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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1 06:09:1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诉讼书

(四)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基本情况,略)

答辩人为(因)****诉我(单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以上所主张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附:

1、答辩书副本__份。

2、书证材料(证明文件)__份。

答辩人:***

代书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证据保全申请书样式:

年xx月xx日生,x族,系xxx职工,现住xxxxx,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市xx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医院院长。电话:xxxxx 。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保全保存在被申请人XXX处的证据XXX病历资料1套。

申请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医院xxx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需要依据保存在被申请人处的XXX的住院病历进行医学鉴定,以查明双方责任,因该证据存在灭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保全该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存放地点:XXX医院。

申请人:XXX 二OXX 年X 月X 日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楼。

被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县**镇**村,居住地**市**路社区**路**号。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在贵院立案。为避免本案将来法院做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路社区**路**号的房产一套(共有人***,房产证号******)依法予以查封。

申请人自愿以对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五)申请执行书样式:

请 执 行 书 申

申请人: X X市XX厂。厂址:X X市X X区X X路X 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厂长。

委托代理人:X X,男, 54岁,该厂干部。

被申请人:刘X X,男, 56岁,汉族,河北省X X县人, XX市运输机械厂厂长,住X X区X X里X X楼X X号。

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执行(2010)*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将座落在X X区X X路xx号房屋一间半移交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〇一一年*月**日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纠纷一案先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以(2010)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2010)X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主文第一条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被告所有坐落XX区XX路XX号房屋一间半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房款3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并立即将房移交原告。”现判决已确定多日,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致使申请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事实及理由:

……

综上所述,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本应服判履行。但被申请人明知故犯,拒绝履行,严重侵犯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件:

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 X X市XX厂

法定代表人:赵XX

2010年 *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

月**日作出了(2010)咸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路**市场西楼*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5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月**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

咸阳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七)起诉状样式:

样式1:(公民之间,借款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市**街**号。电话:********。 被告:刘XX,女,汉族,**岁,户籍地:**市**乡**村,现住**市**花园**号楼*单元**楼**户。电话:**********。

案由:债务(借款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三万元整(3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月*日,被告因故分3笔向原告借款共计三万元整(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见书证)。不料,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分文。

被告借款不还,已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诉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准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具状人:*** 二〇**年十月六日

样式2:(单位之间,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省许昌****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山西省**县****煤矿,住山西省**县***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矿长。

案由:合同(货款)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0000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货款本息清偿之日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一套,货款共计人民币**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货到付**万元,安装完毕付**万元,剩余**万元一个月内付清。”(见书证)

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货。被告于20**年*月**日收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首笔货款*万元,下余货款*万元,经原告多次派人追索,被告以种种原因,至今没有清偿。

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准如所请。此致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材料*份共*页。

具状人:河南省许昌****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私章)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三、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代理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离婚、借款、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否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三)代收法律文书,执行款物。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案一(or:二)审程序终结止。

委托人:***(本人签名,指押) ***年 ***月***日

委托书样式2:

授 权 委 托 书

人民法院:

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址:*********** 。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对方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委托权限为:

1、一般代理,代为一审诉讼。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执行申请、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案一

(二)审程序终结止。

委托人:*******

二〇**年**月**日

委托书样式3:

授权委托书

XXXX公司:

兹委托***同志(系我公司职工 or: 销售科长),身份证号码:**********)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授权有限期:20**年**月**日——20**年**月**日。

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开户行: (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委托人:(公司名称,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私章)

20**年**月**

推荐第2篇:诉讼书

诉讼书

各级党和政府信访部门:

我名叫阿里木。马木提男维吾尔族今年64岁个体户住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跃进街租房

我在乌鲁木齐市宝山路127号至377号地段有个49.02平方米3间私人房。2002年4月16日有新疆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并经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许可,建设综合楼时我和其他邻居等六人房屋在拆迁蓝线内都拆除了,我的49.02平方米的3间房屋也拆除了,其他人都已经该拿的款已拿完,我家的户口多因此要求要住宅。当时跟我签订了关于解决18个月内安置一套40平方米新住宅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明确确定给于补偿过渡费,差价费11769.90元同时给于家里的15口人每人每月按70元正为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可是到现在没有落实到实处。我在8年以来该去地方去了千次,该找的领导找了千次得不到一个可靠地效果。我相信我们党和政府会考虑老百姓生活问题,安置老百姓的主要工作放在第一位。可是基层由一部分干部不考虑老百姓困难给群众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请上级领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拆迁条例》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例过目我的有效依据给予解决一下的问题盼。

一、解决新住宅一套40平方米。

二、解决现在标准的过渡费。

三、解决现在标准的差价费。

四、解决15口人都是乌鲁木齐户口因此8年以来的和以后的生活补偿费。

诉讼人:阿里木。马木提

2010年3月9日

推荐第3篇:赔偿诉讼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2004年1月25日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受伤职工,直系亲属.如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一栏如申请人为伤者本人,则填本人;如为直系亲属,则填写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如为工会组织则填写工会;如为用工单位则填写单位.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如为相关疾病,填写疾病名称.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书填写;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填写岗位名称;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添.

7,受伤者事故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

住 址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入厂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单位工伤保险参保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伤害程度

轻伤□重伤□死亡□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编号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受伤害经过简述: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法院立案后程序性驳回赔偿申请)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定明赔偿请求人不合法定的主体资格或者其他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理由)。本院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赔偿申请。

××××年××月××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书应使用送达回证)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委赔监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为……(案件名称)一案,对××××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字第××号××决定不服,以……(申诉的主要理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针对申诉的主要论点讲道理,说服教育)。

原决定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海事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你院已受理χχχχ一案,将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诸原告之间存在χχχχ法律关系,贵院不应受理将我公司作为上列诉讼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我公司退出该诉讼,或将此案移送χχ海事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整个事情的起因、经过)

此致

海事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公章) 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印章)(印章)

××××年××月××日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亦应写明,要求本院赔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的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三)维持原复议决定主文

维持……(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四)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一、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决定和……(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二、……(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五)变更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主文

一、撤销……(指出撤销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二、维持……(写明维持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三、……(写明变更的款项的内容、重新决定定赔偿的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决定赔偿并已支取的部分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自收到之是起十五日内发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撤回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海事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海事法院

申请人:

附:年月日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执行通知书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关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赔偿的案由)申请你单位赔偿一案,我院赔偿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向……(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给付……(赔偿金或财物)。

附:决定书份。

××××年××月××日

(院印)

推荐第4篇: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优秀)

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

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享有诉讼代理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权,只是传达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代交诉状、代收文书的人,或者依法律规定支持他人提起诉讼的人,都不是诉讼代理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院诉讼委托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律顾问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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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9年工作亮点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省高院石时态院长提出的“诉讼不求人”司法理念是对法院诉讼服务在新时期工作的切实期盼和要求。为了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院践行“打官司不求人”的便捷举措,诉讼服务中心将继续落实法院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好“四零”服务承诺,给群众以方便。

一、诉讼服务零距离。

在**法院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原有的诉讼服务窗口设置的安全玻璃全部拆除,实现诉讼服务与当事人的零距离接触,让当事人到院不再有疏离感。

二、

自助式诉费交纳。

通过与工商银行联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大厅窗口及执行缴费窗口逐步安装设置自动缴费POS机,当事人可在收到诉讼费及执行费等缴费单后,当场通过POS机进行费用交纳,减少当事人往返缴费的时间。现已实现97%的诉讼案件可当场缴费。

三、完善诉讼保全担保措施。

为方便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方便当事人保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沟通,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可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共受理诉前保全26件,诉讼保全33件,让当事人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四、跨域立案、网上立案全面实施。

按照省院部署,**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已全面开展跨域立案工作、网上立案,设置跨域立案、网上立案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跨域立案、网上立案服务;完善跨域立案及网上预约立案标准,使当事人可以做到远程网上立案,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立案事宜,及时解决当事人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的诉求。截止2019年底,已办理跨域立案案件7起,受理网上立案案件5起。

五、

设立诉调对接窗口、加强与社区联动

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窗口、诉前调解室,为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抓好登记后立案前的诉非衔接,力争对案件分流、化解、缓冲。登记后对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纠纷先行调解。加大诉调对接力度,与各大社区、司法局、工商局、交警队、保险公司等部门沟通协调,选任上述部门中政治作风过硬、业务能力精通的9名工作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同时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在卫东、红旗两大社区设立法官便民联系站,定期派专业法官对各种类型的矛盾,如婚姻家庭、物业纠纷、邻里纠纷等类型案件进行现场说法,就地调处,对辖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热点敏感案件提前引导、有序化解,让法官通过社区走进百姓生活。通过多元化解社会矛盾,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推荐第6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汇报

全市法院院长 会议交流材料

办事一站式 服务零距离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汇报

2011年, 我院收案3577件,是2007年收案数1778件的2.01倍,结案3398件,结案率为95%,调撤率为62.2%。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我院在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 秉承“司法有限,真情无限”理念,精心打造高标准的诉讼服务中心,并于2010年底正式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视察后指出:“一家基层法院将诉讼服务做得如此细致便民、人性温馨,真的不容易”。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我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单位。现将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优化布局,打造司法为民平台

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高标准,多功能,努力健全软、硬件设施,实现“区域设臵科学化、流程信息公开化、立案手段科技化、服务措施便民化”。

完善硬件设施,打造一流窗口。新建成的诉讼服务大厅近200平方米,设有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讼费预收结算、执行款支付、立案调解、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窗口,专辟等候区、法官会见室、调解室,

1 配臵休息座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脑、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笔墨纸张、老花镜、报刊等便民设施,将装帧精美的各类诉讼指南放在醒目位臵供当事人免费查阅。对调解室按照家居标准进行装修,悬挂以和谐为主题的字画和温馨标语,突出对话氛围,减少对抗因素,以缓和矛盾、赢得调解成功。大厅内摆放各种生机盎然的盆景和绿色植物,大厅外设导诉台进行诉讼引导,让来访者真切感受到人性化关怀,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优化人力配臵,实现一流管理。为将诉讼服务做好、做实,经积极争取并报县编委同意,成立诉讼服务中心机构,主任按副科级实职高配,与立案庭合署办公。同时从各部门选调年富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勤勉敬业、热心服务的精干力量和优秀年轻干警充实到诉讼服务中心,将诉讼服务中心建成我院人才聚集地和展示法官才干的平台。建立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等一系列制度,制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规范用语和禁忌用语》,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着装上岗、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高效及时;做到分工不分家,人人都是信访接待员、法律咨询员,当事人无论走到哪个窗口,都能得到满意、温馨的服务。

二、创新机制,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尽可能将审判辅助性事务从各个业务庭和办案法官手中剥离出来,靠前配臵到诉讼服务中心,进行集约化办理。诉讼服务2 中心在原有职能基础上增设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排期开庭、文书送达、案件速裁、诉前保全等功能,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走进一个厅,事情全办清,切实便民、利民。

延伸“中心”职能,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外延伸服务,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病患者等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群体和外地当事人,开展上门立案、邮寄立案服务。特殊案件在电话预约后,诉讼服务中心均可在非工作时间派专人为其办理立案,预交、结算、退还诉讼费等手续。对内拓展服务,当事人要递送材料、提供证据,由中心专人接收,并负责转交承办法官;当事人要找法官,由导诉员电话联系,法官下楼到中心专门接待室进行接待,如果法官开庭或外出,只要留下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就会主动联系,再约时间。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或不理解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直接或联系承办人进行判后答疑。

强化机制创新,提升服务质效。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功能互补、良性互动、诉调对接的多元联动调解工作新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多种途径和渠道解决纠纷,实现纠纷解决的便利、高效、低成本和多元化。与县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施意见》,县委政法委对两《意见》均进行转发。成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工作室,由司法局聘请三名资深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诉调无缝对接。立案前,

3 对符合人民调解的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不立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免费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当场制作法院调解书或司法确认书并送达。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直接交由诉讼服务中心速裁组速裁,对其余案件则严格按照规定,迅速分流至业务庭审理,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确保审判质效。2011年,共诉前调解结案321件,占已结民事案件的14.1%,速裁案件54件,大多数纠纷在当天或一周内便得到解决,没有一件进入执行程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三、亲民爱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成立群众工作室,用群众工作法统揽信访接待工作。实行院长、庭长、承办人三级信访接处制度,严把“初访”和督查关口。指派资深法官负责信访接待、诉讼指导、法律咨询工作,对依法应当处理和可以处理的问题当即予以解答或解决,对依法不能办理或不属法院管辖的事项,向当事人耐心说明情况并告知解决的渠道,做到来访必接、有问必答。

开展司法救助,传播司法温暖。将司法救助的规定和程序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对困难当事人要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诉讼服务中心严格把关并提出意见,直接交院领导审批。对涉及农民工及妇女、儿童、老人4 等合法权益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开庭、优先分流审理。自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依法对226件案件减、免、缓交诉讼费 45.77万元,对因调解、撤诉或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退回诉讼费79.43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28.11万元 。

一年多来,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今后,我院将在宣城市中院的监督指导下,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继续探索为民服务的新路子、新方法,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强化服务功能,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第一窗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第一平台”,彰显法院形象的“第一品牌”。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推荐第7篇:诉讼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

诉讼风险告知书

编号:[]第号

——————————:

非常感谢贵单位/您对我所的信任,我所在接受贵单位/您的委托后,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实现你的合法权益,但在诉讼中,可能会因证据的缺陷、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案件事实的认识不一以及各种干预,即使承办律师尽了最大努力,在个案诉讼中难免会出现诉讼结果不能满足贵单位/您的期望值。为增强贵单位/您的诉讼风险意识,提前预见案件诉讼和申请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如下: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草率地选择发动诉讼,就会承担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慎重、切实地选择发动诉讼,可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并非任何纠纷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不属法院处理范围的纠纷,应当寻求非诉讼解决的方式,无理缠讼的,只能承担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如果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被法院驳回起诉(诉讼请求)的风险,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得不到法院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四、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五、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国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若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办理公证等相关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如果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的后果。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九、申请评估、鉴定、审计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审计的当事人,不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预交评估、鉴定、审计费用,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评估、鉴定、审计的结果可能不能证明诉讼主张而致诉讼成本无法弥补或诉讼结果不利或败诉的风险。

十、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请财产

保全,应当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申请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费用,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等不利的后果。

十一、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会被法院驳回。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且承担申请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缺席判决或被拘传甚至败诉的后果。

十三、送达不能的风险。因一方提供的另一方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当公告,一方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一方将承担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十四、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必须公告诉讼活动有关事项及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由此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执行)时间过长,不能尽快审(执)结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十五、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刑事判决书10日内),在收到法院裁定书次日起10日内(刑事裁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仅限于可上诉的裁定范围),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

十六、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讼,或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十七、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十八、拒签、拒收裁判文书的风险。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行使上诉、复议的权利,但无理拒签或拒收裁判文书,要承担无法行使上诉、复议权利或过期的风险。

十九、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除有执行中止、中断情形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合法权利将丧失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

十、诉讼过程中,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导致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十一、仲裁案件依照执行。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 所提示的内容。我方签订的合同号为:,案件编号:。

委托人签署:年月日

推荐第8篇:诉讼授权委托书书样本

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代理的代理范围以书面的授权书确定,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诉讼授权委托书书样本,希望能帮到你!

诉讼授权委托书书样本(1)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纠纷一案 ,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授权委托书书样本(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委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为委托人与_____纠纷一案的_____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2、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授权委托书书样本(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_____

受委托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委托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授权委托书书样本(4)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 务: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 性 别: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出庭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交和签收法律文书,代收财物。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本委托书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委托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推荐第9篇:离婚诉讼书范本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

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

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

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为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2010年12月01日

第11篇:诉讼风险告知书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诉讼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为你充分体现对您知情权、选择权的尊重,提高您的诉讼风险意识,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个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为此,要慎重选择诉讼。

二、凡属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如:提供明确的被告及原告本人亲自行使起诉权等,都是双方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不具备起诉条件而坚持告诉的,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按时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方面,不预交起诉费、反诉费、追加诉讼请求费用、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都不能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为此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不予受理的风险。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风险。按诉、审相对应的原则,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要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也要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五、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六、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的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能获得法庭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应地要承担该证据得不到认定和采信并致败诉的风险。

七、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即使是在举证限期内提供的证据,如若不够充分,同样要承担举证不利并致败诉的风险。

八、当事人要承担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监督、把关不严的风险。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当事人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或对代理行为执行监督、把关不严等,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必然造成送达等程序工作的复杂化,此情形下的法定期限比在案当事人的时间要长,当事人要承担国法定原因所致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

十、财产、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风险。保全措施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同时当事人要投入一定的保全成本即支付保全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等,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要承担投入的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十一、证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并获法院许可的情况外),否则会承担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风险。

十二、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要求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须相关材料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的风险。

十三、申请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予受理或致败诉的风险。

四、不能按时出庭的风险。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要承担起诉被视为自动撤诉的风险;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裁判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十五、拒签、拒收裁判文书的风险。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行使上诉权利,但无理拒签或拒收裁判文书,要承担无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风险。

十六、申请执行的风险(超期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会不受理、无财产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导致权益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实现)。

七、其他不便概明风险。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您,以慎重、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本《诉讼风险告知书》一经委托人签署,即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经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经完全了解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第12篇:诉讼风险告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一旦原告或申请人将来败诉,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三、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末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七.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返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二、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三、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未在时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13篇:离婚诉讼书范本

离婚诉讼书范本

离婚的诉讼文书一般包括:离婚起诉书跟离婚答辩状,分别由双方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下面就介绍离婚起诉书的范本离婚答辩状的范本。

离婚诉讼书(范本)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

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中的50000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离婚诉讼书-----离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大道XXX号。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X路XXX号。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XXX年相识恋爱,经过XXX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

发展。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大丰收,XXX年XXX月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名叫XXX的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对答辩人保证不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还对答辩人作出书面的保证,承认了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并下决心改正,答辩人也因此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离婚起诉书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书写离婚起诉书注意事项

1、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情绪的影响写下对自己不利的语言;离婚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xxx.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第14篇:诉讼风险告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增强委托方 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委托方: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原告丧失胜诉权。

2、当事人起诉、上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或保全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3、如果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负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外),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的风险。

5、委托方确认,受托方未做出任何关于诉讼结果的承诺。委托方需仔细阅读本诉讼风险告知书,在明确上述诉讼风险的前提下,若坚持诉讼,则委托方需对诉讼风险做好必要准备,一旦诉讼请求不获支持,则委托方不可因此归责于受托方。

委托方签收确认签章

年 月 日

第15篇:法院信访书

胡院长:

您好,冒昧的打扰您,我是在新闻上了解到您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是业界公认的学者型院长,而关于法院判决书公正与否也只有您这样的领导,才能给我们公民公平公正的答案。我是一名之前在惠阳人民法院因金融纠纷一案作为被告的公民,麻烦您百忙之中能抽几分钟时间看一下我的案件,看看惠阳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以事实为根据,公平公正。在此之前,我曾咨询过多位律师与12348公众法律援助,如实告知对方案情与判决结果,都说我这案子原告代理律师费根本不应该产生更不应该由我来承担…曾给信访局.12345.政法委.监察室打过电话,都说管不了,都扔下一句话,如果不服判决有证据可以上诉,证据,我最有利的证据(原告也无异议)在一审上也得不到公正判决,那我没新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会如何?!那公民永远就是案板上的肉,任人宰割,还能相信政府吗?

我先简单描述事情的发生与结果(具体证据全在副本资料里)我在惠阳淡水工行按揭一套房子,月供期间不慎有过几期逾期,在知道逾期后,2015年2月1日已结清了逾期的全部本息及罚息,至今未出现过逾期,而2015年9月23日惠阳工行一起诉状把我起诉了,惠阳工行为了起诉我,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在起诉书上编造:被告至2015年6月30日止已累计16期未还款…上述逾期货款,原告催收未果…实际上作为被告的我在2015年2月1日已经把逾期的贷

款已经结清,已经履行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还款义务,原告催收已有果(庭审上原告也无异议)那原告再找代理律师起诉我追讨什么?而一审判决却是,本案纠纷是被告违约引起,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该借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

我有事实依据,审判官却不以事实为根据,自己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类似案件不同法官不同判决,

作为中国公民,我只想讨回个公道----

2016年4月26日

第16篇:论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

论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

【引言】

基层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第一线,是司法产品的“第一道工序”,是“司法大厦”的最大基石。基层法院要做到司法为民,减少上诉、申诉上访,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诉讼调解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

随着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诉讼调解逐渐成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形式,实践中也逐步强调“能调则调”。但近几年,以诉讼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在案件总审结中所占的比例却逐渐下降。以我院民一庭为例:2005年收案总数为168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为54件,占总结案数的32.14%;2006年收案总数为180件,调解结案55件,占总结案数的30.56%;2007年收案总数为145件,调解结案41件,占总案数的28.28%;2008年收案总数为122件,调解结案36件,占总结案数的29.51%。如此,全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的情况也不容乐观。而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的降低必定会增加案件的上诉率;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群众的矛盾也会因解决不好而增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亟待改善。下面笔者即从考察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因及价值入手,就基层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谈谈自己的拙见。

一、深刻认识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

(一)诉讼调解的定义。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诉讼调解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诉讼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诉讼调解的作用:l、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调解时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做大量的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这时就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顺利履行。

2、法官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3、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禁止的,增强守法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诉讼调解制度的产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在解放区普遍推行,当时的人民政权本着便利人民、有利人民考虑,先后提出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以及“依靠群众,调解研究,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建国以后,诉讼调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l958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方针,即“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之后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为提高民事诉讼中审判的地位,避免造成审判与调解的对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的提法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民事诉讼法》又将“着重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将诉讼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做了定位。

(三)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因分析。诉讼调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社会总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治氛围的形成是息息相关的。调解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发展并巩固于建国后的数十年闾,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力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起专业的司法队伍,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是比较模糊的。且当时的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资源要靠国家计划来配置,人们大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生活空间闭塞狭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朴素的,相互依附的程度比较深,纠纷很少,即使产生了纠纷,也是依“情”和依“理”,依靠自立或者传统的社会资源来解决,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当时,这样的办案方式不仅处理了纠纷,而且也迎合了中国“化干戈为玉帛”的传统,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至于破裂,符合社会大众的需求。②

(四)诉讼调解的现实意义。传统的中国不仅社会文化底蕴深厚,而且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从西方社会传来的法治意识,要想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需要一个很长的同化过程,它不可能抛开中国的国情和现有资源空谈法治口号就能完成。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期,不符合法治要求的因素很多,如司法的独立、社会法律意识水平的普遍提高等,实现法治的道路还相当遥远。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虽然以其反程序性而与法治社会治理形式不相适应,但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如果盲目抛弃一味追求理想中的法治,就会失去工作的灵活性和现实性,并破坏与其他社会单位融洽的生存环境而使自己陷入困窘的境地,这样,司法裁判权就难有施展的空间,人民法院也难以从法律至上的观念出发作出公正的裁判。事实上,在我国目前,一个在法律上做得比较好的判决不一定就会产生好的影响。②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诉讼调解就在我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乐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对于一些案件来说,一个规避了法律的调解结果不但能够彻底解决纠纷,而且也能迎合现实社会对审判权的现实需要。同时,诉讼调解的反程序性仅限于法学家们的评论,并不为社会所重视和理解。虽然在实践中很多人因为热衷于追求法治而对反程序性的诉讼调解不屑一顾,甚至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局面,但是,理想代替不了现实,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的国情,也不会随着人们的意愿而能够马上实现。眼下诉讼调解再一次受到重视正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与人们对法治社会的认识过程,以及诉讼的本质规律和诉讼调解的优势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同时也表明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望离不开中国现实的法治发展水平。②

二、基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基层法院基本情况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133个基层人民法院,l0290个法庭,148555名基层法官。这些基层法院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数量,在全国法院系统都占80%至90%以上的比例。自2000年以来,基层法官克服审判任务繁重、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依法审结各类案件2078万余件,诉讼标的金额l0310亿元人民币;依法执行案件9299361件,执结标的总金额5288亿元;审结和执结案件分别占全国法院审结案件和执行案件总数的89.7%和94.16%。③事实证明,基层人民法院队伍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基层法制现状

首先,随着基层法院审判职能的加强及受案范围的扩大,法院逐渐成为“调整和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受理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长,而这些案件中又有不少是群体性、集中性、复杂性的矛盾纠纷。如2008年我院所审理的民事侵权案件、财产损害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房族之间为了土地、通道、采光、水事等纷争或其他生活中的一些小磨擦互打而引起的。这些纠纷与其他纠纷案件有所不同,虽然案件的标的不大,但案件的当事人积怨深,对立情绪严重,轻则闹个不休,重则会引起宗族械斗。这时候基层法官在审理时如果处理不好,就易激化案件中潜在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其次,基层人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不高。社会的进步,虽使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一旦有了纠纷都会起诉到法院,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由于基层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还相对滞后,多数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的一些群众,他们大多还是以传统的道德良心来判断是非,证据意识不强,对基本的刑法及刑诉法、民法及民诉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还有些当事人虽然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在理解上还存在局限,只会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看问题……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制观念的淡薄,将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司法的社会效果。

因此,社会形势的变迁虽然使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支持调解的社会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基层法院,法官们所面对的大部分当事人都还是身处偏远山区的广大农民群众,在他们生活的区域里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意识水平、法治氛围等均没有形成,这些因素决定着诉讼调解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基层法院不能弱化诉讼调解工作。

(三)基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面临着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首先,人民群众的矛盾在内容、表现形式、主体上呈扩大化及多样化的趋势,导致了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领域逐渐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调解工作的压力随之加大。其次,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大量纠纷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过去是出于对维护彼此之间关系的需要,但现在当事人则更加重视经济利益的得失,因为调解中作出让步就意味着牺牲经济利益,这样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的难度增大,基层法院往往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的裁判来解决纠纷,调解的功能由此弱化。再次,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部分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因当事人的个人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增强,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已很难收到原有的效果。最后,社会价值的多元化,法官曾经享有的高度权威已开始动摇,调解工作有可能因某些当事人怀疑法官的能力、素质或法官人格方面的问题而降低认同感,加大调解的难度。

在社会变革的大环境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国家,处在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院不能弱化诉讼调解工作,其必须担负起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重任。而基层法官们要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实践中必须耐心、细致地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去给双方当事人做说服教育工作,要“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的原则,要防止„一判了之‟的做法”,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上诉、申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四)当前基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院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第一,调解指导思想不明确。一些法院和法官对调解的意义认识不足,从而重判决轻调解;还有一些法官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忽视当事人的权益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拖延时间、对案件久调不决。第二,调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ll月1日颁布施行,该规定对原来争议较大的调解制度,如调解案件的审限、当事人的反悔权、调解书的生效时间等问题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对民诉法有关调解内容的进一步完善,但实践中有些基层法院没能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仍沿用传统的调解原则和方法去做工作。第三,部分法官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下降。实践中许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调解意向,只要加以引导是可以调解结案的,但由于有的法官对调解策略缺乏研究而导致调解不成。

因为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引发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调解率下降,增加了案件的上诉率,从而增加诉讼成本,也容易产生二次冲突,增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二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三是为了追求调解结案率一味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此会产生部分是非不分甚至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的案件,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四是不利于培养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调解中让步方往往是合法的当事人,致使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小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也可以获得利益。长期以往,淡化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五是损害法院权威,在调解过程中,有的法官过分追求调解的结果使得当事人一方有恃无恐,得以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从而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不负责任的倾向,动摇了司法权威的形象。

三、规范基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

在当前民商事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曰益繁重的形势下,诉讼调解要想在基层法院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其需要在以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深刻剖析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继续深入探索和研究提高诉讼调解质量和水平的途径及方法,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我国调解制度的优势,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要做好案件调解工作,首先要坚持以公正廉洁为本,依法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实践司法为民原则,要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尽可能地做好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工作,在依法的前提下使当事人双方做到平等协商、互谅互让。

(二)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动摇。诉讼调解适合基层民情,基层法院应在工作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把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重中之重”来抓。

(三)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

1、调审合一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诉讼调解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就意味着它不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和普遍程序,在一审、二审和审监程序同样适用。并且,调解原则还应融入到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那种主张调、审分离的做法在实践中并不适用。

2、合法原则。调解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查的职责,不能违法调解。

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放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不能强迫调解或以压代调。

4、当事人申请调解和法官依职权调解相结合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义务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协商调解的机会,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即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同时,法官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之前,也可依职权先就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对案情作个简单的小结,同时向双方宣传调解的意义,如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若还表示不愿调解,才可以放弃调解。

5、依法独立进行调解的原则。在民事案件调解中,法官必须排除种种干扰,依法独立进行调解,但并不排除充分发挥各种组织、当事人亲朋好友在调解中的作用。如多次做工作当事人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就要终结调解,及时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6、调解与裁决并重原则。民事判决与法官调解结案都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所制作的调解书也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法官不能片面追求任何一种结案方式,应当充分遵循当事人主义,视案件具体情况具体适用,既不重调轻判,也不重判轻调。

7、维护社会稳定原则。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的利益冲突,这种矛盾如果能通过法院的调解得以平息和化解,那么当事人之间就可能继续和睦相处,有利于公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否则,纠纷扩大,矛盾激化,民事案件演化成刑事案件时社会就难以稳定。

(四)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坚持以公正廉洁为本,以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取信于民,把调解工作建立在平等、公正、真诚和心与心相通、法与情相融的基础上。其次,要自觉学习调解知识,探索调解规律,总结调解经验,并借鉴国外调解制度中好的做法,开阔自己的视野,逐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调解能力。第三,以法官的人格魅力感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的人格魅力非常重要,它包括法官对案件及相关法律的熟悉、丰富的社会阅历、对当事人心理的了解和把握、对事态发展的控制力、依法办事等等,法官要充分利用自己的这些优势去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让他们感到心服口服。

四、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认真贯彻实施调解法律法规,尤其是2004年ll月l曰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诉讼调解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调解开始的时间、调解方式、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生效方式等方面的自愿,确保了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诉讼调解自由。另外,该规定还对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应充分适用这些调解规定,以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调解案件,正确履行调解职能。

(二)灵活把握调解的时间、范围。(1)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一种主要方式,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庭审前、庭审中、庭审结束前,甚至案件宣判前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都可以进行调解。(2)民事案件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以外,都可以进行调解。离婚案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必须进行调解。此外,以下几类民商事案件应尽可能以调解结案:一是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群体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此类案件,法官要尽力调解,理顺情绪,化解纷争。二是是非曲直难断、真伪对错难辩的案件。有的案件时过境迁,双方的证据都不充分,事实不清,真相不明,若判决结案,一方或双方申诉上访的几率较大。三是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增加当事人讼累的案件。这些案件如能调解解决,有利双方继续合作,促进经济发展。五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亲属间财产、邻里关系等纠纷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有的抬头不见低头见,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增进家庭和睦,共同发展。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1、在调解标的及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时,可在案件受理时立即当面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可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有时当事人会因自感理亏即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

2、当案情较复杂、当事人感情较冲动、对立情绪较大时,法官可采用“冷处理”的方法,在庭审调查及辩论结束后先休庭而不急于调解,待“冷”一段时间后,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时机成熟了,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时再做调解工作。

3、在调解当事人抹不开面子、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案件时,法官在调解初期可不让当事人直接接触,只让他们分别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分别给他们做调解工作,并反复转达一方的意见给另一方直。这样可避免双方当庭对立,有利于协议的最终达成。

4、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在当事人中往往有几个威望较高、有号召力的带头人,他们所说的话较有影响力,法官可先做这些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再通过这些人的言行去改变其他当事人的思想观念,这对消除误会、化解纠纷常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5、调解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目的的纠纷时,法官可先给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之后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各自的调解方案,如他们不愿拿出调解意见或意见过于轻率、情绪化、欠缺考虑、不计后果时,法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摸清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提出一个较合理的建议性方案,然后再围绕这个方案合理、合法地做调解工作。

6、讼中当事人常会找熟人、跑关系,对此法官除坚持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外,可充分借助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其亲属反过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这些人给当事人讲法律、讲道理,当事人往往能耐心聆听,认真思考,从而很好地避免了当事人的盲目抵触情绪,有利于改变当事人的观念,消除误解,进而化解矛盾。

【结语】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基层人民法官要做到“以民为本,想民生,解民忧,排民难,保民安”,就必须充分发挥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优势,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提高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这样才能充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注释】:

①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二版,第18

2、183页、第65页。

②裴秀峰、任玉峰:《诉讼调解的价值分析与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普法网2005年1月l7日。

③《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剪影》,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7.16期第八版。

作者:韦瓞绵

第17篇:诉讼离婚归哪个法院管?

诉讼离婚归哪个法院管?

[作者:来源:点击数:1833时间:2006-3-16 ]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18篇:中华民族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粤高法发[2004]22号 2004年9月15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以下统称原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再审。

第三条 再审诉讼遵循立审分立、依法纠错、维护正确裁判的原则。

第四条 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且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中止执行的具体做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以原生效裁判作出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只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裁判的,该上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二、管 辖

第七条 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

三、申请与立案

第十一条 下列主体,有权申请再审:

(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第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后6个月内提出。

第十三条 再审案件应当收取受理费用的,由再审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规定预交。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住所地或住址、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2.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写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证明申请再审是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的;

4.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法。

(二)原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

(三)

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经立卷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据;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重新整理后提交。

第十六条 立卷登记的材料经审查后,在6个月内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作出立案再审的裁定或者决定;

(二)对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再审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应当在原审的诉辩范围内提出。超出原审诉辩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原生效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违反管辖规定的,但当事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的;

(五)诉讼文书未依法送达且损害当事人诉权的;

(六)未经合法传唤作出缺席判决的;

(七)依法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

(八)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辩护、上诉等重要诉讼权利被剥夺的;

(九)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

(十)一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十一)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十二)遗漏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

(十三)其他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原生效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者行为结果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的;

(二)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

(四)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的;

(五)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九)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的;

(二)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的;

(八)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九)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十)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的;

(二)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的;

(四)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的;

(五)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六)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九)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违反自愿原则的;

(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原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当事人因此申请再审的,应当再审。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审:

(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二)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二年提出申诉,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的;

(四)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二年的;

(五)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

一、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申请再审的;

(六)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九)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十)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十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二)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十四)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五)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六)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不予再审的其他情形。

四、审 判

(一)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再审案件,应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或者请求超出原审诉辩范围的,不予审理。但原生效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开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

第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再审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基本正确的,可以予以维持。

第二十九条 对本院生效裁判予以撤销或者改判,或者对刑事提审案件拟改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案件为3个月,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审结,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5日前报请院长批准,但刑事案件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民事、行政案件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

第三十一条 原生效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改判:

(一)罪与非罪认定错误的;

(二)定性错误的;

(三)已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应采信而未采信,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的;

(四)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定罪量刑的;

(五)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根据证据规则应当采信新鉴定结论的;

(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而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八)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导致定罪不准或量刑不当的;

(九)其他应当改判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再审认为原生效裁判证据不足又无法查清事实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第三十三条 刑事再审案件的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但再审裁判应当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原审被告人刑罚的除外。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终止诉讼,但再审裁判应当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三)民事案件



第三十四条 原生效裁判具有下列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之一,导致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

(二)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

(三)证明法律关系的;

(四)原审对证据的认定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

(五)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一)以另案裁判为定案依据,另案裁判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以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为定案依据,公证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但根据证据规则应当采信新鉴定结论的;

(五)其他主要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影响裁判正确性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原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明显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三十七条 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改判:

(一)原生效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其他应当裁定撤销原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原

一、二审裁判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再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十九条 原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

(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

(三)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而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且不参加诉讼的。但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当事人已参加诉讼的除外;

(四)诉讼主体不适格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形。

第四十条 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外,原生效裁判虽有瑕疵,但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未提出有关请求,或者当事人在二审时未提出有关请求而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不予改判。

第四十一条 原审违反一般管辖规定,且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违反专属、专门管辖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当事人在再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调解即视为撤销。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一)申请再审的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申请再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三)被申请再审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四)被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后,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

(六)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七)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并经法院准许的;

(八)再审申请人经通知预交再审案件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

(四)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原生效裁判具有下列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之一,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一)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原生效裁判维持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二)行政机关提交的用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或者在诉讼中擅自调取的,且被原审确认为有效证据的;

(三)被诉行政行为是由无相关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作出,原生效裁判维持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四)被诉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原生效裁判维持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五)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生效裁判维持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六)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原生效裁判确认合法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原生效裁判未予变更的;

(八)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生效裁判确认为违法或无效,或者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九)其他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原生效裁判以其他案件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者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主要依据作出,再审时有关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影响原生效裁判结果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四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二)行政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再审,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对刑事案件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提起的再审诉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关于《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目的及经过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要求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肖扬院长指示要“把切实解决一些群众申诉难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是省法院解决申诉难、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畅通申诉渠道、保障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深化审判监督改革,实现申诉与申请再审模式诉权化、程序化、法定化的积极探索。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思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深入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矛盾和纠纷大量发生,表现在审判监督领域,就是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各种途径申诉、申请再审大量增加,“申诉难”的问题进一步突出。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这一问题尤为明显。

现行立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未能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设立相应的独立、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这使得各法院实际操作中在立案标准、是否开庭、是否进行证据交换等问题上无所适从,做法不一,甚至有时自相矛盾。

2003年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再审程序,通过改造现行审监程序,构建再审之诉,将现行的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模式诉权化、程序化、法定化。沈德咏副院长提出,希望申诉、申请

再审案件比较多、新情况新问题较突出的广东在这个问题上大胆探索、实践创新。省法院经过认真调研,认为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以前处理申诉问题制度不健全,做法不规范,现在对此进行程序化、规范化很有必要。广东的“申诉难”问题突出,按最高法院的要求,广东先走一步是可行的。因此,在参考、借鉴其他兄弟省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外国的再审制度,广泛征求全省各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的意见,并征询有关学者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解决上述长期困扰审判监督工作的问题,实现再审诉讼的规范化、程序化,增加再审诉讼的透明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有利于提高再审诉讼的效率。

二、关于结构

针对再审诉讼的特点,参照现行三大诉讼法的结构,《暂行规定》分一般原则、管辖、申请与立案、审判、附则五个部分作了规定。一般原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再审诉讼的概念、再审立案的标准、中止执行的条件、再审诉讼的法律适用及再审次数等内容。管辖部分主要规定了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的原则。申请与立案部分主要规定了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申请再审的期限及请求范围、申请再审案件应具备的程序方面或实体方面的条件、不予再审的情形、法院立案庭审查材料的期限等内容。审判部分主要规定了审理范围、是否开庭、提交审委会讨论情形、审理期限等内容,并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应予改判与裁定终结再审诉讼等情形分别作了具体规定。附则部分规定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关于再审案件“可能有错”的立案标准

现行三大诉讼法将再审立案的标准确定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标准过高,而且将立案标准与再审改判标准混同,不够科学合理,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司法实践证明,立审分立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而“确有错误”的法律标准导致再审案件长期游离于这项制度之外,再审案件立审混合,立审倒置。

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律,确立“可能有错”作为再审立案的标准是科学的、合理的。以“可能有错”作为再审立案标准,降低了进入再审的门槛,使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申请人能依法得到救济,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可以有效解决申诉难问题。为使“可能有错”的原则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暂行规定》分程序性条件和实体性条件两个方面,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的再审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可能有错”的立案标准,同时有利于理顺立案庭与审监庭的关系,整合两个庭的审判力量,提高案件的流转效率,解决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四、关于案外人的申请再审权

司法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裁判时有发生。但现行法律缺乏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明确规定,案外人难以通过申请再审保障其权益。《暂行规定》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让案外人直接介入到原生效裁判的再审之中,能够有效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司法为民要求,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五、关于中止执行的条件

以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作为再审的准入条件,放宽了再审立案的标准,如果作出再审裁定仍一律中止执行,当事人有可能为了延期执行,滥用再审申请权,损害对方当事人权利。因此,有必要规定进入再审后,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或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中止执行。这样做,既可以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又可以兼顾对方当事人的权益,解决判决与执行之间的矛盾。该规定虽表面上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不一致,但因后者是以“确有错误”为立案标准,而前者即《暂行规定》是以“可能有错”为立案标准,两个标准存在实质性区别。《暂行规定》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符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01日

第19篇: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之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第20篇: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工作汇报、与民商事法官及人民法庭法官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河源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开展诉讼调解状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该市法院民

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做法,分析了当前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东省河源市两级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和”的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则、调解合法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一)河源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200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815件,其中调解结案790件,调解率为20.7%,比上年上升了2.4%;200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60件,其中调解结案862件,调解率24.2%,比上年上升了3.5%;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114件,调解率31%,比上年上升了6.8%。200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512件,其中调解结案1993件,调解率为44.1%;2008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452件,其中调解结案2558件,调解率57.4%;2009年全市法院1至4月份调解结案464件,调解结案率为63.2%,比去年同期上升26.37个百分点。在此过程中,涌现了一批调解能手,表现突出的如全国模范法官、一等功臣、调解能手——连平县人民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副庭长谢顶义。

(二)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有统一的认识

当被问到“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还是判决”时,100%的被访法官选择了“注重调解”。没有人认为“调解不符合现代司法要求,是司法权威不足的无奈选择”或是“调解就是‘和稀泥’,容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能力与公正性”或是“诉讼周期短,没有时间进行调解”。这充分说明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已经深入我市法院法官心中,牢固扎根在法官的办案意识中。其中,认为“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的占90%;认为“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的占87%;认为“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占92%;认为“调解自由度大,工作量小,减轻办案责任和风险”的占33%。

(三)法官的调解积极性较高

对于“您平均对每一件案件进行调解的努力次数”这一调查,平均努力2次的占62%,平均努力3次或以上的占28%,而只努力1次就不再尝试调解的只占10%。对于“您认为以什么方式启动调解程序最合适”这一调查,73%的被访法官认为应由“法官主动建议”,认为应由“当事人申请”才给予调解的只占27%。因此,我市法院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多数人能积极投入,面对一两次的失败,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付诸努力。100%的被访法官认为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是“基本合理”或“很合理”,没有人认为“很不合理”。

(四)法官注重方式方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

对于“您注重在哪个阶段进行调解”这一调查,63%的被访法官注重“不分阶段随时进行”,17%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前”,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庭审中”,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后”。对于“您通常以什么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这一调查,17%的被访法官常是“面对面”、独自进行,18%的被访法官常是“背对背”、借助他人,而65%的被访法官常是将以上两种方式“兼而用之”。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的结果多数是什么”这一调查,有60%是“双方以法官的主要意见达成和解协议”,有40%则“以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协议达成和解”。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我市法院法官对待诉讼调解工作,不仅积极性高,而且注重方式方法,调解水平较高,有一定的调解艺术,在诉讼当事人中有一定的权威。

(五)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支持和配合诉讼调解工作

由于诉讼调解的优越性,以及随着近年来我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对诉讼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的加大,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认同感也逐渐提高。不仅多数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能主动提出和配合法官给予调解,而且其家属也能积极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如关于“您是否曾遇到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亲属从中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这一调查,80%的被访法官为“较少”遇到或“很少”遇到,而“经常”遇到的仅占20%。

二、在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河源市法院注重调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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