利益的过程。在这二者之间,既不能一味倾向于消费者利益而苛责名人,也不能过于放纵名人之不实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不实广告的一种特殊形式,名人不实证言广告的违法性判断要件除了满足引人误解广告的一般性违法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其一广告必须存在可能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表述或遗漏;其二,从一般的、相关消费者认识水平出发,广告有欺罔、误导的可能。其三,该表述、遗漏必须具有实质重要性。,一些大报,在2004 年先后推出揭底文章,抖出其

超标准量使用“西地那非”(伟哥主要成份),成本仅值五元却售一百五十八元;以及国外医药监督机构对其指名道姓的禁令等

第15篇:证明人证言材料

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证言材料

(一)

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是

村常驻居民且在本村有固定居所。证明

同志于

月至

月在

乡镇(街办)

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

本人承诺:与

同志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所做证明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注: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人:

证明人单位或

(签字、手印)

村(居)委会

(公章)

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证言材料

(二)

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是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证明

同志于

月至

月在

乡镇(街办)

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

本人承诺:所做证明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注: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人:

证明人单位或

(签字、手印)

村(居)委会

(公章)

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证言材料

(三)

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是

卫生院工作人员。证明

同志于

月至

月在

乡镇(街办)

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

本人承诺:所做证明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注: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人:

证明人单位

(签字、手印)

(公章)

第16篇:证人证言格式

证 人 证 言

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业: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电 话:

证明内容: 我对 受伤害一事证明如下: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

证人:(签名)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17篇:证人证言范本

证人证言范本

证人证言

证人:李XX,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清华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6号楼302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139010********

证言内容:

2007年1月21日,浙江台州市***电动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到北京与我协商后,我授权其使用我的ZL200602*******号国家专利,并提供了专利图纸。2007年5月11日,我到浙江台州市进行设备调试,样品鉴定。

证人:(签名)年月日

第18篇:证人证言公证书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

公证事项: 委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于××年××月××日××时××分,在××省××市××街××号对证人××就××一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证人证言》一份共××页,并由××(证人)签名予以确认。兹证明证人××在上述谈话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人证言》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人××阅读了全文,其在原件上签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

第19篇:民办教师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

---------任(民办、代课、幼儿园)教师,担任-----------学科教学

并承担-----------工作。

以上所述真实无误。如有不实,个人愿接受组织处理。

证明人:------------

年月日

证明人-----------在---------------单位工作,职务---------------,联系

电话-----------------,是在职公职人员,与所证明的同志无亲属关系。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20篇:证人证言保证书

保证书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离婚证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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