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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归属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所得税归属的讨论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

1.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起来较繁琐,相关资料保存在各地方政府,所以由地方政府征收,40%留给地方,60%上交国家。

2.作用: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加入到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适当调节的杠杆,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经济稳定。 3.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不大,不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税收合计

10682.58 12581.51 15301.38 17636.45 20017.31 24165.68 28778.54 34804.35 45621.97 54223.79 59521.59

个人所得税

413.66 659.64 995.26 1211.78 1418.03 1737.06 2094.91 2453.71 3185.58 3722.31 3949.35

所占比例(%)

3.87 5.24 6.50 6.87 7.08 7.19 7.28 7.05 6.98 6.86 6.6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年鉴2010》

4.地区差异明显。比如2009年全年,浙江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4.11亿元,天津市为53.49亿元,海南省为6.137亿元,重庆市为21.24亿元,广西省为50.1亿元。

二、个人所得税归属的讨论。

一个税种究竟划归中央税、地方税、抑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在财政实践中需要根据该税的税基流动性、调控功能、财政功能、征管效率等多种因素综合权衡。

1.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理论,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作为稳定经济手段的税收应划归中央;地区间分布不均的税源应划归中央。

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表现出的明显的地区差异,且采用累进税率,从富人那里多征税,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给穷人,可以考虑划为中央税。虽然划为中央税有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再通过转移支付拨款给地方政府,也可以满足地方政府的资金需要,但是国家对地方的具体情况了解不会一清二楚,而且每年每月预算都不一样,需要一层层上报,一层层审批,时间上不可行,所以最好划为共享税,有一部分给国家用于全国的建设,另一部分留给地方政府自己拥有使用权。

2.根据我国税收划分应遵循的原则考虑,支柱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影响到产业、部门结构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凡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更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作为相应财源的税种应该划归中央税,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更有效地方公共产品,作为相应财源的税种就应该划归地方;体现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

划分税种必须遵循税务行政效率原则,容易征收的税种划归中央税,而税源比较分散零星,具有地区差别,征收难度比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同时还具有收入再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所以所得税适合于划归中央政府。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算是支柱性的税收来源,也不影响产业、部门结构,可以不划给中央。公共品的提供,首先需要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次根据地区的不同,还需要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居民需要的一些公共服务,划为共享税,可以发挥地方政府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占的比例很小,征管难度大,偷逃税现象严重,所以个人所得税共享比较适合中国国情。

三、总结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实行中央地方共享税。虽然是共享税,但实际的操作权应该归属地方,偏向于地方税。

从国家角度考虑,国家需要地方的一部分税收进行全国范围的收入再分配,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程度不够,所以总体上只是一个监督地方政府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从地方政府考虑,有一部分税收收入留给地方,征收的动力就存在,不会玩忽职守。针对地区的特点,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库存来进一步再分配收入,进行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建设,实际的征管权在地方。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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