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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拍卖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5 09:02: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请求法院再次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请求法院再次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再次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贵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和申请人的损失,划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二O 年十一月十五日审理完结,并作出了(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贵院曾于20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一次公开拍卖,未果。为此,申请人要求再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产与上次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3条、232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的房产现次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归申请人所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 年 月 日

附:民事判决书1份、拍卖通知书1份

推荐第2篇:法院拍卖申请书

评估、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XXX,X,X

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

XXX,X,X族,XXXX年XX月X日生,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X,X,X族。

申请事项: 1.X;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法院拍卖申请书

法院拍卖申请书一: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谭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 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 地址: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波

年月日

法院拍卖申请书二:评估、拍卖申请书(273字) 申请人:×× ,男,××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 ×× 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 ××《民事调解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评估、拍卖已经被 ×× 《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的压铸机和加热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 月 日

法院拍卖申请书三:评估、拍卖申请书(412字)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男,20xx年11月28日出生,住xx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属于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xx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付申请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8日作出的xx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属于被申请人xx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xx号房产已于20xx年1月7日被贵院查封。

为了判决得以执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判决权威,特申请贵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且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9月20日

推荐第4篇:法院拍卖申请书

法院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再次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贵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和申请人的损失,划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二O××年十一月十五日审理完结,并作出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贵院曾于20××年7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一次公开拍卖,未果。为此,申请人要求再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财产、请求数额与上次申请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3条、232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的房产现次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归申请人所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九月十八日

附:民事判决书1份、拍卖通知书1份

推荐第5篇: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

《民事诉讼法》

【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拍卖的监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转移】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异地委托】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先期公告】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现场监督】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出具委托书】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解除委托】 第十一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勘验现场】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保留价的确定】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擅自委托拍卖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审查、评估、变卖】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本规定的适用】 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第一章 总则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定义】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事项】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审判、执行部门决定事项】

第四条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收案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情形】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等工作移交的材料】

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拍卖案件的移送材料】

第八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办理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四)进行收案登记。【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的指定】

第十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 【审批期日】

第十一条 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 第十二条 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通知期日】

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选择机构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选择专业机构笔录】

第十五条 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协商选择程序】 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程序如下:

(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随机选择程序】

第十七条 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计算机随机法

1、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

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

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

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

(二)抽签法

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

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

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名册中专业机构仅一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的确认及通知】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 【指定方法选择】

第二十条 采用指定方法选择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到场监督,专门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名册》中所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单,由专门人员采用计算机随机法、抽签法中的一种方法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指定选择超出《名册》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指定选择时,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专门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信息,经专门人员审查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事人或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 组织鉴定由3名以上总数为单数的专家组组成。

【监督、协调员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期日】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督、协调员存留。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重新指定。 【委托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向非拍卖类专业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以及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文书资料。

委托书应当统一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对外委托专用章。

【司法精神疾病的鉴定】

第二十六条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正式对外委托前,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专业机构鉴定所需的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做委托前的先期调查工作,将所调查的材料与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专业机构。监督、协调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名。 【委托费用的交付】

第二十七条 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

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

【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第四章 监督协调

【专业机构专家不具备资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审查专业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应当要求换人。专业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需要现场勘验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监督、协调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机构和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

【补充材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由监督、协调员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对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具有异议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监督、协调员。需要听证的,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期限由监督、协调员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专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监督、协调员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专业机构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专业机构完成委托工作的期日】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逾期未完成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

【监督、协调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监督、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五)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八)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九)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十)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

(十一)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十二)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 结案

【结案形式】

第三十七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监督、协调员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工作报告,载明委托部门或单位、委托内容及要求、选择专业机构的方式方法、专业机构的工作过程、对其监督情况等事项,报告书由监督、协调员署名;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印章;填写案件移送清单,与委托材料、委托结论报告、委托工作报告等一并送负责收案的专门人员,由其移送委托方。

【中止委托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一)确因环境因素(如台风、高温)暂时不能进行鉴定工作的:

(二)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

(三)暂时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终结对外委托的情形】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

(一)无法获取必要材料的;

(二)申请人不配合的:

(三)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

(四)其它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中止、终结对外委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止对外委托和终结对外委托的,都应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正式的说明书。

第六章 编制与管理人民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名册

【专业机构名册的编制】 第四十二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

名册中同专业的专业机构应不少于3个,同专业的专业机构不足3个的除外。 【对专业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指正,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一次至多次候选资格;对乱收鉴定费、故意出具错误鉴定结论、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的,撤销其入册资格,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回避

【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监督、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

(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

【回避审批】

第四十五条 监督、协调员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回避情形产生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现专业机构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监督、协调员应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提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的建议,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选择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有回避情形的,监督、协调员应当要求专业机构更换承办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机密:

(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

(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

(六)未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擅自对外委托;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规定的适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l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及时拍卖】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拍卖优先】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拍卖机构】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估机构】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申请不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股权评估——会计报表的提供】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评估机构的确定:协商不成,随机抽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评估报告】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新评估】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机构的确定:协商不成,随机选取/公开招标】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保留价的确定——参照评估价/市场价】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流拍降低保留价】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重新确定保留价】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拍卖财产的调查】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先期公告】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公告范围的确定:协商不成,法院确定】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扩大公告的费用承担】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提前通知当事人与优先权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停止拍卖】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合并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申请人以拍卖财产抵债】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撤回拍卖委托】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停止拍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继续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停止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裁定后通知的期日】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汇款】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重新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再行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次拍卖任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拍卖财产移交的执行】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佣金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适用法律】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变卖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本规定的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28号)

【适用情形】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调整对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不得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的通知期日】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股权的当事人�**泄煞莩钟腥说模嗣穹ㄔ涸谙蚋霉泄煞莩钟腥怂痛锒辰峄蛘吲穆舨枚ㄊ保Φ备嫫溆冢等漳诒ㄖ鞴懿普棵疟赴浮�

【冻结股权的期限】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保全措施实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强制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拍卖股权之前的资产评估】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公告期日】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中止拍卖程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拍卖成交后通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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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镇 某某村111号,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垫付货款6288847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应垫付货款6288847元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

3、收取诉讼案件受理费36410元。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20 年 月 日作出(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确定:

一、被告某某应支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货款7288847元,由被告于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及上述1000000元的利息7059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70590元);由被告某某于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1500000元及上述款项从20 年 月 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2000000元及上述2000000元从20 年 月 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20 年 月 日前支付原告余款2788847元及上述货款2788847元从20 年 月 日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由于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仅向申请人支付过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约定的1000000元,其他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并强制被申请人执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具体请求事项如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

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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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申请事项

依法评估、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贵院依法作出xxx民事调解书,约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设定抵押的xxx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迟迟不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后经过双方协商已将被申请人所有xxx物进行拍卖变卖,充抵债务xxx元,未清偿债务还余xxx万。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特依法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xxx予以评估、拍卖。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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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屋拍卖流程: 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 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 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 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具体包括: (1)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5.下列划拨用地不可以拍卖: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产拍卖前应先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因拍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房地产拍卖竞买人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房地产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房地产竟买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竞买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超过此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程序: 一 接受拍卖委托 如果房地产的卖方有意将房地产拍卖业务交于拍卖行,拍卖行也有意承接该拍卖业务,在卖方向受理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做出明确委托之后,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2.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 6.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二 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 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 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2.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3.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4.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5.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6.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7.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8.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9.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10.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三 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2.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3.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4.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拍卖方式和期限; 6.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9.拍卖底价; 10.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 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1: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1)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 (2)提出估价目的; (3)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 (4)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 (5)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2: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2)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3)拍卖行的经验

(4)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五 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公告信息内容应包括:

(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拍卖的时间、地点; (3)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2:拍卖房地产的使用、占用或租赁情况; 3:产权性质

(4)拍卖房地产转让后应交纳的税费; (5)竞买人的条件; (6)竞买保证金; (7)拍卖方式;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六 现场拍卖阶段 拍卖行、竞买人按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程序、规则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叫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反之,拍卖行宣布不成交并撤回拍卖标的。

七 产权过户 现场竞买成功后,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立刻交纳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的协助下与委托人签定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协助买卖双方做好房地产权属转移和登记等各项工作,以最后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受理单为止拍卖过程才告最终结束。

税费: 房地产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除外)通常需交纳下列税费:

1、拍卖佣金费(委托人、买受人都交,具体标准按拍卖标的情况协商)。

2、营业税及其附加(由委托人在成交后按成交额的5%缴纳营业税;再按营业税的9%缴纳附加税)。

3、合同和权证印花税:(委托人、买受人根据合同金额和权证缴纳)。

4、契税(由买受人按成交额的4%缴纳)。

5、交易手续费。

6、评估费。

7、登记费。

8、合同公证费。注意事项:

(一)不同权属状况拍卖标的的审查与前期处理 (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

(2)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许可意见。 (3)如果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如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相关文件,如房屋平面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产拍卖,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有租赁登记的房地产拍卖,须将拍卖行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分层、分套的房屋拍卖,买受人按分摊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7)房屋的附属设施、公共部位、公用设备与房屋同时拍卖转让,应在公告中说明,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8)建筑设计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卖。

(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评估 基于以下原因,拍卖房地产价格的评估一般应比正常市场成交价格偏低。

(1)房地产拍卖委托一般都是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出于其他较急切的融资需求而被迫拍卖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如果是法院委托的抵债标的,拍卖完成将直接影响到执法程序的完结,如拍卖不成,通常会由法院将拍卖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

(2)一般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尤其是直接查封开发商拥有的房地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且拍卖房地产多为单宗、部分、小规模物业,评估价格偏高势必会影响拍卖成交。

(3)买家也是在不充分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下进行竞投,拍卖实际上就是在短时间促成交易,买方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交付款项,承担的风险较大。为了促使拍卖成功,就必须具备价格优势,才能吸引买家竞投。 (三)房地产拍卖登记及相关费用、税费 1.房地产拍卖登记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房地产权证; (5)拍卖成交确认书 ; (6)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 (7)出让或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房地产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8)契税完税证及契税完税贴花; (9)拍卖公告; (10)其他有关文件。

A其中自愿委托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委托拍卖合同; B人民法院等强制拍卖的,除需提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拍卖委托公函; 2)生效的判决、裁&考试大&定和调解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2.应缴费用和相关税费 房地产拍卖(除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外);属于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交易,通常需缴纳下列税、费项目: (1)拍卖佣金; (2)营业税及其附加; (3)印花税; (4)契税; (5)交易手续费; (6)评估费; (7)登记费; (8)合同公证费等; (四)在建工程拍卖应注意事项 1.应详细核查项目状况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书; (3)政府相关管理各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等等; (4)房地产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是否已经完成25%; (5)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协议,以及配套费用的支付状况;与项目其他参与人的合同和费用支付情况; (6)有多个债权人的工程项目最好将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处理拍卖事宜; (7)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抵押行为; (8)在建工程是否预售。

2.在建工程拍卖需要申请和审核 拍卖前,在建项目的权利人应当向城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拍卖的书面批准文件。 3.拍卖成交后的手续处理

(五)建成在售房地产拍卖应注意事项

1.房地产所属物业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办理情况; 2.土地使用权款项是否付清; 3.房地产当前使用和租赁情况,费用拖欠情况等等。 (六)破产企业房地产拍卖应注意事项

(1)破产财产拍卖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价构进行评估; (2)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在拍卖前完成有关手续; (3)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估价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拍卖所得中首先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有瑕疵房地产拍卖的操作 有瑕疵的房地产是指手续不全和规定不允许转让的,但经过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和政府审批后可以拍卖的房地产。

(1)拍卖标的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如果是国有土地,则补缴出让金;如果是集体土地,则补缴征地费和出让金。补办土地使用权证。

(2)拍卖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须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允许,并同意补办手续后后方可拍卖。

(3)拍卖标的既无土地使用权证,又无房屋所有权证。参照

1、2办理。

(4)拍卖有产权证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 (5)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考试大&未予交清的款项,或未办完手续的房地产,应补缴清剩余款项和补办完全部手续。

(6)拍卖标的设定抵押权或重复设定抵押权问题。

1、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神圣的,必须执行。即必须要支付判决的款项。

2、不支付,轻则被司法拘留,重则判刑。

3、是司法拘留,最多15天,认错或支付后,就可以释放。拘留后没有支付的,还要支付。

4、情节严重的,或转移财产逃避支付的,判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法313条规定,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5不过确实没有财产可支付的,法院没办法,你只能说自己没有财产,等以后有了后再支付。如果有财产想把财产转为妻子或朋友,或变卖的,被法院知道后,就可能被判刑或司法拘留,不合算.

推荐第9篇:北京法院司法拍卖主要有三种模式

北京法院司法拍卖主要有三种模式

7月8日,北京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正式上线。社会公众可登录查询北京法院的司法拍卖信息,并可参与试点法院部分涉诉资产的网上竞拍。

平台页面设有拍卖公告、竞拍物品、结果公示、相关说明等栏目,目前已发布自今年以来的531项涉诉标的拍卖公告,展示了试点法院的23项竞拍物品。社会公众点击拍卖公告栏目,可以浏览北京法院所有的拍卖公告;通过竞拍物品栏目,可直接点击拍品跳转至淘宝网参加竞拍;在结果公示栏目中可以查看北京法院在淘宝网上线拍品的成交、流拍或者撤拍情况;相关说明栏目简要介绍了频道情况和北京法院司法拍卖模式情况。

据了解,目前北京法院司法拍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法院自行在淘宝网进行网上拍卖。二是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开发的“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拍卖。三是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在“北京公共资源拍卖平台”进行现场和网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发的拍卖软件)同步拍卖。

首期北京司法拍卖平台由新浪网与淘宝网联合共建,后续将加盟北京法院其他的司法拍卖竞价平台。频道将实现各种拍卖模式、不同竞拍平台统一竞拍入口、不同平台竞价的开放模式,便于公众在一个平台上直接选择拍品参与竞拍,省去了需要登录不同竞价平台的不便。

推荐第10篇: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下称“《网络拍卖规定》”),规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网拍定义

1、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见附件一)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臵涉案财产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拍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坚持当事人自愿。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网络平台;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坚持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度高、竞价充分的优点,

-1-

实现变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网拍优先。全市法院以拍卖方式处臵涉案财产的,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经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臵。

6、坚持统一管理。高级法院成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

7、坚持执拍分离。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由网络司法拍卖办公室和执行局分别承担,实行分工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三、职责分工

8、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立案庭、执行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行装处、信息处负责人任组员。网络司法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网络司法拍卖政策制定、实施监管等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拍办”)设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拍办,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 -2-

作。

9、网拍办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务: (1)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并送达相关报告;

(2)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等内容;

(3)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

(4)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5)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上传视频、照片,及完成优先竞买代码相关设臵;

(6)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机构联系,监督在线拍卖活动和辅助工作;

(7)办理拍卖款结算及拍卖财产交付; (8)其他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务工作。

10、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项: (1)制作拍卖裁定;

(2)确认拍卖标的权利负担、优先购买权人和特别提示内容;

(3)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撤销拍卖; (4)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5)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6)实施房屋迁让等拍卖标的清场; (7)其他依法应当由执行机构履行的职责。

四、操作流程

-3-

11、执行过程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臵财产的,执行局应当制作、送达拍卖裁定书后移交本院网拍办进行委托评估、办理网络司法拍卖等具体事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拍卖款结算后,网拍办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执行局。执行局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及时制作、送达成交裁定书。网拍办及时办理拍卖财产交付。

12、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网拍办组织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统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随机指定。

13、高级法院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见附件二)。名单库成员应当从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中选定并向社会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确定辅助机构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将申请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高级法院网拍办从辅助机构名册中由电脑配对随机确定后向辅助机构出具委托函。辅助机构持委托函与执行法院网拍办联系,办理具体事项。辅助机构的确定定期公开进行,监察室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辅助机构负责人及委派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

五、辅助工作

14、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辅助机构:

(1)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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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3)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4)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等;

(5)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6)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7)拍卖标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8)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9)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15、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收取相应的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辅助工作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六、底价确定

16、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对拍卖标的物先行进行价格评估,并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价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

17、拍卖标的物为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等动产类,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1)价值较低的(一般单件标的价格为10000元以下); (2)双方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的。

标的物价格是否属于10000元以下,由网拍办酌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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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应当有书面记录。直接拍卖的保留价以网拍办酌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价格为准。

七、暂缓拍卖

18、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或撤销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8)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19、执行人员认为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网拍办接到暂缓决定或者中止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20、暂缓、中止原因消失后,需要重新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由原指定的辅助机构继续承担,不再另行确定辅助机构;不再重新拍卖的,执行法院网拍办应当通知辅助机构,同时报高级法院网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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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考核

21、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网拍办、执行局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察室对网络司法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查处所发现的违纪行为。

22、网拍办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监督网上拍卖公告、特别提示发布以及拍卖品展示情况;

(2)监督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资格及保证金预交情况; (3)监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线拍卖过程; (4)监督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成和拍卖价款的缴付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23、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资格:

(1)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3)不遵守法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及时整改的; (4)未通过定期组织的评测的; (5)其他不适宜作为辅助机构的事项。

被取消辅助工作资格的辅助机构3年以内不得入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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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高级法院定期统一组织对辅助机构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进行评测。评测工作由高级法院网拍办组织实施,各级法院网拍办、执行局共同参与。

九、其他

25、全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臵涉案财产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本院有关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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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

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对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进行规范。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入库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经公告,截止2016年9月30日,共有48家网络服务提供者递交了申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和投票结果,以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名单库(排名不分先后):

一、淘宝网,网址为www.daodoc.com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5日

-9-

附件二:

关于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名单库的公告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院拟建立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10日通过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作了报名通知。经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核推荐,以下报名拍卖机构纳入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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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

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中富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迈逊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博华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天城拍卖行

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

-11-

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天豪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景城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海派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中财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莘闵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12- 高院立案庭

2017年2月9日

第11篇:拍卖开始后法院撤回委托法律责任分析

首先,搞清楚法院有没有权力撤回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委托,答案是肯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该条款肯定了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对于拍卖开始后委托人是否可以撤回拍卖委托并不十分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但是对于拍卖开始后法院是否有权撤回拍卖委托暂没有找到相关规定。

然而,参照《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

(一)项规定: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对已成交的拍卖表示反对。法院在本案中始终是在行使强制执行权这一公权力,而非在履行民事权利义务,当它发现自己的执行程序存在问题时,应当允许其自行纠正,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基于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请可以撤回拍卖委托。也就是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异议成立,撤回拍卖委托。

其次,是为拍卖房屋组织的三次拍卖活动费用承担问题。据《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书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此条款在规定可以撤回标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费用的支付问题。拍卖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连带竞买人因准备参与拍卖而产生的资金调动等费用,当拍卖撤销时,此项费用不应由竞买人承担,应列为“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一并承担,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拍卖行赔偿,拍卖行向竞买人或者买受人赔偿。

再次,拍卖行不该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是由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对买房人应当是国家赔偿而非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然与拍卖公司订有《委托拍卖合同》,但我们应透过“合同”这一现象来准确界定法院行为的性质。法院在本案中自始至终是在行使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只是实现这种目的、行使这种权力的一种手段。在整个过程中,法院的行为都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正如行政合同已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一样,法院在本案中委托拍卖房屋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普通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司法行为。法院在发现自己行使强制执行权错误时,应当允许法院自行纠正。如果这种执行错误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获得救济。

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你可以上一级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12篇: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先委托评估,评估价格出来后确定拍卖底价,然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可以在20%内降低拍卖底价;以此类推可以拍卖三次,每次都可以降价,也可以不降价。

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屋须知:

一、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

二、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

三、竞买人可选择两个以上的标的竞拍。

四、了解拍卖机构能否提供按揭贷款服务。

五、要反复比较判断该房产的价值,以确定适当的心理价位。

六、注意选择合法的房地产拍卖机构。

七、有必要对拍卖房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13篇:法院对诉讼设备评估、拍卖工作指引0505

中联重科

东北公司风控部

工程机械集团东北分公司风控部

法院对诉讼设备评估、拍卖工作指引

(2016-05-05版)

一、评估前的准备

1、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设备存放于何处,设备现在是否能发动,准备好产品说明书,配置表;看车所需要的公司内部审批手续;

2、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设备收回的方式,是否做了设备查封、扣押手续,如设备被查封,需准备好《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的复印件;如系我司收回的设备,收回后应立即与执行法官沟通出具扣押手续;

3、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所涉设备的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能正常送达;准备好审理卷中地址送达确认书。

二、评估申请

1、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提交申请书时要附设备发票(或其他能证明设备价值及设备识别码的证据材料);

2、诉讼律师填写《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司法技术(评估、拍卖、鉴定)移送表》(以下简称:“移送表”);(注:移送表中的地址,如果有地址确认书的,请按地址确认书填写)

3、法院书记员协助承办案件的法官登录案件执行系统,点击司法辅助,在网络上向法院司法技术室提出申请;

4、法院执行局局长在《移送表》上签字后交承办执行法官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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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

东北公司风控部

技术室递交评估申请;

5、法院书记员协助承办案件的法官写评估的合议庭笔录;

三、评估及评估结果

1、司法技术室在收到申请后,递交长沙市中院摇珠,确定评估机构;

2、诉讼律师与确定的评估机构联系看车评估事宜,同时诉讼律师或片区存放设备的清欠人员对评估设备进行拍照,拍照内容包括:仪表盘、车架号标识、车辆外观;(注:现在司法技术室的法官也可能与评估师一起勘查设备,需事先联系确定)

3、诉讼律师联系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根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对初评报告提出异议;

4、诉讼律师联系执行法官制作《评估结果通知书》,连同评估报告一起邮寄给本案被执行人;并将邮寄单入执行卷;

四、拍卖(网络拍卖是我司设备拍卖的主流处理模式)

1、被执行人收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诉讼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评估设备进行拍卖;

2、诉讼律师联系执行法官制作《拍卖合议庭笔录》及《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上需确定评估价、拍卖起拍定价、增降幅度、保证金;并将拍卖裁定邮寄给被执行人;

3、法院书记员协助执行法官在其办案系统的司法辅助页面中,将案件移至司法技术室申请拍卖;

4、网拍需填写《网拍申请移送表》、《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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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

东北公司风控部

《网拍保留价呈批表》(须写明拍卖起拍定价、增降幅度、保证金);写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准备《合议庭评议笔录》、《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设备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及《送达回证》、《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拍卖)的送达回证;待拍卖设备的照片;联系执行法官将上述资料连同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本递交到司法技术室进行网络拍卖;

5、诉讼律师联系司法技术室跟进设备拍卖进展;

五、设备流拍抵债

1、两次流拍后,我司即可向法院申请按流拍价以车抵债;(注:建议抵入价应为流拍价减去案件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后的剩余价额);

2、诉讼律师向承办执行法官提交以《车抵债申请书》;

3、诉讼律师联络执行法官制作以车抵债合议庭笔录、以车抵债的《执行裁定书》(内容包括以车抵债、解除查封扣押、将设备过户至公司名下);

4、诉讼律师将以车抵债的《执行裁定书》交二手设备组的管理员进行提档过户和责任清欠人员存档。

本工作指引主要起草人:刘晓晗、徐电文

审核: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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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法院拍卖某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无 锡 诚 益 价 格 事 务 有 限 公 司

WuXi ChengYi Valuation Transaction Co.,Ltd. 诚鉴法字(2015)7号

关于无锡市五星家园60-501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受贵院的委托,我公司根据贵院提供的相关委托评估资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评估技术规范,经过实地查勘和评估测算,现提交本报告。

一、评估标的

(一)、评估房地产概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无锡市房屋登记薄证明》复印件,评估标的所有权人为金正芬,房屋座落于:五星家园60-501,共有人夏扣红,发证日期:2003年9月1日,房屋代码:32020300500794034000900195,所有权证号:20076392,属私产,建筑年代2003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86.94平方米,所在层数5/8,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为经济适用房。该房屋限制情况分别为2010年4月21日及2015年4月23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查封。

经我司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委托评估标的位于无锡市南长区至和路五星家园B块,东临清扬路,北临金城路,西临运河 关于无锡市五星家园60-501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东路,小区地理位臵较好,交通出行便利。评估标的位于小区的60-501,房型为二室二厅、一厨一卫,南北朝向,房型规整,具备管道天然气、水、电等生活设施。

评估标的周边商业繁华超市、商场一应俱全,小区附近地铁一号线、快速内环高架路出行交通便利,医院、银行、学校等各种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齐全。

评估标的室内基础装潢包括:钢质入户防盗门;客厅地面实木地板、实木踢脚线、白色乳胶漆墙面、装饰吸顶灯;两间卧室地面实木地板、白色乳胶漆墙面、实木踢脚线、木门及门套、吸顶吊灯;卫生间地面地砖、墙砖、微孔铝扣板吊顶、抽水马桶、浴缸及镜面化妆柜;餐厅地面实木地板,与客厅相连;厨房地砖、墙砖、组合橱柜、彩铝扣板吊顶;客厅阳台地面地砖、木门套、内侧墙砖、活动式晾衣架、木工定制壁柜、铝合金玻璃窗及不锈钢防护栏杆。

二、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 2015年8月25日

四、价值定义

本次评估采用的市场价值标准为评估对象在公开市场上形成的客观合理价格,未考虑房地产成交后交易的税费及税费的转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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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关于无锡市五星家园60-501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五、评估价格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 (2015)锡南法鉴委字第381号;

(2)《无锡市房屋登记薄证明》复印件;

3、评估机构收集资料

(1)评估人员实地勘察的资料; (2)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资料; (3)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评估原则

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的具体情况,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价值时点原则和替代原则。

七、评估方法

价格鉴证评估人员深入仔细地分析了本评估项目的有关 特点和实际状况,研究了评估委托方提供的及本公司所掌握的资料,在实地查勘、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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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关于无锡市五星家园60-501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八、评估结论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 方法,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相关资料与影响评估标的价值诸多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土地收益金等价款的市场价值(金额保留至千位数)为人民币492000元(大写:肆拾玖万贰仟圆整)。

九、评估的假设前提及限定条件

(一)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

1、评估标的产权明晰,手续齐全,根据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合法交易。

2、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改变。

3、本次评估以房地产合法取得、使用和可按现状持续使用为前提。

4、评估结论仅反映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不包含交易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定条件

1、本报告结论系为评估委托方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这个意见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人员只对评估行为合乎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拍卖(变卖)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2、未经评估方和评估委托方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参考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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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关于无锡市五星家园60-501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声明中引用,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在任何媒体上公开发布。

3、本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加盖公章并有评估人员签章、签字后方可有效。

4、按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使用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可能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

十、评估报告风险提示

1、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评估标的状况的改变和市场变化因 素对评估标的市场价值有可能产生影响。

2、对报告使用期间政策变化、环境变化以及评估标的的 市场价格波动、税费调整等原因可能导致市场价值发生变化。

3、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合理使用评估值,关注处臵标的时 快速变现及费用的影响。 十

一、声明

1、评估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前提及限定条 件限制。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3、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目的有效,不作它用。

4、评估工作是在独立、客观、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标的及有关当事人均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并认真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工作。

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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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关于无锡市五星家园60-501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十二、评估作业日期

2015年9月9日——2015年9月18日 十

三、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编号:苏J02000001 机构地址:无锡市崇安区书院弄锦树里10-2号 联系电话:0510-85810301 85819032 电子信箱:920595621@qq.com 十

四、评估人员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 名 吴 烜 价格鉴证师 09243252407320123

乐 斌

价格鉴证师 11243252410320094

十五、附件:

1、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2、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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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大关法院首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结案

大关法院首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结案

中国法院网讯 6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自愿履行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该院审

结的首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

原告与被告之父邱某某同居生活六年,同居期间,原告以邱某某的名义先后到信用社存款9次共存人民币14100元。2007年邱某某因病去世后,原告与邱某某之女即(被告)因上述存款分配发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存入信用社的14100元由原告享受4600元,被告享有9500元。双方签字确认后,被告并未按照所达成的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据此,审判人员在庭前多次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庭审中又耐心细致的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向被告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指

出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违法性。

最终,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同时原告也作了一定让步,被告自愿给付了原告

要求享有的4500元,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周栖西

第16篇:民事裁定书(拍卖)

民事裁定书(拍卖)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________所有的____________。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2.写明执行通知的履行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拍卖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2款。

(2)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股票拍卖,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3)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

(4)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4.裁定内容。表述为:“拍卖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第17篇:拍卖注意事项

房地产拍卖的注意事项

委托方注意事项:

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必须是产权清晰,权利无限制(即无抵押和司法查封)。

一、委托人需提供的文件:

1、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的:

1) 房地产权证正本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法人资格证书

6) 上级主管或董事会同意拍卖房地产的批文或决议正本

7) 规定须评估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1) 房地产权证正本

2) 权利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

3) 共有人及满18周岁居住人同意拍卖房地产的声明正本

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合同内注明的主要事项:

1、委托期限

2、拍卖佣金

3、拍卖保留价

4、成交款支付方式

5、相关欠费及过户税费承担方式

三、结算方式

在完成与买受人的过户手续后,由本公司将扣除佣金后的款项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款项及佣金发票后,应出具收据给本公司。 签订拍卖合同

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签订拍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备好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同意拍卖的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给拍卖人,以便在合同中写明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法等,并且确认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准备好拍卖标的物的各种有效证件,如果是房产,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拍卖人。

3、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对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人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如果没有约定保留价,就没有上述权利。

4、确定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5、在拍卖成功后,约定标的物的移交时间和方式。如房地产项目,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合同中也要明确,同时要明确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各自的责任,使产权依法迁移。

6、约定佣金。按法律规定在拍卖成功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具体佣金数额,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约定拍卖未成交的佣金数额。如果各方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拍卖标的物的底价(保留价)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

二、起拍价

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如有人应价而无人加价,拍卖师不落槌,则代表该项拍品的价位未到委托方确定的保留价,不能成交。现代网络平台,个人在具有相当资格和合法性网站双保下,拍卖人设定的起始价,通常是在第一个人应当价时,实际不是在起始价上加价,第二个参拍人才要加价。比如孔夫子旧书网等网站。

拍卖程序中有四种价格,评估价、参考价、保留价、起拍价。评估价是委托方定价的依据之一,参考价是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参考价,保留价是委托方确定的最低售价,起拍价是由拍卖人视标的情况确定的现场起叫价格。保留价应当保密,起拍价可当场宣布。起拍价可低于、等于、高于保留价。这些是拍卖中的专业操作方法,有拍卖法规范。

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增价拍卖,另一种是减价拍卖。拍卖人为了工作程序的方便,往往设定一个起拍价,但是起拍价不一定是保留价(底价)。因为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往往要求拍卖主持人不得将保留价告诉竞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设定起拍价。委托人设定的底价可等同于起拍价,也可高于起拍价。 保留价!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一规定表明,拍卖可以规定保留价。

显而易见,保留价是应委托人的要求确定的。一般而言,有些委托人喜欢将委托拍卖的物品定个最高的保留价,以显示该物品的价值或显示委托人的身份并获得较高收益。但这种做法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是限制了拍卖师的自由活动,而且也增加了拍卖失败的可能。在现实拍卖中,大部分的委托人不愿确定保留价,他们希望委托拍卖物品尽早拍卖成交,使他们获得资金,这些不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委托人,往往是急需用钱或使用拍卖所得资金投向社会其他部门的人。这种不确定保留价的做法对拍卖师主持拍卖是有利的,而且往往比较容易成交。由于允许出卖人和拍卖人协商确定保留价,为了维护竞买人的利益,法律同时对是否规定保留价的处理提出了要求,即:

第一,拍卖未规定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这是拍卖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规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处理办法。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物品规定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由于法律规定没有保留价的拍卖人须事先说明,那么没有说明的的,则应为事先确定有保留价,同时因保留价的具体价目是保密的,在拍卖场上只有拍卖人知道,因此竞买人的最高价如果达到或者超过保留价的,拍卖物品就应卖给拍定人;如果拍卖物品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宣布拍卖不予成交。

制定的保留价过高,会给拍卖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拍卖失败,保留价过低,又会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保留价的制定, 一般以委托人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在实践中,预定保留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价格不好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只要委托人提出预定保留价的申请,拍卖人一般应作出准许的决定。但是,依法拍卖公物的保留价,一般由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鉴定机构制定。

拍卖保留价基本上是依据拍卖物品的评估价来确定的。由于评估价是重要的参考值,因此不少人认为评估价就是拍卖保留价,这是一个认识误区。首先,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按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当价格评估得较高时,就可以收取较高的费用。因此,评估机构存在着高评的利益驱动。其次,实践中存在着竞买人事先与评估机构联系,要求评估机构低价评估的违法情况。第三,有的外地评估机构对于拍卖财产所在地的市场行情不了解,选择的评估参照物价格与评估财产的实际价格完全脱离,造成较大幅度的低价评估或高价评估。

第18篇:拍卖申请书

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姓名:

被申请人:

一、大连ADF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

二、大连CCC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拍卖被申请人已被评估完毕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由贵院于2011年5月16日下发(2011)大民合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44444元及利息,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8,244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该两个被申请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申请人)。现(2011)大民合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依法查封了第一被申请人位于村,土地证号为24号 1

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现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评估完毕财产进行拍卖。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

本文档由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大连)王伟律师提供

联系电话:13478671246QQ:289756007

2日

第19篇:拍卖申请书

司法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市建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石河一社

被申请人:重庆达华砼外加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苑B栋4-2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据(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6895号民事裁定书,将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房产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的货款678000元,利息4271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双倍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6895号民事判决书结案。

贵院根据本申请人于2008年9月26日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于同年10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所属“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45号地块等值土地使用权(房产证2006第977号)”。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 2009年5月19日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认为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太久,并且被申请人有保全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强制拍卖,以清偿被申请人所欠的货款及利息。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建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第20篇: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一、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凡参加本次拍卖活动者,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二、竞买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垄断或者操纵价格,不得阻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否则将取消竞买资格,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三、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当在拍卖日前对拍品进行全面了解,如参与竞买则表明对拍品的现状、权利、义务等均已认可,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次拍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由于本次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因此依照规定不达到保留价是不能成交的。

五、拍卖开始后,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和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以举牌应价或者直接口头报价。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有权调整加价幅度。

六、当同一价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同时举牌,拍卖师会确认先举牌者,如果分不出先后,拍卖师有权确定其中的一人为先举牌者。

七、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依然会给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机会,三次之后再无人加价,拍卖师会敲槌成交。一经敲槌的成交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无权并不得反悔,也不能推翻、变更成交价,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余价款应当在 日内付清。买受人还应当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 %的佣金。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和拥金后,拍卖人向其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九、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移交。

十、买受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价款和佣金,视为违约。如违约,我公司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另行拍卖。如另行拍卖,买受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请大家认真、仔细阅读我公司发给各位竞买人的拍卖资料。

竞买人(签章):

年 月 日

请求法院拍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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