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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动态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3 06:04:4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司动态

谱写风雨同行 铸就共创辉煌

--------记2012年熙软科技团年饭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忙碌的2011年已过去,充满期待的2012年向我们走来。勤劳智慧的熙软科技全体员工在2012年1月18号这一天欢聚一堂,一起总结过去一年的成就与不足,展望未来一年的方向和目标。

此次年会公司荣幸的邀请到广西大学廖老师莅临。与我们共同分享各个精彩瞬间。 年会开始让公司一个小游戏拉开序幕,先让大家都能在互动的游戏中享受到轻松活跃的氛围,并感受年会的轻松愉快。紧接着在游戏结束之后由公司杨总发表感言主要评介2011年公司取得不俗的成绩,我们熙软科技从成立到现在,现已成为南宁市IT行业中发展前景看好的佼佼者。这是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讲话中还特别表扬了公司优秀员工在2011年的优异表现,并希望在全体员工在新的一年里大家都能再接再厉,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创新,不断进步,在新的一年里能再创佳绩。

公司对优秀的员工设立了奖项,分别有年度最佳贡献奖1名,奖金6000元;最佳工作作风奖1名,奖金3000元;优秀服务奖1名,奖金1500元;最佳新人奖2名,奖金1000元。奖状由我们的特别嘉宾廖老师颁发,拿到奖励的员工们都非常高兴,并当场表示在新的一年里会再接再厉,工作上会不断创新,不断进步,在新的一年里能再创佳绩。

在发完奖金之后,我们还进行了抽奖,设立了特别幸运奖、安慰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分别有棉被、微软鼠键、品牌电动锅、音箱、金士顿8G的U盘。杨总、莫总、胡老师、余老师等领导与员工真情互动、激动人心的抽奖活动,让掌声、欢呼声久久地荡漾在晚会现场。

团年饭安排在金湖广场旁边的小肥羊火锅店,在整场团年饭中欢笑声和掌声不断,大家乐其融融。

此次团夜饭还特别安排公司所有员工到百迪乐去唱K,为员工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使员工不断挖掘自身表演才能,丰富文化生活。整场团年饭在和谐、温馨、欢乐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好水带财,伴着这新春雨水的祝福,相信熙软科技公司将会在杨总、莫总、黄老师等人的英明带领下铸就新的辉煌,产量一路飘红,再创新高。

平果县人民政府网建设

平果县位于广西西南部,隶属百色市,为百色市东大门。全县行政区域面积2485平方公里,辖8镇4乡181个行政村(社区),主要居住着壮、汉、瑶、苗等民族,2010年末人口50.78万。全县耕地面积3.08万公顷,粮食播种面积2.70万公顷,经济作物种植面积1.25万公顷,林地面积15.5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53.5%。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广西经济发展十佳县,2001年至2009年连续九届入围中国西部百强县。2009年首次入选“全国最具区域带动力中小城市百强”。

近日,我公司顺利签约平果县人民政府网网站建设项目!感谢平果县人民政府对熙软科技的充分信赖和认可!客户经过多方面的考虑和比较,最终选择了我司制作网站。一是非常看好我公司制作的同行网站案例,二是通过对熙软科技的充分了解,知道熙软科技的口碑相当好,网站建设流程规范,技术先进,价格合理,售后服务有保障,是广西最好的建站网络公司之一。

平果县人民政府网采用我公司成熟的Cisoft GCMS产品搭建完成,该产品拥有强大的文章发布管理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互动留言功能、站点管理功能等。Cisoft-GCMS系统具有极大的易用性与灵活性,模板与程序分开的功能使得网站在界面设计上具有极其灵活的操作性,独创的Windows界面操作给信息调用提供了最大的灵活性,简洁明了的操作设计将强大的功能简化于点击之间。

专业的设计团队、一流的服务态度和先进的网络技术让我们在竞争激烈的网站设计这行业中蓬勃发展。

通过我们多年在设计领域的专注,及上千个项目的历练,加之对各行业、各类型客户的理解,项目的整体协条运作,国际化标准和流行趋势的掌握,客户形象的视觉传递,我们坚信熙软科技让您在轻松之余,享受到专业、放心、量身定做的个性化一站式服务。

我们崇尚“务实专注,团结互助、敬业负责、恪守信誉、激情创新”的企业文化。“技术创新,服务贴心”是我们的经营理念;“明确客户需求、设计主题鲜明、版式新颖、色彩搭配巧妙、合理运用新技术”是我们的设计开发准则;“为政府搭建高效应用平台,为企业塑造良好形象,为网民营造美丽温馨家园”是我们的服务宗旨。我们的目标是“将先进的互联网应用技术融入用户的管理,将实用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于用户的实践。”使得用户在享受信息科技最新成果的同时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

为顾客从网络上获取更大的利益是我们工作的宗旨。我们将以最优惠的价格、最专业的网站技术、最出色的作品回报广大客户对我们的一贯支持。愿我们仍然能继续得到您的青睐与支持,与您共同发展,创造美好将来。

熙软科技:出色的服务,品质的选择,因为我们专业,所以让您更省心。

推荐第2篇:公司最新动态

公司最新动态

一、经理办公会决定于6月20日到9月30为天兴集团“百日安全行动”,成立了以刘栋林副总为总指挥,各部门经理为组长的“防汛联合工作组”,“安全保粮工作组”,“粮情普查质检小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防盗综合领导小组”。要求:完善机构,责任到人,制定制度及各种安全预案。做好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质、车辆、器具准备。

二、新建项目:

1、5HSH型日产1000吨烘干塔一座。

2、完成地面硬化2万平方米。

3、建设排水设施500立方米,建设圆筒仓300个,可解决30万吨仓容。

三、6月10日到9月10日全员学习高效员工培训教程---“中国好员工”。

四、7月5日在红兴隆农都酒店召开企业年会,将全面总结2013年工作,部署2014年度工作。届时还将组织会餐和文艺汇演。

推荐第3篇:2月月生产动态

堵河公司:2月份生产动态

2月,鄂西北地区春季干旱天气,月降雨32.1毫米,较上年同期增24.2%,较多年平均值减少11.2%,受久干地旱影响, 下雨也没形成水流,2月入库平均入库流量仅为

9.2m3/s,较上年同期减少5.8个流量,减少37%;较多年平均值减少20%;月入库总水量0.3705亿m3,发电用水量0.1565亿m3,弃水水量0亿m3,水能利用率为100%。 2月计划发电量200万KWh,实发电量168万KWh,完成月计划的84%,同比减少0.0112亿KWH。年累计完成发电量294万KWh,较上年减少0.0026亿KWH,完成年计划发电量5000万KWh的5.8%。

2月期末库水位390.7米,对应水量4059万方,可用水量2371万方,可发电量215万KWh,上年同期期末水位392.03米,同比减少1.33米;

2014年2月累计入库水量0.3705亿m3;上年同期值0.2364亿m3;同比增加103.98%;较多年均值减少11.1%;年发电用水量0.2748亿m3;弃水水量0 m3;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9-11-17 下午 04:23:58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19120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推荐第5篇:肇庆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肇庆市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第2期)

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

【重要会议】

肇庆市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月15日下午,肇庆市委书记赖泽华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全力以赴抓实安全生产,各地要认真吸取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马整改,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月19日下午,肇庆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旭东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黎锦焕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会议指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特别是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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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书记赖泽华在市传达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参会人员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深入的讨论。黎锦焕局长指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面总结了过去五年全省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科学谋划了广东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全程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广东的具体化。会议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和泽华市级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紧密结合全市重点工作和当前中心工作,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执法监察】

监管执法双管齐下,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

2017年1-5月,肇庆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领域隐患排查工作。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共监督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5255次,同比增加了985次,增加了23.1%;查处一般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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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违法出租厂房的安全问题、高要市盛信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死灰复燃的问题和怀集县连麦镇凤凰电站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迅速进行核查处理,查实真相,切实解决群众密切关注的实际问题。

【宣传教育】

积极部署做好“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

2017年5月31日,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肇庆市2017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肇安〔2017〕12号),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剑戈同志担任组长的肇庆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指导领导小组。郑剑戈同志于2017年6月1日就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做法等在肇庆《西江日报》发表书面动员讲话,正式拉开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帷幕,并开展全民安全素养提升活动。

一、开展“名人说安全”制作与宣传活动

肇庆市安全监管局投入85万元制作“名人说安全”公益系列广告。“名人说安全”系列公益宣传片共制作4辑,每辑一个主题,每辑时长约15-30秒,邀请了体育明星、道德模范、企业家等“肇庆名人”参与拍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有关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目前,“名人说安全”公益宣传广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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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肇庆市2017年1月-5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一、2017年1月-5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总体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统计,2017年1月-5月,肇庆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9起,死亡53人,受伤97人,经济损失877.8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8.05%,下降32.05%,下降29.5%,下降6.11%。1月-5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1起(肇庆高新区“5•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性质待定)。

1月-5月各类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二)各行业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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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月,肇庆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共12起,死亡12人。从事故情形来看,主要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三种类型”的事故较多,共计发生事故9起,死亡9人,分别占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75%和75%。其中:高处坠落事故4起,死亡4人,分别占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33.33%和33.33%;机械伤害事故3起,死亡3人,分别占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25%和25%;物体打击事故2起,死亡2人,分别占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16.67%和16.67%。

1月至5月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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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安委办,肇庆新区党政综合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党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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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自查报告

***公司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自查报告

***公司成立于2010年,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注重安全工作的发展,将安全放在生产任务首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以下报告:

第一,根据公司管理特点专门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管理人员档案。每年年初公司都与各分公司、项目部、车间部门签订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逢节假日实行领导轮班制,保证放假期间公司每天都有领导坐班。机那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每年末根据公司当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立奖励惩罚标准,并在过年前确保将奖金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制定了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第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并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年度计划;设立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落实各项防护用品、安保用品的资金到位及时,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及原始单据都完好无损保存在财务部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总额占公司年生产总值的1%以上。

第三.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指定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配备六名专业安全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部安全员都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车间季度检查,建立了隐患整改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任务。

第四,三类人员配备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三人,全部取得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A类安全员证书,项目负责人九人,全部取得B类安全员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人,全部取得C类安全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九人,全部取得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通过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中三人为建筑电工,三人为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三人为建筑架子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都接受由公司安排的生产安全培训,经由培训通过考核者可继续原岗位工作。公司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按期足额为签合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制定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记录,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档案。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等等,并制定专门安全操作规程;形成了由项目部,各车间,各班组,到项目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员工的部门安全责任制和具体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事宜到个人,安全责任到个人。 第六,公司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建立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任何职业病和较大的安全事故,未造成过任何人员伤亡。每年第

一、二季度会组织人员进行安全事故预警演练,模拟事故现场,锻炼参加人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防护设备措施的使用。

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发现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公司全体员工安全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但依旧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文件存档存在混乱、分散的现象,未形成系统、统一的文件管理;

二、施工现场周检记录不全;

三、未办理员工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存在不积极、懒散慢现象,安全意识存在较大幅度的提高空间等。

在部署下一轮的工作计划中,公司会继续秉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完善和规范安全管理文件,详实安全记录,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公司的安全教育管理及安全投入力度,从内心引起员工对于安全的重视,真正实现“公司比家更安全”的诺言。

***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

永春县荷殊煤矿有限责任矿井荷殊煤矿荷殊650井

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

各部门、各班组:

我矿井的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望各部门、各班组严格按体系要求,明确本部门职责,落实有关措施,不断完善预警预报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一、矿井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 (一) 矿井预警预报领导小组 组长:林大明

副组长:林文德

林友民

成员:林志升

林华斌

林文塔

周延锋

周良杰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动态监控预警预报工作,检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和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事故发生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各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经验教训。

3、确定动态监控预警预报。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二、监控方式、方法:

1、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矿井每月、部门每周、班组每天对危险源进行分组检查。安全监督人员每天对各危险源进行检查。安监科对设备运行情况、消防设备、信号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24小时开启矿井监控系统。

3、安全附件和救生设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检定。

4、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器、探火报警器进行监控,并定期校正。

5、设备设施定期保养并保持完好。

6、做好交接班记录。

7、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识别,对识别出来重大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和限期治理。

(四)预警条件、方式

1、危险品事故:出现某种危险品泄漏、着火、爆炸的事故即启动预案。

2、设备事故:出现设备泄漏、爆炸即启动预案。

3、防讯:出现较大雨水时即启动。

4、自然灾害:发生台风、地震、雷击时即启动。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上述可能信息事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应急指挥部认为事故效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分管部门报告。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应对预警行动。 (五)信息发布程序

1、危险品设备事故:

最初发现者上报班组长、调度科长、矿井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发布。

2、防汛、自然灾害时,安监科、综合部等职能部门发现相应情况时,报告矿井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发布。

(六)信息报告与处置

1、信息报告和通知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24小时应急值守(安监科)

电话:23958650 事故信息按接收和处置办法:事故发生后最早发生事故的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值班室报警,接警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人员情况,如事态严重的应立即通知事故现场人员佩戴相应防护用品撤离事故现场,向地面转移。

然后调度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科长报告,安监科长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向矿长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未遂事故报告:未遂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将未遂事故发生后的经过报安监科,由安监科报告矿井后,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信息上报

矿长按接到发生重伤、伤亡事故、重大伤亡等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三、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

(一) 监控系统具体要求

1、监控中心位置、数量

监控中心设在综合部。

2、监控中心应具有监视和控制等功能。

3、必须保证所有画面清晰度和适时传送,能全面监视和记录所有图像个

4、系统具有先进性和高度稳定性。

(二) 监控系统基本组成: 矿井监控设备:

1、监控主计算机及应用软件、通信接口。

2、打印机。

3、UPS不间断电源。

4、信号避雷器。

5、共装备KJ101N-F1分站二台,分别安装在+695风井井1台、+695-47#S掘进局扇处1台。

6、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配备开停传感器4台。

7、矿井总回风巷道中的风门配备风门开关传感器1套。

8、总回风巷配备风速传感器共1台。

9、矿井总回风巷及+695-41#S回采工作面等作业点回风流中装备甲烷传感器共2台、一氧化碳传感器共2台。

10、+695-41#S回采工作面作业点配备断电器1台。

11、在矿监控室、+650主井口、+695回风井等处安装视频监控探头。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推荐第8篇:公司工作动态简报28

工作动态简报(内刊)

第27期

公司总经办(党办 )2013年5月9日

把世龙实业做成一家受人尊敬的公司

公司隆重举行先进工作者及技术进步表彰大会

五月的世龙公司厂区,阳光和煦,香樟葱翠,景色宜人。世龙公司2012年度优秀中层干部、先进工作者及技术进步表彰大会2013年5月4日在北区隆重举行。

大会表彰了36名先进工作者、4名优秀中层干部和五个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十个生产小型技措技改项目的67人(次)有功技术人员。

大会由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高中华主持。公司领导汪国清、张海清、李角龙、汪新泉、胡敦国、王寿发、宋新民在主席台就坐并分别为获奖人员颁奖。优秀中层干部万岩峰,先进工作者胡国林代表获奖人员发言。

总经理、党委书记汪国清在表彰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汪国清总经理指出,我们今天借五四青年节和青年人的朝气,在这里召开大会,隆重表彰世龙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中层干部、技术进步项目有功人员。这是一次弘扬先进、鼓舞士气的庆功大会,是一次凝聚力量、激励斗志的动员大会,也是公司成立以来最完整的一次技术进步表彰大会,掀开了公司技术进步新的篇章。在这里,我代表世龙公司向受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中层干部、技术进步项目有功人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公司各岗位的劳动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汪国清总经理指出,劳动创造财富,奋斗谱写辉煌。公司成绩的取得,是公司先进人物和公司员工共同奋斗、辛勤劳动、努力奉献的结果。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中层干部,项目有功人员就是公司劳动者的杰出代表,他们

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和求实创新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集中体现了世龙员工的优秀品德,他们是世龙公司发展的中坚,是全公司学习的榜样!

汪国清总经理指出,公司的发展需要先进工作者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担当重任。要在推动世龙公司科学发展的实践中创造新业绩。要自觉以世龙公司科学发展为己任,增强主动性、责任感、紧迫感,发挥带头作用,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自觉为公司的发展献计出力,集中全部精力,拿出敢打必胜、攻坚克难的勇气,敢闯敢干、敢为人先,咬定目标不放松、千难万险不动摇、不达目的不罢休,打赢生产经营管理各阶段一个又一个硬仗,创造出更多、更大的崭新业绩。

汪国清总经理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好骨干、示范和表率作用。要顾全大局。用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行动感染员工、教育员工,用务实干事的作风影响员工、带动员工,用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鼓舞员工、激励员工。希望以这次先进表彰大会为契机,把公司各项工作继续推向前进,创造谱写世龙公司更加灿烂的明天

汪国清总经理要求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28日在全国劳动模范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说,必须坚持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劳动创造了中华民族,造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也必将创造出中华民族的光明未来。“一勤天下无难事。”必须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汪国清总经理赠给与会者一副对联:“勤俭持家,忠厚传世”,勉励先进人物带领全体员工,把世龙实业做成一家受人尊敬的公司。 (《中国化工报》特约记者邵恒根)

主编:高中华撰稿、编辑:邵恒根打印:熊珍丽

推荐第9篇: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动态第三期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 工 作 动 态

(第3期)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生产执法处 2012年4月10日

三月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运行比较平稳,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持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措施落实,扎实有效地推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以落实“基础建设年”为载体,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手段,大力弘扬“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的山西煤炭精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情况

全省五个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十一个市共二十个单位2012年1-3月份共排查出安全隐患77462项,其中排查出一般隐患77430项,已整改76912项,整改率为99.3%;排查出重大隐患32项,已整改24项,未整改完成8项。另外,2011年遗留重大隐患5项未整改完成。 其中:五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2012年1-3月份共排查出安全隐患52357项,其中排查出一般隐患52357项,已整改52230项,整改率为99.8%;十一个市2012年1-3月份共排查出安全隐患21697项,其中排查出一般隐患21665项,已

整改21370项,整改率为98.6%;排查出重大隐患32项,已整改24项,未整改完成8项,已全部挂牌督办。去年遗留重大隐患2项未整改完成。 2011年未整改完成的5项重大隐患是:

1、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晋焦煤沙曲矿矸石山综合治理;

2、乡宁焦煤井靶湾煤矿(已关闭矿井)井下一处着火点(目前火区已封闭,2012年4月启封火区);

3、阳煤集团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六长”配备不全,瓦检工数量不足;

4、同煤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公司石湖煤矿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5、原平市石豹沟煤矿长梁沟井田采区回风巷采用木支护并安设皮带输送机、电缆及电气设备。

(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最新动态 晋城市煤管局深刻汲取07年3月18日城区西上庄苗匠煤矿无证非法生产,越层开采,酿成了21人重特大瓦斯燃烧事故,3月18日全市地方所有煤矿开展

了3.18警示教育日活动,利用警示教育日活动深入贯彻全省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精神,明确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并通过观看警示录、组织培训、悬挂标语、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警示高远。 阳泉市煤管局于3月12日召开了省、市、县三级隐患督查跟踪落实会,要求市级各专项整治检查组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并深入到三个产煤县区及南煤、煤销两大主体企业,从狠抓水、火、瓦斯等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整改入手,采取听汇报、诊隐患、问困难、查落实等多种手段,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抓大问题、查大隐患,切实整治一

批安全隐患,查处一批违规行为,做好省、市、县三级隐患督查情况的整改落实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晋煤集团自3月份以来,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组织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专业人员分成四个督查组,继续逐一对集团公司的兼并重组矿井实施安全集中整治专项监察。每组成员主要由生产处、机电处、通风处、安监局、发展与建设局、资源环境管理局等专业业务人员组成,对资源整合矿井进行专业监察。充分利用了各业务处室人力资源和专业知识,提高了安全监察的效果。为了强调本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严肃性,要求各监察小组在实施监察后,每一位监察人员必须将本专业所查问题下达“三定表”,由被检单位和监察人员签字认可,监察人员对本专业监察结果负责,并通过省督查组督查结果评价监察人员对矿井的监察效

能。 三月份,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全面进行自查自检工作,深入排查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按照“治瓦斯、防治水”的思路,紧紧抓住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重点因素的重大灾害治理。同时,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的矿井进行严肃问责。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3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局面。

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监控管理工作

截至2012年3月底,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完成415座矿井,已对380座矿井进行了评审,对符合要求的293座矿井重大危险源等级进行了公布认定。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等级情况,一级3座,二级53座,三级185座,四级52座;各类危险源分布情况,以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所包含各类危险源叠加数为准,瓦斯160个,煤与瓦斯突出12个,水害54个,煤层自燃107个,煤尘爆炸性222个,坚硬顶板13个。

三、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2012年1-3月份全省各级煤炭部门累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3201起,出动人员17217人次;检查各类企业2819矿次;下达执法文书2683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12起;罚款1073.6万元。

大同市对专项行动中所检查煤矿查出的问题,逐项逐条进行整改落实,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向各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主体企业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煤炭工作会议暨省政府领导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同煤安字〔2012〕59号),要求各县区、各主体企业和各煤矿高度重视,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整改,确保生产和建设施工安全。针对前一阶段检查7座矿井的115条安全隐患,已整改隐患85条,整改率74%,晋城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上下形成了“煤矿自查、县市检查、市级督查、突击检查、跟踪回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和互查抽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截至目前,市级监管部门共检查煤矿56座(次),发现隐患354条,县级监管部门共检查煤矿93座(次),发现隐患680条,各主体企业检查煤矿142座(次),发现隐患1205条,其中所有隐患已整改2029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逐条进行了梳理、归类、分析,并严格按照隐患排查“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落实。为加大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各县(市)在当地新闻开辟了专栏,定期报道集中整治工作。截止目前市县两级电视台共报道18次,电台广播共播报消息23条,报纸共报道信息26篇,出版简报41篇。全市上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责任体系,确保了工作顺利进行。晋煤集团自3月份以来,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组织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专业人员分成四个督查组,继续逐一对集团公司的兼并重组矿井实施安全集中整治专项监察。截止目前,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矿井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基本完成,共查矿井44座,其中生产矿井6座,有5座由于营业执照过期已停产,1座正常生产;建设矿井38座,有27座批准开工建设,11座未取得开工批复。共发现问题251条,并对所查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 4月9日下午,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汇报会在山西煤炭大厦召开,任润厚副省长出席此次会议。会议指出,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工作推进有序、扎实有力,规范了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时间过半,任务已完成62%,截止4月7日,全省

十一个省级督查组累计检查各类矿井573座,占全部计划检查矿井的62%,其中:检查生产矿井105座,改造建设矿井246座,持证改造建设矿井65座,尚未开工建设矿井156座,累计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9262条,其中重大隐患79条,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76座次,实施经济处罚26次,罚款1052万元,累计下达各类执法文书751份,共出动各类执法人员及专家8670人次。

附表:

1、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台帐

3、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情况表

表1.xls

重大隐患台账表2.xls

表3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xls

4、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表4(3月份).xls

报:厅领导

送:厅机关有关处室

发: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推荐第10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第六条 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七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九条 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第十条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第十四条 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第二十条 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类别 编号 违法行为描述 记分分值 施工企业

(一)

SQ5-1 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 SQ5-2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 SQ5-3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5 SQ5-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 SQ5-5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5 SQ5-6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或者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 5 SQ5-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 SQ5-8 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 SQ5-9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 SQ5-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

施工企业

(二)

SQ3-1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的 3 SQ3-2 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3 SQ3-3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3 SQ3-4 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3 SQ3-5 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 SQ3-6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者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符合安全性要求 3 SQ3-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3 SQ3-8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3 SQ3-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 监理单位

(一)

JQ5-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 JQ5-2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5 JQ5-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5 JQ5-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5 JQ5-5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 JQ5-6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5

监理单位

(二)

JQ3-1 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3 JQ3-2 未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的 3 JQ3-3 对于中型及以上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3 JQ3-4 未明确相关部门、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 3 JQ3-5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

SZ5-1 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的(法定代表人) 5 SZ5-2 未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5 SZ5-3 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5 SZ5-4 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

SZ3-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3 SZ3-2 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SZ3-3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3 SZ3-4 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SZ3-5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SZ3-6 未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

X5-1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5 X5-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 5 X5-3 未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 5 X5-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 X5-5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5 X5-6 安全管理资料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5 X5-7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5 X5-8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二)

X3-1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3 X3-2 未按规定落实对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3 X3-3 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3 X3-4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3 X3-5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3 X3-6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符合安全性要求 3 X3-7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3 X3-9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3 X3-1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 3 X3-11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3 X3-1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3 X3-1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3 X3-14 “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 X3-15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3 X3-16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3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三)

X1-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X1-2 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X1-3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A5-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5 A5-2 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的 5 A5-3 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5 A5-4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A3-1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监督的 3 A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 3 A3-3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 A3-4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3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A1-1 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项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A1-2 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总监理工程师

(一)

Z5-1 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并详细记录的 5 Z5-2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5 Z5-3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5 Z5-4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 5 Z5-5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5 Z5-6 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5

总监理工程师

(二)

Z3-1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者暂时停住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 Z3-2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3 Z3-3 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情况的进行检查的 3 Z3-4 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 3 Z3-5 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3 Z3-6 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签字的 3 Z3-7 未对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检查的 3 Z3-8 未核查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

J5-1 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5 J5-2 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

J3-1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3 J3-2 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3 J3-3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3 J3-4 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的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

J1-1 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1 J1-2 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1

第11篇: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半年自查报告

***公司

安全生产半年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司在市安监局与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细化责任,强化现场监督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

我们的工作措施是:

一、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我们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各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责任人考核结果挂勾,实行“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并且扣除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增加了安全运行奖,加大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考核力度;加大了对事故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区领导、安全员的考核力度;加大了对违规违章的治理力度。对工作责任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元,鼓励职工提出安全隐患提案,凡对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有积极作用的职工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每月员工提出的安全隐患提案会在公司级月度安全会议上列出。并要求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通知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一个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分析近期其他兄弟单位事故原因、教训,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审、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重新制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文件制度,形成了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管理。

三、深化全员安全评价,注重安全教育培训

我们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青工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培训率达98%。还通过组织“每周一题”、规程考试、技能大赛、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四、推进专业管理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从系统安全、本质化安全入手,我们大力加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对我司的电器、机械设备、空压机、工艺等方面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尤其是龙门吊、空压机等关键设备做到了班班点检、次次试吊、严格确认。对查出的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队组织班组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及时整改。我司专业人员各负其责,对各部门专业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针对我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我们对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认真、细致、全面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做到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抓好班组日常管理、把握四个关键,开展各种活动

班组是安全生产最基层的单位,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小、从细、从实抓起,不断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着力提高每名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好班组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抓好了四个关键:一是抓好关键时间二是抓好关键部位(公司内危险源)的安全,把这些关键部位时刻处在监控状态,在控状态。三是抓好关键作业(特种作业、检修作业、改造作业、临时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四是抓好关键人员的安全。对关键人员重点监护,重点管理,重点培训、重点教育。把好进人入口关和上岗入口关,在提高职工安全技能上下功夫,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准上岗。并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要求,扎实开展 “安全演讲”、“百日安全” “安全五要素”、安全观摩会、一法三卡”、等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注重实效,全员参与,确保了安全活动既扎扎实实,又富有成效。

安全工作既是挑战、又意义深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密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努力实现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转变;努力实现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努力实现从被动防范向管住源头转变;努力实现从以控制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全覆盖、长周期的实现安全生产,为我司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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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动态

【动态】《蔡智画展》在桂林美术馆开幕

发布时间: 2011-09-01 11:28:32

新华网广西频道10月23日电

由广西艺术学院、广西美术家协会、漓江画派促进会主办的《蔡智画展》于2006年10月20日-23日在桂林美术馆举行。中国美协国画艺委会秘书长孙克、上海大学艺术研究院院长阮荣春、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徐恩存等一批来自全国各地的美术理论家和画家出席了开幕式。广西艺术学院院长、漓江画派促进会会长黄格胜在开幕式上作了讲话。

蔡智,广西艺术学院本科毕业,中国画研究院高研班结业,师从著名画家黄格胜教授、姜宝林教授。现任广西艺术学院桂林中国画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术馆馆长,漓江画派促进会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广西青联委员,广西美术家协会会员、广西书法家协会会员。蔡智的绘画以花鸟画见长,作品多次入选全国、省级画展并获奖,花鸟画作品和论文多次在《美术》、《艺术探索》、《当代书画家》等专业杂志上发表。出版个人画集《蔡智画集》、《名家名画--蔡智写意花鸟》、《蔡智中国画》。其作品师承传统,构图精妙,用色大胆,孙克先生认为蔡智的作品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又有现代的创新意识;既有南方画家的精细,又不失北方画家的豪放。阮荣春先生评价说,看到蔡智的作品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作品布势很好,笔墨精到,画面很大气。

(新闻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动态】南宁晚报:蔡智个人画展在南宁举行

作者:盘 洁 王小欢 赖有光

发布时间:

2011-09-01 14:51:39

本报讯 昨日,《蔡智画展》在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举行。这位在中国画创作和教学领域孜孜不倦探索了近半生的画家,将自己近20年的创作成果呈现于人前。据了解,这也是蔡智在广西第一次举行个人画展。

蔡智生于1963年,毕业于广西艺术学院,进修于广西师范大学科论(美术教育)方向硕士研究生班、中国画研究院高级研修班,先后师从著名画家黄格胜教授、姜宝林教授,从事高等美术教育工作近20年。主要研究中国画教学与创作,擅长中国花鸟、山水画教学和创作。现任广西艺术学院中国画专业副教授、漓江画派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广西美术协会会员。

昨日,走进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扑面而来的是鲜活、清朗而又富于生命力的艺术气息,展厅陈列着蔡智近年来创作的100多幅花鸟、山水画,洒脱的笔墨与点、线、色组成的翠竹、梅花、秋菊、夏荷与苍鹰、云雀,以及酣畅的写意与自然的构图表现的青山秀水,个个鲜活于画面,吸引了众多前来观看的艺术爱好者。

蔡智的绘画以花鸟画见长,率性的笔墨,任情挥洒。而蔡智对于山水画的理解却是建立在重新审视“漓江画派”的基础之上,把笔墨表现在对地域特色的山水情境的关照中。

记者在展厅现场还看到,现代IT技术的介入也为画展增添了不少亮色,观看画展的观众不仅可以通过网络视频观看到有关画家的图像,还能通过系统架设的无线网络即时上网,浏览《蔡智艺术》网站,极大地增加了展览的互动性。

据介绍,《画展》展出时间从4月26日到4月30日共5天,由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蔡智中国画》也于画展当天同步发行。

(新闻来源:南宁晚报) 【动态】中新网:画家蔡智在26日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

作者:中新广西网记者 曾德军

发布时间:

2011-09-01 14:18:25

蔡智宣布个人画展开幕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黄格胜(中)发表讲话

展厅内人潮涌动

中新广西网4月26日电(记者曾德军) 一位在中国画创作和教学领域探索了近半生的画家蔡智今天在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画展历时5天。

蔡智的绘画以花鸟画见长,率意的笔墨,任情挥洒。面对自然界生生不息的花鸟,画家的心在感动生命的同时也在关注其生存的形式和状态。

蔡智对于山水画的理解是建立在重新审视“漓江画派”的基础之上的。“漓江画派”创始人、广西艺术学院院长黄格胜今日到场祝贺画展开幕,称画家蔡智正通过画面“传达出一种积极向上的健康人生态度和乐观潇洒生活情致。”

此次画展由广西中铁亿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办,该公司把代表现代无线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旅客信息无线网络安装在展厅,观看画展的观众不仅可以通过这一系统观看到有关画家的音频、视频信息,还能通过系统架设的无线网络即时上网,浏览《蔡智艺术》,极大的增加了展览的互动性。

画展展出时间为26日至30日,历时5天,由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蔡智中国画》也于今日同步发行。

(新闻来源:中新网) 【动态】中国经济网:漓江画派画家蔡智在邕展才艺 《蔡智画展》近日开展

作者:梁丽敏

发布时间: 2011-09-01 14:05:40

画展开幕式现场

蔡智在画展上致谢

展厅一角

一位在中国画创作和教学领域探索了近半生的画家蔡智今天在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画展历时5天。

蔡智的绘画以花鸟画见长,率意的笔墨,任情挥洒。面对自然界生生不息的花鸟,画家的心在感动生命的同时也在关注其生存的形式和状态。

蔡智对于山水画的理解是建立在重新审视“漓江画派”的基础之上的。在山水画的创作中,蔡智把笔墨表现在对地域特色的山水情境的关照中,阳朔风光、桂林山水、漓江风情,都融入其中。“漓江画派”创始人、广西艺术学院院长黄格胜今日到场祝贺画展开幕,并称画家蔡智正通过画面“传达出一种积极向上的健康人生态度和乐观潇洒生活情致。”

画展展出时间为26日至30日,历时5天,由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蔡智中国画》也于同日发行。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 【动态】新华网:《蔡智画展》在邕开幕

发布时间: 2011-09-01 13:56:00

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26日电 今天下午,广西著名画家蔡智画展暨《蔡智中国画》画册首发式在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举行。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全国政协常委、广西艺术学院院长黄格胜,中央驻桂及广西主要媒体,广西艺术界人士和艺术爱好者等数百人参观了展览。

蔡智的绘画以花鸟画见长。展厅内,陈列着蔡智近年来创作的100多幅花鸟、山水画。那酣畅的写意与师法自然的构图表现的青山秀水,都在画家笔下神完而气足,个个鲜活于画面。参观者被一幅幅水墨甜畅、艺术语言丰富多彩的画作所吸引。《画展》展出时间定于4月26日——4月30日,由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蔡智中国画》也于今年天同步发行。

蔡智生于1963年,毕业于广西艺术学院。曾在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班、中国画研究院高级研修班进修,其作品多次入选全国、省级画展并获奖,发表作品和论文500余幅(篇)于《美术》、《艺术探索》、《美术界》、《当代书画家》等出版物。个人业绩收入各类文化名人辞典。出版有个人画集《蔡智画集》、《名家名画——蔡智写意花鸟》、《蔡智中国画》三册。现任广西艺术学院中国画专业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术馆馆长,漓江画派学术委员常务理事,广西美术家协会会员、广西书法家协会会员。

全国政协常委、广西艺术学院院长黄格胜在讲话。

广西著名画家蔡智在致辞。

蔡智向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赠送图书。

(新闻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动态】人民网:蔡智画展在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展出

发布时间: 2011-09-01 11:50:53

蔡智画展开幕式暨《蔡智中国画》画册首发式现场

人民网广西视窗南宁2006年4月26日电 记者张骁鸾报道:今天下午,蔡智画展开幕式暨《蔡智中国画》画册首发式在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举行,这是蔡智首次举办个人画展。广西艺术学院院长黄格胜教授出席画展并讲话,广西艺术界有关专家教授出席了开幕式。

蔡智,号一泉,1963年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广西艺术学院美术教育专业本科毕业,广西师范大学学科论(美术教育)方向硕士研究生班毕业,中国画研究院高研班结业,师从著名画家黄格胜教授、姜宝林教授。从事高等美术教育工作近20年,现任广西艺术学院中国画专业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术馆馆长,漓江画派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广西青联委员,广西美术家协会会员、广西书法家协会会员。

蔡智画展展出的是画家近20年创作的精选作品,这100多幅花鸟山水画展示了画家对中国画创作和教学的艺术追求。蔡智的绘画以花鸟画见长,水墨恣肆,善用夸张与变形手法,色彩大方亮丽,具有民间大红大紫色块切割的张力表现,并善用小动物的传神形态唤起花草的生机表现力,比较好地体现画家的和谐自然的人生观与妙趣情韵的艺术观。

蔡智绘画作品多次入选全国、省级画展并获奖,发表作品和论文500余幅(篇)于《美术》、《艺术探索》、《美术界》、《当代书画家》等出版刊物。个人业绩收入各类文化名人辞典,出版有个人画集《蔡智画集》、《名家名画——蔡智写意花鸟》、《蔡智中国画》等3册。

让参观者注意到的是,在蔡智画展展厅,现代电子技术的介入为画展增添了亮色。广西中铁亿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把旅客信息无线网络安装在展厅,观看画展的观众不仅可以通过这一系统观看到有关画家的音频、视频信息,还能通过系统架设的无线网络即时上网,游览《蔡智艺术》网站。现代无线网络技术极大地增强了此次画展的观众互动性。

蔡智画展共展出5天,至4月30日结束。(完)

蔡智画展展出作品之一

蔡智画展展出作品之二

蔡智画展展出作品之三

(新闻来源:艺术家提供) 【动态】广西电视台:《蔡智画展》今日开幕

发布时间: 2011-09-01 11:38:26

喜欢美术的朋友一定都知道咱们广西有一个名声在外的漓江画派。今天下午,漓江画派中的一位著名画家蔡智在广西艺术学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

蔡智擅长花鸟和山水画,他的作品曾多次入选全国和省级画展并获奖。这次画展展出的全是他近年来创作的100多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同期声 蔡智:我的画主要讲究的是传统的笔墨,通过传统的笔墨来表达自己对自然界,对自然的一草一花一鸟,自然界的山山水水的这种情感。】

蔡智是广西艺术学院中国画专业的副教授,他曾是著名画家黄格胜的学生。对于这次自己学生展出的作品,黄格胜教授也甚为满意。

【同期声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 黄格胜:(蔡智的画)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从画面的把握和画面的气息,和笔墨的运用,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他现在在广西是很有影响力的花鸟画家。】

画展吸引了不少美术爱好者前来观赏。这位观众叫柳时浩,来自韩国,也是一位画家,他说,这些画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同期声 韩国画家 柳时浩:他的笔墨,笔墨非常好。我感觉是这样。】

这个画展从今天开始将连续举办5天,面向社会各界美术爱好者免费开放。

(新闻来源:艺术家提供) 【动态】蔡智先生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 发布时间: 2011-09-01 11:37:08

在中国美术家协会刚刚公布的2006年新会员名单中,广西艺术学院桂林中国画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术馆馆长,漓江画派促进会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广西青联委员,广西美术家协会会员、广西书法家协会会员蔡 智先生名列其中。

(新闻来源:艺术家提供) 【动态】《蔡智画展》在桂林美术馆开幕

发布时间: 2011-09-01 11:28:32

新华网广西频道10月23日电

由广西艺术学院、广西美术家协会、漓江画派促进会主办的《蔡智画展》于2006年10月20日-23日在桂林美术馆举行。中国美协国画艺委会秘书长孙克、上海大学艺术研究院院长阮荣春、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徐恩存等一批来自全国各地的美术理论家和画家出席了开幕式。广西艺术学院院长、漓江画派促进会会长黄格胜在开幕式上作了讲话。

蔡智,广西艺术学院本科毕业,中国画研究院高研班结业,师从著名画家黄格胜教授、姜宝林教授。现任广西艺术学院桂林中国画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术馆馆长,漓江画派促进会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广西青联委员,广西美术家协会会员、广西书法家协会会员。蔡智的绘画以花鸟画见长,作品多次入选全国、省级画展并获奖,花鸟画作品和论文多次在《美术》、《艺术探索》、《当代书画家》等专业杂志上发表。出版个人画集《蔡智画集》、《名家名画--蔡智写意花鸟》、《蔡智中国画》。其作品师承传统,构图精妙,用色大胆,孙克先生认为蔡智的作品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又有现代的创新意识;既有南方画家的精细,又不失北方画家的豪放。阮荣春先生评价说,看到蔡智的作品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作品布势很好,笔墨精到,画面很大气。

(新闻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第13篇:《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09]1号)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扣分通知书》、《监理企业扣分通知书》、《主要负责人扣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扣分通知书》、《专职安全员扣分通知书》、《总监扣分通知书》、《专业监理扣分通知书》

第14篇: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州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隐患较多、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未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二)未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的;

(三)未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

(四)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

(五)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未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把主体工程、专业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或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未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的;

(四)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或他人)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五)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建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

(二)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

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或未对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的;

(三)未建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或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四)未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的。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或未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

(二)未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及情况进查阅和核实的;

(三)未对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的;

(四)对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未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未当场作出查封处理决定的;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报告公司负责人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未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的;

(二)未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

(四)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 未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和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三)未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的;

(四)未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三)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全省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二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未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的;

(三)未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

(四)未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的;

(五)未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或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项目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或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五)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

(六)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二)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四)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五)未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一)未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按部位计);

(四)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为全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次计);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全省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二)未对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未予以纠正或查处的;

(四)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项目部负责人和企业报告的;

(五)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四)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五)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责令立即整改或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未督促相关人员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第二十八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

(二)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方案要求而不制止的;

(三)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等违反操作规程的(按每人次计);

(四)临边洞口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中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施工过程中,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四)对发出的整改通知(指令)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并且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四)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未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后项目部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全省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次检查扣1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二)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安全问题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非安全监理人员代签应由安全监理人员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对施工单位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一)未按规定使用全省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每一项)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八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州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并于15个工作日后,将被扣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扣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报州建设局,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立案。颁发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或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省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延边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四十三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四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实施扣分。

第四十五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对施工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颁发管理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处以延长暂扣期30至60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5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6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60天;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被扣满(超)50分的,暂扣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延边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向州建设局及省建设厅报告。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延州建安[2008]13号)同时废止。

第15篇:[127]广西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2]11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房产局、园林局: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第四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量化考核扣分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得实施量化考核扣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扣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的重点。

第二章 企业扣分管理

第八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整改的;

(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

(二)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监理安全履职工作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存在的监理问题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四)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责令整改后,监理企业未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 人员扣分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现场带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五)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六)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

(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

(四)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七)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八)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九)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现场当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有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七)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施工用电等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个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扣1分。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等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且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到岗履职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30%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四)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

(四)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八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100分;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100分,以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办法规定被处理后,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九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分值。

第三十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四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实施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五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区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 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机构的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60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6个月,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 对于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任职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并且1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一条 非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资格90日,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资格1年,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90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年。

第四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扣分后的处理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抄送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内,凡是因本办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时,发证机关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do

第16篇: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总结四川省更新

二〇一二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报告

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经自查考核,我公司第一季度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990分,行业安全监管动态考核结果为600分,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明确了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安全第二责任人,安全科长为安全第三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制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各科室、客运站和部门一岗双责安全职责。

2、在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科室、部门、客运站和从业岗位,共签订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307余份。

3、在第一季度召开安全领导组会议3次,安全例会6次,参会人员1200余人次。

4、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2次,行车安全知识的专项教育培训1次,并进行书面测试,要求平均成绩在90分上才能参加运输工作,合格率100%。

5、认真开展“春运”和“百日安全生产”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5个客运站分别制作横幅标语9幅,张贴小标 1

15副,制定客运票价及安全生产告知110份,下发本公司各车台,做好宣传警示工作。第一季度共开办“安全板报”14期,开办“春运倒计时”主题宣传栏,共出墙报12期。

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在安全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下,分公司全体员工深入安全一线,路检路查43次,检查车台474余辆/次,内部安全检查3次,查处隐患1次,整改1次。

7、在年初更新各项安全应急预案7份,制定《年度安全工作部署计划》、《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安排》、《“春运、元旦”安全工作安排》、《“春运”安全工作总结》、《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工作总结》、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8、落实安全经费,在一季度共投入安全经费1.5万元。

二、驾驶员管理情况

1、制定、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分公司260名驾驶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做到档案内容的齐全和更新的及时。

3、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的上岗考核管理,分别召开安全会议6次,春运前组织“春运专项教育培训考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同意参加我司营运工作。

4、制定驾驶员统一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了驾驶员奖惩

台帐和违规台帐。

三、车辆营运管理情况

1、从新逐一清理安全基础资料,做到内容必须齐全,做到及时更新。

2、按《市GPS管理制度》要求,我司共安装GPS车辆136台,按规定完善了GPS安装、使用、处罚等各项资料。

3、每月初制定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和完成情况,由委托修理厂建立的单车维修及主要零配件的修理、更换记录,将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进行了统一装订和存档。

4、安排专人对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进行落实和归档。

5、建立了独立的车台保险档案盒,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保,并在当月制定次月保险计划,做到不漏保、不脱保。

四、营运线路安全管理情况

1、针对车辆运行线路的不同、分公司制定了所属车辆经营各条线路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运行方案,制订了重要节假日、安全活动安全防范措施。

2、一季度共查处违章超速行为27起,处罚款1350元。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控要求,配备专人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准确的对动态监控平台的违章进行处理。

3、对客运车辆进行了“三包”管理,制定了三包管理

责任通知和每月责任考核表。

五、行车事故管理情况

1、安全指标情况,责任事故率:0次/百车;责任死亡率:0人/百车;责任受伤率:0人/百车;经济损失率:0万元/百车;期间火灾事故为0,工伤事故为0,治安案件为0。

2、制定了《行车事故处理制度》,发生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3、按照分公司行车事故操作流程,对事故进行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由专人对事故进行了统一登记、上报和备案。

六、行车安全监督情况

1、在一季度接受了交管、安监等各级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检查,未发生安全隐患情况。

2、在一季度优质安全服务工作中未收到对车辆的不安全状态、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的投诉,未发生因安全管理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事件。

七、关于扣分情况的说明

在本次自查考评中,我司扣分主要在驾驶员“五统一”上。五统一中,前三统一即“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完全能做到,但是“统一工资发放、统一劳动保险”与现有经营模式不相符合。要做到“五统一”今后应研究既与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相符合,又与经营模式不矛盾的形式和办

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二

第17篇: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动态第28期

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动态

第28期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06年8月29日

目录

[部委动态]

●国家工商总局健全市场环节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控体系

[地方动态]

●上海市举行民防宣传 发放防灾课程表

●四川省遭遇50年特大干旱致全网缺电 启动应急预案让电于民 ●河北省邯郸市首家社区成立安全消防培训中心 ●山东省威海市应急指挥系统开始建设

[部委动态]

国家工商总局

健全市场环节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控体系

近年我国高致病性动物疫情的防控形势比较严峻。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和提高市场监管效能,200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工商系统印发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工作机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禽流感疫情市场防控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工商机关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有关禽流感疫情级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将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分为三级。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细化了市场防控禽流感八条措施,以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进行传播。同时,对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的对外宣传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要求通过市场渠道积极做好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使经营者、消费者了解禽流感传播的特点和预防知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主动地配合工商机关共同做好市场防控工作。目前,随

着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疫情的有效控制,疫情防控工作已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供稿)

[地方动态]

上海市举行民防宣传 发放防灾课程表

8月13日上午,上海市在南京路步行街、静安公园、陆家嘴开发区等地举行了“八一三”民防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图板展示、万人横幅签名、发放民防资料等形式进行民防知识宣传教育,民防法制、民防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家在活动现场接受市民咨询,约有万余人到现场参加了活动,5000余人向专家咨询各种防火防灾知识。“地震来了该怎么办?在室内:将门打开,确保出口。迅速远离外墙及门窗,可选择厨房、浴室等不易倒塌的地方避震,或躲在桌子、床下和坚固家具旁或紧挨墙根,用坐垫等物保护头部,千万不要跳楼,也不能使用电梯。”宣传活动中,这样的地震避难知识被印在一张课程表的背面,这张特殊的防灾课程表首次在全市发放。课程表上除了印着各种防灾的小知识外,还有常用的报警、救助和服务电话。“这个东西很实用,小孩子可以把课程写在上面,而后面的内容都是科普知识,非常有意义。”领取课程表的市民说。今后,上海市还将继续采取市民喜闻

乐见的形式来宣传防空防灾知识。

四川省遭遇50年特大干旱致全网缺电

启动应急预案让电于民

四川省遭遇50年特大干旱,8月15日,四川省发出了《关于确保全省抗旱人民生活用电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列入《2006四川电网迎峰度夏避峰应急预案》中的125户大型工业企业做好停产检修工作,除保证保安用电外,对其中非连续性生产的工业企业实行分轮次停产检修,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马上停产,共压减工业用电负荷150万千瓦,确保全省抗旱人民生活用电。这是四川省首次启动电网黑色预警。 自6月下旬开始,四川省59县(市、区)出现严重伏旱,大部分县(市、区)伏旱已持续30天以上,许多城市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与此同时,四川主要流域来水骤减,水电日可发电量减少4000万千瓦时。除安宁河外,全省所有江河流量均小于去年同期值,主要流域来水较去年同期减少56%以上,雅砻江、岷江、大渡河、白龙江等来水均为历史同期中最枯年份之一。8月以来,已经从局部缺电扩展到全网缺电的四川省,在避峰错峰用电无果的情况下,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而启动拉闸限电。四川省于8月上旬停止了川电东送,8月9日起,四川电网从华中、江西等地增

加购入20万千瓦,并开始拉闸限电。从8月9日到8月14日,总拉闸数量2384条次,日均拉闸397条次,日均拉闸电力138.6万千瓦,日均拉闸电量1413万度。8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经委下发《关于启动应急预案限制部分企业生产用电的紧急通知》,从当日起至20日,成都市对121户大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电实施临时限制措施,121户企业共减少负荷37万千瓦,让电于民。

河北省邯郸市首家社区成立安全消防培训中心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新成立的邯山区浴新办事处陵西南社区安全消防培训中心聘请了5名派出所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支队官兵担任主任,明确了10余名消防宣传员,制定了培训计划、方案,重点对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同时制作了消防宣传牌,宣传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逃生自救知识等。在中心成立当天的活动中,社区消防宣传员向居民发放《消防知识手册》5000余本,消防官兵为居民讲解了消防法规,结合宣传图片和案例,讲解了防火、灭火和自救常识,并组织模拟演练,受到居民的欢迎。

山东省威海市应急指挥系统开始建设

山东省威海市开始全面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将公安、水利、卫生、林业、安监、地震、气象、海事等部门联网,争取在今年年底完成一期工程。

威海市今年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的重点是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公众沟通系统、应急指挥会商系统以及应急数据库的三项建设。目前,应急公众沟通系统建设已正式动工,它将通过网络向市民宣传应急政策、应急常识,并发布政府应急公告,令各部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该工程将于9月20日完工。目前,能将事发地的视频情况即时传送给指挥中心、实现异地视频的应急指挥会商系统以及包括预案库、专家库、资源库、地理信息库在内的应急数据库都已着手准备。

第18篇:以人为本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以人为本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班组是工业企业的组织细胞,是企业的基层组织,是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最终都要在班组里得到落实。供电企业生产管理中的一系列安全措施、控制措施,都要依靠班组长组织员工具体实施,电网运行中的各类高、低压设备、设施都要由班组员工去正确操作和检修、维护。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供电企业有相当部分主要生产班组的生产现场是在分布在各个变电站或荒山野岭(输电线路),在整个生产现场作业过程中对其进行安全跟踪、预测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角落都必须进行科学的动态管理。因此,供电企业班组的安全动态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供电企业生产班组的安全动态管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控的力度

1、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班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必须有一套严密完备、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保证。供电企业由于专业分工细、技术性强,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但是现场的有些规章制度特别是操作规程还不够完善和健全,而往往电力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恰恰是一些现行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班组安全动态管理,就是要不断地在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上下功夫,建立一套符合本班组特点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要严在贯彻落实上,严在动态管理上,严在事故发生前,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导向和制约作用。

2、强化安全生产现场作业管理

根据电力行业大量的生产事故案例表明,安全事故往往多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和作业现场。因此,生产现场安全作业控制是班组动态管理的重点工作。生产现场安全作业控制就是经常分析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有针对性地积极采取控制策略,按工作班组、工作地点和工作人员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生产现场安全作业控制最有效的方法,是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信息反馈的情况,充分发挥安全网成员的作用,把安全检查的对象加以分析,把大系统分成若干子系统特别是在大型变电站进行多班组、多工种交叉作业的生产现场,确定安全检查的项目,再把检查项目按照大系统和子系统的顺序编制成班组安全检查表,每个作业班组认真对照检查。检查要有规律、检查项目要齐全,内容要丰富,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得力,整改落实要迅速,从而达到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

3、对危险点进行重点控制

重点控制是班组安全的有力保障。对班组安全生产现场来说,安全生产的重点就是要对危险部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生产场所、立体交叉作业场所、高处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等实行重点监控。在带电设备与停电设备之间、多工种交叉作业的生产现场、登高作业攀登处等必须悬挂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控制

电力行业班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从停电申请、工作票、操作票的正确填写和许可、电力设备的正确操作、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检修工艺和质量检验、试验数据的准确、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的监督等全过程进行的跟踪控制。也就是说要求在现场安全生产的班组长和每一个员工要严格执行各种安全

票、操作票,把作业的每个层次、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管理标准化,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对事故苗头狠抓不放、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控制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

5、以人为本、抓好“自保、互保、群保”的安全监督工作 班组在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一种群体行为,单纯只靠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作班组成员牢固树立“安全 全。实践证明,班组积极开展危险点的分析活动是安全工作行之有效的法宝之一。

1、电力系统事故隐患、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应包括的内容为 ①班组长要对电网网架结构、电力设备以及运行情况熟悉,本班组管辖范围或承担的作业项目,生产场地等要明确无误,对重点、难点、危险点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班组全体员工应对所承担的工作项目、任务、可能会发生哪种伤害,引发哪类事故,如误登带电设备发生触电、误走带电间隔、起重伤害、高空坠物、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都要在作业前仔细预想,并运用因果图、事故树分析等方法,分别列出对策加以落实,防患于未然。对事故危险点选准课题积极开展QC攻关活动,让班组每个成员都清楚,从人、机、料、法、环几个方面细化分析,认真填写报告书,并在作业前的准备会上作出交底。着重从作业状况、发生事故因素、潜在危险、重点对策、预防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此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处理的能力,达到安全隐患大家清楚,事故预想人人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保证每次现场工作都能安全无事故。

②班组长要以人为本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让工作班组成员每天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班组长和职工之间、职工和职工之间,工作、生活、学习在一个特定的班组集体中,同志情、工友爱、师徒谊,组成一个共同体。班长要通过“上班看脸色、吃饭看胃口、干活看劲头、休息看情绪”来发现班组成员的心理、体力变化,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安全生产现场就每一个具体的工作项目而言,班组长都要按照“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人员配备是否足够、技术素质是否适应、工作配合是否默契、方案制定是否可

行”的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人身安全和电网的稳定运行。

2、强化对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力度

加强对运行设备的检查和巡视,发现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要及时汇报和消除。班组长在运行设备的巡检中,要对电网负荷、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本班组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班组成员在生产现场要经常开展“五查”活动。即查习惯性违章现象、查设备不安全隐患、查无违章违纪行为、查不按规程操作、查麻痹凑合作业。并把查与不查、查粗与查细、查多与查少、查深与查浅列入各成员的业绩考核中,与奖金挂起钩来。同时班组要建立缺陷检查记录、事故处理记录、设备技术台帐。做到记录齐全、填写认真、情况真实、有据可查。

3、提高班组整体人员的素质是做好事故隐患、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的前提

①强化班组成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要利用每周、每月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日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电力系统发生的各种事故开展事故案例教育。并结合本班组工作实际出作简要的分析和评论,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杜绝重复性事故的发生。班组长要根据本班安全生产的特点、现场作业的内容,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来说明安全作业的要点、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措施等。

②班组要经常开展岗位培训、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活动,苦练内功提高全员素质。对班组成员要有计划分批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对检

修运行维护班组要按期进行特种作业(如高压带电作业、继电保护、变电运行等)考核复证,也可进行多项技术培训、摸拟常见的设备故障,找出安全对策,营造良好的班组安全文化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一帮一”、“结对子”、“师带徒”活动。班组成员生产技术水平不同,安全素质各异,必须建立安全监督岗,开展结对帮促活动,以此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

总之,班组安全工作要想扎实有效,就要开展危险点的分析和事故预想,强化班组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强化设备缺陷检查巡视的力度,提高设备缺陷消除率,提高班组整体安全素质。

三、生产现场作业标准化是班组安全的保障

由于电力系统是一个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安全风险高的特殊行业,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健全了一套严谨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生产班组在生产现场只要按照标准进行作业,就会杜绝事故的发生,就能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因为班组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主要控制对象是人、机、料、法、环五要素。而这五要素中,必须有效地控制违章、麻痹“自由度”极大的人。因为人是客观事物的主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作业标准化,能把复杂的管理和程序化的作业融为一体,能有效的控制、约束、规范人的失误,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但是,从有关数理统计得知,供电企业中所发生的事故有90%发生在班组,班组中有80%的事故是由“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引起的。班组作业标准化就是把企业各项安全要求优化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并在各个生产现场作业单元上严格规定了操作程序、动作要领。把整个工作过程分解为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操作程序、动

作标准,把人的行为限制在动作标准之中,从根本上控制违章作业,特别是习惯性违章作业,保证班组长和工作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交标准班,从而制约了侥幸心理、冒险蛮干的不良现象。所以班组作业标准化是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的基础。在生产现场工作的各个员工要以科学技术、规章制度和实践经验为依据,以安全、高效、质量效益为目标,遵章守律、脚踏实地搞好班组安全动态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人身安全和电网稳定运行。

第19篇: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广东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 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 指挥及违章 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广东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 ,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

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 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1 总 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3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则进行扣分。同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按照第四章规定给予加分奖励。对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奖扣分相抵后,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1.4 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 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 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章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1.6 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1.7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主要对分包企业扣分。对总包单位的扣分根据责任大小,按对分包企业扣分值的10%——50%扣分。

1.8 各市、州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扣分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于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施工企业随时上报,以便发证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罚。

1.9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达到6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天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并及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资料将同时传送省招投标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1.10 每年1月31日以前,由在川施工企业自行汇总本企业本年度安全扣分值,填入本企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并连同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报送当地《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登记部门审核。市、州《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部门将年度登记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规则

2.1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1.1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有附录所列2.1.1.1---2.1.1.12行为之一的,令限期改正并每项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1.2 企业业绩手册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一次扣20分。

2.1.3 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一次扣60分。

2.1.4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次扣60分。

2.1.5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1.6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除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2.1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1.1---2.2.1.9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2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3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3.1---2.2.3.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4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4.1---2.2.4.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5 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每个项目扣20分。 2.2.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3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7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发现一起(人)扣10分。 2.3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行为:

2.3.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扣分。 2.3.1.1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扣除50分; 2.3.1.2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扣分值=50+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5

2.3.2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3.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新的施工活动,在建项目全部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完成施工。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4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0分;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

3 违章扣分的执行

3.1 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 行政执法证》。

3.2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3.3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3.4 违章扣分与对施工企业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责任同步执行。

3.5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达到8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厅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未达到80分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15天 处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并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备案。

3.6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录)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企业负责人或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并实行留置送达。

3.7 被扣分的企业,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励记分规则

4.1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奖励记分,该分值可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相抵。

4.1.1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每个项目奖励10分;

4.1.2 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分和30分; 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按照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1.3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工程项目接受国家、省级和市(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受到各级通报表彰的,分别给予40分、30分和20分的奖励。同一次检查,按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2 奖励记分的执行,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5 附 则

5.1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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