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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效力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1 18:05:5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同等学历证明

同等学历证明

XX县招生办:

兹有我村村民XXX,男,身份证号码:142327XXXXXXXXXXX。已具备高中同等学历。

特此证明!

XX县XX镇XX村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

推荐第2篇:同等学历证明

同等学历证明

同等学历证明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

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

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

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

年成績單者。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

成績單者。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

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

明書者。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七、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八、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

一、

二、

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九、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

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

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一、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不同科目課

程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

十二、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

格,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

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

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

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

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

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

一、

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論文),因

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二、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

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三、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四、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

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

一、

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

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三款、第四款所定與報考系所相關工

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原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得依原規定報考大學

博士班入學考試。

第五條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但大學得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

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標準所稱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

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推荐第3篇:合同等签约承诺书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员工承诺书

受承诺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

承诺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工作岗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诺人在受聘期间,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工作义务,恪守职业

道德,遵守受承诺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勤勉尽责

1、客户的任何合法利益是承诺人和受承诺人最大的利益,承诺人应当与受

承诺人共同一体全力维护而无任何懈怠,对于客户不合理的要求,承诺人应

当表明立场,维护好公司的利益,承诺人不得使客户满意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2、客户任何的需求都应当得到合理适当的解释和安排,并使其符合长久兴

隆的理念。

3、作为公司员工允诺在客户需要的第一时间之前做出比客户的希望更高的

安排,始终坚持高效高质量服务、积极主动的基本原则。

二、授权签约或签字的承诺人职责:

1、承诺人因工作岗位关系,可能会代表公司对内对外处理相关事务,但必

须努力与卖方/或加工方/或施工单位洽谈,向卖方/或加工方/或施工单位取得最

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受承诺人获得该项商品(工程)的最佳利

益,并尽可能的迅速签订协议或备忘录。

- 1 -

2、在洽谈购买商品/或发包工程/或检验工程质量的过程中,受承诺人应认真核实数量并检查质量。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应做好记录,并应在签字时注明有关争议,分歧或问题之详情并就此事与主管负责人磋商,杜绝不负责任地签字。

3、承诺人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对该签字内容负责,涉及直接签字的承诺人应对该项目的签字负主要责任,对相关工程项目,涉及签字的工程师及经理应对该签约内容负责,必要时可现场查验。若由于签字的承诺人的工作过失或不负责任,导致不利后果的,除直接签约的承诺人承担主要责任外,涉及签约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受承诺人同意,受授签约的承诺人不得:

(1)擅自以受承诺人的名义签字或允诺履行没有义务要求的任何事宜,或以受承诺人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受承诺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受承诺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2)对供应商、竞争对手、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从事未经受承诺方许可之接受捐款、回扣、酬劳或作非法付款以争取订单或特殊待遇,接受或给予个人好处及接受上述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客或送礼;

(3) 对外泄露从受承诺人处所获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部经营管理情况。

三、利益冲突

1、承诺人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告知受承诺人,由受承诺人按规则处理;

四、款项处理

1、承诺人于受承诺方工作期间承诺不拖欠公款或侵占、毁损受承诺方财产及从事其他不法行为。

五、执业风险及其后果的承担

1、工作期间的法律后果经合法程序确认并且受承诺人承担法律后果后,不 论承诺人是否供职于受承诺人此等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全部的责任,除非此等责任被合法的程序确认承诺人不对后果负有责任。

2、承诺人承诺违反本承诺不论是否使受承诺方遭受损失,任何一项违背承

- 2 -

诺的行为都将以承诺方于受承诺方工作期间全部所得之平均一个月收入赔偿于受承诺方,如此等赔偿不足于弥补受承诺方所遭受的损失,受承诺方承诺将在此之外予以全额赔偿。

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

本承诺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人:

受承诺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

- 3 - 月日

推荐第4篇:毕业证明书(同等学历证明)

毕 业 证 明

兹证明,性别,身份证于年月学校毕业,具有高中/中专同等学历水平,特此证明。

单位:

二0年月

推荐第5篇:合同效力

关于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臵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

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

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

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推荐第6篇: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二)合同效力的范围

合同效力的范围是合同效力的实质内容,它解决合同从何时生效到何时失效的问题,解决对什么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合同效力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对订立主体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订立主体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对履约人的效力。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有些场合,存在一方或双方将合同权利或者合同义务转移给他人履行的情况,使他人成为合同的履行人。他人能否成为履约人,对新履约人有何限制和要求,这些都取决于合同的规定。(2)对承担合同义务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对方合同权利、完成合同义务。针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所设置的请求权、对抗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地履行拒绝权,以及履行监督权、合同解除权等等。都表现了合同的效力。(3)对合同责任的效力。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的效力,要求责任者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违约金、赔偿金的制裁。(4)对合同权利的效力。合同权利是合同规定的权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合同效力表现为债权的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但权利人越权或者滥用权利,以及使义务人承担合同外义务,都为法律所禁止。(5)对随附义务的效力。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联的随附义务,也为合同所约束,如注意义务、催告义务、通知义务、减轻损害义务、举证义务等等,随附义务是合同义务伴生的,与合同义

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直接参与合同法律事实的人。并不是指凡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第三人有两种情况:“第三方受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方受益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也规定给第三方以一定的合同权利的合同。第三方为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它是该合同的第三人;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证人,如合同担保人和标的物所有权保证人,以及履行代替人、第三债务人等。

对第三人权利的效力。在第三方受益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享有约定的可以实施的权利,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该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承担连带责任和偿还义务的第三人,拥有对合同义务人的抗辩权,追偿权;作为履行代替人的第三人,享有全部合同权利;对于合同标的物拥有权利和要求的第三人,享有对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或担保利益。

对第三人恶意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同权益;二是任何第三人特别是竞争对手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对于第一种情况,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可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排除

妨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对关联主体的效力 关联主体主要是经济主体。在相关合同关系中,经济主体与某项合同有实质上的经济联系,因而存在责任问题。合同对关联主体的效力,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责任和担保责任上,同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对关联主体的追偿权。

(三)合同效力与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的区别 合同效力与法密不可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责任等等,归根到底,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合同效力是法律效力的表现和结果。但合同效力与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是不能等同的,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表现形式,它产生于当事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作用,其效力也只能是合同本身的效力;而法律效力,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因此,合同本身的效力与法律本身的效力,属于不同的范围。推而言之,任何一项合法行为的效力,都是它本身的效力。把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效力的错误,关系到对合同法中“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解,它的含义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与法律效力不同,是说明从法律上有效。

法律约束力与法律效力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概括的角度不同。法律效力强调有效性,着眼于有效还是无效;法律约束力强调制约性,着眼于约束与被约束。对于合同当事人说来,采用“法律上的约束力”比较恰当。

推荐第7篇: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范围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不相适应的行为;

(2)追认权:形成权,不表示的拒绝,不可附条件,到达生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无权代理

(1)类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追认权:形成权,不表示的拒绝,不可附条件,到达生效

(3)对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撤销权

(4)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表见代理

(5)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代表行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 敎育网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无权处分

(1)含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无权处分合同的生效方法: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权利

(3)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合同无效,但可以取得物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范围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方才可行使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双方均可撤销

注意:欺诈--错误源自相对人行为;重大误解--错误源自本人疏忽或缺乏经验

(五)撤销权

(1)性质:形成权

(2)限制:除斥期间,一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行使:诉讼或仲裁

(4)消灭:合同法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如当事人只要求变更,则不得撤销;

当事人要求撤销,则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

(六)无效合同的范围

1、违反主体要件:

(1)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超经营范围的有效)

(2)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超范围且非获益性合同

2、违反意思表示要件: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违反合法性要件: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强制性规定的限缩性解释: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任意性的有效)《合同法解释二》十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5、强制性规定的层级:

《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七)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①均有溯及力,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效力;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所获财产由国家收缴;

③解决争议的条款具有独立性,继续有效。

推荐第8篇: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内容提要]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

「关 键 词」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正文]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与分类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必须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产生、或者间接产生,而不是与合同无关、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被划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力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同时,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发生了。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它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所谓““依法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集体、个人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

三、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四、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没有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被确定为无效。例如,买卖枪支毒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买卖的标的是完全赞同的,但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而使其无效。《合同法》第52条确立了五种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我简单地归结为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六、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所谓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合同虽已签订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的一个月内,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这里的一个月,就是所负的期限。这里的合同效力实指当事人的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力,在合同生效前这种权利和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的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

合同,可以说是体现着民事法律的精髓,体现着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创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自主权,从根本上说,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的意志的尊重和对市场制度下分散决策权的确认。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能否有效的关键,因此, 它已经成为一个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回避的现实法律问题,对其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推荐第9篇:保证书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2: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3: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当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着他写下了“保证书”。谁料到,两年后,老婆再次发现老公在外包养小三。妻子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婚内保证书”效力认定的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张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应酬,林某则做着家庭主妇。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对丈夫进行了跟踪,发现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寻找机会偷偷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等张某回家时林某甩出了这些照片,并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张某作为公司老总哪丢得起这般脸面?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林某不放心,要求张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否则张某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还要每月交给林某5000元保证金,以保证不再犯,否则保证金归林某所有。

保证书写好签字后,林某才算作罢。谁知两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自己却一直蒙在鼓里。愤怒不已的林某随即一纸诉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官观点】

在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对于这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一般不可一概而论。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有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则不能认为就当然离婚,离婚与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如果双方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则该保证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需要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则进行审查予以确定抚养人;

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则需要法院审查该保证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才会予以支持。篇4: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而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篇5:“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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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婚姻法规定“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护。

推荐第10篇:承诺书效力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2000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加该项目施工,2001年底回国,共在尼泊尔工作两年。根据被告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业十分困难为由,在2004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

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 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

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以结合法律、法规规范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结合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民事权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的单方承诺书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建华 袁进平)

来源:中国法院网篇2: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3: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4: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11-10-14 09:13:0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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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2007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 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5: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杨存保先生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如下: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措施。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未被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处罚等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

(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无负担债务。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计 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向杨存保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3.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合同》为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和协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保护杨存保先生的合法权益。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切可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及利

息。

5.自《借款合同》签到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不得未经杨存保先生书面同意将公司资产以出售、出租、调换、抵押等方式将产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经杨存保先生书面同意转让的,其转让所得收入,必须优先偿还杨存保先生出借款项本金、利息。 6.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批手续,并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营业执照及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7.自《借款合同》和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 8.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对以上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 9.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杨存保先生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10.《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资产清单》是本承诺书的组成部分。 此承诺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成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1篇:交通肇事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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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在对交通肇事处理过程中,交管部门会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而这其中就有同等责任。一般会根据不同的责任认定,当事人承担不一样的赔偿责任。那么交通肇事同等责任该怎么赔偿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同等责任也分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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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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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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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的标准分别是: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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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

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

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 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作出的认定是同等责任的话,那么意味着事故双方都是同等责任,此时就需要双方各自对此次事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了。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赢了网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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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入学考试(A卷)

安徽工商管理学院

2011年MBA联考

模拟考试卷(A)

1、有些具有优良效果的化妆品是A公司生产的。所有A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都昂贵,而昂贵的化妆品无一例外的受到女士们的欢迎,以下各项都能从题干重推出,除了:

A、受到女士们信任的化妆品,有些效果并不优良

B、有些效果优良的化妆品受到女士的信任

C、所有A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都受到女士的信任

D、有些价格昂贵的化妆品是效果优良的

E、有些价格昂贵的化妆品是受到女士的信任

2、如果甲乙两灯至少有一灯亮,那么丙灯和丁灯都亮,但丁灯未亮。根据以上判定,以下哪项为真:

A、甲亮

B、乙亮;

C、或甲亮或乙亮;

D、甲亮乙也亮;

E、甲乙都未亮.

3、去年的通货膨胀率是1.2%,今年到目前已达到4%,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货膨胀率呈上升趋势,明年的通货膨胀率会更高,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将最严重削弱上述结论?

A、通货膨胀率是根据有代表性的经济灵敏数据样本计算,而不是根据所有数据;

B、去年油价下跌导致通货膨胀率暂时低于近几年来4%的平均水平;

C、通货膨胀促使增加工人工资,而工资的增长又成为摧动通货膨胀以4%或更高速度增长的动力;

D、去年1.2%的通货膨胀率是十年来最低的;

E、政府干预对通货膨胀率不会有重大影响.

4、根据92年统计,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在美国为22%、日本为22%、德国为28%、加拿大为31%、巴西为35%、而我国仅为5%,差距很大.这一领域为国有企业解决富余劳动力问题提供了广阔空间.下面哪项最能反映上文的主要观点?

A、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较多的领域;

B、国有企业必须认真解决富余劳动力问题;

C、解决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问题是深化改革的关键;

D、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为国有企业解决富余劳动力提供条件;

E、发展第三产业与国有企业改革关系不大.

5、学生应该从小就开始学习哲学,不然的话,他们会不假思索地接受某些传统价值观,而哲学正是教会他们对这些价值观提出质疑.上述议论以下面哪项为假设?

Ⅰ、除非学生从小就学哲学,否则他们就会接受任何观点;Ⅱ、即使年龄很小,学生也具有理解某些哲学理论的能力;Ⅲ、学生能对传统价值观提出质疑是件好事.

A、仅ⅠB、仅ⅢC、仅Ⅰ、ⅡD、仅Ⅱ和ⅢE、Ⅰ、Ⅱ和Ⅲ

6、王进是一大型集团企业的总经理,一天他问一为管理专家:“我不知道如何管理好下属200多个企业”.那位专家回答说:“干掉他们”,王总又问:“干掉多少?”那位专家说:“直到你认为可以管理得了为止”.上述专家的回答是以下面哪一陈述为前提的?

A、王进所在集团本应该拥有200多个子公司;

B、那位专家并不愿意认真回答问题;

C、下属企业多少与总经理能力有直接关系 ;

D、下属企业多少与企业集团的性质有关;

E、下属企业多少与总经理的管理方法无关

7、政府用于支持纯理论研究的投入经常被认为是浪费,似乎只有直接的技术应用可以证明科学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纯理论的研究,应用技术终将成为日渐枯渴的无源之水,今天的纯理论研究可能看来没有什么用?’但是谁也说不准某一天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应用,这正如人们完全可以问:“新生的婴儿有什么用?”上述议论基于以下哪项假设?

Ⅰ、.理论发现和它的实际应用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差距

Ⅱ、纯理论研究比技术应用更浪费时间和金钱

Ⅲ、理论转化为时间应用的时间越长,这种理论就越有价值

A、仅ⅠB、仅ⅡC、仅ⅢD、仅Ⅰ、ⅢE、仅Ⅰ、Ⅱ和Ⅲ

.

8、上述论证还把“新生婴儿”比作以下哪项?

A、基于纯理论的一种新技术突破 ;

B、政府对科学研究的投入;

C、公众对纯理论的支持;

D、新技术成果只使社会得到收益;

E、一时看不到的直接应用价值的纯理论发现.

9、在环境保护的宣传中“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提醒了人们注意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下哪项与这句口号提出者的想法最相近?

A、宇宙中其它星球都不可能有生命存在;

B、宇宙中即使有适宜人类居住的星球,人类也无法迁望那里;

C、如果地球被污染了,人类将束手无策;

D、人类不可能找到比地球更适宜人类居住的星球了;

E、只有地球才有温暖的阳光和充沛的雨水.

10、如果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并且澳洲的黑天鹅也是天鹅,则澳洲天鹅也是白的。从上述前提出发,若加上前提“澳洲黑天鹅不是白的,但它确实是天鹅”,之后,我们仍不能逻辑地确定下面的陈述是真假?

Ⅰ、并非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Ⅱ、有的天鹅是白的;

Ⅲ、所有的天鹅都不是白的;Ⅳ、有的天鹅不是白的;

Ⅴ、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

A仅2 B仅2 C仅2和3D仅123E12345

11、在过去20年中,美国黑人议员增加了近100%,而白人议员则数量则略有下降.这说明,在美国的权力机构中,黑人很快可和白人拥有相等的政治权力.以下哪项如果是真的,最能剥削上述论证?

A、20年来美国议员的总额保持基本不变;

B、20年来美国议员的数量是黑人议员数量的8倍;

C、20年来黑人参加政治竞选仍然受到各种特殊的限制;

D、20年来黑人和白人的中产阶级都增加了近80%;

E、20年来黑人议员竞选者参加了近200%以外而白人议员竞选者则基本不变.

12、如果李明喜欢表演,则报考戏剧学院.如果他不喜欢表演,则他可以成为戏剧理论家.如果他不报考戏剧学院,则不能成为戏剧理论家.由此可推出李明将:

A、不喜欢表演;

B、成为戏剧理论家;

C、不报考戏剧学院;

D、报考戏剧学院;

E、不成为戏剧理论家.

13、消费者并不如厂家所想的那样容易受影响,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而他们想要的也许与其他人认为他们想要的相差甚远,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反驳上述观点?

A、大多数人年复一年购买同一牌的商品;

B、当人们与同伴一起购物时,通常很可能与同伴发生争执;

C、商店里多种牌子的商品,容易让消费者不知所措;

D、大多数消费者都知道自己要买什么牌子的商品;

E、做广告最多的公司消费量也最大.

14、某饭店一桌人边用餐边谈生意,其中一人是哈尔滨人,两人是北方人,还有一个人是广东人,两个人只做电脑生意,三个人只做服装生意,如果以上介绍涉及餐桌上所有的人,那么这一桌最少可能是几个人?最多可能是几个人?

A、最少可能是3人最多可能是8人;

B、最少可能是5人最多可能是8人;

C、最少可能是5人最多可能是9人;

D、最少可能是3人最多可能是8人;

E、无法确定.

15、目前所知,最硬的矿石是钻石,其次是刚玉,而一种矿石只能用其与本身硬度一样或更硬的矿石来刻痕,如果以上陈述为真,以下哪项所指的矿石一定是可被刚玉刻痕的矿石? Ⅰ、这种矿石不是钻石Ⅱ、这种矿石不是刚玉Ⅲ、这种矿石与刚玉硬度不同

A、仅ⅠB、仅ⅢC、仅Ⅰ、ⅡD、仅Ⅰ和ⅢE、Ⅰ、Ⅱ、Ⅲ

16、“只有认识错误才能改正错误”.以下诸项准确表达了上述论证的含义,除了:

A、除非认识错误,否则不能改正错误;

B、如果不认识错误,那么不能改正错误;

C、如果改正错误,说明一定认识错误;

D、认识错误是改正错误必可少的条件;

E、只要认识错误,就一定能改正错误.

17、一位医生对病人甲说:“除非作手术,否则你的病好不了”.从这句话可以知道:

A、医生给病人做了手术

B、病人的病被治好了

C、病人的病没被治好

D、医生认为:“如果甲想治好自己的病,就必须做手术”;

E、病人甲交不起治疗费.

18、有些新雇员进了厂就当上了机关干部.在该厂的改选中,所有湖南籍职工都支持李明当选厂长,所有机关干部都反对李明当选厂长,如果上述论顶是真的,以下哪项对与该厂的断定必定是真的?

A、所有的雇员都是湖南人;

B、有些湖南籍职工是机关干部 ;

C、有些新雇员不是湖南人;

D、并非所有湖南职工都是新雇员;

E、某些机关干部是湖南人.19、古希腊柏拉图学院门口竖着一块牌:“不懂几何者禁入”.一天来了一群懂几何学的人,如按照牌子上的话执行,那么以下该断定中,只有一项断定是真的,这一真的断定是:

A、他们可能不被允许进;

B、他们一定被不允许进入;

C、他们一定会被允许进入;

D、他们不可能被允许进入;

E、他们不可能不被允许进入.

20、有四个外表看来没有分别的小球,它们的重量可能有所不同,取一个天平将甲、乙归为一组.丙、丁归为一组,分别放在天平两边,天平是基本平衡的.将乙、丁对调一下,甲、丁一边明显比乙、丙一边重得多.可奇怪的是,我们在天平一边放上甲、丙,而另一边放上乙,还没有来的急放上丁时天平就压下了乙一边.请判断这四个球由重到轻的顺序是什么?

A、丁、乙、甲、丙B、丁、乙、丙、甲

C、乙、丙、丁、甲D、乙、甲、丁、丙

E、乙、丁、甲、丙

21、王晶:李军是优秀运动员.所以,他有资格进入名人俱乐部.

张华:不过李军吸烟, 他不是年轻人的好榜样.因此,他不应该被名人俱乐部接纳,张华的认证是用了以下哪项作为前提?

Ⅰ、有些优秀运动员吸烟;

Ⅱ、所有吸烟者都不是年轻人的好榜样;

Ⅲ、所有名人俱乐部接纳的都是年轻人好榜样.

A 仅ⅠB 仅ⅡC 仅 ⅢD 仅Ⅱ和ⅢE ⅠⅡ和Ⅲ

22、不可能所有的花都结果.以下哪项断定的含义与上述断定的最为接近?

A、可能所有的花都不结果;

B、可能有的花都不结果;

C、可能有的花结果;

D、必然所有的花都不结果

E、必然有的花不结果.

23、甲、乙、丙、丁是同班同学,甲说:“我班同学考试都及格了”,乙说:“丁考试没及格”, 丙说:“我班有人考试不及格”,丁说:“乙考试没及格”。已知只有一个人在说假话,则以下哪项断定为真?

A、说假话的是甲、乙考试没及格;

B、说假话的是丙、丁考试没及格;

C、说假话是丁、乙考试没及格;

D、说假话的是乙、丙考试没及格

E、说假话的是甲、丙考试没及格.

24、有些导演留大胡子,因此,留大胡子的人都是大嗓门,为使上述推理成立,必须补充以下哪项作为前提?

A、有些导演是大嗓门;

B、所有大嗓门的人都是导演;

C、所有导演都是大嗓门;

D、有些大嗓门的人不是导演;

E、有些导演不是大嗓门.

25、某办公室共有包括主任在内的8名职工,有关这8名职工,以下三个断定中只有一个是真的:

Ⅰ、有人是北京人 Ⅱ、有人不是北京人 Ⅲ、主任不是北京人 以下哪项断定为真的?

A、8名职工都是北京人;

B、8名职工都不是北京人;

C、只有一人不是北京人;

D、只有一人是北京人;

E、无法确定该办公室北京人的人数.

第13篇:0609同等教育学真题

2006同等学力申硕教育学考试真题 2006年同等学力教育学真题

一、

名词解释 1.

德育 2.

癸卯学制 3.

教学效能感 4.

行动研究

二、

选择

1.

普通教育学的作者

2.

教育目的既是教学活动出发点也是

3.

在评价类型上,现代评价注重

4.

关于课程目标的水平研究最为著名的教育家是

5.

业精于勤荒于嬉是

提出 6.

鼓民力是

说的

7.

英国近代重视古典语言和上层礼仪进行体育和军事训练的学校是

8.

1890年,日本颁布

9.

最近发展区是由

提出

10.

艾里克森青少年发展危机是

11.

群体意识影响下,个性状态相对丧失的现象称

12.

学习迁移相同要素说的代表人物是

13.

归因理论的三个维度是

14.

自然状况下收集资料,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定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论活动是

15.

基础研究的目的是

16.

信度是测量手段,对各个对象测量结果的

17.

不属于教育实验的基本特征是

18.

教研中调查研究总量一般为

三、

简答28分

1.

学校教育的局限性 2.

礼记 大学的教育思想 3.

道德和品德的关系

4.

观察研究应遵循哪些原则

四、

论述30分

1.

新传统教育流派得法站和派别\\基本主张和影响 2.

皮亚杰关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理论及其对教育的价值

3.

对中学生进行一项关于学生学习策略的问卷调查,请你设计该调查问卷中的三个结构型问题

2007同等学力申硕教育学考试真题

2007教育学真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⒈被公认为第一本现代教育学著作的是《普通教育学》。

⒉制约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速度的是生产力。

⒊实行单轨学制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

⒋现代意义上活动课程的首倡者是杜威。

⒌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

⒍《颜氏家训》的作者是颜之推。

⒎荀子的人性论思想是性恶论。

⒏被称为中国“平民教育家”的是晏阳初。?(此答案不确定)

⒐提出教育最高目的是培养哲学王思想的教育家是柏拉图。

⒑1958年美国政府颁布的《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普通学校的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的教学。

⒒美国心理学家布卢姆将教学目标分为认知、情感和动作技能三大领域。

⒓“自我效能感”概念的提出者是班杜拉。

⒔下列不属于认知策略的是复述策略。

⒕问题解决“准备—酝酿—明朗—验证”四阶段论的提出者是华莱士。

⒖“以社会契约和法律为准则”阶段属于柯尔伯格品德发展理论所述的

⒗教育科学理论研究的特点在于具有抽象概括性和间接性。

⒘在进行史料考证时,确定资料真伪或真实性需要进行外部评论。

⒙区别于日常观察,教育研究中观察法的基本特点之一是要按照研究目的有准备而系统地收集事实资料。

⒚测量的信度是测量手段对各个对象测量结果的一致程度。

⒛准实验与真实实验的主要区别在于被试抽取方式不同。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⒈学校文化

⒉性相近,习相远

⒊程序性知识

⒋定性研究

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⒈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⒉斯宾塞科学教育思想的基本内容

⒊奥苏伯尔认知同化论的基本观点

⒋教育研究成果撰写的基本要求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题选做3题,全做的以前3题为准。)

⒈试论教师劳动的特点

⒉试述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的基本内容,你如何评价。

⒊试述学习动机归因理论及其对教育的启示

⒋自定一个研究题目,至少从三个方面论证你选这个研究题目的理由。 2008 名词解释

1、学校文化

2、苏格拉底法

3、教学监控能力

4、测验调查法 简答

一、教育相对独立性表现

二、蔡元培教育方针

三、维持课堂学习纪律的基本策略

四、研究课题的主要来源 论述

一、当代教育学发展的趋势

二、卢梭自然主义理论

三、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四、学校校本研究写个研究计划

2009 第一大题:选择题20小题,1.5分,30分; 第二大题:名词解释:四个小题,3分,12分

骑士教育;

相同要素说;

课程计划;

实验效度;

第三大题:简答题;四个小题,7分,28分

观察学习的过程;

简述赫尔巴特的教育心理学化的教育思想;

准实验的要求和类型;

教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四大题:论述题(四个选做三个,10分,30分)

教师群体的要求;

古代教育书院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刘小海父母下岗,生活困难,但他继续学习,后来学习反而下降,他就不再学习,还打班上的其他同学;

影响教育实验的效度有哪些因素?

第14篇: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民事判决书

(2011)园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X,女,1989年10月1日生,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XX、被告XXXXXXX、被告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9年11月2日,被告XXXXXX员工驾车与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505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不持异议,被告已实际支付48900元,其中垫付医疗费18900元、交警队预付2万元、交由原告单位转交1万元,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持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需要进一步审核,此外被告已预付医疗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20时02分,被告XXXX公司员工XXXXXX驾驶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港浪路交叉路口处时,车头与葑亭大道由东向南左转至上述路口处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XXXXX跌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九华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75361元。2011年4月19日,经苏州同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XXXX因车祸致骨盆多发骨折严重畸形,产道破坏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14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5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伤后4个月。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20元。

XXXXX驾驶的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XXXXX公司,该车在XXXXX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XXXXX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公司垫付医疗费及预付赔偿款累计48900元。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

在庭审中,被告XXXXXX及XXXXX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83552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医疗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票据金额75631元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XXXXX认为其中用血互助保证金8165元不应作为医疗费计算。本院认为,用血互助保证金虽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还,但在原告提供了未能够退还且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票据的情况下仍属于治疗中的合理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论处,故被告XXX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医疗费本院确认为75631元。

2、护理费,原告主张按50元每天计算为7500元,被告对计算期限150天不持异议,但认为计算标准偏高,认可按4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目前本地护工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被告对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应根据自身过错分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现行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交通费,原告主张543元,被告认为数额偏高,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交通费的支出以治疗、康复所需为前提,以合理为限,原告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原告的实际医疗情况,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元。

5、误工费,原告起诉时主张误工费34432元,为此原告提交了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完税证明,在庭审中原告根据完税证明中所载明的收入状况以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14个月误工费减去该14个月中实际领取的收入计算为13957.23元,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该计算方式及数额均不持异议,故对于误工费13957.23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损失累计为:

75631+1620+2400+7500+300+13957.23+183552+20000=304960.23元。以上损失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XXX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扣除已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仍应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184960.23元应由被告XXXXX原告XXXXX根据责任比例分担,因原告系非机动车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XXXX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28422.16元(184960.23*7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900元,被告XXXXX尚应赔偿80572.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80572.16元;

三、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333元,由原告XXXX负担1633元,被告XXXX负担17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XXXXX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支付原告XXXXXX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

审判员XXXXXXX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第15篇: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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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到很多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在出现以后双方都是需要进行理赔的,在我们买车的时候是一同购买了保险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吧。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相关阅读: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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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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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事实胜于雄辨,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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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大家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欢迎大家找寻我们赢了网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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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 法人分支机构,在得到法人书面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此外,有些合同还要求缔约人具有特殊的缔约能力。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场合,技术开发方须有技术开发能力,若不具备此能力,合同无效。 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性;

2、当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确认,不需要当事人主张);

3、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三、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确认机关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依职权认定,不需当事人的申请。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合同不可强制执行;

3、财产处理:

-----返还(单方返还,双方返还,返还集体、第三人)。

-----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损失的处理: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缴财产: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四、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工伤概不负责”

-----价格条款的无效

如: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利息条款的无效

-----仲裁条款的无效

重大误解

误解 自己的过错合同的内容错误认识

2、判断重大误解的三个指标:

----误解的内容: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误解(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在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无偿借贷等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演出、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在现物 买卖等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甚至不会造成损失,不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与合同订立:误解与合同订立或合同条件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的后果:误解导致或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 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犯错误之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a) 另一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造成此错误,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之中;或者(b) 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但是一方当事人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a) 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者(b) 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投机合同为典型) 在商事交易中对某些错误通常不认为与合同的订立有关,如错误方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服务、对交易的期望值以及动机方面的错误,对有关当事人身份或个人品质方面的认识错误也是如此,尽管在特定情况下有时也可能认定为相关错误。

但是仅仅有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认为为错误推论的情况是重要的这一事实还不够。某一个错误之所以被认为是相关错误,还应满足该条规定的其他的补充条件之一。

(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利用自己优势或对方轻率等(如格式合同);

客观要件 ----利益重大不平衡

例 1.剥夺另一方合同利益

2.剥夺另一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3.增大另一方不合理的风险

4.价值价格间的巨大差异.

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实质上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区别于商业风险 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人可宣告该合同或个别条款无如果在订立合同时, 合同或其他个效。除其他因素外,尙应考虑下列各项:是否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

1.依赖

2.经济困境或紧急需要;

3.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

4.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

5.以及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宣告权基于对方当事人

1.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做法, 2.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3.该对方当事人对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故意)地未予披露。

以胁迫方式订立的合同 胁迫(急迫性和严重性)-无其他合理选择 不正当胁迫。

乘人之危

1. 他方陷于危难处境。

2.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该他方的危难处境。在这里,不得有积极的胁迫行为,只是利用他方处于困境的消极行为。

3. 该他方迫于自己的危难处境接受了极为苛刻的条件,不得已地与利用危难处境的一

方订立了合同。

4.该合同显失公平。 后果

(1)被代理人追认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不承担履行责任或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稿)(无权处分于合同订立时)

第一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其不能取得所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交付于买受人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条 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全部共有物的,并不因此影响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共有人之一人或者数人擅自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全部共有物的,应按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第49条(表见代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前条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不受买卖双方的善意或恶意的影响,但是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四条 即使出卖人对出卖的动产没有处分权,受让动产且已占有该动产的善意买受人,仍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前款所谓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在成立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中,标的物的原权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由此所取得的价金,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条 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成立复数买卖的,不因此影响各个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前款情形中,各买卖合同均未履行的,出卖人可自由选择履行相对人(买受人)。出卖人对于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就因此受到的损失请求赔偿。

第17篇: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必须符合要求

合同符合生效的条件,即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合同内容约束各方当事人;

(2)不得随意擅自撤消或者变更;

(3)合同应当履行;

(4)合同内容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

合同无效

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结果。

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

无效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习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2)(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不论是在何时认定的,其无效都是从合同成立时就开始无效的,即使无效的合同实际上已经开始履行甚至已经履行完毕,也不影响其无效的后果从合同成立开始就确定。

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则上以恢复原状为主。

具体的做法有:(1)未履行合同的,应停止履行;(2)已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应相互返还;(3)对于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按过错比例予以赔偿;(4)故意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有权追缴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 可撤消合同

所谓可撤消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诸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消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18篇:合同效力待定

论效力待定合同

摘要: 《新合同法》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合同法》中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使人们对合同的生效有了明确的理解。

关键词:合同效力效力待定无效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写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是没有区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为效力确定与效力待定。笔者针对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一下探讨: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

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夫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代理人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的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2)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有效,可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其订立合同便是具有恶意的行为。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租赁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物非法转

让给丙,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就是指法律音效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其他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既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人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处分该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卖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的本质就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效力。

参考文献:

王利民:《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5页

李旭东、赵云芬主编 《合同法》 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80页

覃有土 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20页

《合同法疑难案例与法理研究》作者:孔祥俊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160页

第19篇:项目公章效力

房地产公司业务中建筑企业项目部印章法律效力探讨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中建筑企业项目部印章经常出现,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业务中,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在具体业务中的法律效力,对维护房地产公司利益至关重要。在日常业务中遇到此类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那么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①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②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2、如果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那么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3、如果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那么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4、如果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那么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①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②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综合上述几种情况,尽管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但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为避免纠纷应向其索要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的建筑企业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行政办公室申有平

第20篇:传真件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为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的双方都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等也都以传真的形式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传真件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如同其它书面合同及口头合同一样,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那么在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呢?传真件是否具有与原件同等的及证明力呢?

目前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凡原件可以证明的事实,传真件可以独立证明。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不可以独立证明事实,传真件只有和其它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传真件作为证据,其本身就存在瑕疵。首先,传真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鉴定是否对方当事人所签或所盖(传真件如同复印件,存在伪造的可能性。但原件就可以鉴定出来);其次,即使你通过电信部门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对方向你发过传真,但你却证明不了传真的内容,也就是说,你证明不了当时所发的传真就是现在打官司时提交的这份传真,你的证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传真内容无争议,则传真件可以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官司时,一方只要通过电信部门证明向对方发过传真,并将传真的原稿提交给法庭,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对方对传真的内容有异议,应由对方将其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首先,它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而这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保存传真的义务,假设对方当事人没有保存传真,他就无法将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难道这样他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吗?试举一例来说明: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上加盖印章后自行保存起来(并没有承诺),却传真了一份无关的东西或是一张白纸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认为毫无意义就随手扔掉。也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后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声称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要求法院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举出的证据有两份,一份是甲公司的要约(乙公司已在上面盖章),另一份是电信局出具的某年某月某日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发过传真的证明。 乙公司在诉讼中称所发传真就是这份经过自己盖章“承诺”的甲公司的要约,甲公司对传真的内容予以否认。但甲公司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收到的传真不是这份传真,难道这样甲公司就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法院真的这样认定,只会滋长市场经济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很多朋友将此条款理解成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传真件合同具有与原件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不同于“证明力”,有效力的东西不一定就具有证明力。比如说口头合同,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合同有效),但在打官司时一方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及口头合同的真实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传真合同也一样,打官司时一方除了提供传真件外,还必须要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只有提供其它足够的证据证明传真件是真实的,形成了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也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要求于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的立法意义了。

附: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等效力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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