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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6 12:07:1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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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要,全面推广企业经营理念,正确坚持企业经营方向,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绩效考核”的管理思路,确保实现经营目标,取得预期经营成果, 结合土建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建处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项目工程经营管理周期为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至与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建立由经营副处长负责,经营管理科、企业管理科、审计科、财务科、核算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土建处经营管理体系,对项目工程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机关职能科室主要职责:

(一)经营管理科: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工程项目目标成本设置,以及目标成本分解考核执行情况。

2.负责对各项目工程完成的阶段工作量进行检查、确认、统计、汇总,编制土建处工作量统计报表,并对各单位统计管

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组织召开每月4号的经理管理工作例会。4.负责统筹安排各单位决算工作,审定各单位的决算工作计划,并协助、督促项目开展单位工程决算工作。

(二)企业管理科:

1.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建立项目经理业绩档案,督促、检查项目部和项目工地签订《项目工程内部承包施工责任书》,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综合考评以及考核兑现。

3.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成本分析和成本核算执行情况,核查项目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发现问题或有单项材料超支严重的项目部,会同审计、纪委等部门进行深入追查。

4.建立项目经理业绩档案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三)审计科:

1.负责制定土建处审计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经营结果考核审计等,及时掌握各单位经营活动情况,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负责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

效益的建议,负责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4.负责协助企管科进行项目工程的竣工审计,并出具项目工程竣工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考核兑现的依据。

(四)财务科:

1.负责制定土建处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各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分灶吃饭,自收自支,量入微出,略有结余”原则,合理使用、调度资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运营风险,核定各单位资金使用及工程款回收计划,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3.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并严格落实执行,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核算中心:

1.负责对项目成本进行一级核算控制,目标成本以及费用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各单位的经营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对比分析情况以及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2.负责入账费用和会计凭证的审核、填制,确保项目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3.负责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各类账簿,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账账相符,按期对账、报账。

4.负责往来账的核算和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

第六条 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1.项目部的三大主体责任:市场竞争的主体,合同履约的主体,创造效益的主体。

2.负责落实土建处各项管理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土建处各业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负责根据项目工程实际,设置单位工程目标成本以及控制措施,与工地负责人签订工程承包责任书,并报送经营管理科,企管科备案。

4.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含统计台帐,人、材、机费用台帐,资金台帐等,对各项入账费用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工地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土建处及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土建处各业务部门及项目部的检查与监督,工地负责人是项目成本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参与本工地成本管理的规划、工地成本管理目标的制订,与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协助项目部完成竣工项目的工程决算。

3.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控制(人、材、机等费用控制),成本控制点、阶段成本控制计划的实施,以及阶段实施完毕后的总结分析。

4.负责施工现场基础台帐的设置,以及签证变更的办理、归档整理上报。

第三章 成本管理

第八条 为强化成本管理,严格推行目标成本核算制,项目成本管理的原则是:划清责任,明确分工,考核兑现,自负盈亏。

第九条 目标成本控制:项目单项工程成本控制总体目标确定后,项目部应做好项目单项工程的成本设计和成本控制计划,内容包括材料(分类)、人工、机械、其它费用的预算数及计划控制数、计划控制手段、责任人。根据成本设计和成本控制计划与项目工地签订内部成本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过程成本控制: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签订、签证办理、费用结算、资金支付等过程的管理流程,用制度来提高过程成本控制能力。

(一)大力推行招标比价工作,对专业施工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物资采购,严格按照土建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项目制造成本。

(二)加强合同管理,所有的业务往来必须签订合同,无合同一律不予结算、进账、付款,通过规范合同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三)项目工程开工后20日内,项目部向经营管理科提

供单位工程投标预算或议标预算,并与土建处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以及费用划分。

(四)项目部每月20日上报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实际完成工作量时,必须有甲方认可的进度签证单支撑,整理相关资料原件备查。

(五)加强材料计划、采购、验收、消耗、储备、调剂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土建处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受控、责权清晰,减少浪费,降低成本。

(六)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台帐,要求做到“一全”、“一清”、“一核算”。

1.“一全”:指与项目经营管理相关的数据来源必须建帐,统计台帐、成本(人、才、机)台帐、签证台帐、资金台帐等;

2.“一清”:指所有台帐上的数据必须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入帐,严禁糊涂帐或帐外帐;

3.“一核算”:指施工过程中要结合帐目及实际施工情况做好分月、分阶段核算。

(七)项目核算按“三同步”的原则要求,防止项目成本盈亏异常。单位工程完工后,必须在次月将所有费用一次性入账,过期不予入账。

1.时间上同步:即产值统计,资源消耗统计和成本核算的时间统一。规定为上月21日至本月的20日。当月费用当月结算入账,最迟次月入账,跨月费用不予入账。

2.产值统计与实际完成进度相符。资源消耗与实耗人工和实际消耗材料相符。机械费及三钢费与施工时间相符。

3.其他费用应与项目部实际发生同步,如内行利息、水电费、定比工资等必须当月结算清楚,不可每季度结算。

第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每月召开项目部经营活动分析会,并将分析会的书面材料报经营管理科、财务科、核算中心备案。

经营分析书面材料应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分单位工程说明当月完成的工作量、预算成本、实际成本、盈亏情况,并分析盈亏原因,并根据月初制订的目标成本找出差距,制定下月目标成本控制计划,分解责任到人。要求所有参加者签字。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预决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预决算工作。从事工程造价的预算人员必须信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行为发生。如有违反者,将按土建处有关规定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或收到施工图纸15日内,预算人员依据收到的施工图纸,必须认真审图,按省市有关预算规定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准确计算工程量,正确计算各项费率及工程总价,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经预算负责人审核后,作为成本控制、合同签订以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必须及时完善各项变更签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批,只有经甲方审核的有效签证单,方可作为决算凭证。

第十五条 必须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种合同、图纸等技术资料收集、分类、编号、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决算管理实行“定目标、定时间、定责任人、

定奖惩、定追究”的“五定原则”。

各项目部、专业公司的经理为决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工程决算的全面工作。

经营副经理负责竣工决算的具体工作,负责决算计划的编制和落实,掌握决算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沟通。

第十七条 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个落实、紧抓不放的原则,合理制定决算计划。保证决算效果,合理工程造价。对于合理的施工费用要据理力争,不能轻易放弃,保证项目部及公司的既得利益。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工作,并及时将决算资料上报经营管理科登记存档。

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性质和决算实际情况,制定奖惩措施。

(一) 竣工工程决算奖罚以单位工程个数来划分考核,奖罚对等即按期完成决算计划则奖,反之则罚。

(二) 集团公司年终工程决算,以项目部、专业公司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配合工作的好坏及完成情况来考核。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条 由经营管理科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单位要自觉执行本办法,自觉检查、改进经营管理工作,接受各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按年度对在经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

经营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切实贯彻落实项目目标成本设计和成本计划的;

(二)

经营管理资料归档齐全,台账报表内容详实且干净整齐的;

(三)

成本分析到位,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经济损失的;

(四)

按时完成决算计划,决算效果较好的;

(五)

奖励的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决算完成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满未整改到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对单位处以5000-50000元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50万元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提交土建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未进行项目工程目标成本设计和设置目标成本计划;

(二)未按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分析,或走过程敷衍了事,应付检查;

(三)各项经营管理基础台帐设置不完善,数据不准确,经 营管理资料管理混乱,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按要求制定工程决算计划,或计划落实不到位,对决算工作不负责任,工程决算造价不到位对单位和企业造成重

大损失;

(五)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单位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事项,均由经营管理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与进行综合评定,出具处罚决定,统一由财务科代扣执行。对个人的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原公司,西北公司及主业项目部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参照集团、建工集团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经营管理办法,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土建处。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2篇:经营统计分析管理办法

经营统计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有效地、科学地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保证统计分析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与报送的及时性,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反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所涉及的统计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的研究过程。

第三条 经营统计分析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建立适应公司管理模式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内部统计管理机制。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经营统计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严禁弄虚作假,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定期上报的经营统计分析报表、日常经营管理审批文件及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报表。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界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裁及各单位负责人为经营统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综合统计具体责任人,协助总裁做好综合统计工作。

第八条 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经营统计分析工作。

(1) 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子公司的经营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2) 建立并落实公司经营统计分析管理办法。

(3) 组织编制经营统计报告报表规范格式并组织各单位填报,建立健全公司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负责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归档。 (4) 收集、汇总、分析子公司营销情况。

(5) 定期进行经营统计分析,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经营统计分析报表。 (6) 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组织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7)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统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其它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1) 财务中心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资金筹集与使用、成本及利润、资产与负债、清欠等指标统计,并定期对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分析。

(2) 投资副总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土地资源储备情况。

(3) 品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分析行业研究报告、服务监督和工程建设统计报表(包括开复工规模、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情况)。

(4)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编制集团公司职工基本情况、工资总额、人均收入、各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等指标统计。

第十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集团公司模式设立相应的综合统计岗位,根据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管理程序或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根据统计分析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分析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的管理要求如下:

(1) 统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并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2)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统计人员在调离前,事前必须征求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的意见,在单位主管领导的组织下,办理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原始资料的移交签字手续,确保资料完整无缺。未办理统计资料移交签字手续的统计人员,子公司行政人事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并且应在选派相应专业人员上岗交接后,方可将原统计人员调离。

第三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包括国家、政府部门、企业制订的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调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填报报表是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的统计制度,根据整理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填报。

第十三条 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组织制订经营统计报表的格式,各各子公司按报表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报送,同时抄送审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内部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统计审核制度,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要有填报人签字,有关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章。明确需经子公司总经理签字的报表,未经签字,视为无效报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各子公司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种类:统计报表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

(1) 定期报表包括: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月度统计报表。

(2) 不定期统计报表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企业情况一次性制定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报送时间与要求

除有另行规定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报送总裁办公室的年度统计报表于下一年度1月6日前上报;季度统计报表于季后3日前上报;月度统计报表于月后3日前上报。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内容、统计原则、报送时间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数据将作为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统计报表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集团公司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内部月报表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月发现差错时,应当在月报表上说明,以防误用。

第二十二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二十四条 分析报告是指运用统计特有的分析方法,经过对统计数据的加工整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以文字和数据相结合的形式写出的,反映企业实际和发展规律的一种文章。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建立定期的分析制度。分季度、年度按系统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有数据、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 分析企业的计划完成情况,一是分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与年度、季度计划指标相比,也可以与去年同期相比。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包括企业经营额、销售回款、利润总额、产量、开复工面积、新开及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等;二是分析各项目的运作情况。主要分析项目的进度、销售以及资金运转情况,重点项目也可做专题分析。

(2) 通过对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揭露存在的问题,找出横向、纵向对比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主要分析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可以利用与企业内部同行业对比,也可以与国内同行业相比进行分析。

(3) 利用对市场环境的分析,研究企业今后的发展目标。可以利用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统计数据以及各种市场信息进行有数据、有理论性、有预见性的分析。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计资料分为:

(1) 国家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文件资料。

(2) 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 (3) 统计报表。 (4) 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健全统计管理体系,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保证公司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系统性,保证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管理和保密性。

第二十九条 统计资料中的各种法规制度,要做到及时收集、整理、调整,确保全面、有效。

第三十条 统计资料中的原始记录是指按规定的格式,用数字和文字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具体事实进行的最初记载。所以对于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原始记录的保存期为3年以上,对超过保存期限较长、确无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并经总裁办公室会签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一条 统计资料中的统计台帐是指用一定的表格形式,按时间顺序,对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经常的登记,是各级部门进行统计检查的依据,是检查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资料,也是编制统计报表的依据。所以统计台帐的数据记载必须准确、完整,要及时进行整理、登记。统计台帐保存期为5年以上。统计台帐种类包括反映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性台帐、反映企业主要专业技术指标的专业技术台帐、企业历史性台帐和本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台帐。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各子公司必须按时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或本子公司领导审核、签认。各级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授意和强迫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报表上报后如发现错误,应及时用书面或电话向上报部门进行订正,并说明订正原因,以维护统计报表的严肃性。

第三十三条 总裁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统计资料管理情况检查,检查各种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登记或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子公司每年组织自查不少于两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五章 统计分析纪律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建立及完整性、统计报表上报的时间、质量以及审批程序、统计分析报告的及时性情况等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认真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敢于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或统计机构,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1) 统计人员工作失职,人为造成统计工作混乱,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 干预或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利用职权授意或者强制下属人员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3) 销毁统计原始记录,阻挠或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检查监督权的行为。 (4) 其它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处罚可以是行政处罚或经济罚款。如构成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拟定、解释。各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推荐第3篇:职工食堂经营管理办法

职工食堂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公司“服务广大职工生活需要,为职工创造良好生活条件”的要求,积极为全体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切实发挥职工食堂服务及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方式

职工食堂采取自主经营,自行采购,独立核算,收支平衡,财务审结的经营方式。

二、定员、用工方式及薪酬 1、定员:

食堂共定员32人(劳合工23人,临时工9人),其中:厨师7人(包括牛肉面大师、面点师各1人)、采购员1人、食堂会计1人、保管兼出纳员1人,管理员1人,服务员21人。用工人数可根据食堂运行情况调整。

2、食堂用工及薪酬管理

职工食堂用工除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委派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全部有公司统一调配,工资实行日工资制。薪酬管理:管理员和会计2人工资挂入后勤科做资(但绩效工资标准的40%挂入食堂与经营额挂钩考核),其他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与食堂经营额挂钩考核。

三、就餐管理

(一)员工就餐:

1、员工就餐一律实行刷卡结帐,食堂不收现金。职工办理就餐卡每张收取押金20元。

2、职工就餐生活费可由所在单位按月统一扣收打入职工就餐卡中,或由职工个人随时到食堂办公室交款充卡。

3、就餐卡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可申请补办新卡,但每张卡须交工本费20元。

4、公司内其他人员和临时工需在食堂就餐者,可自行到食堂办理购卡充值,凭卡就餐,严禁使用现金。

(二)非本公司员工在职工食堂一律凭就餐卡就餐。长期就餐者可根据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到食堂办理购卡及充值,每张卡收取20元押金。

(三)对外接待:

职工食堂除主要承担公司职工正常就餐任务外,还可承接公司职工红白喜事待客等任务。同时,如果公司招待所有较大接待任务难以承担时还要负责公司的接待任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接待办理

各部门接待来宾时,须提前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就餐手续,公司办公室根据来宾情况设定就餐标准,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开具《就餐申请单》,由职工食堂根据《就餐申请单》安排就餐和结算。

2、烟酒领用

烟、酒由公司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审批发放,随《就餐申请单》在公司招待所领出,如需职工食堂承担烟酒的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应在《就餐申请单》上审批注明。否则,食堂不承担对外接待所需烟酒用品。

四、食堂管理

1、成立职工食堂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主管领导、各区队党支部书记、后勤科、公司办公室、党群部、纪委、工会、财务科、人力科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职工食堂制度建设、卫生、日常用品、水电使用、饭菜份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每周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全心全意为公司职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品种齐全、味美可口、饭菜定量、食品足称、平等待人。

3、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食堂安排,遇事要请(销)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遵守财经纪律。食堂财务实行管账不管钱,经营收入刷卡汇总,现金由公司财务科统一审结。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司财务,员工就餐一律刷卡,禁止收取现金。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按规定的饭菜价格标准收费;不允许出现设“小金库”、帐外物资、贪污挪用公款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将

3 从重处罚,并要当事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坚持实物验收制度。职工食堂要搞好成本核算,食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条件许可时应按月公布食堂收支账目,可在每月上旬公布上月的收支明细表,接受职工的监督;食堂收支帐目要求清晰、准确,日清月结,每月做到收支平衡。 

6、爱护公物。食堂内所配备的一切设备、餐具要有登记、有帐目;放臵的所有物品不得随意搬动、私自带走或挪作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7、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凡长时间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卫生五四制》要求执行。

8、计划采购。采购员必须按照原料采购计划办事,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到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物美价廉的蔬菜、米、面、油、肉类等物品;购买的食品原料必须注明来源。

9、餐厅领班要负责安排好员工的就餐秩序,每餐必须保证按时开膳,尽量缩短职工排队等候时间。制定一周菜谱,于每周一上午公布,饭菜品种、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写在黑

4 板上;早、午、晚餐品种要多式样,并努力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力求使大家吃饱吃好。

10、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机械操作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臵,消防设施不准随意乱动,杜绝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炉膛火情、餐饮设备等。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11、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和餐饮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一次罚款50元,罚款交给财务科统一管理。

12、食堂餐厅可设立意见箱,由职工食堂火管会负责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应与火管会成员经常沟通,并主动、积极地听取员工对用餐的要求和意见,共同改进食堂工作。

五、经营管理

1、职工食堂实行核定经费收支,定额补助的内部核算办法。食堂每月底进行一次成本核算工作,结算食堂账目,做到帐物相符,收支平衡。盈亏不得超过核定营业额的10%;若有亏损,则由食堂自行查找原因弥补,如遇逢年过节需要安排职工会餐等福利性就餐的,可由公司根据食堂就餐职工人数等情况考核,按亏损数额给予相应补助;若有核定标准内的盈利,可适当拿出一定比例给食堂员工奖励或给职工加

5 餐,节余部分转入下月。

2、食堂所需水电费由公司无偿提供,如使用燃气,费用可进入食堂成本或有公司承担。原则上食堂应用煤炭做燃料,由公司无偿提供,食堂在产品科开据内部自用煤票提取。

3、职工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设臵设备台帐和清册,责任管理,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和正常使用。低值易耗品由公司一次性配齐后损坏维修、丢失,进入食堂成本;对新增的有关餐饮机具、大型设备、低值易耗品经公司审核批准购臵的,进入公司费用。

4、职工食堂采购物资必须及时报账,对货到未付款的物资要及时挂帐处理,以保证食堂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六、绩效考核与奖罚

1、2010年公司核定食堂营业额50000元∕月,营业额每增加5000元,绩效考核比例增长10%,增减对等。

2、绩效工资按照公司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职工食堂的工作考核按照火管会占50%、规范化占50%的比例考核,直接与餐饮服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3、食堂内部可采取分班、组及岗位包干的办法实行内部责任考核制。对在班中出现因讲人情不开或少开多售饭菜单销售饭菜,给食堂利益造成损失或导致员工与员工、员工与就餐职工之间发生口角等问题的,给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多给主食一份(个)罚款50-100元;肉、蛋菜类食品

6 每份罚款200元。态度恶劣或认识不足者,劳合工停工反省,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

4、食堂火管会考核标准可参照现行食堂规范化考核标准执行。对食堂内部各班组、岗位及个人月度考核总得分靠前三名的,可在餐厅醒目处设立“光荣榜”进行表彰奖励,在当月工资中核发“优秀服务奖”200元。以激励职工搞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

5、班中餐费按照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执行。食堂餐饮服务人员伙食费每人每月按180元标准扣缴。

七、附

本办法由职工食堂及火管会负责制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推荐第4篇: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

- 1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

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经营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健全的组织

- 3(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六)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意向书或者合约;

(七)经营场所地理位臵图;

(八)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材料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等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对面积、位臵、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对于符合筹建条件的,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公示原因和依据;

(二)公示对象的名称、场所拟设立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5申请人逾期未能完成筹建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筹建批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批准文件;(三)场所平面图;

(四)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播放系统说明和知识产权保护声明,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机型机种清单图录;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场所实地检查,确认现场情况与筹建批准文件以及申报材料一致,并做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合格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内出具同意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

核查不合格的,给予申请人30日的整改期,逾期仍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其他

- 7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举办含有内容低俗、趣味低下、表演方式恐怖残忍、以及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违法违规内容的现场表演活动;不得接纳无证照演出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组台演出,改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娱乐活动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文化娱乐产品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内容与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说明:如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加生日、宴会或者其他家族式活动,可否建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除有监护人在场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在非法定假日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臵悬挂“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以及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合格标识。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便于查阅。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 9法机构管辖的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机关调查、处理。

(增加一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行为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社会监督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增加:开展守法经营、争先创优活动,作为奖惩考评激励的依据,及时公示场所审批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娱乐场所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实施计划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疑问: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既已明确,同时出现两个机构是否妥当?)没收非法所得,改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2万

- 11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明示相关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换发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 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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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对子公司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所属子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加强对子公司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实现公司整体资产效能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子公司《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子公司是指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工作条例和各子公司章程是子公司治理的主体和主要依据,本办法也依据这些议事平台和规则及其协调运作来实现,特别要充分发挥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是指公司直接委派到各子公司,或经公司推荐并经子公司董事会选举而被子公司聘任,并且同时与公司建立了派出契约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契约化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利用子公司股东会和股东身份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履行了出资人的职责,是各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收益权、优先认股权、股东会的表决权等)。

第七条 当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包括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审议批准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子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子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子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子公司章程。

第三章 利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派出董事、派出监事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子公司推荐董事或监事,并与被推荐人员建立派出契约关系。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后,被推荐人员被子公司聘任为该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即成为公司的派出董事或派出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公司可直接委派董事或监事,由该子公司聘用。

第九条 公司通过派出董事或派出监事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等事项的管理、决策和监督。子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召开前,派出董事或派出监事及时将收到会议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事务管理办公室,公司据此形成决议意见。派出董事或派出监事按照公司的决议意见行使董事或监事权利。派出董事或派出监事根据决议意见所进行的表决或发表的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派出董事的职责:认真履行《公司法》和派出契约赋予的权力与职责;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按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决议积极参与并把握子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经营盈亏、对外担保、大宗经济合同及大额贷款、经理层聘任解聘及奖惩等经营和投资事项),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及时向公司传递任职子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按照公司的要求行使董事权利;公司或任职子公司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派出董事的权利:依据公司决议出席任职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子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活动,行使董事权利;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子公司董事会的,有权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说明,根据公司意见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公司决议代为行使权利;具有按公司的具体意见召开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并有就子公司经营或投资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提出建议的权利;具有获得子公司董事津贴及相应报酬和公司相关补助及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派出董事的义务

(一)根据公司和子公司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子公司的经营、投资等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认真阅读任职子公司的各项文件资料和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其经营或投资管理状况,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子公司管理处置权;接受公司相关指示精神及对履职情况的监督;接受子公司监事会对履职情况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和公司派出契约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自行开展与任职子公司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任职子公司和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追求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工作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并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技能;

(五)公司就上报的材料决议时,独立、公正、客观、全面地发表个人见解和主张,尽量使决议既保证公司的利益又客观公正,以争取在子公司董事会上得到最大的支持。

第十三条 派出监事的职责:检查子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和章程的情况;按公司要求检查子公司财务,查阅子公司会计资料,验证其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子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

状态、资产运营等情况;当子公司经营层或董事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损害子公司、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检查子公司经营层的经营行为,并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及时将上述各项检查情况上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派出监事的权利:在监事会会议上按照公司决议充分发表意见,并据此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有权根据公司决议精神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补充说明;根据公司意见向子公司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调阅子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经理人员了解情况;列席子公司董事会;具有获得子公司报酬和公司相关补助及奖励的权利。

第十五条 派出监事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职子公司章程和派出契约等相关规定;忠实诚信、公道正派、勤勉履职,努力维护公司和所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对公司和所在子公司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按照公司决议情况检查任职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和决策行为,及时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汇报材料上报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决策行为。

第四章 利用子公司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章程是子公司进行各项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其中的不科学、潜在损害公司利益、可能使经营活

动或投资决策等行为避开监控、与本办法相悖的部分,公司提议召开子公司股东会予以修改。

第五章 对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资待遇按受聘子公司的薪资制度执行,同时公司也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任职子公司的业绩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补助或奖励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公司建立派出董事、派出监事任职业绩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工作述职考评,根据述职报告、履职情况及任职子公司的综合评价等项内容,考核其工作绩效,以此作为对其奖惩、派出、解除派出的重要依据。考核由公司责成专门委员会来完成。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对公司决议内容外独立行使的职权及其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隐瞒情况不报、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失职:在履职过程中,对任职子公司或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泄露任职子公司或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或子公司合法权益的;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本人未及时上报公司或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公司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失职造成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损失的,应按《公司法》、子公司章程或派出契约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聘:因工作需要更换派出人员的;因身体状况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派出董事、派出监事的;对于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定期会议,两次不亲自出席也不向公司报告的;在参与决策过程中,不能按照公司决议明确发表意见以履行职责的;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在履职过程中,有失职行为或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或任职子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派出董事、派出监事认为自己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由公司决定。在未被批准辞职之前,要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解聘或辞职后,应继续对原任职子公司或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保密规定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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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一、实行真正的公司化运作模式,实行总经理(在董事会监督下)目标责任制,总经理对企业负全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统一组织、统一安排。

二、公司实行独立账户,财务独立核算(另制定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其它费用执行制度,生产费用核定制度及销售费用制度等),由总经理执行。

三、由总经制定出分解到月的购、产、销计划,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公司的各项制度,遂步完善,认真执行落实。

四、2014年销售完成目标1200吨,实现利润250万元,给予总经理纯利润15%的奖励。

五、其它制度细则参照2011年管理细则或另行制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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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华集团学习心得【对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理解和一些建议】

企业文化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解释,第一是企业本身的文化色彩,即是企业主体留给外界的形像,就是企业的自身形象,另一类就是企业的内部文化活动的总括。通过企业内部的文化建设能提高企业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企业对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物华的发展中,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公司通过十几年的血的教训换来的,它们保证了十几年的发展,可在新的形势面前,公司的企业文化有些滞怠,没有考虑到新形势下对企业新的要求,因为公司在发展,企业文化也在发展。企业文化具有连继性,如果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领导阶层没有注意到企业文化方面的发展,中断了积极方面的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就会出现一部分虚空,员工的头脑中没有新鲜的东西进行补充,往往会被一些其它的东西所代替。

长期来,公司内的员工各自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各自的群体,长期来的枯燥生活缩小了各群体间相互的接触,很多的人之间没有交流,在封闭的环境中少了很多的活力,对很多的事情提不起兴趣,人与人间的冷陌是员工之间相互交流的阻碍,使员工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不能够从心里产生一种主动,然而现在的生活工作环境更要求企业员工间紧密的配合,坚固的团结,所以公司内部更应该加强文化建设和内部生活文化的发展。更应该加强政治思想的管理,更应该加强企业内意识形态的管理,树立正确的企业思想和人生观和社会观。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个单位的员工好赌博,或天天脑子里只想着赌博,这就是这个单位的氛围,给别人的印象,这个单位都是赌鬼,一提到赌博就想到这个单位,换句话说赌博就是这个单位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对企业来说,现在的文化、政治思想工作不但不能放松,而且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将人们的思想和精神进行统一,改变消极的生活工作思想,倡导积极的生活工作方式。以适应现在公司的发展与生存。增强公司的文化建设能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通过公司的文化以展起到增强公司实力的作用。

人没有活力,心里就是一潭死水,不会对各种事情产生关心和兴趣,也就会对公司的发展和建设没有责任感和义务感,更谈不上关心公司的未来,如何让这平静的一潭死水掀起波澜,就是公司中文化建设所要做到的,应该由人与人间的接触开始改变人群间的关系,改变群体中人们的意识形态,通过丰富多彩的各种活动培养和加强员工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让员工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生活认识和生活方式,让人与人间相互接触,相互对话,相互了解,打破人与人间的隔阂,让不同环境内的人都相互流动起来,相互交流,才能达到相互的关心和相互的帮助,才能够养成相互配合,互相协作的产生。

人与人间能够相互接触了,就要培养人们心中的企业荣誉感和个人荣誉感相连,就是公司提倡的“奋斗属于个人,荣誉属于集体,财富属于社会”的价值观,及”以质量为核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责任思想,由每个人的点开始,大面积的

形成一个面的发展;一个人的行为并不简单个人行为,而是代表着物华的形象,

让所在的人们都看到的是一个单位的精神面貌。企业文化就是要对这种精神面貌

进行提升,不但是对本单位形象进行关心和维护,而且要对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形

象进行关心和维护,因为点也代表面。

如何操作企业文化的发展与进行,要通过控制住的一部份人起到一个开头的

作用,人们常说的“抛砖印玉”,将一些有热情有激情的成员吸引过来,这才是公

司文化建设和发展中的骨干和精英,并且掌握住他们的爱好和思想动态,引导和

支持他们,通过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将公司的文化建设发展壮大起来。由他们来

带动另外一部份人进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去,被带动的这部份人是公司员工中

的绝大部份成员,是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成员,一个企业的形象和凝聚力都由这部

份人群进行体现,企业文化建设是否成功的表现就是这部份人对公司的认知和关

心程度决定的。在这部份人中可能有建设者,对于有能力者可吸收到上一阶梯当

中成为骨干成员。由这一部份人的生活工作态度和生活工作方式来影响最后一部

份人群。

对于企业文化的发展和方向是管理者要进行控制和监督的,企业文化不同社

会上流行的文化,它是为公司服务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有序进行。

企业文化的发展方向是由公司的发展所主导和控制的。必须利于公司的发展与进

行,企业文化的发展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是往一种好的态势上发展,对于

不利的方面要进行修正和指导,公司管理者必须保证在文化方面的主导权,利则

用,有利则疏,把握住企业政治思想的方向性。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要有多样性,不仅要体现于员工身上,还要体现在企业

的外部形象;公司发展企业文化建设不能流于形式,要保证公司的正常发展和有

序进行,得到员工的认可,必须和员工的价值观及思想有机的结合起来,让每一

位员工都明白怎样做是对企业有利的,而且都自觉自愿地这样做,久而久之便形

成了一种习惯;再经过一定时间的积淀,习惯成了自然,成了人们头脑里一种牢

固的“观念”,而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反作用于(约束)大家的行为,逐

渐以规章制度、道德公允的形式成为众人的“行为规范”。

良好的企业文化势头是公司好的发展势头的表现。良好的企业文化在公司内

可以加强成员的责任感,协调性和企业整体思想的统一,对外可以宏扬公司面貌,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良好的企业文化在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稳定公司发展,

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把握企业文化方向和动态就是为公司发展服务,发展企业文

化,让企业文化和公司建设同步进行,为公司的长久发展和健康发展保证方向。

【对〈第三章 经营思想及目标〉的理解和一些建议】

公司的经营思想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经营哲学、认知态度和思

想观念,它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制定和战略

管理实施的思想基础。

公司战略主要由公司目标、公司使命、公司价值观、公司的企业文化等组成。公司目标就是实现其宗旨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没有目标的公司是没有希望的公

司,公司目标就是公司发展的主导方向,是指引企业航向的灯塔,是激励企业员

工不断前行的精神动力。而我们公司确定了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导产业,拉动其他

产业,确定以完成开发公司储备新项目土地资源、华晨建筑公司升二级资质及继

续强化以制度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和高执行力的专业技术队伍

等目标,这都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目标非常准确、到位,明确了公司以后发

展方向。

公司的过去并不重要,而公司现在应该怎么做,公司明天想要得到什么才最

重要。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求得生存和长远发

展,就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去考虑和把握未来,通过强化自身的优势,取得内部

资源优势与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从而避免企业在险恶的市场环境中迷失方向。

公司就是从市场观念、效益观念、创新观念、社会观念、质量观念、人才观念等

方面出发,抓住自己的优势即房地产主业,强化制度创新,培养高素质的职业经

理人和高执行力的专业技术队伍;及时组建了华晨建筑公司和门窗厂,取得了内

部资源,让我们的优势发挥到极致。

公司提出今后把公司办成一个以人为本,以德立业的有责任的企业,办成一

个不一定有名气,但一定有责任,不一定规模大,但一定要实力强的企业,我理

解,这是公司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考虑的,让公司尽到社会责任,让员工成为有责

任的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同时,也为社会尽责任;那么,公司的发展就有希望,

就有活力。

建议集团公司在公司未来的发展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集团公司在公司发展中作用有两个:一是给大家撑起一个守法经营的劳动空

间;另外一个就是抓好企业文化建设。

在集团,实行经理负责制,一把手们有足够的自主权。建立起“民主决策,

专制经营,谁能做多大就做大”的经营模式;建立起“态度决定高度、目标决定

胜负、思想决定出路、胸怀决定规模”的管理思想,从思想的高度去分析、探讨、管理企业,在企业的经营中不仅仅追求企业的发展,更追求企业家的另一个高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旧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及时做好企

业管理升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推荐第8篇:职工食堂经营管理办法

职工食堂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院“服务广大职工生活需要,为职工创造良好生活条件”的要求,积极为全体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切实发挥职工食堂服务及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方式

职工食堂采取自主经营,自行采购,独立核算,收支平衡,财务审结的经营方式。

二、定员、用工方式及薪酬 1、定员:

食堂拟定员:负责人1人,管理员1人,会计核算员1人,出纳员1人,采购员1人,仓管员1人,厨师7人(包括客餐厨师1人、面点师1人、其他厨师5人)、服务员22人,共35人。用工人数可根据食堂运行情况调整。

2、食堂用工及薪酬管理

职工食堂用工:(1)负责人1人,管理员1人,会计核算员1人,出纳员1人由院编制人员担任;(2)采购员1人,仓管员1人,厨师7人,服务员22人由社会人员聘任。

薪酬管理:院编制人员薪酬等一切待遇参照院工资管理体系,全部由院负担;效益工资与其管理效益挂钩(绩效工资标准的50%挂入食堂与经营额挂钩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1 社会聘任人员薪酬等一切待遇根据合同约定,全部由院负担,绩效工资与食堂经营额挂钩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三、就餐管理

(一)职工就餐:

1、院职工就餐一律实行刷卡结帐,食堂不收现金。职工办理就餐卡由条件建设处负责办理,就餐卡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可申请补办新卡,具体办法另定。

2、院正式职工(由人事部门界定)中餐(工作日,每人每月22次)就餐生活费按每次10元标准由院补贴(套餐标准10元),按月核算,用完即止,过期作废;额外消费需自行冲入现金结算。

3、院离退休人员、临时工需在食堂就餐者,可自行到职工食堂办公室办理购卡充值,凭卡就餐,严禁使用现金。

4、职工食堂临时工就餐办法另定。

(二)非本院员工在职工食堂一律凭就餐卡就餐。长期就餐者可根据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到职工食堂办公室办理购卡及充值,每张卡收取20元押金。

(三)对外接待:

职工食堂除主要承担院职工正常就餐任务外,还需要承接院临时公务接待等任务。接待任务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接待办理

2 各部门接待来宾时,须提前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就餐手续,公司办公室根据来宾情况设定就餐标准,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开具《就餐申请单》,由职工食堂根据《就餐申请单》安排就餐和结算。

2、烟酒领用

烟、酒由公司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审批发放,随《就餐申请单》在公司招待所领出,如需职工食堂承担烟酒的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应在《就餐申请单》上审批注明。否则,食堂不承担对外接待所需烟酒用品。

四、食堂管理

1、成立职工食堂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主管领导、各区队党支部书记、后勤科、公司办公室、党群部、纪委、工会、财务科、人力科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职工食堂制度建设、卫生、日常用品、水电使用、饭菜份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每周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全心全意为公司职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品种齐全、味美可口、饭菜定量、食品足称、平等待人。

3、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食堂安排,遇事要请(销)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遵守财经纪律。食堂财务实行管账不管钱,经营收

3 入刷卡汇总,现金由公司财务科统一审结。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司财务,员工就餐一律刷卡,禁止收取现金。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按规定的饭菜价格标准收费;不允许出现设“小金库”、帐外物资、贪污挪用公款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并要当事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坚持实物验收制度。职工食堂要搞好成本核算,食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条件许可时应按月公布食堂收支账目,可在每月上旬公布上月的收支明细表,接受职工的监督;食堂收支帐目要求清晰、准确,日清月结,每月做到收支平衡。 

6、爱护公物。食堂内所配备的一切设备、餐具要有登记、有帐目;放臵的所有物品不得随意搬动、私自带走或挪作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7、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凡长时间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卫生五四制》要求执行。

8、计划采购。采购员必须按照原料采购计划办事,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到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物美价廉的蔬菜、米、

4 面、油、肉类等物品;购买的食品原料必须注明来源。

9、餐厅领班要负责安排好员工的就餐秩序,每餐必须保证按时开膳,尽量缩短职工排队等候时间。制定一周菜谱,于每周一上午公布,饭菜品种、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写在黑板上;早、午、晚餐品种要多式样,并努力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力求使大家吃饱吃好。

10、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机械操作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臵,消防设施不准随意乱动,杜绝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炉膛火情、餐饮设备等。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11、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和餐饮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一次罚款50元,罚款交给财务科统一管理。

12、食堂餐厅可设立意见箱,由职工食堂火管会负责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应与火管会成员经常沟通,并主动、积极地听取员工对用餐的要求和意见,共同改进食堂工作。

五、经营管理

1、职工食堂实行核定经费收支,定额补助的内部核算办法。食堂每月底进行一次成本核算工作,结算食堂账目,做到帐物相符,收支平衡。盈亏不得超过核定营业额的10%;

5 若有亏损,则由食堂自行查找原因弥补,如遇逢年过节需要安排职工会餐等福利性就餐的,可由公司根据食堂就餐职工人数等情况考核,按亏损数额给予相应补助;若有核定标准内的盈利,可适当拿出一定比例给食堂员工奖励或给职工加餐,节余部分转入下月。

2、食堂所需水电费由公司无偿提供,如使用燃气,费用可进入食堂成本或有公司承担。原则上食堂应用煤炭做燃料,由公司无偿提供,食堂在产品科开据内部自用煤票提取。

3、职工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设臵设备台帐和清册,责任管理,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和正常使用。低值易耗品由公司一次性配齐后损坏维修、丢失,进入食堂成本;对新增的有关餐饮机具、大型设备、低值易耗品经公司审核批准购臵的,进入公司费用。

4、职工食堂采购物资必须及时报账,对货到未付款的物资要及时挂帐处理,以保证食堂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六、绩效考核与奖罚

1、2010年公司核定食堂营业额50000元∕月,营业额每增加5000元,绩效考核比例增长10%,增减对等。

2、绩效工资按照公司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职工食堂的工作考核按照火管会占50%、规范化占50%的比例考核,直接与餐饮服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3、食堂内部可采取分班、组及岗位包干的办法实行内

6 部责任考核制。对在班中出现因讲人情不开或少开多售饭菜单销售饭菜,给食堂利益造成损失或导致员工与员工、员工与就餐职工之间发生口角等问题的,给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多给主食一份(个)罚款50-100元;肉、蛋菜类食品每份罚款200元。态度恶劣或认识不足者,劳合工停工反省,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

4、食堂火管会考核标准可参照现行食堂规范化考核标准执行。对食堂内部各班组、岗位及个人月度考核总得分靠前三名的,可在餐厅醒目处设立“光荣榜”进行表彰奖励,在当月工资中核发“优秀服务奖”200元。以激励职工搞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

5、班中餐费按照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执行。食堂餐饮服务人员伙食费每人每月按180元标准扣缴。

七、附

本办法由职工食堂及火管会负责制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推荐第9篇:茶楼经营管理办法

茶楼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茶楼的经营管理,发挥各位股东的主观能动性,使茶楼的经营更好的发挥其经济效益,本着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大众化消费为基础,提高经营效益为目的,特订立如下办法。

股东管理制度

一、全体股东必须以身作则,随时参与茶楼的经营活动,并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活动。

二、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及以上的股东大会,每次会议必须到场。因故不到场者,视为弃权,并无条件服从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随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四、每次组织消费以后,必须凭自己的消费状况,核实消费金额,监督收银员填写收费单据。

五、有权随时翻阅茶楼上月的经营账务。

六、股东的去留,必须经股东大会集体决定,不得以个人意愿想进则进,想出则出。

七、对不参与或不组织他人参与经营活动的股东,并视其多少在股本金中扣除房租费用且不参加分配。

负责人兼出纳工作职责

一、积极组织并参与茶楼的经营活动。

二、负责茶楼经营的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随时检查各环节的水、电、气、火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三、随时到场了解经营情况,掌握经营动向,随时调整经营思路,促使经营工作良性循环,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账务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每张报账单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必须要有经办人,收银员的签字方可报销,不得白条抵现,经办人办理的事情,必须当时报销,不可长时不报账,造成经营混乱,以便造成股东的不信任。

五、次日必须凭当日的茶水单数,金额经复核收走吧台的营业现金,并在收银员的现金日记账上签字,对当日发生的零星费用,当日报销,对进货的单据,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收走统一管理,月底交会计统一处账,统一管理。

六、关心员工的生活,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使员工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工作。购买生活用品及蔬菜,员工餐以每天三人计算标准总额40元,客人用餐的调料以每天10元标准计算。客人用餐以各取所需的原则进行,另行记账,便于月底分配计算。

七、负责外部事宜的联系,具体问题的处理。

八、分工协调,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工作,协商处理各项工作事务。

日常事务管理兼会计员工作职责

一、必须对经营场所的经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掌握经营动向,并向负责人汇报经营工作,以便负责人确定经营方向,创造良好的经营氛围,使各项工作有序的进行,提高经营效益。

二、负责做好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作好各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作为安全第二责任人。

三、随时到场,检查了解经营情况,处理突发事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做好服务人员的考勤工作。

五、负责经营场所物质的采购工作,对收银员提请的购物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价格到数量,以降底成本为原则进行,做到不缺不空。

六、做好服务人员聘、免,以及工作期间的假期及工作安排。

七、每月做好单据的审核,账务的登记,工资的发放,购物的决算,搞好工资分配。日常必须做好表册的设计,制定工作。

八、做好财产物质的管理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小型的维修,自己进行,做到物尽费用,节约开支。

九、每月向股东大会汇报经营情况,以便股东能掌握经营状态,积极参与经营活动。

收银员的工作职责

一、本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头脑灵活,账务往来必须清楚。

二、当班必须认真记录每个人和每个组合的消费情况,绝不允许在茶水单以外的任何纸张上作任何消费记录,绝不允许消费不记账,少记账,收人情费,必须如实填写茶水单,并立即当消费者的面,填写消费总金额(生活费单、果品单另外填写以便日后提成),凡不记,漏记和少记的一笔扣200元,当场兑现。

三、茶水单视为现金管理,必须按号码顺序进行填写,不允许漏单、缺单,对作作废的茶水单必须两联同时保存,并写上作废字样,以便留查,缺一张以当班收银员一单300元罚款在工资中扣除。

四、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凭收银员的记录作为结算依据,现金借贷,必须凭本人的签字才能认可。

五、当班必须做好日报表、账产物质清单、当日结账封面的填写。现金实务必须清楚,财产物质必须当面点清(茶叶以每斤125袋计数,每斤茶必须泡120杯,其它茶品以小包为单位的以杯计数,以月底盘点物质计算,少一杯按茶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赔偿)。并作好移交,填写接交记录,对错乱的必须当日责任到人头。

六、收银员作当班的负责人,必须负责当日经营工作中的全面实务,提请组织物品的购进计划,做好安全工作,绝不允许吸毒、贩毒的到经营场所进行违法活动,对水、电、气的使用,必须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给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七、营业额以班计算,月收入三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计算提成。

八、统一着装,微笑服务,吸引回头客,每早上九点前必须到岗交接手续,不得迟到早退,不能在上班时间打牌,玩手机,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发现上列现象扣工资50元,有事必须请假,准许方可离开。

九、不论什么原因,要辞工的必须在十天以内报告管理人员,以便管理人员在充裕时间安排经营工作,凡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动离开的,将不予结算工资。对工作不负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进行解聘或调整。

十、配合服务员搞好卫生工作、服务工作,分工协调。

一、夜间必须在大厅值班,保证财产物质不受损失。如有损失,当班收银员和服务员按6:4的比例先行赔偿,然后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服务员工作职责

一、必须树立良好的形象,上班时间统一着装,微笑服务,做到手勤、腿勤、眼快,做到有问必答,让客人满意,吸引回头客。

二、迎客必须先问“你好”后问茶,随时做好续水工作,雅间每半小时必须补水,换烟缸一次,随时清洁地面,为客人保持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

三、做好水果的推销工作,增加经济收入。

四、对花盆中的枯枝、落叶、烟头,张张必须随时进行清理,保持清洁,每天必须喷水一次,并视状况进行灌水。

五、对大厅的电脑、电脑桌,必须随时保持卫生。

六、楼梯随时进行清理,保持卫生。

七、当班日每天早上九点前必须到岗交接手续,作为迎接客人的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不到岗,不得在有客人时玩手机、电脑,忽略服务工作。上班时间,不能和客人发生争吵,不能大声喧哗,不能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做有损于茶楼形象的事情,不得将自己的小孩带到服务场所,上述项目,违背一次,罚款300元,在工资中扣除。

八、凡不能胜任本工作者,管理人员有权辞退被聘员工,被聘者如需辞工的必须提前10天提请管理人员,以便管理人员提前安排工作。不影响工作进行。

九、夜间必须在大厅值班,保证经营场所的财产物质不损失。

炊事员工作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烹调技能才能上岗。

二、爱清洁卫生,必须注重个人、经营场所、厨房的清洁卫生,随时保持干净,厨房地板不得有积水,积水一次扣20元。

三、饭菜必须可口,按标准备菜,中午11:30分开饭,晚上5:30分开饭。不得影响正常的营业。

四、满足客人的用餐,保证饭菜质量。

五、做到划分的清洁区域的卫生(从巷道口至男女厕所段,门外楼梯,各雅间的厕所)随时保持干净,便池不留尿斑,不能有臭味,墙壁必须十天全面清理一次。

六、早上九点前晚上九点为上班时间,不能迟到早退,以便满足客人的用餐,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

七、留自己的客人及亲属在茶楼用餐(工作餐)按15元/人交费。

八、管理人员随时有权根据其业务技能,卫生状况、随时工作表现决定满聘人员的去留。如被聘人员需辞工的必须在10日内向管理人员提请报告,以便不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清洁卫生制度

一、经营场所的收银员、服务员、炊事员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整个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及服务工作。

二、卫生不留死角,分两班,以前当班的组合为准,第一班:

1、

2、

3、

5、6号雅间,第二班

8、9及大厅,每月必须全面清理一次,以管理人员检查为准。包括墙面、玻璃、窗户、地板、便池、窗台、洗水盆、顶棚等。

三、每个星期必须将麻将机清洗二次,即星期

一、星期五对踩脚板、机板全面进行擦洗,每月进行一次麻将机内的清洁卫生,包括机仓、钱盒,凡能擦到的地方,必须断电打扫干净。

上列项目,少一次扣1200元。

以上制度,望各位工作人员务必认真遵照执行,凡违背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茶楼

2015年4月20日

推荐第10篇:工程公司经营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公司经营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内加强内部管理,对外开拓市场,理顺各种关系,使**公司经营走向发展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经营信息(介绍信)管理

一、经营科全面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积极热情的接待提供工程信息的人员。认真了解工程信息真实情况,及时对有关工程信息进

行分析、鉴别、考察等工作,将真实的工程信息建立详细的台帐。

二、介绍信开具:

1、本单位人员或联营伙伴开具介绍信前提条件:必须为人诚实,职业道德好。

2、经营科在开具介绍信前必须详细地了解介绍信开具人所联系工程的详细情况(该工程报建情况、工程概况、拟开设投(议)标日、建设单位情况、资金来源、企业性质、信誉及开具介绍信人员有关情况)。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经考察了解认可后将所了解的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填写开具介绍信申请表,签订投(议)标协议书,提交主管领导分析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具介绍信;对于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交主管经理、书记、经理分析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3、经营科必须详细地向介绍信开具人介绍公司经营管理介绍信开具的收费标准,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费用及回执单的管理办法,必须要求介绍信开具人签订好工程项目投标协议书,方可开具介绍信。

4、严禁利用公司介绍信围标,浪费资源,违者一切责任由项目经理或承接人负责,并以后不再给予项目经理或承接人开具介绍信。

5、必须由经营科开具介绍信收款收据,由介绍信开具人到公司财务部门交款,将交款收据交经营科查验后方可开具介绍信及回执单。

6、介绍信开具时,必须认真登记工程联系人身份证和地址。

7、经营科每月提供一份介绍信开具情况报表给主管领导、书记、经理。

三、介绍信回执单:经营科应要求介绍信开具人严格执行介绍信回执单管理制度,凡开具介绍信回执单,**市内10天,**市外20天不及时交由业主签收及盖章的回执单,所开具介绍信一律不予认可,介绍信资料费不予退还,介绍信开具人自负所有损失,经营科可另行开具该项目介绍信。

四、介绍信资料费的收取:公司经营项目经理*00元一张,联营项目****元一张,未中标者不予退还,中标后,低于*000元的资料费不予退还,高于*000元(含*000)可冲抵上交公司管理费。

五、工程项目中标后费用开支,由项目责任人负责,该费用交与项目经理或经营科人员经办。第二条招投标管理:

一、经营人员主动配合联营伙伴或项目经理承接施工任务,服务态度好。

二、项目经理或联营伙伴负责联系工程任务的一切业务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用,负责编制资格预审、预算、商务标、技术标等一切费用。

三、项目经理或联营伙伴使用公司小车,其收费标准如下:⑴市外按每公里1元标准收费,双向收费。⑵在外停留时间,每天按100元标准收费。

四、工程项目投标中,需使用的五大员证件,按公司文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交财务科。

五、投标时,凡使用别人项目经理证及其它五大员证,应与被使用人员联系,以防出现矛盾。第三条合同管理

一、工程项目中标后,由经营科负责内、外部合同的起草、洽谈,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并填写好评审报告。

二、评审通过后,交公司领导审核并负责会同工会与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才能正式签订外部合同。如果项目责任人不及时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全部由责任人负责。

三、经营科每季度对项目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掌握建设方的信息反馈情况,并将所了解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四条:项目上交费用

一、承接工程项目前期一切经营费用全部由承接人或项目经理承担。

二、对于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上交管理费不得于3,另交财务服务费3‰。

三、对于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上交管理费必须保证2万元。

四、对于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上交管理费原则为2.5—5,另交财务服务费3‰。

第11篇:二次经营管理办法(推荐)

工程项目部二次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项目二次经营理念,完善二次经营考核机制,实现施工项目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次经营即项目中标进场后,以项目管理为平台,在建立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氛围基础上,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研究,把握和利用工程清单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项目材料替代、型号及品牌变更、施工过程中变更索赔等机遇和平台,实时开展以增加项目收入或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赢利能力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次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1)正确有效的项目管理,保证在建项目的正常开展,是二次经营的先决条件;

(2)合作双赢的前提下,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施工管理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4)有利于项目施工的顺利实施,创造的利益合理。 第四条

二次经营的主要方向

(1)加强和完善责任成本管理,尤其是在外包班组管理时,更应明确项目部与外包班组的考核结算机制;

(2)提出合理化建议,搞好变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必须体现为对工程设计完善和通过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做到业主、设计院、监理满意。

(3)加强合同管理,保留工程变更签证,保证各方利益免受伤害; (4)发展正常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市场的纵深管理。在关系处理上要做到互惠互利,在经济上要完善法律关系,巩固已取得的人情关系,杜绝因人员变动影响正常经济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项目类项目以及分包类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工程技术中心是二次经营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负责收集和传达国家、行业有关二次经营的有关政策、规定等信息,监督、指导和检查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的策划和开展。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二次经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合同条款和技术方案的研究以及二次经营方案的策划,在加强与业主、监理、设计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基础上,及时收集、整理、呈报二次经营基础资料,建立二次经营台账并向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及财务部备案,指派专人负责对二次经营工作进行跟踪和落实。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在项目开工之初即成立二次经营领导小组,确立二次经营管理重点或目标,其中项目经理为二次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成员(如有)为小组成员。鉴于公司当前人力状况,项目部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兼任时,该部分人员亦为二次经营小组成员。

第九条

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及财务部经过分析整理项目经理部上报的二次经理策划方案,制定并下达二次经营工作的具体目标。

第十条

公司项目经理部要积极组织、认真分解二次经营工作,确保二次经营具体指标的实现。如二次经营指标不能实现,项目经理要书面上报公司工程技术中心,详细说明理由,由公司预算部确认后调整二次经营相关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每月28日前向工程技术中心书面报告二次经营工作的具体科目、数量、金额等进展情况以及需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经营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经理部每月底根据本项目二次经营进展情况,向公司工程技术中心提报经费计划,经财务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二次经营范围的界定及奖罚标准

第十三条

二次经营工作内容为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或费用、通过图纸优化减少工程量所节约的费用以及品牌或型号规格代用所节约的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优化指在施工图设计正式出台前,通过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商,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和对工程数量的调整。

1、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包括:

(1)在未确定合同单价前,应尽量提高施工方案的难度;在合同单价确定后,应尽量降低施工方案的难度。

(2)通过对合同单价的分析,增加单价较高工程项目的数量,取消或减少单价较低(或亏损)工程项目的数量。 (3)通过设计变更直接增加可计量虚量。

2、奖励标准:按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净收益(优化设计施工方案收入-常规设计施工方案收入-经营经费-施工成本)*25%奖励。第十五条

重新组(报)价索赔。重新组(报)价索赔是指原合同报价较低,通过与业主、设计院沟通协商促成设计变更而重新组(报)价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超合同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新要求、新工程量等。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索赔。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是指施工方在施工现场施工时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不可遇见的自认物质条件和人为的及其他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指招标文件描述现场条件失误;第二是指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提到、而且以专业水平也很难预测到的不利现场条件。如地质条件、开挖遗址、地下腐蚀性水质或与市政管网干涉等。

第十七条

加速施工索赔。是指当施工项目发生可以原谅工期延误时,业主为保证整个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建成投产,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或工程没有发生工期延误,但由于其他关联工程延误导致我方耽误时间,而业主要求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提前或按计划建成投产。 加速施工索赔内容包括:

(1)采购或租赁原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考虑的新施工机械和有关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2)增加施工人数或延长施工时间所发生的费用; (3)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实施激励所发生的费用。 (4)增加材料或生活物资供应量所发生的费用;

(5)要求供应商提前供货或外包班组加速工期所产生的费用; (6)因施工计划改变导致某些施工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 (7)增加的现场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施工效率降低索赔

是指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干扰事件的发生,致使施工效率降低及施工成本加大,索赔内容包括:气候恶劣、工程变更、与我司施工有关的工程基础出现问题、甲供材料不及时、其他承包商干扰和不可抗力等。 第十九条

工期延误索赔。是指由于某种或某些干扰事件,承包商施工计划中关键工作的时间完成时间已经或即将比计划完成时间长,除非采取加速措施,否则工期将不能如期实现,如业主违约(延迟下达开工令、延迟供图、延迟付款、延迟进行阶段验收等)、修改设计、施工条件变化、特别恶劣天气、工人罢工、战争等不可抗力 。

第二十条

延期支付索赔,内容包括业主或总包方未能按照协议或招标文件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目部有权提出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索赔。 第二十一条

合同缺陷索赔,包括施工合同或协议、中标函、施工条件、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存在表述不清、相互矛盾、遗漏和错误等缺陷。 第二十二条

暂停施工与合同终止索赔,内容包括业主发生严重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施工收到严重影响,甚至难以施工,项目部有权暂停施工甚至终止合同,并向业主或总包方提出施工索赔,以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材料差价的索赔。凡在合同中规定了单价的材料,并规定了单价增加超过一定幅度时,业主将给施工方以补偿的条款时,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即构成了材料差价的索赔。 第二十四条 业主奖励。是指业主另外支付的奖金,此项费用应减去业主或管理公司从项目统筹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二次经营工作可能成立而项目部没有力争或工作不主动、资料整理不及时或盲目变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

%对项目经理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奖惩,项目经理承担50%—70%,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贡献(责任)大小进行奖惩,经工程技术中心核准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奖罚原则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内数量数量增加或减少,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兑现奖罚;

第二十八条 经业主或总包方批准并通过计量支付(验工计价)得到二次经营收益由项目经理部提报相关凭证,列出清单汇总上报工程技术中心及财务部审核,由工程技术中心计算奖励额度,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12篇: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管理服务

三、释义

四、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规定

五、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和办公秩序的管理规定

六、消防管理规定

七、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八、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十、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十一、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装修管理规定

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出入治安管理规定

三、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行为规范

四、经营户承诺书

前言

尊敬的各位经营户:

为有效的管理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营造一个兴旺、良好、繁荣、有序的经营环境,本公司将高标准、高效率地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各项管理及服务工作。本公司特编制《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供各经营户执行。敬请各位经营户务必仔细阅读本《管理办法》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并向本公司签订承诺书,共同遵守执行。

衷心希望在我们对您的服务中能得到您的鼎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并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予以客观评价,以进一步提高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如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经营户提出宝贵意见。本经营管理守则在试行期间如有不足之处或有所欠缺,本公司将作近一步详细规定。

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01日

一、总则

目的:为有效的管理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营造一个兴旺、良好、繁荣、有序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洪客隆新余商业街;

解释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

二、管理服务

本公司除履行各经营商家与本公司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物业管理合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及《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各项职责外,并将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一)日常咨询服务

1、受理务业主各项咨询;

2、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推广宣传活动安排咨询;

3、公共服务;

4、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保安服务

(二)每天清洁和定期清洁服务(指公共部分);

1、公共场所(照明)供电设备、空调、电梯的维护及其维修服务;

2、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三)公共服务

1、广告宣传推广服务;

2、房屋正常维修服务;

3、接受为主委托,代为租赁经营的服务

(四)有偿服务

1、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客房服务中心代办打印、复印、传真、邮送服务;

2、维修门锁、清洁地面和玻璃、设备维修、制作招牌。

三、释义

管理办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公共地方——指在物业范围内由洪客隆集团根据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规划设计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绿华区、车道、电梯、应急通道、走廊、公共卫生间、发电机房、泵房、配电房、消防控制中心、电梯机房及为该物业业主、使用人及访客而设立的使用权的地方及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保留的地方;

2、公共设施——指为物业的公众利益而在物业所属范围内装设的各种设备、器械、装置、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下水道、渠道、管道、槽沟、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设置在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经营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3、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本合同中所指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为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

4、经营户:指商铺实际经营使用人。

四、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规定

为加强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经营管理,维护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经营场所的安全与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打造优良的经营环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经营户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使用或租赁的商铺的各项法定权利; 2)合理使用物业的公共场所的权利;

3)有权就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咨询; 4)有权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批语

2、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规定各项义务和责任,按照规定的商铺用途进行经营活动;

2)按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物业管理合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及公共设施的完整;

4)经营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装修管理规定; 5)经营户须按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早收或迟开、迟收、甚至无故不开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申请;

6)经营户同意其销售、管理、经营等活动接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督导; 7)经营户所销售的商品均须实行明码实价,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反对虚假标价、价格欺诈和谋取暴利的有关规定)。经营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规,不出售三无、假冒、伪劣或违禁商品;

8)经营户应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

9)经营户保证同时期在他处销售的同种商品售价不低于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所定的售价,且不论在新余市的任何销售点有降价或促销活动。经营户保证所展售的商品种类、款式或数量不少于同时期在他处展售的商品种类、款式和数量;

10)不准在铺位内设置“货物出门,恕不退换”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字;因经营户出售商品有瑕疵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接受顾客提出合理的退(换)货请求时,经营户保证同意接受退(换货)要求;

11)为促进商品销售,对于洪客隆新余商业街举办各种营业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一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经营户同意配合并分担经费,但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应于事先通知经营户。经营户应保证不收受或发放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认可以外的礼券或商品兑换券、卡等;

12)经营户保证不从事不下当竞争,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认定经营户的行为会妨碍他人营业或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时,经营户同意依照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要求予以改正或停止该行为;

13)经营户工作人员除经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外,应统一穿着制服; 14)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范围内,经营户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结构、外观、用途、功能,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通道、道路、停车场、楼梯等共用部分设施,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不得违章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施;不得进行其蛇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违章责任

1、经营户如违反以上须遵守的义务,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按装修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2、经营户不按规定交纳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所涉及到的各项费用时,按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合同》、约定的处理办法对经营户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三)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一般事项:

1)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享有各项管理权力。同时履行本管理办法中其应遵守及发行的责任及义务; 2)应做好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经营及推广宣传活动,定期举办促销、推广、表演、展览、产品推荐等各种商业活动,为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2、权利及责任:

1)从全体经营户的利益出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

①检查、视察权,必要时包括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所有经营区域的内部; ②处理各项投诉协调各经营户的纠纷;

③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设施的水电使用费; ④负责保安工作,维护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正常秩序; ⑤消除及拆去任何防碍环境美观的违章搭建,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占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变更及损害,并向经营户收取因此发生的费用;

⑥其他需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处理的事项; 2)管理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①保养维护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②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和环境的美化;

③确保供水、供电、电梯、消防的正常动作及设备的良好性能; ④做好环境管理,保证车辆停放、保管、货物装卸的良好秩序; ⑤统一安排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地方的宣传广告的申请及制作;

3)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在下列情况下所造成的服务中断,无须对经营户负责:

①因各项设备、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消防测试、用电安全检查等原因; ②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③因外界(市电、市自来水)所造成的停水、停电; ④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无法控制的,使其无法履行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其他原因;

五、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和办公秩序的管理规定

为把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建设成为兴旺、安全、文明、高尚、舒适的商业场所,维护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全体经营户的财产安全及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每天营业时间统一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经营户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做守法商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各经营户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3、爱护消防、照明及各种公用设施和设备;

4、不准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进行迷信活动,严禁赌博、销售违禁品;

5、经营户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不得开大音响影响他人、不得喧哗、吵闹、追逐;

6、经营户在本商铺范围以外的公共地方摆放物品妨碍通行,经劝告不听者,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会将物品搬到临时仓库,物主须付搬运和仓储费用;

7、货物进出电梯时,需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8、凡进出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范围内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洪客隆新余商业街保安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场地停放、保管;

9、严禁把车辆停放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闲用的消防通道、楼梯口、通道拐角或车场进出口等,违者将会被拖至指定停放点,违章车辆使用人须缴付拖车费用,并承担车辆被拖而损坏的责任;

10、经营户结束经营后,不要在商铺内存放及保管现金、金银手饰、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经营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1、经营户如违反以上经营和办公秩序的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惩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六、消防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经营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市有关消防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开展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招待消防法规和政府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纠正违章、整改火险隐患,监护动火作业;

4)接到火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工作;

2、经营户须按照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消防及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所经营商铺消防安全工作;

3、经营户对商铺的消防及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由经营商家的负责人担任防火安全和其它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及安全工作,制定相关消防及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消防及安全事故。

4、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区域及楼梯通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5、不准损坏消防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安全;严禁经营户携带和储放易燃、易爆物品;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广场内燃放香火、烟花、爆竹。

6、经营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须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7、发生火警,经营户应迅速拨火警电话119及通知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关闭所有电器开关,迅速撤离现场。禁止使用电梯,经营户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有序地从楼梯疏散人群,切勿惊慌拥挤;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如造成他人损失的,经营户须负全部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处理:

1)占用或封堵消防通道、楼梯、走道或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和设施; 3)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9、各经营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关防火安全方面的管理。

10、经营户如违反以上消防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切严惩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七、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商铺内开关箱的漏电开关、空气开关、电度表以及开关箱内的接线,经营户不能私自更换及改动;如须要更换或改动,必须报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经营户如需要啬用电负荷额度,先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进出书面申请,在供电设施可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3、商铺内的照明如需改动,须报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4、各商铺不得超负荷用电,商铺内不得使用明火及使用超过商铺额定功率范围外的大功率电器;

5、各商铺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指示。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

6、经营户在下班时或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关闭商铺内的电源开关;

7、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地方的电线、电缆等设施和设备,严禁经营户接驳、拆卸和改动;

8、经营户如违反以上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八、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客梯、手扶梯货梯严格执行分流使用,禁止用客梯和手扶梯运载货物,洪客隆新余商业街专设的货梯,严禁超载运行,须合理使用装卸货梯的功能,违章者对所造成影响或事故负全责;

2、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

3、货物进出货梯的轿箱,须注意不能碰撞电梯门及轿箱内壁,如对电梯造成损坏,违者须负全部修复费用;

4、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讯号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强制关门,违者对造成事故负全责;

5、尊老爱幼,礼貌乘梯。严禁小孩在手扶梯上跳动和玩耍,避免发生意外,小孩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看管,如监护人没有看管或看管不力,导致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6、严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梯内装饰物,造成污染、损坏,须赔偿清洁、维修的费用;

7、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意外,禁止拍打按钮,轿箱及强行撬门等违章行动;

8、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禁止开启或移动标志牌,否则对造成损失负全责;

9、使用电梯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在不服从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人员纠正的情况下,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人员有权禁止违章人使用电梯;如违章人造成电梯停止运作,违章人除须负上述责任外,还须赔偿其他业主和租户因没有电梯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10、经营户如违反以上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将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焦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九、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环境卫生,使各经营户有干净整洁的营业环境,特规定如下:

1、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2、实行垃圾袋装化,经营户应该把垃圾袋,按规定的时间放在商铺门前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放置的垃圾桶内;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本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款进行处理;

3、严禁将垃圾、布屑、胶袋和废纸等杂物。投入洗手间和下水道。如此导致堵塞和损坏,经营户应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并须接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的处罚;

4、公共地方不准乱涂乱画、乱贴广告违者负责恢复原或负担所有费用 并须接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管理机构的处罚;

5、爱护绿化,不准损坏和移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种植的植物。

6、公共场地不准私自占有,堆放杂物和体积较大的垃圾,应搬放到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外的垃圾堆放点,不得投放到广场内的垃圾筒;

7、不准将纸屑、烟头、饭盒、果皮、饮料瓶等杂物扔进花池、花盆内;

8、经营户如违反以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将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十、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1、公共位置的广告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傅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

2、商铺内部管理

1) 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经营户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宣传图案文字,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能擅自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喊”、“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标示;

4)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

3、广告位的管理

1)经营户可自行使用各自商铺的招牌灯箱,但不得随意改装;

2)经营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墙面部分做广告,如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主要销售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

4、经营户如违反以上广告宣传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将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十一、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异产毗连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针对经营户对房产进行的二次装修进行严格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

(一)装修管理

1、经营户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装修范围和装修管理要求进行室内装修、维修。

2、装修队的选择

1)为配合物管部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装修的管理,经营户装修时应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房屋结构了解并在其承诺遵守本规定和其它装修规定后,在物管部监督管理下进行装修。

2)经营户应选择具有新余市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装修申请

经营户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室内装修、维护和改造,必须向物管部提出申请,并领取《装修申请表》,贪污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装修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4、装修审批

1)经营户必须如实填报《装修申请表》各项内容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前3天携带装修设计图纸报物管部,同时交纳装修管理押金每户3000元,物管部将在收到审批表后当天给予批复。

2)装修施工单位须将经批准的装修申请表粘贴在装修物业的显著位置,以便于管理人员检查。

5、施工

1)所有施工必须按照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物管部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如需要更改的,必须报物管部审批,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经营户进行现场监理并保证装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规定,按规作业,文明施工。对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违章装修按《违章装修项目》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经营户处以相当于施工款30%的罚款。

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须到物管部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20:00。

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商铺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6)空调机应按物管部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空凿墙体,破坏外观。 7)不得改变商铺卷门、玻璃门的色调,不得侵占连廊、过道等公用面积。

8)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位置堆放,由物管部统一运走,垃圾清运费拆除阁楼30元/平方米,不拆墙的5元/平方米。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6、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经营户和方式负责人共同向物管部申报竣工验收,物管部将派人进行查验。

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如未验收,物管部可安排拆除隐蔽部分遮挡,再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户自己负责。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管部验收人员在《装修申请表》上验收栏内签名。验收不合格,限期改正,再进行复验,直到合格。

4)装修验收合格并在使用1个月后,经物管部复验确定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将装修管理押金退回经营户。

(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装修施工管理办法

1、任何施工单位进入本项目施工都要具有佥的施工资质,应有以下资质文件: 1)新余市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 2)新余市建设局发执业许可证; 3)新余市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法人企业技术善情况表;

5)有关装修管理职能部门输的登记审查手续; 同时应接受物管部对其进行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管理。

2、各装修方式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需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3、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申请表》中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窜场地,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更不得私下再接工程而不办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4、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楼道、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三)违章装修项目及处罚办法

1、经营户装修动工前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除应补办手续外,罚款500元。

2、实际装修内容与装修申报内容不符合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100元。

3、拆除房屋结构未经物管部审批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2000元。

4、擅自拆改和破坏原墙、柱、梁板的,除应恢复原状及加强承重外,罚款2000元

5、私自增加电路负荷,改变走向或擅自改动上、下水管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罚款500元。

6、施工中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的,除应恢复原状外,每项罚款200元。

7、改变门窗型号、规格、色调的,除应恢复原状外,每项罚款500元。

8、改变处墙装饰及门头规格的,除就恢复原状外,每项罚款1000元。

9、任何动机在外墙和外墙玻璃上打洞的除应恢复原状外,每项罚款1000元。

10、未经批准封闭、占用公共走道、回廊、消防通道、屋面及楼道、梯等公共场地的,除应恢复原状外,每项罚款500元。

11、擅自拆除地漏网管和向地漏倾倒渣物的,除清理通畅、修复外,罚款200元。

12、装修环境不整洁,乱堆乱放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及装修垃圾不袋装清至指定地点,罚款500元并及时清理。

13、动为作业未办理手续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罚。

14、施工现场使用电炉、煤气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罚。

15、动用和移动消防设备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罚。

(四)装修说明

第一次装修验收合格日期为装修管理押金退还之日。此后如需再次申请装修,即为二次装修,所需申报程序与第一次装修等同。

十二、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出入治安管理规定

1、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保安工作由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相应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

2、经营户应做好其经营区域内的防盗、财产安全等工作,并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

3、经营户应经常教育属下员工注意使用和下班时随手关闭电器开关及门窗灯,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处罚;

4、各经营户不得在商铺存放大量现金,重要文件、资料经营户自行妥善保管好;

5、各租户均不准使用三无人员;

6、在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由洪客隆新余商业街保安人员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报公安机关处理,肇事者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7、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各经营户每天营业结束后,经营户属下员工应尽快离开并配合保安人员的巡视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加班,应提前向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非营业时间加班申请表”。

8、晚上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全部停业后未离开商铺的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经劝谕无效,将由经营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9、未经许可备案,在非营业时间将严禁进入商铺,如有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经营户如违反以上出入治安管理规定,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要求经营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将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经营户违反的条款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对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经营户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根据经营户已签订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十三、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行为规范

为提高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能力,规范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洪客隆新余商业街商铺经营行为规范

1、货场及办公区域卫生陈列不合格,地面有纸屑、烟头,桌、柜有尘土等;

2、价签或POP等残损;

3、自制手定不规范POP或其它宣传资料;

4、开票台内堆放杂物,不整洁;

5、未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

6、货票不按规定填写和签名;

7、商品不明码标价;

8、商品无价签;

9、商品与标识不符;

10、商品摆放不丰满,有缺码、断码现象;

11、商品货签不符;

12、未及时清理货场垃圾;

13、卫生间打扫不彻底,有异味;

14、商品陈列凌乱,样品、衣罩脏残;

15、未及时维护维修办公设施、残损货架及服务设施;

16、模特样衣无价签;

17、员工在货场内讲粗话,脏话;

18、未按规定私自更换人员;

19、接到顾客口头、信件投诉;20、不能及时有效处理顾客投诉;

21、不积极配合完成整体的各种促销活动;

22、不及时更换季节性商品或橱窗、展板、POP;

23、未及时清理工程垃圾、杂物,影响开门营业;

(三)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

2、商品未做到一货一签;

3、接待宾客未按规定使用礼貌用语;

4、离岗前未与同事打招呼或未与现场管理人员打招呼;

5、在店铺内做不礼貌、不文雅动作;

6、工牌与本人不符;

7、当班时间着工装私自外出;

8、当班时间串岗,在禁烟区内吸烟;

9、工装、发型不整洁;

10、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废弃物;

11、在店铺内吃饭、吃零食;

12、在店铺内嘻笑、打闹、扎堆聊天;

13、当班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4、无事扎堆聊天者;

15、营业终止后,未及时做好清场工作;

16、个人卫生不合格者;

17、无胸卡上岗且无楼层主管签署证明者;

18、未及时转告,电传、口信、通知、信件、留言、指示等,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19、与外部门发生工作上的争执导致被投诉;20、不能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语;

21、不能做到微笑服务;

22、不能准确地为顾客介绍商品;

23、对陈列情况不了解;

24、因上货、结帐、点款而冷淡顾客;

25、因结帐、做帐等原因冷淡顾客者;

26、未闭场前催赶顾客、冷淡顾客;

27、遇到顾客不满时,不能主动道歉;

28、不了解企划促销活动;

29、不了解主要办公电话及紧急报警电话;30、未到下班时间收撤商品,影响顾客购物;

31、爱店意识差,见到废物、纸屑不拾捡;

32、不尊重特殊顾客,如模仿、议论、围观、讥笑等,与客人抢路、抢话、插话、急诊者;

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上条款之一的,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的经营户和个人处以5-2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接受整改的将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对拒不接受整改的且情节恶劣的将根据《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经营管理合同》或《洪客隆新余商业街租赁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停业整顿并扣除经营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洪客隆投资发展(新余)有限公司,并有权适时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第13篇: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集团及各产业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保证集团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按照既定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全年经营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营计划管理应遵循“统一筹划、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控和管理。

(三)经营计划既是集团及各产业公司全体员工在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上下结合拟定、共同推进实施”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二、经营计划管理体系

(一)经营管理计划体系的组成部门

1、董事会;

2、公司管理层(集团各处室负责人、各产业公司负责人);

3、集团处室及各产业公司其他部门;

4、企业管控中心;

(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审定长远发展战略;

2、负责调整和确定集团年度经营目标,批准集团处室和各产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3、负责审查管理层的月度和年度工作总结;

4、负责对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5、负责提出和审定年度经营计划指标,并和产业公司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

(三)公司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及修订;

2、审核部门(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各季度、月度及各部门分解计划;

3、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全面地组织、指挥、监控和分析,保证本部门(公司)各项活动有序进行,达到计划目标;

4、负责对董事会汇报季度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以及董事会要求的述职报告。

(四)集团处室及各产业公司其他部门

1、提供编制计划的基础数据;

2、提出各部门季度分解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草案;

3、执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分析。

(五)企业管控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经营计划的编制组织和汇总

2、负责集团处室和各产业公司月度、年度工作总结,汇总并上报董事会。

3、组织集团处室和各产业公司进行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4、经营计划执行的考核资料收集、整理。

5、经营计划年中调整、纠偏组织。

(五)经营计划编制的依据

1、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技术、自然等宏观环境分析;

2、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3、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分析;

4、公司总体战略规划;

5、董事会提出的经营目标;

6、本处室(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7、处室及产业公司职能发展规划;

8、上年度处室(公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三、年度经营计划编制与审批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与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企业管控中心组织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于每年11月初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具体程序如下:

(一)集团处室及各产业公司结合自身状况提出下一年度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年度经营计划草案;

(二)经营计划草案本处室(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核,提出调整意见,并由各处室(公司)负责继续修订完善。

(三)企业管控中心于每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由集团主要董事会成员参与的年度战略研讨会,董事会对各处室、各产业公司提交的经营计划草案进行讨论,综合平衡、调整补充,同时决定集团处室及各产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根据经董事会决定的年度经营计划,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编制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五)企业管控中心在当年2月中旬组织由集团领导、处室负责人、产业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参加的工作计划讨论会,对各处室、各产业公司最终修订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最终讨论、提出修订意见。

(六)各处室、各产业公司根据企业管控中心要求上报定稿年度经营计划和分解的月度工作计划。

(七)企业管控中心根据集团和各产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编制下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

(八)集团分管领导分别与各产业公司总经理就年度经营目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四、年度经营计划分解

(一)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在工作计划讨论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基础上,组织逐层(按部门和月度进行)分解经营管理目标,形成本月度工作计划分解草案(建议由集团行政处组织各子公司和处室采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科学的战略目标分解,目标分解最终体现在每个基础岗位的日常工作内容上)。

(二)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负责人负责平衡、调整、修订本处室(或下属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

(三)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须将确定的本单位月度工作计划表随定稿的年度经营计划,报集团企业管控中心存档。

(四)确因客观因素影响,处室及产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可于年中调整一次,由处室(公司)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目标调整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执行。

五、公司经营计划执行

各处室(公司)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及本部门工作实际,着眼全局开展工作,以保证本单位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每年三月中旬,企业管控中心负责汇总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予以下发执行。

(二)每月25日—28日,各处室、各产业公司根据本单位月度分解计划、部门分解计划,结合集团整体工作进展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下月度单位工作计划,并提交给企业管控中心审核。

(三)每月月底前,企业管控中心审核、调整各部门提交的下月度工作计划,汇总形成集团月度工作计划并予以下发执行。

六、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分析与考核

(一)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每月25日前组织召开本单位月度例会,就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汇报、讨论分析,并对下月工作计划进行布置安排。

(二)集团各处室、各产业公司每月28日前将均需对月例会讨论结果进行提炼,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

(三)企业管控中心负责对全集团当月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与年度经营目标的偏差并形成报告,呈交集团董事会,同时通知相关处室(产业公司)进行纠偏。

(四)当出现轻微偏差,处室(产业公司)负责人向集团企业管控中心说明发生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

(五)管控中心随时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六)企业管控中心在年度经营计划落实过程中,全年度统计收集各处室、各产业公司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相关考核数据,并于次年三月中旬汇总整理完成初评,提交集团董事会审定。

(七)企业管控中心将董事会审定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考评结果交于行政处,由行政处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工资兑现。

七、附则

(一)修改、补充本制度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经董事会会议通过执行。

(二)公司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说明本制度。

第14篇:公司经营管理办法[推荐]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市场的需要,全面推广企业经营理念,正确坚持企业经营方向,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理制度,实现经营目标,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特制定我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2、通过本管理体系的设计与实施,达到建立内部科学、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培育公司团队及全体员工的全局观念和企业价值观念,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以达到经营目标。通过绩效管理的实施,促使各个成员单位、各位员工从不同角度将自身业绩与公司短期利益、中期利益、长期利益相关联,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为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指标,经研究建议,对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及工作职责确定如下:

(一)、设立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马海荣。

职 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协调内外关系。协助总经理负责新项目开发的考察、调研、论证和洽谈等工作。

(二)、设立房地产项目部

经理:马海荣(兼)。

成员:王玉海、田桂胜、马龙海。

职 责:负责房地产开发工作。

(三)、设立公司综合办公室

主 任:董振友;

成 员:蔡云霞、王 悦。

职 责:

1、负责公司内部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

2、负责公司文件的起草、保管,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

3、负责人力资源工作。

4、协助有关科室办理各种手续。

(四)、设立生产部

副经理:屈凤江(牵头)。

成员:一选(老选厂)厂长谷仕勇。二选(新选厂)厂长。

矿 山:金厂峪(含桑家峪)采区区长由屈凤江兼任,庙岭头东沟(含河北庄)采区区长由陈廷祥担任。

李 文:任全矿山专职安全员。

职 责:负责协调、指挥、调度选厂、矿山生产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设立经营部

副经理:赵海明(牵头)。

成员:谷显发、吴广计、王立中。

职 责:

1、负责目标监控考核工作。

2、负责物资供应采购工作。

3、负责统计、核算、风险评估工作。

4、负责项目手续的跑办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各项工程合同(协议)的起草和土地、树木的征(租)用和补偿工作。

7、与生产部共同对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

(六)、设立督察室(含监察)

主 任:董振友(兼)。

成 员:吴晓汉、郭振好。

职 责:

1、督导、检查矿山、选厂安全生产和各项制度的落实。

2、督导、检查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3、对各种合同(协议)、工程项目的审查、核实、监督验收。

4、负责公司企事业周边环境的协调、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监察员工纪律和违纪情况的调查以及对员工过错、失误的登记分类。

(七)、设立财务部

经理:吴玉新。

成员:宫艳娜、孙文娟、梁玲玲。

职责:

1、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报表、(各种财务报表、税务报表、营业报表)、核算。

2、负责选厂、矿山和公司人员工资的发放。

3、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购买。

4、负责把好公司的财务关,保证公司的财务状况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三、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

1、矿山---生产部---经营部---总经理---财务部---经营部---生产部---矿山;

2、选厂---生产部---经营部---总经理---财务部---经营部---生产部---选厂;

3、逸景项目---房地产项目部---经营部---总经理---财务部---经营部---房地产项目部---逸景项目;

4、气象局项目---房地产项目部---经营部---总经理---财务部---经营部---房地产项目部---气象局项目;

5、水岸新城物业---房地产项目部---督查室---总经理---水岸新城物业;

6、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7、督查室---总经理---督查室

四、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

(一)、考核依据:

1、公司制定的各部门分工、各项工作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业务流程。

2、公司办公会、例会等经营管理会议的会议纪要提出的要求和决定。

(二)、考核内容:

1、基本职能考核

根据公司机关和经济实体各职能部室的职责分工、重点考核部室对项目、经济实体的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落实情况。采取平时记录,季度考核方式,执行单位督查及监察部门担任。

2、基础工作考核

根据公司《千分制考核办法》及其有关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针对项目实体的经营管理过程,进行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考核。采取月考核方式。执行单位由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担任。

(三)、考核程序:

1、基础工作考核程序:

①机关各部室和经济实体各职能部门,以《千分制考核标准》为依据,每月对各经济实体上月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编制考核表,并将考核结果于10日前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②每月14日前,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汇总后起草考核情况通报,由办公室于当月16日前发文公布。

③财务部于每月20日前,按考核情况《通报》的奖励和扣款明细,向各被奖励和扣款单位下发通知单,各单位、部门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及时将有关奖惩款项落实到责任人,通知本单位财务人员在次月发放工资时予以增发或扣发。

2、基本职能考核程序

①每季度第一个月,在公司领导的主持下,审计监察部根据考核依据对机关部室上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②审计监察部由公司经理层的办公会进行考核。

③考核情况经公司行政例会讨论确定后,由办公室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予以公布。

④综合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公布的考核结果,在进行年薪、责任工资兑现(预兑现)时,与相关人员的收入挂钩核算。

五、公司日常管理细则

(一)作息时间

夏季(五一后到国庆前)上午8:05准时上班,中午12:00到14:30休息,下午18.:00下班。

冬季(国庆后到五一前)上午8:30准时上班,中午12:00到14:00休息,下午18.:00下班。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休假制度,员工因任何事情请假都必须报经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执行监督、检查。

(二)电脑操作管理规定

1、电脑操作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2、严禁在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3、电脑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避免不当的操作、使用造成设备的损坏。

4、严禁泄露公司资料,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公司内部文档。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三)电话使用管理

1、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

2、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

3、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打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四)清洁卫生打扫制度

1、公司配备常规洁具,当每日进行清扫。由办公室人员负责。

2、对不进行清扫的,视其态度及清洁,给予批评或警告。

六、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公司及其下属综合办公室、房地产项目部、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督查室以及所属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七、附件

附件一:工作流程运行记录台帐

附件二:督查室结论呈报表

融鑫经贸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0日

第15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 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

2 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4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6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7 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

8 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16篇:经营计划管理办法1

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部门目标计划管理及责任意识,精心策划、有效运作、合理统筹安排计划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公司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全面实现公司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管理原则:目标管理、结果考核;适度超前、科学合理;层层分解、压力传递;立足局部、服从整体。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公司计划、公司部门计划、各子公司计划和直属项目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四条 建立“上下结合拟定、共同推进实施”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分管领导为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审核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计划的审批机构,各部门为相应计划的执行部门,企划发展部为计划汇总部门、综合管理部为计划监督及检查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为计划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执行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需设立兼职计划员,负责本部门计划的整理上报、计划完成证明材料的收集上报及计划完成情况的跟进工作。兼职计划员变动时,应在变动后2天内将新兼职计划员名单报企划发展产部和综合管理部。

第三章 计划编制及上报

第七条 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起止期:

 年度经营计划期为本年1月1日起--本年12月31日止

 季度经营计划期为本季首月1日起--本季末最后一天止

 月度经营计划期为本月1日起--本月30日(或31日)止

第八条 经营计划制定的依据

 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和目标、公司同上级主管单位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及上期企业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  企业经营手段与能力,经营项目具备的内外部条件。  国家宏观政策与市场环境的分析及预测。  企业经营量、本、利的分析测算,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求发展。 第九条 编制要求

(1)计划的填报措辞要求严谨、忌语意模糊,含混不清。计划的填报内容要求真实可信,与实际情况相符。

(2)除公司领导明确要求外,严禁出现协调、配合、落实、跟踪等无成果性资料形成的工作计划。

(3)工作计划中不得出现缺项、漏项,不得出现完成难度过低、时间节点严重滞后、非主要(重要)工作内容的计划。

(4)计划时间须明确,部门日常类工作原则以每月实际要求时间为目标节点;非日常类但该月必须开展的重要工作,若无法确定完成时间,必须提供预计完成时间并以该时间为目标完成该项工作;特别重要且复杂的工作最多可分解为三个关键节点填报计划,特殊情况除公司领导同意外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条 经营计划填报主要内容:

工程类项目: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总投资额、阶段投资额、工程开工时间、工程进度、证照或批复取得、单位定标、合同下发、图纸下发、施工单位进场时间、材料到货情况等。

融资:融资规模、融资方式、预计融资费用、融资保障、融资到位时间、投资计划情况及结构分析等。

招商引资:招商引资项目名称、招商引资方式、规模、招商引资进展

大项目谋划:

部门组织架构:有明确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健全合理。 岗位职责: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实施有效。 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管理计划:有明确的周、月、年度计划;管理计划有考核;管理计划实施效果好。

安全管理:安全组织明晰;有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职责明确运行效果显著;全年安全事故损失。

第四章 计划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公司总经理就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子公司经理签订经营责任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根据公司季度经营计划、本公司年度计划、本公司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在本季度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公司季度经营计划。公司季度经营计划、各子公司季度经营计划经过经营计划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本部门、本公司季度经营计划、上月计划完成情况,5日前编制本部门、本公司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经营计划监控与偏差分析

第十四条 经营目标设定后,通过定期的经营例会机制及管理报告机制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偏差并采取相应举措,确保经营计划受控及目标的最终实现。

第十五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的经营计划监控由综合管理处牵头组织,并负责跟踪、分析、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数据输入和专业分析。

第十六条 各部门、子公司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经营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特殊事项需要缩短报告周期的,由经营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经营分析必须以严谨、有深度的分析为基础,不能重“数量”轻“质量”,为分析而分析,简单罗列数据,并针对出现的偏差和问题要提出改善的建议及下一步行动计划,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 当出现轻微偏差,子公司向公司说明发生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公司企划发展部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当经营出现较为严重的偏差,责令各负责人述职,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当经营偏离目标非常严重时,责令各负责人述职,公司企划发展部牵头成立专门小组协助进行整改。 偏离程度的判断标准,由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计划目标以及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当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的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企划发展部拟定、解释。各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受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17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题目 38道

单选题

30道

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包括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的各种事项。

A

销毁

消费管理

发证

回收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了(

)的目的而制定的。

A

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B

提高消费者的信任程度

C

扩大药品市场的自由度

D

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

3.(

)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 外交部

D 国务院行政办公厅

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药品(

)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A

储存质量要求

B

满足用户特殊需求

C

已经缴纳过资源污染费

D

以上都不对

5.药品经营企业还必须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

)、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A

不良反应

B

库存

C

销毁

D

储存

6.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

)的原则。

A

方便群众购药

B

合理用药

C

高效

D

市场经济

7.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

)工作经验。

A

药店管理

B

企业管理

C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D

质量管理

8.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在任何需要的时候买到需要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药品的(

)供应。

A 24小时

B 节假日

C 8小时

D 以上都不对

9.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

)制定。

A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B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

)备案。

A 卫生部

B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C 地方政府法制部门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

),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A

经营类别

B

经营规模

C

经营地点

D 经营品种

12.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核定按照国家(

)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A 特殊药品

B 特殊商品

C 特殊消费品

D 特殊有毒物品

13.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程序办理,依据该规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A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B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

地方人民政府

D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

5日内

B

10日内

C

15日内

D

30日内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药品批发企业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A

80个

B

50个

C

30个

D

5个

16.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办理该证的时候,应当提交一定的符合法律固定条件的材料,下列提交的材料中,(

)不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A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B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C

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D

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内部销售网络信息

1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A

该利害关系人

B

相对人

C

消费者协会

D

申办人

18.(

)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A

《药品营业执照》

B

《药品质量认证证书》

C

《药品经营许可证》

D

《药品进口通关单》

19.《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

)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A

许可事项

B

企业名称

C

负责人

D

经营地址

20.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A

10天

B

30天

C

60天

D

2个月

21.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

)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A

5个

15个

C

30个

D

60个

22.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

A

销毁

B

向发证机关交回

C

转让

D

重新办理

23.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

)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A

当地法人

B

上级非法人

C

上级法人

D

同级法人

24.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

)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A

卫生行政

B

食品药品监管

C

工商行政管理

D

税务

25.《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

A

6个月

B

1年

C

3年

D

5年

26.《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

)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A

有效期满后1年内

B 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

C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

D

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

27.(

)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A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B

工商行政部门

C

卫生行政部门

D

当地政府部门

28.为保证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需要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检查是指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

)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A

消费者投诉的

B

销售信息

C

税收情况

D

《药品经营许可证》

29.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

)。

A

5年

B

1年

C

3年

D

10年

30.《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

)统一制定。

A

国家工商行政部门

B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D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多选题 4道

1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 A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B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C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D 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2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A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B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C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D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3 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A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B 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C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D 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4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A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B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D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无需说明理由

判断题

1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3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4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第18篇: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8日临建房字[2011]23号文件印发,2011年4月11日临汾市建设局《关于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临汾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受临汾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报、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建设局审查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 新设开发企业,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需含有“房地产开发”字样;

(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为办公营业用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定四级资质应具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

(二)晋升三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

(三)晋升二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1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四)晋升一级资质应具有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2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开发企业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分公司”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三年以上;

(三)配备满足项目开发管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五)机构设臵齐全(设有工程、经营、财务、统计、办公室等内部管理机构)。第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经临汾市建设局备案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分支机构设立文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

(六)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含工程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应经临汾市建设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期满前一个月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延续,对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对确有建设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申办资质。

第三章 开发企业入临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本市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到临汾市建设局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省外企业已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二)配备满足项目开发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第十四条 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应提交下材料:

(一)入临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备案申请(包括公司历年经营情况概述,拟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等);

(三)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资质证书副本;

(六)临汾开发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临汾开发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

(八)在临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前,应到临汾市建设局进行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土地竞拍。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到临汾市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期限、套型结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小区绿化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开发企业在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方案时,应同时报临汾市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临汾市建设局提交规划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景观分析图、路网管网分析图、户型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等有关资料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套型结构、保障性住房配建、绿地面积、物业用房、停车位等规划核定指标。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应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各资质等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为:

(一)一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25万平方米以下;

(三)三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下;

(四)四级资质、暂定资质项目建设规模8万平方米以下。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积极建立前期物业管理和承接验收制度,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向临汾市建设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可以分期或者分组团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第二十三条 新建商品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房价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项目用地未设定他项权;

(四)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已录入《临汾市商品房预销售网》。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

(四)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

(五)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房屋面积预测、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权属状况、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商品房预售形式等);

(七)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

(八)预售商品房价格汇总表(包括房号、户型、面积、销售单价、总价等);

(九)预售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格按照公示价格对外销售,并在售房场所显著位臵明示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商品房价格汇总表;

(三)房屋价格构成:含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建安成本、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收费、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四)物业管理方案;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六)房屋交付标准;

(七)房屋产权登记费用及收缴主体(包括房产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测绘费、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和缴存账户;

(九)《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参加商品房展销活动;

(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四)发放宣传单、彩页等其它形式预售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购房实名制,签约后不得擅自更改买受人姓名。

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时,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公开销售。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用地,开发企业不得设定他项权,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应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入住条件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受理资质申请(包括资质延续、核定、晋升等),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擅自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的;

(三)以分支机构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办理其开发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一)未办理入临备案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项目规划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内容的;

(五)未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的;

(六)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办理其开发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一)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的;

(三)未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

(四)未按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从重处罚,暂停办理其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查封售房场所,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证书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超预售许可面积预售商品房的;

(三)向购房人收取房价之外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

(五)未按规定在售房场所显著位臵明示相关内容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

(七)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八)擅自更改买受人姓名的;

(九)用已售商品房项目土地设定他项权的;

(十)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一)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十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9篇: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纲要

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市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市场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行业背景及市场空间等因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公司及直属或下属公司的所有市场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发经营,是指我公司在各行业及领域进行专业投标及市场拓展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开发经营应当按照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兼顾但着重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但着重社会效益、市场效应与行业效应并重但着重行业效应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

第四条 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围绕本公司所进行的所有市场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生产及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市场开发部的经营行为,为市场开发部的市场经营行为提供有力的支持并配合其经营行为,加强对项目经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信息系统,定期提供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经营活动情况和公司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市场开发经营

第六条 从事市场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据为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派或者公司分管市场副总授权。

经营活动开展需要填写市场经营活动意向表,确定经营活动的范畴、目的及经费等相关事项。并由市场部经理核定分管市场副总批准执行。

第七条 市场经营活动费用核定

(一)公司承揽项目市场部专人牵头负责或者配合成立项目小组,所有经营费用(二)取得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其专职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 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

二、

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其中,

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营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时,应当书面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接照资质核定权限,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贵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权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核定资质等级的申请书;

(二)企业的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说明书;

(五)己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负债说明书。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资质核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持书面申请和资质证书到原资质核定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改善城市人文、生态环境。

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时,对下列事项,应当分别书面听取同级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省地的有关规定,建造节能省地型住宅、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征地,分散建设。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经营,,其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四级资质或者暂定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万平方米。

(二)三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万平方米;

(三)二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

(四)—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专项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按季度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转让人和受让人自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 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顸售许可证明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顸售方案。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l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预售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公司、媒体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采用国家统—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买受人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和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商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与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节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自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分别具有以下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在合同书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1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

3 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4 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

5 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6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应当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

7 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 8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三条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

(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

(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

9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费等服务;

(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10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

12 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13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业务承接单位。

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章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随机确

14 定抽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责令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提醒其履行报告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年报信息义务的,经电信管理机构确认后移出。

第四十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原发证机关和当地电

15 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公示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通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但本办法规定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三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连同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

16 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电信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

17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接收有关机构移送电信业务经营者违法线索或者有关行政处罚请求的,应当审查是否提供了相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书面认定意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加盖本机构印章的移送文件。

电信管理机构对有关机构移送的违法线索,经审查认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认为没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或者不需要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18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 从事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活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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