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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章程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15:04:1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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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成立10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确保正确的办会方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X;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主任和副主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主任和副主任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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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章程示范文本(框架)

说明

一、社管办公室根据院团委有关管理学生团体的精神和有关制定此章程范本(框架)。

二、此章程范本(框架),旨在为学生社团制定章程时提供必要依据,以此规范各个社团行为。

三、学生社团制定章程时,在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框架)中所涵盖此章程范本(框架)的内容,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删减。

四、学生社团据此制定的章程,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院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经院社团管理中心核准后方能生效,并备档院社团管理中心,以备院团委查阅。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院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社团是淮职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淮职团委的领导和院社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制度

第五条社团的机构设置,社长职责,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人员数量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会员制度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淮职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第七条会员注册的程序:

第八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的制度: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社团经费的来源:

第十三条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活动制度

第十四条社团活动的范围:(活动需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特殊活动时的应对方案:

第六章换届制度

第十六条社团换届的原则与方式:

第十七条社长的任免,组织机构人员任免的细则: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普通会员以及社长、组织机构人员的各种社团内部奖励及惩罚的细则: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社团章程建立与修改的原则与方式: 第二十条包括未列入前七章的内容、条款:

院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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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

2016 年 7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本协会全称为都江堰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为(Dujiangyan city automobile motorcycle sports aociation)英文缩写为Dcamsa。(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本协会由全市汽车摩托车爱好者、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体育团体组织,是依法从事汽车摩托车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代表都江堰市汽摩运动协会组织和参加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会将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技术咨询、培训、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表演项目、汽车摩托车自驾游活动等相关活动或自行组织管理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技术咨询、培训、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表演项目、汽车摩托车自驾游活动等相关活动。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政府的全民健身运动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和休闲生活水平。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都江堰市体育局、都江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在四川省都江堰市大学生创业园,邮编6118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㈠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汽车摩托车竞赛及自驾游等相关活动,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汽车摩托车比赛,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为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㈡开展普及汽车摩托车运动宣传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安全行车教育,加强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保养指导工作。

㈢研究拟定汽车摩托车运动休闲项目的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参与全市性竞赛计划、规划和规程,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㈣组织义工自愿者队伍,承担汽车户外救援、水上救援、小型突发事件救援、志愿者当值服务、大型活动保障、社区安全培训与推广的任务,开展应急救援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 汽车摩托车运动、自驾旅游休闲生活爱好者

㈣ 从事汽车摩托车运动休闲事业,自驾旅游休闲生活的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㈤ 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因不可抗力临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国办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如果秘书长采用聘任或公开向社会招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都江堰市体育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500元/年,个人会员:120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都江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4篇:社团章程示本(最新修改稿)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X X X X X X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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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信誉记录;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 5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 7

推荐第5篇:协会章程示本

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行业协会制订章程,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行文可作适当的调整。

三、【】中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不写入正式的章程文本;( )中的文字在不表示序号的情况下为可选择项,两者选其一;“×××”表示为空白处,可自行使用文字填充。

四、行业协会制订章程,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五、行业协会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经核准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行业协会名称形式一般为“行政区划+业务领域+后缀”,后缀使用“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字样。】,简称为×××。本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行政区划,如浙江省】境内从事×××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机关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市××县【协会住所宜仅写到县、市为止】。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统

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表述必须明确、具体】:

(一)××××××××××××;(二)××××××××××××; (三)××××××××××××;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省(市、县、区)境内从事×××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仅在×××境内发展会员,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入会申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三)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

(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

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总数不足200个的设会员大会,逾200个的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应在会员总数的1/5—1/3之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未设会员代表大会的,不列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秘

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的,不列入】、监事长【未设监事会的,不列入】;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七)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八)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上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八条第(一)、(三)、(六)、(八)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秘书长选举产生的,此项不列入】;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

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为奇数,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总数超过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行业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不列入】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的秘书长不受限,不列入】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未设常务理事会的,不列入。下同】;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此款不列入】;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名(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数3名以上的,应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 )××××××××××××;

……

(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四条 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局)核准14

推荐第6篇:事业单位章程示本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未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

说 明

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范本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各单位还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增加如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的章节和条款,内容要根据自己单位业务管理情况的实际来写,不能千篇1律。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其他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因特殊需要有多个名称的,应全部载明。】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类【财政补助(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或者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或其他)】(按照机构批文确定的经费形式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

【应注明举办单位全称,要与举办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应载明事业单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炼。】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规范填写。要与《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填写一致。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或其它】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六);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为。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条 „„„„„„„„„„

第××条 „„„„„„„„„„

第××条 „„„„„„„„„„

第××章 „„„„

第××条 „„„„„„„„„„

第××条 „„„„„„„„„„

第××条 „„„„„„„„„„

【空下的章节要求事业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如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等规定性的条款,可按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一章或几章。】

第××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

(三);

„„„„„„„„„„。

【可选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经营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等,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第××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

(五);

„„„„„„„„„„„„。

第××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 ××章 章程修改

第××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

„„„„„„„„„„„„。

第××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章 附则

第××条 本章程经 ×× 年××月××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推荐第7篇:幼儿园章程(示本)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园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

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填在园幼儿人数)。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本园的审批机关是延津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延津县民政局。

第五条本园的地址是。

第六条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园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

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本园资产数额万元,固定自查评估万

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的

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

第九条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沙河小太阳幼儿园2013年12月5日

推荐第8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行业协会须截照“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相关内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社会团体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

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9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温州农资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温州农资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和关心、热爱农资工作的个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服务我市农业为宗旨。自律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协会通过协调会员单位内部工商、商商关系,规范农资市场管理。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督部门关系,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理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农业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花路20弄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农资经营企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农资经营。配合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开展行业检查质量自查、互查活动,打击生产、经营伪劣农资商品,净化市场。协助执法部门处理会员单位的有关问题。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农资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化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三)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本会会员及农资经营者提供农资营销策略、市场预测和科技信息,组织协调会员开展新品种、新剂型、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技术信息的交流。

(四)积极推行品牌经营,优化优质、高效、安全、经济农资产品的销售环境,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资,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安全。

(五)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农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指导全市优良品种的培育和市场开发,提高农资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农资产业化进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10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健身协会章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酒泉市肃州区鞭陀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团结和组织广大鞭陀爱好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相互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广泛开展体育健身和竞技活动,促进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技术人才的城战,为提高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肃州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酒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立在酒泉市东大街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开展群众性鞭陀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鞭陀技术水平。

(二)培养发掘人才,促进鞭陀技术水平的提高。(三) 组织和指导鞭陀训练,举办全区竞赛活动; (四)开展鞭陀技术交流,加强与友邻县市协会的联系; (五)举办鞭陀培训班或鞭陀安全健身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与各人会员组成:凡身体健康,无各类不适合鞭陀运动病症者均可申请入会,因鞭陀运动本身存在一定危险,协会对活动中存在的各类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爱鞭陀运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活动基础和基本的活动能力。单位会员必须与本协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各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或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事务;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表彰奖励先进;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对外的交往和业务联系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加强的团队领导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协会常务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协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常务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中止会议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义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协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酒泉市肃州区鞭陀健身

协 会 章 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11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二、[ ]内容为可选。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四、第三十条款,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证明材料) [英文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1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省(区)×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3 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

4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名

5 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 × × × × × × × × ×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6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7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8

第12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直接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

〔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和个人;性质(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行业性、工商经济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载明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多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市××(区、县)××路××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四)XXXXXXXXXXXX;

(五)XXXXXXXXXXXX;

(六)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XX、XX、XX。

〔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概括业务范围应在三十个字以内〕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 )XXXXXXXXXXXX。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XXXXXXXXXXXX。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XXXXXXXXXXXX。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理事长、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X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2;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不足10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3;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比例以充分反映会员意愿和代表性为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XXXXXXXXX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四)、

(六)、

(七)、

(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X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XXXXXXXXXXX。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主席)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x人。会长(理事长、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设置一般为2至15人。因特殊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也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在章程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x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XXXXXXXXXXX。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 )XXXXXXXXXXX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XXXXXXXXXX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第 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3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

市)

第二章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 1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时: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户)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时: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 3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徒、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额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 5

第14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己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今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1

(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2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3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4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5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6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 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7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8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9

第四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0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5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六、【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

【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可按其业务的划分、统一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提交所设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载明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得设臵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未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至少二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6篇: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删减和补充。

三、不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可删去有关内容。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社会团体根据本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

1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或某县、市、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必须载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一般为1-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3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其数量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一般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4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

7 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若干名〖一般不超过6名,行业协会最多不得超过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一般3-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

9 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

10 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12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7篇:业主大会章程示本

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18篇:事业单位章程示本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序言

载明内容:本机构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登记设立的,由(举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同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本事业单位法人,以开办资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出资额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其他名称为 。【因特殊需要有多个名称的,应全部载明。】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 【按照机构批文确定的经费形式填写】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 。【应注明举办单位全称,要与举办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应载明事业单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炼。】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必须具体明确,要与《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填写一致。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或其它】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

(六) ;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可选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

………………………………。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第19篇:《民办学校章程》示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及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审批机关德阳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校址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载明:具体举办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力)

1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学校专业设臵、短期培训项目):

(一) ;

(二) ;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载明:主要开展什么层次、类型的教育或培训)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等)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 第十四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文本以理事会为例)

2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人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人组成(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八)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臵;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负责与校外相关单位联系合作开发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促进成果的情况,培育学生社会实际能力;

(十)负责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其它授权事宜。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和活动,有议事、决策、表决的权利;

(二)在董事会中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对学校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获得学校给予的荣誉和奖励。

5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董事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协助学校沟通关系;

(三)维护学校名誉,关心学校发展,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院长(或校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6 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

举办者承诺:

1、将其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受赠的资金、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金积累等全部存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收支两条线。

2、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举办者不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不非法转移资产。

3、亮证收费,票据使用

7 规范,按学期收费。

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其中

(一)发展基金占 %(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

(二)福利基金占 %;

(三)风险基金占 %;

(四)其他占 %。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载明:不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及取得合理回报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依法确立学校法人单位会计主体地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学(必须载明开办专业、执行的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

第四十二条 学籍管理

8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形式(证书的颁发和审核) 第四十四条

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等发生变化或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报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妥善安臵在校学生(如自行终止须注明自行终止事由)。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0篇:民办学校章程示本

舞之恋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心名称:新郑市舞之恋艺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中心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中心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中心自愿接受新郑市教育局、新郑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心地址: 。

第二章

中心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租用面积200m,分为大、中、小班。 第八条: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中小学生业务舞蹈培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中心理事会成员3人:由中心从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1

第十三条: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中心校长;

(二)

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中心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中心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分别是:赵静、赵妍洁。

第十八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中心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一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中心设校长一名,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中心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校长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中心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心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中心出资情况如下:

赵静出资人民币叁万元,以个人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中心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中心的园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中心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中心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中心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中心结余是指中心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中心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理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中心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理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心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中心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中心终止后,中心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舞之恋培训中心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心理事会成员签名:

社团章程示范文本
《社团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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