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离婚
第一节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 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
二、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即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离婚的合意,而且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 真实的、一致的,而不是虚假的或一方胁迫另一方达成的。凡欺诈、胁迫、一方欺 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或双方恶意串通的假离婚,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协议离婚,不 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判决离婚制度
一、判决离婚的概念
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判决离婚的程序
(一)调解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审判阶段。
(二)判决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庭。
2、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
三、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如何理解“现役军人的配偶”
现役军人的配偶指以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的手续,并且领取了结婚证,确立了婚姻关系的人。而与现役军人同居,或者是长期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不属于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2、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该条特别规定,按一般离婚规定处理。
3、现役军人向不是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也不适用本条 。
4、现役军人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
4、重大过错的含义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二)对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判决离婚的条件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四看 (司法实践经验 )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的原因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婚姻法》第32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