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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认识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5 15:02:1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学习法学的认识

法,在进入大学之前,我一直以为它仅仅是特别具体的、特别规范的一些条文,认为学法学只是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法规,只要背的多就能通过一系列考试,就能当一名律师,然后就能很好的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但进入大学后,通过老师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和自己从图书馆里看书等,我对法学改变了看法,并对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即法学部仅仅只是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熟练的掌握法律背后的道理,也就是说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

通过老师们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我感受特别强烈。首先是对法学专业目前的就业状况的讲述。对于这一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对于我们的国家——中国,我认为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开始的,也就是邓小平副总理掌权后后开始并逐渐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那个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的年代,国家法制建设处于一种瘫痪状态,我们迫切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稳定社会。给予这一社会存在,于是国家领导人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即要建设法制社会,这些政策的出台,立刻在全国掀起了法学热,可以说法学在当时绝对是热门专业,为什么?只因当时缺少法律人才并且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法学毕业生都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这让大量学生们疯狂的去学习法学。从那时到现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多次修改宪法,并且出台了很多种新法律,如《物权法》、《婚姻法》等。

法,在两年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虽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因为毕竟不在同一起跑线,并且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几乎没有可比性。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的法制建设用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用一百年才走完的路。虽然我们现在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还有缺漏,但我们应该为我们国家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感到欢欣。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在看到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学法的学生很多,导致现在我国法律人已接近饱和状态,导致现在法学专业不好就业,成为冷们专业。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冷门专业和人们专业都是相对而言的,只要我们法学学生摆正心态,肯吃苦,能努力,拿出长征精神,登上法学金字塔的顶端,我们一样可以找到好工作,一样可以在法学领域傲视群雄。才能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推荐第2篇: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法律的认识

考上大学之前,从没想过我要学法律,或者从事法律方面的职业,甚至抵触迈入这项家族的行业。但命运将我送到这里,我接受了,我妥协了。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法,在三个月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

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综上,严明的法律才是有效力的对个人或事物的裁判。

洋洋洒洒写了四段,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推荐第3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从大学新生入学到大学毕业的校园生活各个阶段,我们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 :心态调整、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问题、恋爱结婚问题、网络游戏、网络交友问题 学生人权问题 宗教信仰问题 学生预防犯罪问题等等。能否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 将影响我们大学生的一生。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

推荐第4篇: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法律的认识

作为现当代中国的一名大学生,我感受到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而言,我国在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坚持依法治国。

要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我认为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我选修了周末的法律与社会课程。

在课堂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人完全是在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犯的罪,还有一些人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是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幕幕惨痛的教训摆在我的面前,下面举几个具体事例。

就拿非法拘禁罪来说。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案例中的一位毕业大学生因为怀疑附近几个辍学儿童偷了自己的爱犬,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几个儿童监禁在了自家的狗笼子里面,而且他没有将这些小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自己拷问。其中一个孩子竟然被监禁长达七天之久,还好公安机关发现,将那个可怜的孩子解救。很明显,这位青年犯了非法拘禁罪。直到这位青年被警察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这位青年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悔之晚矣,等待他的只能是将美好的青春埋葬在监狱里。另一个典型事例是不作为罪。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案例中的男子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在女朋友生气喝下毒药奄奄一息之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而是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女朋友抢救无效死亡。当女方家人控告这位青年见死不救时,这位青年才知道自己的“不作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收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造成这样的人生悲剧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社会造成的很大的损失,这使我这使我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决心。我一定要学好法律,作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推荐第5篇: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的规定规章。

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在古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称为“法律”。 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

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我爸是警察,所以我从小就有接触法律。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我第一次系统的接受法律知识。 “法律”这个词我并不陌生,在我的印象中一直是非常有威信力的,并且当今医患关系紧张,懂得法律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今天,作为一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初学者,我所了解的法律还是较为肤浅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谁违背它,必然受到相应的制裁。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的分类十分复杂,然而要想真正的了解法律,追其本源,我们就不能不了解一下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涉及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这些法学史上最初被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十二铜表法》与《罗马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传统上,法律对于中国人而言,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法律是“帝王之具”、“驭民之器”,法律无一例外的为当权者的命令。相对于西方来说,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国家的长期以来施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然而现在随着中国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思想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了解法学知识,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个人而言,我比较喜欢民法,民法是。。。。。。。。。民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下面有这样一个民法案例。2012年,陈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寡妇李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陈某儿子小陈的反对。2013年,陈某患上非常严重的精神病,并久治无效,产生巨大医疗费用,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李某悉心照料。2013年11月,小陈突然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1.陈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陈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我国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李某是陈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陈某的财产应由李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陈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李某对陈某照顾得很好,小陈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陈既然不是陈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陈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这样的案例只是民法中的九牛一毛,用法律来处理看似复杂的民事关系,我认为是相对公正而有效的。

法律本身已经做出了较为公正的规定,那么如何执行法律就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在依法办事方面以身作则。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必须重视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应把治理的对象仅限于民。在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决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殊公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把

依法治理当成这为变幻的工具。这些都是以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就是这些不争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已经成为今年网络上的流行语,我们在茶余饭后闲谈的同时,不禁要思考当今社会还有多少个“李启铭”?或许我们每个人都该扪心自问:在自己心中,法律究竟是什么?如果法律只是\"防君子\"的墙上剑,如果允许\"警察局长来了也不管用\"的特殊公民逍遥法律之外,那么,依法治国就会成为空谈。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是我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法律不是可以由人随意解释的,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作为法律人所面临的就是,用自己独特的一种思考,用自己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观察、理解,来构想一种更加合理的制度以对人性恶的地方进行防范,如此才有可能进行一个良好的司法。而每个公民都自觉地遵守维护法律,并严惩那些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和事。当法律根植于民众心目中,依法治国之路便会更加辽阔!

法律不是吓唬麻雀的稻草人,它应该是维护国家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尚方宝剑,不管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法律才有严肃性、权威性可言。普法之难,难就难在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上。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执行这项法律的路更长、更艰巨。

当今社会,广大的青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既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自己、约束自己;又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受损和违法犯罪现象等发生,因而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另外,据有关统计,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查获得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到犯罪总人数的14%左右。且有上升趋势,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逐渐趋向低龄化,在他们心目中形成“什么法不法?我就是法!”的观念。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对青少年大力宣扬法律知识的原因了。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我们喜欢追求自由,展现自我。然而,追求自由固然重要,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

法律基础课是党中央确定的高等学校的“两课”课程之一,是大学生的共同课、必修课。学习法律基础课,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对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对于大学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对于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学习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合格大学生的起码条件。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完善,依法治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必然趋势。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从理论上弄清楚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联系,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公民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社会上的各种丑恶现象、不良风气及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显然有利于大学生较好地完成学业,做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格公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利于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秩序的发展,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步。

学习法律基础课,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新世纪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尽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的经济。这种竞争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在依法治国、依法建国、依法对外交往的新形势下,大学生作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即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

推荐第6篇: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摘要

法律逻辑学的定义,学术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只是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简单运用。本文认为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并且应该独立出来,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思维和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具有重视程序,谨慎保守、逻辑以法律为基础、重视逻辑基本规律等的特征。推动法律逻辑学的教育和学习,有利于推动法制进程,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官

法律逻辑学自创始之初,该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就没有得到统一。中国的逻辑教育一直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人人都应该掌握基本的逻辑规则,然而学生接受的逻辑教育却很少。逻辑学家由于在法律方面不算专业人士,所以无法对此作更多的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更多的是在法理学的框架内进行的。

一、什么是法律逻辑学

关于什么是法律逻辑学,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如下一些说法。

(一)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在法律当中的应用

近代的一些法学家们认为,拥有一个严密的法律逻辑体系,就可以几乎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官只需要像一个被动的机器一般,遵照这个法律逻辑体系,用三段论等正确的推理形式,就可以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设目的,就有此种倾向。

一个判决当中体现的是一个明显的三段论。法律是大前提,通过证据确认的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本身是结论。这也是我国一些法律逻辑学教科书的通行解释模式。但这样的形式过于简单,法律逻辑学从这个方面来看根本没有任何创新的东西,所以几乎也没有什么独立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逻辑推理的形式层面,更应该研究法律这一领域中的思维。探讨某些法律存在的逻辑必要性,即讨论“大前提”的合理性等。具体到我国国情,应在努力学习英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逻辑学成果之上,总结法律领域有特点的思维方式,加以研究。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法律逻辑学都是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这说明贸然地对它进行消解是不适宜的。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这一个观点,即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特征

(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1.法律思维

一般认为,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适用正确的法律概念,通过形式无误的法律推理,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判断,这是法律思维的要求。

第一,准确地描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想正确地使用一个法律概念,就必须先把它的内涵和外延弄清楚。对于较为模糊的法律概念,必须遵照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理解。第二,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尤为明显。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推理依照的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使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推理过程。当然,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会有两个或以上的法律大前提同时适用于某一案件,却互相冲突,这时法官需要从中根据实际案情选取一个最合适的命题,再对案情进行判断。这种推理方式称为实质推理,也叫做辩证推理。第三,在法律概念清晰,推理过程正确的情况下,法律判断的得出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判断,正是人们永恒的追求。

2.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

法律从业者有很多种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法官,因为该职业与法律逻辑学的运用密切相关。而法官的思维模式,并不是由法官个人决定的,它要遵从法官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法官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对当下的案件进行判决,这可以看作是归纳推理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的是成文法制度,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这可以看作是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

(二)法律逻辑学的特征 1.重视程序,谨慎保守 法律逻辑学与自然科学中运用的逻辑不同。自然科学中虽然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提法,但是做出惊人而正确的假设却常常特别地受到推崇。即使假设没有得到证实,或者等到很多年后才被证实,只要这个假设能解释许多现象,那科学上就具有很大意义。当然,这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基本而比较成功的模式,我们无法轻易否认。但这在法律逻辑学中,是要不得的。无罪推定,是当今国际通行的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等不能以有罪作为假设,必须依照程序,寻找证据,才能做出判定。这也符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另外,自然科学等学科倾向于通过逻辑推理做出对以后的预测,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则较为保守,倾向于追溯案件发生时的过往,力求复现案件发生时的真实,尽管无法做到百分之一百的实体真实,但程序真实是必须追求的。

2.逻辑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总是十分复杂的,逻辑可能会遇到与法律冲突的地方。按照科学家的做法,当逻辑推理与科学理论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只要推理没有错误,就应当回头考察科学理论,或修改条件,或添加假设。但法律逻辑学不允许这么做。当逻辑与法律体系相冲突时,应承认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的运作必须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运行。

3.强调排中律等逻辑基本规律

法律涉及到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等重要的价值判断,有些判决更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法律做出判断总是非此即彼,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排中律要求任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具有某属性或不具有某属性,而没有其他可能。体现在法律逻辑学里,就是在是与非的选择中,排除居中状态,保证思维的明确性。

三、法律逻辑学的功能

(一)掌握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

在法律获得巨大的权威的情况下,法治才能得到好的实现。公平正义要在司法当中得到实现,就必须缜密地运用法律推理,要依靠理性而不是直觉经验来适用法律。司法方面目前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何保证从立法到司法都有一个统一的解释,这是依法治国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官必须要有基本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得到体现,并且把它表现在判决书当中。如果不是这样,法官乃至法律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怀疑。没有对案情的透彻理解和逻辑上的无懈可击,法官就无法面对民众以及媒体的监督。

(二)学习法律逻辑学能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都是法律从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又以法律思维能力最为重要。一个法律从业者在自觉运用了法律逻辑学之后,看待法律问题的方式,将会更加专业,从而区别于一个政治学家、道德学家或普通群众等。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词,依据国家法律,运用法律技术,做出判决。法官并没有任意实施法律的权力,也没有随意适用法律的自由。从某种角度上讲,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没有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重要。因为目前许多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是具备的,但逻辑知识比较欠缺;而有逻辑知识,又能把它运用到法律上,这样的法官就更少了。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条文可以在网络上随时查找得到,专业知识可以随时进行学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合乎逻辑的法律思维能力,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获得。它的形成,需要经历长期的专业训练。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律从业者并未正式而系统地接受过逻辑方面的培训。这样,法官和律师等的从业水平无法达到一个更高、更清晰的程度,自身也不容易保持理性、严谨的态度。因此,在我们的法律思维中,谦抑性的原则有时被忽略;容易受到社会上五光十色的诱惑;思想的表达过于冲动而不够严密。而细致入微的分析的缺少,又带来了思路混乱、思想链条的断裂。法律从业者应该排除泛伦理化和泛政治化的影响,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表达自己的论述,以理服人。

四、总结

对法律逻辑学的探讨,无疑是一个复杂疑难的问题。从它的含义到研究对象,都有很多有争议,值得研究的地方。目前我国法律从业者对法律逻辑学的掌握程度还不够,法学教育对法律逻辑学也不够重视,导致法官和律师等群体法律思维能力不强。所以,重视法律逻辑学的学习,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是迫在眉睫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

参考文献:

[1]张静焕.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教学[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79-82.

[2]朱永红.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北法学,2006,(07):85-89.

[3]张保生.法理学与法律逻辑学视野下的法律推理[A].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2006:11.

[4]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J].政法论丛,2004,(04):86-91.

推荐第7篇:法律(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作文)

法律引领我成长

法律时刻提醒着我们,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里。但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自序;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我们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当代的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改革开放的年代里,亲眼目睹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进步的突飞猛进。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我们成长的道路上怎样才能与法律同行?作为未成年的我们更应该学习法律知识,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惩罚不到我们。不!法律就在我们身边。不要吧法律理解的那么简单,那是你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就是正义,体现公平公正,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规范社会的准则。

青少年时期我们人生成长中很关键的一个时段,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模仿能力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当同学发生争吵时,有的同学就会有打架杀人的念头,这就是我们身心脆弱和法律意识浅薄的体现,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知识,会运用法律知识来提高自己的素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例如:当有人胁迫我们,向我们索要财物时候,这个人就是在触犯法律,我们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此外,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到的意识,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修养,租金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成长需要。道德是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的辩证观点,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的人类社会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尺度。也是全人类维护安全稳定的基本要素。

我国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另一方面要靠全体国民的自觉遵守和维护。自觉遵守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素质的好公民基本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现在放纵小小的过失,将来可能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所以又何必要能法律制裁到头上才感到悔恨不已呢!做一个合格的小学生,长大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来履行法律给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推荐第8篇: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文章标题: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下面我就谈一谈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我来自**,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这次论谈中自已学到了很多东西,看到了差距,同时也明确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这是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合同审查主要是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起草合同是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础,也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律师起草合同是一个经验性的历程,这个历程也是自己专业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其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一个自然的、按客户要求进行记录的过程,这种起草过程,律师起到的是一个秘书作用。这种律师作为秘书的合同起草方式显然不应提倡。

第二个阶段是利用合同文本的方式,也是目前律师们最常用的方式。但从起草的角度来讲,客户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多样的,因此在理论上,没有一份格式化或标准化的合同是符合客户要求的。因此,利用格式化合同文本是律师的应有技能,但需要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认真加以总结,以求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个阶段是一个理性化的合同起草方式,这种合同起草方式已由吴江水律师通过他的专著《完美的合同》提出。吴律师的观点注重合同的起草本身,操作性较强,对律师们的帮助很大。由此,律师起草合同的思路可以充分利用吴律师在《完美的合同》一书中所提倡的思路或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从而实现律师起草合同水平的提高。在具体起草过程中,我个人认为下列问题是应该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

一、为什么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减少纠纷;

(三)达到签订各方交易的目的。

二、如何减少合同纠纷

(一)签订合同时注意的几个要点

1、认真审核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防止合同诈骗。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①是否依法成立;②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④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①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②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③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范文《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注意把握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限,防止草率成立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订立最常见的形式是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书。没有合同书不等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还可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进行判别。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生效。

3、根据合同性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条款尽量详细,表述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注意义务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起提示、示范性的作用,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般应包括这些条款,但不必然包括这些条款,更不限于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确立某条款为前提,则就算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也要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相反,有时候双方就某条款争议较大,双方同意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尽管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也不应未对其进行约定,而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如何避免合同缺陷

1、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注意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注意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三)签订一份完美的合同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容要求(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7)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上要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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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注意把握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限,防止草率成立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订立最常见的形式是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书。没有合同书不等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还可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进行判别。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生效。

3、根据合同性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条款尽量详细,表述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注意义务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起提示、示范性的作用,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般应包括这些条款,但不必然包括这些条款,更不限于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确立某条款为前提,则就算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也要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相反,有时候双方就某条款争议较大,双方同意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尽管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也不应未对其进行约定,而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如何避免合同缺陷

1、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注意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 《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推荐第9篇: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文章标题: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下面我就谈一谈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我来自**,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这次论谈中自已学到了很多东西,看到了差距,同时也明确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这是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合同审查主要是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起草合同是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础,也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律师起草合同是一个经验性的历程,这个历程也是自己专业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其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一个自然的、按客户要求进行记录的过程,这种起草过程,律师起到的是一个秘书作用。这种律师作为秘书的合同起草方式显然不应提倡。

第二个阶段是利用合同文本的方式,也是目前律师们最常用的方式。但从起草的角度来讲,客户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多样的,因此在理论上,没有一份格式化或标准化的合同是符合客户要求的。因此,利用格式化合同文本是律师的应有技能,但需要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认真加以总结,以求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个阶段是一个理性化的合同起草方式,这种合同起草方式已由吴江水律师通过他的专著《完美的合同》提出。吴律师的观点注重合同的起草本身,操作性较强,对律师们的帮助很大。由此,律师起草合同的思路可以充分利用吴律师在《完美的合同》一书中所提倡的思路或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从而实现律师起草合同水平的提高。在具体起草过程中,我个人认为下列问题是应该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

一、为什么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减少纠纷;

(三)达到签订各方交易的目的。

二、如何减少合同纠纷

(一)签订合同时注意的几个要点

1、认真审核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防止合同诈骗。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①是否依法成立;②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④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①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②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③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注意把握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限,防止草率成立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订立最常见的形式是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书。没有合同书不等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还可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进行判别。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生效。

3、根据合同性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条款尽量详细,表述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注意义务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起提示、示范性的作用,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般应包括这些条款,但不必然包括这些条款,更不限于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确立某条款为前提,则就算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也要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相反,有时候双方就某条款争议较大,双方同意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尽管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也不应未对其进行约定,而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如何避免合同缺陷

1、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注意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注意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三)签订一份完美的合同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容要求(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7)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上要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注意把握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限,防止草率成立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订立最常见的形式是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书。没有合同书不等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还可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进行判别。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生效。

3、根据合同性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条款尽量详细,表述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注意义务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起提示、示范性的作用,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般应包括这些条款,但不必然包括这些条款,更不限于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确立某条款为前提,则就算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也要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相反,有时候双方就某条款争议较大,双方同意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尽管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也不应未对其进行约定,而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如何避免合同缺陷

1、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注意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

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注意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三)签订一份完美的合同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容要求(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7)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上要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第2页)》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第2页)。

推荐第10篇: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文章标题: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下面我就谈一谈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我来自**,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这次论谈中自已学到了很多东西,看到了差距,同时也明确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这是律师的一项常

规业务。合同审查主要是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起草合同是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础,也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律师起草合同是一个经验性的历程,这个历程也是自己专业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其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一个自然的、按客户要求进行记录的过程,这种起草过程,律师起到的是一个秘书作用。这种律师作为秘书的合同起草方式显然不应提倡。

第二个阶段是利用合同文本的方式,也是目前律师们最常用的方式。但从起草的角度来讲,客户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多样的,因此在理论上,没有一份格式化或标准化的合同是符合客户要求的。因此,利用格式化合同文本是律师的应有技能,但需要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认真加以总结,以求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个阶段是一个理性化的合同起草方式,这种合同起草方式已由吴江水律师通过他的专著《完美的合同》提出。吴律师的观点注重合同的起草本身,操作性较强,对律师们的帮助很大。由此,律师起草合同的思路可以充分利用吴律师在《完美的合同》一书中所提倡的思路或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从而实现律师起草合同水平的提高。在具体起草过程中,我个人认为下列问题是应该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

一、为什么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减少纠纷;

(三)达到签订各方交易的目的。

二、如何减少合同纠纷

(一)签订合同时注意的几个要点

1、认真审核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防止合同诈骗。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①是否依法成立;②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④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①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②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③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

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注意把握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限,防止草率成立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订立最常见的形式是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书。没有合同书不等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还可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进行判别。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生效。

3、根据合同性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条款尽量详细,表述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注意义务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起提示、示范性的作用,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般应包括这些条款,但不必然包括这些条款,更不限于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确立某条款为前提,则就算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也要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相反,有时候双方就某条款争议较大,双方同意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尽管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也不应未对其进行约定,而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如何避免合同缺陷

1、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注意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注意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三)签订一份完美的合同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容要求(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7)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上要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第11篇: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推荐]

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会天体大碰撞;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2.4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标志性进步,我认为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 它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

生活中的法律颇多。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因大头婴儿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婴儿的奶粉问题尤受关注,江苏徐州儿童医院医生冯东川在发现多例相似病例的情况下,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联系全国各地医院的同事,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发现了奶粉问题,在这医生医德百受质疑的的时代,他再次诠释了什么是医德。从法律角度而言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冯东川以医生的良知和公民的责任对奶粉质量问题实名向国家质监总局举报,促使有关部门对奶粉质量标准问题进行规范, 在培养和促进现代社会公民责任和意识方面起了典范意义,这是法律的力量啊。

高晓松醉酒案。11年5月份,高晓松酒后驾车在途中引发车祸。酒后驾车的标准是不能超过一杯啤酒!这种测试酒精浓度的标准,不光检测的方法不合理,也极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喝半杯啤酒就醉了,但开车被查酒精测试是正常的;而有的人能喝一瓶白酒,但只喝了 1 杯啤酒,就可能属酒后驾车了。高晓松因此受罚。而高晓松作为第一个因酒驾而被拘留的娱乐人,他的判刑,也证明中国法律的进步,标志着法律的平等,以及对公众人物约束力的加大。

关于我自己的法律问题,现在学校里的我们,如果你有助学贷款,那么贷款的责任人是谁,偿还期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又比如,我们毕业之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待遇。再等过了几年,就可以用《婚姻法》了。法律就在身边,只有懂法才能在生活中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

法律在生活中相当关键重要, 我认为每一位大学生都必须了解法律知识,不能读了这么多年的书,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 理由,都不应该触犯法律。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 安全的。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的高素质的人才。

第二,在守法的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要有风度,有好的脾气。有句话说,做人如水,做事如山, 我觉得说得十分精确。

第三, 我认为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学习, 对于公众事件我们应参与其中。 大学不应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识的地方, 我们要学习各种知识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各种能力。

在我们身边法律无处不在,很多人在很多时候只是没有那种意识而已。在周老师的教导下我一定能学到更多知识,用法律去保护自己。

第12篇: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1000字

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在大学一年级的第一个学期,我学习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其中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学完法律基础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第13篇: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此案中存在两大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大漏洞。首先,王帅仅仅在网络上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态度真实反映情况,当地公安部门却在没有任何王帅损害公共利益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他,对他的正常工作、人身自由及精神层面构成侵害。其次,王帅据实发帖,并无捏造事实之嫌疑,当地警方却为维护面子而不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证据不足释放他后,又诬陷他“诽谤”公职人员。在随后人民网对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的访谈中,他也承认“王帅案件”并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那么我们看到,简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手中难以执行,而相关法律却演变成为了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合法依据”,这是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扰乱了人民大众的正常生活,降低了政府的威望和可信度。所以,地方政府和机构在行政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只作为一句空话,否则一定会招致民怨四起、群情激愤,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生活安康。

上面的“王帅事件”很容易就能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判断正误,那么再看一个更加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特殊案件。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这就是震惊整个中国的“彭宇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在法官看来,并不能确定彭宇有没有撞倒老太太,但是彭宇也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倒老太太。所以即使双方都没有错,按照“公平”原则及法官的个人判决经验,彭宇应当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即45876.6元。这个结果立即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网友对“老人摔倒到底该不该扶”的大讨论,甚至一度导致社会道德滑坡。此案中,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彭宇与老太太谁对谁错,法官无法依据法律宣判,所以依据“有罪推定”理论,判定彭宇对老太太承担责任,这就违背了人们的常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但是,作为法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判决,确实是迫不得已。

彭宇案并不是个案,以该案为代表的相关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说起来容易,真正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在遭遇证据不足、案情不明朗、相关法律缺失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和社会道德的考验更是严格。而普通民众更是要加强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及其他我国基本法律原则的认识,以防掉以轻心,不慎惹上麻烦。

通过以上案件的分析,我认为掌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重在“证据”“法律”二字,只有握紧相关证据,找准法律条文,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该原则,让其为我们的和谐生活保驾护航。

其次,为了更加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坚持并完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相关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谨小慎微、更加完善,尤其是完善在缺乏证据、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的处置原则及处置方式,以防止再次出现“彭宇案”的错误,从而酿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第14篇:对大学生道德与法律的认识

对大学生的道德与法律的认识

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渐渐提高,各种社会问题也渐渐出现,比如,不诚信问题,犯罪增多的问题等等各种我国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文化领域渐渐暴露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修养不够,法律意识淡薄这类本不应该出现在大学生这个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人群中。

在百度上搜索一下,触目惊心:沉迷电子赌博盗窃同学财物,十堰一大学生被刑拘;准大学生\"非礼\"女孩未遂,怕丑事暴露杀人分尸;一大学生两年偷22个校区,盗笔记本电脑150余台;网瘾缠身退学出走,名校大学生做贼被刑拘......还有那个令人心寒的马加爵,都让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我,感到深深的疑惑,这到底是为什么?

首先,不得不说,大学生作为思想最活跃,接受新事物最为迅速的高智能群体,思想和行动方式深受社会的影响,带有深深的时代烙印。我们这代大学生,都出生在改革开放之后,成长的年代也是中国对外开放迅速发展的年代,一些非主流的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会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社会的主流应该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其次,市场经济的影响也是极其深刻的。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成员会受到深刻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这种影响是两面的。市场经济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还有,家庭也在影响着大学生。不可否认,大家应该都是家中关注的重点,家里的每个人都给与大家极大的关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家里应该都会把一个好的大学作为目标,用来激励大家。可是,到了大学,才会发现,我们,并不是那么优秀。进入大学之后,面临着学习和就业双重压力,这时,有些人就会在心里产生一些情绪波动,这就成了各种事件的导火索。

学校的问题,也是不可忽略的。现在的大学,都在采用奖学金制度,不少人为了奖学金,或是别人的认可,努力学习一些比如英语,计算机,高数这类课程,对于思修这类课,就会产生忽视,只考虑成绩,而把最关键的对于自身的提高抛到脑后。而且,由于大学扩招,会产生管理脱节等一系列的问题。

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大学生本身的问题。许多人,自我定位存在着错误,人生观世界观存在扭曲,存在极度享乐心理,有的人甚至因为就业率低,而产生了读书无用的怪论主张。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有未成熟。心里起伏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是我们的特点。这,就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源泉。

认识到这些以后,最重要的就是改变现状。

每个大学生犯罪,都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作用的结果,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需要各界的关注和

共同努力。

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首先,我们要纠正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注重自身的政治素质别样,增强公共意识,正确的认识自我,认识社会,遇事冷静分析,辨证思考,立志形式,杜绝任何盲目的冲动和跟从。

家庭也要关注大学生的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就能避免许多悲剧的发生。

学校应该积极的开展各种心理讲座,开设大学生心理咨询师。特别是对于一些性格内向的学生要特别留意,照顾和鼓励。

当然,社会也应该开展良好的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净化社会环境。这是大学生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

面对着机遇和挑战,当代大学生一定要全面提升自己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而与时俱进,走在社会的前沿,一展天骄之子的风采。

第15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当我们告别青春懵懂的中学时代,迈进如小社会一般的大学。人生的历程即将书写新的篇章,人生的道路也跨入了新的阶段。满怀希望和憧憬,我们人生的理想将在这里确立,我们未来的发展将在这里奠基,我们美好的生活将在这里开始。面对崭新的学习生活环境,我们既会充满好奇和兴奋,也容易遇到许多不适和困难,在这个时候,我们迎来了大学的第一节思修课,老师为初入大学的我们点亮了前行的明灯。

第一节课里,欧阳老师极其简明扼要的论述了大学生所要具备的三个基本能力。第一是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俗话说得好,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一个健康良好的身体,怎么去好好学习呢?所以,锻炼身体是有必要的。我个人是非常喜欢运动的,我很赞同这个观点。而且公共体育是大学的必修课,是不会允许你不过关的。第二是要有金钱思维。要学会赚钱,掌握赚钱的能力。这是作为一名成年人所必须要具备的能力,大学期间,不能够完全依靠父母,我们必须学会独立生活。第三是要改变原有思维方式。作为一名大学生,看问题,想事情,都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者只看到表面,而没有看到本质。100分钟的时间,我受益匪浅。

脱离应试教育的苦海,走入自由开放的大学殿堂里。在这里,没有人管你,周围充满了许多诱惑,丰富的课余时间,各种各样的社团活动,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承载着家人的和亲人的嘱托,满怀着对美好未来生活的向往。所以在大学期间,我们不应该无所作为,而是应该认识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不仅要提高知识水平,增强实践才干,更要坚定科学的、崇高的理想信念,争做一名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爱泼斯坦曾经说过,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和父母,也无法选择出生的历史时期,国家或者成长的环境。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不能选择死亡,更不能选择死亡的时间或者条件。但是,在这些无法选择的领域里,我们可以选择怎么样活着。是勇敢无畏地活着,还是战战兢兢地生存;是活得光明磊落,还是卑鄙无耻;是目标坚定,还是随波逐流。我们权衡生活中的轻重缓急,选择让生命更具有意义的事情,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或拒绝要做的事。大学是一个新的开始,现在每个人都站在了同一个新的起跑线上。怎么样做才不会输在起跑线上,如何才能成为这场比赛的领先者?就看你是打算怎样度过这四年的大学生活的。

欧阳老师曾采取过视频教学,这是与以前老师的照本宣科的讲课方式所完全

不同的新形式。他给我们看电视剧《恰同学少年》,向我们阐明了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的重要意义。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理想是指路眀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没有方向,就没有生活。事实的确如此,理想,对于大一新生来说,是尤为重要的。漫漫人生,唯有激流勇进,不畏艰险,奋力拼搏,方能中击流水,抵达光明的彼岸。如果说,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那么,唯有实践才能将二者联系起来。理想不等于现实,理想的实现往往要通过一条充满艰难险阻的曲折之路,有赖于脚踏实地、持之以恒的奋斗。回顾历史,是什么激励着红军前仆后继,百折不挠?是坚定不移的信念。必胜的信念支撑着红军完成长征壮举取得胜利。如果这种长征精神永存我们心中,还有什么克服不了的艰难险阻呢?长征是一场理想与信念的伟大胜利,牢记这个理想与信念,我们必将创造更大的辉煌!难道还有什么事情比长征更痛苦、更累、更难?恐怕已再没有了。所以,我们再也不能去寻找如何借口或者理由,去逃避现实,应该相信只要坚定理想,坚定信念,一切的困难都将迎刃而解。

奥斯特洛夫斯基有一句广为流传的经典语录。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属于人的只有一次。一个人的生命是应当这样度过的: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耻。这样,在临死的时候,他就能够说:“我整个生命和全部的精力都已奉献给世界上最壮丽的

事业——为人类的解放而斗争!”大学时代,是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学会领悟人生真谛,创造和实现人生价值。我们应当认识到人生目的对人生发展的重要性,自觉辨别和抵制错误的人生价值观,积极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当你在玩游戏打英雄联盟的时候,别人在图书馆看书学习,为自己充电;当你在与恋人花前月下的时候,别人已经在社会上实践了。所以,不要浪费每一分钟的学习时间,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你今天所付出的辛勤,明天一定会收获丰硕的成果。

就业是民生之本,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面临就业的现实。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近几年,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大学生的就业高峰与全社会的就业高峰相重叠。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最难就业季频频出现。而且在某些工作领域存在着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一个条件较好的女性和一个中等条件的男性,二人同时去应聘一个岗位。结果被录取的往往是男性而非女性。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女生就更应该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夯实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本科专业知识学完后,可以选择去更高水平的地方进行继续深造学习,如考研究生,读博等等。要争做一名有知识有能力的新世纪优秀

人才。相信机会总是眷顾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社会需要,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才不会步入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军中。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生人生话题,是人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把爱情当作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害自己。所以,我们需要有正确的恋爱观。在恋爱时候,恋爱的成功与失败都是正常现象,但有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者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失控,甚至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年轻人应该学会失恋不失志,失恋不失态,失恋不失学,失恋不失爱。在恋爱问题上处理好这样两种关系:第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应该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两个人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第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该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大学要学习的不仅是书本知识,更多的是学会为人处世。所以,要学会处理好自己和同学老师之间关系,与他人和睦相处。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在大学时代与爱情相逢,那就应该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美好人生的祝福。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实习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弘扬中国精神,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爱国主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爱国主义,总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点。我们要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弘扬新时期下的爱国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我们要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不能只把爱国主义挂在口头上,更要把践行爱国主义融入到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只有在实践的真枪实弹中,爱国主义才能真正的闪耀出它的价值。

但丁曾经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不能填补道德的缺陷。”那么学习道德理论,注重道德实践,就成为了我们的必修课。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道德的起源和本质,认识道德的功能与作用。其次,更要注重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最后要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人做事的第一位是崇德修身。修德,既要有远大理想,又要脚踏实地。要立志报效祖国,为人民服务。同时,还得从小事做起,做好小事,管好小节,踏踏实实修好公德、私德,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自省,学会自律。一年树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人的道德素质不是以朝一夕就能形成的,而是经过长时间的自我约束和提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因此,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所以,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思想上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行动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培养法治思维,形成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还要树立法律信仰,引导他人尊重法律权威,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

在一个学期的学习过程中,老师从树立理想、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教导。教会我们如何将自己的时间做出规划,如何确立目标,如何展示自我。您的教导使我们不再迷茫,而是充满了信心和动力朝着美好的人生前行。虽然思修课的内容无关专业,但对我们的影响却是极大的,即便将来我们步入社会,这也将是我们受益终生的财富。

我想这门课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做人的准则。谢谢老师的教导,您是个很好的老师,您让我坚定了我的信念,您让我思考了

许多,关于我现在,也有我的未来。

第16篇: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几点认识

见证,顾名思义,就是看见并证明,肯定事实、行为或文件的真实性。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以下简称“法律见证”),是乡镇法律工作者受当事人委托,就其亲眼所见及调查属实的事件、行为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活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事务也不断增多。如何把民间的法律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公证机关无瑕顾及的情况下,法律见证理所当然地成了法律服务所一项业务。

一、见证工作的特点

见证工作大体上分为三类:民间私证、律师见证和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

民间私证,主要是民间契约关系中中间人所作的证明。见证主体则是一般公民。律师见证主体是律师本人。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私证、也不同于律师见证,它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法律服务机构,既审查事实、行为或文书的真实性又审查其合法性,并且依严格的操作程序作保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

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法律服务工作者懂法律,熟悉民情,具有植根乡镇、就近便利的优势;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真实合法原则和见证人直接办理原则,方便人民群众;出具见证书是以乡镇法律所的名义,辅以见证人的个人名义,体现了一定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公信力。由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独特地位及其工作原则,决定了它与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区别。

二、办理见证存在的问题

当前,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见证的范围和操作程序不规范。办理见证的传统是:乡镇法律服务所除涉外的和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事务不办理外,其余不问标的大小、履行期限和管辖范围,对法律行为和事件都可办理见证,这容易使部分法律工作者在办理见证时只注意数量不注重质量和审查把关,甚至跨地区跨行业的见案就办,直致带来行业运作的自由化。二是法律见证的收费标准不统一。承办人对见证收费有的按2%,有的按3%,还有的不论标的额大小,每件均收费

一、二百元,都是自定标准自主运作各所不一。三是当事人容易对见证文书的效力产生怀疑。在工作中,尽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法律程序,严格为当事人办证,但由于受“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法律效力高”的影响,使有的当事人对见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见证工作受到阻碍。

三、对策

综观法律见证存在的问题,根据办理法律见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1、重视法律见证,加快见证建章立制,明确见证的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见证应认可其效力。

2、法律见证的范围要一盘棋。结合见证工作实际,法律见证范围应该明确为: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公证的合同;

二、履行期限在若干年以内,标的在规定限额的经济合同;

三、当事人在所及标的物属法律服务所辖区范围内的合同;

四、争议较少的生产经营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农副产品加工和劳务合同、小型农机具、粮棉承包经营合同;

五、计划生育抚育费征收和节育合同;

六、借贷、租赁、修路、小型建筑合同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它见证事务等。凡是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合同必须协办公证,不得见证。

3、见证的主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并填写见证申请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三、达成协议。承办人主持各方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完整的书面协议;

四、出具见证书。见证书按司法部统一格式书写,经承办人签名后加盖所里公章(最好有见证专用章),一式多份法律服务所 存备案;五送达。当事人收到见证书副本后应在专用的见证送达回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签收日期等;收费。承办人依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比例合理收费;

七、卷宗归档。要按时间顺序、业务类别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做到规范化,这样查阅案卷可得心应手。

4、注重见证效果。对承办的法律见证业务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力求善始善终,注重效果,不断完善。凡是经见证的合同或协议,应注意经常与当事人联系,加强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再就是坚持回访制度,使见证的事实、行为或文书不留后遗症。

总之,法律见证已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它对公证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只要坚持扩大宣传,稳妥推进,让广大群众熟悉法律见证这一业务,法律见证一定有着美好的前景。

第17篇: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作为一名在校大三学生,我们即将告别丰富单纯的大学生活,走出校园,步入社会。走进工作岗位,步入职场,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所需要经历的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成功转换角色,轻松适应新环境是步入职场的关键。而掌握法律常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职场成功的必备条件。

对于一名应届毕业生来讲,要想做到熟知职场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实在是难于上青天。而学校及老师为便于大学生求职维权,特开设职场法律课程。通过这学期的课程学习,范悦老师真实形象的案例讲授剖析,我受益匪浅。

对于课程的学习内容大致如下:

1.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1.1 就业协议书的定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俗称三方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

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1.2 劳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于本法。”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在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1.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但它们是不同类型的协议,其主要区别在于:

1.3.1 两者的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双方之间,与学校无关。

1.3.2 两者的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初次工作协议,其主要意义在于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的关系确定下来,一般并没有详细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劳动合同则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定工作关系之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通常毕业生到单位工作之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

1.3.3 两者出现问题时的处理部门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问题、需要处理时,一般首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取得一致意见,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予以调整。

若劳动合同发生问题,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请求处理。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纠纷(起诉)。

1.3.4 两者的效力不同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 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

2.试用期

2.1 试用期的长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 试用期签订合同

在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 。

2.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台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2.4 补充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定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先试用,然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将被认定为违法 。3.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学问很多,最主要的要注意下面几件事:

3.1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3.2 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3.3 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这一点在试用期中已有介绍,因此不再重复。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 “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3.4 注意事项:签劳动合同要“三看”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三看”:

一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二看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 三看劳动合同是否有一些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如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4.五险一金

4.1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4.2 应届毕业生的三类五险一金问题:

一是单位完全不给投保,这种情况是少数。

二是单位故意少缴保险费,只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三是单位对新员工试用后才给签合同、上保险,试用期没有任何保障,试用期后又以种种托辞拒绝雇用。

对策:如果跟单位商谈无效,又想保住工作,可以匿名向政府部门举报。对于第三种情况,《劳动法》规定,单位在试用期之前就应该与员工签合同,并足额缴纳保险费。为了今后维权有证据,试用期时要留下自己工作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5.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

5.1 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5.2 企业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3 劳动仲裁

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5.4 法院判决

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职场法律》课上,我掌握了职场法律方面的基

本理论,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纺织与材料学院

纺织工程2009级03班

xxx

2012/5/28

上课时间:星期一7.8节课

第18篇:我的法律认识

对《旅游法规常识》的认识

一直以来对导游这项职业颇感兴趣,应此选择了这本《旅游法规常识》,以下是我的认识。

旅游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涉及旅游者、旅游企业、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在旅行游览活动中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任何一项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都是由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所构成的。缺少了其中一个要素,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杜会关系,也就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照规定担负其应负的义务。总之,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联系一起、不可分割的。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就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先谈谈对于旅游中的《合同法》的权利与义务,在旅游业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例如,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旅游者与所旅游的景区,景点之间,都能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都蕴含在《合同法》中。

近几年,导游强迫游客购物事件数见不鲜,无论是“阿珍事件”还是“乒乓名将被导游逼迫猝死事件”都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关注,这些事件中,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并出声辱骂威胁。《合同法》中自愿原则作为基本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

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游客是否购物呢由其自主决定,旅行社及导游补得干预和强制其购买,相反,旅行社还对旅客购物负有协助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协助义务还强迫交易,构成了对旅客自由交易权的侵犯,造成旅客了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已经侵权。退后一步来看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岑出不穷呢?导游薪酬制度 或是根源,现行导游管理体制下,部分导游未与导游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导游人员以佣金为主要收入,正常的薪酬难以落实,为利益驱使下出现一些旅游者权益的极端情况。导游的薪酬制度不该,永远治标不治本对于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这是我们国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第一步,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我们需要知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旅游安全隐患一直存在在旅游行业中,“30人伤亡于 所坐旅游大巴的强行超车事件”,“湖北砚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件”等等类似的事故不断我们眼前, 是我们国家旅游行业安全措施的不到位,导游安全提示不到位,以及对游客宣传安全知识的不到位的表现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有指导和监督并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可是依旧存在在有些旅游景点,安全警示牌的缺失,安全设备不到位的情况,同时相关部门监管不严,导致了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的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于所在地的旅游交通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着直接关联,有些旅游部门追求旅游的利益,无视安全建设。每次的安全事故都是十分惨重,在我看来,以下几方面需要加强工作:1,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的案例教育,让旅游者明白到旅游中的安全隐患。2,加大旅游保险的建设,积极的引导游客购买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3,对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门之力,旅游大巴的管理规范,司机的

驾驶的正确,危险路段的维修这些工作都应做到位,4,相关部门对旅游景点的暗访,掌握最正确的消息。以上四点使我认为安全法规理应重视的,这对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以及保障游客的安全都有着重要作用。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与发展。

读完这本书后,我认为虽然我国的旅游法规的建设 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我国的部分宾馆,缺乏具有足够权威的法规来规范这些饭店的建造,经营和管理,再如,我们的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的建设存有着这样那样的漏洞,没有实现真正的维权,最后,旅游景区的乱收费行为,景点的保护问题这些在真正意义上似乎都没有真正地得到解决,在中国旅游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与国际旅游业的接轨,等等,这些驱动使得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而现有的法规,已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增加旅游法规的清晰度,透明度,填充有些地方的法律空白,调节法规中的矛盾化,消除法规中模糊点,提高法规的权威性,最大意义上的实现旅游行业的安全化,规范化是我们国家法规需要健全的地方 。

在这本书籍中,我真正发现到了法律与生活的关联,法律离我们并不远,学习并掌握好法律是当代大学生必需要做到的。

2012年12月,地理信息系统,曹萍

第19篇:关于法律的认识

关于法律的认识

谈及法律我们都不陌生,而且也确实关系着我们的生活、工作以及所有关乎着我们的外在物

质存在。可聪明的你对法律又知道多少呢?下面且听听我对它的认识,无论正确与否。

第一、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则,它的存在基础就是社会的阶级性,而它存在的目的就是

调节各阶层人民的关系。当然也有人说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教材上也是这样说的吧),而我却想大胆的说:NO!为什么?大家想想,婚姻法也算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吗?当然,总有千万种理由是可以说是的的,就像我们总能找出千万种理由去说服我们自己一样。可让一个正常人回答是却很难了吧?这不得不说是定义的一种缺陷。当然,我们不追求定义,且让我们自己会悟吧!

第二、法律的意义。个人认为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

一、社会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

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

二、个人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了行为的模式,让行为人自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以法律的效力,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三、群体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第三、法律与道德,这应该是法哲学的一大探讨点。而渺小的我和短微的文字显然是撑不到

这种高度的,不过且让我夸夸其谈,并且以最近的“袁厉害事件”只说其的冲突。几乎所有人都相信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都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道德不但制约或促进立法的进步,还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而法律又反过来促进道德的传播。可事实却是冰冷的,即便上面说的是事实,但法律确实就是那样冰冷且严肃的站在那里,不卑不吭!就本事件而言,从法律角度看袁厉害也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从道德角度看袁厉害却是令我们尊敬的。这就暴漏了法律与道德的严重冲突,而这似乎又是必然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自己的原则,且不可随便被外在物质存在随意耍弄!更多问题且容我们深思!!!

最后表明下接班人的决心: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努力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运用法律能力、

努力促进法律的完善!同时强调,法律是人为的,不能被为人!

第20篇:对IT的认识

对IT 营销的认知

一个学期的IT营销的学习,让我无论是在书本中,还是日常生活中都学到了很多东西。老师带领我们做的各种活动(上台演说、小组做游戏),不仅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还增强了我们团队合作的意识。让我们在台上说话时由胆怯紧张变成自信、大方、勇敢。想成为一个成功的营销人员,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我们是学习了一个学期的IT营销课,可现在要问你什么是销售,我们大多数可能都不知道它是个怎样的概念。那现在就让我来带领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销售究竟是什么?这是很多人回答不了,又有很多人急于想知道的问题。 销售,真的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它讲的是一种感觉,一种积累,一种综合素质的体现,一种人格魅力的释放。

销售,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小可做一针一线,大可做跨国集团。但究其本质,都是相似的。销售决无一般人心中的艰难、低下,更无一般人心中的玄妙。它只是一种谋生方式,只是它以一种自由的、不稳定的状态存在。它既可以让你一分钱赚不到,又可以让你发大财,所以它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销售,绝对是知识的积累,能力的积累,经验的积累,时间的积累,人脉的积累。它打破了传统的谋生手段,它打破了固有的工作模式,以一种完全崭新的面貌,记入经济发展的史册中。在它的身上,体现着自尊与自卑,骄傲与低微。它绝对因人而异,不同的销售人员代表着产品不同的价值。在人们心中,即佩服顶尖销售人员夸夸其谈的演讲、潇洒不凡的魅力,又无时无刻不在鄙视低微的销售人员。它既是鸿毛,又是泰山;既是 企业的命脉,又是所谓“流浪汉”的家。每个人都在感叹:它具有如此悬殊的差别,它具有如此不可攀登的高峰,它具有如此难以逾越的峰岭。

销售,就是一面镜子。无论是高是矮,是胖是瘦,尽显其中。它可以剖析每一个人,深可见骨;它又可以分解每一个人,让他死去;它还可以重组每一个人,让他重生!不可理喻,又不可言表。知者自当意会,不知者障碍重重。销售,是要讲悟性的。你可以没有文凭,没有知识,没有经验,但绝对不可以没有潜质。它时时要求你放弃旧的观念,树立新的价值观,所以你的思维一定是跳跃式的;它时时要求你放弃人情,理性甚至冷酷面对人群,所以你是要“无情无义”的;它时时陷你于困境,孤独让你重新认识世界,所以你是要能耐得住寂寞的;它绝对是你一个人的事,它只能让你独自在黑暗崎岖中前进,所以你是要有勇气的;当所有的人反对时,压力无处不在,你究竟还会撑多久?所以你要做常人所不能做,世人所不能为的事。你该知道,它对你的要求是何等之高吧!销售,不是单一的行为,更不是单一的交易过程。它所体现的绝对是人生的全部。如果有一天,你可以傲视群山,无所畏惧;如果有一天,你可以高谈阔论,挥发自如;如果有一天,你已经冲破蚕茧,重见天日,我相信,你已经是人上之人了。

你可以尽情挥写你的人生,因为无数崇拜的眼睛看着你;你可以自由选择你的舞台,因为美丽的花已永远为你绽放;你每天可以迎着太阳,你可以每天欣赏月亮,因为你有足够的闲情逸致;你可以游遍所有的国家,你可以做自己想做的每一件事,因为你对金钱有了无上的驾驭力。

这就是销售,这就是无数人心中爱恨交织的销售。销售是美好的,它是人生的主题,它是强者手中永恒的尚方宝剑。

在做销售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以下进行分析与总结:

一、熟悉自己推销的产品的特点

优点、缺点、价格策略、技术、品种、规格、宣传促销、竞争产品、替代产品。尤其在客户面前要注意显示对产品非常熟悉。

二、熟悉自己推销产品的目标客户

这些目标客户要进行分类,哪些是核心客户,哪些的非核心客户,哪些是重点客户,哪些是非重点客户,客户可以分成几类,按照什么方式分类,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别应该分别采用什么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所分配的时间和精力是不一样的。

三、熟悉产品的市场

市场怎样细分,竞争对手有哪些,市场的容量如何,客户的地理分布和产品的时间分布如何,产品市场的短期发展趋势。

推销产品时,要合理安排时间,要根据客户的购买习惯和地理位置进行合理的空间分配,要讲究方法和策略。

推销不是一味的蛮干,要随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而且销售还具有这样的特点,就是一开始着手的时候非常难,无从下手,随着时间的增长,会渐入佳境。从中会挖掘出很多商机。销售的过程也是一个扩大人际交往的过程。通过这种活动,人际关系网会大量扩大,信息量也会大量增加,这些人际关系网络和市场信息将为进一步创业提供大量的机会。推销产品就是推销自己介绍自己,推销自己比推销

产品更重要不断的派发名片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要言行一致,就是给客户信心的保证客户不仅仅是买你的产品,更是买你的服务精神和服务态度。从肢体动作和语言速度上配合顾客的语言和动作

四、要作好计划安排

先作好计划,才能提高时间的利用效率,提高销售的效果。在制定计划时,要根据客户的特点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当然计划不是固定的,随着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要随时做出调整。计划主要的内容是:未来几天的日程安排,未来几天的客户安排,要准备哪些材料,怎样挖掘潜在的客户,短期的销售目标。必要时要制定销售进度表,销售进度表一般有几个内容,一个是简短的内容提要,一个是销售的任务目标,一个是实际完成情况。销售进度表以周为单位,每周制定一次。一周周末,对销售进度表进行分析,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出销售的规律,完成或者未完成的原因是什么,是任务制定不合理还是外来因素干扰造成的。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销售技巧不成熟的还是执行不力造成的要根通过这种形式的分析,提出改进的办法。

五、作好每日销售日记

理想的记录是随时可以查询每笔销售记录的具体情况,作好客户拜访记录,随时掌握客户的动态。作好客户记录,不时进行客户分类整理和分析,作到可以随时查询到任何一个客户的信息。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什么是销售,以及一些销售前的基本分析。那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吧!

销售工作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销售人员也越来越多。有的销售人员,和客户接触并不多,却能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而有的销售人员,尽管和客户接触较长时间,却没有给客户留下什么深的、好的印象。那好的销售人员什么样?销售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是 形象好,多动脑。形象好,不一定非是人长得英俊、靓丽,而是注重穿着打扮,面部充满微笑。微笑不分男女、老幼、贫富,是国际通用的语言。日本老板说,宁招小学没毕业会微笑的,不要才华横溢、不会笑的博士生。告诉大家一个练习微笑的好方法:横咬笔杆或筷子两分钟。多动脑,就更好理解了。不是有这样一句名言吗,叫做“机遇只偏爱有准备的头脑”。每天晚上过过电影,总结一天的收获和不足。坚持下去,一个销售人员就了不起了。

二是腿脚勤,动作快。勤奋的含义是今天的热血,而不是昨天的决心,后天的保证。勤奋可以弥补聪明的不足,但聪明却无法弥补懒惰的缺陷。新闻工作者讲究“三勤”:手勤、脚勤、嘴勤。我看销售人员也应该这样。告诉大家一个成功推销的秘诀,那就是:走的路比别人多,跑的比别人快。

三是声音甜,腰杆软。有资料表明,在电话销售中,一个人的语言占86%,而文字只占14%。在与人沟通中,既要有甜美的声音,有要运用好自己的肢体语言。最好显得谦虚一点,即腰杆软。有人说,一个人的成功只有15%依靠的是专业技术,而85%则依靠人际交往、有效说话及软科学本领。

四是多发问,善聆听。销售是问出来的,绝对不是说出来的。倾听是最简单有效的赢得信任的手段。

五是多认同,免争辩。如何取悦你的说话对象,是很重要的原则。要从对方感兴趣的角度开始谈话。即使你不赞同客户的观点,你也不要说“不”字。因为当你说“不”时,你的肌肉会紧张,而客户听到“不”时,肌肉也同样会紧张。因此,要与客户求同存异,更不要争辩或争吵。讨论可以。讨论是交流知识,争吵是交流无知。要使用提问式的方法,让客户自己悟出道理,让客户自己说服自己的内心。因为一个人是很难说服另一个人的。

六是多微笑,人缘好。你对别人态度如何,别人同样也会对你如何。微笑表现在脸上,其实是一个人心态的表现。只有积极心态的人才能有灿烂的微笑。学会微笑吧,它能改变你的工作和生活。

七是勤学习,做专家。人们都说,一个人要有一技之长。什么叫一技,会开车、会电脑、会做饭都叫一技。什么叫之长,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叫之长。还是举开车的例子吧,会开车是一技,会开跑车,参加比赛又得到好成绩,才叫之长。因此,光有一技不行,必须达到之长的程度。怎么达到?勤学习。怎么学习?孜孜不倦,活动老,学到老。

在很多企业大家会常常发出这样的感慨:同在一个单位、同样的学历,为什么有的人总是业绩更好、工资更高、待遇更优、进步更快、更能够获得领导的信任?为什么总有一部分人比别人优秀?优秀有什么特质?如何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员工?这是许多企业员工都在思考的问题。

无论在什么企业,也不管是什么行业和专业,优秀员工总是有着某些共同的特质,这些特质与他们从事的工作无关,完全体现在个人的工作态度上。因此,我认为要成为一名优秀员工,必须做到以下十个方面:

一、要乐于承担更多的责任

工作就是责任。每个人的工作都是上天赋予的使命,无论干什么工作,都应该做到最好。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持一种积极的心态,即使是辛苦枯燥的工作,也能从中感受到价值。当你对自己的工作和企业负责的时候,你就会认真对待工作,努力做到最好。当你完成使命的同时,就会发现成功之芽正在萌发。一个优秀的员工,总是主动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或自动承担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没有被正式告知要对某事负责,也会努力做好。事情可以做好,也可以做坏;可以高高兴兴骄傲地做,也可以愁眉苦脸和厌恶地作。但如何去做,完全在于自己,这是一个选择问题。有一位名人说过,世上没有鄙微的工作,只有鄙微的态度。而工作态度完全取决于自己。一个人的工作,是他亲手制作成的雕像,是美是丑、可爱还可憎,都由他自己决定的。

如果一个人轻视自己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做好,也无法发挥自己的特长。一个人如果不尊重自己的工作,不把自己的工作看成创造事业的要素,而视为衣食住行的供给者,认为工作是生活的代价,是不可避免的劳碌,这是非常低级的观念。常常抱怨工作的人,就算终其一生也难以取得成功。

二、要热爱工作,追求卓越

一名优秀的员工,随时随地都具备热忱而且精神饱满,因为人的热情是成就一切的前提,事情的成功与否,往往是由做这事情的决心和热情的强弱而决定的。碰到问题如果有非成功不可的决心和热情,困难就会得到解决或者变小。这就要有一种不完成任务不放弃的心态对待工作,就是追求卓越,以最好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你要站在领导的角度换位思考一下,你月底领薪水就得给人家一个交待,这是做人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也是良心与道德的问题。再从自己的角度想一想,如果你想做一番事业,那就应该把眼下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应该有非做不可的使命感。所以说一个人的工作态度折射出他的人生态度,而人生的态度决定一个人一生的成就。

作为一名优秀的员工,凡事必须要用心对待,切实做到用心做事。用心做事,就是指用负责务实的精神,去作每一天中的每一件事;用心做事,就是指不放过工作中每一个细节,并能主动地看透细节背后可能潜在的问题。所以,任何时候,只有用心,才能见微知著。不论做任何事情都要追求卓越。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之分,天分有高低之分,悟性有好坏之分,但它决定不了一个人的命运。最重要的是勤能补拙,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反之,再好的资质,不去锻炼也难成大器,即是小有成就也不会长久。因此,优秀员工一定要热爱工作,追求卓越,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工作,对待学习,对待生活。

三、要把敬业当成一种习惯

敬业,就是要敬重自己的工作,就是要在任何环境下,把敬业当成一种习惯。敬业与你从事的工作无关,不管你做什么工作,只要有敬业精神,你就更容易成功。现在,大家能得到自己一分满意的工作或岗位,都不容易,所以必须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

不要抱怨额外的工作。在企业里,很多人认为,只要把本职工作做好,把份内事情做好,就万事大吉了。当接到领导或上司安排的额外工作时,就老大不愿意,满脸不情愿。不愿做额外工作,不是有气度和有职业精神的表现,也就是不敬业。因为额外工作对企业来说往往是紧急而重要的,尽心尽力完成它是敬业的良好体现。如果你想成功,除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去做一切份外的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时刻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充实自己,才能引起别人的注意,对你的成功大有益处。做一些份外工作一定会使你获得良好的声誉,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你的职业发展道路上会起到关键作用。多做一些份外工作,会使你尽快地从工作中成长起来。

四、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优秀的员工都是具有积极思想的人。这样的员工在任何地方都能获得成功。而消极被动对待工作的人,是在工作中寻找借口的人,是不会受领导赏识的、企业欢迎的。人常说态度第一,聪明第二。自身的工作态度和举动,也会影响到大家对你的看法和印象,如果你经常以积极谦虚的态度请教他人,人家必然乐于倾囊相助。

优秀员工除了学习资深同仁的工作方法之外,还要学习如何与同仁和谐共事,以体会团队精神的精髓所在,还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谦虚的心态,经常面带微笑,心情开朗。也不可为过失找借口,犯错不认错,反而为己开脱、辩解,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也可能领导会原谅你一次,但他心中一定会感到不快,对你产生“怕担责任”的不良印象。你为自己找借口,不但不能改变现状,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还会让情况更中恶化。所以,人们经常讲:“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方法”。

五、要时刻牢记企业利益

一个人如果不把企业的利益摆在首位,哪怕有再大的能耐,也不会是一名优秀员工。一个时刻只为自己着想的人,是难取大成就的,最终会被企业抛弃。

一名优秀员工,在工作中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尽量避免浪费和失误,心中要存有问题的意识、成本意识。企业里经常看到浪费的事情,比如下班后灯仍亮着、空调大开;打电话时短话长说;出差可坐火车非要找各种理由乘飞机;电脑配备一个部室有那么几台就可以了,非要人手一台;耗材、纸张等使用无节制,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另外,一名优秀员工,一定要时刻心存品质的意识。所谓品质意识,就是尽最大能力把工作做好,完成标准要求。要把工作品质放在第一位,尤其是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里,一定要严守企业机密。

六、要为工作设定目标,全力以赴地去达成

一个人如果没有目标,就没有方向感。在工作上如果没有标准,没有计划而只是按照上司的吩咐,说一句动一下,这样的人是无法获得领导所赏识和大家的认可的。有目标是百米赛跑,无目标是饭后散步。每个人必须制定你的工作目标,这是你工作的基础、是根本。事先应当考虑最终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办法措施三要素。在制定计划时,你追求的是什么呢?以什么目标开展业务活动?都要认真想想这些问题,然后清晰地记录在卡片上,把它真实的记录下来。要遵循工作流程,脑子里应该时刻存有工作。要依循目标,坚持今日事今日毕这一大原则,按照正确的步骤做事,学会消除工作倦怠症。

做任何事情都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作为上班簇,要想把第二天的工作做好,最好在下班前几分钟制定出第二天的工作能力计划,如果拖到第二天才制定工作计划,就比较费劲。因为那时又面临新的工作压力。头一天做好准备工作,可以了解第二天工作可能发生的问题并能采取预防措施,防维杜渐。第一天准备第二的事,每一天的事都为将来做准备,当你做了准备,机会来到你就会抓住,否则,任何机会都不是你的。所以,机会永远都是给有准备的人准备的。

七、要注重细节,追求完美

在企业里员工大部分干的都是“小事”、“具体事”,因此,必须养成注重细节的习惯。如果不注重细节是很难将工作做到最好的,还可能因小事影响企业大局,即细节决定成败。

优秀员工应做到:1、一定要有时间观念,上班迟到决不允许,下班绝不能早退。2、不要把请假当成小事,有些人一旦有什么事就马上请假,非常随便,这是一种非常对企业不负责任的表现。只要能坚持上班,最好不要请假,必须秉持平日认真上班的态度。3、见面问声“早上好”,是一天工作情绪的开始,是精神充足的保证,更是沟通人际关系、给人留下好的印象的要素。4、上班时不要随意离开座位乱串门、办私事,用企业电话谈私事。5、和领导谈话、汇报工作或开会时关掉手机这是有教养的表现。6、工作场所一定要保持整洁,一天的工作从工作场所整理和打扫卫生开始。

八、要遵守准则,用心做事

人们常说,认真做事只能做正确的事,用心做事才能把事做的最好。

优秀员工应做到:1、发挥长处,改进短处,看到他人的短处,自我反省。2、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防患未然,防止发生意外。3、过失不可一犯再犯。4、工作中要有朝气,表现出开朗活力的样子,让工作环境洋溢蓬勃生气,要知道领导不喜欢那些提不起精神的人。5、开会要有开会的规矩,不能迟到早退,发言要有准备,注意礼节,做好记录。

九、要有团队意识,要为团队着想

人人都明白,所有成绩的取得,都是团队共同努力的结果。只有把个人的实力充分与团队结合形成合力,才具有价值意义。

优秀员工在团队中要做到:1、时刻不忘给企业提建议。2、和同事建立良好的关系。3、公开场合切勿伤合气。4、不要加入小帮派。5、不要越级打报告。6、不要在企业里传闲言。7、不要嫁祸他人。

十、要注重个人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一个人不论是在企业还是在其它地方都应当非常注重个人的形象,同时极力维护企业好声誉。应当明白自己的形象在别人面前就代表着整个企业的形象。

员工们的形象决定企业的形象,如果没有维护企业形象的意识,肯定不是一名合格的员工。这是基本职业道德观。如果四处诽谤企业,挖空心思的讽刺企业领导人,那么在智者看来,不仅显得你眼光太差。如此不值一提的企业,试问你怎么选择了这样的企业作为你的就业单位?只有企业发展了,员工工资才能提高;只有企业声誉提高了,员工走在街上才有一种荣誉感。身为企业一员,要时时处处关心企业发展,企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遇到什么问题该找哪个部门协调等,这些都是每个员工应当关心的问题。只有大家热爱企业,才能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才能与企业共荣辱。

讲礼貌是企业员工基本素质,修养是一个人内在品质。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就是通过外在礼貌表现出来的。作为一名企业员工,一定要讲究礼貌。因为你不仅仅代表你一个人,还代表了企业,所以,穿衣、接待、打电话等都应遵守基本礼仪。总之,做一个优秀的员工还有很多方面,比如:主动执行、自动自发、没有任何借口,充满激情与创造力,自我激发、自我管理、自我加压、不断学习等等,优秀的员工,还要有一种积极的态度,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完成自己能力的提升。优秀的员工就是与企业一起乘风破浪,与企业共命运,多替企业想想,多想想我能多做些什么。这可能并不意味着你能得到更多的报酬,但是通过你额外的支出,你可以得到许多意想不到的财富。比如机会、信任、赞赏、升迁。付出的越多收获也就越多。

以上的内容既包含了如何成为一名成功的销售人员,更包括了销售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该怎样销售。只有做好以上这些,我们才能做好销售这一行,以后才不会为社会所淘汰。总之,这次的IT营销的学习让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它可能使我终身受益。

对法律的认识范文
《对法律的认识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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