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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残疾等级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3 09:01:5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退伍军人转业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审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审批项目编号:

BJXSBMZ003--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区县受理5个工作日,市级审批2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受理、组织残情鉴定)

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联系方式:

见各“业务机构”栏目中区县优抚科的介绍 审批程序:

一、评定残疾等级

(一)受理条件

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市民政部门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

2.服现役时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3.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

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包括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4.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5.退伍安置证明;

6.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评残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四)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五)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流程图

二、调整残疾等级

(一)受理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退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近期残疾病历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调整残疾等级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三)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四)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流程图:

推荐第2篇:残疾等级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楼主想问的是肢体残疾吗?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股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 别 程 度 计 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肢体残疾级别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 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级别评定标准: 一级:

a.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

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 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推荐第3篇:残疾等级划分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推荐第4篇: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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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推荐第5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6.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7.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2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1.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基准

附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2、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

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

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

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

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

g%~3.0g%;2)血清胆红质5

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

g%~3.5g%;2)血清胆红质1.5

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30mm/L.

(2)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轻型:腹泻每日3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1)临床症状严重;2)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µU/L。

(2)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重;2)

T3、T4或FT3、FT4正常,TSH>50µU/L。

(3)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轻;2)

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小于50µU/L。

1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6mg%。

(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6

mg%~7mg%。

(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7.1

mg%~8mg%。

15、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5µg/dL,日常生活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5µg/dL~10µg/dL,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17、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18、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9、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21、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2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mmHg。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59%;4)动脉血氧分压60~69mmHg。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0~69%;4)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70~80%;4)动脉血氧分压80mmHg~90mmHg

24、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平凡发作,夜间哮喘平凡发作,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25、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

;2)肌酐≥707µmol/L;3)GFR

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

;2)肌酐443~707µmol/L;3)GFR10~20

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

mmol/L~17.9mmol/L

;2)肌酐178µmol/L~442µmol/L;3)GFR20

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133µmol/L~177µmol/L;3)GFR50

ml/min~80ml/min。

注: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

推荐第6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推荐第7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参加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迹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组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 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上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

(五)协调处理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职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军人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六)请领、发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军人证》;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负责本区所属单位和驻区内其他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军区空军后勤部卫生处负责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济南军区空军和未设卫生部门的省军区,其军人等级评定由所在军区承担。

第十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工作的医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医疗体系部队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申请;

(二)实施残情医学鉴定;

(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二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

(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节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团级单位卫生部门受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按照后勤供应关系,向上级卫生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复审,并组织残情医学鉴定。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五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进行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一)军区(战区)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精神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第261医院承担驻京部队的精神病残情医学鉴定;

(二)军区总医院承担战区内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解放军总医院承担驻京部队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三)第307医院承担全军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四)空军总医院承担全军航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五)海军总医院、第401医院承担全军减压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六)第二炮兵总医院、第306医院承担全军推进剂中毒的残情医学鉴定;

(七)其他职业病,由总后勤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七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务部(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残情,抽组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从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申请等级评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和各种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和有关资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并按照规定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字、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审批、加盖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印章后生效。 第五章

审批

21、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区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22、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定期对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以组织调查或者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23、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通过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发给《残疾军人证》。第六章

证章管理

24、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依据全军统一式样,铸制一枚残疾等级评定钢印,刻制残疾等级评定专用章一枚。承担残情鉴定的医院应当刻制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残疾等级评定专用章一枚。

25、《残疾军人证》由全军统一编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26、《残疾军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不得私自涂改。

《残疾军人证》发生损坏或者无法辨认的,由发持证人提出申请,所在团以上单位预算卫生部门连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至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领换。

《残疾军人证》遗失,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在遗失后6个月后,按照前款规定向军级以上卫生院部门申请补发。

第七章

档案管理

27、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资料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8、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登记、报告制度。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每年10月31日以前,将本单位年度(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残疾等级评定情况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其中,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还应当同时将战区内总部、军兵种部队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情况抄送有关总部、军兵种卫生部。

29、《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保管,并存入个人档案。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30、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1、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32、军队在编职工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本法执行。

3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8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推荐第8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

- 2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

- 45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 78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

- 101112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 15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 17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 19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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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 g%~3.0g%;2)血清胆红质5 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 g%~3.5g%;2)血清胆红质1.5 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30m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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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关于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书(样本)

关于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书

(样本)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现为××市××单位××人员。

申请人于20××年××月××日上午9时许,在××市××地××处工作执勤时,因为××导致右腿膝关节处受伤。

事情发生后,同事即刻将申请人急送××市中心医院就诊,在骨一科病房住院。经医院多次诊断检查,查明申请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撕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碎裂、右膝股骨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关节腔内积液、右膝软组织损伤。

申请人按照医嘱将患肢予以支具固定并进行休养康复,经过半年治疗及康复训练,目前右膝功能仍未恢复,活动及生活受限。特此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

20××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摘要: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伤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但真正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务中常用的标准只有三个,即《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和《医疗评残标准》,前两个是国家标准 ,最后一个是部门标准。三个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同一伤情,不同的标准评定为不同的等级。标准的适用也很不统一,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评残标准》及工伤致残适用《工伤评残标准》外,其他伤害致残的,有的适用这个标准,有的适用那个标准,十分混乱。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本文通过对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及鉴定标准的适用进行剖析,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就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出见解,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疾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关健词:残疾;伤残;鉴定标准;统一。

笔者曾遇到这么一起案件:曹某,因椎间盘突出住入某医院行手术治疗,术中由于神经根受到了损伤,致左下肢踝关节功能丧失。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以下简称“《医疗评残标准》” )的规定,其左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七级伤残。曹某不服,遂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法院依其申请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评残标准》”)鉴定曹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为六级伤残。医院不服,故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遂又委托另一家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1

乙司法鉴定中心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评残标准》”),评定曹某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十级伤残。由于三个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相差较大,庭审时,双方主要就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曹某认为甲司法鉴定中心适用的鉴定标准是正确的,认为《工伤评残标准》是目前各鉴定机构除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之外其他伤害案惯用的鉴定标准。医院方则认为如果不适用《交通评残标准》也应适用《医疗评残标准》。理由是:曹某不是医院职工,其受伤也不属工伤,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也不应适用《工伤评残标准》。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目前我国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是极不统一的,造成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及平等性。笔者现就对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与适用进行简单剖析,并就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出见解。

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司法鉴定的形势却不容乐观。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对监督管理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细致的要求,致使鉴定秩序比较混乱。导致鉴定秩序混乱的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伤残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同样的伤情,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种情况在我国当前人身伤残鉴定活动中是司空见惯的,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除上述的《交通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三个标准外,还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等。这里用“等”字,是笔者无法查清到底我国有多少残疾鉴定标准,即使今天查清了,也许笔者此文还没有写完,哪个部门又出台了新了鉴定标准。为之奈何?只有一“等”字来敷衍了。尽管标准如此繁多,但是我们中国人是很有能力的!很会化繁为简。首先闲置一部分不用(将其闲置不用是有很多条理由的,起码不会比鉴定标准的数目少!);然后留下的部分除非有明文规定适用范围,则想用哪个标准就用哪个标准。这不是很简单吗?因此,目前司法鉴定实务及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务中常用的标准只有三个即《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本文也主要阐述这三个标准的区别)。三个标准前两个为国家标准,后一个是部门标准。三个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工伤评残标准》比《医疗评残标准》要宽松一些,《医疗评残标准》又比《交通评残标准》宽松一些。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出现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现象。出现这种情况是制定鉴定标准的初衷、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以及制定的部门不同所致。当然,也有行业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作崇的因素。总之,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多而杂且适用的混乱不仅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使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地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二、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

目前对交通事故致人伤残适用《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致残适用《工伤评残标准》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尽管两个标准有差异。《医疗评残标准》适用在医疗损害这一范围时本应象上述两个标准一样没有什么争议,能让大众接受。但事实却相反,《医疗评残标准》得不到社会的广泛拥戴。分析主要原因有四:其一,《医疗评残标准》只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适用,而医学会给医院做鉴定有“爷爷给孙子做鉴定”之嫌;其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只有市级一个,省级一个(一般不会到中央级),而且必须先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做鉴定,没有给当事人更多选择的余地;其三,《医疗评残标准》没有另外两个标准那么成熟详尽,有很多伤残不能在《医疗评残标准》中找到相对应的等级;其四,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响,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比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低,正常人均会选择规避的。

当然,鉴定标准的适用之争议并没有只停留在对医疗损害致人伤残是否应适用《医疗评残标准》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很多的,除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之外还有故意伤害、缺陷产品致人伤害、推放物致人伤害、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等等(以下简称“其他伤害”),对这些其他伤害致残的适用何标准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实务中,多数鉴定机构是适用《工伤评残标准》。理论界对此做法颇有争议,但反对声居多。反对的理由是适用《工伤评残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适用此标准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四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 4

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因此,对其他伤害致残的鉴定应当参照适用《交通评残标准》(致于《医疗评残标准》由于只在医学会鉴定机构适用,而且存在前文所述几点缺陷而不予考虑适用于其他损害致残的鉴定)。笔者也完全同意这种观点。但这种观点为何不能在实中被采纳?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是为了各自的利益。首先,反对声最大的是受害方,因为按《工伤评残标准》比《交通评残标准》宽松许多,同样的伤残,适用前者评定出来的等级高,其得到的赔偿也就高;其次,由于适用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哪家鉴定机构适用《工伤评定标准》,受害方会想方设法到这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局面。而适用《交通评定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自然就门前冷落车马稀,业务少了,收入少了。因此,许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尽管赞同上述观点,但被这种现实所逼,为了生存,不得不反对适用《交通评残标准》。从而出现了在某一地区所谓的“适用标准统一” 。然而,这种统是真正的统一吗?

《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但是没有解决伤残鉴定的“三元化”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扭转目前伤残鉴定标准适用混乱的局面。

三、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的几点建议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处理生命权与健康权纠纷的重要依据。这些纠纷涉及人格权,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以及人权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如果人格权都不能平等的予以保护,这样对于社会来说,法律也就没有任何公平可言。笔者认为,同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客观的,不管是病残还是伤残,也不管是交通事故致残还是工伤致残,本应属同一个级别。由于不同鉴定人对伤残本身也就是被鉴定人组织器官功能丧失的程度看法不一致可能认定不同等级,但是,这种鉴定结论的差别是 5

可以理解的。然而,人为的制定几个标准而认定不同的伤残等级,是无法让人理解的。如果说《工伤评残标准》是为了更进一步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话,何必要费这么大的人力物力去另行制定一个鉴定标准呢?直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就是了。如果说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评残标准》是为了对医疗行业这种高风险的特殊行业进行保护而制定比《工伤评残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的话,为何又要制定比《交通评残标准》宽松的标准呢?这不是令医疗机构心寒么?站在患方角度来说,你制定了一个比《工伤评残标准》更严的标准,是不把其当“上帝”看了。如此,卫生部是费力不讨好。同在中华大地,同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何这些部门就不能统一行动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呢?

鉴定标准不统一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已越来越突出,已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我们应高度予以重视,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统一鉴定标准。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还没有统一鉴定标准之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他伤害致残统一适用《交通鉴定标准》

《交通鉴定标准》是一个成熟的国家标准,内容较详尽、科学。《工伤鉴定标准》太宽松。如骨折完全愈合,不影响功能,根据《工伤鉴定标准》也能定十级伤残。现代汉语辞海对“残疾”的定义:“肢体、器官的缺陷或生理机能的障碍。”世界卫生组织(WHO)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对残疾的定义是:“(因缺损)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有所缺乏,而這种活动對一般人來说,是可用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范围內做到的。”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①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 6

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②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③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因此,对于那此因疾病或受伤经治疗康复后完全恢复正常生理功能状态的,不应纳入残疾范围。然而《工伤评残标准》对这种已恢复正常生理功能状态的也评定为残疾是不科学的。而《医疗评残标准》不完善,也不十分科学,对一人有多处残疾的情况如何晋级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笔者建议其他损害(包括医疗损害)致残的,统一适用《交通鉴定标准》。

二、医疗损害案件应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受害人仅仅只要求民事赔偿的,应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而不应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如果受害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加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其向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鉴定结论仅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不应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评残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的,其性质为医疗卫生行政法规中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只在行政处理时适用。如此可纠正以往民行不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

三、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残疾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标准的适用混乱,不但增 7

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众多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的社会问题。以前司法界和社会上纷纷对事故遇难人员户籍之别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提出质疑,却忽略了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

一、给伤残者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我们一直所倡导,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广大政法干警、法律人士及社会大众一直追求的终极目标。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是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却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口号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制定统一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迫在眉睫。对如何统一鉴定标准及完善相的鉴定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标准的名称。首先,既然是统一适用的标准,那么其名称不能再冠以“交通事故”、“工伤”等行业范围的限定语;其次,应将“伤残”改为“残疾”,残疾包括病残和伤残,前者是因病引起的,后者是因受伤引起的。但不管是病残还是伤残,适用的等级鉴定标准应是同一的。因此,制定的统一标准以“人身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命名为宜。

2、标准的内容。应以目前《交通评定标准》为蓝本。在此基础上予以修改、补充、完善。为什么要以《交通鉴定标准》为蓝本,其原因在前文已论及,在此不重述。

3、统一标准后,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制度,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准入制度、错误鉴责任追究制度、错误鉴定补救制度等等,时机成熟时,制定《司法鉴定法》。

上述观点是笔者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些粗浅见解,目的是希望与社会上的同仁共同探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 8

疾鉴定标准,以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在索赔过程中解决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的问题,扭转如前文曹某医疗损害案鉴定混乱的局面。这是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鉴定工作与世界接轨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__2002)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__2006)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

4、付学文,《现代汉语辞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5、世界卫生组织(WHO)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1995

第11篇:导游证办理程序等级调整(升级)

导游证办理程序

(四)

等级调整(升级)

一、受理单位 省旅游局。

二、办事项目 等级调整(升级)。

三、办事程序 申请-颁证。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所申请等级《X级导游员证书》、《劳动合同》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导游人员登记表》,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报送办证申报材料,口头提交办证申请。

2、颁证。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对申请人所持办证相关证件、申报材料、导游人员数据信息进行校验,符合规定的,制作导游证,交由申请人签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人补充或更正数据信息后重新申请办理。

四、申请条件

取得中级以上《X级导游员证书》,依法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进行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原导游证。

六、申报主体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

七、办结时限

15日内,承诺办结时限5日内(自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对申请人所持办证相关证件、申报材料、导游人员数据信息等,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六章第三十条;

4、《导游证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2002〕1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5、《关于修订》(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11]181号);

6、《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办证提示

1、申请人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再办理导游证等级调整,并收缴原导游证。

2、导游证有效期自颁证或当年度导游人员年审结束之日起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导游证等级调整,并收缴原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未逾三年的。

4、申请人办理中级以上双语或多语种导游证,应持身份证、各语种《导游员资格证》、所申请等级《X级导游员证书》、《劳动合同》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导游人员登记表》,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报送办证申报材料,口头提交办证申请。

5、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在导游管理系统进行导游服务单位注册的,该旅行社、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应提交《旅行社、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基本情况登记表》。

6、申请人所在市州旅游局统一办理的,经办人持市州旅游局介绍信,以及申请人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报送申报材料,口头提交办证申请。

7、申请人委托注册机构代为办理的,经办人持注册机构介绍信,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件资料,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报送申报材料,口头提交办证申请。

8、申请人委托个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注明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内容),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件资料,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报送申报材料,口头提交办证申请。

9、《X级导游员证书》复印件为具有证书编号、持证人照片、发证机关印章页面的A4纸复印,并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仅供办理导游证使用”的市州旅游局审核意见;身份证复印件为具有持证人照片、身份证号、签发机关名称页面的A4纸复印,并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仅供办理导游证使用”的市州旅游局审核意见。

*相关表格请登录甘肃旅游政务网点击《导游证办理程序》附件下载(http://www.daodoc.com/)。

*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旅游局窗口办事信息

办事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正门东侧省政府政务大厅1楼省旅游局窗口)。

联系电话:0931-4609479、4609429。

*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办事信息

办事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2号(农民巷东口旅游大厦18楼1801室)。

联系电话:0931-8410169

*省旅游培训考试中心办事信息

办事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农民2号(农民巷东口旅游大厦院内省旅游培训考试中心1楼办事窗口)

联系电话:0931-841117

6、8411118

*省旅游局纪律监察部门信息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2号(农民巷东口旅游大厦17楼17

10、1713室)。

举报电话:0931-841120

1、8411202

第12篇:计算机等级考试时间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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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计算机等级考试时间调整通知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网最近发布了《2014年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年考试时间》,具体内容如下:

2014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将继续实施2013年版考试大纲,并在全部级别全部科目实施无纸化考试。考试次数在原来每年2次的基础上增加1次,同时调整3月和9月的考试周期,由过去的5天缩短为4天。2014年3次考试时间分别为3月29日-4月1日、9月20日-23日、12月13日-14日。3月和9月考试开考全部级别全部科目;12月份为首次试点考试,只开考一级和二级,各省级承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考,并确定试点考点。具体考试周期及试点情况由省级承办机构确定。

第13篇:残疾

残疾证发放流程

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政审: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 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残疾证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11-05-19 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行市、区两级发放管理制度,区残联承办、市残联审批,凡是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核发二代《残疾人证》。其中,智力残疾儿童和精神残疾人领证必须有法定监护人。残疾医学鉴定在指定医院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

残疾人证办理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为持有长安区户口证明的残疾人。需办理或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向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区残联收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信息无误后,初审合格者现场采集照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二、残疾评定

1、评定方式。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期间,我区残疾评定以医学评定为准。评定根据时间安排,逐乡、街到区残联依次办证。申请人属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类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医院(区医院、区精神病院,其中,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类在区医院;精神类在区精神病院)进行残疾评定。

2、评定办法。原则上,残疾类别认定须经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评定,由指定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办证业务员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3、评定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三、初审、填发

区残联初审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和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弄虚作假者,信息和残疾评定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符合标准者,初审员在线报市残联审核批准,申请表、评定表等纸质材料后报。

四、复审

经市残联复审后,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对于符合残疾标准者,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返还给区残联,市级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资料备案。

五、打印、盖章

市残联批准后,区残联业务员打印残疾人证,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后,将残疾人证送市残联,在批准机关栏加盖市残联公章,并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后返还区残联。

六、发放、领取

申请人自申请办证起一月后到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换证申请人必须凭旧证领取新证,旧证由区残联收回后统一销毁

残疾人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1-05-19

1、对农村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100元,对中度(三级)残疾人补助50元。

2、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种养殖业务技能培训。

3、对考入高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按3000元标准予以资助,对每年考入大专和本科的国家统招残疾学生一次性分别资助5000元和7000元。

4、为白内障患者优惠实施复明手术。

5、为7岁以下聋儿免费配备助听器、并免费培训家长

6、对参加语训机构训练的聋儿(7岁以下),连续三年发放补贴培训经费(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

第14篇: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标准(小编推荐)

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标准 时间: 2012-09-27 来源: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第15篇:残疾诗歌

残疾诗歌精选

有一类生命令人感动

你虽是残疾的身体

意志坚韧得象倔强的草儿

日月同辉,星辰耀眼:

那是因为凤凰的再生!

听!绿水在歌唱,

歌唱不畏风雨的雄鹰;

听!青山在祝福,

祝福主宰命运的魂灵;

听!春秋在赞颂,

赞颂“惊天地泣鬼神”的涅槃人生。

天灾无义,

人祸无情,

在你们的眼前,

抹去了日月的光明;

在你们的耳边,

夺去了风声雨声流水声;

在你们的手足间

横下了举步维艰的跋涉人生。

曾经痛苦,

曾经悲鸣;

曾经彷徨绝望,

曾经心灰意冷;

曾经失落,

曾经莫名;

曾经仰天长啸,

曾经欲哭无声。

可若多的曾经啊,

不是你们生命长河的所有,

不是你们人生坐标的抉择,

更不是你们生活本质的宿营。

兄弟姐妹在呼唤,

父老乡亲在呼唤,

社会与人类在呼唤,

呼唤你们抽出心底的长剑,

勇敢地向命运抗争!

兄弟姐妹在勉励,

父老乡亲在勉励,

社会与人类在勉励,

勉励你们卸下心病的累赘,

轻松地踏上人生的里程!!

兄弟姐妹在关爱,

父老乡亲在关爱,

社会与人类在关爱,

让关爱燃起火一般的热忱,

永远温暖你们非常的人生!!!

你们在呼唤中觉醒,

你们在勉励中奋起,

你们在关爱中再生„„

谁说日月收起了脸面?

在你们的眼前,

无论白天黑夜,

用激情燃烧的春秋,

日月星辰依然光明!

谁说天地人寰万籁寂静?

在你们的耳边,

无论春夏秋冬,

阴晴圆缺,

用心灵倾听的世界,

鸟语波涛依然和鸣!!

谁说殿堂与巅峰不可领略?

在你们用韧性登攀的岁月,

前进的足迹便向九天延伸!!!

谁说失去手臂就不能创造?

你们却用独特的思想描绘,

描绘人间最新最美的画屏;

你们却用高尚的心灵弹奏,

弹奏人间最新最美的乐声;

你们却用敏睿的智慧摘取,

摘取人间最新最美的桂冠;

你们却用不朽的信念点燃,

点燃人类共同的文明!!!

绿水欢歌,青山舞蹈,

啊,在历练中再生的火凤凰:

请带上人间永恒的祝福,

请收下人们美好的心情——

我们用赞歌与诗句,

为你们喝彩、助兴!

我们用祈祷与钦佩,

为你们摆酒、饯行!!

我们用真诚与鲜花,

向你们鞠躬、致敬!

都说风雨过后就会有天晴 作者:云中漫步

都说风雨过后就会天晴,

沉淀久了的思念就能重温旧梦。 都说土地再贫瘠也能孕育生命, 播下了种子就一定会有收获的可能。 道路总伴随着坎坷不平, 前方也不光总会是柳暗花明。 茫茫黑夜总有尽时候,

黎明就产生于再坚持的努力之中。 不要说,秋夜是由春天唤醒, 暴风雨只有在盛夏才能形成。 上帝的眼睛,

有的时候,也可能笼罩上阴影。 只有雨后,才会出现彩虹, 只有耕耘,才有收获的可能。 都说风雨过后就会天晴, 我看风雨也有时候忘记约定...

丧失了双脚不能行走, 我还有一双坚实的大手。 援助别人、抓获凶手, 完成人生价值的完美追求。 酝酿庆功的美酒, 把负担轻松举过额头。

让健全的肢体自愧不如、感慨良久。

丧失了双手,

我还有脚去把生活的路途探求: 敲打键盘、书写伴奏, 一点不差于双手; 穿衣喝酒、湖海畅游, 让世人刮目惊首。平常人丢失的时间, 被我组装构建成一幕幕成就。

丧失了听力,

我一样创造激昂的旋律,

让心中的脉搏同世人一同行走。 丧失了视觉,

内心却没有黑暗的感受。

用手触摸人生的冷暖(盲人按摩), 让他人感受舒适通透; 用心感受时代的召唤, 哪怕躯体不再行走, 也要把辽阔的疆域坚守。

用热血和激情感染着世人的眼球, 让贫穷和无助得到拥有;

让斑斓的色彩呈现丰收的锦绣。

没有手、没有脚,

我还有一副伶牙利口将心中的感受诉求: 含笔书写人生,

让龙凤呈祥驱散心中的阴霾和腐朽, 一展歌喉,

讴歌世上的善恶美丑、书法内心的感受。 什么坎坷、苦难、凄凉、悲愁? ---- 全都是幸福的前奏。 没有经历就没有感受;

没有分离就不知相思、相聚是种享受。 不懂创新、不辩陈旧?

只能给人增加麻烦和忧愁„„

只要心灵还在、灵魂不倒, 我就要做命运的主宰!

用自己的思想编织梦想的画轴。 因为我是大写的人类, 绝对不能在厄运面前低头! 无论狂风还是猛兽, 都别想让我做囚。

我不甘成为别人饲养的闲肉。

哪怕只剩一把骨头, 我也要与这个星球共度白头!

一同抗击天灾、地抖,非典、甲流„„ 让世界和平之舟文明悠久, 硝烟散尽、鲜花开透。

哪怕成为一支枯叶被风吹走, 我也愿意在世间停留。

因为我的生命曾在中华版图上奋斗, 长江是我的血脉,黄河是我的情怀, 五千年的文化孕育了我坚韧的骨头。 一息尚存,何惧飘渺的妖魔怪兽! 奋斗!奋斗!

只要我还在这个星球„„

人间冷暖 仿佛春江之水

命运坎坷的我杵着双拐 却有一颗敏感而聪慧的心 当阳光普照温暖 我心存感激 当遭遇冷雨 赤诚的向往 让我自强不息

决不让无情摧折单薄的翅膀 不让忧伤的泪水模糊前进的方向 人间冷暖是常态

我们必须学会坦然对待

学会自励 不幸的人

生活的路上身体受了伤 不要埋怨 不要悲伤

不要让自卑迷茫了心中的方向 不幸的朋友

飞翔时我们的羽翼受了伤 学会自励 学会自强 唯有自强才让我们新生 切莫依赖

不要总是对施舍有太多等待 勤学勤劳自力更生

有党和国家的和谐的阳光在 辛勤的汗水会浇开幸福花 价值会把有准备的人青睐

诗歌:折翅的海燕! 诗歌, 海燕 折翅的海燕 (独唱)

词:刘铮伟

梁建国 曲:朱良才

旷野,虽然风雪弥漫 我已感到了阳光的温暖 风雪啊

阵阵风雪你再大

我们热血沸腾意志更坚 两眼失明路不偏 两腿无力腰挺坚 风扑地 雪盖天

仰天大笑上云端 (附歌) 啊折翅的海燕 折翅的海燕

潇洒向上,拥抱蓝天 折翅的海燕,折翅的海燕 呼唤春天,永驻心间

前方,虽然波浪滔天 我已飞翔在汹涌的浪尖 波浪啊

重重波浪你再高

我们奋力拼搏,勇敢攀登 双耳无音心灿烂(旗招展) 张口无语手示言(埋头干) 浪滔滔 雾漫漫 拨雾破浪一声喊 (附歌) 啊折翅的海燕 折翅的海燕

潇洒向上,拥抱蓝天 折翅的海燕,折翅的海燕 呼唤春天,永驻心间

没有安全感的恐惧与孤独感包围着的残疾人,

脆弱的敏感,遗憾的伤感,怎么也驱不散内心的黑暗。

看看残奥会的运动员那生命的一首首绝唱,

那腾烈的圣火,会把你那盏心灯,点燃。

残疾人很多时候很多方面得不到健全人的帮助,

他们不遗憾,不埋怨,不记恨,

健康人很多时候很多方面得到了残疾人的帮助,

他们不反思,不善行,不知恩。

那些自食其力的盲人按摩师,

满脸的汗水与微笑又那么自信。

大街上走来推着小滑板的残儿,

手里高举着一沓毛票:我也要捐款!

很多人都听海明威说过:

“一个人可以被毁灭,但不能被打败。”

生活对于每个人未必都是公平的,

就看你如何选择生活态度、处事方式。

那些美丽的坚持,那些动人的瞬间,

那些神奇的生命能量释放,

难道只是仅仅湿润你的眼眶,赢得几声感叹,

还能唤醒你沉睡的心灵?

残奥会以更胜于奥运会向我们昭示:

残疾运动员他们用行动宣示了身体残疾不是障碍,

只要有足够的坚强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就会获得成功、实现梦想,成为当之无愧的强者

这种身残志坚的精神面貌和面对“残疾”无所畏惧的英雄气概,

让他们超越了残疾、超越了自我,

让人们真切地体味到:

肢体残缺并不可怕!心理健全才是法宝!

32 人生旅途中谁能说不会遭遇到挫折与困难,

只要拥有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应对挑战的信念,

只要坚韧不拔的向着心中的梦想奋力前行,

每一个微弱的生命之花也会绽放出绚丽的色彩。

礁石颂——献给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残疾人 有人说,我残缺 在迷离的大千世界里

我简直不如一棵孱弱的小草 在浩瀚的茫茫沙漠中

我甚至不如一粒干瘪的细沙 生活,给了我艰难 给了我磨砺

给了我常人难以理解的忧伤

当健康的人群沐浴着阳光

到青岛、到厦门,到美丽的沙滩上 漫步徜徉

我却只能守在电视机前 对他们投去企羡的目光

我不曾看海

不曾看海的微波与狂澜 我不曾听海

不曾听海的狂啸与怒号 我不曾丈量 海有多深 海有多大 我不敢描绘 海有多美 海有多蓝 我不曾到海滩 去感受日出

那从海底拔出的辉煌 我不曾去大海边

去与桃色的诱惑争一线海岸 哪怕是,在海的冲击中 追逐冲浪的矫健身姿 可是我知道

大海中有一块兀立的礁石 卓然不群

是一种大陆所不能取代的 砥柱般的刚强 尽管,海的版图 还不曾标明你的存在 尽管,海的账簿 还不曾记录你的价值 但你却永远比 海平面要 高!

你挺立于大海

挺立于大海的博大的胸怀 是海中晶莹璀璨的五色珊瑚 你是情岛

在海的博大的胸怀中 挺立于海一样的人生之上 也许,你将忍受于海风的淫威 永远埋没在海的原始部落群 也许,你将牺牲于海啸的血刃 永远葬身在海的茫茫洪荒里 可是

大海却不能无视你的存在 你毕竟是海的音符 只要你不消沉

就必将把乐谱寄给陆岸 让世人懂得 你也能够欢歌

美丽人生

我不知道走到这里 你经了多少个漫长的夜 但我可以理解

浓重的黑让你久久难眠 我不知道微笑的脸

曾面对多少个交叉的路口 可我能够体会

杂乱的脚印让心彷徨的感觉 尽管看不清前路看不清自己 也看不清这个纷扰的世界 请你相信

我们的心灵我们的手 还有 我们的双眼 能坚定你前行的信念

典当所有的财富 换来勇气跋山涉水

让疲倦在温和的阳光下化为尘灰 让努力将你绮丽的梦想一一兑现 走过了几度飘摇风雨日 走过了几度璀璨夕阳红 生存的土壤无论如何贫瘠 你那小草般的生命

总是蓬蓬勃勃地寻找展示的机会

温一壶清酒 为你的梦饯行 借一缕阳光 与你同路

长长的脚印将闪耀出夺目的光辉 尽管将来的夜还会很黑 尽管以后的路不只是遥远 我知道 所有的人

都会注视着你不屈的脊背 所有的语言

都将会因记录你每一个过程的美丽 而 动人心扉

坚强

人生就是拼搏 人生就是奋斗 你们身残却志坚 你们虽不会说话 但都能心领神会 你们虽听不见声音 但眼神已告诉了你 你们虽看不见东 但依然能创造出奇迹 每每看到你们的创伤 我总是泪水涟

每每看到你们意志顽强

我会欣然的一笑 虽然你们有过太多苦 但把微笑总是挂在脸上 在这个残缺的世界里, 需要你们耐心地等待 绕过漆黑的夜里, 迎来将是一缕晨光

信念是每个人生命的翅膀, 有了坚强信念

就不会迷失方向, 有了坚强信念, 内心就不会迷茫。 生活就像海洋, 只有意志坚强的人, 才能到达理想彼岸。 赞颂那不屈人

看!绿水在环绕青山 祝福青山常在

听!青山在深情歌唱 歌唱不畏风雨的雄鹰; 听!人们在赞颂, 赞颂那不屈人生。 看!人们在诉说 诉说那拼搏的历程

在你们的眼前, 虽不曾有过光明; 在你们的耳边, 夺去了嬉闹的笑声; 在你们的臂足间 留下了残缺的人生。 在想象中--------

你们曾经有过无尽痛苦, 你们曾经有过说不出的苦衷 可能曾经心灰意冷; 也可能 曾经欲哭无声。

可是---可是----- 你们在奋斗中崛起 你们在呼唤中觉醒, 你们在勉励中拼搏, 你们在顽强中勇进 在你们的心里,

不管是白天还是黑夜, 用激情燃烧着向往, 用意志挺起不屈的脊梁 用心灵倾听的世界声音, 虽说你们肢体残缺

但你们有独特的思维 想象出世间奇美的画面 在磨练中逐步成熟------- 演绎出砥砺的人生 你们用辛勤的汗水 浇灌着成功之花

请带上我们期盼的祝福 请收下我们美好的祝愿 同在一片蓝天下 同唱一首爱的奉献 托起未来的蓝天

我们用赞歌与诗句 为你们喝彩、助兴 我们用祈祷与钦佩 为你们摆酒、饯行 我们用真诚与鲜花 向你们鞠躬、致敬

残疾人也有生命的价值

我惊叹于生命的自信

生命,一首永远值得赞颂的歌

我的梦--为2008北京残奥会而作 作者---秋风(2008-08-30定稿) 我看不见四季缤纷的色彩 我听不到歌声流淌的欢乐 我触摸不着你的笑容 我无法奔跑在生活大道上 我的梦我追逐一个梦 让我可以感觉得到 你真心的面孔

我看不见天空的云彩有多美 我听不见生活的歌声在回响 我触摸不到人间冷暖

我生活在黑暗寂寞的长夜里 我的梦我追逐一个梦 让我可以感觉得到 你内心的笑容

一个人一个人有谁进入我的世界 是生活赋予我们用心去感受 让我坚信我生命的重要 我的梦我追逐一个梦 让这一切都成为现实 谁说我们没有自己的力量 谁说我们创造不了奇迹 谁曾体会过我们的生活艰辛 我的梦我追逐一个梦 改变以往的一切历史 让命运向我们低头 我的梦我追逐一个梦 我可以放松面对生活 看得到你真心的面孔 我的梦我创造一个梦 让一切都成为普通的语言 没有什么不可以 没有什么办不到 或许我们会做得更好 我的梦我的梦 一定 已经得到实现 我拥有我的梦 我创造我的梦

(后记:向所有残疾运动员致敬!你们最棒!加油!勇敢实现梦想!)

飞起来的翅膀

你没有翅膀

但像鸟一样飞了起来

面对这个大舞台

把泪放在阳光下曝晒

假如翅膀断了

你也要去飞翔

面对心中的那道墙

你也要去看看天色的蓝

一肩背着责任

给大自然换装

一肩背着理想

向着最高的山峰导航

翅膀是一个蓝色运动场

轮椅的飞舞把我带进欢畅

翅膀是一个游泳池

让残肢和水变成一片阳光

小小银球在乒乓台上飞舞

就像蝴蝶在给天地人插上翅膀

断了的翅膀

在福牛的爱抚中飞扬

(作者:原北京市海淀区残联主席团委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

第16篇:残疾证明

残疾证明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李锦兰,现年69岁,横山县赵石畔镇白家梁村人。因04年得脑梗塞,导致身体重度残疾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并办理了残疾证。现在家中只有我和老伴两人,无任何经济来源,恳请民政局给我救助,帮我的渡过艰难时日。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7篇:残疾事业

1990年开始,我国逐步改变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若未达到法定比例,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惩罚。

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依据是《残疾人保障法》,各省市都依法制订了相关政府令或实施条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到2%之间。本来,制定此项政策目的是为了提升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可事与愿违,90%的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和私企宁肯上缴残保金,也不愿意安置残疾人就业。据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解宏德透露,青岛4万多家企业中,只有4.5%的企业按比例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广西省有1860家直属单位,只有233家中有残疾人就业;北京市44.5万家用人单位中,聘用残疾人的有2.1万家,仅占4.7%。(凤凰网2011年8月20日)为何不愿意安置残疾人就业,原因比较复杂。

目前,残保金大都由地税或社保部门代缴,据公益性网络平台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发布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研究报告》披露,2006年,北京征收残保金9.5亿、上海6亿、四川3亿、湖南1.4亿。报告指出,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残保金认识不清,以为多收残保金是一件好事,甚至认为征缴的残保金越多越好。(凤凰网2011年8月20日) 显然,一方面很多省市残联收缴了巨额的残保金;另一方面残疾人就业工作无法推进,大量的残疾人处于无业、待业的无助境地。残疾人权益被侵,生活贫困,诉求无门,根源就是政府和事业单位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用所谓“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大旗,掩盖残疾人就业难的矛盾。而地税或社保部门因为代收残保金可以坐收渔利,一些残联机构对收缴残保金工作也乐此不疲。尤其应注意的是,中残联以及各省市残联的残保金大都由政府要员掌控,其使用、花销、去向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对残联使用残保金疏于检查过问,已经成为某些“公仆”们挥霍、挪用和侵占的巨大黑洞。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项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如果不合时宜或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就应该进行弥补或修订,而不应当稀里糊涂,将错就错,贻误事业。因为缴纳的残保金数额越多,就意味着无业或失业的残疾人数量越大!如此下去,对残疾人事业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应该说,缴纳残保金的动议或初衷是好的,也符合法规或国际惯例。可如果收取残保金非但不能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反却成了掩盖矛盾,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隐形杀手,这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我们宁肯不要!

有残联人士说,收缴了大量的残保金也是好事嘛——可残保金并不能代替残疾人就业,也不能体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还有的残联人士说,残保金的大头都用在残疾人就业培训上面了——这也难以让人信服。某些地方的残联每年是搞了几期电脑、按摩、服装等技能培训班,也轰轰烈烈的搞了几场残疾人就业招聘会。可是,究竟能有多少残疾人受益?数额巨大的残保金不公开、不透明、不知去向,让8300多万残疾人如堕烟雾,不明就里,这与中央要求的政务公开精神是否相悖?

为此笔者建议,一要修改《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要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纠正重罚金、轻安置的作法;二要明确各级政府、事业单位须带头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为国企和私企做出表率;三要从残保金中拿出一定资金,免费为残疾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不能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双重残疾人、精神病残疾人等给予生活补贴;四要依法实行残疾人专营产品或项目,建立起残疾人就业特殊扶持政策;五要由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监察、审计人员,组成残保金监审组织,对残保金的使用、去向等进行监督审查,防止挪用或侵占现象发生。

收缴残保金是为了帮助残疾人建立就业渠道,而不应成为戕害残疾人就业的隐形杀手。(南方网编辑:东雪)

第18篇:残疾补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后续治疗费,如果你们想一次性把钱拿到手,那么你们可以请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的医嘱,估计治疗费用确定下来比较困难。比较有效且能拿到钱的方法就是,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让对方支付或另行起诉,包括将来发生手术时的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

根据>的规定,……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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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爱情33级

第19篇:残疾鉴定

残疾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宝鸡市残联的反馈意见,我院残疾鉴定工作目前还存在下列几点问题,请相关科室引起重视,严格把关,使残疾鉴定工作顺利、平稳的开展:

1.鉴定分组、职责不明确;(五官科:视力、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的鉴定。外科组:肢体残疾的鉴定。内科组:智力、精神残疾的鉴定。)

2.检查、诊断及评定不严格;(有患者反应评定等级差别较大。)

3.评定意见填写过于简练;(需填写患者简单病史及本次查体体征等。)

4.残疾类别不标准。(依据鉴定表中鉴定类别严格评定。)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第20篇:申请书(残疾)

申请书

雷州市纪家镇民政办: 我叫XX,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06183019,系雷州市纪家镇周家村委会周家村人,本人因体残多病,持有X级智力残疾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现特向政府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致

申请人:

2015年11月7日星期六

调整残疾等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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