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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质证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8 06:03:4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质证意见书

思睿

2010-5-20

质证意见书

一,对证据8—11,即员工离职单、2009年11月6日人员移动单、2009年12月1日人事异动通知单、2009年12月22日人事命令:

申请人认为:

一、这些辞职、异动行为与本案被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无关;

二、辞职是因为安排给申请人的工作繁重且工资较低,申请人当时管理PM组、IE组、印刷组、研发组等四组。辞职与调动无关,申请辞职当时并未批准。离职申请单的日期原本是09年11月1日,但现被篡改成09年12月1日,篡改的目的无非想将离职行为与调动行为联系起来。

三、辞职未获批准,部门经理(老板女儿)见申请人反映工作繁重故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工作能力很好,计划协调能力强,适合做PM,问申请人有没有兴趣调职,故而同意调职。但当时并无说降薪,后来却擅自给申请人降了700元。该些证据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同意调职即同意降薪,除非有同意降薪的书面证据。该些证据反而证明被申请人违法降薪克的扣工资行为。

二,对证据12—14,即2009年6月、12月稽核统计、稽核统计月报,2009年质量-环境内部稽核奖罚申请,2010010号公告:

申请人认为:

一、该些证据未经申请人确认,属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二、退一万步讲,即便真实,不能证明申请人管理不善,也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负有直接责任,更不能证明申请人应当被罚款或者应当被调离课长一职。被申请人的证明内空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如前所述,调职属双方协商的结果且只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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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0 提及降薪。此外,证据9中的“异动原因”讲“由于目前当事人的工作型态跟工作表现,比较符合小PM的工作范围跟职责,所以将其调派到小PM组里”,根本未提及申请人什么管理不善或者什么不能胜任等。可见,被申请人该项证明内容明显前后矛盾,首尾不顾。

四、即便该些证据真实,然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和克扣工资行为并无关联性。

三、对证据15—18,即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0)、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1)、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2)、电子邮件:

申请人认为:

一、除第

16、17号证据第一页有申请人签名外,其它《新品试做记录表》均无申请人签名,如表格右下角上PM签名栏目均是空白的,该些表格,均为被申请人事后单方制作。而对于申请人签名的两页也明显有篡改痕迹,其中在产品数据上的篡改已有多处,且每一份在试作次数上也做了篡改,中间将试做良率高的、试做成功的次数也去除,数据严重失实。因此,对证据

15、

16、17的真实性不能确认;

二、被申请人每个新品开发专案有大PM、小PM、技术单位、品保单位人员组成,大PM是台湾人,是开发案的总负责人,小PM是日程跟催人员(即大PM秘书),技术由技术单位负责。退一万步讲,即便证据15-17全部是真实的,然所显示试做不成功的均是技术上的问题,与作为小PM的申请人无关。因此,该述证据不能证据损害与申请人有关;

三、18号证据邮件上1-3页许翠玲要申请人做的事情,申请人均已完成。第4页上写明,经过改变工艺良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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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0 由有效改善,只是又出现新技术问题,要求技术单位分析改善,品保 收集数据,与申请人小PM无关。第6-8页显示此新品已顺利进入量式生产阶段,是由于被申请人本身设备不足,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客户而被客户转单,急需内部生产单位提升产能,与申请人这个新品开发的小PM无关。

四、退一万步讲,即便与申请人有关,然既然试做,产品成败在所难免,况且申请人非技术人员或直接负责人。此外,被申请人不能证明直接损害多少,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严重到足以开除申请人。开除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开除条件的事实、证据。

如上,被申请人的该述证据根本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四、对证据19—20,即2010016号公告、10年1月19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理单:

申请人认为:

一、2010010号公告属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真实实不予确认;

二、1月19日提请处理的理由是讲申请人在任务紧张时期未按要求加班。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标准工作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加班须经劳动者同意。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擅自加班要求,申请人当然有权拒绝,且事先已有培训方面课程安排。

三、是否提报处理,人事方面当时是持反对意见的,所以在“人事意见”栏处并未签名(与证据24不同)。

四、“单位处罚意见”中的员工奖惩规定无经全体员工民主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其中的全大部分条款更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用之处罚申请人更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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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证据

21、22,即2010年1月14日人事异动申请、2010年1月20日人事异动通知单:

申请人认为:

一、该证据全系申请人单方制作,无申请人签名(如证据10的人事异动单有申请人签名),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即便真实,然申请人仅为小PM,新品开发专案有大PM、小PM、技术单位、品保单位人员组成,不能证明责任即属申请人。况且,此专案已进入批量生产阶段,被客户削减订单是因为华品公司设备生产能力不足,要求一个做跟催时间的小PM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对证据

23、24,即2010033号公告、2010年1月26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理单:

申请人认为:

一、23号证据2010年1月26日因当时工作繁忙,且当时颜志柏与许翠玲已经在排挤申请人,突然无缘无故要将申请人降职降薪,为的就是年终奖少发给申请人,及逼申请人自动辞职,在处处受打击的情况下,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的问他们为何降申请人职,他们始终没有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理由,因此申请人降通知单撕毁;

二、撕毁人事异动单就给予罚款等处分,缺乏合法性,且与违法解除行为无关。

七、对证据25至28,即2010076号公告、2010年3月3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罚单、颜志柏的证言、个人时间管控检查表:

申请人认为:

一、证据

25、26系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3月3日的提报处理单只讲不服从上级的工作调派任命,对却未详具体原因,申请人对其中内容未签字确认。事实上,当日上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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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0 点左右,颜志柏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时间控检表,说中午加班也要立刻完成。该项工作华品公司在一周前就已通知颜志柏做,只是他迟了一周才上班,所以才急冲冲要求申请人立即加班完成。当日中午恰巧申请人有事,所以未写完就临时出去了,下午回办公室时才知表格被颜志柏拿走并告知人事说要处罚申请人。

三、27号证据更不具真实性:一方面,颜志柏是老板许翠玲的男朋友,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可能如实陈述事实;另一方面,当日交待任务属临时通知,即便中午加班也不可能完成,况且申请人在休息时间临时有事也并非拒绝不写。而对于申请人不会写报告、不会写中文之说更属捏造,申请人进华品公司6年,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写各种报告,在举行的几次干部级人员考核中,申请人成绩都是名列前茅,申请人怎么可能说不会写报告。说申请人不会写中文,更是无稽之谈,申请人大学本科毕业,怎么可能连中文都不会写。

八、对证据29,即颜志柏的台胞证:

真实性确认,但认为是被申请人老板女儿的男朋友,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不可能具有真实性,证明力弱。

九、对证据30、31,即2010年3月3日员工不良行为提报处罚单、2010078号公告:

申请人认为:

一、该述证据全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二、开除行为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反而证明其违法性;

三、证30当日并未撕毁,而是作为本案申请人证据;

四、申请人自2004年进厂至被违法开除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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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0 各部门主管对申请人的工作能力及态度都是肯定的态度。

十、对证据

32、33,即新进员工检查表、员工奖惩规定(2003年10月1日实施):

申请人认为:

一、《新进员工检查表》属申请人当时所填,但并未涉及厂规;

二、被申请人在新员工进厂时都会要求抄写一份厂规,但证据33却并非申请人所抄写。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申请人所抄写,然该厂规并非依法制定,申请人勿需无条件遵循,况且其中大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退一万步讲,即便该厂规是申请人抄写,且制定程序及内容全部合法,然根据其中内容是连续记大过三次才可以被开除,然证据23是警告,证据

25、30才是记大过。所以即便申请人存在应被记大过的全部情形,亦不符合开除条件。

十一、对证据34至43,即关于“佛山华品精密元件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联络、职工代表签到表、2月23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意见表决书、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关于《员工奖惩规定》的修改说明、《员工奖惩规定》、网页打印内容、照片、陈秀红员工档案、新进员工检查表、王慧娟员工档案、新进员工检查表: 申请人认为:

一、该些证据,申请人此前从未见到,也从未听说,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值得怀疑;

二、关于参会代表是谁,是如何选出的,申请人诉前从未得知。如果所谓的代表未经申请人推举,怎能代表申请人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

三、关于陈秀红、王慧娟的新进员工检查表等,未见该些员工签名或抄写厂规,同样,证据32所附的手写厂规亦非申请人所为,不应为申请人所遵守;

四、陈秀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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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0 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缺乏。

综上全部证据,被申请人不能证实开除及克扣工资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全部违法责任。

申请人:

日期:2010年5月20日

作者:思睿

推荐第2篇: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的泵阀有限公司,将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都是他们变电站的人有一个好像叫陆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还涉及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条规定,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两个阶段计算李某的经济补偿年限。第一阶段:自1998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李某的经济补偿应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计算,即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该阶段应支付李某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阶段: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劳动合同解除,李某的经济补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此,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李某应得的经济补偿数额为:22000元×10个月+3322.25元×3倍×1个月=229966.75元。

推荐第3篇: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期2011年3月24日”,“出院日期2011年4月2日”;且“出院情况”显示“治愈”;“出院医嘱”并未建议休假(2010年1月19《出院记录》“出院医嘱”中曾明确建议“全休贰月”)。据此,我们认为原告自二次手术出院后(2011年4月2日)已被诊断为“治愈”,即使按照“出院医嘱”中注明的“拆线(术后两周)”来顺延,原告也已自拆线后(应为2011年4月15日左右)视为完成了二次手术治疗过程。

质证对象:长征医院南京分院病假证明

质证意见:对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1、原告自二次手术出院时《出院记录》(2011年4月2日)已被诊断为“治愈”,且医生于“出院情况”注明了“切口愈合良好,无红肿、渗出,右肩活动良好”。从该份医疗诊断内容来看,原告二次手术恢复情况良好且并无行动不便、须休息的情况;【注:《出院记录》(2010年1月19日)曾明确备注全休二月,而《出院记录》(2011年4月2日)并未做出休假医嘱】

2、原告提供的上述病假证明发生于二次手术之后,既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2011年4月2日)中医生并作出建议休息的诊断,原告其后复诊如医生确实建议其休息,原告应提供上述病假证明开具当日的复诊病历,且病历应注明原告的身体的状况和建议休息的医嘱。而相关病假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是为孤证。

3、上述病假证明的编号顺序与开具日期不一致,存在事后伪造的可能。

质证对象:请假证明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其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被告准原告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间的请假理由是事假。如原告确应二次手术请病假,应于事后补办病假请假手续。并不能据此确定3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为病假期间,应根据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确定其病假期间,其余时间应按事假处理。

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2月日

推荐第4篇:举证质证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由于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时,法官应按照什么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去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

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举证期限。是指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案情复杂,举证难度较大的,可多于三十日;案情简单,举证难度不大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少于三十日。

②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于各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不同,各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因此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以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为起算点。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后,举证期限的确定。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这是因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意味着案件涉及新的事实,当事人可能需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据,因此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以便当事

人收集证据。③对于反诉,如果反诉的主要证据已经在本诉中提交,没有必要重新为反诉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反诉涉及新的事实且当事人申请给予举证期限的,应当酌情给予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

3、质证。

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

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①看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因为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否则就不能作证。

②证人出庭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并是否经人民法院准

许,对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则不能出庭作证。

③证人出庭应该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当事人对证人的发问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④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则第27条的4种情形:

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于出现第27条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形式真实原则

与刑事案件的真实由法庭主动进行调查不同,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完全靠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庭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调查,法庭所认定的事实,以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和证明的为准,即使存在着某些对一方有利的事实,只要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当作他不存在。所以法庭所认定的案件真相,被称为形式上的真实,这种真实可能与实际真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庭一不去查究,法官只根据摆在法官面前的事实与证据来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在事后再补充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则有负担额外诉讼费用的义务。

推荐第5篇:怎样做好民事案件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怎样做好民事案件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标签: 杂谈

李双慧律师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

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

1、

2、

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

1、

2、

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

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

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推荐第6篇: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提纲、质证提纲 公诉人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举证每一个证据前应作说明如下:“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或播放)的是本案的XX证据。该证据是杭州市滨公安局(或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依法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的XX事实(或情节)。”然后举证。质证后,公诉人继续出示(宣读或播放)证明同一犯罪事实的证据。

每一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结束时,公诉人应说:“本案的XX证据已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第一组证据,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经过;

第二组证据:鸿安网吧现场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证实抢劫案事实发生及现场情况;第三组证据,书证:武警杭州医院急诊科抢救病案记录,死亡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牛X强被捅伤后的入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表,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浙A-P5U××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一部白面棕底诺基亚N95手机,黑框眼镜一副;

第五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刚才在法庭上查明的一致; 第六组证据:证人戴X海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七组证据:证人刘X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并证实确认当时行凶之人为被告人;

第八组证据:证人赵X华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第九组证据:证人韦X娇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十组证据:被害人虞X鹏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吴X慧,覃X璋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覃X庆,三人用持刀进网吧抢劫的事实和经过;

第十一组证据:被告人吴X慧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地点;

第十二组证据: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伤害被害人的起因、事实和经过;

第十三组证据,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使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即兴大失血死亡;

第十四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所有证据出示完后,公诉人说:“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推荐第7篇:证据质证技巧

证据质证技巧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一、基本质证技巧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推荐第8篇:刑事案件质证方法

刑事案件质证方法

一、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一般不对证人的身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发表意见。 主要集中于:

1、

2、

3、

4、

5、

6、

7、

8、

二、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

1、

2、

三、对物证的质证

1、

2、

3、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系; 证人证言是否和常识或科学原理相悖;

证人证言是否和已生效的其他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 同一证人如有多份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 证人证言是否本案的“孤证”。

有无非法取得证据的可能;

能否切断其他证据的表面联系,使之成为“孤证”。

物证是否真实、是否原件; 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

物证是否孤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1

推荐第9篇: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现就原告补充提供的交警认定书、零售单、购车单、车辆保管费证明原件材料作如下质证:

1、原告补充提供的阜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第3412250201401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事故仅造成原告王远云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并不存在衣服损坏的记载,故原告诉求的衣物费938元无事实依据;

2、原告补充提供的前台零售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而零售单出具的日期为2015年4月1日5:10分下午,显然,零售单系事故发生后的,而不是事故发生前的,且零售单也未记载具体的购买人等有效信息;故真实性无法认可,诉求的衣物损失不应支持;

3、原告补充提供的购车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首先,该证据系电动车的购车单,而非事故造成的电动车的损失维修发票,应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该购车单不是正规发票销售单,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再者,购车单记载的金额不代表事故造成电动车需要维修的金额,且事故造成的电动车仅为外壳部分的损坏而非全损;最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依质证人的定损金额为准;

4、原告补充提供的车辆保管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质证人认为,无法予以采信且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

综上,质证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的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质证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

代理人: (特别授权)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推荐第10篇:民事案件推荐信

诉讼代理人推荐信

人民法院: 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就其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纠纷所涉诉讼,向我单位申请代为推荐诉讼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特推荐下述人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参加诉讼活动: (1)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手机: (2)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手机: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篇2:民事诉讼“公民代理”《推荐函》——文书范本

【民事诉讼“公民代理”《推荐函》】

推荐函

人民法院:

附: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年 月 日篇3:民事代理推荐信

推荐信

人民法院:

现有本单位职工 因与 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单位经过慎重考察,认为 身份证号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全面保障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荐 作为 与 纠纷一案中 的诉讼代理人。请贵院予以准许!

特此推荐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篇4:诉讼代理人推荐函

诉讼代理人推荐函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与我居委会(或村委会)居民***的*******纠纷一案,为了维护本居委会(或村委会)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居委会(或村委会)经过考察,认为*** (身份证号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荐***作为本案中******的诉讼代理人,请贵院予以准许!

特此推荐

单位名称:*******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0一三年 月 日篇5:案件代理人的社区推荐函

推荐函 市 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条规定,我社区现推荐 在 与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 一方

一、二审代理人。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调查取证;代为领取诉讼文书。

第11篇: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 住址: 被委托人: ,系辽宁 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电话:

委托人因与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被委托人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代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取证据;代为查询档案;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为办理退费。

委托人:

2018年8月29日

第12篇:民事案件委托合同

民事案件委托合同

()岳成所字第号

甲方:林子靖

乙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甲方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甲方与马莹、张阳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壹审执行仲裁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即参加庭审或者谈话,陈述事实、理由和主张,参加辩论。或者特别授权,即除上述一般授权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第 壹、肆、伍、捌项:

壹.√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贰.承认诉讼主张及请求(仲裁请求);

叁.提起反诉(反请求);

肆.√ 参加调解或者进行和解;

伍.√提起上诉;

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柒.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捌.√签署、接受法律文书。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

第一条所述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的要求,及时、规范地提交证据,按时出庭。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本案中甲方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费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1.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一)诉讼费:该笔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费用标准= 争议金额(借款本息)×2.5%-200。

(二)保全费:如发现被告财产线索,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则产生保全费,该笔费用由申请保全方在申请时承担,约为保全金额的1%。

(三)执行费:约为执行金额的1.5%。

2.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按以下第

(壹)哈尔滨市区(南岗、道里、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兰、阿城)案件包干收取人民币壹仟元整,不再多退少补。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贰)外地案件差旅费预收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多退少补。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壹仟元整。

3.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4.以上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 。

5.代理期间甲方或对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反请求),导致标的增加的,则按增加部分的标的占原标的的比例补交代理费。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 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

4、5项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1) 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的义务,影响律师正常办案的;

(3) 甲方逾期十日仍未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工作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代理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不提起仲裁)或撤诉(撤销仲裁)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或代理阶段完成(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撤回申请或其他诉讼、仲裁终止、终结)之日止。

第十条特别约定

乙方对甲方交纳的任何费用(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均应写进委托合同,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交纳的费用(包括咨询费、代理费、辩护费、顾问费、交通办案费等)均应直接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或直接汇至乙方银行帐户,乙方只对开具正式发票的费用认可。凡交给律师个人任何费用没有得到乙方正式发票的(实报实销的除外),甲方不但有权索回,并应向乙方反映或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本条所指实报实销费用是指承办律师外出的差旅费及为当事人垫付的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本所不开具发票,由承办律师直接到当事人处报销。

甲方:乙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3篇:民事案件调解书

以下是由

____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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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民再字第______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______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民___字第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或“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______(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写明协议的内容)。

______(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第14篇:对公证书的质证

对公证书的质证

在民商市诉讼中,公证书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常常出现。不要被公证书的形式吓倒,而直接承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很多公证书是经不起缜密审查的。以下从八个方面简要介绍对公证书审查、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公证书的形式审查

对公证书形式的审查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证书上是否加盖了公证处的公章。我国的公证是机构本位,即公证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公证书上加盖公证处的公章是公证主体合法的初步证据。

第二,公证书上是否有公证员的签章。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一项公证业务必须由公证员具体承办,因此,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的签章是公证业务经公证员承办的初步证据。

第三,公证书是否完整。从外观上看,公证书各部分(证词及附件等)至少应保持物理上的粘连、完整。如果一份公证书的附件与证词本身不是粘连一体,则无法确认该附件是公证书的一部分。

二、公证管辖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公证管辖规则如下:

第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守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

第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在管辖受理上,上述四种管辖地是并行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一个管辖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申请人只要向符合上述四种管辖地中的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均不得予以拒绝或者推诿[1]。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这里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而不是受托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在实务中,常出现以代理律师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公证机构,这是错误的。其二,四类鉴定机构是法定的,不能超出四类鉴定机构而迳行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比如,委托公证的当事人是深圳的一家公司,而需进行公证的行为地在河北。此时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本应是深圳的公证机构或者河北的公证机构。如果深圳公司委托北京的公证机构到河北去办理此次公证,这就为违反了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三,除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办理公证的,公证无效。

第四,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外,也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前述地域管辖规则,在审查公证书时,应先判断该公证适用地域管辖规则哪一种情况。再看该公证的受理是否违反了公证管辖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公证地域管辖规定,应就公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三、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在实务中对公证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常被忽视。比如,在很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在的交易对象,与对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套取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并做录音证据保全,以便日后作证据提交法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工作

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在的交易对象,这使得公证内容明显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经公证的录音就面临着公证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

四、公证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前述第三点的分析,公证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在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拒绝撤场。出租人拟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清场。此时出租人的强行清场行为很可能因不满足自力救济要件而构成侵害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公证机构接受出租人申请,对出租人现场物品现状(如物品名称、数量、表面完好程度等)进行证据保全,该等公证将因清场行为被法院认定侵权而无效。

五、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内容的关系

看看公证书公证的到底是什么内容,以及这些公证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什么关系。在很多安家中,待证事实是某一份文件(比如合同、函件)是真实的,而在境外生成的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是该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或者翻译件内容与原文内容一致。这时,公证书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直接反驳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六、公证的申请人

审查公证的申请人至少应关注两点:第一,申请人必须与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二,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如果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必须由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办理。

在《公证法》中利害关系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的关系。如合同公证中合同当事人与申请人公证事项——合同有利害关系,因为合同的内容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合同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的其他人则与合同这一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的公证事项应予拒证[2]。

如果公证申请人没有行为能力,并且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公证违法,公证书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公证委托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出外。”根据前述规定,对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事项进行公证不得由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回避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也适用回避制度。在对公证书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回避情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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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92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116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第15篇: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

2017-08-29刑事事务

作者:张成(北京大成刑事部主任、大成刑委会副主任)

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

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

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语出北京大成刑事部徐平律师)”,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专家辅助人)的一项基本技能。

一、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

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一)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

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意见的对象。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比如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结果得出的数额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就属于对专业问题进行了法律评价,越俎代庖干了超出专业范围的法律评价的活。

(二)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

2016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了规定,比照辨别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的鉴定中,可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会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由两名以上有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出具,这种资格一般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颁发。

此外,还有复核人的问题。在鉴定中,一般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还要有一名复核人,复核人不能是鉴定人。

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不合格的一种。比如在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中,对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进行了论证分析,这既属于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对鉴定事项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

(三)鉴定材料的

狭义的鉴定材料简称检材。检材常见的比如血液、足迹、指纹、唾液、毛发、违禁物品等。检材一般从案发现场或被告人、被害人身体部位取得,提取、固定、编号、保管、送检都有详尽的规范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违反,意味着检材同一性有可能存疑、且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专门针对毒品案件制定了专门、细致的规范。该规定也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规定之前,公安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4日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却鲜有人知道。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第九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引用。

广义的鉴定材料还包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之外的关于案情的材料。重要的补充卷宗中的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又未在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列明的,应当指出,提出质疑。

(四)对鉴定方法的质疑

比如,在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酒精含量的检测,就有多个现行有效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以及若干省、市的地方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5.3.2的强制性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842-2009规定,且该标准是专门适用于行使中的车辆驾驶人的。

鉴定方法适当,还要审查鉴定设备、仪器是否先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维护、对衡器进行了鉴定前的校准。

(五)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确定、唯一

在鉴定意见中,偶见“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或者“等原因”等字样。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能联系起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鉴定意见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高度醉酒、情绪紧张、外力等因素”综合导致脑梗病变死亡。结合案情,高度醉酒是其自身饮酒所致,情绪紧张是其酒后滋事所致,而外力包括行为人的外力和其自家亲友推搡、拉拽等外力。即行为人的外力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最后该案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比如鉴定人的签名、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结论的告知文书、鉴定意见是否有涂改增补等等。鉴定意见有遗漏或文字错误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文书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或修正;鉴定意见有错误需要重鉴定的,应当另行指定鉴定机构或另行指定鉴定人重新出具新文号的新的鉴定意见。

(七)对鉴定意见的综合质证

在集资诈骗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的辩护当中,尤其要注意结合在卷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质证。这些案件当中一般都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比如有些非法经营案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由行为人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没有正式的帐目,进货、发货、退货记录不清、不翔实,有些当事人的标记仅有自己能够看明白、说清楚,侦查机关没有讯问到位或者审计单位没有引起重视,会导致审计结果失去客观性。有时这种不准确性涉及的数额并不大,但却违背了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原则,辩护人加以利用,可以成为谈判的筹码。 再比如在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公诉机关指控银行工作人员指使房地产评估部门分别做出两份差价1个亿的评估报告,为贷款获得审批通过制造条件。我们在辩护中指出,两份报告依据的评估标准是不同的,一份是成本法,一份是市场法,成本价和市场价当然是有比较大的差异的,成功地击破了这一项指控内容。

三、质疑鉴定意见之决战庭审

对鉴定意见的充分质疑,离不开对专业领域的研究,很多时候依赖于专家证人。所以在很多有鉴定意见的刑案件辩护工作中,控、辩双方谁吃透了鉴定意见,发现了问题,论证了问题,谁就能在庭审对抗中获胜。决战庭审、赢在庭审,可以粗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个人研究,依常识提出质疑阶段,比如朱明勇律师在《无罪辩护》一书中谈到,对鉴定文书中一个不像问号也不像逗号的标点感到困惑提出质疑,最后经向鉴定人员求证,得知是不确定结论的问号,从而成功推翻了这一项轻伤指控;第二步自行查阅资料初步研究质疑能否成立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要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是否有更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资料搜集;第三步聘请专家辅助人阶段,请专家辅助人帮助答疑解惑,论证质证能否成立;第四步申请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阶段;第五步才是决战庭审,在庭审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请专家辅助人到庭对专门事项的鉴定问题作出权威说明阶段。决战庭审的精彩,基础功夫和努力是在庭审之前就已完成的,庭审实际上是将鉴定中存在问题向法庭揭露的有剧本的表演。

第16篇:质证意见范本(推荐)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

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

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

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 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三 xxx报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为:

1、原告提交的XXXX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省xx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

2、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x报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

3、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且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xx案中提交的报纸是xxx印制的)上显著标注“TM”标识。

证据四 xx手册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

1、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手册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因此,原告所称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前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

2、该手册中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原告知到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是明知且认可的。

3、该手册最后一页内侧印有原告的店名,足以证明是签订合同之后印制的。

证据五 河南xxxxxxx网页光盘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

1、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予认可;

2、事实上第5xx8977号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并未注册完成,而原告在法庭虚假陈述为注册商标;

3、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与第5xx8977号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且第5xx8977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6月1日,而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于2005年9月2日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第5xx8977号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并不当然影响被告第4xx4618号商标申请注册;

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是商标

注册的唯一有权审批机关,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所作认定均无法律效力。

证据六 被告公司营业执照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营业执照的核准营业范围中包括儿童视力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被告本身并不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只是为直营店、加盟店提供视力保健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等,因此,被告从事此类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营业执照中所载的经营范围是对经营种类的限制,而非经营模式。授权加盟连锁作为经营模式,无须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且被告在工商注册时并没有要求前置审批;

3、儿童视力服务技术开发只是培训、咨询服务等,无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就好像是酒店咨询公司一样,酒店咨询公司本身并不经营酒店,只是为各酒店提供咨询技术培训,因此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但实际从事餐饮或酒店经营者就需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

4、被告公司的注册资金与被告现在账目上有无资金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时的出资资金,而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公司的资金状态只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能说明具有欺诈的事实。

证据七 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录像光盘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

1、该光盘录制未经相关部门接待人员同意,属于原告偷拍录制,其证据来源不合法;

2、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其内容的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查证;

3、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不能证明该答复录像中所涉及的人员能代表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正式行政决定,也不能证明被告的咨询等服务行为就需要行政许可。因为被告本身并不从事诊断治疗行为,而只是加盟店为视力保健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

证据八 授权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公司在法定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采取的经营模式为连锁经营。其经营行为及形式均合法;

2、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

3、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该授权书的签发。

证据九 加盟费收据、加盟合同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证明被告与XXX及X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被告已全面履行加盟合同规定的义务。

证据十 房屋租赁房屋损失

1、房屋租赁合同、

真实性:有异议,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找人制作的。质证意见:(1)《租赁合同》系出租人与xxx、xxx签订的,承租人xxx不是本案原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房屋的真实存在及承租人是否基于该合同实际履行给付租金;(3)《租赁合同》未载明租赁房屋用途,不能证明该房屋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租赁的;(4)《租赁合同》载明租期为2007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9日,租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元。《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履行才4个月,原告向被告主张高额的损失赔偿与事实明显不符;

2、租金收据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只是一个手写收据,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找人制作

的。且该收据无法证明租金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支付的。

3、房产证复印件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自己制作的。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该房产证无法证明该处房屋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租赁的。

4、录像光盘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

1、录像无法证明所涉房产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租赁的,并且该房屋是否系租赁合同中项下所涉房屋亦无从查证。

2、该光盘的内容显示原告的门头广告上明确标注““TM”标识,足以说明原告是知道并应当知道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至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所称原告欠缺法律知识并不知道“TM”标识不是注册商标,那只是原告个人的认识问题,但不能否认客观事实。

证据十一 装修损失(包括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费用票据)

真实性:不予认可,不排除是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制作的。质证意见:

1、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名称和地址前后不符,最后盖章的是xxx广告公司。

2、该合同不能证明原告已基于该合同向施工方实际给付费用,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且收据不能证明所载费用系为装修原告经营场地而付。

3、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装修合同明显不完整(缺页),更加不能排除该合同是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而制作的。

证据十二 其他损失

1、取暖费用收据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收据载明的费用缴纳人为“戴丽萍”,非本案原告;且收据上未载明房屋具体信息,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系为租赁协议所述标的物支付。

2、门头广告牌费用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收据于2007年10月20日开具,但本案原告称是于2007年11月9日方租赁房屋。在经营场地未确定、房屋具体条件未明的情况下,原告即已定作展板和广告牌,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的支出与经营被告授权服务有关。

3、印刷费用

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质证意见:

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该收据的开具单位均系邢台市的印刷服务机构,而原告的经营区域在山西省内,该证据不能证明视力表、爱眼手册等材料系为原告加盟被告特许经营体系在山西开展经营而印制。

4、差旅费票据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该证据中的车票相当一部分是其他地方到xxxxx的,不排除是第三人购置并乘坐的车票;

2、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是为了太原店铺的经营而产生的费用;

3、该证据也不是为了经营的应当指出费用,不排除原告是去太原走亲戚而产生的费用。况且,把差旅费作为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证据十三 行政处罚书

真实性:由于没有原件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为:

1、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实际履行,因为即使该行政处罚成立,也只是对广告宣传等事实的处罚,而广告宣传只是邀约邀请,而不是邀约,而至于该证据中涉及的其他事实,也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事实,也就是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行政处罚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也就是在是双方合同履行一年后作出的,

即便构成虚假宣传也不足以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时原告是知道是受理商标的;

3、即使该虚假宣传是成立的,也不足以导致合同欺诈的成立,因为广告欺诈不等于合同欺诈,况且是不是注册商标并不是原告订立合同的核心意思表示;

4、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关系,合同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必然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及实际履行。如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出售服装的合同,工商行政机关以其超出经营范围对其进行处罚,但该处罚并不影响该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及实际履行。

证据十四 网上打印的广告宣传、声明等打印件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该证据原告并没有在举证期内提交,也不符合法律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况且也只是打印件,不排除是原告自己制作的。

质证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杨 帆 律师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第17篇:资质证挂靠协议

甲方: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将二级建造师资质证在甲方注册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资质基本登记情况:证件名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等级

二级 ;持证人

;身份证号:

二、注册时间为叁年:自

日至

日止。

三、注册费用及支付:注册费用为:1200元/年(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甲方应于完成注册,建设厅网站公示后满一年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壹万贰仟元整 (每满一年支付一次)。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配合、协助甲方办理一切与资质证注册及使用有关的相关手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办理资质证注册或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注册费用,并解除本协议。

2、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与建造师配套使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考试取证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注册费用,并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或劳务关系,除需办理资质证注册或使用手续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按甲方工作人员方式每日到甲方处工作,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为其办理及购买社会保险、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

4、本协议履行期间,合作建造师注册于甲方的所有证件由甲方保管;注册印章由乙方自行保管。

五、其他

1、变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变更,任何乙方均不享有单方变更权。

2、解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乙方丧失资质证中的从业资格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壹万元整。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18篇:民事案件证人证言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国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证人证言作用十分有限,证人出庭出庭率低,证言反复,前后矛盾的情况突出。《证据规定》第53条—第62条对证人资格、证人的提出、证人出庭的费用、对证人的询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证人资格。只要证人具备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即具有作证的资格。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的提出。《民事诉讼法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单 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有两重含义,一是作证是证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二是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认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于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申请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在案件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主动传唤证人,有关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对于证人年迈或者行动不便,或在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者路途特别遥远且交通不便,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供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对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具有言词性特点。为保障庭审中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证言,也不得对事实发表意见。

4、对证人的询问。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应当保证证人的陈述不受干扰。《证据规定》明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的审理,不得旁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其他证人的询问,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也应当排除其他证人在场,隔离进行。当事人询问证人,应当经过法官的准许,不能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法官在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让双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进行对质,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相互询问、辩驳,以此查明案件事实。

六、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法院在民事诉讼的活动而言,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无疑是其中的重心。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确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证据规定》就证明要求、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

1、证明要求。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原来的审判实践中,为保证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审判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了审判资源。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反映在审判实践中,是对证据充分的不切实际的追求。事实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这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活动应当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的目标。但就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诉讼的目的是公正、及时地解决民事争议,这决定了法院只能以证明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的依据,诉讼证明活动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是法律真实。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即在程序公开、公正的条件下,以通过依法审核认定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据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对法官自身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一原则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符合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律,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明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审判人员感到困惑。《证据规定》确立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解决了这个问题。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要的性质。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即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相反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合法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尺度,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对于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民事实体法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今后的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应为严肃、审慎地探索总结,对发展的合理和科学的结论,应依法定程序上升为统一的判断标准,以使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更加合理科学,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协调平衡。

第19篇: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业务规范适用于我所受薪律师及律师助理。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 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管一份附卷;

4、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信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按〈〈收案登记制度〉〉办理。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审查受理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则建议不作实质性答辩,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3、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审查以下事项:

(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该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阅 卷

第十条 承办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代理手续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一条 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十二条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可信的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第五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四条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五条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证人认为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及时。

第十七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十八条 律师因故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律师在向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录音、录象可不用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4、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5、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提交。

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二十五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自主写出代理词。

第二十六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九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委托人出庭的,应当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条 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三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八章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三十二第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案情代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告的陈述提出确认与否的答辩意见或依法提出反驳。

3、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三十四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十五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对方出示证据的,代理委托人质证,有异议的,阐明异议理由和根据。

第三十六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

第三十七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四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四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二条 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委托人最后意见时,可以对全案进行小结,明确律师的观点和委托人的主张。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四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四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尽快整理代理词,正本送交法院,副本由律师附卷。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一般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楚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七条 律师代理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委托人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再审或抗诉的申请,但应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八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卷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代理。

2014年4月4日

第20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十部分,分别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1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遗失物返还纠纷

43、漂流物返还纠纷

44、埋藏物返还纠纷

45、隐藏物返还纠纷

46、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7、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 (2)共同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8、海域使用权纠纷

49、探矿权纠纷 50、采矿权纠纷

51、取水权纠纷

52、养殖权纠纷

53、捕捞权纠纷

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7、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8、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59、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3 60、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1、占有物返还纠纷

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6

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6

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0、悬赏广告纠纷

71、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

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3、拍卖合同纠纷

7

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

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6、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77、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78、保证合同纠纷

79、抵押合同纠纷 80、质押合同纠纷 8

1、定金合同纠纷 8

2、担保追偿权纠纷 8

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8

4、信用卡纠纷 8

5、补偿贸易纠纷 8

6、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8

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

8、承揽合同纠纷 8

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0、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

1、保管合同纠纷 9

2、仓储合同纠纷 9

3、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9

4、行纪合同纠纷 9

5、居间合同纠纷 9

6、借用合同纠纷 9

7、典当纠纷 9

8、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再保险合同纠纷 (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9

9、合伙协议纠纷

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0

1、彩票、奖券纠纷

10

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0

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0

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0

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0

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0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0

8、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0

9、演出合同纠纷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

11、展览合同纠纷

1

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 十

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

1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

1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1

15、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2)水污染侵权纠纷 (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1

1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

1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

1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

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12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

2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

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

23、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

24、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

25、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1

26、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

27、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二、不当得利纠纷 1

28、不当得利纠纷

三、无因管理纠纷 1

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

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

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

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

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

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

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

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

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

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

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

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4)邻接权权属纠纷 (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

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1

4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

4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

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

46、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

47、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 (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 1

48、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1

49、发现权纠纷 150、发明权纠纷

1

5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

52、确认不侵权纠纷 (1)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

1

53、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1

54、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

55、虚假宣传纠纷 1

56、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

(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

57、倾销纠纷

1

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 1

59、有奖销售纠纷 160、商业诋毁纠纷 16

1、串通投标纠纷 16

2、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

七、劳动争议 16

3、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16

4、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6

5、福利待遇纠纷

八、人事争议 16

6、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 十

九、海事海商纠纷

16

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16

8、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16

9、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170、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

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

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17

3、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7

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7

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

17

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7

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 17

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7

9、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

18

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8

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8

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

18

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8

5、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8

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8

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

18

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18

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19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9

1、理货合同纠纷

19

2、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19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19

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19

5、拖航合同纠纷

19

6、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

19

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19

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

19

9、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0

1、船坞建造合同纠纷

20

2、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0

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0

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0

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

6、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

7、港口作业纠纷

20

8、共同海损纠纷

20

9、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10、船舶共有纠纷

211、船舶权属纠纷

212、海运欺诈纠纷

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1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

2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217、铁路货物、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18、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219、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 220、铁路委外劳务合同纠纷 2

21、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2

22、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

23、铁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

2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 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

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

25、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2

26、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

27、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

28、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

29、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230、企业分立纠纷

2

3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

32、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

3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

34、企业兼并纠纷 2

35、联营合同纠纷

2

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

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

3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

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二十

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

41、股权确认纠纷 2

4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2

43、股东出资纠纷

2

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2

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

46、股东知情权纠纷 2

4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2

48、股权转让纠纷

2

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50、发起人责任纠纷

2

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2

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2

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2

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2

5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2

56、公司合并纠纷

2

57、公司分立纠纷

2

58、公司减资纠纷

2

59、公司增资纠纷

260、公司解散纠纷

26

1、公司清算纠纷

26

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

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26

3、普通合伙纠纷

26

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

26

5、有限合伙纠纷

二十

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6

6、申请破产清算

26

7、申请破产重整

26

8、申请破产和解

26

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

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7

1、取回权纠纷

27

2、抵销权纠纷

27

3、别除权纠纷

27

4、破产撤销权纠纷

二十五、证券纠纷

27

5、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5)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27

6、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27

7、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7

8、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7

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280、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8

1、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8

2、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8

3、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13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28

4、证券返还纠纷

28

5、证券欺诈赔偿纠纷

(1)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28

6、证券托管纠纷

28

7、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28

8、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28

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六、期货交易纠纷

290、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29

1、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29

2、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29

3、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29

4、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29

5、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

6、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29

7、期货欺诈赔偿纠纷

29

8、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

29

9、期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300、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

二十七、信托纠纷

30

1、民事信托纠纷

30

2、营业信托纠纷

30

3、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0

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0

5、票据追索权纠纷

30

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0

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0

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30

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1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11、票据保证纠纷

31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13、票据代理纠纷

314、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1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16、信用证开证纠纷

317、信用证议付纠纷

318、信用证欺诈纠纷

319、信用证融资纠纷 320、信用证转让纠纷

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

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32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32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2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2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2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6、申请确定监护人

32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2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2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3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

3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3

3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

3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

3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3

3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

3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3

37、申请支付令 3

38、申请公示催告 3

39、申请诉前停止侵权 (1)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 340、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

41、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

4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3

4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

44、申请撤销仲裁裁

3

45、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3

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3

47、申请海事支付令 3

48、申请海事强制令 3

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3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

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3

52、申请海事债权确权

3

5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3

5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3

5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

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3

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3

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3

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3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36

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民事案件质证范文
《民事案件质证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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