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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目前打黑情况及其策略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我国目前打黑情况及其策略

专业:诉讼法姓名:尹代媛学号:2009201060143

一、黑社会简概

黑社会是外来语,即来源于英语“Underworld”直译为“地下社会”。对此,国外也有人称之为犯罪辛迪加,即犯罪集团的联合体。“黑社会”意味着是“有组织的”,而其组织化程度可达到一个“小社会”的程度,也就是说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方式,人数众多。

黑社会犯罪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简称,即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黑社会组织是有意识组织起来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社会群体。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动准则,组织内部等级森严,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每个成员绝对服从其上级,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一 整套惩罚措施。在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发生过黑社会犯罪。黑社会组织在我国是一个有着较长历史并广为流布的概念。

二、中国的“黑恶势力”情况

以前我国对于黑社会问题的认识,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的犯罪形态构成了黑社会的一些特征,只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然而,根据当前此类犯罪的最新动态,我国有的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如果还将这类犯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因为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动准则,组织内部等级森严,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每个成员绝对服从其上级,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一整套惩戒措施。这些特征,以常德银行运钞车抢劫案为代表,可以视为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升级为黑社会组织 犯罪的最新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黑恶势力开始同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80年代以来,国际毒品泛滥,贩毒分子与大陆黑社会勾结,贩卖毒品;盗窃文物犯罪也越来越多。据《法制日报》2001年1月4日报道,以打击在内地进行犯罪活动的港、澳、台黑社会为重点的代号“猎狐”专项行动,在珠江三角洲及广东省沿海地区的11个市全面铺开,近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黑恶势力”是对我国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形成了现阶段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独特

形态。应该说,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在我国已经出现,这是刑事犯罪研究与制裁的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

近期以来,重庆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引起了国人高度的关注。从今年6月份起,重庆市围绕建设“平安重庆”的新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黑恶势力发起了全面进攻,重拳出击,战果辉煌。在短短的几十天时间里,公安机关一举打掉14个黑恶势力团伙,抓获19名黑恶势力首犯,100多名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2000多名涉黑疑犯,并从10月12日开始将他们分别送上了审判庭,拉开了万众瞩目的“重庆大审判”的序幕。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百姓的福祉不容践踏。这次打黑行动,目标就是“黑恶必除,除恶人们呼唤安宁。重庆警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务尽”。做到保护伞没打掉的不放过,违法违纪部的部署,在全市城乡掀起的“打黑风暴”,还公人员没查处的不放过,经济基础没摧毁的不放平正义于人民。这次打黑行动顺应了民心,给了人过,追缴没收非法所得没执行的不放过。并率先民群众希望和信心,给了广大公安干警勇气和力实施“三个一律”审判新规,即对于黑社会性质量。事实证明,黑恶势力毕竟是不得人心的,是见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得阳光的,只要我们下定决心,是完全可以摧毁者、领导者除法律规定应当减刑之外,其他一律的。正义的力量是无敌的。不予减刑;对于黑社会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案重庆打黑行动再次证明一个真理,凡是有利件,裁定前一律公开听证。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拥这次打黑行动的最大成果就是不仅抓获了众护和支持。这次行动给全国做了一个示范和样多黑社会组织的首犯,关键是打掉了黑社会组织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政府才是值得信赖势力的保护伞,撕毁了错综复杂的黑社会关系的!全国人民都在呼吁和盼望,把这个行动进一网,遏制了新的黑恶势力的形成,防止黑恶势力步引向深入,把打黑风暴引向全国,把隐藏在社的滋生蔓延,净化了社会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会各个角落的黑社会组织统统打掉,还老百姓一的安全感。个朗朗晴空。只有全国统一行动起来,把那些黑社这次行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支持,会组织连同他们生存的土壤一起铲除,社会才能和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谐,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进步发展,社会毋庸讳言,黑恶势力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取得实质性提高。

三、我国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一些地方官员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认识不到位。黑恶势力犯罪是多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扫黑除恶涉及方方面面,比较敏感,一些地方官员对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心存顾虑。

2.相关法律不完备。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有三项,分别是《刑法》第294条、2000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这三项法律规定都比较笼统、抽象,公、检、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理解不一致,把握标准不统一,在定“黑”与不定“黑”上存在较大分歧,显示出较大的随意性。有的案件因此而久拖不决,迟迟难以结案;有的案件反复协调,多次沟通,办理过程一波三折;有的黑恶势力分子处理偏轻或偏重,妨害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综合基层反映,公、检、法的执法分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理解不同,在组织的严密程度、团伙起点人数上存在分歧;二是对“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理解不同,在敛财多少上存在分歧;三是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理解不同,在多大区域、什么叫“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上存在分歧。同时,《刑法》对恶势力犯罪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只能以其单一的具体行为论处,而有时单一的行为又不构成犯罪,极易导致恶势力犯罪打击不力、处理过宽,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3.社会管控漏洞多。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大量空间和条件。尽管近年来政府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加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往往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不少人宁愿选择“黑道”解决问题,这为黑恶势力插手介入提供了空间。

4.破案打击难度大。一是取证难。黑恶势力大多心狠手辣,作恶多端,对群众形成较强的心理威慑,一部分群众受到侵害忍气吞声,不愿及时报案。有的黑恶组织成员即使被抓获,群众心有余悸,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还有一些黑恶势力的头目隐藏比较深,多在幕后操纵、指使,收集、固定其犯罪证据难度很大。二是追逃难。黑恶势力一般涉案人员较多,难以一网打尽,一旦风吹草动,立即四处逃窜,追捕有很大难度。不少案件就是因为到案人员少,最终难以查清

团伙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所以打击处理不力。三是审查难。黑恶势力内部不少都有所谓的“纪律”、“帮规”,对违反者轻则伤残,重则处死,导致组织成员即使落网也不敢开口交待,或者只讲自己,不讲他人,或者避重就轻,不交待实质问题。四是打“保护伞”难。“保护伞”有一定社会地位,背景关系复杂,影响力大,查处“保护伞”不仅需要坚决的态度,还需要高超的办案技巧。

四、深化扫黑除恶工作的策略

“黑社会”对于中国的挑战,绝非仅仅体现在社会治安领域。如何防止弱势群体被迫转向黑恶势力力求取生存,这涉及到财富分配、贫富差距悬殊的深层社会课题。如何避免黑社会与商业力量结合,涉及如何完善经商环境和法制。最为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官黑勾结、黑白合污、政府要员成为保护伞甚至代理人、最终失去人民的信任,则攸关中国政府打击腐败的根本大业。党风清才能民风正。黑社会的泛滥与党内腐败问题遥相呼应,沆瀣一气。黑社会存在的根基是官、商、黑三者勾结形成的三角结构。对执政党来说,要坚持党外打黑与党内反腐相结合,两条阵线联合作战,才能从治标走向治本。政府机关要转变职能,加强权力监管,解决官商结合问题;政法机关要制衡权利,提高素质,解决警匪结合问题。力求彻底削弱或根治黑社会现象。

1.坚持打早打小,防止黑恶势力发展坐大。黑恶势力的发展有其规律,有从小到大、从恶到黑逐步演化的过程。要取得扫黑除恶的主动权,必须牢固树立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思想,从涉黑涉恶的初案、始案抓起,从萌芽、起步的恶势力团伙打起。一是要强化涉黑涉恶线索排摸工作,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滚动排查和情况信息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实时掌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动态苗头、规律特点,适时组织开展破案打击行动。二是要严格落实社区民警排查、发现和防范、控制黑恶势力的工作责任,把扫黑除恶纳入社区民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从源头上加强对黑恶势力的防范控制工作。三是要切实加大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初案、始案的查处力度,抓好源头控制。针对这类案件散落于不同警种和不同派出所的情况,要建设统一的涉黑涉恶情报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料,加大串并案力度,提高综合打击实效。四是要大力加强刑嫌调控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立线调查”、“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及时获取犯罪证据,依法严厉打击惩处,防止黑恶势力发展坐大。

2.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压制黑恶势力犯罪气焰。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高发期,打防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导致其快速蔓延。因此,要始终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不断加大对黑恶势力的严打、严防、严控力度。要抓紧建立健全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机制,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结合起来,治标与治本结合,保持打击工作的连续性、一贯性。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要盯住不放,切实加大办案投入,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决一办到底,彻底摧毁,不留后患。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线索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迸一步严密对涉黑涉恶重点场所、行业和部位的控制,通过统一派驻保安、加强调查走访等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打掉。各地要抓紧组建扫黑除恶专业队伍,切实提高破案打击工作的专业水平。

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削弱黑恶势力的“后备力量”。针对黑恶势力大部分由刑释解教人员、无业青少年等人员组成的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管控、帮教、帮扶工作,着力瓦解黑恶势力的成员基础。对刑释解教人员,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公安、司法、监狱、劳教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他们回归社会 的衔接工作,落实针对性帮教措施,防止出现漏管失控、放任自流的情况。对外来流动人口,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行与本地居民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他们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融入当地社会,取得心理认同;同时要严密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大力整治“城中村”、“城郊村”治安秩序,严防他们拉帮结派、纠集成伙。对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学生, 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法制知识;加大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大力整治文化市场,防止他们受到不良文化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强化市场行业管理,减少黑恶势力可资利用之机。一是要切实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力度,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和“法制”建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统

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二是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经济欺诈、强迫交易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要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办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运营状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其违规、违法

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罚。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加强对市场执法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制,严厉查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努力确保各项市场监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五是要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力度,搭建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努力使各类矛盾纠纷都能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减少黑恶势力插手利用的空隙。

5.实行多部门齐抓共管,增强打防黑恶势力犯罪合力。黑恶势力犯罪是多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只有综合治理,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各种社会条件和基础。要着力构建党委政府总揽全局、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扫黑除恶工作格局,协调全社会之力共同扫黑除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基层组织和单位扫黑除恶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建设、文化、金融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合作。特别是政法机关内部要密切协作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增强工作合力,稳、准、狠地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6.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扫黑除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要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标准,尽量地具体化、标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理解不一致、分歧大的情况。二是要对黑恶势力犯罪施以财产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并以此支撑其犯罪活动,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极其重要。现行《刑法》对此缺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但对什么是“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规定不明确,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三是要建立污点证人及证人保护制度。四是要严格限制对黑恶势力为首分子适用减刑、假释、取保候审等措施。五是要给予侦查机关一些特别侦查措施,如放宽侦查期限、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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