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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查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4 06:05:0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税收自查工作简报

税收自查工作简报

(模版)

(2012年x月xx日星期x——2012年x月xx日星期x)

第期

自查单位名称:

报送人:电话:日期:2012年4月日

一、税收自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附表见附件)

1.增值税

(1) 增值税问题

(2) 增值税问题原因

2.营业税

(1) 营业税问题

(2) 营业税问题原因

3.消费税

(1)消费税问题

(2)消费税问题原因

4、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问题原因

5、个人所得税

(1) 个人所得税问题

(2) 个人所得税问题原因

6、土地增值税

(1) 土地增值税问题 

(2) 土地增值税问题原因 

7、房产税

(1) 房产税问题

(2) 房产税问题原因

8、城镇土地税

(1) 城镇土地税问题

(2) 城镇土地税问题原因

9、印花税

(1) 印花税问题

(2) 印花税问题原因

10、契税

(1) 契税问题

(2) 契税问题原因

11、车船使用税

(1) 企业所得税问题

(2) 企业所得税问题原因

12、其他税费

(1) 企业所得税问题

(2) 企业所得税问题原因

二、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推荐第2篇:税收自查提纲

附件2

税收自查提纲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 其中,两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1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2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3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4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5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6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推荐第3篇:税收自查通知书

附件1

税收自查通知书

国税自查通字() 号

为进一步帮助纳税人规范税收申报与缴纳工作,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自查提纲,对 年度 税纳税情况的进行自查(有重大涉税调整事项的应追溯调整到以前年度),并书面出具自查报告、纳税遵从报告报送税源管理 科。自查发现的税收问题,应及时作纳税调整,在5月31日前填制税收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将自查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同时将自查申报资料、自查申报入库税单复印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复印件)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所属税源管理 科。在自查过程中,遇到政策不明或者有疑问的,请及时向我局联系。对自查结束后确认存在问题的,请根据我局工作要求与安排及时纠正问题,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税。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你单位的税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评价,主要核实企业是否全面、认真地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查提纲的要求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告知事项:

1、税收自查提纲,自查申报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查工作底稿请在株洲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服务QQ群(群号33066980)下载。

2、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主动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未造成税款、滞纳金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3、对不按规定进行税收自查,或者在税收自查中发现问题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将自查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以及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抽查、评价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部门,严肃处理。

4、对纳税人自查后经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仍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区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建筑业税收自查指南

建筑业税收自查指南

第一部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是一个结构比较复杂的行业,在营业税税目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定的行业税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营业税

(一) 营业税条例

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 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2.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 税目注释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也属于其他工程作业子税目。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税率

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个人所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业适用印花税13个税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五、房产税

1、房产税以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 围内使用的土地为征税对象,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计税标准计算缴纳。

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凡有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各地也可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一税两费均按建筑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

第二部分建筑业税务自查的一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

1、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所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收入,附属工程收入、优质工程奖励款及其他附加费用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有二:

(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先确定工程的完工程度,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收入。

(2)采用预收帐款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收取工程款的时间(实际操作中,以实际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3.自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2)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款计入计税依据;

(3)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4)发包方以物尝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5)转包、分包工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6)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建筑业收入总额范围的自查:

(1)经营收入:包括主营工程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

(2) 财产转让收入、资金转贷业务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2、建筑业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的自查:

(1) 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滞纳金、罚款、罚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2)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贿赂支出。

(3) 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各种准备金,以及预提的成本费用。

(4)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而发生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为投资人或工作人员投保的商业保险;不能提供证明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

总之,对建筑业的收入总额及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均以税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市的建筑业企业表面上都达到了一定规模、但实际上都以挂靠为主,账证很不健全,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带征征收。因此自查时要重点核实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与实际营业额一致;但对建账的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要注意其资金的来往状况,尤其是向社会上有大量借款的企业,认真自查其利息支付情况,看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按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进行贴花。对于施工单位将自己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外贴花。

五、其他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基本都是广告行业所要涉及到的税种,因此自查时应重点审核其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推荐第5篇:建筑业税收自查指南

第一部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是一个结构比较复杂的行业,在营业税税目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定的行业税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营业税

(一) 营业税条例

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 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2.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 税目注释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也属于其他工程作业子税目。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税率

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个人所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业适用印花税13个税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五、房产税

1、房产税以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 围内使用的土地为征税对象,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计税标准计算缴纳。

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凡有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各地也可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一税两费均按建筑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

第二部分建筑业税务自查的一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

1、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所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收入,附属工程收入、优质工程奖励款及其他附加费用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有二:

(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先确定工程的完工程度,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收入。

(2)采用预收帐款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收取工程款的时间(实际操作中,以实际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3.自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2)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款计入计税依据;

(3)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4)发包方以物尝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5)转包、分包工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6)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建筑业收入总额范围的自查:

(1)经营收入:包括主营工程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

(2) 财产转让收入、资金转贷业务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2、建筑业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的自查:

(1) 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滞纳金、罚款、罚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2)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贿赂支出。

(3) 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各种准备金,以及预提的成本费用。

(4)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而发生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为投资人或工作人员投保的商业保险;不能提供证明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

总之,对建筑业的收入总额及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均以税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市的建筑业企业表面上都达到了一定规模、但实际上都以挂靠为主,账证很不健全,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带征征收。因此自查时要重点核实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与实

际营业额一致;但对建账的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要注意其资金的来往状况,尤其是向社会上有大量借款的企业,认真自查其利息支付情况,看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按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进行贴花。对于施工单位将自己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外贴花。

五、其他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基本都是广告行业所要涉及到的税种,因此自查时应重点审核其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推荐第6篇:企业税收自查实施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税收自查自纠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引导(试行)》(国税发(2009)90号)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范(试行)》(国税发(2011)71号)特制定我单位税收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步骤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税收自查自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测评企业税收风险和隐患,依法处理和化解税收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税收遵从度。

基本步骤:整体工作划分为六个阶段:前期准备---风险测评---风险自查---集中分析评估---调查核实---总结反馈

二、组织机构

为组织实施好自查自纠工作成立领导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书记兼副厂长)

(副厂长)

(副厂长)

成员:(财务部主任)

(副总)

(副总)

(物资供应部主任)

(审计部主任)

(税务专责)

(成本、固定资产)

(材料管理)

(审核)

(发票管理、出纳)

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要求

(一) 自查范围。

按照国税局要求重点自查增值税、所得税及其他涉及税种。

(二) 自查时间安排。

2012年6月1日前为自查准备、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25日为自查实施阶段;6月26日至6月3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 自查工作要求。

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国税局统一要求,负责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安排、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内部监督等任容,形成完善的自查工作实施意见并传达相关人员,加强对自查工作培训和辅导,组织协调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共同落实税收风险自查,确保自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根据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统一下发的《企业税收风险自查提纲》,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对照税收风险点,自查2009至2011纳税年度涉及的全部国税税种涉税事项的合规性。

按照《自查提纲》所列举的税收风险点,对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并查找相应的证据、资料和说明等附件,

形成自查工作底稿,为全面真实、完整准确的自查工作报告奠定基础。

(四)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本次自查工作中反应出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有待商榷的问题,应及时与风险评估督导小组联系,申请最大化解决。

(五) 认真搞好整改

要将整改工作贯穿于自查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边自查,边整改,边建立长效机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012.6.6

推荐第7篇:地税税收自查工作汇报

地税四分局作为市国家高新区地税管理机构,面对近2万户纳税人,在开展评估、检查前,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税收自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1、在开展纳税评估前,向纳税人发放“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就是针对目前地税分管的税种,分税种认真梳理出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可能发生的涉税点,整理成“涉税风险提示”,再根据涉税风险提示内容设计成类似健康体检表式样的“涉税风险提示表”,把一个个涉税风险点逐一列示。并把整理出来的“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对照自身的经营情况,分税种对照计算应纳税情况,以便于纳税人自我发现问题、进行自我整改。

2、在开展日常纳税检查前,进行第一次税收自查。由于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而从事纳税检查人员只有6人,要想对近2万户纳税人检查一遍,按每人1年检查48户计算,时间要70年,这不太现实。那只有分行业,分重点、分区域、分税种开展税收自查。从4月开始,分局就开展了对房地产、建筑业行业、高收入行业、中介业、药品经销业等5大行业的自查辅导会,自查辅导会采用座谈、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网络交流、QQ群等多种形式开展。

3、根据第一次税收自查情况,开展税务约谈,进行第二次自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少许纳税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对税务机关开展的自查工作不配合,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制止话,势必会影响其他纳税人自查心理。四分局对申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有的纳税人确实不认真自查。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发出税务约谈检查通知书,以约谈形式对纳税人进行询问,让纳税人主动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再一次让纳税人进行自查。二次自查进一步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降低了纳税人涉税风险,也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检查效率。目前,四分局已开展了对10户企业进行约谈。

4、启动税务稽查程序。针对纳税评估或经过2次自查后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有偷税线索的,正式启动税务稽查程序,对查补的税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发挥稽查打击偷税的作用。

二、取得成绩

2、提高了工作效力、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要想在1年之内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不但耗时、费力,而且效果不好。充分发挥税收自查,一方面纳税人经过第一次自查,第二次约谈后,对国家税收知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税法的遵从也有了更进一步提高,避免了税务稽查后的涉税风险,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税务干部也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从事其他征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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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税收自查工作几点思考

随着生态经济区的建立,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地税税收管理员的人均管户也将逐步增多,管理精细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工作量将不断增加,以后工作就为今天所作,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借鉴地税四分局税收自查模式,加以完善,运用到我省的税收工作中。

(一)建立统一的税收自查制度。

制定税收制度,以制度管税,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从2004年到2007年,地方税务局尽管先后下发了3个自查文件,但使用范围小,仅适用税务稽查部门开展自查,而管理部门不能使用,也未规定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更未涉及税收自查的法律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况。

今年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上已经赋予了纳税人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法律地位,税收自查作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服务,那么应该要得到全方面运用,税务稽查部门可以使用,税务管理部门也可以使用。

(二)规范税收自查程序

是否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税收自查要分情况处理。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实行查前告知税收自查制,告知其税务检查程序、职权范围、检查内容和违法处理,自查时间等内容。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不能确定是否列为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税收自查,税务部门对其提供的自查相关资料及证据审核后,再确定是否重点检查,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三)加强税收自查的后续管理。

为促进纳税人全面、深入地开展税收自查,进一步检验纳税人税收自查质量,税务部门对已进行过税收自查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抽查。税务抽查可参照现行税务稽查案件程序进行,由税务稽查部门统一选取、确定抽查对象,再指派税务稽查人员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下户实施抽查。

推荐第8篇:沈阳地税税收自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5号)要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对全市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通信、金融、保险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08年至2010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1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

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1年4月1日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和《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相关附件:

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doc

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xls

附件3: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1年税收自查对象的界定范围

2011年全市地方税收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一、房地产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

二、建筑安装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三、交通运输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业务的纳税人。

四、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纳税人。

五、广告业

自查对象为从事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纳税人。

六、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行业

自查对象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纳税人。

七、通信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对假发票问题要进行认真自查自纠。

八、金融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

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九、保险业

自查对象包括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以及承保保险业务(包括分保)的境外保险机构。

十、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自查的范围。

十一、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具体是指近三年未接受地方税务部门检查且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推荐第9篇:企业税收自查系列

企业税收自查系列--房产税(作者王越)

房产税自查辅导

一、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和行政村,打个比方某个建制镇,只对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征收房产税,而对下辖的各行政村、组是不予征收房产税的。

二、纳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或免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而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则由纳税单位从价征收房产税。

三、以修理费抵顶租赁费的房产税问题:经营租赁性质房屋应当由出租方承担,但租赁双方约定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抵租金的租赁方式其实质依旧是承租方通过支付修理费的方式来承担租金。因此仍应由房产所有权人即出租者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一般情况下即以修理费作为计税依据。

四、房产原值的确定:原财税地字(86)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所谓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这样的规定就使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产了,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房屋其实已经实际使用但却一直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延迟纳税。因此财税(2008)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举例:某物业公司使用的房屋,因为此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房屋原值并不反映在物业公司的“固定资产”科目中,税务部门进行评估或检查时很难发现物业公司使用房屋的房产税。根据152号文就可以重新评估。

举例:某上市公司,因采用新会计准则,则可以将房屋所占土地价值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予以调出,仅就房屋价值从价计征房产税,但如果某制造业企业既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又部分使用新会计准则,对房产所占土地价值进行剥离,则税务部门可依据152号文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在这里笔者认为予以调整是第一层次、重新评估属于第二层次,因为予以调整是建立在原有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如果原始依据详实可靠,则应予以调整,除非帐目混乱无从调整正确,才可以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且评估时点因为历史价值而不是现值。

五、融资租赁房产税:根据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融资租赁房产税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而纳税人则由安徽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者认为融资租赁房产实质上使用权一直在承租方,且基本上会在租赁期结束后进行所有权变更,以实际使用方的承租方为房产税纳税人为宜。

六、投资房产取得固定收入的房产税问题,如果以房屋作为投资,采取共担风险方式,则由被投资方按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以房屋作为投资,收取固定收入,根据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在这一点上与营业税是采取了同样做法。

七、中央空调,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帐和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有限定语的,即是以房屋为载体且不可随意移动,如果这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是以房屋为载体的,比如中央空调的主机没有放置在房屋内,那么如果主机与中央空调室内设备相互分开核算的话,笔者认为主机不需要纳税。

八、地下建筑:人防设施一般建在地下,但为了鼓励地下人防设施利用,即使是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也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

其它的地下建筑分为两类,根据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

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对自用的地下建筑,如属工业房产的,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如属商业及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这里的地下建筑指地面上没有地下有的建筑。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此地下建筑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其实很好理解,其一实际中整栋建筑物不可能将地上与地下分开核算,其二在使用中地下建筑与地面房屋功能也是一致的,比如地下商场,地面购物地下停车等。

九、自2009年1月1日始,外资企业及外藉个人纳入房产税征收对象,原城市房地产税废止,其实在此之前,在不少省份就已经对外资企业及外藉个人的房屋采用了房产税征税办法。

十、物业税问题,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力相较以前有较大缩减,而地方政府职能却未相应调整,地方财力捉襟见肘,卖地财政峰涌而起,这种不可持续的财政模式注定要让后任政府饱偿苦果。如何设计一个可持续的地方税制?物业税将是一个较好的妥善解决办法,虽然前提依旧是政府职能的转换,不转换职能再好的税制模式也无法践行。物业税的最大好处就是将交易环节的税费移转至持有环节,这对保证地方政府财力长期稳定、打击房地产投机、调控房地产市场都会有相当好的作用。

推荐第10篇: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需要强调一点是,税法规定,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第11篇: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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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房地产业税收自查提纲

附件1

2010年房地产业企业自查提纲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臵换、房屋租赁)等。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臵)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臵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

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

④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三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四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五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企业年金、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员是否自行纳税申报。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⑤有无通过发票报销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收入性质的费用的情况。

(4)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6)印花税

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7)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是否按月计算、按季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签售合同中约定房屋(土地)交付使用时间的按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予以确认计算,合同未约定房屋(土地)交付使用时间的,按合同签订时间予以确认计算。

(8)其他各税

第13篇:税收执法自查通知

松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确保实现今年的税收工作目标,现就开展2009年全市税收执法自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重点内容

此次税收执法检查主要检查2008年度和2009年1-8月份的税收执法情况,检查中涉及延续性的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月份。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重点检查地方党政、国税机关以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或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政策:包括税率执行是否正确,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扣除、企业所得税预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落实等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2、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减免税、欠缓税、多缴税款退税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等重大税收执法事项执行情况。

(三)重点行业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房地产行业、石油石化行业、商业零售行业和小酒厂等重点行业税收政策执行是否到位。

(四)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主要检查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包括是否有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开具的数量和金额是否属实(可抽查);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规范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是否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为他人申请代开或买卖发票的问题;是否按照法定征收率征收了增值税;是否存在国税机关违规收取代开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国税机关违规虚设小规模纳税人,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等。

(五)税务行政处罚及稽查执法情况

1、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主要检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依据、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有无随意处罚或应处罚不处罚现象,罚没收入是否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2、税务稽查执法情况

主要检查税务稽查案件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审理;是否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案卷资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规范;各种税务文书是否按要求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是否符合规定;税务处理决定做出后,是否严格执行,包括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是否及时将查补税款和罚款追缴入库;执行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扣押物品是否及时拍卖抵税,是否及时填制《执行报告》;查补税款入库后是否及时进行滞纳金的清算;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此基础上,随机抽取两户稽查已查结案件开展复查检查。

(六)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执法过错申辩调整、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和疑点数据抽取后的复核检查处理情况。

(七)上年度省局和市局执法检查整改情况及其它临时安排的检查项目。

二、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8月中旬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9月中旬后市局组织对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三、问题的处理

(一)凡与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国税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建议或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市局报告。对单位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单位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市局。

(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单位要立即整改。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各单位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三)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政策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谨可行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

了数起严重的虚开货运发票案件和违规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此类问题,各地务必认真部署,制定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力争查深查透。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如实向市局上报情况。数据要真实,统计要严谨,口径要统一。各单位应于9月中旬以前向市局政策法规科上报税收执法自查报告。各单位务必对所报内容认真校对、如实核对、严格比对,避免出现错字、错数、前后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问题,要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再次出现内容空泛、敷衍了事、只谈成绩不报数据的情况。

(五)各单位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开展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工作。市局将对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对各单位自查出的问题不再予以追究。

附件:1.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数据统计表

2.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3.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统计表

第14篇:税收风险自查工作报告

为及时掌握全市国税系统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省局下发的税收风险评估任务,8月10日,市局召开税收风险评估应对工作汇报会。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俊明同志出席会议,市局其他领导、各风险团队组长、副组长及部分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由市国税局副局长邵文政同志主持。会上,首先,各税收风险评估团队副组长及参会的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分别就工作开展情况、方法措施、取得成效以及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专题汇报;其次,市局相关领导分别就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发表意见和看法。据统计,截止xx月10日,我市6个风险评估团队接受评估任务74户,已评估53户(含正在稽查户数,下同),占总户数的72%;发现问题户45户,占已评估户数的85%;评估税款2309万元,已入库457万元,加收滞纳金25万元;核减进项税留抵税额42万元;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123万元。县(市、区)局接受评估任务60户,已评估42户,占总户数的70%;发现问题户23户,占已评估户数的54%;评估税款61万元,已入库56万元,加收滞纳金5万元;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22万元。

最后,吴俊明局长充分肯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培训了人才,并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各税收风险评估团队要加大力度,集中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省局下达的税收风险评估任务,对已得到确认的评估补税,要及时组织入库;二是对已完成评估的纳税人,要及时组织人员录入工作流系统,征管科负责督查提醒;三是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处理,对需要移交稽查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稽查处理,降低执法风险;四是要认真总结评估中的经验做法、方法措施等,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借鉴;五是要编写评估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认真研究分析,供评估人员交流学习;六是针对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纳税评估培训,既要培训评估方法、流程,也要注重政策业务和系统应用培训,切实提高评估人员素质;七是要鼓励评估人员积极自学,要选择好的纳税评估教材书籍,发放给评估人员,为评估人员自学创造条件;八是此次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已评估纳税人(特别是经评估无问题的纳税人)开展交叉复查,检验评估的质量;九是要进一步配优税收风险评估团队人员,提高评估团队人员整体素质。市局抽调各单位人员时,各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

第15篇:建筑税收自查要点

建筑业税收风险自查要点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开展自查工作,现针对建筑业主要税种提供自查指引,以供参考。自查期间,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不局限于本指引中所列内容,应涵盖你单位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全部税种,有重大涉税调整事项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存在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

1 税的情况。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属于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列举的范围。

4.是否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的情况。9.是否存在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的情况。 10.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可参照营业税的自查内容)。

2、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对于企业分回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4、营业外收入(例如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拆迁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5、是否存在将货物、财产、劳务(如生产的产品等)用于捐赠、抵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按规定计算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的情况。

6、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益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日期。

8、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通过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或直接冲减成本等手段隐瞒、转移收入的情况。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2、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方式虚增成本或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情况。

4、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

5、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例如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6、是否存在将以前年度应列支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如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9、是否存在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0、是否存在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1、财务费用是否按规定列支。

1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在部分或全部收回后,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3、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4

1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5、是否存在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6、是否有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情况。

17、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三)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2、是否存在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情况。建筑业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承接工程项目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与工程审计报告价款是否一致。

5、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三、其他情形

1、签订符合印花税征收条件的各项合同或协议,是否按规定申

5 报缴纳印花税。

2、自有土地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

3、自用房屋,是否按照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隐瞒出租房产收入,少缴房产税的情况(如出租房产收入不入账等情况)。

4、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工资、福利、奖金、股利、红利等),你公司是否按实代扣扣缴。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的问题,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问题,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涉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问题,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三十七条,以及苏两法衔接办〔2015〕2号《关于印发第一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涉嫌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违法单位应移送公安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以及苏两法衔接办〔2015〕2号《关于印发第一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违法单位应移送公安机关。

3.其它法律责任

第16篇:企业税收自查情况报告

企业税收自查情况报告

xx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08年至2010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08年至2010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10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17篇: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1)是否按规定结算应税收入,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2)有合作运输业务的抵减应税收入,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运输发票)。

(3)混淆应税行为,是否将代理业的应税行为混淆为运输业,少纳营业税。

2、建筑业

(1)以工程劳务收入抵减设备价款,抵减的设备是否为设备本体价值,是否为从生产厂家直接购入,是否将有关材料及附件原值进行抵减,抵减的设备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增值税发票)。

(2)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未申报缴纳税款。

(3)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和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甲供材情况)

(4)总分包工程,总包方抵减应税收入,是否符合总分包的条件,票据是否合法。

3、服务业

(1)餐饮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

(2)混淆经营行为,经营范围有娱乐业行为的是否将娱乐业的应税收入按服务业申报。

(3)代理业抵减代垫费用,抵减的费用是否存在任意抵扣扩大扣除项目范围,是否存在长期挂在往来账项未及时结转的行为。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

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办理了不征税认定,不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预收账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3)转让自建房产是否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

(5)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票据是否合法。

5、境外的非贸易项下境外付汇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按照我局XX年度汇算清缴通知的扣除项目进行自查。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

(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提取而未实际支付,未发放的部分,当年要调整纳税,以后发放时允许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职工福利费

(一)企业在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XX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XX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XX】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XX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的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收据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

五、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标准

XX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

1、防暑降温费自XX年起调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5元调至67元,发放时间为

6、

7、

8、9四个月。

2、冬季取暖费520元。

六、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

XX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

七、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

上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下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八、关于劳动保护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安全保护方面所发生的支出。

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XX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04号)规定,自XX年5月12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支出应凭借款合同或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并双方加盖财务(合同)专用章。

十二、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固定资产年限、残值处理

1、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执行。

2、新税法对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因此,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不再进行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情况自定,残值率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十四、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

新法不再将筹办费(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仍按原规定摊销至5年期满为止。

十五、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内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一)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二)新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即工资总额8%)。

(三)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XX]8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四)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XX]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进行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五)失业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六)工伤保险费: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012号)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我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行业基准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城市公交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采矿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

(七)生育保险:按照天津市政府规定,从XX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十七、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116号)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十八、管理费

企业(独立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必须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开据劳务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员,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境外雇主支付部分)其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除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外,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它所得是否按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外兼职的外籍人员,其境内外工资薪金不能根据其任职情况明确划分的是否按要求合并申报。

4、在中国境内兼职的个人,其兼职收入应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人人有份的误餐补助、其他形式的补贴、津贴等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以实物发放的福利是否折算价值后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7、同一月份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合并申报纳税。

8、保险问题:

外籍人员按本国法律应由雇主代为扣缴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企业已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已合并到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能提供外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国社会保险规定(必须是雇主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商业保险是否合并计税等。

中方人员:企业和中方个人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及超出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对履约的外籍人员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10、董事会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不含税收入额是否换算成含税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对职工奖励的股票期权行权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对企业发放的超出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报税。

15、退职费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税。

16、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是否已进行12万申报。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自建房产:自建成验收或投入使用次月起开始征税;购入房产:自产权转移次月起征税—合同中未约定产权转移日期的,自合同终止日次月起征税。

2、地下建筑应征收房产税。(津财税政【XX】3号)

3、纳税人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房产租金偏低的,依据房屋租金指导价格(津国土房管〔XX〕353号)调整计税价格-XX年经济下滑,计税价格可适当下浮,原则上:从租计征的税款不得低于从价计征的税款。

5、纳税人无偿借用或无租使用个人住房、免税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税截止时间:取得建委颁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次月。纳税地点:在其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开发单位用房的房产税。

五、车船税

1、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船不再享受免税。

2、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车船税征期由每年1-3月份改为全年征期,纳税申报截止期为行车证的发放日期,由保险公司和通达公司联合代征。

3、目前部分小规模保险公司已自愿放弃代征资格(允许),最终由通达公司在验车环节把关。

六、印花税

1、自XX年4月1日起,纳税人均采取汇总申报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印花税,单笔合同印花税金额500元以上的不得购买印花税票。

2、为避免对我局税收任务造成影响,暂对管理

二、三所负责的重点税源企业不实行核定征收。

3、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纳税人印花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4、自XX年1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三提高到万分之五,同时对电子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开征印花税。

七、契税

(一)土地权属转移的概念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竞价和协议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双方签定的转让价格。

4、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价格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八、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注册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严格确定普通商品住宅标准:XX年10月1日-XX年6月30日 依据津地税地【XX】11号文件执行;XX年7月1日-XX年9月30日 依据津津地税发【XX】3号文件执行;XX年10月1日-今依据津地税地【XX】46号文件执行。

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

1、注意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的比对。

2、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不免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纳税义务。

第18篇:税收自查报表填报说明

税收自查信息报表填报说明

税收自查信息报表共分为2张报表,分别为:

《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税收信息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企业基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

1、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编码为我局综合征管系统在纳税人成立时自动生成的内部码,具有唯一性。该编码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纳税人编码”后的号码,在办理我局涉税事项时使用。

2、纳税人识别码:

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为税务登记证正本上的号码。

3、纳税人名称: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4、集团公司情况: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 1

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5.所属企业集团:

是指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分为中央企业集团、港澳台及外国企业集团、地方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集团。由集团下属企业单位填报。

6、控股类型:

(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3)非国有控股;(4)其他。

7、企业规模: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相关内容进行划分。下分:(1)大型企业;(2)中型企业;(3)小型企业;(4)微型企业。

8、核算形式:

(1)独立核算;(2)非独立核算;(3)其他。

9、所属行业国标代码

执行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标准(GB/T4754-2011)。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

10、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准则;(3)小企业会计制度;

(4)小企业会计准则;(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6)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7)其他。

11、纳税申报方式

(1)上门申报(采用税库银联网);(2)上门申报(采用开具纸质税票);(3)网络申报;(4)离线电子申报;(5)邮寄申报;(6)其他。

二、《企业税收信息表》填报说明

《企业税收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税收信息的统计表。该表数据按税款所属年度填列。

“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自查补缴税额”为税务征收口径,即应纳税额为本年度按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已纳税额为本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自查补缴税额为通过自查本年度还需补缴的税款金额。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企业不填“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19篇:银行业税收的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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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金融业保险税收自查指南

金融业保险税收自查指南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是相对独立、比较有个性的一个行业,也是税制规定比较大的一个行业。在金融保险业的自查中,要结合现行税制规定,在其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方面,根据其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的行业特点,认真学习、全面自查,避免发生错征或漏征的情况。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条例

1、第五条〔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第五条〔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注释

1、金融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得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具体征税问题

(1)贷款业务的界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关问题》(财税字[1995]79号)中所称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指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①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腊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②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征税问题

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界定问题

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②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③暂不征收营业税和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来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生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④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一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录征收营业税。

(4)手续费等代理收入征税问题

①对金融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代企业事业单位扣缴各种款项等,其所取得的各种手续费及手续费性质的其他代理业务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农业银行代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货款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应按全额征收营业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和支出。

③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④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财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当自2006年6月16日起生效。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这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提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5)金融机构收取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征税问题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6)贴现、押汇业务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7)出纳长款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8)结算罚款、罚息、加息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9)利差补贴、税收返还收入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贷款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待遇差补贴、税收返还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存入准备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存在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的“准备金”,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四)、税率

金融保险业的适用税率为5% 。

二、金融业个人所得税

(一)从事金融业的企业,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规定,正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期限,扣缴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现行印花税共设置了13个税目。根据应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有四档,即:千分之

一、万分之

五、万分之

三、万分之零点五,定额税率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金融保险行业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零点三贴花;人寿保险不缴纳。

四、房产税

(一)房产税以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二)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比例后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六、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上年的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0.006%的比例征集。

原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应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实绩全额计征”,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后的征管模式,强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各地也可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征集水利建设资金,其他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金融业税务自查的一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

一、营业税

1、利息收入:主要自查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押汇、各项转贷、银团贷款收入及其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主要自查债券转让、外汇转让、非货物期货转让;

3、金融经纪业务:主要自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咨询业务收入等;

4、融资租赁收入、经营性租赁收入;

5、转让抵押物收入。

自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收取凭证工本费、邮电费直接冲减管理费后计入“手续费收入”,少计收入,少纳营业税。

(2)对“委托贷款”业务应以向借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得以利息收入全额减除受托方所得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4)透支利息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5)代理业务的计税营业税是指全部手续费性质的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也不得扣除支付给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

(6)其它应交未交营业税的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重点自查给职工发放的超过标准的住房补助;超标准列支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务管理费;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以各种名义列支发放给个人的费用及其它属个人收入部分,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收自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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