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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收自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8: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业税收风险自查要点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开展自查工作,现针对建筑业主要税种提供自查指引,以供参考。自查期间,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不局限于本指引中所列内容,应涵盖你单位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全部税种,有重大涉税调整事项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存在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

1 税的情况。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属于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列举的范围。

4.是否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的情况。 10.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可参照营业税的自查内容)。

2、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对于企业分回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4、营业外收入(例如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拆迁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税收入。

5、是否存在将货物、财产、劳务(如生产的产品等)用于捐赠、抵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按规定计算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的情况。

6、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益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日期。

8、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通过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或直接冲减成本等手段隐瞒、转移收入的情况。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2、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方式虚增成本或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情况。

4、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

5、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例如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6、是否存在将以前年度应列支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如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9、是否存在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0、是否存在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1、财务费用是否按规定列支。

1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在部分或全部收回后,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3、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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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5、是否存在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16、是否有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情况。

17、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三)行业特别注意

1、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2、是否存在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情况。建筑业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承接工程项目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与工程审计报告价款是否一致。

5、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三、其他情形

1、签订符合印花税征收条件的各项合同或协议,是否按规定申

5 报缴纳印花税。

2、自有土地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

3、自用房屋,是否按照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隐瞒出租房产收入,少缴房产税的情况(如出租房产收入不入账等情况)。

4、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工资、福利、奖金、股利、红利等),你公司是否按实代扣扣缴。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的问题,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问题,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涉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问题,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三十七条,以及苏两法衔接办〔2015〕2号《关于印发第一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涉嫌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违法单位应移送公安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以及苏两法衔接办〔2015〕2号《关于印发第一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问题,违法单位应移送公安机关。

3.其它法律责任

税收自查工作简报

税收自查提纲

税收自查通知书

自查要点

建筑业税收自查指南

建筑业税收自查指南

企业税收自查实施方案

地税税收自查工作汇报

沈阳地税税收自查

企业税收自查系列

建筑税收自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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