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盗窃案件简报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18:04:5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盗窃案件

在“三访三评”大走访活动中群众

最为关注的问题思考之四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案件

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案件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

作案人员的构成。作案人员主要是相邻县市乡镇无业人员为主,有时又有熟悉情况的当地人员掺杂其中,他们中大多数文化程度低、年龄在15至30岁之间,没有正当的收入,多数有盗窃前科,结伙在一起流窜作案,得手后立即逃离作案地藏匿赃物或者直接驶向事先联系好的买主。

(一)作案的手法。犯罪分子选定的目标主要是以未加防盗锁或只安装简易链条锁的车辆,而犯罪分子使用简易的改锥、十字锥等工具只需半分钟到几分钟就可以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车锁撬开,然后从容的发动车辆离开。但也出现过极少数团伙将上锁车辆抬上面包车或货车的案例。最近的盗窃电动车的案件有向只盗取价值较高的蓄电池的发展趋势。

(二)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偏爱于夜晚,这主要是晚上治安防范力量薄弱,加之居民多习惯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住所或者休闲娱乐的场所附近,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因此成为犯罪分子夜间作案的理想目标。

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案件高发低破的原因

(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数量多、分布广。由于价格低廉、使用方便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都很普遍,实有数量和增长数量都很大,民众的需求非常旺盛。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这无疑是容易得手的目标,再加上公安机关对于摩托车的管理不如汽车严格,电动车又不用上牌照,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

(二)车主的防范意识不强,防范措施单一。由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已算不上是昂贵的消费品,车主一般对于它们的停放选择都比较随意,街边路口、居民楼梯口或小区车棚,即便是车棚也是敞开式,基本上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致使偷窃者有机可乘。另外,许多车辆没有安装防盗锁,或者是只有简单的链条锁,形同虚设。

(三)停车场所防范不到位。从发案的情况来看,车辆被盗地点多在商场门口或广场街道路口,这些场所人流量大,停放的车辆也多,来往人员复杂。涉及场所的单位对于门前停放的车辆多数处于不管不问的状态,认为应该属于公共交通部门管理,致使门前车辆乱停乱放,无专人管理,给盗车者可乘之机。

(四)防控网络不健全,防范手段单一。目前防控人员主要由巡逻民警、保安队伍和义务巡逻队构成。但是巡逻民警的巡逻面广、线长、人少,因此容易顾此失彼,给犯罪分子留下漏洞。同时,有的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和卡口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防范网络不健全,没有充分发挥技防的效果。

(五)打击力度不够,造成恶性循环。由于作案人员流动性很大,作案以后又迅速逃离现场,当地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主要是抓现行,导致破案率偏低。同时在公安机关抓获的嫌疑人中,青少年占很大的比例,有的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只能教育,经训诫后由家长领回家,无法给予刑事处罚。

(六)销赃容易、追赃困难。犯罪分子盗窃成功后急于出手,往往将车辆折很低的价出售,而部分群众对购买赃物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侥幸心理,为了贪图便宜,置法律不顾,明知赃车也购买,成为盗车犯罪发展蔓延的推手。但是相对于盗窃成本,破案成本不但高,而且破案后,对于追赃来说,由于交易不受控制,买主身份确认等原因,往往十分费力且效果不佳。

三、打击和防范对策

(一)加强治安耳目和刑事特情建设。辖区派出所和一线案侦部门要切实加强治安耳目和刑事特情建设。在机动车修理、公共复杂场所、旅店业和娱乐场所等地方物建合格的人员建立治安耳目和刑事特情,随时为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对于为侦查破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的人员和普通群众都要“舍得奖励、敢于奖励”,逐步建立起良性循环的情报网络体系。

(二)加强跨区域联系和重点人口的管理。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涉盗人员”的摸排和日常管理工作,首先要将辖区内的有盗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前科人员全部纳入重点人员管控,其次摸底排查出和此类人员交往密切的可疑人员,将他们也纳入重点监控管理的对象。同时,由于盗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犯罪分子多选择相邻县市异地作案,我们还要将强和相邻县市的公安机关的联系和合作,建立起一条高效的信息资源流通、共享的渠道和平台,并通过此平台做到对临近县市周边地区“涉盗重点人员”的全盘掌握,随时监视他们的行踪,一旦作案可以点对点的精确打击,做到快速准确、出其不意。

(三)加强防范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张贴标语等多种媒体,加大安全防范宣传力度,使群众意识到盗窃摩托车犯罪对社会发展和治安稳定的危害性,了解到购买赃车是一种触犯法律和提高犯罪分子盗窃积极性的行为,要树立广大人民群众杜绝购赃、销赃的意识。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盗车犯罪。同时,教育市民不要随地停放车辆,将车辆停放入库或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地方,锁好车锁以减少案件的发生。

(四)完善复杂场所人防技防。通过统筹规划完善“天网视频监控系统和治安卡口系统的建设,同时派出所和巡警大队在加大居民区内巡逻力度,加强对商

业网点门前的巡逻,提高在这类场所的“见警率”;另一方面要积极动员大型商场、有关单位开展群防群治,有条件的采用技防和人防相结合,没有条件的要采用人防。如果这些网点和单位门前治安防范到位,盗窃车辆案件必定会有所下降。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可以借鉴沿海发达地区的经验:在摩托车、电动车上推广安装价廉物美、操作简单的GPS定位追踪仪,一次性投入

2、3百元,每年100元左右的服务费还是大多数车主可以承受的。GPS定位追踪仪的普及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的作用十分明显,可以说式高科技打击预防犯罪的典型。

(五)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加强源头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的路查路检,一旦查获可疑的车辆要立即扣下,并及时联系派出所对车辆进行进一步核查,发现赃车务必要做到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派出所要安排布置警力对各种容易藏匿赃车的场所进行日常性的清查、让被盗车辆失去藏身之所。

(六)加大打击力度。摩托车和电动车犯罪一直是百姓最深恶痛绝的,它严重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要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组织精干警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多破一些盗车案件,多抓一些盗车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严惩盗车团伙成员,做到发现一个、打击一个,还辖区群众一个安宁和谐的治安环境。

(七)要严密堵塞销赃渠道。要加强对电动车修理店和废旧金属回收站的管控。派出所要加大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的管控力度,经常检查,堵塞盗车犯罪的销赃渠道。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宣传,使其守法经营,对来路不明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那些明知赃车而收购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推荐第2篇: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

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均有不同。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犯罪手段的部分重合,在案件定性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职务侵占罪立法背景和司法解释

1、立法背景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公共财产的行为,以贪污罪处理。改革开放后,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私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对于这些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财产,难以按贪污罪处理。因此,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4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第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该《决定》基础上,将犯罪主体由该《决定》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人员,并删除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规定。

- 1

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盗窃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盗窃罪犯罪手段是窃取。

4、犯罪客观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罪的实施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三、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案例:王某系某火车站货场门卫兼巡守员,负责货场巡守、防火防盗以及货物出大门的验票放行工作。王某在值夜班时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货场内露天堆放的无烟块煤12起,价值1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偷拿货运员钥匙打开货场库房窃取小麦,价值2千余元。

本案定性究竟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以下争议:

1、单位劳务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单位的人员。我国1997年《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文义上理解,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似乎可解释为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然而,按照主观解释论的法律解释原理,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

- 3

探求立法者原意,而在于探求法律自身的合理意思,并使这种合理意思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追求立法原意必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而影响刑法的生命力。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不适当时,才应采取主观解释。

职务侵占罪虽脱胎于贪污罪,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要件,但是两罪的法益、犯罪主体和规范意旨均不同。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资格和权能的便利,具有公务职权性,当然不包括劳务便利。而职务侵占罪的法益是财产法益,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除管理人员外,单位中那些因从事劳务而持有单位财物的人员也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因此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包括单位劳务人员。并且,《刑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贪污罪处罚,更从另一侧面说明了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职务侵占罪的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犯罪主体应当包括国有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在单位保管、使用、运输中的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 5

不能将一般看护理解为保管。因此,王某利用的不是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方便进出单位、能够轻易接近作案目标等工作上的便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货场夜间有货运员值班,但货运员并不巡守货物,有时去火车站提货票甚至要离开几小时。对于货场内的露天货物,货运员只是履行货票的账目管理,并无保管职责。而门卫履行巡守防盗、验票放行职责,即使是货运员,无货票也不能带货物出门。因此,门卫对露天货物有保管权,王某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

观点分析:根据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一般认为,“主管”是指虽未具体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配、处臵、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享有主管权的一般是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管理”是指以直接管理、保管财物为工作职责的,因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而拥有一定的控制、支配权,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材料看管员等;“经手”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权利,如企业中的工区长、采购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区分“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时,

- 7

占有,应构成盗窃罪。

综上,本案王某窃取无烟煤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其窃取小麦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 9 -

推荐第3篇: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盗 窃 案 件 的 侦 破 方 法

• 大家好

• 很高兴在这里同大家一起探讨——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盗窃案件是各类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

• 盗窃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盗窃犯罪不仅使国家和人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给企业的生产、工作造成影响。 •

下面我们系统地探讨一下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第一节

最初的侦查措施

• 案件发生后,要采取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访问这三项在去年的课程中我们已讲过,今天讲:

四、控制与发现赃物

• 盗窃分子在盗窃财物后,有的很快将赃物出售脱手,有的则把赃物转移或藏匿起来。因此案件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严密控制犯罪分子可能销赃、藏匿或转运的行业和场所。因此,侦查人员在访问事主时,要详细询问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用途、规格、型号、价值及其具体特征。制作被盗物品清单,侦查人员人手一份。

• 如果被盗物有存折、支票、信用卡及其他有价证劵,要及时将号码及有关事项,通知银行等相关场所。

• (案例:如玻璃纸工程指挥部85年的炉排被盗案) 第二节

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 •

一、分析判断罪犯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首先要分析犯罪分子是怎样进入现场的。 •

1、打开门锁,从房门进入。

2、采用撬破方法进入。如撬门撬锁、破坏门窗、挖洞、翻墙等。 •

3、利用门、窗没关、没锁,乘虚而入。

4、事先潜伏进屋,等夜深人静时出来作案。

•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要了解钥匙的保管情况,是否丢失过,要仔细勘察门窗上是否有破坏工具的痕迹,头一天晚上门、窗插销是否插上,门锁是否有撬坏或锯断的痕迹,痕迹是否正常等。

• 其次,要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是怎样活动的,先破坏哪个物体,后破坏哪个物体,用什么方法破坏的,是撬坏的,还是用钥匙开的,还是用钻钻的,用的是什么工具?是就地取的,还是事先带来的?作案后是从入口逃离现场的,还是从另外出口逃离现场。整个作案过程估计需要多少时间。 • 案例:如1998年恒联玻璃纸公司

2、58吨玻璃纸被盗案。

二、分析判断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动机

• 盗窃案件一般都是以贪财为目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同时盗窃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所以,究竟犯罪分子是否以贪财为目的,需要进行仔细分析研究。例如,犯罪分子既盗窃了钱财,又偷走了手枪,其作案的目的可能以盗窃钱财为主,顺便拿走了手枪;也可能是以盗窃手枪为主,顺手拿走了钱财,究竟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应当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和事主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

三、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情况。

• 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是确定侦查方向,开展摸底、排队的必要前提。

(一)犯罪分子的人数和他们的生理特点(性别、年龄、身高、体力等)。• 这方面的情况可以从现场的痕迹,被盗物品的数量和重量,被盗物品所处位置的高低等进行分析。 •

(二)犯罪分子的职业特点

• 这方面可以从罪犯实用的工具、技能、现场遗留物,以及是否熟悉被盗物品的性能来判断。

(三)犯罪分子的个人爱好

• 这方面可以从犯罪分子选择被盗物品的种类来分析。如:盗窃烟、手提电脑等能反映罪犯的个人爱好。

(四)犯罪分子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

• 分析这个情况,对于确定侦查范围,特别重要,以下情况可考虑为内盗: •

1、从现场情况看,犯罪分子出入现场的路线,破坏门窗的部位都选择的比较恰当,被盗现金、物品选择的准确。

2、从作案手段看,犯罪分子作案经过周密的策划,例如:实用了事先配制的钥匙、或者是先拧松现场窗户插销的螺钉,调换了大门的挂锁等。

3、从作案时间看,选择作案的具体时间比较合适,掌握了事主的作息规律。

4、现场上遗留只有本单位员工才有的个人用品。

5、犯罪分子作案利用了只有内部少数人员才知道的某些情况。例如:保险柜的密码、存放钥匙的地方等。

• 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为外盗:

1、犯罪分子在现场乱翻乱撬。撬、翻了不放财物的桌子或柜子,而存放有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地方却未撬、未翻。

2、现场上遗留有非本单位员工应有的物品或从其他单位盗得物品或工具。

3、发案前有陌生人,前来探听、查看有关情况。

4、存放现款、单据的保险柜被搬在外面砸开,单据遍地丢弃。

5、作案手法和本地或外地未破同类案件极其相似。

• 应当注意,在研究内盗、外盗时,除了上述一般特点外,还要注意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和某些假象,如有的内部人员作案,可能故意伪装成外盗。有的外部人员作案,也有可能事前经过踩点,作案目标和作案时间比较准确,或者在作案后故意伪装成内盗现象。

• 此外,还应当注意这样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应是内部人员作案,但实际上内部有作案嫌疑的人,经排查却无作案时间,这就考虑是否可能内外勾结作案,或者是已离开的内部人员作案。

• 如果在分析判断案情时,根据已获得的材料,尚不能肯定是内盗还是外盗时,应作几种可能的推断,齐头并进开展工作待进一步收集材料逐渐缩小侦查范围以后,再确定重点方向。

(五)犯罪分子是本地人还是流窜犯、是偶犯还是惯犯。

• 这方面可以根据罪犯的作案手段,作案留下的痕迹以及对盗窃物种类的选择来判断。如本地人作案一般是什么值钱的拿什么,而流窜作案多盗现金,便于携带的值钱物。偶犯作案一般比较简单笨拙,而惯犯作案手段狡猾等。

第三节

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 在侦查盗窃案件中,一般要根据以下条件通过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

一、过去有过盗窃行为,思想品质不好,或在案发前后言行表现反常。

二、案发时间内去向不明的。

三、了解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或在案发前,曾借故到过被盗地点或探询过被盗财物有关情况的。

四、有类似的作案工具或鞋子的

五、熟悉被盗物品性能、用途、并急需该物品的。

六、经济困难,急需用款或案发后突然富裕、大吃大喝,还债、送礼、购买高档商品等情况不正常的。

七、有类似被盗物品的

• 对于在摸底排队中发现的嫌疑对象要逐个审查。如果嫌疑人在某些重要环节上证明确与本案无关(如犯罪时间确有去处)或者某些重要疑点确已被否定,应及时予以排除,以逐步缩小嫌疑人范围。当嫌疑重点突出集中在某个人身上时,则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嫌疑人的各项线索,全面逐项进行核实审查。

如果排队提出的嫌疑人,经审查全部被否定,则要深入分析研究,每个嫌疑人的各种可疑线索,否定得是否有根据,是否都已经查证落实,在侦查实践中,往往因为对嫌疑人审查不落实或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轻易否定嫌疑人,从而漏掉犯罪分子。

• 任何一点不合理的因素都有可能成为破案的线索。

好了!我们用一节课的时间,探讨了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为以后盗窃案件的侦破奠定了理论基础,大家在实践中要很好的利用,已做好此项工作。

推荐第4篇:某最新盗窃案件调查报告

XX最新盗窃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黄某的基本情况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二、案件经过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

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近年来,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呈快速、大幅攀升趋势,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安全感。近期,笔者跟随东港公安分局对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打防工作进行专题调研。通过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分析有关接处警数据,实地走访相关派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形式,对今年我市东港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防范、打击等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细致的了解,现将调研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盗窃电动车发案的特点

今年截止4月15日,全区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99起,较去年同期191起上升了%。通过对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

发案时间主要集中白天及傍晚。在所发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中,0至4时发9起,占发案总数的3%;4至8时发13起,占发案总数的%;8至12时发60起,占发案总数的%;12至16时发59起,占发案总数的%;16至20时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20至次日0时发63起,占发案总数的%。其中,8至20时这个时段内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14起,占发案总数的%;16时到20时尤为突出,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犯罪分子选择傍晚前后作案主要由于此时大部分居民已经在家中休息或在外休闲购物,这个时段

群众警惕性有所下降,居民区防范力量薄弱,作案容易得手,且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发案 时段表

时段

0时—4时 4时——88时——1212时16时20时——0

时 时 ——16时 ——20时 时

13 %

60 %

59 %

95 %

63 %

发案数量

占总发案

3%

数%

发案地点多发生在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和沿街门市门前。在此区域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98起,占发案总数的%。其中,海曲路沿线发案64起,占发案总数的%,仅百货大楼周边就发案9起,占发案总数的3%、占海曲路沿线发案数的14%;黄海一路沿线发案33起,占发案总数的11%。居民区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01起,占发案总数的%。其中,开放式的居民小区发案55起,占发案总数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发案46起,占发案总数的%。嫌疑人选择在商业网点和沿街门市门前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车辆密集,人员复杂,容易物色作案目标,同时该地段秩序较为混乱、人群流动频繁,群众的警惕性不高。选择开放式小区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人少僻静,容易得手而且便于逃跑,特别是这类居民小区保安巡逻措施不到位,不易被发现和抓获。

(三) 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无业人员及吸毒人员。从今年抓获的6名盗窃电动车犯罪嫌疑人来看,均为无业人员,其中2名为吸毒人员。

今年以来,辽宁省沈阳市频繁发生撬开居民门锁入室盗窃案件,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总价值近百万元。沈阳市公安机关先后打掉此类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缴获部分手机、录音机、手表、服装等财物和现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报批捕2人。

这5个团伙主要由安徽省临泉县和毗邻的河南省新蔡县农民组成,团伙主犯均为成年人,在当地以到城市鞋厂打工、卖吊床等为由,将同乡、亲属等熟人的孩子骗出,专门教唆他们入室盗窃技术,自己则遥控指挥。抓获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岁以上,最小的仅12岁。

犯罪团伙的规律及特点

集中住宿,分组作案。据调查,这些盗窃团伙都是近两年流窜到沈阳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节后再出来。第一次到沈阳市时,团伙头目以做买卖为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个盗窃团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为了掩人耳目,还专门在屋内放置一些简易吊床。白天身背吊床走街串巷叫卖,以此作掩护寻找目标为作案踩点,选准地点后用圆珠笔标在导游图上。每次盗窃得手后,再将图上标记勾掉。他们作案采取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时后出去,一般为两人一组,当房主和邻居问起时,均回答是到市场上货。“老板”自己另住一处,暗中用手机遥控指挥。一般每天上午来收取盗窃来的钱物,送伙食费和外出盗窃打车费用,团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确切行踪。

作案目标集中,手段简单。这几个团伙在沈阳市作案的足迹遍布市内五区,集中活动于一环路和外环路之间,目标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点后,晚间乘出租车直接到达地点。撬开房门入室后,从钱物到食品,无所不盗。

团伙有较严密的“组织纪律”。在团伙内部,除了头目外,一般是年龄大的管年龄小的,与头目关系近的管关系远的,一级服从一级。另外,在团伙中还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纪律,如在住宿上规定,不准与其他团伙人员串屋,不准私自外出,不准相互交谈盗窃情况,不准与家中联系,不准与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触;在盗窃行动上规定,深夜12点以后出去,早上4点至4点30无论得手与否都必须回来,如有一人没有按时回来,则同窝点其他人员马上离开窝点,如一天不回来,就另租房住;在赃款、赃物的处理上,规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盗窃来的物品必须在早晨全部上缴给团伙头目,凡隐藏不交者严加惩处;在盗窃数量上规定,每人每天必须盗窃钱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务”,轻者不给饭吃,重者打骂。为保证孩子们守“规矩”,团伙头目暗中专门安排人进行监视。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待,有一次偷着出去买东西,被人告诉了“老板”王子北,王对其进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对于完成“任务”比较好的,“老板”也会施以小恩小惠,或奖以小礼物、或发给少许奖金、或领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据孩子们的表现发放“工资”,一般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机关打击上规定,每个人都事先编好5个以上的假名字,年龄都说到16岁以下,都说是山东人。被抓到时不准供出其他同伙及窝点。否则,不但年底分文不给,而且威胁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犯罪团伙频频得手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头小,隐蔽性强。外表上看,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龄孩子长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这些犯罪嫌疑人,多数都被公安机关抓获过,最多的达5次之多。

二是年龄小,处理难。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犯何种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除犯特定的8种严重犯罪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刚被抓获时都说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而且都没有证明年龄的证件,加之其家乡路途遥远偏僻,很难开展调查

核实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这些盗窃犯罪团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头目还时常与孩子同租住一个出租房内,但是,直至发案前也没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注意,不能不说我们在外来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之处。

四是群众的防范意识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不强。这些未成年人盗窃侵害的目标均为地处敞开式小区、楼道内缺少门窗、缺少照明设施、门窗破旧的简陋民宅,很少安装防盗门。个别曾被盗的居民,至今仍未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归来都是“打的”,众多出租车司机对此表现得十分麻木,无一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五是公安机关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许多民警在处置这些案件时只是就案论案,缺乏向深层次思考的意识。有人认为,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处理不了,只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草草结案,致使幕后的主犯迅速隐藏起来。

打击与控制此类犯罪的对策

着眼于案情变化,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要把“幕后”组织指挥的“老板”做为打击的重点。要加强与检、法的沟通协作,积极研究打击处理少年儿童犯罪的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帮教机制,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严惩。要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偷盗专业化和地域性等特点、规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工作。

适应动态治安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居民的作用,加强社区的防范,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出租房加强管理,必须从严落实暂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租赁房屋等有关规定,依法使其规范经营。要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及时防范和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复杂场所的巡逻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复杂,人员流动大,大街小巷阡陌纵横、密集交错,极易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即使被发现,也很容易在夜色和复杂地形的掩护下迅速逃离现场,给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复杂场所、重要路段的巡逻防控,特别是夜间巡逻守候工作。沈阳市第一个打掉这类盗窃团伙的派出所,就是针对发案实际加大了夜间巡逻守候的力度。他们将原来的每晚一班两名民警带两名民兵改为每晚两班,每班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逻密度,在雨夜中将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

关爱与管理并重

本期刊发的两篇稿件,读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无论是那些参与盗窃团伙的少年儿童,还是因为缺少家庭温暖而企图毒死父亲的小峰。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已有较长时间的今天,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体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辍学、流动的青少年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他们因为种种原因,义务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他们的流入地,多是经济发达、繁华热闹的大都市。由于农村的贫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们的辍学,但当他们流入到城市后,我们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里有各类健全的机构,如团组织、妇联、关工委等社会团体以及公安、劳动、教育等行政部门。对流入城市的孩子进行关爱与管理并重,这个问题应该可以得到起码的解决。

如我们城市里处处可见的卖花女童;如城乡结合部到处游荡的外地孩子。我们许多人,对他们是熟视无睹的,我们是否想到,给他们更多的关爱。

都市的文明和繁华,不仅仅靠都市人创造和享有,漠视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青少年的生存状态,这种文明和繁华总会有所欠缺。

推荐第5篇:案件简报

法官提醒: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易生纠纷

近日,我院合并审理了曾某某诉某物业服务公司因工作地点变动引发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0年10月2日,曾某某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曾某某在业务部门从事操作类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可对曾某某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合同签订后,曾某某被公司安排到A小区协管部担任保安。2012年2月15日,公司未与曾某某协商便向其下发《员工异动通知书》,决定将曾某某从A小区协管部调往B小区礼宾部担任保安。曾某某不愿接受工作调动,即以与公司就岗位调动未达成一致为由提出辞职,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辞职当月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提出协管部和礼宾部均属于单位业务部门,且将曾某某调往B小区礼宾部仍是从事保安工作,故无需与其协商。同时,曾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休庭期间,法官对曾某某进行了单方调解,曾某某坦言自己也知道经济补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满单位随意变换工作地点,所以才起诉。了解该情况后,法官首先疏导其情绪,并结合本案为其讲解了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曾某某表示感激,随即撤回经济补偿纠纷一案的起诉,并就工资一案与单位达成调解。

上述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约定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果日后单位单方任意变更即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否则很容易被单位随意调动而被迫辞职或者因拒不到岗被单位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

推荐第6篇: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2011年1月至7月,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65起,其中盗窃案件为87件105人,占结案总数的52.7%。统计数字表明,如何尽快有效地遏制盗窃犯罪,使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是摆在政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为此,我们对该87件盗窃案卷进行了调查,就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以便寻求出遏制盗窃犯罪的对策。(盗窃罪量刑标准 )

一、当前盗窃犯罪的突出特点

(1)犯罪分子中,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人口多于城市人口,87件案件105名盗窃分子中,农村及城郊人口为69人,占犯罪人数的65.7%。

(2)成年人犯罪多于未成年人犯罪,而且18岁至35岁者占绝大多数,占87案总人数的70%。其中在校学生占1%。

(3)盗窃犯罪分子中,初犯、偶犯多于惯犯、累犯。87案中,涉案人犯105人,属于初犯、偶犯者64人,占60.9%。

(4)文化程度低。文化程度低主要是指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包括文盲、小学和初中人员。在涉案人员105人中,大专3人,中专9人,高中5人,文盲19人,小学52人,初中17人。文盲、小学和初中人员数分别占总人数的18%、49.5%和16%。文化程度低的犯罪人员,比2009年多了5人,比2010年多了8人。因此,无业人员参与盗窃犯罪不仅多,而且也呈上升趋势。(盗窃罪立案标准)

(5)盗窃犯罪较为单一。在办理的87件盗窃案件中,只有8件盗窃案件中涉及其他类型的犯罪,其他79件盗窃犯罪案件,行为人只实施了盗窃一种犯罪。

(6)作案次数多、所盗物品杂。其中,为数最多的物品为各种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农用三轮车。而交通工具被盗窃后,被告人又利用这些交通工具进行“扫荡性”作案,粉条、黄豆、家禽家畜及锅碗刀勺等都成为盗窃的目标。

(7)团伙作案比单独作案多。87案中,单独作案28件,团伙作案59件,如本县孙某、马某等5人预谋后,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驾驶室内的现金1万多元及2部手机盗走。该5人分工明确,计划周详。这充分反映了当前盗窃分子行动的绝密和侦破工作的难度。

(8)顺手牵羊、见财起意及作案手段简单者多。纵观87案盗窃手段,无论大街旁偷车,还是室内行窃,一根铁棍或几把小刀,方法简单却屡屡得手。

二、当前盗窃案件增多以及形成的原因

(一)农村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较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形势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由于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尤其是青年人,由于历史、社会原因,文化素质较低,且没有一技之长,就业遂愈发困难,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案犯法律道德意识差。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是非不明、荣耻不分。相当一部分案犯,日常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将盗窃所得挥霍一空。更有甚者,将盗窃所得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

(三)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造成某些农民心理不平衡便去盗窃或外出“淘金”,大钱难挣,企图偷捞一把,回家享受。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本地农村在城内作临时工的人员;二是外地打工者和盲流人员。他们总想在外多挣点钱带回家,于是干起盗窃之事。

(四)不思悔改,嗜偷成性。此类人员多为累犯、惯犯。如本县何某,2009年5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12月又因盗窃被判刑十个月,2010年出狱后,竟重操“旧业”疯狂作案9起,现被判刑七年。

(五)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并形成鲜明对比,造成了一部分人的心理失衡,加上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和腐朽思想的影响,导致各类侵财性犯罪不断增多,重大盗窃案件也随之频发。加之当前警力不足,治安力量薄弱,有些被盗窃案件的失主报案,警方不能及时立案查处,致使这类案件增多,案犯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作案频率越来越快,作案次数越来越多。

三、几点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司法机关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如可以结合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2、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防范网络。政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对人民群众的报案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应当贯彻罪罚相应、宽严相济的方针。对一些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流窜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对一些盗窃数额小,盗窃次数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具备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3、要建立、建全村级治安保卫组织,加强基层的基础政权建设,注重打防结合,开展群防群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保组织和民调组织的作用,对小偷小摸、偶尔小额偷窃的行为人,及时教育处理;对流窜作案等盗窃行为和苗头,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发动、教育、帮助农户提高保安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加强防盗措施。(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推荐第7篇: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犯罪方式,也是各国家法律规定的最早的一种罪种形式之一,该类犯罪“绵延不绝”,常年居高不下。而发案后真正能够侦破且能诉至法院定罪判刑的又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究其根本,除大量的社会因素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该类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就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证据特点和审查运用做一思考和探析。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手段多有习惯性。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最终形成各自的习惯性作案手段。另外,犯罪分子原有的职业习惯、生理特征也会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并有较为明显的犯罪痕迹留在现场。如钳工、电工等,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就会有不同,如跛子等有生理缺陷的人留在现场的足迹等痕迹也很明显。再则,惯犯和初犯在作案熟练程度上不同,犯罪的手法和现场遗留痕迹也有较大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习惯性特点的发现和审查也极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处理。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由于盗窃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重大盗窃或到异地作案时,为确保作案成功,大都会在事前进行多次秘密而又详细的踩点活动,如对财务所有人的作息时间、值班人员情况和交接班时间、出入口等进行了解和探视。这些活动为他们的盗窃成功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很容易使他们暴露行藏。因此,案发后注意访问现场及其周围群众,注意了解案发前后的可疑事件、可疑人员,对于破案工作极为有利。

4、案后多有赃款赃物可查证。盗窃犯罪的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有赃款赃物可查是该类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

了解了盗窃案件的特点,那么就更容易且更有必要了解一下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以便更为有利地审查、认定该类犯罪案件。结合盗窃案件特点,其证据特点有以下几点:

1、存在大量的间接证据。盗窃案件的发生多是在无人发现且采取的秘密手段所实施的,因此证明该类犯罪的主要证据除行为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外,其余多需大量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盗窃案件间接证据主要有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实践中切切不可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它们不但是取得直接证据的关键,还是最后认定案件的根本。但在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时一定要注意:①审查间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其来源和真伪;②审查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主要是看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据与案件有无脱离;③看证实所有定罪量刑情节所需的间接证据是否具备一定的量,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有较多物证证实犯罪。盗窃犯罪的根本特点就是以物质的手段获取财物以满足其对物质的挥霍、享乐心理。因此该类犯罪大多都有较多物证予以证实。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主要有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和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等。要注意,这些物证本身不会证实任何事情,必须要把这些物证的来源、形成过程、提取时间与方法、保管固定措施以及鉴定结论等查清,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物证特有的证明价值。

3、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证据价值。被害人基本都是被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是持有人,其对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用途等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认识和了解。证人也多为见过被盗物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现场情况以及赃物去向的人,他们对一些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也较为详细。因此,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对正确辨别犯罪证据和确定犯罪性质有很大的作用。

三、对盗窃案件的审查和判断

通过近几年办理盗窃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审查盗窃案件时,应通过审阅卷宗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复核有关证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查明盗窃案件的主体资格。这是审查任何犯罪性质的首要问题,盗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果一个案件的主体身份资格都没有弄清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将无法继续审查。如我们在办理吴某盗窃案时,通过提讯该吴及审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吴虽有盗窃行为,但却不是本c案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于是我们依法建议侦查机关重新对吴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最终将吴送上法庭,且得到依法处理。如果我们对此案的主体身份没有查清,就进行诉讼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审查盗窃案件首要而又重点的是查明其主体身份资格,即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实施人。

2、审查案件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审查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⑴盗窃犯罪与一般盗窃违法行为的区别。区别二者的主要关键就是盗窃所得数额和盗窃的次数,这两个方面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作了有关规定,只要严格遵照法律一般都容易区别。

⑵与相邻罪种罪名的区别。对盗窃犯罪案件性质和罪名把握与认定,应严格区别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性犯罪。如秘密性是否贯穿盗窃犯罪的始终?如本欲盗窃但到现场已被发现且明知被失主发现,还继续拿走财务,则应构成抢夺罪。再如刚拿取财务即被发现,但却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继续拿走财务,就构成了抢劫罪。还有就是盗窃特定物品如枪支、林木等,则构成了其他特殊罪名,如盗抢枪支弹药、盗伐林木等。另外还应注意一些以盗窃为手段的职务犯罪和职务非职务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别,如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名。只有如此才能正1綾确认定案件性质。

3、审查事实、情节是否清楚。查明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需要证据链条进行固定,因此对案件每一个事实、情节的审查都很重要,否则就有可能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更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罚不当罪。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多次盗窃案件时,由于该案是在案发后多年才被侦破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一部分犯罪事实中,由于年限较长,其所描述的被盗地点的特点有出入,如以此将案件进行诉讼的话,该部分犯罪事实法庭肯定不会予以认定。于是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对被盗地方被盗时的特点进行补充侦查,最后才以确凿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4、审查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在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我们不仅查明犯罪事实,还应该对其量刑的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进行审查。如是否累犯、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情况,如此才能做到执法公允。

5、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⑴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通常审查时间、地点、侦查人员是否两人以上、笔录是否交嫌疑人核对、侦查人员、嫌疑人是否签名、按指印等方面。

⑵审查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如我们在c办理李某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称其不是盗窃而是借,而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案发前失主其他证人一直在家,嫌疑人并未提出借东西,而恰恰是乘失主和其他人出屋不备时将钱塞入口袋。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不能采信。

⑶审查证据是否关联。审查一个案件的证据就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看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关联。如我们在办理一张某盗窃案时,证据上既有嫌疑人的以前供述其用掏墙入室盗窃耕牛的事实,又有价格鉴定耕牛价值的证据,还有证人证实失主丢牛以及失主报案的事实,但是由于后来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手段与现场遗留物以及牛的特征等情形不一致,说明该案的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不能够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导致该盗窃案件只好以撤案了结。

⑷审查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序,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是否有涂改毁坏现象,是否有提取人未签字、取证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因为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内容的真实、合法及有效程度,甚至直接决定一个案件是否成功的走向。如王某盗窃案,侦查机关在进行现场勘察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且勘察人也未签名,就是这一违反程序的行为致使王某当庭没有能够得到法律的惩处,被发回重审。

6、审查其他事项c.

盗窃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除重点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1)、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3)、有无强制措施不当的;(4)、有无赃款赃物处理不妥的。

只有如此完整地审查一个盗窃案件,才能确保法律的完整实施,才能确保案件质量不受损。

推荐第8篇:重特大盗窃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军路校区

重特大盗窃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严厉打击重特大盗窃案件的力度,保证查破案件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1.立案标准

重特大刑事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依据江苏省刑事盗窃案件立案标准,重大刑事盗窃案件立案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特大刑事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为人民币6万元以上。

2.应急处置机构及成员分工。

组长:保卫处副处长

副组长:将军路校区管委会副主任、保卫办主任

成员:学生处教育科科长、后勤集团公寓中心主任、后勤集团物业中心主任、保卫办治安干部

组长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案件查破工作,副组长负责案件查破协调及直接领导案件查破工作,成员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工作。

3.应急处置步骤与程序。

将军路校区报警台(5211

2110、52119000)或保卫办(52119833)接到报警后,分管治安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到现场后立即封闭保护现场,严禁任何进入事发现场,简要询问有关当事人后,将掌握情况报保卫办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报江宁公安局刑警大队,协助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根据勘查结果一旦达到重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4.信息发布

对重特大刑事盗窃案件新闻媒体采访按照国家教委一号令精神,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统一口径对外发布。内部宣传教育可由学生处、保卫处采用警示、通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5.案件上报

重特大刑事盗窃案件上报由校保卫处处长审批,书面上报省公安厅。

推荐第9篇:法律援助案件简报

法律援助案件简报

(那山、那石、那人)

2010年10月1日上午,巫溪县宁厂镇大官山公路一标段建设中因挖掘机操作人员郑达明的疏忽,一块石头从半山坡滚落打在了村民刘远菊的头上,导致刘远菊头部、右上肢受伤,部分牙齿脱落,受害人立即住进了巫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刘远菊多次寻求赔偿无果,受害人从此走上了维权的漫漫长路。

刘远菊先是找到加害方郑达明和解,加害方说应该找老板陈晓虎,老板说应该找他挂靠的重庆市巫溪县渝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受害人刘远菊就像个雪球在其中被他们推来推去,无奈之下只好去巫溪县政府上访。巫溪县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受害方加害方进行调解,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无果。受害人再次走上信访的道路——到重庆市政府去。受害人刘远菊在重庆市政府大门口坐了两天两夜,由于受害人是文盲,对于找哪个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她都不清楚,于是又回到了巫溪继续上访。对于之后的上访刘远菊失去了以往的理智,多次拦截政府车辆,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否则宁愿被车辆撞死街头。巫溪县政府联系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

要求对刘远菊提供法律援助,受害人刘远菊来到了我所,董兴浩律师热情的接待了刘远菊,并了解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

我所在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得到巫溪县司法局批准之后,董兴浩、杨开元律师开始展开具体工作,二位律师亲自前往事发地点申请当地派出所再次组织调解,调解进行了三次仍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中只好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受害人刘远菊家庭贫困,我所为其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司法救助,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鉴定结论为上下颌骨骨折;右桡骨上段骨折伤残等级十级。诉讼过程中法官组织调解,对案件之中的原被告及律师参与其中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晓虎、郑达明、重庆市巫溪县渝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远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5000.00元(已当庭兑现)。受害人刘远菊当庭拿到了赔偿金,伴随她的并非是开心的笑容,而是眼泪夺眶而出,这一刻是她曾经痴心的期盼与奢望,这泪水包含着她无数的辛酸和无奈;曾经的委屈和迷茫。

刘远菊的维权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而在西南地区这个偏僻的山沟里走在维权路上的还有很多个“刘远菊”,今后我所将一如既往坚持做好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律师新形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律师的微薄之力!

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推荐第10篇:仲裁案件简报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获圆满解决

2013年10月30日上午,在成都仲裁委第三仲裁庭,由仲裁员肖登国老师等三位仲裁员主持审理的关于四川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及八百多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调解的形式圆满结案。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签订了关于转让四川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的《股份转让协议书》,随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而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申请人据此提出仲裁申请。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开庭审理,三位仲裁员在对案件作了全面分析后,本着维护当事人间友好合作关系,实现双方最大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原则,力争让双方当事人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由于本案涉及人数较多,双方争议大,调解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但通过三位仲裁员的细心分析、耐心指导,使得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解决了双方纠纷。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及时化解了纠纷,有效避免了若双方当事人持续争执可能遭受到的更大损失。充分彰显了成都仲裁委及仲裁员服务当事人,以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为重的司法服务精神。

Attorney Gary, who is also the arbitrator of Chengdu Arbitration Commiion, acted as the arbitrator and succeeded in mediating the share transfer dispute case.

2013年11月25日

第11篇:大学校园盗窃案件的特征及预防措施

(一)大学盗窃案件及发案重点部位

大学盗窃案件是指以大学生的财物为侵害目标,采取秘密的手段进行窃取并实施占有行为的案件。盗窃犯罪是高校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今天我们以大学生宿舍为重点,简要介绍高校盗窃案件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以及预防措施,以提高大学生特别是新生的防范意识,加强对自身财物的保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而减少盗窃发案,避免财产损失。

(二)大学盗窃案件的主要形式

1、内盗——是指盗窃作案分子为学生内部人员及学校内部管理服务人员实施的盗窃行为。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高校发生的盗窃案件中,内盗案件就占一半以上。作案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熟悉盗窃目标的有关情况,寻找作案最佳时机,因而易于得手。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和伪装性。

2、外盗——是相对内盗而言的,是指盗窃作案分子为校外社会人员在学校实施的盗窃行为。他们利用学校管理上的漏洞,冒充学校人员或以找人为名进入校园内,盗取学校资产或师生财物。这类人员作案时往往携带作案工具,如螺丝刀、钳子、塑料插片等,作案时不留情面。

3、内外勾结盗窃——即学校内部人员与校外社会人员相互勾结,在学校内实施的盗窃行为。这类案件的内部主体社会交往关系比较复杂,与外部人员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往往结成团伙,形成盗、运、销一条龙。如某高校学生聂某在学校附近网吧上网时结识了周边无业青年蔡某,并很快成为了好朋友。一天蔡某问聂某有没有什么搞钱的方法,聂某说自己学校自行车好搞,并答应自己在本系同学中低价销售自行车,蔡某当然高兴,于是很快达成一致。蔡某用同样的方法在不远的另一学校也找到了郭某,三人臭味相投立刻行动,三天功夫聂某搞到了8辆自行车交给蔡某,蔡某又交给聂某由郭某转移过来的5辆自行车销售。几天时间内两个学校被闹得人心惶惶,造成被害同学生活不便,心情极为烦躁。

(三)大学盗窃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般盗窃案件都有以下共同点:实施盗窃前有预谋准备的窥测过程;盗窃现场通常遗留痕迹、指纹、脚印、物证等;盗窃手段和方法常带有习惯性;有被盗窃的赃款、赃物可查。由于客观场所和作案主体的特殊性,高校盗窃案件还有以下特点:

1、时间上的选择性。作案人为了减少违法犯罪风险,在作案时间上往往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因而其作案时间大多在作案地点无人的空隙实施盗窃。

上课时间。学生以学习为主,每天都有紧凑的课程安排,没有上课的学生大部分也上图书馆学习或进行课余活动。因此在上课期间,特别是上午

一、二节课,学生宿舍里一般无人,盗窃分子一般都深知此规律,并抓紧这一时间作案,因此这一期间是外盗作案的高峰期。课间时间。课间休息仅10分钟,学生在下课后一般都会走出教室轻松,很少有同学回寝室,作案分子特别是内盗作案人员会利用此时机,在盗窃得手后继续回教室上课,给人以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夜间熟睡后。经过一天的学习、活动,大家都比较疲惫,而且学校一般都有规定的熄灯时间,所以上床后很快入睡。盗窃分子趁夜深人静,室内人员熟睡之际行窃,特别是学生睡觉时不关寝室门窗,这更是给小偷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生入校时。新生刚入校时,由于彼此之间还不太熟悉,加之防范意识较差,偶尔有陌生人到寝室来也会以为是其同学的老乡或熟人,不加盘问,这给作案分子有可乘之机。 其它还有军训、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等期间,学生宿舍活动人员少,易被盗;校园发生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往往人们注意力集中到某一点上而无暇顾及其它,盗窃分子往往是乘虚而入,乘混水摸“鱼”。

2、目标上的准确性。高校盗窃案件特别是内盗案件中,作案人的盗窃目标比较准确。由于大家每天都生活、学习在同一个空间,加上同学间互不存在戒备心理,东西随便放置,贵重物品放在柜子里也不上锁,使得作案分子盗窃时极易得手。

3、技术上的智能性。在高校盗窃案件中,作案主体具有特殊性,高智商的人为多,有的本身就是大学生。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对技术运用的程度较高,自制作案工具效果独特先进,其盗窃技能明显高于一般盗窃作案人员。

4、作案上的连续性。“首战告捷”以后,作案分子往往产生侥幸心理,加之报案的滞后和破案的延迟,作案分子极易屡屡作案而形成一定的连续性。

5、手段上的多样性。盗窃分子往往针对不同环境和地点,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作案手段,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⑴顺手牵羊——是指作案分子趁人不备将放在桌椅上、床铺上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而占为己有。

⑵乘虚而入——是指作案分子趁主人不在、房门抽屉未锁之机行窃。较之“顺手牵羊”,其手段更为毒辣,行窃胃口更大,往往造成的损失更惨重。

⑶窗外钓鱼——是指作案分子用竹杆、铁丝等工具,在窗外或阳台处将室内衣物、皮包钩出,有的甚至利用钩到的钥匙开门入室进行盗窃。

⑷翻窗入室——是指作案分子利用房屋水管等设施条件翻越窗户入室行窃。作案人窃得钱物后往往是堂而皇之从大门离去。

⑸撬门扭锁——是指作案分子利用专用工具将门上的锁具撬开或强行扭开入室行窃,入室后作案人又用同样的方法撬开抽屉、箱柜等。这是外盗分子惯用的主要手段主要,他们下手毒辣,毫不留情,只要是值钱的东西都不放过。

⑹盗取密码——是指作案人有意获取他人存折与信用卡密码并伺机到银行盗取现金。这类手法常见于内盗案件,并且以关系相好的同室或“朋友”作案较多。如某高校学生李某报案称她在建设银行存款3800元被人分四次盗取了3700元,经过调查认定作案嫌疑人为桂某。桂某与李同住一寝室,平时关系不错,在一次结伴到银行取钱的过程中,有心的桂某记住了李某的信用卡密码,于是伺机作案并得手。

6、动机上的复杂性。

⑴追求享乐摆阔气——这类作案在大学生内盗案件中占绝大部分比例。少数学生受“金钱至上”等价值观的影响,以至见钱眼开,见利忘义,贪图虚荣,不择手段。比享受、比吃穿,花钱如流水,久而久之打起了歪主意去行窃,这样钱来得快捷又省事省力,还可以继续摆阔。

⑵经济透支无来源——有少数学生本来经济条件不好,加之花销大,债台高筑,又没有新经济来源支持,怎么办呢?个别学生最后就只有实施行窃,逐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⑶寻求报复泄私愤——这类盗窃作案人仅仅是出于对他人或对集体的一种报复。有的是出于变态的不平衡心理,看不惯有钱的学生大大方方地花钱而进行偷盗,有的则是因为与同学有其他矛盾转而去偷他的钱物,并加以损毁,从中获得快意。

⑷心理扭曲变态狂——这类作案人心理扭曲变态,患有盗窃癖,偷盗只是为了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有瘾。

(四)大学盗窃作案人的主要伎俩

盗窃分子进入室内作案的主要目标是现金,包括存折和汇款单;其次是手机、电脑主件、随身听、相机等高价值又方便携带的物品;再次是价值较高的衣物。盗窃分子进入室内后,往往是先开抽屉,其次是开箱倒柜,再次是翻褥子枕头。老练的盗贼往往搜寻既快、又细、又准,放在枕芯里、褥子下、屉子底部的现金,也难逃其“毒手”。

盗窃分子一旦被发现以后,其主要的脱身伎俩有以下五招:一是骗,推说是找人,如同学信以为真,不认真盘问,就被其蒙混过关。这类情况多发生在新生报到或学生开学或放假时期。二是逃,趁只有一两个人发现,还未曾对其形成合围之势,立即逃之夭夭。这类情况多发生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上课期间。三是混,有些作案分子因深入宿舍偷盗,一时逃不出来,往往是先逃出发现者的视线,躲藏在厕所、阳台、楼梯拐角等处,然后从容离去。这类情况多发生在学生下课或大量学生返回期间。四是求,装出一副可怜模样,哀求私了放过他(她)。五是凶,铤而走险,掏出凶器相威胁。这类情况虽不经常发生,但在捉拿盗贼时,同学们对这一招应有必要的思想准备,防止发生意外。

(五)大学盗窃案件的防范措施

1、居安思危,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一般防盗的基本方法是人防、物防和技防。其中“人防”是预防和制止盗窃犯罪唯一可靠有效的方法。对大学生而言,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盗工作,这不仅是个人的事,也是全校师生共同关心的大事。只有人人参与其中,群防群治,才能真正有效控制和防范盗窃案的发生。事实上发生在大学生周围的盗窃案件大部分是由于大学生自身的防范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不注意对自身财物的保管,给盗窃作案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应从以下几个环节上加强安全意识培养,提高防盗能力。一是对于大额现金不要随意放在身边,应就近存入银行,同时办理加密业务,将存折和印鉴、密码、身份证分开存放,最好不将自己的生日、手机或家庭电话号码、学号作为自己的存折或信用卡的密码,防止被他人发现盗取。二是对贵重物品如手机、快译通、照相机等,不用时最好锁起来,以防顺手牵羊者盗走。三是不要怕麻烦,随手关窗锁门。四是相互关照,勤查勤问,对陌生人要多留一个心眼。五是积极参与安全值班,共同维护集体利益。

2、遵守纪律,落实学校安全规定。为营造一个安全学习环境,学校有关部门都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大家的日常行为,但有些同学常常为了自己个人的一时之便,置学校的纪律于不顾,违反规定,结果给自己和大家造成财物损失。一是不随意留宿他人。大学生因在宿舍违规留宿造成被盗的例子很多,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日常生活中,同学、老乡、朋友来访本是很正常,但有些同学对来访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又碍于情面,宁可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也不做对不起朋友、老乡的事,江湖义气实不可取。来客一时无法离校,学校和周边都有招待所可以接待,万一客人要在宿舍留宿,也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这应该是大学生很正常很礼貌的行为。二是爱护公共财物,保护门窗和室内设施完好无损。有些同学在平时忘带门钥匙后为图省事,毁锁开门,还有部分学生将衣柜,书桌损坏。这些公物损坏后又不报修,使寝室的门、柜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保护财物的作用。

3、提高修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根据有关调查研究表明,盗窃作案分子盗窃欲望的产生在许多情况下一般是受到盗窃目标的诱惑与刺激,加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不良习惯给盗窃作案分子提供了机会。如大额现金有意无意在人面前显现,价值贵重的单放机、照相机、随身听任意摆放在室内等,这都是盗窃案件易于产生的原因,所以加强自身财物保管是减少被盗的有效途径。一是注意团结,友好与人相处,形成互相帮助的风气。二是谨慎交友,克服讲哥们义气,少交酒肉朋友,防止引狼入室,甚至同流合污,成为盗贼的帮凶。因此大学生在交友过程中要特别慎重,擦亮眼睛,以免留下终生悔恨。

(六)发生盗窃案件后的应对方法

1、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一旦发生被盗案件以后,不要惊慌失措,应迅速组织在场人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不得先翻动、查看自己掉了什么东西,否则将现场有关的痕迹物证破坏了,不利于调查取证。

2、发现可疑,及时控制。如果自己发现可疑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应主动上前询问,一旦发现其回答有疑问,要设法将其稳住,必要时组织学生围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范盗贼狗急跳墙,伤及学生。在当场无法抓获盗贼的情况下,应记住盗贼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身高、胖瘦、相貌、衣着、口音、动作习惯、佩带手饰等,以便向公安保卫部门提供破案线索。

3、及时报失,配合调查。如发现存折被盗,应当尽快到银行挂失。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有的人对身边发案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不愿多讲的态度;有的人在调查人员询问时不敢提供有关情况,怕别人打击报复,怕影响同学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错误的,给侦查破案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往往也贻误了破案的最好时机,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害人

第12篇: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目 录

前言................................................................5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5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5

(二)作案手段的习惯性..............................................5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6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6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6

(一)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6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7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7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8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9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10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谢辞...............................................................12

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现场痕迹物证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内容摘要: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特别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 言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1]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 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盗窃案件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一旦实施犯罪,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一般要破门、撬窗、挖洞、拧锁,改变或破坏现场的原有状态,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这样那样的破坏痕迹。在入室盗窃中,为了搜寻财物,又会在办公室抽屉、箱、柜上留下破锁、撬箱等痕迹。这些破坏痕迹常常能反映出破坏工具的特征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时犯罪分子会把工具或随身物品遗忘在现场上,这是摸排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把工具带回家中,下次作案时继续使用,这为我们并按照查核获取罪证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分子在破坏障碍物或搜寻财物时,会在关键部位留有手印、足印。有的虽然戴手套,但是往往在翻找过程中,由于动作不灵活又会脱下手套,或者从手套破损处留下残缺手印。有的作案后又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往往弄巧成拙,更多的暴露了自己。重视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认真细致地搜寻犯罪证据,对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和从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首先是由犯罪分子的社会经历、社会职业和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经验而决定的,如钳工、电工、木工习惯于用螺丝刀、断线钳、手摇钻、电钻等破坏门窗、箱柜,往往会反映出职业专长和工艺水平;其次,作案手段方法是在长期反复犯罪的工程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如因手印足印留在现

4 场而被抓获的,再次作案时会带手套、借穿别人的鞋子。此外,有些习惯动作是犯罪分子的生理、心理特征在现场上的客观反映,如行走步态、左撇子动作等特征,有的人作案后总会遗忘一定的作案工具在现场等。特别是盗窃惯犯,往往是使用自己的定性手法作案,一到现场便会不知不觉地施展出自己的习惯手法。有的犯罪分子开始是撬窗,以后发展到撬盗保险柜;有的开始是就近盗窃,有的发展到各大城市作案;有的开始时只带简单的犯罪工具,有的发展到以后会带一套自制工具等。但是,发展变化中仍有不变的东西,其基本动作、习惯手法仍保留其特定特征,并在盗窃现场上反映出来。从盗窃手法、手段的习惯性,可以推断犯罪分子的人身特征、社会职业、智能条件,推断是惯犯还是偶犯,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来流串作案,有利于缩小侦察范围,确定侦查方向。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凡是盗窃既遂的案件,都有赃款赃物可供查供追查,这是盗窃案件的重要特点。尽管盗窃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将赃款赃物进行了种种伪装和隐蔽,甚至改头换面转移到外地。但是,他们急于变卖和得到物质欲望上的满足,从而不可能不在销售、使用和挥霍环节上暴露。有的犯罪分子虽然比较狡猾,窃取大量赃物、赃款后埋在地下,短期内不使用、不暴露。但是,最后还是要在满足欲望的驱使下销赃,最终也会暴露出来。因此,赃款赃物是把犯罪分子与已发生案件联系起来的纽带,也是查缉案犯,认定犯罪的有力证据,这是盗窃分子的致命弱点。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往往都预谋准备的过程。如选择作案目标,窥测进入和逃离现场的路线。了解存放财物的地点和门卫警戒情况。案犯为达到行窃的目的,一般都会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身上随身携带作案工具。如螺丝刀、胶钳、刀具、钢尺、万能锁匙、自制工具等。案犯根据自身的条件、作案的习惯和作案目标而选择使用。

二 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步伐的逐渐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升,一些不法分子受攀富、享乐等贪婪心理的驱使和国内外犯罪方式的影响,在盗窃对象和作案手法上有了新变化,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增加。有的盗窃大量黄金、白银、钻石、珍贵文物等贵重物品,企图走私出境;有的盗窃枪支、弹药,以用作其他犯罪;有的潜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要部门,窃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必须认真研究盗窃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采取防范和侦查破案的新措施、新方法,适时总结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

全面细致地勘验现场,并且对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是侦破盗窃案件至关重要的第一道工序,是侦察破案的基础。针对盗窃案件的特点,现场勘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出入口的勘查。犯罪分子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入放有财物的处所,作案后,也要通过一定的路线逃离现场。在出入口特别是入口部位,往往留有犯罪分子较多的犯罪痕迹或活动痕迹,因此出入口是现场勘查的重点。

5 犯罪分子进入盗窃现场,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开门锁进入。犯罪分子使用的门锁钥匙可能是本人原来就有的,也可能是乘机偷偷配置的还可能是窃取的或借用他人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外勾结,作案前由内部人员拔去插销或打开门,让外部人员入室盗窃。采用这种方式进入现场,出入口不明显,能取到的痕迹物证比较少,但由于在作案前必须具备钥匙或接触具有钥匙的人员这一限定条件,所以,又有利于我们判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

(2)破门、撬窗、挖洞侵入。要沿着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对上下左右认真细致地勘查。首先应当观察出入口附近的地面,以期发现足印、交通工具密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其他物品。然后再仔细勘查门窗,墙壁,孔洞等破坏情况,判断犯罪分子是使用何种工具和方法破坏障碍物的,对门窗结构、室内环境熟悉不熟悉,动作是否带有习惯性、技术性。最后根据现场的破坏痕迹、犯罪活动的状态和动作、留有的其他痕迹物证,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和作案过程,确定是本地人还是流串作案,是偶犯还是惯犯等。

(3)秘密潜入内部,伺机作案。对这种侵入方式,检查发现犯罪分子的预伏处所,查找坐卧等活动痕迹,还要注意尘埃、墙灰、蜘蛛网等有无触动,有无足印、手印及其他压痕。

在勘查罪犯出入口时,还应该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

2.对中心现场的勘查。要把被盗财物的保管处作为中心部位,因为这是犯罪痕迹比较集中的地方,必须重点勘查和研究。主要有盗窃的目标、破坏的方法、遗留的痕迹物证,赃物赃款的特征等。

3.对现场周围环境和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勘查

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2]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进行认真观察和搜索。

(1)被盗现场与邻近大楼、住宅、厂房、商店是否有过道阳台相通,或者篱笆围墙有空隙可钻,从中发现翻墙,爬楼侵入的痕迹。

(2)被盗现场是否位于水陆交通要道、进出入多的部位,还是高墙深院内部,外部人员不能随便出入的部位,从中研究犯罪分子对情况熟悉的程度、对作案目标了解的准确程度和原因。

(3)沿着犯罪分子来去路线,遵循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逗留、预伏的处所,作案后逃离和丢弃隐藏赃物的地点。

(4)访问现场周围有关群众和沿途有关人员,了解发案时当地行人和车辆的流动情况,了解有没有人听到可疑声响、看到可疑人携带可疑物品经过,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应当抓紧时机向发现人、事主和知情群众,以及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沿途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主要弄清下列问题:

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2.被盗经过和现场情况。

3.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特征和标记。对于被盗现金,还

6 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币,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 4.发案后,那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或触摸过哪些物品。

5.发案前,被盗财物的存放和保管情况,以及那些人了解这些情况。6.发案时,是否有人发现现场有人走动,有何异常的响声。

7.现场门锁,室内的箱柜的牢固情况,钥匙的存放与保管情况。8.现场有无犯罪分子遗留的工具及其他遗留物。

9.内部人员的活动规律和值班情况,以及巡逻人员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10.发案前后,有无可疑人员来往,如在发案前有无人员窥视、了解情况,发案后有无人员携带物品从现场走出,他们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和内容如何等。[3]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盗窃案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立即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1.对于盗窃枪支和盗开汽车逃跑的案件,应及时部署铁路、码头、机场、车站和交通要道进行堵截。通知党政军和相关部门,加强警戒和安全保卫;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严防持枪抢劫,驾车杀人等案件的发生。

2.对于盗窃国家绝密文件或珍贵文物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各相关边检和海关部门,严密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检查,防止文件和文物的外流;组织人员对可能藏匿文件、文物的是外出所进行全面搜索和检查;加强对收购部门的控制;部署秘密力量加强对有走私、贩运文物和重大嫌疑分子的监视。

3.对于盗窃外宾、国际友人财物或巨额现金的案件,因及时通报银行、邮局外汇商店,加强对大笔存款和使用的控制,并发现可疑人员;迅速部署警力和秘密力量,对活动与外宾、国际友人住址和出入场所的扒窃分子、进行全面控制,力争人赃俱获。

4.对于报案及时、犯罪分子逃跑不久、逃离不远,具有追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追缉堵截,还可以使用警犬追踪。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是指大的方面,如内盗还是外盗,惯犯还是偶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作案。内外盗之分主要是以作案人所在单位为界限,属于被盗单位内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内盗;属于被盗单位外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外盗。

内外盗之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共财产被盗的案件,在居民住宅发生的私人财物被盗案件,只有知情与不知情区别,没有内外盗之分。[4]

1.内盗。内盗具有以下特征:

(1)作案时机选择恰当,熟悉现场环境和出入路线,掌握内部人员活动规律,了解房屋建筑结构、门窗结构和财务存放、保管等底细。

(2)出入口不明显,用原配钥匙或者仿制钥匙,开启房门、库柜、钱箱锁头盗窃财物。

(3)盗窃目标十分明确,进入现场后,直奔财物存放处,现场上没有乱翻迹象。

(4)有事先松动库房栏杆,门窗插销、螺丝钉等外部人员不可能做到的准备工作。

7 (5)在外部人员不可能进入、也不可能存在预先潜伏作案的短暂空隙时间作案。

(6)现场遗留有内部工具或职工个人用品,经查不属于借用或被盗,或被盗财物中有单位内部使用的票据。

(7)从已包好的的人民币或工资袋中,采取“抽签”的办法盗取部分现金。 (8)盗窃后,将赃物藏在内部的偏僻角落,或在追查紧张时将赃物抛出。 内盗案件中,还有一种监守自盗,所谓监守自盗是指坚守公共财物的人员自己盗窃或贪污之后,伪造现场,谎报被他人盗窃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现场物体的翻动、撬砸、与盗窃具有矛盾。

(2)现场虽有被破坏痕迹,但是从内部形成的,且没有人进出的痕迹。 (3)现场上除了留有财物监管人的手印、足迹外,无他人留下的痕迹。 (4)没有侵入口和撬压痕迹,却有伪装外部人员作案的假象,报称被盗财物在发案前早已短缺,且有掩盖的痕迹。

(5)被盗财物后,有焚烧账册、单据或库柜物品。 2.外盗。由于外部人员对被盗单位的内部情况熟悉,特别是内部人员生活规律、财物存放、保管的底细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所以,内盗与外盗的特征有明显的区别。在外到案件中,本地人作案与外地人作案、惯犯作案与偶犯作案的的特征也不同。

外盗的一般特征:

(1)盗窃目标不明确,乱撬乱翻,或者贵重财物未找到而将次要财物盗走。 (2)采用撬门、破锁侵入作案,或使用自备工具采用破坏手段开启箱柜和桌子抽屉作案。

(3)现场遗留有翻墙、攀爬等外部侵入的痕迹,出入口明显。 (4)有预先潜伏作案的时机,且与现场反映迹象一致。

(5)有踩点、窥视、探听等可疑人和事,但不像内部人员作案那么了解底细。

(6)作案手段与遗留痕迹与外地、外单位发生案件相同,或现场上遗留有非本单位人员物品。

(7)运载盗窃的财物,使用自备交通工具。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侦查范围是指具体的方面,如区域范围、职业范围、人身范围、销赃范围等。

1.盗窃案件侦查范围的初步认定。

(1)区域范围的确定。区域范围是指盗窃犯罪分子居住、活动的范围,主要是根据现场遗留物、附着物以及目睹人所提供的情况来确定。

(2)职业范围的确定。职业范围是指犯罪分子所从事的工作和服务单位,主要是根据作根据的种类、工具痕迹、指纹、足迹、附着物来确定。

(3)人身范围的确定。人身范围是指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和所具备的作案条件,主要是根据现场遗留物的指纹、足迹和作案目标、手段,方法以及攀高、移动物体的能力来确定。

(4)销赃范围的确定。销赃范围是指盗窃犯罪分子销售、脱手或以及其他方式处理赃款赃物的地区和部门,主要是根据犯罪动机,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和用途来确定。

8 侦查范围的确定,必须突出重点,把主要的财力、物力放在可能性的方面。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性的,均应顾及,不要漏掉。

2.盗窃案件侦查范围的逐步缩小。侦查范围的逐步缩小,是侦查活动的目的和侦查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方法如下:

(1)区域范围的缩小。由现场遗留日用品的商标、品名特征缩小到生产、制作这些日用品的地区和厂商;再由流通渠道、适用范围缩小到销售和使用这些日用品的单位、区、乡、镇或街道。由现场遗留农作物和附着物的种类、缩小到具体的种植地区。由现场遗留票据的印制、开发使用单位或遗留信件上的邮戳、地址,缩小到犯罪分子具体的住址和藏身之处。

(2)职业范围的缩小。由现场遗留工具的种类缩小到具体生产地和使用范围;再有工具的特点、附着物缩小到拥有着和使用人。由撬压方法、技术特点缩小到犯罪分子的职业专长。

(3)人身范围的缩小。由性别年龄体态等一般条件的具备,缩小到作案疑点的形成;由具备作案时间,缩小到杰出现场的条件;由作案思想的存在,缩小到作案条件的具备;由经济可疑,缩小到赃物的证实。

以上三种缩小的方法,不是孤立机械的,在实践中应视案件的具体需要,分开使用或合并使用。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侦察范围确定后,就应该迅速布置警力,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5]为了调查摸底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首先应仔细研究犯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就不可能完全一样。一般来说,在确定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考虑一下情况:历史上有无盗窃和其他不良行为,在案件发生前后行动表现反常或在发案时间内行踪不明;平时熟悉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经济来源不明,在发案前后突然暴富,经济开支明显超过正常收入;有类似现场遗留物或持有能够形成痕迹的工具和物品;持有被盗类似的赃款赃物;案发前后突然离开本地,去向不明等。

综上所述,我们在掌握盗窃案件特点与侦查要领的前提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运用灵活有效的侦查措施,加强对撬门破锁、撬盗保险柜、盗窃枪支、盗窃珍贵文物、盗窃机动车辆、盗窃牲畜、扒窃案件的侦办力度。同时,面对盗窃案件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要不断加强防盗知识的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打击盗窃案件的紧迫性与严峻性;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加强对防盗设施的研发力度,在人民生产、生活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场所合理使用;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和装备、经费投入,不断调整警力、营造全社会“防范盗窃、打击盗窃”综合治理氛围,犯罪活动的猖狂势头必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杨宝宏.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C].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2月.[2]刘建国.刑事侦查[M].群众出版社,1996.[3]何泉生主编.《刑侦预审典型案例评析》ISNB7-81059-481-8/D.400,2000年6月第1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第1版.[4]林维业主编.《刑侦典型案例评析》ISNB7-81087-248-6/D.22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第1版.[5]杨殿升.刑事侦查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致 谢 辞

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市检察院王卫东老师的悉心指导,他不断帮我开拓思路,精心点拨,给我耐心鼓励。王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不仅授我以文,而且给我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树立了良好榜样。他孜孜不倦的教诲和开拓创新的思维给了我无尽的启迪。在此,我谨向我尊敬的各位老师表达我诚挚的谢意与崇高的敬意!

第13篇: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境

对盗窃案件侦查讯问突破口的研究

【摘要】

讯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关键意义而又容易攻破的某个犯罪事实或共同犯罪的某个犯罪嫌疑人等。正确的选择讯问突破口有利于从犯罪嫌疑人固守的防线中打开缺口,为深入讯问开辟道路,使侦查讯问取得势如破竹的效果。但是由于近年来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反审讯能力增强,智能化犯罪普遍增多,侦查讯问人员对于突破口的选择时机、方向难以把握,造成盗窃案件发案率高,侦查讯问突破口难以选择的现状,现就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何更好地选择突破口的对策。 【关键词】讯问突破口;盗窃案件;现状

目录

【摘要】 ......................................................1 引言 ..........................................................3

一、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境 ..............................3

(一)侦查讯问对象方面 ........................................4

(二)侦查讯问主体方面 ........................................3

(三)法律制度方面 ............................................5

二、造成讯问突破口选择陷入困境的原因 ..........................5

(一)犯罪嫌疑人的原因 ........................................6

(二)侦查人员自身的原因 ......................................5

(三)外在的其他原因 ..........................................6

三、如何恰当的选择讯问突破口 ..................................7

(一)全面、精心选择讯问突破 ..................................8

(二)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改变讯问突破口 ..........................9

(三)结合新时期的形势,创新侦查讯问突破口选择的方法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引言

近年来,由于盗窃案件频发,给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盗窃案件作为侵财类刑事案件中的一类,除与一般的的侵财类案件的一般共性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所以盗窃案件的侦查讯问方法与一般的侵财类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本文针对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时机、方向难以把握,和讯问对象的反讯能力、抗讯态度增强等困境,针对全面了解案件材料做好前期工作,根据情况灵活的改变突破口方向,结合新形势创新讯问方法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是当前盗窃案件如何选择突破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盗窃案件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境

据数据统计,2016年1月,中国公布的全国居民基尼系数为0.462,这一数字超过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基尼系数是反应入室盗窃等犯罪的重要指标,超过0.4,则表明社会治安面临严重压力。目前,中国以“国家机密”的名义从未公布过每年的入室盗窃及社会治安相关数据。但从基尼系数、人口数量、别国历史年度入室盗窃数量等相关数据估算中国目前每年的入室盗窃案件数量至少千、万起。也就是说,每天都有10000起以上的入室盗窃案件发生。所以侦查讯问人员面对这些盗窃案件的讯问时,由于种种原因,会使得侦查讯问陷入困境,而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困难就是使侦查讯问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侦查讯问对象方面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的不同表现也容易使讯问人员难以进行讯问突破口的选择,且由于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流窜犯,并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身边的社会关系少,所以对于讯问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其心理负担少,他们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没什么畏惧,所以他们的各种抗讯问表现造成侦查讯问人员难以进行突破口的选择,从而导致侦查讯问陷入困境。

1、态度蛮横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强烈反应也会使侦查讯问突破口的难以选择,尤其是因为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多生活在社会环境复杂地区,对于那种“无理也硬三分”的技巧是信手拈来,例如这个案例:“我不认识杨某,也没有参与盗窃。”被捕后,面对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始终态度强硬,骂骂咧咧,拒不认罪。嫌疑人零口供,公安机关未查获赃物、作案工具,直接证据比较薄弱,这起普通的盗窃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沉默不语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讯问面对沉默不语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也无从下手,由于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他们知道坦白交代的后果,所以他们面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往往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时就是装聋作哑,例如:2014年春节前夕,繁昌县公交车上发生多起盗窃案件,被盗现金数万元,杨晓虎与战友在公交车上反扒,当场抓获铜陵籍犯罪嫌疑人一男一女,嫌疑人知道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面对民警讯问不理不睬,证据又不足,讯问一时陷入了困境。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侦查讯问人员很难进行讯问,突破口的方向也难确定。

3、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罪行的一种供述心理障碍。由于盗窃案件不同于其他侵财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所以他们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总是抱有侥幸心理,对于犯罪事实总是望以隐瞒,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他们就会不承认其以往实施的犯罪,所以侦查人员要想侦破案件扩大战果,必须掌握一定的证据,但是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流窜犯,侦查讯问人员难以掌握相关的犯罪证据,使得侦查讯问突破口难以选择,难以深挖犯罪扩大侦查讯问战果,从而导致有许多盗窃案件至今没有侦破。

(二)侦查讯问主体方面

1、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时机难以把握

侦查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是保障案件顺利侦破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突破口的选择时机上又是极其考验侦查讯问人员的能力,在讯问过程中由于对突破口的选择时机把握不当,很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隐瞒,从而导致侦查讯问陷入僵局。那是应该使用开门见山式还是迂回式进行讯问,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他们被带入讯问室时的心理是不同的,有的惯犯是熟悉了讯问室的环境和气氛,也知道侦查人员的讯问方法,所以对于这些惯犯首先是需要掌握其犯罪证据,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其心理防线降低后再出示证据,然后选择以事实证据为突破口从而获取口供。但是对于一些初次犯罪的嫌疑人就不同了,他们被抓获时心理防线是最脆弱的时候,所以侦查讯问人员必须开门见山的进行讯问,不能给他熟悉环境的时间以免初犯者的恐惧心理减弱。所以在现今的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对于何时选择突破口对于侦查人员是一个极大考验。

2、讯问突破口选择的方向不明确

侦查讯问突破口方向的选择是侦破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方向的选择是考验侦查人员对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程度,对于一些惯犯或者是熟悉讯问流程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面对侦查人员讯问镇定自若,这时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选择心理作为突破口肯定是不行的,很容易使侦查讯问陷入僵局,这时就需要侦查人员全面的了解案件,通过已掌握的案件事实作为突破口的选择方向,利用证据攻破其心理防线从而可以更有效的侦破案件。对于一些初次犯罪人员就可以选择以心理为突破口,因为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比较弱,一旦被捕后内心都是恐惧的,这时候侦查讯问人员以心理作为突破口能更好的获取口供。但是侦查讯问人员往往很难把握讯问突破口的方向,经常以常规的的讯问方法讯问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这往往会是侦查讯问陷入僵局。

3、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时对犯罪嫌疑人心理难以揣摩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直接影响着在审讯过程中是否澄清事实,决定着其对审讯的否定和抗拒影响着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侦查进度,难以进一步彻查案件事实,甚至会影响其他涉案人员的拒供心理。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心理需要侦查人员谨慎的把握,但是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瞬息万变,可能因为侦查人员提出的某个敏感话题而转变,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在侦查人员的提问中察觉警方是否已经掌握他的犯罪情况,稍有不慎就会暴露侦查人员的讯问目的,使犯罪嫌疑人掌握先机从而使侦查讯问陷入僵局。

(三)法律制度方面

1、讯问阶段律师的介入

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知识不足,那么有律师在场的帮助和参与一 方面可以帮助嫌疑人作出明智的事实陈述和选择,另一方面,也可以阻止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保障嫌疑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这里所说的律师帮助,是特指在侦查阶段。 同时,有律师参与案件的侦查程序,还可以起到监督讯问活动合法进行的作用,当非法 讯问发生时,律师还可以作为证人。由此看来,各国都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参与权做 出的规定,对于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使得律师帮助权的适用范 围,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但是律师在侦查讯问阶段介入也有弊处,一些律师可能会因为金钱而在讯问过程中以某种方式告诉犯罪嫌疑人警方所掌握了那些证据,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讯问人员的讯问有恃无恐,从而导致侦查讯问人员难以进行突破口的选择。

2、侦查讯问的法规不完善

侦讯时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沉默权等权利保障不完善,也没有规定违反告知

义务的后果。虽然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但是在侦查讯问阶段,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没有规定以沉默权和知情权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权利,并且,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是,对于哪些问题应该回答,哪些问题可以保持沉默,法律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规定。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但是并不是完全意义的法律概念,所以犯罪嫌疑人对一些敏感问题就会保持沉默,导致侦查讯问不能顺利进行。

二、造成讯问突破口选择陷入困境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反审讯伎俩增强

现在社会对公安机关破案的报道越来越多,而且很多犯罪嫌疑人也在研究公安人员的办案、审讯的模式及方法,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伎俩越来越强。团伙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大都汀立攻守同盟,导致侦查机关无法查证核实,讯问失败。惯犯、累犯多次与公安机关打过“交道”,有的熟知办案程序和讯问方法,再加上狱内“兄弟”的交流与指点,积累了反审讯“经验”,在被审讯时善于辩解、巧妙周旋而拒不供认,造成难以选择讯问突破口,从而导致讯问失败。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智商普遍增高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技术化,越来越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来作案,这类案件给侦查讯问带来诸多的困难,导致侦查讯问失败。其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证据隐秘、取证难。这类案件大多利用高科技手段,证据的隐秘性很大,以致公安机关很难拿到证据。第二,犯罪嫌疑人的智商越来越高,老一套的审讯方法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明白,导致最后侦查讯问的失败。第三,犯罪嫌疑人从影视和文学作品中学会了反侦破手段和作案技巧,时不时会“预案”。第四,流窜作案和团伙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大多进行周密策划,不留痕迹,也给侦查人员讯问带来很大难度。

3、犯罪嫌疑人坦白时的心理状态坦白将意味着面临刑罚处罚,选择坦白是一个动摇反复的过程

社会上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坦白从宽,新疆搬砖。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表明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希望获得释放而尝试开脱罪行。只有认为坦白的收益大于说谎与沉默的收益时,犯罪嫌疑人才会倾向于选择坦白。通常此时犯罪嫌疑人想摆脱受审环境所带来的心理压力的愿望增加,无法继续承受欺骗产生的焦虑,态度发生大幅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往往更倾向于相信侦查人员获得的证据强有力,根本无法否认,或者侦查人员不会轻易放弃,除非自己坦白。

(二)侦查人员自身的原因

1、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了解不够

无论是案件材料,还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或是个性心理特征,都是我们制订侦查讯问策略的基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情感状态、思想顾虑和需要,以及对这次犯罪的态度。而情感状态又包括情感和情绪状态。在讯问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弱点对讯问工作是极其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侦查讯问中,情感感化策略的运用就有赖于它。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其情感上的弱点,就拿无亲无故的孤儿来说,其情感弱点就在于他缺乏亲人的关心。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在了解其情感弱点的前提下,给予其生活上、精神上的关怀,必定能使之得到感化,从而达到讯问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心里在想什么。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一切讯问活动都是盲目的,制订的讯问策略也必然是缺乏针对性甚至是无效的。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气质、能力、观念、性趣、爱好等,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这些个性心理特征,对整个侦查讯问活动能起到重要作用。如性格的内倾和外倾,在讯问对策的使用上就应有所不同。外倾者可使用欲擒故纵、先发制人的对策;而内倾者则更多地使用启发引导的方法。对不同气质类型和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中所使用的讯问对策也是不同的,胆汁质的犯罪嫌疑人,应更多地使用以柔克刚或激将的策略。任何人的念都有其特殊性,侦查人员要转变之,就必须利用其思想观念上的反社会性,采用说理教育的策略,给予不同的说明内容和过程。而兴趣爱好与犯罪类型、手段的选择有一定的关系,它同时又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双向交流、心理接触的媒介。因此,不了 解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从而也不能有效的选取突破口。

2、侦查人员讯问前对案情不熟悉 案件材料能比较全面地反映案件的侦破过程、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与案件直接相关。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讯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案件材料中存在的矛盾,以及现有证据的证明价值等情况。尤其是现有证据的情况,它既是案件赖以成立的物质基础,又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武器。只有对案件事实、案件证据有一个充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侦查讯问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反之,匆忙上阵,必然导致侦查讯问工作的失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案件材料又是我们制订讯问计划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案件材料不进行深入研究,就不可能对讯问形成一个全局观念,也就无法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侦查讯问工作计划。因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侦查讯问工作也是无序的、杂乱的,造成讯问突破口的选择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

3、司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

由于迫于压力和急于侦破案件的心里驱使,司法人员往往会一上来就直接了当的讯问嫌疑人相关的案件情况,急于获得案件线索,追求案件侦破率。由于一方面由于受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和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司法人员的本身教育程度和自身素质偏低,从而造成讯问陷入困境。

(三)外在的其他原因

1、盗窃案件现场易破坏

盗窃案件发生以后,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会对盗窃案件现场进行破坏,所以恢复犯罪现场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发生盗窃案件后,受害人不知到如何保护现场,而是容易冲进犯罪现场来查找受损的物品,造成现场的额二次破坏。这对侦查人员来说,从犯罪现场来查找犯罪分子留下的痕迹,就会增加很大的难度。进而侦查讯问人员就难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不能通过证据为突破口来侦破案件。

2、证据收集难度大

由于大多数犯罪分子选择无人或者人少的时候进行盗窃,并且会很少留下直接证据,所以造成侦查人员在直接获取犯罪证据是有相当的困难。而当侦查人员询问事主的时候,由于经常是在发生盗窃时事主不在现场或者没有留意现场的情况;在询问附近的群众时,一方面群众确实没有注意到当时案件发生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存在由于害怕打击报复而故意不说的情况。这些都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很大的难度。

3、对于赃物的控制难度比较大

犯罪分子在盗窃后,通常情况下会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兑换成对其有一定价值的钱或者其他东西,而且由于盗窃案件一般是惯犯作案,所以犯罪人一般都会有其比较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人员,一般侦查人员对于赃物的查找存在困难。一旦赃物进入流通渠道转手速度会非常快,会对查找赃物造成更大的影响。使得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缺少直接物证,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会百般抵赖,给侦查讯问带来困难。

4、盗窃案件案情分析困难

盗窃案件发生多数情况是因为财务问题,而且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犯罪人人身形象暴露不很充分。所以侦查人员应该从分析案件的性质入手,即分析当事人举报的盗窃事实是否存在,有无可能当事人监守自盗后伪造现场,谎报案情。正是由于可能性太多了,所以侦查讯问人员很难根据案件性质来进行讯问从而选择突破口。

三、如何恰当的选择讯问突破口 实施讯问谋略的前提是选准讯问突破口。讯问突破口选的准,就能快速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线,打乱其抗讯的计划,取得势如破竹的侦查效果。相反,如果讯问突破口选择的不准确,不但会使讯问无法开展,还会出现僵持的被动局面,暴露讯问人员的讯问对策,增加以后讯问的难度。因此选择准确的讯问突破口,对于迅速查明案情,证实和揭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因案、因人而异的选择,这样就会产生势如破竹的效果,侦查讯问突破口具有稳定性和复杂性,所以突破口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讯问突破口的选择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犯罪嫌疑人内在因素、与犯罪活动相关因素、其他因素等,讯问人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以及犯罪环境的不同,然后运用灵活的讯问方法因人、因时来选择合适、恰当的讯问突破口,并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弱点,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打破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罪证的犯罪心理。 预审中各类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犯罪嫌疑人有多项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只有一项犯罪事实。然而,每一项犯罪事实都由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动机、目的等若干情节构成。在这些犯罪事实和情节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思想防守严密,不易攻破;有的犯罪嫌疑人思想防守薄弱,容易攻破。为了迅速查清案件事实真相,预审人员应当认真熟悉、研究案件情况,权衡利弊,在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中选择讯问突破口。

(一)全面、精心选择讯问突破

了解讯问急需解决的问题之后,然后就是精心、全面的选择讯问的突破口。讯问突破口选择得是否准确,会直接影响到讯问的效果和进程。对一个案件而言,不论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或者说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和自身情况方面,可以选择的讯问突破口比较多,预审人员需要根据讯问突破口的条件,然后再结合案件情况,精心选择讯问突破口,然后将最接近讯问突破口条件的、获胜把握最大的留下来作为讯问突破口使用,其具体方法是:

1、全面熟悉、研究案情,列出可以选择的讯问突破口

预审人员要全面了解侦破的过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充分分析案情的各种要素,案情发生的具体因素,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征以及自身情况,然后结合案件进行全面综合,排列出案件中有哪些问题、情节或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为讯问突破口。

2、对列出的讯问突破口进行可行性研究

讯问人员应结合案件情况,对照讯问突破口的条件,反复研究所列的每个讯问突破口,然后进行对比、筛选,把获胜把握最大、最接近讯问目标的突破口确定下来。在对讯问突破口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秉承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所选的讯问突破口,使其发挥最优效果;当不能找到符合条件的讯问突破口时,不要“滥竽充数”,可以在讯问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3、准备几个备用讯问突破口和与讯问突破口相配套的突破方案

由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反讯问伎俩,或者讯问突破口与要解决的问题距离过大,加之预审人员选择的讯问突破口往往是根据案件将情况分析判断确定下来的,实施突破时,有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为了使讯问不至于出现僵局,及时有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预审人员应围绕要讯问的主要问题,准备几个备用讯问突破口和与之及配套的突破方案,以发挥连续突破的作用。选择的讯问突破口,要按照使用的先后顺序以及主次进行排列,这点十分重要,很多情况下点到顺序就会失去效用。

(二)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改变讯问突破口

讯问人员确定的讯问突破口,一般不应轻易变动。但是,在围绕讯问突破口进行讯问突破口时,可能会因为外在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遇此情况,就需要把食物的原因搞清楚,及时调整、校正讯问突破口。校正时,预审人员要认真总结讯问失败的原因,吸取教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选择的讯问突破口是否符合条件;二是运用的讯问谋略和方法是否正确;三是预审人员的能力是否适应。当多次调整、校正讯问突破口后,讯问仍然无进展时,就要适时停止讯问,重新分析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再次选择讯问突破口进行讯问,指导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为止。

(三)结合新时期的形势,创新侦查讯问突破口选择的方法

当前犯罪案件高发,犯罪特征呈智能化、职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因此针对当前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侦查人员也应该结合现有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创新,创新侦查突破口选择的方法,使得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更有利于侦查破案。

1、营造合适的环境进行突破

讯问环境的营造主要指讯问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场所的布置、参加人员的安排等。审讯安排在深夜还是白天,在审讯室还是一般场所,参加人员的多少(不少于两人),灯光照射的部位等都会造成对方心理的不同。一般说来,从人的生物钟来看,下午审讯较上午效果好;在审讯室、参加审讯民警多较在一般场所参加民警少更能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灯光直射犯罪嫌疑人脸上较照射其他部位更容易使之有无处遁形之感。以场所的布置为例,在讯问一偷窃商店二十瓶白兰地酒的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员先放了五瓶一样的白兰地在窗台上,犯罪嫌疑人进来后,眼睛总是不由自主的瞟向窗台的酒瓶。讯问人员有意无意的问了一句“其他的在哪里?”结果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藏在自己家里。

2、选准时机进行突破

讯问突破口找好后,需要把握好时机,掌握好火候,切忌急躁莽撞,过早地暴露己方的底细和意图。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出现自相矛盾时。发现是基础,揭露是关键。当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出现自相矛盾时,这往往是讯问人员实施突破的一个契机。一旦实施突破,要果断、干脆利落,一环扣一环,边揭边批,重拳出击,一气呵成,打他个措手不及,使之焦头烂额,进退两难,难以抵抗。犯罪嫌疑人出现某些错觉时。在审讯过程中,由于讯问人员运用了一些得当的策略,以下是一起社区入室盗窃现行未遂案件的讯问: 问:把你的作案过程讲一下。 答:那不是我搞的。

问:那为什么群众把你扭到派出所来? 答:他们冤枉我了。我在那个房子里,那里的门本来就是开的,我一推就开了。 问:从你身上搜出的撬杠和门上的撬痕怎么解释? 答:(搔头,不语),不晓得。

问:你家住在汉口,你今天到武昌来做什么? 答:我———我找一个朋友借钱。 问:朋友叫什么名字?住在哪里? 答:就在那里。名字———名字记不清了。

问:你不知道别人叫什么名字就来借钱?你到底知不知道你找的人的名字? 答:哦,我记起来了,叫小兰,对,就叫小兰。 问:你一会儿说记得,一会儿说不记得。前后说得都不一致。你到底想不想把问题交待清楚?其实对于你作案的证据,我们已有掌握了。现在是你坦白交待最佳时机。如果不讲清楚,后果是什么,你应该很清楚。几分钟后,犯罪嫌疑人开始交待。

3、选择犯罪嫌疑人心理薄弱点进行突破

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弱点被戳中时,思想犹豫不决,出现动摇时。这个时候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开始供述的临界点。讯问人员应准确地察觉到这一点,抓住战机,趁热打铁,及时突破,决不能让其又缩回去。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对亲人、朋友特别重感情,为了感情可以放弃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利用他们感情上的弱点,作为讯问的突破口。在一起盗枪案中,主犯马某在讯问中拒不交代罪行。审讯人员对马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认为马某对他儿子的感情特别深。决定利用他对儿子的感情进行突破。在讯问中,审讯人员问:“马某,你向来善于思考,处事慎重,现在你盗枪坐牢,被你遗弃的儿子将来也会臭骂你的。”马某听后,象触电似的一惊,长叹一声,低头沉默了几分钟后说: “确实对不起我的小宝贝,但是我实在忍不下这口气呀!”审讯人员没有追问为什么忍不下这口气,而是继续利用他对儿子深情,进一步调动起他对儿子的想念。审讯人员问: “你儿子已经会叫爸爸了,可是他的爸爸在哪里,没有人回答你儿子的呼喊„ „ ”这时马某捶胸顿足,痛哭流涕说: “我对不起儿子,他不能没有爸爸„ „ ”最后彻底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4、通过借用外力来进行突破

在警方的控制和主导下,侦查讯问人员时可考虑借用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对其影响较大又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亲朋好友以及心理专家等外力来进行突破。如亲朋好友亲自前来规劝、播放其妻子儿女等亲属的录像录音、传递信件等方式。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犯罪嫌疑人宋某顽固对立,既不认罪,也不交代同伙。讯问人员请与其非常敬重、相依为命的姐姐来做思想工作。姐姐规劝完宋某后,将一双自己做的棉鞋交给李某,说“姐怕你冻着,给你做了一双鞋”。宋某痛哭流涕地说“过去没有听姐姐的话犯了罪。这次我一定和他们(同伙)划清界限,把问题全部交代清楚,重新做人”,案情由此得到突破。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对侦查讯问制度的研究暂告一个段落,这一个写作的过程不仅仅是了解了侦查讯问制度的过去和发展,对其未来的改革和完善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开始逐步与国际司法接轨,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不再是单纯的停留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阶段,已经开始反思我国的诉讼制度模式,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来改革完善我们的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但是不得不承认,我们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更加的努力和研究,不断细化侦查讯问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前文的叙述中,从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概述到制度的内容,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改革完善的设想,在文中还介绍了国外侦查讯问制度的一些内容,以期对我国的制度有所借鉴。

在以后的研究中,理论研究要进一步加强,比如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权利保障,建立嫌疑人的沉默权规则,建立侦查讯问人员的考核机制,以加强侦讯人员的执行力,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这些都是侦查讯问制度应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规范化的内容。但是所有的研究都要建立在我国的国情之上,正视我国的社会基础和实践渊源,才能更好地发展和完善侦查讯问制度。

当然,只是法律的修改还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还要提高侦查讯问人员的素质和道德修养,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侦讯人员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普及法律知识,使犯罪嫌疑人提高权利保护意识,增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辩护意识和辩护能力,更重要的是提高文化知识水平,遵纪守法,减少和防止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所有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都有其独特发展变化的规律,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的平衡,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必会有所遏制,以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2]【美】费雷德·英博著,何家弘译:《审讯与供述》,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3]云山城:《侦查讯问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3页。 [4]公安部政治部主编:《侦查讯问实务》,警官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5]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侦查讯问教程》,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6]胡关禄:《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7]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8]魏鹏:《侦查讯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9]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10]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11]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2]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1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565页。

第14篇: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某区的盗窃案件有逐年上升之趋势,根据笔者调查统计,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居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笔者欲通过对今年37起案件的分析,剖析其原因,提出对策。

一、盗窃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农村居民和城市无业人员。68名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居民51人,占75%,其次为城市无业人员12人,占18%。

2、犯罪嫌疑人以青少年居多。68名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有10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青少年31人,共占到了批捕犯罪嫌疑人的60%;25岁以上的成年人27人,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40%。

3、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批准逮捕的68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的62人,占91%。

4、“白日闯”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青少年,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的也只有22岁,且多为连续作案,结伙作案。共批捕此类案件9件19人,其中,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8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11人。如刘某等6人犯罪团伙在2007年6月至7月间疯狂作案20多次,盗窃金额3万余元。

5、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盗窃手段、方式不断翻新,除了传统的入室盗窃外,还出现了用渔杆掉鱼方式从窗户粘取室内财物,盗窃未入住新房内的铜芯线,盗窃停放路边车辆驾驶室内的财物,盗窃工地工程车柴油的案件。特别是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攀爬入室案件逐渐增多,如一攀爬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韩某先后窜至市内多个住宅小区攀爬入室盗窃,共作案四十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

6、流窜作案比例有所上升。随着城市的发展,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员涌入,由于流动人口来去自由,思想行为难以约束控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期间,使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重大治安隐患。今年以来共批捕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2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29%,流窜作案现象较往年呈上升趋势。

二、盗窃案件上升的原因

1、农村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较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形势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由于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尤其是青年人,由于历史、社会原因,文化素质较低,且没有一技之长,就业遂愈发困难,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青少年受不良风气、不良文化的影响,自我控制力较弱。当前社会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不健康的内容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由于青少年在心理上处于过渡阶段,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做事不计后果,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此时若没有积极引导,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好奇冒险的心理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跟不上。首先,法制教育并未真正进入中小学范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被忽视,生活在这样的法律真空或准真空中,学生不知法,不懂法,自然就谈不上守法。其次,农村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还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了群众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这对农民本身守法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很大的障碍,甚至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觉地触犯了法律。

4、社会和个人防范意识不强。盗窃手段的不断变化,要求人们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区的住宅小区不断增多,但部分住宅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门卫疏于职守,监控设备形同虚设,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一些住宅区甚至根本没有安全保卫措施,加之部分居民防范意识较差,从而为窃贼作案提供了便利。

5、社会管理不到位,犯罪分子销赃便利。社会上一些人贪图便宜而不问来源,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赃物却仍然购买,一些废品收购站更是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专门负责销赃,从而解决了盗窃分子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导致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但目前,大多数城市只对常住人口进行管理,而对外来打工暂住人员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而这部分人员由于归属感欠缺、流动性强、生活较贫困等原因往往易实施盗窃犯罪。

三、几点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如可以结合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图片的展览,揭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机会,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让其从小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针对违法、后进青少年,落实帮教措施。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针对违法和问题青少年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教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我们办理的盗窃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放走后因缺乏必要的管理教育,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形成了一个逮了又放、放了又犯的恶性循环。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有关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3、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压力巨大。要千方百计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逐渐建立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同时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4、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管理制度。在经济开放的同时,要严格管理好外来人口,公安机关可制定管理外来人口的措施,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严防流窜作案。针对住宅小区频繁发生的盗窃案件,要严格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制度,纠正形同虚设的值班或门卫失职现象。再次,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

第15篇: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 践 课 题: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姓 名 徐少华 教育层次 学 号 1237001410620 省级电大 专 业 法学系 分 校 指导教师 王峰 教 学 点 日照电大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单位(基地)

实践情况 实 出勤情况 实践态度

实践能力

实践效果 实践活动时间

实践课题

践 单 位

意 见

实践单位(章): 教师指导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成绩

学历

指导教师(签章):

年 月专业

日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市 教

级 学

电 点

初 盖章 大

盖章

成绩

复 成绩

审核人(签章): 审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实践报告(由学生填写):

终审意见:

盖章

终 成绩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呈快速、大幅攀升趋势,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安全感。近期,笔者跟随东港公安分局对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打防工作进行专题调研。通过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分析有关接处警数据,实地走访相关派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形式,对今年我市东港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防范、打击等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细致的了解,现将调研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盗窃电动车发案的特点

今年截止4月15日,全区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99起,较去年同期191起上升了56.5%。通过对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

(一)发案时间主要集中白天及傍晚。在所发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中,0至4时发9起,占发案总数的3%;4至8时发13起,占发案总数的4.3%;8至12时发60起,占发案总数的20.1%;12至16时发59起,占发案总数的19.7%;16至20时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31.8%;20至次日0时发63起,占发案总数的21.1%。其中,8至20时这个时段内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14起,占发案总数的71.6%;16时到20时尤为突出,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31.8%。犯罪分子选择傍晚前后作案主要由于此时大部分居民已经在家中休息或在外休闲购物,这个时段群众警惕性有所下降,居民区防范力量薄弱,作案容易得手,且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时段 0时—4时 4时——88时——1212时16时20时——0

时 时 ——16时 ——20时 时

13 4.3%

60 20.1%

59 19.7%

95 31.8%

63 21.1% 发案数量9 (起) 占总发案3% 数%

(二)发案地点多发生在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和沿街门市门前。在此区域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98起,占发案总数的66.2%。其中,海曲路沿线发案64起,占发案总数的21.4%,仅百货大楼周边就发案9起,占发案总数的3%、占海曲路沿线发案数的14%;黄海一路沿线发案33起,占发案总数的11%。居民区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01起,占发案总数的33.8%。其中,开放式的居民小区发案55起,占发案总数的18.4%;封闭式住宅小区发案46起,占发案总数的15.4%。嫌疑人选择在商业网点和沿街门市门前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车辆密集,人员复杂,容易物色作案目标,同时该地段秩序较为混乱、人群流动频繁,群众的警惕性不高。选择开放式小区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人少僻静,容易得手而且便于逃跑,特别是这类居民小区保安巡逻措施不到位,不易被发现和抓获。

(三) 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无业人员及吸毒人员。从今年抓获的6名盗窃电动车犯罪嫌疑人来看,均为无业人员,其中2名为吸毒人员。这些人文化程度低,无经济来源,急于捞钱。对他们来说,盗窃电动车是一条捷径,“成本低、回报快”。而且多为1至2人作案,团伙作案较少,团伙成员一般较松散、纠合性强,但作案时望风、撬锁等分工明确,得手后立即将电动自行车骑走,逃离现场。

(四)作案随意性较大,作案方式较为简单。犯罪嫌疑人多数是整日在市区的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寻找目标,一有机会就实施盗窃。作案时使用的撬锁工具,多为专门改装的平口锥、十字锥或用收集的钥匙,采取对锁进行撬掏方式,一旦成功就会将被盗电动推骑至偏僻处,再用平口起子撬开电门锁或搭线发动盗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作案方式出现新动向,这些人开始使用摩托车和面包车进行盗窃,甚至开始出现利用解码器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案的迹象。

(五)销赃渠道多元化。犯罪嫌疑人盗窃后,一般将赃车暂存放到出租房或公共场所的存车棚,然后物色买主。有的出售给电动车修理店,有的出售给专收二手车的个人摊贩,有的直接将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以较低价格出售给流动收废品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流动性大,给侦查人员的查证及追赃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盗窃电动车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虽然分局不断加大了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力度,已破获了不少此类案件,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但盗窃电动车的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其中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一)打击弱、处理难。一方面,盗窃电动车案件作案时间短、逃跑快,案发后现场往往没有留下有价值线索和有力物证。一些受害人电动车被偷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或及时报警,致使嫌疑人有充分的逃跑时间,加之嫌疑人大多是屡次作案,屡受打击处理,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被抓后往往只供认即时犯罪,极力逃避打击,造成很多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由于此类案件取证难、认定难,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辖区内极少数盗窃电动车嫌疑人因身体疾病,屡次被抓获后,都不能进行有效打击,使这部分高危人群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实施作案。

(二)意识弱,防范差。部分居民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电动车仅配备简易锁,而未购置相对难以开启的防盗锁和防盗报警装置。更有甚者,将车辆随意停放在楼梯口、街巷角落、小街小巷等无人看管的地方,很容易成为作案分子的作案对象。有一些受害人电动车被盗后自认倒霉,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案子虽然破了,但查证落实困难,这也是此类犯罪累犯居多、逐年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周边及居民住宅区停车棚数量少,停车场所无人看管等因素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销赃易、利润高。一部电动车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在2000元左右,而盗来的电动车据嫌疑人交待卖价一般在300至1000元之间,并且电动车无牌无照,容易销赃,而且风险很小。也有很多群众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正的车子也选择购买,这些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此类犯罪活动的多发。

(四)管理散、控制难。电动车不像自行车打钢印,也不像摩托车有牌照。电动车还没有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内,虽然电动车也有车架号和电机号,可许多失主却无法提供,给赃物控制增加难度,对是否为被盗车辆也难以甄别,从而给销赃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很多盗来的电动车卖给了不认识的群众,根本无法找到,这都给公安机关寻找、比对、查证增加了难度。

三、盗窃电动车案件防范和打击的对策

(一)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各所要加强对盗窃电动车警情的分析研判,将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作案方式、手段和防范上存在的问题以及防范方法和措施,通过在居民小区、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张贴警情通报、提示牌,包括使用街头图片橱窗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有效遏制发案。同时,营造全社会公开参与同盗窃电动车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氛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现行。

(二)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当前盗窃电动车案件多发的实际,要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一是加强刑侦基础工作。强化秘密力量和刑嫌调控工作,广布特情,多方位多渠道获取犯罪线索。在调查盗窃电动车案件中,要认真收集视频录像等各类证据,妥善保管,作为串并案件、破系列的有力证据;二是根据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发案快、逃跑快的特点,组建一支专业的、长期的打击队伍,实施精确打击,形成露头就打的局面,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三是根据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具有同伙性、连续性的特点,加强审讯深挖工作,对抓获的嫌疑人要组织精干力量,深挖余罪,力争抓住一个,挖出一串,端掉一窝。四是用足、用好法律。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严格依法处理,杜绝降格处理。同时,要切实用足、用好劳教和强制戒毒等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

(三)加强社会面防控。针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各所要科学布警,按照“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时段、路段巡逻防控,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全区治安值守点、治安卡点要充分发挥作用,在重点时段认真开展电动车盘查,对电动车车主身份和电动车相关信息要仔细核对,上网比对,力争查获一批赃车、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同时,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集中大盘查集中行动,营造打击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声势。

(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动员辖区商业网点建立专人看守的停车点或停车棚,在门前加装监控摄像头等技防设施。督促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三防”措施,严格出入车辆检查,从中发现嫌疑人和可疑车辆。开放式小区要加强防盗门、停车棚、监控摄像头的安装,逐步实现封闭化管理。

(五)加强人口、房屋管理。落实“两实”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暂住人口、外来人口以及私房出租户的管理,防止出租房成为盗窃电动车犯罪分子的落脚窝点。适时开展对涉车行业的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的清理整顿。

(六)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控。一是全力收戒辖区吸毒人员,有效净化辖区,消除发案隐患;二是对近年来打击处理过的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清理、摸排,并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访问和秘密力量贴靠等手段,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的及时予以打击。三是依托大情报系统动态信息的分析研判对高危人群实时掌控,实现快捷行动,精确打击。

(七)加强阵地控制,强化管理。根据盗窃电动车案件的销赃特点,要重点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修车行、典当行、流动收废品人员的管理与控制,采取公开、秘密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检查,掌握行业底数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基础资料。鼓励经营业主积极提供线索,对有违法犯罪情形、知情不报的给予严厉处罚。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不要购买来历不明、证照不齐的车辆,堵住销赃渠道。

(八)规范电动车管理机制。建议对电动车根据车架号、电机号统一对车辆进行编号,发牌发证,纳入公安信息网,使交管、治安、刑侦部门能够及时发现查控被盗车辆。

第16篇: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

1 计尚不到16%。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5%。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

2 其“从轻处罚”,而对公诉人例举的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质疑意见。即使庭审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提出“物价鉴定数额偏高”的意见,亦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法庭不予采纳。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措施是:

1、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摈弃物价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科学的结论”这一错误的观点,切记作为鉴定结论之一的物价鉴定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明力,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盗窃对象为现金以外的其它实物的盗窃案时,应尽可能地努力追回涉案物品,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

3、在不能追回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细致的调查工作,包括向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亲友和邻居、被害人的单位同事,相关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调查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情况,并尽可能地取得涉案物品的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为物价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4、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由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后,在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案物价鉴定结论

3 和依法对该物价鉴定结论有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确实、充分的,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委托物价鉴定部门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5、检察院、法院在依法办理盗窃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物价)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应逐步建立物价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就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方法和依据等相关问题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和质疑,以进一步强化法庭的说理性。

4

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规范

1.目的

规范本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在辖区内开展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3.职责

3.1 本中心主任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鉴定工作。每个案件的承办人包括主办人和复核人。 3.2 本中心价格鉴证人员受理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协办函》(以下简称《协办函》),对刑事、民事、行政、党纪政纪、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4.工作内容 4.1受理

4.1.1鉴定提起单位通过价格认证系统填写并提交《协办函》。价格鉴证人员受理时,须对其内容及附件材料载明的情况进行核对。《协办函》应载明下列内容: (1)案件性质;

5 (2)价格鉴定目的;

(3)涉案物的具体情况: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购置/出厂日期、购置价格、购置时状态等; (4)鉴定基准日; (5)作案地点; (6)鉴定要求; (7)有无实物; (8)附件材料; (9)特殊情况说明; (10)鉴定提起单位 (11)经办人及其电话 (12)提交《协办函》的日期

4.1.2 收到鉴定提起单位提交的《协办函》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1)符合鉴定要求的,立即受理。

(2)《协办函》填写有错漏或提供的附件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人员须将《协办函》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须改正或补充的内容。鉴定提起单位按要求将《协办函》内容修改正确或补充完整后再重新提交,直至符合鉴定要求,本中心受理为止。

(3)对无实物且资料不全,达不到价格鉴定要求的,按“不予鉴定”处理,并说明缘由。

6 (4)提起协办的事项不属本中心受理范围的,价格鉴定人员将《协办函》退回,不予受理,并向鉴定提起单位说明情况。

4.1.3对需要移送的案件,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办理。4.2鉴定

4.2.1案件受理人即为该案的主办人,负责整个价格鉴定过程的具体工作。复核人协助进行实物查验和市场调查,并对调查数据、分析计算过程和《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结论书》)进行复核。

4.2.2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定工作,具体操作参见《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手册》。4.2.3符合以下情形的,须由主办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讨论:

(1)鉴定结论数额在追诉临界值附近的;

(2)鉴定结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3)主办人和复核人无法就鉴定结论取得一致意见的; (4)主办人或复核人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 集体审议小组根据需要随时成立,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有关人员参加,由主办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该记录经全体审议人员签名后随案归档。 4.3 出具结论

7 4.3.1《结论书》经协办人员复核完毕后,主办人员须再全面校对一次,确定无误后,生成PDF格式文件,开放给鉴定提起单位签收、下载和打印。《结论书》一经签收,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4.3.2 《结论书》一经鉴定提起单位签收即视为送达。 4.4存档

本中心存档的《结论书》必须附上《协办函》和《价格鉴定过程表》,有实物查验记录、现场勘查照片、市场调查记录、价格咨询记录和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也应一并归档。 4.5 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服务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书》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交上一环节纠正后,经过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下一环节的工作。 5.质量要求

5.1 合法:严格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2 时限: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在40个工作小时内完成《结论书》,其中复核环节占用8个工作小时,其他环节占用32个工作小时;对其他案件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论书》。以上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5.3 准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5.4 态度:和蔼、耐心、不发生任何争执。

5.5 公开:受理和办事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清楚、全面地告知鉴定提起单位应知的事项。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6.3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6.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6.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6.6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

9 6.7《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4月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6.8《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

6.9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6.10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

6.11《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手册》。7.记录表格

7.1价格鉴定过程表GDL-QW7.5.1-WJ/QR-008 7.2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 7.3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 7.4 实物查验和案件调查记录表 7.5询价记录表 7.6专家咨询记录表 7.7集体审议记录表

第17篇:盗窃案庭审

庭审报告

课程名称:刑 法 姓 名:万思娣 班 级:1202

2013年5月28日

开庭地点:淮阴师范学院模拟法庭 开庭时间:2013年5月28日 下午2:30 案由:

被告高龙龙,槐荫区王营镇高荡人,汉族,1989年12月7日生,初中文凭。高龙龙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被告高龙龙共计作案6次,数额共计6645元,数额较大。第一起,2013年2月4日高龙龙在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宿舍23号楼502-3室,盗窃一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起,高龙龙在新亚网吧、淮海地下商城窃取网管价值2300的手机一部(有发票为据);第三起,2013年2月,在淮州中学女生宿舍窃取现金815元;第四起,同月,在淮州中学宿舍盗取230元;第五起,3月初,被告高龙龙在阳光中学宿舍盗窃现金若干;第六起,亦在阳光中学宿舍窃取270元。

后因为在第一起作案中所得赃物无法出手,高龙龙通过所偷手机与失主联系要求其拿600元于2月4日11:00在淮阴师范学院的篮球场赎回手机电脑,失主及时联系了淮师保卫处,11:00时淮师保卫人员在篮球场将被告高龙龙当场抓获,随后归案。

高龙龙触犯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另外,高龙龙曾于2009年因为盗窃罪被淮阴区果林派出所以盗窃罪拘留5天,构成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但是,归案后高龙龙又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所偷财物其家人也都还清,补偿了受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法官判处被告高龙龙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判决:判处被告高龙龙有期徒刑8个月。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案件启示:

高龙龙案件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 因为高龙龙作案地点大多在学校的宿舍,侵害对象多为学生,这就需要我们加强防范意识。

第18篇:盗窃悔过书

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篇2:检讨书

检 讨 书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组织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由于今年6月份在市局半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我所办理的xxx盗窃案和xxx吸食毒品案在网上交叉评比中被发现程序不规范和社区戒毒起算日期错误的问题后被市局通报批评,此次通报给我局脸上抹了黑,蒙了羞,这次案件质量问题使我不仅感到耻辱,重要的是给我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局因此而蒙羞,拖了我局的后腿,更重要的是愧对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这次通报暴露出我所在执法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本人作为单位一把手,对案件的监督不力,对局党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上执行不到位。通过自我深刻反省,在此检查如下:

造成我所出现案件执法质量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重实体,轻程序。

目前,在我辖区案件多发和多项任务重的环境下,我所因忙于案件办理工作,片面追求破积案,完任务,对局党委提出的执法质量提高年的精神认识不到位,领会不深,我作为所长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执法规范工作,是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是疏于学习,不注重教育培训。

过去常以业务工作繁忙为借口,没有经常组织民警学习执法程序规定及法律法规,更谈不上强化教育培训,致使一些民警对法律和案件办理程序没能熟练掌握,不注重执法细节,也是出现执法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是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

我作为所长,在部署工作上,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每个案卷亲自把关,心存侥幸心理,执法办案“五级审批”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以致执法规范化工作抓的不实不及时,执法方面的各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所将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即召开全所规范执法工作推进会,要求全所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认真搞好执法办案工作,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定期邀请法制大队业务骨干现场培训,以案说法,同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刻领会局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落实在工作行动中,切实增强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三是修订完善各项执法办案规章制度,做到规定制度上墙,入耳入脑入心,并严格执行,严格案件监督,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把关,确保不出问题。 我们深知局党委的严格要求,既是规范民警的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用心良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单位的执法质量明显提升,全盘工作更进一步。请局党委放心,也请相关单位予以监督。

xxx 20 年 月 日篇3:“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 “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 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 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 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谈到,“本应篇4: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内心欲望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原则和理性蒙

上了一层层的面纱,而我也很惭愧做了这样一个“失足者”。如今只有不停地进

行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错误的面纱掀开,才得以体现真正的根源实质,才不致于

再犯下类似错误。

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

错误,破坏了公司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职员都这样犯错,那么

是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因此对我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

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我知道,造成这样的局面,我应该

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承担应尽的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 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尊敬的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

违法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在公司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法纪法规的大

环境下,对于一名合格的公司职员,不触犯规定,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

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如今,犯了错误,我懊悔不已。现在回

想,自己当时真是冲昏了头脑。虽然自己有万般无奈的家庭处境,面对亲人,面

对不堪承受的经济负担,竟不懂在特殊时期调控焦虑情绪,一时见利心动,更显

愚蠢冲动。我知道,电缆是公司的必备设备,我的盗窃行为不仅耽误了公司工程,

让公司形象受损,还给全队上下不懈努力,尽职尽责换来的工作业绩抹了黑,丢

了脸,辜负了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

改正错误,把今后的工作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犯了罪,而且认识到了

此次犯罪的严重性。我以诚恳的态度承认我的错误,我身上的确存在问题,我已

经很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这件事,我充分认识了自身的严重缺陷。我知

道自己应该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认真对自己提高要求,提高标准。 事情已经

发生了,我应该积极地面对它,解决这件事。现在我能做的,除了反省自己的错

误,检讨自己之外,唯一的就是希望能够把这件事以很好地方式解决。 我会以这次违法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

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工作。我也

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相信领导看到我这个检讨,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

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法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领导可

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您保证此事不会再次发生。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领导能

继续信任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经历作为反面教材,向其他同事进行警示,使大家都

了解我的内心想法,提醒大家不要像我一样犯下类似这样的错误。篇5:偷盗水文章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由于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水是公共资源,可以免费拿来使用;二是在私接乱偷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不会对人体和公众造成直接的危害;三是手法简单、隐蔽性强;四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偷盗水行为的处罚偏轻,有时处罚的罚金比盗用水的水费还少,使得很多盗水者偷水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胆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用户将自来水作为偷盗的对象,城市市区的偷盗水活动越来越猖獗。

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广大供水企业在处理偷水问题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等,导致处于被动局面。偷盗水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流失,而且给供水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安全优质用水。针对日益严重的偷盗水活动,十五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随着水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水价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将得以调整,水价有所提高,而且必将继续提高。但如果不加强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打击力度,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制止和预防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成为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一、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认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称谓,我们一般俗语称之为“自来水”,它是供水企业向用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 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 200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就有关盗用城市供水条款作出立法解释,具体包括: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连接水管用水的;

(二)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使用水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这是我国省级政府首次对此现象作出专门解释。综合各省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性城市供用水法规,笔者认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主要有: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如不经过水表用水的;已停止用水,又擅自开启封口用水的;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的。

3、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如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等。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如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私自拆除、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7、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如偷开消防龙头浇绿地等。

8、改变用水性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9、采用技术或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擅自拧松水表接口,使之漏水用水的;将水表整个拆下将指针退回原处,再重新安装等。

10、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1、其他行为,如利用水表固有缺陷,用水后故意不拧紧水龙头,点滴偷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违法性

用水户采用上述隐蔽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是故意的,从行为上是违法的。

1、其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

转供城市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盗用供水行为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

3、其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颁布实施《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浙江省三者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和80000元。

4、全国各地对偷盗水的处罚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罚;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9篇:当前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当前我县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特点、

案件高发的原因和打防对策

法学班学员:欧桂文 指导教师:查富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轿车、摩托车已日渐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小轿车、摩托车的日益增多,盗窃机动车案件也随着增加,特别是盗窃摩托车案件增加尤为突出。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打盗窃机动车犯罪案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特对盗窃机动车,特别是盗窃摩托车案件的发案规律及成因进行研判分析。

关键词:机动车 盗窃 打防对策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轿车、摩托车已日渐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小轿车、摩托车的日益增多,盗窃机动车案件也随着增加,特别是盗窃摩托车案件增加尤为突出。近几年,盗窃摩托车案件已经成为一个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了严重影响我县社会治安形势的主要治安问题。尽管我局为遏制摩托车被盗案件盗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打击了一批又一批,但是始终遏制不了摩托车被盗案件高发的势态。今年以来,我县又相继发生多起盗窃小汽车、面包车、自卸式货车被盗案件,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打盗窃机动车犯罪案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特对盗窃机动车,特别是盗窃摩托车案件的发案规律及成因进行研判分析如下:

一、我县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县盗窃机动车案件有如下规律:

①托车被盗发案时段主要集中在13时至17时和18时至23时为两个主要高发时段,其他机动车被盗案全部发生在夜间。在2008年元月至2009年11月我县发生的872起摩托车盗窃案中,发案在这两个时段的有689起,占发案总数的79%;在夜间发案183起,占发案总数21%。我县目前发生的其他机动车被盗案全部都发生在夜间。

②发案部位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在居民住宅区,其次是在商店、酒店、街道、机关单位院内等公共场所。在2008年元月至2009年11月我县发生的872起摩托车盗窃案中,居民区共发案683起,占发案总数的78.3%;商店、酒店、街道、机关单位院内等公共场所发案189起,占发案总数的21.7 %。我县其他机动车被盗案也都是发生在街面和居民小区路旁。

③盗窃摩托车主要选择二轮摩托车,特别是五羊、本田、豪爵、嘉陵、飞鹰等品牌的摩托车,也有相当数量的正三轮被盗。盗窃其他机动车主要选择小汽车、面包车和自卸式货车。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选择此类机动车为主要侵害对象,主要原因是此类机动车容易出手,而且利润也比较可观。

④作案技术相对专业,过程简短。近年来,盗窃摩托车案犯作案的手段逐渐转向使用专业开锁工具,特别是一些专业作案团伙,专门对摩托车车头锁和防盗锁进行研究,开锁经验丰富,水平专业,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将点火开关和防盗锁

- 1

③犯罪分子大都是流窜作案,侦破、抓捕、追赃难度大。近几年破获的系列盗窃机动车案有90%以上是流窜作案,他们有的来自邻近市、县,有许多外省市的青壮年结伙在武汉市租房居住,专门流窜武汉周边县市盗窃机动车。2008年正月十五,湖南省汩罗市郑某等七人不远千里长途奔袭到我县盗窃七辆摩托车连夜骑回汩罗市。

犯罪分子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群众报案时间相对滞后性,破案战机稍纵即逝,就地排查布控及设卡堵难以奏效,而现场很少留下破案线索,受害人及周围群众都不能准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特征或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民警在追缉、堵截过程中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一般不敢贸然拦车,很难抓获现行。

因为盗窃机动车主要是流窜作案,异地销赃,赃车往往经多人转手、跨地区变卖,致使赃车很难追缴。这些客观因素造成了盗窃摩托车犯罪的破案率一直低于其他刑事案件。

④外地公安机关对二手车市场监管不力,客观上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的销赃场所。一部分人法制意识淡薄,贪小便宜,不计后果,购买来历不明的机动车,为犯罪分子销赃打开了方便之门,致使盗窃机动车案件居高不下。有些城市的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二手车市场根本没有进行严格控管,二手车市场销售秩序混乱,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的赃车进入二手车市场能轻而易举地倒手销赃。有些辖区的民警对辖区内的一些来历不明的机动车有的置若罔闻,有的简单地将车一扣了事,不作进一步调查上,不上网进行比对,不与外地公安机关进行协查。有些城市的交管部门扣了几百辆、甚至上千辆机动车,没有详细登记每一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没有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比对,让那么多车闲置在院子里。外地公安机关破了案,想要辨认赃车相当困难。由于管理部门对销赃、收赃车的没有进行强有力的控管,导致犯罪分子更加胆大妄为。

⑤警力相对不足,查控打击不能到位。目前我局有限的警力要应付许多警务工作,要随时处置各类警情,不可能成立专门的机构打击此类犯罪,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查控打击职能的弱化。同时,因为证据难以收集,即使将犯罪分子抓住了,他们往往避重就轻,不会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很难查清他们的全部犯罪事实。加之追缴赃物困难,有些证据无法及时得到相互的印证,在定罪量刑时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盗车的只能按销赃处理,成打击不力的结果。 ⑥无本经营,高回报,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犯罪分子盗窃摩托车得手后多以数百元、上千元脱手,盗窃的小汽车、面包车也多数低价快速销赃。这种“时间短见效快”的无本经营和高额回报对犯罪分子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诱惑,贪婪之心促使犯罪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盗窃。

⑦有些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不严。犯罪分子多数以城乡结合部一些杂乱无章的出租私房作为落脚点,基本上不登记、不办理暂住证。这些出租私房有较大的停放车辆空间,人流量少,日常清查较少,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较好的藏匿空间,也为犯罪团伙窝赃、销赃提供了便利。

三、遏制当前我县盗窃机动车案件高发的对策

㈠通过多种途径提醒和敦促广大机动车车主加强自我防范,形成全民参与防范机动车被盗的良好氛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机动车,特别是

- 3

⑤区域协作,联合整治。我局将联合浠水、团风、麻城等地公安机关,开展大规模整治、打击买卖、窝藏、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无牌无证机动车,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发现一辆收缴一辆。

⑥要强化信息交流,切实提高打击广度。对异地盗窃、销赃的犯罪团伙,要充分利用网上作战平台,加强案件串并、信息研判工作,从中发现线索,为侦察破案提供方向。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从大局出发,打破警种界限,实现信息互换共享,拓宽了信息来源渠道,并与周边兄弟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和协助,建立周边警务协作机制,加强日常协作配合,提高区域防范能力。

⑦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督促机动车管理混乱地区加强以下几个这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对机动车的查控力度;二是加强对容易形成非法买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辆维修、典当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销赃、买赃现象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堵住销赃渠道;三是加强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摸排工作,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员集中地带进行严密查控,通过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流窜盗窃机动车犯罪分子。

- 5 -

第20篇:酒店对发生盗窃案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酒店对发生盗窃案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酒店客房、商务楼租赁单位、办公区域、公众场所及区域、员工更衣室及宿舍、停车场内的车辆,一旦发生房门被撬、车窗被砸、车门被撬、客人报称财物被盗时,立即进入应急处理程序。

一、报警

发现人应就近用电话通知安保部监控室(内线***、外线***),讲清盗窃案件发生的地点、区域、楼层房号。基本状况。报警人的部门(或单位)、姓名(或工号)。保护现场,不准客人或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二、处理程序

监控员接到报警后:

(1)立即通知安保部主管或领班赶赴现场,保护现场。主管或领班赶到现场后,严禁客人或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2)立即通知安保部经理、大堂副理(夜间通知值班经理赶赴现场)。如案件发生在客房,大堂副理应马上就近安排房间安顿客人,做好安抚工作。安保部经理或值班经理了解基本案件后,立即向总经理或总支书记报告。

(3)总经理或总支书记到达现场后,视情况立即作出向长航公安局治安大队或刑侦大队报警的决定。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安保部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有关部门按总经理或总支书记指令做好善后工作。

三、防范措施 安保部:

l、大堂岗密切注视、仔细观察大堂内各种人员的动向,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知领班与大堂副理前去查看。

2、员工岗对从后门进入的非酒店工作人员,一律进行盘查,密切注视停车场内的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知领班前去查看。

3、领班巡查时,注意观察各区域的异常情况和发现可疑人员。

4、如发现犯罪分子正在作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围堵,将其抓获。前厅部:

1、大堂副理注意观察大堂内各种人员的动向,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知监控室或安保部。

2、前台接待员、收银员注视观察接待区域各种人的动向,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大堂副理报告。

客房部:

楼层领班、服务员注意观察本区域内的异常情况或发现可疑人员;听到异常响声,应立即前往查看;发现可疑情况迅速通知监控室实施监控。 餐饮部:

为客人服务的同时注意观察可疑人员的异常动向,一旦发现立即通知监控室。安保部领班迅速前去查看。 娱乐部:

在宴会厅举行商业性会议或活动时(如安利公司等),人员非常复杂,注意观察可疑人员的异常情况,一旦发现立即通知监控室,安保部领班迅速前去查看。

商务楼各租赁单位、上海家常莱馆、春兰展示厅、美容美发、桑拿部、知青之家: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立即通知监控室,安保部领班迅速前去查看。

酒店全体人员、各租赁单位、承包户全体工作人员务必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人员与可疑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盗窃案件发生,以避免国家财产、客人、单位人员及酒店员工的财产和物品遭受损失。

酒店对爆炸及可疑爆炸物品的紧急处理预案

为了确保酒店财产的安全,确保住店客人和员工的人身财物不受侵害,对可能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做到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能及时扑救,使损失减少到

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报警程序

1、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监控室和总机,语言清晰地讲明发现可疑爆炸物或发生爆炸的时间、区域部位和详细情况以及报警人的部门(单位)、姓名(或工号)。切记:不要轻易触动可疑爆炸物,尽可能保护、控制现场。

2、监控室、总机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应详细记录报警人的姓名、部门(或租赁单位),发现可疑爆炸物品或发生爆炸的时间、区域部位等情况。总机值班员应立即通知下列人员赶赴现场:

(1)安保部、工程部、前厅部、客房部经理;

(2)总经理或总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3)发现可疑爆炸物品或发生爆炸的部门经理或租赁单位(户)的负责人。 通知时要简明扼要的将发生的情况、时间、区域位置讲清。

二、各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的职责

(1)总经理或总支书记应立即组织临时指挥部,根据各部门汇报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项工作,统一下达指令,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布置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2)安保部:按总经理指令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布置以爆炸现场或可疑爆炸物为中心的警戒线,控制现场;待公安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安保部应听从公安人员指挥,配合公安人员做好工作;随时将现场情况报告总经理。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与市内急救中心联系做好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3)工程部:立即关闭现场附近由于爆炸可能引起恶性事故的电器设备;指派专人坚守消防泵房和配电房,按总经理指令随时应付紧急情况。

(4)前厅部、客房部:负责向客人解释发生的情况,做好安抚客人情绪的工作,需要时按指令组织、引导疏散客人到安全区域。

(5)义务消防队集结待命。按总经理指令转移现场附近可能引起助燃的物品和贵重物品。 酒店全体人员,租赁单位(户)全体工作人员,当发现可疑爆炸物品或发生爆炸时,请不要惊慌失措,应该沉着冷静,及时报警,不要轻易接近和移动爆炸物,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坚守岗位,配合专业人员排除险情。

盗窃案件简报范文
《盗窃案件简报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