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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报告(监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报告

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

由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扩建工程,经贵局组织于2012年8月15日竣工验收并合格。现向贵局提交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施工合同履约报告:

一、施工工期:

合同工期:270日历天(其中补充协议工期60日历天)。

实际工期: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15日,共计377日历天。

本工程经贵局组织竣工验收后并确定竣工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暖通工程联合招标”、“工程变更较多”等原因,从而影响施工进度,故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经核算,无工期延误。

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每个环节质量符合要求,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达到质量目标的,除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外再酌情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三、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每次从承包人承诺的文明安全施工履约担保中扣除人民币10000元整,直至扣完为止。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四、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材料,如因客观原因须作变更,须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更换后的材料价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3.7和有关条款确定,否则视为违约,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更换外,每次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的10%。一旦扣完质量履约保证金,发包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五、项目部主要成员为本项目专职人员,在本项目部任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原则上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工作,承包人亦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换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应满足同资质、同资历相关人员,并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按慈建设[2010]6号《转发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同时,须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工程师认为项目部个别或部分成员的工作已经对实现工程目的造成不利影响,且继续服务于本工程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或未能按合同认真履行本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这些成员,承包人须依照要求立即进行撤除。同时承包人须在7个日历天内安排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发包人将视其为违约,按违约金1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上述原因或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除特殊原因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调换项目负责人5000元/人.次;调换技术负责人2000元/人.次;调换其他人员1000元/人.次。上述违约金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六、承包人派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22天的到岗率,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没履约保证金;在此到岗期内项目负责人每天驻工地时间不少于8小时,缺勤按1000元/天.次扣除,连续缺勤二周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例会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缺席一次扣除相应违约金1000元。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七、因承包人原因不按规定时间进场的,每推迟一天扣1000元。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八、若发生重大(三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除扣除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外,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以上合同履约情况已考核,无违约现象。 特此报告!

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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