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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4: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有效合同 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 法人分支机构,在得到法人书面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此外,有些合同还要求缔约人具有特殊的缔约能力。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场合,技术开发方须有技术开发能力,若不具备此能力,合同无效。 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性;

2、当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确认,不需要当事人主张);

3、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三、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确认机关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依职权认定,不需当事人的申请。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合同不可强制执行;

3、财产处理:

-----返还(单方返还,双方返还,返还集体、第三人)。

-----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损失的处理: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缴财产: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四、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工伤概不负责”

-----价格条款的无效

如: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利息条款的无效

-----仲裁条款的无效

重大误解

误解 自己的过错合同的内容错误认识

2、判断重大误解的三个指标:

----误解的内容: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误解(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在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无偿借贷等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演出、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在现物 买卖等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甚至不会造成损失,不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与合同订立:误解与合同订立或合同条件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的后果:误解导致或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 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犯错误之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a) 另一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造成此错误,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之中;或者(b) 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但是一方当事人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a) 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者(b) 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投机合同为典型) 在商事交易中对某些错误通常不认为与合同的订立有关,如错误方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服务、对交易的期望值以及动机方面的错误,对有关当事人身份或个人品质方面的认识错误也是如此,尽管在特定情况下有时也可能认定为相关错误。

但是仅仅有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认为为错误推论的情况是重要的这一事实还不够。某一个错误之所以被认为是相关错误,还应满足该条规定的其他的补充条件之一。

(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利用自己优势或对方轻率等(如格式合同);

客观要件 ----利益重大不平衡

例 1.剥夺另一方合同利益

2.剥夺另一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3.增大另一方不合理的风险

4.价值价格间的巨大差异.

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实质上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区别于商业风险 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人可宣告该合同或个别条款无如果在订立合同时, 合同或其他个效。除其他因素外,尙应考虑下列各项:是否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

1.依赖

2.经济困境或紧急需要;

3.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

4.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

5.以及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宣告权基于对方当事人

1.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做法, 2.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3.该对方当事人对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故意)地未予披露。

以胁迫方式订立的合同 胁迫(急迫性和严重性)-无其他合理选择 不正当胁迫。

乘人之危

1. 他方陷于危难处境。

2.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该他方的危难处境。在这里,不得有积极的胁迫行为,只是利用他方处于困境的消极行为。

3. 该他方迫于自己的危难处境接受了极为苛刻的条件,不得已地与利用危难处境的一

方订立了合同。

4.该合同显失公平。 后果

(1)被代理人追认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不承担履行责任或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稿)(无权处分于合同订立时)

第一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其不能取得所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交付于买受人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条 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全部共有物的,并不因此影响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共有人之一人或者数人擅自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全部共有物的,应按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第49条(表见代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前条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不受买卖双方的善意或恶意的影响,但是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四条 即使出卖人对出卖的动产没有处分权,受让动产且已占有该动产的善意买受人,仍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前款所谓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在成立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中,标的物的原权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由此所取得的价金,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条 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成立复数买卖的,不因此影响各个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前款情形中,各买卖合同均未履行的,出卖人可自由选择履行相对人(买受人)。出卖人对于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就因此受到的损失请求赔偿。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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