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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担保
公司担保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规范:
一、工程投标(保函)担保:
1、定义: 担保人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一旦中标后,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如投标人违约,将由担保人在担保的额度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的金额。
2、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担保(填写委托担保承诺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 项目经理受理业务,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填写项目处理表;
2.项目经理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部门经理签字;
3.部门经理审查后将上述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审核;
4.审查员审核后将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审查员将资料和保函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将保函签字、盖章;
5.审查员 将《缴费通知单》交财务部开具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6.审查员将保函交项目经理送达客户在协议上签字,其余资料退还项目经理,公司出具保函或银行审核签字后出具银行保函;
7.项目经理整理项目资料,移交审查员存档备查;
8.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公章确认证明(盖公章);
2.资质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5.招标文件(盖公章)、公司章程;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二、履约保证证明(保函)担保:
1、定义: 应劳务方或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和业主的要求,担保人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倘若投标人(申请人)一旦中标,担保人有能力为中标人继续向业主提供合同履约保证,否则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2、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保证担保(填写委托担保协议或承诺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
“开立保函证明申请”, 项目经理受理业务,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填写项目处理表;
2.项目经理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部门经理签字;
3.部门经理审查后将上述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审核;
4.风险审查员审核后将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法律办拟定反担保协议,双方签定协议;
5.风险审查员将资料和保函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将保函签字、盖章;
6.风险审查员根据确定的收费额填制《缴费通知单》交财务部开具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7.风险审查员将保函交项目经理,公司出具保证证明或银行审核签字后出具银行保证证明;
8.项目经理整理项目资料,移交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定期检查;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公章确认证明(盖公章);
2.资质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5.招标文件(盖公章)、公司章程(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7.税务登记证副本(盖公章);
8.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9.近二年审计报告及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10.董事会决议(盖公章)、股东成员名单及签名;
11.拟反担保措施。
三、工程履约担保-非投标类
1、定义: 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担保人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约,担保人将向业主方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2、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工程履约担保,填写《工程履约担保申请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
2.工程部门受理业务,审核程序与投标保函相同;
3.工程部受理通过后,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并按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理报批;
4.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5.落实反担保措施;双方签定反担保协议书;
6.出具《缴费通知单》收取担保费/保证金/押金;
7.公司出具保函(如为银行保函需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定保函协议书,银行出具保函),取得保函;
8.项目经理整理资料后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5.近二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明(盖公章);
7.贷款卡复印件(盖公章)、记录原件;
8.上年税务完税证明(盖公章);
9.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盖公章);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简历;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4.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15.拟派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与业绩证明材料(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6.拟投入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7.反担保资料(如为资产抵押应提供保险单),(盖公章)。
18、安全生产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等。
四、业主支付担保
1、定义:即业主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方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2、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业主支付履约担保,填写《履约担保申请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
2.工程部门受理业务,审核程序与投标保函相同;
3.工程部受理通过后,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并按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理报批;
4.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5.落实反担保措施;双方签定《反担保协议书》;
6.出具《缴费通知单》收取担保费/保证金/押金;
7.公司出具保函(如为银行保函需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定保函协议书,银行出具保函),取得保函;
8.项目经理整理资料后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定期检查;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3、申请人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5.近二年审计报告及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明(盖公章);
7.贷款卡复印件(盖公章)、记录原件;
8.上年税务完税证明(盖公章);
9.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盖公章);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简历(盖公章);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盖公章);
15.资金来源证明(盖公章);
16.反担保资料(如为资产抵押应提供保险单),(盖公章);
17、项目批文等。
五、工程维修担保-履约类
1、定义: 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担保人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担保人按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
2、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3、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六、工程质量担保-履约类
1、定义: 保证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将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若承包方拒不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则由担保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
2、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3、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七、工程分包担保担保-履约类
1、定义:当工程存在总分包关系时,总承包方要为各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方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方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方违约而造成损失。
2、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3、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融资担保服务
我公司致力于解决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大力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空间的优秀中小企业成长。公司实力雄厚,现已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广泛的合
作关系,取得贷款授信,可为中小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和单独申请授信。同时寻找东莞、惠州、珠三角地区及其它省市大型(生产型、水电能源、公路、港口码头、房地产等)项目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贷款担保对于前景广阔的项目可提供海外基金融资服务。
公司竭诚愿为有融资和担保需求的企业、个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并欢迎有上述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与我司展开全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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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协议
甲方:中铁x局集团福厦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工区
乙方:
甲乙双方就山外水库特大桥已达成劳务分包意向并谈妥了具体事项,双方约定待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后签订如下协议:
1、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2、乙方在2006年7月25日16:00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出具收款凭据证明保证金已收到。
3、其他事宜执行合同中具体规定。
3、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仲裁解决,协商不成或乙方不愿协商时,双方约定向协议签订地所属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约
保证金甲方全部返还给乙方后自动终止。
(甲方): (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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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签署了 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 第五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日内。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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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签署了 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第三条 保证范围为乙方严格按照 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甲方可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相应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扣除比例为 ;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扣除比例为 ;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比例为 ;
4、因乙方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扣除比例为 ;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扣除比例为 ;
6、因乙方原因,影响了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甲方损失的扣除比例为 ;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扣除比例为 ;
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扣除比例为 。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保证期满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就履约保证金事项进行结算。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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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 **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的《销售合同》,乙方在对销售合同相关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销售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销售合同约定履行按时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甲方履行送货义务后,且乙方已经出具《收货确认函》后,但乙方却因货物质量、数量等情况提出异议,导致退货或影响货款支付;以及因违反《销售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拟向甲方采购执行峰值额度 万元为基数,保证金比例为 %/年,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或损失赔偿金额。抵销完成后,乙方应补足保证金,乙方拒不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中止销售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销售合同付款时间到期日后30日内。保证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相关约定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东莞市莞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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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承诺书
兹有 新疆讯捷通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为保证投标项目顺利实施,我方郑重作以下承诺:
1、我方声明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无出借(租)企业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违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我单位依法纳税,近财务状况良好,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等不良记录。
3、我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来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无诉讼案件。
4、我公司社会信誉优良,无论在金融业,在健康卫生、消防安全、劳务纠纷等方面都具有很好的口碑及信誉。
5、我方承诺项目负责人、管理员按约定的时间驻场管理,设备耗材准时进场。
6、我方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证项目服务质量,贯穿安全技能培训,严抓安全管理,使甲方放心,员工安心。
7、我方承诺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规纪律,杜绝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8、承诺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杜绝恶意欠薪,杜绝上访事件发生,否则愿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9、我公司保证所列全部文件、资料内容真实、有效;承诺事项100%落实执行。
10、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
履约承诺人:新疆讯捷通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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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公示的要求,为维护大厦全体业户的合法权益,现将XX大厦项目2010年1月1日至 2010 年12月31 日期间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况向全体业户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全文共分11章27条,其中包括:总则;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大厦管理者酬金;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违约责任;保密义务;附则等。在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第二章第四条详细描述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第四章
第六条明确了物业服务资金按照人民币¥20.4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向业户或缴费义务人按月收取。第七章第十三条委托期限为三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1年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大厦物业管理处对大厦内75家客户进行了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其中调查问卷中涉及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管理、客户服务、安全措施、工程维修及服务、空调运行、保洁服务等共计25项服务内容,客户满意率为98%。调查中所提出的问题均已作出合理解释;客户建议增设ATM取款机一事,物业公司与大厦产权方共同协商,实地考量,最终在7月份成功增设交通银行自助取款机,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对于其他建议我公司也在进一步加紧落实。
2012年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内容,致力打造XX物业优质服务品牌,继续提升服务质量、继续推出优质服务举措,为大厦业户提供一个具有舒适感、归属感、安全感的优质办公环境。
XXXXXX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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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一、合同履约管理是对合同履约阶段的工作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合同履约阶段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实施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或隐患,防控风险的过程。
二、合同履约管理的重点内容包括进度监控、质量控制、纠纷处置等,关键环节包括合同款收付、工程设备验收、合同成果交验等。
三、凡与合同履约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协作,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四、合同履约管理实行主责制。合同的主承办部门为主责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主责人。主承办部门暂不明确的,由总经理确定主责部门和主责人。
(一)负责组织合同的全面履行。熟悉合同的主要内容、落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记录保存谈判交涉资料,分析各种违约情况的法律后果,有效利用合同保护企业利益,限制和制约违约行为。
(二)负责组织合同交底。向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解答有关问题。
(三)负责组织合同变更、中止、终止。
(四)负责组织合同标的物验收和履约完毕确认。
(五)负责合同付款OA流程的发起(暂无权限的书面通知办公室发起)。
(六)跟踪合同款收支情况。
(七)及时掌握下列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
1.相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2.相对方授权代表调离、离职、开除等;
3.相对方或其控制人财务状况恶化,开始出现拖欠款项;
4.相对方陷入重大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
5.相对方过错或双方过错,可能或已经给企业造成损失;
6.其他有可能对正常履约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五、主责部门和主责人的变更由总经理决定。主责部门和主责人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工作交接。
六、重大复杂的合同项目履约管理,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请集团公司支持或外聘专家参加,具体事宜专项规定。
七、办公室负责合同履约管理的组织和考核。
(一)负责过程管理。
1.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设立合同履约管理台账,明确履约控制指标。
2.协调配合各方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和奖罚意见并督促整改。
(二)负责事后评估。定期组织对合同履约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复杂合同项目履约的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八、财务部负责按照收支流程和合同约定、履约情况收支合同款,每月对合同款收支情况对账。
九、合同履约管理中违反以上规定和其他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实行之前未履约完毕的合同,按本办法管理。十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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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一
本履约保证金由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签署了 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以及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 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由乙方通过 支付到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 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 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
第五条 保证期间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保证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相关约定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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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加强公司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公司合同履约管理体系,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切实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所辖各项目部在组织生产施工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履约管理是指合同实施中
所涉及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等行为。
(三)、本办
法所指的合同,包括如下几大类:工程建筑类、财务金融类、营销宣传类、商
业地产类、人力资源行政类、重大合作类等。
第三条公司合同履约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程序正当。
(二)规范合同履约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的效率性、准确性和可控性。
(三)应当妥善保管好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文书、财务凭证、票据、
图表、电子文档、邮件等材料,确保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所涉资料的完整性、原始性、复制性。
(四)高效、及时、稳妥处理各类合同履约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任何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
中所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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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履约主席审批制和过会制,所有涉及合同中的款项
都须经过主席审批和过会后方可支付,若无特殊情况,不得先付款后审批及过
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先付款,来不及过会,则需公司董事局主席特批,但
付款后,须按公司制度及时补齐合同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
营管理活动,应当签订合同,若无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
义在履约过程中给予对方承诺、或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及所有项目部。
第二章合同履约部门及权责
第八条公司合同履约管理实行由责任部门实际履行,财务部进行资金把
关,法务处负责总协调和风险控制的严格管理体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履约事
项,各部门的具体权责如下:
(一)责任部门:
1、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负责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的资料。
2、负责审核确认合同的工期、数量、人员安排、行业标准、总金额、单
价、质量要求、安全管理、专业标准等条款。
3、根据项目进度、成本预算,督促和把握合同履约进度,监督合同的具
体实际履约情况。
4、协助法务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工作。
(二)财务部:
1、负责审核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付款方式、付款进度等,在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按合同要求对资金的支付进行全面掌控。
2、负责收取、划扣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三)法务处:
1、负责制定和修改涉及公司的合同履约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起草公司履约所需的各类合同范本、审核合同条款和内容、审核
合同变更及终止、防范和规避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3、负责公司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抽查合同履约情况,对
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负责公司所涉合同的会审、评审、履约全过程监控和督促,对可能出
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预防。
5、负责审核和办理合同履约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事项。
6、负责解决合同履约纠纷的协商、调解、投诉、应诉、仲裁等工作。
7、负责处理其他有关合同履约事项。
第十条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议修改的,则
部门第一负责人必须到场,共同审议同意后,并按公司制度征求董事局主席的
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需要共同审议修改的合同,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合同审议修
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责任部门根据自身需求,派人员负责日常的合同履约事务,对
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务部通报,或部门第一负责人
直接向董事局主席呈报,部门第一负责人对合同履约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合同履约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公司不得履约。合同签订
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合同所确定的事
项,认真履行合同。不能随意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确保合同完全履约。原
则上由公司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密切配合。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
正常履约或继续履约难以实现合同目的,责任部门首先应当及时通知法务处,并会同法务处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方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解除的,责任部门应当与法务处共同研讨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所存在的法律
风险,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六条若对方故意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时,责任部门和法务处应督促
对方继续履约,并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据。若经催告后,对方仍不履约或不
完全履约时,法务处应认真分析,做好诉讼、仲裁等相关准备工作,并按公司
制度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七条若对方主动提出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要求,我司则应当
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具体经办人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会
同法务处研究是否同意其所提出的要求,法务处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且必须
按公司制度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十八条合同责任部门需要将合同各方当月的履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记录于“合同履约跟踪表”。公司责任部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法
务处出具意见的,在附上相关书面材料后,法务处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
料及调查了解到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并协助责任部门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跟
踪解决。
第十九条合同责任部门须在每月的30号前将本部门正在履约的合同,
根据合同实际履约情况填写好“合同履约跟踪表”,并提交到法务处。若一次
性履约完毕,责任部门应当在合同履约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合同履
约跟踪表”,并提交到法务处。法务处对各部门提交的“合同履约跟踪表”进
行汇总检查,并在每月5号前将汇总检查情况呈交到董事局主席。
第二十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具体经办人员必
须真正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
作为合同履约凭证。
第四章合同履约监督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约监督是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定
期、不定期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找出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杜绝违反合同履约管理的行为。法务处有权会同公司各部门定期、不定
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约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所约定的具体事项是否落实到位。
(二)合同项目的履约进度及情况。
(三)合同双方有无违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员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尚未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已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湖南武
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开支分级管理办法(湖武司董字【2004】
01号)第四部分考核处罚如下:
(一)、各责任人把关不严,没有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造成财产损失,
应属于个人承担30%的部分,按下述比例分摊:
1、各公司第一责任人承担10%;
2、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承担10%;
3、直接责任人(含经办人直接领导)承担
80%。
(二)、因员工自身责任丢失、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赔偿100%。第二十四条责任人员不配合法务处处理合同履约事项,不提供真实情况
及相关证据、资料,导致法务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失误而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
约的,给予责任人员《十分制》处罚五分。
第二十五条责任部门及人员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合同履约事
项,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给予责任人员《十分制》处罚五分。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约中,法务处出具的法律意见违背法律规定、客观事
实而导致公司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按《十分制》给予责任人员五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承担
经济损失外,还需按公司制度给予《十分制》处罚五分,情况严重者,公司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合同,全年无重大合同履约纠纷的部门或个人,
在公司评奖评优时,作为重要的参考。
第五章附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开始实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废止权属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
第11篇: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结算
《招投标法》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方式及如何结算;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前述内容。因此,鉴于法律规定的诸多不明,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使得施工单位市场竞争中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多缴而又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同样,由于没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的定性,同样也使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诉讼等时,履约保证金面临被其他债权人主张要求分享或法院执行的尴尬。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其内容约定不明、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因素息息相关。本文就从现在法律的规定出发,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并对该内容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及履约保证金的今后立法有所裨益。
在中国现阶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约定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鲜有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方式。因此,本文以现金为表现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阐述对象
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系指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经建设单位要求并由双方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并特定化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显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工程承揽契约之落实完工,以及违约之责任之归属,便于迅速厘清责任,将损害降至最低,使工程顺利进行[②]。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条是从工程签约一开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为使公平有序的进行,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是否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履约保证金在理论上的争论是相关的,鉴于本文作者的观点,应为一种保证。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应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结合。
(二)履约保证金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争议,主要有违约定金、违约金、金钱质等三种,兹分析检讨如下:
违约定金说: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其一,履约保证金有担保的功能,而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套用为定金;其二,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在建设单位未完全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履约保证金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否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而有约定的,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有单向性质,其功能具有保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唯一性,则不能认为合同存在履约保证金。因此,该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违约金说:该说主要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是对施工单位违约时,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这一说法是以偏盖全,其一,违约金只是履约保证金实现担保功能时的体现;其二,履约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即有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担保”及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是作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担保,与违约金是债务不履行损害债务发生后始得请求,并不相同;其三,若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建设单位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完全可以要求其另行赔偿其他损失。
本文主张履约保证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担保,主要理由是:从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出发,是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完全履约,就必须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具有排他性。若不具有排他性,在施工单位的其他债务纠纷时,任由其他债权人分配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则会使其目的完全丧失。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该些观点无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目的,也不利于理论上的探讨,应当予以摒弃。
[③]
(三)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会笼统的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依保证的内容不同,而对其数额进行分割,具体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等。
而按施工合同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在招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台湾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同样,如果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没收过高或过低的,也可以酌情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
样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给建设单位,转移占有,且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这主要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金钱质的特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扣除的情形,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履约保证金扣减协议或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书面通知扣除理由、数额与时间。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对该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厘清其性质与数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利用的筹码。所以很有必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
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事实之发生为债务之清偿期。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上,结合我国实践,认为:
1、可以约定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度,分段返还:如于工程完成25%、50%、75%及验收合格时与结算后各返还15%、20%、25%等,该种方法因实际占有的履约保证金的递减而使担保力度减弱,显然对建设单位不利;
2、约定结算后一次性返还。因在施工实际中,还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环节,建设单位有否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对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认可等未决事项,因此,验收合格后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还不成熟,应推迟至工程款结算时比较合理;
3、返还时是否包括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完全属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范围,从合同之约定。
(二)抵扣或没收
抵扣是部分而没收是针对全部履约保证金。为避免当事人对抵扣或没收发生争议,对抵扣或没收的情形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非常重要,而不能单纯依现有法律对违约责任的笼统规定上。
对抵扣或没收情形的约定其原则应为:合同或法律没有明文约定或规定不允许抵扣或没收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应予以及时返还;其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必须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
具体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发还之情形:
1、有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条第二项前段得追偿损失者,与追偿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2、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5条规定转包者,全部保证金;
3、擅自减省工料,其减省工料及所造成损失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我;
4、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部分终止或解除契约者,依该部分所占契约金额比率计算之保证金;全部终止或解除契约者,全部保证金;
5、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未于通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损失、额外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6、未依契约规定期限或机关同意之延长期限履行契约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7、须返还已支领之契约价金而未返还都,与未返还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8、未依契约规定延长保证金之有效者,其应延长之保证金;
9、其他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使机关遭受损害,其应由厂商赔偿百未赔偿者,与应赔偿价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四、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权
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其抵扣、没收与返还的请求权要依合同、法律才产生。因此,施工单位的其他债权人(可能是材料供应商、债权银行、下包商)提出的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权或法院的查封等强制措施与建设单位之优先权的界位对于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
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是质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原则上,其他债权人或法院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履约保证金结算后,对其余额主张权利。建设单位的抵扣与没收有优先权,否则,该一制度将丧失意义。
但为避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以逃避第三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余额的主张权利,双方有可能会恶意扩大抵扣的金额或予以全部没收。在实践中应严格控制审查抵扣与没收的依据。在存在第三人对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抵扣与没收应遵循:若双方当事人诉诸法院的,应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若第三人已申请执行的,可由执行法院裁定;没有诉讼或执行的,应各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可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立法建议
1、本文以上的论述,有必要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定性规定,并对其适用作倡导性的提示,具体为: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等。在建筑法或合同法中规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数额幅度、接收管理模式,并规定可以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在履约保证金已成为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时候,可以让当事人有法可依或可参。
2、鉴于履约保证金单纯是交付金钱为担保方式的,对施工单位而言,压力很大,也浪费资源。因此,国际上还有其他履约担保的通行作法,具体包括权利凭证(银行定期存单、票据)、保证书等。如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51.3规定“业主应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世行采购指南》2.38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招标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及规模有所不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0.1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雇主;该保函应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可能同意的格式。”从这些国际上通行的示范合同文本,可以看出承包商是从第三方即担保机构(可以是双方认可的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取得相应保函或者担保书,交给招标人,当承包商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 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对这些方式加以规定。
结 语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操作是五花八门的,这其中包括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先行抵扣,抵扣后是否应维持原约定的起始金额等,都需要当事人或立法中考量的问题, 我们希望能有法可依,也希望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能具体明确,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
第12篇:合同履约担保函
合同履约担保函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贵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申请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项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受申请方委托,我方(“保证方”)愿就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返回我国境内的时间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履行返回国境义务。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大写:伍万圆整)。
二、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日期结束后_____个工作日内。 贵方与申请人协议变更合作期限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作相应调整。
我方确认,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之前不得撤销。
三、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返回我国境内时间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申请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返回我国境内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全部兑付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五、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申请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返回我国境内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贵方与申请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履约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两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保证人所在地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第13篇:合同履约担保函
合同履约担保函
致:XX公司
XX有限公司与YY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已生效。Z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愿为YY有限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方)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现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方的保证范围是被担保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主合同义务。
二、担保方式及期间
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的担保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方履约日期届满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
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履约期限的,经担保方书面同意后,担保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作相应调整。
三、担保责任的承担
被担保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方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贵公司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应提前十五日知会担保方,否则担保方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担保期限内,贵公司未书面向担保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担保期间届满次日起,担保方担保责任解除。
2、被担保方按主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担保方担保责任解除。
3、担保方按本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担保方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亦解除。
5、担保方的保证责任解除后,贵公司应自担保方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于我方。
五、免责条款
1、因贵公司违约致使被担保人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2、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担保方书面同意,否则担保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履约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关联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担保方所在地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公司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担保人:ZZ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第14篇:施工合同履约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 我公司承担施工的 ***************** 工程项目,在我方完全熟悉并领会施工图的设计内容和施工工艺且有能力能保质、保量、保安全、按进度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下与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一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切实遵守合同约定并防范和杜绝施工中的各种纠纷,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我方接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文条例,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我方的责、权、利,保质、保量、保安全、按进度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
2、成立施工管理机构和制定施工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技术负责人等)和专职安全员。建立质量、安全、进度目标责任制,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4、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格合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如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除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所用施工作业人员都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6、自觉接受项目部、监理、业主、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施工的监督。无条件接受和执行项目部的施工指令和安排。
7、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资料。
8、施工期间发生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我方承担一切责任。
9、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1
如我方未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本承诺书、未按项目部的要求和施工进度计划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施工任务或无故停工一天及在施工过程中和项目部出现任何纠纷都将视我方违约。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合同》内我方的一切违约责任及因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和项目部对我方的法律追究,同时我方自动放弃《合同》及本承诺书的一切解释及申述权利。 在签订本承诺书后我方应负的法律责任立即生效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单位法人或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承诺地点: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第15篇:工贸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工字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材料采购管理,提高企业整合、利用、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贸业务管理部负责各公司大宗材料物资采购的合同履约督察,督察各公司、各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增强各公司合同履约执行力。
第二章 合同履约督察细则
第三条 督察对象:局属3亿以上的投资项目或局直属项目的物资采购。 第四条 督察范围:钢材(重点螺纹钢、钢绞线)、水泥、沥青、柴油等涉及到集中采购的大宗材料
第五条 督察分类:
(一)凡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每季度检查1次(抽查).
(二)凡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每半年检查1次(抽查).
(三)凡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每一年检查1次(抽查).第六条 督察内容:
(一)合同执行管理:针对各公司、项目物资采购合同,督察其合同谈判记录(合同产生及过程)、合同执行台账(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包括产品质量问题、到货及时性、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状况、款项收支及时性,结算的及时性、账务相符准确性等内容)是否规范明确并按合同确实履行。
(二)督察各公司、各项目物资部门各种档案、制度及台账等内业资料,主要包括物资管理组织机构、物资人员岗位责任制、物资管理工作流程、物资管理制度、OA系统使用情况(结算签认单)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组织结构是否明确清晰。
第七条 合同履约督察结果评审:
工贸业务管理部综合局属各单位(项目)总体环境和条件,根据检查最终结果,适当予以工作总体评价,对于合同履约督察发现不合格或者出现问题的公司和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限期汇报给工贸业务管理部,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公司、项目对其开具罚款单并通报批评;对于优秀的公司、项目发现先进经验,将各公司、项目工作亮点整理总结后在全局工贸板块范围内进行宣传,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公司、项目或个人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表扬。
第八条 工贸业务管理部主管(办)负责跟踪所属各公司各季度合同履约督察情况,每两个季度将各公司合同履约督察结果向主管局长汇报。。
第九条 根据各公司合同履约督察情况,及时组织召开开发工作专项会议,督导各公司、项目增强合同履约执行力。
第十条 工贸业务管理主管(办)负责定期、不定期抽查各公司合同履约并进行反馈和跟踪督导。合同计划分为年度合同计划、季度合同计划,计划经本级单位相关部门会签后,由本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履约合同保证金格式
保证金合同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市××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第17篇: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 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投保人资质证明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三)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
投保人与所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
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十九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被保险人详细信息(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四) 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五) 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18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制度
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长沙市工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局所签订合同项下的各参建方,包括:
1、工程类合同承包人:施工企业;
2、设备材料采购类合同供货商;
3、咨询服务类合同的受托方;
4、其他合同中的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依据
1、检查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含所有合同附件);
2、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
3、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
1、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挂靠;
2、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3、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人员变更管理及廉政管理;
4、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的履约情况。
第19篇:合同段履约承诺书
**合同段施工承诺书
2011年7月**日在**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召开了**合同段生产调度会议。**合同段的项目经理**,总工**,AR*驻地工程师**,管理处**,参加了会议。根据2011年7月10日项目办组织召开的抚吉高速公路参建单位见面会暨项目管理工作会会议精神和开展“大干100天,大力推动标准化施工”活动的工作目标,结合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难度大的特点,充分抓住不利天气利用好有利天气全面组织施工,项目经理**代表**合同段就当前整体施工安排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纵横向施工便道的拉通及硬化(A
2、A
6、A8钢栈桥) 现已完成清表**公里占总量的百分比为**,已完成弃土场的征用(或计划2011年**月**日**桩号完成弃土场的征用),在2011年**月**日前拉通全合同段能保证砼输送车顺利通行的纵向施工便道及至混凝土拌和站的横向便道,做好施工便道的硬化、洒水、清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加工厂、小型盖板预制场、梁板预制场建设(附各临建的规划图)
1、1号混凝土拌和站位于**桩号、占地面积**平米、硬化面积**平米、料仓面积**平米、隔墙高**米、可存**立方料,拌和机为**型号每小时生产量为**立方米,共有**台砼输送车、**台砼泵车,主要为**构造物供应砼、砼方量共为**立方米, 2011年**月**日之前建成投入使用,1号混凝土拌和站队伍共有**人
站长为***;2号混凝土拌和站位于**桩号、占地面积**平米、硬化面积**平米、料仓面积**平米、隔墙高**米、可存**立方料,拌和机为**型号每小时生产量为**立方米、共有**台砼输送车、**台砼泵车,主要为**构造物供应砼、砼方量共为立方米, 2011年**月**日之前建成投入使用,2号混凝土拌和站队伍共有**人站长为***。
2、数控钢筋加工机2011年**月**日到场,1号钢筋加工厂位于**桩号、占地面积**平米、硬化面积**平米,主要为**构造物提供钢筋加工,2011年**月**日前建成投入使用,1号钢筋加工厂队伍共**人,其中熟练工人**人、厂长为***;2号钢筋加工厂位于**桩号、占地面积**平米、硬化面积**平米,主要为**构造物提供钢筋加工,2011年**月**日前建成投入使用,2号钢筋加工厂队伍共**人,其中熟练工人**人、厂长为***。
3、小型盖板预制场位于**桩号、占地面积**平米、硬化面积**平米,2011年**月**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小型盖板队伍共有**人、负责人为***, 2011年*月**日生产完成所有小型盖板。
4、1号桥梁预制场位于**桩号、占地面积**平米、硬化面积**平米,其中T梁底座**个、T梁模板为**套,共为**桥生产**片T梁、平均日生产T梁**片,2011年**月**日之前建成,**月**日生产出第一片T梁,板梁底座**个共为**桥生产**片板梁,板梁模板为**套,平均日生产板梁**片,2011年**月**日之前建成,**月**日生产出第一片板梁,1号梁场队伍共**人,
场长为**;2号桥梁预制场位于**桩号、占地面积**平米、硬化面积**平米,其中T梁底座**个、T梁模板为**套,共为**桥生产**片T梁、平均日生产T梁**片,2011年**月**日之前建成,**月**日生产出第一片T梁,板梁底座**个共为**桥生产**片板梁,板梁模板为**套,平均日生产板梁**片,2011年**月**日之前建成,**月**日生产出第一片板梁,2号梁场队伍共**人,场长为**;
三、原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已签订合同的附合同协议书)
1、现已签订钢材厂家有**,计划2011年**月**日签订的厂家有**。
2、现已签订水泥厂家有**,计划2011年**月**日签订的厂家有**。
3、现已签订外掺剂厂家有**,计划2011年**月**日签订的厂家有**。
….
四、路基土石方施工安排
路基一工区:工区长为**、现场技术负责人为**,现场管理人员**人,共需完成**万土石方,配套主要机械有:挖掘机**台、装载机**台、推土机**台、压路机**台,平地机1台,自卸车**辆…..,预计月日均完成土石方**方,2011年**月**日可以完工。
路基二工区:工区长为**、现场技术负责人为**,现场管理
人员**名,共需完成**万土石方配套主要机械有:挖掘机**台、装载机**台、推土机**台、压路机**台,平地机1台,自卸车**辆….,预计月日均完成土石方**方,2011年**月**日可以完工。
….
五、桥梁桩基及下部构造施工安排
1、桥梁桩基及下部构造1队:队长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共有**桥梁的**根桩基,共需钻机**台,现已到钻机**台,计划**月**日到**台钻机,共需用电**千瓦、临时用电已完成(或何时接入)**千瓦、自备发电机组**台、功率**千瓦,预计每成一孔时间为**天,计划2011年10月30日完成**根桩基,占1队总桩基百分比为**;共有**桥梁的下部构造**个承台、**根墩柱、**个盖梁、**个台帽,共有设备:**型号吊车**台、模板**平米、钢管支架**吨…。
2、桥梁桩基及下部构造2队:队长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共有**桥梁的**根桩基,共需钻机**台,现已到钻机**台,计划**月**日到**台钻机,共需用电**千瓦、临时用电已完成(或何时接入)**千瓦、自备发电机组**台、功率**千瓦,预计每成一孔时间为**天,计划2011年10月30日完成**根桩基,占2队总桩基百分比为**;共有**桥梁的下部构造**个承台、**根墩柱、**个盖梁、**个台帽,共有设备:**型号吊车**台、模板**平米、钢管支架**吨…。
六、圆管涵、盖板通道施工安排
1、圆管涵:一队队长为**、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名、共需完成**道圆管涵,现有设备有**,计划每**天完成1道;二队队长为**、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名、共需完成**道圆管涵,现有设备**,计划每**天完成1道。
2、盖板通道:一队队长为**、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名、共需完成**盖板通道,现有钢模板**平米、钢管支架**吨,计划每**天完成1道基础、每**天完成1道墙身;二队队长为**、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名、共需完成**盖板通道,现有钢模板**平米、钢管支架**吨,计划每**天完成1道基础、每**天完成1道墙身;
….
七、未完成施工任务承诺
如果以上承诺的内容没有在时间节点上完成,本人自愿请单位法人代表**2011年**月**日到抚吉项目办和A段工程管理处阐述原因及对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和施工组织设计做出合理调整,若法人代表到达后20天后现场仍没有很大改观并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本人将请求**公司总部更换项目经理同时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自动离开抚吉高速。
承诺人:(签名)
证明人:
第20篇:合同履约执行情况汇报
合同履约执行情况汇报
一、工程概况
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区境内的拉萨河干流,上起拉萨市献多电站尾水出口,下至青藏铁路拉萨河大桥。本次实施的3#闸挡水工程为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规划自下而上的第3座拦河闸及附属治导工程。目的是通过挖河心、固河岸、引水归槽、消除倒滩水、稳定河势,在枯水期或平水期拉萨河(城区段)形成水体水面以改善水生态水环境,根据2002年批准的《西藏自治区拉萨河流域综合规划修订报告》(F164G-A1)以10年一遇洪水水边线作为治导线修建治导工程以形成主槽、归顺水流。在防御20年一遇洪水治导工程平台上进行绿化等综合措施改善环境,有利于改善拉萨市城区环境条件,提高拉萨市城市综合能力。
工程区内,拉萨河左岸有G(318)国道,右岸有城市堤防工程抢险通道。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3#闸)主要任务为引水归槽、消除倒滩水、稳定河势,在枯水期或平水期拉萨河(城区段)形成水体水面以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不仅可改善河道行洪条件,增强行洪安全性,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的实施对拉萨市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拦河闸闸址位于拉萨市太阳岛下游约1.04km处,青藏川藏通车纪念碑处,柳梧大桥上游约1.4km处。3#拦河闸由泄洪闸、非溢流土石坝、及上、下游辅助建筑物组成。坝顶全长850.975.m,最大闸高9.8m。3#拦河闸河道治导工程轴线布置为上起太阳岛卡口河段,下至3#拦河闸闸址,并向闸下游延伸400m,中间以圆滑曲线相连接,并配合河道清淤疏浚。上、下游治导工程,左岸总长度为2192.363m,右岸总长度为2011.963m,两岸合计轴线长度为4204.326m。由于太阳岛卡口河段控制,治导工程形成的拉萨河主槽宽度最小为220m,最大为581.0m(闸址处)。我们项目部承建的A标段主要工程包括左右岸治导、内河整治、两岸景观带回填及上下游河道疏浚工程。工程量有土石方282.36万方,混凝土工程6.6万方, 砌筑工程15675方,公路工程沥青面层14893平方米,水稳基层14893平方米,砂砾石垫层14893平方米等。其中混凝土工程和土石方工程施工已接近尾声。
二、临时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项目部及拌合站自2012年10月20日开始建设以来,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项目部水、电供应系统、办公设施已全部配备完成,拌合站拌合楼及生活房屋建筑全部完工,JW180拌合楼于2013年4月1日正式运行。
三、机械设备、人员情况
为了达到备料及施工条件,项目部职工、部属施工队伍及大小型机件于3月初全部进场,目前进场机械台班:装载机2700台次、挖掘机5400台次、压路机900台次、平地机900台次、自卸车9800台次、混凝土罐车3200台次。农牧民8650人次。项目部投入管理人员20余人,施工作业人员累计350余人。累计投入机械有大型碎石机2套、装载机26台、挖掘机58台、压路机8台、平地机8台、钻机5台、自卸车120辆、混凝土罐车12辆。其中堆龙德庆县柳梧乡运输车队机械有:装载机20台、挖掘机50台、压路机6台、平地机6台、自卸车100辆、混凝土罐车8辆。
四、工程进展情况
自2013年3月初正式开工以来,施工前期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2013年6月12日完成工程量有:
左岸治导工程砂卵石开挖67468方、基槽砂卵石回填14304方、墙背砂卵石回填18800方、混凝土挡墙11500方、混凝土防冲齿墙9472方、伸缩缝3600平方米、D50PVC排水管1800米、Φ20锚筋6500根;C30混凝土下河路面1350方;M10浆砌块石挡墙1050方。
右岸治导工程砂卵石开挖37261方、基槽砂卵石回填7853方、墙背砂卵石回填5500方、混凝土挡墙9600方、混凝土防冲齿墙4883方、混凝土防渗墙3328方、伸缩缝2100平方米、防渗墙开挖814米、钢筋混凝土防冲齿墙2800方、D50PVC排水管2000米、Φ20锚筋5800根;M10浆砌块石挡墙1000方。
原内河出口整治工程砂卵石开挖27222方、基槽砂卵石回填5448方、混凝土挡墙1955方、混凝土防冲齿墙2821方、伸缩缝330平方米。
新内河出口整治工程砂卵石开挖12000方、防渗墙开挖200米。 河道疏浚砂卵石开挖889420方、两岸景观带回填工程砂卵石回填1538860方、河道疏浚砂卵石回填114081方 。
我标段按照合同要求已超前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施工计划。
五、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加强了防冲齿墙、挡墙混凝土、浆砌块石挡墙及防渗墙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并及时进行试验取样及相关检测工作。
及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质量意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及时进行单元工程评定,做好过程资料收集工作。
六、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施工区内所有开关柜标示清楚,对临空临边施工区,设置安全防护栏杆、警示牌等。
对责任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及时洒水,并安排专人进行维护。 基坑开挖、回填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设置专职安全员、技术员现场监督、控制,并制作、安装安全防护屏障。
在施工区域内更换或新增安全文明施工标识、标牌,提高文明施工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