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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归属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4 18:00:5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归属协议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

甲方:父亲:**

身份证号:

母亲:**

身份证号:

乙方:女儿:**

身份证号:

女婿:**

身份证号:

为明确位于**市**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203号房屋的出资及权属问题,避免日后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该房屋为甲方(**洲)2011年3月在西安铁路局西安车务段工作期间,路局分配的铁路内部福利性住房(为单位产权)。因甲方在居住地(**)有房,经协商,由乙方(女儿女婿)全款出资购买,且产权、使用权和继承权都归属于乙方所有。

2、甲方清楚且明白,该房屋目前只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真正权属归乙方所有。交房后装修及房屋相关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国家政策允许,以后可以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或房屋产权相关事宜,甲方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4、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双方签字: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推荐第2篇:房屋归属协议2

房屋确权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利用乙方名义在市购买,该房屋面积为,总房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为明确该房屋产权问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房屋的首付款及日后的银行贷款均由甲方支付及归还,乙方对该房屋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及收益均由甲方承担和享有,并且该房屋损毁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二、房屋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为该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乙方知晓也确认甲方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更名前房屋产权、使用权实际归属为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任何权利。

三、该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乙方无权将此房屋以出租、质押、抵押、另卖他人或用此房屋抵债等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四、该房屋产权不属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如离婚)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变卖。

五、该房屋的房产证等所有与房屋有关的资料均由甲方保管。

六、甲方将该房屋的贷款还清后,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甲方名下通知后7日内,乙方及其亲属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但所发生的过户登记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在甲方要求过户而乙方要求保留房屋所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甲方名下时,乙方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评估价格(包括装修费用)的两倍返还甲方。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3篇:房屋外墙使用权的归属

房屋外墙使用权的归属

对于楼宇外墙面的使用权,有的购房合同约定是归属于所有权人,有的约定归属于物业公司等,在实际使用中往往由于悬挂广告、乱搭乱建等时常发生纠纷,而合同中对楼宇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成了纠纷发生时争议的焦点。

探讨对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楼宇外墙面的所有权性质。

根据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区分所有权人(购房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以及附属物部分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而复杂,理论上将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最后粉刷表层,一方面使得购房人可以对自己房屋单元内壁进行自由使用,另一方面,因为墙壁内预先设有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管线,如果使至界壁的中心部分皆属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因而可以对其任意使用或变更,这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因此在对界壁的维护、管理时将专有部分划至单元界壁的最后粉刷表层,即将墙体归入共有部分;而在外部关系上,比如买卖、保险、纳税等计算房屋面积时则计算至界壁中心的面积。

上述理论也成为界定外墙权属的依据,虽然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另一半则计入公摊面积,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外墙一半专有一半共有,从对外墙使用管理上看,外墙仍属于共有部分。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共用部位也包括了内外墙体和户外墙面。

因此,外墙、外墙面均属于共有部分而由本幢楼所有购房人即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这种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有其特殊性。

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而《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我们知道,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实际上根据《商品房销售公摊规则》本

幢楼购房人全体为外墙支付了全部面积价款,外墙成为受让人产权的一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对外墙已经实际进行了转让,本幢楼“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因取得各自专有产权而享有对外墙的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由于房屋出让,开发商成为非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其均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那么,购房合同中如果将外墙面的使用权约定属于非所有权人,只有“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才是有权出让主体。

实际上在发生纠纷时,争议就在于开发商认为每个购房人均签署了约定条款,即说明是“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对外墙面使用权的处分,而购房人却不认可这种说法。

笔者认为,在出让房屋的法律行为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不可分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必须而且已经对外墙进行了转让,按照物权法定原理,目前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保留外墙面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房屋转让规定,所以外墙面使用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已经转让。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又对外墙面使用权约定归属于非所有权人,显然开发商此时不可能是出让人,“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才是有权的出让人,而“个别的区分所有权人”也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利,因此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的该约定条款,是无处分权的“个别区分所有权人”对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共有的外墙面使用权进行了处分。

按照合同法,这样的条款属于效力待定条款,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只有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始为有效。从逻辑上讲,每个区分所有权人同开发商签署的都是效力待定条款,其全部集合也不能说明就是“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

如果开发商要主张该条款有效,则其应该能够证明每个区分所有权人与之签署该条款的“单独”处分行为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授权或者为“区分所有权人全体”行使处分权方式或者得到“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追认。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时,购房人应该针对相关权利作出限制性约定,比如可以补充约定对外墙面的使用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而考虑到整个楼宇的外观和防止乱搭乱建,开发商提出将外墙面使用权归属于自己或物业公司等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在约定时应该完善好相应的法律手续,以避免事后的尴尬。

推荐第4篇:房屋归属权协议书范本(全文)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范本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范本1 甲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桥北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中证人: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XX年9月19日,乙方挂靠甲方的户名全款购得由离柳煤焦集团和桥北村共同开发的 锦荣家园(低层4幢2单元4层07号)住宅一套,配带地下室。

共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现在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由乙方全部持有。

二、该房屋产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三、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责任与纠纷,甲方概不承担。

四、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得撤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 ______________(签字)

中证人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年 ___月___日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范本2 当事人(甲方) 彭胜(系彭先度次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xxx

身份证号码:xxx6 当事人(乙方)

彭赦(系彭先度长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xxx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房屋(房产证编号为雨花字第712257247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的一套房屋是由彭先度 于XX年9月20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万)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彭先度,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彭先度。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 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手印)时间:地点:

乙方 (手印)时间: 地点:

推荐第5篇: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情况说明

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情况说明

李琼在江夏武昌车辆厂宿舍区购买一套商品房,面积90平方,考虑多方面原因,购房名字暂办在李俊名下,双方对今后此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现作以下说明: 该房屋购买后,其使用权人为李琼。在以后条件成熟时,此房屋所有权李俊须无条件再过户给李琼指定名下,且李俊夫妻不能要求给付任何费用,因过户的相关费用由李琼承担。同时此说明李俊妻子

无任何异议。

参与方李俊及妻子

李琼对以上房屋产权处理方式都无异议。此情况说明所有参与人签字生效。

参与方签字: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情况说明

李显峰(湖北省农业厅干部)、石存娣(系李显峰妻子),双方有子女李俊、李琼。李显峰、石存娣现有湖北省农业厅大院内四栋一门301号房产一套,该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关于此房产所有权今后归属情况,现作以下说明:

父母李显峰、石存娣健在时此房由父母居住,产权归属不予变更;在父母李显峰、石存娣去世之后此房所有权归李俊(哥)所有,到时李琼(妹)须配合李俊(哥)办理过户手续,但李俊(哥)应在本情况说明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给付李琼(妹)人民币伍万元整。

参与方李显峰、石存娣、李俊、李琼对以上房屋产权处理方式都无异议。此情况说明所有参与人签字生效。

参与方签字: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推荐第6篇:婚姻解释三中房屋归属的误读

婚姻解释三中房屋归属的误读

今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各大媒体纷纷跟进报道,其中一知半解甚至误读的也不在少数,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姻法司法解释:公婆全款给儿买房儿媳没份”。对此,本律师就婚姻法中有关房产归属做了一个梳理,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婚前买房情况

1、婚前由一方付首付买房,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归本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个人债务,同时就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者对另一方补偿。

2、婚前由一方付首付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归双方共有。

3、婚前由一方全额付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如有证据证明,离婚时,该房屋归一方所有。

二、婚后买房情况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归一方所有。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视为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归双方所有。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由双方父母出钱买房,双方约定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且登记在乙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归一方所有。

三、房屋的处理情况

1、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不知道,并办理产权过户的,该房屋归第三人所有。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另乙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婚前或者婚后,一方将所有的房屋赠与对方,事后反悔的,产权过户的,赠与有效 ,房屋归对方所有。

4、婚前或者婚后,一方将所有的房屋赠与对方,事后反悔的,产权未过户的,赠与可以撤销,房屋归一方所有。

推荐第7篇:关于房屋修建产权归属的协议

关于xxx房屋修建产权归属的

协议

关于xxx原住房已成危房,经市危房办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必须拆除修建,但本人无资金,经四个儿子(长子陈从礼已死亡由妻子xxx代办,xxx、xxx、xxx三人均因困难无钱出资建房)协商,本人xxx无资金,由三儿xxx出资组织修建,xxx只享受住房的权利,住到百年归世后,房子的产权完全归xxx所有。未出资建房者,均无权享受本房的产权。

此协议一式五份,xxx、xxx、xxx、xxx、xxx各一份,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立约人签字:

见证人:

执笔人:

2012年3月20日

推荐第8篇:确认房屋归属经过是原告购买申请书

确认房屋归属经过是原告购买申请书

位于海城市铁西兴海大街42号楼3单元32号1层建筑面积58.2平方米结构砖混确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孙宝霞个人所有。购房时间是1987年12月是落实房改制度初次分配年代购买的。

原告申请人当年响应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号召单位职工个人可以购买房,响应当地政府上级机关、局、公司单位鼓励个人购买号召,原告积极参加房改购房。

一、1987年住房改革期间职工购买的房改房有二种,一种是国有企业单位建造盖的房改房的公房;一种是开发公司建造的房改房的楼房(也称商品房)。

二、当年住房改革购房条件:

1、原告当年购买房时,很多年前户口从单位就已经早转出落到海城市铁西钢铁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落户。

2、当年购房的是城市户口承租国有企业公房以户为单位购买,房改房的公房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3、原告当年不是购买承租国有企业,不到10平方米公房头顶地炉子二次煤烟中毒,经点滴才恢复健康。原告当年是购买兴海住宅土地开发公司(是兴海住宅土地开发公司建造的完成土地开发25%总额开发合法土地上建造楼房的房改房当年俗称商品房)。

当年还有员工曲长海和原告一起也不是购买承租国有企业不到10平方米公房而是购买开发公司建造的楼房的房改房。

三、当时一起评议经职会决定通过购买开发公司楼房(也称商品房),有原告1户,有李令阁1户,另外代迁户王明发1户共4户。

四、

1、购房价格上1987年以前国有企业建造的职工承租公房,职工购买政府有价格表,职工买后就是公房的房改房。

2、开发公司建造楼房(当时俗称商品房)规定房改价格有新区230元1平方米,有285元1平方米,还有349.93元1平方米。

单位给职工用单位价买349.93价格购买后职工再用230元1平方米或者用285元1平方米,购买后就是楼房的房改房。

3、一开始原告申请人购房地址是市土地住宅开发公司购买是和公司员工李令阁一个新区都是在市土地住宅开发公司购房。

五、原告的购房投资来源(即产权来源)

1、1987年3月原告申请人经公司职代大会通过评议局公司领导决定依据原告是从事多年业务老职工、有创造效率资金根据劳动工作贡献予以个人补助壹万元购房资源配置等价交换不白给,当时个人已签字领取为个人购房款项,此款项壹万元当时已过到原告工作的化建公司账上,为原告的个人购房款项。

注:按当时政策规定凡经过职代大会评议通过局公司领导决定的钱是合法钱的来源,不是灰色钱是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合法个人收入的购房个人款项钱。

2、同年1987年4月原告经化建公司职代大会评议通过向公司领导决定予以个人购买房一室半商品房原告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原告用自己一生的辛勒劳动的工作、一生的全部积蓄等个人资金购买房。

六、购房交款前,公司与原告纠纷交恶至今

原因:公司员工个人购房交款是全部交现金,购房和个人购房部分交现金,购房纠纷没解决,而员工李令阁私自动用公司出售职工购买公司建造公房(即房改房)的公司收入小金库现金2万元,个人去开发公司交购房款买房不用回家取钱,用现金买房当时开发公司能给个人购房发贷票,个人当时能办产权证。

公司员工李令阁动用公司小金库现金2万元公司人所共知,原告当时不知情至公司员工李令阁动用公款2万元现金个人去开发公司财会交完购房款后,原告才知道,而且是公司其他员工,告知原告,原告当时才知情是李令阁动用公款现金个人购房。

遵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事当然是于理不通于法不符,同样职工都是个人购房李令阁怎么就私自动用公司小金库现金2万元公司也不是他李令阁1个人开的。

又如:原告于2010年见公司杨会计,提起此事,会计说那是邵永宁写条经理背后给员工写条就有交易。

七、原告购房前准备:

证据:1987年5月20日原告经邵永宁准假3天回家准备取购房款5000元(伍仟元)购买市土地住宅开发公司楼房

八、自己去看楼小腿给你打折?

证据:1987年5月25日原告从家取购房款5000元回化建公司后就到市土地住宅开发公司新区认购地址看楼,回来告知邵永宁,此时邵永宁道出是自己去看楼小腿给你打折。

评析:质疑,此话道出是个人利益垄断不加考虑地是冒出来的欲想投机钻营恶言达到卑鄙程度。

九、原告购房去市土地住宅开发公司交购房预交款:

证据:1987年5月25日原告于公司副经理王明发一同去市土地住宅开发公司交购房预交款共带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其中个人支票壹万元原告个人现金5000元(伍仟元)共壹万伍仟元,交开发公司财会会计庄美德,经理刘魁第。

商品房订购协议合同预交额15000元(壹万伍仟元)认购地址新区购房人:签字:孙宝霞,公司签字:王明发,时间:1987年5月25日。

十、化建公司行为:

证据:

1、原告交完购房预交款时间不长,公司邵永宁告知原告把购房款抽回在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那买、在市住宅土地开发公司那买都是市政府级大干部买。

2、公司员工李令阁也告知原告你把款抽回在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买多好。

3、俩人是一唱一合,背后隐藏是别有用心!

一、1987年11月下旬,市住宅开发公司楼竣工盖好分配:

1、分配公司李令阁是2楼

2、原告是1楼

3、此时公司邵永宁又告知原告把购房款抽回在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那买,款不夸年,88年买还要同评议。

4、原告当时与公司邵永宁口头约定协商一致情况下把购房款15000元抽回到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重新购买。

5、仍按公司职代大会评议,决定合同是商品房定购合同,购买房坚持3分之一购买楼房的房改房。

二、公司门卫员工仁守民与公司互相恶意串通。

证据

1、原告去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看楼时,公司员工仁守民告知原告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有楼,仁守民自己说仁守民自己交完预交款合同退回不买,在安村盖楼座子,仁守民还问原告看哪单元?

2、仁守民当时恶意串通已被原告识破,原告没有上当。第一,原告没有和仁守民借合同。

第二,原告从来没有和仁守民借1分1毫钱关系都没有原告是购买开发公司楼房的房改房和当年仁守民自己向公众宣布仁守民订购商品房预交款合同已退出不买,这是当年仁守民向原告说的。仁守民订购的开发公司商品房已退了不买在安村盖楼座子,仁守民你如果要借原告名义,用你仁守民的退回合同预交款再次购买你就是犯法。仁守民你用退回合同帮助公司或者别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手续,也是不允许的,你是属于恶意串通,仁守民你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属于民法行为无效。

十三、原告当年在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定下购买此楼是42号楼3单元1层32号,当和公司要求支付个人已签字为个人购房款时公司行为,原告购房交房款时公司的不作为行为;证据:原告按公司邵永宁决定从市土地住宅开发公司抽回在铁西兴海住宅开发公司购房,原告去公司要原告1万元已签字的购房款,邵永宁说:“钱抽回用了,公司没有钱了,这时站在一旁李令阁说,局里借咱钱了,借不几天,去要不好。”接着邵永宁说有钱了,给原告拿支票。

当时政府向公司规定个人购房是交三分之一公司定的是个人交5000元现金是多退少补。

原告当时手中有4000元现金,就写借条和公司借1000元并写还款计划从月工资和奖金还,一并交给财会。原告去开发公司交房款时公司没借给原告现金1000元,原告虽然写借条向公司借1000元现金,但现金没到原告手,公司没给原告垫付1000元现金。证据,从原告购房单上可以看出原告个人栏没有1000元现金字样; 所以原告当时交房款就按政府、局、公司规定按三分之一土地面积是19.4平方来土地面积金额是3692.80元,原告当时还有已个人签字1万元个人购房款支票按新区房改价1平方米230元; 即 :

230元×58.2建筑面积平方米=13386元

原告当时个人实际交款额是13692.80元

13692.80—13386元=原告个人多交佘额

所以当时原告去财会把借条借1000元现金和还款计划1000元条要出当面撕毁,告知财会不借1000元现金,1000元现金没到原告手,公司没给原告垫付。注:原告当时写借条是白纸条,圆珠笔写的没有财会章,又不是故意撕毁,是不需要保留此借条而且原告咨询很多 律师:是正确的根本不能,也不多能不可抗力违反会计法相提并论。

十四、公司以苛刻条件对待原告。

证据:

1、原告当时有500元小额储蓄在公司活期存款,没告知原告扣下当时物资局领导老修来公司解决,是接500元小额扣至1307.2元补齐5000元那么原告实际交房款总额是15000元按规定多交1308.2元当时局里陈局长说这房子就卖给你了归个人

2、公司姓梁会计不作为(良心按在什么地方?)违反国务院房改政策。

时间1987年12月姓梁会计,梁英告知多一个230元房改价?多一个230房改价(新区)有房改政策姓梁给什么人开票了?公司会计姓梁故意给原告房屋恶意抵押(注:证据230元1平方米多一个,就是恶意抵押)当办情况下,当时局里老修领导是抓职工生活的领导经常到下面公司走访。经局老修领导协商决定230元房改房价多一个就用房改价285元原告购买。

即:公司条款价是349.93元×原告58.2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价285元×58.2=差是给公司权利人获得利益。285元×58.2平方米建筑面积=是原告购房金额,当时公司是知情的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公司妄想用种种手段排除原告购房机会,原告是知情的是不允许,办不到的。

证据:原告有国务院房改政策,法律法规保护原告,原告参加房改交购房款时是按法律规定,按期履行义务。按当时政策规定完成全部购房履行义务。我国法律对公民规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原告全部按规定履行义务就有享有这义务权利、没有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也没有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暂写到这里,还有很多没有写完:

此致

再续

原告物资局化建公司

申请人孙宝霞

2013年6月

推荐第9篇: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之归属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之归属

——一起个案引发的思考

潘 浩

案情概要

2000年9月,某甲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取得了产权证,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向某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001年10月,某甲与某乙结婚,该房屋作为婚房,甲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2003年9月,甲、乙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要求公证。离婚协议中应如何确认该房屋权属?焦点在于,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作为一面镜子,折射出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两种观点

观点一: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方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屋为甲婚前所购买,但是因为该房屋作为婚房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各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

观点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某甲婚前购买了该房屋,取得了产权证,这就意味着某甲在婚前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物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不能因为是用一方的收入或者说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所以说,本案中该房屋仍旧应该为某甲的个人财产。

经济生活中,所有权的确定十分重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个判决中说:“所有权是一种根本性的基本权,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具有内在关联性。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将所有权作为法之建制,有助于确保此项基本权。个人的基本权系以‘所有权’此一法律制度作为前提:若立法者以名实不符的‘所有权’取代私有财产时,则个人基本权将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BverGE24,367,387—)。笔者认为,对于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之归属的确定,会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日益火热而愈加迫切,而产生这样的争议的症结点,在笔者看来,是因为新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则的改变,以及在新《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简单的归类之外,再无更为详细的分析判断,以至于造成了人们思维的混乱。

二、三个问题

(一)关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2001年修订颁布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就此,疑问在于,婚前利用银行贷款购得商品房,该房屋是否会因为在婚前获得自己名下的产权证,而成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是否会因为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而改变了该房屋的权属,使之由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其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合同的生效条件(特殊的,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生效条件),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向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是房屋权属转移的生效要件。产权证作为房屋权属的公示凭证,产权证上为谁的名字,谁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此,一方婚前买房取得产权证,该房屋就是婚前财产。至于说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使得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考虑到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的使用而获益,根据婚后还款的凭证,明确离婚夫妻双方之间就此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购房一方必须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财产作为偿还,只有当产权人没有其他的金钱或者财物实现另一方的债权时,或者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房屋按照对于所归还贷款的投入金额的比例来分割该房屋。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后用以还贷的财产,除了《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外,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共同财产的使用,民法理论认为,需要经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便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那么,这样的观点是否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对化,进而完全限制了个人对于自己工资、奖金等的使用,或者说这样的见解是否会使得一个已婚者的一切消费活动无不深深打上了婚姻的烙印,以致于某天想请自己的朋友吃一顿,也需向自己的先生或太太汇报,或者以个人名义请客的实质却成了夫妻共同请客,就是因为所使用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吗?婚姻固然被经典地誉为围城,但围城毕竟不同于闭塞的坟墓。《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这个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可见,夫或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是否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该处理决定对于夫妻(家庭)的影响是否重要。笔者就此认为,日常交际的请客吃饭一方有权决定,但是如果请吃满汉全席,那一方可能就不能

单独作出决定了。对于是否重要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所处分共同财产的金额;二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总资产。巨额财产的处理固然会影响到家庭的日常生活质量,但是你能说100元钱对于一个西部贫困家庭就是一个小数目吗?

(三)物权与债权

物权的债权化是否会影响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的权属?

从权利性质、权利发生、权利效力及其所及的范围、权利有无存在的期限等方面比较,物权和债权都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尽管说“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生活为之一变,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与债权相结合,获得了超出对物的支配的性格的对人的支配力,造成了经济上所谓财产的资本化,法律上所谓所有权的债权化。”[1]但是所谓的物权的债权化,其实主要局限于债权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婚前购房向银行作按揭,所取得的是有瑕疵的所有权。当在一定的期限没有按时或者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通过拍卖等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这之前并不影响产权证的公示下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正是物权与债权的不同,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婚后共同还贷不会影响到房屋的权属。

三、四点认识

(一)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房屋的所有权若无其他的约定,仍旧作为婚前财产,属于购房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些人认为应该将房屋的产权按照一定的份额分割,即为婚前还贷所取得的部分产权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所取得的产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割,即为一人一半。笔者认为,现实中有这样的分割的方式,但是其前提不是如前所述的那样。《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只属于一方,只是因为在婚后还贷中,涉及到了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另一方就此投入的份额成为了购房一方的债务,购房一方需要偿还债务甚至作出适当的补偿。为什么要补偿?因为正是还贷,增加了另一方对于家庭的投入,同时也影响到了家庭的生活质量。这种情况下的补偿双方可以约定为金钱、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一方不能以金钱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实现另一方的债权和补偿损失时,才能对房屋的产权按婚前婚后还贷比例进行分割,用该房屋的部分产权来满足另一方。对于分割的份额,提出要求的一方需要负举证责任。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婚后还贷,若是用《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还贷,譬如,用他人指定赠与购房者的财产还贷,那么根本不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一方亦不必就此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二)夫妻双方事先书面约定。《婚姻法》中除了采取了法定财产制(第17条、18条)之外,还有约定财产制(意定财产制),这充分体现了民法理论中意思自治的原则精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

19条就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及例外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需要公示给第三人,才会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即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回到本文案例中,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才改变了该房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性质。

(三)关于该房屋的出售。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变化,其实是很有意思的话题。比如说,一方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用自己的工资买了一台彩电,该彩电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不买彩电而是给自己买了一个剃须刀,那么该剃须刀作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却是个人财产。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卖掉,所得的溢价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收益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原价的等额部分,笔者认为理论上应为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若无其他的说明或约定,在婚姻存续一定时间之后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公证中的配偶同意和未婚证明。明确该房屋的权属到底对于我们的公证实践有什么直接的意义?境内人出售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屋给境外人,是否必须征得配偶书面同意或者出具未婚证明?房产公证的意义除了保证合同的真实、合法之外,另一个侧面看,是起到公示公信作用,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畅通。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是公序良俗下的交易自由,那么对于公证,至少是不能人为地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手续和交易成本。既然认定了婚前财产,就不用再去追究获得配偶同意书或者未婚证明这样的形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的“特别告知”就买卖双方必须注意的问题指出:“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此规定,已经明确了买卖双方就此的权利义务,以及善意第三人的确定标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卖方一旦签署该合同,已婚者就被默示推定为已经过配偶的同意,这使得合同真正地成为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且符合民法和《合同法》关于订约和违约的相关规定精神。所以说,买卖合同公证中,对于出售自己一人名下房屋无须要求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

关于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屋的归属问题,一直很有争议。笔者仅仅谈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近代法律的萌芽源于古希腊智者的辩论,但在公证行业,辩论之风似乎甚弱。希望籍此抛砖引玉,通过讨论这个问题为深化法律实践服务。

推荐第10篇:个人所得税归属

个人所得税归属的讨论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

1.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起来较繁琐,相关资料保存在各地方政府,所以由地方政府征收,40%留给地方,60%上交国家。

2.作用: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加入到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适当调节的杠杆,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经济稳定。3.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不大,不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税收合计

10682.58 12581.51 15301.38 17636.45 20017.31 24165.68 28778.54 34804.35 45621.97 54223.79 59521.59

个人所得税

413.66 659.64 995.26 1211.78 1418.03 1737.06 2094.91 2453.71 3185.58 3722.31 3949.35

所占比例(%)

3.87 5.24 6.50 6.87 7.08 7.19 7.28 7.05 6.98 6.86 6.6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年鉴2010》

4.地区差异明显。比如2009年全年,浙江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4.11亿元,天津市为53.49亿元,海南省为6.137亿元,重庆市为21.24亿元,广西省为50.1亿元。

二、个人所得税归属的讨论。

一个税种究竟划归中央税、地方税、抑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在财政实践中需要根据该税的税基流动性、调控功能、财政功能、征管效率等多种因素综合权衡。

1.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理论,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作为稳定经济手段的税收应划归中央;地区间分布不均的税源应划归中央。

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表现出的明显的地区差异,且采用累进税率,从富人那里多征税,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给穷人,可以考虑划为中央税。虽然划为中央税有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再通过转移支付拨款给地方政府,也可以满足地方政府的资金需要,但是国家对地方的具体情况了解不会一清二楚,而且每年每月预算都不一样,需要一层层上报,一层层审批,时间上不可行,所以最好划为共享税,有一部分给国家用于全国的建设,另一部分留给地方政府自己拥有使用权。

2.根据我国税收划分应遵循的原则考虑,支柱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影响到产业、部门结构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凡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更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作为相应财源的税种应该划归中央税,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更有效地方公共产品,作为相应财源的税种就应该划归地方;体现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

划分税种必须遵循税务行政效率原则,容易征收的税种划归中央税,而税源比较分散零星,具有地区差别,征收难度比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同时还具有收入再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所以所得税适合于划归中央政府。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算是支柱性的税收来源,也不影响产业、部门结构,可以不划给中央。公共品的提供,首先需要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次根据地区的不同,还需要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居民需要的一些公共服务,划为共享税,可以发挥地方政府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占的比例很小,征管难度大,偷逃税现象严重,所以个人所得税共享比较适合中国国情。

三、总结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实行中央地方共享税。虽然是共享税,但实际的操作权应该归属地方,偏向于地方税。

从国家角度考虑,国家需要地方的一部分税收进行全国范围的收入再分配,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程度不够,所以总体上只是一个监督地方政府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从地方政府考虑,有一部分税收收入留给地方,征收的动力就存在,不会玩忽职守。针对地区的特点,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库存来进一步再分配收入,进行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建设,实际的征管权在地方。

第11篇:“借名买房”的房屋归属和腾退纠纷

法律快车(www.daodoc.com)第894期律师访谈

“借名买房”的房屋归属和腾退纠纷

本期介绍:

在日常生活中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很常见,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之间,因顾忌面子的问题很多人都没有签订协议。北京市回龙观和天通苑地区是两大经济适用房地区,很多购房者都有过轮流排队的购房经历,而如今,取而代之的是因房屋归属及腾退纠纷而对簿公堂。昌平法院2010年至2013年审结的203件经适房案件中,其中48件属于借名买房纠纷,即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借他人指标买房的情况。在天通苑、回龙观地区的经适房纠纷中,这种纠纷虽然比例非常小,但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甚明朗。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资深房地产专家——靳双权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借名买房”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靳双权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的问题。

访谈嘉宾:

靳双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律师业十余年,现任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房地产法律讲师,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大量继承、析产、分割、确权等问题和案件,靳律师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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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物业或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乙方同意承租,租赁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

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的基本情况;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属于F区一期工业厂房的配套商业,商铺主框架结构。

租赁商铺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租赁期限

1.1租赁期限: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租赁保证金、租金角度支付方式

2.1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间,租赁保证金

2.1.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总计人民币 元。

2.1.2租赁到期时,乙方交验得得租赁物(包括属于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果完好无损(除自然损耗外)及乙方无拖欠房租及水电物业等费用时甲方应该将租赁物交验并腾退完毕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免息退还给乙方;乙方交验的租赁物(包括属于甲方的设备)如果出现损坏,乙方应恢复原状或现金赔偿,如有欠费的应交清欠费,租赁保证金可用于现金赔偿和支付所欠水电物业等费用,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2.2租金标准: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期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期间每年根据市场行情合理涨幅,每年涨幅金额不低于元。 2.2.1租金支付时间

(2)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3)乙方需在交清所有租赁保证金和租赁物租金后方可进入租赁物内进行施工和营业。

第三条 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下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担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乙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商铺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的租金。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4)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商铺续租协议时,乙方应在期满前7日内返还租赁物,并将投资可移的设备,设施搬离,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不能移动的(包括:装修,管道,水电等设施,设备)属于甲方所有(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

消防及公共安全管理

(1)乙方负责租赁期间本租赁物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乙方必须按照国际消防安全法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如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或各类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须做好本租赁物的防水,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若在租赁期间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调查合理涨幅租赁物租金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2)乙方在办理相关证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协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财产或经济出现损失的,甲方享有留置租赁物内乙方财产,扣划租赁保证金我,终止本合同以及追索赔偿责任的权利。

(4)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商铺经营不下的,租赁期内剩余租金甲方不予退还给乙方。

(5)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该物业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该物业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守法经营,妥善处理好债务及劳资关系,乙方在经营和管理进程中发生的债务及劳资纠纷与甲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本租赁物门前三包区的环境卫生。

(4)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表、公共区域费用等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6.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所收取的本租赁物租金,租赁保证金,相关费用款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两个月以上(含二个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破坏本租赁物的原有结构; (3)乙方利用本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失公共利益; (4)乙方无合法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5)乙方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日应按租金年租金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赁保证可用于划扣违约金)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且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租赁期内剩余租金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

(4)因业主转让房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的经营权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 续约及期满财产处置

(1)本合同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的时,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交付次年租金。如乙方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或交付次年租金,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另租他人。

(2)本合同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不含续租),乙方应在7日内返还租赁物,并将投资可移动的设备 ,设施搬离,但不能破坏该租赁物的结构及装修,逾期被视为放弃其可移动的设备 ,设施的所有权,并从合同终止之日起按照合同终止之日的日租金的五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甲方所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占用期间所产生的水费, 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不能移动的(包括:装修,管道,水电等设施,设备)属于甲方所有(不作任何补偿)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房屋及财产损失和经营不能正常开展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该合同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

甲方:

签约日期:

乙方:

签约日期:

第13篇: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具有授权的作用,因此委托他人办事的时候需要委托书。下面是小编准备的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欢迎阅读。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拟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为委托人,以____为受托人,由委托人特向受托人出具本《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全权处置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的所有事宜。

具体授权如下:

一、受托人即全权代理委托人处置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抵押、出租、出售、赠予、过户等及与其有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代为领取该房屋的《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买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代为向派出所申请该房的户籍关系核查情况证明、查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代收房款及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办理交房等相关事宜、到产权处或税局交纳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

二、委托人承担在处置前述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委托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五、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_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

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

承蒙信任,委托我司独家销售房地产,我司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如下合意:

一、委托出售房产概况(详见协议附件:卖方信息登记表)。房产坐落于:_______,属于[划拨][出让]性质,产权登记面积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就上述物业所做的描述系真实可靠的,且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二、乙方义务:

1、代为寻找并提供适合的房产需求信息(包括在CENTURY21的网络系统上发布甲方信息并寻找适合的客户);

2、提供咨询并根据甲方的要求交换信息,草拟或推荐买卖合同文本;

3、代办业务:在甲方的要求下,根据甲方提供的证照和资料代为甲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需另收代办费)。

三、佣金与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中介服务佣金数额为甲方所签房产买卖协议标的金额的1.5%。代办业务费用为¥_______[产权过户¥200]。甲方应在与他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佣金及所需代办业务费用。甲方通过乙方服务与他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不影响甲方支付佣金的义务。

四、甲方义务:

1、保证积极配合乙方的服务,在乙方需要带客户看房时,给予提供各方面的便利;

2、本协议委托期及期满六个月内,甲方以及从甲方处获得求购方信息的第三方,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直接或间接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中介服务佣金;

3、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房产过户手续的,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证件与资料;

4、非经乙方介绍成交,甲方通过其他中介组织或自行与他人达成交易的,应立即通知乙方。据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金额的0.75%作为乙方应收取的佣金;

5、若因甲方原因,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撤销委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委托协议中甲方委托价的中间价的0.75%作为乙方佣金;

6、若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无论是否以定金形式与买方达成书面初步意向的,之后由于甲方或买方违约造成交易终止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买卖双方约定的成交金额1.5%作为中介佣金。

五、甲方委托出售价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元至_______元或单价¥:_______元/M2至_______元/M2。

六、委托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为_______天,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七、本协议附件:

1、甲方物业权属证书复印件;

2、卖方信息登记表;

3、卖方顾客服务保证书;

4、房产推广计划书。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补充约定: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因我的房屋被雨水冲坏,已经成为危房,不能继续居住,急需修缮。因本人身体不好,不能亲自办理修缮房屋相关事项,特委托五节崖村村委会对我的住房进行修缮。对委托人在修缮房屋相关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双方签字起至修缮房屋相关事项结束时生效。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授权_______代为行使下述权利:

1、就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事宜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2、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房屋租金收取以及开具相应发票由受托人负责,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对受托人依该授权书所为的一切行为和结果均予以承认和接受。该授权书所指明的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

受托人无权转让该授权书所指明的所有授权。

特此证明。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14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姓名:黄皓,又名黄忠玉,住址:睢县蓼堤镇大韩庄村036号。

姓名:黄俊杰,住址:睢县蓼堤镇大韩庄村036号。

买受方:姓名:夏利军,住址:睢县城关镇水口路。

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坐落于睢县天湖城小区29号楼(包括辅助用房为29号楼33号铺房);位于第_一__层三单元101室,共壹(套),三室两厅,建筑面积109.6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居住;此房屋买卖时是毛坯房屋。,此房屋是黄俊杰为实际所有人,黄皓是黄俊杰的哥哥,是此房屋房产证上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原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如实际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房产证上面积的±__3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三条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_______万元整,余下_______元由买受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1

第五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的所有购房手续及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方,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方。

第六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日利息按应付房屋总款的1%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房屋总价款的__20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房屋总价款的_10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日利息按已交付的房价款_1%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一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20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关于房屋过户的约定。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出卖方无条件配合,若出卖方不配合,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20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过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方承担。

第九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交易前因此房屋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出卖方负责交付,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向睢县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名):买受方(签名):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5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号楼单元号 ;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价格: 该房屋房价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一次向甲方支付元购房款后,该房屋产权即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在乙方交清该房屋房款后,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产权交割完毕。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提供该房屋相关手续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按揭贷款、抵押债务、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大修基金和各项税费,均按政府的规定由乙方向各相关部门交纳,该房屋售房协议生效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所有义务责任履行完(即过户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涂改和转让本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定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签定地点:

第16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何赞民(以下称甲方)

买受人:张仁平(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洪江市黔城镇冰心路法院宿舍区从南至北第16号至23号共八个门面。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以甲方实际建筑物为准。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国有出让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以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价格。

乙方按每个门面十万元价款支付甲方,共计八十万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将甲方购房款八十万元整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条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协助办理“两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办证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见证人: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17篇: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小区_______号楼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___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条 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甲方违约。 第五条 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要求甲方过户,甲方或甲方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 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负责将以上杂费缴纳至协议签定之日(或____年___月止)。

2、协议签定之日后(或_____年____月起)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条 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

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总额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如乙方违约:

乙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约中若发生争议,可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8篇:个人转让房屋

个人转让房屋应缴纳哪些税?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发布日期:2012年07月30日

大 【中】 小

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应当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另外,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

个人转让房屋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营业税条例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1、个人转让住房,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在这里的购房时间确定是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或者缴纳契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销售时间的确定则以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网签)手续的时间为准,对尚未执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区市,按照存量房交易合同在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的收件时间为准。

2、个人转让非住房,如网点、写字楼等,则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个人转让的是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须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为方便纳税人,对座落在市内四区的个人住房,2008年10月1日之前由市房产交易中心代征税款,未同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凭上手转让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含有缴纳营业税情况的《收费明细表》作为扣除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有房产取得的所得,适应“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购房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对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3、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

4、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房产,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照不同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1、采用重置成本评估方式的,纳税人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且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方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2、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

(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对纳税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据实清算。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类别

坐落地

房地产性质

征收率

一类区

市南区、崂山区

商业用房

9-11%

工业用房地产

5-7%

二类区

市北区、

商业用房

8-10%

工业用房地产

4-6%

三类区

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

商业用房

7-9%

工业用房地产

3-5%

四类区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

商业用房

6-8%

工业用房地产

2-4%

五类区

莱西市、平度市

商业用房

5-7%

工业用房地产

1-3%

(四)印花税

个人转让房屋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转让二手房缴纳营业税,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分别为7%、3%、2%。

第19篇:产权归属证明

证明

兹有位于的公司,厂区内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的产权均属公司所有。

特此证明。

***********公司

2014年4月21日

第20篇:所有权归属协议

所有权归属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传真:

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为了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零件加工之便利,甲方将壹台瑞鹏数控纵切车铣复合车床和一套油压式送料机(于2013年5月向清远市瑞鹏机床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RPJY-F203E)、壹台数控车床(于2014年4月向萍乡友信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CK6136,品牌为钜凌),放在乙方之处(深圳市龙华镇大浪街道下横朗新村140栋一楼),上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在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机械设备归还给甲方,否则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整。

2、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的机械设备,如被毁损,乙方应当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如被偷,乙方应当赔偿所有损失。

3、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机器设备出租、出借给第三人,不得将机器设备放在第三人处。如乙方违反前款之规定,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5、该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个人房屋归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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