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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举报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7 21:01:5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全区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意见

2010年全区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意见

2010年,全区各级纪检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会和市纪委七次全会以及区纪委五届五次全会的工作部署,以着力推进信访举报工作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增强信访举报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责,为反腐倡廉建设服务,为推动南山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一、紧紧围绕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能

1、加大办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力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要按照《南山区纪委(监察局)关于处理群众署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署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切实履行告知受理情况、答复调查处理结果的义务,提高信访举报质量。

2、认真筛选案件线索。加强与案件检查等部门的联系,把握办案工作新形势,掌握违纪违法问题新特点,定期了解所提供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不断提高筛选案件线索工作的水平。各基层纪(工)委对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区纪委。

3、加强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要进一步发挥直查快办的优势,对有倾向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案情单

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进行直查快办;认真落实区纪委《关于处理署实名举报信件暂行办法》精神,抓好实名举报信访问题的查核工作,严肃查处引发大规模集体访、群体性事件的腐败问题。区纪委信访室每年直接查办信访案件不少于6件;各基层纪(工)委对区纪委交办的信访件只办不转,自办率要达到100 %。对上级纪检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各基层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切实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

4、加强交办督办工作,严把质量关。对逾期未办结的应要求承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对久拖不决的,上级要派人参与案件的研究;对敷衍塞责的,要责成承办单位进行专题汇报,必要时调卷审查。对承办单位认定为举报不实的,交办单位要严格把关,必要时可进行复查。区纪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完成交办信访案件情况。对转各单位阅处的信访件,区纪委将每半年对帐一次。

5、深化信访监督工作。创新方式,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信访监督的实效。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拟提拔、授奖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审核,防止“带病提拔”、“边腐边奖”,并为本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经济审计等提供相关信访信息。

二、进一步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和调研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源头治腐工作服务

1、提高信访情况综合分析的质量。充分利用信访举报部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及时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问题、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环节等进行综合分析,提高综合性信访信息的比重,增强信访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必要时开展专题调研或进行核实,努力提供揭示问题本质和发展趋势、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加强信访信息报送工作。区纪委每月上报市纪委信访室信访信息不少于1条,各基层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组每个月向区纪委信访室上报信访信息不少于1条。区纪委信访室每年通报一次各单位报送信访信息及采用情况。

3、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围绕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实践问题,信访举报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以及信访举报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开展调查研究。加大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力度,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力争全年有3-5篇信访举报工作宣传报道被市纪委采用。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科技含量

1、提高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水平。今年市纪委将与区纪委信访举报系统进行联接,实现信访举报件网上转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发挥现有系统功能,将所有信访件的受理和办理情况都录入系统,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同时不断完善系统的统计和分析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进一步提高网络举报办理质量。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和维护好网络举报系统平台,按照《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网络举报受理工作。增强工作敏感性,对重要网络举报线索,快速处置。加强舆情搜索工作,对网络举报中反映的紧急情况和突发性问题,及时呈报,密切跟踪,加强督办,必要时直接调查处理。

3、进一步规范举报电话的应用和管理。要按照《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电话举报工作规定(试行)) 的要求,实行接听值班制度,规范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和处理,确保12388举报电话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以目标管理达标考核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

1、建立信访举报目标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监督。规范考核指标体系,提出重点突出、切实可行的数量、质量、效率等管理目标,切实提高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2、大力推行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积极推行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办理制度、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联合听证制度、群众代表协助信访案件调查制度、实名举报受理告知和结果反馈制度等,扩大群众参与信访工作的途径,提高信访举报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初发阶段。

3、加大对初信初访的办理力度。全面推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明确初信初访办理责任,提高初信初访办理质量和一次办结率,切实减少越级信访和重复信访。

4、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经验总结推广。加强对基层和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对信访问题多、群众上访量大、工作比较薄弱的地方,上级纪委要派人进行指导,帮助化解矛盾,提高工作水平。各基层纪(工)委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区纪委将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编印信访简报等形式予以推广。

五、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排查出来的重点上访人员、集体访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按类别建立档案,明确工作重点,逐一提出化解办法,逐一落实工作责任,力争解决到位。

2、进一步提高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能力。对疑难复杂问题,要推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责任、找准症结、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3、建立健全非正常信访稳控和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信访信息网络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带有普遍性、群体性的不稳定因素,搞好分析研判,牢牢把握主动权。制定和完善《南山区纪委(监察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信访问题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工作预案,明确责任,切实提高纪检机关处理大规模集体访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水平。

4、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和政治敏感期的来访接待工作。今年第十六届亚洲运动会将在广州举行,市委、市政府也将开展换届工作。因此,各基层纪(工)委要切实做好上述活动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对排查出来可能到中央和省上访的苗头和动态,特别是重点上访人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专人稳控。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非正常上访,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行力

要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炼,切实提高信访工作人员四种能力:即办信能力、信访调研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要以较高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打破人员编制的瓶颈,向单兵作战要战斗力,向科技含量要战斗力,向协调统筹要战斗力,向规范化管理要战斗力,向过硬的作风要战斗力。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信访干部的教育工作,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强化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信访干部秉公用权、严格自律。各基层纪(工)委要进一步关心爱护信访干部,特别要关心他们的政治成长和身心健康,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为信访干部以饱满的斗志投入工作创造条件。

推荐第2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报告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窗口”,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和基础性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主渠道,其工作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此,XX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加强双基、着力规范、狠抓办理、提高水平”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信访举报工作。

一、加强信访举报基础工作,促进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一方面,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即于每周星期二由市纪委常委带领信访室工作人员轮流接访,受理群众的投诉。并实行首访负责制,谁首次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包案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推行纪检监察干部下访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乡镇场、村,利用群众赶集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下到有关乡镇场、村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捕捉一些信访信息。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已下访12次,接访群众73人(次),及时解决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信访网络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各乡镇场、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工委书记为相应部门和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乡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乡镇、各部门纪工委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抓好所在乡镇和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二是搭建好接访平台,在各乡镇场和大的系统单位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信访举报,并且每季度将接访情况上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还在各乡镇场、各部门设立信访举报箱,由信访室工作人员定期收集信访举报箱里的信访信息。目前,我市已设立信访接待室33个、信访举报箱76个,畅通了群众的投诉渠道。三是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82名退休老干部和回乡村的退伍军人分别作为所在部门和乡、村的信访联络员,对所在部门和乡镇、村开展有效监督,把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群众矛盾。我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访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横向交流与沟通。切实加强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组织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定期相互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从而及时排查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问题和有价值的线索。

(三)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各职能部门的配合,通过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等方式方法,对各乡镇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

(四)、积极开展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按照中纪委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此,我市纪委、监察局在各乡镇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要求“示范点”达到“四无四有”的标准:即无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信访老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有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有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

二、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根据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了《XX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使我市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属于业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及时办理,调查处理中不得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不能一推了之,而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和引导工作,帮助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解决。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和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诽谤他人的行为,着力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保护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三)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将信访举报工作法规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通过形式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信访秩序。

(四)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主要是强化信访内部监督制约,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等措施,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还对各乡镇、各部门依纪依法规范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遵守信访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信访举报的办理力度,认真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 一)进一步加大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每一件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加大督办力度。同时,按照“市一级坚持多办少转,乡镇及部门等基层单位只办不转”的要求,狠抓初信初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力争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的发生。

(二)严格按办理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一是归口管理。凡本委机关所收信访举报件,以及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根据信访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或按领导批示办理。二是分类管理。信访室根据举报内容或领导批示,进行梳理、筛选、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作暂存处理,对有价值的信访线索进行信访初核,对反映问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进行信访谈话处理。三是定期分析。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案件检查工作例会等,对群众信访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案件线索,寻找查处案件的突破口,提高信访线索的初核转案率。四是销号存档。对信访举报件实行限期办结,一般的一个月内办结,复杂的三个月内办结。信访举报件无论转立案与否,办结后都要由信访室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销案存档。五是反复倒查。对一时尚不具备调查条件作暂存处理的案件线索,暂存一段时间后定期回头进行倒查梳理, 一旦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发现,及时安排人员初核。

(三)加强对重点信访的预防预测。定期排查信访重点户,在重大决策出台后和重要节日、会议、活动、重点工程开工前,认真排查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加以防范,特别是注意发现集体访、越级访和异常访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解决。

四、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定期组织信访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提高其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经常教育信访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坚持党性原则,恪尽职守,严守纪律,防止以权谋私、以信谋私。

(二)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强化对信访干部的系统培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金融、证券、财务、税务、审计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依纪依法办事水平,提高正确运用法规政策、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需要。

(三)切实配齐配强信访干部。要求各乡镇场、各部门配齐配强信访干部,把政治素质高、有事业心责任心、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安排到信访室接待来访,处理信访问题。

推荐第3篇: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3〕12号)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

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第八条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满后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的,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五)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企事业单

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粤纪发〔2002〕9号)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

(第一联)

同志:

你(们)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已决定受理。(信访编号:)

特此告知。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第一联给信访举报人,第二联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第三联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中新社广州1月23日电 (记者 索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23日在广州出席中共广东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时表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让惩治腐败成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腐败分子的头上。

胡春华称,中共十八大以来,广东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反腐取得新进展,但同时广东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是广东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拒腐防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醒,反腐倡廉决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让惩治腐败成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腐败分子的头上,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胡春华说,“坚持抓早抓小,不能让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让有毛病的干部变成腐败分子。”

胡春华表示,要以改革精神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逐步形成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做到官员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结合广东实际,进一步完善具有广东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发挥巡视监督制度,实现对市县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巡视的全覆盖。

他还说,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今年特别要抓好对第六届村级换届的纪律监督,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完)

推荐第4篇: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范围是:

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是:

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一些虽然并不直接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而是反映社会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咨询,但只要是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也属于应受理的范围。

如何写举报信

举报信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应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和通讯方式,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也可打印),字迹要清楚、整洁。

推荐第5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做牌子)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信访工作职责

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4、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5、协调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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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举报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确认是实名举报的问题,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实名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信访举报部门对收到的实名举报要详细登记,并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承办,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了解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二)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并抄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举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三)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报经本机关领导审阅后,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四)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具体的,告知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的问题无具体线索或明显不实的,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批准,可作暂存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收到的实名举报,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详细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本级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受理实名举报后,在调查时可先找实名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主动听取其对所反映的问题的补充意见,并可以与其签订双向承诺书,主要内容:受理机关承诺为举报人保密,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反馈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举报有功者按规定予以奖励。信访举报人承诺如实举报和反映问题,不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期间不采取重复、越级、多头信访等行为;接受组织正确的处理意见,不提政策、法律、制度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实名举报件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因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备案。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廉洁自律和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不需要立案检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采用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等方式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以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说明有异议,或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可再进行了解核实,直至立案调查。

第九条 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举报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实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实的部分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追究其责任。但由此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由承办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举报人造成的影响,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教育。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在实名举报结案或了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备查。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记录并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对联名举报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反馈。

反馈的内容仅限于举报人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不得将证人、证言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线索等泄露给举报人。反馈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情况反馈的,可持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信访举报部门要协助配合承办部门为举报人查询提供便利。纪检监察机关不接受来信、来电和其他方式的查询。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二)如果反映的问题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需要让被举报的单位、个人说明情况的,应转反映内容的摘抄件。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实名举报的承办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决定该人员回避。承办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处理实名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实名举报的;

(三)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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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员工依法行使举报、申诉的权利,使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以及国资委纪委和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依靠员工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保障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公司管理层联系广大员工的纽带和桥梁,是保障员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党员、党组织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及外部单位和人员采用各种形式举报公司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和舞弊行为,包括匿名举报。

第四条 公司总部和各地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信访举报机构或岗位,负责受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公司监察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公司监察部报告信访举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

(二)对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

(三)对会计、财务控制和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

(四)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举报。

(五)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六)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第六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管理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举报和申诉。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六)调查处理问题同防范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举报和申诉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的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可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问题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核。

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受处分或处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书,并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议或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址等;

(二)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申诉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复议或复审决定书的,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三章 举报和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和地区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并对外公布,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员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网上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信息门户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每天至少查看一次,接收的网上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当及时打印、登记、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反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调查处理。

(二)对反映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调查处理。

(三)对反映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对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监察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网上和电子邮件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受理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管辖的,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受理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二)对属于上级管辖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属于本级下属单位管辖的,转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认为需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四)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的信息应分析整理,对有具体线索和内容的,按程序调查处理。对缺乏具体线索和内容的,应分析潜在的违纪或舞弊风险,并提交审计部门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在信访举报和反舞弊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联合反舞弊工作机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一般情况下,应从承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直接调查核实或转办要结果的,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较为特殊、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核实,认为被举报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调查的,而被举报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查或说明,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应当澄清是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消除对被错告或者被诬告者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条 对举报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党组织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匿名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举报事项,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三十三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报来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申请复议、复审;对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议、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议、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三十七条 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复议、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复审决定;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复议、复审决定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查、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第三十八条 复议、复审或者复查、复核决定书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复议、复审决定的部门,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送达复议、复审决定书和复查、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四十条 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人员,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第四十一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对举报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企业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纪检监察部门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公司监察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x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油监字[2010]第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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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支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检举、控告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三)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

第三条 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下同)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第二条第

(一)项条件的,按照所挽回(减少)的经济损失或者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总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符合第二条第

(二)、

(三)项条件之一的,酌情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同时符合笫二条所列各项条件的,按照本条前二项中实际奖励金额就高的标准奖励。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还可根椐不同情况,以颁发奖励证书、通报表彰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县级以

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作出决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 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纪检机构、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 应当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

各乡镇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级纪委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二)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核;

(三)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由提出奖励申请的部门(单位)作为奖励执行部门(单位),发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凭《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奖励执行部门(单位)领取奖励金。举报有功人员不在本部门(单位)所在地的,可由该部门(单位)派员将奖励金送交举报有功人员。经举报有功人员同意,也可通过邮寄或委托举报有功人员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代为颁奖。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还需提请作出奖励决定的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经同级财政厅(局)同意,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箅,财政部门核拔后,专款专用。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作为自动放弃。结余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对其他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4日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对举报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有功人员奖励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做好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基层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所增加,群众来信来访数量有所增加。仅2011年1月—11月,我街共接访下访412人次,受理问题162件次,办结161件次;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5件次78人次,办结15件次。从信访举报性质来看,越级访、集体访、群体访、联名信访、匿名信访情况较为普遍,异常信访、突击信访时有发生,信访形势仍然严峻。在新形势下,就如何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举报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信访举报信息形势认识不清。为了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在基层成立了监察室,配备了纪检监察干部。新进监察室干部对新形势的跟进能力差,对信访举报问题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准确的判断,问题一旦出现,就措手不及,应对不了。

2、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载体相对滞后。基层组织和群众之间还没有搭建起有效解决问题的平台,群众对基层组织不信任,对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1—

3、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不高。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地化解基层的信访矛盾,把群众挤到了领导和上级组织这里来。这些都是造成群众直接找纪委、找领导、找上级的主要原因。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举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不够;二是随着城市的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惠民政策落实等敏感问题引起的信访举报问题日益突出,加之群众法制观念、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三是基层工作经验不足,对发生的问题分析不透、解决不力。

三、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是抓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关键。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信访举报问题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层领导重视不够,易造成群众的不满,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因此,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尽职尽责完成好信访举报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信任纪检监察机关,为信访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归口上访、依法上访、合理上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明察秋毫,洞悉情况,对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把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越级访、群体访。在做好接待疏导、答复解决的同时,对违法上访,破坏正常办公秩序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制约,强化外部监督,形成严格的信访监管体系。在内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合理分工,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在外部,通过聘请义务监督员、发放监督卡、征求意见信和巡回走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信访举报工作的有效监督。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信访干部的素质决定着信访举报工作的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是完成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保证。基层信访干部要联系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加强对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及金融、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学习,提

高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疏导群众、综合分析的能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建议区纪委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尤其是新进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中共新华路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012年5月22日

推荐第10篇:某街道上半年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

XX路街道2010年上半年纪检信访举报

工作总结

2010年上半年,XX路街道纪委按照区纪委的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细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较好地完成区纪委下达的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任务。

一、规范和完善信访网络业务,提高信访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街道纪委在建立和完善街道信访各项工作制度的同时,抓好社区、组信访制度建设。以XX社区的信访工作制度为示范点,以点带面,明确了各社区(社区)对信访工作要制定有《信访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信访工作责任制》、《处理群众信访基本程序和方法》。《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排查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开展信访业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纪律和信访工作人员的任务。通过抓制度建设、和完善了街道、社区、辖区单位三级信访网络业务,增强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街道纪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等项工作的落实,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有关统 - 1 -

计,填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街道、社区分别成立了纪检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增加了对工作的责任心,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查清事实,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处理,给群众满意答复,街道社区(社区)信访人员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街道、社区深入基层搜集、挖掘、筛选信访信息和案源线索,并形成专题情况分析向街道党委和区纪委反馈。

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完成区纪委下达的业务知识、各种杂志、书刊的征订任务,为学习教育提供理论知识源泉。2010年上半年,街道纪委以会代培形式集中街道、社区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2次,除了集中组织学习外,还印发相关学习资料供信访工作人员进行自我学习。通过抓学习教育,信访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

四、存在问题及2010年下半年工作重点

2010年上半年,虽然我们认真抓好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工作的落实,但还存在不足:

1、由于今年纪检负责的工作较多,有时未能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2、搜集、挖掘信访信息的力度薄弱,向区纪委提供的信访信息较少;

3、自办的信访案件还没有。

2010年下半年工作重点

1、根据区纪委的部署,继续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2、按时按要求完成区纪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加强对信访信息的收集和案源线索的挖掘力度,力争年内能完成自办案件1件以上。

XX路街道纪委

2010年6月7日

第11篇: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

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湘纪发〔2011〕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或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信访举报部门在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集体排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确定信访举报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以将下列信访举报问题交由下级查报结果:

(一)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四)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第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制发公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和收函回执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及时制发公函。

第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办理,重要的信访举报案件,收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多办少转,加大自办力度。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完成调查,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已立案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交办单位应加强对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坚持督办与指导相结合,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确保质量。重点加强对下列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就此问题反复信访的;

(六)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交办单位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协调督办、跟踪督办、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督办意见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督办中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调查。范围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六)领导批示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第十一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的,应根据被反映对象的职级,按照查办案件的初核、立案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3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在送分管领导审批前,信访举报部门要与案件管理、案件检查等部门进行沟通,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二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核、立案、调查和结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二)对反映失实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了结;

(三)对违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可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纠正;对应该经济退赔的,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落实;对需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责令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继续直接查办有困难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转有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对直接查办工作中,发现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触犯刑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第十三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延长调查时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拟报结的信访举报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行集体审核。报结信访举报案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呈报结案前,承办单位要与交办单位进行沟通。呈报结案的信访举报案件,须附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审定签批。报结材料以正式公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第十六条

交办单位收到报结材料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审核报结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直至直接补充调查。审核批准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单位;审核暂不予结案的,应及时告知,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交办单 5 位收到报结材料后,一个月内没有反馈审查意见的,呈报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不准无故拖延、压案不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政策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2篇: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领导重视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前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所增加,群众来信来访数量一直在较高水平徘徊,越级上访情况严重,集体访、群体访增势迅猛,联名信访、匿名信访情况较为普遍,重复上访、多头上访问题突出,异常信访、突击信访时有发生,信访形势仍然严峻。因此,认真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面对目前信访举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处理好群众信访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完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重要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信访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发生在基层。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上访的源头,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一是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逐步建立和开通举报网站,畅通双向反馈渠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力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主动下到基层,深入到问题多、群众信访活跃的重点村组、重点上访对象、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三是加大初信初访的处理力度,力争就地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加以解决,对群众要求处理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得到解决。做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矛盾,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法、有效的解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来信、上访的苗头和隐患。五是要建立健全乡、村信访工作信息员网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加强换位思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工作。二要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 的思想,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来信、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三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带着深厚感情,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妥善处理每一件可能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信访问题,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众信访。

四、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

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强化信访部门内部的监督制度,是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业务,强化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职能的重要特征,也是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不断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要结合《信访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访责任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建立档案并加强督办催办。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干部的素质能力。

信访干部的素质决定着信访举报工作的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是完成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保证。全体信访干部要联系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宗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探索深化信访举报工作的新思想、新途径,加强对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及金融、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疏导群众、综合分析的能力,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的利用,加强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信访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解决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第13篇:苏庄镇做好农村基层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做法

苏庄镇做好农村基层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做法

近年来,镇党委在抓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特别是基层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始终把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保证全镇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通过抓好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从根本上转变了镇村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教育了干部,维护了群众利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和平安的环境,特别是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的“三访”现象发生,明显扭转了“信访大户”的局面,为建设“平安开化、和谐开化”做出了应有的努力。近几年来,全镇无赴京、赴省上访,无集体到市上访,被市县评为“平安乡镇”、“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纪检工作先进单位”。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寻找解决信访问题的突破口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苏庄镇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如先后进行了油溪口至毛坦、苏庄至古田山道路改造工程建设;九个村的康庄工程建设;下山脱贫小区建设;集镇河改造工程建设;茗川至德兴新占才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及汽车站、加油站建设等。土地征用、大田承包调整、

1 土地整理工程、林地流转、木材销售等都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六合彩”赌博活动牵出的一系列问题,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后暴露出来的问题等都造成了信访现象的发生。针对本镇实际和当前形势,镇党委高度重视,审时度势,摒弃以前就信访抓信访的做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冷静分析思考,查找问题根源,从讲政治的高度,辨证看待稳定与发展的关系,积极寻找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产生信访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镇村两级办事透明度不高,特别是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如工程承包、林权转让、木材销售、集体资产转让等工作透明度不高,干部不清白,群众不明白。二是村级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公开不及时。三是部分干部综合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与老百姓心目中的干部形象相差甚远。

二、突出工作重点,构建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新格局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纪检信访预测预警机制,各行政村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信息员。镇里配备了信访员,并整合司法所、调委会、信访办,专门设臵信访室,实行挂牌办公,统一归社会治安综治办的协调和综治委的领导,形成了镇村联动的信访工作网络。

2、做好四个结合。一是与创建民主法制村工作相结合。

2 重点突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以人为本,依法治村。各村制定了《党支部工作职责》、《村委会工作职责》、《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法制村工作规范》、《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级重大专项决策流程制度》等,并公开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各村还建立了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记录、矛盾纠纷调解记录、计生协会活动记录和各类组织名册。二是与大信访工作相结合。年初与各村支部村委会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并列入镇村干部工效挂钩考核;加强《信访条例》的培训和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有序逐级上访。三是与创平安乡镇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以创建平安乡镇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以村两委换届后新两委干部培训为契机,加强对《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依法行政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四是与经济建设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在经济发展中贯穿信访工作,把为民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2002年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效益农业发展、集镇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群众看在眼里,服在心里,闲话少了,夸奖多了,从而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3、狠抓四个到位。一是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到位。为进

3 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镇纪委会同农经站对各村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后,依托农经站建立了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并实行村书记和村主任联审联签,由监委会加盖公章的管理制度。各村文书每月到镇会计服务中心报帐,并将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建立新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后,杜绝了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和收款不入帐等现象的发生。二是确保公益性事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到位。严格规定林权转化、木材销售、建造公房、集体资产转化、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并由镇纪委一名以上委员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前、中、后监督。2003年以来,全镇所有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76次,招投标金额1100余万元,中标金额960余万元,为集体增加收入和节约经费100多万元,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三是确保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到位。对于已经出现的信访问题,镇党委坚持做到不怕、不拖、不推、不回避。如今年6月6日,漳田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由于村文书为了使其妻舅当选,身为选委会主要成员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任其妻子重复办理委托投票证,重复投票,致使选举结果无效。当日部分村民就集体到镇政府上访,并说不处理好全村不再参选,而且要到县市上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镇纪委、责任片连夜进村开展调查,并给予该文书党纪处分,责成其辞去村文书职务,避免了集体访、越级访的发生。四是确保预测预警机制落实到位。建立纪检信访领导小组和镇村两级信访网络队伍。坚持信访分析、预测排

4 查制度,镇党委每月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隐患,研究对策,落实到人。2002年来,召开专题会议10次,排查消除不安定因素7起,制定预警方案3起。如今年初,大坂湾村个别村民以集镇河改造工程租用部分低产田堆放土石方问题为借口,扬言如不赔偿其3万元上访费用,就要告到中央去,并请焦点访谈记者来。其本意是对个别干部有成见,借题发挥。我们及时制定预案,不厌其烦的做其思想教育工作,使上访人消除了上访念头。

三、建立健全制度,积极探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加强信访调处预测预警机制建设。加强信访管理,关键是要早发现、早调处。为此,我们建立了信访排查制度,坚持重点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要求各驻村干部深入基层查民情,定期走访村里农户,特别是困难户、上访户和老干部,老党员,并在重要节、会之前开展信访排查,及时了解掌握村里的各种情况,发现苗头及时化解,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求信访预测员(信息员)每月向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预测排查情况。要求信访预测员(信息员)了解党的各项政策方针在基层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把握基层信访对象。

2、实行信访工作分级受理“村为主”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以“村”为主,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的要求,首先由村接待、调处,村里无力解决的,村干部向驻村干部、责任区主任和镇综治办、信访办汇报。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指导基层组织依法处理信访

5 问题,真正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减少越级上访。

3、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确定每月15日为信访接待日,由主要领导和信访干部参加接待,受理信访问题。注重实效,取信于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快速介入,迅速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说明。

4、建立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和信访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对一些重大信访案件要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不得迟到、漏报、瞒报。镇党委每月专项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汇总、梳理信访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化解办法。

5、坚持干部分片、分村包干联系制度和疑难信访会办制度。实行驻村干部包村制、责任区主任包片制。对涉及不同部门、不同村的一些疑难问题,由信访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各部门、各村共同办理,防止互相扯皮。

6、建立回访制度。对办理好的信访问题进行回访,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态,防止重复上访。

7、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对集体上访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政领导亲自出面接待,重大信访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查处理,以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做好群众工作。 (苏庄镇党委)

第14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教程》测试题 纪检业务考试用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教程》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50分)

1、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既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和职务来开展工作,还要遵循人民信访工作的 一般规律和原则来开展工作。

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信访渠道开展的

群众工作、信息工作和 监督执纪工作。

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 联系沟通作用、信息反馈作用、

监督保障作用和 协调疏导作用四个方面的作用。

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是提供信访信息、

二是解决信访问题、三是维护社会稳定

5、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相对于一般信访工作具有 信访业务的职能性、反映问题的集中性、处理程序的法制性三个特点。

6、办理过程是处理信访举报的中心环节,包括审阅来信、

来访登记、网络举报件及举报电话记录,登记, 办理 , 回复 ,统计等环节。

7、纪检监察信访信息要力争做到事实准确、观点深刻、立案新颖。

8、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的督办、查办及审核。

9、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汇报结果以及 直接调查处理 的信访举报问题。

10、信访案件直接查办与查处违纪案件的区别是 必经程序 不同、

1 范围不同、批准程序不同。

11、对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思想、工作作风方面 的问题, 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 轻微违纪问题,可以实施信访监督。

12、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 多办少转、就地解决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13、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公开 受理渠道、公开政策法规、公开 受理情况、公开办理过程、公开 处理结果 。

14、集体访是指 5 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走访行为。

15、坚持把 群众稳定在基层 ,把 矛盾化解在基层,是处理集体访问题的最基本要求。

16、信访举报情况分析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向领导报告一定阶段、一定范围信访举报 宏观情况和 总体趋势的公文,对领导决策和部署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7、信访举报工作 法规制度建设是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的基础。

18、信访工作除认真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外,也要认真对待和解决 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排查化解因干部

关于渎职、违纪违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19、建立健全信访举报问题的有效处理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 领导负责制、案件线索集体排查机制和 首访责任制。 20、信访管理包括 信访案件的管理、信访举报统计、档案管理及

2 信访工作的 目标管理 等。

二、简答题(每个10分,共50分)

1、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

三、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2、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

一、反映促办;

二、转交承办;

三、过问督办;

四、移送承办;

五、直接查办;

六、信访监督;

七、信访协调。

3、实施信访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答:

一、信访谈话;

二、发信访通知书;

三、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四、与组织部门沟通;

五、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六、集体警示。

4、如何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

答:

一、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

二、整合基层信访资源;

三、加强预测、预防;

四、加强信访协调;

五、推动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

六、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网络建设;

七、加强业务指导。

5、妥善处理集体访的做法有哪些?

答:

一、认真分析成因,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集体访处

3 理机制;

三、超前防范,把集体放解决在初级阶段;

四、认真查处集体访反映的问题;

五、认真做好回访工作;

六、严肃查处集体访活动中的违纪违法人员。

第15篇:苏庄镇做好农村基层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做法

苏庄镇做好农村基层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做法

近年来,镇党委在抓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特别是基层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始终把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保证全镇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通过抓好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从根本上转变了镇村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教育了干部,维护了群众利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和平安的环境,特别是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的“三访”现象发生,明显扭转了“信访大户”的局面,为建设“平安开化、和谐开化”做出了应有的努力。近几年来,全镇无赴京、赴省上访,无集体到市上访,被市县评为“平安乡镇”、“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纪检工作先进单位”。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寻找解决信访问题的突破口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苏庄镇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如先后进行了油溪口至毛坦、苏庄至古田山道路改造工程建设;九个村的康庄工程建设;下山脱贫小区建设;集镇河改造工程建设;茗川至德兴新占才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及汽车站、加油站建设等。土地征用、大田承包调整、1

土地整理工程、林地流转、木材销售等都关系到老百姓的切

身利益。企业改制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六合彩”赌博活动

牵出的一系列问题,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后暴露出来的问题等

都造成了信访现象的发生。针对本镇实际和当前形势,镇党

委高度重视,审时度势,摒弃以前就信访抓信访的做法,深

入开展调查研究,冷静分析思考,查找问题根源,从讲政治

的高度,辨证看待稳定与发展的关系,积极寻找工作的突破

口,发现产生信访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镇村两级办事透

明度不高,特别是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如工程承包、林权转

让、木材销售、集体资产转让等工作透明度不高,干部不清

白,群众不明白。二是村级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公开不

及时。三是部分干部综合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法制观念淡

薄,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与老百姓心目中的干部形象相差甚

远。

二、突出工作重点,构建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新格局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

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了以党委书

记为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

组和纪检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纪检信访预测预警

机制,各行政村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信息

员。镇里配备了信访员,并整合司法所、调委会、信访办,

专门设臵信访室,实行挂牌办公,统一归社会治安综治办的

协调和综治委的领导,形成了镇村联动的信访工作网络。

2、做好四个结合。一是与创建民主法制村工作相结合。

重点突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

公开、财务公开,以人为本,依法治村。各村制定了《党支

部工作职责》、《村委会工作职责》、《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

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法制村工作规范》、《村务、财务公

开制度》、《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级重大专项决策流程制

度》等,并公开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各村还建立了台帐,

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记录、矛盾纠纷调解记录、计生协

会活动记录和各类组织名册。二是与大信访工作相结合。年

初与各村支部村委会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

并列入镇村干部工效挂钩考核;加强《信访条例》的培训和

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有序逐级上访。三是与创平安乡镇和开

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以创建平安乡镇及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以村两委换届后新两

委干部培训为契机,加强对《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

利保障条例》的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

念、群众观念、依法行政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以良好的党

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四是与经济建设和群众工作相

结合。在经济发展中贯穿信访工作,把为民办实事,解决实

际困难,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

点。2002年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效益农业发展、集镇建

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群众看在眼里,服在心里,

闲话少了,夸奖多了,从而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3、狠抓四个到位。一是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到位。为进

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镇纪委会同农经站对各村财务进行全面

审计后,依托农经站建立了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进行

统一管理,并实行村书记和村主任联审联签,由监委会加盖

公章的管理制度。各村文书每月到镇会计服务中心报帐,并

将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建立新的财务管理运行机

制和监督体系后,杜绝了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和收款不入帐

等现象的发生。二是确保公益性事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到位。

严格规定林权转化、木材销售、建造公房、集体资产转化、

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

招投标,并由镇纪委一名以上委员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前、

中、后监督。2003年以来,全镇所有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

76次,招投标金额1100余万元,中标金额960余万元,为

集体增加收入和节约经费100多万元,还干部一个清白,给

群众一个明白。三是确保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到位。对于

已经出现的信访问题,镇党委坚持做到不怕、不拖、不推、

不回避。如今年6月6日,漳田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由于村

文书为了使其妻舅当选,身为选委会主要成员和工作人员,

弄虚作假,任其妻子重复办理委托投票证,重复投票,致使

选举结果无效。当日部分村民就集体到镇政府上访,并说不

处理好全村不再参选,而且要到县市上访。镇党委政府高度

重视,组织镇纪委、责任片连夜进村开展调查,并给予该文

书党纪处分,责成其辞去村文书职务,避免了集体访、越级

访的发生。四是确保预测预警机制落实到位。建立纪检信访

领导小组和镇村两级信访网络队伍。坚持信访分析、预测排

查制度,镇党委每月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隐患,研究

对策,落实到人。2002年来,召开专题会议10次,排查消

除不安定因素7起,制定预警方案3起。如今年初,大坂湾

村个别村民以集镇河改造工程租用部分低产田堆放土石方

问题为借口,扬言如不赔偿其3万元上访费用,就要告到中

央去,并请焦点访谈记者来。其本意是对个别干部有成见,

借题发挥。我们及时制定预案,不厌其烦的做其思想教育工

作,使上访人消除了上访念头。

三、建立健全制度,积极探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加强信访调处预测预警机制建设。加强信访管理,

关键是要早发现、早调处。为此,我们建立了信访排查制度,

坚持重点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要求各驻村干部深入基

层查民情,定期走访村里农户,特别是困难户、上访户和老

干部,老党员,并在重要节、会之前开展信访排查,及时了

解掌握村里的各种情况,发现苗头及时化解,努力把矛盾解

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求信访预测员(信息员)每

月向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预测排查情况。要求信访预测

员(信息员)了解党的各项政策方针在基层的贯彻执行情况,

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把握基层信访对象。

2、实行信访工作分级受理“村为主”机制。对群众反

映的问题,以“村”为主,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

《浙江省信访条例》的要求,首先由村接待、调处,村里无

力解决的,村干部向驻村干部、责任区主任和镇综治办、信

访办汇报。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指导基层组织依法处理信访

问题,真正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

音”,减少越级上访。

3、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确定每月15日为信访接待日,

由主要领导和信访干部参加接待,受理信访问题。注重实效,

取信于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快速介入,迅速处理,在规

定的时间内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

释说明。

4、建立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和信访工作定期汇报制度。

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对一些重大信访案件要及时向

镇主要领导汇报,不得迟到、漏报、瞒报。镇党委每月专项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汇总、梳理信访问题产生原因,研

究化解办法。

5、坚持干部分片、分村包干联系制度和疑难信访会办

制度。实行驻村干部包村制、责任区主任包片制。对涉及不

同部门、不同村的一些疑难问题,由信访领导小组组长协调

各部门、各村共同办理,防止互相扯皮。

6、建立回访制度。对办理好的信访问题进行回访,掌

握信访人的思想动态,防止重复上访。

7、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对集体上访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突出问题,党政领导亲自出面接待,重大信访问题及时进行

专题调查处理,以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发生突发性

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做

好群众工作。(苏庄镇党委)

第16篇: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设立目的

为打击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二、举报适用对象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

1、公司全体人员;

2、非本公司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奖励给予条件

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以盗窃、侵占或其他手段侵害公司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司保卫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查实任意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侵害价值5万元以下的,按价值的50%予以奖励;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按价值的10—50%予以奖励。

五、不予奖励情形

1、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2、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系公安保卫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或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4、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 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办电: 0714-5375985 手机:15572958822

2、信函举报: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保卫处董利剑收

3、当面举报:可按举报人要求指定约见地点。

七、保密措施

1、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必须确定专人专谈,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2、对举报人及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

八、举报奖金发放

在举报案件查处终结后,由保卫处申请,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其他方式7个工作日内发放。

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第17篇:举报调查报告

关于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的调查报告

管理处领导: 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执行办屈根武三人就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举报信中关于“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与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映较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责令高驻限期整顿、民主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帐目,防止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 2.举报信中关于“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尚未作统计,因此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 3.关于第“三”条举报,执行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 4.关于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 5 关于第“五”条举报张艳辉指使工地老板张德华为其安装空调一事,经查明为张艳辉将1700圆钱交给张老板(因其熟悉销售价格且懂得安装)代买代装,监理工程师马万清在场可以作证,且张艳辉自己保留

有收据(因索要发票售价高,故只索要了收据)。 6.关于第“六”条举报“质检部门要求隧道停工整顿,张艳辉不同意停工并指使施工队继续施工对抗质检部门”一事,因无具体日期、桩号位置,不便查阅,经向现场隧道监理工程师(与张艳辉有隔阂)卓江林询问,他说:“我对张艳辉是有意见,但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过。”三高驻周高监及施工单位均证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举报查无实据;至于举报中提到张艳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仅属猜测,无据可查。 6.关于第“七”条举报,k161+135桥18号承台反映有严重漏振情况,经高驻办、梁总检查并拍照后分析认为仅属于零星小范围外观缺陷,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关于第“八”条举报k160+838桥左幅15号系梁问题,经查阅原始记录实际15—a

3、15—a4分别凿除0.75米和0.825米,实际浇筑砼比设计高出1。658米和1。72米。考虑施工困难因素及结合2006年2月25日管理处下发会议纪要文件,经高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系梁提高了90cm 。因此举报内容失实。 8.关于第“九”条举报k161+135桥10-a1墩柱质量问题,经现场查看,在模板纵向接缝处,宽约1—1.5mm、50-70cm长度、深不超过2mm范围内有轻微漏浆现象,另一侧面积约0.09平方米范围内有三处累计长约0.31米轻微振捣不实接缝,缝宽约0.2mm。调查认为属于轻微质量事故,具有外观缺陷,但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已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在今后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综上调查结果显示,匿名举保人对工程质量表现出来的关心及对djj6监理组监理工作的忧患意识是应该予以肯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

举报的问题不十分清楚或单凭想象想当然的猜测是不恰当和有失真实举报原则的。同时,匿名举报对客观、全面、公正调查和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同时无法联系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是不值得提倡的。管理处已建立了畅通的多级举报渠道,应该通过正面积极反映问题,以便举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监督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此报告 调查人签名: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匿名举报信原件

2.k160+838丹江特大桥左幅15#系梁实际施工情况证明 3.施工放样记录

4.管理处会议纪要篇二:调查报告和初核报告的区别 调查报告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或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二、导语:包括案件来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

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

五、被调查人的表现和认错态度,造成影响的程度;

六、调查组对错误的看法和依据条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这也就是调查结论。

七、落款:××调查组,调查人的姓名加括号注明单位、职务,日期。

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在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向组织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材料。 这里强调一点:调查报告虽然与初核报告等材料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照搬。以前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根据××镇××村委会群众举报及初步核实,经2006年9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取双份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随后对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二、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委会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总额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三、调查组意见

综上所述,张××同志属聘用干部,在镇水产站领取了财政拨付的工资17598.56元,又在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领取工资,虽有部分未兑现,但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

1、给予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责令张××退赔从镇水产站领取的17598.56元工资款。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王××(纪委委员) 李××(镇干部) 2006年12月1日

初核报告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同志××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或关于××单位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二、基本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线索来源

(二)、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经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五)、承办人员的意见

三、落款和时间

附样式:

关于群众反映张××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一)张××冒领侵吞农业税减免款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但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

(二)张××挪用修路款问题。

经查,2002年,××村委会修了一条长约3公里的砂石路,总工程款为15万元,此工程是县交通局直接发包,由付××承包,付××直接与县交通局结帐。村委会从付××手中领取了2万元工程款用于整理路基、排水沟等,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给付××。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张××带头违反有关法规,纵容嫁到本村委会的女儿违反计划生育问题。

经查,张××生育了四个小孩,其中二个男孩,二个女孩。二个女儿都已成家,其中一个女儿嫁到本村委会××村,叫张×珍,另一个嫁到本乡××村委会,叫张×玲,张×玲只于1990年生育了一个男孩。两个女儿均没有计划外生育,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张××的有关问题,有的与事实不符,但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没有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为此,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调查。

初核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对“村党支部书记”的称谓写法,不能写成××村委会书记)

立案呈批报告格式和要求

立案呈批报告基本内容:

一、关于×××违纪问题立案呈批报告

二、案件线索来源;

三、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四、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

五、呈批立案的党纪根据;

六、呈批人员的意见。

附:

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七、落款和日期。

这里提示一个问题:初核报告和立案呈批报告都有“案件线索来源”的问题,以往发现有的写了是“根据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举报信或领导交办的签批文件等材料,这是我们在办案中没有注意收集,特别是基层纪委,许多案件线索是我们自己主动找来的,或工作中发现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可以自己写一个情况,或交领导作一批示,将这个材料作为线索来源材料收入案卷。

附样式:

关于张××有关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张××认为村委会比较穷,便同村主任商量确定不发给群众,留给村委会用,于是开具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引起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不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张××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调查。 承办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事实材料及说明材料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二、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

三、主要错误事实;

四、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五、落款:调查组或党组织的名称、日期。

六、被调查人签署对事实材料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以后,都要写作一份事实材料,而且必须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可由案件承办人员作一说明附后。事实材料是写作调查报告的基础,事实材料有时不只一次(份)的,由于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后,被调查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而且他的不同意见我们又没有证据来推翻、说明和解释清楚,必须重新进行调查,然后在重新调查的基础上又重新写事实材料,又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先后不管多少次(份)的事实材料,都必须收入案卷。 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主要错误事实: 这里要强调的是要写明错误性质,我们以前发现有的不写明错误性质,等我们进入审理后找被调查人谈话时他不认可,提出的主要原因就是“如果写了什么性质,我就不会签”。

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这一部分我们往往没有写,这是不对的,因为我们在最后量纪时,本人的认错态度是量纪轻重的情节之一。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用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党支部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合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张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2007年1月19日篇三:检举报告

关于要求查处“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

周丽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检举报告

贵溪市计生委:

你好,我们是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的村民,我村成员周丽英,未婚先孕先后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此事违反国策的情况下其父周同有(系村委会书记)让其入党,违反相关政策,请求市委组织部予以查处。我已撑握了部分证据和事实,现将具体检举事实如下:

1、周丽英于2005年生育第一胎女儿名叫卢灿,当时周丽英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当然也未领取准生证,其行为已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次年即2006年周丽英又生育第二胎男孩子名叫卢近,其二胎前后相距仅一年,又一次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其父周同有任村委会书记刻意隐瞒包庇此事,更有甚者还让其女周丽英于2006年在其二胎刚生下时入党也违反了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应该遵守,周丽英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般不能发展入党。但村书记周同有以权谋私,于国家政策于不顾,肆意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为此要求市委组织部对此事于以查处,给村民树立一个榜样和说法。

2、以上报告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计划生育之相关规定,在我村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希望贵溪市计生委能够充分重视这一情况,立即展开调查,给我们农民一 检举人: 2011 年 日 个满意的答复。 月篇四:范本)调查终结报告

对以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派***科(分局、总队)干部***、***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的设备****台,生产物品***件,包装盒***个,现场抽样***份,并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设备及物品存放于****县***路***号(一般根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销售收入-购进价款=违法所得,即***元-***元=***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份,证明从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四: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抽样记录***份,***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证据七:×××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已构成**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如果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可以省略。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写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规定(要具体到条款项目),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其正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从轻、减轻)如下:

(一)没收******;

(二)罚款******元,上缴国库。

××工商局××大队

办案人:××× ×××

××××年×月××日篇五: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年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现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街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主要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一些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0年11月26日,根据当事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的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的负责人及其做工的一些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201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的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且不能提供《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

(二):201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09年11月份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事实及其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及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

(四):2010年11月26日对工人xxx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雇用工人加工水泥彩瓦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在xxxx街上常春路20号利用自己场地擅自加工30公分×40公分规格的水泥彩瓦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和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有侮改表现,致使取证顺利。这可从当事人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的不断简化、规范和完善,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当事人在无须取得前臵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09年11月份以来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至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达11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调查人员认定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 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后果,案发后也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中的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为此,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第18篇:举报材料

补充材料

晋中市煤焦反腐办公室:

2008年河北村在村西口建了一座钢筋水泥桥,是河北村集体投资 31万余元建起的。

同年河北煤矿在这个桥的上方200米处又投资建了一个不到3万元小石桥,是通往煤矿的另一个坑口所用。

2009年全省煤矿资源整合重组(由太原桃园二巷的“佳正”评估公司对河北煤矿进行评估),河北煤矿被省煤运以1.3亿元的评估价收购此矿,而这1.3亿元内却将村已经投资31万余元建的这一座钢筋水泥桥包括在内,整合时被评估为50万元。

评估表证明,这一座钢筋水泥桥是煤矿投资所建,可实际是村集体2008年投资所建。

我对此产生怀疑,这个钢筋水泥桥如果确实是煤矿投资50万元所建,那这50万元的建桥款就是被村长李瑞荣所索取。如果煤矿没有付给村里50万元建桥款,那就是煤老板利用村建的钢筋水泥桥非法诈骗省煤运公司50万元。所以我特向县纪检委举报这事,要求纪检委查清这50万元到底是谁拿了。

和顺纪检委的回答是:“评估公司可没有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煤矿整合还没有结束,此事不能落实。煤老板又说是那个小石桥造价是50万元(因修两次共计价)”。

我是这样看这个问题的:评估公司没有出示评估报告,那该矿的1.3亿元是根据什么让煤老板拿走的?煤老板说小石桥造价50万元,那为什么评估表上是钢筋水泥桥一座50万元呢?两次修桥,第一次是用石头将河槽横砌,最多不超出1万元;第二次建成小石桥(直径1.5米,高2米),最多3万元。怎么这么一个小石桥造价就成了50万元呢?

今天,我特向市煤焦反腐领导反应,希望领导不要让国有资产流失于个人手中。

下面我将河北村村长李瑞荣(被举报人)的情况说明:李瑞荣,男,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人,农民。1959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是:142423591106063,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村长。住址,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二巷3号。

举报人: 王海文

手机:13834850362

2011年7月1日

第19篇:举报总结

2010年度税收违法案件

举报工作报告

一年来,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市稽查局和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依“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一二六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市局今年工作的部署,加强对举报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努力拓展举报案件来源渠道,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促进我县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本年度举报中心工作和案件管理情况,一年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受理和记录举报案件,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七户,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受理举报制度的工作要求,认真记录登记,详细填写举报受理台账,并及时报告局长,向检查科移交相关证据质料,保证了举报案件的及时查处。同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举报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和领导沟通,保证了举报奖金的顺利发放。本年度我县境内没有发生总局、省局、市局督办的税收违法举报案件。

二、本年度举报案件情况,我县稽查局举报中心本年度受理的七户举报案件全部是餐饮服务行业,其中有五户是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发票案件,有两户是使用了商业定额发票案件。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收集证据资料后,立即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涉案人员开展专项稽查。经我检查人员的认真检查落实,对其中的五户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发票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了罚款。

三、举报中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奖金发放情况。我单位没有单独设立举报中心这一机构,县局成立了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和受理人员,稽查局具体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举报工作由稽查局综合科人员兼任,共有三名同志具体负责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我县举报奖金发放是严格按照县局制定的奖金发放制度发放的,举报经查实应给于奖励的,由稽查局填写相关证明材料,举报人持身份证和稽查局开具的材料报县局局长批准后,到县局财务科领取奖金。

四、举报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0年度举报工作已经结束,我县举报中心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努力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耐心解答举报人的问题和安抚举报人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举报中心没有自己的编制和人员,我县举报中心一直以来都是由稽查局兼管,稽查局本身专司偷、逃、骗、抗、漏税的查处,人员少,日常工作繁忙,不能抽出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举报中心的工作,都是由选案科的人员兼任,大大影响了举报中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举报中心没有经费,举报中心由稽查局兼管,本身稽查局的经费就很少,刚刚保证了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转,从而不能给举报中心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举报中心的运营举步维艰。三是举报奖金的领取非常麻烦,根据县局的规定,举报人领取奖金须持本人身份证,举报证据和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举报很多是匿名或电话举报的,当举报人索要奖金时,我们只能按照规定要求举报人提供齐全东西然后找相关签字后才能领取,举报人往往感觉太麻烦或是不便出身,不是抱怨就是不理解的吵闹,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四是举报往往是简单的发票方面的问题,没有对偷、逃、漏税严重的单位和企业的举报,这说明我们举报宣传工作没有做到家,没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没有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制度总是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我县已建立了税务举报案件管理制度,明年,还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并将硬件建设要求纳入制度化管理,逐步实现举报案件信息化、网络化、便捷化,进一步增强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处理能力,提升税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效率。

2、加大举报中心的人力、财力支持,由于举报中心专职人员较少,对查处的群众举报案后期处理结果不能及时回复,在规定的范围内曝光较少。投入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才能保证举报中心更好的开展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3、形成一套简洁高效的举报奖金领取制度,缩短领取的程序和日期,保证举报人及时顺利的领取到奖金,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

4、搞好举报工作的宣传,我们要广泛宣传,大力宣传,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偷、逃、漏税可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总之,一年来的举报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举报宣传力度,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不法分子作斗争,努力拓展举报案件来源渠道;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上级转办案件的监督,严格实行举报案件限时查办制度,对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提高查结率和办案质量,使举报工作真正成为严打偷逃税的重要手段。

第20篇:举报违章建筑

举报违章建筑

尊敬的鸡场村村委会:

我系白云区鸡场村村民陈士勇之妻罗忠敏,我与陈士勇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时打算结为夫妻,为解决婚后生活问题,我们于2012年1月19日签定了《房屋共有协议书》,后于2012年3月8日才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应按协议处理,婚后,关于该房子的所有权等相关问题,陈士勇也于2012年4月向我提供了相关亲戚,施工人员的盖有手印的文字材料,证明房屋与他们均无关,由我们做主处理。

后该房屋于2013年初步修建完工,在想要进行确权手续的时候却遇到了困难,因陈士勇不是农村户口,所以无法完成确权,而关于其为居民户口一事,我是婚后才知道的,事先全然不知情,为此我们也做了很多努力,希望能够解决确权问题一事,因土地是婆婆代士珍的,相关部门告知如需确权,则需要代士珍予以委托,但此时,代士珍及当时陈士勇于2012年7月提供给我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证明的相关人员均对于材料其实情予以否认,代士珍拒绝提供委托,使得房屋无关得到确权,2012年1月与陈士勇签定的协议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档的欺骗也使得我的经济,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共同修筑的位于鸡场村一组白云电视台附近的这一幢两层房屋依然成了违法、违章建筑,另外转让土地给了苏志发和苏明祥修建房屋还有一幢二层楼的违法、违章建筑。而据我了解到,位于岩坡上的土地所有权也如婆婆代士珍的,在该土地上也有无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存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特向您处予以举报,望领导能对其进行调查、公平、公正、分开地对相关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举报人:罗忠敏

电话:18985544684

2013年11月5日

纪检举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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