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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保险税收自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融业保险税收自查指南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是相对独立、比较有个性的一个行业,也是税制规定比较大的一个行业。在金融保险业的自查中,要结合现行税制规定,在其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方面,根据其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的行业特点,认真学习、全面自查,避免发生错征或漏征的情况。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条例

1、第五条〔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第五条〔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注释

1、金融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得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具体征税问题

(1)贷款业务的界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关问题》(财税字[1995]79号)中所称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指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①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腊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②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征税问题

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界定问题

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②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③暂不征收营业税和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来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生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④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一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录征收营业税。

(4)手续费等代理收入征税问题

①对金融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代企业事业单位扣缴各种款项等,其所取得的各种手续费及手续费性质的其他代理业务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农业银行代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货款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应按全额征收营业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和支出。

③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④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财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当自2006年6月16日起生效。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这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提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5)金融机构收取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征税问题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6)贴现、押汇业务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7)出纳长款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8)结算罚款、罚息、加息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9)利差补贴、税收返还收入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贷款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待遇差补贴、税收返还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存入准备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存在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的“准备金”,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四)、税率

金融保险业的适用税率为5% 。

二、金融业个人所得税

(一)从事金融业的企业,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规定,正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期限,扣缴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现行印花税共设置了13个税目。根据应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有四档,即:千分之

一、万分之

五、万分之

三、万分之零点五,定额税率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金融保险行业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零点三贴花;人寿保险不缴纳。

四、房产税

(一)房产税以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二)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比例后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六、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上年的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0.006%的比例征集。

原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应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实绩全额计征”,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后的征管模式,强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各地也可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征集水利建设资金,其他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金融业税务自查的一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

一、营业税

1、利息收入:主要自查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押汇、各项转贷、银团贷款收入及其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主要自查债券转让、外汇转让、非货物期货转让;

3、金融经纪业务:主要自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咨询业务收入等;

4、融资租赁收入、经营性租赁收入;

5、转让抵押物收入。

自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收取凭证工本费、邮电费直接冲减管理费后计入“手续费收入”,少计收入,少纳营业税。

(2)对“委托贷款”业务应以向借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得以利息收入全额减除受托方所得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4)透支利息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5)代理业务的计税营业税是指全部手续费性质的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也不得扣除支付给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

(6)其它应交未交营业税的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重点自查给职工发放的超过标准的住房补助;超标准列支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务管理费;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以各种名义列支发放给个人的费用及其它属个人收入部分,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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