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讨论稿)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
额:。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为多个出资人,则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
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成员应为3-13人;理事任期三或四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二);
(三);
…………………………………………
第十三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臵;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小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一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兼任本单位理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本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或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的任期须与理事的任期相一致〗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章程,还须载明取得合理回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四十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