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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 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投保人资质证明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三)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

投保人与所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

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十九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被保险人详细信息(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四) 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五) 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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