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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扫黄打黑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3 12:06:2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重庆打黑

重庆打黑

重庆重拳扫黑除恶,引发民意井喷,举国好评如潮。时值重庆扫黑除恶进入大审判阶段,重庆晚报辑录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评论,以窥民意于一斑。

新华网评论

扫黑除恶,是全国各地都有过的普遍行动。没有证据显示重庆的黑恶势力盘踞状况比其他地方更加严重,比其他地方的黑恶势力更加不堪一击,重庆也并不拥有比其他地方更为强大的警察力量,但我们却能明显看到重庆的打击行动取得了更为突出的成果,这首先取决于政府对于黑恶势力的态度,在于政府是否敢于碰硬,勇于彻底破除社会背景、複杂关係以及自身形象上的种种顾虑。

扫黑除恶,是一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问题,也是一个权力系统自我清洁、自我强健的过程。黑恶势力的存在、生长不拘于一时一地,我们必须期待,重庆所拥有的态度,所採取的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不仅仅作为一个典范,一个特例。

《瞭望新闻周刊》评论

重庆打黑桉备受瞩目,但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不仅仅存在于重庆一地。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活跃。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矛盾明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由此,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地运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方法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其中,要盯紧易于滋生黑恶势力的高危行业;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控;深挖“保护伞”;并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複燃。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评论

扫黑除恶应是全国“一盘棋”。重庆打黑只是一块“经验田”。扫黑除恶是一场“持久战”。

人民网评论

打黑“打得狠”才能“唱得红”,这就是重庆打黑后面的逻辑。只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不惧风险、不怕艰难,才能让群众喝彩,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才能获得来自各方面的高度评价和广泛支持,党的执政地位才会不断巩固加强。网友们对重庆和全国打黑行动的期待是很深的,“凡是属于黑恶势力的,一打到底:不但苍蝇要打,豺狼要打,那些恶老虎更要打,要真正做到除恶务尽”“谁让老百姓满意,老百姓就会为谁鼓掌!打黑除奸,势在必行!重庆的‘打黑行动’理应延伸到全国!”

推荐第2篇:重庆打黑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扫黑除恶的布署和要求,今年6月以来,重庆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政法、纪检监察等多条战线联合出击,拉开了扫黑除恶行动的大幕。截至10月底,已累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328起,抓获涉案人员2915人,刑事拘留384人,逮捕1567人;缴获各类枪支79支,子弹1482发,手雷4枚,管制刀具221把,冰毒62.01公斤;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产17.43亿余元;打掉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陈明亮、岳村、黎强、谢才萍等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纷纷落网,160多名骨干成员全部被缉捕归案。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先后成立了245个专案组,发挥了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

二、行动效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的销张气焰,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建设,社会治安也得到有效整治。专项斗争以来,主城区110接警量下降40%,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破获积案27198起,同比上升52.9%,破获积案命案超过过去五年总和,现行命案破案率达91.3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效受到中央领导和上级机关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得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积极评价,也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和信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专门作出批示,称“打击、铲除黑恶势力,是让老百姓过上安定日子的‘民心工程’。

(三重要意义) 重庆政法战线以迅雷之势对黑恶势力予以毁灭性打击,在全国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深远意义。

第一,扫黑除恶造福于人民群众。黑恶不除,百姓难安,重庆当局以力挽狂澜的勇气和决心,与黑社会及其“保护伞”进行了坚决斗争,满足了社会的正义期待,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保一方平安显示了政府和警察应有的责任和作为。随着大“恶”的纷纷下马,小“恶”也会逐步收敛乃至匿迹,百姓安全指数上升,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第二,扫黑除恶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重庆打黑在给一方百姓带来平安的同时,铲除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毒瘤,创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黑恶势力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市场流通、工程承揽等行业和领域,黑恶势力为所欲为,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活跃。在这种情况下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向经济领域扩张,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在大局,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必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扫黑除恶重塑了政风官风。重庆打黑这种史无前例的重拳出击,不仅打掉了众多黑恶团伙,而且打掉了文强等10名厅级、20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充当的保护伞,斩断了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通道,在政法系统乃至当地整个政界产生了巨大的震动。打黑风暴尤其是对黑势力保护伞的深挖严打,塑造了政法干部的崭新形象,弘扬了社会正气,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必然带来当地官场耳目一新的转变,产生积极的。

(四小结)

全国各地政法战线应当积极借鉴重庆打黑的做法和经验,按照中央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把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出现的新动向,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新问题,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殊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果断出击,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深挖保护伞”,依法严厉打击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黑恶势力犯罪,净化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扎扎实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驾护航。

(能力所限,仅供参考)

推荐第3篇:我县开展“扫黄打”专项治理活动

9月27号,县委办联合广电局、文旅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清理整顿中秋、国庆节假期间全县文化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净化县城周边文化环境,迎接18大的到来。

检查组对茶店、柳陂的11家网吧,3家印刷厂进行了一次“扫黄打非”专项全面整治,在整治过程中,重点检查网吧有无接纳未成年人,卫生管理情况如何,消防器材有无过期等问题。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秩序,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对于印刷企业,检查组重点检查有无侵权盗版教材、教辅资料,有无反动政治、淫秽色情等内容、相关印刷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通过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进化社会文化环境,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确保文化市场平安、有序、繁荣,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推荐第4篇:重庆打黑指南

重庆打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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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王立军由辽宁锦州空降至重庆任公安局副局长,重庆“严打”随即展开,80天时间抓获近万人,但随后的出租车大规模罢运等事件却显示,薄熙来主政重庆后急欲推行的“民生”、“城市规划建设”等施政工程,要面对的是一股汹涌复杂的暗流。

一年后,全面接管重庆警界的王立军再掀“打黑风暴”,这一次,王立军的前任――昔日与王立军一南一北并享“打黑英雄”的文强以涉嫌充任黑社会保护伞而落马,引爆了舆论对重庆打黑的关注热情。迄今为止,打黑风暴中,缉拿涉黑人员近3000人。重庆原司法局局长文强、原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经侦总队队长陈光明等一大批涉黑政法官员落马,牵涉8名厅级官员、18名处级官员,上百警员接受调查。

重庆打黑为中共建政以来单一地方规模最大的打黑行动,操作者的超强铁腕动作,一度在海外引起各种猜测和联想。而近期中央与重庆地方关于打黑的共识与互动,已使这种声音渐次止息。

重庆打黑,使薄熙来、王立军在当地民间赢得空前声望,被誉为民心工程。与此同时,对重庆打黑中法律程序、定性等的探讨和质疑也随着打黑进入诉讼庭审的收官阶段,逐渐出现。

清场式的打击面、政法系统的立体清洗、官员行列的反腐推进、民营行业的整肃、舆论的收放、司法的尺度,诸多方面,重庆提供了“中国式打黑”10余年来的第一套教科书。

但这是一本还没有编成的指南。由于时间短促,细节完美自属苛求。而薄、王二人打黑的大体手法路数,已见分晓,静待时间检验与众口评说。

2009年10月28日,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慰问看望打黑干警及政法工作人员。薄熙来称,打黑是中央明确要求的规定动作。

此前一天,重庆对外界披露:中央政法委书记*曾作出批示称,打黑是民心工程,重庆打黑“为人民群众办了一件好事、实事”。

这被认为是中央层面终究为重庆打黑“正名”。此前,各地的追捧式报道之余,重庆打黑本身的某种刻意低调,以至高层声音的阙如,使人感觉重庆打黑有些像是中共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与“打黑英雄”、公安局长王立军的双人自选动作。虽然有薄熙来强调打黑是继续贺国强、汪洋等前任的事业,但这次重庆打黑规模之大,且与中共通常舆论动员、行动跟进的惯例相反,重庆打黑是行动在先,舆论热身在后,一度使海外部分媒体出现将重庆打黑与中共十八大人事布局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猜测。

中央主管领导为重庆打黑“正名”后,重庆市长王鸿举也首次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正面阐述重庆打黑的必要性。

王立军式风暴在全社会对重庆打黑的持续关注中,站在前台最耀眼的明星,无疑是王立军。

不过,2008年被薄熙来从辽宁“要”到重庆的王立军,虽然刚一到任就雷厉风行地操持了一场80日的“严打”,但“严打”的赫赫成果,因让人直接联想起大陆以往“严打”运动的粗放,使王立军在国内媒体界一度引起颇多质疑。

但随着今年的打黑风暴中,文强等重庆众多官员纷纷落马、大批警界涉黑警员被清洗,站在重庆打黑舞台最中央的王立军,立时在国内媒体中的形象大变,一些媒体上甚至将他塑造为带有几分侠客色彩的传奇英雄。

其实,与前任文强的粗j广、豪放相比,年轻4岁的王立军看上去更像个刻板严肃的书生。但这位多少不像警察而更像学者的警官,自到重庆的一年多时间里,做事大刀阔斧、心思缜密,在媒体前虽低调少言,事后再看却力道十足。

2008年10月22日,正在指挥重庆“严打”,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立军对重庆媒体透露,他曾经在一篇广西警方打击有组织犯罪团伙的新闻上写下一句话:

“极个别干警有过之无不及,有干警已被纳入视线,望好自为之。”

重庆媒体为王的这句话附加“解读”:“这是一个警告,也是一个说明。说明我市警方已经发现了保护伞的存在。并警告这些保护伞,你们已经暴露了。”

一年之后,打黑行动如约而至。对重庆警界保护伞的大清洗同时展开。大陆媒体报道称,王立军曾在内部会议上,怒批部分警员“比黑社会还黑”。

重庆政法人士称,在发放20万封举报信之前,打黑领导层已经进行了细致的内部摸底、排查,锁定了前公安局副局长、司法局长文强等一大批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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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的落马被认为是打开了警界清洗的闸门。

2009年8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召开扫黑除恶警示教育会。会上,垫江县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徐强、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队长陈光明等3位处级官员被扯掉警徽,当场带走。

2009年9月4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在市委办公厅参加会议期间被市纪委的人当场带离会场予以“双规”。

2009年10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一支队支队长李寒彬,因为涉嫌收受多名“黑老大”的巨额贿赂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该支队曾经被认为是打黑主力,俗称“打黑支队”,如今面临重组的危险:大批警员涉黑被查,或被调走。

大陆媒体报道称,截至今年7月,重庆已有502名公检法干部涉案接受调查。警方内部通报显示,受处理警察大约有150人左右,仅科所长就有20多人,最多的一批达到60多人。

有警员猜测,警方高层曾经放出有关打黑行动的假消息,诱使涉黑警员向外传递消息,令其暴露。许多警察担心自己的通讯受到监控,有些电话干脆不接。对于媒体记者,警员们更是三缄其口。一些接受过媒体采访的警员因违纪受到调查。

新的依靠力量是大批量成立的打黑专案组。2009年8月16日,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刘光磊透露,重庆15个打黑专案组的3000多名民警“吃住在专案组”。眼下专案组已经扩展到245个,包括7000余名公安和武警。

不被信任的警员被排除在打黑队伍之外。重庆司法界人士称,北碚区某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因为被怀疑涉黑已经被架空,下属警察直接由市局指挥。

清洗“问题警察”的同时,对于靠不住的警员,王立军使用了他一年前提示过的打黑方法:异地调警。

当地官方媒体称,北碚区公安分局黑恶保护伞凸显,打击不力。在侦办杨天庆涉黑案件中,重庆市公安局改为由市局主侦、沙坪坝区分局主办,采取多种侦查措施,才全力破获此案。

对黑老大谢才萍的抓捕,也是异地调警,并成立专案组,才将其抓获。

“大清洗”使部分警员畏惧,也使另一些警察对王立军充满了敬佩,“铁了心跟他走”。

这样的追随从去年重庆市公安局开展“严打”之时,即已逐渐发端。“严打”之时,有行动迟缓的领导被禁止参加重要会议,失去了指挥权,而工作突出的人,明显受到重用。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王立军得以从容组建信得过的打黑队伍。

本年7月兼任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一政委、第一书记,使王立军对打黑兵团的构建能力强了很多。抓捕黑老大,以及逮捕李寒彬等涉黑警员的行动多由武警参与执行。大陆媒体报道,约有500武警投入打黑行动。

清洗“问题警员”的同时,新鲜血液的补充已经开始。

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刊登的《重庆市09年下半年公招公务员简章》显示,重庆市2009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1188名,其中人民警察768名,约占3/4。

打黑为政令扫路

2009年10月26日,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渝强集团董事长黎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黑之外,黎强被控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罪名。

黎强是重庆最大的出租车运营商之一,被认为是2008年重庆“11?3”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幕后推手之一。

2008年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全城罢工,街道上看不到一辆出租车。有出租车上街运营后被砸,亦有乘客被强行从出租车上拉下来。

这被认为是一次奇异的罢工:众多司机透露,罢工是由出租车公司组织的,而非冲着出租车公司,罢工的初始动机之一是降低出租车司机上缴给出租车公司的“板板钱”,却被转化为要求提高运价。

罢工在两天后结束。2008年11月6日,薄熙来公开与出租车司机代表和市民对话并现场直播。

对话当中,因发言者使用重庆方言,令初到重庆的薄熙来极不适应,电视直播中多次出现薄熙来要求司机重复和难于听懂的镜头。据知情者透露,这些司机在对话之前受到了某种势力的提示。

此次庭审中,检察院起诉书称,2008年11月2日,黎强安排何永红召集公司旗下4个出租车分公司开会,传达11月3日全市出租汽车将会发生集体停运、并有人在停运当日对营运的出租汽车打砸的消息。11月3日,渝强出租汽车公司参与了停运,渝强公司的部分车主和驾驶员还对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

重庆出租车事件体现出的涉及民生的行业操控,造成政令不畅的后果,被一些重庆官方人士认为是促使薄熙来主政重庆后下决心打黑的重要诱因之一。

日前薄熙来表示,黑恶势力向各行各业渗透,在交通、工程、物流、土地征用、渣场、快餐、零售、“小面”这些行当实施暴力垄断。此番打黑中的一位嫌犯,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天伦垄断了重庆猪肉市场41%份额。

这种土生土长、涉及民生各方面的行业割据和低端恶性竞争,无疑使主政重庆后提出“民生”、“城市规划建设”、“开放”、“统筹城乡”、“移民”5件大事,试图全面打造重庆新格局、提高重庆地位的薄熙来处处受制。这印证了薄熙来关于重庆打黑不是主动为之,而是不得不打的自白。

重要的是,这种行业把持已向重庆经济的制高点一金融和房地产业延伸,这对于力图把重庆打造成西南地区金融和地产中心的重庆市政府来说,是腹心之患。

薄熙来主政以来,重庆为争取金耻和地产前沿优势,先后出台了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小额贷款银行等多项国内领先性尝试,而政策水平面下的高利贷危机,却使重庆的进取姿态如履薄冰。

今年7月31日下午,公安局长王立军向重庆企业界、律师界、银行、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国有大型企业代表介绍打黑情况,王称黑恶组织仅“放水”(高利贷)总额即达300多亿元。这一数字相当于2008年重庆市全年财政收入的1/3。

来自重庆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下称“商会”)的一份调查显示,重庆主要房地产企业正深陷高利贷危机,相关高利贷金额在100亿元至120亿元之间,难于归还。据了解,月息高达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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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日,商会向重庆市政府提交报告称:“很多高利贷出借者甚至采取非法拘禁行为,直接威胁企业主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如不采取措施,将引发系列的治安刑事案件,危及社会安定……如果难以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重庆地产行业整体的持续发展。”

2009年10月28日,薄熙来回应打黑与经济的关系称,任何犯罪嚣张、黑恶横行的地方,绝不会有现代经济的蓬勃发展。

薄熙来透露,两个月前,重庆刚签订了两个大项目,投产后能形成2000亿元的产值。而在今年,全市引进外资在去年基础上翻了一番。2008年上任之初,薄熙来即要求重庆招商年增200%。当年4月,薄熙来、王鸿举分别带队赴沿海地区招商。

高调公布重庆引进外资的进展,显然有助于化解“打黑”伤及重庆经济元气的担心。在被打击之前,“黑老大”们多为重庆本土知名民营企业家,占有着相当大的产业份额。仅黎强一家企业,即安置了巴南区数千多劳动力。而前段时间曾获“正名”机遇的地下信贷,亦是因金融危机而陷入资金链困顿的重庆本地房地产企业的救急来源。事实上,今年8月,重庆排名第6的地产商同创置业即因银行终止贷款而倒闭,其时已借有4亿多元高利贷。

业内人士分析,重庆“打黑”在经济意义上说,实欲收“壮士断腕”、另辟蹊径之效。法律的预备与短板

随着打黑进入诉讼庭审环节,媒体的视角也有了微妙转化:赞美的热情稍退后,探讨和质疑之声出现。

2009年10月12日,重庆打黑首轮审判开始,黎强、谢才萍等9名被告当庭翻供,推翻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告声称,他受到了刑讯逼供。此后,又一批被告在庭审中集体翻供。

嫌疑人齐刷刷当庭翻供,知名辩护律师对“黑老大”罪名提出质疑,人们开始注意重庆打黑牵涉到的法律程序、经济和社会效果问题。

对黑社会性质势力的清理整顿,专项斗争式的打击不但更容易取得成效,打黑的运行成本也相对更低,但这种操作方式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程序、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副作用。

处在全社会持久的热情关注下,重庆打黑在时间和形势允许的限度内,官方就打黑的法律程序作了尽可能到位的准备。

今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深圳l律师刘辉接到重庆市公安局的聘请,担任专案组的法律顾问。经过组织推荐和考察,刘所在的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市公安局签署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刘成为重庆扫黑行动法律顾问团成员,负责监督案件办理过程,把关各个法律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此后,刘辉4次往返重庆。顾问团成员包括了全国律师界精英。对于具体案情,这些律师被要求不得对外界透露。

律师把关之外,重庆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在正常情况下,只有重大案件才会如此操作。除防止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迅速地挖出“黑社会”定义中的“保护伞”。

一旦挖出职务犯罪的线索,重庆公安机关马上报批至检察院,检察院迅速批捕,做到从重从快。

非常规的措置,令检察院批捕速度快得惊人:上午报捕,下午就可获批。而在常规情形下,检察院决定批捕的时间约为一周。岳村等人涉黑案,永川区检察院仅用4天就完成了对首批27名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

从批捕到公诉的时效也被大大提高。杨天庆等人涉黑案,重庆市一分院受案后3日内即提起公诉,常规为15天。

重庆法院系统也位置前移,对公诉机关正在审查起诉的涉黑案件在审前环节介入,有针对性地了解案情,收集完善证据。相比于检察机关对刑侦的监督,法院介入起诉环节显然更不同寻常,目的是为了保证庭审依照公诉方的意图顺利完成。

2009年10月12日,重庆“扫黑除恶”系列审判开庭,10月21日上午10时第一次公开宣判。两起涉黑团伙案被告多达31人,犯罪事实多达37笔,审判只经历了9天时间。重庆市二中院信息称,该院“既要严格遵守法定审限,又要按照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案情适时加快审理进度,确保对黑恶势力的‘从快’打击”。

接近重庆打黑高层的人士称,此次打黑,没有成立公检法机关以外的专案组,保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但在法律界人士记忆中,公检法如此密切的合作与位移,只有80年代的“严打”可堪比拟。而在法律时限的撙节上,这个前几年曾经大规模清理“超期羁押”的城市也可谓做到了极致。

“从快”的形势和发挥到极致的效率下,虽然多方弥缝,打黑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仍旧出现了反复。第一批受审的7名首犯全部当庭翻供,否认涉黑罪名和提出上诉,担任李义、黎强等案件辩护人的“民工维权律师”周立太和曾参与《刑法》“涉黑组织犯罪”条目设置的著名刑法专家赵长青,当庭提出无罪辩护或质疑办案程序。

此前一个相当的时间段内,重庆律师界对打黑持追随态度,只有周立太在自己博客上坚持披露对于打黑运动化的批评。

周立太称,他作为办案律师,没能会见被告。2009年9月底,周立太曾经去检察院要求复印案卷,但遭到拒绝。10月初开庭前,周立太要求法院提供案卷,依然遭到拒绝。直至开庭,周立太仅看到了部分笔录等少量案卷资料。

“所有的案子都是快起诉,快审理。律师看不到案卷,会见不到被告人,如何发挥辩护权?”周立太声称,看不到完整案卷、见不到被告人的律师并不止他一个。

周立太称,从他经手的案子和了解到的其他案件来看,有些团伙并不全部满足刑法和立法解释的4个特征,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些牵强。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周的声音显得孤立而不合时宜。

2009年10月26日,在黎强案庭审中,赵长青提出无罪辩护,称所有1849件证据无一能证明,黎强是如何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性质组织的。

此前接受采访时赵长青称,他在接手黎强案件的初期是准备进行有罪辩护,但审查证据后觉得黎强无罪。

现已70余龄岁的赵长青,曾参与1997年刑法的修订,以及最高检对于有组织犯罪的调研。他的辩护意见反响甚大。

实际上,为体现审判的公正公开性,重庆法院多有创举,如所有案件公开审理,记者等各种人士可进入旁听、滚动报道。这在以前审理类似案件,是难以做到的。在庭审现场,还设立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席。这被认为是模仿英美的陪审员制度。正是在公开审理的制度下,质疑打黑程序的声音得以广为人知。

关注重庆打黑的最高院人士称,比之以往,应该说重庆打黑在法律程序上用了更多的心思,多方面有所进步。但受制于“运动式”频率,仍旧存在短板。

追求高效率之外,重庆打黑尚另有创举。2009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向市民发出20万封公开信,呼吁市民“积极行动,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

此外大学教授、律师、公务员等众多被认为可能的知情者都被警方约谈,希望能提供线索。这令重庆打黑呈现‘_人民战争”的态势。

但来自重庆政法界的内部声音称,尽管群众提供的线索多达9165条,其中80%都是实名举报,但大部分都是无效的。

许多被群众举报为可能涉黑的企业主,经警方调查后,并无相关情节。

重庆进入薄熙来时间

2007年11月30日,薄熙来在新任重庆市委书记的履新大会上,向数百重庆高官表态:“党政领导一定要风清气正,取信于民。我已经和开来(注:薄的妻子谷开来)商量好,决不允许任何亲友以及身边的任何人在重庆图方便、求特权……”

薄熙来这番话为其主政重庆,定下了基调。因工作需要曾经接触过薄熙来的重庆官方人士称薄熙来为“政治不粘锅”。

该人士评价,薄熙来显然对腐败的官员“瞧不上眼”。

此番重庆“严打”,其过程中对充当保护伞的官员毫不怜悯的清洗,本土官员将其解读为薄熙来“反腐政治”的一部分。并且在多轮反腐之后,抵达了反腐的“末端”:公检法系统。

2008年4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原副局长梁晓琦,九龙坡区原区长黄云等7名县区级官员涉嫌贪污、受贿,先后被“双规”。

在此前一个月,重庆市渝中、九龙坡等7个区县一把手刚刚进行了调整。

此时距薄熙来主政重庆还不到半年,被称为薄熙来在重庆房地产领域掀起的第一轮反腐浪潮。

这一年,反腐重点包括对城镇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查处,以及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官商勾结,新农村建设、村镇道路交通和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扶贫开发等众多领域。

2007年落马的贪官则包括渝中区副区长王政、渝中区委副书记郑维、沙坪坝区副区长陈明、侨联主席罗静虹、国土房管局副局长王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唐文峰等共13名厅级干部、121名处级干部。

与此同时,薄熙来开展“红色政治”2008年年中,重庆市下发《关于广泛开展红色经典歌曲传唱活动的意见》,“唱红歌”运动自此开展。

官方媒体《重庆日报》每天在重要版面刊载红歌,电视台亦开辟栏目每天播放红歌,

2009年,重庆举办第二届“红色短信创作传播大赛”。薄熙来发出首条参赛“红段子”

2009年,反腐风暴继续。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西平,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区安监局局长赵威,万盛区国土局副局长、黑山管委会副主任熊勇等亦被逮浦或接受调查

重庆市检察院披露,2008年1月到2009年7月,重庆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090件、1496人,其中有17名厅级干部“落马”。

此次随着大批“黑老大”在打黑风暴中落马,更多的涉案官员被卷入。而政法系统的大清洗,可称近两年来重庆反腐的终端。公安系统之外,落马者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毛建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

“打黑也就是反腐”。重庆政法人士称,“公检法是反腐的‘末端’。反腐到了最后,不得不面临这一领域”。

上述人士提醒,与先前的反腐不同,打黑行动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令其获得超过以往反腐的关注度。

从抓经济、反腐、唱红歌到打黑、政法界换血,主政近两年之际,薄熙来和重庆渐渐进入角色。

推荐第5篇:打黑汇报.2.16

三台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关于我县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的汇报

自2006年全国统一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行动以来,我县建立、巩固打“黑”长效工作机制,加大了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大批非法经营车辆,有效地遏制非法营运行为。特别是自2010年9月开始,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县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规范查处程序,明确处罚标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二、工作举措

按照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县联合执法大队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顶住种种压力和干扰,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是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营造整治氛围。每天出动宣传车在城区以及公路沿线镇乡人群集中场所巡回宣传,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为打击非法经营提供了目标和线索,也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是抓基础管理,从源头遏制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及时召开班线客运、农村短途客运和出租车经营业户业主会议,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尤其是企业要管好自己的人和车。

三是突出重点,加强巡查。采取“点面结合,集中整治”的办法,在客运中心站、城区各进城路口、主干线交叉路口等客流集中地段设点与流动巡查整治相结合,根据以往整治工作经验和非法营运车主运行规律,灵活调整作息时间,利用早晚、双休日、节假日不间断地进行整治,每天早上6:00至下午7:00坚持控制重点地区和路段,让非法营运者无机可乘,无空隙可钻。并始终以重要干线公路为重中之重。在城区开展集中整治的同时,始终坚持把绵三线、绵盐线、三射线等重要交通干线作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查处非法营运和违规经营。

四是严格标准,逗硬查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违规、违章、非法营运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市上“打黑”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处罚标准和制度,不循私情,不讲情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并耐心向业主、驾驶员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是充实力量,强化队伍建设。为加强“打黑”工作,经领导小组研究,面向社会招聘15名协助执法人员,充实联合执法大队力量。目前,招聘面试工作已经结束,专业技能培训正在进行。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打击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非法经营的“黑车”点多面广,乱停、乱放、乱窜,经常与执法人员打“运动战”。二是有的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私养“黑车”,出租汽车驾驶员白天开出租车,晚上开“黑车”。三是在打击非法营运过程中经常受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及被检查驾驶员召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围攻,查扣“黑车”难度大。四是在处罚过程中,车主、驾驶员通过关系网说情不成,就谩骂、侮辱、威胁执法人员,个别非法营运业主甚至以上吊、跳楼、喝农药等过急行为来阻扰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给整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城区停车场点还需进一步规范。城区个别停车场点清理还不够彻底,如:车站周边、九倒拐、森林公园大门、清真巷、一些背街小巷、个别居民小区等地还有疑似“黑车”停放的场所。

(三)干部、群众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偏袒、庇护违法当事人,甚至替其开脱、说情者比比皆是。

(四)“打黑”人手缺经费紧工作量大。打击非法营运的查处需要做大量而繁复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其工作难度极大。而执法部门人手少,经费少,装备落后(执法车辆老旧,6辆长安之星面包车,有4辆购于2003年,有2辆购于2004年,车辆磨损严重,技术性能差,汽车维修费用大,燃油消耗一直在高位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目前我所打“黑”工作经费不足,整治行动难以真正转入常态化。

(五)机动电三轮查处难度大。目前,城区的电三轮非法营运现象虽经多次整治,但仍是打而不绝,主要原因是:大部份电动三轮车经营者为残疾人,在路检路查中一旦被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这部份人家庭生活困难,全家衣食均靠电三轮违法经营所得维持,车辆一旦被暂扣,全家人均一齐上阵,要求解决生计问题。还有一些电三轮车经营者,因患残疾,导致车辆行驶中险象环生,这一问题目前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四、分析“黑车”存在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带动了人口流动的增加,人们出行主要流向线路、郊区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偏远区乡等这些区域,市民出行难以随时随地乘到公交车、出租车,致使“黑车”应势而生。

二是“黑车”从某种程度上讲满足了一些人 “廉价、迅速、便捷”的出行需求,而将自身安全和社会危害置之不顾,让“黑车”有了运行的空间。

三是行政处罚手段和力度不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非法营运的处罚仅仅是罚款的手段,而处罚过后的“黑车”依然是 “黑车”,他们变本加厉地将罚款通过非法经营手段捞回,形成“黑车”治理的恶性循环,而3——10万元的罚款就我县实际情况而言,很少能够处罚到位,往往是一旦被查处,则全家出动,甚至挑唆一大帮人出动,男女老少、残疾人等集体对执法人员,甚至是执法机关进行围攻,无理取闹,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抗法,报复执法人员。

四是部分黑车业主持有“今天查了我,明天不会再查我”的侥幸心理,使得黑车难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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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黑车”运行方式越来越隐蔽,具有一定的反查处意识和手段,大都通过熟人介绍,通过电话联系,仅运载信得过的或者是回头客,取证越来越难。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落实责任,合力攻坚

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到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等多个部门,我们将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人力、物力支持,主动加强协调和沟通,整合执法力量,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开展“打黑”行动。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以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少年宫对面、九倒拐、清真巷、老西门口、棋子路、旅游车站外、凤凰山门口等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按照客货兼顾的原则,以未经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为主实施重点打击,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巡回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稽查,让非法营运的车辆“无路可走”。

(三)坚持原则,依法行政

一要坚持处罚透明。对暂扣的非法营运车辆要实行登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非法营运车辆,要从重从快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二要坚持依法治理。做到执法依据准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严谨。三要坚持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必须着装规范、持证上岗,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人为地激化矛盾。四要坚持秉公执法。坚决严以律己、秉公办事,绝不办“人情案”,绝不放“人情车”。特别要加大力度,协调纪委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和私养“黑车”参与非法营运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建立机制,巩固成果

一要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转变为常态工作,常抓不懈。二要协调建立“一牵头四联动”工作机制(即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区联动、城乡联动、社会联动),形成整治非法营运协作网络;三要充分发挥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四要形成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措施;五要保持联合整治队伍人员基本稳定、落实经费措施;六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逗硬实行奖惩,对因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力造成安全稳定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改进方式,注重实效

在具体开展整治工作中:一要调查摸底,弄清情况,先期做好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力争将所有证据取全、取足,时机成熟时果断打击,避免临时现场收集证据出现难以定性的问题。二要对班线客车、出租汽车、公交客车、农用客车车主进行走访,有助于对黑车实施精确打击。三要要超前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应对非法运输经营者冲卡、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观、起哄、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确保执法人员、乘客(货主)以及当事人的安全。四要重证据,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程序合法,步骤到位,处罚准确,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切实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黑车”的危害性,把“黑车”的安全性能差、服务质量恶劣、容易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等危害尽可能的告知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黑车” ,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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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公安部打四黑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 群众举报电话:010-58186722 举报电子邮箱:dshcsh@126.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邮编:100741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10-62018074 举报信电子邮箱:beijingdasihei@163.con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打四黑除四害办公室,邮编:100088 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22-88291900 举报信电子邮箱:wxz@126.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77号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邮编:300061。

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

群众举报电话:0311-66622030(全天)、66622329(工作时间) 举报信电子邮箱:zle000@126.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69号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邮编:050051 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351-3659340 举报信电子邮箱:dshcsh_sx@163.com 举报信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92号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邮编:030001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471-655016

8、6550531 举报信电子邮箱:gaxdd@sina.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治安大厦内蒙古公安厅治安总队,邮编:010051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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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举报电话:0431-82098220 举报信电子邮箱:zazd_jl@163.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806号吉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编:130051 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451-82696325 举报信电子邮箱:hldshcsh@sina.cn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编:150008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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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电话:0371-65923179(正常上班时间)、65882301(休息日、节假日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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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电话:0891-631117

9、6311394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西藏拉萨市林廓东路26号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机动支队,邮编:850000 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群众举报电话:029-86166850、87818817 举报信电子邮箱:shanxizhengzhi@163.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文艺北路208号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邮编:710054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931-85364

52、8536453 举报信电子邮箱:gszajbd4c4@163.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8号甘肃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队,邮编:730030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971-8292110 举报信电子邮箱:qhzazd@163.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22号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邮编:810000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951-613619

7、6136110(24小时)、6136186(传真) 举报信电子邮箱:zazd_xdzd@163.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86号宁夏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750002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991-5586130 举报信电子邮箱:xjzazc@163.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58号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侦查支队,邮编:8300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群众举报电话:0991-96

110、0991-598869

6、5988597 举报信电子邮箱:BTZAZDLG2011@163.com 邮寄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6号新疆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邮编:830002

推荐第7篇:重庆打黑第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樊奇杭家属的委托并经樊奇杭本人同意,我们依法担任樊奇杭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一起假案

本案并非是公安机关用了半年多的时间侦破的一起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是公安机关运用非法手段将一起普通而又简单的故意杀人案和几起普通案件糅合起来改编成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大案,是公安机关改编的一场戏剧,这场大戏的总导演就是重庆市公安局。

在这起假案中,他们将几起毫不相干的单个犯罪或者一般共同犯罪强行扭结在一起,采用移花接木、强拼硬凑、无限株连的方法,并大肆运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阻挠律师介入等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大量不利于被告人的供述而办成的一起令人震惊的假案。

假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那就是一起冤案

而对于历史来说就是一起错案

假案必须揭露,冤案必须昭雪,错案必须纠正

下面我就具体来揭示这起假案是如何炮制的

(一)“爱丁堡枪案”的本来面目

2009年6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发生了一起枪杀案。此案的被害者李明航在爱丁堡小区门口被人枪杀。公安机关将此案称为“6•3爱丁堡枪案”。一周后,此案成功告破。

2009年6月15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真相,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长王志勇、江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何内平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在这次会上市公安局公布:死者李明航的真实身份是一名深藏不露的大毒枭!他7年前“黑吃黑”卷走万州一名毒贩吴川江的“货款”后积怨,最终被对方找到并射杀。(重庆时报2009年06月16日07:26的文章,标题为:王立军亲自尸检,7天破案死者是毒枭被“黑吃黑”)。在这篇重庆官方的报道中有这样的一段话耐人寻味:王立军亲自尸检指明案侦方向。案件发生后,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亲自进行现场勘察、尸体检验、一线指挥。在尸检过程中,发现至关重要的线索:李明航吸毒。市公安局随后组成专案组,经警方深入调查得知,44岁的李明航曾有吸贩毒经历和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6月10日,民警组成三个抓捕组,分赴湖北利川、四川成都和本市万州区,先后将嫌疑人付仕培、张孟军、吴川江抓获。经突审,三人对持枪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时距离案发仅7天时间,关于案发原因,报道是这样介绍的:经审查得知,李明航原来做麻油生意,2000年后开始伙同他人贩毒。一次,他与多人带180多块、重60多公斤的毒品海洛因到广东贩卖时,同伴被抓,他侥幸逃脱。2004年李明航专程到境外学习造新型毒品的技术。近年来,李不仅贩毒,还拿出部分贩毒获得的资金放高利贷。今年32岁的犯罪嫌疑人吴川江是万州区五桥人,因贩毒认识了李明航。2002年,吴川江从李明航处购进70克毒品海洛因,转手获利后,吴便打定主意把生意做大,于是东拼西凑弄来6万元,并将这笔钱打进李明航指定的银行卡里,不料李卷款“蒸发”了。

去年秋天,吴川江在解放碑一商场偶然发现开着宝马轿车的李明航后,便邀约同乡张孟军、付仕培一起对李明航进行尾随和跟踪,并购买了枪支弹药,作好了除掉李明航的一切准备。 2009年6月3日凌晨2时左右,吴川江携带手枪埋伏在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大门处,张孟军和付仕培则分别驾车接应,吴在射杀李明航后,与同伙乘坐事前准备好的车辆逃离现场,并将手枪拆散后扔入万州区高峰水库中。

从2009年6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会中,我们已经清楚的知道了“爱丁堡枪案”的真相:李明航被杀源于吴川江的寻仇报复。这是王立军局长亲自指挥侦破的一起涉枪命案,也是重庆市公安机关运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正式对社会公布的案情。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其虚假性。

(二)“爱丁堡枪案”演化成打黑第一案的原因

有趣的是,在“爱丁堡枪案”侦破之后,当打黑的大戏还在一幕接一幕精彩上演时,几乎没有人注意到200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会上的“爱丁堡枪案”已经改了版本,即便是检察机关在“五加

二、八加六”的工作负荷中也未能发现这个原本寻常的报复杀人案已悄然变成了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的一场杀人游戏。我们不知道检察机关在四天审查起诉中是如何将117本案卷审查清楚的。

如果按照2009年6月15日的版本,“爱丁堡枪案”早已侦破,杀死毒枭的凶手也早已归案,并且杀人的原因也查得水落石出,即吴川江寻仇报复。那么这样的案件事实显然与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无任何关联,但是今天为什么会出现樊奇杭和龚刚模被指控为该枪案的幕后指使者呢?

纵观各方消息,我们完全可以感受到,此案的转变是重庆市公安机关为了在全国打黑行动中抢得头功,对媒体高调宣称重庆打黑正是从这一案件开始比原定计划提前了整整两个月,但遗憾的是该案的结果并不是黑社会。

历史就是这样往往会给人开个巨大的玩笑,当重庆公安机关发现“爱丁堡枪案”只是吴川江个人的孤立犯罪后。公安机关为了达到将这个孤立的故意杀人案的侦破演化成一场规模空前的打黑成果,他们又将与吴川江认识的一些老乡,特别是一些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抓起来,非法收集证据以期达到将此案转化为涉黑大案。

只是,无中生有的事情办起来也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顺利。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后,公安机关一直没能获得这些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这一点从樊奇杭是09年6月被抓,但是7月才办理立案,龚刚模6月被抓,居然是09年11月3日才立案就可以看出在没有办理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抓人了。他们为了“荣誉”,为了“战果”,他们必须要得到所需要的认定此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但是这些人本来不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取不来什么证据,于是他们把希望寄托于被告人的口供。所以他们不惜采用秘密关押的方式,将樊奇杭等人关到看守所以外的非法羁押场所(铁山坪),避开规范的监督,对已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既不通知家属,也不让聘请律师,阻止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对他们违法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干扰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他们肆无忌惮的通过刑讯逼供、威胁、不让睡觉、吊起几天几夜,甚至逼得本案多名被告发生自杀现象等非法手段对被告人进行无人性的折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直到获取达到他们要求的口供,满足他们扩大打黑战果的要求。

即便是这样,这些被告人早期的供述并不能让公安机关满意,有的口供甚至可能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但是,为了确保将这一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提交到法院的案卷中他们把那些在2009年6月至9月份期间取得的涉及“爱丁堡”枪案的证据几乎全部隐匿起来,却把后来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提交起诉。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法院的案卷中看不到抓获犯罪嫌疑人吴川江、张孟军、付仕培等人后至09年6月15日的全部口供材料。即使到了公开的庭审,公诉方也没有出示一份这期间的被告人供述。因为那些证据只能证明本案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与黑社会无关。根据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而重庆市公安局的做法却是玩起偷梁换柱的把戏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隐匿起来以逃避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查。因为他们非常清楚如果根据那些早期的证据,这起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就不会存在。那么已经广为宣传的所谓提前两个月在全国掀起打黑高潮的噱头就会变成一幕难以收场的闹剧。所以尽管这种做法严重违法,但他们却毫不畏惧!

可以看出,本案是重庆公安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惜运用刑讯逼供、剥夺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隐匿证据的方法,采取践踏国家《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手段导演的一曲将普通刑事案件转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的荒唐大戏。

21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已经进入法治社会,在人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大背景下,重庆公安机关居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这等事情,可以说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二、本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完全是在违法程序中进行的

(一)重庆市公安司法机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严重剥夺了被告人的多项诉讼权利。

1.侦查阶段,剥夺被告人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的权利。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不知道被告人因为涉嫌什么罪名被关在什么地方,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找不到被告人的任何消息,全部侦查阶段被告人没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几十名被告没有一人能聘请到律师,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也没有一个能会见到被告人,更不用说为其代理申诉和控告。本案的一名律师从万州到重庆来回四次,行程数千里,结果连接受法律文书的人都没有,将律师会见函用特快专递寄到公安局也石沉大海,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告知他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本案被告人樊奇杭不仅没有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反而在自己提出要求聘请律师的时候被告知要经专案组批准。可是整个侦查阶段他也没有被批准聘请律师。

2.羁押地点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所谓“应当”系强制性规范,公安部之所以对收押问题做出上述规定显然不仅为了防止嫌疑人脱逃,也为了杜绝违法取证。本案当中的“铁山屏”并不是看守所,所谓的市公安局批准的第三监区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首先重庆市公安局没有任何权利批准在看守所外设立监区。其次设立监区也是看守所自己内部管理的事情与市公安局无关。而设立看守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看守所的情况下才可以新建。“铁山屏”这个看守所外的所谓临时羁押点,正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一块巨大的遮羞布。如果说当时犯罪嫌疑人爆满,在看守所关不下,那么现在开庭的时候为什么又关得下了呢?随着打黑的进展,现在抓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更多了吗?这个恐怕连审判长也没有去看过的“铁山屏”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呢?是否符合“监区的规定”?在专案组警员张科的证词里可以看到,有铁椅子、有空调、卫生间。是的,铁椅子樊奇杭也说到了,只是他说的是在上面坐了五个月左右,而张科没有说坐了多久。但是,正是张科的这份证词为我们描述了在这样一个带有卫生间的类似宾馆的高档羁押场所里恰恰没有法定的隔离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那道金属防护网。正是在这样的一个“无障碍”场所里,侦查人员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时进行刑讯逼供。我们知道在正规的看守所里,也正是由于有那道屏障,刑讯逼供才比较困难,所以说为了方便刑讯逼供,这才是公安机关设置这个非法羁押场所的真正目。至于什么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区,更是无稽之谈。什么叫做“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2.0.2监区解释为: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武装警戒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是不得进入讯问人员的,那个张科等专案组警察天天在这个区域里到底干了什么?该规范3.4.1规定驻所检察室、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应设立在政办公区内,而不是在监区内,同时该规范在4.5.2部分规定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隔离。还应该提到的是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也就是说必须执行的规范。

在这次大规模的打黑行动中重庆市公安局聘请了50多位律师帮忙侦办案件,除了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感到:一个庞大的专门侦查机关尚且需要律师的帮助,何况是一个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呢?

3.超期拘留。被告人樊奇杭是0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的,但是直至09年8月12日才被批准逮捕,拘留期间长达47天。法律规定任何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天。而本案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拘留期限更是达到了53天。被告张孟军、吴川江、张茂才付仕培的拘留期限达到了60天。被告李仕军的拘留期限达到了62天。此外本案还有多人的拘留超过了法定期限。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完全抛开了法律,为所欲为。

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居然说“没有这个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遗憾的是,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不负责任,才导致本案34名被告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几乎没有任何人见到过辩护律师,没有任何一名律师从检察机关查阅到本案的案卷。

5.审查起诉阶段违反法律规定怂恿公安机关违法开展侦查活动。庭审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居然宣读了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的笔录。我们注意到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却看到了公安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审被告人获取口供的情形。而这一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加以怂恿,并将这种非法获取的证据悄悄塞到本就不多的移送给法院的证据中。

6.审判阶段,律师仅仅是在接到开庭通知的时候才介入案件。109本案卷,律师看到的仅仅是极少的一部分散页,而这其中还有相当数量的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资料,这就是检察机关所谓的主要证据。辩护律师在办案机关了解不到案件进展情况,反而要看报纸才知道案件进展到了哪一步。如其说这是在依法办案,倒不如说是在作秀而已。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起诉,什么时候开庭,就像是在演戏。然而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审判阶段手持开庭通知、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的辩护律师们依然不能合法地会见被告人。在江北看守所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每一次均受到本案侦查机关的监视、监听。这一切除了证明了侦查机关的严重违法、检察院和法院没有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之外,不也正好说明公安机关心虚吗!

辩护人在每一次会见被告人时都受到专案组警察的控制,被告人不能正常与律师交流。我依然记得樊奇航每说到刑讯逼供的时候都要看看专案组警察眼色的情形。辩护人也曾强烈的针对公安机关的严重违法提出抗议。但是他们依然可以不需要任何手续随时进入监区内接触被告人。即便是到了真正的江北看守所专案组警察仍然可以非法进入监区内站在被告人身边监视律师会见,监听会见谈话。这是一种极其恶心的卑劣行径。然而更为恶劣的是,就在开庭前一天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不仅有专案组人员在场监视、监听,而且对于律师所做的会见笔录侦查人员居然一把抢去审查后才给被告人签字,其行为嚣张如土匪无异。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权力无限扩张,甚至到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时他们也在场对检察机关进行监视、监听。检察机关本来应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监督,但遗憾的是作为本案的公诉人不仅没有意识到这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种耻辱,反而在庭审中进一步为虎作伥,对于被告人当庭指控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展开猛烈的打压,频频向法庭抗议。他们生怕触痛了什么,揭露了什么,表现出极度的恐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除了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外还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可是本案中检察机关形同虚设,不仅没有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反而对其违法行为加以怂恿,并直接采用他们违法取得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遭到警察,特别是本案的办案警察的监视和监听,不要说这在世界范围是绝无仅有的,即便是在中国,也是闻所未闻的。但是今天这种严重剥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情重庆做到了。

我知道他们是害怕了,但是他们怕什么呢?如果案件没有问题有必要这么做吗?我们接触过多起公安部督办或者直接办理的案件,甚至在办理总理批示的案件时也没有遇到重庆公安这样的违法行径。我要问的是,在重庆是谁给了公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干扰律师正当执业的特权?这不仅仅是个案中对律师权利的侵害,也不仅仅是对某一个被告人权利的侵害,它实质上是对宪法规定的被告人辩护权的侵害,是对中国法治的破坏!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应该知道,这不是在百年前的封建中国,也不是在一个闭塞的乡村,而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度里,是在中央的直辖市——重庆。发生的这些违法事件如果不能在法院审判这个环节得到纠正,那必将成为重庆司法史上一个莫大的悲剧,更为严重的是一批冤假错案也许就正因此而发生。

(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期间遭到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在法庭上,我们都听清楚了,那么多的被告人都表示受到了“刑讯逼供”、“严刑拷打”、“他们逼我那样说的”,“把我们两个人关到一起,什么时候口供一致了才放出来”,“让我认1750克(毒品),我不认,他们又叫我认1000克,我还不认,他们最后叫我认300克”。还有“审判长,你千万不要相信公安的,随便抓个什么人不要说十公斤(毒品),就是二十公斤他们都会认的”那种绝望的呼喊。甚至还有令人毛骨悚然的再不承认就“活埋了你”的语言。我特别记忆深刻的是我的当事人樊奇杭双手上那深深的伤痕,头顶上两道长长的伤口。我更难以忘记的是本案唯一女性的被告人卢红,昂首挺胸的大胆揭露公安机关对她的“严刑拷打”,他要求审判长查看在她头上的伤痕,甚至她还说牙齿都被打掉了。

本案被告人樊奇杭在律师会见时,即使有警察在场,还是吞吞吐吐的说出了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樊奇杭的原话是“人总是有极限的”。他说公安机关的专案组警察,曾把他吊起来连续几天甚至十几天不让睡觉,折磨得失去知觉。法庭上他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时至今日,几个月过去了我们还可以在他的双手上看到累累伤痕,这就是吊他形成的证据,这是任何人也抹杀不掉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组织人员在09年12月4日对他的伤检中也证实了这些伤痕,还有“双手感麻木”的表述,这就是他被长时间吊起的后遗症,开庭审理中还有一位被告人也提到双手已经没有知觉。公安局医生唐勇关于樊奇杭两次自残(樊奇杭说自杀)被送往医院的证明。

在那样一个非法的场所,被告人形成的心理恐惧,超出了常人的极限,难怪在庄严的人民法庭上,当没有刑讯逼供的时候,这个军人出身年轻人居然一时无法准确描述出他曾受到的折磨。他用了“非人的待遇”、“精神备受折磨”、“度日如年”这样的字眼。因为在那样的环境中他感到生不如死,只能用头撞墙,咬破舌头这样悲壮的方式选择自杀。他讲到公安机关把所需要的材料编好拿来签字,他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笔录是什么样的内容。那种背景下,不要说涉嫌八个罪名,即便是一百个罪名,他也没有拒绝签字的选择。他知道,在一个不讲法治的环境中,签不签字无非都是个死。选择自杀,一定是他在逼供时所遭受的折磨比自杀还要痛苦;选择违心地认罪,他一定是感受到审讯所遭受的折磨比死刑还要恐怖。试想,在这种让人生不如死的环境中,还有什么样的证据不能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1条均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被告人在被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下所做的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庭审中绝大部分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

在本案的庭审中,公诉机关不出示证据给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197名证人无一出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鉴定人无一出庭接受质证,物证无一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公诉人在法庭质证阶段,对于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均是简要的摘读或是按照自己意思的概括,主观地加入了很多公诉人个人的判断,且拒不出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一一辨认和质证,该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所有未辨认的所谓的证据是否客观存在产生怀疑,即便这些宣读的证据存在,那么这些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和内容是否真实性也无法辨别。公诉人不出示证据,不让被告人和辩护人辨认这些证据,对这些未出示和未经辨认的证据怎么质证?怎么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机关的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法,也体现了一种极权和专制的封建官僚主义作风!因此,公诉机关所有未在法庭上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和质证的证据均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敢拿出来当庭质证呢?合议庭说休庭后查看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所有证据必须当庭质证,而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本案109本证据加上后来又补充的共计117本,在辩护人强烈的要求下公诉人只出示了关于樊奇杭买枪的证人杨可的一份证言。就是这唯一出示给辩护人质证的证人证言居然存在对证人在羁押地点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违法开展侦查活动、证人不出庭这样严重的违法问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197名证人无一出庭作证。但是他们均不属于法定的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人或者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可以不出庭的几种情形。

117本案卷庭前不交给法庭,庭审中不交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庭审中仅仅将关于枪支的部分照片和鉴定资料以及部分司法文书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看一眼),其他大量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过请求审判长之后辩护人只看到一份,另一辩护人也只看到一份。整个七天庭审,34名被告所涉及的证据仅有这两份证据出示。然而正是这样的证据公诉人还要求法庭予以充分采信,何其荒唐。本案在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同辩护律师一样均未能看到全部案卷,所有关于本案的信息均来源于媒体经过渲染的报道。如果证据在庭审中还不出示,谁能保证对案子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个案罪名辩护意见

本案指控被告人樊奇杭涉嫌八项罪名,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发现,这些指控无一成立。首先指控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毫无证据,纯属无中生有。其次关于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贩卖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关于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既无证据同时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本不存在,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首先必须要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存在,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必然以一个“组织”的存在为前提。

为什么说这些被告不是一个组织呢?要搞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组织这一概念。

组织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作为概念自有其特定的含义,按照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的定义:

组织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结合,指定职位,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行动的人工系统及其运转过程。组织是具有既定目标和正式结构的社会实体。组织的构成要素是成员、职务、指令、共识、规范,具有以上五项要素的团体。

由此可见,所谓组织,是指完成特定使命的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组合成的有机整体。组织的特征是:

(1)组织是人的集合体;

(2)参加组织的人具有共同的目标;

(3)组织有一定结构,参加组织的人必须按一定的方式相互合作,共同努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是我们将几个甚至几十个人抓到一起就会天然形成一个组织。但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龚刚模、樊奇杭,他们对所谓组织中的大部分人并不认识,绝大部分没有任何联系。这些人中没有任何的职务层级设置,樊奇杭没有对他们发布任何指令,34名被告之间也无任何共识,更谈不上什么规范。也不存不在任何共同的目标。如果一定要说他们是一个组织,那只能说是公诉人用毫无管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常识用一份起诉书把他们组织起来共同接受审判的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是检察机关虚构和想象的,是根本不存在的。既然没有组织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性质是不是黑社会这一论题。

其实在这些特征中,如果我们冷静地思考其中一点,即“共同的目标”,再结合龚刚模和樊奇杭这两个被指控为黑老大的人他们主要是做什么的就会明白这种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控何其荒唐。龚刚模主要做摩托车配件生意,樊奇杭主要做建筑工程。而被指控的那些所谓成员没有一个人与龚刚模或者樊奇杭的目标有关。事实上龚刚模与樊奇杭的目标也不一致。那么老大的目标不一致,老大和小弟的目标不一致,何谈组织特征呢?

再看检察机关指控:该组织形成要听大哥的话,每人要有两部手机,一部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定期更换电话号码,樊奇杭每月给成员发2000-5000元工资,统一租房居住,定期提供吸食毒品,朋友之间要团结等。可是这些空洞的语言竟然没有一份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两部手机在哪里?没有证据。几十人中,只查到一人有两部手机,其他人均只有一部手机,甚至没有手机;定期换电话号码,分别使用了哪些号码?哪些是用于违法犯罪的,分别用于什么犯罪了?号码是多少?毫无证据;34名被告庭审中无一例外的明确表示樊奇杭从来没有给他们发一分钱工资,有一部分甚至都不知道樊奇杭是谁,检察机关也没有樊奇杭发工资的任何记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樊奇杭在哪里租房给谁居住,当庭也没有一个人供述樊奇杭租房给他们住;没有任何一个人说樊奇杭给他们提供过吸食毒品。所有的关于组织特征的说辞完全是检察机关按照几份供述臆想的,并被当庭推翻。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2.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相关人员的犯罪是具体的个案犯罪或者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是组织的犯罪

犯罪包括个人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犯罪、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本案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其他罪名,这些犯罪看似重大,其实质不过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如果能查证属实,应由具体的犯罪人承担责任,但这些犯罪均与被告人樊奇杭无关。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查可知,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仕军、张茂才、张孟军等人,他们开设赌场是李仕军等自己出资、自己实施、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也都是为他们自己,李仕军占赌场一半股份,其他参与者占一半股份。收益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分配的,与樊奇杭没有任何关系。李仕军等人开始赌场不是为了所谓的“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他们既没有收到龚刚模、樊奇杭这两个所谓的老大投资,也从来没有将自己的收益上缴给所谓的组织。况且,龚刚模、樊奇杭这两个老大并不是以开赌场为目的的。

3.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控制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是以控制社会为目的,控制社会有时为了更好的实施犯罪服务,因此在分析犯罪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看实施这些犯罪的背后是否还有非法控制社会的目的。如果具有这一目的,才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普通刑事犯罪,不然将不合理地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延。对有些危害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近、相同,个别甚至更大的犯罪组织,不能为单纯追求打击力度而挂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名单,这不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

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在哪些地方,有哪些部门被这个所谓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哪个地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了怎样的伤害?

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中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均要符合以下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控制特征。

本案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这些被告人没有在任何一定地域、一定行业形成了一种非法控制、非法垄断。甚至连个集贸市场都没有控制。

诚然,在这些被告人中,的确出现了一起吴川江枪杀大毒枭的案件,杀死大毒枭在某种意义上讲或者说如果不讲程序的话,这种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为民除害。但是我们还是认为故意杀人毕竟构成犯罪,但他构成的是一起简单的普通刑事犯罪,而且这个普通的刑事犯罪由于被害人“大毒枭”的身份,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小。同时这也只是吴川江或者张孟军个人因寻仇报复的个体犯罪,即使加上付仕培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共同犯罪,并不是这几十名被告所谓的“组织犯罪”。如果把这起案件说成是这个组织的犯罪目标之一,难道说检察机关要认为这个组织是以杀毒枭为民除害为目标的吗?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任何一个共同犯罪或者说犯罪集团都具备的条件,但是我们不能说每一个犯罪集团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看他是否具备刑法294条规定的“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一限制条件。

本案看不到一星半点关于樊奇杭到底在哪一方称霸,欺压、残害了那些群众,破坏而且是严重破坏了哪一个行业领域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哪个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更不用说证据了。

本案被指控的所谓“组织”的犯罪中涉及暴力的犯罪,其实就只有吴川江故意杀人案一起,完全不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表述。不存在“多次暴力”、也没有达到“欺压、残害群众”的要求。检察机关将他们自己也不认为是组织犯罪的另外的几起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也放到一个起诉书中,让人感觉本案有四条人命,罪大恶极。甚至官方媒体宣称什么“杀人生产队”。这是一种非常不客观的极力渲染案情以影响群众感受和预判案件的不正当做法。

辩护人也注意到,为了进一步强调暴力特征,检察机关在起诉书罗列的罪名的最后部分甚至出现了“暴力讨债”这一环节,可笑的是在这里指控的暴力讨债并不是这些人替龚刚模或者樊奇杭讨所谓的发放的高利贷之债。而是李仕军向杨晓成讨他们两人之间的债。况且在这一环节的表述中我们也看不到任何暴力情节。在这一部分指控中,也没有任何人动手打人一拳或者踢人一脚。没有任何人被暴力打成轻伤、重伤,哪怕是一个轻微伤的字眼都没出现。此暴力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又与龚刚模特别是樊奇杭何干?

4.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在起诉指控的这个组织的经济特征中,涉及到龚刚模发放的高利贷问题,并指控龚刚模以樊奇杭暴力为支持,大肆发放高利贷。数额大1.64亿元。

但是证据显示这些指控纯粹是无中生有:

关于“龚刚模通过提供大量资金供樊奇杭发放高利贷让其获取高额利息”。控方既没有证据显示龚刚模何时提供给樊奇杭多少资金,也没有樊奇杭将这些资金发放给什么人了,获得了多少高额利息,甚至连所谓的借高利贷的人都找不到。竟然杜撰出龚刚模为了支持樊奇杭为其提供50万元发高利贷的说法,可见指控之空洞。在法庭上樊奇杭对这一问题作了最有说服力的解释,他说警方逼着他说发放高利贷的问题,他只好编了一个人的名字,警方居然就相信了。但是他也告诉法庭说:我说的这个人就在重庆,公安怎么不去找呢?因为我是编的,根本就没有这个人!

关于“无偿给与保利夜总会40%的股份、提供大量活动资金给樊奇杭等方式,扶持樊奇杭组织的发展壮大”。这一问题在庭审中已经查得清清楚楚:庭审中龚刚模否认他给樊奇杭股份,樊奇杭也否认龚刚模给他股份,龚刚模说他早就将保利的股权转给了唐筱,而李仕军承认他从唐筱手里买了40%的股份,并且有合同为证。这样完整的证据链检察机关不相信,公诉人自己手中掌握的的工商登记档案也不相信,难道就相信没有任何证据的猜想吗?。公诉人心里非常清楚该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保利夜总会从来都与樊奇杭无关。但是检察机关故意在庭审中不出示这份档案资料,还强行指控就是龚刚模给了樊奇杭40%的股份。

这种强词夺理的公诉方式让我们想到了庭审当中公诉人那些令人震惊的话语:“尽管没有轻伤、重伤,那也是严重的暴力”,还有“尽管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高利贷是犯罪,但是也没有规定不是犯罪,所以就是犯罪”。

关于“龚刚模以樊奇杭暴力为支持,大肆发放高利贷。数额达1.64亿元。”既然数额如此之大,我们难以想通的是,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却是龚刚模从05年至今发放高利贷6笔,共计1.64亿元,至今连本带息才收回14376.3万元,目前连本金尚有2023.7万元未能收回。真不知道公诉人到底想说明什么?高利何在?危害性何在?如果说那些借了龚刚模高利贷的人都是受害人,借了钱连本金都不用还,那么我们都愿意当这样的受害人!可见检察机关指控龚刚模说有樊奇杭的暴力支持没有收不回来的钱,也就不攻自破了。事实上在指控的这几笔贷款中没有一起是通过樊奇杭的暴力收回来的。不管高利贷够不构成犯罪,既然起诉至少也还是要费点功夫找几笔龚刚模赚大钱的证据来才有点像那么回事吧。

5.本案人员的基本组成问题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本案人员大致可以做以下划分:34名被告仅有21名被指控涉黑。21人中大致有三大部分,其一龚刚模、樊奇杭部分,其二是李仕军为主的开赌场部分,其三是谭华为主的“万州部分”。并且在这三个部分中明显的在几个关键环节存在断层:其一就是龚刚模和樊奇杭这两个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与所谓的被领导者(李仕军以下)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龚刚模、樊奇杭二人与李仕军等人的开赌场行为毫无关联,他们既没有出资、也没有收益,既不知道具体李仕军怎么开赌场,李仕军也没有向其汇报赌场经营情况。至于贩卖毒品也是一样,龚刚模、樊奇杭既不出资也不参与,既不指挥协调也不听取汇报,既不收取利润也不发放工资,请问谁会认这样的人做老大?如果抛开组织的性质问题,但就组织而言,那只能说从以李仕军为主的几个人可能涉嫌是一个以赌博或者叫做开设赌场的团伙,但这绝不是黑社会。

在李仕军以下又有一个明显的断层,那就是谭华、吴名山、向爱华、任运胜、张春宝、李洪洲等六人,他们不仅与龚刚模、樊奇杭没有任何关联,甚至与李仕军等人的赌博团伙也没有任何关联。谭华也没有利用夜总会进行任何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指控他们涉黑仅仅凭着谭华和樊奇杭曾经一起旅游过这一证据,实在可笑。谭华在法庭上也证实,他与樊奇杭一直就像亲兄弟一样,是纯洁的朋友之谊,他们一起旅游时是AA制消费,黑社会大哥和小弟之间还有AA制的吗?

另外在本案中,吴川江和曹恩来完全是两个单独的个人,他们两个一与龚刚模、樊奇杭无关,二与李仕军等人赌博无关,三与谭华无关。

二)故意杀人罪

1.爱丁堡枪案存在四个以上的版本

⑴在辩护词第一部分辩护人已经说明了关于爱丁堡枪案的第一个版本,即李明航是被吴川江寻仇报复所杀,这是重庆市公安局公开发布的通报,并且是王立军局长亲自破案确定的案件真相。如果是这个版本那么吴川江就是该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张孟军仅仅是协助其跟踪,付仕培地位不变。

⑵在庭审当中,第二个版本出现,那就是张孟军承认杀李明航是他自己的意思,与龚刚模、樊奇杭无关。理由是他曾经看到徐向阳对他的朋友龚刚模不尊敬,所以要杀了李明航,李明航与徐向阳到底是什么关系证据没有准确显示,仅凭几份供述认定徐向阳是李明航小弟,然后就推测出徐向阳在夜总会对龚刚模不尊敬就必然导致张孟军要杀李明航的结果。

⑶检察机关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显示本案第三个版本是李明航与龚刚模有过节,徐向阳找到龚刚模闹事,然后龚刚模将李明航等人电话号码给樊奇杭,樊奇杭安排张孟军实施报复。在这个版本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说樊奇杭让张孟军“制一下”李明航,意思是对于徐向阳闹事“总是要讨个说法的”,并没有要杀李明航的意思表示。而且后来樊奇杭又通知张孟军不要报复了,张孟军也在供述里谈到樊奇杭叫他不要报复了。如果是这种情况,张孟军实施杀害李明航要么是实行过限行为(还存在樊奇杭明确表示中止报复),要么是其自身单独的意思表示,但是不管哪种情形,樊奇杭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形是说樊奇杭要张孟军去报复李明航,要杀李明航。但是这种观点仅有张孟军一个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按照这种版本樊奇杭与故意杀人案无关。

⑷本案第四个版本,那就是吴传江所说的是他自己单独接的“活”(杀李明航),价格是20万,张孟军仅是协助而已。如果是这样的版本那么樊奇杭甚至龚刚模均与此故意杀人案无任何关联。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李明航被吴川江枪杀的事实不变,但是按照以上不同版本却可以对不同的人追究不同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这几个版本都是公安机关侦查得到的结论或者是已经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那么究竟应该相信哪个版本,辩护人认为至少应该调取公安机关全部的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特别是2009年6月15日以前的被告人供述材料,以便进一步核实真相。如果这些几个版本的证据矛盾得不到完全排除,建议法庭首先采信比较早期的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所认定的版本,即吴川江寻仇报复。因为这样完全有可能杜绝冤案发生,毕竟吴川江实施枪击的事实可以基本固定,他自己也予以认可。其次可以考虑采信张孟军在庭审中的供述,即杀李明航是他自己的意思,客观上张孟军在实施杀害李明航的过程中有参与行为。但是绝不能采信起诉书所描述龚刚模默许,樊奇杭安排的版本,因为这个版本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完全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推测,也与公安机关的认定有重大出入,以此定案,极有可能乱杀无辜。

2.认定樊奇杭涉及故意杀人案除张孟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但是张孟军在庭审中当着控辩审三方多次强调在公安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作出的,他确认杀李明航与樊奇杭无关。我想请合议庭特别予以关注的是张孟军说被刑讯逼供并不是想推脱自己的罪责,他是想说明杀李明航并不是受樊奇杭安排指使,与龚刚模和樊奇杭无关的真实情况,这其实是他良心发现,不愿意冤枉别人的一种表现。

可以看出,李明航被杀一案中,樊奇杭从来没有过杀人故意,也没有教唆行为,更没实施任何杀人行为。

至于什么跟踪地址的服务电话号码到底有没有,侦查阶段樊奇杭说他是在自己手机上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可以跟踪电话号码,但是在庭审当中樊奇杭再次强调,那都是他被逼瞎编的。他也提出请法庭调取他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看看到底有没有这条短信。跟踪器存在不存在现在都是个疑问,检察机关出示了一张取货单,这张取货单既没有写有跟踪器,也没有本案涉案人员签名,即便是有人认可,鉴于所签的不是本人名字至少也应该做个笔迹鉴定吧。

(三)贩卖毒品罪

1.关于指控樊奇杭涉嫌贩卖毒品罪主要涉及樊奇杭的唯一情节就是与肖辉谈毒品价格。但是樊奇杭和肖辉均否认这件事,也没有其他证据对此事实予以证明。

2.案卷中有人谈到毒品是小陈娃的冰毒厂的,但是案卷中没有任何关于小陈娃的资料,有没有这个人,有没有这个厂均是个迷。

3.李仕军当庭明确否认与樊奇杭一起在成都与肖辉谈到贩卖毒品的事情,这一说法与樊奇杭和肖辉的供述可以映证。

4.在被指控的贩卖毒品过程中,樊奇杭没有任何出资行为、没有任何购买行为、没有任何运输行为、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任何收益或者别人的收益向他上缴,如此重大的“组织活动”到底是谁组织的,是怎么组织的没有任何证据。

5.案卷中只有张茂才曾供述说听李仕军说过贩卖毒品的事,并说出发前在酒店大厅见过樊奇杭。但是庭审中张茂才强烈要求法院调取酒店大厅的录像,以证实他在侦查阶段所说的樊奇杭在酒店大厅安排他们去成都的事情是假的,是根本不存在的。

6.李仕军供述从来没有买卖过毒品,更没有受樊奇杭指使去贩毒

7.没有毒品物证,十公斤冰毒是会要很多人人头落地的,本案全是被告人供述,仅有几份转账证明,不能证明是买毒品,更不能证明与樊奇杭有关。

8.本案没有毒品鉴定报告,不同种类的毒品量刑是不一样的,本案没有任何毒品物证,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鉴定。所以,毒品是否存在是个疑问,即便存在是什么毒品也是个疑问,即便是冰毒,数量有多少、成分如何也是个疑问。

9.涉及毒品犯罪的几个人中最关键的来两个人没有出现,不知道是没有抓到,还是根本不存在。本案共被指控涉及十公斤冰毒。但是其中六公斤都到了一个叫秦阳的人手中。且不说没有这个人的任何证据,甚至案卷中连这个人的基本身份资料都没有。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指控有些被告人从肖辉指定的人手中接货,但是这个人是谁也不知道,这个人是否存在也不清楚。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仅凭几份刑讯逼供下得到的有罪供述就指控樊奇杭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本案以现有的证据连贩卖毒品的基本事实都不能认定。

(四)非法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没有在与樊奇杭有关的任何地方查到任何枪支弹药,包括在樊奇杭的家中、住处、身上、车上。

2.把张孟军亲戚家中查到的枪支弹药指控为是樊奇杭的与事实不符,张孟军在庭审当中也说枪支弹药是他自己用赌场赚的钱买的,不是樊奇杭的,龚刚模的枪张孟军也说是他送给龚刚模的。

3.关于张孟军、樊奇杭、龚刚模三人关于枪支来源问题的证据,全案仅有被告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庭审中被告人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不符,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樊奇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关于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的指控仅有一份非法取得的供述。该所谓卖枪介绍人杨可的供述在09年11月17日作出的,被告人樊奇杭的供述是09年11月18日作出的。此时本案已经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时间为09年11月16日至09年11月20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并没有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侦查活动已经结束。在被告人已经被检察机关换押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违法进行侦查活动所做的讯问笔录,属于违法取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杨可所说的卖枪人藏族人老赵并不存在,本案中没有老赵的任何资料,也没有关于此人的任何证据或者身份信息。卖枪人都不存在,何谈买枪?

6.公诉机关认定杨可在本案中作为证人,但是既不让其出庭作证,甚至连其身份都说保密。而且公诉人出示的笔录显示杨可在09年11月17日之前还有不同证言,根据法律规定不出庭的证人如果还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院应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该证人的全部证言,但是检察机关并未提供。

7.关于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具体数量没有查清。起诉书指控樊奇杭买卖、运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15只、手榴弹一枚、子弹500余发。但是既没有查清到底买卖运输多少、也没有查清非法持有、私藏多少,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五)开设赌场罪

1.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樊奇航开设赌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樊奇杭与李仕军开设赌场有何种关系。

2.樊奇杭从来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也没有与任何人参与合伙开设赌场,本案也没有证据显示樊奇杭何时在何地以什么形式开赌场,参与者是谁。没有证据证明樊奇杭在任何赌场有投资,也没有证据证明樊奇杭在任何赌场有收益。

3.李仕军等人开设的赌场与樊奇杭无任何关系。李仕军开设赌场是其与他人共同投资开设的,利润各占50%,没有樊奇杭的任何参与。甚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也提到是“到李仕军开设的赌场赌博”。

4.检察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在任何地方的赌场里参与放高利贷。

5.检察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在任何地方租房供人赌博。

6.检察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组织任何赌客进行过赌博。

7.检察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为任何参与赌博的人员发放工资。

8.涉及开设赌场的罪名基本全是被告人供述。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1.此罪名证据全部是被告人的口供

2.没有任何吸食毒品的任何物证,包括吸食工具、毒品种类等。

3.樊奇杭对公诉机关所说的容留吸食毒品的场所保利夜总会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该夜总会自始至终均没有樊奇杭的股份,樊奇杭也没有参与管理。工商档案显示该夜总会股东是唐筱等人。樊奇杭也没有权利在此容留他人吸毒。

4.没有一个参与吸毒的人员指认樊奇杭为他们提供过毒品吸食。

5.李仕军也证实给别人吸食毒品与樊奇杭无关。

6.李仕军强调保利夜总会是他从唐筱手里买了40%股份,并有书面协议为证,与樊奇杭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樊奇杭容留他人吸毒。

(七)非法经营罪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间高利贷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刑法分则400多个罪名,只在一条近似于“高利贷”。这就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但是,该条所规定的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它指的是“高利转贷”。即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所获得的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高利贷虽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关高利贷的规定,但并未违反有关法律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充其量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因而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不是指违反国务院各部委等的部门规章。

2.立法脉络

从高利贷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我国一直没有将其入罪。首先,在1952年11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认同“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此后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中没有将高利贷行为入罪。

直至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仍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所谓的“超出此限度的”即属于所谓高利贷。根据这一规定,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在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高利贷者应自行承担高利无法实现的责任。在这里,不但没有对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甚至也不像单位间的借款一样被规定所约定的利息应予以追缴并对借款人予以同等罚款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无效的司法解释,也不构成犯罪。

在9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后的97刑法修订中,仍然没有将高利贷入罪。

通过以上我国关于高利贷问题的司法以及立法脉络来看,高利贷行为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不管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认为是犯罪的,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保护。

3.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据此,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而向其发放高利贷因系属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而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乃题中之意。在这一明示之下,同时也就暗示着向非赌博者发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系当然之理。赌博罪中发放高利贷视为提供资金,以赌博罪共犯处罚,最高刑是三年,而且是从犯。那么将高利贷发给犯罪的人最高判三年,将高利贷发给合法商人,反而可能要判十五年,完全违背刑法精神

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最高刑是七年。可见从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远比用自己的钱发高利贷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要大得多。但是如果要定高利贷为非法经营罪最高刑为15年,会形成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的悖论,明显违背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

4.立法技术考察

如果高利贷构成犯罪应该在刑法 “破坏金融秩序罪” 一章中规定,但是该章并没有高利贷构成犯罪的表述。

5.高利贷的积极作用

帮助那些急于用钱的人,用更简洁的方法,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没有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权力不应该干预。

6.法条本意

刑法225条所说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应该指的是在立法之前没有出现的情形,而高利贷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

7.责任追究

如果高利贷是犯罪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双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为什么只追究贷款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借款者的刑事责任呢?

8.先前判例

200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湖南衡阳的张鸿飞、袁启明等案,2003年发生在湖南邵阳的“小红宝”案、2005年发生在广州的简竹醒案、近来今年判决的陕西山阳县公安局副局长何奇案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放高利贷的行为,但最终无一就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定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邵阳“小红宝”案所作的判决,即以民间高利贷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为由,未支持关于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五、总结陈词

审判长、审判员,从“6.3爱丁堡枪案”开始,一起简单的故意杀人案,甚至可以说一个没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为民除害的故事在今天的指控中演绎成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指使的故意杀人案。继而一个很黑、很暴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挖出来。通过庭审我们也看到,公诉人紧紧抱着所谓的117本案卷根本不敢拿出来质证,东一句西一句的摘录他们所需要的字句,即便是这样也还是漏洞百出,完全不能自圆其说。

我们实在难理解的是,在重庆市公安机关非法关押和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案件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疑点。

的确,在庭审中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他们可以把案件变成任何一个他们想要版本。就“爱丁堡枪案”而言,试想,如果按照公安机关六月份的材料,樊奇杭就是无辜的。而按照今天的指控,所谓的6.3案件侦破的报道就是假的。

但是我想请各位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对于“6.3爱丁堡枪案”在本案中存在的两个甚至四个完全不同的版本或者说事实,这几个版本不可能都是真的,但完全有可能都是假的。这就是逻辑学:两个以上的矛盾判断,不可能同时为真的理论。

仅仅几个月时间,一起简单的七天就破案的“爱丁堡枪案”像魔方一样在不停地变换,而这几个版本均出自重庆公安司法机关之手,我们不敢想象,如果再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关于本案还会有多少不同的版本。我们最怕看到的是有一天今天的这些版本均不真实,到那时谁能担负的起这些也许被错杀的生命。难道我们真的能够对已逝的生命执行回转吗?!

违法程序得到的结果,就是“毒树之果”,必须要予以排除,如若不然,也许人们什么都会相信,也许人们什么都不再相信,

本案的一切侦查、审查起诉都是在一个密闭的黑箱中非法进行的,开庭也如走过场一样似乎是在为了完成预定的任务。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公安机关可以超越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随时随地展开侦查活动,在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侦查活动,甚至到了审判阶段他们依然可以不需要任何手续进行侦查活动,获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肯定地说本案一切关于被告人有罪的供述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得到的,它不一定是真相,即便是真相我们也要予以否定的判断。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理由,我们决不能允许任何人、任何机关利用国家机器、动用国家武装力量破坏我们的前辈用千万颗人头和成河的血液换来法治社会,也绝不能容忍任何人对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进行践踏。如果任其发展,那么这种行为对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几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不过是偷偷摸摸的进行,而这种以执法打黑的名义明目张胆的撕裂和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却是公然进行的!

本案尽管涉及命案、毒品、枪支,其实不过是几起的普通刑事犯罪,并且是属于不同的被告人分别实施的。且不说证据严重不足,即便是铁证如山,那也不是某一个组织的行为。这些犯罪完全不具有组织性,更不能认为是某个组织的目标行为。即便是在有几个人参加的共同犯罪中,也仅仅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连犯罪集团都算不上,何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公诉机关指控的八项罪名与樊奇杭毫不相干,我们不能将几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捏到一起,于是就成了一个规模空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期达到将全部的犯罪加到所谓的组织领导者身上的目的。

最后,作为重庆打黑历史上这个特殊时期的特殊案件的辩护人,我有责任指出:龚刚模、樊奇杭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完全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非法的程序中产生的,即便是在这样非法的程序中,也没有一份能够指控他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键的证据。具体的个案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樊奇杭究竟是不是黑社会,他们到底有多黑,有多坏,是要靠证据来证明的,不是靠想象来认定的。本案中,法官和我们一样,在庭审前对此案的感知完全来自媒体报道。而媒体大量的不负责任的渲染性的报道严重的干扰了我们的视线。庭审中公诉机关还不敢出示证据,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判案,是极其令人恐怖的。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出任何一个判决,不仅要对得起党、对得起人民,更要对得起国家,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历史!

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若干年以后,都有脱下官服的那一天,那时候,当我们步履蹒跚地徘徊在夕阳的余辉之下,也许有一天暮然回首会发现一个个头颅突然从地下冒出来,瞪大了眼睛向我们高喊冤枉。这就是今天我们用非法的手段,用践踏法治的代价将它们送上断头台的这些年轻的生命。

的确,本案的办理,让我感觉到了,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起诉,什么时候审判,就像是要演一场大戏,容不得任何人的质疑。法庭是较量证据的战场,不是伪装极权的舞台。渴望“枪声”不是司法的文明,容忍“杂音”也许会兼听则明。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天使,也不代表正义,正是因为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国家才制定了法律,我们才崇尚法治。也正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我们才有了公、检、法和律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诉讼原则。警察权力一统天下,绝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景象。

一个月来,我是在极度不安和恐惧的心理中度过的,之所以恐惧,倒不是我惧怕什么,为了揭示真相,为了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我不惧怕失去自由,更不惧怕失去生命。我怕的是我等不到公开审判的这一天。令人欣慰的是,我终于等来了。当我走进这个被称之为人民法庭的时候,我的心豁然开朗了,因为我看到了神圣而庄严的国徽依旧高悬在人们的头顶。

有人告诉我,开这个庭就是走一个过场,说多了,也许我都走不出这个法庭,我想说,如若真的这样,那倒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至高无上的光荣!不要说走不出这个法庭,即便是饮血重庆,我那殷红的鲜血也一定能化成中国法治天空下的一抹彩虹。

34名被告之中也许有的人真的犯过罪,也许有的人真的罪该至死。但是我还要强调:所有的,那些都不敢拿出手的所谓“证据”也根本不能证明樊奇杭实施过被指控的八项犯罪。如果我们采信那些非法获得的依旧不足的证据就把一个年轻的生命送上不归路,他会死不瞑目的。

重庆打黑,世人瞩目,如果以践踏法治的模式打黑,那么我们打掉的不一定是黑社会,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我们打掉的一定是一个国家本就不够健全的法律制度。孰轻孰重,作为一个法律人当扪心自问。

的确,打黑是一个不容质疑的理由。打黑是民心所向,但是这样黑打一定会是众叛亲离,中国需要法治,重庆需要法治。

审判长、审判员,我坚信在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坐镇的重庆一定会是一片法治的天空。我更相信审判长、审判员一定能秉承法律人的职业良心和法律智慧,排除任何非法的干扰,以非常的胆略,实事求是,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这场将载入史册的审判中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依法宣告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无罪!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推荐第8篇:社区扫黄总结

2011年后溶街社区“扫黄打非”下半年工

作总结

今年我社区根据永定街道 “扫黄打非”办关于2011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社区文化市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精神为指导,围绕2011年“扫黄打非”工作的重点和任务,针对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重点、有目的地对出版物市场、印刷市场、网络、音像市场进行了集中整顿,取得了2011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的阶段性胜利,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年中我社区“扫黄打非”办即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 “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并制定了我社区的实施方案和措 施,调整了“扫黄打非”领导小组,设立了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每天的检查记录制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的手段,对出版物市场、印刷市场进行了综合治理。

2、确立了工作重点。今年“扫黄打非”的重点是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我社区检查的重点是对国有、集体、个体书刊店和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零售市场。我们分别对社区网吧、歌厅、音像、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培训,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了经营者懂法、守法的意识。

3、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对出版物市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摸底检查,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集中取缔淫秽色情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光盘和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口袋本”图书,主要以学校周边为检查重点。

我社区的“扫黄打非”行动,在区“扫黄打非”办和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然任重道远。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为保护民族创新力、维护我社区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后溶街社区居委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9篇:农业局“打四黑除四害”工作总结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文件要求,我局根据农业部门工作实际,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围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问题,及时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提升专项行动认识高度。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打四黑除四害”责任制。一是制定了“打四黑除四害”行动方案,让行动有措施、有制度、有步骤。二是成立了以局长、党委书记彭爱立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农业局“打四黑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协调。三是专项整治行动由农业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检测站、植保站具体负责,做到了有成员单位落实,加强对各类农用物资的有效监管,强化对农产品安全的有效监控,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是县委县政府履行政治责任的重大举措,局党委高度重视,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惠及民生的民心工程,组织精干力量,扎实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一)加强农用物资的执法检查力度。一是成立了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县级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享信息。二是深入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启动农资打假启动仪式、“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开展宣传,设立了咨询台,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条幅,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现场解答。全年出动宣传车37台次在全县巡回宣传,举办了2期农资培训班,对全县423家农资经营单位的450人经营人员进行了培训,共发放法律法规、挂图、资料18000份。三是推行诚信建设。通过开展“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建立农资生产经营户档案,规范经营行为,大力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四是落实三项制度。实行农药经营资质审查,对全县40个农资市场720余家农资经营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户51家不予以确认。实行农药入市检查,对在我县范围销售的近350个农药品种进行了入市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限期下架退回生产厂家,检查合格的在市执法信息网上公示。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严格控制高毒农药经营点的数量,全县已确认高毒农药经营点48家,购药农户要出示身份证明,实行实名登记购买。五是实行可追溯管理。指导督促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台帐,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防治组织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安排农药管理员和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

安保制度,保证了可追溯管理。六是务实工作作风。坚持把打假工作的重心和监管的重点下移到乡镇和村组,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执法打假活动,有效扫除了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切实加强了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全年共出动执法检查车辆183台次,执法人员983人次,整顿农资市场35个;检查肥料品种38个,抽检化肥品种28个、水稻种子153个、棉花种子112个、玉米种子31个、油菜种子品种102个。对23家违规经营农药店下达了限期停业整改通知,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受处罚的23家农资经营店,无一申请行政复议和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狠抓市场日常检测,拦截农残超标蔬菜进入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安排检测人员24小时轮班抽检,漳江农贸市场、东街贸市场安排检测人员每天早上5点开始抽检。至10月底止,共抽检样品31509批次,超标41批次,超标率为0.1%,低于市控指标5.9个百分点,对农残超标蔬菜541公斤进行了现场销毁。二是搞好例行监测,实施全面监控。强化蔬菜基地源头与零售市场、消费终端的抽检,截止目前共对新河桥、桃纺豪兴农贸市场,丰彩、八方超市,城北、延溪蔬菜基地,城区学校、宾馆,腾琼、古洞春、松阳坪茶叶基地开展例行监测,抽检各类样品464个,全部合格。三是开展稻谷农药

残留超标专项整治。整顿市场:由粮油站牵头,执法大队、农药管理站、植保站配合,对全县40个乡镇农资经营门店、水稻专业合作社、示范园区进行了重点检查。无经营禁用高毒农药现象。实施审查:通过检查和规范,农资经营户档案齐全,推行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和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等入市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了整改要求。四是开展水果和茶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经作站牵头负责,植保站、农药管理站和农业执法大队配合,重点针对北路乡镇的柑橘、南路乡镇的茶叶共10个乡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邀请专家深入主产区进行技术讲座16次,宣传安全用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展了柑橘、茶叶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印发标准化生产手册到户,推广频振式诱蛾灯、插挂黄板等技术,柑橘、茶叶采前检测无一超标;对主产区农资经营户资质、经营范围进行审查,没有发现经营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

(三)严历查处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培训学习,在生产基地、农贸市场、餐馆、超市等单位张贴公告,宣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群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会同工商局、质监局等多个部门,对容易出现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进行检查。同时,进行了打击水果滥用催大、催色、催熟剂和非法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检查,确保市民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措施具体,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通过“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有力的打击了农资市场的不法行为,确保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市场规范运行,有效的维护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提升了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我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效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农业执法工作成效显著。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农业执法和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细化分工,夯实责任,务求实效,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为全县农业生产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显著。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延长监管链条、消除监管盲区,与58家农(兽)药生产经营业主签订质量约定书,不允许生产和混配高毒高残留农(兽)药,与32个农业投入品经销商和使用者签订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兽)药责任书,大大提高了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系数,形成了产、供、销(用)全程监管体系。三是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成效显著。通过宣传动员、督查整改、严打整治及总结验收等四个阶段,圆满完成了打击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了规模养殖、种植经营市场,杜绝了在养殖,经营,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不断增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质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各种坑农害农现象得到坚决纠正,同时,我局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力的保障了我县农业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推荐第10篇:打黑先锋廖其炜

打黑先锋——廖其炜

廖其炜,广西总队直属支队特勤中队代理排长。2010年9月在处置“钦州劫持人质”事件中,他临危不惧从楼顶抓绳突入房间,迅疾制服持刀歹徒,成功解救人质。2013年10月,率反恐特战排奉命追捕毒贩,经过7个多小时紧张战斗,一举将2名毒贩抓获,缴获海洛因6千克。先后参与处置突发事件20余次,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3次,被评为武警部队“十大军事训练标兵”、第十七届“中国武警十大忠诚卫士”,被表彰为“全军爱军精标兵”。

第11篇:打黑反腐: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申论范文:打黑反腐打黑反腐: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2009年,重庆的打黑风暴引起了世人关注,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群众的欢迎。因此,今年两会,反腐热词中自然少不了“重庆打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扫黑除恶斗争的成果来之不易,应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等手段进行巩固,使之成为全国平安建设的宝贵财富。他说:“要巩固打黑成果,就要进一步深化制度建设,同时要结合打黑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干部队伍中加强‘良心教育’。只有把制度建设和‘良心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推进反腐倡廉,防止黑恶势力的滋生肆虐。”

打黑至今,重庆警方端掉了14个大型黑恶犯罪团伙。司法行政序列的涉黑贪腐官员已成网状勾连,“官黑勾结”的情况,几乎发生在每一个被打掉的涉黑团伙身上。而据了解,全国检察机关认真排查群众举报,从分析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原因中发现案件线索,共立案查办“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48名。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义虎在分析“打黑”与“反腐”两者之间的关系时认为,黑恶势力与公权力不断进行“权”和“利”的互换,分享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官方“保护伞”,黑恶势力便无立足之地。在“打黑”与“反腐”这对关系中,反腐是根本,打黑是为了反腐。

“严厉打击、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扫黑除恶取得实效的关键一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说。

第12篇:转发打黑漫画被劳教

转发打黑漫画被劳教

来源:

转发打黑漫画被劳教:不仅是荒唐更是公权的恐怖

杨涛

彭洪,重庆渝北礼嘉镇人。三年前在天涯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加点评“这把伞好怪哟”,结果出现了让他意想不到的一幕:电脑右下角当即弹出对话,叫他去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自首。彭洪被处劳教两年。离开劳教所快一整年了,重庆人彭洪正试图为自己重证清白。(《青年时报》9月5日)

仅仅因为转发了一帽漫画,并加了一句点评,重庆渝北礼嘉镇人彭洪就被劳教二年,这事无论是谁听起来都会感到无比荒唐。然而,这事却不是传说,而是真真切切地降落在一个公民的身上,改变一个公民的命运。这一事件体现不仅仅是荒唐而已,更是体现了公权的恐怖,这一事件对公民权利不啻于是一场灾难,是该到了彻底检讨劳教等违反法治制度的时候了。

很明显,公民彭洪转发打黑漫画《保护伞》并加以点评,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体现,这种言论既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政府机关和官员理应对此进行容忍和尊重。这跟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诽谤”八杅子也挨不到边,谈何“诽谤”?他诽谤了谁呢?再退一步讲,即使公民彭洪的行为涉嫌诽谤,查《劳动教养试行条例》第十条关于对收容劳动教养条件的规定,劳教的对象包括“反革命分子”等在内的六类人群,也没有一条说明“诽谤”他人应被劳教,那么,以“诽谤”为名对彭洪进行劳教师出何名?此外,公民彭洪被劳教二年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他出示不了《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那是劳教所无理地搜走《决定书》所至,法院理应要求劳教委出示存根,有何时理由因为公民出示不了《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而拒绝立案呢?

还有更荒唐的事情呢!那就是为何公民彭洪只是天涯网上转发了一下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并点评,他的电脑右下角当即弹出对话,叫他去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自首呢?这是否意味着每一个网站,每一台公民的电脑,无论他从事什么样的行为,无论发表什么样的言论,更无论他的行为是否犯罪,他就无时不刻地受到警方的监控。就像小说《1984》,每一个公民在任何地方都受到一双“老大哥”的眼睛在监视。那么,警方如此大规模地监控网络和公民的电脑,有无法律依据,程序正当、理由充分吗?

我知道,这些荒唐的事情后面更是公民权利的陷井,是公权的恐怖的体现。如果追究公民“诽谤罪”则不仅是自诉案件,要被诽谤的人自己上法庭自诉,还要由法庭公开审理;如果提交检察机关批准,还要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不如用自侦自批自审的劳教更省心省事多了,因为,劳教只须公安机关只自己报

送自己批准,程序简单至极,如此,即使不符合劳教对象也可以劳教了之。各种侵犯人权的事情都可以用“维稳”为名,劳教了之。这再一次曝露出劳教制度违反法治,践踏公民权利的黑暗一面,天怨人怒的劳教制度到了必须废除和改革的时候了。同时,这些荒唐事情也曝露出“技术侦查”、“秘密监听、监视”这些双刃剑中令人心寒的另一面,那就是如果滥用将对公民权利是巨大的恐怖。新的《刑诉法》虽然对这些行为有所约束,但现在看来是远远不够的。

从方竹笋事件到“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到彭洪事件,劳教早不该再生存下去了,希望彭洪事件能引发有关部门的警醒,成为压垮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彭洪事件不仅仅在于此,也应当成为讨论将警方“秘密监听、监视”权力关进笼子的先声,让上网不再成为公民的梦魇!

第13篇:农业局“打四黑除四害”工作总结

“打四黑除四害”整治行动

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文件要求,我局根据质监部门工作实际,结合产品质量安全,围绕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黑市场”,及时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提升专项行动认识高度。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打四黑除四害”责任制。一是制定了“打四黑除四害”行动方案,让行动有措施、有制度、有步骤。二是成立了以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质监局业局“打四黑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协调。三是专项整治行动由稽查队、各股室具体负责,做到了有成员单位落实,加强对各类物资的有效监管,强化对产品安全的有效监控,使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是县委县政府履行政治责任的重大举措,局党委高度重视,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惠及民生的民心工程,组织精干力量,扎实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一)加强农用物资的执法检查力度。一是成立了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县级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享信息。二是深入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启动农资打假启动仪式、“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开展宣传,设立了咨询台,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条幅,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现场解答。全年出动宣传车37台次在全县巡回宣传,举办了2期农资培训班,对全县423家农资经营单位的450人经营人员进行了培训,共发放法律法规、挂图、资料18000份。三是推行诚信建设。通过开展“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建立农资生产经营户档案,规范经营行为,大力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四是落实三项制度。实行农药经营资质审查,对全县40个农资市场720余家农资经营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农资经营户51家不予以确认。实行农药入市检查,对在我县范围销售的近350个农药品种进行了入市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限期下架退回生产厂家,检查合格的在市执法信息网上公示。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严格控制高毒农药经营点的数量,全县已确认高毒农药经营点48家,购药农户要出示身份证明,实行实名登记购买。五是实行可追溯管理。指导督促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台帐,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防治组织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安排农药管理员和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保制度,保证了可追溯管理。六是务实工作作风。坚持把打假工作的重心和监管的重点下移到乡镇和村组,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执法打假活动,有效扫除了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切实加强了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全年共出动执法检查车辆183台次,执法人员983人次,整顿农资市场35个;检查肥料品种38个,抽检化肥品种28个、水稻种子153个、棉花种子112个、玉米种子31个、油菜种子品种102个。对23家违规经营农药店下达了限期停业整改通知,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受处罚的23家农资经营店,无一申请行政复议和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狠抓市场日常检测,拦截农残超标蔬菜进入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安排检测人员24小时轮班抽检,漳江农贸市场、东街贸市场安排检测人员每天早上5点开始抽检。至10月底止,共抽检样品31509批次,超标41批次,超标率为0.1%,低于市控指标5.9个百分点,对农残超标蔬菜541公斤进行了现场销毁。二是搞好例行监测,实施全面监控。强化蔬菜基地源头与零售市场、消费终端的抽检,截止目前共对新河桥、桃纺豪兴农贸市场,丰彩、八方超市,城北、延溪蔬菜基地,城区学校、宾馆,腾琼、古洞春、松阳坪茶叶基地开展例行监测,抽检各类样品464个,全部合格。三是开展稻谷农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整顿市场:由粮油站牵头,执法大队、农药管理站、植保站配合,对全县40个乡镇农资经营门店、水稻专业合作社、示范园区进行了重点检查。无经营禁用高毒农药现象。实施审查:通过检查和规范,农资经营户档案齐全,推行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和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等入市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了整改要求。四是开展水果和茶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经作站牵头负责,植保站、农药管理站和农业执法大队配合,重点针对北路乡镇的柑橘、南路乡镇的茶叶共10个乡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邀请专家深入主产区进行技术讲座16次,宣传安全用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展了柑橘、茶叶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印发标准化生产手册到户,推广频振式诱蛾灯、插挂黄板等技术,柑橘、茶叶采前检测无一超标;对主产区农资经营户资质、经营范围进行审查,没有发现经营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

(三)严历查处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培训学习,在生产基地、农贸市场、餐馆、超市等单位张贴公告,宣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群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会同工商局、质监局等多个部门,对容易出现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进行检查。同时,进行了打击水果滥用催大、催色、催熟剂和非法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检查,确保市民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措施具体,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通过“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有力的打击了农资市场的不法行为,确保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市场规范运行,有效的维护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提升了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我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效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农业执法工作成效显著。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农业执法和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细化分工,夯实责任,务求实效,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为全县农业生产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显著。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延长监管链条、消除监管盲区,与58家农(兽)药生产经营业主签订质量约定书,不允许生产和混配高毒高残留农(兽)药,与32个农业投入品经销商和使用者签订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兽)药责任书,大大提高了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系数,形成了产、供、销(用)全程监管体系。三是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成效显著。通过宣传动员、督查整改、严打整治及总结验收等四个阶段,圆满完成了打击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了规模养殖、种植经营市场,杜绝了在养殖,经营,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不断增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质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各种坑农害农现象得到坚决纠正,同时,我局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力的保障了我县农业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14篇:是“打黑英雄”还是“黑社会保护伞”

是“打黑英雄”还是“黑社会保护伞”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黑帮老大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聂磊被判定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窝藏罪等。

次年9月17日,聂磊在青岛被执行死刑。

青岛市警方铲除聂磊黑社会集团期间,其侦查任务主要由市南区公安局长单果潍及其打黑专案组部署、执行。

在黑老大死刑判决下达后不满2个月,案情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曾经指挥打黑的公安局长被指控包庇、纵容他所打击的黑社会。

2012年5月4日,山东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单果潍,5月18日宣布逮捕。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次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11月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起诉书罗列三宗罪,起诉书显示,单果潍被诉三宗罪:受贿、贪污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今年11月4日,单果潍案一审第五次开庭。今天凌晨,单果潍的辩护人王誓华在其认证的微博发表了一篇《万言书》,王誓华称《万言书》是单果潍亲笔所写,其中写道:‚我莫须有地被迫害诬告成了聂磊黑社会的‘保护伞’。

今天看到这样一篇现实版的警察与黑帮故事,让人不由联想起平时所看的香港片,戏剧源于生活,生活却永远比戏剧更加精彩和残酷。

如果说单果潍真的如他所说的含冤,那么聂磊毋庸置疑后台强大,所以会有网友认为是打击、报复。那么包括检察院都有最黑暗的、令人发指的内幕。

如果说单果潍被指控的三宗罪‚受贿、贪污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件件属实的话,那么他在扫黑除恶之后,沦为囚徒,只能说是罪有应得。

是‚打黑英雄‛还是‚黑社会保护伞‛,孰是孰非,或者我们只有等待暴光后的进一步结果,相信总会有事实的真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方略实在是势在必行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行政,保障人权。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我们期待着每个行政者都要有法治的理念,勿滥用公权,自觉遵守程序,让我们的社会良序发展。

第15篇:打四黑”折射执法民意逻辑

打四黑”折射执法民意逻辑

任何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有坚实的民意基础,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效果 8月28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开通。开通两天,“粉丝”已过万。微博的“个人介绍”中写道:“齐心协力打四黑,警民联手除四害”,正反映出此次“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背后的执法逻辑:重视民意、顺应民意、依托民意。

买到假货、吃到“毒物”,周边是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的“黑窝点”„„这样的状况,公众难以满意。在公安机关此前的“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中,“四黑”也正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这样的民意基础,可谓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推动力”。

从另一个方面说,无论是制假贩假还是食品安全,都与公众利益切身相关。对于政府部门的工作,群众的判断不仅来自总结中的数字、媒体上的报道,更来自实实在在的感受。“打四黑”打的是群众最痛恨的违法犯罪,保的是生活最基本的内容,也将成为公众评判公安部门工作的窗口。其成效如何,影响着公众安全感,也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任何社会管理活动,只有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效果。作为对公众诉求的回应,“打四黑”同样也只有在民意的支撑之下,才能更好地进行。“四黑”往往藏身于基层社区及其周边,社会力量的引入,可说是打好这场攻坚战的关键。犯罪线索的提供、执法办案的协助、建议意见的提出等,都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向社会公布电话等举报方式,开通互动微博,显示出公安机关对群众力量的依仗和重视。

理清专项行动的民意逻辑,对公安机关来说,还应该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就是要对自身执法行为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鼓励群众参与、依靠群众支持,自然不能拒绝群众监督。专项行动实际效果如何,群众评议才是“晴雨表”、“计分器”。

突破重点难点,通过对要害领域、部位、环节的强势打击,形成威慑预防效应,发挥教育引导作用,是专项行动的一般安排。而其最终目的,是将“短期治标”落实到“长期治本”上来。把专项行动的成果长效化、把专项行动的方式制度化,才能保证公众安全感、满意度长期的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打击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制度化尝试。辽宁公安机关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重庆、北京等地公安也建立相应的专门侦查队伍。这些创新举措,无疑为打击整治实现由专项行动向长效机制的延伸过渡,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这次专项行动也是一次社会管理创新的尝试。的确,动员群众的力量参与其中,以社区为平台、派出所为主力,公安部开通首个官方微博,都折射出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上的种种探索。实际上,专项行动背后的民意逻辑,也同样可以使用在社会管理创新上,倾听公众呼声,顺应民意需求,动员社会力量,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要义所在。说到底,社会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16篇:政府扫黄活动总结报告

一、加强领导。

乡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为保证“扫黄打非”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事管中心牵头、综治、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制订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分别与各经销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明确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对网吧进行重点监管,经常深入文化市场进行工作指导和巡查。

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1书报刊市场:对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进本文来源:就爱文秘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音像制品市场:对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的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审查。

3电子出版物市场:对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予以严格检查。

4娱乐市场:对歌舞厅、游戏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进行了把关。

5文艺演出市场:对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对他资质、节目内容等事项进出了严格审核。

6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对电影片的放映、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等。

三、广泛宣传。

利用广播和宣传车对社会进行了广泛宣传,为防止网吧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监管“盲区”扩大整治执法效果。同时加强对网吧业主的教育,并建立了12315消费者维权网络,积极受理投诉,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教育他依法经营,诚信守约。

四、主动配合。

积极主动地与文化、公安、电信、教育等部门对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做到扫黄打非”工作上各部门间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形成了制度化和经常化,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由于监管到位,使我乡文化市场得以净化,扫黄打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府扫黄活动总结报告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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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扫黄禁赌行动工作方案

上村完小2014年开展缉枪治暴和扫黄禁赌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永平县人民教育系统2014年缉枪治暴和扫黄禁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为提高我校全体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为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净化社会良好风气,结合我校实际,以宣传教育为主,防堵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缉枪治暴扫黄禁赌工作,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制定本方案。

一、组建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缉枪治暴扫黄禁赌”工作领导小组,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缉枪治暴扫黄禁赌”工作。

组 长:马凤光

副组长:马文全 马绍存

成 员:各班主任及保安

二、加强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开展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开展好学校缉枪治暴扫黄禁赌教育工作的有力保障。我校将建立健全以校长为中心的缉枪治暴扫黄禁赌工作领导小组,把禁赌教育工作作为创建和谐校园、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情来抓,力争取得工作实效。使学校工作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完善、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给全体师生营造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扫黄禁赌教育的氛围。在新学期教师开学政治学习期间,组织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了解近期全国各地扫黄禁毒工作情况,增强教职工的政治敏锐性,教育全体教职员工要正身垂范、严于律己,树师德风范,做文明公民表率,不参加各种形式赌博涉黄活动,不纵容家人参与各类赌博涉黄活动,不做任何有损于教师形象的事,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学校宣传栏、黑板报、校园广播,班会的作用,以通过学校这个平台向广大师生重点宣传开展扫黄禁赌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坚决扫黄禁赌的决心,宣传赌博涉黄造成的严重危害,全力营造禁赌、拒黄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的扫黄禁赌教育活动

(1)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有关扫黄禁毒的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2)通过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教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开展自查自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教师的思想素质,筑牢禁赌拒赌的防线。

(3)启用问责机制,教职工参与赌博、嫖娼者,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学校有关条款,实行年终考核一否决。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报交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揭发或制止赌博行为者,给予表扬鼓励。对包庇纵容赌博、嫖娼者,给予批评教育。

三、活动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2014年3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启动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1、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全校教师扫黄禁赌专项整治动员大会,成立禁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办禁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紧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时召开教职员工大会,传达贯彻扫黄禁赌工作会议精神。

2、宣传发动。我校采取悬挂标语、横幅和专栏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扫黄禁赌专项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及国家有关扫黄禁赌的法律法规内容。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1、强化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建立扫黄禁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成立校长负责制,凡是参与赌博、嫖娼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教职员工行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2、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的扫黄禁赌联防联治作用,激励和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黄禁赌活动。

(三)开展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1、摸底排查。我校对全校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是发现有本校教职工为涉赌、上报学校讨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交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明确教职工禁止参与涉黄、涉赌活动,一经查实,给予严惩。

四、认真开展好扫黄禁赌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 学校在开展扫黄禁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扫黄禁赌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内部管理工作,对党员干部、教职工进行评议和师德考核,建立健全学校相关扫黄禁赌档案,确保我校工作正常开展。

上村完小

2014.3.1.

第18篇:东山镇“打四黑除四害”汇报材料

东山镇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汇 报 材 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东山镇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宽广、煤炭资源丰富、治安较为复杂的一个乡镇,全镇共有八万二千余人,占地四百二十平方公里,与三县九乡镇接壤,交通便利,曲罗、黄恩共路贯穿全线。辖区经济发展,在全区经济中占有一定比重,经济呈南烟北煤格局。我所辖区有省市单位8个,3所镇属中学,3个较大的农贸市场。高家村农贸市场系镇政府所在地,旁驻有烟叶站、卫生院、信用社、林业站、食品站、东山一中、派出所、畜牧站、村建所等单位;新村农贸市场驻有云南省恩洪煤矿矿部、选煤厂、电厂、东山二中等单位,这两个农贸市场较为集中繁华;上坡坡农贸市场系北片区五个村委会商品交易的地方,是商品交易的聚集地之一。故呈现出治安状况复杂,贸易往来频繁的特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东山镇党委政府为积极响应,于9月22日下午召开了“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动员会。会上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并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各机关站所进行学习,并提出工作要求:坚持从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小事办起、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处做起,以打开路、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整治一批从事制假售假、收赃销赃、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依法打击惩处一批组织经营“四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百姓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分子,集中整治一批“四黑四害”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以保民平安、为民除害的实际行动取信于人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在集中打击整治的基础上依托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强化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和重点场所、行业治安管理等基础工作,切实提升社区对违法犯罪的发现和打击能力。

1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东山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东山派出所牵头,各机关站所积极配合,使该项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各机关站所职能部门按照东山镇“打四黑除四害”工作方案要求相应成立了工作小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

二、各机关站所职能部门在前期摸排工作中取得了取得了如下成绩:东山派出所联合文化站对辖区进行走访调查,共清查黑网吧11家、未办证游戏室8家;农业综合站对辖区各类农资市场检查后未发现有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未发现有有毒有害食品的小作坊和“黑心”工厂;卫生所对食品、餐饮、商铺等部门共计126家进行集中清查,未发现食品、卫生等安全问题;安监站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药品、消防、烟花爆竹、农业机械、建筑工地、水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等共计913个行业和领域进行了全面排查,依法关闭了黄磷焦化厂2家,矸石洗煤厂8家;畜牧站队境内的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5个肉品交易农贸市场、5各畜牧市场、6个养殖场进行集中检查未发现有违法使用瘦肉精和其他非法添加剂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的行为。

东山镇各机关站所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着力搭建各机关站所密切合作、日常监管责任落实、预防犯罪关口前移的基层管理平台,并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解决这一管理难题,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各机关站所将进一步充分重视“打四黑除四害”工作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充分认识“打四黑除四害”与打防管控一体化工作的相辅相成关系,进而将其作为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除害的一项民心工程,切实抓好落实和推进,有效提升打击总量和打击质量。下一步工作中,东山镇 “打四黑除四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上级相关部门、东山镇各站所、职能部门相互沟通联系,从而集中优势兵力从快从严开展查处,打好整体战、合成战,坚决取缔东山镇辖区内违法、违规、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行业场所,为东山镇的经济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19篇:浅谈我国目前打黑情况及其策略

浅谈我国目前打黑情况及其策略

专业:诉讼法姓名:尹代媛学号:2009201060143

一、黑社会简概

黑社会是外来语,即来源于英语“Underworld”直译为“地下社会”。对此,国外也有人称之为犯罪辛迪加,即犯罪集团的联合体。“黑社会”意味着是“有组织的”,而其组织化程度可达到一个“小社会”的程度,也就是说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方式,人数众多。

黑社会犯罪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简称,即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黑社会组织是有意识组织起来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社会群体。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动准则,组织内部等级森严,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每个成员绝对服从其上级,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一 整套惩罚措施。在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发生过黑社会犯罪。黑社会组织在我国是一个有着较长历史并广为流布的概念。

二、中国的“黑恶势力”情况

以前我国对于黑社会问题的认识,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的犯罪形态构成了黑社会的一些特征,只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然而,根据当前此类犯罪的最新动态,我国有的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如果还将这类犯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因为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动准则,组织内部等级森严,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每个成员绝对服从其上级,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一整套惩戒措施。这些特征,以常德银行运钞车抢劫案为代表,可以视为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升级为黑社会组织 犯罪的最新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黑恶势力开始同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80年代以来,国际毒品泛滥,贩毒分子与大陆黑社会勾结,贩卖毒品;盗窃文物犯罪也越来越多。据《法制日报》2001年1月4日报道,以打击在内地进行犯罪活动的港、澳、台黑社会为重点的代号“猎狐”专项行动,在珠江三角洲及广东省沿海地区的11个市全面铺开,近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黑恶势力”是对我国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形成了现阶段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独特

形态。应该说,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在我国已经出现,这是刑事犯罪研究与制裁的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

近期以来,重庆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引起了国人高度的关注。从今年6月份起,重庆市围绕建设“平安重庆”的新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黑恶势力发起了全面进攻,重拳出击,战果辉煌。在短短的几十天时间里,公安机关一举打掉14个黑恶势力团伙,抓获19名黑恶势力首犯,100多名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2000多名涉黑疑犯,并从10月12日开始将他们分别送上了审判庭,拉开了万众瞩目的“重庆大审判”的序幕。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百姓的福祉不容践踏。这次打黑行动,目标就是“黑恶必除,除恶人们呼唤安宁。重庆警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务尽”。做到保护伞没打掉的不放过,违法违纪部的部署,在全市城乡掀起的“打黑风暴”,还公人员没查处的不放过,经济基础没摧毁的不放平正义于人民。这次打黑行动顺应了民心,给了人过,追缴没收非法所得没执行的不放过。并率先民群众希望和信心,给了广大公安干警勇气和力实施“三个一律”审判新规,即对于黑社会性质量。事实证明,黑恶势力毕竟是不得人心的,是见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得阳光的,只要我们下定决心,是完全可以摧毁者、领导者除法律规定应当减刑之外,其他一律的。正义的力量是无敌的。不予减刑;对于黑社会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案重庆打黑行动再次证明一个真理,凡是有利件,裁定前一律公开听证。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拥这次打黑行动的最大成果就是不仅抓获了众护和支持。这次行动给全国做了一个示范和样多黑社会组织的首犯,关键是打掉了黑社会组织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政府才是值得信赖势力的保护伞,撕毁了错综复杂的黑社会关系的!全国人民都在呼吁和盼望,把这个行动进一网,遏制了新的黑恶势力的形成,防止黑恶势力步引向深入,把打黑风暴引向全国,把隐藏在社的滋生蔓延,净化了社会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会各个角落的黑社会组织统统打掉,还老百姓一的安全感。个朗朗晴空。只有全国统一行动起来,把那些黑社这次行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支持,会组织连同他们生存的土壤一起铲除,社会才能和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谐,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进步发展,社会毋庸讳言,黑恶势力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取得实质性提高。

三、我国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一些地方官员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认识不到位。黑恶势力犯罪是多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扫黑除恶涉及方方面面,比较敏感,一些地方官员对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心存顾虑。

2.相关法律不完备。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有三项,分别是《刑法》第294条、2000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这三项法律规定都比较笼统、抽象,公、检、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理解不一致,把握标准不统一,在定“黑”与不定“黑”上存在较大分歧,显示出较大的随意性。有的案件因此而久拖不决,迟迟难以结案;有的案件反复协调,多次沟通,办理过程一波三折;有的黑恶势力分子处理偏轻或偏重,妨害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综合基层反映,公、检、法的执法分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理解不同,在组织的严密程度、团伙起点人数上存在分歧;二是对“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理解不同,在敛财多少上存在分歧;三是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理解不同,在多大区域、什么叫“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上存在分歧。同时,《刑法》对恶势力犯罪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只能以其单一的具体行为论处,而有时单一的行为又不构成犯罪,极易导致恶势力犯罪打击不力、处理过宽,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3.社会管控漏洞多。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大量空间和条件。尽管近年来政府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加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往往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不少人宁愿选择“黑道”解决问题,这为黑恶势力插手介入提供了空间。

4.破案打击难度大。一是取证难。黑恶势力大多心狠手辣,作恶多端,对群众形成较强的心理威慑,一部分群众受到侵害忍气吞声,不愿及时报案。有的黑恶组织成员即使被抓获,群众心有余悸,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还有一些黑恶势力的头目隐藏比较深,多在幕后操纵、指使,收集、固定其犯罪证据难度很大。二是追逃难。黑恶势力一般涉案人员较多,难以一网打尽,一旦风吹草动,立即四处逃窜,追捕有很大难度。不少案件就是因为到案人员少,最终难以查清

团伙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所以打击处理不力。三是审查难。黑恶势力内部不少都有所谓的“纪律”、“帮规”,对违反者轻则伤残,重则处死,导致组织成员即使落网也不敢开口交待,或者只讲自己,不讲他人,或者避重就轻,不交待实质问题。四是打“保护伞”难。“保护伞”有一定社会地位,背景关系复杂,影响力大,查处“保护伞”不仅需要坚决的态度,还需要高超的办案技巧。

四、深化扫黑除恶工作的策略

“黑社会”对于中国的挑战,绝非仅仅体现在社会治安领域。如何防止弱势群体被迫转向黑恶势力力求取生存,这涉及到财富分配、贫富差距悬殊的深层社会课题。如何避免黑社会与商业力量结合,涉及如何完善经商环境和法制。最为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官黑勾结、黑白合污、政府要员成为保护伞甚至代理人、最终失去人民的信任,则攸关中国政府打击腐败的根本大业。党风清才能民风正。黑社会的泛滥与党内腐败问题遥相呼应,沆瀣一气。黑社会存在的根基是官、商、黑三者勾结形成的三角结构。对执政党来说,要坚持党外打黑与党内反腐相结合,两条阵线联合作战,才能从治标走向治本。政府机关要转变职能,加强权力监管,解决官商结合问题;政法机关要制衡权利,提高素质,解决警匪结合问题。力求彻底削弱或根治黑社会现象。

1.坚持打早打小,防止黑恶势力发展坐大。黑恶势力的发展有其规律,有从小到大、从恶到黑逐步演化的过程。要取得扫黑除恶的主动权,必须牢固树立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思想,从涉黑涉恶的初案、始案抓起,从萌芽、起步的恶势力团伙打起。一是要强化涉黑涉恶线索排摸工作,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滚动排查和情况信息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实时掌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动态苗头、规律特点,适时组织开展破案打击行动。二是要严格落实社区民警排查、发现和防范、控制黑恶势力的工作责任,把扫黑除恶纳入社区民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从源头上加强对黑恶势力的防范控制工作。三是要切实加大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初案、始案的查处力度,抓好源头控制。针对这类案件散落于不同警种和不同派出所的情况,要建设统一的涉黑涉恶情报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料,加大串并案力度,提高综合打击实效。四是要大力加强刑嫌调控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立线调查”、“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及时获取犯罪证据,依法严厉打击惩处,防止黑恶势力发展坐大。

2.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压制黑恶势力犯罪气焰。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高发期,打防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导致其快速蔓延。因此,要始终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不断加大对黑恶势力的严打、严防、严控力度。要抓紧建立健全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机制,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结合起来,治标与治本结合,保持打击工作的连续性、一贯性。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要盯住不放,切实加大办案投入,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决一办到底,彻底摧毁,不留后患。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线索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迸一步严密对涉黑涉恶重点场所、行业和部位的控制,通过统一派驻保安、加强调查走访等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打掉。各地要抓紧组建扫黑除恶专业队伍,切实提高破案打击工作的专业水平。

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削弱黑恶势力的“后备力量”。针对黑恶势力大部分由刑释解教人员、无业青少年等人员组成的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管控、帮教、帮扶工作,着力瓦解黑恶势力的成员基础。对刑释解教人员,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公安、司法、监狱、劳教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他们回归社会 的衔接工作,落实针对性帮教措施,防止出现漏管失控、放任自流的情况。对外来流动人口,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行与本地居民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他们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融入当地社会,取得心理认同;同时要严密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大力整治“城中村”、“城郊村”治安秩序,严防他们拉帮结派、纠集成伙。对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学生, 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法制知识;加大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大力整治文化市场,防止他们受到不良文化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强化市场行业管理,减少黑恶势力可资利用之机。一是要切实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力度,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和“法制”建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统

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二是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经济欺诈、强迫交易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要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办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运营状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其违规、违法

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罚。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加强对市场执法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制,严厉查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努力确保各项市场监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五是要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力度,搭建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努力使各类矛盾纠纷都能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减少黑恶势力插手利用的空隙。

5.实行多部门齐抓共管,增强打防黑恶势力犯罪合力。黑恶势力犯罪是多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只有综合治理,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各种社会条件和基础。要着力构建党委政府总揽全局、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扫黑除恶工作格局,协调全社会之力共同扫黑除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基层组织和单位扫黑除恶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建设、文化、金融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合作。特别是政法机关内部要密切协作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增强工作合力,稳、准、狠地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6.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扫黑除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要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标准,尽量地具体化、标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理解不一致、分歧大的情况。二是要对黑恶势力犯罪施以财产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并以此支撑其犯罪活动,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极其重要。现行《刑法》对此缺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但对什么是“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规定不明确,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三是要建立污点证人及证人保护制度。四是要严格限制对黑恶势力为首分子适用减刑、假释、取保候审等措施。五是要给予侦查机关一些特别侦查措施,如放宽侦查期限、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等。

第20篇:社会热点高考作文素材:食品打黑,重拳出击

2012年社会热点高考作文素材:食品打黑,重拳出击

2011年4月26日,重庆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全面启动打击食药品安全犯罪百日专项行动,集中上万警力,向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正式宣战,并表示,要像扫黑除恶一样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打黑英雄王立军表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影响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黑社会性质犯罪影响的是一代人,那食品、药品犯罪则关系到三代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形势不好,5年、10年可以调整;社会秩序不好,也可以通过法律、行政、体制等方式进行调整。但因食品、药品不安全造成的健康危害,会伤害整整一代人,如果破坏了遗传基因,还会祸及子孙,百年时间都不足以弥补。运用指南

3年前,自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曝光以来,食品安全就曾一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然而造假售假者似乎并没有在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这两年有毒食品的出现竟有愈演愈烈之势,瘦肉精、皮革奶、毒豆芽、染色馒头、墨染粉条、牛肉膏、一滴香、火锅红、地沟油如此大张旗鼓地制假贩假,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此素材适用于造假物质精神良知质量健康安全等相关的话题、材料和命题作文。

【角度一】阐述与物质精神等相关的话题。刚建国时,我们的经济还不是很好,但是我们靠着自身的道德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严把生产关,欧洲的二噁英事件一爆发,中国的奶粉就全面进入了国际市场,只因为我们凭着良心、凭着素质做事,我们的产品才获得了国际的认同。现在,我们富了,制假贩假的事件却越来越多,我们富裕了物质,却贫穷了精神。

【角度二】阐述与良知安全等相关的话题。食品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一群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要改变这个现状,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做到,但只要我们不被金钱蒙蔽双眼,坚守良知,便可为其贡献一份力量,点点滴滴净化我们的食品安全环境!

【角度三】阐述与质量利益等相关的话题。如今造假竟已然成了业界的一个普遍现象,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如此多的人昧着良心无视产品的质量,做着这样丧尽天良的事,只为追求赤裸裸的金钱效应!人在社会上是需要利益的保证的,可想要得到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那么结果,就一定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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